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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鄉幅員面積129平方公里,所轄11個行政村,總人口15347人。具統計:2018年末,全鄉林地面積7萬畝。2019年栽植涵養林20442畝,其中,柞樹栽植面積13765畝、果樹栽植面積6677畝。經過水源涵養林建設后,鄉林地面積達到9萬畝以上,森林覆蓋率達到52%。
二、主要做法
1、組織領導。涵養林工作是打贏河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的一項重要舉措,鄉黨委、政府多次召開全鄉涵養林建設動員部署會議,并成立全鄉涵養林工作領導小組,下設1個技術指導組,1個督導檢查組,5個造林隊,共計500余人。
論文摘要:巴西的非繳費和政府主導型農村養老金計劃,為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構建提供了有益借鑒。綜合考量巴西的成功經驗和中國大部分農村經濟欠發達的實際情況,構建一個“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夕,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并且實現政府在“新農保”中制度安排、財政政策以及行政管理上的責任回歸,是一項積極而有效的政策選擇。
一、引言
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大和經濟實力最強的發展中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和農業經濟在整個人口結構與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2007年巴西農業人口3540萬,占全國總人口的23 %。農業勞動力1150萬,占勞動力總數的22 % 。2007一2008年度巴西農業總產值2454億美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3% 。中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截止2000年11月,我國總人口12. 95億人。其中,農村人口80739萬人,占總人口的63. 91 %。城鄉貧富差距方面,1970年巴西城市家庭平均年收人為28669克魯扎多,而農村家庭平均年收人為7569克魯扎多,兩者比值為3.73:l。2004年,巴西10%的富人占有近一半(46. 8010)的國民收人,而40%的貧困人口僅占有國民收人的10. 2%。中國的城鄉貧富差距1983年為1. 82 :1, 2008年上升為3.31: 1因此,從農業人口數量多和城鄉貧富差距較大來看,同為“金磚四國”的發展中國家,中、巴兩國有著極其相似的境遇。此外,兩國在國民經濟基礎、社會政策發展態勢等方面也有著頗多的類似之處。在農村養老保障的政策設計方面,巴西堅持非繳費和政府主導的原則,而中國在《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也強調要發揮其它養老方式的特定功能,強化政府在財政、制度、管理方面的責任。因而,選擇巴西的農村養老金計劃作為考察對象,能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鑒。
巴西在1971年實施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由1988年新憲法的制度調整,形成了目前非繳費、政府主導的農村養老金計劃。中國則以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為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標志。但是,從1998年起,這一制度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作困難等問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和參保率從1998年的8025萬人和22. 8%降到2006年的5374萬人和16. 5% 。由于制度設計的缺陷,這項惠農政策并沒有喚起農民的持續熱情,被稱為“舊農保”的首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也在慘淡經營中日漸衰微。2009年,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施以養老保險的政策保障。決定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指導意見》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試點工作的正式啟動。
通過對巴西農村養老金計劃的研究,本文認為至少在以下兩方面可以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制度設計提供政策借鑒。首先,目前我國絕大多數農村還較為貧窮,讓全體農民以參加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型養老保險作為養老的主要方式,具有較大的不現實性。所以,應建立一個非繳費型的“零支柱”模式,由政府承擔主要供款責任,解決因貧困而無法參加繳費型養老保險農民的生存問題。同時,充分重視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在解決農民養老中的重要作用,構建出一個“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聲,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其次,在目前大力推進的“新農保”中,應重新確立政府的主導地位,實現政府在制度建設、財政政策和行政管理中的責任回歸。
二、巴西非繳費型農村養老金計劃釋讀
20世紀20年代初,為緩和勞資沖突,巴西政府在國有企業和較大型的私有企業中按行業建立了退休和撫恤金制度,通過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基本解決了有雇主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障問題。但是,這些制度始終沒有涉及到農村勞動者的養老保障問題。直至1971年,巴西軍政府才頒布第11號補充法,制定了“救助農村勞動者計劃”,將農村勞動者納人到社會保險體系中。巴西農村養老金計劃一開始就采取了被稱為“特殊的養老保險”政策,即為農民提供保證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救助養老金。1974年,政府再次頒布法令,規定無論農民是否交納過社會保險金,政府每月都會發給相當于最低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費。川至此,政府承擔主要責任的非繳費型農村養老金計劃得以確立和實施。即使在上世紀80年代末社會保障私有化改革席卷拉丁美洲的大環境下,巴西也沒有放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非繳費特征。
巴西農村養老金計劃在規制方面也是不斷調整的。1971年的初始制度中,保障對象是農村男65歲以上、女60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寡人口。養老金領取者需出示一個和城市職工繳費年限相同的參加農業勞動年限的證明,并接受當地政府部門的“家計調查”,作為是否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當時規定,養老金的直接領取人僅限為家庭中的“戶主”,也就是說即使老年人配偶尚在,而且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也只能有一人享受此待遇。養老金的待遇水平也十分低下,僅相當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1/2,寡婦領取的養老金更少,僅為最低工資水平的1/3。資金籌集方面,除國家財政撥款外,還包括農產品初次買賣價格中2. 1%的繳費,并且要求城鎮雇主繳納3%的工薪附加稅,作為農村養老金計劃的資金來源。雖然有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城鎮雇主繳費較高、領取者局限在“戶主”等,但這一養老金計劃的實施效果非常明顯,在20世紀70年代末,每月大約有80多萬人領取養老金,大大緩減了農村老年貧困者的養老問題。
1988年,巴西新憲法對農村養老金計劃做出了新的規定。新憲法中再次強調了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主導責任,并且把國家為農村家庭提供經濟保障作為一項重要原則予以確立。新憲法規定,養老金的領取對象擴大到配偶,也就是由過去僅僅“戶主”領取擴展為夫妻二人共同領取,這對改善老年生活具有實質性的意義。領取年齡方面,由原來的男65歲、女60歲,調整為男60歲、女55歲,充分顯示了政府對農村勞動者的關懷與照顧。養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農村養老金領取者統一享受等同于當地最低工資的待遇水平,廢止此前1/2, 1/3的低水平限制。在農村養老金計劃的繳費和給付方面,新制度并不要求農民自己繳費,而要求農產品的第一個買者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商品價格2. 2%的稅收。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為有從事農業勞動的年限記錄,并且農業勞動時間與城市工人最低繳費年限相同。由于工作年限數據庫在農村地區建立比較困難,因此,農業勞動年限由農業用地記錄、農產品售賣情況記錄或農業勞動者工會證明等方式來確定。
由此可見,巴西農村養老金計劃彰顯著政府主導性和非繳費性,而且待遇水平和覆蓋面都在逐步提升。近年來,巴西在農村養老金計劃中又采取了一些新的舉措。例如,為擴大覆蓋面并幫助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農村居民,新制度提出要建立農村勞動力的紀錄花名冊,內容包括該農民的家庭成員數、收人水平、主要家庭開支等,目的就是清除那些潛在的受益者,找出那些真正的低收人者,探索合適的“進人—退出”機制。同時,進行了積極的制度整合。政府主張并積極支持協會、貿易聯盟和自我雇用者、國內服務人員、農民之間的合作。如果這些措施實施無效,就由社會保險機構或政府建立一項公共措施來提供穩定的繳費制度和財政補助。
巴西農村養老金計劃的實施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應,其對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老年生活質量的改善具有明顯的作用,領取養老金范圍的擴大也大大改善了農村的貧困狀況。而且,其對縮小城鄉貧富差距也有重要意義。因為,農村有了非繳費型的養老金計劃對于那些在城市打工的農村勞動者有著較大的吸引力,從另一個側面鼓勵了他們回鄉創業,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這種非繳費型的養老金計劃面臨的一個最大挑戰就是政府財政負擔問題,如果解決不好籌資問題必然影響到制度的實際效果和可持續性。但是,其非繳費性和政府承擔主要責任的理念與做法,對我國欠發達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構建具有極強的借鑒意義。
三、我國非繳費型農村養老保障模式的構建
為老年群體提供非繳費型養老金計劃可追溯到19世紀晚期,1891年丹麥政府引人了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收人測試計劃,對象為60歲以上的貧困老人。1897年,60歲以上的老年群體中有1/4接受到老年養老金給付。在其后二十年間,新西蘭(1898年)、澳大利亞(1908年)和瑞典(1913年)都引人了體現其自身特色的非納費型老年養老金計劃。〔呂〕基于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經濟欠發達的實際情況,政府在決策過程中也應以非繳費為原則,在農村構建一個“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的養老模式。
(一)家庭保障功能的提升
家庭養老保障是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傳統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使得家庭既是生產單位也是消費單位,在養老方式選擇方面人們也依賴于家庭,家庭一直擔負著贍養老人的重要職責。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家庭規模經歷了從“大型家庭”到“小型家庭”的演變,但家庭養老作為家庭的一種基本職能并沒有被完全取代,變化著的只是傳統的家庭養老向現代的家庭養老的方式轉換。一份來自農村地區養老意愿調查資料顯示,從青年人的養老保障方式來看,77. 2%的青年人希望將來依靠子女養老,10. 4%的青年人希望利用年輕時的積累養老,而青年人中僅有0. 8%希望將來依靠社會養老保險養老;從青年人希望的養老地點來看,94%的青年人希望在家中養老,僅有2. 1%的青年人希望在社會養老機構養老;從青年人所希望養老的照料者來看,51. 8%的青年人希望將來由子女照料自己,33. 8%的青年人希望將來自己照料自己。另一項調查也表明,目前99. 5%的農村老人居住在家庭中,99%的農村老人生活費來源和生活照料主要依靠家庭,農村老人的生活和交往以家庭為主,半數以上的農民把養老保障的希望寄托在家庭上。此外,農村地區由于信息不通暢以及與外界接觸較少,所以對于農村老人來說,他們的精神活動與精神需求的滿足只能與家庭成員聯系在一起。因此,家庭養老保障在當代農村仍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土地保障功能的強化
土地是農民天然的生產資料,以家庭保障為主的養老方式必然要求強化土地保障的功能。因為,農民作為生產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可以把收人來源作為養老的資金需求。而且,當老人沒有勞動能力或者不愿意勞動時,也可以把土地轉包給其他人耕種,來換取養老資金。遇有征地或土地被占用時,農民也可以從中得到一些補償作為養老資金。但是,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保障受到了一定的挑戰。例如,耕地面積數量遞減,越來越難以承擔廣大農民的養老需求;農資價格的上漲使得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有的地方甚至出現種地虧本,大大打擊了農民從事農業勞動的積極性。基于土地保障在農村養老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必須通過多種措施扭轉這種不利局面,強化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第一,通過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提升土地的保障能力。第二,積極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提高農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和加工增值程度,同時,改善政府對農業的調控方式,加強對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農產品營銷等方面的支持。第三,積極鼓勵土地流轉制度創新,使土地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以股份的形式界定給農民,農民可按股分紅。此外,各地應盡快建立與完善土地流轉制度,使土地通過反租倒包、轉包、租賃、土地產權人股、大戶托管等形式,合理有償地流轉起來,使農民從土地上獲取更多養老支持。通過以上政策措施,讓農民從土地上得到更多的回報,是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
(三)“零支柱”的政策設計
“零支柱”是世界銀行在1994年提出養老保險三支柱模式的基礎上,經過長達10年的調研于2005年底在其報告《21世紀的老年收人保障—養老金制度改革國際比較》上提出來的一個全新概念,意指建立在非繳費基礎上,由政府提供最低水平的養老金待遇。它主要是從社會保障公平性和普惠性角度出發,認為作為一個合法的公民,其有權從國家那里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以實現老有所養。可喜的是《指導意見》規定,對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這就是一種普惠型的“零支柱”養老保障模式。但是“零支柱”的籌資模式有待進一步探討與研究,本文認為這一資金來源必須是國家財政專項撥款。雖然,在《指導意見》的基金籌集部分做出如下規定:“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但是,考慮到國家財政供款的壓力,這個“零支柱”的資金來源還應該更加廣泛、更加穩固。本文認為,鑒于其完全財政撥款的性質,可以考慮與民政部門負責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整合,在籌資方面探尋相關制度的配合與支持。通過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結合,可以緩減國家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上的財政壓力。而且,“零支柱”的待遇標準也不宜定的太高,應定位為“保基本”的最低保障養老金。
四、政府在我國“新農保”中的責任回歸
我國在解決農村養老問題上的另一個重要舉措,就是2009年試點運行的“新農保”。這一制度將成為我國解決農村老齡化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城鄉養老保障一體化的最終渠道。從目前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社會保險要遵循責任分擔的原則,但政府必須在這一制度中承擔主要責任。在巴西農村養老金計劃的實踐中,政府擔當了從制度制定者到組織實施者再到資金提供者等多種重要角色。通過這些政策舉措,不僅縮小了城鄉貧富差距,而且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對我國來說,與“舊農保”中政府責任缺失相比,“新農保”實施中政府必須在行政管理、財政政策、制度安排等方面實現責任回歸。
(一)強化政府的行政責任
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行政責任包括:建立相關制度以及對制度的實施進行管理和對制度的過程進行監督。制度建設方面,巴西通過1970年代一系列的政策規定,再經由1988年新憲法的相關條款,最終建成較為成熟的農村養老金計劃。縱觀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也都是在經濟水平發展到較高程度,后于城市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建立起來的。我國1951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標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92年的((基本方案》和2009年的《指導意見》則標志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與重啟。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與監督既包括經辦管理也包括基金管理與基金監督。經辦管理方面,《指導意見》就農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等情況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等內容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在基金管理方面,《指導意見》指出要建立“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要全部納人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基金管理中要從縣級管理做起,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最終實現省級基金統籌管理。當然從保險的“大數法則”來看,基金管理必須最終實現全國統籌。在制度的監督方面,主要是對制度在試點地區的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政策要求的評估監督,并且對資金的籌集、上解、下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同時,在機構監督的前提下,加強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
(二)強化政府的財政責任
與巴西類似,建國后我國采取了優先發展城市和建設工業的的戰略選擇,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國家對農村發展的責任弱化,甚至以犧牲農村的利益來換取城市和特殊產業的發展。國家發改委測算,改革開放的20多年中,僅征用農地的價格“剪刀差”,政府就從農村拿走2萬多億元。因此,在目前城市發展遠超農村,農村制度建設落后所導致嚴重負外部性的情況下,國家有責任補還對農村所欠的“債務”,以“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援農村”的措施,負起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責任。我們也從《基本方案》和《指導意見、的比照中看到了政府財政責任的回歸。《基本方案》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籌資原則。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但是,通過經濟體制改革和鄉鎮企業私有化改革,不同地區鄉鎮企業的發展程度不盡相同,一些欠發達地區甚至沒有任何鄉鎮企業,國家通過對鄉鎮企業予以稅前列支以實現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支持也就無從談起。《指導意見》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原則。而且國家還為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人,提供“普惠式”的基礎養老金。可見,“新農保”方案中明確強化了政府的財政責任。但是,社會建設是一個包括方方面面的綜合體系,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扶持資金的大量投人必然對其他事業的建設產生“擠兌效應”。因此,政府需宏觀把握、高瞻遠矚動員多種資金積極投身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三)實行強制分配制度
一、制度準備“特”充分
研究方向特明。初,就著手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調查研究,主要就城鄉居民養老需求現狀、個人繳費能力、政府財政幫助能力、確保基本養老生活水平等方面進行詳盡調查,對原農保制度和現行城保制度弊端開展研討,結合“低水平、廣覆蓋、相銜接、可持續”原則,按照“打破城鄉界限、實現制度統一、共享發展成果”的指導思想,借鑒全國各地探索成果,進行廣泛的制度探索,形成了與城保模式相統一的《市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論證范圍特廣。為確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可持續,歷經深入城鎮社區、居民戶和農村鄉鎮、村組及農戶進行了解,聽取民聲,廣泛征求基層勞動保障專業工作人員意見,并納入全省首屆統籌城鄉勞動保障論壇會評鑒,邀請省廳來廣現場調研、把關指導,邀請國內著名專家林義教授及省知名專家進行理論上論證,送請西南財大社保精算專家張運剛教授組織的專家組進行可行性精算論證,得出了“符合社會保險發展方向、方案可行、具有可持續性”的肯定結論意見。
重視規格特高。今年四月,省勞動保障廳批準了全省唯一一個《市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5月7日,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審定通過該辦法,并同意在縣試點。5月27日,縣召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啟動大會,省勞動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張成明同志親自參到會作了重要講話,并明確表態省廳在全省只跟蹤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8月6日和8日,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羅強同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王菲同志先后赴縣調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市委、市政府把縣統籌城鄉勞動保障試點特別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重要突破口,作為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交給人民的光榮任務,作為對縣委、縣政府的政治信任,作為人民切身利益所系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作為踐行科學發展觀、切實整改的重要內容,要求縣委、縣政府不負省委、省政府的希望,不負市委、市政府的重托,不負人民群眾的厚望,創新務實,扎實工作,把試點工作抓出成效,確保為全市面上推開創造經驗。
二、制度內容“特”超前
原則制度。《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目的是為了建立、健全覆蓋本縣農村居民、可銜接轉移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凡戶籍關系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愿參保相結合,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統帳結合制度模式。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具體事務。鄉鎮政府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縣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發展改革、人口計生、民政、公安、稅務、國土資源、農業、 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繳費籌集。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以繳費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100%自主選擇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為20%,不得減免。對大齡、超齡初次參保和已參保超齡續保等人員,可按享受養老金基本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和最低繳費15年規定,一次性繳納相應不足年限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以繳納養老保險費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自選確定。年齡超過60周歲老人初次參保繳費,補繳養老保險費可視年齡適當減少,具體辦法待省政府確定后實行結算辦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個人應按年足額繳費續保,也可躉繳續保。對斷保后補繳斷保年限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以補繳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自選確定。政府和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特定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補助,以及農村居民土地、林地和林權等的出租、出讓、轉讓等流轉收入繳納的養老保險繳費,記為個人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包括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各級政府對統籌基金的資金投入,其中市、縣級政府按當期領取養老金人數10元/人·月定額標準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按年劃入統籌基金賬戶;基金利息和運營增值收入;其它社會資收入。
賬戶發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實際繳費基數的12%建立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用于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畢后在統籌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前死亡的,個人繳費本息全部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有結余的,余額全部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出國、出境定居人員可以憑相關手續辦理退保手續。未領取養老金待遇的,退還全部個人繳費本息;領取養老金待遇的,退還其個人賬戶剩余額,對個人賬戶剩余額小于個人繳費發放剩余額的,按個人繳費發放剩余額退費。退費處理后,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及以上,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參保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參保后年齡到達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從到齡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參保后到齡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繼續參保繳費至滿15年時,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超齡一次性繳費15年參保人員,從足額繳費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的時間和標準:由當地政府適時確定。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死亡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死亡時上月基本養老金待遇標準的4個月和8個月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關系轉變。養老保險在本統籌區域內轉移只轉關系。跨統籌范圍的轉移:原則上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一并轉移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資金,對遷入地不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一次性退還其全部個人繳費本息,也可在參保地封存或繼續繳費續保,但續保繳費不再享受當地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等對個人的特定補貼、補助。在統籌區域外務工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養老保險繳費全額轉入社保基金賬戶的,保留個人賬戶和繳費地繳費指數記錄;養老保險繳費未全額轉入的,依據實際轉入歷年度繳費金額,按我市相對應年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規定重新核定繳費指數和建立個人賬戶。對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參保人員,可通過社保關系轉移,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軌,實際繳費指數低于0.6,可按歷次實際繳費時繳費標準規定補繳相應的本金和利息。農村土地、林地、林權和宅基地按規定投入運營后,可由法定機構組織從流轉收益中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本息,提高繳費檔次;農村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以按不重復享受補貼、補助和不重復參保繳費原則,自愿選擇保留或結算退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退出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基金監管。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縣區為統籌單位,逐步向市級統籌過渡。社會保險費征繳和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共同設立養老保險資金專戶,統一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對基金支付使用,實行縣區申報,市級批準的管理制度。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基金的收支及運營情況,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嚴格監督和管理,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嚴肅查處,確保基金安全。
三、制度實施“特”見效
根據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我們建立了“低水平、廣覆蓋、多檔次、相銜接”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通過試點,社會廣泛認可,群眾普通歡迎,超過預期目標,展示出較強的生命力。農民切身感受到參加新農保得到了實惠,逐步促使其將長期以來養兒防老的觀念轉變為參加社保養老的自覺行為,農民群眾普遍認為只要繳費標準合適,政府又給補貼,就愿意踴躍參保。
充分考慮收入差異大的這一特點,科學設計制度,增強了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得到了檢驗。繳費檔次設定與各類人群繳費能力相適應,繳費檔次選擇多樣,繳費基數從10%到100%都有人選擇繳費,在已參保的12.58萬人中,按最低標準10%繳費(年繳501元)的有117300人,按20%-100%繳費(年繳1002元-5008元)的有8500人,60%以上直接進入城保,具有較強的適用性;參保人員年齡結構趨于合理,從16歲到95歲不同年齡段的人員都積極參保,特別是16周歲至59周歲的城鄉居民參保比例達70%,勞動年齡內參保人數與超齡參保人數的比例為2.3:1,體現了農村社會保險的可持續性,基金運行的平衡性,待遇水平基本滿足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需求,經測算和評估,系統風險在可控的范圍內。目前全縣有3.88萬參保農民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均月待遇116元,保證了農村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新農保這一惠民政策出臺,從制度上為廣大農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提供了一條有效途徑,制度得到了廣大群眾的充分認可,群眾參保積極踴躍,變“要我保”為“我要保”,據統計,僅家庭整體參保達到4686戶14058人,其中還有90歲以上的老人參保。
打破城鄉界限,實現了養老保險全覆蓋。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為基礎,城鄉統籌,制度相融,破除了養老保險城鄉戶籍界限,將參保對象擴大到所有城鄉居民,創新探索出全民社會保險的路子,彌補了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缺失,使城鄉居民平等享受養老保險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12.58萬參保人員中,農村居民達12.33萬人,占98%以上。
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有了新突破。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積極探索并推行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辦法,拓寬籌資渠道。縣財政按領取待遇人數給予每人每月10元補貼,納入財政預算,體現了政府責任,調動了群眾參保積極性。鼓勵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為參保農民補助新農保,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我縣運山鎮文廟村兩個組,用集體經濟收入分別對220名參保人員補助 200元、300元,永寧社區二組用集體收入對45戶參保家庭,每戶補助4000元,據統計,試點期間,全縣有21個鄉鎮127個村12105人享受集體經濟參保補助,補助金額達862.8萬元(含失地農民參保補助)。
探索“土地換社保”新路子取得初步成效。通過在陵江鎮、中土鄉等4個鄉鎮試點,鄉鎮成立了土地流轉交易服務機構,所屬村建立了土地交易信息服務站。在江南現代農業園區,經村民代表討論同意,將土地流轉收入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列為業主與村組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重要條款,園區內已有425人通過“土地換社保”途徑參加“新農保”。
實現了新老農保制度的合理銜接和平穩過渡。我縣1992年推行了老農保制度,全縣已有23萬人參保。新農保試行辦法實施后,進一步完善了新農保與老農保的制度對接辦法,全縣有6.2萬名老農保參保人員通過換算繳費重新參加了新農保。通過充分周密的準備、廣泛深入的宣傳、扎實有效的推進,試點三個多月,全縣參保達12.58萬人,征繳保費3.69億元。
四、制度完善“特”認真
由于《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與《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32號)和《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川府發35號)存在差異,為按照國家、省的要求妥善做好制度對接,做好國家“新農保”試點工作,進行了多次的專題研究和前期準備工作。
開展對接考察。10月26-28日,李在揚局長帶領市局和縣局的相關人員專門赴成都市、金堂縣考察學習新農保試點工作。成都市自11月15日開始實行的《成都市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其制度設計與縣《辦法》基本一致,其差別主要體現在成都市設定的繳費基數較高(30%、40%、50%),繳費費率較低(12%),且政府補助和耕保補貼額度較高,參保人個人繳費少。目前,成都市擬在原制度框架下,結合《指導意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辦法后(增設10%、20%的繳費檔次等)在全市推行。金堂縣作為成都市新農保試點縣,已按成都市原辦法參保的農民有15.2萬人,目前也準備按照成都市原制度模式完善試點辦法,增設較低繳費檔次,待遇計發疊加試點縣中央基礎養老金補貼。
要下大功夫針對農業結構調整,因地、因戶制宜,積極主動地做好有關農戶的土地流轉工作。針對我市土地流轉現狀,對土地流轉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對策。
一、土地流轉的基本情況。
經過多年的努力,全市流轉土地面積達到46萬畝(此次調查流轉面積是村集體組織內部耕地面積),約占村集體耕地面積的28.6%。流轉出土地的農戶數為2334戶,流轉的土地全部為農戶自發流轉。其中,轉包99641畝,約占土地流轉面積的43.3%;出租43495畝,約占土地流轉面積的27%;轉讓40583畝,約占土地流轉面積的25%;互換7122畝,約占土地流轉面積的4.4%。流轉土地主要向種糧大戶集中,流轉面積約130378畝,約占流轉土地總面積的86.1%。
二、五種流轉方式的利弊。
轉包,具有期限短、方式靈活、手續簡便等特點,但由于受一定期限限制,容易形成土地收益差時對外轉包,土地收益好且轉包到期收回土地,經營者追求短期利益的局面,不利于加大投入、長遠發展。出租,除了有轉包的利弊之處,因為租賃對象是村集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流轉方式更靈活,但二者關系更不穩固。轉讓,實際了出售土地經營權,在我們這叫賣地。優點是有利于經營者加大投入、促進農業長遠發展;缺點是原有土地經營者徹底離開土地,在現行社會條件下一旦就業和生存出現問題,則沒有了生活最后保障。互換,有利于農戶土地化零為整,實行規模化經營和機械化作業,方便經營管理,但容易造成土地糾紛。股份合作,生產經營比較穩固,抗風險能力較強,有利于加大農業投入,發展現代農業。農民以土地入股有固定收入和保底分紅,每年還可按效益進行利潤分配。缺點是不好管理。虎林人均土地多且塊大連片,二三產業不發達,城鎮化水平不高,短期內想減少農民確有難度,但通過股份合作流轉土地,發展土地規模經營相對適合市情。
三、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土地流轉市場不規范,土地流轉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大,尚處于自發階段。缺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土地流轉的規則還沒有建立起來,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流轉土地不簽合同,或簽的合同形式不規范、條款不完整、內容過于簡單等,不利于推動土地流轉。二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不配套,監管機制不健全,沒有建立負責土地流轉的專門機構,缺乏對土地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土地流轉政策宣傳不到位,鼓勵土地流轉的激勵機制尚未形成,影響了土地流轉的進程。三是土地流轉的規模比較小,農戶間小范圍的轉包轉讓占主流,規模集中成片流轉土地、從事農業綜合開發的龍頭企業和專業大戶較少,正處于發展階段,普遍存在缺資金、缺技術、缺管理、缺信息等問題,影響了土地流轉的速度、規模和效益。四是農民不愿意進行土地流轉。稅費改革后,各種農業補貼越來越多。近年糧價上漲,虎林農民靠種地就可以獲得很好的收效,總體上比從事其他產業掙錢。加之,我市地處偏遠,農民思想保守,小富即安,求穩怕險,不愿意從事種植業以外的產業。不到萬不得已,農民不會流轉土地。
四、推進土地流轉的建議與打算。
2011年是“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全市農經管理工作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引領,以加快城鄉區域統籌發展為目標,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經營體制,提升基層組織經營管理水平,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產業化經營,創新村集體經濟經營方式,為加快現代農業發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推動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一、精心指導做好村經濟合作社換屆,健全基層組織
村經濟合作社換屆是基層組織換屆選舉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農村經濟政治生活,要切實加強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做到早謀劃、早部署、早落實,把握重點環節,切實加強培訓、指導和督促,堅持于法周嚴、于事簡便原則,做好換屆選舉公開、換屆進程的監督工作,確保村經濟合作社依法、民主、有序地開展換屆選舉工作。深化村經濟合作社治理機制建設,做好社長易人和區域歸屬變動村的村經濟合作社證明書、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工作。
二、加快推進村級集體“三資”管理,維護集體利益
1、建立村級集體“三資”管理體系。貫徹落實農業部、省、市有關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意見,建立健全“三資”領導和監督管理機構,制訂出臺我市村級集體“三資”管理實施意見及“三資”管理辦法;完善村級會計委托制,將會計中心提升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并選擇條件較為成熟的鎮(街道)開展試點工作,穩步推動全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開展。
2、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建設。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為目標,以完善會計制為抓手,以鎮(街道)行政區劃調整為契機,做好鎮(街道)區域調整后的財務核算網絡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農村財務計算機網絡的監管作用,充分發揮其監管功效。在提升鎮(街道)“三資”管理規范化水平的基礎上,推進村級“三資”管理規范化單位創建工作,創建“三資”管理規范化示范村30個。
3、搭建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網絡平臺。認真貫徹落實《關于規范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見》,搭建農村產權交易市、鎮(街道)兩級工作網絡平臺,按照“先易后難、由點到面、先試后推、循序漸進”的原則,引導農村各類產權(資源)進入平臺進行流轉交易,實現農村產權和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規范交易行為,促進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4、推進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集體資產所有權置換股份合作社股權的若干意見》要求,認真分析我市農村社區發展狀況,制訂出臺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實施意見,加快推進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步伐;積極探索集體資產、資源折股量化辦法,制訂出臺《市關于集體資產所有權置換股份合作社股權的實施意見》,選擇1個鎮(街道)開展試點工作,推進城鎮化進程,協調城鄉統籌發展。
5、深化農村財務公開。繼續落實《關于全面推行村級財務收支逐筆公開的通知》,深入開展村級財務公開。組織多形式檢查,在各鎮(街道)定期公開財務的基礎上,對村級財務收支按月逐筆公開和村級重大經濟事項逐項即時公開情況進行督查,全年計劃組織全面檢查2次。
6、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貫徹落實臨紀委《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得接受村級組織招待的通知》要求,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特別是招待費用開支,將招待費用使用控制情況納入鎮(街道)“三資”管理規范化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加大監督檢查力度。2011年村級集體招待費用比上年下降10%。
7、強化“三監督”職能。以村社監會監督、中心監督及農經審計監督為手段,以村級民主決策重大經濟事項、壓縮非生產性開支及規范財務收支票據等為重點,強化農村財務監管網絡的監管作用,開展“三資”管理定期不定期檢查工作。加強村級組織財務管理監督,計劃全年完成農經審計、財務清理項目100項。每鎮(街道)確定重點監管村一個,列入跟蹤審計對象,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三、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與流轉管理,完善經營制度
1、加強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的動態化管理。及時依法做好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互換)、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地等原因引起權證信息變更工作,確保農戶承包土地信息的一致性。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網絡數據庫,實現信息化管理,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
2、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充分發揮好市、鎮(街道)兩級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的作用,積極采取土地信托制等有效形式,引導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給村、鎮(街道)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然后由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通過招商引資,將土地經營權租給有需求的經營主體。不斷創新流轉模式,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積極引導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入股,推進土地連片集中流轉;吸引工商資本投資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力爭全年新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8000畝,到2011年底累計土地流轉面積達到49000畝。
3、強化土地流轉規范管理。進一步健全完善市、鎮(街道)、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與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相對接,推進土地承包和流轉的信息化、規范化管理。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土地流轉雙方必須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實行由鎮(街道)、村或中介服務組織委托流轉的,雙方必須簽訂委托流轉合同。建立市、鎮(街道)、村土地流轉檔案臺帳,加強土地流轉信息數據的管理。強化土地流轉財政扶持項目的監督管理,認真做好項目的申報、實施和總結工作,促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
4、深化土地承包仲裁工作。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堅持調解先行,提高鎮(街道)對糾紛案件先行處理的認識,盡可能運用調解手段把糾紛解決在基層。擇案搞好庭審仲裁,為今后的庭審結案積累經驗。加強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的指導,充實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隊伍,充分發揮全市農經隊伍在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管體系,落實惠農政策
1、健全農民負擔監管制度。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和《省建立預防和控制農民負擔反彈體系的意見》,積極落實黨委政府負總責、涉農收費部門責任制,完善市、鎮(街道)兩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組織,健全“村級組織向農民收費申報制”等制度,切實加強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領導,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
2、實時監測農民負擔動態。充分發揮村級農民負擔監測點、鎮(街道)、市直涉農收費部門聯系員、農民負擔監督員、會計中心及群眾的監督作用,掌握農民負擔動態信息,實現動態監測。
3、開展農民負擔查訪和治理。繼續深入開展向村級組織收費專項清理、村級組織向建房農戶收取設施配套費等檢查工作,全年計劃組織開展檢查2次。嚴肅查處檢查中發現的對農民個體、村級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4、積極落實“一事一議”獎補政策。積極發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各鎮(街道)扎實做好省、市級項目申報工作、積極開展項目實施;加強“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項目實施的指導和檢查,防止“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成為加重農民負擔的新方式。
5、加大惠農資金監管力度。加大各項惠農政策的宣傳力度,繼續做好農民種糧補貼調查、政策性農業保險等惠農政策的落實工作,加大惠農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力度,確保惠農資金落到實處,切實發揮扶農惠農功效。
五、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機制,壯大集體經濟
1、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途徑。提升村級集體創收項目實施水平,用足用好村集體留用地政策,鼓勵標準廠房、民工公寓、貿易市場物業經營項目,發展壯大以物業經營為主的村級集體經濟,拓寬集體經濟收入渠道,增強村集體經濟實力。
2、加大經濟薄弱村扶持力度。為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加大對經濟薄弱村扶持力度,進一步擴大扶持覆蓋面,將集體經濟年收入低于10萬元的村列入扶持范圍。
3、積極化解村級債務。開展村級債權債務清查,制訂化解債務對策,逐步化解債務。加強村級債務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從制度上約束新增債務行為,嚴格制止新債。
六、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推動農業現代化
1、繼續深化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圍繞經營規模化、生產標準化、產品安全化、營銷品牌化、管理民主化的“五化”建設目標,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認定和復評工作,建立規范化農民專業合作社退出機制。進一步研究制定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升發展壯大的政策措施和辦法。新培育一批規范化農民專業合作社,2011年培育市級規范化農民專業合作社20家。
2、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機制創新。鼓勵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產業、品牌、資產等進行聯合與重組,著力培育一批大社強社,進一步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競爭力。支持合作社發展連鎖經營、產銷對接、“農超對接”和興辦農產品加工物流業,著力拉長合作社產業鏈和服務鏈,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帶動力。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資金互助試點,不斷總結和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創新典型。
3、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培訓和指導。認真貫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等法律法規,組織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法規、政策等知識和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培訓,完善符合我市實際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扶持、服務、監管工作體系,培養懂合作、善經營、會管理、愿奉獻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隊伍。
七、深入開展農經工作調研,發揮參謀作用
1、抓好調研統計工作。全面動員、突出重點,多方式開展調研,組織全市農經干部立足如農村經濟發展等農經工作熱點、難點,堅持“走下去、請進來”的工作方式開展座談會、實地查訪等形式的調研工作,做深、做細調研工作,形成高質量調研報告,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
2、做好各類統計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各類業務報表、1‰農經信息及農經年報統計工作,認真分析統計調查資料,及時反映動態信息,為市委市政府決策當好參謀。
3、及時調處各類。深入基層及時做好涉及農經管理的各類案(事)件的調查工作,認真嚴格按照《工作條例》及相應法律法規處理矛盾沖突,為群眾答疑解惑、排擾解難,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八、夯實農經管理工作基礎,提高工作效能
1、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積極開展培訓,增強基層管理力量。開展新任村干部財務管理、會計業務知識、農經干部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等農經管理知識培訓,打造一支人員穩定、素質過硬的農經隊伍。創建農經信息交流平臺,多渠道宣傳農經政策,交流和推廣農經管理經驗。
年,區農村經營管理工作要按照省、市農業農村工作會議的部署和要求,圍繞推進農業經營體制創新和依法保障農民群眾物質利益兩條主線,突出抓好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農村土地流轉和“三資”監管三項重點,努力為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提供體制保障和機制活力。
一、堅持規范優先,扎實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五有”示范社創建活動。在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迅速擴張的背景下,必須更加重視數量規模和質量水平的統一,盡快扭轉一些地方重數量輕質量、重發展、輕規范的傾向。
1、加強分類指導。辦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是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指導服務、示范推進。二是堅持“質量至上、效益為先”的原則。堅持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建一個,成一個;不片面追求數量,努力促進合作社跨行業、跨區域發展,注重提高規模效益和運行質量。
2、抓好日常輔導。繼續抓好“五有”示范社創建活動。到年底,全區應有20%以上的合作社基本達到市級“五有”示范社要求,即達到市級示范社要求的2家。要以“五有”創建活動為載體,加強對合作社成員資格、股權結構、組織機構、章程制訂、各項制度和財務會計等工作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經管部門是法定的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指導和監督部門,必須重視和加強這項工作。今后,凡是沒有按照會計制度要求規范建賬的合作社,不得申報各級示范項目。
3、強化品牌建設。要引導合作社建立標準化生產基地,建立生產記錄制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產標準化水平,支持合作社開展無公害、綠色、有機等“三品”和地理標志認證工作,提高經營品牌化水平。加大合作社產品的推介力度,組織合作社參加各種產品展示、展銷活動,爭取“農超對接”有所突破。
4、改善發展環境。加強與銀監部門的配合,爭取在有條件的合作社開展信用評級和授信貸款,探索擴大合作社擔保財產的范圍,開展合作社資金互助或建立資金互助試點。按照省廳安排,組織開展合作社產品及辦社質量評審和名錄公布,提高其知名度,從而獲得社會各方面更多的認同和支持。
二、堅持依法有序,努力提升農村土地承包及其流轉的管理與服務水平。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著力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上下功夫。
1、依法落實農戶承包土地的各項權利。繼續開展土地延包的后續完善工作,確保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認真整理管好土地承包檔案,逐步實現土地承包檔案管理信息化。
2、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認真學習、借鑒沙縣等地做法和經驗,以構建服務體系、培育流轉市場、發展規模經營和強化政策措施為抓手,著力解決土地流轉發展不夠平衡、運作不夠規范等問題。爭取新增流轉面積500-1500畝,土地流轉規模達到7000-8000畝,流轉比例達23以上%;有三分之一的鄉鎮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規模流轉比例明顯提高。
3、認真學習貫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該法已于今年1月1日開始實行,是依法調處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的需要,依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體系。同時,加強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有關制度建設,落實將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法律規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正常開展。
三、堅持注重實效,加快落實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各項任務。農村集體“三資”監管是農經工作的重要基礎,也是基層農經干部的基本功,任何時候都不能麻痹和松懈。
1、明確目標責任。認真貫徹《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按照區紀委關于年農村黨風廉政工作任務分解意見的要求,有組織有步驟地推進落實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工作,力爭做到“五個一百”,即100%的村實行會計委托(少數集體收入較高、財務管理規范的城中村除外),100%的村實現計算機網絡監管,100%的村建立集體資產資源臺賬,100%的鄉鎮建立招投標監督服務中心,100%的村規范開展財務公開民主理財。
2、落實組織保障。要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監管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切實做到“五有”:有組織領導、有制度約束、有人員監管、有辦公場所、有工作經費。重點抓好配套制度建設、人員培訓和監督檢查,形成常態化、制度化工作機制。
3、突出工作重點。全面落實“三資”監管四項舉措。認真執行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的意見》和三明市《關于加強農村“三資”監督管理意見》,繼續全面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村集體會計委托、招投標監督服務和計算機網絡監管四項舉措。要集中力量,全面組織開展清產核資,摸清資產家底,清理規范合同,建立資產臺賬,強化土地征用補償費專戶管理,夯實監管基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扎實推進資產出租出讓公開競價、資源開發利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
當前,要把健全和完善村級財務網絡監管作為重中之重來抓,進一步夯實村級財務工作基礎,加強鄉鎮會計服務中心建設,未完成會計網絡監管工作的行政村必須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納入網絡監管系統。要規范會計核算工作,及時做好村財定期報賬、記賬、公開工作。鄉鎮街道“會計服務中心”必須于當月25號前完成上月(季)村財收支的記賬、結賬及財務公開工作。財務公開數據必須通過農村會計網絡監管系統統一的財務公開表生成,確保財務公開內容的客觀、真實、具體、規范,財務公開表經村務監督小組審核后上墻公開。
4、健全監管機制。要履行好日常監管職責,實行專人負責、實時監控;建立健全監管工作臺賬,完善貨幣資金和專項費用異常報警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調查核實,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開展主要財務指標在線分析,按季度編發監管工作綜合情況報告及重要情況通報。此外,還要依托網絡監管系統,選擇一批村財收入比較高或問題比較突出的村進行重點監管,對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進行重點審計。下一步我們將繼續依托網絡做好農村集體資金每季檢查、每月公開工作,依托網絡系統,進一步強化對集體資金進出、大額資金異動的監管,盡可能實現信息共享、盡快形成合力監督機制,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時刻關注集體資金的一舉一動,切實強化對農村集體資金實時動態監管,確保集體資金的安全與完整。
四、堅持練好內功,切實加強農經基礎工作和隊伍建設。近年來,農經工作任務越來越重、責任越來越大,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也越來越多。做好新形勢下的農經工作,必須夯實工作基礎、加強隊伍建設,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形成高效、順暢的工作秩序。
1、抓好農經統計工作。按照部、省統一要求,全面落實農經統計季報、年報制度,建立統計調查與業務工作有機結合的數據采集填報制度,堅持統計人員和業務人員審核“雙把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報送,切實提高統計工作的質量與效率。
2、抓好項目申報和實施工作。農經工作要從以維護農民利益為主向抓維權與抓發展并重過渡,更多地關注農業產業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既要積極爭取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一村一品等示范項目,更要認真抓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動態管理和總結匯報工作。從今年起,部、省兩級相關項目的申報和管理辦法將做適當調整,對項目實施的要求更具體,農經部門的責任要更大,必須不折不扣在抓好落實。
關鍵詞:江津;農地流轉;特點;存在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DOI 編碼:10.3969/j.issn.1006-6500.2015.11.021
County Farmland Circulation Curr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Exploration
――Chongqing Metro as an Example
SU Li-li,PU Chun-ling,WANG Nan,JIANG Ling, MA Wen-juan
(School of Management, 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830052,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onditions of the build socialism new countryside,Agricultural land circulation problem has become the current rural land use system reform. The main problems facing the construction and perfect the land market. Exploration of farmland circulation problems,not only can prevent land pastureland、leave unused, increasing efficiency of land use,also can promote the agricultural structural adjustment,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ongqing rural land circulation and the rural economy is of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takes Chongqing metro as an example. On the basis of in-depth 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ng relevant data,The farmland changing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Chongqing metro are expounded、analyzed、researched,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the metro area of farmland circulation problem get a better solution,tend to have more specifications、reasonable and efficient.
Key words: Jiangjin;farmland transfer;characteristic;existing problem;measures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重慶市江津區農用地流轉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嚴重阻礙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在當前的情況下研究江津區農用地流轉,可以有效解決土地荒廢、無人耕種、粗放經營等現狀,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實現社會的穩定,增加農民收入。
1 重慶市江津區農地流轉的概況
1.1重慶市江津區農地流轉現狀
重慶市土地總面積為82 402.95 km2,其中農用地面積為61 634 km2,占土地總面積的74.80%,耕地面積為25 564 km2,占土地總面積的31.02%;年末全市戶籍總人口3 375.20萬人,農業人口2 003.08萬人,人均耕地面積0.082 hm2。重慶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占承包土地總面積的30%。江津區位于重慶市西南部,是重慶市重點計劃扶持的六大區域性中心城市之一,是長江上游主要的航運關鍵和物質集散地。2014年,全區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突破百億元,達到101.4億元,比上年增長5.0%。全年糧食種植面積10.17萬hm2,比上年減少266.67 hm2;糧食產量66.4萬t,下降0.4%。蔬菜種植面積3.41萬hm2,增加1 333.33 hm2;蔬菜產量79.7萬t,增產5.3%。稻谷產量36.6萬t,和去年同期持平;
截至2013年底,江津區農用地面積20.24萬 hm2(其中:耕地11.29萬 hm2,園地1.18萬 hm2,林地7.03萬 hm2,水面0.47萬 hm2,其他農用地0.272萬 hm2)。農村承包耕地流轉面積已達4.07萬 hm2,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36.1%。(其中:轉包1.41萬 hm2,轉讓0.13萬 hm2,互換0.19萬 hm2,出租2.144萬 hm2,股份合作0.20萬 hm2。)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面積達3.748萬 hm2(包括:糧油1.32萬 hm2,蔬菜0.65萬 hm2,水果0.904萬 hm2,茶葉0.91萬 hm2,其他用地0.778萬 hm2)[1]。
1.2 重慶市江津區農地流轉的顯著特點
1.2.1 土地流轉進程趨于市場化 土地流轉過程的市場化是指農戶將分散經營的土地統一流轉給以市場化、企業化為主導的工商企業和農業龍頭企業,主要通過價格機制、流轉合約等市場機制體現出來[2]。2007 年9 月到2008 年8 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置換試點率先在重慶市江津區進行展開。重慶天罡農業開發公司經過土地的出租流轉在江津區吳灘鎮郎家村建立面積為100 hm2的蔬菜標準種植園。在種植園里種植了像黃秋葵、金絲瓜、人參菜、養心菜等30多個品種的40 hm2特色蔬菜,使生產效率大大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有所改善。這樣不但減輕了公共設施對國家財政需要的負擔,又可以節約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使村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得到改善,同時還增進第三產業利潤的發展。
1.2.2 土地流轉形式多樣化 過去江津區傳統的土地流轉的形式有轉讓、轉包、互換等,但是現在已慢慢地發展成租賃、轉包、互換、轉讓和入股五種形式。總的來說,流轉形式由單一向多樣化轉變,主要的流轉形式以轉包和租賃為主。如圖表1所示,截止2013年底,農村承包耕地流轉面積已達4.07 萬hm2,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面積的36.1%。其中:轉包1.40萬hm2,轉讓0.13萬hm2,互換0.19萬hm2,出租2.144萬hm2,股份合作0.20萬hm2。轉包、轉讓、互換、出租、股份合作分別占流轉總面積的34.5%,3.3%,4.7%,52.7%,4.8%,轉包和出租是流轉的主體,占流轉總面積的比重最大[1]。
1.2.3 土地流轉的規模擴大,速度加快 社會經濟發展帶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量轉移,我國的土地流轉面積也隨之增加。據調查統計了解到,截止2013年底,流轉入農戶的面積2.11萬hm2,占流轉總面積的51.7%;土地規模經營面積3.748萬hm2,規模經營度達33.19%,居重慶市各區縣前列。江津區積極扶持澳門恒和產業,花椒和柑橘等支柱產業,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推行土地的規模經營,以促進農民增收和江津區的發展。
2 重慶市江津區農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2.1 流轉程序不規范,法律制度不健全
農戶之間大多采取“口頭協議”的方式私下進行流轉,基本上沒有以書用面合同的形式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農戶與業主間的租賃合同多數是通過雙方私下商量自行草擬,這就會造成農戶與業主間出現合同主體不清,條款明確、承包關系混亂等問題,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流轉工作無需進行[3]。由于土地流轉領域法制建設尚處于摸索期,法律條規不健全,而有些基層政府部門在指導土地流轉或是處理土地流轉糾紛時,無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再加上農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對相關法律了解甚少,當遭遇侵權行為后,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2.2 流轉信息不暢通,棄耕撂荒呈上升趨勢
江津區的四面山和慈云方向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中介機構發育不成熟,流轉關系存在明顯的隨意性與不穩定性,會造成供需雙方溝通閉塞,不能有效、及時的傳達信息[4]。再加一些學歷相對較高、有知識、有技術的農村勞動力大多轉移到二三產業,使得有文化、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青壯年勞動者匱乏,導致農村勞動力短缺,難以獨立完成整個土地流轉的過程,使流轉受阻,出現“要轉的轉不出去,要租的租不到”這一矛盾,未能及時有效地流轉,致使有長期外出的農戶,對承包土地棄而不管,任其荒蕪,目前調查發現,全區撂荒地涉及的農戶有38 252個,其面積占全市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的6.2%。誠然,農戶與農戶主體之間的土地流轉信息不對稱,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匱乏是導致土地供求雙方信息滯后的重要因素[5]。
2.3 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不健全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也相應地建立起來,但是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仍然滯后,在江津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全面覆蓋,并不能夠為那些將土地流轉出去的散戶提供充分的社會保障[5]。隨著城鄉居民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而農村宅基地換房和耕地換社保卻存在一定的缺陷,城市居民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基本教育,以及其他公共服務項目,都是政府提供的,不需要拿自己的財產來換,而農民的這些保障性公共服務項目卻要拿自己的土地來換[6],這也是城鄉發展不平衡產生的主要原因,最后從根本上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目前,農村社保工作也在重慶各地開始實施,但是由于地方資金的限制很難承擔配套資金導致農村社保基金缺口很大,農村社保難以發揮其功能而流于形式。
2.4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長期限有待作出規定
十七屆三中全會給予了農民長久不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過程中,因為涉及支付租金等問題,必須要約定土地流轉的實際期限,如果任由雙發私下協商,可能會出現無限期或上百年期限的情況,無疑會對國家今后政策的調整和執行帶來一定的影響,這就需要去出臺一個關于流轉最長期限的指導意見,如50年或70年[7]。
3 重慶市江津區農地流轉的措施
3.1 規范農用地流轉程序
想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迅速快速規范的進行,就必須有較完備的法律體系為基礎,目前土地流轉主要依靠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法》[8],但是尚處于探索初期,不夠全面,在流轉過程中會遇到一些難題暫時難以裁決,因而加快相關方面的法制建設尤為重要。讓進行土地流轉的農戶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消除后顧之慮,對于高效進行土地流轉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以利于政府對土地的正常管理。
3.2 加強農村交通、信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
江津區的地理位置決定了該區交通不便,信息閉塞,農民很難及時獲得市場信息,嚴重制約了農民與外界的聯系。所以說農村的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建設,不但是思想開放的必要,而且是提高資源價值,讓農民放心走出去的必要條件。我們應盡早成立農用地市場流轉買賣網絡體系,建立信息服務平臺,培育便于農村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為了讓農戶能及時、準確的獲取信息,政府在中介組織的培育過程中應擔當主要角色,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條件下搜集有關農用地流轉方面的信息,并對這些信息進行整理和分析,便于土地流轉能夠順利進行。
3.3 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對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想擺脫土地對農民的束縛,就必須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土地保障的替代機制,為農民流轉土地解除后顧之憂。各地在尊重農民自愿原則的前提下,加快建立農村的合作醫療、養老保險、社會就業和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體系,讓農民老有所養、病有所靠,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逐步構建農民生存與發展的新型保障體系[9]。
3.4 鼓勵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我們應積極鼓勵發展家庭農場經營模式、農民專業合作社、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社。引導規范運行,著力加強能力建設,推動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社創新試點。2014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推動集群發展,密切與農戶、農民合作社的利益聯結關系”正是準確把握了這一發展趨勢,對龍頭企業和合作社深度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10]。為了避免在土地流轉的后續工作中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政府還應該積極出臺一個關于流轉最長期限的政策法規或指導意見,如50年或70年。對土地流轉承包經營時間進行嚴格的規定,讓有關人員嚴格遵循,使得不與以后的國家政策的調整或執行發生沖突。
4 結 語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發展農業產業化的必須要經歷的一個過程,同時農村土地流轉也是農村的基本要求與方向。綜上所述,重慶江津區在城鄉統籌發展進程中的土地流轉制度創新對健全和完善重慶土地制度有著重要意義。通過創造性地開展土地流轉工作,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讓農民得到了實惠,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但是我們必須看清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土地問題依然是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生產與生活的最基本的問題,所有的問題都是圍繞著土地問題而展開的,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農村土地流轉都必須要遵守“有法可依,有法保障”的基本原則。因此,必須賦予農民更多的權利,強化土地流轉的規范管理,加快中介服務組織的建立,加強政府的引導和服務為農地流轉指明方向,使土地流轉更趨于規范化和效率化,這樣才能更好的加快江津區農地流轉改革的步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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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琳.我國城郊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11.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性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要求。正確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是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和投資積極性;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的有序流動和農業結構調整;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土地集約化經營,實現規模效益;有利于運用市場機制搞活土地承包經營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重要性,正確指導土地流轉健康發展。既要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積極加以引導,以提高土地規模效益,加快現代農業建設步伐。不能強制推行,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義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自,不能用收回農戶承包地的辦法擴大土地規模經營。要始終把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利益作為土地流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以黨的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基礎,以優化農業生產要素配置、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和服務機構為抓手,以培育規模經營主體、強化示范帶動為重點,以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為保障,正確引導,強化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創造條件。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尊重農戶的意愿和土地流轉主體地位,嚴格保護耕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不得損害農民的承包權益,不得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農戶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2.堅持穩定、分權、放活的原則。在穩定的前提下,使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放活土地使用權,創新流轉機制。
3.堅持集中、規模、增效的原則。立足于促進土地相對集中,推進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率、產出率,提高農業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4.堅持管理、規范、有序的原則。加強管理和指導,嚴格規范流轉行為,切實維護各方利益,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規范有序進行。
5.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主導產業發展條件、非農產業發育程度、勞動力轉移和社會保障狀況等,合理引導,分類指導,不搞強行推進。
三、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
(一)農村土地流轉范圍。農村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農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經營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轉。能夠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轉。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可以參照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執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土地不得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方式。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的方式流轉,農戶之間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聯合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以土地收益作價進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將土地量化為股份作為出資向企業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轉經營權及其地上設施作為抵押物貸款的,可以在金融機構指導下進行。進行其他流轉方式的探索創新,應遵循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轉讓方式流轉,但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
(三)流轉期限與權利義務。農村土地流轉的期限由雙方根據經營項目合理確定,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發展林果業、設施農業等投資期長的項目可以適當長一些,其他應以短期合同為主。流轉期限超過三年的,應分段確定流轉報酬或合理約定浮動比率,也可采取實物折值方式。國家和集體有關涉農補貼、土地補貼和征收、征用土地補償由轉出方享有,受轉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各級政府不再向受轉土地經營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四)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應由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受轉土地再次流轉的,應由原承包農戶在流轉合同上簽字同意并依法備案。未經原承包農戶同意和備案,受轉方再流轉土地無效。受轉土地經營農戶享有同原承包農戶一樣使用集體公共設施的權利。企業受轉土地的,應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參與當地社區建設。應該由轉出農戶與受轉方直接協商土地流轉事宜。村基層組織作中介或者協調組織流轉的,應由轉出土地農戶出具委托書,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事項須經原承包農戶同意,未經委托和同意,不得強行代替農戶轉出土地。農業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和流轉程序監管,防止損害集體利益和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監管,堅決制止假借流轉之名非法買賣土地的行為,嚴禁借土地流轉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四、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化運作
(一)規范土地流轉形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系不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或其他組織,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系不變。轉讓,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同發包方確立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而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進行交換。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二)規范土地流轉程序。(1)簽訂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有清晰的流轉意愿表達,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流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①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及住所;②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③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和土地用途;④流轉方式;⑤流轉價款和付款方式;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⑦合同的變更與解除;⑧違約責任;⑨約定的其他條款。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流轉雙方提供省農業廳印制的流轉合同書式樣,并指導簽訂。(2)備案或者報批。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應當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受讓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而來的土地再進行流轉,還應當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3)申請鑒證。流轉雙方可以向鄉人民政府申請流轉合同鑒證,由鄉人民政府依法對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鑒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鑒證,并指導其進行修訂。(4)申請登記。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流轉登記的,縣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規范土地流轉管理。各縣區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村,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指導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工作,妥善調解和處理土地流轉糾紛,促進土地流轉規范化發展。
五、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措施
認真落實中、省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種養大戶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興建農業設施用地作為農用地管理,對通過土地流轉形成的規模經營主體在安排有關項目時給予傾斜,強化對受轉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對在農村承包耕地、林地進行連片規模經營,用于發展設施蔬菜(設施花卉)基地、標準化養殖基地、果業(或農業科技園區)的,市、縣(區)財政給予一定的扶持。
六、強化農村土地流轉指導服務
(一)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職責。各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門,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承擔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各級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應當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傳、工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辦法制定、承包方案審核、承包及流轉合同簽訂指導、承包檔案和經營權證管理、承包及流轉糾紛調處、情況信息交流等項工作。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組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政策宣傳咨詢、土地供需信息溝通、流轉方式、價格和簽訂合同指導、抵押資產評估、流轉糾紛調處等服務。有條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土地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更大范圍地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窗口,具體承辦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信息登記和溝通,做好指導、管理和各項服務工作。村級設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員,由村文書兼任,負責村內流轉信息的收集上報及流轉糾紛的查處等工作。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全額預算,實行窗口服務全免費。
(三)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流轉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對流轉方式、期限、面積、用途、報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滿相關設施處理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縣鄉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簽訂合同的指導。
(四)建立合同鑒證備案制度,加強檔案管理。當事人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后,應由轉出方當事人或村組匯總送鄉鎮農經機構對轉出土地進行確權審核、對土地用途及經營能力等審查后鑒證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爭議的,先解決爭議再進行流轉。土地流轉合同應不少于一式四份,有關當事人各執一份,送發包方和鄉鎮農經機構備案一份。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土地流轉合同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并建立土地流轉狀態登記簿,隨時記載土地流轉情況。
(五)及時處理和化解土地流轉糾紛。各縣區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疏通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處理糾紛渠道,以當事人協商和解和鄉村基層組織調解為主,及時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縣級應根據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培訓聘任仲裁員,支持其按規定程序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處理工作。
七、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領導
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事關廣大農戶土地承包權益保障和發展現代農業大局,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以國家法律政策為指導,切實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把促進農村土地流轉作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重要內容,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主管部門責任,做好經常性的指導、協調、培訓、糾紛處理和項目扶持等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扶持措施,推動工作。
新型農村社區有四個主要特點:一是布局要科學合理,功能齊全,形態和建設方式要有全新的面貌;二是要節約土地;三是要成為為周邊生產、生活服務的中心;四是要被納入新型城鎮化的范疇。《意見》強調“加快新型城鎮化進程,帶動‘三化’協調科學發展,服務中原經濟區建設,促進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這就體現了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本質要求。
二、新型農村社區的集聚式發展
關于對“新型農村社區的集聚式發展”的理解,我們還是要結合實際工作,從河南省的實際情況出發進行理解。我們的理解是:把一些分布零散的舊村莊遷并整合在一起,按新型城鎮化的要求集中建設以居住為主,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農村居住小區,就是新型農村社區的集聚式發展。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角度出發,應該是相對集聚。平原區,城市郊區集聚程度要大,山區、丘陵區等集聚程度要小;用地適宜且有條件的地區集聚程度要大,用地等條件差的地區可能集聚程度要小,這是正確理解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的前提。當然這里應杜絕一點兒都不集聚的想法。一點兒都不集聚不符合未來的發展方向,是一種完全錯誤的想法。
三、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的基本思路
根據河南的實際情況,考慮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山區和丘陵區每個行政村可以考慮建設2~3個集聚式發展的農村社區。平原區行政村可以考慮一個行政村建設1~2個集聚式發展的農村社區;有條件的地區,無論是山區、丘陵或平原區,可以一個行政村建一個集聚式發展的農村社區,或幾個行政村合并建一個集聚式發展的農村社區。這里最主要的問題是農民意愿。但必須考慮到《意見》中的總體目標,即“引導一部分新型農村社區逐步發展為特色小城鎮”,成為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支撐點。由此可以看出,山區和丘陵區的集聚式發展的農村社區人口規模以500~2000人為宜,平原區集聚式發展的農村社區人口規模以5000~10000人為宜。真正體現“山區和丘陵區的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要依托小城鎮、工礦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心村,重點對基礎條件差、自我發展能力弱、不宜居住的散、小、遠等村莊進行遷并;平原區的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要依托城鎮、產業集聚區、產業園區以及規模較大、基礎條件較好的中心村,按照集中緊湊、集約用地、集聚發展的原則,加大村莊整合力度”。
四、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的建設方式
從河南省的情況看,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建設方式有三種:一是先建后拆:先建后拆是河南省目前進行新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最主要的建設思路。特點是容易實施,但容易出現的問題是:舊村莊的拆除工作和復耕工作緩慢,也容易出現新的變數。最終有可能導致新社區建起來了,但舊村莊卻依然存在。二是先拆后建:先拆后建的例子在省內不是很多,主要特點是周期長,近期很難看到效果;另外,群眾的臨時安置也是個大問題。主要特點是,很容易看到舊村莊的復耕。三是邊建邊拆:在河南省范圍內也有這樣的例子,在舊村莊周邊先行建設一部分社區房屋;搬一部分后,再拆建另外一部分。其特點是比較穩健。問題是建設周期過長,各項手續要反復辦理,比較麻煩。
五、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可能出現的問題
(一)集聚力度過小或過大的問題
應正確理解集聚力度過大過小的問題是一個相對的問題,原則是尊重群眾意愿,符合“引導一部分新型農村社區逐步發展為特色小城鎮的目標”。大是一個方向,小可能更多的是群眾意愿。要處理兩者的關系,科學合理地確定集聚式發展的新型農村社區的規模以及舊村莊的遷并力度。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問題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人是集聚到一起了,公共服務設施配齊了,生活是方便了,可能不利于農業生產的展開。這就需要解決一個問題,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出行距離可能加長的問題,實際上這里還有一個基礎設施的配套問題。河南省采取的新型農村社區集聚發展的基本思路有兩條:一是河南省人口密集。社區到勞動所在地的距離并不會很遠;二是我們走的一條路是一個逐步的過程:合村建社區,然后一部分社區再逐步過渡為小城鎮。隨著農村交通體系的完善,這些問題都會解決。
(三)進行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應重視農村產業化發展問題
河南的廣大農村目前的產業發展狀況仍然是以農業為主,因此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決定著農民的收入,而農民收入的多少,又決定著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的規模和快慢程度。推進農村產業化發展是進行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的關鍵。
農村產業化的發展有一個核心兩個根本:核心是農村土地的經營方式,是建立農村土地的合作經營制度,推廣農業的企業化經營模式,還是仍然停留在農民各自種好自己的責任田。兩個根本是如何在縣、市、鄉鎮建立現代農業科學技術推廣體系和建立面向國際、國內的農產品信息及市場銷售體系的根本問題。這是政府幫扶農村產業化發展的關鍵。
(四)關于進行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的資金和主體問題
《意見》明確說明:“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以獎代補。各級政府要為新型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引導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機制。”這說明,政府將用“以獎代補”和相關政策指導并引導新型農村社區的集聚式建設和發展。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建設和發展的資金主體仍然要靠市場的主導作用加以解決,河南省農村廣大,單靠政府財政是不能夠實現新型農村社區的集聚式建設和發展的,市場是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的主力軍,具體工作還是要從市場做起。
(五)關于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的核心問題——土地問題
河南省各地進行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除了政府的要求外,群眾的積極性也非常高。政府如何鼓勵這方面的積極性,事關新型農村社區集聚式發展的大局。我們可以考慮建立一種機制:城市的開發。城市房地產的開發必須取得建設用地指標,這些指標一方面靠國家土地整理項目獲得,另一方面要從整合農村建設用地中獲得,使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過程中獲得的用地指標在向城市轉移的過程中實現價值。搞農村社區建設的集體或企業受益了,才能調動新型農村社區集聚發展的積極性,同時也解決了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用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