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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的管理,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是指由科技人員自愿結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營和服務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泄露國家的秘密和侵犯國家、集體及他人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
第四條科技、經濟、工商、財稅、金融、勞動人事等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和扶植政策,鼓勵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的興辦和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本市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的統一管理。區、縣科學技術委員會具體負責所在地區的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管理工作。
第二章審批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分為集體、個體和私營三種類型。
集體所有制科技經營機構,財產歸集體所有,按照集體所有制組織原則,共同出資,按勞分配,民主管理,提留公共積累,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個體科技經營機構,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私營科技經營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申請開辦集體或者私營科技經營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專業技術領域和經營范圍。
(二)有8名以上專職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具有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專職科技人員以及必要的財務管理人員。
(三)創辦人須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有發明創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經驗、或者有一定技術專長的非在職科技人員(包括辭職、退職、停薪留職、離休、退休、待業人員)。
(四)從事科技咨詢、服務和培訓業務的,其注冊資金在1萬元以上,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其注冊資金在5萬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設施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明確的組織章程。
第八條申請開辦個體科技經營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專業技術領域和經營范圍。
(二)至少有1名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專職科技人員。
(三)創辦人須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有發明創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經驗、或者有一定技術專長的非在職科技人員(包括辭職、退職、停薪留職、離休、退休、待業人員)。
(四)注冊資金在2000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設施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完整的財務帳冊。
個人合伙開辦的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還須有合伙人簽訂的包括各自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或者合伙終止等事項的書面協議。
第九條申請開辦民辦科技經營機構,應當由創辦人向機構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報告。
(二)組織章程(包括機構宗旨、經濟性質、專業技術領域、經營范圍、人員組成、法人代表、資金來源、財產歸屬、核算形式和分配辦法等內容)。
(三)科技經營機構登記表(由市科委統一印制)。
(四)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
(五)創辦人及專職人員身份證明材料。
(六)申請開辦易燃、易爆、高空、高壓、劇毒、放射性、建筑工程、醫藥、衛生、食品、計量器具等專業領域的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還須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外省市科技人員來滬開辦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還須提交當地鄉、鎮(或者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第十條區、縣科委在接到開辦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的申請后,須在30天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合格的,發給科技經營證書。
創辦人憑科技經營證書向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經審查合格發給營業執照,并到稅務、銀行和公安等部門辦理稅務登記、開立帳戶和刻制印章等手續。
未取得科技經營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集體和個人,不能以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區、縣科委對科技經營證書的管理實行年檢制度。
第十一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使用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與其規模、地位相適應,并反映其所屬行業、經營業務等特點。
第十二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合并、分立、轉業、遷移、歇業,改變名稱、經營范圍、經濟性質或者法人代表等,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歇業手續。
區、縣科委應當將批準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開辦、變更或者歇業等文件報送市科委備案。
第十三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因故歇業,須在辦理歇業注銷手續前,依法繳清應付稅款,歸還銀行貸款,償還債務,并應當按組織章程規定的辦法處理剩余資產。
民辦科技經營機構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擅自歇業,給國家、集體和公民帶來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四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
(二)引進技術和設備的消化、吸收、移植和創新。
(三)開展技術轉讓、科技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中介等業務。
(四)對自行研制開發的新產品實行生產、經銷、服務一體化經營。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技術性業務為主營范圍的前提下,可適當兼營其他非技術性的生產經營業務,但不得享受技術性業務的優惠待遇;并不得從事與其業務無關的商品貿易活動。
第十五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對自行研究開發或者其他享有專有權的技術成果,可以實行技術入股。可以以自行研制開發或者其他享有專有權的新產品和出口產品為龍頭,與其他企業和經濟組織聯營,可以組建企業集團,可以承包中小企業(包括鄉鎮企業)。
集體所有制科技經營機構按規定經涉外經貿管理部門批準,在自己經營的業務范圍內,可從事技術引進、技術出口、對外技術交流、合作開發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等業務活動,可在海外設立銷售網點。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時,必須按《技術合同法》、《經濟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可聘用或者雇用非在職人員為專職人員;也可聘用其他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為兼職人員。
業余兼職人員如需占用部分本職工作時間或者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須經本單位同意,并向所在單位繳納部分兼職收入。
民辦科技經營機構應當與聘用、雇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括工作要求、合同期限、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紀律以及違反勞動合同須承擔的責任。
第十八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實行專業技術職務等事項,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專利、申報發明或者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使用其他單位(包括聘用或者雇用人員的原工作單位)或者他人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以及儀器、設備等,應當取得持有單位或者持有人的同意,并實行有償轉讓或者有償使用,不得剽竊和私自轉讓。
第二十一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可按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申請貸款。
第五章費用和分配
第二十二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業務費用的收取,凡國家已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收費;國家尚無規定的,可以根據該項業務的性質、工作量、技術難易程度、社會經濟效益以及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因素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的技術轉讓、科技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暫免征營業稅。技術中介收入依法征收10%營業稅。
集體所有制科技經營機構的技術轉讓、科技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全年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私營或者個體科技經營機構的收入,按有關的稅收規定納稅。個人收入達到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的數額,應當按國家規定納稅。
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的收入,凡用于擴大科研開發和購置儀器設備的部分,可按有關財務規定辦理。開發的新產品和中試產品,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科委審核并報市科委批準后,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產品稅和增值稅。
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免征的稅款應當用于科技經營的發展。
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的非技術性收入,應當與技術性收入劃分清楚,單獨入帳,并按有關規定納稅。
第二十四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除按規定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工商管理費之外,還須向所在地的區、縣科委繳納營業額的1%管理費,用于民辦科技事業的發展和管理。管理費均在稅前列支。
第二十五條集體所有制的科技經營機構,每年應當提取利潤的40%作為科技發展基金,其余用作社會保險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私營科技經營機構,每年應當提取不低于50%的利潤,作為科技發展基金。
第二十六條集體所有制科技經營機構職工的平均工資和獎金標準,可參照集體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從技術轉讓、科技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等收入中按本市有關規定所提取的津貼和獎勵,不計入本單位的獎金總額。
私營或者個體科技經營機構的職工工資和獎金分配由民辦科技經營機構自行決定,并按規定的計稅工資列入成本費用。
第六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區、縣科委及工商、財稅、勞動人事等部門,應當對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做好服務、管理工作,并督促其按期填報政府部門的各類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辭職、退職到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科技人員和職工,其檔案材料,由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人事部門管理。
第二十九條民辦科技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所在地的區、縣科委責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的民辦科技經營機構。
外地科技人員來本市開設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的,應當按本辦法執行。
本市民辦科技經營機構在外地增設分支機構或者開辦聯營機構的,除在當地登記注冊外,應當向本市原批準和登記注冊的區、縣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縣科技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是指根據*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縣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調控、引導,由縣科技行政部門制訂并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及相關的科技進步活動。縣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列入縣科技計劃,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擔,并在一定時期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項目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公開行政制度。在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科技保密法規的基礎上,公布項目管理辦法,公開受理項目申報,向社會公布確定的項目,向社會提供項目申報咨詢。
第四條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在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中,相關管理人員與項目責任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項目管理實行合同制。所有項目都應當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按合同組織實施、管理經費、監督檢查和驗收項目。
第六條項目管理實行追蹤問效制和績效考評制。在研項目的責任人應當于每半年以及年終向縣科技行政部門報告項目進展、合同執行、經費使用等情況。已完成合同任務的項目由縣科技行政部門按合同條款組織驗收。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作為該單位申報的下一個項目是否立項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申請的項目應符合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求,符合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以技術創新和市場需求為導向,具有技術創新性和經濟、社會意義。
第八條項目申請者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
2、具有實施項目必備的工作基礎和條件;
3、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4、項目負責人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5、申請者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九條縣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審批的方式。項目的立項審批實行項目申請、形式審查、對外公示、可行性評估、縣科技局與縣財政局聯合召開辦公會議審定的審批程序。
1、項目申請:申請者按照縣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要求向縣科技局提交書面申請。
2、形式審查:縣科技局對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縣科技計劃項目的基本要求進行審查。對屬以下情況的項目申報縣科技局在5個工作日之內通知申報單位不予受理或重新申報:
(1)申報內容與之前已立項的項目重復的;
(2)明顯缺乏技術創新性的;
(3)不屬縣科技計劃支持范圍的;
(4)申報資料格式不符合申報要求的;
(5)申報資料不齊全的;
(6)對有關內容表達不清的;
(7)申報單位科技信譽不佳的;
(8)申報單位已承擔兩項以上縣科技計劃項目但均未通過評審(或驗收)的;
(9)不符合縣科技計劃項目的其他要求的。
3、對外公示: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申請,在*科技信息網上公布,設立舉報電話,聽取公眾異議,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情況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依據之一。
4、可行性評估: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項目的技術水平、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意義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可行性評估情況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依據之一。
5、聯合辦公會議審定:在形式審查、對外公示、可行性評估的基礎上,縣科技局與縣財政局聯合召開辦公會議進行集體審定后,縣科技局與縣財政局聯合發文。
第十條縣科技計劃項目分重大、重點、一般三類。項目分類主要根據對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意義、技術水平、產業化及推廣應用前景、項目實施條件等4個方面的綜合評價來劃分。項目分類以項目可行性評估情況為主要依據,由參加聯合辦公會議成員單獨評價、根據評價匯總結果篩選確定。
第十一條縣科技經費原則上對每個縣科技計劃項目都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資助額度根據當年的縣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情況確定,一般為:重大項目10萬元以上(不含10萬元)、重點項目5――10萬元(不含5萬元)、一般項目1――5萬元。
第十二條工作時限要求:
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批。
一、組織形式:
1、以年級學科為單位進行集體備課,雙周一下午放學后開始活動(集體研究課時間由本備課組商議臨時決定,不要利用周一下午的集體備課時間,一個月備課組至少開展一次研究課活動)。內容主要是教材教法的研究,知識點的確定及學法指導。
2、全校以學科為單位進行集體備課,研究教學中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新的教改思路,交流教學中成功的教學經驗。
3、全校語文6個備課組,數學分一二年級、三年級、四五年級、六年級4個備課組,英語為1個大備課組,體育1個備課組,藝術1個備課組。
二、要求:
1、集體備課要做到時間、地點、內容及主備人四落實。
2、由備課組長組織本組教師對所備單元進行深入的教材分析,使教師能準確地把握教材的地位、重難點及教育價值,提高教師個體靈活駕馭教材的能力,并確定由主備人對本單元(或章節)進行初備。
3、以備課組為單位對主備人的備課初稿進行討論、修訂。(主備人應在一周前把所備初稿交到任課教師手中。)這一過程應該真正成為師師互動的課程,主備人介紹了設計思路以后,其他教師可以暢所欲言,肯定設計的精彩之處,同時,對有待完善之處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也可提出不同的設計方案,讓大家共同品評。最后形成的教案要達到:學目標,學重點、難點和關鍵。本學期每個學科要建立單元評估制度。
4、在集體備課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各任課教師結合各班學生和教師個人的實際情況,在備課紙旁注部分,對教案進行個性化的修改。
5、在課程教學完成后,教師要針對教學實踐寫出教后感(或教學反思)。教后感要有針對性,做到言之有物,客觀、實際地總結教學過程中,教師教法和學生學法的成功經驗和尚存的困惑和不足,對今后的教學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各備課組每月要組織一次任課教師教學反思錄交流,,從而真正做到資源共享,相互促進,共同提高,學校每學期在備課組推薦的基礎上,組織一次教學反思錄交流與展評。
6、 教師要把集體備課中研究出的結果運用到自己的教學中,努力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三.注意事項:
1、領導參與并檢查集體備課情況,及時督促各年級各學科認真開展好集體備課工作。
關鍵詞 癡呆 血管性 天智顆粒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09.19.158
資料與方法
2006年以來收治療輕中度血管性癡呆90例,根據長谷川癡呆量表(HDS),簡易精神狀態檢查量表(MMSE)確定智力障礙程度。用HDS檢查法,詢問11項,滿分32.5分,>31分為正常,22~30.5分為輕度癡呆,10.5~21.5分為中度癡呆,
方法:治療組給予天智顆粒,由天麻、鉤藤、石決明、杜仲、桑寄生、茯神、首烏藤、槐花、梔子、黃芩、川牛膝、益母草組成,口服,每次1袋(5g),每日3次,低血壓患者禁服。對照組給予吡拉西坦0.8g,每日3次口服。兩組均以連續服用3個月為1個療程。兩組病例均積極基礎病治療,抗血小板,改善腦循環,應用腦保護劑。病程中有糖尿病、高血壓、冠心病者進行相關藥物治療。
療效判斷標準:治療后比治療前MMSE評分增加>3分為顯效,增加1~2分為有效,增加
結 果
治療效果:兩組療效比較:治療組顯效21例(47%),有效17例(38%),無效7例(15%),總有效率85%(P
不良反應:治療組2例輕微頭暈、惡心、食欲不振,但癥狀輕,不影響繼續用藥,繼續用藥后不良反應消失。
討 論
血管性癡呆分為5種臨床類型,即多梗死性癡呆、大面積腦梗死性癡呆、皮層下動脈硬化性腦病、丘腦性癡呆以及分水嶺區梗死性癡呆。血管性癡呆的危險因素包括腦血管病的危險因素(如高血壓、高血脂、心臟病、糖尿病,普遍性動脈硬化及吸煙等)、卒中,缺血性腦白質病變、高齡及受教育程度低等[1]。血管性癡呆的臨床癥狀分為兩類,一類是構成癡呆的精神癥狀,另一類是血管病繼發的腦損害神經癥狀。
天智顆粒組方源自《雜病證治新義》中的天麻鉤藤飲,方中天麻、鉤藤為君藥,以石決明、杜仲、桑寄生為臣藥,以槐花、梔子、茯神、首烏藤為佐藥,以益母草、川牛膝為使藥。《神農本草經》將天麻歸為“上品”之藥,認為它“久服益氣力,長陰肥健,輕身增年”;現代中醫藥學也認為它屬于抗衰老中藥。
天智顆粒可通過調節神經元凋亡調控基因的表達對神經細胞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天智顆粒除可以通過上述多種機制發揮神經保護作用外,還具有抗炎免疫調節作用,保護神經細胞的線粒體功能。
關鍵詞公共危機管理政策制定困境出路
公共危機管理是我們政府所面臨的一項重大的課題。由于公共政策是政府進行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徑,是運行國家公共權力的具體表現,因此,在公共危機的管理中,科學合理地制定公共政策成為各級政府、眾多學者以及廣大人民所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
一、公共危機管理與公共政策制定
(一)公共危機。
在公共管理學科這一領域里,公共危機,是相對于人類社會生活中正常的社會秩序而引入的一個概念。公共危機的發生,意味著一系列阻止甚至是停止事物正常發展和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不可預測地突然發生和不斷發展,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遠遠超過了正常水平,迫使作為公共管理主體系統核心的政府,必須在極短的時間里迅速做出反應,采取各項措施,確保秩序的盡快穩定。公共危機的首要特征是其具有公共性。突發性和不可預測性是公共危機的又一特征。另外,公共危機的后果具有長期性和不確定性。
(二)公共危機管理與公共政策制定的關系。
1、公共政策的制定是政府對公共危機管理的作為選擇。公共政策是政府進行各項活動的總和,它不但是政府進行政治性統治的基本工具,也是政府管理社會的重要手段。在如今公共危機經常發生的現代社會,妥善完全地應對各種公共性的危機已經成為公共政策制定的主要特征。
2、公共危機管理給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出了新的特殊要求。現時期,政府危機管理的核心就在于如何在危機的情境下科學合理的制定公共政策。一旦公共危機發生,其就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測性、時間有限性等特點,這一決策形勢向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提出了諸多嚴格和苛刻的要求。也就是,只有在滿足了這些嚴格苛刻的要求的前提下,政府才能制定出高質量的科學合理的公共政策,才能成功地應對公共危機的發生。因此,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制定公共政策首先是要做到迅速決策,其次要注意權力的高度集中。
二、公共危機管理中政策制定的困境
(一)決策者的分析判斷與危機的真實情況有出入。
科學制定政策的起點是首先要準確地判斷公共問題是否確已演變成具有危害性的公共危機,并以此判斷作為政策制定的根絕。這就要求政府要及時準確地收集各種實時信息,并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及時的辨別和分析。然而,在這一時期,發生的危機還并未完全暴露,對信息的收集存在有很大的難度,另外,信息的準確性和數量均不完備。由于難以收集到準確的信息,難免的,政府的分析判斷和決策有會有很大的出入。所以,一方面,政府可能會延誤時機,導致錯失解決危機的最好時機;另一方面,如果盲目的出臺政策,到最后可能不但于事無補,反而可能會加重危機的蔓延和危害。
(二)危機情勢多變與方案規劃滯后的矛盾。
由于危機的爆發往往具有突發性和緊急性,這就決定了政府決策部門必須在極短的時間里,在不能完全確定真實情況下作出關鍵性的決策和方案規劃。因此,危機決策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決策,具有一旦做出就不可逆轉的特性,它要求在有限的時間以及有限資源的約束下迅速作出重大決策和做出快速的反應。在通常情況下,危機造成的客觀情勢是:給予決策的時間十分緊迫;大眾及媒體強烈的政策訴求給予政策制定者巨大的社會壓力和輿論壓力;危機發展具有的動態、模糊和多變的特點。這一客觀情勢往往使政策的制定落后于多變的危機發展。另外,危機發生后,政策制定者在主觀上很容易就出現“主體盲思”的思想。
(三)政策制定周期與危機發展周期的不協調。
同一切事物發展的規律一樣,公共危機的發展也是一個從發生到發展到最后結束的過程。在公共危機發展的各個階段,都會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因此,在處理危機時,可以根據其不同的特點來制定不同的政策。但是,最好的還是在危機的初期,不經過成長和成熟階段就消除危機。然而,事實上,人們往往是等到危機爆發后才著手處理危機。由于危機的發展與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種動態的關系,因此有許多危機的產生都或多或少甚至完全與失誤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有著密切的聯系。這種危機發展周期與政策制定周期的不協調,很容易就造成公共政策的制定很難完全有效地應對公共危機的發展。
三、探尋走出公共危機管理中政策制定困境的出路
(一)努力提高政策制定者素質。
一般情況下,能否成功應對公共危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共政策質量的高低,而公共政策的質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于公共政策制定者的素質。作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一定要加強政策的學習。政策學習主要是指政策的制定者要學習有借鑒意義的以往政策以及其他政策,同時要根據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和新的情況、新的對象,有意識地去改變完善政策技術和政策目標,從而最終提高制定政策的能力的過程。政策學習包括兩種類型:內生的政策學習和外生的政策學習。內生的政策學習是指內部體系的學習,是在較低層級上的調整政策,外生的政策學習則是內部體系與體系外部之間,圍繞著特定政策的制定而發生的多方面的互動。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特別強調對危機過后的學習,這樣的學習是提升政府能力的重要途徑。然而,并不是每一個政府都能在危機中學習并最終成功地促進政策的轉變。
(二)加強對公共危機的科學認識。
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公共危機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經常發生的事件。面對不斷發生的各種危機,決策者們既不能談“危”色變,也不能放松警惕小視危機;不但要看到危機對社會的嚴重危害,從保證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的高度去重視危機,也要意識到危機中潛藏著的發展機遇。實際上,危機往往可以促進社會的協調發展,就如同地殼內的能量有時會以地震的形式釋放出來一樣,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內部的能量常常也以公共危機的形式釋放出來。決策者或者政策的制定者,一定要正確地認識危機,只有正確的認識危機,才有可能“轉危為機”。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99]4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專項用于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
第三條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從所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回收的資金和社會捐贈的資金。
第四條引導基金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原則運作。
第五條引導基金的引導方式為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
第六條財政部、科技部聘請專家組成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的項目進行評審;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對象
第七條引導基金的支持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注冊后5年內總出資額達到1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三)有明確的投資領域,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累計5000萬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至少3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
(六)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七)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八)不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項條件;
(二)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管理的創業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的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主要從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服務和融資服務,且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五)、第(六)、第(七)項條件;
(二)具有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
(三)有至少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正在輔導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不低于50家(以簽訂《服務協議》為準);
(五)能夠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固定的經營場地;
(六)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或委托管理的投資累計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導基金支持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5%以上。
第三章階段參股
第十二條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時,可以申請階段參股。
第十四條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五條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購買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六條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
(二)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三)在引導基金參股期內,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
(四)引導基金不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情況擁有監督權。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年度專項審計。創業投資機構未按《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約定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五)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四章跟進投資
第十七條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
第十八條創業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后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
第十九條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管理。
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引導基金按照投資收益的50%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余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第二十二條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股權退出由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五章風險補助
第二十四條風險補助是指引導基金對已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
第二十五條創業投資機構在完成投資后,可以申請風險補助。
第二十六條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七條風險補助資金用于彌補創業投資損失。
第六章投資保障
第二十八條投資保障是指創業投資機構將正在進行高新技術研發、有投資潛力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確定為“輔導企業”后,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資助。
投資保障分兩個階段進行。在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后,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前資助;在創業投資機構完成投資后,引導基金對“輔導企業”給予投資后資助。
第二十九條創業投資機構可以與“輔導企業”共同提出投資前資助申請。
第三十條申請投資前資助的,創業投資機構應當與“輔導企業”簽訂《投資意向書》,并出具《輔導承諾書》,明確以下事項:
(一)獲得引導基金資助后,由創業投資機構向“輔導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的主要內容。輔導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二)輔導期內“輔導企業”應達到的符合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條件;
(三)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雙方違約責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引導基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第三十二條經過創業輔導,創業投資機構實施投資后,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可以共同申請投資后資助。引導基金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輔導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后資助。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的費用支出。
第三十三條對輔導期結束未實施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應分別提交專項報告,說明原因。對不屬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資意向書》和《輔導承諾書》履約的,由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資前資助資金,并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的創業投資機構和“輔導企業”名單。
第七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科技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引導基金項目評審規程;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
(三)根據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審定所要支持的項目;
(四)指導、監督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對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的運作情況進行評估,對獲得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第三十五條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依據評審標準和評審規程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引導基金項目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申請引導基金的項目進行受理和初審,向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
(二)受財政部、科技部委托,作為引導基金出資人代表,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負責實施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退出工作;
關鍵詞:著作權法;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創設與發展
(一)國外創設及發展歷程
20世紀60年代,瑞典、芬蘭、丹麥等北歐國家為實現社會公益、更大限度地利用作品創設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即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將集體管理組織與會員協商達成的協議也適用于非會員著作權人,使用者按協議規定向非會員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北歐幾個國家適用該制度限制在電視節目廣播、有線電視信號轉播、以教育和商業為目的的復制圖形以及圖書館的特定使用等領域。在之后,俄羅斯聯邦的《民法典》第1242至1244條規定了這項制度。歐盟在1993年的“指令”①中規定了廣播權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英國于2014年10月在立法中授權國務大臣根據合理申請許可著作權中介機構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北歐幾個國家在瑞典之后陸續創立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各國對該制度的立法雖然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存在許多共通之處。首先,對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具有嚴格的資格要求,一般需要具有廣泛代表性,能代表廣大著作權人的利益。其次,給予非會員著作權人與會員同等權利,支付非會員著作權人的報酬是依照和會員協商制定的許可使用合同確定的,禁止歧視或給予非會員著作權人差別對待。再次,將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限定在特定領域之內,并用法律形式明文規定,防止該制度適用的不當擴張。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賦予非會員排除適用機制,非會員可以出于各種原因考慮退出集體管理,時間完全不受限制,且有權就已被使用的作品要求集體管理組織轉交代收報酬。2006年俄羅斯新修訂的聯邦《民法典》具體規定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條件經過國家授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代非會員著作權人收取報酬。其行使權力的范圍限定在法律規定的幾個特殊領域:如已發表的音樂、戲劇作品的演出、播發權;文學、音樂作品手稿的追續權;錄音、音像制品的復制權、取得報酬權;表演者、錄音制品的取得報酬等權利。同時,也規定了非會員著作權人拒絕集體管理的權利,他們有權在任何時間書面通知集體組織,部分或全部退出集體管理。即使非會員著作權人未曾拒絕集體管理,集體管理組織必須給其提供足夠的保護措施,向其轉付合理的所收取使用者的費用。除此之外,該集體組織還受到聯邦行政機關的嚴格監督,每年按法定程序以報告形式向行政機關匯報自己的情況,并在全國信息媒體公布,接受整個社會的監督。
(二)國內提出背景
2011年7月,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正式啟動。國家版權局提出的草案第一稿中,規定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首次在中國引入這項制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從2001年第一次著作權法修訂正式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地位和性質起算,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僅僅走過近二十年的時間。雖然,在1992年已經建立了音樂著作權協會,但其組織機構并不完善,也無專門法律規范,導致在很長時間內作用甚微。隨著2005年《著作權法集體管理條例》的實施,2008-2010年間音像、文字、攝影、電影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相繼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由于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發展時間短,沒有像其他發達國家那樣經過各方利益主體之間的相互博弈、妥協才形成的歷史傳統,自身管理水平有限,且著作權人的作品保護意識相對薄弱,導致許多本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并未受到有效保護。明確的著作權人的作品保護情況尚且堪憂,更不要說那些尚在保護期內但著作權人不明的“孤兒作品”②了。基于此,在第三次著作權法修訂之際,國家引入了延伸性著作權集體保護制度,將那些非會員著作權人的作品也納入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保護范疇中來。在2012年12月國家版權局制定的《著作權法》草案(送審稿)中,明確將集體管理制度延伸到自助點歌系統所涉及的非會員作品。
二、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適用的懷疑與可行性
本文對于理論界關于延伸性集體管理在中國適用的懷疑進行了探究,從以下幾個方面闡釋了該制度在我國的可行性。具體如下:
(一)符合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現狀
在著作權草案中首次提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受到以音樂界為代表的廣泛質疑,他們認為我國目前尚未達到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水平,盲目仿效北歐國家引進該制度,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我國著作權領域現在確實存在一些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沒有能夠廣泛吸納會員,大量著作權人及相關權人游離在集體管理制度之外。導致著作權領域,創作者的權利沒得到保護,投資沒能收回,作品未得到充分利用,嚴重影響了文化、藝術、科學相關產業的發展。正是在此種情況下,引入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可以將大量未加入集體組織的作品給予有效保護。對于“孤兒作品”,著作權集體組織可以利用自身先進的專業技術,找到該作品的權利人,將報酬支付給他,即減少了使用者因不確定權利人而害怕侵權放棄使用的情況,又將合理的報酬付給了權利人。對于由外國人創作的作品,使用者想要憑借自身力量找到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其作品存在很大困難,加上很多外國著作權人未加入我國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此時也可發揮其作用。在如今的信息網絡時代,大規模使用作品的需求,催生出可制定一攬子許可協議的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對使用者進行海量授權,更具現實性,也節省了單個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分別協商的時間成本和其他成本,減少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同時,當出現使用者未經許可大規模濫用作品的情況,集體性管理組織可以代為訴訟,集體維權。2009年被報道出的谷歌涉嫌濫用中文圖書著作權的新聞,給大眾敲響了警鐘,也給我國延伸性集體制度的適用提供了土壤。
(二)對私人自治合時宜的變通應用
有些學者認為,將集體管理范圍擴展到非會員著作權人,限制了權利人的自由意志,屬于公權力對私權的干涉,違反了私法領域的“私人自治”的理念。其實不然,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并非像強制許可、法定許可那樣具有絕對強制性,它設定了排除適用機制,權利人還是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適用,只是出于保證權利人、使用者以及相關產業利益平衡的基礎上,對“私人自治”予以變通。在未書面聲明不受集體管理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幾個特定領域的作品才可能受到集體管理。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下非會員著作權人仍享有自治權,雖然集體管理組織給其適用的許可合同未曾與其協商,但該非會員著作權人可以拒絕該合同。且該合同是由取得眾多會員授權、能在全國范圍內代表權利人利益的集體組織與會員著作權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產生的,協議約定的支付方案基本可以代表同種類型作品的價值。如非會員著作權人不愿被集體管理,在獲知作品被集體管理之后,可以在任何時間選擇退出,集體管理組織不得因此而不支付代其收取的使用費。
(三)平衡權利人、使用者和社會等多方利益的需要
還有學者認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本身就具有半官方屬性,再擴大其管理范圍,可能形成壟斷地位,從而左右定價、控制市場,損害著作權人利益。隨著版權產業的飛速發展,著作權本身的社會屬性更加凸顯。在利益變動過程中,各方主體都在全力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著作權人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有效的利用,獲得盡可能多的報酬來回報自己的投資,以此負擔下一次可能產生的創作和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質。使用者希望以最少的費用來換取更多作品的使用權,獲取更大的利潤。而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國家則希望作品得到廣泛傳播,文學藝術成果得到充分利用,同時給予著作權人合理報酬,以刺激著作權人的創作熱情。此次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在綜合平衡權利人、使用者和社會等多方利益的前提下,結合我國著作權保護現實困境創設的。它并非只為了保護某一主體的利益,而是為了促進整個與著作權相關行業的發展。
三、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本土適用
在我國,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雖具可行性,但任務仍然十分艱巨,本文對于具體使用提出了如下幾點建議:
(一)提升公眾集體管理意識
我國著作權領域作品保護意識薄弱,很多作品被使用者任意使用,而著作權人并未獲得應有的報酬,嚴重影響了我國文學、藝術等相關產業的發展。國家應采取措施向公眾宣傳著作權保護的觀念,引導其行使權利保護自身利益,對于不適宜著作權人自身行使的權利,可授權集體管理組織代為行使。集體管理組織也要完善各項機制,取得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人的信任,接納會員加入。
(二)規范集體管理組織自身運行
我國集體管理制度本身具有強烈的官方屬性,其自身權力運行的不規范性也使得著作權人對于集體管理望而卻步。如音樂著作權協會因自身機構的不健全,將權力授予北京天合公司代為行使,導致其非營利性質遭到懷疑。集體管理組織應建立健全機構,有能力處理各項事務,為著作權人代收使用費,并在作品被不合理使用時,向侵權人提訟。本著公開、透明原則,公開與著作權人有關信息、統一的收費標準和自身財務狀況。建立完善檢索平臺,供著作權人和其他人檢索、查詢。
(三)完善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要在我國適用,僅僅只有新修訂的著作權法草案(送審稿)的幾條原則性規定是遠遠不夠的,還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才能有實際運作的可能性。對以下幾個事項應作具體規定:第一,應明確延伸性集體管理的適用范圍。將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適用于非會員著作權人自己行使不具現實性或即使可以行使而成本過高的領域。這樣既可以保證權利人的利益,又節約社會資源。如不對其適用進行嚴格限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權很容易不適當擴大,從而將本來通過著作權人自身即可行使的權利,也納入到其管轄范圍。本來由于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強烈的官方色彩,如不對延伸性集體管理范圍進行嚴格限制,極易招致著作權人和使用者的雙重抵觸。第二,應明確許可費收取和分配制度。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應建立平等協商機制,使著作權人能夠充分表達對于作品期待的報酬,賦予著作權人法定的收取報酬權,并規定權利行使的程序和機構。建立公開、透明的機制,使著作權人可獲知使用費收取和管理費扣除的情況。第三,應健全排除適用機制。《著作權法》草案中僅僅原則性規定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受集體組織管理的不適用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但未明確規定可以提交書面聲明的時間,也未規定提交程序、受理機構以及退出管理之后報酬收取權情況等。
(四)完善雙重監督機制
為保障延伸性集體管理機制順利有效地運行,必須建立內部、外部雙重監督機制。內部監督主要是指來自已加入的會員著作權人的監督,保證會員充分享有各項權利,如可以通過與集體組織平等協商來確定使用費收取和分配情況,要求公開與自身相關的各項信息等。外部監督主要是指非會員著作權人、政府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首先,建立綜合查詢平臺,確保非會員著作權人及時獲知自己作品被使用情況和收取報酬等權利,以及一旦發生爭議,非會員著作權人的申訴機構。其次,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權利范圍、權力行使都應受到政府機關的監督,定期向其報告工作,嚴格限制濫用權力。除此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將其使用費收取標準、財政狀況通過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媒體向全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四、結語
2011年7月,我國首次引入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并引發了廣泛關注。本文從探討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出發,認為其在我國現在著作權領域的實施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為了確保其在我國的合理適用,應借鑒西方先進立法經驗,提升公眾保護意識,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解決我國著作權保護的現實問題提供切實可行的有效途徑。注釋:①1993年歐盟頒布的《歐盟衛星廣播和有線廣播指令》第9條第2款規定了關于廣播權的延伸性集體管理規定。②“孤兒作品”,一般指無人主張作者身份和報酬但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作者:谷鑫娜 王鑫 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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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各種媒體及時了解醫療市場發展變化趨勢,實地調查了解分析患者的建議、意見及需求,準確把握患者來信、來電、投訴的內容、目的、危害程度、聯系方法等第一手資料,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并負責向患者回訪、解答,特殊且技術性較強需要權威回答的問題,經請示有關領導后,組織專家、權威解答,化解誤解和矛盾。
二、負責調查問卷的初步設計,搜集相關信息,與時俱進的提出調查問卷內容的增減。負責患者資料的收集、整理、填寫、歸納。以及篩選回訪。
三、主動與一線溝通,了解患者實情,有針對性地定期做好就診患者,尤其是優勢患者的回訪工作。
四、為患者提供健康咨詢及解疑答惑。了解同行競爭對手動向。保持院內院外口徑一致。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中心服務規范
一、樹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積極、主動、熱情地為患者提供人性化、個性化、優質化的高品質服務。
二、中心所有工作人員都要統一著裝、佩帶工號牌和淡妝上崗,做到儀表端莊,整潔大方,以飽滿的精神接待每一位就醫患者及其家屬。
三、使用文明禮貌用語,做到就醫患者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執行首問負責制,耐心解答、主動關心患者需要,為患者排憂解難。
四、認真接聽各種來電、接收網絡咨詢信息,以抖擻的精神應對各種來電、咨詢。
五、禁止中心電話、網絡用于工作無關的方面(如聊天、上網)。
六、自覺遵守醫德規范、勞動紀律、醫院各項規章制度。
中心服務行為規范
一、在崗工作時,不得擅自相互串崗、脫崗或離崗,業務辦理過程中不得與其他人員閑聊。
二、服務過程中,面帶微笑,親切熱情,當知道患者姓氏時應尊稱姓氏。
三、實行“首問解決制”,誰受理,誰就負責處理到底,面對患者提問時,不得回答 “不知道”,先請患者稍候,代為詢問后誠懇地回答患者的問題,對無法立即處理或答復的事項,應記錄患者聯系電話,告知答復時即,認真核查 、處理后答復患者。
四、提前上崗做好班前準備,生產用品、單據、書寫工具定制定
位,擺放有序,便利作業,雜物不外露,工作柜臺,各類電腦、設備應保持外觀整潔、放置恰當。
五、不得拒接辦公電話,電話響鈴3聲內提機。
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查看、更改患者檔案資料、索要或接受患者饋贈工違反正常操作規程的事。
七、下班時若未辦理完患者的業務需繼續將業務辦理完畢或交待接班人員辦理,不可推諉、拒辦業務。
服務禮儀規范
一、客服專員上崗必須著統一的標志服務、佩帶工號牌,服務卡放置于與營來員相對應的柜臺前;儀容莊重大方,應淡妝上崗;
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給患者造成不良的視覺形象;
精神飽滿、舉止文明、彬彬有禮;
五、站姿、坐姿、行姿端正、自然,正確使用標準的身體語言,任何情況下接待患者都以友善親切的態度解答患者的詢問,查詢問答時保持眼神接觸、微笑與細心聆聽;
六、與患者交接時注意輕拿輕放、不拋不丟;站立迎候,主動招呼客戶,微笑自然,熱情接待患者,態度和藹,耐心解答患者詢問,不與患者爭辯頂撞;
七、在公共通道或電梯遇到患者,應暫停、側身禮讓、示意患者先行,嚴禁與患者搶道通行;
八、在工作時間內保持有足夠人手接待患者,若有多于三位患者等候,應及時疏導。
服務用語規范
一、使用規范服務用語,建立專業、有禮的職業服務形象,常使用文明服務十字用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禁止使用服務忌語;
二、實行“三聲”服務: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
三、語速適中,語音甜美、語調柔和。忌說話沒有激情,語調平淡,過于施拉或速度太快。咬字清晰,避免出現方言過濃的普通話;
四、耐心解釋、熱情周到。嚴禁與患者通話時出現反問、質問的口氣;
五、應答過程中遇患者咨詢自己不熟悉的醫療業務時,忌煩燥、不懂裝懂、推諉、搪塞患者,不得無故打斷患者說話,不要急于對患者做出解釋,應請患者將問題表述完后再答復;
六、嚴格按照服務規范用語應答。
服務態度規范
一、總體要求
(一)服務人員要以良好的精神狀態為患者服務,做到彬彬有禮、落落大方、善解人意、熱情周到。
(二)對患者提出的問題有問必答、耐心解釋,對患者不懂的地方不教訓、不責備;
(三)對自己不懂的疑難問題不裝懂、不推諉,婉言向患者解釋并請相關人員解答患者;
(四)對有特殊需要的服務對象(殘疾人士、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等),應堅持站立服務;如果在值流動崗位時,遇到殘疾人士或行動不便的老年患者,要主動、優先上前給予幫助并提供服務;
(五)對個別患者的一些失禮言行,要盡量克制忍耐,得理讓人,不與患者爭辯頂撞,必要時請患者經理協助共同解決問題;
(六)服務過程中,有工作差錯,應立即向患者致歉,并立即糾正差錯,誠懇接受患者的批評;
(七)客戶提出表揚道謝時,要謙虛致詞,不驕不躁。
二、視線和神情
(一)眼睛是心靈的窗口,視線與患者接觸時要真誠熱情;
(二)神情專注大方,不過分親昵,也不呆板面孔;
(三)禁止有斜視、瞟視、俯視或眼神閃煉等不禮貌的神情;
(四)禁止以貌取人。
三、接遞物品
(一)使用雙手與患者之間的接遞物品;
(二)交遞文具如紙張、筆等時,應保持讓患者方便使用的狀態。
四、談話禮節
(一)與患者談話時,表情自然大方,保持平視;
(二)語言平緩、清晰易懂;
(三)視患者語言,正確使用普通話或方言;
(四)在解答患者疑難問題時,盡量不使用專業術語;
(五)在患者談話時,應注意聆聽,不可心不在焉;
第二條各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并結合實際,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市五金科技工業園國土規劃局負責本園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公司所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運用于本園區范圍內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設備安裝、裝飾裝修行等新建、擴建、改建及技改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根據工程設計特點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及保證工程安全的技術措施,并辦理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方可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它事故的發生。施工現場對相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以造成損害的,應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有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資料基本齊全、規范。
2、施工現場場地整潔、排水通暢,做到文明施工。
3、腳手架必須使用鋼管架,腳手架片鋪設規范,有安全網封閉。
4、施工用電應使用TN-S接零保護系統,實行三級配電三級保護,采用電纜線的,必須使用五芯制(三相五線制)。
5、井架必須有牢靠的斷繩裝置,上、下限位及停靠裝置。
6、“三寶”使用情況正常,“四口”等監邊際防護規范。
7、塔吊必須有安全的限位裝置,操作工人持證上崗。
8、起重吊裝有專項施工方案,起重司機持證上崗,各項設施齊全、牢靠。
9、施工機具需經驗收合格后使用,并有保護接地及漏電保護器。
10、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有操作證,按章操作。
11、爆破作業必須由當事人負責,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運輸檢驗和銷毀等工作均應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