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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開式地表水源熱泵;壽命周期成本;能耗;系統優化
中圖分類號:TU831 文獻標識碼:A
研究表明:全生命周期理論適合評價較大初投資情形下的未來投資回收問題7].全壽命周期不僅包括經濟意義的成本,還包括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從理論上講,全壽命周期是指產品從研究開發、設計、建設、使用直到報廢所經歷的全部時間8-9].由于本文討論的是開式地表水源熱泵系統這一特定對象的評價方法,故可簡化為只考慮設備的經濟壽命,即指設備從開始使用到再繼續使用在經濟上已不合理為止的全部時間,本文稱之為“壽命周期”.
本文將建立應用于開式地表水源熱泵系統工程評價的簡化的壽命周期成本計算模型,通過比較不同冷熱源系統的LCC,分析能耗的組成及特征.研究一定取水溫度下的最佳取水溫差以及系統變工況運行策略,以此來改進方案,力求最優.
3.2方案初選
本文采用LCC這一概念,目標并不是全面、完整地計算整個費用,而是通過比較各方案的LCC,為選擇最佳方案提供決策依據.
方案1為螺桿式冷水機組+燃氣鍋爐系統,方案2為江水源熱泵系統.在計算兩者的LCC時,只考慮不同的部分,而不考慮相同的部分.比如認為機房土建費用、末端設備費、夏季冷凍水循環泵能耗都是相同的,設備安裝費也近似相等.兩種方案的設備選型見表2和表3.冬季供熱時,水源熱泵機組單臺運行.熱泵機組及冷水機組部分負荷下的能效比曲線見圖4,縱坐標為對應橫坐標某負荷率下的能效比與額定工況能效比的比值.方案1燃氣熱水鍋爐由于缺乏隨負荷變化的效率曲線,本文假定運行中效率保持額定值,不隨負荷率降低而降低,則耗氣量隨負荷率線性變化,這部分偏差可作為工程上的安全系數.
從表5可以看出,方案3的LCC值最小,其次是方案2,LCC值最大的是方案4.
在本工程保證機組最小水流量40%的前提下,方案1,2,3的變頻泵變頻范圍依次為72%~100%,56%~100%,40%~100%,方案2變頻泵變頻范圍較小,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變頻泵的節能潛力,其機組能效在3種方案中最低.方案4機組能效最高,但由于取水量較大,取水泵能耗較高,并且取水量增大導致取水部分投資增大,所以其LCC值最大.而方案3的機組能耗和取水泵能耗雖然均不是最小的,但是LCC值卻最小,為最佳方案.
由此可見,取水量過大或過小均不佳.取水量太小,與機組額定流量相差較大,會引起取水泵變頻范圍減小,而且排放水溫度過高會使機組能效比降低.若取水量太大,則會增加取水設施投資,導致取水泵能耗過高,而機組因能效比提高而得到的節能效益無法抵消甚至低于取水泵的能耗增量.因而,要保證取水泵能耗、機組能耗和初投資均在合理范圍內,才能得到最低LCC值.
下面根據多組工況計算結果進行曲線擬合.進水溫度為24 ℃.橫坐標為取排放水溫差,縱坐標為對應的LCC值.由圖5可知,本工程在定溫差運行工況下,最佳取排放水溫差為7.7 ℃,最小LCC值為441.80.
4.2考慮機組變工況運行,提高系統綜合能效
根據Destc的模擬結果可知,滿負荷運行時間占空調總運行時間的比例是很小的,可以考慮機組的變工況運行,兼顧取水泵的能耗及機組能效比,提高系統的整體綜合能效.
考慮設計方案5:按照9 ℃溫差來選擇取水泵,80%~100%負荷率區間下定頻運行,負荷率為80%時,計算得源水側進出水溫差約為7.2 ℃,接近前面分析得到的最佳取水溫差,此時開始定溫差變頻運行能獲得較小的LCC值,取得較好的節能效益.直至通過機組的流量小于所需最小流量時,水泵再次轉為定頻運行.
此方案在選擇水泵時,按照大溫差的原則來選擇水泵,盡量減少設計取水量,降低取水泵額定能耗.同時,通過變工況運行,使除了接近滿負荷下的大部分時間,機組都在最佳設計取水溫差工況下高效運行.計算得該方案LCC值為433.50.
相比方案3,方案5的LCC值更低.方案5不僅降低了運行年限產生的費用,同時也減少了一部分前期投資.說明系統變工況運行能進一步產生節能效益,值得深入研究.
5結論
建立了基于壽命周期成本的簡化的工程評價方法,可對開式地表水源熱泵系統進行準確的評價和優化.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分析,得到如下結論:
1) 建立的LCC計算模型采用流程圖的形式呈現,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并且通過合理的簡化后,運算簡便,準確度高,便于應用實際工程的評價和優化中.
2)開式地表水源熱泵系統的LCC組成部分中,最主要的是運行年限內的總運行費,其中,又以機組所占費用比重最大,因而,選取能效品質高的水源熱泵機組本身就至關重要.
3) 在開式地表水源熱泵系統中,影響LCC值的因素主要有兩點:取水高差、設計取排放水溫度.取水高差和取水溫差直接影響到取水泵的能耗.而取排放水溫度同時又會影響機組能效.取水量又與初投資有直接的關系.另外,要考慮在滿足機組的最小水流量要求下,變頻泵的變頻范圍受影響的程度.因此,在方案設計時,要綜合考慮取水泵能耗和機組能耗的相關關系,考慮運行費用的同時,不能忽略初投資.通過計算分析得到,對本工程而言,在源水進水溫度為24 ℃且定溫差變頻運行時,最佳取水溫差7.7 ℃,對應的LCC值為441.80.
4)按照9 ℃溫差進行取水泵的選型,保證盡量減小取水能耗和取水設施投資,同時考慮機組變工況運行,使除接近滿負荷時間的大部分時間內,系統能在最佳設計取水溫差工況下,保持高效運行,計算得該方案的LCC值為433.50,說明變工況運行更為有利,具有節能潛力.只有從提高系統綜合能效著手,全面考慮,才能得到更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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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稅務行政執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則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國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國家賠償法等外,還有程度不同的規定散在各級行政法規文件中,這些法律法規為我們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為了促使稅收行政執法權更進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總結國內經驗,借鑒國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來規范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稅務公開制度。這是一個具有很強的規范性和約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稅收實踐工作中,我國提出的稅務執法“八公開”制度在21世紀稅務人力、資源開發國際會議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因此,將稅收執法依據公開,執法信息公開,處理決定公開,執行裁決等公開,以利納稅人行使自己的權利,促進稅務行政執法權力的正確使用,從而遏制腐敗的產生將起重要作用。
第二,稅務相關人回避制度。稅收征管法第12條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這為稅收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履行公正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也使稅務執法取得公正結果增強了保障。
第三,稅務相對人參與制度。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享受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促使稅務行政機關公正執法,納稅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第四,說明理由制度。我國行政處罰法有規定: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將處罰決定、事實、理由、依據告之當事人,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也應告知。這對稅收行政處罰前的理由說明同樣適用。
第五,時效制度。行政處罰法對時效均有規定,對稅務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同樣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議制度,復審制度,咨詢制度,順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對規范稅收行政執法權起著重要作用。我們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都應該嚴格和規范稅收行政執法程序,以達到依法治稅的目的。
(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
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需要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的支持,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前提和基礎。法律規定稅收行政執法權的授權,規定稅收行政執法的行為規范,規定稅收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和保障。
完善基礎性的稅收法律體系,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擬定稅收基本法,短期內在修訂憲法不易的情況下,繼續擬定稅收基本法是可行之舉。在稅收基本法中明確一些稅收基本法律問題,以統領和協調單行稅收實體法與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稅收基本法要對稅收共性問題做出基本規定:如對政府是否擁有征稅權做出嚴格規定,稅種設置的基本原則,稅收管轄范圍及權限,稅收管理體制,中央與地方稅權劃分,違法責任追究,稅收司法保障,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等,以達到在稅收領域內統一和規范。二是擬定稅務機構組織法或條例,規范稅務機構設置,組織形式,職責職權,管理體制等等。三是單行稅種的暫行條例上升到實體稅收法律,增強稅法的權威性、規范性、嚴肅性和穩定性。四是立法要規范。立法要降低規范的彈性,提高規范的可操作性,增強規范的嚴密性、科學性;同時,立法機關要及時制定、公布全國統一實施的配套規范——實施細則,以保證法律正確順利實施,增強透明度。稅法解釋權應屬立法機關,執法機關不能自行制定有決定效力的解釋和規定
綜合以上各點,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包涵:以憲法為統領,以稅收基本法為稅收法律的基礎;劃分實體法和程序法,將單行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依據法律授權,由相應立法部門做出法律規定;依據法律規定和稅收管理權限,對稅收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以利于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進行。
(三)嚴格稅收行政執法監督
多數發展中國家法律制度不健全,執法環境比較差,對稅收行政執法監督也相當重視。稅務執法人員是否真正履行執法責任,執法行為是否合法規范,應通過稅收行政行為執法監督做出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價,進而推動稅收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
1.從法律上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權力與監督制約是現代社會的一對矛盾體,稅收行政執法權必須在相應的監督制約之下,這是依法治稅的基礎和保證。嚴格對稅收執法權力的監督制約,須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憲法或稅收基本法上原則規定權力授予和權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稅收法律監督體系,三是依法培育相應的權力機制。權力從法律出,這是對權力監督制約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規定權力要避免彈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易出現主觀臆斷,難以體現公正規范的問題,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適用標準和適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規定;二是為了從根本上堵塞權力不受監督制約的漏洞,就要對權力進行分解,對稅收行政執法權力也要合理進行分解,以制約權力的濫用;三是對有彈性的、模糊的特殊規定則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稅收執法監督體系。稅收行政執法監督按主體劃分,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監督。外部監督分為行政監督(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納稅人監督、社會監督等。內外部共同監督組成稅收執法監督體系。在內部監督中又可分稅收行政執法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特別是對重要環節和重點崗位予以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全過程監督。
3.提高公務員法律知識水平,保護公務員稅收執法積極性。開展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增強遵紀守法自覺性。現在實行的稅收執法錯誤追究制度,實際上是追究稅務執法人員失職行為的制度,對違法失職的稅務人員可依據公務員條例等法律予以懲戒,但對稅務執法人員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錯誤,要區分情況,不能一概處罰,以保護稅收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的積極性。
(四)加強稅收行政執法協調
我國兩套稅務機構的存在,難免出現稅收行政執法的欠缺或交叉。1.應在法律、法規上明確劃分各自職責,避免職責交叉;2.規定稅收行政執法矛盾協調解決原則、程序和具體辦法;3.設立專職職能機構,負責研究、協調和解決國、地稅兩個稅務機構之間的各種問題。
(五)改善稅收行政執法環境
WTO基本法律原則是調整和規范世貿的原則,但世貿與各成員國政府行為密切相關,各成員國政府的行為對世貿起決定性的影響。從而,WTO基本法律原則主要是對各成員國政府行為,而非主要對成員國國內貿易組織的要求。政府行為主要受國內行政法調整。因此,WTO基本法律原則要得以實現,必須在各成員國國內行政法中得到貫徹和體現。這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國家,只要加人世貿組織,就必須使國內行政法與WTO基本法律原則一致,從而保證政府的行為符合WTO基本法律原則。
當然,行政法是調整政府整個行政行為的,而政府實施的與世貿有關的行為只是政府整個行政行為的一部分。那么,WTO基本法律原則是否只要求貫徹于行政法中調整政府實施的與世貿有關的行為的那部分規范,而行政法其他規范卻不必體現WTO基本法律原則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首先,一國行政法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不可能將之分成若干部分;一部分規范政府涉世貿的行為,一部分規范政府涉其他外貿而非涉世貿的行為,一部分規范其他涉外而非涉貿易的行為,一部分規范政府對內的管理行為,等等。其次,WTO基本法律原則所體現的價值取向:公平、公正、自由、公開,是整個現代行政法,乃至整個現代法治的價值取向,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們的整個行政法和整個法律制度正需要吸收和貫徹這些價值觀念。即使我們不加入WTO,同樣需要與時俱進,以現代民主、法治的價值觀念,包括WTO基本法律原則所體現的價值觀念,來修改、廢除不合現代民主、法治精神的舊制度、舊規范,制定、補充為建立法治、公正、廉潔、高效政府所需要的,體現現代民主、法治價值觀念的新制度、新規范。
那么,根據WTO基本法律原則,我國目前的行政法制度、規范及其運作實踐,究竟還存在哪些問題,與WTO基本法律原則的要求還存在哪些差距?我國的行政法還要做哪些調整,或改進、改造呢?
WTO基本法律原則第一類所體現的價值觀念主要是公平、公正,以此作為衡量標準,我國行政在制度、規范及其運作實踐方面至少在下述領域還存在著不公正、公平或不完全公正、公平的差別對待:
(一)對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的差別對待。例如,在市場準人方面,不少領域只許國有企業進入而
不許非國有企業進入;在資源利用方面,某些資源只許國有企業利用而不許非國有企業利用,等等。
(二)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差別對待。例如,在稅收方面,外資企業可享受某些稅收減免,而內資企業不能享受;在進出口方面,外資企業可享受某些優惠,而內資企業不能享受;甚至在市場準人方面,外資企業進入的某些領域,內資的民營企業卻不能進入,等等。
(三)公有事業組織與民辦事業組織的差別對待。例如,公立學校與私立、民辦學校在招生、聘用教師和學生就業等多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民辦醫療機構、民辦科研機構等在不少情況下也有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四)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的差別對待。例如,我國憲法和其他許多有關法律規定對公共財產保護的范圍和力度均大于私有財產;對公共財產的保護“神圣不可侵犯”;而國家對私有財產征收、征用和政府政策變化導致私人財產損失時,現行憲法、法律卻至今未就適當、公正補償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
(五)城市人與農村人的差別對待。例如,政府機關錄用公務員,有的地方規定不讓農村人報名參加競爭考試,或雖允許參加考試,但在錄取條件上嚴于城市人;在大學高考錄取分數線的規定上,往往農村人比例大的省份(如湖南、江西、安徽等)的錄取分數線高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錄取分數線,等等。
(六)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的差別對待。改革開放之初,經濟特區享有非經濟特區所不能享有的大量優惠待遇,從稅收、信貸、進出口到用人、用地,以至到政府辦事的程序、手續等,都實行差別對待。這些優惠雖然在當時有其必要,有些至今仍有必要并仍然保留著,但其中也確有不公正、不公平的因素。
除了上述領域以外,在其他領域,我國也還存在著不少不公正的差別對待。雖然公平并不意味著絕對平等,一定的政策傾斜并不違反WTO基本法律原則的價值觀念,但傾斜一般應面向弱者,向弱勢方傾斜,而不是向強者、強勢方傾斜。但我們的某些傾斜卻是逆向的,顯然違反公正、公平原則。對此,首先應轉變觀念,破除長期以來所形成的重公輕私、重國有輕民營、重工輕農的觀念和在實踐中形成的各種差別對待和等級制度,改變改革開放以來過分強調效率優先、外資優惠和相應建立的各種忽視公正、公平的差別對待制度。當然,制度的改進、改造需要根據社會、經濟各種條件的成熟情況逐步進行,有些需要馬上改,有些需要稍緩或等較長時間后才能改,但觀念的轉變則必須自現在始。否則,舊的不公正的差別對待制度取消后,新的不公正的差別對待制度又會制定出來;對涉外的不公正的差別對待制度取消后,對國人的不公正的差別對待制度又會制定出來。
WTO基本法律原則第二類所體現的價值觀念是自由,如企業的投資自由、生產、經營自由、交易自由、個人的遷徙自由、擇業自由、發展自由等。妨礙這些自由的主要障礙是政府設置的各種制度壁壘,如妨礙貿易自由的主要障礙是關稅壁壘和各種非關稅壁壘(許可、配額、高技術標準等)。根據WTO基本法律原則所體現的自由價值觀念,衡量我國現行行政法制度和運作實踐,應該說,妨礙市場主體自由和個體發展自由的障礙還在多方面存在著,有些障礙是制度方面的,有些是非制度方面的,有些障礙目前正在排除,有些則目前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這些障礙主要有:
(一)行政審批、許可制度。妨礙外貿自由的障礙主要是關稅壁壘,妨礙內貿和內部投資自由的障礙主要是道道設關、層層設卡的行政審批、許可制度。日益泛濫的行政審批、許可不僅妨礙了內資、外資的貿易、投資、經營自由,而且妨礙了公民個人的進行各種社會活動的自由。
(二)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不是某一項法律制度的產物,而是許多違法和合法制度的合成產物。如市場準入制度、收費制度、財政稅收制度、各種不合理的具體行政管理制度和各種不合理的體制,包括地方法院人、財、物完全由地方控制的司法體制。地方保護主義不僅妨礙了相應地域外部企業、個人進入相應地域活動的自由,而且也妨礙了相應地域內部企業、個人與外部交流、互動的自由。
(三)國家壟斷和行政壟斷。近年來我國國家壟斷和行政壟斷雖然在逐步減少,但在不少領域還仍然存在。壟斷顯然是競爭自由的障礙:某一領域、某一行業或事業被國家壟斷了,一般企業、組織、個人就失去了進入該領域、該行業或事業從事相應活動的自由。
(四)行政干預。行政干預包括行政機關對企業經營自的干預,也包括對其他非營利組織和個人活動自由的干預。干預與自由是一對矛盾,干預多了,自由必然就少了。但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又不能沒有行政干預。現在的問題是干預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一方面存在不少非法干預,如強迫企業合并、分立、改制等;另一方面,某些干預雖然是法定的,但卻缺乏合理性;成本大,收益小,如某些行政命令、行政許可、行政規則、行政評審、行政檢查等,就常有這些種情況。
(五)戶籍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法制度中對個人自由限制最大的莫過于戶籍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此種制度限制使我國公民幾乎沒有了遷徒自由和擇業自由。改革開放以后,這兩項制度,特別是人事管理制度逐步松動,公民選擇職業、選擇工作和工作單位已有了較大的自由;近年來,一些地方對戶籍管理制度也開始了改革,但與實現遷徙自由還存在較大距離。加人世貿以后,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還必須加大改革步伐,否則,這些制度將仍會構成實現WTO基本法律原則所體現的自由價值觀的障礙。
在這方面,我們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有很長的路要走,WTO基本法律原則及其價值觀在我國的實現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同時,自由也不是絕對的,它不能不受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各種條件的限制。但是,為了發展市場和個人人格,我們無疑應盡可能地創造條件,消除障礙,以積極的態度去培植企業自由競爭和個人自由發展的法律環境。
WTO基本法律原則第三類所體現的價值觀念是公開。近年來,我國法律在實現公開原則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進展。例如,《立法法》明確規定了法律、法規、規章的公布制度和立法過程中的公開制度;行政和司法實踐中也開始了政務公開、警務公開、審判公開、檢務公開等具體制度的嘗試。但是,整體來說,我國法律制度及其運作,特別是行政法制度及其運作,與WTO基本法律原則所提出的透明度要求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這主要表現在下述方面:
(一)還沒有建立統一的信息公開制度,沒有制定如外國《陽光法》、《信息公開法》、《情報自由法》等一類專門規范政務公開、信息自由的統一法律。行政相對人對自己應享有哪些事項的、多大范圍的知情權,怎樣實現這些知情權,在實現知情權遇到障礙時有哪些救濟途徑不得而知;政府對自己應具有哪些事項公開的義務,應通過哪些方式、途徑履行公開義務,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公開義務時應承擔什么責任,亦心中無數。
(二)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還存在大量不公開、暗箱操作的情形。例如,在行政決策方面,各種行政規劃(如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整治規劃等)、宏觀調控措施(如物價、稅收、利率的調整)以及產業政策的制定過程,目前尚無一定的法定公開和公眾參與程序(物價聽證除外);在行政執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方面,暗箱操作的情形更多。就行政許可而言,目前實行公開招標、投標或公開拍賣的只有很小的比例,行政機關決定給予或不給予相對人許可,大多是通過不公開程序由辦事人員或負責人自由裁量確定的,至于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獎勵等,目前的實施程序大都不具有或僅具有很小的公開性。在各種具體行政行為中,現在只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行為明確規定了公開原則和具有較大公開性的程序。
(三)行政相對人缺少獲取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徑。目前,相對人除了從政府公報和其他新聞媒體上了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少量的行政信息外,很難從有關政府部門獲取其所需要的其他大量的政府信息。有時為查閱一個政府文件,或了解一個行政決定,或查找一份有行政信息資料,相對人可能從這個部門到那個部門跑上十天半月,最后即使找到了文件、決定或資料的所在處,還可能被相應部門的管理人員以“保密”為由拒之門外。
(四)信息公開缺少法律保障和救濟途徑。對于信息公開,目前我國法律一方面沒有規定統一的運作機制,包括確定公開的范圍、公開的途徑、公開的方式、公開的程序等;另一方面也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保障和救濟機制,包括政府不公開相關行為、信息的法律責任,相對人對政府不依法主動提供信息或違法拒絕其申請提供的信息的救濟途徑,如申請復議、提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等。
中小企業的稅務管理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基本法律。中央立法的法規多為國務院制定的暫行條例,或是部門制定的單個稅種的法規條例。各地區和部門在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時,需要根據綜合情況及發展環境,制定相應的銜接制度。關于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及其他相關稅收。例如以從事勞動力提供為主的中小企業,其營業稅的稅率為3%~5%;中小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0%。總體來看,中小企業需要承擔較高的稅收成本。
二、中小企業稅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當前中小企業稅務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企業納稅意識淡薄
中小企業本身規模有限,受經營理念、知識水平、專業經驗等方面的限制,企業領導往往缺乏主動納稅的意識,不能正視企業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甚至想辦法逃稅。領導進行決策時更多地考慮成本因素,而不是將稅收作為考慮的重點。由于財務人員負責日常的稅務管理工作,企業領導常認為稅收是財務人員的職責,其經營目標集中在業務的發展,因而忽視經營過程中投資、融資、生產、銷售、分配方面與稅收之間的關聯。
(二)企業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業一般是個人投資或多人合伙投資成立,投資人在所處行業具備一定的生產經營經驗以及銷售渠道,其經營目標是賺取利潤,財務管理工作則容易被忽視。有的中小企業會計賬簿設立不全,涉及資金收支的會計原始憑證、成本資料等不夠齊全,記賬不規范。有的企業雖然設立賬簿,但未能及時對發生的資金往來活動進行記錄。由于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企業無法依據原始信息開展稅務管理工作。
(三)企業內部控制不嚴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對稅務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很多中小企業并未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有的雖然具有內控制度,但沒有深入到生產經營的各個領域。中小企業為節省人力成本,會計和出納常為一人兼任,無法實現相互制約和監督。所以企業虛列成本和費用,刻意少報利潤,都會給國家的稅收收入帶來影響,同時也會加劇企業的稅務管理風險。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小企業所處的稅務環境本身就比較復雜,盡管我國已經具備企業稅務管理的基本法律,但各地區和部門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因而導致條例和法規的銜接不一致。有的地區為招商引資,將稅收優惠政策向大中型企業傾斜,中小企業則未能享受優惠政策。而且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將利益最大化作為追求的目標,管理者的素質參差不齊,有的高層管理者是所有者的親屬,有的管理者缺乏學歷背景和管理經驗,對稅務政策和法律不了解,只是一味地想要降低稅務成本。加之財務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稅法知識薄弱,責任心不強,缺乏與領導的溝通,從而使稅務管理工作出現問題。
三、中小企業稅務管理問題的解決對策
針對中小企業稅務管理存在的問題,稅務部門在營造納稅環境的同時,應重視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幫助。作為中小企業,也應積極樹立納稅意識,改革內部管理,提高員工隊伍素質。
(一)稅務部門為推進中小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改進,稅務部門首先應積極營造納稅環境,依據納稅基本法律,完善條例和法規建設,促進其與基本法的銜接,掃除稅收管理的盲區。特別是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避免稅收優惠單純傾向大型企業。例如,稅務部門可以通過杠桿調節的方式,鼓勵中小企業向科技創新、節能環保等方向進軍。其次,稅務部門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稅務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注冊成立時,稅務部門應集中對企業領導進行宣傳教育,使其認識到依法納稅的重要性。而且稅務部門要注意開辟稅企溝通的平臺,如通過電話專線、短信平臺、網絡平臺等方式,主動為中小企業解答稅務問題,定期對中小企業實施稅務培訓,舉辦稅企座談會等,引導中小企業轉變觀念,重視稅務管理工作。
(二)中小企業
【關鍵詞】公益性捐贈;激勵稅制;征管制度;外部環境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完善我國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激勵稅制
(一)加快我國稅收基本立法進程,研究編纂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稅收法典
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核心和主體,被稱為稅收領域的母法,它統領、指導、協調并約束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我們需要借鑒西方國家建立稅收基本法的經驗,根據我國經濟社會自身的特點,研究制定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收基本法,以加強我國公益性捐贈稅收立法的系統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在此基礎上,建議研究編纂屬于我國的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收法典。世界上稅收法律規范比較健全的國家大都將公益性捐贈所得稅激勵政策編纂成法典,例如美國的《國內收入法典》。
(二)進一步提高我國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標準
我國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標準仍有一定的提高空間,扣除比例具體提高至何等高度需要時間的考驗和經驗的積累。建議保持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扣除基數不變,而將扣除比例由現行30%的提高到50%。這個扣除比例與國際接軌也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因為我國不僅是一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還是一個自然災害的多發國,每年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自然災害,所以采取“個人、企業、國家責任共擔”的原則,大力鼓勵個人都來關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業,以優化公益性捐贈的結構。
(三)進一步拓寬公益性捐贈的受贈范圍
遵循稅收公平原則,拓展公益性捐贈的受贈范圍,放寬非營利組織的受贈準入制度,建議進一步推進從“特許捐贈抵扣制”到“向擁有免稅資格認定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抵扣制”的轉型。在條件成熟情況下盡早出臺真正意義上的“向擁有免稅資格認定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捐贈抵扣制”,以概念描述而非列舉的方法來界定非營利組織,加快本次轉型的進度。與此同時,對向同類型、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提供公益性捐贈的個人或企業,應給予同等的所得稅激勵政策。
(四)加快個人所得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結合制轉軌
建議將經常性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全部合并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范疇,制定適用的累進稅率;其余的屬于非經常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繼續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計征,并采取反列舉法,對凡是沒有明確免稅的所得一律列入其他所得。綜合所得稅制部分配合實行自行申報制,分類所得稅制部分繼續伴之以代扣代繳制,公益性捐贈的扣除基數以綜合與分類所得稅應納所得額之和來確定。
二、完善我國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征管制度
(一)修訂《稅收征管法》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一,建立普遍稅務登記和免稅申請制度。非營利組織在成立時即進行稅務登記,在登記的同時填寫免稅申請表并提交相關的法律和財務證明材料。第二,對非營利性組織實行免稅資格認定分類管理。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對非營利組織進行嚴格審核。第三,對非營利性組織實施分類申報制度。按照收入規模大小和所得稅優惠待遇不同,將其分別劃分為大型和中小型非營利組織、公益性和互益性非營利組織,所有非營利組織根據其所屬類型填寫相應的納稅申報表。第四,對非營利性組織的日常稅務管理也按上述標準實施分類管理。
(二)構建公益性捐贈專用票證體系和專用票證制度
長期以來,為控制加強稅收征管,我國已經摸索并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發票制度,實施了對發票印制、領購、開具、使用、繳銷等全方位的嚴格監管,發票的樣式、種類、使用范圍等內容更加細致規正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體系。值得一提的是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四六小”稅收征管體系,我們可以吸取其中的有益經驗,通過與財政部門進行協調,構建公益性捐贈專用票證體系和公專用票證制度,達到對公益性捐贈進行有效稅務控管的目的。
(三)加強對公益性捐贈涉稅信息的管理
在稅務系統內部,利用信息技術實現捐贈者的所得稅征管子系統與非營利組織的所得稅征管子系統的全國聯網,建立公益性捐贈的雙重納稅申報審核機制,通過信息比對來提高征管過程中公益性捐贈涉稅信息的真實性。在稅務系統和非營利組織主管部門之間,建議借鑒工商稅務無縫對接子系統,設計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和公益性捐贈的無縫對接子系統,搭建稅務機關與非營利組織的登記、業務主管機關之間的情報交換機制。
三、完善我國公益性捐贈所得稅激勵政策的外部環境
(一)進一步改善公益性捐贈的外部法律環境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進一步明確捐贈主體、受贈主體的資格和義務等內容,以增強其實際操作性。要促進我國公益性捐贈和慈善事業的發展,不可能僅僅依靠某一部法律的調整,它必須依靠《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多部法律法規的統一規范和共同協調。
(二)健全非營利組織自身管理體制
非營利組織應建立規范、公開的財務管理和信息批露制度,對公益性捐贈資金的運作進行全過程控制,并定期公布有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采用多種績效評估方式,建立績效評估體系,通過績效評估去分析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加以克服。構建行業自律機制以提升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公信度。
(三)構建嚴謹的外部監督審計體系
接受捐助的大型社會公益慈善機構必須定期(如月報、年報等)向捐款人公開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情況,或者邀請捐助者、有聲譽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善款的全程監督;同時可以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網絡數據庫,將機構和基金的運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捐款人和社會監督。
參考文獻
關鍵詞:納稅人權利 納稅人權利保護
隨著我國法治理念的不斷深化,納稅人意識不斷提升,如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問題已經成為當前我國財稅制度改革的重心。納稅人權利保護不僅得到了立法的重視,而且稅務機關在行政方面也進行了全面改革,新型的以服務為導向的稅收行政模式得以普及和推行。深層分析和思考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現狀,尋求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有效途徑具有很強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一、 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現狀分析
(一)現有法律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規定
我國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規定散見于《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中。2009 年11 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將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納稅人權利義務的零散的法條歸攏,確立了我國納稅人的十四項權利。
(二)納稅人權利保護在現實中的缺失
長期以來,我國對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界定采取的是權力關系說,反映在現實中就是“征納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的觀點。我國的稅務機關長期以來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納稅人權利受到輕視,納稅人尤其是城鄉個體經營者和民營企業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有效維護。這與西方國家公民普遍享受征稅機關周到的服務,同時也基本上能主動積極繳納稅款的狀況形成了極大反差,在納稅人權利保護方面仍然諸多差強人意的地方, 我國納稅人權利及其保護在現實中嚴重缺失。
二、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之構想
(一)立法保護,建立健全維護納稅人權利的稅收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維護納稅人權利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未形成完善的體系。充分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實現,需要在我國法律體系的范疇內增加和細化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規定。
1、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的權利。
憲法是之本,是其他法律、法規制定的基本依據。國外納稅人權利保障,無不重視和加強憲法保障。反觀我國《憲法》,只是在第56條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卻對公民的納稅人權利只字未提。“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不能全面揭示納稅人是一個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不利于全社會范圍內納稅人權利觀念的正確樹立。因此,在憲法中應明確規定納稅人的合法權利依法予以保障,確立納稅人權利在憲法層面的應有地位。
2、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或頒布有關納稅人權利的專門法。
在發達國家,納稅人權利要么采用專門的法案、作為其表現形式,要么體現在作為稅法基本法的稅法典中,正是這些關于納稅人權利專門法案和稅收基本法的出臺,為保護納稅人權利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是這些國家稅收實踐呈現良性循環的原因之一。具體到我國的稅收立法,卻至今沒有出臺一部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法律。因此,應該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 對納稅人權利作全面的規定。
3、將納稅人權利具體化,使納稅人權利的保障落到實處。
集中體現在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人權利的規定仍存在著不足,其內容大部分屬于納稅人在稅收征管過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權利,而關于納稅人在稅前、稅后階段應享有何種權利、各階段權利如何行使,稅務機關應如何為納稅人提供服務則規定甚少。我們應通過相關法律對納稅人所享有的權利的具體化,使納稅人了解自己的權利,使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具備可操作性。
(二)完善稅收行政救濟系統和稅收司法救濟系統,依法解決稅收爭議
充分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實現,需要改革和完善稅收行政救濟系統和稅收司法救濟系統。要充分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實現,應當改革和創新現行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引入外部專家以加強其獨立性和專業性。要真正實現通過司法救濟手段來強化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應當改革我國的稅務行政訴訟機制,建立專門的稅務法院,
(三)構建科學規范的納稅服務體系,保證納稅人權利真正落到實處
1.充分保障納稅人稅前權利。在稅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過程中,廣泛征求納稅人、涉稅中介機構和專家學者的意見,積極采納合理內容,增進納稅人理解,易于納稅人遵從。通過政務公開和辦稅公開等形式,及時公布和更新涉及納稅人權益的環節和事項,自覺接受納稅人和社會監督。
2.切實維護納稅人稅中權利。在依法行政過程中,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快捷地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對于不遵從的納稅人,依法采取管理和稽查措施,維護正常稅收秩序。在依法處理稅收違法行為過程中,稅務機關應當避免納稅人的正常經營秩序受到影響;處理過程應當告知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做好解釋和說明;處理結果做到公平、公正。稅務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納稅人依法享有減免退稅權和保密權等法定權利。
3.著力保護納稅人稅后權利。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受理和處理納稅人的投訴、舉報以及復議、訴訟和國家賠償申請,對職權范圍外的納稅人訴求,及時轉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4.及時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利用各種渠道,收集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稅務管理、稅收執法和稅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定時匯集和科學分析納稅人需求,結合稅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并通過有效渠道及時反饋或者公告,增強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信任度和認同感。
(四)健全稅務制度,發揮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的維權作用
稅務作為稅務中介服務組織, 可以充分利用其專業知識, 為納稅人準確履行納稅義務提供各種服務, 還可通過稅收策劃等方式幫助納稅人合理納稅, 使納稅人獲得“節稅”收益。另一方面, 也使稅務機關可以將大量不必要的事務交由社會中介機構去做, 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稅收的監督和管理上來, 提高稅法執行實效和稅收征管能力, 同時還可以監督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 促使稅務人員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客觀、公正執法, 確保納稅人權利不受侵害。
參考文獻:
[1]李時瓊. 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09.(9)
[2]劉劍文. 納稅人權利保護:機遇與挑戰,涉外稅務,2010.(9)
一、完善稅收法律體系,加大執法力度
完善的稅收法律和嚴格的稅收執法力度,是遏制稅收流失的基礎。要注意解決我國在稅收立法上層次不高、剛性不夠的問題,在現有稅法體系的基礎上,針對經濟活動的新變化和稅收管理的客觀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國稅收立法,強化執法力度。
1.提高稅收立法層次,增強法律效力。建立以稅收基本法為母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相應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稅收基本法應對稅法的定義、原則、稅務機關的組織機構和權力義務、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稅務爭議、稅務中介和等進行明確的界定,使其真正起到稅收領域的“母法”的作用。健全稅收基本法統領下的各單行法律、法規,使稅收法律體系內部的法律、法規級次、隸屬關系理順配套,形成科學的體系。
2.加強全社會的稅收法制宣傳和公民道德教育。要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進一步把稅收法制宣傳教育作為全社會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內容,納入社會宣傳教育體系,作為公民的基礎教育來抓。讓稅法逃學校、進社區、進企業,利用媒體手段開展深入宣傳,加強對青少年進行納稅意識教育和企業人員的稅法培訓,在全社會建立起納稅遵從意識。
3.強化稅收執法,確立“嚴管重罰”的治稅思想。在嚴格遵守《稅收征管法》規定的處罰幅度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對各類稅收流失行為的處罰力度,并按稅法規定嚴格加收滯納金,增加偷逃稅者的風險預期和機會成本;強化稅務機關的獨立執法權。應考慮建立包括稅務警察和稅務法庭在內的稅收司法保障體系,使稅務機關可以進行獨立執法,不受其他部門干擾,增強對各種稅收流失行為的威懾和抑制作用,形成不想偷稅、不敢偷稅的強大法制氛圍。
二、改革完善現行稅制,防止管理缺失。要注意從制度上,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
1.改革完善增值稅,充分發揮增值稅優勢,加快實施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型,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展至建筑安裝業、郵電通信業、交通運輸業等。
2.完善個人所得稅。要隨著征管環境的改善和征管手段的現代化,逐步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并最終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3.降低名義稅率,減少稅率檔次,簡化稅制,加強征管。
4.建立科學的費用扣除標準。針對增值稅抵扣憑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考慮采用銷售實耗扣稅法予以彌補。
三、圍繞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加強稅收征管
1.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納稅人稅務登記制度。在法人認定環節上首先簽發稅務登記證,依此辦理工商登記證、開設銀行賬戶。仿效美國、意大利等國的方法,實行以法人身份證號碼為唯一的納稅人登記編碼,納稅人的一切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活動都離不開這一編碼,從根本上控制納稅人的行為和活動。
2.建立規范有效的納稅申報制度。可借鑒韓、日等國的經驗,實行有分別的納稅申報,對納稅信用良好、會計制度健全的企業或個人使用區別于其他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并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此對納稅人形成一種激勵,同時也對企業會計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種推動作用。
3.嚴格規范會計信息披露。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會計信息做出規范,嚴懲披露虛假錯誤信息的行為,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4.繼續完善和推進稅收征管改革。要緊密結合管理手段的進步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總結前一輪征管改革的經驗,圍繞加強稅源管理,臺理區分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的職能、細化崗位職責、完善業務流程,繼續推進征管改革。
5.完善稅務中介組織,全面推行稅務制度,加強注冊稅務師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素質,進行稅務宣傳,借鑒國外先進的稅務經驗,完善我國稅務制度,使納稅人盡可能通過稅務進行納稅申報。推行稅務制度,減少由于稅務人員直接與納稅人接觸,并在稅務機構與納稅人及稅務機關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約、彼此監督的關系,避免稅收流失的產生。
6.加強對稅務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加強對稅務人員的教育培訓,不斷強化他們的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水平,始終是加強稅收征管的根本。要堅持對各級稅務人員進行系統的稅收法律、業務技能、經濟知識、信息化管理知識的培訓,開展稅務職業道德、廉政建設教育,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職業道德水準,嚴厲打擊個別稅務人員貪贓枉法、的問題,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四、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提高稅務管理效率
適應信息社會發展的要求,改變稅務機關管理手段跟不上社會技術手段發展的現狀,把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建設電子稅務作為政府的優先目標,切實加強和改進稅務機關的裝備和手段,及時建立起稅收征管信息化系統,形成廣域網。各級政府要統籌協調,盡快建立起稅、關、企、銀、工商等部門的網絡平臺,實現稅收信息共享,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全方面加強對經濟信息的監控,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
五、注重稅源管理,加強稅源監控
應該認識到,加強稅源監已經成為稅務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能不能有效進行稅源監控,是衡量稅務機關履行職能水平的一個尺度。如何進行稅源監控,對我國稅務機關來說還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可喜的是已經得到稅務機關的重視。一些稅務機關如遼寧地稅系統等,把稅源監控作為省、市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的首要職責,提出稅政部門稅源監控、組織收入、稅種征管的三大職能,把以往組織收入作為第一位的職能,改變為稅源監控為第一位的職能。同時,在全系統建立起以稅收管理員制度為基礎、以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平臺、建立起重點稅源檔案和經濟指標與稅源關系的定期分析制度,對重點稅源的實時監控面達到70%以上,取得了較好效果。從一些稅務機關的經驗看,稅源監控要與社會經濟結構和稅制結構相適應。應根據不同的社會經濟結構、不同的稅源形態和特點來制定監控方法,因地制宜地進行,而不可來“一刀切”;同時又要結合稅制結構,重視稅源的源頭監控和過程監控,有效控制稅源的方向和真實性;廣泛推廣稅控裝置,充分發揮“金稅”工程的優勢,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
六、加強稅務稽查體系建設,強化打擊力度
1.推進稽查與征收、管理的外部分離。目前,我國稅務機關有的實行“一級稽查”制度,即某一地區的稅務稽查由專門的稽查機構組織實施,實行稽查機構與管理機構的外部分離;有的實行“二級稽查”制度,即除了設置專門的稽查機構外,征管一線管理機構內部仍保留稽查職能。不管那種稽查體系現在更適用,但應創造條件,逐步向征、管、查外部分離的稅收管理方向發展,理順職能關系,以提高管理效率,加強稅務機關本身的相互監督制約。
2.合理劃分稽查管理的層次。省級稽查機關,應主要負責重大涉稅案件的稽查;市、縣級稽查機關,主要負責中小案件的稽查,以劃分稽查職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稽查質量。同時,根據一些稅務機關的辦法,稽查機關除了進行案件檢查外,還可以組織重點對某一行業的專項檢查,或某一地區的重點檢查,以加強稅務機關對稅收管理的整治作用。
3.開展異地交叉稽查。稅務機關可采取集中人力、分組跨地區交叉稽查,以避免地方政府干預和當地的人情因素,使大案要案的集中、專項查處和稽查質量得以提高,統一執法尺度,提高執法水平。
4.加大懲罰力度。加重對各類違犯稅法行為的懲罰是治理稅收流失廣為各國所采用的一種做法。如美國對查出的偷稅不但要收回偷稅款及利息,而且還要加以75%的罰款,嚴重的要查封財產并判刑5年。這些作法,應該值得我們借鑒,以解決偷逃稅現象普遍,剎而不止的問題。
從立法上看,現行憲法僅僅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卻缺乏“納稅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相應條款。這也成為不少理論界同仁將納稅人直接稱呼為“納稅義務人”的依據。我國稅法中對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雖有許多規定,但對納稅人的權利以及稅務機關如何為納稅人服務卻規定得不夠充分,稅務機關行使職權在執法程序上也不夠完備、規范,致使一些稅務人員隨意執法、濫用職權、隨意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關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散見于《稅收征管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規中,一般納稅人難以真正把握,自我保護意識較弱。再加之我國的稅收宣傳一向以應盡義務論為主調,著重宣傳公民應如何納稅、納好稅、不納稅應承擔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對納稅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卻強調得不夠。這一方面造成我國納稅人行使權利的集體無意識狀態,另一方面也使得稅收執法部門因缺少權利人的監督而弱化依法行政,反過來則進一步加深了納稅人權利地位的失落。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公共財政格局已初步建立,與之極不相稱的卻是納稅人權利暗弱和意識不明的現狀,這極大地阻礙了依法治稅方略的推進。在各經濟主體的利益邊界日益明晰、利益驅動機制日趨強化的今天,只講義務而不講權利的義務論已得不到認同。稅收作為“維系一個民族命運的大血脈”(馬克思語),沒有納稅人真切的認同和參與,是難以暢行的。因此,彰顯納稅人權利、重塑納稅人意識都應成為當前依法治稅的一個重大課題。我們似乎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
一是更新稅收理論。在對稅收根據的認識上,我們不妨吸收西方“利益交換論”的合理內容,以“稅收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費用,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的觀點更新傳統的稅收理論。承認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就是一種利益的“等價”交換,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并不是無償的,政府是在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前提下才取得稅收的,以培養納稅人的權利主體意識。
二是完善納稅人權利立法。首先在憲法中應補充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原則規定,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維護獲得直接的憲法依據;其次,加快制定稅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明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是稅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則,同時規定納稅人所應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權利。最近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在這方面有了很大改進,今后應繼續改進和完善。
三是改進稅收宣傳。首先要改進宣傳內容,既要宣傳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也要宣傳納稅人在盡義務的同時享有的種種權利和利益;既要宣傳稅收法律法規,也要宣傳稅收的本質和原理,使納稅人明白稅收不僅是國家的稅收,更是全體公民自己的稅收,從根本而言,納稅人是在為自己納稅。其次,要改進宣傳方式,將新《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納稅人的權利匯集成冊,以手冊、指南的形式免費散發給納稅人。國家在適當的時候,也應制定我國的《納稅人權利宣言》,使之婦孺皆知。健全稅法公告制度,完善各種類型的咨詢服務。需要強調的是,新時期的稅收宣傳應與稅收文化相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必將派生出一種全新的稅收文化氛圍,它和根深蒂固的傳統文化有一個由碰撞到融合的過程,稅收必須去直面這種文化交鋒,從中尋找新的文化基點,借助文化傳播的連續性和持久性,培養納稅人更為牢固也更為健全的稅收權利意識和稅收道德意識。
[關鍵詞]企業稅務管理 問題 目標 原則 策略
所謂企業稅務管理,主要指企業根本其涉稅業務以及納稅事務所進行的分析研究、計劃籌劃、監控處理、協調溝通、預測報告等整個過程的管理行為。其包括的具體內容有:稅收政策和法規應用研究、依法避稅的方法技巧,組織實施事前籌劃計劃,以及企業涉稅業務流程的規范與管理,防止違規受罰以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由此可知,企業稅務管理主要分兩個部分,其一是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合理地安排相關交易行為,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全面利用好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其二是對納稅風險做好防范、化解以及控制工作。這樣就可以實現企業稅務結構的優化,稅收成本的降低,盈利能力的增強,核心競爭力的提高,促進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企業稅務管理是合理合法的,國外經過多年發展現已較為成熟,然而由于我國特定的經濟發展環境,市場經濟體制尚未成熟,企業發展還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企業若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占據一席之地,加強企業稅務管理十分關鍵。認清我國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現存的主要問題,明確我國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和原則,同時有針對性的采取加強企業稅務管理的策略,于企業長遠發展而言意義重大。
一、我國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現存的主要問題
在國外西方發達國家,他們的法制建設已有幾百年歷史,作為企業經營管理者大都有依法納稅意識,也懂得如何在企業生產經營中進行合理避稅以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然而在我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實行“利改稅”以后稅務體制和稅收法制體制等才真正意義上有了較快發展。因為計劃經濟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速度較慢等因素影響,使我國企業稅務管理問題始終未給予足夠重視,絕大部分企業只是依法執行國家稅務制度,而對稅務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的研究很少開展。總體而言,我國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現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有待解決。
1.管理觀念不新
目前,我國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還比較繁雜,企業進行稅務申報的程序還比較麻煩,需要填寫許多稅務表格,而作為企業經營者及財務人員因為接觸稅務管理時間短,其對稅務管理工作認識不深,同時可能存在畏難心理。所以,很多企業只是按時報稅、繳稅,且希望通過各種途徑少繳稅或者晚繳稅,他們對稅務管理之于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意義缺乏認識,許多企業投資經營前沒有做好籌劃安排工作,自然也無法減少應稅義務。
2.法律意識不足
許多企業進行納稅時往往想盡辦法少納稅、遲納稅,卻從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過科學合理的規劃,對于很多通過合理規劃即可實現的目標和想法,卻通過偷稅漏稅的方式來實現,如此一來企業通過合理稅收規劃的財務目標就無法實現,同時也給企業聲譽帶來不良影響。
3.稅收業務不強
企業的稅收籌劃是合法的,但如果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接到稅務機關申報通知卻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不交、少繳應納稅款等都屬于違法偷稅行為。現實當中部分企業經營者對偷稅和稅收籌劃無法有效區分,因此導致了部分企業財務人員“被迫”從事一些違法活動。
二、我國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和原則
1.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
(1)準確納稅。所謂準確納稅的內涵,要根據稅法有關規定來理解,就是必須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要求,及時足額上繳稅款,并且確保企業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
(2)規避稅務風險。主要包括規避處罰風險和遵從稅法成本風險。所謂處罰風險指企業因未根據規定按時納稅而被稅務機關處罰等風險;所謂遵從稅法成本風險指因外部環境和資源差異而導致的遵從成本不確定情況。
(3)稅務籌劃。主要指尚未納稅前保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條件下,針對納稅主體的投資和經營活動等涉稅事項進行合理安排規劃,從而少繳稅款或者遞延繳納稅款的謀劃活動。歸根結底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只有一個: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2.企業稅務管理的原則
(1)合法。我們說企業的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稅務管理工作同樣如此。企業稅務管理活動必須在稅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企業可以通過合法手段幫助企業節約稅款,從而降低企業稅負。但絕不能有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少報或者虛報以及欠繳稅收等違法行為。
(2)誠實守信。這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道德準則。某種程度上企業納稅就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博弈,如果企業誠信納稅,就能夠減低博弈成本而使合作收益增加。同時其誠信精神可能對公司利益相關者(例如股東、企業管理層、合作伙伴)產生積極影響,有效降低企業合作成本,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
(3)成本效益。企業稅務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節稅。因此必須注重企業的成本效益。企業的稅收成本降低后,才能在同行業中具有更大的競爭優勢,才能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按照企業成本效益原則,作為企業稅務管理人員必須熟知稅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案例等知識,并且對業務活動熟練掌握,從而指導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更好的節稅方案。
(4)事先籌劃。企業要在尚未納稅前做好事先籌劃安排工作。企業的納稅行為一般發生在納稅義務之后,這就為企業籌劃創造了條件,可以通過籌劃合理規避稅負以及降低稅負水平。如果企業已經納稅后再少繳稅款,就已不再是稅收籌劃活動。
三、加強我國企業稅務管理的策略
1.進一步完善稅法體系建設
稅收基本法、實體法以及程序法構成了稅法體系。由于我國稅收法制建設尚未完善,稅收基本法等法律法規雖經多次提議卻仍未立法,導致許多涉及稅收原則和政策的問題無法可依,稅務機關的權力和義務界定也只能通過學術討論來進行,稅法權威性缺乏。此外,我國的稅收實體法也大都為暫行條例或者條例,權威性也不強。因此,制訂稅收基本法以及進一步完善稅法體系建設已是當務之急,應該引起相關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這對于規范征納稅行為,促進稅制改革的發展,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2.進一步發展稅務機制
我國稅務機制剛剛起步,市場占有份額不高。如今,許多納稅人在稅務管理方面理解不清重視不夠,這就需要稅務機構加大宣傳力度,以多種形式推銷這種“產品”。同時加強稅務機構的自身建設水平,實現資金、人員和財產稅務部門徹底分離,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開展稅務活動。特別是發展初期必須明確和規范范圍、服務質量以及收費標準等內容,逐步將稅務機構打造成能夠獨立執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負盈虧和自我發展的社會中介組織。
3.進一步加強稅務管理水平
企業要想加強稅務管理工作,必須首先在企業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由專業人員具體負責稅務管理工作,要求其熟練掌握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靈活應用,同時對企業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管理。再有必須按照稅法規定辦事,一方面作為企業業務人員要掌握稅法內容,做到不偷稅逃稅,以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另一方面作為企業可以在稅法規定范圍內進行合理避稅,利用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成本,從而為企業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還有,企業必須與稅務管理部門建立良好關系,通過稅務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能夠更好地運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可以通過發揮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有效提高企業的稅務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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