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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市場管理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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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管理制度

        第1篇: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 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第2篇: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優化人才資源配置,規范人才市場管理,吸引國內外人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以及應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的人員,通過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謀求職業或實現職業變動的活動和與之相關的活動。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的就業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流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人才市場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尊重個人擇業自和單位用人自。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才流動工作的領導,把人才市場的建設和人才資源的利用、開發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第五條鼓勵國內外人才采取調動、兼職、咨詢、講學、科研和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投資興辦企業等形式,來本省工作或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引進國內外人才,并在戶口遷移、工資、住房、福利待遇、子女入學、職稱評定等方面制定優惠措施。

        第六條鼓勵人才向國家、省重點加強或優先發展的產(行)業和邊遠、貧困地區流動。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人才市場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市場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勞動、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做好人才市場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人事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經人事行政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對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的管理工作,依照規定辦理人事檔案管理等有關人事業務。

        第二章人才市場中介組織

        第九條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的設置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境外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獨資形式設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

        第十條設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開展人才市場中介活動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二)有不少于十萬元的注冊資本;

        (三)專職工作人員三人以上,并經人事行政部門培訓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需要設立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的,應當按管理權限向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提交有關證明及資料。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應當按規定申領營業執照。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按規定需要辦理事業單位登記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改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辦理《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人才市場中介組織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收集、整理、儲存和人才供求信息;

        (二)開展職業介紹;

        (三)開展人才信息咨詢。

        第十五條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應當據實開展中介業務,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作出虛假承諾。

        第十六條人才市場中介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在服務場所予以公布。

        第三章招聘與應聘

        第十七條人才招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通過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招聘;

        (二)通過各類人才交流會招聘;

        (三)通過新聞媒介信息招聘;

        (四)通過信息網絡招聘;

        (五)通過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十八條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經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人才交流會。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向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及資料。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人才交流會的舉辦單位,應當對參加人才交流會的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并負責維護人才交流活動的現場秩序。人才交流會結束后,舉辦單位應當向批準部門書面報告交流活動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在招聘中應當如實公布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以及所要求的學歷、職稱等條件,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不得有欺詐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外省單位到本省公開招聘的,應當經省人事行政部門核準。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應聘人員在應聘中應當如實介紹本人履歷,出示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應聘人員收取報名費、招聘費、培訓費、保證金等費用,不得扣押應聘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明等證件。

        第二十二條應聘人員需要提前與所在單位解除合同關系或辭職的,應當按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提前書面通知所在單位或提出書面申請。單位在收到提前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或辭職的書面申請后,符合解除合同或辭職條件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并及時為其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交手續。逾期不移交人事檔案的,經當事人申請,人事行政部門或經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可以直接調轉其人事檔案。應聘人員與所在單位解除合同關系或辭職的,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辦理,所在單位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第二十三條應聘人員在應聘過程中和離開原所在單位后,不得侵犯原所在單位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的流動,應當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人員;

        (二)正在依法接受司法機關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擅自流動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確定聘用關系后,應當依法簽定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應聘人員與所在單位因人才流動發生爭議的,可以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依法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或適用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程序的除外。國家對人事爭議仲裁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無《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從事人才市場中介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

        (一)違反《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規定開展業務的;

        (二)在開展中介服務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經批準舉辦人才交流會的。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刊登、播放虛假人才招聘信息,給應聘人員造成損失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扣押的證件;向應聘人員收取費用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并可處違法收取費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應聘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侵犯原所在單位合法權益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有關單位負責人或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人事行政部門及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維護機動車托修、承修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機動車維修質量,促進機動車維修行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維修,是指汽車、摩托車、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等機動車輛的整車大修、總成修理、二級維護、一級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機動車維修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專業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站(點)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工作,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價格、稅務、市政、城市管理執法、農業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機動車維修市場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經營、依法管理的原則,鼓勵、支持機動車維修行業實行特約維修和連鎖經營。

        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優質服務、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市)、上街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當地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章從業資格管理

        第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當地機動車維修行業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規定并與其維修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廠房和停車場地;

        (三)有與其維修經營類別相適應的、合格的維修、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四)有與其從事維修活動相適應的、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市或者縣(市)、上街區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勘驗,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許可,發給相應類別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以連鎖經營形式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規定辦理經營許可手續。

        外商在本市投資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機動車大修、總成修理和機動車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機動車二級維護、一級維護及小修;三類汽車維修業戶可以從事機動車專項修理。

        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可以從事摩托車總成大修、維護及小修;二類摩托車維修業戶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及小修。

        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業技能培訓,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合并、分立、停業、歇業或者變更名稱、作業場地、經營范圍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買賣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行為管理

        第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按照許可的維修類別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不得超越許可的維修類別和范圍維修機動車輛。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業務受理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維修類別和范圍、維修工時定額、配件及材料價格、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修機動車輛,應當明確告知托修方維修的類別、范圍及有關部門公布的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

        機動車輛大修、總成修理、二級維護以及維修預算費用達一千元以上的維修業務,承修方應當告知托修方并與之簽訂書面合同。其他維修作業,托修方要求簽訂書面合同的,承修方應當與托修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作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不得隨意丟棄、排放廢水、廢油等廢棄物,不得妨礙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輛和已列入國家強制報廢范圍的機動車輛;

        (二)拼裝機動車輛;

        (三)擅自對在用機動車輛改裝、改色、更改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

        (四)承修與機動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及其他無合法證明的機動車輛;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不得擅自更換零部件。維修中發現確需增加維修項目的,應當事先通知托修人,重新約定。

        機動車維修過程中換掉的零部件,應當交還托修方。

        第十九條托修方有權自行選擇維修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廠點。

        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的事故車輛維修,由托修方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自行選擇維修廠點。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對承修的機動車輛予以登記,建立檔案,如實記載承修車輛基本情況、送修人基本情況、維修項目、送修時間、作業人員、維修結果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托修方開具機動車維修業專用發票,并隨發票交付工時、配件及材料費清單。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維修車輛的,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托修方不按約定期限驗收接車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通知托修方限期驗收接車,車輛的保管費和自然損壞的修復費由托修方承擔;逾期仍不驗收接車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制作、懸掛與其經許可的維修類別、范圍不符的匾額、標示牌,不得制作、與其經許可的維修類別、范圍不符的廣告、宣傳資料。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維修質量保證體系。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并按機動車維修技術標準和規范維修。沒有標準的,可以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規范維修。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輛維修前,必須由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檢測或者檢驗;對機動車輛的大修、總成修理和二級維護,應當填寫檢驗報告單,經托修方確認后方可維修。

        機動車輛大修、總成修理和二級維護竣工后,必須進行出廠技術檢測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機動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合格的,出具檢測合格報告,并由質量檢驗負責人根據檢測合格報告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使用的配件及材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產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地址;

        (三)包裝和商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實施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產品,應有許可證或質量認證的編號、批準日期和有效日期。

        禁止使用假冒偽劣和報廢配件及材料。使用的舊件必須合格,并須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三十條進行機動車輛大修、發動機總成修理、二級維護和尾氣專項治理,應當按照規定對機動車尾氣排放進行檢測;不符合排放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承修方應當無償返修。

        質量保證范圍和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托修、承修雙方因維修質量或者履行維修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實施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實施管理,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進行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二十日內調查處理完畢,并將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市場公告制度,定期將機動車維修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情況和投訴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依法行政。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在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越許可的維修類別進行維修的,由市、縣(市)、上街區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機動車輛大修、發動機總成修理、二級維護和尾氣專項治理后,檢測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市)、上街區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每車次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市、縣(市)、上街區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縣(市)、上街區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據法定條件核準、發放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書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

        第4篇: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地產轉讓、租賃、互換、抵押等有關活動(以下統稱房地產交易)的管理。

        凡無合法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件的、有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糾紛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已批準拆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限制產權轉移的房地產、國有撥用房產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房地產,均不得進行交易。

        第三條房地產交易,應遵守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細則;

        (二)審核、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手續;

        (三)審批、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按分工負責對房地產的咨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

        (五)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土地、城建、國有資產、財政、稅務、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有依法從事房地產交易活動的權利,并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和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的義務。

        第二章房地產轉讓

        第六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合并、贈與、繼承、抵債、兼并等形式轉移房屋所有權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以房地產投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的,視同房地產買賣。

        第七條凡持有市政府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單位自管房產、房產部門直管房產、私有房產、軍隊房產、中外合資房產、外國獨資房產及國家允許的其他房產,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均可依法有償轉讓。

        第八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房地產和下列房地產不準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的;

        (二)設置抵押、典當等它項權利,期限未滿的;

        (三)商品房未辦理預售許可證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有限產權未滿五年的。

        第九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房屋所有權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雙方當事人須按規定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繳納有關費用,并按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條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當事人除須具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雙方身份證明外,還須按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件:

        (一)買賣房屋的,須持買賣協議書或商品房銷售合同及付款收據。

        (二)交換房地產的,須持交換協議書。

        (三)繼承房產,屬法定繼承的須有確認繼承權的公證書,屬遺囑繼承的須有有效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還應有棄權證明。

        (四)贈與房產的,須持協議書、公證書。單位贈與的,還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批證明。

        (五)合并、兼并房產或以房產抵債的,須持雙方協議書;國有房產合并、兼并、抵債的,還應有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部門的審批手續。

        當事人委托人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的,必須出具合法的委托書。

        第十一條當事人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必須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的商品房,應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除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由市房屋開發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經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上報審批。準予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凡住宅(不含商品住宅)、國有工業建設用地及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轉讓房地產報批時經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十四條轉讓房屋所有權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售直管公房,須報房地產市場主管部門批準。

        (二)出售以各種形式補貼購建的有限產權房產,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若租期未滿,則必須征得承租方同意并由買方與承租方辦理過租承諾手續。

        (四)出售共有房產,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優先購買權享有者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三章房地產租賃

        第十五條房地產租賃,是指房地產權利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地產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承租人,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定租、按期返還的行為。其方式主要包括:

        (一)出租房屋使用權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和整體出租柜臺、櫥窗的;

        (二)出租土地使用權的。

        因聯營、承包經營等使房屋、土地及其附著物的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按租賃管理。

        第十六條除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房地產和有倒塌危險的房屋外,均可出租。

        第十七條租賃房地產的,當事人須按規定簽訂租賃契約并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當事人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雙方身份證明;代辦登記手續的,還應出具當事人合法的委托書。

        當事人辦理租賃登記手續時,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租賃雙方必須嚴格按契約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違約或進行其他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活動。

        (一)出租人須按約定的時間將房屋交付承租方,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的,應支付違約金;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二)出租人對出租房屋負有養護和及時維修的義務,因維修不及時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承租人應按約支付租金,不得拖欠或拒付,逾期支付不超過六個月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支付違約金。

        (四)承租人要愛護租用的房屋,未經出租人及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拆改。因亂拆、亂改造成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五)承租人確因生產、營業需要改變房屋用途或對房屋改修、裝璜時,應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修訂契約,報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備案。

        (六)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所租房屋。確需轉租轉讓的,應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七)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主動遷出,如需繼續租用,應提前三個月向出租人提出,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繼續租用的,應重新簽訂契約,并到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5篇: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商務部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

        第七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二)具有全資或控股的、庫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

        (三)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油庫及其它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符合成品油批發網絡發展規劃的要求;

        (七)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油設施符合油庫布局規劃要求;

        (二)油庫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

        (三)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油庫設計和建設符合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二)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四)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自行制定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

        第十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

        第十一條接受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不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受理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提出處理意見,需報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成品油經營許可審查的程序與期限

        第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批發經營申請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倉儲經營申請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給予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報商務部備案后頒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申請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對申請人提出的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接受申請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辦理申請手續。

        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注銷手續。

        第四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頒發與變更

        第十九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頒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二十條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及原批準證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屬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發變更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一條成品油倉儲和零售企業要求變更有關事項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屬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條件的,換發變更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換發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二條因主管機關變化引起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變更另行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上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成品油市場管理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后續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成品油市場管理經費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六條商務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和變更、撤銷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第二十八條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范圍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二十九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成品油價格政策,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的;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三十條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決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準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6篇: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

        1 建筑工程質量現狀及原因

        1.1 現 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騰飛,我國的各項事業取得了迅猛地發展和飛躍。其中,建筑業的發展也很迅猛,很快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一大支柱。“百年大計、質量為本”,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工程日益增多,也在不斷地滿足著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從而建筑工程為人類帶來了極大的方便。但是為人類帶來極大方便的同時,某些建筑工程也出現了質量方面的問題。尤其是廉租房工程項目,優質、精品項目少之又少,整體工程質量雖然在結構安全上沒出現什么大的質量問題,但工程觀感質量和一些使用功能方面的質量水平不但沒有提高,反而有下降的趨勢。

        1.2 原 因

        造成目前這一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常說的“人、機、料、法、環”五大因素,但主要原因還是工程項目在創優、創精品的態度上存在問題,積極性不高。由于缺乏獎勵機制,項目管理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抱著“只要工程結構質量沒問題,細部做法、觀感質量只求過的去,不求過的硬”的心態對工程進行管理。而當前建筑市場上也存在著一個項目經理在多個工程項目上掛名不履行職責的違規現象。

        2 現場質量管理的主要途徑

        施工質量控制應貫徹全面全過程質量管理的思想,進行質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并運用動態控制原理,使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在每一次滾動循環中不斷提高、持續改進。

        2.1 技術交底

        技術交底不僅僅是設計圖紙交底或者施工設計交底,其主要內容為:任務范圍、施工方法、質量標準和驗收標準,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可能出現意外的措施及應急方案,文明施工和安全防護措施以及成品保護要求等。技術交底應圍繞施工材料、機具、工藝、工法、施工環境和具體的管理措施等方面進行,應明確具體的步驟、方法、要求和完成時間等。

        2.2 測量控制

        項目開工前應編制測量控制方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在施工過程中應對設置的測量控制點和線進行妥善保護,同時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經常性進行施工測量復核工作。

        2.3 計量控制

        計量控制是保證過程項目質量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是施工項目開展質量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其中作重點是:建立計量管理部門和配置計量人員;建立健全和完善計量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按規定有效控制計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維修和檢驗;監督計量過程的實施,保證計量的準確。

        2.4 工序施工質量控制

        施工過程是由一系列相互聯系與制約的工序構成,工序是人、材料、機械設備、施工方法和環境因素對工程質量綜合起作用的過程,所以對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必須以工序質量控制為基礎和核心。工序施工質量控制主要包括工序施工條件質量控制和工序施工效果質量控制。①工序施工條件質量控制就是控制工序活動的各種投入要素質量和環境條件質量,其主要手段有:檢查、測試、試驗、跟蹤監督等。②工序施工效果質量控制就是控制工序產品的質量特征和特性指標能否達到設計質量標準以及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要求,其控制主要途徑有:實測獲取數據、統計分析所獲取的數據、判斷認定質量等級和糾正質量偏差。

        2.5 特殊過程的質量控制

        特殊過程是指該施工過程或工序的施工質量不易或不能通過其后的檢驗和試驗而得到充分的驗證,或者萬一發生質量事故則難以挽救的施工過程。特殊過程的質量控制是施工階段質量控制的重點。對在項目質量計劃中界定的特殊過程,應設置工序質量控制點,抓住影響工序施工質量的主要因素進行強化控制。除此之外,特殊過程還應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作業指導書,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執行。

        2.6 成品保護的控制

        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經常遇到某些部位已經完成,而其他部位還在施工的情況,此時施工單位必須負責對已完成部分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以免因成品保護不善影響工程的實體質量。而加強成品保護首先要加強教育,提高全體員工的成品保護意識,同時合理安排施工順序,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3 改進建筑工程質量的對策

        3.1 強化建筑工程市場管理和監督機制

        ①各級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強化建筑市場管理,依法治理工程質量,增強監督管理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普遍到位管理,對監督管理人員實行責任任免責任制。②與時俱進的制定、修改、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則。

        3.2 建設主管部門要提高企業模式化管理意識

        加強企業的資質管理、體系管理,必須堅決制止無資質施工隊和低資質施工企業與較高資質施工企業之間亂掛亂靠的魚目混珠、以次充好的現象。切實推行工程總承包,質量事故追責制。

        3.3 強化全體參與人員的質量觀念

        施工企業必須強化全體參與人員的質量意識,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全面質量管理制度,切實加強施工質量管理。

        3.4 政府引入建筑市場價格指導機制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必須有效控制建設單位的隨意或不規范行為,禁止不合理壓價和墊資或變相墊資施工,禁止肢解工程和層層轉包工程,禁止以速度壓質量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出臺政府價格指導和工程預決算指導價,并以此宏觀價格管理和約束施工單位的惡意壓價或隱瞞真實的工程價格。

        4 結 語

        施工階段是建設工程實體的形成階段,對其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是建設工程管理的重點。影響項目施工質量的因素千變萬化,但歸結起來不外乎“人、機、料、法、環”五個字。在施工過程中對出現的質量問題善于分析,及時總結影響質量的原因,指定糾偏措施,保證項目施工質量處于受控狀態。

        參考文獻

        [1]王成典.加強建筑施工現場管理與監督的措施淺析[J].黑龍江科技信息,2009,(08).

        第7篇: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條基本原則:堅持突出重點,著力解決影響城市環境的主要矛盾,以考核體現鮮明的工作導向;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堅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和獎懲激勵制度,以考核強化工作措施落實;堅持管理標準,逐步形成一套比較科學的長效管理體系,以考核促進城市衛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以考核調動各方面積極性。

        第三條考核機構:*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城市衛生長效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條考核對象:各區、縣(市)政府,市城管局、市建設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園林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西部機場集團寧夏機場有限公司、*火車站、寧夏天豹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寧夏公路管理局*分局。

        第五條考核內容: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管理、市政設施和建筑工地衛生管理、農貿市場衛生管理、溝渠河道湖泊衛生管理、居民區衛生管理、“五小”行業(小餐飲、小浴室、小美容美發、小歌舞廳、小旅館)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洗車業、修車業管理、市區除四害、窗口單位(機場、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衛生管理等(考核標準及扣分細則見附件)。

        第六條考核方式:考核分城區組、職能部門組、窗口單位組,采取明查、暗查和自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季度對各區、縣(市)進行一次明查和暗查;每半年對職能部門和窗口單位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每半年綜合匯總考核評分情況,通報考核結果,并定期在媒體上公布。

        第七條計分原則:各區、縣(市)考核分值1000分,職能部門、窗口單位考核分值100分,按照定期考核得分累計加權平均得出全年得分。區、縣(市)每季度明查得分占60%,暗查占40%;職能部門、窗口單位考核檢查得分占80%,自查占20%。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等次。各區、縣(市)全年實際得分900分以上(含900分)為優秀等次,700分以上(含700分)為達標等次,低于700分為不達標等次;市直部門和窗口單位全年實際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等次,70分以上(含70分)為達標等次,低于70分為不達標等次。

        各區、縣(市)、職能部門、窗口單位在城市衛生管理工作中受到市級以上表彰的,總分中給予適當加分。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年度考評中不得評為達標及優秀等次:凡在自治區以上綜合衛生檢查、國家級創建以及重要活動保障中出現重大責任問題的;在日常管理中因工作失誤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成重點工作任務的。

        第八條獎懲

        (一)市政府每年安排300萬元考核獎勵經費,以獎代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環衛隊伍建設等,獲得以獎代補獎勵經費只能用做環衛設施投入和改善、環衛職工待遇以及城市衛生長效管理考核中先進集體和個人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二)對各區政府、市直各責任部門的城市衛生管理工作考核實行責任保證金制度。各區政府每年各向市政府繳納50萬元單位責任保證金,區長、分管副區長分別繳納1萬元個人責任保證金;市直各責任部門每年向市政府繳納單位責任保證金5000元。兩縣一市、窗口單位不繳納責任保證金。

        (三)對考核優秀等次的區,市政府除返還單位和個人責任保證金外,按照得分排名第一名獎勵單位100萬元,第二名獎勵80萬元,第三名獎勵50萬元,獎勵區長和分管副區長各1萬元;對考核達標的區,只返還單位和個人責任保證金,不予獎勵;對考核不達標的區,分別扣除單位和個人責任保證金的50%,對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區,市政府將全額扣除單位和個人責任保證金,并行政問責。

        (四)對考核優秀的市直責任部門,市政府除返還單位責任保證金外,按照得分排名第一名獎勵單位5萬元,第二名獎勵3萬元,第三名獎勵2萬元;對考核達標的責任部門,市政府返還單位責任保證金,不予獎勵;對考核不達標的責任部門,市政府將全額扣除單位責任保證金;對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責任部門,實行行政問責。

        (五)對縣(市)的考核獎勵:優秀按照得分排名第一名獎勵15萬元;達標不予獎勵,不達標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批評。

        第8篇: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城市長效管理考核評比的主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長效管理考核評比的組織。考評人員由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市政園林局和區、市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人員擔任;監督人員從市紀委、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記者、市民等代表中產生。

        二、考評內容

        (一)各區暗查明檢考評內容。

        1.城區市容管理;

        2.區管道路及居民社區環境衛生作業管理;

        3.亂搭亂建及違章建筑的執法管理;

        4.散體流體物質運輸管理。

        (二)市直部門暗查明檢考評內容。

        1.市城管局主要考評市管主次干道的環衛作業管理;

        2.市交管局主要考評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以及散體流體物質運輸無牌、超載撒漏管理;

        3.市市政園林局主要考評城市綠化及市政管理。

        三、考評對象、范圍及方法

        (一)考評對象。

        1.區、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2.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市政園林局。

        (二)考評范圍。各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區及街頭游園、綠化帶等城市建成區。

        (三)考評方法。

        1.暗查方法。所有暗查以第三方城市管理檢查數據為準,每月計分1次,采取系統監控計分的方法,市容環衛監督員糾章采取巡查及系統監控方式進行。

        2.明檢方法。每月最后3個工作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城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1次明檢,檢查采用百分制計分。

        3.督辦扣分。未按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督辦要求進行整改的,1次扣0.5分。對市領導的批示、指示未按要求整改落實的,1次扣1分。對督辦工作本月未落實到位的,下月雙倍扣分。

        四、計分公式

        考評成績采用百分制計分,其中,暗查占50%,明檢占50%。

        各區每月總成績=月暗查成績×50%+月明檢成績×50%-督辦扣分。

        各區年度總成績=每月成績平均值。

        市直各部門參照以上計分方式計算分數。

        五、獎懲辦法

        (一)設立城市管理獎勵專項資金。

        1.每年從區、市區、開發區財政預算中各扣減100萬元,從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市政園林局財政預算中各扣減50萬元,市政府財政拿出150萬元,共計600萬元作為獎勵專項資金。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2.獎勵專項資金的60%用于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投入,40%用于獎勵城市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二)獎勵。對區、市區、開發區當月排名第一的獎勵20萬元,排名第二的獎勵10萬元,排名末位且當月考核總分低于85分的罰5萬元。罰款費用從各區財政經費中減扣后,劃入獎勵專項資金。

        市城管局、市交管局、市市政園林局按檢查分值進行考核,每月95分以上的獎勵10萬元,90-95分獎勵5萬元,85分以下的罰5萬元。罰款費用從各局財政經費中減扣后,劃入獎勵專項資金。

        年底剩余的城市管理獎勵專項資金用于城市創建方面的考核、城市管理年度總結表彰,若還有結余,滾存到下一年度獎勵專項資金中使用。

        每年評選“先進城區”、“先進環衛企業”、“城市管理先進單位”、“城市管理先進街道”、“城市管理先進社區”、“優秀城市美容師”(評選辦法另行制定),在每年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大會上予以表彰獎勵。

        (三)懲罰。

        1.3個區連續2個月排名末位且考核總分在85分以下的,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向市政府說明原因。連續3個月排名末位且考核總分在85分以下的,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在全市月評會上檢討,并通過新聞媒體向全市人民通報。

        2.3個市直部門連續2個月總分在85分以下的,其主要負責人向市政府說明原因。連續3個月總分在85分以下的,其主要負責人應在市月評會上檢討,并通過新聞媒體向全市人民通報。

        3.全年綜合考評成績納入各區和單位及主要領導的績效考核內容。

        (四)考評結果運用。每月考評成績以簡報的形式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市領導,并反饋給各區及相關單位。同時,將考評排名情況和相關責任人的姓名及職務通過新聞媒體公布。

        六、考評監督

        (一)建立市領導定期檢查制度。市領導每月帶隊檢查1次城市管理工作,并召開城市管理月講評會。年底召開市城區城市管理總結表彰大會,獎勵城市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確定下年度城市管理目標及任務。

        第9篇: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凡在仁化縣范圍內從事開采石料、開采河砂、磚生產(包括紅磚、紅砂磚、水泥磚)的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部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下同)應當對轄區內已開業從事石場、河砂、磚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掌握業主經營地址,生產能力、經營方式、生產周期、產品類型、市場價格以及供電來源等基本情況,切實加強稅源管理。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稅務部門根據納稅人財務核算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對財務核算健全的納稅人,實行查賬征收方式;

        (二)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四條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納稅人,必須向稅務部門申報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照一般納稅人申報要求報送相關報表及其附列資料。

        第五條納稅人應依法依規自覺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稅務部門要建立與公安局、水務局、國土資源局、供電部門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到各部門提取用炸藥、開采量、用電量信息進行核實,各職能部門應給予配合。

        第七條加強護稅協稅的分工協作,實現信息共享。縣公安局負責石場購買炸藥的監控,及時將購買炸藥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縣水務局負責河砂開采權,及時將中標單位或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傳遞給稅務部門;國土資源局負責磚廠用地情況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各職能部門要大力協助稅務部門做好日常稅收管理,全力配合和協作稅務機關做好各項稅收管理和清查工作。

        第八條征稅標準

        (一)“以量控稅”營業收入的計算

        全年營業收入=全年開采量X價格(當地平均價格)

        (二)“以電控稅”營業收入的計算

        當月產品銷售收入=當月耗用電度X單位電度最低產值

        (三)“以炸藥控稅”營業收入的計算

        當月產品營業收入=售石單價X當月產品生產數量

        當月產品生產數量=當月生產耗藥總量X單位產品耗藥比率。

        (四)石場、機磚廠,砂場的增值稅從價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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