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福建廣播電視大學三明分校,福建 三明 365000)
摘 要: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高校教師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并成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對象,如何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盡可能地為廣大教師減輕稅負,是高校需要面對的問題。本文主要針對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分析。
關鍵詞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8-0090-03
一、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通過合理的非違法的籌劃安排,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的活動。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遵循“法無明文不為過,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通過策劃,選擇稅負最輕的方案,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的目的,所以納稅籌劃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納稅人自身權利的一種體現。
個人所得稅是指在中國境內居住或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而應繳納的稅。高校個人所得稅是指在學校任職或受雇于學校的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加班、獎金、其他補助等所有收入扣除相應費用后應繳納的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對教育投入的加大,高校教師個人收入也增長較快,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明確提出將高校教師界定為高收入行業,并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因此,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也迅速增長。以河北省某高校為例,1994年該校繳納個人所得稅3.12萬元,2012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了3701萬元,20年間個人所得稅增長了1186倍。
那么,高校教師真的成為高收入人群了嗎?目前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一般來說包括三個方面:國家統發工資、校內工資和個人創收。具體表現為基本工資、獎金、課時費、各種津貼、勞務收入、稿酬等多項內容,教師收入內容的多樣性使得高校教師收入存在很大差別。在高校,確實存在著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但他們一般職稱都在副教授以上,對于剛參加工作的助教來說全年收入不過兩三萬元左右。曾經有人對高校教師收入做了統計和測算:在高校中真正的高收入者占高校教師比例不到5%,大部分普通教師生活并不富裕。此外,教師的課時費是根據課程和教學需要來安排的,各月或各學期之間的收入高低不均衡。課時少的月份收入達不到起征點,課時多的月份收入又遠遠高于起征點,但在扣除所得稅后得到較少的實際工資,而真正增加的是個人所得稅稅負,教師們普遍抱怨辛苦掙來的錢都繳稅了。據教育部統計信息顯示,從1984年至2006年20年間高校教師的年平均工資增長了18倍,其增長速度遠遠低于個人所得稅增長的速度。由此可見,簡單地把高校教師列入高收入行業作為征稅管理的重點人群,不區分高校教師收入的具體情況,合理進行納稅籌劃,無疑增加了教師的稅收負擔。所以,對高校教師的收入進行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實證分析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項目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工資、薪金所得,即來源于任職院校的基本工資、課時費、校內津貼、教齡津貼、班主任補貼、生活補貼、獎金、加班費,另外還有科研經費等等;二是勞務報酬所得,如校外講課、辦培訓班、家教、設計、技術服務等等;三是稿酬所得,即出版、發表作品的收入。
下面通過案例分別不同的涉稅項目談談高校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思路。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1、合理設計課酬發放方案,均衡每月工資、薪金
現在各高校教師薪酬主要是根據教師的職稱高低、授課工作量、指導論文的數量、以及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確定教師的實際工資水平。基本上采用以下兩種與教師工作量、業績掛鉤的薪酬體系: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和業績津貼制。基本收入加課酬制是將教師的工資分成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福利和補助等)和課酬兩部分,每個月按照教師實際上課數量(以及指導論文的數量等)確定當月課酬數量,并與基本收入一起發放。由于受假期、課時不均等因素影響,教師每個月的收入都不一樣,都會出現一定的波動。業績津貼制是首先確定教師一年基本的工作量,教師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獲得基本工資和業績津貼,在年末或者學期末支付超課時部分的酬金以及指導論文的費用等,如果未能完成標準工作量,則相應扣減其津貼。
例如1:某高校一教師月基本工資扣除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后實發工資4000元,學校規定,每學年需完成240課時的標準課時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課酬,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課酬。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6000元,在12月份一次性發放。在表1中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該教師完成標準課時及超課時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1中可以得出,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下,在一個學年內由于寒暑假,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月~6月以及9月~12月,再加上指導學生論文、畢業答辯集中在六月份,使得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收入時高時低,收入高的月份繳稅多,收入低的月份又不能完全享受稅收抵扣帶來的優惠。采用業績津貼制,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稅負也均衡。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完成標準課時工作量還是超課時完成工作量,業績津貼制的稅負都比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的稅負要低一些。
因此,課酬發放方案不同,所交稅額也不同,建議高校可采用業績津貼制,不僅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而且易于操作。
2、合理設計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數額,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按《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法[2005]9 號)文件精神,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稅,其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按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但是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全年有12個月,卻只允許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未同步乘以12,從而形成在兩個應納稅所得額級距臨界點附近,應稅收入增加1元,稅后收入反而大幅減少的不合理現象,這就是所謂的年終獎金稅收政策的“無效空間”或“不合理空間”這是由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是采用全額累進稅率的,因此當計稅所得額突破某一區間,升級至稅率的上一級次時,存在著一個增發減收區間,即年終一次性獎金增長慢于稅負增長的區間。
例2:某高校教師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00元,則18000?12=1500元 (適用稅率為3%,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18000×3%=540元
稅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而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10元,則18010÷12=1500.8元(適用稅率為10%,扣除數為105)
應納稅額=18010×10%-105=1696元,
稅后收入=18010-1696=16314元
也就是說:稅前獎金僅增加10元,但應納稅額卻增加了1156元,稅后收入減少了1146元,收入的增長遠低于稅負的增長。因此,高校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需要特別注意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增發減收的區間,注意計算超額超率臨界點,避免適用高一級稅率,出現實際稅后收入慢于稅負增長的情況,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高校教師的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有在外兼職所得,如開展補課、各種特色培訓以及依靠自己的專業技術為各類企業提供的服務等等。
我國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的扣除額為:每次收入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稅率為20%,對應稅所得超過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對應稅所得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見表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對于勞務報酬所得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1、分次收取,降低稅負
由于勞務報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果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集中發放便意味著稅負的增加,而采取分多次發放,就能多次扣除費用,稅負便會相應地減輕。
例3:高校教師李某利用業余時間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設計工程圖紙,獲取報酬30000元。
如果該教師一次性收取30000元,則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1-20%)×30%-2000 =5200(元)
如果該教師分10個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那么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800)×20%×10=4400元
5200–4400=800(元),即可節稅800元
2、報銷費用,降低報酬
稅法規定:個人提供勞務報酬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但卻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獲得收入的個人繳納,因而在勞務報酬合同中,可以規定由支付報酬者繳納、也可以由獲得報酬者個人繳納。為他人提供勞務的個人,可以考慮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某些不可避免的開支,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承擔,同時適當降低自己原有的報酬。籌劃的結果是名義上降低報酬額,實際上會增加凈收入。
教師在取得勞務報酬時,可以通過增加費用開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即由被服務方向提供勞務方提供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務,該服務費用從勞務報酬總額扣除,從而降低勞務報酬總額,以降低稅負。
例4:某大學王教授應邀赴某公司給員工培訓授課,雙方簽訂合同:授課半月,勞務費共40000元,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共10000元,由王教授自理。
則王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40000×(1-20%)×30%-2000=7600元
最后王教授實際收入為:40000-7600-10000=22400元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王教授與對方商議,讓對方報銷交通費開銷,由對方提供住宿、伙食等必要的服務,相應降低自己的勞務報酬所得,公司只支付王教授勞務費30000元,與其報酬有關的個稅由公司代付。
則王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1-20%)×30%-2000 =5200(元)
王教授實際收入為:30000-5200=24800(元),凈收入比之前增加了2400元
在此項籌劃中,只要公司提供的必要服務支出和付給王教授的所得之和不超過最初的40000元,對公司也是有利的。
3、多項報酬,分項計算
如果一人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幾項不同的勞務報酬,那么分項計算,分別減除費用比幾項合并納稅更節稅。
例5:李教授利用空閑時間在1個月內給幾家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勞務,獲得工程圖設計費收入2萬元、翻譯收入1.5萬元、技術服務收入3萬元,合計收入6.5萬元。
方法一:合并計算納稅
合并加總應稅所得額= (20000+15000+30000)×(1-20%)×20% =52000(元)
應納稅總額=52000×40% -7000=13800(元)
方法二:分項計算納稅:
設計費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00(1-20%)×20% =3200(元)
翻譯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5000×(1-20%)×20% =2400(元)
技術服務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0000×(1-20%)×30% -2000=5200(元)
總共應交個人所得稅=3200+2400+5200= 10800(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如果分項計算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3000元。
(三)稿酬所得納稅籌劃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收入。扣除額為:每次收入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此項收入的稅率為20%比例稅率,再加上減征30%的優惠。與勞務報酬所得一樣,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稿酬所得可以通過系列叢書的形式將著作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納稅,或將相關費用進行扣除,減少計稅總額以降低稅負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于不同的作品卻是分開計稅,這就給納稅人的籌劃創造了條件。如果一本書可以分成幾個部分,以系列叢書的形式出現,則該作品將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單獨計算納稅,可以節省納稅人稅款。但是,采用這種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使每部作品的稿酬收入不超過4000元。其次,該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叢書,而且對發行量不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如果著作以系列叢書的形式發行,導致著作的銷量或者學術價值大受影響,則不宜采用這種方式來節稅。
由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額內扣除費用。而應納稅款的計算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而得,稅率是固定不變的,應納稅所得額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大。因此,如果能在現有扣除標準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費用,或能夠將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就可以達到減少應納稅額的目的。其做法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相似,通過由出版社或者其他簽訂合同單位支付調研、差旅等相關費用,作者適當降低稿酬來實現減少計稅總額降低稅負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蘇春林.納稅籌劃實務[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
[3] 汪鴻艷.個人所得稅納稅現狀與改進[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6.
[4] 蘇強.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7(2).
【關鍵字】:個人所得稅;現狀;對策建議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是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又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國個人所得稅政策施行20 多年以來, 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個人所得稅的發展也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基本吻合。但是,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 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 個人所得稅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如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使之更加符合國情、更加體現公平是當前亟須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基本情況
從國際上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主要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混合稅制三種類型。目前大多數國家基本上都采用綜合稅制或混合稅制。根據我國稅制情況,實行的則是分類稅制,具體如下:
(一)從納稅人方面: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兩種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通常指的是在我國有固定的或者一定的居住場所,即使沒有固定的居住場所,但是他已經在某地居住的期限已經達到了一年以上,像這樣的中國合法公民,都應該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義務人通常指的是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不居住或在我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達不到一年以上時間的個人,根據他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所有財產或者收入,應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從征稅模式上:現在我國所實行的個人所得稅一般都是分類征收制度,這種稅收模式一半分為在薪金、工資上的所得;對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上方面所得;勞務的報酬方面所得;特許權使用費上的所得;稿酬方面的所得從財產轉讓、租賃上的所得;偶然所得等等形式共11項;其他形式的所得稅還有經國務院的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收入上的所得等。
(三)從稅率上:從稅率上來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一般包括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這兩種形式。其中,對于人們通過工資、薪金所得稅的征收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一般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等稅收形式;稿酬所得,利息、股息、財產租賃或者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四)從費用扣除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通常所采用的方式為定額扣和定率扣除,這兩種方法對于廣大家庭都比較實用,但是對于一些情況比較特殊的家庭難是很難兼顧到的。
(五)從減免稅上:國家為了照顧部分特殊人群、鼓勵特定納稅人,特地規定了若干項個人所得稅減免稅政策,這些政策主要包括:省部以上單位和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文化和教育方面的獎金;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失業保險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規定城鎮居民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國債利息并且是家庭生活的唯一用房取得的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所得等。
(六)征收方式: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兩種方式。一般情況下,對工資薪金、稿酬、紅利、股息、利息等各項所得稅,是由支付所得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我國的納稅人納稅的意識比較薄弱
目前來看,我國大量稅源流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個人納稅意識薄弱以及稅收機關監管和征收不力,雖然我國個稅采用的是自行申報、代繳代扣相結合的方法,但是實際卻與之相反,自行申報納稅人數少,不代繳代扣現象嚴重。很多納稅人不知道自己應該交稅數量,稅種,交稅方式以及如何維護自己的納稅權利盡自己的義務。
(二)稅務機關征管技術較落后
目前,全國各地范圍內還沒有建立起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網絡,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情況基本上未進行詳細的個人財產與收入登記,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仍然采取比較原始和傳統的電子表格計算的層面上,對于計算機的操作與運用主要集中在個稅稅款的征收環節上,納稅稽查主要依靠的是查閱企業賬簿材料,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方面與海關、公安、商場、銀行、財政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聯網。對于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檢查一般情況下是以企業所得稅等主體稅種為主要的形式進行的,但是對于專職稽查隊伍的建設沒有規范化和健全化,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經常、全面而及時的檢查較難。
(三)對個稅起征點過低,稅負主要集中在工薪階層
由于新個稅的起征點由2000元調至3500元,導致我國納稅人數由8000萬減至2000萬,雖然表面上來看減輕了大部分人的稅收負擔,但是這使得中產階級成為納稅的主力力量,對高收入者收入并不能達到調節,抑制貧富之間的差距。以北京的張女士為例, 張女士在外企工作,是月薪過萬的白領。對她來說,以現在工資扣除公積金、養老金后有10000多元,需交個稅1500多元。每月領到手里的收入有1萬元,但每月還房貸近5000元,剩下的自己可以隨意支配的錢并不多。“我們這群人收入相對高點,但是生活壓力也大,上有老、下有小,還要買車、供房子,家庭負擔實在不輕。”張女士表示,占到他收入的1/6僅僅只有每月的工資1500多元,確實有點重。與香港的個人所得稅進行對比,據悉,香港的單身人士薪俸稅的免稅額是108000元,同時,香港特區政府會對薪俸稅有75%的稅收減免,最終,這名青年全年繳納稅額僅僅700元左右。在2008年左右的課稅年度,香港特區政府寬減了8000元以內的全部稅款。在140萬名納稅人中,扣減后仍須繳稅的僅僅只有60萬人,高起點對中低收入者的納稅負擔明顯降低。香港這種個稅征收模式較好的達到了稅收目的,理想的個人所得稅應當是:讓富人多交稅,以補窮人之不足,而普通工薪階層則沒必要繳納個稅,香港的個稅征收模式確實做到了這一點。而眾所周知,我國高收入者納稅額所占比例還不到一半,而且偷稅現象比較嚴重。
(四)由于稅率級別過多,對稅率扣除方面缺乏綜合考慮
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比例稅率的方法,最近的改革將原有的九級稅率減少到七級,將最低檔稅率由5%降低到3%,級別在進一步擴大。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我國個稅征收結構仍然比較復雜,絕大多數發達國家采用六級以下的稅率檔次,比如:加拿大、英國采用四級檔次,美國采用六級檔次,并且最高45%的邊際稅率也遠遠高于大多數國家。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對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等,這些所得稅適用的是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的方式;三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的是勞務報酬所得;比例稅率一般適用于財產租賃所得、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隨著近年來經濟的飛速發展,教育,醫療,住房,養老、旅游等在生活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目前我國瞻養老人也成為一大負擔,老齡化日益嚴重,但現行個稅的費用扣除并沒有把這些因素考率在內。由于通貨膨脹帶來的物價飛漲問題也沒有被考慮在內,再加上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也不同,個人收入差距很大,一刀切的征稅方式對納稅人負擔難以減輕。
(五)在減除標準上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有所不同,造成個稅稅負不均衡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有明顯的規定,在我國境內任職或受雇的中國公民, 按工資的薪金計的所得稅時, 每人每月減除費用為3500元;而對非居民納稅人其相應的減除費用標準則是每人每月4800元。或許與我們改革開放和吸引外資的政策有一定的關系,非居民納稅人反而比居民享有更為優惠的待遇。可是從理論與實踐上兩方面來看,這樣的規定確實存在明顯缺陷,對內地居民和外籍人員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只能是短時期內的一種優惠措施,若長期實施則將造成稅費的不均衡。
四、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建議和對策
(一)提高征管技術,防止個稅稅源的流失
對個稅征管技術進行提高,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臺。從稅務登記到納稅申報每一步與各銀行,海關,工商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都要進行詳實的記錄。我國也可以借鑒外國的模式,要求每位納稅人都要進行稅務登記,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稅務機關建立個人信息檔案,切實掌握每一個納稅人的收支,經濟來源情況,從而做到透明化和公開化。
(二)對高收入人群進行監督
高收入人群進行采取重點監控,追蹤到每一位納稅人的資金流向是一個龐大的信息系統, 我們可以分步走, 稅收人員要把自己所管轄的地區內高收入人群的信息做到充分詳細的掌握,先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與稅收問題進行重點監控,對他們的業務往來和經濟往來動態及時進行監督, 如果產生應稅項目, 對他們要立刻做到不同程度的提醒。對于我國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和外籍人員在我國所取得收入,要合理商定各國之間的稅收協定。
(三)對我國的個稅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在加強法制宣傳和納稅人意識問題上要采用以適當的時機和正確的手段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稅法宣傳工作。另外,可以依托網絡、電視和其他媒體繼續開展個人所得稅稅收工作的宣傳活動, 采用不同的形式向公眾宣傳個稅納稅的重要意義, 增強大家的納稅自覺性和深化人們的納稅意識。對于偷逃稅的納稅人,國家要在各種媒體進行集中曝光,同時加大對于納稅人的獎懲力度。另外,政府還要提供好的納稅服務,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營造和諧的征稅環境。
(四)結合國情和借鑒外國經驗,充分發揮個稅的調節功能
在我國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卻很少納稅,僅僅出現在工薪階層個稅的納稅主體,所以偷逃稅款現象相當普遍,使得個人所得稅無法發揮其調節功能。因此,我們可以采用雙向申報制度,納稅人自行申報與稅務機關對代繳代扣義務人的申報進行交叉稽查。現在,我國也可以采用國際上流行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這種方式,這樣可以把家庭養老,有殘疾人等問題考慮在內,對部分人群的納稅額進行減免。例如:按年計征的現行稅制規定往往是以個人作為納稅單位,這種形式通常會忽略納稅人的家庭狀況,沒有考慮家庭是最基本的經濟細胞這一現實,所以,有必要以家庭作為納稅單位,從而致使相同收入的家庭交納稅額有所不同。比如甲、乙兩個不同的家庭,甲家庭中夫妻兩人每人每月工資為3000 元,共計6000 元,都不必納稅;而乙家庭中,丈夫每月工資收入為6000 元,妻子沒有收入,總收入也是6000元,但丈夫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145元。這樣家庭稅最大的優點在于能充分考慮每個家庭的實際支出情況,實現橫向方面的公平。我國公民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深遠,家庭是最基本、最穩定的社會單位,家庭觀念根深蒂固。在稅收的征收方式上,把按月或季、按次征稅改為按年征稅,對按月或按季預繳,對綜合性所得項目按年綜合申報征收,年終匯算清繳;而對分類所得項目則繼續實行按月或季來征收。
(五)規范費用扣除標準
1、根據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扣除標準
我國東、西部經濟發展水平具有明顯的懸殊,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存在差異。因此,不同的地區工資水平、物價水平顯示出較大不同。比如,在我國一些較落后的西部地區,居民維持基本生計的費用每月只有幾百元;而發達地區基本維持生計需要二、三千元。可以看出落后地區與發達地區的居民的收入也相差甚遠。所以,如果全國都實施統一的個人所得扣除標準,貧富差距就會逐漸的明顯,個人所得稅對經濟的平衡發展無法起到真正的調節作用。所以,對于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收入人群,我國有必要靈活采取個人所得扣除制度,對于生活在落后地區水平偏低人群,扣除標準相應地上調,而對于收入少、生活水平低的地區則下調扣除標準,這樣才能發揮個人所得稅真正的作用。
2、根據家庭負擔情況規范扣除標準
目前來看,我國針對個人所得稅費用的扣除采取分別按不同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辦法,這種規定比較簡單。比如:工薪族所得每月定額扣除3500元,如果所得采用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辦法,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這種費用扣除方法沒有充分考慮納稅人是否成家、是否有老人、殘疾人、是否有贍養人以及相關的醫療、家庭特殊費用、教育和保險等因素, 是針對收入者個人而言的,與西方發達國家的稅前扣除相比扣除額相比較而言有著明顯不足。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具體實施時也可以按這三類扣除。比如,在撫養一個子女和撫養兩個子女扣除時要有區別;撫養一個健康孩子和撫養一個殘疾孩子的扣除區別等。
3、降低邊際稅率水平,減少累進級次
我國與其他國家相比較而言, 由于工資薪金收入的邊際稅率過高,導致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過重,高級次的邊際稅率形同虛設。所以,降低工資薪金收入的邊際稅率,然后重新設計工資薪金收入累計級次和稅率,拉平不同收入形式的邊際稅率水平。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同時,稅率應以適當照顧中等收入者,對低收入者進行保護,然后對高收入者進行重點調節的原則上,兼顧到和企業所得稅的相銜接,使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達到一個平衡點。因此,本文作者建議在稅率模式上有必要繼續維持超額累進稅率、比例稅率這兩種稅率征收方式并存的局面。對綜合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部分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數應逐漸減少到六級左右。而對于分項征收的項目可以繼續采用20%的比例稅率,抑制貧富差距目的,合理的級次和稅率可以達到稅收調節收入差距。
總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我國稅收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為發展國民經濟、調節收入分配著力調節收入差距方面,已明確的、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通過稅制改革等措施,稅制改革要結合我國的國情,學習外國的先進經驗,不斷探索和不斷改革,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分類與綜合稅制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模式,進一步促進社會的公平與效率的兼顧發展;同時還要加大稅法宣傳力度,鼓勵自行申報,提高納稅意識。通過這些改革措施,使得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走上正軌,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王美蘭 等,論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思路,[期刊論文]《科教文匯》,2011年。
[2]章丹,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現狀及改革路徑[J],山西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10年。
[3]鐘碧虹,淺析個人所得稅法改革,[期刊論文]《魅力中國》,2011年。
(一)工資、薪金所得 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當月所得為其基本工資收入加基本工資外收入減去單位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其中基本工資外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監考費、講課費、論文評審費等與任職或受雇相關的所得。當月應納所得稅額為當月所得額減除2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當月應納稅額=當月應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當取得的收入達到某一檔時,就要繳付與該檔稅率相適應的稅額。
(二)勞務報酬所得高校教師從事本教育工作以外的講學、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設計、翻譯等勞務而取得的收入為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每次取得為一次: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勞務報酬采用2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每次高于800元但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800,稅率20%,速算扣除數0;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1-20%),稅率20%,速算扣除數0;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即稅率30%,速算扣除數2000;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稅率40%,速算扣除數7000。
(三)全年一次性獎金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學校及校內個單位根據全年經濟效益的工作業績綜合考核,向教職工發放的年終獎金、年終創收提成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為: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年終獎應納所得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四)稿酬所得 指高校教師的作品以圖書形式出版、報刊發表而取得的收入。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此項收入的稅率為20%比例稅率,再加上減征30%的優惠。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
(一)合理劃分工資結構,將教師的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實現節稅。根據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救濟金、安家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如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因此,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稅務籌劃:一是降低名義工資收入,增加各種補貼,如提供免費旅游、發放食堂用餐券、給予住房補貼、報銷電話費和車費;二是為教職工提供一定期限的購房貸款, 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 用于歸還貸款;三是為新進教師提供周轉房或負擔房租;四是提高教師的辦公條件, 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 為教職工配備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五是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書報費,以及科研成果調研、開發費用,建立教職工子女教育基金等。特別要說明的是對于個人所得稅,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因此,合理增加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實現節稅。
(二)設計課酬發放方案,合理減輕稅負高校教師課酬的發放有三種方式:一是學期末一次發放;二是按月預發,學期末結算,多退少補;三是每月按實際計算發放。根據我國稅法規定課酬按月發放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所得稅;學期末一次發放應作為一次性獎金計算。
案例一:某高校教師月基本工資3200 元,“三險一金”免征額為800元,某學期(5個月) 課酬共9000 元。
方式一:課酬學期末一次發放。半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3200- 2000-800) ×5%×6 +9 000×10%-25=995元;
方式二:按月預發課酬。半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 3200+ 9 000÷6- 2000-800) ×15%- 125[×6=960元;
方式三:每月按實際發放,按5個月分攤課酬。半年繳納個人所得稅=(3200- 2000-800) ×5%+[3200+9000÷5-2000-800)×15%-125]×5=1045元,如果考慮畢業設計(論文)在期末一次發放稅負還會更高。
由此可看出:課酬發放方案不同,所交稅額差別較大。按方式一期末一次發放稅負較高;按方式三按月實際收入發放,高收入的月份稅率會更高,低收入部分又無法享受稅收抵扣的優惠,導致全期稅負較重;而按方式二采用預支或遞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預發工資薪金,則可降低教師的稅負。
(三)合理進行勞務報酬所得稅務籌劃具體如下:
(1)將勞務轉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分類計稅,合理轉化。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采用的是2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在應稅所得小于2萬元的情況下,工資薪金適用稅率低于勞務報酬稅率,此時,應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以降低稅負。
案例二:某高校教師外出講課課酬12000 元,如果由對方直接支付課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則應稅額=(12000- 12000×20%)×20%=1920元。如果由學校間接支付課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則應稅額=(12000- 2000)×20%- 375=
1625 元。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實現節稅295元。
(2)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稅。高校教師的勞務報酬一般都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可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稅,以降低稅負。
案例三:某高校教師某年3-7月被聘請掛靠在高校的培訓機構代課,每月課時費3000元,采取7月份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方式一:一次性收取15000 元。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5000 ×( 1- 20% )×20% =2400元。
方式二:分5個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 元。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 800) ×20%×5=2200 元。
可見,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稅比一次性收入一次計稅可節稅200 元。
(3)將部分勞務報酬進行費用化。即提供勞務方的伙食、住宿等費用由被服務方提供,從勞務報酬總額扣除,從而降低稅負。
(四)利用最經濟節稅點,合理進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務籌劃 2005年1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了國稅發[2005]09號文件,該文件重新規范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納稅人的稅負。但也存在缺陷:按照每月平均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全年12個月,但是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卻只允許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由此,在每一級的臨界點,收入可能相差很小,但個人所負擔的稅負相差卻很大。
案例四:某高校教師應發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 元,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為2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 元,應繳個人所得稅24000×10%- 25=2375元。
案例五:某高校教師應發年終獎24100 元,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為2008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15%,速算扣除數125 元,應繳個人所得稅24100×15%- 125=3490元。
可以看出:全年一次性獎金相差100元,而所得稅卻相差1115元。因此,在進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務籌劃時要利用最經濟節稅點,把超過臨界點的部分分攤到每月工資或以其他形式發放,使職工獲得最大合理收益。
(五)稿酬所得稅務籌劃稿酬所得可以采用集體創作、出版系列叢書、作者虛擬化等方式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稅負。
(1)集體創作法:指一本書由多人合著。當稿酬超過4000元時,采用集體創作法可以起到降低稅負的作用。
案例六:某高校教師完成一著作,稿酬共10000元。
方案一:個人獨立完成著作,得稿酬10000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四人合著,每人得稿酬2500元。 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2500-800)×20%×(1-30%)×4=952元。
集體創作法比個人獨著實現節稅168元。
(2)系列叢書法:指把著作分解成幾個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該方法使得著作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納稅,從而實現節稅的目的。
案例七:某高校教師準備出版計算機方面的專著,預計稿酬12000元。
方案一:以1本書的形式出版。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2 000×(1-20%)×20%×(1-30%)=1344元。
方案二:以4本書的形式系列出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2000÷4)-800]×20%×(1-30%)×4=1232元。
出版系列叢書法比出版單獨一本書實現節稅112元。
除集體創作法、系列叢書法外,納稅人也可通過將稿子轉讓給出版商獲得稅后所得或者將作者虛擬化等方法進行合理籌劃,獲得最大合理收益。
一、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即混合所得稅制)
從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發展的歷史來看,分類所得稅制較早實行,以后在部分國家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部分國家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其中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的一些國家又進一步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實行的所得稅制,它反映了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是一種較好的所得稅制。在我國,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鑒于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稅收征管難度較大,手段相對落后,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選擇嚴格意義上的混合所得稅制亦有實施上的困難,所以,只能采用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即混合所得稅制。即在繼續普遍推行源泉扣繳的基礎上,平時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偶然所得等仍按比例稅率分類征收,年終不再要求申報;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收入等其他一切所得實行綜合申報,統一進行費用扣除,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收。稅務部門具有審核權,應把綜合征收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對于納稅人綜合計稅部分平時被代扣代繳的稅款,應允許從其年終匯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扣,多退少補。在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的過程中,應當逐漸減少分類征收項目,擴大綜合征收的范圍(如將偶然所得并入),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二、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適當擴大居民范圍
1、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來看,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對收入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這種選擇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對于征稅所得項目,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正面列舉。從稅收實踐來看,這種列舉法使得某些可觀的收入(如股票轉讓所得)難以劃入征稅范圍。并且,對某些所得,如職工獲得的實物、有價證券等收入,機關單位自有資金發放的補貼、津貼等,是否應劃入征稅范圍存在不同認識。這不僅缺乏公平性,也易導致征納雙方的矛盾。
2、適當擴大居民范圍。在居民納稅人的認定上,我國目前采用的是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對于后者,由現在的1年更改為183天更為適宜,即規定凡一個納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國稅法上的居民。應當看到,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采用183天(或6個月)標準。并且,從我國自1983年至今與60多個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來看,其中絕大多數也都以183天作為劃分居民與非居民的時間標準。改為采用183天標準不僅會使我國稅法與國際通行做法及我國所簽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協調一致,也將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我國居民管轄權的范圍。
三、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
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計費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已婚未婚、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稅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改革的重點是綜合計征稅收部分,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其一,應當合理體現贍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這會帶來稅收負擔的不公。如甲、乙兩人的月薪相同,甲為單身,而乙家有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父母及下崗的妻子和幼兒,兩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顯然不同,如對他們進行同樣的費用扣除就會有違稅負公平原則。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允許納稅人就其贍養人口的多少每人扣除一定數額的生計費用。這一數額可以是一份個人免征額。考慮到我國的人口政策,應當將受扶養子女的扣除份額限定為一份。
其二,應當允許扣除特別的費用支出。在此方面,我國已明確個人慈善捐款未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扣除,但這遠遠不夠。在現實生活中,一部分人會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面臨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意外事故或被盜造成的損失、再就業的培訓費、請人照料家中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費用等。近年來,我國住房、教育、醫療等改革措施相繼出臺,使個人的支出因素大大增加,如住房貸款利息、巨額醫療費用、高昂的子女學費等。上述支出無疑會減少可供納稅人自由支配的收入,削弱其納稅能力。因此,允許扣除這些費用支出,才能實現稅負公平的目的。
四、要進一步擴大稅基,調整稅率結構
1、進一步擴大稅基。擴大稅基,實際上就是開辟新稅源,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同以前相比雖然擴大了稅基,但還不夠,應根據經濟生活的發展,進一步擴大稅基,其措施一是應根據新情況增加一些新的應稅所得,如農業生產經營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費用扣除,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費用扣除可適當降低;三是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
2、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為使我國的稅率結構更好地體現公平性、效率性,必須對工資、薪金所得進行適當的調整。轉換為混合所得稅制后,可以沿用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應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一般以5至6級為宜;還應適當降低稅率,尤其是邊際稅率。在確定稅率時,應當考慮到與企業所得稅的結合,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按大致相同的稅率征稅,從制度上盡可能地防范避稅行為的發生。在調整稅率結構的同時,還要注意通貨膨脹的影響,可以借鑒美國采用的指數化方法,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力度更能與人們的可使用收入相符。新晨
五、強化稅收征管
(1)改以源泉扣除為主的納稅制度為以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目前各國在所得稅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課征法和申報納稅法。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取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比較薄弱,自行申報納稅的觀念尚未普遍形成,實行以代扣代繳為主的稅款征收方式比較切合實際。但根據國際慣例,從培養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稅為主的納稅制度為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另外,要實行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為了加強稅源控制,堵塞稅收漏洞,可以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所謂稅務號碼制度,實際上就是“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并終生不變,個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稅務號碼下,通過銀行帳戶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以供稅務機關查詢并作為征稅的依據。
論文摘要:所得稅的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占全部財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僅次于流轉稅而居第二。所得稅是對利潤的征稅,所得稅具有稅負不轉嫁、不隱匿,稅負公平,調節力度強的特點。現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對經濟的產生影響,需要完善現行所得稅制度。
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類稅種的總稱。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去稅法規定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我國對所得額的征稅分為法人所得稅和自然人所得稅。從我國現行稅制的設置來看,第一層次的調節是流轉稅,它是對銷售收人的征稅,一般是按全額或增值額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第二層次的調節是所得稅,它是對利潤的征稅,一般是按純所得征稅,因為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同一人,若流轉稅按全額征稅,所得稅必然按凈額征稅,以避免重復征稅;第三層次的調節是財產稅,它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數量征稅,在整個稅制體系中,是輔稅種,以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課稅的不足。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稅類的特點:1.稅收負擔的直接性。所得稅一般由企業或個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且稅負最終由企業和個人承擔。由于納稅人就是負稅人,稅負不能轉嫁,所以被稱為直接稅。直接稅的最大優點是政府對誰征稅、誰就繳稅,能達到政府預期的稅收政策目標。2.稅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稅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征稅,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所謂累進稅率就是隨所得增長而逐級遞增的稅率制度。它的最大特點是矯正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經濟,達到稅收公平的目的。3.稅收征收的公開性。所得稅是直接稅,一般不轉嫁。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業或個人申報繳納,采用按年計算,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在征收環節上選擇收人分配環節,是對利潤的征收,所以,所得稅征收具有公開性、透明度強的特點,易于征納雙方貫徹稅收政策。4.稅收管理的復雜性。所得稅是對所得額的征稅,不論是企業或個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純所得額,相對比較流轉稅對銷售收人計稅而言,所得稅的計算顯得復雜,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難度大,所以所得稅客觀上要求整個社會有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將稅款及時、足額、穩定人庫。5.稅收收人的彈性。所得稅是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而所得額是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和國民收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時,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能夠自動適應國民經濟周期的變化,隨經濟的繁榮和經濟衰退而發揮穩定器的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我國現行所得稅制主要設置三個稅種,即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1994年所得稅制改革,第一步先將性質不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歸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對內資企業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涉外企業使用),第二步,將內、外分設的企業所得稅統一。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對中國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設的三稅合一,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內、外統一)。1994稅改至今,已經9個年頭,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人,特別是調節經濟、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賴于稅收的貢獻,但所得稅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于改革。
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及對經濟的影晌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也稱法人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的法人所得稅有兩種,它們是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共同點是:第一,兩稅種都是對利潤所得的課征;第二,兩稅種的名義稅率是一樣的,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3%,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所得額的300!0(中央),所得額的3%(地方),綜合稅率為33%。而兩稅種的不同點是:
1.在所得稅收制度上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涉外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利潤征稅采用內、外兩套稅法,一是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特別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內外兩套稅法的作法,有悖于國民待遇原則。二是內、外兩套稅在具體執行時,易造成誤解,甚至是稅收歧視。三是內外兩套稅法不利于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
2.內外兩套稅法,確認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執行標準不一樣。在扣除所得項目和比例上內資企業遠遠低于涉外企業,使涉外企業扣除項目金額多所得額少,從而稅金也就少了,比如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內資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5%,而涉外企業是年末應收賬款的3%,象計稅工資、計算折舊的殘值率、捐贈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樣,存在內資低、涉外企業高的現象。其結果外商稅負輕于內商稅負。
3.內外兩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不一樣。我國是在“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稅制,90年代初將涉外稅制進行歸并,建成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至今。當時中國為了大量吸引資本和技術,對外商規定了諸多稅收優惠條款,比如:稅率的優惠,特區減按巧%或24%征稅,生產性企業的二免三減半;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這些僅對外商用,這是非常英明和正確的,但今天情況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政治、經濟穩定、投資的硬、軟環境都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所以要適時調整。
4.內資企業所得稅本身的有些稅收優惠政策有些滯后。比如為支持發展第三產業的稅收優惠,象副食品廠、服務業等等,過去是人民必須品,收費標準低,行業盈利少,免稅鼓勵其發展,而現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們的調味品,價格上漲幅度很高,利潤客觀,可以取消減免稅優惠政策。
5.內、外兩套所得稅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優惠多,而間接優惠少。西方國家在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的稅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單獨立法征稅、有的使用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比如美國關于企業虧損彌補規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彌補,比較靈活;關于科技投資,超過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稅前列支部分投資等等。我國是利用廢氣、廢渣、廢液產生的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潤才扣除,不與企業承擔投資部分風險,不利于企業積極從事環保,科技方面的投資。
(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課征制。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有三種類型:一是總額課征制,如美國;二是分項課征制(我國);三是總額和分項課征制(如西歐一些國家)。一般財務會計核算水平高,納稅意識強,金融發達,非貨幣化程度高,電子貨幣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國家,采用總額課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項課征制。我國采用分項課征制,是符合當時的條件的,但時至今日,存在的問題:一是分項課征制,即分項確定收人、分項扣除、分項計算,易使納稅人收人化整為零,解收人,逃避稅收。二是分項課征制,在稅率制度上,不利體現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不征的累進稅率制度,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不能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過窄,調節力度有限。
3.個聲沂得稅免征額過低,易使富人稅變成窮人稅。
4.個人所得稅工資所得采取個人申報繳稅,未考慮家庭人口間題,生計費扣除標準一樣,有失公平。
5.個人所得稅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納稅意識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樣化且采用現金結算多;四是個人財產收人不明晰,不確定,所有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個人收人所得稅及時、足額人庫,使應收的稅款收不上來,出現富人不繳稅、少繳稅,窮人繳稅的現象。
二、完善所得課稅的對策
(一)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基本標準改革現有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兩套稅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統一規范的原則進行.科學界定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統一稅基、統一稅率、統一優惠政策,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重點清理并消除帶有歧視性的稅收政策,解決好外資企業優惠多于內資企業,非國有企業優惠多于國有企業的問題,實現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平等待遇,提高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區域(如我國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區性優惠政策,為不同地區和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取消內資企業對第三產業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對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推動產業的優化和升級。
3.所得稅的優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減免稅為主,間接減免稅為輔改為間接減免稅為主,直接減免為輔的方式,參與企業投資風險,鼓勵科技進步,間接減免稅的方式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科研開發基金等優惠方式。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
1.改分項課征制為總額和分項課征制。這一模式的具體做法是,在進一步規范目前分類所得的基礎上,先以源泉預扣的辦法預征分類所得稅,在納稅年度終了時,由納稅人申報其全年綜合的各項所得,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毛所得額,調整所得額和應稅凈所得額,并據以計算出年度應納稅額,對年度內已納的稅額作結算調整,多退少補。這樣做一是符合我國國情,二是將多元化收人納人個稅的總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稅收。
2.擴大征稅范圍,嚴格控制減免稅。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范圍過窄,僅例舉項,應適時擴展。對于一些個人的福利收人和從事農、林、牧、漁等個人收人超過扣稅標準的所得應列為征稅對象。對屬于常規課稅項目的國債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單位的獎勵,股票轉讓等應考慮納人計稅范圍。取消對偶然所得中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免稅的規定。個人投資人股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征收有重復征稅之嫌。具體解決辦法,國際上有三種做法:一是采用歸集抵免法;二是對利潤征了所得稅的,不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采用低稅率征稅。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采用第三種方法,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個人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由現行稅率20%調低至10%或5%,以降低個人投資所承擔的過高稅負,減輕重復征稅,刺激個人投資。
3.合理確定費用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扣除項目應包括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基本生計費用和特別扣除費用,扣除標準要考慮納稅人的婚姻狀況、賭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狀況、醫療、教育費用等因素,并根據收人、物價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以體現公平原則。
4.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體現富人繳稅、窮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納稅意識。要讓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別人的錢,而偷稅偷的是國家錢也是大家錢。所以要大力宣傳稅法、執法、守法。對于違法者,嚴懲不怠。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個人所得稅改革成敗的關鍵在于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機制。要在繼續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納稅人編碼實名制。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納稅人的賬戶、號碼等實行全面的監控,防止稅源流失。
(三)加大稅收優息政策的科技導向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收流失 原因 稅收建議
一、個人所得稅流失概況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現行諸稅中,個人所得稅被公眾認為是稅收流失最嚴重的稅種,被稅務部門稱為征管“第一難”,被老百姓戲稱為“征的不如漏的多”。而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情況看,雖然近幾年由于加強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個稅的收入增長很快,但從總體看,個人所得稅收入仍偏低,與目前我國已經出現較為龐大的應納稅群體不相稱。下面從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及其巨大的經濟影響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提幾點建議。
二、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原因
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人員介紹,我們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因包括以下幾點:
(一)利用各種減免優惠規定,搭靠或鉆政策的空子,騙取優惠減免
從我國當前實行的稅法來看,有關稅收優惠和減免的規定確實是太多太濫,涉及到事務處理的方方面面,這不僅使我國的實際稅率和法定名義稅率嚴重背離,直接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容易導致稅負不公,破壞稅法的嚴肅性;同時也容易亂開減免稅口子,使各種非法越權減免魚目混珠,造成稅收流失,為不法分子逃避稅活動提供了各種有利條件。
(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單位沒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的職責
根據我們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居民在受雇單位取得工資、薪金等所得是由單位按月代扣代繳的,個人從單位取得的實際上是稅后所得,所以單位按規定扣征稅款十分關鍵,如果單位沒有按照規定扣繳,必然導致稅收流失。
(三)單位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未按規定計入工資收入納稅
有的單位給個人買商業保險,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有的單位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是從工資中扣除,而是將代扣代繳的稅金又列入成本或獎金支出。這樣做,不但違反了有關的財經法規,而且也人為地減少了個人應稅收入,少計了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的巨大影響
個人所得稅對社會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也十分明顯,可以起到促進公平分配的作用。然而,由于稅收流失量大而普遍地存在,使得個人所得稅“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徒有虛名,對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地調節也很難到位。目前我國個稅征稅的結果,可能不僅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差額促進公平分配的初衷,而且還有可能加劇了個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狀況。
四、措施建議
(一)深化稅收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納稅意識。
堅持利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稅法,既重實效又著眼未來。要全面地運用宣傳媒體和中小學教材,形象、生動地宣傳稅法,使全社會都來關心稅收、理解稅收、支持和擁護稅收,使人們真正弄懂稅收究竟是什么,為什么要納稅,納稅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等等,以推動廣大納稅人自覺進行納稅申報,如實、及時繳納稅款。同時,積極利用社會輿論力量和示范效應。要充分利用各種輿論陣地特有的作用。
(二)建立并完善個人所得稅專項稽查制度。
把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定期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中要以對重點單位、特殊階層和高收入個人的重點檢查為主。每年通過一季度開展旺季征收,二季度開展匯算清繳,三季度進行專項檢查,四季度落實整改,完成對納稅人上一納稅年度的普查和科學抽樣檢查。通過這些手段,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教育,增強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制觀念,同時集中查處一大批偷稅大案、要案,對不履行扣繳義務的單位,嚴格進行補稅、罰款和懲治,給予嚴厲處罰并公開曝光,以儆效尤。
(三)搞好對高收入者和個體工商戶的管理。
要選擇高收入階層和獲得高收入的個人,進行建檔管理,并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采取蹲點調查,跟蹤審核,解剖典型等形式,重點核實高收入者的收入和費用,據以計算征稅,并實行重點監控。同時,抓好高收入階層的申報納稅工作,全面推行雙向申報制度。對賬務健全的個體工商戶按稅法規定的方式征收,對未按規定建立賬務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率、定額計征辦法時,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促使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務,從而引導納稅人走向自我管理的道路。
從長遠來看,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要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結合起來,比如實行一個人一個代碼,一個人一個賬戶;在實名制的基礎上,建立起納稅人自行申報收入制度。更為重要的是,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依據居民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實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碼制度,這不僅是對高收入者,而且是對每一個納稅人建立的制度,這樣才能把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學可靠基礎上。
結論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關系到財政收入的穩定與國家經濟的發展,必須制定有效的措施來防止稅收的流失,每個人都應該強化納稅意識,支持政府的稅收,保證政府稅收款項的按質按量的繳納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收入分配;收入差距;稅收機制;稅制缺陷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機制。由于稅制的缺陷,使稅收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過高的個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調控,過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居民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本文著重對我國收入分配稅收調節機制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
一、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現狀分析
二、我國收入分配稅收調節機制的缺陷
收入差距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稅收是國家調節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主要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和消費稅來調節。這些稅種對調節居民個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間接稅比重過大。直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比較少,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的稅收調節機制,而且,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制不完善。財產稅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稅缺位現象嚴重。由于稅收調節不到位。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過高的個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調控,過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不僅如此。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于法制建設滯后和監督機制不健全,使得少數人獲取大量非法收入。進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由于我國收入分配的稅收調節機制的構建一直處于滯后狀態,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稅制的不完善,使得稅收對收入分配調節力度小,調節效果不佳,使收入差距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一)現行的稅制結構不合理,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力度不夠
一般來說。直接稅較之間接稅具有更大的調節作用;間接稅較之直接稅則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而我國現行稅制的格局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間接稅比重過大,2007年流轉稅占到了全部稅收收入的40.8%左右:直接稅比重小,2007年所得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26.2%。特別是直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稅種比較少。除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和車船稅外,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的個人收入調節體系。這種稅制格局雖有利于取得財政收入。但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作用卻相對較小。而且,個人所得稅在我國不是主體稅種,對調節財富再分配的作用小。現行的累進稅率制度也沒有起到調節高收入的作用。根據累進稅率制度,收入越多,邊際稅率越高。但由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適用于工薪收入。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來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特別是資本所得,從而使累進稅率制度沒能發揮其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稅收調節機制的不健全。在客觀上導致了一些不合理收入的形成,從而加劇了貧富懸殊。
(二)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種設置不科學,調節手段單一
目前,我國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主要依靠個人所得稅,其他對調控收入分配有重大影響的稅種嚴重缺位,特別是對居民個人所擁有的動產、不動產缺乏系統的調節手段。主要表現在財產稅制不健全;反映社會公平的稅種——遺產稅、贈與稅和社會保障稅缺位,并未納入調節體系,無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1 財產稅制不健全。
(1)房產稅和車船稅改革滯后,內外不統一,稅負不公。彈性較差,調節功能較弱,很不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
(2)遺產稅和贈與稅缺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私人財產得到進一步累積,特別是我國高收入階層擁有巨額財富。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有限,使得高收入者少繳稅的現象十分突出。為了實現公平稅負原則,要求在最后的財產轉讓和繼承環節進行必要的調節,而我國目前仍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削弱了稅收對個人收入調節的功能。
2 社會保障稅缺位。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缺乏剛性,主要通過社會統籌和個人繳費來籌集。相當于行政性收費,缺乏法制性,規范性和約束力差,造成社會保障基金征收難度大,企業欠交現象十分普遍,籌資成本高。因此,筆者建議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發揮稅收對低收入者的調節作用。 "
3 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乏力。 4 消費稅不完善。
(三)稅收征管薄弱,難以對個人收入狀況起到有效的監控作用
稅收可以通過宏觀稅負水平和整體稅負結構(或稅制結構)來影響消費狀況。在國家宏觀稅負水平較高,居民的稅后可支配收入較少的情況下,居民的消費水平顯然會下降。這是因為,消費首先是收入的函數,是由可支配收入決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決定消費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觀稅負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費率水平。
在宏觀稅負水平一定的情況下,不同的稅負結構或稅制結構對消費水平也有一定的影響。稅制結構可以通過稅基和稅率來影響消費狀況。一般來說,一國稅基無外乎收入(所得)、消費或財產。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消費為主,顯然不利于消費,而有利于刺激儲蓄;而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所得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為稅基的所得稅對全部所得(包括儲蓄所得或投資所得)都征稅,所以,相對于以消費為稅基的廣義消費稅(在中國,轉型后的增值稅就是以消費為稅基的廣義消費稅類型),以所得為稅基的所得稅更有利于消費,因為所得稅使一部分稅負落在了儲蓄或投資所得之上。
具體來說,在征收所得稅的情況下,所得稅對消費的影響包括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征收所得稅,可以從兩個層次產生收入效應。第一個層次的收入效應是征收正的所得稅使納稅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導致納稅人的即期消費減少;但與此同時,實施負的所得稅會使負所得稅納稅人收入增加,并促進這部分納稅人的消費增加。第二個層次的收入效應是即期投資產生的所得在將來的期間還要被征收所得稅,使因投資產生的所得對應的可支配收入減少,導致將來期間的消費和投資也減少。征收所得稅的替代效應就是征收所得稅導致投資收益下降,或者說相對于即期消費來說,投資變得更加昂貴。在GDP和凈出口一定的情況下,這將會導致消費的增加。
與所得稅相比,廣義的消費稅對消費的影響恰好相反。一般認為,廣義消費稅與所得稅的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稅基的不同,即對投資的處理不同。廣義消費稅僅對消費征稅,對所得中用于投資的部分不征稅,對投資所得也不征稅;所得稅對全部所得包括消費和投資都征稅,對投資所得也征稅。可見,消費稅可以實現投資中性,有利于投資和資本積累,而不利于消費;而所得稅則有利于消費,不利于投資。
另外,財產稅的稅基為財產,由于納稅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費,就是儲蓄起來作為財產,作為將來的消費,即遠期消費,所以財產稅的征收有利于當前消費,而不利于財產積累。
由此可見,稅基影響所有收入階層的消費決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費決策,也包括窮人的消費決策。但這只是稅制結構影響消費的一個方面。稅制結構還可以通過稅負在人群之間的分布來影響收入分配狀況,進而對消費狀況產生影響。如果一國的稅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過轉移支付的形式將征收的稅款補貼給窮人,那么,按照邊際消費遞減規律,由于低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邊際消費傾向,通過對富人征稅來補貼窮人就會提高消費率。因此,稅收可以通過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過負所得稅制度來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適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提高一國整體的消費率水平。
稅率的影響是通過稅基來發揮作用的。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所得為主,那么增加所得稅稅率的累進性將有利于消費,反之亦反;同樣,如果一國的稅基以消費為主,那么,降低廣義消費稅的稅率有利于促進消費,反之亦然。
總之,不論是從稅基本身來看,還是從稅基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從而對消費的影響來看,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累進性、降低廣義消費稅的稅率有利于消費率的提高,這對中國當前低消費的經濟現狀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即:為了提高消費率,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應該是提高所得稅和財產稅在整個國家稅制中的地位,適度降低廣義的消費稅在我國稅制結構中的地位。
二、中國低消費經濟現狀及問題
按照國家統計局對消費的定義,消費(或最終消費)是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對于貨物或服務的全部最終消費支出,包括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消費率,又稱最終消費率,通常指一定時期內最終消費(總消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我國消費率近十幾年持續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費率降到35.4%,遠低于發達國家60%-70%的水平),是建國以來的歷史最低水平,比歷史上的最低點1959年的56.6%還要低7.8個百分點。據世界銀行《2006世界發展指標》,2004年全球150個國家和地區平均消費率為62%。其中,低收入國家平均消費率為69%,中等收入國家平均消費率為58%,高收入國家平均消費率為63%。可見,中國消費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個百分點,其中居民消費率較低是主要的問題所在。
消費需求是最終需求,投資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費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動經濟增長最積極、最有效的因素,經濟增長最終靠消費來拉動。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嘯和經濟衰退而受阻的情況下,改變中國長期依靠投資和出口拉動經濟增長的模式,轉變為依靠內需和消費拉動的經濟增長模式,極為重要。持續走低的消費率,不利于中國內需型經濟增長模式的轉變,不利于中國經濟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
消費水平受到歷史傳統文化、經濟發展階段、金融條件、消費環境、稅制結構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會保障體制等因素的影響。要改變中國不合理的消費結構,除了通過宣傳等手段影響人們的消費文化、發展經濟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會保障機制,以及通過金融改革和產品質量監管改善消費環境外,稅收政策的調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中國稅制結構與消費的關系
中國當前的稅制結構中,貨物及勞務稅占主體地位。貨物及勞務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屬于稅收理論上的選擇性消費稅)和營業稅。2007年,這三大稅種占中國稅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稅和消費稅占49%。從2009年1月1日起,中國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生產設備所含增值稅可以在當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稅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的情況下,中國增值稅就變為稅收理論上的以消費為稅基的廣義消費稅類型。在中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占稅收近半壁江山的情況下,必須在這兩個稅種之外尋找刺激消費的適合稅種。根據前面的論述,所得稅是刺激消費的一個重要稅種。在中國,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2007年,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內的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26%,其中,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稅屬于中國稅收體制中的第二大稅類。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經營投資所得為稅基,以法人為納稅人,其稅負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的是企業投資行為,因此,對消費沒有直接和顯著的影響。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制,將納稅人所得分為11類分別征收,并實行源泉扣繳。分類征收、源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使個人所得稅的對入稅功能大大減弱。甚至淪為某種意義上的對物稅范疇。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調節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別是個人所得稅由于實行分類制而不能有效實現對低收入者的退稅,使得想通過負所得稅制度來實現持續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從而促進該部分人群的消費能力變得較為困難。
中國財產稅現狀表明,由于財產稅占稅收收入的比例較低,使財產稅所起的作用較為有限。我國目前財產稅類的稅種主要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的數據,我國財產稅收入占全國工商稅收收入的比重較低,1994—2007年,財產稅占全國工商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在2.0%~2.9%之間,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為2.9%。可見,1994年稅制改革后,財產稅占全國稅收的比重較低,且基本沒有變化,財產稅在全國工商稅收中的地位沒有像所得稅那樣隨著國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財產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較為有限,限制了財產稅促進消費功能的發揮。從國際比較來看,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約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0%~12%,發展中國家平均為5%~6%。我國2%左右的比重顯然太低,很難起到財產稅應有的作用,包括財產稅對提高消費的作用。
四、促進消費的稅收政策總體思路:減稅、退稅和增稅并舉
通過以上對宏觀稅負與消費之間關系的分析,我們認為,降低宏觀稅負,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費。減稅是促進消費的重要工具,通過減稅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進居民消費,從而提高消費率水平。在減稅的具體結構上,從稅基來看,應該降低以消費為稅基的稅種的稅率;從稅負的人群分布來看,應該減少低收入者的稅負。具體來說,在中國減稅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第一,適度降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率,如將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由17%降低為15%左右;第二,減少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提高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縮減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實現個人所得稅從分類制向分類與綜合制過渡等。但由于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例還較低,所以個人所得稅減稅的空間和作用將受到限制。如果說減稅是從減法方面來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費率的話,那么,退稅就是從加法方面來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費率。相對于減稅而言,退稅不受稅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論上退稅的規模可以達到稅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稅的作用可以發揮得很大,不受某一稅種稅收規模的限制。在中國,還沒有真正實行對個人所得稅的退稅機制。這主要是因為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制,在分類制的基礎上實行個人所得稅的退稅較為困難。但是,由于在中國農村尚未征收個人所得稅,故可以考慮在農村對農民實行個人所得稅的退稅,以達到增加農村居民消費的效果。
減稅和退稅都會減少財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證減稅和退稅在財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須考慮補充財政收入的其它來源。政府的財政收入,除了稅收收入之外,還有其它來源。這些來源主要包括國家的財產性收入(還有其它類型的非稅收入)和債務收入。債務收入是一種臨時性的財政收入,因為政府的債務最終要靠稅收或國家的財產性收入等來償還。而國家的財產性收入則不同,國家的財產性收入是不需要稅收來償還的。若考察賦稅史,就會發現,早期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是靠國家財產權來維系的,后來才逐漸產生了基于私人財產權之上的現代稅收。因此,一國如果有較多的財產性收入就可以將其作為減稅的重要財政基礎。
目前中國有大量的儲蓄,這是政府發行國債的重要后盾。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止至2008年8月,中國有近20萬億的城鄉居民儲蓄、15.7萬億的銀行存貸差。這為中國政府發行國債提供了資金保障。從中期看,中國政府還有大量財產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資源性收入和國有資本收入(包括資本轉讓收入和資本增值收入)。據推算,2006年底全國國有土地的總價值約為50萬億元,國有企業資產達29萬億元。其中,中央企業凈資產就高達5.35萬億元。這些國家財產可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因此,為了補充減稅和退稅的資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先發行國債,待資本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好轉時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國有股權來償還,或干脆將一部分國有股劃歸專項資金來退稅。
總之,通過減稅和退稅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將為居民消費率的提高打下堅實的基礎。而消費提高,內需進發,經濟發展,稅源充足,將為遠期的稅收收入增長提供源泉;反過來遠期的稅收增長又可為當前的減稅和退稅政策提供長期資金支持。
當然,針對當前的低消費現狀,除了減稅和退稅之外,還有增稅的空間。通過增稅,可以防止短期稅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如果說減稅和退稅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話,那么增稅就是通過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財產金額為減稅和退稅提供一定的財力支持,同時,通過增加有利于消費的稅種的稅收(如所得稅和財產稅),還可以在維持總體稅收收入不變的前提下促進消費率的提高。筆者認為,當前增稅的核心應該是:增加所得稅和財產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地位。
五、促進消費的稅收政策著力點和突破口
(一)建立農村居民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
中國消費的最突出問題之一是城鄉消費差距過大。在中國,13億人口中有8億農民,而農民只消費了全國1/3的商品。據統計,農村人均日消費僅5元多,5個多農村人口購買的商品才相當于1個城鎮人口購買的商品,而農村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較高,農村消費水平的提高還有很大的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測算,農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費支出,將給整個國民經濟帶來2元的消費需求。因此,若能提高農民消費,將會大大提高消費率。農民消費比例過低的關鍵是農民收入太低,導致農民無錢消費;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農民,也因無社會保障而不敢消費。要提高農民消費,必須解決提高農民收入和社會保障這兩大問題。在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在農村建立個人所得稅的負所得稅制度來解決農民收入和社會保障兩大問題。
負所得稅是1963年美國經濟學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提出的。負所得稅制度本質上是由政府補貼低收入者以維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費的制度。其具體辦法是由政府規定出一個最低生活保障額度,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對低收入者給予一定的補助,收入越高,補助越少。
負所得稅計算公式是:
負所得稅=收入保障數一個人實際收入×負所得稅率
個人可支配收入=個人實際收入+負所得稅
為了減少農村居民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設農民的個人實際收入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數和比例算出一個定額(收入保障數),對所有的農村居民都進行補償;待配套條件成熟時,再進行完善,并規定所謂的排富條款,對農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負所得稅,征收正的所得稅。比如:在當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000元的基數,規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數,由于在初期忽略農民的個人實際收入,那么,每個農民可以獲得的負所得稅為60~100元。負所得稅的納稅人僅為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按照8億農民來計算,大概每年要花費5760~9600億元。對這部分負所得稅的資金來源,短期可以由國債發行收入來填補,中期可以通過劃拔一部分的國有股或國有企業利潤作為專門基金來解決,長期可由稅收收入來補助。通過在農村建立穩定的個人所得稅負所得稅制度,既可以長期增加農民收入,又可以穩定農民預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從而將會大大提高農民消費的水平。
至于農村負所得稅制度與城市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整合問題,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漸解決。
(二)增加所得稅和財產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增強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地位
1所得稅增稅的關鍵:改革個人所得稅制,盡快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擴大綜合征收的范圍,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增加個人所得稅收人。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制,將個人所得劃分為11類分別征收。分類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能較好地體現負擔能力原則,因為只有綜合的所得才能夠真正體現個人之間的所得差異和負擔能力差異。因此,應改革目前的分類制個人所得稅。只有盡快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才能較好地體現縱向公平;同時,也有利于增強個人所得稅的籌集財政收入的能力,增加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強化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稅制中的地位。而且,強化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和其它調節作用,因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規模的基礎上,分配調節才有力量。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結構中,工薪階層繳納的稅收占主體,而富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較少,這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人群分布結構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稅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增加低收入者的稅后可支配收入,同時增加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實行結構性增稅,不僅有利于稅收公平,還有利于居民消費率的提高。
2財產稅改革的方向:實行一般財產稅制,擴大財產稅征稅范圍,增強財產稅在中國稅制中的地位,提高財產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國財產稅的現狀表明,由于財產稅占稅收收入的比例較低,使得財產稅所起的作用較為有限。而且,財產稅的結構也凸現出許多問題。首先,征稅范圍不合理。我國現行的財產稅中,房產稅占主體。但是,房產稅僅對經營性的房地產征稅,對消費性和空置的房地產不征稅。對這部分房地產不征稅,不僅不公平,而且還不利于提高消費率水平,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稅基較窄。我國財產稅僅涉及房地產、車輛,而對庫存商品、機器設備、貴重家具和無形動產不征稅。過窄的稅基限制了財產稅功能的發揮。第三,稅種缺失。我國尚未開征遺產與贈與稅,不利于刺激消費。我國人民有節儉和遺留財產給后代的傳統,如果不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將會導致這種傳統更加強化,不利于消費率的提高。目前,反對開征遺產與贈與稅的聲音也較大,其理由是國外紛紛取消遺產與贈與稅,所以我國開征遺產與贈與稅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趨勢。但是,國外特別是美國取消遺產與贈與稅的一個重要理由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消費率太高,儲蓄率太低,取消遺產與贈與稅有利于提高這些國家的儲蓄率和降低消費率。而我國的情況恰好相反,我國目前消費率太低而儲蓄率太高,所以我國開征遺產與贈與稅恰逢其時。第四,稅率設計不合理。我國財產稅稅率設計除了稅率太僵化,不能根據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而有所變化之外,還有更重要的一點就是稅率的累進性太差。我國財產稅稅率采用的是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稅率累進性較低。為了充分發揮財產稅的公平調節功能和對消費的刺激作用,可以適度采用累進稅率,累進稅率的設計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進制度,然后,根據情況靈活調整。
針對上述問題,為了刺激消費,我國財產稅的具體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實行一般財產稅,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具體操作上,應先將閑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產納入征稅范圍,將這部分資金引導到合理的消費上來;然后,通過擴大財產稅的稅基,使財產稅的稅基囊括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和知識產權;最后,在條件成熟時對所有的凈財富(資產減負債)征稅,具體可以借鑒荷蘭的經驗。通過推行一般財產稅,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將資金分流到消費領域,以達到刺激消費的目的。(2)增加財產稅的累進性。具體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第一,由于個別財產稅對不同財產區別對待,也不容易對納稅人的財產總額實現累進征收,因此,可以考慮逐步向一般財產稅制靠攏,通過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來提高財產稅的累進性。第二,采用低累進稅率來增加財產稅的累進性。低累進稅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進,負作用也較小。另外,對低收入者應該有一個豁免額。為了使稅收寬免額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機制來取消對高收入者的豁免優惠,增加累進性。(3)開征遺產和贈與稅。這不僅有利于改變國民過度節儉和遺留遺產的習慣,增加國民的當前消費,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費投資結構。
[參考文獻]
[1]鄭幼鋒,杜登濤.所得稅和消費稅的比較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06,(93):27—30.
[2]鄭幼鋒.美國聯邦稅制改革爭論的最新進展及評價[J].財政研究,2006,(12):72—74.
[3]鄭幼鋒.論低消費和高投資狀況下我國財產稅改革[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7,(3):7—12.
[4]張學誕.中國財產稅研究[D].財政部財政科研所博士論文,2005—06—18:109.
[5]李榮融.努力促進中央企業又好又快發展[J].求是,2007,(7):19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轉貼于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