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解凍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青蛙屬于春夏秋季動物。青蛙從2-3月份開始,夏季(5-8月份)最多,在10月份慢慢變少,進入冬眠期。
青蛙身體可分為頭,軀干和四肢3部分。青蛙前腳上有四個趾,后腳上有五個趾,還有蹼。青蛙頭上的兩側有兩個略微鼓著的小包包。那是它的耳膜,青蛙通過它可以聽到聲音。
青蛙的背上是綠色的,很光滑、很軟,還有花紋,腹部是白色的。可以使它隱藏在草叢中,捉害蟲就容易些,也可以保護自己。它的皮膚還可以幫助它呼吸。它的氣囊,只有雄蛙有。青蛙用舌頭捕食,舌頭上有黏液。
由于皮膚裸露,不能有效地防止體內水分的蒸發,因此它們一生離不開水或潮濕的環境,怕干旱和寒冷。所以大部分生活在熱帶和溫帶多雨地區,分布在寒帶的種類極少。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 IL18;急性排斥反應
【中國分類號】 R74.1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44-5511(2012)02-0159-01
人類白細胞抗原是具有高度多態性的同種異體抗原,其化學本質為一類糖蛋白,由一條α重鏈和一條β輕鏈非共價結合而成。其肽鏈的氨基端向外,羧基端穿入細胞質,中間疏水部分在胞膜中;隨著人類白細胞抗原基因配型技術的廣泛應用和新型高效低毒免疫抑制藥物的不斷出現,腎移植的近期成功率有了很大提高;如何早期發現或預測急性排斥反應的發生,對于提高移植物的遠期存活率具有重要意義;筆者通過動態監測腎臟移植術后患者血清IL18在急性排斥反應、 感染及環孢素A(CsA)中毒中水平的改變,以探討在腎移植急性排斥反應早期診斷和鑒別診斷的意義。
1.臨床資料
選擇2003年-2009年間在我院接受同種異體腎移植患者36例的病歷資料,男29例,女7例, 年齡20-59歲,原發病為慢性腎小腎炎、 多囊腎等。選擇健康人群中12例作為對照組,根據臨床表現、 實驗室檢查、 腎穿活檢病理檢查和多普勒超聲檢查結果將患者分為腎功能穩定組、急性排斥反應組、感染組和CsA中毒組。
2.檢測方法
患者于術前一天、術后一天、 三天、 五天、 七天、 十天、十四天、二十一天空腹抽取靜脈血3 mL,對發生急性排斥反應、 感染及CsA中毒的患者于確診時采血,2 h內3 000 r/min離心10 min, 取上清置-70℃保存至檢測。血清IL18測定用BIO rad 550型酶標儀,采用ELISA法按照試劑盒說明操作;數據資料均以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配對t檢驗,P
3.檢測結果
根據臨床表現、輔助檢查及腎穿活檢結果,在36例腎移植患者中,18例術后腎功能保持穩定,無相關并發癥發生;12例在術后1月內發生了急性排斥反應;5例出現不同程度的感染;4例出現CsA中毒現象。在對所有患者術后血清IL18水平監測結果發現,在腎功能穩定組中,血清白細胞介素18水平一般于術后第1天即有升高,在術后第7天達高峰,隨后逐漸下降,10 d左右即趨于穩定;而在急性排斥反應組中,其血清白細胞介素18水平術后10 d仍維持在高水平為(1086.42±264.65)ng/L,與腎功能穩定組比較(283.35±56.62)ng/L,差別有顯著性意義(P
4.討論
當移植了他人的腎臟,這種"非己"的器官存在于受者體內,于是受到體內以淋巴細胞為主的免疫活性細胞的"攻擊"。這就是醫學上所稱的排斥反應。排斥反應大致可分為四種:超急性排斥反應、加速性排斥反應、急性排斥反應及慢性排異反應。超急性排斥確實可以稱為一種"超級"排斥。它來勢兇猛,大多數于吻合血同管開放后幾分鐘至幾小時發生,也有人稱之為"手術臺上的排斥反應"。移植的腎臟突然變軟,由紅變紫,并很快停止排斥。僅少數病人可延遲發生,但也只限于移植后的24小時內。超急排斥一但發生,目前尚無治療辦法,一經確定診斷應切除移植腎。 加速性排斥反應指術后3-5天內發生的排斥反應。病員表現為體溫升高、尿少、血壓升高、移植腎腫脹壓痛、病情進行性發展、血肌酐迅速上升,病員需透析。其余病員開始治療時有所改善,但停藥后又復發,全身反應加重,移植腎區持續脹痛,腎功能不見好轉,應盡快切除移植腎。急性排斥反應是臨床上最多見的一種排斥反應。發生于腎移植后第6天至術后3-6個月內,特別好發于移植后3個月內,以第5周發生率最高。據統計,腎移植后3個月內有30%的病員至少發生一次急性排斥。這段時間病員要按時隨訪、復查。抗排斥藥,尤其是環抱素不得輕易改動,絕對聽從醫生指導。主要表現為:發熱、尿少、血壓升高、血肌酐上升。對于急性排斥反應有時與突然變換抗排斥藥有關。如環抱素+強的松+硫唑嘌呤,未重疊使用,有時則是與迅速減藥有關。另外,不可忽視的是感染也可誘發急性排斥。對付"急排"的方法:大劑量甲基強的松龍沖擊,抗淋巴細胞球蛋白或抗胸腺細胞球蛋白及專門特異性地針對排斥有關的T細胞的單克隆抗體。慢性排斥反應是指排斥反應發生在手術6個月以后。"慢排"的發生一般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白細胞血型配合不理想、腎移植后早期發生多次的急性排斥、環抱素劑量長期不足、高脂血癥等。主要表現為:內生肌酐清除率下降,以及多尿和低比重尿,甚至無尿。對于慢性排斥反應的治療措施有:①調整免疫制劑、短程激素沖擊;②抗凝,抗血小板聚集;②擴張腎血管。其中調整抗排斥藥物包括:環抱素、FK506、強的松、霉盼酸酯、硫唑嘌呤、環磷酰胺、百令膠囊、雷公藤制劑等。當然,同樣的藥在不同的病員身上會出現不同的效果,這就要因人而異了,最終還是要聽取醫生的建議。總之,病員術后出現排斥反應,要及時去醫院治療,不可耽誤治療時間。一定要尊重科學,定期復查,才能確保移植腎功能的持久、正常。
尋找一種較為特異的、無創檢查方法對于診斷移植急性排斥反應尤為重要。有文獻報道[1]在急性腎臟排斥反應中,存在有IL7、IL16、IL18等炎性細胞因子的高表達。因此我們選擇監測腎移植患者血清白細胞介素18水平的變化,探討其在診斷移植排斥反應中的作用。血清白細胞介素18主要由活化的T、B淋巴細胞、NK細胞、Th1細胞等分泌產生,并與多種腎臟疾病、自身免疫病的發生發展密切相關[1]。腎移植術后1周內,血清白細胞介素18水平的增高是機體應激反應引起血清白細胞介素18這種應激蛋白分泌增加,與移植腎有無功能關系不大。然而發生急性排斥反應時,體內免疫活性細胞受異體腎臟抗原激活,可以釋放血清白細胞介素18 ,促進B淋巴細胞活化、增殖,促進CTL的分化及NK細胞的殺傷活性,而血清白細胞介素18水平在排斥反應癥狀出現前1-3 d即可升高,因而具有一定的預測作用,可為急性排斥反應的治療贏得了時間。本組12例急性排斥反應患者中,術后1周血清白細胞介素18仍維持高水平,應用MP沖擊治療后血清白細胞介素18降至腎功能穩定組水平,排斥反應逆轉,而難治性排斥反應患者經OKT3沖擊治療或切除移植腎后血清白細胞介素18水平也逐漸下降,從而提示血清白細胞介素18在腎移植急性排斥反應的發生、治療中具有重要意義。
速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糧食、畜禽肉、水產品、果蔬等為主要原料,采用熱加工后快速冷卻工藝生產,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預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溫條件下貯存、運輸及銷售的提供給消費者的經加熱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
已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管理的盒飯不適用本細則。
冷鏈食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其產品類別編號按其他食品類別進行編制。生產許可要注明相應的產品品種,即其他食品[冷鏈食品(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生產許可證附頁須注明獲得許可生產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的具體品種明細。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
二、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一)管理制度審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對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產原料管理制度,原輔料采購制度,技術標準、工藝文件及記錄管理制度,過程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產品防護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人員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產品留樣制度、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制度、問題報告制度等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場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照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以下場所要求。
1. 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總使用面積應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原料處理車間(清洗區、解凍區、切配區、洗蛋間等)、原料貯存間、熱加工車間、冷卻車間、內包車間、外包車間、工器具清洗間(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等,輔助設施包括檢驗室、原輔料倉庫(冷凍庫、冷藏庫、常溫庫等)、包材倉庫、成品冷庫等,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使用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
原料處理車間應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臺案,清洗槽和加工臺案的數量或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應明確標識。
3. 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冷卻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車間應有溫度控制及監控設施。
4. 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生產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油煙、排水等條件,有低溫要求的加工場所應配有降溫設施,生產區應配有排污、殺菌、防蠅、防蟲、防鼠等設施。
5. 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區域的劃分要明確,且應相互分隔,并有顯著標識加以區分。
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包括內包車間、冷卻車間等場所。準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次于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熱加工車間、工用具保潔車間等。一般作業區,即清潔度要求低于準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原料加工車間、外包裝間、工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原料貯存場所等。
6. 企業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每年應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查。清潔作業區內部隔斷、地面應采用符合生產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氣應進行殺菌消毒或凈化處理。日常運行中,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檢測和監測按照下表進行。
冷鏈食品生產清潔作業區動態標準控制表
7. 企業應保證全程冷鏈條件,包括冷藏貯存、冷藏運輸、冷藏銷售條件。
(三)設備核查
應核查《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申報生產能力和企業擁有的生產設備數量、參數的適應程度。
1.必備的生產設備(根據生產工藝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設備(如清洗槽、洗菜機、去皮機等)
(2) 解凍設施 (如化凍設施等)
(3)切配設備(如切菜機、切肉機、絞肉機、切絲機、切丁機等)
(4)熟制設備(如炊飯設備、炒鍋、蒸汽夾層鍋、焯燙機、油炸機、燒烤機、蒸箱等)
(5)速冷設備(如真空冷卻設備、速冷庫等,并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6)熱力消毒設備、滅菌設備(如針對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裝設備(包裝機、計量稱重設備、與包裝設備聯動的自動打碼機等)
(8)金屬探測器。
2. 必備的檢驗設備
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應審查企業提交的檢驗設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書面報告。配備與檢驗能力和工作量相適宜的儀器設備,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滅菌鍋;4、微生物培養箱;5、顯微鏡;6、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鍋等。
(四)設備布局、基本工藝流程、關鍵控制點
1. 設備布局
設備的布局應當符合工藝的需要。
2. 基本工藝流程
原料摘洗(解凍)切配熟制、調理(滅菌)速冷降溫包裝成品(金屬檢測)貯存冷鏈運輸及銷售
3. 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采購、處理:符合接收標準,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凍:溫度的控制;
(3)調理熱加工:加熱時間、中心溫度控制;
(4)快速冷卻:時間、溫度控制,確保食品燒熟后在短時間內將其中心溫度降至
(5)包裝、冷藏、運輸及銷售:溫度控制,確保食品在10℃的條件下進行貯存、運輸、陳列和銷售。
(6)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及添加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2760的規定。
三、產品相關標準
SB/T10648《冷藏調制食品》、SB/T10652《米飯、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關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四、標簽和標志、包裝、貯存、運輸、銷售
冷鏈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
冷鏈食品的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相關規定。
冷鏈食品的包裝容器及其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銷售的包裝應完整、不易散包。
冷鏈食品貯存冷藏庫庫溫應在0℃~10℃范圍內。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冷鏈運輸車應具有溫度監控設備,且溫度應保持在0℃~10℃。
冷鏈食品應在溫度0℃~10℃范圍內冷藏柜陳列,不應裸露銷售。
五、保質期
(一)冷鏈食品的保質期依企業標準執行,保質期限一般為24小時至48小時。企業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學的食品安全依據,以及第三方產品保質期測試實驗合格的基礎上,自行確定保質期。
(二)保質期限起始時間從產品包裝結束起計算,要求精確到小時、分鐘。
六、檢驗項目
冷鏈食品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致病菌、過氧化值、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
出廠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進行檢驗,至少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等。
企業應對每批產品進行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過氧化值(油炸類食品)等項目檢測;每日至少對1批次產品進行致病菌項目檢測;每月至少對2批次產品進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項目檢測。
冷鏈食品型式檢驗按該產品執行的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企業每年至少進行2次型式檢驗。
企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產品進行檢測,但應保持檢測結果準確。企業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檢(致病菌可委托檢驗)。
七、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每個品種均應抽取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單上按該產品的具體名稱填寫。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個最小包裝,隨機抽取20個最小包裝。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樣品應注意冷藏保存。
你們上報的《關于報批我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規則的請示》和《關于提請審批〈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清算、轉股和兌付實施規則〉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批準你們上報的規則,請予以頒布實施。
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管理,規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轉換股份及其相關活動,促進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據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經批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交易市場掛牌買賣。
第四條 本規則所涉專門用語,同《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五條 可轉換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遵守本規則。本所依據國家證券法規的規定和本規則對可轉換債券發行人及上市推薦人進行監管。
第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參照A股的有關規定執行,但上網發行費為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的0.2%。
第二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申請
第七條 申請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證券主管部門批準并公開發行;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1億元以上;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過5年;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發行人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準文件;
(三)本所會員署名的上市推薦書;
(四)上市公告書;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報告;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資金到位驗資報告;
(七)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套文件;
(八)本所登記公司出具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托管情況證明;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其提交的文件應當內容真實、資料完整,不存在虛假或其他可能產生誤導的陳述。
第十條 發行人在提出申請至債券獲準上市前,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本所在收到發行人申請及全部申報文件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本所將審核意見及擬定的上市時間會同相關審批文件一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并經復審批準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書。
第十四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應與本所簽定上市協議書,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五條 獲準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發行人,須于上市首日前五個工作日內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布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和格式遵照中國證監會規定。
第三章 持續性義務
第十六條 獲準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發行人,遇有下列情況時,須即向本所報送有關文件,并依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一)新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發行;
(二)發行人因發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變動;
(三)發行人進行收購、兼并或改組等活動;
(四)發行人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
(五)發生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案件;
(六)本所和發行人認為須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發行人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后的六十日(相當于連續二個月)內,向本所提交公司中期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相當于連續四個月)內向本所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布。
第十八條 在任何公共傳媒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當發行人知悉后應立即對該消息作出公開澄清。
第十九條 發行人在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公布后,對未表達清楚的事項或含糊的內容,應社會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要求,發行人應公開說明解釋。
第二十條 發行人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會全體成員及其他知情人,有責任確保將該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二十一條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但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四章 上市費用
第二十二條 獲準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發行人須按規定交納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第二十三條 獲準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發行人,最遲在上市日的三天前交納上市初費,并自上市的當月起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
第二十四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初費的標準,按上市可轉換公司債券總額0.01%交納,起點為10,000元,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按年計收,每月500元。
第五章 暫停交易及停止交易
第二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因披露以下信息一律暫停交易半天。如在交易日內披露,則見報當天暫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見報后第一個交易日暫停交易半天。
(一)公布本規則第三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信息;
(二)公布股東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重要原因。
第二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公司公布有關股份變動涉及調整轉換價格的信息,暫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公司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暫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停止交易: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萬元時,本所立即公告并在三個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10個交易日停止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必須停止交易。
第六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清算
第二十九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后的交易利用本所股票交易系統進行,投資者買賣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須憑本人股票帳戶方可辦理。
第三十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采用記名式無紙化方式發行,投資者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份額在上市前由本所登記公司記入其股票帳戶內,實行無紙化交易。
第三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用于本所的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第三十二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以1000元面值為一交易單位,簡稱“一手”,實行整手倍數交易。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額。
可轉換公司債券申報價格的升降價位為0.01元,每次申報最低不少于一個價位。
第三十三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行T+1交收,投資者與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個交易日辦理交割手續。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委托券商買賣可轉換公司債券須交納手續費,上海每筆人民幣1元,異地每筆3元。成交后在辦理交割時,投資者應向券商交納傭金,標準為總成交金額的0.2%,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券商在本所交易市場從事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須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標準為成交金額的0.01%。
第七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股份
第三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依據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條件和有關規定,在發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隨時轉換成發行人的股份。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根據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面值,按照當時轉換價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證券經營機構申報轉換成公司股票的股份數量。本所登記公司根據托管券商的有效申報,對投資人帳戶的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數量做相應的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申請轉換股份的債券面值須是交易單位手的整數倍,申請轉換成的股份須是整數股(每股面值1元),不足轉換1股的債券金額,到期還本付息。
第三十八條 轉股申請不能撤單。
第三十九條 如投資者申請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數量大于投資者實際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能轉換的股份數,本所確認其最大的可轉換股票部分進行轉股,申請超過部分予以取消。
第四十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轉換公司股票,投資者在申請的第二個交易日辦理交割并確認后,其債券轉換成功的股票便可上市流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因配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分紅派息而調整轉股價格、確定股權登記日時,公司應申請暫停轉股并公告,在刊登正式公告前一天至股權登記日期間,本所暫停該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并依據公告信息對其轉股價格進行調整。股權登記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恢復轉股申報,轉股價采用經調整的轉股價格。
第四十二條 強制性轉股的,當達到強制性轉股條件時,本所依據發行人公告將持有人可轉換公司債券自動轉換成發行人股票,并進行股份登記。
第八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贖回和回售
第四十三條 贖回條件滿足時,發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贖回未轉換為股份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不行使贖回權。
第四十四條 當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件滿足發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贖回權時,本所于贖回日暫停該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和轉股。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根據暫停交易后登記在冊的債券數量,于贖回日后3個交易日將贖回債券所需的資金劃入本所指定的資金帳戶。
第四十六條 本所于贖回日后第5個交易日辦理因贖回引起的清算、登記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未贖回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于贖回日后一個交易日恢復交易和轉股。
第四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只能在每一年度回售條件首次滿足時行使回售權。
第四十九條 當回售條件每年首次滿足時,發行人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發行人公告后,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回售未轉換為股份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權。
第五十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權時,應當在公告后的十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發行人。發行人應當在接此通知后的十個交易日內,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及支付方式買回要求回售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通知發出后,股價變化不影響回售決定。
第五十一條 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回售條件生效后,持有人依公告時間,通過本所交易系統以規定的價格申報賣出。在回售終止日后,由本所統計回售量并通知發行人。發行人根據本所匯總的回售申報量和約定的價格將資金劃入本所指定的資金帳戶。在資金到帳后,本所登記公司負責與申請回售的投資者進行資金清算和債券登記。
第九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本息兌付
第五十二條 根據本所與發行人簽訂的上市協議,可以通過本所清算系統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本息兌付。
第五十三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本息兌付是指設置強制性轉股條件的發行人每年向未轉換為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支付利息,非強制性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向到期未轉換成股份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還本付息。
第五十四條 債券持有人領取債券本息,可以像買賣股票一樣,向本所會員的營業柜臺辦理委托領取手續,委托金額為到期實際本金加利息之和。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項,本所將及時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于本所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行,修改時亦同。
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清算、轉股和兌付實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清算、轉股及兌付,保護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第三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本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及上市推薦人進行監管。
第二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網發行
第四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獲得中國證監會復審批準后,可向本所申請上網發行。
第五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申請在本所上網發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國證監會關于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復文件:
2.募集說明書;
3.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公告。
第六條 主承銷商或發行人應在發行日前二至五個交易日內,將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發行公告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報刊上。
第七條 上網定價發行的申購程序為:
1.申購當日(T日),投資者憑證券帳戶卡申請認購可轉換公司債券,并由本所反饋認購情況;
2.T+1日,由本所結算公司將申購資金凍結在申購專戶中。確因銀行結算制度而造成申購資金不能及時入帳的,須在T+1日提供通過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電子聯行系統匯劃的劃款憑證,并確保T+2日上午申購資金入帳;
3.T+2日,由主承銷商和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資,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4.T+3日,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搖號抽簽,并于當日公布中簽結果;
5.T+4日,對未中簽部分的申購款未予以解凍,并將認購款項劃入主承銷商指定帳戶,主承銷商于次日將此款劃入發行人帳戶。
第八條 每個帳戶申購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少于1000元面值,超過1000元面值的,必須是1000元面值的整數倍,每個帳戶認購上限為不超過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總額的1‰。
第九條 本所在申購期(三個交易日)內凍結所有投資者申購資金。凍結資金的利息,按企業存款利率計息(計息期三天,含法定休息日),利息歸發行公司所有。
第十條 發行手續費按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的2‰收取。
第十一條 有關發行方面的未盡事宜,參照本所A股發行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
第十二條 發行人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后,可向本所申請上市。
第十三條 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文;
3.報送中國證監會全套復審材料;
4.上市推薦書;
5.上市推薦人向本所提交的資格證明,包括:
①會員資格證書;
②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承銷資格證書;
③本所頒發的上市推薦資格證書;
④負責推薦工作主要業務人員的簡歷;
⑤最近一年上市推薦業務的情況說明;
⑥上市推薦協議書;
⑦本所結算公司出具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托管情況的證明文件;
⑧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發行公司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事務聯系人的授權書,聯系人資格參照A股上市規則執行;
7.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準則編制)。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在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前五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全國性報刊上刊登上市公告書。
第十五條 本所對發行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上市安排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簽發上市通知書。發行人應于上市前五個交易日與本所簽訂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協議,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六條 在本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須繳納上市費用(含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月費的收取以上市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以1億元為基數每月交納500元,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第十七條 在本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應及時披露有關信息,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和清算
第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實行T+1交易。
第十九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以面值100元為一報價單位,以面值1000元為一交易單位,結算單位為張(即100元面值),價格升降單位為0.01元。
第二十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的集中開市時間同A股。
第二十一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轉托管、行情揭示參照A股辦理。
第二十二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實行T+1交收,交易清算參照A股的現行清算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自動終止交易并予除牌,終止交易前一周本所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禁止賣空可轉換公司債券。證券商(或投資者)出現賣空,本所將即時凍結其賣空資金,每賣空一個交易單位罰款人民幣1000元,并責成賣空證券商(或投資者)于T+1日對賣空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補購。
第二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費用。本所按成交金額的0.1‰向可轉換公司債券買賣雙方征收交易經手費,同時債券買賣雙方還須向所委托的債券交易商交納傭金,傭金按成交金額的2‰計取。
第二十六條 有關交易和清算方面的未盡事宜,參照本所A股相關條款執行。
第五章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
第二十七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轉換公司債券可隨時轉換成股票。
第二十八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可轉換期間的交易時間內,通過報盤方式申請轉股。
著名學者郎咸平對德龍事件是這樣分析的,德隆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德隆透過“類金融控股公司”結合產業與金融資本的發展模式和多元化經營策略的失誤,資金鏈條的緊張是其發展模式和經營策略的必然結果,外部金融環境的變化只是德隆問題爆發的催化劑而已。德隆的戰略目標無疑和其他民營企業一樣,是要“做大做強”,其模式是以產業和金融為兩翼,互相配合,共同前進。
但是,實業與金融畢竟性質不同,總體上講,產業整合效益的速度無法跟上金融擴張的速度。因此就產生了結構性的差異,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完全在于這兩者之間的平衡。
7月18日,“失蹤”了一個多月的“德隆系”核心人物--唐萬新從境外直飛北京,得以與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的相關負責人見面,共商德隆危局的處理辦法。唐萬新的回歸舉動表明,中央對“德隆系”金融機構的處理行動已經正式開始。唐萬新現身為達成德隆重組方案提供了可能,因為只有他這位德隆靈魂人物才能對德隆隱秘而復雜的資產關系真正了然于胸。唐萬新的現在的主要活動是配合中央工作組及債權人委員會做好債務清理,特別是幫助理清德隆在所控制的金融機構之間的連環債務。
“金融帝國”的“連環債務圈”
據不完全統計,德隆倒塌前直接和間接控制的金融機構已逾20家,形成了規模較為龐大的“金融帝國”,其中城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租賃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各有若干,其手中握有的金融牌照之全、數量之多在全國十分罕見。然而在這20多家金融機構中,由新疆德隆本身或其控盤的上市公司直接參股的則只有數家,比如德恒證券、新世紀租賃、金新信托和南昌商業銀行等;對于其余十多家金融機構的入股,德隆都采取了相當隱秘的手法,即利用多個具有潛在關聯關系的殼公司持股,或委托其它企業代為持股。可見,德隆與其控制的“金融帝國”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盤根錯節的關系。從而構成了若干個連環債務圈。連環債務是指同一系統內眾多機構通過拆借、轉拆借、國債回購、委托理財以及擔保等多種方式形成的相互之間的三角債和連環債。這樣作為最終控制人的德隆便利用這些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和挪用資金逾百億元,主要用于托市。由于德隆系股票崩盤,造成巨額的資金損失和關聯債務,其中涉及大量的委托理財資金,包括個人理財資金。
對于這種復雜和隱秘的股權結構設計的初衷,各方看法各異。在德隆內部,這種號稱“類金融控股平臺”的設計,被認為體現了唐萬新與其追隨者建立“金融產品供應商”、金融混業經營的構想,充分顯示了他們的想象力和雄心。“當某企業需要一種綜合金融服務時,與德隆有股權紐帶關系的銀行、信托、證券等各種機構就分別找上門去,以不同金融機構的名義卻又是以協作的方式展開服務--先看你有什么需求,然后為你度身定做個性化的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也有人認為這是為德隆的產業整合提供金融支持平臺;而反對的看法則認為,德隆是在通過旗下金融機構間的相互拆借、擔保,掩蓋其資金的真實流向。
在德隆的神秘面紗被全部揭開之前,這些解釋都無從證實或證偽。但無論如何,德隆系極為復雜的連環債務圈已然形成,若以單個金融機構的負債簡單累加,總額之大將異常驚人。由于德隆系操作手法隱秘,股權關系和債務關系相互糾纏,而旗下各金融機構的客戶并不知情,因而在爆發全面危機之后,單獨解決一個地區、一家金融機構的問題已無濟于事。如果將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很有可能殃及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連鎖性的破產反應。
在這些金融機構大量的委托理財中,情況非常混亂,不排除許多個人理財業務實為機構資金,卻以個人名義登記。德隆內部即有說法稱“有一半都是假個人真機構”,其原因在于:一是從歷史上看個人資金最容易獲得國家保障;二是以個人名義登記,部分高息收益可以收入個人囊中。
中財國企收購未果政府出面重組“德龍”
對于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就有一套傳統的做法,即由監管當局出面進行債務清理,支付方面是保個人不保機構;對于金融機構本身有拯救或不拯救兩種選擇。若對其拯救就安排另一家金融機構來接管或合并,對公司管理層進行徹底換血;若對其不拯救,則實施行政性關閉。以上所指的金融機構大多屬于國有性質,如何處理問題民營金融機構以及若干個金融機構之間復雜的連環債務圈,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全新難題。即使是對問題國有金融機構,如果一味補救和償付債務,也會引發更大的道德風險。
與監管當局極為謹慎的態度和反應相比,市場上的各種力量已躍躍欲試,畢竟針對德隆的重組是自1998年廣信破產以來最大規模重組機會。基于這種認識,一家名為中財國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財國企)經中介機構介紹與德隆接觸。中財國企是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總后勤部等6家國有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的國有控股投資公司,注冊資本5億元,總資產20億元,與德隆沒有關聯關系。中財國企的最初設想是在征得政府監管部門同意的前提下,一攬子接收德隆的21家金融機構,進行資產托管。但因德隆系的情況過于復雜,其金融信用已全面崩塌,托管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因而提出了對其進行徹底重組的方案,首先就是要把德隆“請”出去,將股權重組與債務重組一并解決。
德隆對金融機構的持股方式相當隱蔽,雖然德隆自己已經承認迂回控股的做法,但一些地方監管部門至今不肯承認德隆對這些金融機構的控股事實,“只追債,不承認股權關系”的處理方法加劇了金融機構連環債務鏈的緊張狀態,使得債務鏈紛紛斷裂,造成許多金融機構陷入嚴重資不抵債的局面。在德隆事發之后,各地方各自為戰,均采取所謂“關門打狗”的策略,但收效甚微。
事實上,德隆旗下的許多金融機構之所以出現巨大的資金黑洞,主要是由于德隆通過各種手段成為這些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為此,在化解德隆金融危機時,不能只解決德隆與這些金融機構間的債務問題,而置德隆對這些金融機構的股權關系于不顧。由于目前德隆自身的信譽已毀,若繼續讓德隆間接持有這些金融機構的股權,這些機構只能坐以待斃,等待破產清償。因此必須通過股權重組引入新的股東,把德隆所持的股份全部置換出來,這樣金融機構的牌照還能發揮價值,新股東的加入和隨后的增資擴股也就能夠改善這些金融機構的信譽狀況,重新開展正常的業務經營,將損失減至最小。從這個角度來講,同時進行股權重組和債務重組可能是解決德隆金融危機的惟一可行選擇。
中財國企正在試圖對德隆旗下的5家金融機構的重組體現了這一原則。在它對昆明市商業銀行、寧夏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南京大江信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長沙恒信證券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各自債務進行了詳盡了解后,發現這5家機構已經形成連環債務圈。德隆拆借昆明市商業銀行的12億元資金,流入了寧夏伊斯蘭信托、南京大江信托、上海新世紀租賃,并通過擔保關系關聯到湖南的恒信證券,最終用于托市,損失慘重。目前這5家金融機構中除昆明商業銀行外,其余4家都嚴重資不抵債,負資產高達幾十億元。
經過多次談判,今年5月底,中財國企與德隆簽訂了這5家金融機構協議轉讓的框架性協議。隨后,中財國企馬不停蹄地與這5家機構所在地政府、銀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及德隆方面進行廣泛接觸,提出了一攬子整體解決以昆明商業銀行為主的5家金融機構的連環債務的方案,擬注資5億元,在連環債務的封閉回流中,解決近21億元的關聯債務,基本解決昆明商業銀行與德隆系的關聯債務和擔保,同時減輕其余4家機構的壓力,以幫助其重新樹立市場信譽,恢復正常經營。這一方案的具體做法是:采用封閉債務封閉解決,通過注入5億元資金在各金融機構間互相抵賬的方式來集中解決連環債務。在這一過程中“動賬不動錢”,通過同行結算和票據交換,并即時簽訂相關法律文件和償付協議,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一次性解開相互的債務鏈。
中財國企認為,他們提出的基本策略對德隆系20多家金融機構的重組均適用,即“整體考慮,多種手段并舉,市場與政策性措施共用,解開連環債務鏈,梳清股權關系”,這樣才能逐步消除德隆金融危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但是中財國企試圖收購德隆旗下21家金融機構的設想最終未獲認可。在擔心德隆破產引發連鎖反應的情況下,政府被迫出面重組德隆。
德隆危機波及社會穩定
在全局的層面上,國務院已成立了處理德隆問題的5人最高領導小組。今年6月初,中央政府已成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和金融穩定局局長謝平為首的工作小組,并由與德隆相關的15家主要債權人銀行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分別處理德隆的金融產業和債務問題。唐萬新回國的第二天,在央行的牽頭下,各方就舉行了第一次會談。在此后的兩周內,類似的會談總共啟動了不下10次。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有關部門的高層,以及由工商銀行牽頭的15家債權銀行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分別與德隆面對面地深入交流了“金融實際情況、關聯債務處理、重組思路”等問題,其中央行全程參與。
7月26日,《市場化解決德隆問題的整體方案(德隆公司建議稿)》(以下簡稱《方案》)終于成文。該方案經過與各部門的反復磋商后,又由央行執筆起草了一個總體建議上報給了國務院。德隆提出希望“通過國家政策支持,按照市場化原則,在監管機構和債權人委員會的嚴格監督下,集中管理、統一調用德隆資源,通過引進戰略投資人恢復市場信用,盤活資產,在運營中清償債務。”這預示著德隆危機的處理有望成為中國問題金融機構市場化重組的“探路石”和“試驗田”。在具體的方案設計中,德隆將重組策略劃分為產業和金融兩大部分。
從德隆產業部分來看。剔除上市公司的生產性貸款后,德隆眼下生產型企業的銀行負債總額約為35.7億元,資產凈值為49.2億元。德隆估測其市場價值可達67.4億元,資產大于銀行負債約15億元~31億元。德隆認為,按照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完全可以支持自身生產性貸款的償還。各上市公司和德隆關聯的12.7億元債權,目前已由德隆將5.5億元的資產抵債,其余7.2億元計劃繼續以資抵債或出售資產給予彌補。”《方案》還懇請有關方面支持“德隆將非上市公司優良資產置換到上市公司,切實改善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結構的負責任的行為。”總之,對于生產型企業,德隆的重組思路是“通過封閉貸款,恢復正常運營。由債權人委員會和德隆共同管理,制定債務償還計劃。債權人委員會行使股東權力,負責監管資產和運營,德隆依照要求,改組相關生產型企業的董事會,負責運營實施,執行債務償還計劃,確保按時支付利息,適時全額償還本金。”
從德隆金融部分來看。當前德隆系很多金融機構資不抵債、發生兌付危機已成事實。從《方案》中披露的數據可知,截至2004年7月24日,德隆及相關金融機構的債務總額高達303.78億元,通過關聯交易和債轉股等方式,合計已完成了238.01億元債務的意向性處置,還有65.77億元的債務未進行處置或未達成處置意向,還需進一步研究和洽談。由于金融機構債務如此龐雜,德隆為此建議:“采用監管機構、戰略投資人和德隆三方共管的方式恢復金融機構的運營,監管部門負責嚴格監管;有實力的戰略投資人負責組建董事會,依靠戰略投資人的市場信用,恢復機構存續業務的開展;德隆在運營中負責處理關聯債務。”
在市場化重組的倡導者看來,政府不宜沖在前面。第一線商務性的工作可由獨立重組方來操作,比如重新登記金融機構的債務,確定重組的輕重緩急。債務須重新分類,虛假個人債務要轉到機構賬上;本息也要分類;明確支付方式,是全部支付還是分期支付。這一切都可以由獨立重組第三方出面與債權人談判解決。同時市場化重組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債轉股、削債重組、停息掛賬、展期延期、增資擴股等,必要時政府可以給予政策支持,比如獨立重組方需要對德隆系金融機構階段性持股,待重組完畢后再進行增資擴股,把股份轉讓出去。
德隆系金融和產業的關系十分復雜,是此次市場化重組中的一個懸念。德隆系資金鏈出現連鎖性危機后,曾以實業資產抵押作為鎮痛手段之一。但是,德隆已抵押資產在金融債務中如何沖抵,德隆究竟有多少未抵押資產,在以市場化手段重組德隆系金融機構后,其產業部分能有多少可獨立存活都是問號。因此,需要諸如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市場中介機構介入德隆的重組。日復一日,德隆危機的解決已相當緊迫,這催促當局在盡量減少問題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保持社會穩定的權衡中,盡快化解德隆金融風波。
德隆系與債權人的“神秘”默契
2004年8月18日,ST重實披露,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已撤回了對新疆德隆集團、新疆屯河集團、金新信托、ST屯河以及ST重實的。
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此次撤訴的案件由借款糾紛引起。根據資料,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曾與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2億元的借款合同。2003年5月和10月,ST屯河和ST重實分別為深圳明思克航母的此次借款各提供了5000萬元的擔保,擔保期限為兩年。今年6月8日,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德隆系的這幾家公司對深圳明思克航母公司的2億元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然而僅僅時隔兩月,銀行就撤回了訴訟,其中奧妙引人深思。
事實上,近來已經有多起涉及德隆系公司的借款訴訟被撤訴。其中,中富證券訴上海萬浦精細設備經銷有限公司、ST重實借款糾紛案,因中富證券在訴訟費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且未提出緩交申請,被自動撤訴;新疆金融租賃訴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ST屯河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新疆金融租賃也撤回了。ST屯河因該案被凍結的價值23.65億元的資產將被解凍。再聯系到此次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的撤訴,這是否意味著德隆系與債權人已就解決債務問題達成了默契或協議?
有業內人士從近期德隆系采取的一系列自救行動中看出了一些端倪。在新疆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訴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ST屯河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新疆金融租賃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訴訟標的僅為4280.8萬元,法院卻查封和凍結了ST屯河價值23.65億元的資產。當時就有業內人士認為,新疆金融租賃與ST屯河曾經有過關聯關系,ST屯河因幾千萬元的訴訟標的而被查封和凍結23.65億元資產,或許是其保全核心資產的手段。此后,ST屯河與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天山股份5100萬股國有法人股轉讓給該公司,獲得了2.60億元的資金以解燃眉之急。當公司與中糧集團簽訂了合作協議,獲得最高額不超過4億元的委托貸款以支持公司番茄醬生產后,公司的經營基本能夠恢復正常。而此時新疆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也不失時機地撤回申請書,解除了對ST屯河23.65億元資產的查封凍結。
根據新疆德隆、德隆國際、屯河集團與華融公司簽訂的《資產托管協議》,德隆旗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緊急個人債務有望獲得優先清償。最近與唐萬新有過交流的一位德隆內部人士的看法也說明德隆系與債權人已就解決債務問題達成了默契。他表示,拯救德隆“現在50個億就足夠了”,“比如債權銀行可以爭取獲得諒解,近期銀監會要求相關銀行不要再逼債就是一個證明,原來被法院搶先凍結的實業資產現在已經全部解凍,這也是一個強有力的信號,說明國家還是不希望德隆一下子垮掉,否則牽涉面太大,甚至會影響社會穩定;而一些大的投資機構的欠款則能夠緩一緩,50億集中兌付中小投資者的欠款。”
拯救德隆的現實選擇央行再貸款+華融托管
2004年8月8日,人民銀行負責處理德隆危機的有關負責人口頭通知唐萬新等德隆管理層人士,有關德隆債權債務的所有事務將交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德隆的15家債權銀行同樣接此通知。央行將為德隆提供一筆數額巨大的再貸款,同時決定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托管德隆資產,這猶如一只援手,令4個月以來陷入自救中的德隆在黑暗中看到了一絲光亮。
有跡象顯示,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拯救德隆的方案即將付諸實施。實施德隆重組方案的基本前提是:由央行提供再貸款注入到德隆,而德隆資產則交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托管經營,這是眾多德隆重組方案中的一個。把德隆交由華融托管并不等于華融接管了德隆。
今年6月,有關部門成立了由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謝平作為召集人的工作小組,負責處理德隆的金融產業和債務問題,并制定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目前不確定的是央行再貸款的金額還存在變數。對此間流傳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150億元,其中工商銀行提供70億元左右的貸款,其余部分由德隆的各債權銀行出資。另一說法是73億元,這一數額與唐萬新此前表示的希望爭取70億元的央行再貸款數額接近。不過,一位央行官員對這兩種說法都予以否認,并表示這兩個金額都不夠準確,央行提供的再貸款不會這么多。
不管怎樣,挽救南方證券可以理解,注資國有商業銀行也不新鮮,但巨資援救一家民營企業,央行還是第一次出手,顯示了相當的勇氣和魄力。德隆的重組因為央行的出手可能只會成為一個特例,并不具有示范效應。但這可能是目前解決德隆問題的最好辦法,央行應當對所有的企業一視同仁,而不能因為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對德隆來說,這可能是件好事,但市場其實還是很希望尋找其他的解決辦法,因為德隆不是第一家、更不會是最后一家,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出事的民營企業,央行不會每家都救。
今年8月19日,國務院向央行下達有關文件,正式批復了市場化解決德隆危機的整體方案--德隆共計200多億元的股權和實物資產,已不能抵償德隆超過300億元的驚人債務,德隆將被一并交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整體托管,但這種托管為償債式托管,而非清算式托管,也不等于重組。8月26日,新疆德隆、德隆國際、屯河集團在北京與華融公司簽訂《資產托管協議》,這3家公司都將其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可撤回地全權托管給華融公司,由華融公司全權行使3家公司全部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權利。此次托管資產為截至8月31日新疆德隆、德隆國際、屯河集團合法擁有所有權的全部資產,范圍以協議各方當事人確認的托管資產清單為準,包括但不限于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債權資產、無形資產、實物資產、股權資產等各項資產。
從表面上看,華融與德隆間的聯系是,工商銀行是德隆的最大債權人,僅新疆地區就貸款近30億元,于是工商銀行就成為德隆系債權人委員會的召集人。根據德隆系債權人委員會的統計,除企業正常的生產性貸款外,德隆的銀行負債并沒有傳聞中的四五百億那么夸張,合計應為160億元,其中工行的債權在50億元以內。但這似乎并不能成為由華融托管德隆的絕對理由。
在《方案》中,德隆不僅提出了解決危機的整體思路,還制定了各機構的具體重組計劃。其中在一些棘手問題上,急需新的大量注資,以填補窟窿。在產業領域,“自2003年9月至2004年8月,德隆生產性企業還貸總額達17億元,在各家貸款銀行只收不貸、部分銀行擠兌的情況下,各相關企業采用多種辦法,進行生產自救,確保了至今未發生大規模停產停工。在進入農產品原料收購旺季,出口加工定單履約生產高峰,相關企業已無力再堅持下去,繼續生產性資金支持。懇請給予正常貸款10億元。”在金融領域,更是危機四伏。“目前德隆相關金融機構中,存在的緊急問題是中富證券保證金欠款0.6億元,德恒證券保證金欠款7億元,12月底前須支付的個人理財資金約10億元。”面對各種各樣的資金黑洞,德隆希望以生產型企業尚有的15億~30億元的“余值作抵押,申請15億~30億的緊急貸款額度,用以解決個人債務、敏感資金以及可能引起社會動蕩的突發性債務的支付”。但監管層已很難有信心再將新的注資直接交到德隆手上。于是,華融的適時介入便成為一種必然--資產的所有權還在德隆,而處置的決定權在華融。華融替債權人在銀行“打工”,可以視為階段性持股,目的在于尋找新的市場伙伴,而在此過程中,德隆又具有優先權。
德隆的重組:艱辛的漫長之路
央行再貸款注入德隆,并且由華融整體托管德隆,如此復雜的制度設計,是對各方施展均衡技術的極大考驗。眼下的格局至少留下了兩個關系德隆未來走向的懸念。
第一個懸念是,華融整體托管德隆后,此前由地方政府或德隆主導的一些已達成的意向性合作是否還有延續的效力?比如,在地方政府的撮合下,德隆產業領域的ST屯河此前已傳出與中糧集團的重組信息,而天山股份已與中國非金屬進出口總公司達成重組意向。根據市場化重組的游戲規則,此前的重組意向全部需要得到華融的重新認可,如果發現當中有資產被貶值變賣的嫌疑,必將被“歸零處理”。
更難以把控的是德隆系金融機構的重組。《方案》披露,“德隆先后以直接參股和委托持股等方式,參、控股19家金融機構。后因停止或取消收購協議等方式,實現了7家機構的退出。”這7家金融機構中包括蘭州商業銀行、烏魯木齊商業銀行等,因為德隆所持的股權與在這些機構中的債務大致相當,便以退股抵債方式作了了結。
目前德隆系的相關金融機構還有12家,它們是:中富、恒信、德恒3家證券公司;金新、伊斯蘭、南京大江3家信托公司;昆明、南昌、株洲、長沙4家商業銀行;新疆、新世紀兩家金融租賃公司。其中,中富證券、恒信證券、伊斯蘭信托、南京大江國投、昆明市商業銀行、新疆金融租賃、新世紀金融租賃等7家金融機構已在德隆的運作下,與若干個戰略合作人達成了重組協議。除新疆金融租賃由德隆資產回填、中富證券被首都機場收購外,其余5家金融機構均歸屬于同一個戰略合作人,即上文所述的中財國企。
第二個懸念是,華融整體托管德隆后,德隆的靈魂人物唐萬新的未來價值體現在哪里?德隆交由華融整體托管,此次托管為償債式托管,而非清算式托管。其關鍵在于,能否在重組階段理清德隆十分復雜的連環債務圈;能否在經營期間幫助生產型企業和金融機構迅速恢復造血機能,促使資產增值;能否準確把握合適的時機,完成退出時的最后一擊。
德隆重組前途未卜。不過德隆大部分員工的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德隆的命運。他們認為,現在原來意義上的德隆肯定不復存在了,但是德隆公司會繼續生存、經營下去,新的德隆與原來的德隆是兩個概念了,到底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要看解決德隆危機的最終方案是什么。
由此可見,德隆未來的重組之路仍將是一個充滿艱辛和坎坷的漫長過程。而一個能真正洞悉德隆的高管人員和核心人物似乎是不可或缺的。由于唐萬新擅長于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兼顧各方利益,建立新的業務模式,因此在德隆今后的重組過程中,他可能仍將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繼續發揮他的價值。但是面對德隆信用體系已經徹底崩塌的殘酷事實,政府和華融是否還會對他抱以足夠的信任,人們將拭目以待。
作者手記:華融托管德隆是一種參照模式
從某個角度講,德隆危機就是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危機,德隆問題就是資金黑洞問題。當德隆轟然倒塌時,曾經為德隆系奉獻過真金白銀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私募機構和上市公司等都成為最終的受害者,毫無疑問,其中商業銀行是最大的受害者。
早在2001年,受中科等事件影響,德隆的資金鏈就已陷入緊繃狀態,此后整個體系都在為應付委托理財的兌付危機而疲于奔命。據估算,近年來德隆系在股市上蒸發的市值達160億元之巨。而兌付委托理財,3年下來累計也達百億元以上,其中2001年40多億元,2002年20多億元,2003年又是40多億元。委托理財的利息是又一大資金黑洞,這從德隆客戶資金近3年的日均余額可見一斑:2001年200億元,2002年250億元,2003年270億元。如果以平均12%的融資成本來計算,德隆這3年就此支付的利息和營銷費用至少是80億元。僅僅3年,以上3大資金黑洞合計高達近350億元,德隆何堪如此重負!況且,德隆還不斷斥重金用于金融機構的股權收購,這部分資金至少也有50多億元。另外,德隆近年來對產業整合的直接投入還有17~18億元,主要集中于一些新進入的產業。以上這些大致描繪了近年來德隆系的主要資金流向。如果放任德隆系金融風險的蔓延和擴散,對金融系統的沖擊將難以估量。
眼下及時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德隆系及商業銀行系統的金融風險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目前已分崩離析、群龍無首的德隆自身肯定是回天無力,只會加劇金融風險的蔓延。此時由政府出面,委托華融公司整體托管德隆,解開德隆系復雜的連環債務鏈,整合德隆旗下的優質資產,無疑是比較合理的制度安排。而對以降低金融系統風險、防范新增金融風險為主要工作目標的金融監管機構來說,華融托管德隆也是現實和可行的選擇。
德隆問題特別是資金黑洞問題,暴露了民營企業集團的產業擴張和資本運作、金融系統的風險防范和化解、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等方面都還存在著不少弊端和缺陷。為此我們應當以德隆問題的處理為難得的契機,對民營企業集團的多角化經營策略進行深刻的反思和總結,改革民營企業集團的資本運作機制和管理模式,進一步健全金融系統的風險管理和控制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制度(包括監管理念、監管法規政策、監管手段和監管模式等),加強金融市場監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通過不斷的、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以促進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相互融合和滲透,進而為建立我國真正的金融控股集團打下堅實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華融托管并參與德隆重組使相關監管機構積累了必要的監管經驗,將為今后處理類似民營企業集團危機提供一種可借鑒的參照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