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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

        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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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支付結算辦法

        第1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

        目前,我國涉及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法律法規較多,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級次:一是《價格法》,明確了價格管理、處罰的基本規定,是銀行支付服務收費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律。二是《商業銀行法》,確定了銀行服務收費的合法地位。三是《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細化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各項規定。四是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包括《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結算業務收費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等,明確了各項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標準。此外,銀行支付服務收費還應遵守《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現有法律法規明確了銀行支付服務收費劃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一是《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了金融結算和交易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二是《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細化了哪些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哪些實行市場調節價。三是《支付結算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對部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銀行支付服務收費標準進行了規定。

        二、現有法規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監管主體不明確

        一是銀行支付服務價格制定主體不明確。根據《商業銀行法》,收費項目和標準應該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根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政府指導價由國家發改委會同銀監會制定、調整,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自行制定。根據《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金融結算和交易服務費的定價部門為國家計委。法規制度之間的不一致導致銀行支付服務價格制定主體不明確,也是相關價格標準遲遲未出臺的原因之一。

        二是對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監管缺位。目前有關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法規制度多關注各方的權利義務,較少關注對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監管,僅有的規定也說法不一,缺乏可行性,導致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無人監管。

        (二)銀行支付服務“政府指導價”難出臺

        一是《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實施5年多,仍沒有按照《價格法》的規定,出臺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導致商業銀行對所謂“政府指導價”無從執行。二是目前商業銀行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的收費標準仍在執行二十世紀90年代《支付結算辦法》等規定的價格。這些價格已經難以彌補銀行成本,不符合《價格法》“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以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的要求。

        (三)“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的界定不合理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的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這種簡單的將最為傳統的票據、結算方式作為基本結算類業務的界定方法已經不符合當前支付體系發展的需要。一是隨著支付工具的不斷創新和推廣應用,很多新型支付工具因其高效便捷正在逐步取代傳統的票據和結算方式。二是銀行結算賬戶作為資金運動的起點和終點,是支付結算的基礎,應作為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三是隨著金融信息化的發展,匯兌作為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另一收款人的結算方式,不應只包括信匯和電匯,還應當涵蓋電子匯劃、ATM轉賬以及網銀等新型結算方式。

        三、完善我國銀行支付服務收費法規制度的建議

        (一)盡快明確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

        建議由人民銀行作為銀行支付服務價格的主管部門,協調銀監會制定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則并對銀行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同時,銀行業協會要組織會員單位對收費服務項目進行梳理和統一,積極向社會公告并解釋收費項目,督促成員機構改善支付服務質量。

        (二)完善銀行支付服務收費法規體系

        建議在修訂原有法規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法規體系,并至少包括三個層次:一是總體規定。確定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明確規定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明確銀行支付服務的概念和范圍,界定哪些收費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哪些收費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明確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辦法和罰則。二是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明確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三是市場調節價收費指引。包括實行市場指導價的收費項目,細化市場調節價的制定程序、報備程序以及公開程序等。四是明確銀行支付服務收費的例外性規定,例如對低收入者等弱勢群體、出于公益需要辦理人民幣基本結算業務的予以減免費用等。

        (三)重新劃分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的種類,盡快制定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的政府指導價

        一是建議將銀行結算賬戶、銀行卡作為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將托收承付作為市場調節價項目。二是建議盡快開展專項調研,依據銀行支付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重新制定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的政府指導價;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及時進行調整。政府指導價的制定既要彌補銀行機構的經營成本,也要考慮弱勢群體對基本結算業務的需求,引導銀行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三是根據《價格法》,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因此,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的政府指導價應采取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的形式,避免地區間、銀行間一刀切的現象,鼓勵銀行機構有序競爭。

        第2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

        【關鍵詞】ABS系統 貼現 問題 原因 措施

        一、ABS系統辦理再貼現會計核算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手工維護再貼現到期日,存在操作風險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再貼現天數是貼現日至商業匯票到期前1日。如果承兌人在異地的,再貼現天數計算應加3天的劃款日期。但ABS系統中計算天數時是按辦理再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計算的,且錄入復核操作無修改功能。需由網點主管進行手工維護修改到期日,存在潛在的操作風險。

        (二)到期提示功能沒有真正起到提示作用

        目前只有在到期日ABS系統中才提示票據到期,不能真正起到事前提示的作用,如遇業務量大時容易存在漏發委托收款現象,致使到期再貼現資金不能如期收回。

        (三)打印功能單一

        目前再貼現業務打印功能只有一項,即打印出所有發生的業務。沒有選擇性打印功能,不能按照已歸還、未還狀態和發生業務時間等狀態打印,不利于會計人員查閱賬務。

        (四)再貼現卡片不能自動核銷,存在賬卡核對不符現象,影響日終業務處理

        再貼現到期收回后,必須由ABS系統網點主管手工維護再貼現卡片收回標志。手工錄入到期收回再貼現卡片號碼,賬號、金額,手工核銷卡片存在一定風險隱患,容易給作案分子造成可乘之機。

        (五)業務人員對再貼現票據無法辨別真偽

        按照會計核算系統操作規程要求,營業部門負責再貼現票據的真實性審查。目前辦理再貼現業務涉及的票據主要是銀行承兌匯票,而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金融機構繁多,人民銀行沒有各金融機構的匯票專用章印模卡和票據憑證票樣進行核對,只能憑肉眼目測,因而無法辨別真偽,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六)部分會計人員對再貼現業務處理存在不同意見

        一是對填制托收憑證的疑義。收回到期再貼現辦理委托收款時,營業部門需要填制托收憑證一式五聯。會計人員填寫托收憑證付款人名稱時存在不同意見。部分會計人員認為應填寫付款企業(出票人)名稱,部分會計人員認為應填寫承兌銀行名稱,時常因此出現退票現象。

        二是對發出委托收款登記簿存在疑義。由于長期未辦理再貼現業務,許多中支取消了發出委托收款登記簿,部分會計人員對發出委托收款登記簿格式要素填寫不清楚。

        三是對于買斷式再貼現業務,部分會計人員在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欄如何做委托收款背書存在疑惑。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業務人員對再貼現相關知識了解甚少,再貼現業務處于“失傳”狀態

        一是過去幾年由于許多中支沒有辦理再貼現業務權限,多年來未開展再貼現業務,加之會計營業部門人員的頻繁調動,相關文件大都零散分布在2000年左右,特別是會計核算方式從單機版到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發生了重大改變,再貼現業務處于“失傳”狀態。不少會計人員對再貼現業務的種類、相關職責、申辦程序知之甚少,對再貼現票據真偽無法辨別。

        二是一些會計人員疏于業務理論學習,對各項制度規定不能真正理解。

        三是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的上線,改變了過去傳統核算方式,隨即取消了匯票業務、同城業務、手工聯行、特約聯行等業務,取而代之的是高科技的計算機業務處理,業務量驟降,會計人員失去了深入學習業務的軟環境。

        四是再貼現業務歸貨幣信貸部門管理,多年來各項管理制度辦法分布在貸信部門下發的各個文件中,營業部門對再貼現業務政策的變化不能及時掌握了解。

        (二)ABS系統設計存在問題

        ABS系統設計之初對再貼現業務模塊設計過于簡單。幾次系統升級都沒有進行完善。一是沒有考慮到再貼現在計算天數和利率方面存在的特殊性;二是在打印功能、到期提示功能設計方面設計單一、簡單化;三是缺少再貼現業務查詢功能。

        (三)相應的規章制度不完善,會計人員對制度理解各異

        目前針對會計營業部門出臺的再貼現業務會計核算手續分別在《支付結算辦法》和《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操作規程》中,核算系統操作規程中重點在賬務處理上,支付結算辦法是提綱挈領的制度,對再貼現業務辦理中關于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簽章、憑證填寫等細節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造成業務人員理解各異。

        三、解決問題的辦法

        (一)組織會計人員對再貼現業務知識學習,明確四個重點

        一是要明確認識再貼現業務收回方式。再貼現按照其收回的方式,可以分為委托收款方式和回購方式兩種。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金融機構應將未到期的貼現票據背書給人民銀行;采取回購方式的,不需要背書。二是要明確職責,確定本行采取的收回方式。能否辦理再貼現業務和采取什么方式辦理,不是會計營業部門來決定的,而是由貨幣信貸部門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批復后決定,會計營業部門負責會計核算手續。三是要明確申辦程序。金融機構向其開戶的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申請辦理再貼現,貨幣信貸部門及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送交會計營業網點。四是要明確營業部門審點。營業部門接到再貼現憑證和貼現票據應重點審核商業匯票是否真實、是否到期,背書是否正確、承兌簽章是否清楚,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再貼現憑證的填寫與商業匯票內容核對是否相符,預留印鑒是否正確,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二)優化中央銀會計集中核算系統功能

        一是增加系統打印功能和查詢功能。應增加按照“業務發生時間、金額、已還清狀態、未還狀態”打印和查詢,方便會計人員業務查找賬務。

        二是增加系統到期提示功能。應于再貼現票據到期前7天開始提示,可于動態信息欄或網點主管日終執行“發出賬務結束通知”時進行提示,有利于會計人員及時對外發出委托收款。

        三是增加系統自動核銷卡片功能。再貼現票據到期歸還入賬時應自動核銷卡片,有利于賬卡實時核對,限制手工更改數據。避免出現操作風險。

        (三)進一步提高商業匯票的防偽、防詐科技含量,提高辨別票據真偽能力

        一是利用機器鑒別票據真偽代替肉眼鑒別,使作案人員無可乘之機。二是建議總行配備下發各個金融機構的銀行匯票印模和票樣,減少跨系統識別銀行承兌匯票的難度。三是應積極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電子商業匯票是新型的無紙化的支付結算工具,它是流轉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內的數據電文,因此票據的真偽、保管、傳遞、詐騙等原有票據市場常見的風險將不復存在。

        (四)建議修改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建議修改《支付結算辦法》,改變再貼現天數計算方式。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再貼現天數是貼現日至商業匯票到期前1日。如果承兌人在異地的,再貼現天數計算應加3天的劃款日期”。此項制度定于1997年,當時考慮到因貼現銀行收取票款歸還貼現資金需要收款的時間問題,將貼現利息的計息另加3天的劃款時間,一般跨行業務通過電子聯行,同城票據交換周轉,大約需要3個工作日。如今大額支付系統已上線五年多,中國的支付結算發生了重大改變,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作為參與者接入了現代化支付系統,可滿足實時到賬,因而可按實際天數計算。

        二是進一步規范再貼現會計核算業務操作規程。建立統一規范的再貼現業務會計核算實施細則,完善再貼現業務處理操作流程,規范操作程序。

        三是完善票據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匯票承兌、貼現、再貼現的申請、審查和審批制度及核算手續,制定一整套周密詳盡的操作實施細則,促進票據業務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五)加強支付結算業務學習理解,統一認識,解決存在的疑惑

        第3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

        關鍵詞:票據;難點;流轉;建議

        一、當前票據使用中存在的難點及建議

        (一)結算手續費率偏低,保證金制度“空白”,銀行信貸風險難抑制

        一是結算手續費率偏低。《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這與貸款利率相差懸殊。而對于超過保證金的部分。金融機構實際上承擔著與發放貸款同樣的風險。造成銀行承兌匯票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稱。二是保證金制度存在“空白”。目前,在人民銀行并沒有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收取做出任何具體的交存比例規定的情況下,各簽發銀行普遍已經采取收取保證金的方式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但是各行對交存的比例規定卻參差不齊,既可以為100%,也可為O。極易形成不正當競爭局面。也加大了銀行信貸的風險。

        建議:適當提高結算手續費率并盡快建立保證金制度。

        (二)票據的無因性與票據基礎關系相矛盾,真實交易背景難落實

        按照現有制度規定:出票人不得簽發貼現無對價的、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但在實際操作中,一是受部分銀行為完成存款、貸款等“硬性指標”,提高工作業績等主觀因素影響,在辦理貼現業務時只注重匯票本身的真實性,放松對企業提交的增值稅發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審查;二是受客觀因素制約。如免稅單位無增值稅發票、真偽鑒別技術手段滯后等,使這一真實性控制措施流于形式。

        建議:以立法形式嚴格將票據的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區別開來。強化票據的無因性,使票據的信用功能合法化。

        (三)簽發票據金額上限不明確。巨額票據簽發難控制

        現行票據管理辦法雖然對單張票據的金額規定了上限,但對同一企業同一天共計可以簽發多少金額的票據并沒有明確規定,給個別企業利用制度漏洞、通過化整為零的手段,在同一天開出巨額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了機會。

        建議:明確規定同一企業一天可以簽發票據金額的上限。

        (四)真偽鑒別技術手段滯后,票據詐騙風險難防范

        一是防偽鑒別技術與造假技術不成比例。目前各行鑒別技術手段相對落后。大部分柜員只是以肉眼目測的方法核對圖形印鑒、票據底紋、防偽標識等。不法分子利用這一弱點,利用其先進的電子掃描設備和技術,偽造、變造票據和印章,使假票據輕易蒙騙過關,呈現出犯罪分子偽造手段科技含量高,銀行票據防偽能力和鑒別方法相對滯后的問題。二是查詢查復環節不完善。目前各行匯票真實性查詢的方式主要為電子查詢和電話查詢,缺少到簽發行的實地驗證。這為內外勾結進行票據詐騙和克隆票據提供了機會,而且在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查復中,回復均為“我行曾簽、真偽自辯”,這些在防范票據詐騙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建議:大力推廣支付密碼器,提高票據真偽鑒別技術。

        (五)票據的舉證責任規定不合理,持票人利益難維護

        《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32號)第九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持票人有責任提供訴爭票據。該票據的出票、承兌、交付、背書轉讓涉嫌欺詐、偷盜、脅迫、恐嚇、暴力等非法行為的,持票人對持票的合法性應當負責舉證。”但一方面由于票據是無因信用工具,根據“無因”的特點,票據債權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力時,就其取得票據有無原因,或原因是否得當,不負另外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如果由持票人負舉證責任,就可能助長債務人濫用抗辯權,從而可能使正當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應從法律上對舉證責任人予以明確。

        建議:應明確債務人以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和重大過失等原因而對持票人主張抗辯,應自負舉證責任,未能提供有效證明的,應推定為善意取得,確定票據的合法性。

        (六)制度建設出現盲區,善意持票人利益難保護

        我國《票據法》未明確規定保護善意取得有連續背書的持票人利益。在實際中,一是當票據喪失后,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喪失票據人在票據到期前有權掛失止付及進行公示催告,付款人在接到通知后有義務暫停支付。但如果此時有善意且支付了對價的持票人提示被偽造背書的票據請示承兌、付款時,付款人及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面對這兩個權利平等的當事人。二是付款企業賬戶凍結,法院要求銀行停止支付以該企業為付款人的票據款項。善意持票人無法如期獲得票面金額。票據本身具有無因性,并-且票據法是強行法,到期見票付款是法律強制要求,法院限制銀行支付票據款項的行為與票據法的規定不一致。

        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加大對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保護。

        二、影響票據轉的主要情形及相關建議

        (一)規范化簡稱標準不詳盡

        《支付結算辦法》中第一章第十條規定:“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通常在票據受理使用過程中,由于規范化簡稱的理解程度或規范化簡稱的概念標準不詳盡,導致票據不能正常解付,引起退票現象。

        建議:采用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規范化簡稱的標準。(二)票據簽章不統一

        票據上的簽章是銀行辦理票據支付結算的重要依據,《票據法》第七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支付結算辦法》第23條對銀行、單位和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作了更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一些具體問題:一是對印章采用什么字體、形狀無統一的規定,由于對“財務專用章”理解不同,造成部分票據流通不暢和退票現象;二是票據背面簽章欄偏小,北方的章基本上是圓的,財務章加個人章(有的個人章為兩枚)。簽章欄放不下;三是將粘單貼在指定欄中,加蓋騎縫章時,容易占用被背書人欄。以上三種情形,形成簽章不規范導致退票。

        建議:票據法進一步明確規范,如票據簦章可以使用正楷、行書、隸書三種字體,個人在票據上的蓋章一律使用方形章。單位在票據上的蓋章應為圓形或橢圓形章,票據上的簽名必須使用正規的漢語文字記載,同時人民銀行應對企業財務專用章模式予以明確。

        (三)背書轉讓書寫不規范

        第4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改進

        作為銀行的一項基礎業務,支付結算業務關系千家萬戶,是商業銀行聯結客戶的紐帶,其業務發展情況直接關系到銀行的整體運營及生存狀態。本文試根據廣西區內各國有商業銀行的基本情況就此項業務的改進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支付結算業務的意義和作用

        (一)支付結算業務是國有商業銀行在微利時代的產品創新基礎

        隨著國內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特別是隨著國家收緊信貸、嚴控建設用地、清理新開工項目等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實到位,加上近年來證券市場逐步發展,人們逐步建立了投資意識,儲蓄資金分流嚴重,銀行業存貸款利差急劇縮小,經營成本持續上漲,盈利空間不斷變小。再加上歷史形成的大量呆、壞賬無法收回,甚至還被迫為大量的“應收利息”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種種事實都表明,商業銀行已進入了微利時代。國有商業銀行依靠傳統的銀行業務所帶來的利潤將越來越小,必須尋求和開拓新的途徑來擴展利潤。

        縱觀國際金融發展史,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已有160多年的歷史,尤其是近幾年來,許多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不僅成為其經營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且大有趕超利息收入之勢。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中間業務的內涵和外延發生了重大變化。支付結算業務作為中間業務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產品創新基礎,它的發展應成為增強競爭力、增加收益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支付結算業務關系到國有商業銀行的資金營運與企業生存

        支付結算是社會經濟活動中資金運動的重要環節,結算環節暢通與否、結算速度快慢、結算管理工作力度強弱,直接關系到企業生產經營和銀行的資金營運、自身的整體形象及生存。作為國有商業銀行聯結客戶的紐帶,支付結算業務直接反映國有商業銀行服務水平,是國有商業銀行適應市場環境,增強獲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三)支付結算業務在國有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中的作用

        支付結算業務不僅為國有商業銀行廣大客戶辦理支付結算活動提供了便捷的服務,同時也為國有商業銀行帶來了安全、穩定的收益,是國有商業銀行匯集閑散資金、擴大信貸資金來源的重要手段,其在國有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中的作用無疑是重要的。但長期以來由于支付結算業務的直接收益在商業銀行經營利潤中的占比較低(例如,廣西某國有商業銀行2006年支付結算收入為6309萬元,經營利潤14.16億元,支付結算收入僅占經營利潤的4%),因此在業務經營與管理中的地位很低,尚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其潛力也未得到充分挖掘。

        (四)支付結算工作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服務縣域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了商業銀行改革面向“三農”、整體改制、商業運作等總原則。以廣西為例,廣西目前共有88個縣(市區),748個鎮,576個鄉,縣域面積23.09萬平方公里,占全區總面積的97.5%,人口4357萬人,占全區總人口的$8.47%。新農村建設為國有商業銀行提供了發揮優勢、發展壯大的廣闊舞臺及歷史機遇,面對農業重新確定國有商業銀行的市場定位,做好農村支付結算工作,提高農村支付結算服務水平,對滿足農村多層次的支付結算需求、加快農村地區資金流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服務縣域經濟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當前國有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規、政策及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

        1.支付結算業務法規制度仍需完善

        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支付結算業務發展變化的要求。部分支付結算法律法規需要修改或廢除,同時,涵蓋新業務、新系統的法律法規亟需出臺。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對維護結算秩序的保障作用尚待進一步加強。例如,《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規制度需要進一步修訂與完善。一是基層金融機構在受理票據時不僅要依據《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同時還要依據《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審核支票的用途,增加了對受理票據的附加條件,違反了《票據法》中“見票即付”的規定;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大多是針對銀行而言,對企業惡意貼現、提供虛假資料套取銀行信用、票據資金的使用與票據上填寫用途不符等行為的處罰明顯不夠,缺乏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督;三是現行的支付結算法規制度不能適應電子業務發展的要求,缺乏在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環境下創新支付業務的法律規范,缺少增強法規制度觀念和嚴格執行制度的行為責任。

        2.支付結算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

        2003年修訂的《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規定,支付清算系統的監管權由人民銀行行使,支付結算規則的制定由人民銀行會同銀行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其他有關結算糾紛、結算舉報的受理和處置以及結算違規行為的查處由銀行監督部門承擔,這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支付體系的內在聯系,增加了支付體系監管的協調成本,削弱了支付體系監管的效率,對當前結算秩序的穩定構成了威脅。

        3.支付結算服務收費政策仍需完善

        雖然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國有商業銀行長期以來成本收益不一致的問題,但仍存在部分結算業務服務收費不合理、收費只是象征性的現象。據測算,部分結算業務收費僅為銀行辦理業務所付出成本的1/20(比如銀行承兌匯票異地托收按規定只能收取l元的郵電費,但目前各行為確保安全大都采用特快專遞來進行托收,每件國內特快專遞的費用為22元左右)。一些結算業務收費沒有明確定價,或者是缺少行業性統一規定,結算收入占營業額收人的比例偏低。

        (二)支付結算人員缺乏業務知識培訓,工作積極性不高

        1.支付結算業務知識培訓工作尚待加強

        第5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改進

        [作者簡介]伍立凌,廣西廣播電視大學經管學院講師,南京大學工程管理學院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員,廣西南寧530022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10-0077-05

        作為銀行的一項基礎業務,支付結算業務關系千家萬戶,是商業銀行聯結客戶的紐帶,其業務發展情況直接關系到銀行的整體運營及生存狀態。本文試根據廣西區內各國有商業銀行的基本情況就此項業務的改進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支付結算業務的意義和作用

        (一)支付結算業務是國有商業銀行在微利時代的產品創新基礎

        隨著國內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特別是隨著國家收緊信貸、嚴控建設用地、清理新開工項目等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實到位,加上近年來證券市場逐步發展,人們逐步建立了投資意識,儲蓄資金分流嚴重,銀行業存貸款利差急劇縮小,經營成本持續上漲,盈利空間不斷變小。再加上歷史形成的大量呆、壞賬無法收回,甚至還被迫為大量的“應收利息”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種種事實都表明,商業銀行已進入了微利時代。國有商業銀行依靠傳統的銀行業務所帶來的利潤將越來越小,必須尋求和開拓新的途徑來擴展利潤。

        縱觀國際金融發展史,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已有160多年的歷史,尤其是近幾年來,許多西方國家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不僅成為其經營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且大有趕超利息收入之勢。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中間業務的內涵和外延發生了重大變化。支付結算業務作為中間業務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產品創新基礎,它的發展應成為增強競爭力、增加收益的有效途徑之一。

        (二)支付結算業務關系到國有商業銀行的資金營運與企業生存

        支付結算是社會經濟活動中資金運動的重要環節,結算環節暢通與否、結算速度快慢、結算管理工作力度強弱,直接關系到企業生產經營和銀行的資金營運、自身的整體形象及生存。作為國有商業銀行聯結客戶的紐帶,支付結算業務直接反映國有商業銀行服務水平,是國有商業銀行適應市場環境,增強獲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三)支付結算業務在國有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中的作用

        支付結算業務不僅為國有商業銀行廣大客戶辦理支付結算活動提供了便捷的服務,同時也為國有商業銀行帶來了安全、穩定的收益,是國有商業銀行匯集閑散資金、擴大信貸資金來源的重要手段,其在國有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中的作用無疑是重要的。但長期以來由于支付結算業務的直接收益在商業銀行經營利潤中的占比較低(例如,廣西某國有商業銀行2006年支付結算收入為6309萬元,經營利潤14.16億元,支付結算收入僅占經營利潤的4%),因此在業務經營與管理中的地位很低,尚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其潛力也未得到充分挖掘。

        (四)支付結算工作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服務縣域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了商業銀行改革面向“三農”、整體改制、商業運作等總原則。以廣西為例,廣西目前共有88個縣(市區),748個鎮,576個鄉,縣域面積23.09萬平方公里,占全區總面積的97.5%,人口4357萬人,占全區總人口的$8.47%。新農村建設為國有商業銀行提供了發揮優勢、發展壯大的廣闊舞臺及歷史機遇,面對農業重新確定國有商業銀行的市場定位,做好農村支付結算工作,提高農村支付結算服務水平,對滿足農村多層次的支付結算需求、加快農村地區資金流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服務縣域經濟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當前國有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規、政策及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

        1.支付結算業務法規制度仍需完善

        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支付結算業務發展變化的要求。部分支付結算法律法規需要修改或廢除,同時,涵蓋新業務、新系統的法律法規亟需出臺。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對維護結算秩序的保障作用尚待進一步加強。例如,《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法規制度需要進一步修訂與完善。一是基層金融機構在受理票據時不僅要依據《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同時還要依據《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審核支票的用途,增加了對受理票據的附加條件,違反了《票據法》中“見票即付”的規定;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大多是針對銀行而言,對企業惡意貼現、提供虛假資料套取銀行信用、票據資金的使用與票據上填寫用途不符等行為的處罰明顯不夠,缺乏對企業違規行為的監督;三是現行的支付結算法規制度不能適應電子業務發展的要求,缺乏在網絡信息技術發展環境下創新支付業務的法律規范,缺少增強法規制度觀念和嚴格執行制度的行為責任。

        2.支付結算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

        2003年修訂的《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規定,支付清算系統的監管權由人民銀行行使,支付結算規則的制定由人民銀行會同銀行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其他有關結算糾紛、結算舉報的受理和處置以及結算違規行為的查處由銀行監督部門承擔,這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支付體系的內在聯系,增加了支付體系監管的協調成本,削弱了支付體系監管的效率,對當前結算秩序的穩定構成了威脅。

        3.支付結算服務收費政策仍需完善

        雖然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國有商業銀行長期以來成本收益不一致的問題,但仍存在部分結算業務服務收費不合理、收費只是象征性的現象。據測算,部分結算業務收費僅為銀行辦理業務所付出成本的1/20(比如銀行承兌匯票異地托收按規定只能收取l元的郵電費,但目前各行為確保安全大都采用特快專遞來進行托收,每件國內特快專遞的費用為22元左右)。一些結算業務收費沒有明確定價,或者是缺少行業性統一規定,結算收入占營業額收人的比例偏低。

        (二)支付結算人員缺乏業務知識培訓,工作積極性不高

        1.支付結算業務知識培訓工作尚待加強

        目前支付結算工作在部分行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部分管理層認為支付結算是簡單的業務操

        作,不需要太多的業務技能和專業知識,不注重對支付結算人員的崗位培訓,以自學為主。特別是一些新的支付結算業務,基本沒有經過系統的業務培訓,人員素質和結算技能難以滿足基層金融服務的需要。例如,某商業銀行網內往來系統(3.O版)已上線運行幾個月了,但部分結算業務人員對該系統基本概念、運行方式、安全控制方式等認識還很模糊;另外有的結算業務人員對什么樣的結算業務該收費、收費的標準是什么、收費的依據何在等問題不求甚解,只是憑直覺、記憶或習慣進行收費。

        2.支付結算人員工作積極性有所欠缺

        由于當前一刀切式的考核體系,部分國有商業銀行尚未建立分層次的員工績效考評機制,沒有考慮根據不同考核主體的職責要求建立不同的薪酬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結算業務從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從而影響了支付結算工作質量。

        (三)支付結算體系的維護及建設尚待加強

        支付系統的運行維護機制尚不健全,支付體系預警系統和應急處理機制尚不完備,局部性系統癱瘓事件時有發生。由于票據截留系統、電子驗印系統、支付密碼系統建設的滯后,犯罪分子利用票據、銀行卡、網上支付等結算工具和結算方式進行詐騙的活動十分猖獗。

        支付系統的利用率較低,存在資源浪費現象。大小額支付系統尚未實現與同城清算系統、反洗錢現場監管軟件系統的鏈接,賬戶管理系統尚未實現與征信系統、工商系統、稅務系統的鏈接。

        (四)當前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收費方面存在的問題

        1.支付結算業務收費政府定價標準較低,銀行人不敷出

        目前支付結算業務收費政府定價標準明顯偏低,遠遠無法覆蓋商業銀行為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服務所支出的各項成本,導致部分銀行業經營管理者產生“支付結算工具不可缺少,服務不應加大投入”的思想,從而形成惡性循環。隨著經濟發展帶來的支付結算業務量的不斷增加,進而出現支付結算業務成本增加、收益減少、品種創新乏力、結算工具單一、服務質量下滑的局面。

        2.支付結算業務收費價格的管理部門多

        目前支付結算業務收費價格的管理部門多,有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總行、銀監會、各地人行及物價部門、商業銀行總行及相關部門等。價格的執行文件多且時間跨度長,目前還在執行的最早的文件為發改委即原國家計委在1996年出臺的文件。手工收費的項目多,有的是銀行出于拓展客戶的需要,有的是結算人員由于學習不夠或疏忽,存在有些應收支付結算服務收費項目不收或漏收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收人。

        (五)支付結算產品在營銷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部分國有商業銀行對支付結算產品營銷還處于起步階段,主要使用的還是較傳統的營銷手段,未能適應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

        1.經營方式限于思維定勢,營銷階段尚為初級

        經營方式還較大程度地停留在過去的一些習慣思維和做法上,在營銷中還是停留在傳統的以產品作為導向的階段。沒有建立起與客戶長期雙向溝通的關系,也沒有把整合市場營銷管理提高到總攬全局業務經營的高度來認識,很少把金融產品的市場營銷與金融服務作為一個有機整體進行系統分析研究,導致這些研究基本上停留在初級階段。

        2.營銷實踐經驗、營銷人才及營銷運行機制缺乏

        由于缺乏豐富的營銷實踐經驗、專業的營銷人才及有效的營銷運行機制,國有商業銀行市場營銷作用微弱。在應用營銷手段的實踐上,國有商業銀行缺少經驗,缺乏相應的營銷人才。這不僅導致銀行在對自身的支付結算產品業務進行整合營銷中缺少系統的理論根據,而且局限性較強,缺乏現實上的指導意義,缺乏營銷運行機制。組織機構中既沒有設立營銷管理部門,也沒有建立起以營銷管理為核心的業務管理體制。具體營銷策略的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可檢驗性都不盡人意,已有的營銷活動也缺乏系統規劃和設計,導致市場營銷還未起到應有的作用。

        三、改進支付結算業務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支付結算法規體系,確保支付結算業務發展有法可依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日新月異,經濟交流日趨頻繁,支付結算業務活動已經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支付結算業務是金融行業服務于社會的重要環節,其政策法規的執行效果將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提高支付結算制度的權威性有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建議相關部門盡快修訂《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健全和完善支付結算法規體系,為支付結算業務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強支付結算業務隊伍建設

        1.加強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培訓,提高業務隊伍整體素質

        首先,要將思想教育和職業理想、職業紀律、職業技能教育列為常規管理工作。通過此類教育增強支付結算人員敬業愛崗的主人翁責任感,強化其職業道德意識。

        其次,要加強法制教育。要定期培訓支付結算人員,以《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為重點學習內容,使其掌握如何運用法律手段處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專業技術問題,以此保證支付結算秩序的穩定。

        最后,要經常組織現職在崗人員進行短期培訓或業務學習。在培訓或學期中結合相關人員的本職工作進行具體專業考核,由此提高支付結算人員的專業理論知識和技術水平。

        2.建立科學有效的考核與獎勵機制,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

        通過建立科學有效的考核與獎勵機制,激發支付結算人員工作的積極主動性與責任心,以此保證支付結算工作的質量。

        (1)改進績效考評。要改變當前一刀切式的考核體系,逐步對各行實行分類考核,在考核指標體系中設置共同類指標和個性化指標。共同類指標主要包括存款、中間業務收入、利潤、資產質量、人均效益等指標;個性化指標可依據當地市場特色確定,同時還要根據各行個性賦予考核指標以不同權重,引導各行揚長避短進行特色化、差別化經營。比如桂林、北海的旅游業,柳南的汽配業,賓陽、合浦的特色手工業,崇左的制糖及邊貿業等。

        (2)創新績效考核機制。合理確定業務經營計劃,實現績效考核由數量增長型向內在價值型轉變,將內控評價指標作為基層行和網點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引導其在調整結構和防范風險的基礎上發展業務、提高效益。

        (3)建立分層次的員工績效考評機制。以分層考核為導向,根據柜員崗位、管理崗位等不同考核主體的職責要求,突出不同的考核重點,建立不同的薪酬制度,推進員工考核精細化,建立分層次的員工績效考評機制,獎優罰劣、和諧競爭。同時,也要加大對結算業務從業人員業務無風險和無差錯獎勵制度,從而調動結算業務從業人員的積極性。

        (三)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體系的維護及建設

        為加強維護現有支付結算業務系統,努力做好

        支付結算新系統上線的各項準備工作。國有商業銀行應與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維護好目前在線運行的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網內往來系統、現金管理系統等支付結算業務系統,做好支票影像截留系統的各項上線準備工作。

        1.對現行的支付系統進行不斷的版本升級,進一步完善其業務處理功能,增強系統的安全性。

        2.建章立制,提高系統運行質量。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上線運行后,系統運行管理模式、崗位設置、工作內容等都發生了變化,原來的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已不適應新系統要求。應根據系統運行的具體模式、操作特點、崗位要求,修訂原有的內控制度,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明確崗位的設置和各崗位職責權限以及合理兼崗。確保各項操作有章可循、各個崗位有規可遵,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確保清算資金安全運行。

        3.建立支付危機應急組織體系,建設災難備份系統,制定支付體系預警系統和應急處理機制,對諸如恐怖襲擊、駭客攻擊等突發事件要制定應急預案和處置預案。組織體系實行逐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支付危機應急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上報和處理本機危機,防止災難事件的發生。

        (四)充分發揮支付結算服務收費杠桿的引導作用

        國有商業銀行要充分利用支付結算服務收費杠桿引導不同的客戶群體使用不同的產品,實現個性化支付結算服務。利用銀行的資源,針對不同層次的客戶,利用各種支付結算服務方式之間不同的收費引導他們使用不同的產品。

        比如對外出務工的勞務人員,引導他們通過“漫游匯款”進行匯款,這樣一是資金安全有保障,二是資金到賬時間快,三是不用在銀行開戶、不用支付賬戶服務費或卡的年費,四是匯款人及收款人所需辦理的手續都很簡單。

        對信用良好的農產品加工龍頭企業、農村中小企業或個體農產品收購戶,可以通過“量體裁衣”的方式為他們設計合適的支付結算服務套餐,鼓勵他們使用支票等非現金支付手段,以節約費用支出、降低結算風險。

        (五)積極開發新產品,提高營銷效力

        國有商業銀行應加大支付結算新產品開發力度,在“視覺、聽覺、觸覺”等方面提高國有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產品營銷的效力,以支付結算新產品與特色服務提高國有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

        1.根據客戶需求開發個性化支付結算新產品。國有商業銀行應完善結算方式,疏通結算渠道,根據市場需要創新研發能夠滿足客戶多樣化支付結算服務需求的結算新品種。具體而言,即國有商業銀行可根據不同層次客戶群體的個性化需求,在現有的支付結算方式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為高端客戶提品方案,同時又兼顧中小客戶的需求,在收費、資金到賬時間上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比如目前在部分商品經濟較為發達、銀行網點分布稀疏的農村地區對銀行卡(存折)跨行取現的需求較強烈,而現有的技術手段完全可以實現。國有商業銀行應通過必要的市場調研,算好成本賬,經過可行性分析后盡快著手研發。

        2.整合服務流程,創新服務理念,樹立“服務是產品的延伸”的觀念。金融業是服務行業,金融產品的好壞完全是由客戶憑著自己所體驗到的服務水平來評判的,因此,提高支付結算產品的營銷效力必須建立在各級員工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基礎上。

        3.統一經營理念,提高國有商業銀行形象。當前,各商業銀行支付結算產品越來越趨于同質化,產品的競爭就演變為品牌和銀行形象的競爭。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引進科學的現代企業形象策略,從企業內部構筑統一的企業精神、管理文化和行為規范,外部設計統一的機構實體顯示和識別系統,既是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的需要,又是開展市場整合營銷活動的基礎。通過整體形象的改善,使國有商業銀行市場營銷的載體更加豐富,可以不斷提高銀行的知名度,增進公眾的信任度,加強員工凝聚力,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經濟效益。

        4.整合產品宣傳方式,開展公關活動。通過各種傳播工具和方式對支付結算產品進行宣傳。采取“一個聲音、一個面目”的表現手法,使所有的傳播信息均呈現一致的模樣與個性。開展公關活動以強化與消費者的溝通,樹立國有商業銀行良好形象。國有商業銀行從事的整合市場營銷活動不同于一般的業務經營,雖然其目的是銷售金融產品,但注意力更多是放在銀行與客戶關系的培育上。可以說,整合市場營銷也是一種文化交流,通過這種文化交流,一方面升華銀行形象,樹立其特色品牌;另一方面也借此增強銀行對客戶的吸引力,獲取客戶的情感認同,因此,要進行企業形象的整合塑造。

        5.加強營銷隊伍建設,提高營銷技能。堅持激勵與約束并重、普遍提高和重點培養相結合,加大人才培養力度,采取得力措施提高營銷隊伍素質,為滿足各行產品營銷需求奠定良好的基礎。

        (六)加強支付結算業務宣傳力度

        國有商業銀行需要進一步疏通和完善支付結算政策傳導機制,做好面向社會大眾的結算業務宣傳工作。

        依托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互聯網絡普及支付結算業務基本知識教育。設置專項宣傳資金加大宣傳力度,可以在企事業單位、社區建立固定的宣傳渠道,定期印發宣傳材料,介紹結算業務基本技能及推廣結算業務新品種等等。通過廣告宣傳欄、宣傳手冊等多種多樣的方式,做到結算業務家喻戶曉。對于某些個性化的問題,可以通過國有商業銀行設置的咨詢點、咨詢電話直接進行銀行與客戶的雙向交流,提高宣傳效率。針對部分較為共性的難點問題,可以通過交流會、座談會等方式與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加強交流、溝通,將國家制定的各項結算政策規定宣傳到位。

        第6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

        關鍵詞: 支票打印軟件; 出納; 作用

        中圖分類號: F23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7-0058-01

        1引言

        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各單位現金支付業務量逐漸減少,銀行支付成為單位的主要支付手段。面對大量銀行支付業務,出納人員整日重復著填支票、開單據、跑銀行、記銀行日記賬、現金日記賬等。傳統的手工記錄,使出納人員勞苦勞心、工作繁重,造成較高的出錯率,不但導致單位財務成本的增加,而且致使出納人員工作效率低下。支票打印軟件的引用將大大降低出納人員在開票過程中的出錯率,而且隨著支票打印軟件的功能完善,將更大限度的提高出納人員的工作效率,減少重復勞動,解放出納雙手,以使其有更多的時間做更多的工作。在降低單位財務成本的同時又提高了工作效率與質量,達到雙贏。

        2支票打印軟件簡介

        隨著銀行支付業務的增加,出納手工填寫各項票據明顯滯后,不但影響業務進度,而且由于支票填寫的嚴格要求往往造成不小的出錯率,浪費支票,浪費時間。支票打印軟件基于解放出納雙手,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票據監管的基礎而開發,將填寫、查詢、監管等傳統手工業務合而為一,通過一次錄入完成傳統手工中的多項工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質量,具有以下幾大優勢。

        首先,支票打印軟件多為綠色軟件無須安裝便可使用,可存放于移動存儲設備中,移除后也不會將任何紀錄留在本地計算機上。所以相對一般的軟件來說,支票打印軟件對系統的影響幾乎沒有,使用方便、占用空間小、功能強大,是出納人員很好的幫手。

        其次,支票打印軟件可以實現票據集中批量套打,只要預先錄入成批打印數據,就可以短時間內快速打印多張票據,再不用一張張的打印或者手寫,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精確性。而且支票打印軟件數據輸入方式非常便捷:在時間欄通過選擇日期即可自動生成大寫日期;在大寫金額處輸入阿拉伯數字,即可自動轉換成中文大寫金額模式,同時生成小寫;收款人和用途自動記錄,并方便于下次打印時從下拉列表中讀取。而且只需填寫支票正面各項,存根自動生成。支票項目錄入后可選擇自動生成進賬單和背書,從而實現支票、進賬單、背書一次形成,分次打印,降低出錯率。同時支票打印軟件可通過設置不同的模板,實現支票、匯兌等各種支付票據的打印。

        再有,通過支票打印軟件的設計可以分賬戶實現對已發出、使用支票的監管。將領票人和支票號錄入后,自動記錄,從而可通過軟件本身跟蹤此支票的整個流程。替代了支票簿的功能,而且更加準確,不易更改,降低單位內控風險。

        最后,通用的支票打印軟件性價比非常高,通常幾百元就可購買一套。而目前市場上專門開發的支票打印機不但功能單一、操作麻煩而且價格離譜。所以支票打印軟件無論在票據的打印、管理方面都是非常適用于出納人員的工具軟件。

        3結論

        傳統手工記錄越來越不能適應財務工作的開展,在財務核算已經信息化的當今,出納人員如何提高精確性和工作效率?解放出納雙手,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內控監管。支票打印軟件憑借簡單、快捷、準確的特點,幫助出納進行各類票據的全程監管,全面提升了財務基礎監管能力,切實推動了出納管理信息化。支票打印軟件省錢、省力、省時是一款非常實用的工具軟件。

        參考文獻:

        [1] 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1988-10-01.

        第7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

            會計結算風險是指由于控制、系統以及運營過程的錯誤或疏忽而可能引致潛在損失的風險。新經濟模式的出現,更為負載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戰略、技術系統的可靠性、交易量的提高、監管要求日趨嚴格等,都增大了金融機構面臨的會計結算風險。為客戶提供快捷方便服務的同時,如何做好會計結算風險管理工作成為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課題。

            一、會計結算的基本風險表現

            1 票據業務風險。包括:銀行違規承兌、貼現商業匯票、偽造、變造、仿造票據、詐騙銀行資金、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簽發空頭支票、偷用銀行資金等。

            2 內控風險。表現為會計結算制度本身不完善,印押證管理不嚴;會計內部憑證隨意制作,復核和事后監督制度落實不到位;對重點崗位、重要人員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等內控制度不嚴產生的風險。

            3 會計核算風險。金融機構設定了存(貸)款余額數、費用指標數等考核指標,這些指標的統計期間因受會計制度所規定的核算期間制約,一般均以月末、季末或年末的時點數為準從而導致會計核算不實,會計報表信息失真失靈,形成嚴重的會計核算風險。

            4 信用風險。產生于由于負債方無視商業信用,對到期的債務不予落實的會計結算過程中,其風險表在銀行和企業雙方均有表現。

            5 競爭風險。無序競爭不僅嚴重違紀、違章甚至違法,導致銀行因無序競爭而形成嚴重的經營風險和結算風險。

            對于會計結算中出現的上述風險問題,必須認真歸集、思考,需找出問題原因,進而做出更為有效的管理手段,以防范風險的發生。

            二、會計結算風險產生的原因

            1 內控制度軟弱,違章操作嚴重。主要表現在:一是人員配備不到位、規章制度形同虛設,使業務相互制約機制不落實、出現真空和漏洞,被犯罪分子伺機作案二是監督檢查流于形式,使一些內部案件長期暴露不了;三是內控手段滯后。

            2 銀行會計結算系統中自身機制存在缺陷。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競爭的日趨激烈,支付結算工具的不斷創新,一些金融機構并未根據各自業務特點或針對新產品、新業務沒有及時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客觀上存在風險控制盲點,被作案分子利用進行詐騙活動。

            3 票據詐騙猖獗,是造成會計風險結算又一重要原因。偽造票據的原因一是容易得到真的支票用紙;二是容易得到被假冒出票人的簽章印模。偽造票據多伴有變造行為,如對支票號碼、金額的變造。

            4 企業信用危機引起的結算風險。信用風險產生于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無視商業信用,故意簽發空頭或與銀行預留印鑒(支付密碼)不符的支票;信用卡惡意透支,在結算中故意設置陷井等等,引發銀行支付結算風險。

            5 銀行迫于競爭壓力,進一步損害會計結算的良性發展。某些經濟不發達地區或因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創利水平負增長的銀行,迫于同業競爭和上級考核需要在會計核算上亂用、錯用會計科目,搞賬外經營和賬外賬,或假造、變造、更改會計憑證、賬表與賬簿等。

            三、國內外商業銀行會計結算風險管理的差異

            西方商業銀行在其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運作過程中有效管理了本國的銀行風險。中西方在此領域的管理差異如下:

            1 合規風險管理理念的差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合規與銀行內部合規部門》的文件中,明確指出合規應從高層做起,應成為銀行文化的一部件,銀行應明確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合規方面的特定職責。美國貨幣監理署認為,要強化銀行高層的示范作用,即高層的行為是否有力支撐銀行所倡導的價值觀,董事會是否有反應銀行風險容忍度的道德準則和書面政策,高級管理層是否切實貫徹并傳達給每一位員工,并以身作則,在業務活動中恪守嚴格的道德準則。相比較而言,國內商業銀行的合規風險管理理念存在一定的偏差。一是“合規應從高層做起”這一基本理念沒有真正樹立;二是重業務拓展,輕合規管理。

            2 合規風險管理方法的差異國外商業銀行監察合規部每年第一季度都應根據上一年合規稽查的情況,重新對各個業務部門進行合規風險評定。這種錯發為該年度合規風險管理運作提供了一個具有很強指導性的合規保障與計劃。譬如,美國的銀行目前采取多種手段和技術從事合規管理。例如風險管理結構、早期問題探查、解決問題程序、平衡計分卡等。同時,美國的銀行越來越重視利用高科技來進行合規管理。內部互聯網、信息庫的采用擴大了合規管理的知識含量,復雜的技術使風險管理可以更有效地發現問題和違規行為,隨時向有關方面提供對問題的處理決定。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習慣運用定性分析和簡單的數據分析方法加強對風險的管理工作,缺乏量化分析,在風險識別、度量、檢測等方面科學性不夠,而在風險管理支持技術上也無法適應新的要求,缺少主動引入內部評級法等先進定量技術工作,也缺少涵蓋信用、市場、操作三類風險的完整的計量模型,因此國內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方法與國際先進銀行相比也差距較大。

            3 銀行業的管理體制與公司治理機制不適應內部欺詐特別是管理人員欺詐事件頻頻發生,與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銀行產權結構缺陷、治理結構缺陷、內部控制不力及對經營管理層激勵不足有著密切的關系。內部人控制現象比較嚴重。一方面,在總行層面上,由于國有商業銀行所有者虛位,很容易導致銀行高管人員利用政府產權上的弱控制而形成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進行違法違紀活動。另一方面,在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分支機構,也存在“內部人”控制現象。分支機構在組織形式、人事管理、經營活動、財務核算等方面,都具有相對獨立性。分支行權力過大,又缺乏獨立部門對風險進行控制。即使是內部治理較好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公司治理結構仍然不夠理想,也存在“內部人”控制現象。內部制衡機制不完善。

            4 審計力量較為薄弱在某些情況下,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不如外部審計部門強,而這一點在我國商業銀行系統中表現尤其突出,國內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往往審計力度不夠,很難發現風險隱患。國外商業銀行常常會聘請權威的外部審計所進行審計,且對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上崗資格有嚴厲的規定。

            5 缺少自動預警系統英國渣打銀行對操作風險實行矩陣式控制,除集團總部設審計和風險管理委員會外,集團主要業務部門均有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對本部門所有業務進行風險評估和監控,每一項業務進展相應產生一項風險評估報告,對所有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估并標出風險等級。而國內商業銀行在建立自己的風險預警系統上行動遲緩。

            6 金融生態等環境因素不佳一是社會信用秩序混亂。全社會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滯后于市場經濟體制發育進程。二是商業銀行客戶選擇權極為有限。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往往無權限制客戶消費金融服務的權利。其直接后果是增大銀行經營成本和支付結算風險.當然,社會中介機構發育不足和法律對銀行債權保護不力也是支付結算風險重要誘因。

            7 支付結算風險的信息披露嚴重不足國內上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時未披露有關支付結算風險本身的信息。目前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提出了更為具體、細化的披露要求,但對支付結算風險的披露沒有提出要求。商業銀行為占領并擴大市場份額,不斷推出各種金融新產品、新業務和新服務舉措,如果配套的內控制度不及時跟進,就會引發新的支付結算風險。

            8 與風險控制有沖突的考核激勵政策容易誘導支付結算風險我國商業銀行遍存在對經營管理層激勵不足和激勵失當的問題。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人員的薪酬體系收入差距過大,相對于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從業人員待遇偏低,銀行沒有向員工提供足夠的激勵去防范風險。激勵制度失當也是經營管理人員道德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現有的銀行業績考評往往過分看重利潤指標和收入指標特別是存款指標,忽略了風險指標。“弱總行一強分行”的管理體制加劇了支付結算風險。在這種環境下,基層行“絕對的權力”、“不受約束的權力”便成了滋生“腐敗”和“案件”的溫床。同時,多級科層式管理體制導致委托一關系錯位和管理信號的衰減和失真。總行對分支機構的控制力層層衰減,管理漏洞比較多,最后總行容易失去對風險的控制,導致基層行發案率比較高。

            四、我國商業銀行會計結算風險管理的思考和對策

            同國外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措施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會計結算風險管理方面仍然處于起步階段,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1 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增強制度實效性防范支付結算風險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制訂詳盡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支付手冊。目前國內銀行業制度建設滯后,不能適應市場的發展。《人民幣支付結算辦法》自1997年頒布實施以來還未進行修訂,支付結算環境以及新的結算工具不斷出現,我們也應改變觀念,與日俱進地對《支付結算辦法》、《票據法》等法規制度進行修訂,使之更加符合中國經濟發展實際,更好地防范結算風險。新推出的支付密碼器、電子支付等缺少結算法律支持。如雖然《電子簽名法》在法律層面上確立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樣的法律競爭力,但現有的《票據法》、《會計法》等還不承認電子簽章的有效性。

            2 提高全民信用、法律及風險意識

            (1)提高全社會支付信用意識支付信用是當事人在辦理支付結算過程中的履約態度和履約能力。由于支付結算行為將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工商企業之間、工商企業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交往緊密相連,在支付信用的網絡上,任何一鏈即使是偶發性的破壞都勢必會引起連鎖反映,致使支付信用良好的銀行或企業也會被動地受牽連而陷于危機之中。因此,我們必須倡導嚴守信用的社會主義文明風范,全面提高全社會支付信用意識,促進支付結算的良性循環。

        第8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

        形成退票的主要原因,一是客戶法律意識不強。如:票據行為不規范;票據法律責任意識不強,出票人不履行出具票據應承擔的責任;持票人對票據知識不了解,在行使付款請求權而被拒絕付款的情況下,行使追索權的較少。二是銀行在行使權時,沒有切實貫徹票據法及其配套法規制度。如:審核不嚴,一些行為不規范或無效票據進入同城交換領域;管理不利,執行法規、制度水平不高,包括銀行對制度理解不同、執行有誤或業務人員素質低,辦理業務差錯率高;開戶銀行對結算管理松懈,放松或放棄制裁,縱容了出票人惡意行為;部分銀行法律責任意識不強,甚至知法犯法,如要改退票理由、變更票據要素等。三是支付結算制度不健全,缺乏全國統一的同城票據交換管理辦法,存在同城票據交換管理職責任務不清,交換業務具體操作不規范、不嚴密的問題。對正當的退票理由沒有具體的規定,對無理退票沒有明確的界定。退票通知書陳舊不規范,聯次不清,使用說明不清,而且缺少必備的要素。四是人民銀行監督管理不夠,缺乏相應的日常管理措施,處罰力度不夠,如對無理退票和開戶行支票監督處罰力度不足,對開戶銀行行為過錯和銀行審核不嚴等因素造成的退票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等。

        為此,我們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票據法律意識

        各級人民銀行要組織和協調金融系統做好面向社會的宣傳、學習和培訓工作。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也要利用銀企之間的直接聯系,通過各種形式向客戶作好宣傳和普法教育,切實提高銀行和廣大客戶的票據法律意識,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二、嚴格執行票據法及其配套法規

        一是加強管理,提高執行支付結算制度水平。商業銀行要加強內部管理,對審核不嚴、工作差錯及執行制度有誤形成的退票,追究當事人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二是轉變觀念,嚴格執法。商業銀行要有全局觀念,開戶銀行要嚴格執行空頭支票、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對出票人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罰款制度。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三是加強責任意識,維護結算紀律。金融業要嚴格執行票據法,充分認識到一切票據行為應付的法律責任,不得無理退票,不得隨意更改退票理由,不得違法變更支票要素,維護結算紀律,提高銀行信譽。

        三、健全完善支付結算辦法

        一是建議出臺全國統一的同城票據交換管理辦法。明確同城票據交換管理職責和任務,規范票據交換業務操作;制定退票管理辦法,明確正當退票的理由,準確界定無理退票,制定加強退票管理的有效措施。二是統一退票理由書。按照《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退票理由書”必須包括下列事項:一是所退票據的種類;二是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是退票時間;四是退票人簽章”。筆者認為應一式四聯,退票行、被退票行、客戶、人民銀行各一聯。

        第9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

        本文通過對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訟三種制度在實踐中應用的分析,認為我國票據喪失后的法律補救措施已遠遠落后于銀行業務的發展,在實際中無法操作,以致于失票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進而對票據喪失后權利救濟的法律提出改進的建議。

        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有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之分,前者又稱票據的滅失,指票據從物質形態上的喪失,如被火燒毀、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稱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在物質形態上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脫離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丟失或被人盜竊或搶奪。

        票據的喪失在票據實務中經常發生,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和無因性等特點,使得票據在喪失后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的救濟措施,很可能導致失票人喪失票據利益。但是同時,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否則不能產生相應的救濟效果,我國法律規定的票據喪失的救濟措施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多的,如《票據法》中規定有掛失止付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提訟制度。《民事訴訟法》中也有專門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等。這應該是我國票據立法前瞻性的一個表現,但措施的操作性差,這是其中的不足。筆者就曾遇到有人到銀行止付匯票,但由于單位簽發的均為非現金匯票,全國各地都可兌付,如何掛失?到哪個法院去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訟,在現在電子記賬的時代,也許在采取這些措施之前,匯票就被人套現了,同時,法律對此類匯票也做了禁止掛失的規定,因此,銀行對此類業務一般是不予受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加深,特別是WTO加入,貿易大量增加將使非現金結算成為主要方式,流通票據喪失后如何補救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下面以銀行匯票為例來分析票據喪失后的我國法律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法律對票據喪失后權利救濟的規定

        1、掛失止付制度

        掛失止付是我國傳統的做法,自民國以來就有,一直保留至今,1929年票據法第15條規定:“票據喪失時,執票人應即為止付之通知。”我國現行《票據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向付款人告知票據喪失的情形,指示付款人對已經喪失的票據停止止付。現行的掛失止付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發出掛失止付的主體只能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即只限于那些能夠依靠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并且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據的人。(2)必須是權利人已經喪失票據,而且喪失的票據是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9月19日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48條規定:“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3)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這說明掛失止付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付款人在得到掛失通知之后并沒有對通知事實進行審查的義務,只不過為了防止失票人到法院采取措施之前發生票款被他人冒領的危險,付款人協助采取的救濟方法,權利人要想確定其對票據權利的擁有,必須有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予以除權判決或通過訴訟解決。

        掛失止付中,付款人或者付款人的責任有一個時間限制,《支付結算辦法》第51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這說明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時,只有查明確未付款,應立即暫停支付。假如票款在掛失止付之前已被惡意持票人冒領,付款人或其人在已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的前提下就不再承擔責任,失票人只能自己承擔向不當得利人或侵權人請求返還利益或賠償損失的責任。而且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2、公示催告制度

        公示催告是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章專門規定了公示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更細致的規定。在此不一一贅述。

        3、提訟制度

        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提訟是我國《票據法》規定的失票人對喪失票據予以補救的另一方法。但僅有《票據法》第15條的規定,而對于提訟的條件、程序、判決等具體內容我國尚沒有法律規定,這在實踐中是無法操作的。這有待于我國的有關部門在借鑒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這方面的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

        二、實踐中票據喪失后法律保障應用的分析

        1、我國匯票結算方式的沿革

        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的時候,我國大部分銀行還是手工簽發匯票,銀行接到匯款人提交的匯票委托書,審查無誤后,辦理轉帳或收點現金。簽發行和兌付行通過“聯行往來”“匯出匯款”科目結算。當時的聯行往來一般通過郵寄的方式,銀行有專門的聯行信封,但這種方式比較慢,而且也怕郵寄途中丟失。因此匯票上一般填寫兌付行的行名和行號。主要規定有:

        ﹙1)簽發跨系統轉帳匯票,兌付行名稱和跨系兌付行名稱可以不填,但必須填明兌付地名稱。

        (2)簽發限額(當時規定為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銀行匯票(不分系統內外),均應在匯票上填明兌付地指定兌付的銀行名稱和行號,同時簽發行應于當天(最遲不超過次日上午)向指定的兌付銀行按規定格式拍發核對電報。

        九四、九五年以后,隨著電腦的普及,銀行逐漸用多用戶電腦記帳代替了手工記帳,銀行各支行之間也逐漸聯網,由剛開始的市聯網發展到現在的全省聯網,這樣,雖然簽發行簽發匯票和兌付行兌付的基本核算手續沒有根本的變化,只是把以前的聯行往帳、聯行來帳科目換成了“清算資金往來”類似的科目。但聯行資金的結算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取消了以往的郵寄方式,直接通過網絡清算,當天兌付匯票,當天清算匯差,縮短了聯行資金的在途時間,提高了資金的安全性和利用率。九六年,《票據法》出臺,簽發匯票的主要規定也發生了變化:

        (1)簽發行不得為單位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2)簽發行為個體經濟戶或個人簽發的填明“現金”字樣并填明付款行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簽發行或付款行掛失止付。

        (3)簽發50萬元以上的大額銀行匯票,需要向人民銀行移存資,移存資金的方法、時間以及大額銀行匯票的兌付和結算,必須按當地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一條隨著經濟和網絡的發展已成為多余,于1997年12月1日隨著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頒布實施而被取消。只有各商業銀行跨系統匯劃款項和系統內50萬元以上大額匯劃款項仍通過人民銀行清算資金和轉匯。)

        從我國簽發匯票方式的變化可以看出,在手工簽發匯票時期,由于填寫兌付行行名和行號或兌付地名稱,失票人可以有一確定的“付款地”,三種制度是適用的,而現在由于“非現金銀行匯票”取消了填寫兌付行和兌付地的規定,沒有了確定的票據支付地,三種制度的法律規定已成為海市蜃樓,只能看不能用。

        2、協助防范的應用

        事實上,我國實踐中對大額轉帳匯票也有協助防范的例子,以前是通過傳真,現在由于銀行之間的網絡化,則直接通過清算中心發郵件,各行打印出來,迅時便可傳遍全國。下面舉一個協助防范的例子。

        關于協助防范一份遺失銀行匯票的通知

        1998年×月×日××字(1998)第×號

        ××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蘇州、三峽、濟南、杭州、浦東分行:

        接××省分行報告,其所屬××市支行(行號××)簽發的一張銀行匯票在持票人手中被盜,出票日期為1998年×月×日,匯票號碼為××,金額為××元,匯票申請人為××公司第三項目經理部,收款人為××公司。

        請各行接此通知后,速轉發所屬,協助防范。如發現該匯票,應立即與××省××市支行聯系。

        聯系電話:×××××

        聯系人:×××

        但這種范例并沒有被立法上所采納,只有銀行的“關系戶”或在銀行有“關系人”,銀行才有可能協助防范,但銀行沒有義務采取這項措施,并且任何時候對匯票的支取與否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法律對其沒有形成約束,銀行協助不協助完全看自己高興與否。

        三、我國票據喪失后權利保障法律的分析

        1、掛失止付制度的分析

        從以上可以看出,掛失止付在銀行匯票中僅限于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而在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58、59條中有“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的規定,這就把單位排除在失票后權利得到保護之外,而在大量的商品交易中,單位是占絕大多數的主體。法律應當具有普遍性,我說法律的對象永遠是普遍性,而決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①。現在的掛失止付制度只保護了少數者的利益,這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假如私營企業單位為了防止匯票丟失,均以個人名義辦理現金匯票,他首先應考慮到現金匯票有一個缺陷,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支付結算辦法》第27條)再者就是簽發現金匯票一定要填寫付款人的名稱,也就是說,現金匯票必須是一開始就確定去何處交易的情況下才能申請,這樣就限制了匯票的流通性和使用范圍。這與票據法的宗旨“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違背。

        付款人和“現金”字樣是并列的,即填寫付款人的匯票一定是現金匯票。由于銀行聯網業務的發展,現在在某一地方簽發匯票,全國各地只要是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都可以兌付,而且只要是在提示付款期內(《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是一個月)不受背書次數的限制。和以前手工簽發時期相比,這無異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我們的法律和制度呢?1988年《銀行結算辦法》中曾規定,如果遺失的是填明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銀行不予掛失,但可通知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其協助防范。但現在法規和規章卻連協助防范的措施也沒有了,經濟發展了,法律卻沒有跟上時代的步伐。

        我國商業銀行多是國有商業銀行,國家在制定法律和制度時有一定的偏向。因為實務中使用的票據,大多是由銀行充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而這些銀行大部分是國有銀行,在失票人和付款人之間的利益砝碼上,在掛失止付這種措施中,向付款人傾斜②。但這同時也向未支付對價或者非法獲得票據的人傾斜了。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和WTO的加入,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將涌入我國,商業銀行的“國有”概念將逐步淡化,銀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參加商業活動,失票人和付款人所處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們在不給銀行增加更多的羈束時,同時也要考慮保護失票人的利益。

        《支付結算辦法》第55條規定“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本系統出票銀行或跨系統簽約銀行審核支付匯票款項的銀行。”這里我們再研究一下的概念,,指人于權限內,以本人(被人)名義向第三人所為意思表示或有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的行為③。這里強調的是人需以本人名義,倘若只有本人行為,就是自己行為,不是。《商業銀行法》第22條規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這說明每個商業銀行盡管有很多的分支機構,但是一個法人主體。某地銀行簽發匯票,到另一地的本系統銀行兌付,這實際上是銀行出票后仍由自己兌付,至于資金怎么清算是銀行內部的問題,因此,只有跨系統簽約銀行才是付款人。根據《票據法》第15條規定“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據除外。”簽發行簽發匯票時雖未寫明兌付行,但各商業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可以在各地的系統內銀行分支機構兌付,因此,銀行匯票本身就隱含了付款人在內,那就是簽發匯票的商業銀行本身。實際工作中這類銀行匯票是被排除在掛失止付之外的。但其法律依據的可行性卻是令人懷疑的。

        2、對公示催告程序的幾點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這里的票據支付地應是按票面金額兌付給正當持票人的銀行所在地。在手工記帳時,由于匯票上均記載付款行的行名和行號,票據支付地易確定,但現在除現金匯票仍寫明付款行名稱外,轉帳匯票均不再填寫付款行名稱,喪失后的匯票,假如被惡意持票人占有,全國各地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都可兌付,哪里是票據支付地?失票人又到何處去申請公示催告?而基層人民法院所管轄的范圍相對于票據的流通區域來說,又實在是太狹窄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公告應張貼于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并在有關報紙或其它宣傳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于該交易所。(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9條)法律沒有規定某一全國性的報紙專門登載公示催告事項,諸如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等。這樣,基層法院很難做到費時費力的去找一全國性報紙去公示催告,因此,這里的“有關報紙和其他宣傳媒介”一般是地方性的。假設某一丟失的匯票已被正當持票人在某地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然而這張匯票卻被惡意持票人攜帶至另一地,他又利用這張匯票與善意相對人進行交易。善意相對人又如何得知這張匯票已在遙遠的某地被申請公示催告,是一張帶有瑕疵的票據呢?我們總不能要求每個交易主體在接受票據時都要詢問“票據是否帶有瑕疵?”或是親自認真詳細的核實一番。即使他真的這樣去做,他也未必能得知,而且冒貽誤商機之險。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專門有規定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權利,國際上的票據法對善意取得都有明確的規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匯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其匯票時,其已依前項規定(即背書的連續性)對該匯票證明其權利之持票人,無放棄此項匯票之責任,但其取得匯票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我國票據法第1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在交換日益頻繁的現代社會,國外立法越來越傾向于交易安全的優先保護而不得不因此犧牲所有人的返還原物利益,所有人只能向非法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④。這種情況下,一張票據被盜或丟失后,非法持票人偽造簽章取得票面金額,失票人(被偽造人)、正當持票人或付款銀行都可能因為票據偽造遭受直接的經濟損失。(我們這里不討論票據偽造的法律責任)但從理論上說,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是票據偽造的最終責任人,失票人(被偽造人)、正當持票人或付款銀行的損失可以從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處得到補償,但實踐中往往出現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攜款逃跑無處追尋或者票據偽造人(非法持票人)將騙來的錢揮霍一空,喪失償還能力的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這條規定沒有考慮到公示催告期間善意取得人的權利。我們認為這條規定不妥,主要理由在于:公示催告與其他補救措施一樣,在保護失票人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善意持票人的正當權益⑤。法律的的保護對象,應考慮票據的性質、交易安全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關于這一點,前面已有詳述。另外,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行為無效,說明公示催告前和公示催告期滿后,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是有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告期滿后仍沒有人申報權利,只有失票人申請,法院才做除權判決,如失票人不申請,法院不主動做除權判決,這時票據恢復流通。當然,對于銀行匯票來說,沒有公示催告后的轉讓,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少于60日,而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是一個月。但對于商業匯票來說,(商業匯票是與銀行匯票相對應的一類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兩種。)是可能有公告期滿后的轉讓,因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可以是6個月。假如一人在公告期內善意取得票據,另一人在公告期前或公告期滿后惡意取得票據,前者無效而后者有效,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而且也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宗旨:既要救濟失票人,同時也不得因此而影響票據的正常流通。

        公示催告期間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法院就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30條、231條都有規定。但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若利害關系人請求付款,付款行是否付款?法律在這方面卻沒有規定。付款行若拒絕付款,沒有依據,若不拒絕,失票人則喪失了利用公示催告程序獲得救濟的機會。因此,法院應當在控制住票據款項后,才可以終止公示催告程序。

        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公示催告在失票救濟一節專門進行了規定,比如規定有“出票銀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全國性報紙上刊載”等,這無疑對失票人尋找救濟途徑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基層法院相對全國來說畢竟是滄海之一粟,這些手續的操作與異地銀行支付票款有很大的時間差,可能會對失票人造成延誤,最后也許會引起失票人、銀行、善意持票人之間的糾紛,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3、我國的提訟制度應當完善

        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訟。”掛失止付是一種救急措施,必須與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訟結合起來使用。公示催告一般所需時日較長,我國《民事訴訟法》上規定不少于60日,倘若失票人的票據是絕對喪失,不是落如第三人之手,而他對票據上的款項又急需,這時再用公示催告程序就不太妥當,而提訟制度就彌補了這方面的不足。但我國法律只簡單規定提訟,至于如何提訟,向誰提起,訴訟的程序和結果怎樣,法律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陷。

        四、其它國家和地區有關票據喪失的法律規定

        1、英美法系的提訟制度

        《英國票據法》第69條規定:“匯票在到期日前喪失的,匯票持有人應請求發票人另行給予相同意旨的匯票,必要時刻應向發票人提供保證,如果所聲稱喪失的匯票再度出現時,擔保發票人得以對抗第三人。若被請求的發票人拒絕給予匯票副本,則應強制執行。”第70條規定:“關于匯票喪失的任何訴訟程序,法院或法官應裁定不得掛失,若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認為滿意的擔保以對抗該匯票主張權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⑥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節第804條規定:“因毀滅、被盜或其他原因而喪失票據的,其所有人應就其所有權,阻止其提示票據的事實和票據條款作出適當證明后,以自己的名義提訟,并向票據上負責的任何當事人追償,法院應要求其提供保證,以擔保被告不因就票據提出的其他權利主張而受損失。”⑦

        我國香港特區奉行的是英國法,《香港匯票條例》第69條規定:“凡任何匯票在逾期前已遺失,在遺失時該匯票持有人的人可向出票人提供保障,以在指稱已遺失的匯票尋回而出票人遭索償時,對出票人作出補償。如出票人在有上述請求作出時拒絕給予該匯票復本,可依法強迫出票人給予該復本。”第70條規定:“在就任何匯票而采取的法律行動或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或法官可命令,只要有人對任何其他人就有關票據提出的申請提供令法庭或法官滿意的補償,則不得確立該匯票的遺失事宜。”⑧

        從以上可以看出,英美法票據喪失后主要是在票據到期日之前,要求出票人補簽一張匯票,如出票人主張提供擔保,失票人應當提供,失票人提供擔保后出票人仍拒絕補簽,失票人可以向法院提訟,由法院強制其補簽。另外,失票人提供保證,擔保被告不因就票據提出的其他權利主張而遭受損失后,失票人也可以票據上的其他債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訟。

        但國外票據一般是成套票據,比如商業匯票經常是兩張一套,但債務只有一筆,因此第一張上說明“付一不付二”First(Secondbeingunpaid),在第二張上則記明“付二不付一”Second(Firstbeingunpaid)。因此對提訟制度也不能照抄照搬,而應當在借鑒的基礎上加以改進,比如說:失票人可以在向付款人提供了擔保的情況下,請求付款。至于擔保的方式,可以有多種,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這時,倘若付款人不付款,失票人就可向法院提訟,強制付款人付款。在法律規定的付款期過后,失票人可以訴訟程序請求法院解除擔保。當然,付款人付款后,又有善意第三人提示付款,且付款人須得以付款,這時,若擔保不足以補償付款人損失的,應規定付款人可以程序請求失票人賠償損失。

        2、我國臺灣《票據法》的相關規定

        臺灣《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于提出止付通知后5日內,向付款人提出為申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喪失效力。”第19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后,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予新票據。”⑨從臺灣的票據法可以看出,票據喪失后,首先向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但發出通知后5日內,必須向付款人提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臺灣《票據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的作用有:⑴防止善意人受讓票據,票據如系被盜或遺失時,雖因有止付通知,即足以防止其冒領,但究不能防止該票據落于善意人之手,斯時仍不能不對之付款,因此為防止他人之善意受讓,即不能不籍助于公示催告程序,該公示催告之布告,不僅應貼于法院之牌示處,并登載于公報或新聞紙,且應貼于交易所。如是雖不敢謂家喻戶曉,人盡皆知,單畢竟使善意受讓人之機會,大為減少⑩。⑵取得除權判決。⑶可以要求支付票據金額或提存。⑷可以請求給予新票據。由此可見,臺灣的公示催告程序涵蓋了英美法系提訟的作用,無須另行規定提訟制度。

        五、對票據喪失后法律救濟立法完善的建議

        筆者建議票據喪失后補救的立法應包含以下內容:⑴未到期之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付款人(此可規定為簽發匯票之付款人之分支機構)掛失止付,收到掛失止付的付款人,應當即刻通過網絡通知各商業銀行各地參加聯行往來分支機構(以防以后各商業銀行間統一票據,互相能代為支付)暫停支付,但分支機構收到通知前已支付者不在掛失止付保障之列。且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付款人提供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之證明。⑵公示催告期間,若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依法凍結票據之款項,宣告公示催告程序終結,依普通訴訟程序處理票據糾紛事宜。⑶失票人提供擔保后,也可向付款人請求給付票據之款項,若失票人拒絕給付,失票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強制給付。⑷付款人向失票人付款后,又遇善意第三人提示付款的,若擔保不足以補償向第三人支付之款項,付款人可以訴訟程序向失票人追償。同時,鑒于我國地域遼闊,為兼顧失票人和善意受讓人的利益,筆者認為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也應用上科技手段,不妨由各商業銀行總行專門設立網站或統一由人民銀行總行設立一個網站,并告知全國,在上面專門登載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票據,以便使交易人及時得知所接受票據是否為正當票據,進而決定是否進行票據行為。

        【參考文獻】

        ①盧梭,《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出版,1980年版,50頁

        ②王小能,《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46頁

        ③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440頁

        ④張俊浩,《民法學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435頁

        ⑤王小能,《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50頁

        ⑥郭鋒,常風編,《中外票據法選》,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126-127頁

        ⑦同上174頁

        ⑧見《香港匯票條例》1994年11月1日香港行政局頒布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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