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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夜間走失民警護送回家
王運興 吳同琦
幾日前,一位老人走失在齊齊哈爾農墾管局種畜場某居民區內,正在來往車輛差點將老人刮蹭時,巡邏民警及時出現并救助。據當地民警說,當日夜晚,民警在小區街道上例行巡邏,看見遠處有一位老人獨自在路邊坐著,細心民警發現這一情形后,立即上前詢問老人是否需要幫助,“在與之交流過程中民警發現老人神情恍惚、言語含糊,只說自己走失了。”在老人兜里發現老年證,上面寫著老人的詳細住址,得知老人的居住位置,民警驅車將老人護送回家。
夏初火災隱患多消防安全檢查不可少
丁巍 許振峰
為進―步強化農墾各轄區內重點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確保消防安全,近日,由齊齊哈爾農墾管局種畜場政法委牽頭,公安、工商、安監等部門參與,對轄區內的第―管理區、老年公寓、幼兒園、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各部門檢查負責人稱,此次檢查,為切實把火災隱患消除在萌芽階段,主要詢問了各單位負責人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了解各場所消防責任制落實情況,消防設施是否運行正常;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電器線路;用電、用火是否符合要求;并叮囑各單位負責人要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加強對員工的消防知識進行定期教育培訓。
2016年6月,中國互聯網協會《2016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該報告顯示,從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的一年間,我國網民因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
據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副主任郝智超介紹,2016年上半年以來,我國網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郵件18.9封、垃圾短信20.6條、騷擾電話21.3個,其中騷擾電話是網民最為反感的騷擾來源。
報告顯示,84%的網民曾親身感受到由于個人信息泄露帶來的不良影響。近一年來,我國網民因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為人均133元,同比增加9元,因此而消耗的時間人均達3.6小時。其中,9%的網民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
2016年10月,網絡電話服務商觸寶電話了《2016年中國騷擾電話形勢分析報告》。報告顯示,從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觸寶電話共為用戶攔截騷擾電話數量達到322億次,平均每天產生大概9000萬個騷擾電話。
據統計,在眾多的騷擾電話中,平均每個騷擾電話號碼的“壽命”僅為6.61天。而在此期間,每個騷擾電話號碼的平均通話次數為328次,每次通話的平均時長為29秒。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只有短短的6.61天的存活期,但每個騷擾電話平均騷擾用戶竟多達255個,而最厲害的騷擾電話則騷擾了1207534個用戶。數據顯示,從騷擾電話類型上看,廣告推銷已經成為手機用戶最主要的騷擾類型,占比30.1%。用戶不僅受到了騷擾,還要為此支付不菲的話費。
問題及分析
當前我國的民眾已經深為騷擾電話所苦,尤其是廣告推銷類的騷擾電話。更可怕的是,隨著大數據行業的深入發展,現在很多廣告推銷電話能夠準確定位需求者,根據對象當前的需求進行精準的推銷。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
首先,信息泄露的源頭沒有得到有效控制。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獲取變得更加簡單;精準的定位和追蹤技術以及大數據分析也使得公民的需求和購物傾向很容易被獲知。很多商家愿意花不高的成本以獲取這些信息,從而進行有針對性的營銷。
其次,對電信行業的監管存在缺失。我國的電信行業被幾大運營商強勢分割,他們在定價、服務模式等方面都具備極強的話語權。與此同時,對其設定的監管義務卻很少。經常有接到騷擾電話的消費者向運營商舉報騷擾電話,他們均以沒有監管義務為由拒絕。普通消費者只能依靠在手機上安裝相關APP以實現對騷擾電話的攔截。
再次,對于騷擾電話沒有處罰規定。美國、加拿大都有相關法律,可以登記電話拒絕推銷電話,如果再接到推銷類騷擾電話,就可以申對撥打者進行重罰,美國是罰1.1萬美元,加拿大是罰1.5萬加元,最厲害的是新加坡,發一條騷擾短信罰1萬新幣。而我國對于騷擾電話的懲處規定只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對“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處罰。由于這一條文規定必須“多次”,造成了舉證的困難,因而在實踐中運用并不多。
建議
針對以上情況,建議出臺地方性法規對騷擾短信和電話進行規制:從個人信息泄露的源頭抓起,強化個人信息保護,嚴防個人信息泄露;同時,從電信服務運營商和發送短信、撥打電話的商戶兩個口徑對騷擾短信和電話進行控制和監管;此外,明確騷擾短信和電話的法律后果,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
1.進一步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即將于2017年6月1日生效的《網絡安全法》中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建議上海出臺更加細致的地方性法規,將這些規定落到實處,嚴格控制好信息泄露的源頭。
2.強化電信運營商的保護和監管義務。在地方性法規中詳細規定電信運營商的監管義務,要求實現所有電話的實名制;基于現有技術,建立全國范圍內的騷擾電話黑名單,設立舉報騷擾電話的專門熱線;并且嚴格限制網絡電話的運用,嚴格限制來電號碼的設定,對網絡電話也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和其他監管。
【關鍵詞】 共享經濟 互聯網 法律責任
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也稱分享經濟,是指能讓商品、服務、數據(資源)及(人的)才能等具有共享渠道的經濟社會體系。[ 陸首群:分享經濟是信息經濟發展的典型創新2.0模式 . 下一代創新研究 . [2015-10-16]]近期,大量自行車突然遍布國內大街小巷,地鐵站和公交站周邊更是成為集散地。這些自行車面向大眾、按需使用、服務短距離出行,被稱為共享單車。共享單車的雛形是政府為倡導綠色出行推廣的公共自行車。公共自行車依賴財政資金的支持,受限于停車樁布局,未能出現大規模普及。而共享單車模式依靠移動互聯網技術優勢,擺脫了傳統停車樁的束縛,移動支付方式和運營模式的創新,解決了計費和支付難題。共享單車的出現,是基于互聯網思維的共享經濟的一種表現形式。既滿足了大量短距離出行需求,又有助于解決交通擁堵、環境污染等城市問題,呼應了綠色環保的主題。共享單車短期內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社會資本進入,為共享經濟點燃了新“火種”。
一、共享單車里的法律關系
“共享”模式和車輛提供方式都有各自的優點,也都存在不成熟之處,目前正處于探索和完善之中,只不過受制于復雜的城市環境、道路通行條件、政府監管、用戶素質等問題,在實際運營中產生了較多問題,引起廣泛關注。從其運營和引發的問題看,單車公司、平臺、消費者之間主要是租賃關系。
單車提供方與消費者之間的租賃關系,消費者只要同意相關的租賃條款并掃碼租賃單車后,就與單車提供方形成了租賃關系。作為出租共享單車的公司或平臺一方,其所提供的單車必須符合國家的產品質量規范,并滿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在管理上,應提供配套的還車、管理和維護保養服務。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導致使用人無法歸還單車而引發糾紛的,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為使用共享單車的消費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單車的權利,也有遵守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按時繳納租車費用,并保證租賃期間車輛的完好無損的義務。如果因人為原因造成車輛受損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還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以指定或約定的方式歸還車輛等等。
二、民事侵權、違約責任
因單車自身質量問題引發的侵權或違約責任。如單車公司提供的車輛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雖然符合,但在使用中因保養維護不力等原因導致車輛達不到安全使用的狀態(電剎車系統失靈造成消費者人身受到損害的),則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維權時,消費者也可通過租賃合同關系來要求單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共享單車的管理機構如何證明自己盡到了檢修義務,如何證明單車損壞并非自然損耗,如何取信于消費者是擺在面前的一道難題。從這方面來看,共享單車在使用過程中還有很多需要說明、規范的法律問題未做詳細補充,給共享單車的發展留下了隱患。其實共享單車本質上是一種租賃的關系。供方當然有義務提供保證安全的單車,而租借方也有義務保證單車的完好,并在租借時有檢查的責任。就跟租賃汽車一樣,難道不用試車就提走嗎?如果發生損壞責任如何界定呢?單就“單車剎車失靈”事件來說,不能簡單的說誰有責任、誰沒責任,也不能簡單的判定誰的責任大一些、誰的責任小一些。還需要更多的舉證、論證材料來做判斷支撐,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斷,也好為后續的法律補充打下現實基礎。造成了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一)盜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由于部分單車的成本高達6000元左右,如果沒有使用,只是在路邊看到單車就把鎖撬開帶回家,則可能涉嫌盜竊犯罪。為達到“私人免費”使用共享單車的目的,利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單車上的電子鎖具、二維碼和條形碼,并加裝私人“鎖具”,這種行為可能構成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笨梢?,一旦使用人“盜竊”的單車價值達到“一千元”,則可能涉嫌盜竊罪,被法律制裁。
(二)故意毀壞財物
我國《刑法》第275條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另外,對于損害、隨意破壞的行為,如無座或者輪胎壞掉,或者將單車扔到河里等。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犯罪等。根據同時,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故意毀壞的公私財物價值達到5000元以上的,即達到“數額較大”的“紅線”,將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相關行為人一旦毀壞的共享單車價值經司法鑒定達到5000元,那么行為人就可能面臨刑事的處罰。
關鍵詞 快捷支付 網絡詐騙 支付工具 信息泄露
一、快捷支付的發展現狀
快捷支付相較傳統支付方式需要密碼加數字證書、動態口令等多種認證方式,具有方便,快速等特點的一種支付理念,被稱為未來消費支付方式的發展趨勢,其特點體現在“快”。用戶提供銀行卡卡號、戶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等信息,采用短信驗證碼驗證開通快捷支付后,用戶只需要輸入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密碼即可完成支付。相較傳統的支付必須開通網銀、只能使用IE瀏覽器、操作步驟繁瑣等情況,快捷支付大大提高了網銀支付成功率,減少了支付環節感染木馬、被釣魚等問題,極大地提高了用戶的支付體驗。比達咨詢(bigdata-research)《2015年度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研究報告》表明,2015年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總額達到9.31萬億元,移動支付中網絡用戶的滲透率已經達到了64.7%。中國銀聯的《2015年移動互聯網支付安全調查》也顯示,1/8受訪者在2015年曾遭遇網絡詐騙,50%的受訪者通過社交賬號被騙,同時,消費者還面臨手機被植入木馬或受到偽基站信息等其他犯罪活動威脅。
二、借道“快捷支付”進行網絡詐騙的模式
(一)利用偽基站發送詐騙短信
不法分子利用偽基站偽裝成“10086”等客服號碼,將詐騙短信(如積分兌換禮品、話費充值獎勵等)發送至受害人手機,并提供一個和運營商官網類似的釣魚網站鏈接,要求受害人用手機登錄填寫個人信息,提供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碼和驗證碼等信息才能兌換積分,當騙取到受害人信息時,不法分子馬上將受害人銀行卡綁定快捷支付,并迅速劃轉盜取資金。
(二)代辦信用卡套取信息轉賬
不法分子謊稱可以代辦大額度信用卡,要求受害人到指定銀行開戶并存款,作為辦卡的“財產證明”,填寫申請表信息時要求填入不法分子的電話號碼,在獲取受害人的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等信息后,利用添加的電話號碼,綁定快捷支付,并迅速劃轉盜取資金。
(三)騙取銀行卡信息開通快捷支付
不法分子通過盜取微信、QQ等通信軟件號碼,向該號碼上的好友群發“銀行卡遭遇凍結,需借用銀行卡來存款”等詐騙信息,受害人通常沒有打電話核實就將銀行卡號、身份證號以及驗證碼等信息告訴對方,不法分子騙取相關信息后快速將受害人銀行卡綁定“快捷支付”并劃轉盜取資金。
(四)冒充購物網站客服以退款為名進行詐騙
不法分子冒充購物網站客服,通過電話聯系受害人稱其購物的款項因系統出現問題凍結了,需辦理退款手續,然后添加受害人QQ號碼,并發送虛假網站要求受害人填寫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等資料,同時,不法分子還要求受害人銀行卡號必須開通快捷支付才可以及時退款,當受害人的銀行卡開通快捷支付后,銀行卡內資金便通過購買虛擬商品或轉賬等形式盜取資金。
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支付環節認證強度弱,交易安全面臨風險
以國內安全防護措施比較嚴密的支付寶快捷支付為例,用戶只需提供銀行卡卡號、帳戶名稱、身份證號及手機驗證碼等信息便可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當用戶的銀行卡綁定快捷支付后,用戶僅需輸入6位純數字的支付密碼即可完成身份認證,并由支付寶下達支付指令完成交易。由于借道快捷支付發生的侵權方式非常隱蔽,很難確定操作者是否為用戶本人,極易出現非法假冒客戶身份進行交易等未經授權支付情況,且侵權行為發生后侵權責任人認定和責任追究極為困難。
(二)快捷支付權責界定模糊,消費者維權困難
消費者的銀行賬戶一旦綁定快捷支付,賬戶驗證和支付流程就進入支付機構后臺系統,此時,銀行就不再對“快捷支付”過程中資金失竊承擔負責,消費者賬戶如果發生電信等網絡詐騙,或者被釣魚、被擺渡、被撞庫等信息泄露事件,導致快捷支付密碼泄露的,亦不在支付機構保障范圍內。而發生此類事件后消費者舉證維權困難,現行相關法律規范并未明確銀行或支付機構在未經授權支付的情形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當消費者的權益因未經授權的支付遭受損害時,只能通過公安機關定性的民事或刑事案件進行查處。
(三)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隱私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一是風險告知與提示不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規定,支付機構作為快捷支付服務提供者,應向客戶盡到必要的風險告知與提示業務。但是,在開通快捷支付服務流程中,支付機構缺少對開通用戶進行全面的風險告知,支付機構對開通快捷支付的用戶,往往過多強調快捷,缺乏對快捷支付所隱含風險的警示;二是消費者個人信息存在泄露隱患。在發生支付行為后,支付機構會存儲包含用戶名稱、銀行賬號、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等個人信息,支付機構在獲得海量的銀行完整客戶和賬號信息后,一旦發生內部人員作案或者被不法分子侵入支付系統數據庫獲取信息,將帶來嚴重的用戶信息泄露隱患。
四、政策建議
(一)加大對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
對于日益嚴峻的金融網絡詐騙犯罪,相關部門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加大違法犯罪的查處打擊力度,增強打擊的震懾力,提高金融網絡詐騙犯罪成本,讓不法分子,面對金融網絡詐騙不敢為。
(二)進一步完善對新型支付工具的監管
面對日益發展的支付場景,和種類繁多的新型支付工具,監管部門要監管前移,進一步完善《支付機構移動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將快捷支付等新型網絡支付方式納入監管體系,支付機構在開展工作中應嚴格落實客戶實名制、客戶風險評級管理、風險準備金與交易賠付等監管要求,定期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檢查,防止系統性風險發生。
(三)完善支付機構的風險防范系統建設
一是支付機構要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深入研究和論證支付業務流程,在提升用戶體驗的同時嚴格把控安全防護措施,制定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風險救助渠道,建立嚴格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嚴格操作規程,落實保密責任,杜絕用戶信息泄露。二是建立支付機構黑名單數據庫,對涉及可疑交易的賬號進行嚴密監控,對于發現可疑情形的賬號進行客戶身份的重新識別,若涉及犯罪的可疑交易必須停止,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四)加強對防范新型金融詐騙的宣傳教育
關鍵詞:手機銀行;制約因素;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手機銀行又稱為“移動銀行”,是通過手機移動通訊網絡及終端辦理相關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是繼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后,銀行又推出的一種方便用戶的金融電子服務業務。手機銀行的安全性強,便于攜性、易于操作、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深受廣大用戶的青睞,近年來隨著3G網絡的全面建設,移動網絡環境將會在覆蓋和功能上得到更大的提高,手機銀行的用戶數量快速增長,因此,迅速成為銀行業的一種更加便利、更具競爭性的服務業務。
一、手機銀行業務的制約因素
1.手機銀行安全性。手機銀行在使用上方便、快捷深受到廣大用戶的青睞,但是,用戶對交易密碼泄露、帳戶被盜及手機丟失后信息的泄密、手機病毒感染、信息傳輸等安全問題的十分擔憂,這些問題也都直接威脅到用戶的資金安全。另外,手機上出現的各種手機垃圾短信、欺詐短信現象使得用戶對手機銀行業務產生不信任,其次,銀行再對手機銀行安全宣傳方面不到位,不能完全消除用戶的顧慮,30%的用戶因擔心手機銀行的安全而不敢使用手機銀行,由此可見,安全問題是制約手機銀行發展最嚴重的問題。
2.移動運營商收費過高。目前,使用手機銀行需要交納手機網絡的流量費、結算手續費及月服務費等費用,用戶使用手機銀行進行一次登錄、查詢、轉帳交易等操作,花費的流量通常在20~30KB,據調查,網絡流量費移動GPRS上網流量費為0.01元/KB,電信CDMA上網流量費為0.02元/KB,服務費每個月 6~10 元,轉賬交易費基本上不少 0.1%,而手機銀行的整個費用與電話銀行和網上銀行相比資費仍較高,另外,對于部分地區不常用手機上網,卻開通手機銀行的用戶來說,流量費用卻成為又一個制約因素。
3.手機銀行服務內容少,支付功能不足。從理論上講,手機銀行應該是可以集賬戶管理、轉帳匯款、存取款、投資理財、代繳費、信用卡等各種銀行服務功能,完全可以實現一部手機管理俱所有的金融賬戶,滿足全部的理財和消費等需求,但是現在手機銀行仍處于發展階段,國內多數銀行開通的手機銀行還是停留在消費、轉賬的層面上。在國外,電信運營商與電影院、餐廳、航空公司等第三方都建立合作關系,實現了手機網上訂餐、訂座、訂票等多種服務,在日本還可以使用手機輕松購買可口可樂等生活用品,而在我國,手機銀行業務由于受到技術、合作伙伴等多方面的制約,還缺乏類似的個性化服務。
4.使用不夠便捷,缺乏個性化。在國內,使用手機銀行業務時,相當部分用戶,特別是部分年齡略大或農村的用戶,對手機和網絡操作不夠熟練,再使用手機銀行時往往感覺到非常困難,許多用戶開通手機銀行后,發現登錄速度慢、上網速度慢、頁面操作復雜等問題,而且各家銀行推出的手機銀行業務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大多雷同,沒有特色,這也制約著手機銀行的推廣應用。
5.手機銀行業務相關法規制定問題。目前,手機銀行給移動運營商帶來了比較新的特點,但是,銀行與移動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設施、法律法規等仍尚不完善,而且客戶通過電子媒介所達成協議的有效性也具有不確定性,這些都會引起手機銀行的法律風險,使得原有的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無法對在線交易實施有效監管,從而導致虛假交易、假冒行為、手機詐騙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屢發生。當前,手機銀行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與之與適應,因此,在開展各項手機銀行業務時仍處無法可依的狀態,其存在潛在風險不容易忽視。
二、手機銀行業務發展的對策建議
1.加大研發力度,進一步提高手機銀行的安全性。當前,各類木馬病毒、鉤魚網站及垃圾網站眾多,對手機銀行構成嚴重威脅,手機銀行的安全性并不低于網絡銀行,一方面,銀行要加大對手機銀行業務的資金、設備的投入,解決手機銀行的技術難題和手機配套設置問題,提高手機銀行在不同終端和模式上的適用性;另一方面,手機銀行的技術是在計算機軟件、數據庫、數據存儲及網絡等多項技術的基礎上完成,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會給手機銀行帶來災難性后果,因此,為了進一步推廣手機銀行,促進手機市場的繁榮,銀行要與運營商、軟件公司等積極展開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共同解決手機功能瓶頸,優化手機銀行的創新能力,不斷更新銀行系統平臺及網絡架構等,提高手機銀行的安全控制能力,以適應手機銀行業務發展及平臺安全運行的需要。
2.健全手機銀行的安全機制,有效防范風險。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網絡監管,盡管我國目前已出臺《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導》等相關法規,雖然將手機銀行業務、個人數字輔助銀行業務也納入監管體系,但是在收付結算、資金管理、在途資金利息歸屬等方面仍在很多不明確地帶,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相關部門應對手機銀行的安全驗證方式進行檢驗,并研究新型的安全支付工具,使用有效的安全認證方式,進一步優化手機支付、轉賬、理財的安全性,有效防范各類風險,徹底打消客戶的使用顧慮。
3.減少服務費用。一是調整定價策略,銀行方面通過與運營商聯系洽談,提供自選套餐等方式降低流量費用,降低信息服務費用,并且增加按次收取服務費用的模式,二是進一步簡體操作流程,減少下載及操作過程中的流量費用,同時,銀行進一步規范手機銀行的技術標準和服務標準,實現銀行間的跨行操作和資源共享,從而快捷、高效地為客戶服務。
[關鍵詞]電信行業;用戶欠費;信用管理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和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我國市場上的總體信用交易規模在不斷擴大,市場上信用經濟成分也在不斷擴大。自1999年以來,政府開始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并在2003年制定了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建立企業信用管理制度,達到降低企業信用風險的目的,最終贏得市場競爭的優勢。但是,由于我國長期處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市場經濟發育不充分,市場信用交易不發達,社會信用意識依舊十分淡薄,導致我國整個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明顯滯后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靶庞梦C”成為繼“金融危機”后的常見詞匯。
一、我國電信行業消費者信用管理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電信行業進入高速發展期,每年以高于GDP增長速度幾倍的速度快速增長。但是隨著電信市場化進程步伐的加快,電信企業對用戶信用管理水平的滯后已成為影響行業發展的主要因素并逐漸凸顯出來,這已成為制約電信行業成長的一大“瓶頸”,并嚴重制約了企業的競爭和發展。
由于我國電信企業提供的是電話通話等信息類服務,所以大多電信產品采取的是先消費后付款的營銷方式,因此,在社會信用意識淡薄的大環境下,在沒有完善的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立的條件下,用戶偽造假身份證辦理入網或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入網,以及用戶在住址搬遷后原來的電話號碼不再使用等導致用戶欠費的情況越來越嚴重。中國6家運營商目前背負的用戶欠費已遠遠超過2002年統計的200億元。
二、我國電信行業消費者信用管理水平滯后的原因分析
信用管理屬于建立在制度建設上的軟科學范疇,帶有很強的實踐性。我國電信市場存在大量的消費者信用失信問題,導致用戶欠費情況嚴重。在這現象的背后原因比較復雜,涉及企業內部環境和社會外部環境,有自身信用管理的問題,也有辨別消費者信用的問題,是社會大環境下信用體系缺失以及企業內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共同作用的結果。
(一)社會普遍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規范
我國信用經濟起步較晚,在社會上沒有樹立起以講信用為榮、不講信用為恥的信用道德評價和約束機制。因此,相當多的電信用戶普遍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觀念,用各種手段賺取電信企業管理不善的的漏洞,惡意拖欠通信費用。
(二)國家缺乏信用方面的立法機制
信用匱乏、失信行為之所以產生,關鍵在于缺乏相關的法規和準則,讓違約者鉆了空子。在立法方面,《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然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但這些仍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約束,針對失信的立法明顯滯后。同時,無法可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也相當嚴重。因此,在實踐中失信的成本低,導致了社會信用缺失現象嚴重。
(三)電信企業內部尚未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機制
從電信企業來講,由于受到傳統運營模式的影響,認為投資是取得市場競爭制勝的法寶,誰的投資快、誰的網絡容量大、誰的規模大,誰就能吸引更多的用戶。同時,由于電信企業當前所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企業不得不到處尋找可以挖掘的用戶,以市場中得到每個可以得到的客戶為市場經營目標,間接地將風險提高到最大。但是信用管理卻是要減少欠費風險為最終管理目標,兩者顯然相矛盾。因此電信企業為謀求更大的用戶規模,對企業信用管理不重視,表現在大多電信企業沒有設立專門的內部信用管理部門、機構或人員,更談不上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信用管理機制,信用政策單一,根本不能滿足當前控制用戶惡意欠費風險的需要。
三、加快我國電信市場消費者信用管理制度建設的對策
電信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是社會企業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電信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和必要條件,更是實現“電信強國”目標的重要支撐和不竭動力。因此,加快健全電信市場,乃至全社會的信用制度建設促進電信行業的健康發展,提升電信企業的信用管理水平已迫在眉睫。
(一)重視個人信用道德觀念的培育
對于市場主體來講,信用要成為其進入市場的入場券和無形財富,必須讓失信者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不講信用的道德責任。個人信用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因此要大力加強公民信用道德教育,倡導誠實守信的理念和價值觀,使人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明禮守信的公民”。要加強信用道德建設,提高公民道德素質,政府和新聞媒體在這一建設過程中應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各級政府部門須結合實際,選準載體,組織開展好各具特色的信用道德教育和實踐活動。把誠信教育和道德實踐結合起來,突出解決文明意識差、信用觀念淡薄等問題。另一方面,新聞輿論監督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發揮著日益凸顯的作用,媒體成為新聞輿論監督的最有力代表。如今,媒體在信息傳播、渠道溝通方面的能量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大。因此媒體要充分發揮應有的傳播作用,從基礎教育、培養公民意識入手加強宣傳力度,營造信用輿論的氛圍,使消費者能自覺注重個人信用道德的培養,建立符合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有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觀念。
(二)加快信用制度的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體系
加快信用制度的建立,已受到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如何建立社會信用制度和電信市場信用體系,這些都需要有法律的依據。建立信用立法制度,將使最大程度保障企業利益不受侵害成為可能,同時也可協助企業在經濟交易活動中,能夠及時地辨別交易對方的真實面目,從而保障每次交易都能使交易雙方獲得利益。所以,要通過立法,依靠法律的力量來規范個人或企業的行為。目前,就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在一些發達國家有著一套成熟的經驗、做法。因此,我們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借鑒其他國家相關法律的基礎上,與國際的市場游戲規則接軌,加快信用的立法工作,讓法律法規對電信企業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大的規范和約束。
(三)建立配套的跨行業信用管理體系
2006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信息產業部已聯合發文,就商業銀行與電信企業共享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有關問題做出了指導性意見。這已表明手機和固話的欠費信息也將作為個人征信數據的組成部分納入個人征信體系。這在建立全國的征信體系和網絡化的征信數據庫的工作進程中已率先邁開了一大步。但這遠遠不夠,為了保證信用法律的施行,應綜合運用行政的、法律的和商業化的手段,依靠先進的信息技術,逐步收集、處理分散在公安、工商、稅務、銀行、電信行業內各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及相關信用記錄,建立配套的覆蓋全國的征信體系和網絡化的征信數據庫,通過依法對信用數據的采集、匯總、整理、保存、評價等環節,實現不同系統之間的資源共享,使分散在各部門的信息源得到歸檔整合,充實完善企業信用數據庫,可以有效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四)電信企業內部要建立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電信企業要擺脫傳統思想的束縛,重視企業內部信用管理的建設。按照信用管理體系一般建設原則,圍繞事前防范、事中監管和事后處理三個部分,建立和完善用戶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并應由專門設立的信用管理部門來全面承擔信用管理工作。
1.在信用管理和市場營銷中找到平衡點
營銷政策與信用風險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關系,兩者是矛盾的結合體。前者是從市場中得到每個可以得到的客戶,間接地將風險提高到最大;后者是要減少欠費風險,間接地鼓勵壓縮收入。因此,必須將兩者有機結合起來,制定完整的信用營銷戰略。將被動賒銷變為企業主動的授信過程。電信企業在制定營銷策略須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轉貼于
第一,企業采用信用方式的基本目標是為了建立與重要客戶長期、穩定的關系。只有那些有價值、有潛力的客戶,企業才有必要考慮采取后付費方式或給予相對較高的信用額度。對于高風險的用戶,電信企業可以設計出不同的支付手段對他們的支付風險進行管理,如采用預付費的方式,可以將風險轉移到客戶自己身上。
第二,在行業內存在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信用方式應是企業戰勝競爭對手、取得綜合競爭優勢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手段。因此,企業在競爭策略上,必須對自身與競爭對手間的比較優勢和劣勢做出全面的分析,才能恰當地制定信用政策。
第三,企業選擇信用方式的根本目標在于最終利潤的增長。
綜上所述,電信企業制定營銷政策必須兼顧“促進銷售額增長”和“保持應收賬款合理比重”這樣兩個目標的均衡和一致。偏重一個目標而忽視另一個目標的做法將導致企業利益的損失。
2.重視客戶關系的管理
客戶管理是進行企業信用管理的前提。因為每一筆銷售都可能對企業帶來風險,企業必須做到對每一個客戶心中有數,基于此再做出正確、合理的判斷,這樣才可以保證信用銷售的成功。此外,現代信用風險管理理論中有一條基本的論斷,即通過對客戶以往表現的總結和歸納,可以判斷出其今后付款表現的趨向。因此,為達到信用管理的終極目標——降低企業信用風險,客戶管理的基本內容就應包括如下幾方面:
(1)客戶檔案的建立
通過用戶有效身份證件的核查、系統判斷證件真假以及客服人員回訪或者實地調查,盡可能采集到安全客戶的信息,并按照用戶檔案建立的相關原則完成對客戶信息的收集和存儲。
(2)客戶的評價
客戶信用征信的核心任務就是對客戶的信用風險做出科學的評估和預測。眾所周知,決定或影響客戶信用狀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通常情況下,電信企業對客戶信用狀況的判斷主要依賴于業務人員或管理決策人員的主觀經驗性評估。這種評估由于主觀因素影響及評估方法不科學,往往會偏離客戶的實際情況。因此我們在給用戶進行信用評級時,在結合經驗、歷史數據等相關數據的基礎上,使用一系列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對客戶信用程度做出較為客觀的判斷。在此基礎上進行用戶的授信工作。
(3)客戶的優化
有了對客戶的正確評價,電信企業就可以對每一筆信用交易中作出正確的選擇。但這并不意味著客戶管理的結束,從長期的角度來看,如何幫助企業降低客戶的風險也應是客戶管理的重要職能之一。客戶的優化就是通過對所有客戶進行長期的考查和比較,進而找出企業的優良用戶,并以此為標準來指導進行用戶的開發和篩選,從而使企業有一個良好的用戶群。
3.建立完善的話務數據分析制度
建立完善的話務數據分析制度是電信企業有效降低潛在欠費風險的辦法之一。電信企業應圍繞“明確目標及時分析研究數據后續執行結果反饋結果處理”的數據分析的原則,建立相應的話務數據分析制度。通過對不同類型用戶數據指標、零次戶數據指標、高話務數據分析指標等相關指標的分析,盡可能地在支持有價值、有潛力的客戶的同時,控制和減少高風險客戶,把壞賬損失控制到最小。
4.建立相應的用戶預警機制
多元化地利用企業與用戶溝通的平臺,如短信平臺等,定期向用戶發送相關用戶須知信息,其中包括及時繳費信息提醒、繳費渠道相關的介紹、計費賬期說明等。
5.加強催欠工作體系的建設
逾期賬款的追收是企業信用風險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體現企業信用管理效果的關鍵步驟。從信用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應更為重視逾期應收賬款,尤其是在形成的初期。如果重視不夠,逾期欠費會很容易轉化為呆賬或壞賬。因此在加強催欠工作體系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完善企業內部的催欠工作流程
催欠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如果要催收到位,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一定不能馬虎。從催欠人員的培訓、欠費數據的分析、全面欠費原因的分析、拖欠特征的研究、不同催欠方法的選擇,到信用管理部門內部催欠工單的派發等等,都應有制度化的配套工作流程,這樣才能提高催欠的工作效率。
(2)采取催收外包的方式
由于電信行業的欠費具有金額小、欠費用戶多、用戶分散等特點,因此催欠工作會相對復雜。電信企業可以利用社會力量,將催收工作進行外包,這樣可以解決電信企業催欠人員少、精力不足的問題,對催收工作可帶來明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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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P2P網絡借貸;法律風險控制;法律關系
一、純粹從事點對點服務的P2P平臺
純粹從事點對點服務的P2P平臺屬于信息平臺,其法律定位屬于廣告者,的信息是金融供求信息,因此,也存在巨大法律風險?!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二、采用債權轉讓模式的P2P平臺
P2P網貸平臺在工商局和電信局注冊的經營范圍多為“金融咨詢”和“信息服務”業務,并沒有取得向公眾募集資金的資質。P2P中的專業放貸人與債權轉讓模式是當前國內P2P行業中比較普遍的服務模式,其中以“宜信”網絡借貸平臺最具代表性。
宜信運作模式是指出借人本人既不直接或者也不以其他間接地方式參與借款人身份信息和資產信用狀況的審核,同時出借人也不直接與借款人簽訂任何形式的借貸合同,出借人只是與宜信的第三方簽訂一份債權轉讓合同。在這份債權轉讓合同中,宜信向出借人做出承諾,如果出現借款人到期不還借款的情況,宜信不僅會賠償出借人出借的全部的本金,還會賠償相應的利息。從宜信模式可以看出,P2P專業放貸人與債權轉讓模式就是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采用第三方先行放款給借款人,再由該第三方將債權轉讓給出借人并提供擔保的模式,與小貸擔保模式相比,這種模式增加了一種債權分割與轉讓的法律關系。
在這個模式的個人借款合同中,第三方將擁有的對借款人的債權進行分割從而以部分的形式讓與給出借人,從形式來看我們可以發現這個形式類似資產交易或證券化的雛形,轉讓貸款債權的行為,是否會構成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某種證券形式。將一位出借人的資金同時借給很多借款人;或是將一筆較大金額的借款分成許多份,由不同的出借人來認購,而這種借貸是否構成債券型理財產品是個問題。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我國對證券是進行縮限解釋的,即我國的證券僅限于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從相關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在國務院沒有認定前,受立法的限制,網絡借貸平臺的轉讓債權模式目前無法納入證券的監管范圍。
三、基于P2P的小貸擔保模式一紅嶺創投
基于P2P的小貸擔保模式就是指網絡借貸平臺在居間服務同時還提供貸款擔保服務,以這種模式進行經營和管理的代表性網絡借貸平臺是“紅嶺創投”?!凹t嶺創投”的小貸擔保模式的基礎是設立一個資金池,資金池的資金來源多樣,包括平臺自投資金,借款人凍結資金等從而確保資金充足,在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本金時,平臺就從資金池里提出資金來歸還出借人的資金,減小了出借人的投資風險,此外紅嶺創投除了設立資金池,還成立了自己的擔保公司,還可以由自己的擔保公司歸還出借人的本金,當然與此同時,“紅嶺創投”收取的費用除了一般網絡借貸平臺收取的基本服務費,還向客戶收取擔保費用。
從紅嶺創投模式可以看出基于P2P小貸擔保模式其本質就是在P2P借貸基本模式(中介模式)基礎上增加了平臺擔保,其包含的法律關系只是比基本模式(中介模式)多了一個平臺與出借人之間的擔保法律關系。
四、P2P作為居間法律平臺的風險
P2P作為居間服務平臺,也應遵守合同法對居間合同的相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了居間人的如實報告義務,即意味著如果P2P平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借貸雙方利益的,不僅會喪失其報酬請求權,同時有可能被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居間人報酬不應受四倍利率限制。門檻低,期限短,收益高是投資者選擇P2P平臺的有力動因,盡管互聯網金融仍面臨著超高的風險和不確定性,但由于P2P平臺自身獨有的優勢,很多人仍然愿意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在互聯網平臺進行投資,尋求短期內的高利率回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币虼耍糠謱W者認為P2P平臺也有可能碰觸到“高利貸”的法律紅線,很多法院也以居間報酬約定的利率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P2P平臺的中介服務費不應受四倍利率的限制。原因在于,P2P平立于借貸雙方,對借貸合同并無介入權,平臺簽訂的應屬于居間合同,而四倍標準是對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與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無關。對此,最近的司法實踐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閩民終字第399號判決也支持了筆者的觀點。福建高院的判決支持了以中介費名義收取的借款費用,且認為不受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不應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規定的約束,但福建高院認為中介費只限于借款期間,而不支持對逾期付款期間也收取中介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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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P2P;債權轉讓;網絡借貸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5月6日
一、債權轉讓模式下P2P網貸運營模式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借款人向平臺發出我要欠款的意向,由平臺對借款人信用審核,然后由屬于P2P網貸平臺的專業放貸人先行出借資金,當有理財能力并有投資意向的出借人(理財客戶)向平臺申請投資理財的時候,再由專業放貸人把已經和借款人生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移給出借人。這樣就完成了債權關系的轉讓,同時也形成了債權轉讓模式下的P2P網絡借貸。
債權轉讓模式被認為并非傳統意義的P2P借貸,因為借貸雙方并沒有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是由屬于第三方平臺的專業放貸人的個人先行放貸,再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這好像違反了P2P“Peer to Peer Lending”的真正內涵。但其實不然,其專業放貸人只是承擔了中間人的角色,本質上仍然是個體對個體的借款,所以從整個運營模式看仍然屬于廣義的借貸范疇。
二、債權轉讓模式下P2P網絡借貸面臨的風險
P2P網絡借貸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以及政府監管部門的不到位,再加上其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還屬于一個摸索過河的階段,各方面都不成熟。債權轉讓模式下的P2P網絡借貸更是中國一個獨有的產物,并沒有外國的先進經驗可以借鑒,所以其面臨的風險更值得我們去注意以及加強風險管控的能力。
(一)政治法律與監管風險。政治法律與監管風險其實并不屬于債權轉讓模式的P2P網貸的獨有風險。但是既然它是作為我國P2P網絡借貸中一種具體的運營模式,那么政治法律與監管風險也同樣不能逃脫。雖然我國現在有《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擔保法》等法律對P2P網絡借貸進行約束,具體情況如表1,并且在2015年12月29日另行頒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但是,僅2015年出現問題的平臺數就有896家,涉及的投資人數為17.8萬人,占總投資人數比3.1%,涉及貸款余額87.6%,占總貸款余額比例2.0%。這里所提到的“出現問題”是指包括跑路、詐騙、限制提現等問題。這些問題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規以及政府監管的缺失。雖然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對P2P網絡借貸的相關風險予以了提醒,銀監會相關人員也發表了對P2P監管思路的看法,但是監管部門并沒有出臺有關P2P網絡借貸的具體監管制度,甚至沒有明確表明P2P網絡借貸的監管主體。并且隨著P2P網絡借貸的蓬勃發展,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出臺的政策的效果可能會因為缺乏完整的統計數據而弱化。另外,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管,P2P網絡借貸的發展受制,各種業務模式自成一體,同一模式的不同平臺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表1)
(二)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是指市場由于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產生了劣等產品驅逐優等產品,進而出現整個市場產品平均質量下降的現象。貸款者由于時間和空間等方面的限制,獲得和識別借款人的真實信息的能力有限,這就產生了P2P網絡借貸平臺上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因為信用等級低而導致融資困難的借款人極有可能取粉飾財務狀況、掩飾真實信息等手段來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級,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而貸款人在無法識別真實信息的情況下,傾向于選擇提供更高利率的借款人。這樣,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信用風險也就應運而生了。
道德風險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交易中,一方參與者不能觀察到另一方參與者的行為選擇或當觀察成本太高時,一方行為選擇的變化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當借款者從貸款者那里得到貸款后,兩者之間就簽訂了契約,形成了一種委托―關系。貸款者(委托人)的利益要靠借款者(人)的行動來實現,但貸款者一般不參與借款者的投資管理決策和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這就給借款者向貸款者隱瞞信息提供了機會,當借款者和貸款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借款者就可能利用這種不對稱信息做出對貸款者不利的行為選擇,道德風險就此產生。
(三)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主要表現在借款信息審核、資金管理、投標保障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上。債權轉讓模式的P2P網絡借貸主要采用的是線下的運營模式,其一般模式是線下投資,線下審核,線下借貸;分理財端和貸款端兩種機構合并運營,這其中就會涉及許多諸如理財端銷售人員不誠信出售理財產品等人為因素。另外,P2P網絡借貸平臺資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容易造成平臺自有資金和投資者資金的混淆,造成資金管理方面的低效率以及資金混淆帶來的流動性和攜款潛逃風險。
(四)非法集資與跑路風險。債權轉讓模式的P2P理財屬于非純平臺式的P2P理財平臺,這樣就會很容易產生非法集資風險。2015年6月就有京銀財富、蘇豐創投、順昌財富等P2P平臺關站失聯。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像銀谷財富這樣的公司,其公司結構是由母公司東方銀谷,子公司銀谷財富、銀谷普惠等子公司構成。其在母公司東方銀谷形成資金池。在中間賬戶監管不利或是不到位的情況下,就會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也就會很容易出現“跑路”風險;第二,債權轉讓模式的P2P網貸是由專業放貸人先行出借資金,然后再把債權轉讓給理財客戶的投資模式,這就要求專業放貸人的資金能夠保持很好的流動性。并且這些平臺采用資金錯配、分散出借的放貸形式,即期限錯配、短貸長投。這樣如果在期內突遇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現的狀況,平臺需要自籌資金來墊付。P2P平臺流動性風險的出現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平臺負責人違法操作的風險;第三,債權轉讓模式中,如果出現債權轉讓非基于真實債權,或債權轉讓先于債權形成,或同一債權重復轉讓等情形,就存在非法集資的風險。
三、債權轉讓模式下P2P網絡借貸風險控制建議
(一)健全法律法規,規范政府監管部門職責。健全法律法規建設應該從行業特點著手?;赑2P網絡借貸模式多樣的特點,在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時應該充分考慮這些模式的運營特點出臺相關法律文件,規范P2P網絡借貸在債權轉讓模式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原則。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認真負責確立監管原則。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客體以及監管工作的合理分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二)整合金融資源體系,提高風險管控能力。國家的金融體系應該是一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機體系,而不應該是獨立的各部分各自為政的局面。筆者認為,國家金融生態體系的簡單實例就是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和證券公司第三方商業銀行的資金托管。依此,應該把P2P網絡借貸特別是屬于非純平臺的債權轉讓模式的P2P網絡借貸納入國家金融生態體系中來,實行商業銀行第三方平臺的托管機制和保險公司的保險承保。商業銀行的第三方托管是為了約束平臺非法集資和跑路的行為;保險承保是為了當平臺因為資金鏈斷裂或是其他一些原因倒閉或是跑路時,能夠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彌補其部分損失。
(三)規范行業銷售行為,加強平臺與客戶聯系。因為債權轉讓模式下的P2P網貸的業務活動采取線下經營的模式,所以銷售人員就會和理財端客戶面對面交流。而公司銷售人員又會有公司業績壓力,當看到一個客戶有能力、有意向卻又有些猶豫的時候,按公司的專業術語叫做“臨門一腳”,公司銷售人員會把這“臨門一腳”踹的非常響,甚至會出現欺騙客戶的行為。P2P平臺應與信貸雙方保持良好的必要聯系,而且這些工作應該由專門部門、專門人員來完成,不應該由理財端的銷售人員完成。因為銷售人員對于客戶的聯系會過多的關注于對于理財產品銷售渠道的開發和自身業績的增長方面,往往忽略了投資者的真正訴求。
(四)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業內相互監督。目前,行業自律主要需要制定涉及下述三個方面的標準,即借款人信息共享、信息披露要求的制定以及對信用評級工作的推進。此外,還需要在P2P整體行業的行業自律組織下設立各個模式的行業自律組織,以規范各個模式的行業情況,做到分層管理,整體監督。為此,需要制定各個模式的P2P平臺公司的運營標準,包括資本金標準、專業人員標準、資金的托管標準、網站安全性標準、營銷宣傳標準以及借貸規則標準等。
(五)明確信息披露要求,規范信息披露內容。P2P網絡借貸的信息披露應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借款人的信用情況;二是平臺公司的經營情況。對于借款人而言,較高的信用等級會使其提供較少數量的特征描述;對于投資人而言,充足的特征描述會削弱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負面影響,增強其對借款活動的信心,從而提高借款人的借款成功率。公司平臺的經營情況也是影響投資者能否放心投資的重要因素,所以平臺應該每月披露一次公司的運營情況,資金借貸情況,以便讓投資者能夠更好地了解平臺的狀況。并且,應該做到借款人和公司平臺披露信息的實用性、確定性和規范性,P2P平臺對于借款人信用評級機制的科學性和評級結果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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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犯罪;刑法;對策
當今社會,信息化高速發展,互聯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諸多方面均存在著深遠的影響。然而,在人們享用著網絡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信息的交互流通也在一定程度上為人們帶來了無法避免的安全隱患。網絡犯罪事件頻發,對人民的信息安全,財產安全乃至生命安全都構成了極大威脅。因此,了解現階段網絡犯罪的主要形式以及明確刑法層面上的相關對策就顯得尤為重要。
1網絡犯罪的概念及類型
1.1網絡犯罪的概念?!熬W絡犯罪”一詞對我們來說并不陌生,但各個國家和地區對其都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與刑法學定的一個或一類具體的,具象的犯罪罪名不同,它在犯罪學上,是對某種特定類型犯罪的界定。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我們通常認為,現階段的網絡犯罪主要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犯罪活動以及針對或破壞計算機網絡的犯罪。其共同特點是均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運用前沿計算機網絡技術實施并進行犯罪活動。這里我們需特別注意的是,我們并不能簡單地把計算機和網絡看作犯罪工具,而需注意到,在某些情境下,它們也可能成為犯罪對象。比如,黑客對目標網絡進行攻擊,威脅網絡安全,傳播違法信息,造成用戶的信息泄露,就是典型的以計算機網絡為犯罪對象的犯罪活動。1.2網絡犯罪的類型。筆者認為,網絡犯罪的類型可根據計算機和網絡的出現形式大致分為以下兩種:第一種是以計算機和網絡為犯罪工具的網絡犯罪;第二種是以計算機和網絡為犯罪對象的網絡犯罪。在定義上,兩者的界定劃分看似明顯,然而在實際案例中,二者往往相互聯系,難以區分。第一種主要造成經濟損失以及信息泄露,例如通過利用先進技術非法操作計算機以達成盜竊、詐騙、竊取商業機密以牟利,甚至竊取國家安全機密,威脅公共安全的目的。然而在此我們需注意,不能籠統地將一切有計算機介入的犯罪活動歸為以計算機網絡為犯罪工具的網絡犯罪。在實際情況中,我們需要注意作案工具的“必要性”,“唯一性”以及“不可替換性”,進一步解釋為:“必須運用計算機完成犯罪活動”,“計算機是犯罪活動中使用的唯一工具”,“計算機是犯罪活動得以完成的必需條件”。第二種犯罪的本質屬性與上述有所不同,是威脅、侵犯以計算機為載體的信息系統的安全,并不是簡單的涉及計算機的犯罪活動。例如,針對計算機硬件設施而進行的盜竊,損壞以及非法侵占,雖然其犯罪對象是計算機,但在此種狀況下,計算機的本質屬性與一般財物并無二致,應當依循一般財產的處理流程,按照既定的客觀事實與具體情況來定罪量刑,筆者認為,其并不能稱之為純粹的“計算機網絡犯罪”。
2網絡犯罪的特點及構成
2.1網絡犯罪的特點。首先,與傳統的犯罪形式相比,網絡犯罪具有成本低,傳播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例如現在廣泛應用的微信、QQ等大眾社交軟件,其傳播成本遠低于傳統的紙媒,其所承載的信息在幾秒鐘內就可以根據傳播者的意愿送達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網絡犯罪的又一大特點是互動性高,變化靈活,難以取證。網絡在本質上是以數字符號排列為載體的虛擬空間,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數字“密碼”,便可以在任何地方使用網絡,IP地址的千變萬化,難以追蹤為實際案例中的取證和偵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此外,由于現今社會的數字化發展,從銀行、電力到軍事、國防,都無可避免地向數字化進程發展和靠攏,一旦這些重要部門被網絡犯罪侵擾,那么后果將不堪設想,這也就間接賦予了網絡犯罪極強的破壞屬性。2.2網絡犯罪的構成。在我國,傳統刑法對犯罪構成體系采取蘇聯模式,即四要件體系:犯罪主體、犯罪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其優勢固然存在,但其缺點仍不容忽視,并長久為學術界所詬病。而先進并趨于完善的德日刑罰體系并不符合現階段的中國國情,從而在我國難以推行。故我國刑法學界構建了一種合乎我國國情,便于司法實踐的兩層次體系。張明楷主張的是“不法與責任”。不法是指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責任是對不法的非難可能性,其在網絡犯罪中同樣適用。只要行為主體主觀行動上通過利用計算機網絡或對其系統及信息進行攻擊,實施了危害行為,產生了危害后果,就可以認定為網絡犯罪。即從“兩層次體系”的角度分析,只要同時具備“客觀要件”,“客觀阻卻事由”,“主觀要件”,“主觀阻卻事由”四個要素并符合網絡犯罪條件,具備網絡犯罪特點,就基本可以判定為構成網絡犯罪,當然,案件的具體審理還應依照實際情況具體分析。2.3網絡犯罪的危害性。正如前文所述,網絡之利弊如同一把雙刃劍。在實際情況中,網絡犯罪的犯罪主體大部分都精通互聯網技術,對于互聯網的漏洞,缺陷都爛熟于心,了如指掌,這無疑給網絡犯罪的預防帶來了極大困難。加之由于網絡犯罪的特點,發現網絡犯罪與查處都極為困難,有相關數據表明,在網絡犯罪案件中,破案率僅占案件總數的5%~10%!如此低的偵破率無疑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威風”,縱容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給社會造成了隱形的巨大風險。從公民個人的角度,網絡犯罪可能造成個人財產損失,誹謗污蔑等更可能對公民名譽造成影響,擾亂公民個人生活;從國家社會的角度,網絡犯罪可能從多個層面上威脅國家安全,侵害社會穩定,其惡劣性不言而喻。
3刑法的相關規定與規制完善
3.1刑法對于網絡犯罪的規定?;厮菪谭ㄖ嘘P于網絡犯罪的規定歷程,我們不難發現,早在1997年,我國刑法就對網絡犯罪進行了第一次真正意義上的正面回應。只不過由于當時時代環境的限制以及立法層面的不成熟,其只是簡單規定了兩項計算機犯罪的罪名,并不能代表現階段真正意義上的“網絡犯罪”。直至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頒布,我國才真正以刑事責任限制并打擊網絡犯罪行為,進一步保護計算機數據與公民信息安全。其在第九條中涉及了計算機犯罪,對285條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增設了285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對于竊取信息,對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以及出售非法程序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明確的刑事處罰規定。擴大了受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增加了計算機犯罪的形式,對計算機犯罪的罪名進行了進一步規范,使人們對于計算機犯罪的認識更加深刻而準確。在此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對新網絡形勢下的犯罪活動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增設了網絡犯罪罪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并對于該罪給出了限定范圍,即“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以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除此之外,對于之前已有的網絡犯罪行為給出了新的范圍,作出了新的調整,擴大了侵犯公民信息罪的適用范圍,使該罪名不再局限于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醫療單位所掌握的個人信息,擴大了行為對象,更好地保護了我國公民的信息安全。3.2相關規制的分析與完善。以非法竊取及使用他人存儲在網絡平臺上的資料為例,筆者認為,對于此類行為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對于竊取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進行論處,并不只是簡單地按照網絡犯罪行為進行定性處理。而對于侵犯財產權的案例,則應結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以盜竊罪處理。對于虛擬財產的損失,筆者以為,由于虛擬財產具有與傳統財產相同的金錢價值,故應享有與傳統財產相同的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據我國最新頒布的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實際運用中,應當將虛擬財產放置于與傳統意義上財產同等地位上進行處理。在與網絡安全密切相關的計算機硬件保護上,依然存在法律空白。有學者認為,盜竊、破壞計算機網絡設備的行為,事實上也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網絡的行為,因此,建議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行為方式中,增加關于物理破壞的行為。目前通行的觀點認為,對于這種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和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在盜竊、破壞網絡設備的同時,侵害其內部存儲數據的,應數罪并罰或以牽連犯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網絡硬件中存儲數據極具價值之情形下,上述方法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有處罰過輕之嫌。另外,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對于生活中常見的盜取公民社交平臺賬號傳播不良信息,給公民生活造成除經濟損失外的重大不良影響的情況并未提及。筆者建議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早日對此條例進行完善與進一步規定。此外,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表示,已滿十四周歲而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需承擔八種重大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這八種犯罪行為中并不包括網絡犯罪。
但隨著教育水平的提高,網絡犯罪逐漸低齡化,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為網絡高手甚至“黑客”。2013年11月,浙江省嘉興市秀水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榮某(未成年)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經偵查,自2012年以來其利用木馬程序非法控制的網站數量達1600余家,計算機系統達22臺之多。榮某主要將其非法控制的網絡權限通過互聯網向他人出售以牟利。更有甚者,如黑客羅棣友,由于其超人的計算機天賦,第一次盜號時年僅七歲。網絡犯罪低齡化已是必然趨勢,而刑法對此確實無法發揮強有力的約束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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