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

        預防職務犯罪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預防職務犯罪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預防職務犯罪論文

        第1篇: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

        關鍵詞:心理分析;醫療系統;經濟犯罪;職務犯罪

        中圖分類號:D917.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6(C)-0152-01

        醫療衛生系統職務犯罪人多發生在30歲至60歲之間,按照心理學之原理,“這一時期多已成家立業,自我意識成熟,身心已趨穩定,是獲得親密感避免孤獨感,獲得創造力,避免“自我專注”的重要時期,所以一般較難形成犯罪心理,其犯罪行為也大大減少。”[1]然而醫療系統職務犯罪案件近年來卻有增無減,本文針對此矛盾現象,擬探討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個體以及群體的心理生成機制,尋求醫療系統職務犯罪人的深層次的犯罪心理,從而為職務犯罪防控作出應有的貢獻。

        一、醫療衛生系統心理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傳統犯罪觀認為,犯罪行為僅用社會以及個人病理因素就能做出適當的解釋,其中社會病理因素主要是貧困、住房破舊、缺乏有組織消遣、教育及家庭生活解體等;個人病理因素最初指各種生理異常,后又指智力低下、情感異常等因素。然而傳統觀點并不能對很多犯罪現象做出恰當的解釋,例如以醫療衛生系統等在內的社會上層社會成員實施的違法犯罪等白領犯罪。白領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與貧窮者的貧窮是沒有太大關系,且醫療行業的從業者多是知識分子,通常不存在智力低下者。此外,醫療行業為社會體面之行業,如果行為人實施犯罪,則不僅違法,而且足以使其生存之依據遭受嚴重之威脅,實屬得不償失,故應為有理智之人所不為,然近年來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卻呈增長態勢,我們認為有必要對醫療系統職務犯罪人之犯罪心理進行檢討,探究其犯罪心理形成和發展軌跡,真正找尋到此類犯罪的心理防控策略。

        二、醫療系統職務犯罪的心理形成及原因分析。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心理分析主要是從心理角度審視犯罪人的心理成因,首先必須要研究犯罪人的人格。人格是一個人獨特、穩定、具有整體風格的心理傾向和心理特征。心理傾向包括人的興趣、需要、觀念、信念、信仰、態度等;心理特征則包括人的氣質、性格、能力等內容[2]。我們認為,人格包括犯罪人人格和非犯罪人人格。犯罪人之人格,即罪犯人格,指已實施犯罪者的人格,其心理一般包括犯罪心理因素和和正常心理因素。

        三、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心理預防對策。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心理的防控對象不僅針對已經產生腐敗犯罪心理尚未付諸行動的潛在犯罪者,也包括已然犯罪人犯罪后對其的心理治療。為了更好的防控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必須積極開展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心理預測。職務犯罪心理預測的主要內容是醫務人員在職務犯罪心理形成前后和實施職務犯罪前出現的一系列征兆,如人際關系反常、貪婪的物質欲望、對工作或學習產生假裝熱情、極力偽裝自己等。應當注意的是,這些犯罪前的征兆,只能因人因事而異,雖存在一定的規律,但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但是,只要運用科學的預測方法,注意觀察、分析犯罪前征兆,就能為職務犯罪心理的預防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3]但是要想更好地防控醫療系統職務犯罪,關鍵還是對醫務工作者的職務犯罪心理各種誘因進行干預,杜絕其職務犯罪心理的生成。

        (一)針對各種犯罪誘因,從內外兩方面預防職務犯罪心理之生成。1、注重制度建設,堵塞制度漏洞,減少犯罪誘因的產生。在醫務人員職務犯罪心理的形成中,外在環境誘因因素不容忽視。因此,減少外在制度誘因,鼓勵醫務人員誠實勞動和適度消費,反對享樂主義和不勞而獲,對預防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2、增加超我的監控職能,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廉潔自律能力。針對醫務人員在受賄中普遍存在的僥幸心理、從眾心理以及失衡心理等,加強對醫務人員進行集體心理輔導,增強他們對心理的自我調節和控制,提高廉潔自律能力以及防腐拒變的能力。3、重視醫務人員合理需要的解決,并加強其應對挫折感的教育。醫務人員由于職業的不同會產生一些特殊形態的需要,但在本質上仍是人的一種需要。因此,我們既要通過一定方式了解到整個醫療行業的總體需要,又要通過當面訪談等方式掌握每個醫務人員的具體需要,并注意通過動態分析把握醫務人員和群體需要的變化,并在此基礎上,根據需要的不同類型充分利用內容豐富、形式千變萬化的需要激勵方式,促進醫務人員合理需要的解決。(二)開展多種心理治療,探索已然犯罪人“重新適應社會”心理應對方法。醫務人員的部分病因主要來自心理疾病,所以對罪犯也應實行心理治療,可以采取支持療法和森田療法來進行治療。對醫療行業職務犯罪的懲罰和防治,只能是整個社會科學參加的綜合研究下所提出的綜合措施。針對醫療系統職務犯罪案件頻發的現狀,從心理結構預防來講,主要是從內部加強醫務人員的高危人群的心理鍛煉,增強其自控力,并從外部減少各種犯罪誘因。醫療系統職務犯罪心理的防控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光靠某一門學科或者某個部門的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在理論上必須進行多學科綜合研究、多管齊下,在實踐中走專門機關預防與社會預防相結合的道路,加強對醫務活動的管理和控制,防患于未然。

        作者單位:湖南省衡陽縣國家稅務局

        參考文獻:

        [1]羅大華.法制心理學詞典[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8.37.

        第2篇: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職務犯罪 輕刑化 定罪量刑

        論文摘要:當前對職務犯罪被告人過多地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況已經成為全國范圍內的普遍問題。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原因,也有司法原因,還有社會干擾因素等。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是進一步完善立法,從法律上嚴格掌握職務犯罪適用緩刑、免刑的條件;二是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量刑建議權;三是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大審判監督力度。

        一、導致職務犯罪案件緩刑適用過高的原因呈現綜合性和多樣化,主要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刑法》中職務犯罪的法定刑給量刑輕刑化提供了條件

        一方面,由于立法不完善,量刑規則的缺失導致法官在對職務犯罪的審理量刑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彈性空間過大。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職務犯罪處罰的規定是:個人貪污受賄在以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為1至10年。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當前復雜的司法環境中難免會出現操作上的不規范,從而形成了對職務犯罪實際適用刑罰輕刑化。

        另一方面,由于法定的緩刑條件僅有實體性條件且過于主觀,對法院宣告緩刑是否適當,沒有具體的客觀標準。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中“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標準的認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為依據的。刑法對大部分職務犯罪規定了數額標準,是較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標準,故法官在審理職務犯罪案件時,通常比較注重犯罪金額、認罪悔罪表現、有否退贓方面的考察,而對于犯罪動機、手段、社會影響等難以量化的因素較少關注,加之刑法有關緩刑的規定注重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與再犯可能性,因此導致該類案件過多地適用了緩刑。

        (二)對自首的認定條件過寬導致緩刑大量適用

        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重要法定量刑情節,對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強調法律感化功能、節約國家司法成本有著重要的意義與促進作用。但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著對職務犯罪人自首的認定條件掌握過松、自首適用非常頻繁的現象。自首的前提是自動投案,即不論司法機關是否發覺,都要在不受司法強制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而根據我們的調查,許多案犯并非是出于悔悟等原因主動交代的。犯罪嫌疑人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的僅占26.6%,其余均是在檢察機關收到舉報信、向案犯了解情況,單位收到舉報信或發現問題向案犯核實,或是在檢察機關掌握了一定的犯罪材料,傳訊案犯時交代的。

        (三)證據收集不充分及缺乏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深挖細究導致判決的輕刑化

        職務犯罪的嫌疑人多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一定職務和一定反偵查能力的國家工作人員,其實施犯罪的手段較普通犯罪更為隱秘、狡猾,有的已呈現智能化特點,偵查取證難度較大,犯罪證據的固定相對不易。目前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每年都將立案數作為年終考核的標準,立不夠上級院規定的案件數就會影響全院的考評成績,所以偵查部門往往會采取“短平快”的方式偵查一些數額較小的案件,對大案、復雜案件注重突破而忽視深挖,以至于案值在5萬元以下的貪污賄賂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客觀上為法院多判緩刑創造了條件。同時由于偵查手段相對滯后,證據收集不扎實、不充分,導致公訴不力,從而影響整個案件的量刑,也導致了案件判決的輕刑化。

        二、職務犯罪案件過高比例的緩刑和免于刑事處分,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后果。不僅給群眾的印象是被告人沒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當的懲罰,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案件查處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威懾、教育作用,其不良影響集中在以下幾點

        (一)違背刑法基本原則

        刑法對職務犯罪適用緩刑的規定是比較原則的,然而與同期一般刑事案件的緩刑率相比,職務犯罪案件的緩、免刑率明顯較高,這種量刑上的失衡,不僅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則,而且與罪責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產生沖突,同時有悖刑罰公正的要求。 轉貼于

        (二)削弱了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職務犯罪如此之輕的刑罰處罰,抑制了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的發揮,同時也對其他在職人員形成了職務犯罪容易逃避處罰,而且即便進入司法程序也會被從輕判處的錯誤觀念,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刑罰應有的一般預防功能的發揮,從而強化了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給職務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困難。

        (三)降低司法機關公正執法可信度,挫傷公眾反腐敗的積極性

        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向來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依法嚴懲腐敗分子是民心所向。而緩刑適用過多的結果在普通老百姓看來,犯罪分子依然像往常一樣自由自在地生活著,并沒有受到任何制裁。這不免給普通百姓一種誤解,判緩刑等于沒有判刑或者緩刑可以用錢贖罪,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失去信賴,對公正執法產生懷疑,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反腐敗斗爭的決心和信心,法律的權威亦受到挑戰和褻瀆。

        三、遏制職務犯罪輕刑化的對策和建議

        (一)從立法和司法上解決職務犯罪量刑問題

        上文已論述到立法的原因給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活動空間過大, 很容易導致量刑失衡。因此, 建議從立法上改變這種狀況, 通過對犯罪情節、犯罪數額的具體量化, 縮小量刑幅度,對1至10年的刑期做出合理的、有層次的分解, 特別是判決3年以下的更應該有量化的法律依據, 這樣既有利于司法操作, 又削減了自由裁量權的彈性空間, 降低了少數司法人員利用自由裁量權謀取私利的可能性。適當修改刑法適用緩刑的條件,使某些抽象法律概念更加具體化、明確化。

        (二)強化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議權,確保量刑適當

        檢察機關是唯一參與刑事訴訟全過程的司法機關,對了解犯罪人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悔罪情況等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如果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公訴就更加完整、更加全面、更加明確、更加具體。如果檢察官提出一個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或者檢察官并沒有提出緩刑、免刑的建議,那么法官如果不按建議判,他就要在判決書論證適用緩刑、免刑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并且要能經得起本院審委會、上級院的監督,這樣會有效減少乃至杜絕因暗箱操作所導致的緩刑適用不當的問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

        (三)嚴格把握對職務犯罪自首的認定條件

        從立法上細化自首的適用標準,增強自首制度的可操作性,減少人為因素的介入。人民法院認定自首應當嚴格按照法律關于自首的限制性條件規定進行,要符合“自動投案”的自首本質特征。檢察機關要提高自身的素質和對自偵案件的偵破能力,杜絕為了偵破案件以認定自首來換取犯罪人的“口供”的錯誤的司法傾向。

        (四)提高證據意識,減少公訴之累

        要多把功夫下在間接證據的運用上。一是針對職務犯罪案件證據多為言詞證據的特征,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的要求,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和詢問重要證人實施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加強對重要證據的復核和固定工作;二是充分運用各種技術偵查手段,解決好配套措施的問題,真正把偵查、起訴工作的重點放在實物證據的收集上來,努力實現從重口供到重證據的轉變,提高案件辦理的質量,避免證據收集不扎實、不充分,導致公訴不力現象發生。

        (五)履行審判監督職責,加大審判監督的力度

        檢察機關應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責,加大對職務犯罪輕刑化的監督力度。對自偵案件的判決裁定文書要實行專人審查,嚴格把關。特別是對我們沒有提出適用緩刑、免刑量刑建議,而法院適用緩刑、免刑的判決,要重點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參考文獻:

        第3篇: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修改后刑訴法 職務犯罪 辯護權

        修改后刑訴法對于辯護和制度進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即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強化了律師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這些制度的出臺,進一步完善和保障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充分展現了近年來我國法治進步的成果,對于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與此同時,這些規定也給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帶來了新的沖擊和挑戰。

        一、修改后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修改情況簡述

        僅就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而言,與1996年刑訴法相比,修改后刑訴法在律師辯護權方面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辯護人”介入時間提前

        修改后刑訴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這條規定,將律師的辯護人地位從審查起訴階段提前到偵查階段,進一步保證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有效的獲取律師幫助的權利。

        (二)會見程序改變

        修改后刑訴法第37條第2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這也就意味著辯護律師可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需要經過辦案機關的批準、安排,這項規定為辯護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會見提供了極大地便利條件。

        (三)律師權利擴大

        修改后刑訴法第37第4款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項規定意味著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將不再有權派員在場,也不能對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進行不必要的批準和限制。此外,修正后刑訴法第37條第1款取消了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的階段限制,即律師在偵查階段除可與犯罪嫌疑人會見之外,還可與其進行通信,這也是律師權利的一項重要擴充。

        (四)明確規定三類案件可以限制律師會見

        修改后刑訴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這項規定從正面賦予偵查機關限制律師會見權力的同時,其實從反面也保障了律師的會見權,即只要不是上述三類案件,或者偵查機關沒有事先通知看守所,律師即可不經批準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

        上述四方面的完善與轉變,被理論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可以有效改變現階段刑事案件“會見難”“辯護難”等基本問題,對于律師充分行使辯護權提供了極大地便利條件。但就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而言,因為現階段的偵查工作特點,這些轉變卻給今后的偵查帶來了較大的沖擊。

        二、辯護制度的修改給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帶來新挑戰

        當前,我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運行過程中存在著偵查手段較為單一,案件突破嚴重依賴口供,偵查工作缺乏現代技偵手段等特點,具體體現為:職務犯罪查辦以“秘密性”為原則;職務犯罪查辦依賴口供;職務犯罪偵查依賴強制措施的運用;職務犯罪偵查的技術偵查措施嚴重缺乏。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現狀是適應原有刑訴法而形成的辦案模式而產生的,律師辯護制度的改革為職務犯罪偵查帶來了以下幾方面的沖擊:

        (一)口供的獲取和固定難度加大

        貪污、受賄案件具有其證明方面的特殊性,主觀犯罪構成的證明往往決定了案件的定性。禮尚往來、借貸關系、公務消費、小金庫等均可以成為逃避刑事處的關鍵理由。 由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則成為能否定罪的關鍵性證據。律師以辯護人身份出現在偵查階段給審訊工作帶來的不可控因素必然會增多,拒供、翻供、串供現象將頻發。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律師之間由于權力和權利的“此消彼長”導致的“博弈”將更激烈,獲取口供難度將更加困難。

        (二)證據的獲取和固定難度加大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由于不了解偵查機關對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獲取了哪些證據,因而不敢輕易翻供、毀證。而修改后刑訴法賦予了律師更充分的辯護權利,使得律師可以運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和專業知識,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告知其如何準備供述,并將獲悉的案件情況帶出,對關鍵案件證據進行掩飾或銷毀。這對于一直以來都以口供獲取證據的辦案機關來說,無疑是一個獲取和固定案件證據材料的巨大沖擊。

        (三)可能導致案情或其他案件線索的泄露和流失

        修改后刑訴法對辯護制度的修改完善使得辦案人員對案件的控制難度將增大。可能帶來的具體問題包括:(1)律師可能將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閱卷獲悉的信息提供給證人或被調查人;(2)在共同犯罪或彼此關聯的窩案、串案中。律師將獲悉的其他共犯或關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提供給與這一供述或辯解存在利害關系的某個共犯或者其他關聯人,從而使他們在有意無意間形成原本不存在的共同認識與表述;(3)在正在偵查的案件中,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能獲悉尚未辦理的其他案件的信息,而有意無意地提供給相關聯的人。

        (四)拓展線索,深挖串案的難度加大

        線索深挖和擴大是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來源的重要途徑,它可以使小案發展成大案,使單個案件發展成窩案、串案。線索深挖有時需要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發現蛛絲馬跡,然后乘勝追擊獲取更多的線索資料。而律師通過有關權利的行使,不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讓口供和證人證言變化的風險加大,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從而給偵查中深挖線索,擴大戰果增加困難。

        三、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如何應對辯護制度修改帶來的挑戰

        作為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面對刑事訴訟法關于辯護制度的修改完善,一方面要積極適應刑訴法的修正,從觀念上轉變偵查思路和偵查理念,努力提高職務犯罪偵查水平;另一方面,要通過偵查策略和手段上的轉變,強化和完善職務犯罪偵查措施。

        (一)偵查觀念要轉變

        1.轉變律師提前介入影響辦案的觀念。刑訴法修改后律師介入時間的提前和作用的提高,從表面上確實對案件的辦理帶來了壓力和挑戰,但從本質上看,也是我國是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正確處理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重要一步。辯護律師作為訴訟參與人,是刑事訴訟法建立控辯審三方架構的結果,是與公訴人、偵查人員承擔不同職責的刑事訴訟過程的一分子,他享有的權利應當與公訴人是平等的,只是各自的職責不同。 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必須轉變觀念,建立于律師之間的有效溝通、協調,才能將案件辦扎實、辦成鐵案。

        2.轉變“保險立案”觀念,樹立“風險立案”理念。實踐中,由于貪污賄賂案件查辦對象往往具備一定的社會地位和影響,為了保險起見,檢察機關一般是在收集到充分的證據后才決定立案偵查,而對于尚未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一般也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盡快拿到口供。隨著刑事訴訟法對于律師介入時間和手段的修改,今后職務犯罪案件必將更加難以辦理,其間遇到的困難和阻力也會更大。這就要求自偵部門在辦案過程中,應當摒棄“保險辦案”的理念,樹立“風險立案”的作風,敢于迎難而上,加大辦案力度,實現辦案數量和質量的有機統一。

        3.從“倚重初查”獲取口供,轉變為“初查偵查并重”全面收集證據。從近年來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流程來看,由于偵查措施較少,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往往會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在初查上,偵查階段則多為履行立案、拘留、逮捕等形式程序,形成了“大初查、小偵查”的格局。刑訴法修訂后,查辦職務犯罪雖然有了一些沖擊,但在偵查手段上也有了完善和補充,初查和偵查之間的關系必將由倚重初查獲取口供,轉向初查偵查并重且為全面收集證據。

        (二)偵查策略、手段要轉變

        1.要進一步提高審訊水平,加強預審突破能力。首先,在審訊前要做足準備工作。修改后刑訴法要求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不能輕易接觸被調查人,反之一旦接觸就要做足充分的準備。這就要求預審人員對審訊對象的自然情況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對嫌疑人的個性和特性形成判斷,結合已掌握的證據,形成充足的預判。此外,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導致不可控因素增多,因此在做審訊預案時要爭取窮盡所有可能,做到周密部署,沒有遺漏。

        其次,審訊過程要注意證據的合理利用。修改后刑訴法給予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空間相對寬松和自由。因此,在訊問中審訊人員要更為注意證據的出示環節和時機,打破嫌疑人的僥幸心理,甚至可以選擇在律師會見后再出示證據,出其不意的打亂嫌疑人心理防線,從而突破案件。

        再次,審訊過程要高度關注。實際訊問中,審訊人員要比以往更為關注審訊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及時把握嫌疑人的細微變化,根據訊問變化調整訊問策略,追問到底。 最重要的是摒棄以往那種長期作戰、拘留逮捕后再獲取有罪供述的心理,力爭在第一次訊問時就達成訊問目的,成功立案。

        最后,審訊中要更要注重偵查謀略的選擇和使用。辯護制度的修改對第一次審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可以說案子能否獲取有罪供述都依賴于第一次訊問的成敗。這樣,我們在訊問中就要更加注重偵查謀略的選擇。在實踐中,偵查人員要將政策攻心、情感催化,雙管齊下、一箭雙雕,循序漸進、順藤摸瓜,抓住關鍵、重點突破等訊問謀略巧妙結合運用,力爭迅速打開局面,為今后的立案偵查打下堅實的基礎。

        2.立案后加強證據收集工作,迅速強化固定證據。刑訴法的修改完善要求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查辦案件必須在“快”上下功夫,做到整合偵查資源,集中力量作戰,提高辦案效率。針對律師介入偵查環節出現的新情況,要防控犯罪嫌疑人翻供現象,鞏固偵查成果。對于即將接受律師會見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打好“預防針”,告知其違反法律妨害司法的嚴重后果。而對于已經接受律師會見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進行突審,鞏固原有供述,防止翻供。此外,還應加強偵捕、偵訴配合,隨時掌握案件的動態情況,及時發現所取證據細節缺失等取證缺陷或者漏洞,采取措施加以補強,鞏固取證成果,健全證據體系,保證辦案質量。

        3.充分運用技術偵查手段,逐步實現“由證到供”的轉變。

        從實際辦案需要來看,筆者認為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技術偵查手段是測謊技術和通訊監聽技術。職務犯罪嫌疑人智商普遍較高,反偵查能力較強,一般不可能積極主動地交代問題,使用測謊技術可及時獲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偽,對順利開展偵查工作極為有利。實踐中由于測謊儀器較為經濟,且操作極便,因而應當廣泛推廣使用。此外,職務犯罪中利用通訊技術作案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因而,在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通訊監聽技術就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強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主動性,獲取更多有價值的案件線索;另一方面,可以在被監聽人毫無察覺的情況下進行的,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直接獲得第一手資料。

        4.充分利用監視居住這樣強制措施。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對于監視居住的修改幅度是五種強制措施中最大的。從內容上看,此次修改涉及到監視居住的條件、場所、方式、檢察機關監督等多項內容,從性質上看,監視居住被界定為一種介乎取保候審和逮捕之間的強制措施,是羈押的一項替代性措施。實踐中一些案件由于種種原因可能無法及時獲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或者需要繼續偵查調取主要犯罪證據,這樣就無法對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為防止律師提前介入可能導致的一些不良情況的發生,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可以嘗試運用監視居住這一手段。這樣既可以將逮捕后的偵查時間兩個月轉為監視居住后的六個月偵查時間,又可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員接觸從而串供、毀證。

        第4篇: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檢察機關 法律監督 社會管理

        一、檢察職能延伸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方向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察機關延伸法律監督觸角促進檢力下沉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通過積極實踐和探索,把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基層,實現檢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實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推動三項重點工作深入開展,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密云縣檢察院結合新時期群眾工作的經驗,提出了檢察職能延伸機制,積極探索和嘗試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關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的新思路和新途徑,使機制成為立足縣域發展大局、執法為民的檢群互動平臺,實現了構建化解社會矛盾新機制,使群眾訴求制度化、暢通化,增強了檢察機關的社會公信力。

        二、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機制的內容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察機關延伸法律監督觸角促進檢力下沉工作的指導意見》,結合北京市檢察工作實際,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在2011年5月16日制定了《關于探索建立聯系基層人民群眾工作機制的意見》。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高檢院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力下沉、延伸法律監督觸角、聯系和服務基層人民群眾的精神,更好地服務“十二五”時期密云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服務基層、服務廣大人民群眾,密云縣檢察院在積極總結群眾工作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和推進檢察職能延伸的各項機制建設。

        (一)規范檢察聯絡室工作,推進檢力下沉見實效

        2011年密云縣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于聯系基層人民群眾工作的實施意見》,規范了檢察聯絡室、聯絡點的工作。

        一是規范了檢察聯絡室的職能范圍:檢察聯絡室負責接收群眾舉報、控告、申訴,接待群眾來訪,發現、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配合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及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受理、發現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組織、開展法律宣傳和檢察宣傳;協助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做好有關重大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監督并配合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理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等;收集當地黨委、政府和基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檢察工作和檢察隊伍的意見和建議。檢察聯絡員協助檢察聯絡室開展工作,每月至少確定兩天由兩名以上干警到派駐地點開展工作,向社會公布工作時間。

        二是通過檢察聯絡室工作,充分發揮“六員”作用,積極延伸和拓展法律監督職能。即發揮聯絡員作用,做好化解社會矛盾工作;發揮信息員作用,協助維護農村穩定;發揮參謀員作用,積極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發揮服務員作用,密切檢民關系;發揮監督員作用,扎實開展好法律監督工作;發揮宣傳員作用,不斷深化檢察職能。

        (二)探索多渠道聯系方式,實現檢察職能向基層延伸

        一是創新檢察機關群眾工作機制,以“三隊三送”的形式實現檢察職能向社區、學校等基層單位延伸。為了深化三項重點工作、預防和減少犯罪、修復社會關系等,通過成立“三隊”,即黨員幫扶隊、法制宣傳隊和預防職務犯罪宣講隊,開展送幫扶基金進戶、送法進校園和送預防職務犯罪知識進社區、單位、農村等“三送”活動,推進“法律六進”及“聽呼聲、走百家、送服務”活動。

        二是架設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平臺,以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為載體實現縣域全輻射的效果。檢察院與縣紀檢委、縣預防辦聯手建立全縣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綜合運用視頻資料、圖文展板等各種形式先后對轄區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開展了廉政和警示教育,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是依托檢鎮(街道)共建模式,實現檢察職能向鄉鎮等基層延伸。密云縣檢察院積極探索檢察職能延伸新途徑,在院領導就檢察職能延伸到轄區鄉鎮調研的基礎上,以簽訂《檢鎮(街道)共建協議》的方式,建立檢鎮(街道)共建模式,發揮“四個作用”:即發揮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作用,形成大預防工作格局;發揮檢察機關監督作用,適時介入鄉鎮建設重點項目;發揮檢察聯絡室作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發揮檢察宣傳作用,做好法律服務工作。

        (三)整合檢察資源,建立網格化管理模式對接機制

        為認真貫徹北京市委、密云縣委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深化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工作的要求《關于政法系統融入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進網格、聽呼聲、走百家、送服務”為民實踐活動要求,密云縣人民檢察院在總結以往聯系基層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創建以檢察聯絡室為主導的網格化管理模式對接機制,努力做到融入網格管理工作鎮街全覆蓋。

        三、結合新形勢檢察工作,探索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機制的實踐研究方向

        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機制在群眾工作的實踐中得到了檢驗和提升,為了保證機制運行的實效性和長效性,需要對機制運行模式、運行標準、機制效果等方面進行深入的分析構想。

        (一)構建科學發展檢察機制的基礎

        科學的機制都是在總結以往群眾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為了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延伸法律監督觸角,將檢察工作向基層延伸的創新性工作機制,具備檢察工作機制的必備要素。因此,這一機制的體系建設和發展符合檢察工作的必然規律。

        1.機制基本要素

        檢察機關的機制必須符合檢察工作的本質和發展規律,任何機制必然具備兩大基本要素:一是立足檢察職能。憲法規定我國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檢察機關要緊緊圍繞履行各項法律監督職能,深入推進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正確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工作本事就是一種社會管理活動,是社會管理體系的一部分,承擔著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的重大責任。檢察工作機制不論從內容、形式如何發展和變化,都不能離開檢察職能的基本要求,這是保障檢察機關工作內涵的必要性;二是堅持執法為民。“為民”是檢察干警的最終使命和價值取向,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工作任務。檢察工作要始終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始終把人民群眾關注點作為檢察工作的著力點,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促進和解決人民群眾的關心的權益保障、公平正義等問題,使檢察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群眾之中。“黨組成員包片,處室聯系鄉鎮,干警聯系群眾”機制的本質是檢察職能延伸機制,它當然具備立足檢察職能和執法為民的兩大基本要素。

        2.機制發展要素

        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機制的生命力是發展,它的發展和創新需要實現兩個“同步”,即與縣域經濟發展同步,圍繞密云縣“綠色國際休閑之都”的發展定位和“三個走在前列”的發展目標,為縣域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與檢察工作發展同步。檢察工作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發展的大局,立足于“十二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才能保持檢察工作的穩定性、連續性,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經驗,永不僵化,永不停滯。

        第5篇: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

        資格刑是一種剝奪犯罪人享有或解決一定權利資格的刑罰。其內容經歷了漫長的蛻變與進化,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資格在法律上有各自的表現形勢 ,因而資格刑的內容有所不同,從現代意義上講,資格刑是剝奪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權利的資格的刑罰, 本文討論的主要論題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應普遍適用資格刑,主要是指剝奪犯罪人擔任公職的權利資格。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普遍適用資格刑,對于懲治職務犯罪,預防犯罪,實現刑法功能,有著其獨特作用。本文通過對瑞士、意大利、羅馬尼亞等國外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刑法典關于資格刑的研究,闡述了對國家工作人員普遍適用資格刑的重要性。

        針對目前我國刑法資格刑規定的弊端,特別是本文論證的犯罪存在的弊端。借鑒國外實行資格刑分立制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在刑法總則中,把資格刑由原來單一的剝奪政治權利分解、擴充為多種方式。在刑法分則中,根據不同的犯罪 分別規定不同資格刑等修改完善我國刑法中資格刑的立法思考 。

        關鍵詞:國家工作人員、資格刑、權利、資格、剝奪

        一、資格刑一般理論

        “擔任各種公職,從事各種非義務性公務及公共服務以及由此而取代準公務員身份之資格”為剝奪公權的具體內容之一。

        論及資格刑時大都評說其利弊優劣,是存是廢,在刑法理論上,爭論頗為激烈,在我國特別是馬克昌、陳學良等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利大于弊,應予保留。筆者根據多年從事檢察工作經歷認為在現代社會腐敗現象愈來愈嚴重,它直接影響我國改革開放搞活政策執行,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普遍適用資格刑,對于懲治職務犯罪,預防犯罪,實現刑法功能,有著其獨特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資格刑具有懲罰功能。資格刑由于其剝奪的是資格這一獨特的屬性,它直接反映了國家對其政治上的否定,在罪與刑內容的對應上表現得最為明顯。它的優點是生命刑、自由刑和財產刑無法取代的,資格刑的適用對象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利用本人的資格從事一定的犯罪活動,二是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玷辱了其所享有的資格。在這兩種情況下,對犯罪人判處剝奪其一定資格的刑罰,都有懲罰的意蘊在內。

        轉貼于 2、資格刑具有剝奪或限制再犯能力的獨特功能。它剝奪犯罪人在一定期間內從事公職的資格與行使公權的能力。并非以懲罰犯罪人或剝奪犯罪人的名譽為目的,而是以此作為一種防患于未然的預防措施。……此外……自由刑執行完畢后,并非即表明犯罪人已經改過遷善,而能再適應社會,若再加上沒有完善而有效的出獄人輔導制度,則出獄人的再犯可能性依然是相當高的。所以,就社會治安的需要,在一定期間內剝奪其公權,似尚能符合現代刑事政策之基本論。

        3、資格刑具有警戒功能。通過對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公職資格的剝奪,一,可以加深國家工作人員對權利和義務一致性的認識,懂得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應以正確地行使和盡職盡責為前提,從而激勵國家工作人員自覺守法的意識。二,對其他具有同樣資格而又想“以身試法”的人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使之珍惜自己享有的資格,不去從事與其本人的資格不相稱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免丟失某種資格。

        4、資格刑具有維護國家威信,純潔國家工作人員隊伍的作用。國家工作人員擔負著依法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進行有效管理的責任,他們一旦瀆職枉法,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僅會直接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而且會嚴重損害國家的威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因此,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犯罪的,“剝奪犯罪人之被選舉資格,為公務員、民意代表及陪審員等資格,直接可確保公職人員之信譽,間接可維護國家社會之利益。”

        由此可見,正是具有上述作用,資格刑得以在歷史的長河中延續、發展,并至今不衰,在許多國家的刑罰體制中占有重要位置。

        二、國外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資格刑的立法完善

        資格刑的缺陷是客觀存在的,如經常談到的“刑罰過剩”、不具有足夠威懾力等問題,但它可以通過其他刑罰得以彌補或者通過自身的完善得以避免。例如,資格刑本身雖然威懾力不夠,但卻可以由主刑的威懾力作用來彌補。又如,資格刑可能成為過剩的刑罰,但是可以采取資格刑分立的制度避免此問題。目前,資格刑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廣泛確定是與其自身弊端分不開的。許多國家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格刑分立制的法律制度,科學地解決了此弊端。

        所謂資格刑的分立制,就是把資格刑所要剝奪的各種權利內容分別規定,根據犯罪人實際情況,單獨適用,剝奪資格刑中的某一項或者多項資格,彼此之間不發生連帶關系,這樣就不會發生“刑罰過剩”問題。例如1996年修訂《瑞士聯幫刑法典》規定的資格刑包括不能擔任公職,剝奪選舉權與監護權,禁止執業或禁止經商等三方面內容,這三方面權利之剝奪分屬第51條、53條、54條三個法律條文,實際就是三種資格刑。《意大利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資格刑包括:針對重罪的附加刑是:“褫奪公職、禁止從事某一職業或技藝…禁止擔任法人或企業的領導職務。……”,并且又將此資格刑分別規定于不同條文。再如《羅馬尼亞刑法典》第64條規定,將剝奪選舉或被選舉為國家權利機關成員及擔任政府機關或社會團體成員的權利作為禁止行使一定的權利的內容之一。另外,根據《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人士如《防止賄賂條例》所載罪名定罪,則由定罪之日起十年內,喪失下列資格:充任、被選或被委為行政局。立法局、市政局議員及任何其他公共機構之成員(但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消費者委員會等47個法定的公共機構除外)。第三十三條規定:該人被定罪時或在定罪前受雇于某一法團或公共機構,則不得任該法團或任何機構的董事或經理或其他職位,而該等職位及有關直接或間接管理該法團或任何公共機構者,或出任根據公司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屬于該法團或任何公共機構的附屬公司之上述職位等,上述禁令,為期不得超過七年。以上資格刑規定在刑法典中,其適用條件均有所不同,便于法官根據犯罪人不同情況,靈活地適用,以發揮其預防犯罪作用。

        但是,實行資格刑分立制,必須有嚴格的條件。在外國以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刑法典中,一般都有各種限制條件,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犯罪是否與濫用政治權利有關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在一般情況下是針對濫用政治權利的犯罪而設立的。因此,在考慮對某一具體犯罪人是否適用資格刑的時候,首先要考慮其犯罪行為是否與濫用政治權利有關。就一般情況而言,凡犯罪與濫用政治權利有關的,可以適用資格刑。例如《瑞士聯邦刑法典》在規定三種資格刑同時,明確規定“不能擔任公職須證實當局成員因犯重罪或輕罪而表明其不值得信任。”《意大利刑法典》規定“褫奪公職等必須是針對重罪”,根據第17條規定:重罪是指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另外,《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在規定上述資格刑同時,特別是針對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資格刑,又明確規定:“任何人士如犯賄賂罪,并且法庭認為為公眾利益著想,以及控方申請或自行等,才可頒發是項命令。

        2、犯罪人是否可能利用政治權利繼續犯罪

        刑罰不僅懲治犯罪與已然,而且防范犯罪與未然,資格刑也不例外。因此,在確定對犯罪人是否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刑罰時,還應當考慮犯罪人是否可能利用政治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凡是犯罪人可能利用政治權利繼續犯罪的,就沒有必要剝奪政治權利。例如《波蘭刑法典》第42條第1項規定:“如繼續擔任該職務或從事該職業會威協到社會利益,則法院可以判處禁止擔任特定職務或從事特定職業。”

        三、對我國刑法資格刑的修改和完善的思考

        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唯一法定資格刑。它主要是剝奪以下四項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然而此刑罰在適用過程中卻暴露出許多弊端,特別是本文論證的犯罪尤為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它限制了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范圍,使其在附加適用的情況下,只能適用于性質嚴重和罪惡重大的犯罪,其范圍十分狹小。第二,刑法第54條所規定的各項權利是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而且一經判決,全部剝奪,這不可避免地在某些情況下產生“刑罰過剰”的現象。這也是影響剝奪政治權利單獨適用的一個重要原因。第三,該法條規定過于籠統。言論自由是人的基本權利,犯罪人既然是人就不能不用作為人與人之間感情交流的載體---語言,而語言又是言論自由的行使手段,是無法剝奪的,又如,出版著作是人的一項社會活動,既可以是政治活動,也可以是其他活動,人們可以利用自己的出版自由發表己的政見,也可以從事某項自然科學研究;第四,該法條規定的內容,并沒有包容憲法賦予公民的全部政治權利。如向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等。這里有一組數字為例,某縣檢察院2002年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件30起,其中涉及公安民警4人、人事局干部4人,案件公訴后法院均做有罪判決未剝奪政治權利。而這8人中除2名退休外其余6名均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難道國家離了這幾個人政府機關就不能運轉,顯然不是,這充分暴露了目前我國刑法資格刑規定的弊端。

        筆者認為,為解決以上弊端,我國刑法可以借鑒國外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即實行資格刑分立制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現行資格刑的規定和施行情況,結合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資格刑立法上的修改和完善,可按如下原則設定:

        1、在刑法總則中,把資格刑由原來單一的剝奪政治權利分解、擴充為多種方式。

        首先,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可以把《刑法》第54條(一)、(二)項的內容合并為剝奪政治權利刑;第(三)、(四)項合并為剝奪擔任公職權利的資格刑。同時對這兩個具體刑種應增加一定的內容。

        其次,對這兩個具體刑種應單獨設條,明確規定具體內容。剝奪政治權利刑應包括:(一)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剝奪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等權利;(三)剝奪向國家機關和國空工作人中員提出批評建議權;剝奪擔任公職權利的資格刑應包括:(一)剝奪擔任國家工作人員權利的資格;(二)剝奪擔任社會公職權利的資格。

        再次,對資格刑應規定期限,應包括終身剝奪和定期剝奪。

        2、在刑法分則中,根據不同的犯罪 分別規定不同資格刑。

        首先對需要判處主刑的被告人在判處主刑的同時,應并處剝奪一定期限或終身剝奪擔任公職權利的資格刑。從而體現法律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懲治的嚴厲性,警示那些欲利用職務之便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敢犯罪、不想犯罪。如對貪污罪被判處徒刑的國家工作人員應并處剝奪擔任公職權利的資格刑。

        其次,對于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適用剝奪擔任公職權利的資格刑,并規定一定期限。如國有公司的財會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犯罪,在不需要判處主刑的情況下,可單處剝奪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資格刑,避免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繼續犯罪。

        再次,可規定利用哪種政治權利犯罪,相應剝奪哪種政治權利,并規定一定期限。

        參考文獻

        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林山田:《刑罰法》,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

        徐久生譯:《瑞士聯邦刑法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黃風譯:《意大利刑法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第6篇: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是檢察機關在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的形勢下,為有效預防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但在實施過程中也面臨著信息錄入遲緩、信息屏蔽機制空白、查詢期間不明確、處置無剛性要求等困境,需要從完善信息錄入機制、立法明確查詢期間及剛性處置機制、建立檢商信息共享機制等方面來進一步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

        [論文關鍵詞]行賄犯罪 誠信建設 信息錄入 機制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是檢察機關在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的新形勢下,立足法律監督職能,依靠網絡技術和制度建設預防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的重大制度創新;也是檢察機關聯合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預防賄賂犯罪,促進守信和守法經營、推動誠信建設的成功實踐。

        一、某市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情況

        (一)某市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發展歷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實施后,某市檢察機關領導高度重視,在自治區院的指導下,全市兩級院購買和安裝了新版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軟件,跟進全國聯網步伐,擴大了行賄犯罪檔案錄入的范圍和提供查詢服務的領域,促進該市的誠信體系建設,預防職務犯罪。

        (二)某市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概況

        某市檢察機關在當地市委、市政府支持下,自2010年3月開始面向社會全面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查詢數量從無到有、從少到多,截止2012年7月份,共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14666次,其中有行賄犯罪記錄的申請主體2個,但至今未收到相關部門對有行賄犯罪記錄主體處置的情況反饋。

        某市檢察機關通過這幾年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實踐,充分體現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對反腐倡廉、誠信體系建設的強大功效,但也發現了機制上的一些缺失,亟待完善。

        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的功效

        某市檢察機關自實施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以來,與該市國土資源局共同簽發了《某市國土資源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實施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準入制度的暫行規定》。此外,在當地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在全市轉發了該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全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領域推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廉潔準入制度》的規定。這些措施的實施,更好地發揮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在源頭上防范職務犯罪、凈化市場環境、促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積極功效。

        (一)懲戒與防范功效

        有關(監管)部門或業主單位根據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出具的查詢結果告知函來決定是否采取相當于法律意義上的“資格刑”。“一旦有關單位和個人被查出有不良記錄,將被給予取消投標和中標資格、甚至清出市場等嚴厲的處罰措施。”這雖屬一種算“舊賬”的失信懲戒措施,卻能防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人混入投標人和供應商之中再行行賄犯罪行為,消除行賄隱患。

        (二)震懾和規制功效

        通過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市場經濟主體進行懲戒,使其比無行賄犯罪記錄的市場經濟主體更難、參加到相同的市場經濟活動中,以此告誡行賄潛在者,從而規制了他們的行為,使其不敢、不愿實施行賄犯罪行為。

        (三)擔當與服務功效

        基于辦案形成的信息資源優勢,檢察機關將立案查辦且已生效裁判的行賄犯罪案件存建于全國統一的行賄犯罪信息系統,并向申請主體提供查詢和告知其有無行賄犯罪記錄的服務,以此引導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活動,使有行賄犯罪記錄主體受到必要的懲戒,無行賄犯罪記錄主體能順利從事經濟活動。一定程度上減少和避免了賄賂犯罪向社會各個層面滲透、在潛移默化之中培育經營者抵制行賄的理念和守法意識,促進國家誠信建設。

        三、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困境

        (一)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信息錄入機制不完善

        首先,系統信息更新遲緩。從某市系統信息錄入情況來看,主要表現在:一是行賄犯罪信息必須到判決生效后才可錄入,且由非直接查辦案件的預防部門負責,影響錄入及時性。二是有些案件的偵查與起訴不是同一個檢察院,由哪個檢察院負責錄入無明確的規定,導致某些行賄犯罪信息漏錄或者重復錄入,影響錄入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其次,系統信息屏蔽機制空白。目前的規定性文件只規定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錄入的范圍及內容,沒有對已錄入信息的對外提供期限進行規定。這導致某市檢察機關行賄犯罪信息一經錄入將被永久對外提供,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改過自新者重新進行正當經營的權利,不符合我國刑事寬嚴相濟政策的要求。

        (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程序繁瑣

        根據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設計,若需查詢一個社會經濟活動主體,需要進行三個步驟:先登陸查詢系統輸入要查詢的對象,后退出重新登錄進行審核,審核完畢后又退出再次登錄,才能實施查詢,并打印查詢結果告知函。查詢的繁瑣性極大浪費了檢察機關的人力財力物力,間接影響到預防職務犯罪其他業務的更好開展。

        (三)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期間及有效期不明確

        首先是查詢的期間不統一。某市檢察機關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情況發現,檢察機關出示的查詢告知函顯示的查詢期間五花八門,這導致一些申請查詢主體通過改變查詢期間來規避存在的行賄犯罪記錄,從而得以從事相關的經濟活動,影響我國誠信文化建設。

        其次,查詢告知函有效期不明確。某市檢察機關向申請查詢主體出示告知函時常被咨詢:“出示的告知函有效期有多久?”等等,直接影響著社會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活動,影響國家經濟的誠信體系建設。

        (四)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處置無剛性要求

        《規定》第九條:“要及時了解查詢結果的處置情況,做好登記管理。不干預、不參與對行賄犯罪檔案記錄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具體處置。”這規定說明了作為法律監督的檢察機關只提供查詢服務,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主體處置與否的自由裁量權歸于招標單位或其他單位。這些規定導致相關單位對某市檢察機關出具的2個有行賄犯罪檔案記錄的主體的處置情況,目前仍未反饋處置結果。這不但無法充分發揮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震懾作用,反而對我國誠信體系建設產生了消極影響。

        (五)申請查詢主體通過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來規避查詢

        在某市檢察機關查詢實踐中,對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重要信息的變更,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無法得到及時反映,從而導致行賄犯罪檔案信息出現盲點,不利于對行賄犯罪的打擊,也使得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失去應有的作用。

        四、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行賄犯罪檔案錄入機制

        第一,明確行賄犯罪檔案錄入責任主體,確保錄入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建議由負責起訴行賄犯罪案件,掌握信息及時、全面、準確的公訴部門錄入,保障信息錄入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建立行賄犯罪檔案系統信息屏蔽機制,確保刑事寬嚴政策落實到位。行賄犯罪檔案系統沒有檔案信息屏蔽機制的相關規定,不符合我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建議參考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追溯期的規定,對錄入的行賄犯罪檔案信息設置一個合理的對外提供查詢的期限,在期限內如實提供給申請查詢主體;期限外的,予以屏蔽,只為檢察機關內部機密保存,不再對外提供,以體現我國刑事寬嚴相濟政策,保障那些曾經有過行賄劣跡的單位和個人有改過自新、回歸社會、重新進行正當經營的權利。

        (二)升級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程序

        一是取消計算機審核程序。建議將第一步驟“查詢受理”和第三步驟“執行查詢”合并,簡化程序,一步到位;二是研發使用科學、先進的查詢使用軟件,在原查詢系統基礎上,能增加自動生成EXCEL一覽表、完成報表統計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明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期限

        1.加快立法步伐、明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期間。國家立法部門或最高檢加快步伐明確查詢期間,期間可以根據上述提到的行賄犯罪檔案信息對外提供期限或參加項目類型、標的等進行劃分,如工程領域招投標,標的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查詢期間規定為10年或更長。

        2.統籌兼顧,確保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的功效。申請查詢主體對被查詢后的記錄,如法院判決等,在使用查詢告知函時必須向要求出示告知函的有關部門、招標單位如實說明查詢期間后的行賄犯罪記錄情況,并對隱瞞者予以一定行政處分等。

        (四)加快完善對有行賄犯罪檔案記錄處置的強制性規定,深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最高檢或地方檢察機關聯合當地黨委、政府出臺相關規定性文件,廣泛推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同時將預防職務犯罪機制上升到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層面,切實提高查詢結果剛性效果,使行賄者付出相對應的代價,承擔應有風險, 受到必要的制裁,以達到從源頭上防范、遏制賄賂犯罪的目的,從而進一步深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第7篇: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

        2011年3月1日上午9點至下午5點,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舉辦了2011年第二屆檢察理論研究優秀人才評選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處長吳孟栓,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主任石京學、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常艷、郭欣陽,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順安,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馮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畢惜茜應邀擔任評委,該院黨組成員都親臨現場,與全院干警一起參加了本次評選觀摩。

        本次評選共有24名選手踴躍參加,其中絕大多數為研究生,來自于該院的主要業務部門和綜合部門。每名參選人按抽簽次序進行答辯,用5分鐘簡要介紹調研文章內容。評委會對論文提問。調研文章內容涵蓋了刑事法律適用與修改、檢察基礎理論、實證分析等領域的前沿問題。專家就這些前沿問題與選手進行了充分的論辯。

        2009年,該院進行了第一屆檢察理論優秀人才的評選,評選出10名優秀人才,成為該院調研工作的骨干力量。在調研成果的基礎上,該院出臺了《民事行政檢察和解工作規定》、《審查批捕案件工作流程》等一系列文件,還試行了證人出庭補償制度等。理論人才作用的發揮使得檢察調研在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中起到了積極作用。此項評選活動是該院完善人才培養、選拔、使用、管理機制的重要舉措。

        本次評選經過前期的資格審查、工作業績考核、書面評審和現場答辯,將選出10名優秀人才。(文/梁利華)

        做法

        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1234”工作法

        近年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檢察院注重發揮檢察職能優勢,結合檢察工作實際,不斷創新,積極探索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新途徑,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和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工作貫穿于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創新出“1234”工作法,即堅持一個方針、達到“兩個確保”、進行“三個告知”、做到“四個查清”。

        在新模式的創新激勵下,該院未成年人案件的辦案質量得到提升,辦案效率得到提高,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實效。該院先后被評為市級青年文明號、“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等稱號,2010年,該院未檢科被團市委、市未成年人保護協會授予“哈爾濱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先進集體標兵”榮譽稱號。(文/王福有 張婷婷)

        基層

        上班第一天學“規范”

        春節后上班第一天,河北省衡水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李永志主持召開該院黨組會,專題研究部署在全市檢察機關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學規范、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實”專項活動。

        該活動以學習《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范(2010年版》和《檢察官職業行為基本規范(試行)》為切入點,作為“恪守檢察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主題實踐活動的深化延伸,同時也是今年即將開展的“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實踐活動的良好開端。對于衡水市檢察機關全面加強檢察隊伍職業化建設將會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文/張鵬 李哲)

        活動

        檢察文明用語演講比賽

        2月18日上午,河南省新縣檢察院舉行了“比團結、樹形象、促爭創”主題演講比賽活動。

        此次演講比賽共有11名青年干警參加,整場演講比賽沉浸在掌聲和歡呼聲之中。黃磊和袁婷婷兩位選手,通過講述自身的檢察情結,再次向全院干警展示了青年人獻身檢察的勇氣和信心;劉瑜的演講,富有專業化,不僅演講得好,而且內容實在,貼近檢察工作實際,引起全院干警的共鳴,把比賽推向。比賽經過激烈角逐,通過現場打分的形式產生了1名一等獎、2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

        (文/付德利 鄭建國)

        創新

        探索量刑答辯程序

        2月18日,20余家媒體記者走進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實地觀摩了北京市檢察院和東城區檢察院聯合組織的東城區檢察院量刑建議改革的開展情況,并與一線辦案檢察官及相關專家學者就該項改革的效果、意義等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與探討。

        據了解,該院的量刑建議改革工作,調研先行,大體經歷了論證探索、小范圍試點、全面試點三個階段。1999年,該院開始試行“公訴人當庭發表量刑意見”,并于2000年將此舉措列為公訴改革的重要課題。此后,該院不斷深化在該領域的改革與探索,先后在量刑建議的規程、標準及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前瞻性的探索和實踐,制定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2008年,根據北京市檢察院公訴處的部署,該院在對北京市全市量刑建議試點工作進行調研的基礎上,擬定了《北京市檢察機關公訴部門關于推廣量刑建議改革的意見》,經北京市檢察院公訴處下發,在全市試行。

        近年來,該院將量刑建議改革的重點放在量刑答辯程序的探索與完善上。所謂量刑答辯程序,是將量刑程序與定罪程序相分離,公訴人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量刑情節、具體刑期和刑種等量刑問題進行辯論,共同參與量刑環節的專門性的程序設置。

        據介紹,量刑答辯程序旨在重點解決以下四個問題:一、促進刑事審判公開透明,確保量刑程序公平公正;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被告人認罪服判;三、加強公訴人的責任感,促進檢察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四、加強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監督,降低量刑環節的腐敗風險,強化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文/程勝清)

        案件

        未成年人以大欺小致死人命

        經常以欺凌弱小取樂的未滿十八周歲的王某和未滿十六周歲的時某二人,糾合未滿十四周歲的陳某,將在水坑邊玩耍的九歲小男孩楊某毆打致死。日前經吉林省通化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時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和三年零八個月,陳某(未滿十四周歲)不予刑事處罰。三人分別賠償被害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10000元、36000元、14000元。

        2010年5月8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時某來到梅河口市山城鎮廣場,見被害人楊某在廣場邊的水泡子旁玩耍,王便提議去撩撩楊,楊被欺負后跑離廣場。在二被告人追趕的過程中,楊跌倒,二被告人遂用腳踢楊的頭部及后背,楊的嘴部被踢出血。之后,王對楊說你跟著我們走就不打你,經過廣場,時看見玩秋千的陳某,對陳說打仗去,陳便一同跟來。在山城鎮車站貨場站臺貨位上的苞米垛邊,三人用腳對楊踢踹。后三人逃離現場。

        當晚19時50分許,昏迷的被害人楊某在現場被人發現,并報警。送醫院搶救至次日12時20分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某系因頭部受鈍性器物多次作用致雙側硬腦膜下血腫及蛛網膜下腔出血,繼發顱內高壓及小腦扁桃體疝而死亡。

        2010年5月10日20時許、23時許,陳某、時某分別被抓獲;當月13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文/李英)

        做法

        新年工作思路的“六個深入”

        近日,黑龍江省雞西市檢察院認真貫徹落實全省檢察長會議精神,檢察長高杉在全市檢察長會議上要求堅持“六個深入”的工作思路。

        一是深入圍繞市委中心工作,著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緊緊圍繞市委提出的實施“四個戰略重點”、打造“六大產業基地”和“十大民生工程”等重要舉措,切實找準檢察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切入點和著力點。

        二是深入關注民生迫切需求,著力保障改善百姓生活。嚴厲打擊侵害民生民利的各類犯罪,抓住關系民生的突出問題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不斷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使檢察工作更好地回應和滿足人民群眾的期待和需求。

        三是深入三項重點工作,著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完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完善辦案風險評估機制。

        四是深入懲治預防職務犯罪,著力強化反腐倡廉建設。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中、失職瀆職犯罪案件,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重大責任事故和涉及的職務犯罪案件。

        第8篇: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刑法 立功 認定

        立功制度,是我國一項重大刑罰制度,是一貫關于“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在司法實踐中,不僅可以分化犯罪分子的同盟壁壘,及時有效打擊犯罪,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約束、減少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立功的情形層出不窮,立功制度不斷被人研究,分析其特征、存在的問題。為了便于司法實踐,本文將從立功制度的特征、形式和規范化等角度進一步闡述。

        一般認為,我國刑法中的立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立功包括屬于刑罰裁量制度的立功和屬于刑罰執行制度的立功,狹義的立功制度是學術界研究的重點,本文亦僅以狹義的立功作為研究對象。

        一、立功的特征及效應

        (一)立功制度特征

        1.主體與時間的特殊性。主體性上體現為犯罪分子,時間上限制在到案后,判決生效前。立功的主體必須是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并已構成犯罪的人,也就是人們常說的“犯罪分子”。對立功的時間要求,現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犯罪分子“到案后”的時間限制。什么是“到案后”?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立案后第一次接受司法機關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也應視為到案。因此,在到案前的立功,甚至是犯罪前的立功表現,都不能認定為刑罰意義上的立功。

        2.立功的功利性和刑法謙抑性的契合

        功利性是立功制度的基本價值,這是由其立法目的決定的。立功制度犧牲了個別被害人的利益以使國家更好地打擊犯罪、預防犯罪,實現更多人的利益,這是立功的功利所在。同時,刑法的一大基本價值就是謙抑。立功也體現了刑法的這個基本價值:力求用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來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抗制犯罪。

        3.認定立功的主體特殊性。確定立功的主體是公檢法三家均有資格認定,還是各有分工?如果各有立功認定資格,必然可能導致立功的混亂。那么,法院作為認定犯罪,做出最后處罰的機關,是否由法院來作為立功的唯一主體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從此看出,在立功方面,也是體現了公檢法三家互相配合、制約的關系。因此,確認立功應該是公安機關協助做好第一手資料,檢察機關根據材料審查提出意見,由審判機關通過細致審查做最終確認的三機關相互協作,相互配合。

        4.檢舉、立功的對象是犯罪行為。什么是“犯罪行為”?如果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或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么他們的行為是否是犯罪行為呢?這個在目前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做法。筆者認為在確定犯罪行為是否是犯罪行為的評判標準,不應該是根據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的缺陷而否認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除非是明確知道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否則基于司法機關的通緝令、或常人認為是犯罪行為即可。比如根據通緝,抓獲犯罪嫌疑人是作案時是限制責任能力或者無責任能力人。基于通緝的公信力,給予立功肯定符合立功本意。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的期間內,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或阻止他人犯罪活動,或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依法作為從寬處罰情節的行為。

        (二)立功制度的法律效應

        1.立功的預防犯罪的效應。刑罰具有目的說,在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但是刑罰具有一般預防功能和特殊預防功能,這個是一致的看法。而立功制度無疑也是體現了這一目的。一般預防功能,就是通過對犯罪分子的懲戒,預防其他人員犯罪。立功的一般預防功能,就表現在想犯罪的人,都有害怕被抓住,受到刑事懲罰的心里。

        特殊預防功能,就是通過對犯罪分子的懲罰,一方面一定時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了再犯的可能性,一方面使其得到改正從善的可能,今后不再犯罪。立功制度,對于犯罪人本身而言,立功從寬處罰,對于犯罪人的心理具有很強的感化作用和教育作用,可以防止其重新犯罪。同時迫于立功的一般預防功能,也會促進其不再犯罪。

        2.立功制度的經濟效應。立功制度能夠減少刑罰成本,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犯罪分子本身來說,其通過立功表現,獲得從輕甚至減輕處罰的機會,刑罰減輕后,國家為之所要承擔的用于改造、教育的成本就要減少。二是由于立功的預防功能,可以減少犯罪,一定程度上也是減少了國家的預防犯罪成本。

        3.立功制度的司法效應。立功制度有利于及時偵破犯罪從而促進司法經濟性。根據社會學原理,社會是由不同階層和角色的人組成的。不同信息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角色的人群中流傳,這就決定了社會信息的傳遞具有專業性、層次性、局限性。犯罪信息一般都在犯罪分子之間傳遞,而一般不會在社會其他階層中流傳。所以,調動、鼓勵犯罪分子揭發其他犯罪行為,有利于瓦解罪犯的內部組織和聯系,有利于犯罪的及時偵破。

        4.立功制度的贖罪效應。針對犯罪分子來說,立功制度給了他們一個自我救贖的機會,給了他們一個與過去進行切割的機會。在瓦解犯罪分子內部的同時,割裂了犯罪分子內部穩固的關系,促進犯罪人員向善。

        二、立功的審查與認定

        (一)立功的審查內容

        1.審查立功的時間。根據上述立功制度的時間限制,立功應該在“到案后”,雖然司法解釋與刑法規定看起來不一致,但是法院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在沒有得到廢止的情況下,應該將時間限制在“到案后”。

        2.審查立功的線索來源。立功線索可能是犯罪分子犯罪前掌握,也可能是在犯罪后,自身或者親朋好友積極尋找發現,或者是在羈押期間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也可能是犯罪分子為了立功,出錢讓人犯罪或者引誘他人犯罪。比如:用金錢向他人收買線索,再向國家機關反映;同監室人員出于信任、同情、或者被迫提供其自身未交代的犯罪事實、或者其掌握的其他人的犯罪線索。被告人親屬或辯護律師將自己知曉或者賄買的犯罪線索通過監管人員、律師會見等途徑傳遞給在押被告人,然后由被告人檢舉揭發;司法工作人員將職務行為中了解或者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線索提供給被告人,由被告人檢舉揭發;被告人親屬將自己了解或者賄買的他人犯罪線索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被告人親屬為了讓被告人立功,制造新的犯罪,然后由被告人檢舉揭發;被告人犯罪前利用工作之便獲得他人犯罪線索,犯罪后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這幾種特殊來源的立功線索,經查證屬實或者據此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能否認定為立功,司法實踐中認識和做法不統一,有的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現,有的則不予認定。

        3.審查立功的“量與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的《意見》中亦指明,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個立功材料具備了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和被檢舉人、被抓捕人的相關法律文書、相關證人證言、被檢舉人、被抓捕人的供述,那么就可以認定立功成立。

        (二)立功的認定

        1.通過違法、犯罪而獲取的犯罪線索不應認定為立功。筆者認為,違法者不得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利。這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因此,對于引誘他人犯罪,或者自身職務關系掌握的犯罪線索,都不能成立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3月份聯合《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亦明確了以下集中情形不能認定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那么對于向人購買線索,或者同監室人員出于相信、同情等因素,自愿告訴其未供述犯罪,有意或者無意地幫助他人立功的等情況是否屬于立功呢?兩高的意見中沒有明確,也不屬于通過違法、犯罪而獲取的犯罪線索。筆者認為,法院對立功的認定,是一種法律評價,而這種評價具有社會導向作用。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影響到公安、檢察的偵查部門在辦案過程中的偵查思維。其次是影響到犯罪分子的效仿。一個快捷的、有效的方法,肯定是大多數人首選方法。因此,在做這種法律認定的時候,可以從刑法的最基本的價值出發來判斷。在前面已經說到了刑法的謙抑性,還有個價值就是公正性。不少人也從刑法的公正來否定立功制度,認為這個是損害被害人的利益的制度。殊不知,立功,從被檢舉人、被檢舉案件來說,何嘗不是一件益事?有效及時地打擊了犯罪,這個正是眾人都期待的愿望。認定立功,并不代表著必須對犯罪分子要明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認定立功與適用立功,是兩個層次的事情。有益于社會的、有益于打擊犯罪,實現社會公正的,應該給予法律上的肯定。但量刑的時候,可以結合其犯罪的輕重、立功的大小來從減輕處罰,少從減輕適用。

        第9篇:預防職務犯罪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電子政務 反腐敗 研究 策略

        隨著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化、數字化離人們的生活越來越近。以信息技術為先導的經濟信息化、社會信息化、商務信息化、政府信息化等社會變革,對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提出了新的挑戰,近而引發了一場管理革命。近年,在現代計算機、網絡通訊等技術支撐下,政府機構日常辦公、信息收集與、公共管理等事務在數字化、網絡化的環境下進行的國家行政管理形式已越來越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得到了廣泛應用。通過網絡實現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聯系,既提高辦事效率、質量和標準,又節省政府開支、同時還可以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本文旨在研究電子政務反腐敗的作用,并探討如何利用電子政務進行反腐,如何發揮電子政務的作用,促成反腐敗斗爭走向實質性操作層面,注重發揮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整體效用,有效利用電子政務加大反腐力度。

        一、電子政務的主要工作內容

        電子政務又常被稱為電子政府、網絡政府,是指政府機構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術,通過網絡技術將管理和服務進行集成,實現政府組織機構和工作流程的重組優化,使之超越時空和部門分隔的制約,向社會提供優質、全方位、規范、透明、符合國際標準的管理和服務。其核心是利用信息技術提高政府事務處理信息流的效率,改善政府組織和公共管理,建成一個精簡、高效、廉潔、公開的政府工作模式。它的主要業務有以下三大方面:(1)政府信息查詢;(2)公共事務辦公;(3)政府辦公自動化。在政府內部,各級領導可以在網上及時了解、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工作,并向各部門做出各項工作指示。面對社會監督力量,通過互聯網這種快捷、廉價的通信手段,政府可以讓公眾迅速了解政府機構的組成、職能和辦事章程以及各項政策法規,增加辦事執法的透明度,并自覺接受公眾的監督。

        二、電子政務在反腐敗中的應用

        腐敗是公共權力的濫用,滋生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權力的行使缺少公開性和透明度,導致了大量的暗箱操作、權錢交易。如何更加有效地處理已經和正在發生的腐敗是當前反腐敗工作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反腐敗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預防。單純依靠制度創新來防范腐敗行為,在反腐敗實踐中已顯得力不從心,這是因為制度設計與制度的實際執行效果之間經常有不小的差距,而且制度的靜態特征使其在預防動態的腐敗行為方面屢屢失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想徹底根除腐敗問題,就必須跳出以制度為中心的思維框架,嘗試一些新的預防方式和途徑。因此,從源頭上防止腐敗,一個重要的措施就是大力推行電子政務、著力構建新型的反腐倡廉信息公開機制,改變現行權力運行的方式,使政府機關的職權、程序、辦事過程、辦事結果、監督方式等均為公眾所知,避免出現暗箱操作和腐敗現象。

        (一)電子政務可發現腐敗線索,預防腐敗

        電子政務有“實時化、全天候”運行的特點,其作用空間遍及政務內網、政務外網和互聯網,較之廣播、電視、報紙等其他媒體擁有更廣泛的受眾。其受眾遍及全球網絡且因受眾的階層、職業、身份等的不同,會在不同的地域、場合或空間接觸到不同層級的政務人員,以致受眾的所見、所聞、所感的范圍和程度大大超出政府所能見、能聞或能感的范圍和程度。運用受眾提供的信息資源,可以協助政府發現政務人員在公共權力運作過程中出現的行為不當、態度不恭、能力欠缺和績效低下等問題,為追究腐敗行為提供極好的線索,使腐敗分子得到懲治。同時,信息公開也可預防腐敗。例如,南京江寧區房管局長周久耕抽天價煙、戴名表遭網絡曝光,最終引致獲刑就是有力的例證,顯示出網絡反腐敗的巨大能量。再如,深圳地鐵二期建設時,及時在政府網站、地鐵企業網站各類工程建設、物資采購、物業租賃、員工招聘等相關信息,增加透明度,在歷時近6年,政府投資800多億,累計完成招標采購1000多項,參與人員過萬的大型建設項目中,沒有發生一起腐敗違紀案件。電子政務、信息公開在其中起到了不可小視的作用。

        (二)電子政務可實現多國聯合行動,追緝越境逃犯

        一直以來,有的腐敗分子利用他國與母國間沒有建立引渡條約或相關法律之間沖突,實施潛逃或者將贓款轉移至他國,逃避母國的法律制裁。據2008年6月,由央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課題組完成《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的報告,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黨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16000至18000人,攜帶款項達8000億元人民幣。互聯網的信息鏈接“全球化”為各國超時空的實時溝通和互動聯絡提供了環境和條件,使得多國聯合行動,協作追緝越境逃犯和共同打擊跨國職務犯罪成為可能。我國政府已在逐步建立執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和涉外資金返還等方面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機制,對防止跨國性職務犯罪發生能起到震懾和預防作用。

        (三)電子政務可建立持久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

        互聯網作為一種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和傳播工具,它在信息傳遞方面的快速高效可以為反腐敗機構提供嶄新的宣傳手段。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具有的即時性、快捷性、多媒體的特點,與傳統的宣傳教育方式相比更具優勢,它集文字、聲音和圖像于一體,它使所傳達的信息豐富生動,特別是在開展黨風廉政的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動中,可以充分發揮互網聯這一特點,使教育活動做到聲情并茂。同時,還可以根據信息技術可復制、保存、加工的特點,運用數字技術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各種素材進行深入開發、傳播以及成為一種數字式歷史檔案,成為后人的警示。互聯網的這種強大的宣傳氣勢對弘揚正義、鞭撻腐敗、威懾犯罪起到獨特作用,從而能夠減少、防止腐敗。相信隨著電子政務建設的日趨完善,電子政務在反腐方面將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四)電子政務在反腐敗中的不足之處

        任何事物都有“好”和“不好”兩面性,電子政務也不例外。電子政務作為信息技術的產物,被各國政府認為是“信息高速公路”建設中的核心工程,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優選方案。雖然信息技術減少了那些不完全了解新技術的人的許多腐敗機會,但它為那些能夠很好地了解新系統并操作它們的人開辟了一些新的腐敗途徑。由于網民數量巨大且良莠不齊,政府對其行為實施控制的能力極為有限,一旦出現電子政務的管理和服務提供不到位等情況,倘若有人利用網民的信息盲點和激憤情緒煽風點火,極易使某些問題被無端渲染和任意放大。網上的任何風吹草動都會引發社會的連鎖反應,引致公眾輿論成為一種強大的脅迫力量,將使政府處于被動的局面,會產生難以預料的危機后果。但同時,從積極的角度考慮,問題的暴露亦可幫助政府重視問題并有所作為,而且腐敗線索的及時獲得,有助于政府及早發現和懲治腐敗分子,有利于避免因延誤解決而造成更大的損失。可見,電子政務反腐敗的風險性和局限性是客觀存在的,電子政務的應用,在網絡反腐敗方面的負面影響也要給予高度重視,盡量做到預先防范。

        三、加大電子政務體系建立,不斷完善體系內涵

        電子政務具有傳統手段和工具無法比擬的反腐優勢,政府應高度重視對如何把電子政務反腐敗潛力轉化為現實效力的策略問題研究,以贏得反腐敗斗爭的最終勝利。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推動網絡反腐敗功能開發利用

        我國各級地方政府已經逐步加大了網上行政審批程序建設,已開始實踐了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審批事項上的信息共享、資源整合和流程再造。地方政府應很好地利用網上行政審批建設中提供的政策、制度、資金、人才以及技術等資源,在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系統、電子監察系統、建設工程招投標系統、領導公開電話系統以及政府新聞系統等一系列審批服務系統的過程中,把反腐敗功能內嵌其中,更好地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成各方反腐敗的協同和聯動效應。

        (二)建立常態化的跨國反腐敗網絡合作

        充分發揮網絡鏈接的“全球化”優勢,將多國政府之間溝通的時空制約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加強跨國反腐敗網絡合作,實現虛擬環境下的反腐聯盟成員國之間的溝通與合作,追緝越境逃犯,建立多國政府的反腐聯盟,對我國打擊經濟犯罪,遏制腐敗分子外逃,順利實現社會主義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有重要意義。

        (三)更好地發揮電子政務反腐敗功能

        政府應利用網絡媒體的優勢和電子化的績效評估系統的功能,來全面搜集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盡早地發現政務運作中可能滋生腐敗的環節和問題,從而主動采取措施。政府還應完善問責制度,加強對外網服務平臺、內網辦公平臺以及基礎支撐平臺中各個環節的權限分配的管理和規范。如果政務人員有越位、錯位、缺位現象,政府要能做到及時依據“電子痕跡”對其實施有效跟蹤、全程調查并提供追究證據,從而把反腐敗功能的作用范圍從網絡空間(包括政務內網、政務外網和互聯網)“深入達業務流程”甚至“詳細至管理操作細節”,達成拓展反腐敗功能的作用空間效果。雖然,電子政務在反腐敗方面有重要作用,但是,技術能否真正發揮作用,關鍵要依靠政府構建的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整體效用的發揮,如果反腐敗環境建設不到位或體系建設不完備,電子政務建設就極有可能會被行政和技術官僚們所利用,以致導致“高技能化”腐敗行為的發生。

        相關熱門標簽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中文字幕在笑第一页 | 久久综合亚洲色社区 | 亚洲成AV人在线观看福利 | 久久综合香蕉久久久久久久 | 亚洲综合性色AⅤ一区二区三区 | 污网站国产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