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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范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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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1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范文

        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鎮(場)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縣委宣傳部。

        1、負責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對我縣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報道。

        2、配合縣政府,參與我縣重大安全生產會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新聞工作。

        (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1、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具體職責是: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組織全縣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2、綜合監督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初步審查;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3、依法行使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能;對各鎮(場)安監站進行業務指導。

        4、負責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5、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檢查,監督檢查社會中介組織對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的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管理工作。

        6、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7、依法監督全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查處違法行為。

        8、依法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大危險源監控、尾礦庫管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9、承辦*縣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縣監察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對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鎮(場)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各鎮(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落實,糾正、查處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

        3、受理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與控告。

        4、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落實責任追究。

        5、參與對各鎮(場)和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四)縣發展和改革局。

        1、負責把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為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駕護航。

        2、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尤其是危化品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立項審批時,必須嚴格審查其條件。

        (五)縣經濟貿易局。

        1、在審大技改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列入安全生產專項內容。

        2、負責中小型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儲存、銷售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4、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六)縣科技教育局,

        1、組織制定全縣教育行政部門、各類學校(技工學校除外)和校辦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上述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法制宣傳教育。

        2、督促上述單位加強對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強對學校在開展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中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4、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5、嚴禁學校將校內場地出租作為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督促學校、幼兒園整改火災隱患。

        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保證每學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課時。

        7、負責制定教育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本系統的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9、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七)縣公安局。

        1、依法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

        2、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許可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指導、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并實施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非煤礦山、露天采石場等生產經營單位,暫停許可供應炸藥、雷管、導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o負責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3、在政府的組織領導下,與有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事故的搶救,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4、依法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小商品市場、賓館、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共場所的安全工作。

        5、負責制定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縣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在遭遇暴力抗法行為時,應及時組織警力趕赴現場救援。

        7、參與對各鎮(場)和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八)縣總工會。

        1、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2、依照法律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4、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5、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6、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參與對各鎮(場)及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九)縣財政局。

        1、負責做好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宣傳專項經費、安全生產考核專項經費、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和其他安全生產必要經費的年度財政計劃,并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落實。

        2、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計提用于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獎勵經費。

        3、負責對安全生產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各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十)縣人事局(縣編辦)。

        1、參與對各鎮(場)及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2、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系統和執法機構人員編制調研、建議及工作人員的招錄、工資和職稱管理工作。

        (十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經費;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

        3、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要求,加強各類職業學校安全教育,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學校的教學計劃。

        (十二)縣國土資源局。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在頒發《采礦許可證》之前,應嚴格審查礦山開采范圍和開采技術條件。

        2、負責打擊取締非法采礦行為,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從嚴處罰。

        3、負責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

        4、加強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溝通信息,準確提供相關數據。

        5、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三)縣建設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等21項制度落實情況實施專項監察。

        2、規范建筑市場,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指導、監督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重點落實燃氣經營門店、所站的安全監督管理。

        3、組織開展對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培訓。

        4、指導建筑行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建筑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筑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6、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四)縣交通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等規定,對申請從事客(貨)運經營的企業,應嚴格審查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實。

        2、組織、指導本縣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3、負責公路運輸、水路運輸、城市公交、出租車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地方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5、查找地方公路、公路運輸、水路運輸行業的重大事故隱患,并提出相應對策,督促落實。

        6、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交通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交通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8、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維護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9、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五)縣水利局。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縣內水利設施(水庫、水電站、水閘、岸線、堤壩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管理,防止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2、負責全縣水利系統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汛期水利安全大檢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水利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5、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六)縣農業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做好拖拉機的檢驗、檢測、年審工作。

        2、組織、指導全縣農業系統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農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4、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七)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八條、《印刷業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對上述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圖書館、博物館、群眾藝術館、劇院、電影院等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負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3、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八)縣衛生局。

        1、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

        3、負責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

        4、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負責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

        5、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衛生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衛生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6、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九)縣環境保護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設施的“三同時”制度(防污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實施監察。

        第2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范文

        《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70 號公布,2011年經過修訂。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統一標識并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七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留置送達被檢查單位,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七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實施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拒絕執行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決定的,為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斷電、停供火工用品等臨時措施,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七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七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必須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九條 國家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通報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金融主管部門,作為信用評級的依據。

        第八十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八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相應的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或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八十六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七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發生重特大事故,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事故處理的過程應當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九十條 國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和約談制度。發生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外,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分別對其查處情況實行掛牌督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采取約談、訓誡、通報和召開現場會等措施,加強警示問責和督導整改工作。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九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嚴重不符合事實,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罰款。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罰款。

        第3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后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4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5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范文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符合法定人數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發揮職能作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使安全生產管理做到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

        二、主動獲取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到位。

        三、確保資金投入,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持續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依法對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做到按要求持證上崗。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五、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六、強化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上報和排除安全隱患。按上級有關要求,主動上報安全生產信息,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責任,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監測、監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八、尊重、引導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權益和義務,加強職業危害治理,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

        九、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的監督和監察,絕不弄虛作假。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承諾單位(蓋章):

        第6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范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強企業應急預案工作,扎實提高企業應急準備能力,2015年11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集團”)首次部署開展了集團應急預案現場專項檢查與應急準備能力評估工作。

        評估采取資料查閱、員工訪談、現場抽查、實操檢驗等方法,借鑒“四不兩直”的方式,共抽查機關處室19個、二級單位9個、基層單位18個,組織開展現場演練7次,桌面演練3次,順利完成了量化評估任務,取得了積極成效。

        評估背景

        理念認識的深化

        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長期以來側重應急響應,忽視應急準備。習慣于以預防事故代替應急管理,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救援上。因此,加強企業應急準備能力建設,探索開展應急準備能力評估,已成為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重中之重。

        法律法規的要求

        新《安全生產法》以及《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九條規定》都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能力建設及應急能力評估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中石油集團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辦法》明確要求開展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總結評估工作。已上報國務院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條例(送審稿)》專門規定了“應急準備”“應急評估”等章節,明確對企業及有關部門落實應急準備,開展應急準備評估、應急處置與救援評估的工作要求。

        工作推進的需要

        中石油集團自2009年起開展應急預案審核工作,實施應急預案備案管理,但是主要側重于應急預案文本的合規性與實效性。在從“全”到“優”新的歷史階段,有必要通過應急準備能力評估,推動預案編制、宣教、培訓、演練等實施工作落實,最終實現管理持續改進和應急能力的不斷提升。

        評估做法

        全面覆蓋 突出重點

        在以往應急預案審核工作基礎上,此次評估明確了以下原則:

        一是評估范圍突出復查抽查,從已開展審核的52家企業中選擇12家企業,覆蓋煉化、管道、勘探、銷售、工程技術等重點業務板塊。

        二是評估對象突出“一普三重”,即主要企業普遍性備案審核,重點生產企業、重點事故企業、重點項目現場審核,涵蓋機關、二級單位及基層單位。

        三是評估內容突出關鍵問題,以既往審核發現的風險評估、培訓演練、物資儲備等環節為重點,全面評估應急準備工作情況。

        對表檢查 專家參與

        中石油集團安全環保與節能部專門立項,委托中石油集團安全環保與技術研究院開展“應急能力評估”課題研究,借鑒總結國內外研究成果,結合實際,制定了《企業應急準備能力評估細則》《現場應急檢查對照表》及《企業應急預案現場審核問題清單》(2009-2014),為評估提供依據和工具方法,提高了檢查的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同時,中石油集團安全環保與技術研究院作為課題承擔單位,其分管領導及安全與應急所人員分別擔任組長或各組聯絡員,通過實踐檢驗課題成果,不僅有利于課題研究,還提高了評估的科學性、專業性。

        事故導向 創新形式

        此次評估以事故為導向,以問題為核心,以實戰為目標,針對應急預案“一定了之、一發了之”造成的“啞巴應急”問題,將“筆試”改為“口試”,將“查臺賬”改為“考能力”,將“檢查作業”改為“隨堂測驗”。

        改變以往僅在會議室里查文本記錄、現場檢查設備器材的做法,在現場設定事故情景,要求企業按照預案演練,檢查企業應急準備情況。特別是利用首次會或末次會領導到齊的時機,組織一次針對本單位主要風險的桌面推演,評估組現場考核評估,既增強了公司領導的應急意識,又考查了企業實際處置能力。

        多種方法 貼近實際

        此次評估結合企業生產工藝、重大危險源等實際,探索多種演練方法,起到了良好的成效。

        側重企業基層,設定的演練情景多是小量泄漏或燃燒,著重考查企業初期應急處置能力。

        側重貼近實戰,在一個裝置開展演練后,隨即在另一裝置接著開展演練,強化企業危機意識、實戰意識。

        側重結合實際,根據企業情況設定氨氣(氯氣、原油)泄漏、氫氣燃燒等事故,逐步展開事故情景,考核企業應變能力。

        側重關鍵崗位,提問一線員工、班組長、調度員、負責人等關鍵人員,考核其對崗位應急處置基本知識的掌握情況。

        評估結果分析

        演練總結評估缺少整改落實

        應急演練的目的是檢驗預案、鍛煉隊伍、磨合機制、教育公眾,這些都建立在通過演練發現問題并整改的基礎上。問題得不到整改落實,演練就失去了原有意義。《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指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中均有對總結評估問題整改的跟蹤驗證要求。

        由于以往的檢查多數停留在演練時限及演練記錄上,加之企業對應急演練作用認識存有偏差,以為按期演練并做記錄就行,沒有將總結評估整改提高作為最終目標,造成應急演練總結評估及問題整改普遍弱化。評估發現,3家下屬單位的演練記錄普遍缺少問題分析及整改跟蹤驗證,如集團某石化公司橡膠廠統一印制的總結評估表上就沒有演練問題分析及整改跟蹤落實項。

        第7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范文

        乙方:

        經雙方協商,就安全生產、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 雙方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在與租賃房屋有關的施工生產、承包、承租經營和勞務承包過程中,雙方應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條例》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二、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及時傳達相關管理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2.甲方負責監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

        3.甲方負責將管理區域內的重點防范部位、安全設施(消防管線、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管理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等情況進行檢查,并要求乙方對所發現的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5.乙方的經營活動不能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到與其無關的甲方工作現場。

        6.甲方負責對出租區域的安全設施(消防管線)進行檢查。

        三、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房屋內外的水、電、煤氣儀表及消防管線等。甲方同意遷移的,雙方應當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遷移后的儀表及管線應符合安全規范。

        4.乙方自行購置的電器或其他設備應當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與甲方提供的水、電、煤氣接口及荷載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高負荷、高危險性設備或物品。

        5.出租房屋做為居住使用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做為住宿使用。

        6.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并報甲方備案;

        7.負責承租區域內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執行和管理。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負責本單位管理區域內重大危險源警示標志、安全設備(如滅火器材)的設置,并將重大危險源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措施告知本單位員工;

        9.負責將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告知本單位員工;

        10.負責開展本單位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積極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11.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本單位施工、生產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證生產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2.必須組織全體生產、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技能;

        13.雇用的員工或住宿人員必須按照當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記備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4.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對甲方檢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須及時整改;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

        15.租賃期間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協議所列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或甲方受到處罰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16.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職業禁忌的人員進行施工、生產作業。

        17.乙方接收租賃標的及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及設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員、電、水、暖氣、燃氣、消防、防火、通行、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等,均由乙方負責。若乙方使用不當或未盡安全職責導致責任事故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四、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第8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范文

        乙方:

        經雙方協商,就安全生產、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 雙方應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在與租賃房屋有關的施工生產、承包、承租經營和勞務承包過程中,雙方應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條例》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

        ----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二、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1.及時傳達相關管理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新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2.甲方負責監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對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

        3.甲方負責將管理區域內的重點防范部位、安全設施(消防管線、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管理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等情況進行檢查,并要求乙方對所發現的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5.乙方的經營活動不能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到與其無關的甲方工作現場。

        6.甲方負責對出租區域的安全設施(消防管線)進行檢查。

        三、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施工、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房屋內外的水、電、煤氣儀表及消防管線等。甲方同意遷移的,雙方應當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遷移后的儀表及管線應符合安全規范。

        4.乙方自行購置的電器或其他設備應當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與甲方提供的水、電、煤氣接口及荷載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高負荷、高危險性設備或物品。

        5.出租房屋做為居住使用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做為住宿使用。

        6.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并報甲方備案;

        7.負責承租區域內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執行和管理。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負責本單位管理區域內重大危險源警示標志、安全設備(如滅火器材)的設置,并將重大危險源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應急措施告知本單位員工;

        9.負責將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告知本單位員工;

        10.負責開展本單位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積極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11.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本單位施工、生產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證生產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2.必須組織全體生產、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技能;

        13.雇用的員工或住宿人員必須按照當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記備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4.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對甲方檢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須及時整改;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

        15.租賃期間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協議所列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或甲方受到處罰的,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16.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職業禁忌的人員進行施工、生產作業。

        17.乙方接收租賃標的及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及設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員、電、水、暖氣、燃氣、消防、防火、通行、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等,均由乙方負責。若乙方使用不當或未盡安全職責導致責任事故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四、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第9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范文

        一、應急救援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河東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遇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不足10人但社會影響重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區政府成立河東區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有關領導和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區安監局、區經貿局、區公安分局、區公安消防大隊、區衛生局、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區環保分局、區交通分局、區總工會、區民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主要職責是:1、組織領導全區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救援命令;2、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統一部署有關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并對應急救援工作發生的情況采取緊急處理措施;3、在全區范圍內緊急調用各類救援物資、設備、人員;4、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疏散工作;5、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二)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主要負責傳達指揮部領導指示,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時,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有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提供各種相關信息和資料。辦公室主任由區安監局副局長擔任,工作人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故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三)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

        警戒保衛組:由區公安分局牽頭,負責組織事故現場交通管制和維持現場秩序,疏散危險區域的群眾。

        搶險救災組:由區公安消防大隊牽頭,負責組織消防部隊和其他單位的消防隊員先期到達事故現場,制訂救援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技術保障組:由區安監局、區質量技術監督分局牽頭,區公安消防大隊、區經貿局、區環保分局、區交通分局、事故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主要負責: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及現場處置進行專業技術指導;組織快速監測檢驗隊伍,測定事故的環境污染和生態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危害進行監測、處置,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保障服務。

        醫療救護組:由區衛生局牽頭,有關醫療單位參加,負責組織專家及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后勤保障組:由區政府辦公室牽頭,事故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配合,負責搶救物資及裝備的供應、道路維護、事故調查組的接待服務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組:由事故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牽頭,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有關保險機構參加,負責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秘書組:由區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及時了解事故動態和事故搶險救援等情況。搜集整理事故搶險、醫療救護、后勤保障、善后處理等方面的資料。

        新聞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對外信息,接待新聞媒體記者,使外界及時了解事故動態和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和善后處理等方面的情況。同時,根據救援情況,及時召開新聞會,做好宣傳報道,鼓勵動員民眾參與救援,及時平息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和危險性評估

        初步調查,我區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有液氨、汽油、苯(粗苯)、乙炔、氧氣、乙醇、液氯、甲酸、硝酸、二甲醚、天然氣、液化氣等。據此確定的主要危險目標是:

        (一)液氨:紅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汽油:轄區內各加油站。

        (三)苯(粗苯):市億特龍石化有限公司

        (四)乙炔:市永盛乙炔氣廠、

        (五)氧氣:藍天氣體廠、羅盛氣體經銷處

        (六)液氯:市造紙化工廠、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七)二甲醚:久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八)乙醇:河東區永盛酒精廠

        (九)甲酸:冊山天紀元化工有限公司

        (十)天然氣:富茂燃氣公司

        (十一)硝酸:光化工廠

        (十二)液化氣:轄區內各液化氣站

        (十三)其他危化品重點企業

        四、應急救援體系及演練

        (一)公安消防部隊是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主要力量。河東區內的專兼職消防隊伍,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輔助力量,由消防部門統一調度、指揮。

        (二)危化品安全技術不清的,可向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山東省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等單位尋求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三)公安消防大隊負責應急救援特勤隊伍的建設,制訂應急救援的戰術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指導河東區內的專兼職消防隊伍進行定期演練。

        五、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區安監局和公安、環保、技術監督部門,區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半小時內上報區政府。通訊聯絡方式為:

        應急救援報警電話:119,110

        區安監局值班室:區公安分局指揮中心:區環保分局:區質監分局:事故應急咨詢電話:國家化學品登記中心,山東省化學品登記辦公室)

        (二)事故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當地公安部門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做好現場保護,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

        六、事故的應急救援

        (一)區安監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總指揮,由總指揮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確需啟動本預案的,立即報告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時組成指揮部趕赴現場,指揮應急救援工作。根據事故搶險救援的需要,指揮部可以調集社會各界力量和民兵預備役支持援助。

        (二)應急救援堅持統一指揮,協同作戰,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三)應急救援工作重點

        1、搶救受傷、受害人員。

        2、控制危害源。應盡快組織工程搶險隊和事故單位技術人員及時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繼續擴大。

        3、疏散人員。指導和組織群眾采取各種措施進行自身防護,迅速撤離出危險區。

        4、做好現場清洗,消除危害后果。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等措施,防止繼續對人的危害和對環境的污染。

        5、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危害進行監測、處置。

        (四)應急救援的注意事項

        1、救援人員進入危險區應以2—3人為一組,隨時保持通訊聯系;做好自身防護,避免發生傷亡。

        2、工程救援隊盡可能和事故單位協同作戰,與公安、消防、醫療急救等專業隊伍協調行動;救援所用的工具應具備防爆功能。

        3、現場醫療急救,按照先重后輕的原則,對傷員實行一人一卡,避免危重傷員的多次轉院;妥善處理好傷員的污染衣物,防止繼發性損害。

        4、組織污染區群眾撤離事故現場,指導群眾做好個人防護,向上風向(避免橫穿危險區域)快速轉移至安全區域,并盡快除去污染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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