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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本規則依據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有關條款之規定制定。
第貳條本公司員工的任聘、試用、報到、保證、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勤、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公司章程組織規程及政府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叁條本公司除董事、監察人外,自總經理以下各級業務執行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并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其職位等次如下:
第肆條本公司除業務執行人員外,可雇用工員(服務員)、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等,輔助業務的執行。其管理悉依本規則執行。
第伍條本公司工員分下列二種:
(一)作業員:凡具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二)服務員:凡不具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
第六條本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辦法另以聘約或合同。
第七條本公司得招收實習生,其辦法另定。
第八條本公司職員除本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經理(主任)簽請總經理核準招募。
第九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規章及通告。
任聘
第一條本公司任聘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第壹條新進員工的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準。
第貳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
1.具有博士學位者。
2.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實際工作經驗10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二)管理師、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1.具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國內外專科畢業,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1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
(四)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1.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國內外專科畢業,具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一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五)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
1.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或高考及格,經試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3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2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六)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
1.高中(高職)畢業或初中畢業并在企業團體或生產工廠服務5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業員、服務員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
(七)任用規定
1.晉升者,應經考試并由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審定。
2.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各級人員任聘資格特準者,不受上列各項資格的限制。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如有出缺時,應由低一級員工中選定服務成績優異者,按前條規定優先升任。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須年滿18歲以上,具下列資格并經考試或甄選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實際經驗2年以上者。
(二)守衛:具工廠安全知識或有實際經驗者。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相當經驗者。
(四)總機值機員:具電話接線知識,有實際經驗者。
第六條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
(一)被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曾犯刑事,判決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滿者。
(三)受禁治產的宣告者。
(四)通緝有案者。
(五)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鴉片或其他者。
(七)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或有傳染性疾病者。
試用及報到
第壹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三條規定錄用時,應由主管安全部門調查,并確定不抵觸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才予以錄用。新錄用人員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試用期間定為40天。期滿成績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為正式員工。
第貳條本公司新進員工試用成績優良者,由服務單位按其工作能力與成績表現填具試用期滿考核報表,會同人事單位出勤資料呈請正式任用,發給任用書。其服務年資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條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或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或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不可請求任何資遣費或旅費等補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錄用(試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填具下列書表(由本公司印發)及繳驗身份證、畢業證明書、健康檢查表、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及繳交2寸半身照片3張。
(一)服務誓約書。
(二)保證書。
(三)家庭調查表。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后,應即赴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并由主管人事部門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但事先以書面呈準者不在此限。
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的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鋪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鋪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換保或離職后六個月內如發現有依規約應由原保證人負責的事項,該原保證人不得推卸其保證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職務派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派免除依章程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派免。
第三條職務的派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派(免)令。
第四條職務的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七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應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
解職
第壹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6個月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于退伍后15天內未申請復職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不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資以中斷計。
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可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違反本公司規章,經本公司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決議免職或解雇者即予免職或解雇。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卸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服務守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執行其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作如有建設性意見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建議。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平日的言行應誠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按規定簽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的規定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除規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與其他正當事由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每月遲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1天論處。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2天論處。超過21次概以曠工3天論處。
(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外,超過20分鐘起至1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第五條各級員工每日應辦事務必須當日辦清,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妥應加班趕辦。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加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對顧客或參觀來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顧客委辦事項應力求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第七條各級主管就其監督范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員工有服從的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述。
第八條各級員工對于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的命令為準。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除辦理本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名義。
(二)對于本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準不得擅離職守。
(四)對于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
(五)非因職務的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對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經營與本公司業務類似的商業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的文件、帳簿表冊或函件。
(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十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有違反前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該主管知情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其涉及保證事項的保證人應負保證有關的責任。
交卸手續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的財物及事務。
第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員工派往國內外實習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給假與出差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1.元旦2.圣誕節3.感恩節4.婦女節(限女性)5.勞動節6.復活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檢具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娩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翁姑、配偶喪亡可請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一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民意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壹)科長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科長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貳)科長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假期屆滿未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第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七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壹拾貳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壹拾叁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發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數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第十八條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時可支領旅費,其支給辦法另定。
值勤
第一條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辦公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職守內各負全責外,可另派員工值勤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警衛人員及值勤工人。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險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各項事宜。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值勤,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時起至翌日上班時間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翌晨上班時止。
第三條員工值勤輪值表由各分支機構編訂,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員按時值勤,并應置值日牌,寫明值勤員工姓名懸示于明顯處所。
第四條值勤員工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處所連續執行職務,不得中途間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事務所或工廠內所指定處所膳宿。
第五條值勤員工遇有事故發生時可先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并請示主管辦理。
第六條值勤員工收到急要文電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者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者,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絡有關部門主管人員處理。
(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主管。
第七條值勤員工應將輪值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報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門轉呈核閱,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值勤員工如遇臨時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可由服務單位主管報請核獎,并于每年度終了時,考核其值勤成績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
第九條值勤員工在規定值勤時間內,擅離職守者應于記大過處分,如因情節重大誤及公務者得從重論處。至于處理緊急事件如有失當,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條值勤員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時,應先行請假并自行覓妥呈準,出差時亦同,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值勤可支領值勤津貼,其標準另定。
考績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亦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的參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1次。
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的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密送復審。
第二條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分數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七條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成遺誤。
第九條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
(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終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天。
2.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天。
3.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個月。
4.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
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兩星期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
2.記過一次者減發20%。
3.記大過一次者減發60%。
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過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獎懲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懲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四條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第五條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并摘錄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條本章所稱嘉獎、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七條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待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待遇分為1.薪資;2.職務加給;3.特別津貼;4.酬勞金。
第二條各級員工薪水核定標準,依實際需要另定。
第三條本公司顧問及特約人員與臨時員工的待遇,視實際需要以聘約或合同予以規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職務加給應按所任主管職務的繁簡及責任的輕重分別規定。其標準另定。
第五條本公司年終決算有盈余時,可按照章程的規定提撥獎勵金發給編制內的員工。其分配辦法由董事會決定。
福利本公司為安定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起見,可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組織及辦法另定。
退休與撫恤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因超過規定的年齡或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疾不堪勝任職務者,可予退休。其辦法另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亡或在職死亡者,給予撫恤。其辦法另定。
附則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結合上文所提到的三類崗位,下面將從三個方面進行現狀分析。
1.1針對生產崗位管理的現狀分析
從供電企業的生產特點出發,針對生產崗位的管理實則是對班組的管理。以班組為單位的生產組織,從形式上看體現為一種正式組織形態,但在其內部卻含有不可忽略的非正式組織。作為正式組織的班組在生產制度約束下,將能達到企業所追求的生產績效。然而,正是因為存在著非正式組織,從而在人際關系影響下時常在班組內部出現不和諧的氛圍。特別對于大型國有企業而言,這種因心緣關系、師父和徒弟關系結合起的非正式組織,將極大的制約企業管理制度的執行效力。
1.2針對技術崗位管理的現狀分析
技術崗位在供電企業中承擔著技術創新的重任,這是企業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重要支撐。根據熊彼特對技術創新的定義可知,其首先是對傳統技術的突破和顛覆,然后還在于將新的技術應用于商業而提升企業的盈利能力。隨著供電企業市場化改制的完成,技術崗位也顯得崗位核心。但從實踐中所反饋的信息來看卻發現,企業管理層似乎對技術人員的重視程度不夠,這主要表現在技術研發經費的撥付力度,以及為技術人員所營造的工作氛圍。
1.3針對管理崗位管理的現狀分析
在供電企業中的管理崗位,因其工作內容所決定主要呈現出生產管理的特征。根據企業管理經驗可知,當企業在生產中出現次品時,生產管理因素則占有70%的權重是造成這一結果的根源。然而,目前供電企業的生產與管理、技術與管理崗位間并沒有形成無縫銜接,從而就在相互之間缺乏溝通的情況下,弱化了管理崗位的職能發揮。
2分析基礎上的創新模式定位
在以上分析基礎上,創新企業管理的模式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定位:
2.1創新模式構建的目的定位
筆者發現這樣一種現象,在實施企業管理模式創新時諸多同行都基于工具理性,即創新活動是建立在“完全理性”和“經濟人假設”基礎之上的。對此,筆者表示反對。企業作為從事集體活動的場所,其內部組織生態必然受到生產關系的決定,若生產關系處于對抗之中則意味著組織生態時刻被焦慮、不安全感等要素所籠罩。為此,這里需要對創新模式的目的進行定位,即應在適應國企特有組織生態的情況下,建立企業內部的競合關系,最終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目標。
2.2創新模式構建的手段定位
企業管理的手段創新構成了優化供電企業管理的核心議題,在節約轉換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原則下,需要從制度管理、人本管理兩個方面下功夫。不難看出,這實則在于吸取科學學派和行為學派的理論優勢,而對其理論方法進行綜合應用。另外,還需要重新審視企業文化的功能,應根據企業文化建設的圈層理論,整體推進企業組織生態的優化。
2.3創新模式構建的結果定位
所謂創新模式構建的結果定位是指,供電企業需要對企業管理創新實施控制,這不僅是成本控制的需要,也是降低組織變革阻力的需要。因此,企業管理層應在問題導向下,以及首先解決短板問題的思路下,設計出制度管理創新和人本管理創新的路徑,為此這需要引起同行的重視。以上基于目的、手段、結果的定位,便為下文創新的具體途徑構建提供了路徑指向。
3定位驅動下的具體途徑構建
根據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驅動下,供電企業創新管理模式的具體途徑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構建。
3.1深化對三類崗位創新程度的把握
供電企業管理層應針對三類崗位的特點和員工特征,把握好管理創新的程度。不難看出,這是本文一貫的思想。為此,管理層需要深入基層展開調研,首先應弄清楚三類崗位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內容,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管理創新的合理性。對于員工特征的考察而言,則需要從員工工作的氛圍、員工的需求層次、員工的工作難點等諸多方面來展開調研。可見,這就需要通過多部門的協同調研機制來完成。
3.2生產崗位員工管理創新途徑構建
供電企業的生產崗位承擔著繁重的、重復性的室內和戶外作業任務,這種工作形式和內容極易使班組成員形成煩躁感,特別在執行搶修任務時更是因犧牲與家人團聚的時間而產生焦慮感。為此,在制度管理方面應引入權變管理的元素,使得根據工作內容的不同靈活調整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從而減輕員工的心理不適感。另外,在人本管理中需要著手優化班組氛圍,通過定期組織班組成員交流和拓展活動,改善員工之間的人際關系。
3.3技術崗位員工管理創新途徑構建
技術崗位的員工主要通過運用專業知識來解決生產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并在項目制下完成特定的技術研發任務。從馬斯洛的需求層次來看,技術人員往往處于尊重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層次,因此在制度管理上應為他們建立合理的寬松環境,并在薪酬制度設計上嚴格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而打破國企傳統的大鍋飯形態。在人本管理中,企業管理層應深入基層與技術人員進行交流,從中不僅能使技術人員感到被尊重,也能從交流中為企業的技術變革出謀劃策。3.4管理崗位員工管理創新途徑構建前面已經提到,生產與管理是不分家的,因此需要在企業管理制度創新中強化這兩類崗位的聯系。筆者建議,可以根據管理崗位工作特點和內容,建立管理人員聯系班組的長效機制,通過這種聯系機制將能使管理人員及時發現生產中存在的不足,并在上級主管部門協調下來督促生產部門進行整改。
4實證討論
近年來,某供電公司不斷深化農電“專業一體化”管理,創新制定《供電公司同業對標指標評價方案(2014版)》,將縣供電公司同業對標工作納入公司統一對標體系,同布置、同考核,縣供電公司同業對標工作的積極性空前高漲,收到良好效益。明確對標管理重點。將安全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規劃管理、運行管理、檢修管理、營銷管理、配套保障管理等8個專業作為縣供電公司的對標管理重點,明確具體指標要求、實施要點、時間進度,責任落實等關鍵節點,全面評價各縣供電公司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客觀真實反映各縣供電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建立對標管理體系。全面梳理該公司縣供電企業考核的13項重點指標,細化分解各個公司考核地市公司的66項管理指標,構建農電對標責任體系,健全五個縣公司同業對標管理網絡,完善指標測算和評價體系,按月進行對標分析,結合公司的對標評價結果,開展指標跟蹤分析點評,實現“預測、通報、分析、考核”閉環管理。突出對標經驗管理。加強對標實踐中先進管理方式和方法的總結,要求5個縣公司提前進行典型經驗的策劃工作,推進綜合性、系統性管理探索和優秀經驗的發掘提煉。同時突出管理成果,實施績效改進,有效激發農電干部員工抓管理、謀發展的積極性。
5結語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木竹加工企業管理,規范企業行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木竹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木竹加工企業的管理和監督,其他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管理職責。
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
第四條木竹加工企業管理部門職責:
(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縣木竹加工企業設立申請的審核、批準,核發《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辦理木竹及其制品外運簽證,依法對木竹加工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會同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木竹加工企業年度審驗及清理整頓工作。
(二)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工商管理法律法規和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核發《營業執照》,并依法實施工商監督管理。
(三)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并依法加強稅收征管。
第三章企業準入、變更、延續和終止
第五條木竹加工企業包括木竹加工銷售企業和來料加工企業(包括加工個體戶)。木竹加工銷售企業可以跨鄉鎮收購原材,加工產品憑加工許可證辦理外運,但不得直接銷售和外運原材、原竹;來料加工單位不得收購木材,不得辦理木竹外運。
第六條申請木竹加工銷售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杉木和竹類產品精深加工,木竹綜合利用率≥70%;
(二)有木竹加工生產的固定場所;
(三)木材加工銷售企業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毛竹加工銷售企業注冊資金20萬元以上;
(四)經營規模與本地森林資源狀況、木竹生產計劃相適應;
(五)經營范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七條木竹加工企業最高數量確定原則:
本著科學布局、限量提質、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指導思想,按照正確處理好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關系的原則,對木竹加工企業實行宏觀控制。
(一)以鄉鎮年可供木竹原材料為確定準入數量的條件,即: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額在1000—3000立方米或毛竹采伐計劃在5—10萬根的鄉鎮限辦1個加工銷售類型的木材或毛竹加工企業;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額在3000立方米以上或毛竹采伐計劃在10萬根以上的限辦2個以下加工銷售類型木材或毛竹加工企業;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額在1000立方米以下、毛竹采伐計劃在5萬根以下的鄉鎮原則上不予辦加工銷售類型的木竹加工企業。
為方便群眾農具、家具、建房等自用材加工以及建筑業用材加工的需求,*鎮城區限辦3個、*鎮限辦2個,其他鄉鎮每個鄉鎮限辦1個來料加工企業。
(二)縣經濟開發區根據木竹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實行總量限制。
(三)世界文化遺產地*、*規劃區域內,五溪山自然保護區緩沖區以內,其他旅游景區范圍內不予設立木竹加工企業。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準入條件的項目業主應依據相關規定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木竹加工審批,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業主申報材料后,應當在14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核,并作出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對作出準予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發《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
第九條確定縣經濟開發區為產業基地,新開辦的木竹加工企業原則上必須進入縣經濟開發區。
鼓勵龍頭木竹加工企業依法通過收購、兼并、租賃、合作等形式進行重組或組建產業集團,實行規模經營。企業重組或組建產業集團后應重新辦理設立登記。
第十條木竹加工企業要求遷址、改變名稱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原批準設立的機關核實后予以變更,并辦理相關證照更換。
第十一條木竹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年。木竹加工許可證年度審驗時間為每年的4月20日—5月31日。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為年度審驗合格:
(一)木材加工銷售企業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毛竹加工銷售企業注冊資金20萬元以上,年繳納稅收5萬元以上。
木制產品每立方米原材創稅不低于100元,生產竹制產品每百根原竹創稅不低于70元。
(二)生產產品為精深加工,木竹原材料來源合法,有清楚的木竹原材料入庫、產品銷售數量明細臺帳;
(三)無違法收購、運輸木材及其產品,未擅自變更廠址,沒有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木竹加工企業要求延續加工許可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準予延續或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木竹加工企業應依法收購木竹,禁止收購盜伐、濫伐的木竹和未經林業站檢尺驗收、打鋼印的木材和竹材。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帳冊應清楚完整,如實反映財務活動。應按時進行稅務申報,足額繳納稅收。
第十五條木竹加工企業新上項目或調整加工產品,應及時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便于測定產品折率,辦理產品外運簽證。
第十六條縣林業、稅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實施檢查監督,依法查閱或者要求企業報送相關材料。
第五章產品銷售外運管理
第十七條木竹加工企業在縣內調運原材原竹或銷售其生產經營產品,須持有《縣內木竹運輸報告單》及林業費金繳納票據。
第十八條木竹加工企業申請木竹加工制品外運銷售簽證的,須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木竹運輸報告單;
(二)木竹加工許可證;
(三)林業費金繳納票據;
(四)現場發貨檢驗碼單;
(五)木竹及其制品銷售發票;
(六)屬于原材外地調入的還須提供原始《木材運輸證》。
木竹加工企業不得以自己名義為其他企業或個人辦理木竹及其制品銷售外運手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木竹加工企業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木竹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違法收購林木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未取得木竹經營加工許可,擅自經營加工木竹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竹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木竹經營加工行為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存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木竹加工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以低于最低保護價的價格壓級壓價收購木竹的,由縣價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關鍵詞:電力;財務管理;對策;問題
一、當前我國電力企業的財務管理現狀
1、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性
當前我國的電力企業中相當多的一部分尚沒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很多企業中都是以會計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核心,這使得企業在實際的過程中要受到各方面的不利影響。
2、電力企業缺乏精細全面的財務預算管理體系
當前電力企業財務預算在編制的過程中缺乏科學性。很多電力企業沒有編制科學合理的增長目標,對于增長率只是采用單一的設定,這樣導致預算成為表面的文章而沒有實際的作用。對于電力企業來說,其預算的編制要充分考慮其發展戰略以及未來業務發展方向。
3、企業財務管理方法的落后性
(1)企業財務軟件使用以及信息的標準不統一。電力企業內部沒有建立統一的財務信息標準,各種財務軟件的使用也十分的混亂,沒有實現信息的共享。同時在電力企業內部沒有對其財務信息形成有效統一的管理,此外,無法及時有效的對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傳輸,這樣由于缺乏溝通,導致財務以及業務信息被分割,無法實現及時的溝通和傳遞。
(2)企業財務管理方法過于滯后。電力企業的財務部門通常比較龐大,具有大量的會計人員以及財務人員,但是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龐大的財務機構效率十分的低下,無法及時的收集和傳遞企業的財務信息,無法為企業的決策人員提供決策的依據,也無法及時的將財務部門所掌握的本企業的資金流動以及日常的經營情況進行共享。電力企業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往往只是被動的編制已經完成的業務的會計憑證,對完成的業務的財務信息進行報賬和登記。這樣,由于電力企業的決策人員在決策的時候無法得到詳細的財務信息支持,這時做出的決策容易加大企業的財務風險,最終造成嚴重的后果,不利于電力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我國電力企業財務管理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1、缺乏風險管控意識,風險管理機制不合理
由于電力企業是國有獨資壟斷經營,長期作為政府機關發揮作用,造成財務風險意識薄弱,且電力企業依靠國家計劃和優惠政策來配置生產要素。發展靠國家、效益靠政策的機制,缺乏應對市場經濟變化的能力,相應地產生了財務風險。“十二五”期間,國家出臺了多項政策,市場經濟環境在不斷的變化,企業間的競爭也變得越來越激烈,對電力企業來說充滿了挑戰和機遇。電力企業同時也面臨著不斷提高的投資風險、政策性風險、成本控制風險、經營風險等風險,這些風險因素的復雜性和多變性增大了電力企業財務風險產生的可能性。目前,電力企業還沒有形成良好的風險意識,風險管理機制也不夠健全。
2、推進財務管理集約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電力企業財務集約化管理是以財務資源的集團化、集約化運作為中心,建立適應現代化企業制度要求、科學高效的財務集約化管理體系,增強企業財務管控能力、提升運營效益。目前,各單位財務集約化工作推進不平衡。產業、輔業等單位業務性質差異大,基礎工作比較薄弱,財務集約化難度較大。財務職責界面調整和人員定編需盡快落實且財務與業務橫向集成難度較大。個別單位思想認識不完全到位,對財務集約化工作重視不夠,對公司制定的實施方案理解不深、研究不透,工作中還存在“自轉”現象。公司體制尚待理順,部分單位管理基礎不扎實。縱向職責界定不清、橫向集成融合難等問題,主要是現代企業制度不健全、法人層級過多、歷史慣性等造成的。
3、財務管理在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存在不足
財務管理信息化是指企業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現代化的管理手段,以會計信息系統為基礎,全面實現會計電算化,并推行網絡財務,提供互聯網環境下財務核算、分析、控制、決算和監督等現代化財務管理模式、方法和各項功能,從而進一步使企業實現管理數字化,并最終實現企業管理信息化。目前許多電力企業的財務管理基礎工作仍很薄弱,部分企業生產自動化、信息化建設仍然存在沒有完全統一、功能沒有開發全面、系統建設科學統籌需要進一步完善、項目實施保障機制需進一步提升等問題,這些都直接影響了會計信息的質量,從而影響了企業的科學決策。而科學先進的管理模式,需要大量的基礎數據和相關信息的作支撐。電力企業需要把復雜的信息流、物流、資金流及時地集成起來,薄弱的財務管理基礎工作無法滿足各類的需求。電力企業應進一步完善科學先進的財務管理制度,建設有效的財務信息系統,以滿足電力企業現代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
三、完善電力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措施
1、加強電力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建設
電力企業是否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是其能否實現成本控制的關鍵所在。可以有效的防止企業內部出現財務犯罪,保證企業的財務工作正常的開展。第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不相容的分離制度,對于不相容的業務和崗位要分開處理。第二,通過建立明確的授權批準制度,對于企業內部的資金流動以及相應的支出要金子那個授權和批準,從而強化企業的財務控制,防止出現企業的財產流失和財務犯罪。
2、加強財務風險管控,健全財務風險管理體制
電力企業財務風險的有效規避不能缺少上下一心的全員參與和制度支撐。為了有效防范可能發生的財務風險,企業必須從長遠利益著眼,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風險的短期和長期識別防御機制,針對外部環境的多種變化,制定多種應變措施,增強企業應對環境變化的能力。對企業的各項投融資活動進行全過程監控管理并對實現的經濟效益進行考核評價,有效防范投融資項目。更重要的是,電力企業要抓好內控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可以避免企業在財會信息的生成與研究、成本費用的規劃與控制、財務決策與資本運營等方面低效率的重復與內耗等現象,更好地發揮企業財務上整體協同效應,規避企業內部原因引起的固定資產風險以及投融資業務風險。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明確職責分工,規范工作程序,完善授權分權,健全文件記錄,加強內部稽核,防范和化解風險。
3、實行企業財務的全面預算管理
推行全面預算管理是客觀形勢對電力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企業要生存、發展,須從內部管理要效益,實行精細化管理,大力推行全面預算管理。財務精細化管理能有效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為企業經營者提供有效的信息。電力企業預算重點是成本費用預算,需要財務人員不斷拓寬預算內涵,形成產供銷全過程的預算體系。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完善預算管理組織機構,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適時控制預算的執行,完善全面預算的考核機制。在整個全面預算管理體系中,人是預算的制訂者、預算信息的利用者、預算的執行者、預算制度的被考核者,也是預算工作的主體,是預算工作效果好壞的決定性因素。因此,以人為本是預算管理的核心,必須做好耐心細致的工作,使每一個職工都深刻認識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養員工作為企業主人翁的意識。
4、加強電力企業財務集約化方面的管理
推進財務集約化管理,要高度重視基礎性、全局性工作,特別是要切實把“六統一”作為財務集約化管理的基礎和前提抓好。在推進中要注重抓基礎工作,如開展資產清理、股權投資的重組整合等。基礎工作不扎實,集約化管理就會流于形式。電力企業要以財務集約化管理深化應用為核心,不斷開發相關的系統功能,完善財務業務流程的管理平臺,加強財務業務流程的全過程管理。電力企業要加快財務集約化整體推進步伐,嚴格按照公司年度財務集約化實施工作計劃的要求,合理分解工作任務,統籌把握推進進度,特別要著重抓好進度滯后單位的工作督導,確保既定目標的實現。優化調整財務職責界面和人員定編,夯實財務集約化管理基礎,加大協同運作力度,推動財務與業務在更大范圍內的集成融合。
四、結束語
財務管理作為電力企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于電力企業的經營管理的改善,以及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電力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復雜的工程,必須加強對現有財務管理制度和方法分析,結合先進的財務管理理念,大力推進企業財務信息化進程,使財務管理更好地為電力企業服務。
參考文獻:
[1]黃櫟,電力企業財務管理初探[J],中國市場,2011(3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雖然經過體制改革和機制轉換,在某些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企業財務工作的要求相比,還存在明顯差異。目前我國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重使用價值實物管理,輕價值綜合管理;(2)重資金總量籌集,輕籌資結構安排;(3)重生產成本管理,輕資金成本控制;(4)重當期收益,輕遠期風險控制;(5)重事后總結,輕事前預防;(6)重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輕財務形象管理。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企業財務管理必須針對上述問題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企業財務管理重點的戰略轉移,開拓企業財務管理的新領域,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財務管理體制。
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財務工作的重點
1、重視價值綜合管理。
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以資產為紐帶,企業的經營方式在深度與廣度上都得到了有效的拓展,即由一般企業以商品生產為主轉為以商品生產和資產經營并重,特別是企業資產處于總量失衡,營運效率低的情況下,通過改組、合并、兼并等方式,實現企業資本的有效流動,達到資本的保值、增值。企業財會工作正面臨著由只注重對經營活動的記錄、整理、核算、分析、檢查的會計管理向以綜合管理為基礎,注重企業資產合理配置、資本有效運用的財務管理新模式轉換。現代企業制度就要求我們在思想觀念上提高對新形式下財會工作的再認識,樹立資產經營的觀念,構筑財務管理框架,規范管理行為,注重對新時期企業財務所面臨的各種問題的分析與管理,增強管理力度,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的綜合管理作用。
2、合理安排資金結構。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的資金及其結構由國家財政和銀行統一規定,企業沒有條件也無需研究籌資結構問題。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商品生產者,擺在企業面前的問題有:如何調整企業的資金儲存量、流量,強化企業內部資金管理,優化企業內部資金配置,有效地權衡其流動性和收益性;合理安排籌資結構,權衡財務杠桿給企業帶來的影響;有目的地掌握資金的運用和來源之間的結構,權衡其獲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企業研究和掌握資金結構問題既有外部環境、外界壓力,又有內在動力。因此,合理安排資金結構,應當成為企業目前財務工作的重點。
3、強化事前預算管理。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國家采用指令性計劃直接管理企業的經營活動,企業財務缺乏自我管理的意識和能力。而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必須克服過去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消極依賴心理,要根據多變的市場狀況,從企業的戰略目標出發,事前認真按資金需求動態編制資金預算,避免因事先無資金預算,急需用資金時匆忙籌資,增加企業的資金成本,導致企業資金管理的惡性循環狀況。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給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理論和實踐都提出了許多新問題,也給財務管理工作創造了廣闊的前景。因此,一方面要注意適時進行財務管理工作重心的轉移,同時要有步驟地開拓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新領域,提高企業資金營運的經濟效益,最終全面提高我國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二、現代企業制度下,財務管理工作的新領域
1、加強財務風險的預防和控制。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企業所處的環境及企業本身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多變性和人們對未來認識與控制的局限性,理財過程中遇到一定的風險是在所難免的,而且市場競爭越激烈,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對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影響便越加重大。目前絕大多數企業已逐漸認識到這個問題,但對如何加強風險的防范與管理,如何控制風險,還沒有投入足夠的精力。因此,認真研究風險問題,采用科學的方法對風險予以識別、衡量、分析和控制,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理論和實踐工作中的新課題。企業應當建立起“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預防、風險控制”的管理機制,特別應加強財務風險的預防和控制,通過制定應付風險的方案和措施,以增強企業的財務應變能力,及時有效地阻止不利事件的發生,把風險降到最低限度。我國加入WTO后,機遇和挑戰并存,企業的生存環境更加復雜,更需要我們制定企業財務管理戰略,建立信息網絡,為正確進行各項決策的風險預防和控制創造條件。
2、開展貨幣經營活動。
貨幣經營活動是指以貨幣經營本身直接創造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獨立貨幣商品經營活動。由于我國的金融市場尚不健全,不存在使用貨幣本身進行讓渡的場所,使得計劃經濟體制下乃至目前的企業尚不能開展貨幣經營活動。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漸發育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自身獨立運用資金的機制逐步形成,這就給現代企業財務部門從事貨幣商品經營活動帶來了契機,它將成為我國企業財務活動的又一新領域。隨著貨幣商品經濟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發達,貨幣商品經營活動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來講,將會變得越來越重要。將貨幣作為商品來經營,要求企業財務部門必須獨立的組織貨幣商品的運動,形成一個獨立的貨幣商品經營活動,積極參與證券、票據和外匯的買賣。它將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下,構成企業財務部門的一項獨立的財務運作業務。
3、樹立企業財務形象。
【關鍵詞】國有企業;知識性員工;薪酬管理制度
1引言
“知識型員工”這一概念是由美國學者彼得德魯克提出的,他賦予知識型員工的內涵是,掌握和運用符號與概念并利用知識與信息的群體。當時只限于運用在某個經理上,現今,這一概念也已推廣到大多數白領群體中。知識型員工與其他員工相比,具有過硬的專業知識基礎,且綜合素質高,價值觀念較強,創新創造水平高,比較注重薪酬待遇。知識型員工是國有企業的核心力量、精神支柱、創新創造的源泉,因此,企業要想招攬大量的知識型人才,就需要制定一套合理公平的薪酬管理制度。
2我國國有企業知識型員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2.1國有企業的薪酬分配現狀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在進行員工薪酬分配時,普遍使用的方式是按崗位分(即根據員工職務高低下發薪酬,越是高層,薪金越多)、按工作效果分(觀察員工的工作效果,予以不同的薪酬待遇)、按個人能力分、按市場價值分(根據市場需求確定不同員工的應得薪酬)、按工作年限分(資歷較高的員工要比新進企業的員工占優勢)。上述各種薪酬管理制度各有所長,但都存有明顯的弊端,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待遇容易引發員工之間的矛盾,形成員工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不利于企業良好團體關系的建立,進而阻礙企業的整體進步。
2.2現存國有企業知識型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的缺陷
自經濟實現全球化發展后,國有企業與個體經營企業,包括與外資企業等的競爭關系越來越激烈。很多競爭企業利用知識型人員,特別是專家級的知識型員工對工資待遇的看重心理,用高薪酬、高福利的手段誘惑國有企業的知識型員工,從而造成國有企業出現大量知識型人才不斷跳槽的現象,這非常不利于國有企業的發展壯大。就現存國有企業對知識型員工的薪酬管理制度分析,發現其存在的缺陷有:忽略了知識型員工的內心活動,沒有形成明顯的薪酬激勵制度。知識型員工經過數十年的研究學習或深造,其專業知識、勞動價值與普通的體力勞動者存在明顯的差別,企業對知識型員工的薪酬管理種類過于單調,缺乏有效的激勵管理形式,因而對于員工來說沒有太大的誘惑力。這些缺陷都將會導致國有企業知識型員工資源的流失,并成為企業發展的絆腳石[1]。
3國有企業知識型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補充完善
國有企業的運轉離不開知識型員工的帶領和指導,知識型人才可以為企業的發展指明道路和方向,在國有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企業必須建立起合理的員工薪酬管理制度,以避免知識型人才的流失。下面將對現有的國有企業知識型員工的薪酬管理制度提出幾條補充完善建議。
3.1配合知識型員工的薪金要求,采取合理的激勵政策
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應該能夠滿足知識型員工的薪金要求,基本達到其對薪金報酬的期望值,以符合知識型員工的自我價值估算標準,順應社會發展趨勢。當企業給予的薪金低于或與員工的預期值相差太大時,就會影響員工的工作熱情,使員工內部產生不滿情緒,進而影響企業的發展。另外,在國有企業知識型員工的薪酬管理制度中還要采取一定的激勵政策,對有突出貢獻的員工進行一定的物質獎勵,從而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激發其創新創造的能力;還可以提高員工對本企業的忠實程度,防止一些知識型員工因經不住其他企業的福利誘惑而跳槽,這也是國有企業吸引和留住知識型人才的重要策略。
3.2區分出明顯的薪金層次水平,構建合理公平的薪酬管理制度
國有企業的知識型員工作為一個整體,其團隊協作和互助意識是十分重要的。但對于員工的薪金待遇不能一視同仁,對于知識型員工可以根據其工作經驗、學歷水平、個人能力和工作績效的不同,劃分出不同的層次,且在不同層次水平的知識型員工之間要形成明顯的薪金層次區別,從而突出體現其不同的崗位價值、創造性等。這種薪酬管理方式公平合理,容易被員工所接受,而且,區別的薪酬待遇有助于調動知識型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并促使員工不斷完善自己,提高個人能力,突顯其技術帶頭作用,進而使企業的知識型人力資源發揮出最大的經濟效益。
3.3實行動態變化的員工薪酬管理制度,增加員工的新鮮感
企業一直踐行固有的傳統的員工薪酬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員工心理上的疲勞感。員工對企業的薪酬安排已經了如指掌,便逐漸對工作產生懈怠,從而造成企業員工整體出現敷衍塞責、應付了事的頹廢現象,這會制約企業經營水平的提高和發展規模的擴大。實行動態變化的員工薪酬管理制度,使企業各類型員工對公司的薪金、激勵制度等有所期待,這樣他們就會拼盡全力,埋頭苦干,希望能夠提高自己的薪金水平。企業在恰當的時機,給員工來一個福利突襲,制造驚喜,可以增加員工的新鮮感,并且企業可以以此為誘導,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使其全心全意為公司服務[2]。
3.4建立完整健全的國有企業知識型員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眾所周知,國有企業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占據主導地位,所以我們對于國有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都要予以高度的重視,盡量建立起完整健全的管理體系。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既能為企業贏得知識型人才資源,還有利于企業的資金管理,進而使國有企業有條不紊地運行。在國有企業知識型員工的薪酬管理制度中,除了員工的基本工資外,增設適當的福利、一次性激勵金、股權分配等各項附加激勵措施,可以提高知識型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使其安于本崗位工作,全心全意為企業貢獻自己的所長。
4國有企業對知識型員工的合理薪酬管理制度的實例列舉
下面以某一報社對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為例,具體分析說明合理的國有企業知識型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的建立。該報社之前采用的是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修改的員工工資制度,但從長期執行該工資制度的效果來看,員工內部出現平分工資、沒有明顯的薪酬差別待遇的現象,這使員工處于滿足現狀,工作興致不高的狀態,進而制約報社的整體發展。因此,該報社決定對員工的薪酬管理制度進行一次改革修正,以充分發揮薪酬制度對員工的激勵作用。報社采用基本薪酬+績效考察獎勵+福利津貼的基本薪酬模式。針對特別的人才類型,采取相應的薪金吸引策略,以便吸引大量外來人才,增強報社的人才實力;對報社內部員工工資進行適當調整,區分出工資差異,應貫徹執行公平、合理、高效的薪酬分配原則,賞罰分明,不歧視新員工,給每一位員工提供充分展示能力的機會;報社還應不斷挖掘新型人才,予以合適的獎賞;每間隔一定的周期,為員工提供出國深造、專業培訓、外出度假的優惠福利,滿足員工的物質需求,從而提高報社員工的忠誠度,形成報社人才的絕對優勢。自該報社對原有工資制度實行改革之后,報社的發展規模和效益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由此可見,合理的員工薪酬管理制度及行之有效的激勵措施在一個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
5結語
本文詳細研究了我國大多數國有企業知識型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的不足,依據專業的薪酬管理理論,闡述了幾點切實可行的完善措施,報社薪酬制度改革的實例也為國有企業薪酬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參考價值。希望本文的探討研究可以幫助國有企業建立起合理健全的知識型員工薪酬管理制度,改善國有企業對知識型員工的薪酬待遇,為企業留住人才。
【參考文獻】
【1】程貫平.激勵知識型員工的整體薪酬[J].中國人力資源開發,2003(08):74-7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全體員工對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認同感,發揮企業文化的導向作用、凝聚作用、激勵作用、約束作用、融合作用和輻射作用,培育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氛圍,不斷提高公司競爭力,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5號—企業文化》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企業文化,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為整體團隊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行為規范的總稱。
本制度所稱的企業文化培育,是指通過培訓、宣傳、活動、考核、評估等方式,在公司全體員工中形成積極向上的價值觀、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精神,平等對待被并購方的員工,促進與被并購方的文化融合,以及開拓創新、團隊協作和風險意識。
本制度所稱的企業文化管理,是指對企業文化的梳理、凝煉、深植、提升,以及對企業文化的落實與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門、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的企業文化培育和企業文化管理行為。
第二章組織管理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四條公司建立黨委會把方向、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會主決策、黨群工作部歸口管、相關單位抓落實、全體員工共參與的企業文化組織管理體系。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公司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等企業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董事會制定企業文化基本管理制度,審批企業文化建設規劃。
總經理辦公會制定企業文化具體規章、行為守則(即行為規范),審批企業文化年度工作計劃和建設方案。
第七條黨群工作部作為企業文化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企業文化管理規章制度和行為守則。
(二)擬訂公司企業文化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訂企業文化建設方案。
(四)擬訂為整體團隊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
(五)對公司企業文化標識及其規范使用進行管理。
(六)對公司員工行為和禮儀行為進行管理。
(七)制訂公司對內、對外宣傳規范,并監督執行。
(八)組織開展公司對內、對外企業文化宣傳,組織企業文化活動。
(九)組織公司企業文化培訓、考核、管理、效果評估。
(十)其他企業文化培育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單位作為企業文化落實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廣泛宣傳、切實踐行,推進企業文化理念在本單位的具體落實工作。
(二)合理安排工作,保證本單位員工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企業文化活動。
(三)積極提供企業文化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企業文化培育與管理的落實工作。
第九條公司員工作為企業文化建設與管理的參與者,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執行公司企業文化管理制度,遵守相關企業文化行為守則。
(二)積極支持和密切配合公司企業文化培育和管理工作。
(三)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企業文化活動。
第三章企業文化的培育
第十條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目標,是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培育具有綠色節能環保行業特色(作者注:此處為舉例)的企業文化,引導和規范員工行為,打造以市政污水處理、市政污泥處置、市政供水投融資為主業的涉水業務品牌(作者注:此處為舉例),形成整體團隊的向心力,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第十一條公司企業文化建設的內容包括:制定企業文化管理規章制度和員工行為規范;根據發展戰略和實際情況,總結優良傳統,挖掘文化底蘊,提煉有自身特色的核心價值觀、經營理念、企業精神;制定企業文化建設規劃和年度作計劃;制定企業文化活動方案;開展企業文化培訓、宣傳、考核、評估等。
第十二條公司企業文化規范包括企業文化管理規章制度和員工行為規范,使之成為員工行為守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公司的價值觀是:
公司的經營理念是:
公司的企業精神是: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以自身的優秀品格和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帶動影響整體團隊,共同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環境。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通過領導班子成員下基層調研、新員工入職培訓、文藝匯演和拓展訓練等企業文化活動、座談會、互聯網站、公眾微信號、員工論壇或意見箱等多種方式,促進文化建設在內部各層級的有效溝通,使其成為全體員工共同遵守的行為守則。
第十六條公司通過在工作場所張貼體現企業文化特色的標語、標牌、標識,組織開展技能競賽、知識競賽,宣傳勞動模范、優秀生產者的先進事跡,將企業文化建設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切實做到文化建設與發展戰略的有機結合,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員工自身價值在企業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
第十七條公司應當通過繼續教育、學歷提升、內部培訓、外送委培等方式,加強對員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員工的文化修養和內在素質。
第四章企業文化標識管理
第十八條公司企業文化標識包括如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全稱、簡稱,下同)、品牌標志圖案;
(二)公司名稱、品牌標志圖案的標準字體、標準色及組合規范;
(三)公司象征圖案。
第十九條公司企業文化標識的應用范圍包括:
(一)辦公用品、辦公場所;
(二)工作證件、文件類(包括傳真件、工作聯系函、名片、PPT講稿等);
(三)交通運輸工具類;
(四)席卡、接待手冊等;
(五)廣告、展示陳列類;
(六)產品、服務及包裝類;
(七)服飾類;
(八)公司出版物(包括公司畫冊、工作報告、員工手冊、員工故事集、企業文化綱要等);
(九)公司網頁(包括內部局域網與外部互聯網)及微信公眾號;
(十)其他。
第二十條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本部中層管理人員的名片格式由黨群工作部按照規定格式統一規范。各單位參照公司本部中層管理人員名片格式印制。所有不符合規范的工作名片一律停用。
第二十一條黨群工作部統一規定信封、信紙、傳真紙具體式樣,由公司各單位自行印制使用。所有不符合規范的工作信封、信紙、傳真紙對外一律停用。
第二十二條黨群工作部定期組織對公司企業文化標識(印刷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企業文化實施與評估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在開展對內對外宣傳工作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公司企業文化的要求,不得違反公司企業文化相關規定,并接受黨群工作部對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在開展對內對外宣傳時,應當將宣傳內容報送黨群工作部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黨群工作部應協助和指導各單位做好企業形象推廣工作,并對公司標識、品牌標志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黨群工作部每年組織各單位對企業文化培育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其中:
(一)評估的內容,包括:
1.本單位自我評估情況:
(1)員工參與公司集體企業文化活動(包括培訓)情況及參與率;
(2)本單位員工個人違反企業文化規章制度和行為規范情況;
(3)本單位集體違反企業文化規章制度和行為規范情況;
(4)本單位參與企業文化宣傳工作情況;
(5)本單位管理人員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的責任履行情況;
(6)其他應當進行評估的事項。
2.本單位對公司企業文化建設評估情況:
(1)本單位員工對企業核心價值的認同感;
(2)本單位員工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與企業文化的一致性的認可情況;
(3)本單位員工對企業品牌的社會影響力的評價;
(4)本單位員工對并購重組企業各方文化的融合的認可度(如果有);
(5)本單位員工對企業未來發展的信心;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的責任履行情況。
(二)評估的程序和方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黨群工作部印發開展企業文化評估工作的通知;
2.各單位開展自評與對公司的評估;
3.黨群工作部召集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企業文化評估工作組,在公司分管領導主持下,對各單位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企業文化的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4.黨群工作部按照三七開的權重比例,對各單位自評和職能部門評估情況耦合形成各單位綜合得分;按照五五開的權重比例,以各單位平均得分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企業文化的情況平均得分耦合形成公司企業文化評估得分。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重視企業文化的評估結果,鞏固和發揚文化建設成果,針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研究不利于企業發展的文化因素,分析深層次的原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改進。
第六章違規責任
【關鍵詞】公務員 仿企業化 人事管理制度
一、公務員人事管理制度仿企業化所具有的特點
(1)不可侵犯公共權威。公務員由政府人員所構成,其服務于民,政府是不容侵犯的,這也是公務員人事管理仿企業化中最根本的一點。盡管其管理制度是由企業管理理念演變而來,但民眾的意愿是關鍵,其改革一定要聽取民眾的聲音,不能損壞民眾的利益。政府的權利是人民給予的,公務員工作宗旨就是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決不能侵犯公共權威。
(2)聯系市場的競爭體系,運用績效工資制與聘用制。公務員人事管理仿企業化與傳統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相比較,其最主要的特點就是在傳統的制度中融入聘用制,這一舉動突破了傳統的終身雇傭制,實施合同聘用制,與其簽署短期的工作合同,待合同期滿則對其進行績效考核,根據其考核表現再決定是否繼續簽約,這樣能夠充分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與增加其職業危機感。
公務員傳統考核制度通常僅僅是其獎罰、評級的根據,甚少跟其薪酬等同。運用適當的考核體系,構建公平公正的考核體系,把考核的結果與公務員的薪資直接掛鉤,這樣才能有效提高其工作熱情,有利于構筑學習型的政府,為政府的長期穩定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公務員人事管理制度仿企業化的現實意義
(一)有助于嚴格控制績效目標
將企業績效目標引進公務員人事管理中,由設立績效目標,掌控績效指標、評估績效結果等方式來鞭策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規范其行為,讓其能夠使得行政工作向高效率、高品質發展。并且要不斷加強其責任感,讓在職的公務員能夠做到在其位謀其職,盡力提高其辦事效率,完成相關的績效目標,如此一來不僅能夠根絕無為現象,還能防止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二)有助于公務員人才選拔的透明與公正
公務員的認識調配體系是否合理直接影響政府的績效,影響著為人民服務的質量,怎樣選拔公務員或干部已經成為政府人事工作的關鍵。公務員人事管理企業化,經由考試而取得聘用資格,并進行定期績效評價,這樣降低客觀因素的束縛,其有助于人才縱向晉升,“能者執政,無為者下臺”,讓優秀人員能夠及時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有助于政府建立高質量的服務捷徑,便于政府塑造良好的形象
執政為民是政府的行政理念,所有的行政活動都要從人民的利益作為出發點,將人民的滿意度作為量度標準,換而言之,群眾即政府的顧客,所以,政府一定要持著顧客至上的準則,提供公共服務的時候,本著對人民負責的態度,盡心盡力完成任務。公務員也已如此,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一定要站在公眾的角度出發,將公眾的利益作為始點。除此之外,還能推動廣大群眾參政議政,讓政府能夠聽到人民的心聲,并及時調整或改進政策,提高人民的滿意度,自然政府的信任度就會提高,從而使得政府形象得到了塑造。
三、加強公務人員人事管理制度仿企業化的對策
(一)大力栽培新手,培養其企業家的精神
實行新人事管理制度,一定要在原來的基礎上加入新的力量,而這些力量指的就是政府新近的公務員,他們作為政府未來的前沿力量,要想變革,則要經過他們的時間與創新,所以要大力栽培新進人員,提供一定的實踐機會與平臺。除此之外,還應培養公務員的企業家精神。企業家,私營企業的管理者,其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原本產值比較低的經濟資源,在較高的生產力領域中運用,使得利益達到最大化。換而言之,企業家所具備的企業精神是,不斷創新,富有變革的勇氣,使得利益最大化。若公務員能夠用企業家的精神武裝自己,那么在行政的時候更容易發現機遇,更好地為服務于公共事業,這樣才能使得社會效益最大化,比如,在某些行政項目允許公務員外包,確保民眾利益不受損害,保證政府機密不外泄,就能加大政企合作的力度,放手企業處理項目,這樣不僅能夠節約成本還能提高效率。
(二)大力宣傳仿企業化管理理念,讓其被人們所接收
除了上述的方法外,還可以通過精神上的疏導,宣傳,把仿企業管理理念的好處充分展現出來,讓公務員體會到這是一種是用新時代的政府職能改變,是政府改革的必然趨勢,并且這種轉變有助于廣大民眾,便于公務員的長遠發展,其能夠讓公共服務更加高效,服務更具有質量,不僅能夠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還能使得人事的選拔體系更加透明公平公正,使得每位在崗公務員能夠得到相等的自我展示的機會,獲得相同的晉升空間,這樣,仿企業的人事管理制度才會深入人心,行政人員也會逐漸接受它,這樣才能推動仿企業化的有效實行。
參考文獻:
[1]程璐.公務員人事管理制度仿企業化研究[D].福建師范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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