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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
二、風險評估的范圍
國有土地上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的房屋登記中涉及大額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與預抵押。土地與房屋分押登記和撤銷登記等類型的,行政處罰涉及停產停業、沒收非法所得以及罰款等適于一般程序的均應實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三、風險評估的內容
1、國有土地上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項目。實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逐一逐次落實;征收補償標準是否符合房地產市場行情;征收資金、補償方案是否落實和通過;征收區域內民情民意滿意度;征收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其他不穩定因素分析;防范對策和處置預案。
2、房屋登記項目。房屋抵押中的大額抵押、土地與房屋分押、在建工程抵押與預抵押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章辦理;受理要件是否齊備;適用法律是否得當;是否會帶來較大風險和社會風險。撤銷登記中是否調查取證達到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得當;是否告知當事人或與當事人進行事前溝通;可能帶來的行政風險、經濟風險和司法風險預測。
3、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處罰是否嚴格依法定程序實施;相對人對處罰事先告知的反映;可能帶來的司法風險預判。
四、工作制度
1、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和分級負責原則,對屬于風險評估范圍內的項目由具辦部門的負責人或分管局長提出評估申請和初步意見,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定。
項目報批分為審批、核準或備案三種類型。
1.項目審批:目前主要有兩類:一是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二是申請國債資金。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方式項目,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2.項目核準:依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項目備案: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外,實行備案管理。
二、項目立項審批基本程序
按照省政府關于開展轉變政府職能工作的總體要求,從我縣實際處罰,最大限度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許可,最大限度縮小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范圍。對于項目單位提出的內容完整、要件齊備的審批、核準和備案申請,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當日,明確告知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對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核準或出具備案意見。
1.項目單位立項申請文件。
2.城市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
3.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影響審批意見。
4.國土資源部門的用地預審意見。
5.具有行業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6.節能評估。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暫行辦法》提供有關節能措施及文件資料。
7.縣政府會議紀要。按項目性質及行業管理要求需提供我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及相關補充資料。
8.社會風險評估報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編制社會風險評估報告等文件資料。
9.項目單位經營執照及法人證書、開發單位資質證明、資金證明、配套資金承諾、真實性承諾、相關行業論證報告等。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向上申報項目審批程序
1.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向上級對口部門申報中央、省投資的項目,需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在申報審批項目前,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要事先報請縣政府,再到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審批程序。
2.項目單位向上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在向發改申報審批項目前,項目申報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要與規劃、環保、國土、財政等部門會簽,經報請縣政府,再到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審批程序。
3.縣直行政企事業單位使用自籌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在到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申請報告或可研前,項目申報單位要先經行業主管部門報請縣政府,再到投資主管部門履行審批程序。
4.縣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縣行業主管部門聯合申報中央或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和省相關部門的項目,在申報審批前,需先報請縣政府,再到投資主管部門履行聯合申報程序。
1.1前置性文件
根據目前項目立項、決策階段需開展的工作和標準化工作流程[2],需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初測、鐵路建設方案研究論證、可研報告(送審稿)編制、補充初測等過程中完成的前置性文件。這些前置性文件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咨詢和評估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設計單位進行可研階段工作期間,同步開展外業調查、資料收集、意見征求和方案評價等工作,按照相應文件編制辦法編制專題報告,經建設單位報送各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并將審批意見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單位執行、修改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單位在對修改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審后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上報正式可行性研究報告。關于前置性文件對鐵路建設方案不可回避的強制性作用,文獻[3-4]均作為強制性條文要求予以強調。例如文獻[4]第1.0.9條“高速鐵路設計應執行國家節約能源、節約用水、節約材料、節省土地、保護環境等有關法律、法規。”明確了環保選線、生態保護和節約能源等內容的重要設計原則。需要說明的是,環境影響、水土保持、節約能源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同時也納入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文件組成部分中,2012年以來社會穩定風險分析也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內容設獨立篇章[2]。而前置性文件的編制應以可研報告中的有關內容,如線路走向、運輸組織、主要技術標準、主要工程措施、站點布置、工程數量、工程投資等為評估依據,進行專題論證,對可研的建設方案提出修正意見,也為項目的初步設計工作提出指導性原則。
1.2前置性文件的主要內容
1.2.1環境影響報告
環境影響報告主要根據文獻[5]進行編制。該報告書通過對建設項目和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環境、環境質量現狀的分析,以及與沿線城市規劃相容性的分析,從生態環境影響、聲環境影響、振動環境影響、電磁環境影響、水環境影響、大氣環境影響、固體廢物環境影響、社會經濟環境影響等方面進行全面論述,提出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環境保護措施、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計劃,根據現場公眾參與調查結果統計分析提出落實建議,并對環境風險進行評價和提出應急預案。
1.2.2水土保持方案報告
文獻[6]作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主要依據,在報告編制過程中側重于對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方面的評估。通過對項目建設方案的基本分析,對所在地的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進行劃分,明確防治責任范圍,對項目水土流失進行預測,根據預測結果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總體布局、水土保持監測內容和方法、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的保證措施,進行水土保持生態效益分析,并對水土保持設施后續管理提出建議。
1.2.3土地利用實施影響評估報告
該報告依據土地法和文獻[7]進行編制。主要內容為對建設方案在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占用耕地指標、補充耕地目標的影響等方面進行分析,對建設方案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行評估,以及對城鎮規劃和布局的影響、生態環境、社會經濟效益的影響進行評估,對項目的可操作性進行分析并提出建議。
1.2.4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我國目前有黃河、長江、遼河、海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水系,各大水系均由水利部直屬的相應水利委員會(管理局)進行管理,而分布于各省區的分支水系則由水利廳及下屬單位進行管理。因此根據文獻[8]編制的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也視所評價的河流,由歸屬管理單位組織評審。根據文獻[8]要求,該報告主要對項目涉及的跨河工程(包括建設規模、結構形式、防洪標準等)及建設項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況(含河道概況、水文、泥沙、氣象特征、河道地質情況、現有防洪標準、洪峰水位等)進行論述,并對河道演變情況和趨勢進行分析,通過水文分析計算、雍水分析計算、沖刷與淤積分析計算、河勢影響分析計算、排澇影響分析計算進行防洪綜合評價,提出防治與補救措施。
1.2.5沿線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
該報告的主要編制依據為文獻[9]。該報告通過對建設方案的工程概況、用地范圍的分析,以及對用地范圍內地質概況(地層、構造等)闡述,分析礦產資源分布情況(種類、儲量、質量等)、開采情況和礦權設置情況,對無法避免壓覆礦產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詳細說明,以及對壓覆的礦產資源進行必要的經濟分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
1.2.6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文獻[10]用于指導地災評估報告的編制。該報告通過對評估范圍和級別的界定,經過對地質環境條件(氣象、水文、地質構造、地層巖性等)的評估,闡述地質災害的類別和特征,對現狀地質災害進行分析,預測項目可能引發、加劇、遭受的地質災害,提出綜合防治措施和危險性分區等建議。
1.2.7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估報告
該報告主要針對建設方案的控制工程和特殊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估。根據文獻[11]規定,該報告主要對項目的地震活動性、地震地質背景、地震烈度及地震動衰減關系進行分析,對場地地震危險性和發生概率進行評價,確定場地地震動參數,就地震環境、工程地質條件、地震安全性、地震災害等方面提出建議。
1.2.8建設項目選址報告
根據文獻[12]的要求,建設項目選址報告主要包含建設項目的擬選位置、擬用地范圍、擬建設規模等內容。報告編制需從項目選址的地理位置和周邊環境及要求,交通運輸條件及要求,主要選址方案,符合城市規劃的論證,與市政、防災、能源、交通、通訊規劃的銜接和協調,與城市公共設施和生活設施配套的銜接和協調、與規劃的協調等方面展開論述,并對沿線規劃、城建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答復。
1.2.9節約能源報告
根據文獻[13]及鐵路總公司關于建設項目節能評估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節約能源評估報告編制的主要內容為評估范圍和內容,建設項目用能情況(含用能系統及設備選擇,能源消耗種類、數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況),能源供應情況分析(含能源供應條件及消費情況,能源消費對區域能源消費的影響),項目建設方案節能評估,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評估,節能的技術、管理、效果、經濟性評估等,并對存在問題提出建議。
1.2.10跨越航道通航論證報告
由文獻[14]可知,該報告著重于對跨越通航河流的工程在安全影響方面的評價。主要內容有涉水工程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通航環境分析(含氣象、水文、地質地貌分析),涉水工程對通航安全的影響分析,涉水工程對交通組織的影響分析,涉水活動水域通航風險分析,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安全保障措施。
1.2.11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根據近年來建設環境變化情況,國家發改委要求編制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以實現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目的。該報告編制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在規劃選址方面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問題,項目在實施前涉及土地征用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問題,項目在實施前涉及拆遷安置、環境污染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問題,項目在建設中涉及勞資糾紛、文明施工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突出問題,項目其他涉及群眾利益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突出問題。通過以上問題分析,確定社會穩定風險等級,提出防范措施和化解方案的建議。
1.3前置性文件的影響程度
影響程度的評價是從國家政策、社會影響、行業要求、技術難度、投資控制等方面綜合論證后得出的。本文將環境影響、水土保持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影響程度很大”來考慮,主要觀點為這3個前置性文件無論從國家各項政策規定還是在對社會生產生活方面,無論對技術的要求還是投資額度的影響,均起到一票否決的作用,直接影響到項目立項和決策。將土地利用、防洪影響、壓覆礦產、地質災害等4個前置性文件作為“影響程度大”來考慮,主要是其對社會、行業的影響較大,其次考慮的是技術難度和投資。將地震安全、項目選址、節約能源、航道通航等4個前置性文件作為“影響程度一般”來考慮,主要是因其相對上述前置性文件的影響程度,更多的傾向于利用技術手段、通過投資調整更易于實現,而不是其對建設方案的重要程度降低。上述前置性文件在實際工作中應予以同樣重視,本文論及的影響程度是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編制過程中對建設方案的研究和確定方面出發,就實際工作中的難易程度和對策進行分析后得出的結論。這些前置性文件除單獨編制外,與項目設計階段的可研、初步設計文件編制也互相配套或互為因果關系,如節能、環評、水保、社會穩定風險分析等均是可研、初步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余則直接影響到建設方案的線路走向和工程措施。
2提高鐵路建設方案可實施性的對策和方法
2.1目前鐵路建設方案存在的不確定因素
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和我國城鎮化、工業化水平的提高,鐵路建設對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大,與城市發展、人民生活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與鐵路建設方案研究息息相關的環保選線、規劃選線的設計理念愈加重要。但正如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變和停滯不前的一樣,鐵路建設方案在研究確定的過程中,受各種外部因素的影響,特別是鐵路建設項目的立項、研究、決策、審批過程較為漫長;可研報告及各前置性文件在編制過程中,地方環保、水利、國土、建設、規劃、交通等有關部門的人員更迭、政策和技術要求的調整,使得原來已協商、溝通的意見有變化的可能,甚至推倒重來,不但對項目的推進有嚴重的干擾,也對鐵路建設方案的穩定有不可避免的影響。有關影響因素因與項目所在地理位置和行政區劃有很大關聯,側重點各有差異,本文僅就普遍性問題作一個簡單歸納,。具體項目的特殊問題應在解決過程中根據有關政策和技術要求靈活處理。前置性文件批復時間:批復時間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修改影響很大,因此定義其影響程度和范圍均為“大”,一旦批復,其批復意見調整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定義變化可能“小”。前置性文件批復意見執行:因批復意見一般具有必須執行的強制性作用,因此只要批復意見不存在語意偏差,都應該是堅決執行的。從這方面講,定義影響程度、影響范圍、變化可能“小”是合理的。前置性文件批復意見理解分歧:主要指相關各方對前置性文件批復意見的理解和執行。特別當批復意見的某些條文帶有“原則同意”、“基本同意”等等概括性詞語時,項目可研報告編制單位多認為該前置性文件的批復意見認可可研報告提出的建設方案和工程措施,可以不再調整、修改可研報告的相關內容,而前置性文件的編制單位或該行業的行政部門認為應嚴格執行前置性文件的批復意見,由此導致方案及工程實施、驗收中,因各方對批復意見理解的分歧可能導致相關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所以定義其影響程度和范圍均為“大”,因批復意見調整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定義變化可能“小”。自然條件中的“地形地質”:主要指地貌、地物發生變化和不良地質范圍變化,與地災、防洪和地震安全評估有很大的關系;一般地,除非發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質災害,否則對建設方案的影響屬可控范圍。自然條件中的“環境”:這里指各類保護區、水源區、文物、河流、各類礦產資源、土地類別等,牽涉到水土保持、土地、防洪、地災、壓礦、項目選址、通航論證等方面的評估,因此其影響程度和范圍均為“大”,因其在項目前期調整可能小,其變化可能定義為“小”。自然條件中的“重要構筑物”:主要指軍事設施、水利設施、交通設施、廠礦企業等,與環境影響評估有關,受國家政策、部門管理等人為干擾因素多,因此其影響程度和范圍以及變化可能均為“大”,是最不穩定的因素。社會因素中的“人員調整”:由于行業部門的管理人員調整,可能會對已溝通、協商過的意見重新評估,屬社會風險評估范圍,但對方案的確定影響較小。社會因素中的“政策技術變化”:該條主要說明由于行業部門的政策性變化和技術規范的修訂,或不同行業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不同,導致建設方案的修改風險。例如鐵路與石油液體儲罐的防火距離要求,石油天然氣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和鐵路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存在差異,執行過程中如不能協調一致,達成共識,則對建設方案的影響程度、范圍都很大,因此變化的可能性也很大。社會因素中的“規劃要求”:城鎮、交通、建筑規劃等對建設方案的走向、站點設置的影響和關聯非常密切。一般情況下,如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資料為經過批準的正式材料且較為詳細,其變化的可能性較小,如未提供正式規劃資料或不詳細,則對建設方案的影響很大,為建設方案的實施埋下了不穩定因素。
2.2提高可實施性的對策和方法
2.2.1改進外部影響因素的對策和方法
(1)建設單位提前介入,組織可研報告編制單位與地方環保、水利、國土、規劃、交通、建設等部門進行有效溝通,形成權威性且內容詳盡的協議文件,一則有利于可研報告編制單位對相關費用的準確估算并納入可研報告中,二則有利于項目實施階段協議各方遵照執行,不會節外生枝而有礙于項目順利推進。
(2)可研報告編制單位應參照合同法等有關法規文件,對需要與各部門簽訂的各類協議文件格式進行細化,對各方責任、義務和權利,應遵循的規定應有較為詳盡的闡述。由于可行性研究階段鐵路建設方案未完全落地,存在局部優化調整的可能,因此在協議文件中應對此有客觀負責的說明,并可提出免責條件和費用調整辦法(變更或清概),以便在項目實施時執行。
(3)可研報告編制單位應在建設單位管理下,與各前置性文件編制單位密切配合,在保證本單位商業機密和國家秘密不被泄露的前提下,以及知識產權不被侵犯的條件下,提供前置性文件編制單位所需資料。同樣,各前置性文件編制單位不能僅依據可研報告編制單位提供的資料開展工作,也需要進行現場調查落實,并將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可研報告編制單位,必要時或對某一問題存在爭議時,可由建設單位組織共同進行現場會診。
2.2.2提高建設方案研究深度的對策和方法
(1)可研報告編制單位在進駐現場開展工作時,除與地方政府結合時進行一般性工作匯報,提交資料收集清單外,在不違反保密政策和鐵路總公司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盡量就研究的建設方案有比較詳細的介紹,并認真聽取地方及各部門的意見。遇到對建設方案有重大影響的意見時,需專門到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并形成書面溝通結果,供建設方案確定和決策時采用。
(2)必要時可研報告編制單位在補充勘測階段采用局部現場放線的方法,特別地段再加強勘察手段,以落實各前置性文件提出的強制性要求,避免建設方案在下階段發生大的變化而延誤項目批復。雖然看起來可研報告編制單位在這個階段的投入加大,但因對建設方案的確定和決策提供了詳實的依據,加上前置性文件專題研究可靠的結論支持,實際上不但降低了建設方案大規模變化的風險,也提高了建設方案在沿線各部門的可信度,從而提升地方各部門對建設方案的支持力度,易于建設方案審查的順利通過,也就降低了可研報告編制單位的總投入。
(3)加強現場的調查工作和走訪工作。可研報告編制單位應充分利用1∶1萬地形圖,在開展調查工作時,對圖中與建設方案影響大的河流、文物、水利(含樞紐、水庫)、道路(含互通樞紐)、醫院、學校、部隊、電視(廣播)臺、氣象部門、各類通訊發射塔、油(氣)庫及管線、加油站、地震臺、高壓電力線、變電所、畜牧場、養殖場、鐵路及車站等敏感點的圖例認真解讀,查找各敏感點適應的法規文件確定的安全距離和控制距離,并落實沿線各類保護區、風景區、水源區、基本農田、礦產資源、不良地質分布的位置和范圍,通過走訪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現場知情人員,進一步確定上述敏感點的性質、級別、所適用的法規文件,用以確定建設方案采用繞避或拆遷的何種方式通過,并與產權單位達成協議,必要時可通過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形成共識。這里需強調的是,為減少項目后期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爭議,應將隧道棄砟場、橋梁棄土場、站場和路基取棄土場的選址、調查、勘察和協議簽訂工作納入到可研報告中專題說明。
(4)可研報告編制單位應積極參與各前置性文件的審查、修改工作。除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支持外,對審查過程進行的現場調研、審查答疑也應積極參與,這樣不僅有利于各前置性文件審查單位對項目建設方案的理解,也有利于審查意見的針對性和合理性,減少因審查意見太原則和泛泛引發的執行難度和分歧。
(5)可研報告編制單位在收到各前置性文件的批復意見時,應認真研究對建設方案的影響,對批復意見分解到各個相關專業,規定在補充初測和定測期間就外業調查、協議協商、資料更新、措施調整等方面開展針對性工作,在初步設計階段就批復意見執行情況與建設單位進行溝通。
3結論
一、積極穩妥實施紅十字博愛新村項目
特大地震發生后,中國紅十字會審批了我鎮清和村紅十字博愛新村項目,項目計劃援助重建戶1000戶,戶均援助資金1.5萬元。由于我鎮災后多達5192戶農戶重建永久性住房,全鎮大部分農戶不能享受紅十字會的援助,故我鎮實施紅十字博愛新村項目將不可避免地存在較大的不穩定因素。面對這種困難局面,自己沒有回避推諉,主動迎難而上,認真調查研究,分析研判形勢,形成了紅十字博愛新村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及工作預案,并得到了上級部門的認可。通過大量艱苦細致的前期準備工作和率隊挨家逐戶核實,紅十字博愛新村項目資金順利發放到了農戶手中,并順利通過了中國紅十字會的檢查驗收,得到了高度認可。嚴重影響鎮災后社會穩定的清和紅十字博愛新村項目得到了安全平穩實施。
二、深入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大決策部署,我認真調查研究,推進管理創新,大力倡導人員、經費、機制、宣傳、考核“五到位”,一是人員到位,確定黨政辦主任和婦聯副主席兼任治理辦正副主任,以加強統籌協調、督察督辦的工作力度;二是經費到位,全年投入84萬元用于全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切實保障了全鎮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長態開展;三是機制到位,按照“村(居)委主導、村(居)自治收費、公司化運作”的全新模式運行,達到了全民參與、責權明確、運轉高效、資金節約的良好效果;四是宣傳到位,充分利用村村通廣播的優勢,開辦“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專欄,營造了全民參與綜合治理的良好氛圍;五是考核到位,成立專項督查組,定期不定期深入全鎮8個村、2個場鎮開展專項督查,并將結果納入目標考核。通過“五到位”,全鎮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呈現出“清潔化、優美化、長態化、制度化”的良好局面。
三、打造清和、隆興橋“名片”
清和村、隆興橋村是鎮災后重建重點村,也是鎮黨委、政府傾力打造的“名片”。作為分管領導,我堅持深入村、組一線調查研究,傾聽群眾呼聲,堅持科學規劃、論證、聽取專家意見,在較短時間內,一是在清和村入口處新建仿古牌坊一處,仿古石橋兩座,并對周邊建筑物進行了風貌處理,村容村貌有了較大提升;二是對羅綿路、古什路隆興橋村段及隆興橋中心村實施了以川西民居為特色的風貌治理,隆興橋村呈現出了“清潔化、優美化、秩序化”的良好風貌;三是對兩個村39處聚居點實施了風貌治理,新建了花臺、添設了文體設施,以濃墨重彩的中國山水畫裝飾聚居點,使聚居點成為了山水掩映的農家別墅;四是以扶貧項目為依托,在清和村和隆興橋村新建村道11公里,兩個村的道路硬化率達到了100%。通過以上方方面面的工作,清和村、隆興橋村村容村貌發生了重大變化,實現了舊貌換新顏,成功創建為“德陽市環境優美示范村”,為全鎮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起到了積極而深遠的帶動作用。
四、大力實施民生工程
作為鎮社會事業的分管領導,我注重實干,敢于創新,勇于突破,各項事業呈現出了新的局面。一是通過前期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鎮順利通過省、市政府專家組評估驗收,鎮在全區率先達到“德陽市教育示范鎮”標準;二是進一步夯實農村宣傳陣地,全鎮農村廣播實現專人播音、數字化播出,外宣稿件大幅增加,鎮對外形象進一步提升;三是全力重建精神家園,把“打造強勢政府,塑造感恩”與災后重建緊密結合起來,評選表彰“感動十大人物”,在全社會大力倡導自立自強、感恩奮進的時代精神,社會風氣持續好轉;四是大力推行新農保養老制度,全鎮參保率、繳費率居全區前列;五是順利實施災后用地農轉非社保安置工作,全鎮未發生一起因農轉非社保安置而發生的。
以重點解決礦區環境恢復治理和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利益共享問題,從完善機制健全制度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和實踐。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力創良好礦山環境
以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為突破,強化措施和手段,積極推進環保型綠色礦山建設,監督礦山企業進行復墾綠化,全面實行了限批制度,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監管不力的地區和不進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礦山,實行土地、礦業權出讓等限批制度,強力推進礦山環境整治工作。
――開展了“一礦一企治理一山一溝”活動,試點地區已累計投入53億元建成簡倉449個,設置防風抑塵網267處;建成礦井水處理設施161套,總處理規模達6,366.9萬噸/年,投入使用礦山生活污水處理設施233套,污水綜合利用率達到100%;硬化礦區工業廣場381萬平方米、新修運煤專線及進礦道路2,220公里、新建礦區防風固沙林550平方公里,礦綠化面積達到3,231萬平方米,礦區生態環境明顯好轉,基本實現了重點礦區園林化、大型礦井公園化、儲煤場地封閉化、運煤道路標準化。
――加大露天煤礦和煤礦火區綜合治理工作。試點地區治理火區112處,消滅火點410個,投入資金102億元,完成露天開采和火區治理復墾綠化80平方公里。組織實施了企業營造節能減排碳匯林行動,按照每生產10噸煤捐植一棵節能減碳樹的標準,試點地區累計建成碳匯林9.6萬畝,基本上還原了一個讓礦區群眾滿意放心的礦山環境。
共享礦業發展成果
把兼顧礦山發展與礦區群眾共同富裕作為和諧礦區建設試點工作的重點,解決好影響礦區穩定的長遠問題,安置好礦區群眾的生產生活,實現礦山發展與礦區群眾共同富裕。
――初步建立了利益共享機制,讓礦業開發成果惠及當地群眾。落實好礦區群眾的搬遷補償工作。在試點工作地區實行了“四個一”搬遷補償政策,即提供一套住房、安置一份工作、落實一份社保、發放一份補貼,真正使礦區居民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以旗縣為單位對搬遷補償的人口、涉地面積進行調查摸底,制定搬遷計劃,分步實施礦區居民搬遷工作,合理確定本地區征地、礦區居民搬遷補償標準和噸煤生態補償標準。確保搬遷的居民居住與長久生活有保障,水平有提高。按照煤炭銷售數量噸煤提取5-15元的礦區居民搬遷和礦區生態恢復補償金,專項用于礦區居民的搬遷補償、居住安置、就業培訓、技能培養、創業扶持、養老醫療、社會保障、礦區環境綜合治理等支出。試點地區人均征地補償資金較過去翻了一番;房屋拆遷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盡量做到“就高不就低”,累計投入資金103.3億元,完成移民搬遷25,269戶71,650人,安排移民安置房29,323套,近300萬平方米;投入培訓資金1,200萬元,幫助7,530名搬遷移民實現就業,有近10萬人因礦業開發而受益;礦山企業累計投資2.3億元用于改善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等公益事業。
――開展礦地共建活動。地方支持礦山,礦山反哺地方,構建起了礦山企業與當地居民和諧共處、互惠共贏的礦地關系。試點礦山“一礦一案”,強化礦山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積極幫助當地加強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采取吸納本地勞動力就業、優先租用農牧民購買的礦用機械,居民以土地、補償資金入股企業等形式,使農牧民獲得長期穩定收益,幫助農牧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地方政府依法持有新建礦山一定比例的股份。地方政府在新建礦山中沒有投資的情況下入股,并長期持股,長期受益,分紅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民生。
――按照企業自愿、政府持股的原則,地方政府在新建礦山中長期持股,長期受益,分紅收益主要用于改善民生。部分礦山企業采取保底分紅的辦法吸納礦區群眾入股,積極探索礦區群眾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有效途徑。目前,鄂爾多斯市、錫林郭勒盟已在2個新建項目持股30%。
助推資源節約利用
以資源整合為契機,促進企業兼并重組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
――推廣“3+2”模式,突出抓好資源整合和產業鏈打造,推動礦業經濟科學發展。以資源整合為契機,促進企業兼并重組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推廣“3+2”模式,所謂“3”,一是要延長產業鏈,促進資源向具有采選冶加產業鏈和一體化開發能力的企業集中;二是要著力提高礦產資源的集中度,對新礦區科學設置礦業權,堅持大礦大開,避免零星分割開發,對舊礦區通過資源整合、股權合作等方式提高開采集中度;三是要促進資源向大企業集中。所謂“2”,一是要引進專業化的下游深加工企業參與資源轉化加工項目的建設;二是要堅持基地化發展,提高產業集中度,發揮規模優勢和集群效應,避免環境破壞。試點地區地方煤礦數量由2005年的583個減少到目前的320個。
――啟動實施了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試點地區地方煤炭企業將整合在45戶左右,單戶產能達到300萬噸以上,培育營業收入超百億的地方煤炭企業15戶。煤礦機械化水平由不足10%提高到90%以上,單礦生產規模由14萬噸/年提高到140萬噸/年,回采率提高到井工80%、露天90%以上,百萬噸死亡率僅0.031。各類非煤礦產選礦回收率提高了2個百分點,綜合回收共伴生礦種能力提高10%。實踐證明,轉變礦業經濟發展方式是和諧礦區建設的基礎和保障。
促進礦地關系和諧
――探索建立矛盾化解機制維護生產生活秩序社會穩定。一是積極構建礦產開發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聽證制度。建立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大事項申報制度和評估報告備案制度,實行“紅、黃、綠”三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體系。二是建立了國土資源與公安部門聯合執法新機制,成立了國土資源警察隊伍,形成了“合署辦公、合力工作、密切合作、聯合執法、快速反應”工作新格局,有力地維護了礦區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促進了社會穩定。三是搭建了礦地矛盾協調化解平臺。把公調、檢調、訴調、信調緊密結合起來,確定了政府、企業和農牧民分別為代表的協調機制,采取經濟的、法律的、思想的、政治的等形式多樣的方式方法,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一年來,試點地區成功化解礦區矛盾糾紛18批309人次,未發生因礦山開發引起的及越級上訪事件,政府的平臺作用,有力地促進了礦區穩定與和諧。
關鍵詞: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程序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2)06-0110-005
一、引 言
依循行政學的基本原理,評估制度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去判斷某一特定系統的整體,或系統內部諸要素和環節的結構與功能的狀態,以及判斷系統產出的數量和質量水平及與預定目標的差距等基本情況,從而得到特定信息的過程的一種制度。[1]作為一種效能檢驗制度,評估被廣泛應用于環境保護、本科教學、公用事業等多個行政管理領域。近年來,評估作為一種監管措施憑借其程序分明、信息易于共享等優勢在規范實施過程中異軍突起。在西方國家,面對行政國家時代“井噴式”的行政立法及規范性文件,相關部門為了提高法律規范的質量與效用,倍加倚賴法律效果的評估制度。例如,美國總統克林頓于1993年12866號令,規定聯邦政府制定的重要法規必須進行立法成本效益評估。要求通過對現存規章進行評估來保障規章的及時性、兼容性和有效性,以減少不必要的管制負擔。
在我國,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行政執法活動以及人們的日常生活更具實際指導作用,因而其質量高低事關依法行政和人權保障的實現與否。在以往的行政法制實踐中,事前的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被視為最重要的保障機制。近年來,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已成為政府內部改革的重要舉措。2004年國務院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明確提出,“規章、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2008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中進一步提出,“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2010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進一步提出,“積極探索開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實施情況后評估工作”。
在上述權威性文件的強力推動下,全國各地紛紛掀起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風潮,重慶、西安、廣州等地還專門出臺了后評估的地方規章,國土資源部也率先出臺了后評估的部門規章。與此同時,學界也開始關注立法及行政立法后評估的研究。不過,總體上來說,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研究還比較缺乏。為全面了解當前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制度概況,就有必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制度文本進行實證分析。通過北大法寶及相關政府網站進行搜索,筆者共獲得75個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的文件,對這些規范文本的實證觀察構成了本文的基本任務。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主體
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主體,是指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過程中的決定者、主持者,其負責制定和落實評估方案、組織和開展各項評估工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的個人、團體或組織。評估主體的不同對評估標準和評估對象選定以及評估結果有效性均會產生相應的影響。從現行規定來看,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中的評估主體存在四種模式,即“誰制定,誰評估”模式、“誰執行,誰評估”模式、“誰制定,誰執行,誰評估”模式以及“委托第三方評估”模式。在本文所考察的文本中,有50個明確規定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主體。其中,第一種模式有30個文本,占61%;第二種模式有4個文本,占8%;第三種模式有11個文本,占23%;第四種 模式有4個文本,占8%。這些數據顯示,各種模式運用的比重十分懸殊,集中反映出我國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文體制度存在的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評估主體模式單一,實際運行不合理。從表面上看,我國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評估模式比較豐富,但四種模式中的前三種均屬于自我評估,主要以“誰制定,誰評估”為主,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構的自我評估。雖然自我評估在資金供應、信息收集、結果應用等方面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但這種自律自為的自評自查和自我監督極易產生壟斷化、形式化和運動化的嚴重后果,明顯有悖于程序上的自然公正原則,是“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典型寫照,稍有操作不當就將淪為行政機關自娛自樂的游戲。從制度運作機能上看,自評模式難言合理。原因在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往往要求評估主體掌握相關的理論知識,并熟悉專門的方法技術才得以有效展開,而制定機關的工作人員往往缺乏這方面的系統培訓。由此可見,這種單純的自我評估模式不僅不能保證評估結果的客觀性與公正性,甚至難以開展真正意義上的評估活動。與之相對應的是,第四種委托第三方的評估模式由于擁有相當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且身份較為中立,能夠保障評估結論客觀而可信。不過,稍顯遺憾的是,目前僅有極小一部分的地方規定中采行了這一評估模式。
第二,公眾主體地位缺失,后評估民主性難以為繼。無論是制定機關的自我評估還是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公眾參與應貫穿于整個評估過程中。美國學者約翰·克萊頓·托馬斯在總結公民參與促進公共管理和決策的有效性時曾指出:“1.由于公民或公民團體的參與為決策帶來了更多的有效信息,這使得決策質量有望提高;2.伴隨著公民參與公共決策過程,公民對決策的接受程度大大提高,從而促進了決策的成功執行;3.如果公民能夠輔助公共服務的提供,那么,公共部門提供的服務就會更有效率和效益;4.公眾參與將會增強公民對于政府行為的理解,從而會減輕人們對政府機構的批評,改善官僚遭到圍攻的困境。”[2]然而,從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文本規定來看,現行制度并未重視公眾作為評估主體參與評估過程,只是在相關評估方式中納入公眾意見。毋庸置疑,這種處理方式直接影響到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使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民主性大打折扣。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對象
出于監督效果的考慮,且囿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繁雜多變,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并非要將所有的規范性文件都囊括其中。如何在大海中進行合理捕撈?制定科學合理的評估對象遴選標準是探究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時不可回避的問題。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發現現行文本大多試圖將所有行政規范性文件通過后評估制度一網打盡。不過,仍有國土資源部、江蘇省司法廳、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等15個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文本規定了擇取評估對象的標準,部分文件還進一步將其分為“優先評估”和“及時評估”兩類。在上述15個文本中,有5個規定了“產生重大影響”的遴選標準,有7個規定了“提出意見較多”的遴選標準,有3個規定了“上升法律位階”的遴選標準,有6個規定了“滿一年定限或者過期”的遴選標準,有6個規定了“人大、政協、司法機關、上級機關提出建議”的遴選標準,有2個規定了“其他”遴選標準。不難看出,各地政府或部門分別基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影響程度、公眾呼聲、實施情況以及合法性等因素來識別具體的評估對象。這種針對規范性文件本身存在問題來確定后評估對象的做法值得肯定,但遴選標準的雜亂也是未來制度完善時需要盡量避免的。
四、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標準與方法
在語言學意義上,標準是指合乎某種原則、可供同類事物比較、核對的準則、尺度。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標準則是后評估主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時所依據的準則、尺度,其實質就是一個價值判斷。[3]由此,統一且明確的評估標準與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活動的具體開展密切關聯,它直接影響并決定著評估工作組的人員構成、評估方法的選擇以及具體評估程序的展開。然而,現行規范文本中有關評估標準的規定要么缺失,要么雜亂。在本文所考察的75個文本中,有30個文本并未制定專門的評估標準,而僅在評估原則、評估內容、評估對象、評估方法等內容中予以類似說明。例如,《安徽省立法后評估辦法》第8條規定:“立法后評估的內容包括:(一)合法性。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依據是否修改,與上位法的規定是否抵觸。(二)合理性。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制度、措施和手段是否適當、必要,是否符合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設定的法律責任是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當。(三)協調性。與其他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沖突。(四)操作性。執法主體、措施、手段和法律責任是否明確、具體、可行,程序是否正當、高效、便民,實施機制是否完備。(五)實效性。是否能夠解決實際問題,實施后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影響,公眾的反映,實施成本與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六)規范性。概念界定是否明確,語言表述是否準確、規范、簡明,邏輯結構是否嚴密。”另有33個文本中有關評估標準的規定則表現出語言冗長、定性模糊等特點,顯然缺乏可操作性。剩余的12個文本雖然表述明確、內容翔實,但卻也表現出雜亂無章、標準不統一的特點。例如,《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的評估標準是“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實效性”,《安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實施效果評估規定》規定的評估標準則是“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操作性、規范性、完善性、實施效果”。顯然,這種各自為政的制度安排極易導致相同情況下評估效果不一致的現象。
評估方法是指后評估主體具體開展后評估活動時所采取的一系列手段,評估方法必須服務于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在本文所考察的75個文本中,僅有《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江蘇省司法廳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試行)等12個文本對后評估方法做了具體規定。總體而言,現行規定多羅列出實地調研、問卷調查、案例分析、專家論證、聽證會等五種評估方法。事實上,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往往牽涉資料、數據的收集和定量、定性分析,而現行規定的五種方式僅僅是關于資料、數據的收集方法,對于分析資料、數據處理階段的方法卻未涉及,顯然難以滿足實際評估活動的需求。究其原因,與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模式的選擇有關。在自我評估的主導模式下,評估主體往往缺乏專業性知識,進而導致對評估方法的考慮既不全面,也不科學。
五、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程序
作為績效評估的一種實際應用,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是信息的篩選、加工、輸出、反饋的過程,評價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信息本身及其傳輸的質量[4]。”據此,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不是一項單一的活動,它是由多個步驟、多個環節構成的行動過程。可以說,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程序是保障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活動達到預期目的的重要工具。然而,目前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中卻缺乏相關的方案設計。評估程序的簡單粗糙導致評估結果異化,往往使后評估制度失去了應有的意義。就本文所觀察的75個文本而言,盡管大多數文本都對評估程序或多或少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往往都比較籠統,可操作性普遍缺乏。例如,現有的文本大致勾勒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基礎流程:評估準備階段、評估實施階段和制作評估報告階段。但是,對于評估結果的回應階段,評估責任的追究階段,乃至評估的啟動階段的規定則極為薄弱。
在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后評估程序中,評估結論的法律效力及其后續處理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可以說,當評估主體對實施一段時間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評估辦法規定的原則、標準、程序、內容、方法進行評估之后,評估程序雖已宣告結束,但并不意味著評估的目的就已經達到。進一步言之,最終形成的評估報告只有經過相應的評估回應之后才能使其落到實處,避免出現后評估的“走過場”。對75個現行規范文本的解讀顯示,30個文本僅規定評估報告結果作為立法計劃的依據,而未規定具體修改和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更未明確評估報告的法律效力。例如,《國土資源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第19條規定:“后評估報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建議的,應當優先納入國土資源部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規范性文件建議的,應當作為制定國土資源部年度發文計劃的重要依據。”同時應當關注的是,有25個文本明確規定了后評估責任,并將評估的結果與績效、獎懲相掛鉤。
六、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的完善構想
美國社會法學家龐德認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適用和生效。”立法質量好壞、適用情況如何,歸根到底取決于特定的信息反饋機制,因之立法后評估成為首要的檢測手段。在行政法律規范體系初步建成的當下中國,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是未來行政法制發展的重要主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不僅是檢驗政府管制措施合法性、最佳性的核心手段,而且對于提高立法質量、回應社會治理需求具有其他相鄰制度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為了避免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陷入空心化的境地,今后應當從如下四個方面對其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建立多元化的評估主體模式
正如上文所述,不同評估主體具有其各自的比較優勢,但同時也有其各自難以克服的局限。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雖然從理論上講比較客觀、中立,能保證評估結果的真實性,但現行文本大多規定了受委托者要對委托者負責,受其指導。例如,《廣東省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第10條規定:“評估機關應當指導、監督受委托評估單位開展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受委托評估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評估機關名義開展評估,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這種規定之下,實際運行的結果就很可能使第三方成為行政機關行使評估權的工具。可見,為了克服評估主體單一化所導致的諸多負面效應,應當建立一種多元化的評估主體模式。筆者認為,理想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主體模式是將制定機關、執行機關、第三方機構和公眾都納入評估主體之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四者的良性互動。所謂“眾人拾柴火焰高”,這種四方聯動的評估主體模式不僅能夠汲取各方評估主體的優勢,提高評估效率,還能打破單一主體思維片面的僵局,保證評估的科學性。從根本上來說,當下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實踐中盛行的“誰制定、誰評估”模式及“誰適用、誰評估”模式都屬于典型的“內部封閉式評估”模式,存在明顯的局限性。為了實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范化,吸收獨立民間第三方和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外部開放式評估”模式無疑應當成為我國未來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主導模式。
(二)明晰評估對象
囿于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繁多和監督資源的稀缺性,后評估制度顯然無法攬括所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對評估對象設定一定的遴選標準,進而選擇最迫切需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后評估,充分實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的效能。在選擇具體的后評估對象時,要以可評估性和可操作性為導向,以必要性和充分性為原則,從影響的程度、涉及范圍的重要性、公眾呼聲、實施情況、時效以及合法性等方面出發,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唯有如此,才能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質量的優化,實現評估目的。具體來說,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對象的遴選需要綜合考慮如下七個標準:1.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的;2.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3.在合法性、可操作性、合理性、適用性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問題或者實施效果不明顯,需要重新修訂、廢除或者修改的;4.公眾對其存在較大爭議、反映問題比較突出的;5.規定的評估時間屆滿或者調整對象改變的;6.依據的上位法修改或者與當前的社會、經濟不相適應的;7.人大、政協或者上級機關提出建議的。
(三)健全評估標準和方法
評估標準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到評估內容的具體落實。因此,任何一項評估活動都應當事先確定一個相對統一的評估標準。評估標準的確定必須在整體上反映出法規實施的狀態,反映法規實踐和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之間的關系及其變化情況,并對社會治理、社會效益和社會影響提供綜合評價的參照系。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的目的是通過評估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來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存、改、廢,以保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科學性。所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不僅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本身的質量進行價值判斷,還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價值判斷,評估標準應該綜合行政規范性文件本身的質量標準和文件的實施效果標準以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績效標準去制定。結合國務院法制辦即將出臺的《關于行政法規、規章立法后評估的指導意見》和我國現行各地立法后評估、政府規章后評估、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文本中對評估標準的實際規定,可以歸納出以下九項評估標準:合法性標準、適應性標準、協調性標準、合理性標準、可操作性標準、技術性標準、實效性標準、效益性標準、特殊性標準。當然,這些還只是一級評估標準,至于每一個標準具體包括哪些指標,還需要結合具體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方案進行細化,進而真正實現評估的實效。
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方法中不僅要規定資料、數據收集的方法,而且還要規定分析數據、歸納資料的科學技術性方法。總體而言,三種具體的評估方法值得關注:一是比較分析法,即通過對實施前后社會秩序的比較、對制定前預期和實施后實效的比較、對實施效果正反兩方面的比較以及對同一領域相關文件之間的橫向比較,觀察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效果;二是系統評價法,即運用系統方法從整體上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評價,要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操作性以及實效性等;三是成本效益分析法,通過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實施所耗費的成本與獲得的收益進行權衡比較,客觀判斷所立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取性,并以此作為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命運的依據。當然,這些方法并不是孤立的,可以綜合應用,具體要根據評估對象而定。
(四)完善評估程序
完備的后評估程序是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保障。筆者認為,理想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程序應當包括六個基本環節:一是評估啟動階段,首次啟動應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1~2年內,再次啟動應符合評估周期,一般為2年時間;二是評估準備階段,這一階段要確定具體的評估主體,并選定評估對象、評估方案;三是評估實施階段,在這一階段,評估主體在3個月內通過問卷調查、專家論證、公眾參與等方式完成評估信息和資料的收集;四是評估報告形成階段,在這一階段,評估主體運用對比分析法、系統分析法和成本效益分析法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分析,并形成評估報告;五是評估結果回應階段,評估主體通過網站、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征意見,對評估報告中的內容分析、討論,最終修改定稿;六是評估責任追究階段,要運用獎懲等多種手段追究評估責任以及評估結果的回應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本身就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民主性、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因素糾結其間。為此,應當謹慎對待每一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廢止,保證損害的最小化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效益的最大化。就后評估結論的法律效力而言,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中配置評估結果的異議解決機制。允許行政機關對評估報告中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提出抗辯,進行解釋說理;如有必要,還需再次對異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重新評估。只有在一個不斷爭辯和反復審查的機制中,才能確保修改、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準確性,進而真正實現后評估活動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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