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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我中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有效防范社會保險經辦的各種潛在風險,按照我中心《社會保險經辦風險管理工作計劃》與《xx社保中心經辦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現將2019年市社保中心經辦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繼續加強稽核內控組織建設,完成本年經辦風險工作規劃
為進一步加強稽核內控組織機構建設,按照人社部關于風險防控等有關文件的要求,加強經辦機構內控力量,加強日常工作管理。明確監察科為風險管理科室,負責日常監督考核,加強日常工作管理,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內控人員要認真履職,嚴格執行各項工作流程,監察科人員專職履行風險防控職責。2019年2月制定出臺xx市社會保險經辦風險2019年工作計劃,并與各縣區及各科室簽訂目標責任書,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指定出臺社會保險經辦風險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或實施辦法。4月對各縣區落實風險管理工作情況及各項重點工作推進情況進行一輪督導檢查,對上一年年風險管理中薄弱環節進一步提升,完善和新出臺相關管理制度。督促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風險管理制度、工作機制、內部防控體系、高危風險點防控等方面的梳理排查,逐一找出不足和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的具體方案和措施辦法。7月份對全市風險管理進一步自查,并根據我中心一窗式經辦服務改革,對現有流程進一步簡化,梳理風險防控點,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并出具了調研報告。10月總結全市2019年度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二、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優化經辦流程,提升服務水平
結合養老保險業務的調整進一步細化經辦流程,將制度寓于經辦業務中,寓于信息系統中,寓于風險防控中。嚴格履行經辦人員審核、簽字程序。同時緊緊圍繞務實、高效、便民、快捷的一站式服務宗旨,以優質高效服務為目標,堅持以制度抓管理,以創新抓服務,以紀律作保證,勇于實踐,不斷探索,進一步強化窗口建設,規范各項管理,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服務水平。一是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開發了“智慧社保”系統,為實現“一窗辦”業務奠定了基礎;二是實行網上申報制度,實現了參保登記、繳費核定、人員增減變動網上辦理,有效緩解了前臺辦事壓力,減少了企業經辦人員奔波的負擔;三是取消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市內跨經辦機構轉移業務,減少了辦事流程,方便群眾辦事;四是對照省人社廳關于全省人社領域的28項賭點問題逐項自查解決了涉及社保辦理的7項賭點問題;五是在社保業務經辦中取消了11項證明事項;六是實行大廳咨詢臺和抽號機雙重值班制度,有效分流辦事人員,提供精準、到位的社保服務。
三、逐級逐條梳理經辦風險點,做到風險防控明晰有力
目前市社保中心經辦業務采用社保經辦系統統一辦理,我們以各個經辦環節為主線,兼顧人員操作失誤、人員惡性操作、流程問題、IT系統故障或設計及缺陷、內部欺詐、外部欺詐和不執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執行政策等一系列風險問題,對我社保中心經辦中存在的風險進行綜合梳理。
(一)參保繳費的風險
1、參保單位增加、減少參保人員所需證明材料把關不嚴;
2、參保單位增加、減少參保人時未認真核對參保人個人信息,具體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個人社保編號等導致參保人被錯誤添加或減少;
3、社保基數審核過程中未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嚴把基數審核關;
4、違反《甘肅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違章處罰暫行辦法》的規定,擅自延長社保繳費核定業務期;
5、對已進行當期社會保險費核定的參保單位擅自取消當期核定;
6、對未進行參保人員增減申報的參保單位隨意進行人員增減操作;
8、隨意修改參保單位參保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或隨意封鎖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賬戶,影響參保人正常享受社會保險權益;
9、對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社保管理系統列入封鎖名單的參保單位違規進行解除封鎖操作;
10、未確認查驗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稅票,隨意進行參保單位養老保險視同到賬操作、未認真查驗或未提供參保人《養老退休審批表》情況下辦理參保人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業務;
11、辦理參保人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業務時對于繳費年限不足的參保人未進行退休一次性補收處理;
12、在職死亡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費時退款賬號填寫錯誤;
13、在職死亡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費時未在3個工作日內將退款明細報送至計劃財務科;
14、到齡退休人員打印指數認證表時退休日期錄入錯誤導致參保人指數表錯誤;
15、辦理參保單位破產社會保險一次性核定時,未對參保人年齡、繳費基數等信息進行認真核對即辦理破產一次性核定;
16、辦理參保單位注銷時未核對參保單位是否存在社會保險欠費即辦理注銷手續;
17、社會保險核定管理各業務流程經辦未按照人社部發〔2019〕20號、甘人社通〔2019〕134號、市社保局〔2018〕47號文件要求取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辦理業務,擅自增設環節和材料。
(二)關系轉移的風險
1、經辦環節中需出具的《聯系函》、《參保繳費憑證》、《信息表》未通過《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生成,擅自通過手工操作生成;
2、正常轉移業務經辦環節未執行初審、復審程序,特殊轉移業務經辦環節未執行初審、復審、審批或集體研究決策程序;
3、正常轉移業務經辦未按照人社部發〔2019〕20號、甘人社通〔2019〕134號、市社保局〔2018〕47號文件要求取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辦理業務,擅自增設環節和材料;
4、正常轉移業務經辦未按省政府政務服務網錄入的群眾和企業到政府辦事事項承諾的流程和時限辦理;
5、財務未執行和基金轉入銀行每月2次對帳、記帳規定,致使轉入業務辦理滯后;
6、財務未執行和業務每月2次移交轉入資金銀行回單,致使轉入業務辦理滯后;
7、財務業務未按月對轉入基金辦理情況進行對帳;轉出業務辦結后,業務未及時提交財務轉移基金;
8、業務提交財務轉移基金后,財務未及時轉移基金;對異常轉入資金,財務未經業務審核發起資金回退;
9、業務經辦崗位和財務經辦崗位由同一人兼任。
(三)財務管理的風險
1、基金財務與業務對賬環節基金管理風險和廉政風險:
(1)業務與財務未按月對當期基金應收應付和實收實付情況進行對帳,致使業務流與資金流不匹配;
(2)業務未按月提供當期保險費征繳收入分賬報表,致使財務會計核算不滿足科目要求;
(3)正常待遇支付業務經辦環節未嚴格執行初審、復審程序,特殊待遇支付業務經辦環節未執行初審、復審、審批或集體研究決策程序;
(4)業務經辦崗位和財務經辦崗位由同一人兼任。
2、社保基金財務與銀行對賬業務辦理環節基金管理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
(1)財務與財政專戶銀行對賬不及時,致使會計核算滯后;
(2)財務與支出戶銀行對賬不及時,致使會計核算不準確;
(3)財務未按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致使賬表不符、賬賬不符;
(4)財務未按時與財政部門進行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的對賬工作,致使雙方賬務不一致。
3、社保基金財務報表管理環節基金管理風險和廉政風險
(1)財務未按月和基金賬戶銀行、財政部門完成對賬工作,致使賬賬不符、賬表不符;
(2)市就業局和縣區上報的基金報表存在報表數據質量不高,邏輯性審核不嚴密的現象;
(3)上報基金財務報表時未履行審批程序,致使報表數據質量不高、時效性不強;
(4)向有關部門提供我市社保基金財務報表數據時,存在未履行報備程序、數據前后不一致的現象。
(四)待遇支付的風險
1、離退休人員待遇支付的風險主要表現為養老金發放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規范,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有偏差;
2、各項待遇審核把關不嚴,業務流程不嚴謹,致使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核發產生錯誤;
3、與金融機構每月進行養老金數據傳遞流程不規范,傳遞數據過程中未按相關流程進行加密處理,造成養老金發放數據產生風險;
4、在養老基金撥付環節處理不及時,養老金不能按時發放造成不良影響;
5、各項養老待遇支付業務(死亡待遇審核、養老金待遇調整、養老金待遇停發、續發、補發)等把關不嚴,造成基金流失的,對離退休人員未進行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的,養老金繼續發放未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養老金繼續領取的。
(五)退休資格認定的風險
1、在退休檔案審核過程中初審、復審把關不嚴格,造成擬退休人員符合法定退休年齡和參加工作時間認定錯誤或者造成擬退休人員特殊工種年限認定錯誤;
2、在待遇計算中沒有仔細核定工齡導致養老金計算錯誤;在退休資料核定中,沒有仔細核對退休人員所提交的材料,造成存檔有遺漏;
3、經辦人員對所執行的政策理解有偏差、執行不到位,造成參保職工在辦理退休過程存在認定不一致的現象;在退休人員信息修正過程中存在審核疏忽、把關不嚴或者系統模塊進入錯誤導致養老金補退發有誤等。
關鍵詞:企業稅收;稅收籌劃;經營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4-0209-02
目前,無論在理論還是實踐中,人們對稅收籌劃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應該是以適應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以節稅(tax saving)為主要手段的一種管理活動。但在實踐中,納稅人的籌劃方法往往與避稅方法交叉在一起,以共同籌劃實現財務目標,在這種情況下,稅收籌劃的基礎就擴大到以不違背稅收法律為前提,這樣一來,就有了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指納稅人為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為財務目標,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重點強調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它的內涵比狹義要大一些,通過稅收籌劃活動帶給納稅人的利益比較大,納稅人也容易接受。狹義是指納稅人為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采用稅法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目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它的內涵要比廣義較小:即在不違法的基礎上必須符合稅收政策導向,籌劃的空間只能是稅收優惠政策或選擇機會,而不能利用政府的稅收政策缺陷,籌劃的手段局限于節稅,而不能采用避稅手段。因此.我國所推崇的稅收籌劃是一種狹義的理解,即節稅籌劃。
1 稅收籌劃的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減輕企業稅負是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如何在國家法律允許范圍內合理籌劃企業的各種稅金,使企業稅負最輕,成為目前企業面臨的關鍵問題之一。這就產生了企業如何籌劃納稅問題。而競爭優勢的形成按照波特競爭優勢理論.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細分市場來獲得,各種稅金作為企業成本費用的一項主要來源,對企業的會計收益和企業目標的實現,有著重要的影響,又由于國家在經濟發展上存有不同的政策傾向性,以及在不同地區、行業之間存在很大的稅收政策差異性。這些都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條件。這里從三個方面加以歸納;
一是可以提高企業的納稅意識,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二是可以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宏觀調節作用。通過對納稅方案的擇優.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作用下,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和合理配置資源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從而發揮國家的稅收宏觀調控職能,有利于促進資本的合理流動和資源共享。
三是有利于促進不斷調整和完善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雖然經過不斷完善,但在不同時期,由于經濟的不斷發展。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之處。又由于稅收籌劃的反作用力,為國家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法規提供了依據,并起到了對它的驗證作用。也促使稅務部門及時了解稅收法律法規和征收管理方面的不盡合理和完善之處,及時調整和完善,引導企業投資、經營、消費等方面按照國家宏觀政策和市場規律去運作,推動依法治稅的進程。
2 企業財務管理下的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2.1 稅收籌劃必須遵守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
具體表現在;第一,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必須依法對各種納稅方案進行選擇,而不能違反稅收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第二,企業稅收籌劃不能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及其他經濟法規。第三,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企業籌劃方案是在一定時間、一定法律環境下,以一定的企業經營活動為背景來制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的法律法規可能發生變更,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就必須對籌劃方案進行相應的修正和完善。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2 稅收籌期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
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財務管理目標,即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選擇低稅負,即降低稅收成本,提高資本回收率;二是遲延納稅。不管是哪一種,其結果都可以實現稅收支出的節約。要進一步考慮的是,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子系統,稅收籌劃應始終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的總體目標來進行。籌劃的目的在于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但并不一定帶來企業總體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稅法規定企業負債利息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而負債融資對企業來說具有節稅的財務杠桿效應,有利于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但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及融資風險成本也隨之增加,當負債成本超過了息前的投資收益率,負債融資就呈現出負杠桿效應,這時權益資本的收益率就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如不考慮企業財務管理的總體目標,只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方案的唯一標準,就可能會影響到財務管理總體目標的實現。
2.3 稅收籌劃要服從于財務決策過程
企業稅收籌劃是通過對企業經營的安排來實現的,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投資、融資、生產、分配。如果企業的稅收籌劃脫離企業財務決策,必然會影響到財務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甚至導致企業做出錯誤的財務決策。
2.4 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
稅收籌劃的根本目標就為了取得效益。所以,要重點分析對其財務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籌劃顯性和隱性成本,只有籌劃成本低于收益時,方案才可行。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必須綜合考慮。
2.5 稅收籌劃應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
企業的稅收籌劃不是企業稅收負擔的簡單比較,必須充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因為一個能降低當前稅收負擔的納稅方案可能會增加企業未來的稅收負擔。這就要求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在評估納稅方案時,要引進資金時間價值觀念,把不同納稅方案、同一納稅方案中不同時期的稅收負擔折算成現值來加以比較。
2.6 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在國家和企業稅收法律關系形成以前。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差異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減少應稅行為的發生,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才能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如果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已經形成。納稅義務已經產生,再想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那就只能進行偷稅、欠稅,而不是真正意義的稅收籌劃。稅收籌劃需在應稅經濟行為之前進行,并指導經濟活動的運行。
2.7 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