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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九部委聯合《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部門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的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研究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義?
答:黨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戰略部署,文化產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正在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2004年至2007年,全國文化產業增長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個百分點,北京、上海、廣東、湖南等地文化產業增加值超過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拉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傳統產業增速放緩,而文化產業卻逆勢上揚,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為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實現金融資本與文化產業的有效對接,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文化部、財政部等九部委聯合制定出臺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的出臺有三方面的重大意義。一是有助于推動經濟結構調整、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文化產業以創意為源頭,是一種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的綠色產業。鼓勵金融業為文化產業輸血,擴大文化產業的比重,是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緩解資源能源瓶頸的重要舉措。二是有助于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能緩解文化產品供需矛盾和結構性短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讓人民群眾在享受富裕物質生活的同時,享受到更加豐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維護國家文化安全。文化產業兼具經濟和文化的雙重屬性,具有精神和物質的雙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環境,更好地運用國內國際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推動文化產業持續快速發展,將有效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優勢、掌握主動。
問:請介紹一下《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指導意見》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意義。《指導意見》強調,文化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強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需要,是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積極開發適合文化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有效的信貸投放。《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要根據文化企業的不同特點,積極探索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融資租賃等貸款品種,建立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體系,逐步擴大收益權質押貸款的適用范圍。對于融資規模較大、項目較多的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以銀團貸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對于處于文化產業集群或產業鏈中的中小文化企業,鼓勵商業銀行探索聯保聯貸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指導意見》要求,各金融機構根據不同文化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靈活的差別化定價機制,科學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充分考慮文化企業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建立專門針對文化產業金融服務的考評體系。要增強服務意識,設立專家團隊和專門的服務部門,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要積極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為文化消費提供便利的支付結算服務。繼續完善文化企業外匯管理,提高文化產業貿易投資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文化企業的直接融資規模。《指導意見》提出,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和票據等方式融資,探索開展文化產業項目的資產證券化試點,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風險偏好型投資者積極進入處于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文化業態。
五是積極培育和發展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指導意見》要求各保險機構應根據文化企業的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要的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針對文化出口企業的保險服務,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配套機制。《指導意見》提出,要推進文化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為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建立多層次的貸款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完善支持產權法律體系,切實保障各方權益。
七是加強政策協調和實施效果監測評估。《指導意見》要求,加強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調,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產業投資指導目錄》,建立多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搭建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加強政策的落實督促評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問:對于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在監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對于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指導意見》主要從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文化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強和改進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等方面提出了監管要求。一是推動多元化、多層次的信貸產品創新;二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探索適合文化產業項目的多種貸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價機制,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和業務考評體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五是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服務,增強服務意識,主動向文化企業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隨著我國文化產業的不斷發展,銀行監管部門將會進一步細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監管要求,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問:如何發揮保險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的積極作用,有哪些考慮?
答: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保險業可以發揮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一是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保險機構可開發適合文化企業特點和文化產業需要的保險產品,如在現有保險產品的基礎上,探索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險,演藝、會展、動漫、游戲、各類出版物、印刷、復制、發行和廣播影視產品完工險、損失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新型險種,以及各類責任保險業務,通過創新發展,培育和完善文化產業保險市場,提高保險在文化產業中的覆蓋面和滲透度,有效分散文化產業的項目運作風險。
二是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便捷服務。《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保險服務”。對于宣傳文化部門重點扶持的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項目,保險機構將建立承保和理賠的便捷通道,對于信譽好、風險低的,可適當降低費率。對于符合《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條件,特別是列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的文化出口企業和項目,保險機構將積極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鼓勵和促進文化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三是支持文化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保險公司將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和保險資金融資功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投資文化企業的債券和股權,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還可以參與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工具,保險還可與信貸、債券、信托、基金等多種金融工具相結合,為文化企業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此外,保險公司還可以探索開展信用保險業務,彌補現行信用擔保體制在支持融資方面的不足。
問:《指導意見》在鼓勵文化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動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文化企業發行上市不僅可以推動文化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且為文化企業搭建了融資平臺,有利于文化企業做優做強。多年以來,對于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的首次發行上市及再融資申請,證監監管部門一直持積極態度,支持其在主板、創業板發行上市及再融資。
二是支持文化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方式融資。積極發揮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的作用,為中小文化企業通過發行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提供便利。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文化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
問:對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配套機制方面,《指導意見》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一是《指導意見》第十五條明確指出,“中央和地方財政可通過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和保費補貼”。其中,中央財政資金將通過貸款貼息、保費補貼、項目補助、績效獎勵等方式,重點支持國家級文化產業基地建設,支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及跨區域整合,支持國有控股文化企業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領域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支持大宗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目前,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已著手啟動,該基金由中央財政注資引導,吸收國有骨干文化企業、大型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認購,重點扶持我國演藝娛樂、動漫游戲、影視制作和發行放映、出版發行、文化會展、網絡信息傳媒等傳統和現代文化領域的發展,部分地方也已開始嘗試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推動本地文化產業發展。
問:《指導意見》在推動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方面有哪些考慮,有關部門打算如何推進?
(一)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我國關于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規范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以及《保險法》等部門法里,缺少一部關于金融監管協調的專門法律,且這些法律的規定多是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細致規定,難以為金融監管協調活動提供具體操作的法律依據。同時,分業經營的監管機制導致不同領域法律文件的制定主體不同,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調,這就為法律的適用增加了難度,造成法律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另外,各金融監管主體的職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得各監管主體權限過于寬泛,更可能在交叉業務領域造成監管重復或監管真空,這既增加了監管的成本,又不利于監管目的的實現。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組織機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組織機制,使得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合作。例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擔負著宏觀調控、維護我國金融穩定的重任,可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等三會召開的聯席會議以及所簽訂的《三大金融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都將其排除在外,僅象征性地規定“可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或其他部位參加”。同時,“一行三會”作為一個整體,也與其他部委之間缺乏合作與協調,例如財政部主要負責我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及國債市場的管理;發改委則負有對企業債券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金融領域的違反活動又需公安、檢察部門的介入。這些部委與“一行三會”之間往往各行其是,缺乏合作,這些都使得金融監管工作遇到阻礙。
(三)監管部門之間缺乏信息共享渠道
合作與協調必然的要求信息共享,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臺,為各金融監管機構提供信息交流,分業監管、協調合作才會成為可能。但從我國現實來看,雖然各監管機構都開發了各自的信息系統,可相互割裂,缺乏聯系,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以及三大監管機構之間都欠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臺,這既增加了監管成本,又不利于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
完善立法是我國金融監管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應當立足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實際狀況,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鑒于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適性,我們應當參照國際管理以及金融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結合我國具體國情,構筑一個更完整、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還應當以法律形式確定金融監管機構合作協調的程序與方式,使分工協作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同時明確相互之間權責界限,從法律上為爭議的解決提供保障,這樣才能增強各部門協同監管的可能性與穩定性。
(二)成立專門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
應當成立類似于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機構,作為專門負責協調金融監管的機構。在這樣一個協調機構中,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作為牽頭部門發揮積極的組織與協調作用,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任委員會主任,由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主席分別兼任副主任,并加入各類金融機構為成員。實際上,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并不是一個統一的監管大部門,而是一個過渡性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它并不代原有的金融監管部門執行具體的監管操作,而是協調各部門之間的監管工作,促進協同分工。
(三)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平臺
關鍵詞:金融監管;新趨勢;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9-0032-04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危機爆發頻繁。根據危機爆發的先后順序主要有1994年底美國奧蘭治縣破產案和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初英國巴林銀行倒閉和法國里昂信貸銀行巨額虧損,1996年底阿爾巴尼亞金融危機,1997年初英國國民西敏士銀行巨額虧損和年中亞洲金融危機,1998年俄羅斯金融危機和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基金瀕臨倒閉,1999年初巴西金融危機,2001年阿根廷經濟金融危機。這些危機往往都有涉及金額大,波及范圍廣,造成的損失嚴重的特點,它們的影響不僅是國內的也是國際的。大量金融危機使金融監管再度成為熱門話題。
按照金融監管所涵蓋范圍的大小,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簡單地說就是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隨著金融創新、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監管的主體和對象日益擴大,狹義的金融監管顯得有些不合時宜。因此,本文對金融監管擬采用一種廣義上的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1]這一定義包括監管的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方式等內容,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實踐的抽象總結。
西方國家在國際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僅8個主要發達國家在世界1000家大銀行中所占的比例就高達55.5%。,他們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實踐和經驗總結往往代表著金融監管的方向。[2]由于時代背景和經濟金融條件不同,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西方國家的金融監管不管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呈現出一些新的趨勢,很值得我們研究學習。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一)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理論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它的發展變化以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發展變化為依托。對金融監管理論影響最大的兩大經濟學理論體系是18世紀70年代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的原理和20世紀30年代的凱恩斯主義,它們分別成為金融監管是放任自由還是加強政府干預的理論來源。20世紀30年代以前,斯密的經濟自由主義盛行并占據統治地位,金融監管主要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20世紀30年代到70年代,則是凱恩斯主義獨領的時代,政府普遍對金融活動進行干預。70年代到90年代,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得到“復興”,金融自由化理論也因此大行其道。進入90年代后,隨著大量金融危機的爆發,人們開始審慎地看待金融自由化,并努力從市場調節和政府干預中尋找平衡。
以上分析是對金融監管理論發展的總體評述,不過,任何一個時代都有自己的時代特征,金融監管也不例外。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所謂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完全是指信息供給不充分、故意隱瞞真實信息甚至提供虛假信息。由于信息對于金融交易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信息不對稱還是信息不完全都會導致金融市場交易的不公正的效率損失。以“貸款人――銀行――存款人”這一關系鏈為例,貸款人與銀行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貸款人具有信息優勢,銀行很難確切地知道貸款人的真實狀況和貸款的具體用途及使用情況;而從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看,存款人所掌握的信息更不充分,存款人在銀行如何使用存款方面知之甚少,也比銀行更不清楚其存款的去向和被貸款人使用的狀況。這就有可能出現貸款人把風險或損失轉嫁給銀行,銀行也有可能把有的風險或損失不適當地轉嫁給存款人,同樣,在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與債權人之間,也會出現類似情況。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實踐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因此,考察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必然遇到統一性不足而多樣化的困難。為此,下文將以監管的目標、主體、依據、對象和方式等內容作為分析框架,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做一些分析。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
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因此,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0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3]因此,筆者認為,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20世紀90年代頻繁爆發的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這一觀點的另一佐證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風險監管進行連篇累牘的論述,但對商業銀行如何從監管中獲取收益的論述卻顯得很不充分。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
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近年來,一些國家將銀行監管部門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例如,在歐元區國家中,由于許多國家的中央銀行不復存在,有一半國家將銀行監管部門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另外,根據1999年各國中央銀行公開出版物顯示,只有35%的工業化國家將銀行監管職能放在中央銀行內,而絕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則把銀行監管職能放在中央銀行之外。[4]
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西方國家都從分散化監管向集中監管轉化。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
3.監管依據的新趨勢
為了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每個國家都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經濟金融環境制定出一系列金融監管的法規作為金融監管的依據。毫無疑問,這些金融監管法帶有顯著的國別特征。但就西方國家整體而言,其監管依據卻有很大的共性。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巴塞爾協議”和1997年9月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它們對穩定金融體系具有很大的作用,已經成為全球通用的銀行監管文獻。
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銀行經營復雜程度的不斷增加和風險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1988年的資本協議已經越來越滯后于風險監管的需要。2004年6月,在經過長達6年的制定期后,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簡稱新巴塞爾協議或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或巴塞爾協議Ⅱ)。新資本協議反映了現代金融和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國際金融活動的游戲規則。例如,審慎合理的風險承擔、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科學合理的資本配置和風險敏感的資本監管框架。雖然目前很多國家還不具備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但是隨著2006年底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十國集團①的實施,將有越來越多的西方國家效仿。
4.監管對象的新趨勢
20世紀早期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商業銀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發達國家經濟的發展,涌現出了大量非金融機構,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使金融衍生品市場迅速膨脹,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使跨國銀行和其他跨國金融機構與日俱增,這些現象的出現都使金融監管對象日益變得多樣化和復雜化。
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例,目前,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現在機構類型日趨多樣化,發展迅猛,并且其資產和負債規模所占的比重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銀行金融機構,其業務領域日益拓寬,在金融創新、資產重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而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在日本,由于銀行、證券、信托以及保險業務、長短期批發零售業務、政策性業務等都是相互分離的,使得非銀行金融機構更加多樣。因此,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濟影響和貨幣供給兩方面考慮,金融監管當局都不得不重視和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
5.監管方式的新趨勢
20世紀上半葉,金融學基本上處于定性分析階段。20世紀后半葉,金融界發生了兩次華爾街革命②,工程思維被引入金融學,標志著金融學進入了定量分析階段。一些人開始利用數學工具研究金融,進行數學建模、理論分析、數值計算等定量分析,以求找到金融活動的內在規律并用以指導實踐。但是模型化監管雖然代表一種先進的管理方式,然而這一方式無法避免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具體地說,這種監管方法可能會使銀行建立兩套模型:一套用于內部風險評價的模型,該模型不遵照監管當局的參數標準,而是采用該領域內的最新技術,用于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另一套模型僅僅用于決定監管資本,這套模型完全遵照監管者的要求而設定。也就是說,采用這種監管方法沒有辦法使監管者完全能夠證實被監管者上報監管當局的風險價值是否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所確定的風險相一致。
為了克服這種缺陷,許多經濟學家在VAR模型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提出了對銀行資本監管的預先承諾方法(Pre-commitment Approach,即PCA)。該方案的內容是: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間(例如一個季度),銀行在測試期初向當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即下一個期間內將保持的最大損失值),為該期間內可能發生的損失做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監管者不會介入,各機構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者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
預先承諾法能夠將銀行出于內部風險管理目的而計算出的風險價值同監管當局出于監管目的而要求銀行確定的資本要求有效地聯系起來。在預先承諾法中,每個銀行預先承諾的資本數量是根據其特有的市場狀況、經營環境以及各自在不同市場上業務水平作出的,因此解決了“一刀切”的問題。基于這兩點考慮,1995年10月31日美國清算機構的成員銀行在給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信中建議聯儲及其他監管機構考慮實施PCA方案。雖然這一方法尚未被納入巴塞爾委員會的正式文件,但從中可以看出未來金融監管的基本精神――內外監管相結合,但更注重金融機構自身積極作用的調動和發揮。
三、對我國的啟示
西方國家往往具有完善的金融體系和發達的金融市場,他們對金融監管理論的探索和實踐代表著金融監管的最高水平,其反映出的趨勢對國際金融界具有深遠的影響,也給我國金融監管予重要的啟示。
從監管理論上講,西方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要時刻關注經濟學和金融學發展的新理論,并在實踐中善于吸收和應用這些理論。信息經濟學作為現階段金融監管的一個基本的分析工具,我國金融界應高度重視,在實踐中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披露,避免信息不對稱或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市場的不公正。
從監管實踐上講,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各要素的變遷更值得我們關注,因為這對我國金融監管具有借鑒作用。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是多方面的。
一是對我國監管目標的啟示。安全優先、兼顧效率作為西方國家監管目標的基本原則,對我國尤其適用。目前,我國經濟金融體系還不完善,各種經濟金融制度還不健全,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來說,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仍然應該以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為首要目標。
二是對我國監管主體的啟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采用分業監管的模式,即銀行、證券、保險分別設置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加以監督管理。從全球看,雖然發達國家具有統一監管的趨勢,但多數國家(82%)仍然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的分業監管體制,有72%的國家的中央銀行仍然負責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5]因此,我國不應該隨波逐流,而應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是對我國監管依據的啟示。在過去的十幾年中,舊巴塞爾協議對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水平起到重要作用。《2005―2006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的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14家全國性銀行中,資本充足率達到銀監會規定的8%的銀行共計10家,占71.4%。[6]但是,由于實施新巴塞爾協議需要比較苛刻的條件,如可用于模型分析的大型數據庫的建設,熟悉新巴塞爾協議的人才的培養以及高額的實施成本等,我國目前及十國集團實施新巴塞爾協議的頭幾年里,仍將重點實施好舊巴塞爾協議,并逐漸將“監管當局的監管”和“市場約束”納入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以期向新巴塞爾協議靠攏。
四是對我國監管對象的啟示。由于非金融機構、金融衍生品市場和跨國銀行及非銀行跨國機構在現代金融領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忽視對這些監管對象的監管或者監管不當,也會像商業銀行一樣誘發金融風險,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例如,中國第二大外幣債券發行公司――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GITIC)因為負債累累和支付危機于1998年宣布破產倒閉,引起海內外震驚。這提醒我國今后要針對金融監管對象的變化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措施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管,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五是對監管方式的啟示。相對西方發達國家比較先進的監管方式而言,我的金融監管方式還處于初級階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合規性監管和標準化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不利于發揮市場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敗;合規性監管是一種事后監管,經常會遇到想要“亡羊補牢”卻發現為時已晚;標準化方法最大的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通過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及時和有針對性的提出監管措施,但該方法實際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對當今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能力。基于以上原因,我國金融監方式要積極吸收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理念,逐漸向數字化模型化監管轉變,為以后更高級的承諾式監管做好準備。當然,實現這種轉變不能匆忙上陣,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走循序漸進的道路,防止不切實際的跟進并因此造成重大損失。
注釋:
①十國集團包括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瑞典、英國和美國。
②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馬科威茨提出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第一次明確地用數學工具給出了在一定風險水平下按不同比例投資多種證券收益可能最大的投資方法,引發了第一次“華爾街革命”,馬科威茨因此獲得了199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1973年,布萊克和斯克爾斯用數學方法給出了期權定價公式,推動了期權交易的發展,期權交易很快成為世界金融市場的主要內容,成為第二次“華爾街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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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機構;自律;監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對于從事金融業務的這些機構而言,諸如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是客觀存在的,不僅對其經營具有負面影響,而且還可能引起國家經濟、乃至全球經濟的動蕩。同時,除了這些客觀存在的風險之外,由于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等主觀因素帶來的風險也因其極具破壞性,而日益受到監管當局的關注。
一、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現狀及金融監管的主要模式
(一)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業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如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如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的現象;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狀況;金融機構業務中違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種方式高息攬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此外,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也存在不規范的經營、違法違規現象,如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范,上市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對此,我們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應措施,遏制上述風險,防患于未然。
(二)監管模式
為防范金融風險,各國都通過采取不同的金融監管模式來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規避風險。由于不同經濟發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國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經濟發展進程、法制傳統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經濟的監管也各不相同,各國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千差萬別,并沒有統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響意義的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有兩類: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稱的英國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其二,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的美國模式,其監管比較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監管為主導的監管模式,這種方式有諸多弊端。比如,在監管體制上,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之間,各監管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各監管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尚未建立起明確完善的協調機制;在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檢查,風險性檢查不足;在監管依據上,法規、規定不完備,監管活動隨意性較大;金融業自律機制和社會中介機構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漏洞較多。因而,修正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重點。
二、自律監管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的地位、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自行制定規則,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自我監管、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不僅包括每家金融機構對自身行為的約束,還包括金融業的行業自律,即由金融機構聯合成立的同業公會或會員制交易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實行自我約束。本文就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進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機構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機構的自覺行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業存在諸如主觀介入較多、靈活、彈性大等特點,易產生負面效應,如滋生腐敗,因而不被重視。但作為非政府監管的一種,自律監管又具有監管成本低等優點,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在國外,自律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機構如瑞士銀行家協會(SBA),它組織銀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權和金融期貨、抵押物評估、交易和衍生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證券交易行為指南等,并協助央行對資本外逃、逃稅及類似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和處罰,在實際監管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的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學當中的俱樂部理論。該理論認為,俱樂部成員如按俱樂部的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享受會員待遇,如果違規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懲罰。其實,違規造成的最大懲罰就是該會員將無法在類似組織中繼續發展,享受以前的優待,而且即使從事其他活動也會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視。就金融機構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壓力和動力除了來自法律的威懾,還與這種俱樂部理論的進一步應用、完善密切相關。
三、激勵金融機構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條件——完善監管立法
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法規體系也在不斷發展、日趨完善,作為金融監管最強有力的手段,其主導地位在現階段仍是不容動搖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機構自律的前提條件,是規范、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的保障。要根據國內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做好相關法規的廢、改、立工作。同時,強化對金融監管執法的監督,建議讓非金融監管職能部門承擔這一任務,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以防止出現監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是金融機構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而我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遠落后于金融業的發展水平,部分從業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因而著力提高其素質已成為必要而緊迫的選擇。對此,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1、完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制度
目前,現有的金融業還沒有針對從業人員的嚴格、清晰的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作為風險較大的行業,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諸如道德、知識、技能、心理、身體素質,因而要嚴格從業人員的準入制度,從源頭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重在讓從業人員不想違規,“約束機制”則使從業人員不敢違規。具體說來,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相對比較重視,而對按章操作、遵紀守法者卻無相應的激勵,以至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有違規經營逐利的動機,而無照章辦事的動力。因此,筆者認為各監管部門要適當轉變“禁止違法經營”的監管方式,改為“鼓勵守法經營”的激勵方式,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降低為查處違規行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核心——加強內部控制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是金融機構的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從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對象包括:決策機構和決策人,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所進行的各項業務活動;其控制內容包括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約機制三大類別。重視和加強內控建設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關鍵。
(四)關鍵——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具有雙向性:對外能維護金融業的整體利益,對內能改進行業系統管理,加強同業約束。金融同業公會可擔此重任,有效地彌補金融監管的不足。其自律監管范圍主要是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針對微觀操作行為與地方金融活動進行自我協定和約束,尤其是存款經營、貸款發放、結算制度、利率管理、產品開發、業務交叉、信息披露、違約制裁及同業糾紛等,并隨業務的發展不斷擴充其職能。(五)重要保障——發揮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國實行報告會計師制度,其報告會計師的職責是定期報告有關銀行的內控情況,檢查監管當局的規定和要求的執行狀況,核定銀行數據和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報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這些事務所審查的內容包括:賬目、執法嚴格程度、內控制度及銀行家協會自律監管指南執行情況,如發現違規情況,被審機構要限期整改并上報監管核心機構FBC,費用由銀行支付。
就我國目前中介監管機構的發展看,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功能較為單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冊資本金,因此可借鑒英國、瑞士的經驗,適當擴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能,采用其收費制度,以提高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效率并降低監管成本,彌補單一依靠監管機構的不足,形成對金融業的社會監督,建立更為全面的監管體系。
(六)粘合劑——完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內控機制和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我國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和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監管的效果,無益于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有利于將國家金融監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為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由于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眾的視線內,經營不善會導致公眾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
因而在監管工作中,要將“他律”與“自律”相結合,以“他律”作為“自律”的有力保障,將“自律”視為“他律”的最終目標,促使金融機構從“他律”向“自律”過渡,從“外部約束”向“內部激勵”轉變,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促進我國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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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提出六個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以指導金融監管法的實施。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擔負著貨幣供應、資金融通、資本形成、風險管理、支付服務等一系列特殊職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是利益產生的同時風險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場的多變性、自發性等特點也決定了金融市場必須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監管,才能確保金融活動的穩定進行。因此,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體系中占有基礎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金融的混業經營,是伴隨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的相應成果。事實上,我國在分業經營的法律框架內已經實現了實質上的混業經營格局,這給我國在金融監管體制模式選擇上做出調整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發展的需要提出了客觀的要求。
為了有效化解金融風險,在金融監管體制發生改變前,我國的監管機構間協調合作機制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合作。
問題與現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與發達國家存在相當大的差距。高級監管人員的缺乏尤為突出;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和實踐存在嚴重的脫節現象,各監管主體的職責與分工不甚明確,突出反映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上;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度不高,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法律依據和監管程序不夠透明。
早在2000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曾與證監會、保監會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但由于當時綜合經營趨勢尚不明顯,監管協調不急迫,此時的聯席會議制度還只是金融工作重大決策之前的通氣會,難以發揮監管協調的實質。
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再度聚首,三方簽訂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簡稱“備忘錄”),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同參加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提出了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人”理念,即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對于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備忘錄”原則性地提出“在監管政策、標準和方式等方面認真研究、協調配合、加強管理”。
此外,“備忘錄”還提出,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與財政部、人民銀行密切合作,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金融市場的信心。應該說,“三會”之間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為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便利,但從本質上看,這種機制只是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相互溝通的權宜之計,不是具有強制力的制度安排,因此還不是制度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協調的長效機制。
2003年銀監會從人民銀行分設以后,以往由人民銀行貨幣政策部門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內部協調轉變成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外部協調。新的監管體制下,建立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的需求也更為迫切。在銀監會分設后,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或者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更多的是“一事一議”的方式。比如,2004年以來,在對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處置和市場退出上,人民銀行積極與證監會配合,妥善處置一些高風險證券機構(如南方證券、漢唐證券、閩發證券等);與銀監會合作處置了金新信托、伊斯蘭信托等;與銀監會、證監會合作,妥善處置具有金融控股公司性質的德隆系風險。再比如,在一些跨市場、跨行業的交叉性金融業務上,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銀監會、證監會研究制定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推動試點商業銀行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財政部、證監會、銀監會等積極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制定《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管理辦法》等。盡管如此,到目前為止,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國務院其他有關部委之間,在涉及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處置上,在針對金融控股公司或交叉性金融工具這類涉及跨市場、跨行業監管的問題上,還停留在“一事一議”式的非制度化安排上。毫無疑問,這種“一事一議”式的非制度化安排與及時、果斷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要求,與推動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業效率的金融改革和發展要求相去甚遠。因此,銀監會在報國務院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制定〈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有關情況的報告》中提出,“銀行監管機構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劃分不夠明確。例如,在對國有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對部分交叉性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的監管,以及對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處置等領域,還存在模糊地帶”,希望“建立銀監會與國內其他相關部門的有效協調合作機制,推動國內監管機構之間的多層次、多渠道的實質性合作,加強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交叉業務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統一協調監管”。
路徑選擇
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國家金融安全,考慮到金融混業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現實情況,我國監管機構間協調合作機制應當以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為首要目標。為了提高監管效率,考慮到在一些交叉領域監管機構職能邊界難以界定清楚等因素,我國監管機構間協調合作機制應當以加強監管協調,降低監管成本,防止監管真空,提高監管效率為其次要目標。
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和我國當前金融經營、監管體制的現實,有不同方案供選擇,當前可考慮如下方案設計:
其一,設立國務院領導下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合作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建議根據法律規定,盡快建立國務院領導下的金融監管工作協調組織,由國務院牽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參加,定期就金融宏觀調控政策、金融監管政策和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并以國務院規章的形式確定其組成部門和工作職責。
其二,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委員會。建立國務院領導下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委員會可以從更高層次上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問題,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防范風險。但是,如果每個行業的問題都由國務院牽頭研究,不但無法提高效率,反而形成了相關部門不承擔責任,大事小事都由國務院決定的局面。因此,國務院可以授權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委員會,參加單位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必要時財政部、國務院法制辦等機構可以作為后補委員參加。由人民銀行為主席單位,負責召集、組織各項協調合作事項,其他單位為委員單位,對于涉及其他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事項,可以提請主席單位研究解決,可以建議召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委員會會議,委員單位應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完成有關問題的研究。
中國人民銀行之所以被選擇為牽頭單位,有著很深的制度及法律依據,其在維護金融機構穩定、建立監管機構間協調極致的天然優勢、《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其的法律依據、客觀所起的協調智能與角色定位等方面的客觀條件,讓其不可替代。
所為者何?
當前金融控股公司仍存在諸多包括制度性、高財務杠桿、不正當關聯交易在內的潛在風險,這決定了我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工作重心應注重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產品的監管。
首先,需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協調合作。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按照此定義,盡管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尚未明確規定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實際上已經存在著幾種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準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類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類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和平安集團等;第二類國有商業銀行在國外設立或在國內與外資合資設立投資銀行,如中銀國際、中金公司和工銀亞洲等;第三類實業公司控股金融,如山東電力集團、海爾集團、泛海集團等。
其次,需完善相關的監管協調合作對策,這種監管需要從以下幾點加以實施:完善有關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法律、法規;避免出現監管真空與重復監管;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全面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加強金融市場基礎建設和誠信建設。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跨行業、交叉性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新產品不斷被引入。銀行、證券和保險交叉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紛紛建立全面合作關系。同時,各金融企業不斷拓展金融服務的產品覆蓋面,創新金融服務手段,探索發展多種理財業務,在現有分業經營政策框架內發展業務,金融產品創新層出不窮。這些產品多是跨行業、跨市場和理財品種,涉及銀行、證券、保險業及實體企業,涉及同業市場、國債市場、資本市場、商品市場等不同市場。我國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工具發展十分迅速。
交叉性金融產品,同樣存在著制度性、流動性,以及利率市場化等諸多風險,因此,對交叉性金融產品的監管協調合作對策的探究,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領域。推動金融產品和機制創新,合理引導資金流向,不斷拓寬金融媒介的寬度,有利于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協調發展,達到分散金融風險的目的。
摘 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導致各監管機構之間,以及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摩擦日益明顯。目前金融學界已從金融學的角度提出對策建議,但是法學界卻鮮有研究。因此,本文從經濟法的角度出發,在借鑒發達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方面的優秀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和工作機制以及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主體來建立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 金融監管 協調機制 金融安全
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監管模式決定了金融監管的協調既有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又有各監管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就有關金融穩定及金融改革方面的合作。協調合作所涉及的部門較多,需要合作的領域廣,難度大。因此必須在完善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來協調各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形成金融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
一、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法律體系
(一)健全金融監管協調的法規,為金融監管協調機構提供法律依據
通過立法或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補相應條款,確定全國性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的權利和職責,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尤其是對近年來不斷涌現的金融創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要協調合作,實施統一監管。雖然金融控股公司只是混業經營的雛形,但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給分業監管帶來了挑戰,如果不能協調好這類公司的監管,必然會引發各監管機構之間的沖突,造成風險和隱患①。
(二)通過法律或建立諒解備忘錄,增強金融監管協調法規的可執行性
通過法律或諒解備忘錄將聯席會議制度化,并將聯系會議中達成的共識或協議予以公布、下達到各監管機構的分支機構,便于基層監管部門能夠更好地進行合作與協調。另外也可以考慮建立分級聯系會議制度,如省或市級的監管部門的聯系會議制度,能夠及時解決監管中出現的局部問題或個別事件,使之真正成為一個信息溝通的橋梁,部門信息來源的窗口,既具有協調各部門政策、統一各部門行動的管理職能,又帶有論壇的性質,能夠就有關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及共同推動金融改革等問題進行討論,起到各部門之間進行多方位合作的中樞及牽頭人作用。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后,人民銀行擁有貨幣政策信息和不完全的金融監管信息,而金融監管部門則擁有充分的金融監管信息和不完全的貨幣政策信息,這就需要建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②。以金融監管信息為基礎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臺,形成集中、統一、高效的金融信息來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我國已經相繼建立了現代化的“金卡”、“金稅”、“金審”等工程,從金融效率和安全的角度來看,建立“金信”工程十分必要。它可以盡量避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規范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傳遞過程,擴大監管信息的廣度和深度。但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首先,央行和監管部門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信息,并就何種信息由誰收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減輕被監管機構負擔;其次,為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可考慮在人民銀行現有的信息系統基礎上對系統進行升級和優化,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信息系統;最后,建立危機狀態下的信息共享制度,明確各部門在危機狀態下對有關風險的判斷識別、風險狀態信息通報的責任與義務,確保在危機狀態下信息傳遞的迅速、及時和有效。除統計數據外,中央銀行還需要與金融監管部門定期傳遞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類軟性信息。人民銀行要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管部門也應該及時、定期地將本部門對所監管機構的現場、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以及其他相關的分析報告及時送達人民銀行。并且需要以法規形式明確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的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信息共享的質量。
(二)強化金融聯席會議機制
金融聯席會議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各監管機構派出的代表組成,會議主席由各機構成員輪流擔任,成員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政策執行情況及其取向。會議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有:通報經濟金融運行形勢、貨幣政策監管工作情況;通報本部門近期即將出臺的重大政策、文件及決定等;討論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過程中需要協調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等。通過金融聯席會議加強中央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但是要在法律上明確其地位,并且賦予權限和決策力,避免其像前期那樣只是流于形式,而無實際意義③。
(三)建立健全我國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調合作的機制
隨著金融業趨于全球化,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加強,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也在增強。因此在新的金融開放的形勢下,僅加強國內的金融監管是不夠的,還需要加強與國外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理念和方法,不斷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豐富監管的內容。隨著外資銀行大量涌入中國,加強國際監管協調合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巴塞爾監管委員會于2000年5月《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我國的金融監管當局可借鑒有關的國際準則,在對等互惠的基礎上,具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交流、技術應用等方面展開合作。第二,要積極參加各類國際性和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或機構組織的活動,使我國監管法規的立法和執法更加公開和透明。同時,應創造條件積極參與有關國家政府組織召開的重要國際經濟金融會議,如西方七國首腦會議、西方七國財長會議等,發揮我國在國際經濟金融秩序建設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應有作用。第三,金融監管標準要與國際接軌,如健全信用評級機構及信用評定管理體系,規范會計、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的服務。
三、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主體¬
(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統一協調各監管主體的行為
雖然說現存的聯席會議,特別是在國務院副總理的主持下在這次抵御金融危機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它僅是金融體系內各行業監管部門,在現有法律條件范圍內的行業監管的一種溝通與協調,可以說只是互通信息的一個平臺,“備忘錄”由于沒有央行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參加而顯得較為“單薄”。因此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在“備忘錄”的基礎上設立一個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人民銀行牽頭的由各個部委參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規格的常設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除此之外,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內部還應設立專門負責信息采集、分析、交換的管理部門,明確負責本單位信息和數據的收集,并負責為其他監管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信息;該管理部門應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本單位的信息管理系統和負責跨系統信息共享的正常運轉,以確保信息資料準確、及時和安全的交流。
(二)完善金融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組織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的,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形式。它通過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當競爭,促進彼此間的協作,與監管當局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金融自律性組織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目前我國此類組織很不完善,而且建立起來的組織也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所以筆者認為,今后應由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牽頭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組織。
四、結語
做好金融監管工作,要求監管者不僅有完備的金融知識體系,更需要對市場體系和市場風險具有前瞻性和洞察力。要建立有市場經驗和感覺的人才隊伍,加強對市場發展的最新了解,及時掌握新產品對市場結構尤其是系統性風險的影響。監管機構需要與金融市場進行常規的、系統性的人員交流,提高對市場的敏感性,更好和更及時地掌握金融產業發展的前沿動態,更好地行使監督、監管職能。
注釋:
①殷健敏.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問題淺析.上海金融.2006(4):51-53.
②秦國樓.我國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協調問題研究.武漢金融.2005(9):6-9.
③李論.初探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碩士論文].長春:吉林大學圖書館.200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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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形式現狀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在金融買賣中,政府經過央行等特定的機構對買賣行為的主體停止一定水平的限制或作出某種規則,其實質上是一種政府規制行為。而始于美國房地產市場的次貸危機疾速的涉及到全世界形成了此次金融危機,從直接緣由看是由于過度金融創新,是資產證券化的過度運用微風險失控的結果,但究其基本緣由是金融監管出了問題。一向作為金融監管最為完備并且被各開展中國度視為構建金融監管體系模范的美國此次遭到的沖擊使得各國開端審視本人的金融監管系統。
一、金融監管形式的分類及其利害
金融監管形式是指于一個國度金融監管有關的職責和權利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的總稱,一國的金融監管形式表現了其金融監管主體的組織構造。縱觀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形式,根本能夠歸為分業監管形式、統一監管形式和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三種。
(一)分業監管形式
所謂分業監管就是說在金融業下銀行、保險、證券三大業的分業監管,針對不同的業務范疇分別設立特地的監管機構,美國就是分業監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國現行的監管形式被稱為雙重多頭監管體制,所謂“雙重”,即指聯邦和各州均享有對金融監管的權利,由聯邦和各州監管機構共同監管;所謂“多頭”,即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證券買賣委員會等機構。美國一向奉行自在市場競爭論并且倡導權利的分立和互相限制,這都是美國的這一金融監管格局構成的根底。
分業監管形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分業監管形式下的各監管機構針對性比擬強,監管愈加細致,能充沛應用各自的專業優勢。多個機構停止監管產生的競爭壓力有利于進步監管的效率,使得監管較為嚴厲;其次,分業監管有效的防止了監管權利的過火集中,同時也抑止了監管過程中可能滋生的糜爛。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機構的綜合化運營,分業監管的弊端也逐步顯現:第一,監管體系過于龐大,各監管機構之間諧和不力,各部門各產品的監管規范不易完成統一的標準,容易使其制度呈現監管真空,近年來一些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成為漏網之魚與監管形式自身也有必然關聯;第二,在雙重多頭監管體制下,監管機構過于龐大如美國竟高達100多個,如此多的機構增加了監管本錢,權限互相堆疊,削弱了監管的反響度和時效性;第三,不能綜合評價混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沒有任何一個機構可以擔任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
(二)統一監管形式
統一監管即設立特地的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停止統一管理,由單一的中央級機構如中央銀行或特地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業停止監管。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度采用這種監管形式,英國正是采取的這一高度集中的“單一制”監管形式。英格蘭銀行作為一個中央銀行具有獨立的制定貨幣政策的權利和堅持物價穩定的義務。而停止金融監管的職能兼并于金融效勞監管局,成為了全權監管英國金融體系的機構,職責包括制定金融審慎監管的規范、審批金融業務的資歷等等。
這種監管形式的優點在于可使金融監管集中節約運營投入,降低信息本錢取得范圍經濟效益;能對疾速變化的金融市場做出及時反響,有利于金融創新;金融法規統一,不易被鉆空子,能較好地順應高度集中國度政治機構,運轉得當有助于進步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制其他形式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推諉義務的現象。缺陷其一是此形式由于競爭缺失會使監管部門作風官僚化,監管任務過重,不利于進步監管人員的素質。其二是無視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差異,從而不能停止恰當的有效監管。
(三)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
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是對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的一種改良形式。其詳細方式有牽頭監管形式和雙頭監管形式。牽頭監管形式是由一個特地的牽頭監管機構擔任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諧和工作,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樹立一種及時商量和諧和機制。巴西是較典型的牽頭監管形式。雙頭監管形式是依據監管目的的不同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擔任對一切的金融機構停止監管,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另一類是對不同的金融業務的運營停止監管。澳大利亞是這種形式的典型。
不完整統一監管形式吸收了其它兩種監管形式的優點,也在一定水平上克制了另外兩種監管形式的缺乏。在堅持各監管機構競爭性與限制作用上以及堅持監管規則的分歧性上優于統一監管形式,在降低諧和溝通本錢進步監管效率上優于分業監管形式。
(四)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比擬
美國經濟學家JamesBarth等(2006)對153個國度及典型國度的監管體制停止了比擬全面的總結,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大多數國度將監管權利分配給若干機構,但是在高收入國度里權利賦予單個監管機構的所占比重比擬大,這也闡明隨著混業運營和金融集團的呈現,監管機構的權利呈現了集中化趨向,即由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監管(GrunbichlerandDarlap,2004)。在混業運營趨向下,統一監管有利于明白監管義務,加強外部問責制,防止反復監管、監管缺位和監管套利(Briault,1999)。第二,經濟越興旺意味著銀行業透明度較高,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普通都趨于弱化,反之,經濟程度越低的國度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利越大。總體的趨向就是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隨著金融行業的開展趨于普遍弱化。
二、我國的金融監管現狀以及國外金融變革帶來的啟示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建國以來我國金融監管閱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方案經濟體制下的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和業務單一,人民銀行承當大多金融業務;第二階段,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金融監管,成立了四大專業銀行以及一些體制外的金融機構,開端嘗試混業運營。這一時期監管才能較弱;第三階段,結構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相順應的金融監管形式,明白了金融業分業運營分業管理的準繩。我國的分業監管比起美國愈加嚴厲,但是我國的金融監管歷史短暫,監管才能不是很強,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我國現行監管體制存在缺陷,金融監管僅僅強調防備風險,致使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僵化,招致監管的整體有效性降落。中國金融市場最大的隱患是行政權利與金融資本聯姻構成的強勢國有壟斷,形成了制度性的糜爛與低效。我國的金融監管目的是明白的,但在理論中既沒有對監管工作制定的考核規范,也沒有明白參加假如不能完成目的,應負什么樣的義務,職責不清,招致低效。另外從監管部門來分,除了有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監管外,還有許多監管部門。例如,國度發改委擔任管理企業債券、國度外匯管理局監視外匯和股票。形成了以分業為根底、令出多門的金融管理形式,在一定水平上不利于我國的金融業的混業化運營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運作。
第二,監管范圍狹窄,法制不健全。我國目前金融監管資源過多的分配于金融機構風險的大小而對風險管理的才能監管不力,只把重點放在運營的合規性和機構的審批上。監管本應是依法停止,而我國的現狀卻是法規不健全、規則籠統細則不明,形成在詳細的監管操作中經常呈現無法可依、執法艱難、操作隨意性大等不標準現象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應的施行細則,使得制度自身所能發揮的作用比擬有限。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樹立的部級聯席會議制度,只是從宏觀層面上樹立起了監管機構之間的一個交流平臺,而微觀層面上的制度化布置和施行細則并沒有系統的構成,使得監管的實踐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二)啟示
面對此次金融危機,各個國度和地域停止的金融監管變革關于我國有著以下啟示:
第一,樹立目的導向金融變革方向,在現有根底上明白目的主體,控制金融系統性風險,注重金融穩定問題。隨著混業運營的開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我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特征將會與興旺國度趨于同步。
第二,樹立權威的金融監管諧和機構,并經過相應立法明白其職權和義務,完成監管信息的聯通與共享為最終完成統一監管奠定根底。我國現有的“一行三會”必然會帶來諧和性問題,各個部門之間的諧和關于完成監管目的的牽制造用不可藐視。樹立這樣一個諧和機構,能夠有效地減少監管堆疊和預防監管死角,克制分業監管形式的弊端。
第三,監管角度和監管手腕的變化
過去我們僅僅是從金融機構稱號上來劃分對其的分業監管,但是隨著時間推移,金融機構的稱號固然沒有變化但其功用和職能可能曾經發作了變化。相較于機構和組織方式而言,金融體系的功用要穩定得多,所以依據功用停止監管愈加具有針對性和穩定有效性。并且從長期趨向來看,金融產品越來越變得“非中介化”,即向金融市場轉移,功用監管變得愈加重要。監管角度由機構轉向功用能夠加強監管的靈敏性,減少尋租的時機,進而進步金融體系的運轉效率。金融業務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量隨著網絡和金融創新疾速開展,金融監管面臨的應戰也日益增加,單純依托傳統的行政和司法手腕曾經遠遠缺乏。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在金融業的普遍運用,需求相應的網絡監管手腕與之匹配;金融衍生品的開展需求更為復雜精細的計量辦法。許多興旺國度的金融監管當局充沛應用計算機或計量模型監管系統來搜集和處置金融信息材料,評價和預測金融運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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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 現狀 問題 對策
一、金融監管體系的定義
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金融監管的任務和權益分撥的方法和組織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誰來負責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按照何種方式監督和誰將負責監管效果和如何負責的這個問題。因為列國在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系、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別,所以他們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監管體系的種類
(一)統一監管體系
為了實現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監管的全面化,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二)分業監管體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分工合作,相互協調,聯合承當監管責任。同時,各個不同的監管機構各司其職,在此基礎上又相互配合,從而形成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
(三)不完全監管體系
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牽頭式"監管體制,另一種是"雙峰式"監管體制。“牽頭式”監管體制:在監管機構之間發生監管沖突的時候,能有一個帶頭監管機構出面協調,來解決監管時出現的問題。“雙峰式”監管體制:其在監管時會先定下兩個監管目標,分別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一類機構是針對金融行業的系統風險,而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另一種類型的機構是專門管理金融機構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
在中國金融發展的初期階段,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分業監管有效的促進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發展。當時在金融風險的防范控制方面發揮重大作用的機構就是銀監會。它充分的與證監會、保監會進行了緊密有效的的協作,成為了當時最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金融法規的有效建設,完善了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對金融監管機構進行了調整,使監管目標變得明確,不斷地開發金融監管手段,使金融機構可以平穩有序的發展,還漸漸的加強了金融機構中的內部控制機制。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能力逐漸增強。金融監管機構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主要是從三個方面入手的,分別是市場準入、經營運作以及市場退出。同時,在落實監管職責的過程中,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管,及時的對經營情況做出風險評估,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當出現金融風險時,可以有效的防范風險,降低損失。但是,我國相比國外發達國家而言,金融監管體系還是發展的相對緩慢的,而且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較晚,所以在法律監管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場發展迅速,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就明顯落后了,在法律監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業在某些方面沒有法律依據,處于無法可依的真空狀態。金融監管也無從下手,大大的影響了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法規大多都太過于形式化,缺乏實用性,導致其并不能很好的發揮法律的實際作用。
(二)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不強
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而且沒有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使得金融體系并不能有效的發展,這不僅沒有良好的發揮金融市場監管效果,還使金融監管資源被浪費掉了。除此之外,我國的金融監管手段單一,目前還停留在行政監管方面,屬于一種領導性的監管,過多的干預了金融機構的發展,缺乏一種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來規范金融市場,使得監管效果不好。
(三)分業監管方式存在著不足
分業監管有很強烈的“地盤意識”各自獨立的監管著一塊地盤,對于在自己監管的領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強的保護意識,不愿意他人對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干預,在其他領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監管對象有過多的參與,這樣就阻礙了金融監管體系的發展,使得其監管效率低下。而且,分業監管模式,成本比較高,監管較分散,監管意見很難統一。這樣就會造成資源的浪費,更重要的是對金融市場造成了影響。
五、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由于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應加快金融監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據國內外的經濟發展整體情況和我國的國情進行立法,要能保證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刪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規,以免妨礙金融業的發展。為了保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應該出具可以涵蓋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還要盡量的適應金融市場新形勢將法律法規細分化。不僅如此,在執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強,對于金融詐騙等不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對于不法集資與在證券期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建立一個長效機制予以監管。爭取在立法、程序的調查、多部門協調、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民事賠償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為了適應現代金融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我們可以采用新型的監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這樣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了。還可以充分發揮銀監會的監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風險,加強與國際間的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學的監管體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并有效的維護金融市場的競爭秩序,通過這些努力來提高金融市場的監管效率。
(三)改進金融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當局應該通過定期的溝通、交流協調好兩種經營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場,對其進行綜合性監管。為了防范外資企業利用我國的監管漏洞獲得盈利,造成我國金融市場的損失,我國的金融監管應該與國際合作,加強與國際方面的聯系,獲取最新的金融信息。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并從中獲取經驗。
參考文獻:
[1]劉清寶.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學,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