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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國內的論文范文

        國內的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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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的論文

        第1篇:國內的論文范文

        國際犯罪不是從國內犯罪發展而來的,它們是兩個互不隸屬的并列范疇,是犯罪這一共同上位概念之下的子概念,從淵源上講,兩者基本上分屬國內法與國際法兩大法律體系。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之間有明確的界限,主要體現在犯罪危害的性質、針對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定者不同三方面。

        國內外學者對于到底什么是國際犯罪這一國際刑法學的核心問題,雖多有探討,但迄今為止尚無定論。就國際犯罪的外延來說,有所謂包含說、廣義說與狹義說等觀點。

        廣義說的實質是將某些涉外犯罪、跨國犯罪、需要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的犯罪都納入國際犯罪的范疇,實際上該觀點的國際犯罪包含了某些國內犯罪。例如,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應包括國際性犯罪和跨國性犯罪兩大類。{1}或者認為,國際犯罪一詞,一般有兩層意思:一是指嚴重違背具有根本性的國際義務,侵害了各國以至全人類共同權益的行為。二是指犯罪人或其罪行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的犯罪行為。{2}外國不少學者和國際組織持這種觀點。[1]狹義說則反對將涉外犯罪、跨國犯罪、需要刑事司法協助的國內犯罪納入國際犯罪,試圖明確劃定國際犯罪的范圍,并從邏輯上概括出國際犯罪的本質,這是大多數學者采取的立場,但具體表述則又千差萬別。包容說既使用廣義的國際犯罪這一概念,又使用狹義的國際犯罪這一概念,代表性的觀點如:廣義的國際犯罪指國際社會以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規定的,各締約國承諾加以預防和懲治的、有兩個以上國家具有管轄權并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的犯罪行為,亦即國際刑法所涉及的一切犯罪。狹義的國際犯罪只指國際刑法所規定的侵犯整個國際社會利益,而又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大規模的嚴重犯罪。{3}

        筆者認為,包含說將國際犯罪區分為廣義的與狹義的兩種情況,并在不同意義上分別加以使用,這種模式本身并不科學,因為它沒有體現出國際犯罪這一特定的社會現象的統一性和確定性。而且,包含說與廣義說存在一個共同缺陷,就是將某些具有國際因素的國內犯罪也視為國際犯罪,使得國際犯罪的外延過寬,混淆了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的界限。因此,承認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之間有明確界限的狹義說是相對合理的。

        許多學者都將跨國性視為國際犯罪的基本屬性,例如美國學者巴西奧尼教授認為:國際法尚不存在一個一般或者特殊的理論基礎作為把某些行為歸為國際犯罪的標準。不過,有兩個因素可以作為確定國際犯罪的參考標準:一是某項行為具有國際或跨國因素{4}我國也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除了明顯具備國際性因素以外,還部分地包含了跨國性因素和國際必要性因素。{5}

        筆者不同意這些觀點。首先,跨國犯罪屬于國內犯罪的范疇,它只是相對于犯罪的過程不具有跨國性的那些國內犯罪而言的。其次,雖然有的國際犯罪在事實上的確跨越了相關國家的國境,如跨國犯罪,但沒有必要在國際犯罪中作是否跨國的區分。第三,大多數國際犯罪都不具有跨國性。就國際罪行核心的戰爭罪而言,非國際武裝沖突中發生的戰爭罪一般是在一國領域內的不同武裝力量之間發生的罪行,而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發生的戰爭罪也不一定要有跨國因素,只需要犯罪發生在國際性武裝沖突這個大環境或者與該沖突相關就可以了。同樣,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等也完全可以只發生在一國領域內,其犯罪行為的實施和犯罪人、被害人等都不需要跨越國境。至于一般國際犯罪,如犯罪、劫持航空器犯罪等等,其成立也不需要跨國因素的存在。

        有的學者認為,含有涉外因素的犯罪就是國際犯罪。{6}這種觀點將國際犯罪與涉外犯罪看作是一種包容關系。也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需要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一個犯罪沒有任何涉外因素,即使它與國際刑法公約所禁止的犯罪行為完全相同,通常也只是國內刑法中的犯罪,只能由有關的主權國家自行處罰,而不能對之實行普遍管轄,更不能由別國干涉其處罰結果。{7}

        第2篇:國內的論文范文

        論文提要:會計職業道德是對會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的品德做出規范,以指導和約束會計人員正確處理會計工作。本文分析我國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現狀,并提出相應對策。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征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范。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是當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做好會計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途徑,是整個會計行業生存發展之根本。

        一、我國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現狀

        在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過程中,廣大會計人員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堅持原則,為我國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在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毋庸置疑,我國會計職業道德建設也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

        1、會計造假。一些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意識薄弱,不能夠遵守職業規范,不能堅持原則,直接或間接參與偽造、變造、篡改、隱匿、毀損會計資料,編造虛假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對外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和經濟指標,嚴重影響了政府的決策,擾亂了社會正常經濟秩序。

        2、違法亂紀,牟取私利。某些會計人員抵擋不住金錢誘惑,采取收入不記賬、虛報冒領、偽造、變造支出單據等違法行為,侵吞國家和集體財產,或利用職務之便利,貪污、挪用公款,,侵害國家和集體利益。

        3、違背執業準則,弄虛作假。少數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人員,不嚴格遵守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準則,對明知有重大錯誤和舞弊的會計報表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欺騙廣大投資者。

        造成以上表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上的,又有客觀上的。主觀上,會計人員道德素質偏低,一些會計人員缺乏必要的會計職業道德知識,對遵守職業道德沒有清醒的認識或者是沒有足夠的重視,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客觀上,一是受社會風氣的影響。在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社會上出現了弄虛作假、哄騙欺詐、偷稅漏稅、等一些違背誠信的不良現象,使部分會計人員心理失衡,也參與到弄虛作假的行列中。二是受執業環境的影響。目前,我國會計職業道德的法律規范不完善,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缺乏具體的懲治措施,而對堅持原則,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的會計人員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救濟制度,使一些會計人員迫于單位領導脅迫,參與會計造假。

        二、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必要性

        1、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是解決會計造假和會計信息失真的需要。會計造假有自身的因素,也有社會因素,有政治原因也有經濟原因,雖然解決會計造假不能僅僅靠會計個人力量。但是會計造假主要發生在會計工作中,主要是會計行為,在解決會計造假中,會計人員必然是主要力量。只要會計人員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堅持原則,嚴守職業道德,就能遏止會計造假和信息失真現象,因此在目前會計造假和信息失真嚴重的情況下,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是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的重要措施。一個高素質的會計人員應具備“德、能、勤、績、公、廉、儉”等七個方面的素質。會計人員有足夠的專業技術水平、扎實的理論功底和執業的基本知識固然很重要,但由于會計工作的特殊性,會計還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管理工作好壞的關鍵。因此,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才是最重要的,會計人員具備了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才能真正做到誠實守信、愛崗敬業、堅持準則、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作風嚴謹、艱苦樸素、大公無私,而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是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的重要措施。

        3、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是樹立會計行業良好社會形象的需要。由于受市場經濟條件下物質利益的驅動,以及社會上一些不良風氣的影響,少數會計人員弄虛作假,貪污腐化、大吃大喝、鋪張浪費,嚴重損害了會計形象,降低了社會對會計的信任,會計行業的發展遇到很大困難。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迫在眉睫,會計人員只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會計行業才會有良好的工作環境,社會對會計行業的看法才能改變,會計的形象才會改善,會計的地位才能提高,因此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是會計行業良好發展的根本。

        三、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對策

        1、加強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關鍵在于教育。開展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是培養會計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定的職業信念、規范的職業行為不可缺少的環節。會計教育不能僅限于傳授業務技能與知識,更重要的是要灌輸道德標準和敬業精神。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把職業道德教育融進每一名會計人員內心,增強每名會計人員履行職責和道德義務的自覺性,樹立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培養實事求是、堅持原則、恪盡職守、清正廉潔的道德品質。超級秘書網

        2、會計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道德素養。會計人員的思想覺悟和道德品質是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關鍵,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主要靠會計人員自身努力。一個會計人員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自身道德修養的程度,會計人員要通過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改造、自我提高,把職業道德原則轉化為自己的職業道德品質,形成一種內在的精神力量,在會計職業活動中,客觀公正、精心理財,扎扎實實做好會計工作,不斷用職業道德來規范自己的會計行為,實現職業理想。

        第3篇:國內的論文范文

        影響室內設計師設計理念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設計師的文化心態、思維方式以及審美觀點,總之,任何一個室內設計師都會受到傳統藝術文化或多或少的影響。就中國傳統藝術文化而言,其有著自身的特色,比如樸素、自然、真實以及簡約等等,這些特色使得傳統藝術文化得到廣大設計師以及使用者的青睞,當然,它也給室內設計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比如要求簡約之美、藝術之美以及設計實用等等,這些要求既與當下流行的室內設計風格相呼應,也促進了簡約風格在中國現代設計中的發展。

        二、傳統藝術文化在室內設計中的應用

        (一)室內設計中傳統藝術文化人文藝術思想的滲透人文藝術思想是影響中國傳統文化中藝術創作的最重要因素,而人文藝術思想也就是平時我們所說的意象思維。在中國,意象思維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創造性的思維,它強調人們必須把握真理,而掌握真理可以著重從特殊的、具體的直觀領域出發,當然,這種意象思維有著自身的特色:首先,這種思維能夠永遠的保持活力,不斷的向前,不斷的發展;其次,這種思維能夠實現不斷的感悟,最終獲得發展的力量。為此,人們提出要將這種創造性思維運用到室內設計中去,已到達預期的創意效果,當然,一個好的人文藝術思想的生成,必須伴有一定的條件,這就需要人們不斷的去發現,努力的去挖掘。

        (二)傳統藝術文化中相關元素在裝飾藝術中的應用在漫長的歷史長河的中,中國不斷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民族文化藝術,這些藝術具體表現出來可以是不同的圖形以及不同的紋飾,當然,它也包括了各種各樣的圖像,比如動物、植物、圖騰、人物以及景物等等,最重要的,它還包括一些從遠古時期流傳下來的典故、成語等,這些紋飾、圖騰以及圖案等有著自身不同的內涵,在經歷成千上萬年的沉淀后,更是呈現出不同的比喻意義。21世紀的今天,人們提出要將傳統藝術文化運用到室內設計中去,那么這種運用具體怎么體現呢?本文提出應不斷的將設計語言與相關的傳統藝術文化相結合,不斷的用圖騰、符號以及各色各樣的紋飾去,裝飾室內,也就是說,可以直接把這些圖騰、符號當作室內設計的裝飾元素,不斷營造室內裝飾的“傳統”氛圍。

        (三)傳統藝術文化在室內陳設藝術中的應用陳設藝術,顧名思義就是在室內設計中如何擺放相關的飾件等,它在人們的生活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此外,陳設所產生的藝術效果往往能夠很大程度的促進室內裝飾。在以前的中國,陳設風格往往帶有以下兩種品質:一是莊嚴典雅的氣度,二是瀟灑飄逸的氣韻。總之,陳設藝術主要是指通過在現、點睛以及提煉等手法不斷的向人們傳遞那種深層次的、內在的、可延續的傳統。比如可以在室內設計中裝飾一些帶有情調的、能夠增加自然意境的飾物,此外,還可以在設計時加入一些自然物像麥穗或者是玉米串等等,這樣的設計會使得室內顯得格調高雅、造型優美,既有利于讓陳設具有一定的內涵,以使人怡情悅目,也有利于賦予室內以一定的精神價值,最終促進室內設計的發展。

        三、結語

        第4篇:國內的論文范文

        關鍵詞:刑事和解制度、設想

        一、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即是指刑事和解能夠在那些案件中得以適用。理論界對與刑事和解范圍的界定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是存在被害人的案件,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只要不是非處以死刑不可的案件均可以適用。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刑事和解的范圍應當嚴格限制在輕傷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的初犯、偶犯、過失犯。筆者認為后者的觀點過于保守,在司法實踐中大量超出該范圍的案件也紛紛通過賠償協議的履行得到了司法機關減輕刑事責任、適用緩刑等量刑上的優待。從法理上說,積極賠償在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的損失得到及時的修復,有效減輕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在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犯罪人通過自己的賠付行為向被害人謝罪的悔過心理。因此根據罪刑相適應之原則,刑事和解的犯罪不應受限制太窄,否則既不能適應審判實踐的客觀需要又不能體現制度本身應有的平等性。當然,鑒于以犯罪人、被害人為主導的刑事和解本身可能存在因雙方過分關注自身利益從而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存在,因此對于刑事和解設定一些排除適用的案件范圍還是有必要的。筆者認為這些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具體包括:侵犯國家和公眾利益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同時基于我國正處于轉型期、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客觀國情以及考慮到刑事和解制度必要的探索和實踐過程,筆者認為可以對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界定應當有一個漸進的擴大過程。在目前可以考慮先對于主要侵害個人權益的輕微刑事案件進行刑事和解。而對于犯罪人系累犯、再犯的案件以及具有黑社會性質或者恐怖組織性質的持械傷害、聚眾斗毆及其他情形的刑事傷害案件謹慎有選擇地適用刑事和解。

        二、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從國外立法以及目前刑事和解的探索實踐來看,刑事和解應當具備主觀、客觀兩方面的前提條件。一是主觀條件:犯罪人認罪和犯罪人、被害人自愿參加刑事和解;二是客觀條件:案件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足。

        三、刑事和解的啟動程序

        從原則上,只要是在刑事和解適用范圍內的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就可以啟動和解程序。但是出于規范化的考慮,在審判階段的刑事和解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啟動:一是犯罪人或者被害人自己或者通過其親屬、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二是司法機關經過篩選后對于符合和解條件的案件,犯罪人和被害人沒有提出和解要求的,則由法院告知可以進行刑事和解。在和解程序啟動后,法院應將和解過程中應當知曉的權利義務及相應程序以書面方式進行釋明。之后,雙方可以自主選擇自行和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及法院調解。如選擇前兩種方式進行調解則法官可基于案件的實際情況限定一定的和解時間,以防止因和解致使案件審理過分拖沓。由于刑事和解以自愿為基礎,因此在和解過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自行退出,和解程序立即終止。

        四、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

        目前來看,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方面:犯罪人認罪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道歉;犯罪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表示諒解并同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協議的內容體現了雙方在和解過程中通過溝通交流實現了精神撫慰、達成了物質賠償以及刑罰建議的合意。

        但筆者認為,刑事和解就賠償項目而言不應限制于賠款的單一方式,而應是多元化的,如勞務補償、公益性勞動、社會服務都是可以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喜好進行自由選擇,既體現了民事賠償雙方的意識自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經濟能力的限制致使和解不成的現象。實踐中也出現了此類做法,例如在山東蓬萊市就有通過給被害人蓋房或者種樹等方式進行和解的成功案例。可以根據案件類型進行劃分,哪些適合經濟賠償,哪些適宜勞務補償。

        五、刑事和解協議的審查和效力

        犯罪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接下來就是將和解協議遞交司法機關審查。審查的結果直接關系到賠償協議是否能發生影響刑罰效果的問題,因而是刑事和解中的關鍵一環。借鑒國外的通常做法和現有的實踐經驗,審查的內容包括:和解協議是否自愿簽訂;案件種類是否合乎規定;和解協議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解協議是否已履行;和解協議中提出的刑罰建議是否恰當。同時在審查過程中通過向犯罪人、被害人進行核實協議內容,向犯罪人居住地的基層組織了解等方式調查、評估犯罪人的人格情況,在審查過程中也可以邀請公訴機關參加,以保障審查過程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關于和解協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曾在接受采訪時作過完整表述:“對于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就案件的處理達成和解的,如果不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公正,法院原則上應當采納;對于公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法院原則上也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就刑事追究部分達成的和解,法院在定罪量刑時應當加以重視和考慮,能夠采納的應當采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如對于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或者危害結果極其嚴重的犯罪,即使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被告人與被害人對于刑事處罰達成了和解,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判處特定刑罰。”其中將案件分為自訴與公訴兩類,以區別其法律對這兩類規定授予求刑權主體的不同而導致被害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地位和對刑罰的影響力的不同。對于公訴案件的刑事和解中刑事追究部分的效力,原則上是“在法院刑罰裁量中加以重視和考慮,能夠采納的應當采納”,既體現了在堅持法院依法行使刑罰權的前提下,也表現對被害人刑罰意見的尊重。具體而言,法院可以在綜合全案的基礎上,考慮刑事和解的因素,在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圍內獨立選擇決定輕刑化、非監禁化、非犯罪化的處罰方式。

        第5篇:國內的論文范文

            在中國文學的現代轉型中,魯迅無疑是做出了最杰出的貢獻。從《狂人日記》的寫作到創造和奠定了中國現代小說的四大模式,可以說魯迅最終完成了中國文學的現代轉型。不過,中國文學現代性的發展,卻并非止步于魯迅。馬泰·卡琳內斯庫在《現代性的五副面孔》中,曾這樣說道,“現代性(常常被視為理性)的雙重沖突——一方面是同傳統,一方面是同它自身(或同一種對立的對抗現代性)——所導致的那些悖論。”[1] (P337)或許我們不得不承認,魯迅和沈從文可能恰好發展了現代性的這兩個分支。

            “中國現代文學精神的核心是啟蒙,反對封建文化和儒教綱常,批判專制制度,維護和張揚人的個性以及世俗生活的快樂,呼喚人的解放,構成了是中國現代文學主導性啟蒙潮流。”[2](P2)魯迅的文學創作呼應了這一歷史要求,他開始了終其一生的關于中國國民性的思索和“改造國民性”的探索實踐之路,從而也使國民性話語成為“一個現代性神話”。《祝福》正是這一思潮下的產物。

            《祝福》中以年關之夜從外地匆匆回到故鄉魯鎮的“我”為視角,展開了整個故事敘述。文中的“我”顯然是一個“現代化”的、擁有現代性精神資源和話語體系的“外來者”,盡管魯鎮是“我”的故鄉,但“我”所接受的文化與環境與魯鎮勢必迥然不同,所以才會對魯鎮的守舊和封建有更為直觀的感受,才會對魯鎮的陳腐感到更深層的悲哀!

            常年在外生活的“我” 與遵循中國封建思想和傳統禮教的魯四老爺自然毫無共同話題,所以魯四老爺一見到我,除了寒暄就是“大罵其新黨”。魯四老爺對新事物——或者說是非傳統事物的敵對情緒,還有魯四老爺書房中的陳摶老祖寫的“壽”字、《近思錄集》、《四書襯》等,讓“我”看到了一個國民性的非現代存在——一個沉浸于傳統文化而自得其“惡”的老者形象。

            而在河邊遇見祥林嫂,無疑給了“我”更大的刺激。當“我”看見祥林嫂從一個“比勤快的男人還勤快”臉上有些白胖的女工,變成如今頭發全白、瘦削不堪,乞丐般的形容時,大為震驚。但是,這樣的祥林嫂卻把“我”視為一個“見識得多”的出門人,神神秘秘地來問“我”“一個人死了之后,究竟有沒有魂靈的?”等問題,所以“我”才會有“詫異”、“悚然”、“疑惑”、“吃驚”等反應。形如枯槁的祥林嫂關注的并不是現實自身的溫飽問題,而只是對地獄有無深懷恐懼,封建宗法和傳統禮教制度對她的迫害程度可見一般。也因此,“我”才會從祥林嫂那“間或一輪”的“瞪著的眼睛的視線”中,看到了一個巨大的悲哀;才會在得知祥林嫂在年關之夜死后依然被四叔大罵為“謬種”時,發出“然而在現世,則無聊生者不生,即使厭見者不見,為人為己,也還都不錯”的喟嘆。

            以有著現代文明價值體系背景的“我”為視角,來觀看、反思魯鎮,無論是講理學的四叔,飽受磨難的祥林嫂,伙同祥林嫂的婆婆逼祥林嫂改嫁的衛老婆子,主觀幫人但客觀是幫兇的柳媽,還是魯鎮上消遣祥林嫂的眾人……在傳統的家族倫理道德和精神文化浸下的中國國民的素質、精神和狀態的非現代性皆暴露無遺,中國人民在長期的封建主義統治奴役下所形成的“精神奴役的創傷”——種種“國民性”的病象和弱點也得以發掘和呈現。

            如果說魯迅是在“任個人而排眾數”、“掊物質而張靈明”,以啟蒙者的姿態對中國的傳統文化進行批判,以西方現代性精神文化作為啟發國民覺悟和改造國民性的良方,那么沈從文則開出了另外一張改造國民性的藥方,他以田園牧歌的形式走出了一條反現代性的“現代性”道路。

            沈從文認為,“西方、現代和城市在腐蝕敗壞著民族的‘德性’,生成著病態的個體人格和整體的國民性格,致使民族失去活力,陷于萎靡不振,而民族固有的優美健康的品質與德性,存在于遠離現代文明和城市的鄉村邊塞和鄉民邊民身上”,[3](P36)所以才有了沈從文筆下的那個未受現代文明浸染的、宛若世外桃源的湘西世界——那座供奉著“人性”的“希臘小廟”。在那里,即使“出現了有如‘覺醒’、‘抗爭’之類的事情,打破了固有的寧靜平和,也不是‘階級意識’或‘階級斗爭’使然,而是人性阻遇引起的小小波瀾”。[3](P137)《丈夫》就是這樣的一曲人性的牧歌。

        第6篇:國內的論文范文

        關鍵詞:主觀違法論/客觀違法論/責任能力/犯罪構成

        違法的概念反映著人們對法律規范的本質、屬性及其功能的認識,對法律規范性質的不同認知不僅影響著違法的評價對象、評價標準以及違法與責任的關系,同時也制約著犯罪論體系的建構。關于造成我國耦合式犯罪構成理論與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建構差異的緣由,我國刑法學界存在著諸多爭議。筆者認為,造成兩種理論體系差異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兩者對于犯罪構成要件的性質理解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兩種體系所建構的基礎不同,即違法觀念不同。而對于后者,我國刑法學者則著墨較少,鮮有論及。

        一、主觀違法論與客觀違法論

        違法是指行為與法規范或法秩序相悖的情形。對于違法有主觀違法論和客觀違法論之爭。客觀違法論認為凡與法規范相抵觸之行為,無論其為自然現象、動物所致,還是人為因素所造成,皆屬違法,法的目的是國家為了維護客觀的社會秩序或利益,肯定“無責任之不法”的概念。主觀違法論認為法的目的是國家通過法規范向行為人傳達特定之命令或禁止意思,通過具有能正確理解法規范且有履行能力之人的行為,來保全特定之利益或社會倫理秩序,從而否定“無責任之不法”。

        首先,客觀違法論認為法規范從認識上可分為評價規范和決定規范,而法規范的根本任務在于保障人們外部的共同生活秩序或利益。為此,法規范首先為評價規范,凡與法秩序相悖的情形皆屬違法。因此,違法不僅指可歸責之危害行為,即使有責任能力之人不可歸責的危害行為亦屬違法。此外,諸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動物所實施的侵害行為亦具有違法性。其次,法規范為決定規范,決定規范以評價規范作為前提,只有在對某種行為(客觀的外部形態)作出是否具有價值的評價之后,才能對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進行評判。客觀違法論將評價規范與決定規范加以割裂,把法規范看成一種沒有具體指向的(adressenlose)客觀的評價規范,從而將動物的行為、自然現象等也納入違法的評價范圍,故而受到主觀違法論的批判。

        主觀違法論把法律規范理解為命令規范,法律規范的受命者必須是能夠理解法律規范的內容和意義,并且能夠根據這種理解來選擇、控制自己行為的人。為此,違法的判斷對象只能是具有責任能力之人的行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責任能力,不能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意義與后果,其行為同自然現象一樣,不具有違法性。由于主觀違法論將評價規范與決定規范作一體化理解,對違法和責任不加以區分而受到客觀違法論的責難。

        違法概念之爭可溯源于德國著名的哲學家黑格爾于1821年出版的《法哲學原理》一書。黑格爾認為,所謂不法,就是特殊意志自為地與普遍意志不同,表現為任意而偶然的見解和希求,而與法本身背道而馳。普遍意志即自在的法,特殊意志指直接的人的意志,不法分為“無犯意的不法”、“詐欺”和“犯罪”三種。由于受到黑格爾的客觀精神法哲學以及“無犯意之不法”概念的深刻影響,19世紀中葉,客觀違法論在德國法學界處于通說的地位。

        在黑格爾將不法劃分為“無犯意的不法”、“詐欺”與“犯罪”三種形態之后,對于違法的構成要素是僅限于行為的客觀層面抑或包括行為人的主觀層面以及民事違法與刑事違法是否有本質上的差異等問題,德國法學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1867年,德國學者阿道夫·默克爾在其出版的《刑事論文集》(第1卷)中發表的題為“刑事不法與民事不法的關系”的論文中,首先提出命令理論與主觀違法論的觀點。同年,耶林教授在其《羅馬私法中的責任要素》一書中,提出“客觀違法論”與“主觀違法論”這一相對概念,并且持客觀違法論的見解。1867年至1890年,在默克爾教授與耶林教授的引導下,德國法學界關于違法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對民事違法與刑事違法應當予以統一理解還是分別加以考察上。在此辯論期間,主觀違法論與客觀違法論之爭大體上可以歸結為違法與責任統合說之下的爭論,也就是說學者們并未明確意識到要將違法與責任分兩個階段加以考察。

        1881年,李斯特在其出版的《刑法教科書》中,將犯罪概念區分為違法與責任兩個層次,初顯了違法與責任的區別。至此,刑法理論中的“歸責”逐漸擺脫了中世紀以來傳統日耳曼法的結果責任思想,轉而強調“責任原則”。相對于此,民法學說中的違法概念則朝“肇因原則”方向發展。至1890年,特別是在1896年德意志民法典制定以后,德國學者不再重視民事違法與刑事違法的分合問題,而是在各自的法領域內,進行違法理論的探討。在此背景之下,勒夫勒教授在1901年發表《不法與正當防衛》一文,以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作為基礎來論證違法概念的內涵。其觀點獲得了諸多學者的支持,客觀違法論一時成為德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

        鑒于當時的德國刑法學界對于違法與責任并未加以嚴格區分,持客觀違法論的學者對于法規范性質的解釋也不盡圓滿,再加上自古以來的法理學普遍存在將法規范視為命令的思想,依此容易推導出主觀違法論的觀點。在1903年至1905年間,費爾內克、愛德華·科爾勞施、多納等人再次提出主觀違法論,并使之再度得勢。1906年,貝林格教授出版了《犯罪論》一書。在該書中,貝林格教授將違法的評價對象定位于行為的客觀層面,而責任則與行為的主觀層面有關。貝林格教授的觀點經過邁耶、戈爾德斯密特、麥茲格等諸多學者的整理與發展,進一步得到完善并重新取得支配性地位,在1910年至1920年間,客觀違法論成為德國刑法學界的通說。

        “法律規范的本質是謀求共同生活秩序有所規律,在這一點上,主觀的違法論與違法性的本質是相一致的”。傳統的客觀違法論將動物的行為以及自然現象納入違法的評價對象,確實已經超出了法律的調控能力范圍。刑法的評價對象應當設定在人的行為之上,非人的行為或無意識的行為應當排除在刑法的評價對象之外。規范首先面向一般的法共同體成員,然后才是面向具體的個別行為者。隨著規范要素與主觀要素的發現,特別是目的行為論的提出,有些持客觀違法論的學者改變了原有的觀點,將評價規范和決定規范進行了有機分離。客觀違法論立場的變化,使得其關于違法性的認識與主觀違法論相比更為科學、合理,實現了將“思想世界與效果世界”很好地結合在一起。縱觀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基本上是在客觀違法論的基礎上加以建構的,主觀違法論被大陸法系刑法學者普遍認為是一種落后的、過時的違法認識論。

        在客觀違法論內部,雖然學者們對法規范的性質以及違法的判斷對象等有所分歧,但他們堅守著違法性判斷基準的客觀性以及違法性與有責性在判斷上相分離這一底線,從而有別于將評價規范與決定規范作一體化理解的主觀違法論。

        “關于違法性的判斷對象,主觀主義持主觀違法性說,客觀主義持客觀違法性說。主觀違法說認為,法是命令規范,而命令只能對有理解其內容能力的人才有意義。這就要求必須是有責任能力者的行為,才可以作為違法看待。所以,違法判斷的對象是行為人的主觀能力和意思”。我國有些學者將主觀違法論與客觀違法論之爭歸結為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之爭的一個方面,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主觀違法論與客觀違法論是對違法的認識論之爭,是理論產生之初的混沌之物。19世紀末,德國法學界對主觀違法性論與客觀違法性論的內涵及其在犯罪論體系中的作用還沒有達到比較清晰了解的程度,客觀違法論在理論界尚未處于絕對的統治地位。但是,這并不代表主觀主義者持主觀違法性論,客觀主義者持客觀違法性論,如主觀主義的代表者李斯特就持客觀違法論,后期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賓丁卻為主觀違法論者。李斯特、貝林格等在創建古典犯罪論體系時,嚴格區分了違法性與責任,主觀違法論被拋棄,客觀違法論逐漸獲得了其相應的歷史地位。所以,筆者認為不能將主觀違法論與客觀違法論之爭作為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之爭的一個方面。客觀主義認為刑罰處罰的根源是危害行為,主觀主義認為刑罰處罰的根源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行為只不過是人身危險性的征表。兩者在確定責任的依據上有所不同。為此,筆者認為,持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刑法學者們大都堅持了違法與責任分離這一底線,兩者之爭為客觀違法論內部之爭。

        二、我國刑事違法觀為主觀違法論

        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源于蘇聯的刑法理論。刑事責任能力作為犯罪主體的要素(當然也是犯罪成立的要素)以及犯罪構成作為犯罪成立的標準不僅為刑法學界所接受,而且這種觀點也影響到法理學界,一般違法的構成基本上是按照犯罪構成模型加以確立的。由于責任能力是違法的要素,所以不具有責任能力之人實施的侵害行為,不構成違法。這種觀點成為我國法學界的通說。

        我國通說的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以及應受刑罰處罰性為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而非犯罪成立的一個獨立判斷要素。正如陳興良教授指出:“違法性不是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而是犯罪特征之一,整個犯罪構成實際上是刑事違法的構成。”

        我國通說的犯罪構成理論將犯罪構成要件的性質定位于必須是能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事實特征,且將四要件置于同一層次之內。行為主體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同時決定著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著犯罪的故意與過失,責任能力乃是故意與過失的前提,“罪過心理決定著犯罪主體的性質。罪過心理是主體要件的具體體現,是運用主體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實際結果。行為主體正是通過罪過心理與其行為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主觀聯系,才成為犯罪主體”[9]。因此,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有別于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

        筆者認為,我國的違法觀應為主觀違法論。為此,對我國現行的犯罪構成理論與主觀違法論進行對比分析,從理論的內在邏輯和發展線索上進行恰當的論證是必要的。

        1.法規范所作用的對象。主觀違法論者認為法規范為命令規范,法律規范所作用的對象必須是能夠理解法律規范的內容和意義,并且能夠根據這種理解來選擇、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為此,違法的判斷對象只能是具有責任能力之人的行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責任能力,不能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意義與后果,其行為同自然現象一樣,不具有違法性。我國法學界一般將責任能力的本質理解為行為人能夠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和社會政治意義,并能夠控制自己行為,從而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無責任能力之人由于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意義及性質并控制自己的行為,故在行為之時,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與過失,其行為不構成違法與犯罪。“法律所規范的,法學所研究的主要是受意識控制的行為。人們可能會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而做出某些行為,但這些行為不是法律所規范的對象,也不是法學所研究的對象”。因而,兩者在對法規范所作用的對象上的理解是一致的,即強調無責任能力之人不能理解法規范的意義,不是法規范所作用的對象。

        2.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實施的危害行為被排除在違法與犯罪研究之外。我國刑法學者一般認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因為不具備犯罪主體要件,通過犯罪構成加以排除的。其實這種觀點并不盡然,如果說是通過不具備犯罪主體要件加以排除的,那么,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所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是否具備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如果說具備,又如何理解我國犯罪構成要件之間是“一存俱存、一損俱損”的關系?如果說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那么13周歲與14周歲的人實施的故意殺人在客觀方面有什么差別?所以,筆者認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實施的危害行為不是在犯罪構成之內進行研究的,而是被排除在犯罪構成之外。正如特拉依寧指出:“關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可以在解決是否殺人、盜竊、侮辱等任何一個犯罪構成的問題之前解決。責任能力通常在犯罪構成的前面講,它總是被置于犯罪構成的范圍之外。”

        此外,我國關于共同犯罪成立的理論以及教唆犯等等,都是強調犯罪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人,所有這些都可以間接地說明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實施的危害行為不是違法與犯罪的研究對象。

        3.犯罪論體系的建構。主觀違法論由于強調“有責之違法”,故而,依此所建構的犯罪論體系形成“構成要件的該當性與違法性”或“行為與違法性”的二元結構,有責性為違法性所吸收。我國通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處于同一層次,在形式上有別于主觀違法論的二元犯罪論結構,但在本質上兩者沒有什么不同。造成形式上不同的原因在于構成要件反映的性質不同。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在建構初期,受自然科學方法論的影響,強調事實與價值分離的二元論,構成要件該當性為評價的對象,違法性與有責性為對象的評價。其中,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為事實判斷或違法類型的判斷,而非純粹的價值判斷。“所有法定構成要件都有單純的記述性特征;在這些記述性特征中,法律評價并未表達出‘違法性’(不法類型)的意義”。這種建構的目的在于避免價值判斷過于提前,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權和防止法官罪刑擅斷。

        蘇聯學者在建構社會主義犯罪構成理論的時候,認為犯罪構成是犯罪的法律特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是社會主義刑事立法所規定的每一個犯罪構成的必要特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性決定著犯罪構成的存在,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性也就意味著不存在犯罪構成。正如特拉依寧所指出的:“在犯罪構成學說的范圍內,沒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對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這兩個問題作詳細的研究。”

        正是基于對構成要件性質理解的不同,導致了大陸法系主觀違法論的犯罪論體系為二元體系,蘇聯和我國則為一元體系,即犯罪構成四要件處于同一層次。

        4.法律后果。主觀違法論者認為,無責任能力之人的危害行為雖不構成違法,但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基于社會防衛的目的,可對其實施保安處分。我國刑法理論界一般認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所實施的危害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并且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我們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對其采取收容教養等必要的“社會保護措施”。

        我國法學界對于違法的理解與主觀違法論存在著諸多一致之處,竊以為我國通說的違法觀可以定性為主觀違法論。我國通說的違法構成要件處于同一層次內,因而,違法的判斷對象是具體人的行為,這一點不同于相對的客觀違法論。相對的客觀違法論認為,違法判斷的對象是行為,是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確定行為的法律性質,而非從具體的人來判斷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法律原則首先是為我們所稱的法律上的正常人所設定的”。責任的判斷是確定具體的人具有非難可能性。

        “這種基于行為與犯罪人格雙重考慮的犯罪構成只在刑罰部分發揮了實效,人格本身只是對量刑有實質性影響的要素。但在定罪部分卻仍脫不開單一的行為中心論的羈絆。因而,也只是停留在了人格責任論的‘半截子’人格刑法學,具有不徹底性”。持此觀點的學者在建構自己的人格刑法理論時,雖都涉及人格,但由于建構的理論基礎不同,因而兩種理論中的“人格”本身缺乏對話的基礎。建立在客觀違法論中的人格刑法學是通過對違法行為(行為主體為客觀的人)的研究,揭示掩藏在行為背后具體的人格,責任的程度應與人格的非難性相適應,以克服行為責任論和社會責任論的不足。在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構成要件處于同一層次,犯罪主體為具體的人。該學者忽視了兩種人格刑法學建構的基礎不同,將不同的問題扯到同一層面并加以批駁,如大塚仁教授的人格刑法學從具體人的角度去判斷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時,其精心構筑的人格刑法學體系必然頃刻間轟然倒塌,重蹈主觀違法論的窠臼。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在進行違法性判斷時,判斷的對象為行為,人與責任相聯系。正如耶賽克所指出的:“違法性是客觀的尺碼,因為規范命令適用于任何人而不顧其威望,因此,無需考慮行為人的罪責能力和動機的價值或非價值,而是按照一般的標準確定違法。”

        三、以主觀違法論所建構的犯罪論存在的問題

        我國通說的犯罪構成理論將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的危害行為排除在犯罪研究之外,強調“有責之違法”,故某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構成犯罪,刑事違法和犯罪具有相同的內涵。對違法觀念以及對犯罪構成要件性質的理解不同導致我國犯罪構成理論與大陸法系的犯罪論具有不同的結構體系和研究進路。

        客觀違法論由于在對違法的認識上將違法和責任實現有機的分離,與主觀違法論相比在認識論上更具有科學性,在理論詮釋上有著更大的回旋余地。對此,馬克昌教授也認為,主觀違法論在違法性的評價中也包含責任的評價,犯罪概念就成為是僅由單純的違法行為成立的。在這方面,客觀的違法性論是優越的。但是,“如果說過去‘違法性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這種觀念居于支配地位時,還能認可客觀的違法性論的成立,那么,現在在承認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素的情況下,客觀的違法性論就不宜予以肯定。比較起來,似不如主觀的違法性論可取”。但是,筆者認為,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由于將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所實施的危害行為排除在犯罪構成以及共同犯罪之外,導致在一系列問題上不能夠提供合理的解說。

        1.不能合理地闡釋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其意義。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行為,要么是合法的,要么是違法的,而不存在著什么中間狀態,即中或“半截違法”,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的侵害行為如不納入違法的評價對象,其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則無法解釋我國刑法典對于因年齡或精神病而欠缺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實施的侵害行為規定了懲治措施——收容教養和強制醫療。在法律規范之外尋求社會危害性的根據,并根據社會危害性而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實施保安處分,顯然與罪刑法定所確立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立法精神相違背。

        此外,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傳統理論認為,無責任能力之人不能成為違法與犯罪的主體,其實施的危害行為自然也不具有違法性。在理論的發展邏輯上,對其自然不能實施正當防衛,故我國通說的“限制適用論”不屬于當然解釋,而為例外解釋。

        2.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將共同犯罪的主體定位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將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及其行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之外,容易產生刑罰處罰上的空白。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人明知正在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在犯罪過程中不具有支配性地位時(間接正犯),我們一旦將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及其實行行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之外,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人所實施的幫助行為則無法定性,則會產生處罰上的間隙。

        3.容易產生量刑上的不合理。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人與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實施“共同犯罪”,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犯或脅從犯地位時,按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不構成共同犯罪,對行為人只能按單獨犯罪進行量刑,對其不能適用“從犯”、“脅從犯”的法定量刑情節,顯然與我國《刑法》第61條所規定的量刑根據相矛盾。

        4.邏輯上的混亂。我國《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該條文中的“犯罪”的主體顯然是指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而非教唆者。既然通說的觀點認為教唆所有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都應從重處罰(只不過因教唆的對象不同,行為人分別構成教唆犯與間接正犯),那么,也就是說10歲的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亦可實施“犯罪”。為此,通說的觀點一方面認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實施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另一方在他人教唆的情況下,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卻又可以實施“犯罪”,顯然在邏輯上相互矛盾。

        四、結語

        各種犯罪論體系雖都存在一定的問題,但與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相比,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將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及其行為排除在違法與犯罪之外,導致我們在運用諸多的刑法條文時存在著困惑。誠如我國有學者所言:“我國現有法學著作幾乎都把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作為是否構成違法的條件,這是失之偏頗的。它混淆了違法的構成條件與違法責任的承擔條件。”

        針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所存在的問題,筆者主張以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為模型重塑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以犯罪本體要件作為犯罪成立判斷的起點,將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及其行為納入犯罪成立的判斷過程。通過犯罪成立的多層次判斷和犯罪概念內涵的多元化(根據刑法典中不同的語境,我們可將“犯罪”理解為“具備客觀違法性的行為”或“具備犯罪成立所有要件的行為”),上述問題則可迎刃而解。

        注釋:

        [1]川端博.刑法總論二十五講[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49.

        [2]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范揚,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90.

        [3]竹田直平.法規范及其違反[M].東京:有斐閣,1961.246-250.

        [4]木村龜二.刑法學辭典[M].上海: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168.

        [5]耶賽克,魏根特.德國刑法教科書(總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294.

        [6]野村稔.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4-155.

        [7]童德華.規范刑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62-65.

        [8]陳興良.刑法哲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549.

        第7篇:國內的論文范文

        關鍵詞:國企 內部審計 問題 對策

        一、國企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內部審計指的是建立于組織內部的、服務于管理部門的一種相對獨立的檢查、評價、監督活動,不僅可以用于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和監督,還能用于對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檢查,保證企業資產的安全。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政府大力推進國企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經歷了幾十年的發展歷程,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從目前來看,國企內部審計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內部審計職能不清,與企業發展脫節

        由于長期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政府審計對國企內部審計造成很強的約束力,導致企業內部審計界定并不明晰。對于國有企業來說,企業不僅要受到內部審計的監督,還要受到來自政府的審計監督作用,國企內部審計受到政府審計的巨大影響,導致內部審計與政府審計職能沒能明確劃分,增加了操作難度。

        (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較差

        企業內部審計是由內部人員組成,是企業的組成部分,其工作開展與企業密不可分。審計人員不僅應履行審計職能,還應該為企業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陷入兩難境地。同時,企業管理者對內部審計的認識不清,不重視審計的重要性,甚至以不配合、不支持的態度來抵觸審計部門的工作,導致審計獨立性差,審計的權威性也大打折扣。

        (三)內部審計的觀念、方法落后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技術及網絡技術在企業發展過程中也越來越重要。國企內部審計由于資金投入不足,信息渠道受阻的原因,導致審計工作的效率低下,審計工作仍然以傳統的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為主要內容,企業審計檔案的完整性較差。

        (四)審計工作的隨意性大

        由于企業內部審計公式化、形式化,導致內部審計范圍經常發生變動,審計的依據也非常不穩定,加之經濟效益的審計動力缺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及經濟責任測評制度不健全,導致內部審計制度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內部審計的監督力量也軟弱無力。

        (五)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內部審計基本由會計人員組成,在長期的工作中,由于缺乏對市場經濟變化情況的分析,導致知識結構相對老化,不能適應現代企業發展的要求。在審計工作中,由于專業知識不足,導致在經濟預警、風險管理工作中存在著很多漏洞。

        二、國企內部審計的方法與對策分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有企業經歷了改制重組的歷程,為國有企業的發展創造了新的生機。國企的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內部監督機制和調節機制,增強企業經營的科學性,國企強化內部審計可以通過以下方法:

        (一)強化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作用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有效的內部協調機制及管理機制對企業的發展也越來越重要。因此,企業管理者應強化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作用。首先應認識到,企業內部審計的動力來源于企業自身,即企業內部的各種受托關系,企業管理是內部審計產生和發展的最根本的需求。從現代企業管理體制來看,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監督協調機制的主要組成部分,與企業的業務經營、企業管理組成了現代企業發展的軸心,在相互促進、相互獨立、相互制衡中不斷發展。

        (二)制定合理的審計制度,明確審計職權范圍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應根據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以科學性、規范性、經濟性、規范性為出發點,制定合理的審計制度,可以通過分工協作制等方法,保證企業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同時,還應該明確審計的職權范圍,以服務于企業的經營發展。企業內部審計的職權范圍應包括以下兩項:一是要求各單位按時報送相關的文件資料,對對這些文件資料進行取證審核;二是應出席所有的會議,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及時處理。

        (三)明確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一是單位預算或財務計劃的執行及決算;二是經濟效益;三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四是建設項目決算;五是經濟責任;六是內部控制制度;七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企業應根據經營情況的階段性特征,抓住工作的重點,對企業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客觀性進行審核,同時強化內部審計的功能性及經濟責任,參與企業風險管理中,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

        (四)加強內部審計的信息化建設

        為提高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應加強內部審計的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審計信息系統,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對企業經營的全過程進行審計,更好地服務于企業的經營和發展。

        (五)加強審計人員培訓

        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著的經濟,企業的發展應緊跟市場變化情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因此,應加強設計人員的培訓,及時更新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對企業來說,則應該規范審計人員的從業資格,堅持持證上崗制度,保證審計隊伍的整體水平,以促進國企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結束語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成功完成了體制改革,完成了歷史性的轉變,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影響了國企的健康發展。為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首先應強化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作用,加強審計制度建設,以明確的制度規范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有序進行。其次,應加強內部審計的信息化建設,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最后,應加強審計人員培訓,以促進國企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第8篇:國內的論文范文

        關鍵詞:中期票據;中期票據市場;融資方式。

        一、國內外關于中期票據的定義。

        20世紀80年代早期,在美國等成熟債券市場中,中期票據(Medium-termNotes)作為連接短期商業票據和長期債券之間的“橋梁”性產品出現,其期限通常在2-5年之間。在歐洲貨幣市場發行的中期票據,稱為歐洲中期票據(EMTNs)。隨著市場的發展,中期票據逐漸突破了期限的限制,10-30年期限之間的中期票據變得更為普遍,中期票據已成為企業代替中期貸款的又一融資形式。

        在我國,所謂銀行間債券市場中期票據業務,是繼短期融資券之后推出的又一項直接債務融資工具。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中期票據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經監管當局一次注冊批準后,在注冊期限內按照計劃連續、分期地以公募形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

        二、中期票據的分類。

        中期票據是一種直接融資行為,發行者通過發行票據在資金市場上直接從投資者手中獲得資金。由于商業票據的期限較短,流動性較高,因此中期票據的二級市場不發達,交易主要集中于一級市場。參與發行過程的主體,依據其所處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發行者即借款人。在美國市場上,發行者主要是大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近年銀行、政府和政府機構也開始涉足中期票據市場。大型的銀行控股公司、企業財務公司發行了大部分的票據。大公司的信譽高,違約風險小,因此他們能夠壟斷發行市場。在歐洲貨幣市場上,最開始主要是一些美國企業,他們利用票據籌集低廉的歐洲美元資金為自己的海外子公司融資。此后銀行、金融機構、政府紛紛涌人該市場。到19%年3月止,發行在外的歐洲中期票據已達到5000億美元,遠遠超過美國市場。

        第二,中介機構。主要有以下幾類:首先是承銷商,可以由一個承銷商擔任,也可以組成承銷團。一般發行都通過承銷商,也有一些發行者有自己的發行隊伍,主要見于美國市場。但是,直接發行的發行費用較高,每期商業票據如果要直接發行,它的最佳發行規模為20億美元(美國市場)。美國市場的承銷主要由幾家大的機構壟斷,他們是美林公司(MERRILLYNCH)、高盛(GOLDMENSACHS)、雷蒙兄弟(LEHMENBROTHERS)。歐洲貨幣市場的發行主要采取承銷團的方式,發行者會指定一家主承銷商,它負責組織承銷團,給發行者提供財務咨詢。主承銷商并不因為它的特殊地位而獲得額外報酬。美國的投資銀行主導了歐洲貨幣市場的承銷……其次是由發行者委托的發行和償付人。人通常是一家具有清算功能的銀行,它將表明持有票據的證明提交給承銷商,收取資金。當票據到期的時候,它從發行者處收到資金。負責償付,同時收回證明。有時候人和承銷商是同一主體,但是它們在業務上必須分開。在美國市場上還存在著為發行者提供信貸額度或備用信用證的銀行或其他機構,這些機構保證在發行者不能償還本金時負責償還,或者保證發行者能獲得他們想要的金額。歐洲市場缺少這種支持,因為最開始進人市場的發行者主要是信譽卓著的大企業,他們利用歐洲貨幣市場環境寬松的有利條件,完全依靠自身的實力發行票據,以節省先頭手續費。

        第三,投資者。購買中期票據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美國市場的這個特征十分明顯。因為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4(2)條規定,如果商業票據由機構投資者購買,而且該票據不在市場上交易,該票據的發行可以免于申請登記。貨幣市場共同基金、保險公司、信托機構、投資公司、養老基金甚至地方政府都參與中期票據投資。其中,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占據主導地位。主要原因在于票據的面額都比較大,小投資者沒有實力參與。歐洲貨幣市場票據的通常面額為50萬美元和1的萬美元,美國市場的最小面額為2。5萬美元,但是大部分的票據以100萬美元的整數倍標值。中期票據項目的設計通常作法,中期票據的發行者與承銷商簽訂一份發行承銷合同,與已有的票據包銷便利不同,承銷商并不負責包銷所有票據,他們只承擔最大努力義務。該合同與合同、備忘錄等文件構成一份項目合同,它規定了中期票據項目的一些基本問題,如發行期限、金額等。此后,發行者可以在合同規定的框架內靈活選擇發行商業票據的種類,他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和市場資金情況選擇幣種、期限。每次發行,他只要和承銷商簽訂一份定價補充協定,該協定參考承銷合同制定。于是發行者節省了每次發行票據重新擬定合同的成本。發行者一般指定二三家投資銀行作為承銷商,然后簽訂多邊協定,就票據發行的形式、法律基礎、交割時間表作出安排。目前,中期票據的合同條款已經建立起行業標準,節約了擬定合同的時間。傳統上中期票據采用私寡發行方式,承銷商將票據銷售給少數大的機構投資者。近來,公開在貨幣市場發行的方式逐漸流行,1995年,歐洲貨幣市場的公開發行量為9印億美元,比1994年增長69%。

        三、中期票據市場的意義。

        眾所周知,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比,具有市場透明度高、風險分散等特點,有利于金融穩定。成功市場經濟國家中直接融資市場在融資體系中均占有主導性地位,而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是融資結構明顯分化,企業直接債務融資市場發展緩慢。在目前國際經濟環境不穩定,國內實施宏觀調控,既要防止經濟由偏快轉向過熱,抑制通貨膨脹,又要防止經濟下滑,避免過大起落的背景下,交易商協會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出中期票據業務,是對特定經濟發展時期金融創新的全新嘗試。中期票據業務的推出,結束了企業中期直接債務融資工具長期缺失的局面,提高了直接融資比例。從宏觀層面來看,它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效力,降低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有效平衡銀行機構的信貸資源;減輕股權融資的壓力,有利于資本市場協調、可持續發展;保證當前宏觀調控政策的平穩推進。從微觀層面來看,有利于企業優化財務結構,降低融資成本,豐富投資者投資渠道。

        四、我國中期票據市場的管理方式。

        借鑒美國等市場的成功經驗,我國中期票據目前實行交易商協會注冊的市場化管理方式,由協會組織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進行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的七項自律規則具體地明確了中期票據管理戰術。《指引》明確規定企業的注冊程序:交易商協會設注冊委員會,注冊委員會委員由來自銀行、券商、基金公司、評級公司等市場相關專業人士組成,目前共有81名注冊委員會委員。其中,每周的注冊會議由5名注冊委員會委員參加,參會委員從注冊委員會全體委員中抽取,2名以上(含2名)委員認為不符合相關要求,交易商協會就將不接受發行注冊。

        《指引》中還明確規定,企業發行中期票據待償還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對于募集資金的規模,指引并沒有嚴格限制,僅規定應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并在發行文件中明確披露具體資金用途,企業在中期票據存續期內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提前披露。而且因為投資期限的延長會增大投資風險,所以《指引》中指出,企業還應在中期票據發行文件中約定投資者保護機制,包括應對企業信用評級下降、財務狀況惡化或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情況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據發生違約后的清償安排。由此可見,中期票據進入門檻相對較低、發行更為便利,市場普遍認為它豐富了企業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融資的渠道,將會得到發行主體的青睞。尤其是在從緊貨幣政策環境下,中期票據的發展前景不可限量,并且隨著市場的深化,中期票據的交易結構將有更大的創新和豐富,從而帶動新型信用債券和結構化證券的涌現,引領中國信用債券市場進入新紀元。

        五、中期票據市場在我國的發展有重要意義。

        第一,中期票據可以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改善企業的資本結構。根據2008年4月22日首批中期票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情況來看鐵道部兩只3年和5年期的中期票據的票面利率分別確定為5.08%和5.28%外,其余6只中期票據的票面利率整齊劃一地呈現為3年期5.3%,5年期5.5%的水平。而目前我國銀行貸款3年期和5年期利率分別為7.56%和7.74%,兩者相比,中期票據有低成本融資的優勢。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中的理性人會主動核算融資成本,降低銀行貸款規模,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和中期融資比例,改善并優化公司融資結構。通過對首批中期票據募集資金的用途分析,可以發現除了用于項目建設投資,中期票據融資的另一大用途就是償還成本較高的銀行貸款,其中,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置換銀行借款的部分約占募集資金的40%。所以在貸款利率高企,貨幣當局控制銀行貸款規模的背景下,中期票據自然受到廣大融資者的青睞。預計隨著時間的推移,中期票據低融資成本的優勢必將凸現,發行中期票據的企業會越來越多。

        第二,從投資者的角度,中期票據提供了一種新的固定收益產品。中期票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流通,大大地豐富了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投資品種。我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以銀行、非金融機構和企業參與的一個債券發行和交易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原有的中長期品種包括國債、政策性銀行債、企業債等,債券品種單一,缺少企業憑借自身信用發行的無擔保的固定收益類產品。中期票據的引入將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這一局面。從2008年2月短期融資券的持有者結構看,商業銀行占73.51%,其中全國性商業銀行占60.97%,城市商業銀行占8.81%,由于短期融資券收益高于同期限央票收益,商業銀行更樂意持有短期融資券。類似地,企業發行的中期票據利率會高于同期限國債利率,商業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投資中期票據可以提高資金的收益率。

        第三,中期票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貸款業務,但也為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提供了機遇。與中長期貸款相比,中期票據低發行利率的優勢十分明顯。根據前文的分析,中期票據利率比銀行貸款利率低200個基點以上。從長遠來看,中期票據低融資成本的優勢將吸引更多企業采用中期票據的方式替代貸款融資。從首批發行中期票據企業情況來看,除鐵道部以外均為大型央企,資信等級為AAA級,這些企業長期以來都是商業銀行的優質客戶。優質客戶發行中期票據必將使銀行企業貸款業務受到很大影響。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中期票據的籌集資金用途包括償還銀行貸款和置換銀行貸款。企業從降低融資成本角度選擇中期票據替代銀行貸款的“脫媒”行為必須引起商業銀行的高度重視。從首批中期票據的發行情況來看,主要的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紛紛加入到中期票據的承銷商行列中來。這些商業銀行均有短期融資券的承銷歷史,為銀行承銷企業中期票據積累了寶貴經驗。根據以往短期融資券的承銷情況,主承銷商能獲得的短期融資券的承銷費率大約為融資額的0.4%,承銷團成員能獲得的分銷費率大約為融資額的0.15%。因此銀行在短期融資券的承銷業務中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而與短期融資券相比,中期票據的發行規模大許多,所以中期票據的承銷業務能為商業銀行帶來一筆不菲的收入。

        以往我國商業銀行過分依賴于存貸款利差收入,中間業務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重過小。中期票據的承銷業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改善這一不合理的局面,使商業銀行收入結構更加合理,同時承銷收入不占用銀行資本金和法定準備金等資源,這是承銷收入不同于貸款收入的一大優勢。面臨中期票據的積極和消極作用,商業銀行應該客觀地看待中期票據所導致的企業“脫媒”現象,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大力發展中期票據的承銷業務,建立新型銀企關系。根據首批中期票據發行的情況分析,從融資成本的角度,具有優良資信等級的企業傾向于選擇中期票據來替代中長期貸款。這些企業都是銀行重要的貸款客戶。因此銀行可以將原有的貸款業務客戶轉變為中期票據承銷業務的客戶資源。由于銀行和企業有著多年的業務往來,彼此熟悉對方的情況,銀行在此基礎上開展承銷業務可以根據企業的資產負債和現金流狀況,為企業量身定做中期票據融資方案,安排發行金額與期限,同時爭取中期票據的承銷資格。這樣既保留了客戶資源,又能擴大銀行的承銷業務。超級秘書網

        第四,從貨幣政策的角度,中期票據緩解了貨幣政策的壓力。在當前金融機構的信貸額度是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之一。從2008年金融機構的貸款數據分析,一季度人民幣貸款增加13326億元,同比少增891億元,較2007年同期下降7%,信貸額度控制的效果尚屬理想。如果按照一季度貸款占全年35%的比例計,則全年貸款將達到3.8萬億,而去年全年新增貸款為3.6萬億。因此可以推斷央行將繼續采取措施執行信貸規模管制。中期票據作為直接融資,實質上是資金需求方和供給方之間直接的資金融通。投資者購買中期票據一方面滿足了一些企業剛性的生產性資金需求,另一方面又避免了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的融資所導致的貸款總量快速增長,緩解了貨幣當局通過信貸規模管制進行貨幣政策調控的壓力。

        六、中期票據市場對商業銀行帶來的問題及建議。

        中期票據對銀行貸款的替代效應,使商業銀行傳統業務面臨挑戰。競爭加劇行業分化,商業銀行盈利水平差距擴大。中期票據業務帶來了相應的經營風險,為商業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業銀行是中期票據的主要投資主體,使得信用風險分散的效果并不明顯。商業銀行在承銷中期票據時的余額包銷及代清償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因此,商業銀行應大力發展投資銀行業務,推動銀行陰歷模式的轉型;延伸客戶服務,開發中小企業信貸市場;提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能力,防范中期票據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1]包香明。美中期票據市場概況,推出中期票據擴大直接融資[N].金融時報,2006-03-18.

        [2]潘渭河。歐洲票據市場的發展和EMTN[J].國際商務研究,2002,(2)。

        [3]俞波。中期票據—企業戰略轉型的資金助推器。,2008-4-17

        第9篇:國內的論文范文

        【關鍵詞】馳名商標;仲裁機構;合法性 

        本人作為湖北省荊州市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有一次曾接到在該仲裁委工作的以前一個學生電話,他代某個沿海企業咨詢仲裁機構可否仲裁馳名商標案件,可否認定馳名商標?并說沿海企業已有“仲裁認馳”的做法。這一偶然的咨詢,加之理論界司法實務界對仲裁認馳各種爭論,自然引發了長期從事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的我對仲裁認馳合法性問題的思考。 

        仲裁機構是否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力或主體資格,歸根到底取決于法律如何規定,以及對這些規定如何理解和運用。我國作為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締約方和WTO的成員,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毫無疑問對我國具有約束力。所以有必要考查這些公約對馳名商標認定機構的相關規定。 

        一、從有關商標的國際條約看,“仲裁認馳”具有某種可能性 

        (一)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第一個明確規定保護馳名商標的重要國際公約。該公約對馳名商標認定的機構概括、模糊地規定為“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①。而該主管機關毫無疑問由巴黎聯盟各個成員國國內法規定。由此,仲裁機構可否認定馳名商標取決于巴黎聯盟各個成員國國內法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TRIPS)是迄今為止最具綜合性的知識產權多邊協議,是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高的協議。該協議的第16條是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但該條只是強調“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而“有意識地回避了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實際上是將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的確定問題交由各國立法所決定。”②。然而,該協議第41條之4確立了司法終局原則,即“對于行政的終局決定……訴訟當事人應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如果該行政的終局決定涉及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司法機關有權依法進行司法審查,而該審查不僅包括法律問題而且還包括事實問題。③由于某一商標是否馳名屬于事實問題,因而在司法終局或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由此可以認為TRIPS的司法終局原則實際上是要求各個成員賦予司法機關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司法審查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及其司法審查的規定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作出的。依TRIPS協議這些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作為“準司法機關”的仲裁機關是否有權認定馳名商標、是否也擁有馳名商標認定的司法審查權,TRIPS協議并沒有給出結論,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取決于WTO成員的國內立法。 

        1999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的《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則是一個就馳名商標保護作出專門規定的重要國際公約,也是一個對馳名商標認定作出較為明確具體規定的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成員國主管馳名商標認定事務的機關”可以是“行政、司法或準司法機關”。仔細品味這一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成員國主管馳名商標認定事務的機關”依舊須由成員國國內法確定,但其性質局限于行政、司法或準司法機關。④因而作為準司法機關的仲裁機構是有可能因成員國國內法的規定而成為馳名商標認定機關的。 

        可見,在保護知識產權的一系列重要國際公約中,對于馳名商標應當由誰來認定,大都有意采取了回避態度,沒有直接指明具體機構,而只是模糊、原則性的規定為“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或成員國國內法確定的機構。因此,我國并沒有因為參加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國際公約,而承受馳名商標必須有某一或某些特定機關來認定的約束。但是,從我國所參加的國際公約看,作為準司法機關的仲裁委員會是完全有可能因為我國國內法的規定,從而成為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的。當然,這種可能性在我國能否轉化為現實,取決于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 

        二、從國內法有關規定看,既未明文禁止又未明確授權“仲裁認馳” 

        2001年第二次修訂的《商標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而只是在第二條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并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依據該授權,國務院在2002年頒布實施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為解決相關爭議的需要,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認定馳名商標⑤。據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獲得了馳名商標的合法認定主體資格。 

        2013年8月新修訂的《商標法》在第十四條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作出了明確的授權性規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據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獲得了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資格。所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因此,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有兩種: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

        那么,作為準司法機關的仲裁機構是否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資格呢?考查我國現行的商標法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法律既沒有明確授權,也沒有明文禁止。 

        三、仲裁認馳合法性問題之探析 

        仲裁機構是否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資格,取決于如何理解我國商標法的上述規定。對此,理論界、司法實務界存在激烈的爭論。 

        持否定觀點的學者認為公權力說認為:盡管我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仲裁機構認定馳名商標,但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公權力,應體現社會主體的綜合利益,在民主集中制國家,認定馳名商標須要有法律的授權。而仲裁機構是一種民間組織,對于平等主體之間因可以自行設置的權益而產生的糾紛,起到居間仲裁的作用,由這樣的民間組織行使認定馳名商標職能并不妥當。⑥ 

        持肯定觀點的學者則認為既然法律沒有禁止仲裁機構認定馳名商標,加之法律也沒有規定認定馳名商標“這一法律事實”需要特別的授權,而仲裁機構在審理案件時又必須查清案件事實,所以,仲裁機構因“審案需要”而認定馳名商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⑦ 

        本人認為,認定馳名商標不一定就屬于“公權力”的范疇。無論是上述國際條約還是我國商標法,都一致認為馳名商標在本質上是指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因此,從理想主義出發,商標是否馳名,最有發言權的是“相關公眾”或其組成的民間組織,而不是行使“公權力”的官方機構。在實踐中也廣泛存在由民間組織直接或間接認定馳名商標的做法。如“在美國、德國,一般是由權威的社會調查機構,采用向不同的消費群體發放問卷的民意測試方式認定馳名商標。”我國在上個世紀90年度初,也曾經出現過由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制日報和中央電視合組織85萬消費者評選中國馳名商標的做法。這一做法后來盡管被否定,不是由于評選的民間性質,而在于“資料的取舍和結果的產生實行暗箱操作”。⑧可見,仲裁機構可否認定馳名商標,與其是否屬于民間組織沒有直接、必然的關系。 

        “審案需要”的確為“仲裁認馳”提供客觀現實的需求,但這種客觀需要不能成為“仲裁認馳”唯一的、充分的理由。因為這種需要不一定就由仲裁機構自我滿足,還可以“非我滿足”——即仲裁機構在仲裁商標糾紛案件時遇到需要認定涉案商標是否馳名的難題時,可以請求法律授權的機關予以協助對該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就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馳名商標糾紛案件時,將案件材料逐級上報到商標局,由商標局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認定結果再對案件進行處理⑨。因此,我們不能僅僅因為“審案需要”就認為“仲裁認馳”合法。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法律既未明文禁止又未明確授權“仲裁認馳”,但我們更應該注意的是:2013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明確授權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此前《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授權,但在其下位法中確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本人認為法律明確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實際上就是要求認定馳名商標需要特別授權。所以,應該推定為間接排除了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資格。不能以“審案需要”或者“法律未明文禁止”為由突破法律間接禁止性規定。因此,從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看,“仲裁認馳”不具有合法性。 

        注釋: 

        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1). 

        ②宋磊.仲裁認定馳名商標是否合法[J].中華商標,2010(5):65. 

        ③陳紹榕.論行政訴訟中事實問題審查強度的重新確立[EB/OL].http://fz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75,2014-7-8. 

        ④<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第一條之三. 

        ⑤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 

        ⑥宋磊.仲裁認定馳名商標是否合法[J].中華商標,2010(5):65. 

        ⑦王旭光律師博客文章.仲裁認定馳名商標的合法性[eb/ol].http://blog.sina.com.cn/wangxuguanglawyer,20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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