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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部門繁多,缺少相互配合高職院校行政效率低下與機構臃腫、職責不清有直接關系。目前高職院校內部少則十幾個部門,多則二十幾個部門,主要采取院長領導系主任,系主任領導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指導教師,一級管理一級,導致了管理層級過多,職能部門管理幅度過小,機構重疊,頂層權力過干集中,也使系部作為重要教學單位自很小,有問題需要層層請示,這也是髙職院校行政效率過低的重要原因。并且很大一部分管理人員過多的關注個人的升遷,不鉆研業務。在實際工作中各職能部門相對獨立,難以形成合力,實際工作中需要由幾個部門共同完成的工作常出現相互推諉的現象,不主動承擔責任,導致工作完成延時或者擱置。
2管理方式落后,行政溝通不暢高職院校行政管理的日常運作主要依靠于領導者憑借自身的行政權力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來約束各職能部門的行為,這樣的方式在規范管理秩序,保證政令暢通方面有著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會使下屬職能部門一味的聽命于領導的安排,沒有精力去創新和研究,抑制了基層創造性的發揮。目前存在于高職院校的這種管理方式在決策時更多考慮的是領導滿意,而沒有征求廣大教師的意見,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不夠。髙職院校行政管理應是服務于教學科研的部門,各項決策都應廣泛聽取教師的意見,當前存在的民主和監督流于表面的形式,阻礙了有效溝通機制的形成。
3管理制度落后,相關政策不匹配高職院校的改革主要集中于教育教學方面,對行政管理重視程度不夠,直接導致行政管理相關規章制度過于落后,目前許多高校現行的行政規章制度都不能充分適應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且簡單的把作為學校主體的教師和學生看做是管理對象而不是服務對象,管理制度缺乏人性化,這也會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4管理人員素質相對較低高職院校行政管理人員所從事的工作事務性較強,工作繁雜,工作通常得不到教學科研一線工作人員的認可,且一旦在工作中有所失誤,就會受到責備。行政管理人員評職稱難,進修機會少也成了普遍的問題,直接影響了行政管理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行政管理制度建設
對于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性“髙等學校行政管理制度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管理制度與之相應,也需要有完善的、科學的制度制定規范以及制度執行、監督規范,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管理制度的效力。”由此可見高職院校行政.管理制度的科學性、系統性直接影響行政效率的高低,合理的規章制度是提高高職院校行政效率的保障,建立健全各項行政管理制度,也可以有利于依法治校,對于高職院校的長遠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高職院校應健全教學、科研、學生管理、財務、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使所有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都能做到依章辦事,逐步使高職院校的建設與管理納入規范化的軌道,用法律手段解決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沖突。
三、促進高職院校行政效率的提高,重點抓好制度建設
高職院校要提高行政效率,首先應該認真抓好制度建設,形成以制度為依據,治人、治校,最大限度的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主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制度建設:
(1)完成全員定崗定編,明確崗位責任。應該以制度的形式將每個崗位上固化的工作職責確定好,保證崗位職責有承辦者。完善各類考核和獎勵機制,將職稱評定、考勤考核、獎勵評優等具體辦事程序、要求明確,這樣既可以提髙效率又可以避免人事糾紛。
(2)加強管理信息溝通,提高辦事的時效性。高職院校應該積極拓寬溝通渠道,在決策中廣泛贏取各方意見,充分與師生溝通交流。行政管理人員作為領導的參謀助手應該深入基層了解情況,為領導提高詳實的材料。加強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保證校內信息的暢通。提高辦事效率進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各項工作規定具體時限,不拖拉、不推諉。
(3)端正服務態度、構建服務型管理體系。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行政人員日常行為規范,明確服務質量的衡量標準,明確實施院系兩級管理,明確各自工作職責,強化對系部工作的指導,實行目標管理。逐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把一定的組織人事、資源分配、財務收支權力適度下放,提高基層行政管理能力。
2007年5月29日,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條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層級監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平臺。近幾年來,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積極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全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復議這個制度平臺解決行政爭議8萬多起,糾正了一大批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復議實踐中,各地積累了一些經驗,也發現了一些具體制度上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為了在新形勢下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根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制度”的要求,有必要總結行政復議實踐經驗,把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各項制度具體化,進一步增強行政復議制度的可操作性。為此,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問:制定條例遵循的指導原則是什么?
答:為了充分體現“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復議質量和效率,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個指導原則: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的范圍、申請、受理以及行政復議決定作了規定。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在工作實踐中普遍反映,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建議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為此,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結合各地、各部門的實踐經驗,條例對行政復議的有關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二是方便申請。人民群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是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表明愿意通過合法、正常的渠道解決行政爭議。針對當前行政復議渠道不夠暢通的問題,按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行政復議權的要求,條例就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復議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是積極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是各級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履行的職責。條例對依法積極主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作了相應規定。
四是改進方式。行政復議的審理方式事關行政復議的辦案質量。為了充分發揮行政復議便捷高效解決問題的優勢,增強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提高辦案質量,有必要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為此,條例在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方面作了相應的規定。
五是強化監督。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監督,是行政機關全面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證行政復議工作整體推進、協調發展的迫切要求。條例對此作了相應規定,并強化了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機構的責任。
問:條例在暢通復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行政復議渠道是否暢通,是行政復議制度能否發揮作用的前提。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要把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作為工作的著力點和突破口。條例在暢通復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為保障行政復議機關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權,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受理的程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是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知情權,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四是為確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條例明確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方法以及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問:條例在改進審理方式、提高辦案質量上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復議審查方式。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為了有效化解行政糾紛,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結事了,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可以自愿達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調解結案的方式。雖然行政復議法中沒有規定調解制度,但行政復議實踐中調解被大量地運用于處理行政爭議的過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此,條例規定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或者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四是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的適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復議審理程序。
問:條例在強化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的責任方面有何規定?
答:為了保障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構切實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條例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定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
(一)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由來
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始于2000年1月1日《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根據該法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同年5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都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含電子招標)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含電子招標)中的違法行為。
依據招投標法律法規,國務院確立了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導協調、各部門分工負責為主的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國內各地方也通過制定招標投標條例,明確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如《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發展計劃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經貿、建設、交通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行政監督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現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主要模式
1.由招投標各行政主管部門分別進行監督。根據《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分散在各行政主管部門中,由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這是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一種主要監管模式。如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工程建設項目貨物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會員負責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等。
2.設立招投標行政監督專門機構進行統一監督。為克服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分散監督的弊端,國內有的地方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行政監督事項集中在一個部門,或是專門設立一個機構進行統一監督。如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將原來分散在各個部門的招標采購監管權集中到市招標采購管理局統一行使,專門管理合肥市招標投標工作,統一受理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并依法作出處理。
3.實行招標投標聯席會議制度進行協調監督。為了解決分散監管可能帶來的多頭管理、同體監督、推諉扯皮等問題, 2005年7月14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了《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規定,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由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等11個部門組成。國家發改委為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牽頭單位。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主要作用是促進招標投標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規定的統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確履行行政監督職責。有的地方也建立了招投標聯席會議制度,如:南京市于2005年《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建立招投標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和市住建委等部門組成,市發改委是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和處理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我國現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主要特點
1.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主體的多元性。按照監督內容和形式,可以分為綜合監督和分散監督二大類。綜合監督即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行政部門對招標投標的綜合監督管理。分散監督為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或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按照監督權限可以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四個層級。國家級,指國家發改委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省、市、縣級地方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監察、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2.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客體的廣泛性
一是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涉及多個招投標當事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及評標專家等。對招標投標當事人的監督主要通過設定條件、資格管理、制定行為規范等進行監督。二是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涉及多種行業(或產業)。我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涉及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多個行業或產業。對這些行業或產業的監督,主要通過各行業主管部門實施。
3.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手段的多樣性。一是通過招標方案審批與核準、自行招標備案進行監督。《招標投標法》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是現場監督。現場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開標、評標的現場行使監督權,及時發現并制止有關違法行為。在電子招標投標施行后,現場監督也可以通過網上監督來實現。
三是通過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進行監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的媒介、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等內容,行政監督部門通過獲取書面報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四是通過受理投訴舉報、實施行政處罰進行監督。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的,也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調查處理。
五是其他監督方式。如: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規定、監督檢查、項目稽查等,招標投標法及有關配套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等等。
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行政監督平臺的法律規定及要求
(一)行政監督平臺的概念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條對行政監督平臺進行了定義: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線監督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平臺。
行政監督平臺與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共同構成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是滿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臺。這三個平臺既相互區別,又功能互補,其中交易平臺是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是樞紐,監督平臺是手段。一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可以僅具備交易平臺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臺和監督平臺兩大功能,或在這兩大平臺功能的基礎上,兼具公共服務平臺某一方面的功能。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監察機關可以自行建設行政監督平臺,或通過公共服務平臺的監督通道連接交易平臺的招標投標項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臺中設置行政監督通道或窗口,通過監督通道或窗口,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信息平臺,由行政監督部門結合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設置。
2.數據交換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對項目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向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換數據信息進行了規定。行政監督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數據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與其對接交換信息。
3.投訴處理功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通過相關行政監督平臺進行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在依法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通過其平臺發出的行政監督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應當執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三)行政監督平臺的主要技術手段應用
1.通過充分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如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注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條件。
2.通過對信息的集成分析進行監督。規定公共服務平臺,連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規定的公告媒介,交換、整合和招標項目的主要信息。通過對招標投標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標投標基本信息,及時發現招標投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事項,依法做出處理。
3.通過信用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理和投訴,以及有關信用信息。除此之外,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公共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具備整合分析相關數據信息,動態反映招標投標市場運行狀況、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的功能。這也是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監督平臺應充分考慮信用信息公開的需求。
4.通過改善行政監督管理載體進行監督。與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查閱紙質招標文件、評標流程手工記錄等相比,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把行政監督移到網絡平臺上。行政監督部門通過依法設置監督平臺各項功能、公布行政監督的職責權限、連接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數據交換,實現對電子招標投標的在線監督管理。
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電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標及措施
(一)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建設要做到“公開、透明”
1.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監督部門的職責分工規定,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行政監督平臺公布本部門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責,以便招投標當事人、人民群眾進行社會監督。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提出,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結合電子政務建設,提升電子招標投標監督能力,依法設置并公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政監督的依據、職責權限、監督環節、程序和時限、信息交換要求和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
2.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及法律依據要在監督平臺上公開。按照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事項主要有:招標范圍核準、自行招標備案、邀請招標的批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批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的監督、評標報告備案、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投訴處理、行政處罰等,這些事項要在行政監督平臺公開。公開監督事項時,要標注其法律依據。
(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改革要“為民、便民”
1.行政監督平臺要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務的關系。行政監督部門既要保證行政監督的權威性,又要為招投標當事人提供滿意的服務。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實施的監督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依法實施。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行政監督平臺功能設置上,違反法律法規設立審批、核準、登記等涉及招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所有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行政監督,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任何政府部門、機構和個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權限,直接參與或干預具體招標投標活動。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在行政監督平臺設置公告欄、辦事指南、咨詢窗口等多種形式,將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事項事先予以告知,讓招投標當事人提前獲知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督要求,為依法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打好良好的基礎。
2.行政監督平臺各項監督方式要體現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點。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交易平臺技術規范施行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建設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監督平臺作為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做好推廣應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辦法和技術規范的法律和技術要求,抓好監督措施的落實。另一方面,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從“為民、便民”角度出發,對各項行政監督事項予以優化、整合,進行統一辦理和集中管理;對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虛擬場景設置,采用引導式服務模式,既能滿足行政監督需要,又能讓招投標當事人樂于接受;此外,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網上交易的相關費用,促使招投標當事人主動實施網上招投標活動,使行政監督平臺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督管理作用。
(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電子化運行要做到“規范、高效”
1.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監督要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監督,主要是對招標投標活動是否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實施的監督,落實到行政監督平臺監督環節的設置上,要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程序監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事前監督主要是對招標文件發出之前的監督;事中監督,是招標文件發出到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間的監督;事后監督是從簽訂合同之后包括履約情況、合同備案等的監督。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平臺功能設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控制,通過實時監控,強化對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執法。
關鍵詞:行政執法;監督;分析;對策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含義、特征及作用
(一)行政執法監督的含義
廣義的行政執法監督包括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媒體輿論等多方面的監督,狹義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內設的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監察與督促并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的活動,本文研究重點在后者。
二、當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的現狀仍然不樂觀,特別是在食品安全管理、價格管理、旅游市場管理、城市管理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領域的行政執法監督明顯不到位,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監督人員素質不高,制約監督效果。一些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督人員理論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思想素質不到位,存在“外行監督內行”現象以及失職瀆職、、監督不當等,制約了行政監督的效果。
(二)主動監督有所弱化。個別執法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開展執法活動,把執法職權作為生財的“后盾”,出現“有利亂作為,無利不作為”的狀況,內設的監督部門也不可避免地如同虛設,只有被媒體曝光后才啟動問責。
(三)責任追究力度不夠。一些執法單位的問責多數僅停留在績效考核、通報批評等內部處理上,懲處力度不大,存在以教代罰甚至以罰代刑,“烏紗帽”、“鐵飯碗”很少觸動,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違法的成本低,風險小。
(四)監督主體獨立性不夠,制約監督效果。作為行政監督的重要力量,行政機關內設的行政監督部門不獨立,甚至與執法部門受同一領導分管且存在機構規格低、人員少等現象,導致監督工作監督缺乏力度。
(五)缺乏事前預防。監督工作的重點偏重于追懲性、補救性的事后監督,沒有把事前預防作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目標,造成被動的不利局面。
三、我國行政監督存在問題的對策分析
從現實情況看,解決以上行政執法監督問題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加強立法建設
國家層面要加快行政監督立法,制定統一的執法監督法律或行政法規,重點是操作性強、實踐迫切需要的《行政監督程序法》,以立法形式明確監督主體的權限、職責、地位及活動范圍、方式、程序等;同時,地方政府人大可以以地方法規形式完善《監督法實細則》等,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軌道,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不力問題。
(二)提高行政監督機關的獨立性
各級政府通過探索建立執法監督部門(或法制員)委派制或派駐制方式,將從屬于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的監督主體相對獨立起來,在人事、財政上由上級政府任命和解決,由上級政府統一考核并對上一級政府負責,以解決同級監督部門不敢監督、不好監督的問題。
(三)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
將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新形勢下各級政府機關探索和完善行政權力規范運作與強化監督機制的著力點。
一是確定每個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責權限、執法標準、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保障實施的措施,明確每個工作節點所對應的各項質量標準、時限要求、監督內容等,同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確立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為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將執法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
二是完善執法責任考核評議機制。科學設定評議考核體系內容和考核的量化標準,如執法隊伍能力標準、行政執法投訴率、敗訴率等量化指標,通過評議考核,全面、客觀、公正評價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全過程,達到激勵先進、鞭策后進、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監督執法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效率和執法水平。
三是落實行政執法公開明示制度。將各項行政執法活動以及違反公開明示規范的責任追究等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明示,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達到防止腐敗,杜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情代法,徇私枉法等“人治”現象。
四是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執法行為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產生社會不良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明確承擔的行政責任,實現行政執法從“權力行政”到“責任行政”的提升。
(四)落實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和備案制度
通過落實事前審查和事后備案制度將監督關口前移。一方面,監督部門對執法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前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提出意見。另一方面,落實備案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在重大行政決定作出后及時報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主動接受執法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侵權和行政爭議案件的發生。
總之,只有強化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落實具體實施保障制度,才能更好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在規范行政執法,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保障作用。
參考文獻:
[1]溫龍行.我國行政監督的疏漏及其對策[J],政法論壇.2003(1):04-05
[2]薛瑞漢:《完善我國行政問責制的對策建議》,云南行政學院學報,2007(2):22-25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并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并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干部的行為實行監督,并對領導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監督”就是監察、督導的意思。行政監督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以及專設的行政監察、審計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廣義的行政監督泛指執政黨、國家權利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等多種社會力量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行政監督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預防、補救和改進的作用。強化行政監督的意義在于:完善體制;制約行政權利;遏制腐敗現象;落實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二、公司法中對股東權利的限制與行政法中對行政機關權利的限制
如果簡單地說新《公司法》是一部股東和公司自治的法律,未免有失偏頗。實際上,“公司立法,是一種國家對經濟干預和公司意思自治之間取得平衡的法律制度安排。”新《公司法》在擴張股東和公司自治的同時,也注意對其進行適度限制。新《公司法》對其限制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賦予公司股東濫用公司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賠償義務。
2、引人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以保護公司債權利益。
3、建立了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的回避制,以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4、對控制股東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予以限制。任何新生制度的實施都需要一個與現實相聯系的點,以這個點為突破口才能逐步將整個制度體系付諸實踐。行政法是一部控權法,要想實現對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權利的控制,現實的突破口就是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那么我們要從以下幾方面對行政主體的行政權進行限制與監督實施。
(一)限制設定權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照法定的權利和程序,以特定形式的規范性文件創設行政許可的行為。限制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即對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和行政許可的范圍進行規范不能讓政府任何職能部門在任何領域都能任意設置行政許可。
(二)嚴格行政許可的程序
行政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必須遵守的方式、步驟、空間、時限等,是有關行政許可證件的申請、審查、核發、拒絕、變更、注銷、撤銷、收費等一系列步驟、過程和規則的總稱。相對于行政機關享有的實體許可權而言,行政許可程序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必須履行的義務。
(三)明確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所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懲戒性的法律后果。根據“誰許可,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許可的責任主體即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指依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辦理行政許可的機關或者組織,是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準許或者認可當事人所申請的活動或者資格,并依法監督管理申請者從事被許可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措施
一、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率比較低
從相關調查得出,我國國有資產總額呈現出不斷增長的趨勢,其中,我國企業經營性質的國有資產的比例卻不斷減少,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占比重卻持續上升。隨著我國公用財政政策的不斷健全,我國行政事業性質的國有資產總額會持續增長,因此,強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目前,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利用效率還處于較低水平, 很多資產閑置著沒有投入使用,有一些資產甚至被私人占用,滋生了不少行為。在購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過程當中,所購進的資產有很多是用不上的,使得流動資金被大量占用,由于缺乏對購買過程的有效監督,造成購買價格和市場價值出現偏差。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當中,資產得不到應有的運用,資產作用得不到充足的發展,造成資源的浪費。資產由于使用不當而提前報廢,有得再花費大量資金購置,這些都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率低的體現。
2.需求與實際脫節,資產的購置和處置缺少規劃
有的單位缺乏對國有資產購置預算編制足夠的認識,編制預算沒有與實際需求相結合,有的單位甚至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謊報數字,盲目、隨意購置資產的現象也不時出現。沒有有計劃性的購置固定資產,而是為了獲得購置經費而隨意購置,采購報批審批手續不全。除此以外,有的單位處置資產時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沒有將資產提前報由相關部門審批,在未經過科學評估的情況下隨意處置資產,造成國有資產的提前報廢,對財政資金是一種極大浪費。處理固定資產的手續不健全,沒有將購入、盤盈等增加資產記錄在帳,造成國有資產管理配置陷入混亂。
3.資產管理行政監督不到位
我國國有資產實行三級管理模式(財政部門綜合管理、事業單位詳盡管理、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其中前兩級通常難以在實際管理工作中真正了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家底,以至于資產管理的行政監督難以實施起來,在具體的管理環節中行政監督不到位。這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在行政監督中切實可行的實施手段匱乏,部分監督環節工作沒有落到實處,使得部分監督環節不到位;其次是有些行政事業單位不惜以違規手段應付檢查來規避行政監督。如小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過程記錄不全面、甚至缺失無法查證現象并非少見,這給行政監督工作的落實造成很多困難,現實情況是,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能夠隨意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避開行政監督。
二、提高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水平措施
1.提高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率
政府應該盡快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有效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例如可以權責制,明確資產責任,將每份資產落手個人身上,由個人負責。我國政府目前對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雖有所進步,但是還無法滿足社會發展需求,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2.科學預算,落實招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科學編制預算有利于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切實執行招標制度能夠有效的監督采購資產的過程,采用公正合理的方式開源節流,避免滋生腐敗現象。行政事業單位應該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合理的、科學的預算,杜絕浮夸,杜絕攀比,結合實際需求完成預算,完成預算的編制時要對存量資產可用性情況加以參考,在科學預算的時候要以實用、節約與適用為原則。在資產采購過程中,縮減資產采購成本,對招標制度進行嚴格落實,使財政資金的效益發揮到最大限度。同時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有效考核與監督預算與預算落實情況,盡量避免腐敗現象出現。
3.從自身出發,全程管控,抓好內部監督審計環節
單位應從自身出發,根據自身業務特點,研究建立并持續健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完成文件記錄的編制,明確要求,形成體系,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違規必究。在資產的購置、使用以及處置等環節進行全程管控,將審批、記錄、監督管理貫穿于全過程,通過不定期檢查,抓好各個環節,完成好內部監督審計,完備國有資產管理的單位內控程序。
三、總結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有利于為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提供保證,有利于建設政府廉潔奉公的形象與減少行政開支,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本文詳盡梳理了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國有資產管理欠缺行政監督、資產管理體制不夠完善、國有資產的處置與購置規劃匱乏三個方面,有有的放矢地提出了建設與健全招標制度、采購預算制度以及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更新國有資產管理的觀念三項提議。
參考文獻:
關鍵詞:依法行政;行政管理;執法;業務指導
1檔案行政管理職能沿革
在計劃經濟時代,檔案行政管理一直是以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為主的管理模式,檔案行政管理的職能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檔案業務指導來實現的。不可否認,指令性的業務指導行政管理模式在計劃經濟時代,對檔案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在那時,雖然稱之為“業務指導”,但這種“指導”帶有指令性,這種指令性具有行政強制性,因而,它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法”,就是“命令”,必須堅決執行,檔案工作和業務建設主要是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命令式的業務指導強制執行的。這并不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獨有的特征,而是計劃經濟時代,一切行政機關共有的行政特征。
隨著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行政管理的方式發生了改變。指令性的管理模式漸漸地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依法行政。對于這種變化,應該說檔案部門還是很敏感的。在指令性管理向依法行政轉變的初期,就制定頒布了《檔案法》,為檔案行政管理機關轉變管理職能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礎。
隨著依法行政的實施,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由計劃經濟時代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為主的管理模式逐漸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代的依法行政為主的管理模式轉變,行使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也由業務指導一個部門分為業務指導和法規兩個部門。但是,受傳統思維和習慣的影響,這種轉變基本上停留在口頭和表面上,尤其在基層,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為主的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
2法定的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簡釋
檔案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使檔案行政管理職能。必須明確,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只能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活動,凡是超過法律規定的檔案行政權力和檔案行政行為都是非法和無效的。因此,正確理解和行使檔案行政管理法定的職能尤為重要。對縣級以上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檔案法》第六條作了明確規定,《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八條又進一步具體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對這些職能可歸納為兩種行政行為:一是抽象行政行為,即制定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二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即對有關部門監督、指導、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這里的“監督”,是指通過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督促有關方面依法做好檔案工作。“指導”是指通過業務上的輔導、咨詢、政策的闡釋,使有關方面做好檔案工作。[1]作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具體的檔案行政行為來說,“監督”指的是檔案行政監督檢查;“指導”指的是檔案行政指導,而不是指令性的業務指導。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屬于強制性行政行為,檔案行政指導屬于非強制性行政行為。
檔案法規規定的檔案行政管理的監督和指導職能,還有一層含義,就是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職能。這里的“監督”,是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糾正其違法或不當的執法行為的一種內部監督的法定職能。這種職能就是檔案行政執法監督,它的實施是多樣的,常用的有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執法爭議協調、行政執法檢查,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等,其中,檔案行政執法檢查是最重要的檔案行政行為之一。但它不屬于行政執法,而屬于行政監督。這里的“指導”則仍是行政指導,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指導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檔案法規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有對同級檔案館、下級檔案館和下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和查處檔案違法案件的職能。
檔案法規還規定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一些具體的行政職能,如,對出賣、轉讓、贈送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審批等,對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行為的處罰等,這些具體的行政職能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
3檔案行政管理的檔案法定范圍
檔案行政管理職能是有限的,檔案行政管理的檔案法定范圍是有邊界的,超出這個范圍就有違法之嫌。檔案行政管理的檔案法定范圍就是《檔案法》中規定的檔案范圍,《檔案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也就是說,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檔案范圍是“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這里,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檔案法定定義,不同于檔案的學理定義,它比檔案的學理定義的范圍要小。二是如何確定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范圍。按照《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那么,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是由國家檔案局或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通過制定具有規章性質的辦法與標準,明確這類檔案的具體范圍。如,國家檔案局第8號令《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及附件《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等,國家檔案局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等。對于非國家所有的檔案具體范圍的確定,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檔案規范性文件,具體劃定本地區非國有檔案的范圍。如,《江蘇省非國家所有檔案管理辦法》等。
由于檔案行政管理的管理范圍只在“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方面有效,因而,只有那些產生和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才是檔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范圍。這個范圍說明不是所有的產生檔案的領域和這些領域產生的所有檔案都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這個范圍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行使職能的前提,這個前提必須清楚。對超出這個范圍而行使的檔案行政行為要慎重,否則,就有違法之嫌。
4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辨析
4.1檔案業務指導職能辨析。檔案業務指導職能是計劃經濟時代指令性的業務指導管理模式的產物,隨著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深入,取而代之的是檔案依法行政職能。計劃經濟時代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職能已經壽終正寢,尤其是在檔案法規已經明確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情況下,按照依法行政對行政機關是“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最基本要求,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就不再是合法的檔案行政管理職能,如果還要堅持行使這種職能,就有違法之嫌了。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基本上包含了檔案行政管理的所有職能,包括制定標準規范、監督、指導和執法等職能。依法行政下的檔案業務指導實際是行政指導,其內涵縮小職能弱化,檔案行政指導并不等于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指導主要是業務上的輔導、咨詢和政策的闡釋,對被指導單位不具有任何強制性,被指導單位沒有義務必須服從檔案行政指導,檔案行政指導表現出來的更多是服務。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指令性的檔案業務指導職能并沒有退出歷史舞臺,依然盛行,尤其是對檔案業務指導和檔案執法的含義的理解上。檔案業務指導依舊是指令性業務指導的含義,要說有變化只是把執法的內容分了出來,而執法卻被理解為單純的查處檔案違法行為。由此,也就衍生出一些錯誤的觀念與認識。有檔案執法與檔案業務指導平行說、[2]檔案執法是業務指導保障說、[3]檔案業務指導是檔案執法基礎說,[4]硬是將檔案行政執法與檔案業務指導這兩個不是一個歷史時期的問題、不是同一性質的管理模式問題拉到一起。在檔案行政執法是檔案業務指導保障的思想驅使下,使檔案行政執法職能淪為保障檔案業務指導職能實施的輔助手段,使檔案行政執法失去了本來面貌,失去了應有的職能。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從《檔案法》頒布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并沒有完全實行行政職能的轉變。
4.2檔案行政執法職能辨析。轉變職能,就是檔案行政管理職能要轉到依法行政上,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執法。檔案行政執法是行政執法的一部分,按照行政法學的說法,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檔案行政執法,就是檔案行政機關為貫徹、執行法規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為,既包括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為貫徹、執行法規,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即抽象行政行為。也包括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而直接采取的削弱權利、加重義務的行政處理行為,即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檔案行政管理機關采取的檔案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非強制性行政行為。狹義的檔案行政執法,指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檔案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強制性行政行為。而檔案界一般認為的檔案行政執法,則僅指對具體違法行為的查處。此認識顯然有誤。
檔案行政指導必須堅持合法、準確的原則,不能把檔案行政指導變成檔案行政誤導,檔案行政指導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產生檔案行政誤導,造成行政相對人受損害時,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3檔案行政管理監督與指導職能的辨析。《檔案法》中規定的“監督”和“指導”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日常行使的主要法定職能。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屬于強制性行政行為,主要是解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做不做的問題,解決這些機構必須依法建立檔案工作、歸檔保存應當保存的檔案、確保檔案的安全等,解決“面”上檔案工作最基本的問題,是最低要求。檔案行政指導屬于非強制性行政行為,主要是解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會不會做、做得好不好的問題。對于會不會做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業務上的輔導、咨詢,提供多種檔案管理方法供其選擇而不能強制實行。檔案行業標準基本上都是推薦性標準,如《歸檔文件整理規則》就是推薦性標準。對于做得好不好的問題,實際是解決“點”上的問題,通過如機關檔案工作規范化管理認證等辦法來實現,起示范引導作用,是最高的發展方向。這些都是自愿的,不能強制實行。
4.4檔案行政管理職能的“越位”和“缺位”現象。由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實現職能轉變,也沒有厘清職能,造成履行職能上的一些“越位”和“缺位”現象。表現為:其一,對于民生、專門、民營企業、農村等檔案工作,一方面,在檔案業務指導管理模式下,對做好這些工作顯得力不從心,舉步維艱。另一方面,對這些檔案工作,國家、國家檔案局和有關部委頒布了大量的法律、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出了具體的要求和規定。據對《法律圖書館》(law-lib.com/)的不完全統計,從《檔案法》頒布至今,國家檔案局頒的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36部,國家檔案局與各部委合頒的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頒布的行業檔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其中,大部分是民生和專門檔案范疇的。這些法律法規既是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政的依據,也是監管的內容。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本應通過自己或者聯合有關部門依法行使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等職能的方式來督促做好這些檔案工作,但是,在這方面幾乎是空白。其二,上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本應對下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這種行政執法檢查糾正其違法或不當的執法行為,并促進其依法行政的實施。但是,這方面也幾乎是空白。其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有對同級檔案館和下級檔案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和查處檔案違法案件的職責。但是,這方面的檔案行政執法還幾乎是空白。如果說,“局館合一”的體制是造成對同級檔案館的檔案行政執法空白的理由,那么,對下級檔案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執法空白就沒有理由了。面對如此多的空白,頗值得深思。
5對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內部職能劃分的思考
要實現依法行政職能的轉變,最終要落實到調整、厘清、明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內部的職能上。
5.1在現有的機構內按照依法行政的職能重新劃分職責。現在,大部分檔案行政管理機關都內設有業務指導和法規部門,業務指導部門最好改變名稱,可改為“檔案管理指導處或檔案指導處(科、股)”,履行檔案行政指導、行政獎勵、培訓、宣傳教育等職責,主要行使非強制性的行政職能。法規處(科、股)履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執法監督等職責,負責制定檔案業務標準、規范、政策等,主要行使強制性的行政職能。
5.2增加機構,加強內部監督。加強內部監督是保障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法定職責的必要環節。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增設檔案執法處(科、股),或者統稱“檔案執法隊”,專門履行強制性的行政職能,其中,對查處違法案件沒有決定處置權。法規處(科、股)則主要履行檔案行政監督、審批檔案執法隊查處的檔案違法案件、制定業務標準等職責,履行對同級檔案館和下級檔案部門的行政監督檢查、查處檔案違法案件和行政監督等職責。“檔案管理指導處(科、股)”履行檔案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的行政職能。
5.3縣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劃分。由于縣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人員比較少,大部分未設法規部門,面對這種情況,也只有“一套人馬”行使不同性質的全部行政職能。當然,業務指導股應改名為“監督指導股”,但需要清楚地分清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職能,在一次實施行政行為時,不能實施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也即在實施檔案行政指導時不能同時實施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等。否則,就有“釣魚執法”之嫌。這只是權宜之計,長遠辦法,只要條件成熟,應將強制性的行政職能與非強制性的行政職能分開。
注:本文為2007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檔案法立法思想與立法原則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為07btq027
參考文獻:
[1]郭樹銀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釋解[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38.
[2]艾鴻舉.強化檔案執法監督 完善檔案業務指導[j].遼寧檔案,1993(11).
第二條 本區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集體)企業及村集體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定。
屬于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等類項目,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對可以簡化交易環節、提高交易效率、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定向協議等方式交易的特殊項目,經行政監督部門批準或區政府研究后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原則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范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總體要求,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周到、監管有力的綜合交易統一市場。
(一)統一進場交易原則。凡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應當以招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必須進入區發展服務中心進行交易。
(二)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原則。
(三)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則。完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保證公共資源交易的合法性、規范性和真實性,不斷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
第四條 本規定的公共資源主要包括自然性資源、公共性資源、資產性資源和服務性資源等。其范圍主要包括:
(一)自然性資源
1、土地資源,包括工業用地使用權、其他用地使用權等;
2、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水利工程資源等;
3、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資源等;
4、海洋資源,包括淺海、灘涂、海砂等海域資源;
5、環境資源、風景景區、公園經營權等;
6、生態旅游資源。
(二)公共性資源
1、公共設施物業管理資源,包括道路養護權、城市環衛保潔權、市政設施管護權、城市園林綠化養護權、綠化儲備苗木、海域保潔、大型公共設施物業管理等;
2、依附于公用設施從事的經營項目,包括戶外廣告經營權、公共停車場(點)以及城市道路停車點、洗車場、苗圃場等項目、臨時市場、流動經營點等項目;
3、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大型活動冠名權項目,包括大型建筑、廣場、橋梁、道路等公共設施冠名權、風景名勝區、游覽區、文物古跡、紀念公園、自然保護區、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冠名權、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冠名權;
4、特許和專營權項目,緝私罰沒物資拍賣經營權、大型公共設施經營權(體育設施、文化設施等)、文物古跡經營權、煙花爆竹經營權、制水、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垃圾處理特許經營權、媒體廣告經營權等。
(三)資產性資源
1、政府(村集體)投資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項目資源;
2、公共財產資源,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集體資產出售、租賃及國有企業資產轉讓(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上為3年,最高不得超過5年);
3、政府采購,包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貨物、工程設備和材料、服務的采購、藥品、醫療設備采購、救災救濟物資采購、義務制教育中小學教材采購、學生統一著裝定點生產、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部門其他貨物和服務的采購(工程、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計劃生育設備及防疫設備等項目采購,從其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4、執法機關罰沒物品處置、司法機關裁定的財產所有權處置等;
5、政府實施的剩余安置房出讓等。
(四)服務性資源
1、政府社會化服務資源,公車定點保養、加油和保險、房屋拆遷拆除委托業務、中介服務(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國有產權及政府特許經營權的公開出讓、工程貨物或服務項目招標采購、國有資產評估、審計等事項的中介服務選擇);
2、各種大型策劃經營權(包括大型晚會、體育賽事、會展等);
3、后勤社會化(含外購、外包),包括行政機關單位后勤社會化、文化單位后勤社會化、學校后勤社會化、醫院后勤社會化等。
(五)其他公共資源
以上范圍(管理科目)由區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滾動管理,定期。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統一在區發展服務中心網站及其他指定媒介信息。招標人認為不需進場交易的,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區發改局或財政局備案后,由招標人自行組織交易,情況特殊復雜的,報區政府研究確定。
本規定所稱的招標人包括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出租人、發包人等名稱;投標人包括投標人、供應商、意向受讓人、意向承租人、意向承包商等名稱。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公開競價等公平競爭的配置方式。嚴格審查把關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定向協議的配置方式,確需采用這些配置方式的,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區財政局備案。交易活動的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及時繳入財政指定戶頭,并按照公共資源的所屬關系,參照現行財政體制實行管理。創意性產品或服務可以按公開招標價格付款。
第七條 交易活動需要設定保留價、最高限價、組建評委、委托、評估、鑒證等中介機構的,按照或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編制交易文件;
(二)備案;
(三)公告;
(四)組織交易;
(五)公示交易結果;
(六)簽訂交易合同。
第九條 招標人應制定或委托中介機構制定交易文件,交易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基本情況(含評估價、限價等);
(二)交易方式、方法、時間、地點;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保證金繳交方式、時間;
(五)交易金繳交方式、時限;
(六)交易合同的簽訂時間;
(七)其他需要的內容。
交易文件由招標人報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送區發展服務中心再備案。涉及行政許可的,應同時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 招標人應在我區發展服務中心網站上公開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結果,交易信息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交易結果的時間為3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交易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保證金。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提交,金額在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或評估價的2%-20%范圍內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服務質量為主的特許經營權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保證金繳交方式和標準另行確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以在信息或公示交易結果期間以書面形式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或區發展服務中心投訴,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無明確行政監督部門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或區發展服務中心按本區招投標交易活動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由單位蓋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投訴人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投訴書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區發展服務中心接到投訴后,應根據實施情況,及時依法調查并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
(一)綜合交易活動實行進場交易、過程監督和事后檢查等監督管理方式。
(二)區監察、財政、審計、住建、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派員參與有關交易事項監督,代表所在部門履行監管職責。
(三)區發改、財政、住建、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等職能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加大對綜合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對于違反綜合交易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區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綜合交易活動的專項監督。對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區發展服務中心應建立健全綜合交易信息、查詢、咨詢體系,收集和有關綜合交易政策法規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制度,各類綜合交易信息除在國家、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上外,還應及時在區發展服務中心網站和專項公告欄上。
(六)管理機構
區發展服務中心是本區交易集中統一的服務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各項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承接各項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相關配套服務。其職責為:項目受理、政策咨詢、業務指導、信息、事務協調、投標報名、資格審查、投標人選擇、專家抽取、中介機構抽取、發標、開標、評標、公告招投標結果、提供招投標場地等,并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全過程進行管理和再監督。
第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實行市場化配置而仍采用行政手段審批的;
(二)漏報、瞞報所管轄公共資源的;
(三)新增公共資源項目無正當理由不進場交易的;
(四)合同期滿可再次交易的公共資源不進場交易的;
(五)設定傾向性條款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的;
(六)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行為、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納入區發展服務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一、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的現狀
(一)行政問責制的概念界定
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國對行政問責制還沒有完全統一的解釋,各地形成的基本共識是,行政問責制就是行政責任追究制。從我X實踐看,我們認為,行政問責制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針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等問責客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由于沒有或沒有正確履行法定的職責,影響了行政運行的效率和行政機關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其追究責任的一種制度。其核心就是使行政權力與責任掛鉤,體現的是權力與責任、義務之間的平衡。
(二)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基本情況
近年來,為解決我X一些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抓落實不力、在崗不履責、工作效率低等問題,我X先后出臺了《行政機關領導問責暫行辦法》、《XX行政過錯行為處理暫行規定》、《XX行政效能投訴和告誡暫行辦法》、《XX紀委監察局行政問責聯席會議規則》、《X紀委監察局行政問責工作推進實施方案》等規范性文件。按照X委、X政府要求,全X各級行政機關把貫徹落實行政問責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納入議程,加強領導,完善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了與《問責辦法》相配套的制度規定,積極推行行政審批績效月度評估制度、政務公開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制、失職追究制等各項行政管理制度,制訂并實施文明服務、熱情服務、高效服務、依法服務、便民服務、廉潔服務的具體措施。各XX、各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和完善了配套措施,全X形成了“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有為、過錯必問責”的X、X、鄉(鎮)X級問責制度體系。
行政問責制實施以來,全X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大行政問責監督檢查力度,特別加大了行政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其他行政過錯問題的查處力度。依據《問責辦法》,啟動了問責程序,重點查處了一批行政領導干部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失職案件,X年多來,XX名黨員干部因工作不負責被問責。另外還有X名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受到了通報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這些案件的查處在全X黨員干部中引起了強烈反響,對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我X行政問責制的基本特點
1、行政問責制度體系初步成型。我X一系列有關行政問責規定的出臺,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配套的體系。明確界定了行政問責的主體、客體、范圍、程序、方式等,明確了“由誰問”、“向誰問”、“問什么”、“如何問”等問題。
2、內部監督問責資源形成合力。建立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由監察、財政、人事、審計、法制等部門參加,定期研究解決監督問責工作中的問題。建立行政監督信息通報制度、行政違法違規問題移送處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政府內部監督問責的工作合力。
3、行政問責配套制度基本健全。推行政務公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由群眾進行評價。建立行政審批績效月度評估等制度,評估排名及時對外公布測評結果。這些制度的實施,強化了責任考核與監督,為實施行政問責創造了條件。
4、紀檢監察機關統籌作用有效發揮。全X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由X紀委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由監察機關牽頭組織落實,行政違紀違規行為必須交由監察機關處理。這些制度安排,強化了紀檢監察機關在行政監督體系中的統籌作用。
二、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X實施行政問責制尚處于起步階段,尚存在一些影響和制約其作用的充分發揮的問題。
(一)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責任主體難以劃分
由于目前我國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不到位,導致當前我國黨政關系錯綜復雜,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使得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主體難以明確。出了問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相互推諉,難以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傳統觀念束縛嚴重,行政問責范圍狹窄
從我X查處問責案件的情況看,所查處的行為大多是“有錯”行為,還未深入發展到“無為”問責階段,治庸治懶的效果還不夠明顯。此外,行政問責制還涉及干部管理體制問題。目前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領導是由黨委提名、通過人大任命的,對犯有嚴重錯誤的政府或部門領導,如果采取責令辭職、引咎辭職或撤職的方式進行,政府自身實際上難以操作。如果是一般性的問責,則難免失之于軟,效果不大。
(三)相關法制不夠完善,行政問責依據分散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行政問責方面的法律法規,行政問責依據種類繁多,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其中既有黨內條規,也有政府規章或文件,既有中央出臺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所以我們在制定行政問責制度時,只能參考其他一些地方的做法,結合我X實際,在摸索中艱難前行。
(四)以同體問責為主,異體問責相對薄弱
行政問責制是一種全方位的責任追究機制,除政府內部的“同體問責”外,還應包括政府外部的“異體問責”,如人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政黨監督等。雖然行政問責的外部機制已有基本的制度框架,但卻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以致“異體問責”尚未常態化。事實上,我X現行的行政問責制還只停留在行政系統內部,其他問責主體監督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完善行政問責制的對策建議
綜合分析上述情況,我們感到,行政問責制的完善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抓住重點,整體推進,配套進行。
(一)進一步明確行政責任劃分
要合理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縱向與橫向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各崗位之間的職責權限,建立科學的崗位責任制,結合具體的工作部門明確問責范圍、對象和條件,用程序來保證問責制的健康發展;對于黨政交叉任職的情況,明確政府官員分工的同時,應該公布黨委負責人的分工,并接受與政府官員同樣的問責和追究;明確正副職之間該問誰的責;確定接受問責的行政機關或其行政人員應該追究何種行政責任。
(二)進一步健全行政問責體系
行政問責是與政治觀念、法律體系、行政機制和公民社會等因素交叉重疊且又互為因果的一個完整的體系。因此,完善行政問責制,需要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的責任意識。應以立法形式對有關規定加以“整合”,形成包括問責標準、問責程序、問責范圍、問責主體、問責救濟在內的、全國統一、結合實際的問責法律法規。要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和透明,拓寬公民了解政府行為及效果的渠道,使行政問責有所依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公共組織績效評估制度,特別是通過評估公共政策的執行標準、執行程序、執行時效,為行政問責提供可依據的科學標準。要完善行政監察、審計制度,把行政問責與行政監察、審計結合起來,有責必問,有錯必究。要加強保障機制建設,建立被問責干部的政治經濟待遇等保障機制,并建立跟蹤機制,形成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能下能上的制度。
(三)進一步拓寬行政問責范圍
應關注百姓民生問題,突出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責任,將管理不善、政績平平、用人失察、決策失誤、行政不作為也納入問責范疇,建立重大決策的執行跟蹤制度,實行決策效果的評價制度,把對決策、執行、監督各個環節的問責結合起來;問責不能僅僅局限于經濟領域的安全事故,對政治等其他領域的事故也要納入問責范疇,不僅問行政責任,還要問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道德責任。
(四)進一步規范行政問責程序
在問責的主體方面,要使問責的主體多元化,才能使問責力度不斷增強。就政府自身而言,既要有行政首長的問責,也要有公務員的“自查自糾”,將問責機制納入公務員工作總結、述職中,逐步加以規范,建立常規的述職問責機制。就問責客體而言,行政領導和廣大公務員都屬于被問責的對象。不能認為問責的對象僅僅是行政領導,具體工作人員同樣需要按照法律和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問責的內容要逐步擴大和規范。依法、依規追究失職瀆職責任、用人失誤失察責任、道德誠信責任、政治不良影響責任、查究不力責任、妨礙查究責任、職務故縱責任、效能低下責任、教育不力責任、督查不力責任等,使行政問責制成為覆蓋行政管理各個環節的嚴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