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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反傾銷論文范文

        反傾銷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反傾銷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反傾銷論文

        第1篇:反傾銷論文范文

        關貿總協定曾在第六條對傾銷作了原則規定:“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方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威脅,或者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造成實質性阻礙,這種傾銷應該受到譴責。”

        1980年1月1日繼續適用的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關于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簡稱《反傾銷修正守則》),是對總協定第六條的解釋、補充與發展。《守則》關于“傾銷的確定”是這樣說的:“如在正常貿易中一國向另一國出口的某一產品的價格,低于出口國本國消費的相應的同類產品價格,則此產品應視為傾銷品(即以低于正常價格輸入到另一國的商業領域的產品)。”

        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開始后,對“東京回合”的守則又作了重要修正與精確表述,達成了《關于執行1994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協議》給傾銷下的定義是:“如果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至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在通常貿易過程中,低于在出口國旨在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于正常價格進入另一國商業,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

        由此可見,法律傾銷具有自身的重要特征:第一,法律傾銷強調傾銷的后果,即強調這種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第二,構成法律傾銷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基本條件,即存在傾銷性銷售商品行為與這種傾銷行為給進口國工業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并實質上阻止某一國內工業的建立。

        因此,關貿總協定反傾銷法是通過立法將傾銷行為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只有當傾銷行為超越了這一限度時,才允許對其采用抵制措施。所以,反傾銷法的本身就是作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出現的,而反傾銷稅則是當前一種重要的非關稅貿易避壘。

        二、傾銷確定的基本條件

        如前所說,只有法律意義上的損害性傾銷才應予以限制,這種限制即采取以征收反傾銷稅為主的反傾銷措施。而在對進口商品征收反傾銷稅之前,必須確定該商品進口同時滿足了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一)傾銷價格的確定。傾銷價格的確定通常是以所謂正常價格或者“公平價格”作為參照系數,凡低于正常價格的銷售即有可能構成傾銷。因此,傾銷價格的確定的關鍵,在于正常價格或公平價格的確定。根據關貿總協定反傾銷法的一貫規定,商品的正常價值應該正確理解為由該商品輸入進口國時的以下三種價格構成:

        1.該商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即相同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市場銷售時在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是常用的價格標準,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無法獲得這種價格或這種價格不適用。假如發生這種情況,便要以其他價格作為正常價格。

        2.向第三國最高出口價格。這是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的一種替代價格,即出口國向提起傾銷指控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出口相同產品的最高可比價格。假如向第三國出品價格仍然不能作為正常價格時,則還可以采用另外一種價格。

        3.推定價格,即按該商品在原產地國生產的實際成本加上銷售成本與一定比例的利潤計算的價格。這種價格是在上述兩種價格無法確定時所采用的一種確定正常價格的方法。

        從前引《協議》的傾銷定義可以看出,價格是確定是否構成傾銷的直接因素。那么,怎樣理解《協議》所確定的是否構成傾銷的價格標準呢?筆者認為:第一,一國向另一國出口的產品價格,是否低于相同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在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第二,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不存在該相同產品的消費時、或者由于該市場的特定情況,或者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銷售量低,該項銷售不允許進行適當比較時,則傾銷幅度應通過與一個合適的第三國出口的相同產品可比價格(如果該價格是有代表性的話——筆者注)進行比較而確定,或者與相同的構成價格進行比較而確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幾種價格標準在法律效力上有先后順序之分,但它們都僅僅適用于市場經濟國家,而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或中央統制經濟國家則另外規定了特殊的確定價格的方法,即所謂的“替代經濟”方法。就是說,用一個屬于市場經濟的國家作為替代國,替代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要與該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水平一樣或相似,以其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價格作為確定有關非市場經濟國家“公平價格”的基礎。在這方面,美國的做法最具代表性。按照美國商務部的規定,根據替代制確定商品的公平價值有以下幾種價格方式可供選擇:

        (1)國內價格。也就是選擇一個經濟發展水平與該國相類似的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替代國相同產品的國內價格或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就成為該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公平價格。

        (2)構成價格。也就是首先確定產品在該國的成本、費用與利潤,然后選擇一個經濟發展水平與該國相類似的市場經濟國家生產相同產品的成本、費用與利潤作為計算基礎,計算出產品在該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實際構成價格,并以此作為該產品的公平價格。

        (3)美國價格。在無法找到一個合適的替代國或無法確定上述兩種價格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美國相同產品的構成價格作為確定公平價格的標準。在此情況下,美國本國成為替代國。

        那么,在無法選擇“替代經濟”的情況下怎么辦?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對“替代經濟”原則作了修改,不再使用“替代經濟”這一概念,而使用“構成價格”方法。然而,由于它仍然需要選擇一個市場經濟國家來確定構成價格,故其實質內容未作改動。這種做法不但往往損害了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利益,人為地制造貿易紛爭,而且與反傾銷法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這一主旨背道而弛。

        (二)損害的確定。嚴格說來,僅僅是商品在另一國的銷售價格低于正常價格并不必然構成傾銷;傾銷的確定還必須同時滿足第二個條件,即對進口國直接造成了重大損害。

        什么是損害?《協議》在《第三條·損害的確定》中明確闡述:“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損害確定應根據確實的證據作出,并包括對下述兩方面的客觀審查(a)傾銷產品的數量和傾銷產品的結果對國內市場相同產品價格構成的影響。以及(b)這些進口產品對國內該相同產品生產商造成的后續沖擊程度。”在本條的注釋中又特別指明:“本守則內所稱‘損害’一詞,除非另有規定,應指對某一國內產業的重大損害、對國內產業重大損害的威脅,或是對某一產業的建立造成嚴重阻礙,也可按本條的規定進行解釋。”對“重大損害威脅的裁定應依據事實,而不是僅僅依據宣稱、猜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某種傾銷將會導致損害情況的變化必須是明確地被預見得到的,并且是迫近的。”同時在本條的注釋中加以強調:“有理由使人確信:以傾銷價格進口的產品即將會急劇增加。”因此,“在涉及傾銷產品造成損害威脅時,適用反傾銷措施應特別小心地加以考慮和作出決定。”

        這一大段完整的論述邏輯嚴謹,不可隨意抽刪,斷句取義。因為它層層深入地表述了一個重要論點:確鑿的證據與客觀的審查。

        根據《協議》的基本精神,確定是否構成重大損害及其威脅,通常要涉及三個方面的要素:

        1.對損害客體的確定。按照關貿總協定反傾銷法的規定,損害的客體是指進口國的國內產業。什么是國內產業?遵循《協議》的邏輯思路,應理解為是指進口國相同產品的全部生產商或者他們之中那些生產商,其產品的生產在這些產品的整個國內生產中占主要部分;如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通過一體化具備單一的、統一的市場特點時,整個一體化區域的產業也被視為國內產業。

        2.對損害結果的確定。這通常要考察三個方面的因素:第一,傾銷商品的進口數量和數量增長的幅度。也就是說,無論從絕對量還是相對量來講,傾銷商品的進口數量是否太大,增長幅度是否太大、太快。第二,傾銷商品的進口對國內相同產品價格的影響。例如,比較國內相同產品的價格,傾銷商品的進口是否有大幅度的降價,是否在相當程度上壓抑或阻礙了國內相同產品價格的合理提高等。第三,傾銷商品的進口對國內相同產品生產工業的影響。例如,銷量實際或潛在的下降;影響國內價格的因素;傾銷幅度;對現金流動、庫存、就業、工資、增長率、籌措資金或者投資能力等方面實際或潛在的負作用。

        3.對商品的低價進口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確定。一般說來,對國內工業與國內生產者造成損害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除了傾銷產品之外還有其他已知的因素,例如,國內工人罷工、經濟蕭條、通貨膨脹等,則不能構成傾銷案件的成立。只有在證實進口商品的傾銷是造成該國工業重大損害或威脅的直接原因時,才能使傾銷案件完全成立。簡而言之,傾銷的存在是“因”,重大損害的存在是“果”,兩者之間是嚴密的邏輯因果關系。因此,在考察是否構成重大損害的同時,應當把由于商品的低價進口造成的損害與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區分開來,確定產品的低價進口與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對此,《協議》明確指出:“表明傾銷產品和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應以當局對其所擁有的全部相關證據的審查為基礎。”并且斬釘截鐵地作出結論:“由其它因素造成對產業的損害不得歸咎于傾銷產品。”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基本規定

        反傾銷稅是出口國進行商品傾銷,對進口國的相同產品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威脅時,由進口國海關依法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或特別關稅。關于反傾銷稅,筆者主要依據《協議》的基本規定,試述管見:

        1.在全部征收條件都已滿足的情況下,是否要征收反傾銷稅,以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數額是否按傾銷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傾銷幅度,均由進口國當局或者海關當局決定。

        2.在對所有有關產品都要征收反傾銷稅時,應根據每一案件情況,對構成傾銷與造成損害的進口產品在無歧視的基礎上,按適當數額征收反傾銷稅。

        3.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是為了消除商品傾銷給進口國工業造成的危害,是進口國為抵制傾銷而采取的一種行政救濟方法,不是懲罰性質。因此,所征收的反傾銷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進口商品的傾銷幅度。如果征收較少金額反傾銷稅便可以消除傾銷對進口國工業所帶來的危害,應征收抵于傾銷幅度的反傾銷稅;如果實施反傾銷稅后發現征收的捐稅超過實際征收的傾銷差額,則超過的部分應盡快償還;如果已經征收反傾銷稅的進口商品不再對進口國家的工業造成危害,進口國應該立即停止對該進口商品征收反傾銷稅。

        4.反傾銷稅只有在抵銷傾銷的損害所必需的期限內才有效。只有在存在傾銷并有損害的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作出初步肯定的結論之后,才可以采取臨時措施。關貿總協定反傾銷法允許進口國在作出初步傾銷裁定后至作出最終裁定前的這段時間內,對裁定進口商品采取不超過4個月期限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如有特殊情況,根據出口商請求,也可以延長到6個月為限,使其有比較充分的時間為自己準備辯護。臨時反傾銷措施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擔保以及停止對該進口商品的海關估值。

        5.對存在著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對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出口商正在從事損害性傾銷行為,對大量傾銷商品在相當短時期內擁入進口國市場,并且該傾銷商品擁入造成的重大損害使得只有對其征收追溯性反傾銷稅,才能防止同樣情況再次發生,在當局對該傾銷產品作出裁定后,可以對那些在臨時措施適用之前90天內進入消費領域的產品征收最終反傾銷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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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反傾銷論文范文

        【關鍵詞】國際貿易反傾銷規避措施

        近年來,我國出口貿易中遭受的反傾銷調查成了貿易中主要面對的壁壘。對我國大部分出口貿易企業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根據1994年的《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1款規定: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如果該產品的價格低于出口國國內“相同產品”的價格,即低于其正常價值,該產品就被認為是傾銷。當一國產品被另一國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手段來減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或行為被稱為反傾銷規避。面對各國越來越多的反傾銷調查,我國當務之急就是建立系統的反傾銷體系,完善反傾銷措施。

        一、我國反傾銷問題的形成及現狀

        1.反傾銷問題的形成

        由于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對經濟的過分干預造成了國外對我國企業認識的偏差,就形成了外國反傾銷調查的根源。在應對反傾銷訴訟中,存在所謂的“智豬理論”,即籠子的一頭有一個按鈕,另一頭是飼料的出口和食槽。籠子里關了一大一小兩只豬,每只豬要吃食都必須要做出決策是等在食槽旁邊還是去按動按鈕。這場博弈的結果依賴于大豬,如果小豬去按按扭,那么它回來大豬已經把飼料吃完了,如大豬去,雖然它比小豬去的情況吃的少,但總量也比小豬多。在應訴反傾銷中,小企業如果應對成本太高,大企業應訴一旦勝訴,利益是大家都能享受。花了成本贏來的利益并不能增強企業在同行業中的競爭力,所以就存了應對反傾銷時大家都不積極應訴的局面,甚至出現無人應訴的尷尬局面。這就造成了外國屢屢實施反傾銷調查。

        2.我國目前反傾銷的現狀

        據WTO公布的數據顯示,全球范圍內反傾銷訴訟案件越來越少,近5年已經減少百余起。尤其是2007年前6個月反傾銷案件數量大幅下降,13個WTO國家共報告49起反傾銷案,而去年同期這個數字為92起。預計今年全年反傾銷訴訟案件有望少于100起,低于10年前水平。在所有涉及類別中,除紙類產品(9起)和化學品(24起)外,大部分產品類別的反傾銷案件數量都較上年同期顯著減少,近半數產品上半年沒有反傾銷案件。盡管2007上半年針對中國(大陸)公司的投訴數量較2006年同期下降約一半,但16起案件仍占總案件數的三成,中國(大陸)依舊是全球反傾銷訴訟的“熱點區”,并且連續10年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地區)。

        3.近年來我國反傾銷呈現的新特點

        隨著對外貿易持續快速發展以及貿易總量迅速擴大,我國與主要貿易伙伴的貿易摩擦也越來越多,對外貿易進入摩擦多發期。積極應對貿易摩擦,切實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關系到我國對外貿易、國內就業和相關產業乃至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從近年來發生的反傾銷案例來看,我國進口商品反傾銷調查涉及的領域拓寬,貿易救濟手段覆蓋的產業面擴大,政府部門逐漸由被動變為主動。如2006年7月,歐盟應少數照明器材制造商的要求,對產自中國的節能燈泡展開為期15個月的調查。以歐司朗和GE照明為代表的2CHLI成為目前主張延續對中國節能燈反傾銷的主導力量。主張取消對中國節能燈反傾銷的一方陣營主要由中國企業所組成,目前已經有幾十家中國節能燈企業決定參與歐盟反傾銷調查抗辯。這一陣營的力量與5年前相比發生了巨大的變化,2001年僅有6家中國企業應訴。而這次中國企業顯得空前團結,沒有一家表示反對抗辯。究其原因,在于大家都已經意識到,只有抱團才能撬開沉封已久的歐盟市場。2007年10月15日通過決定,對產自中國、巴基斯坦和越南的節能燈泡再征收一年的反傾銷稅。2007年8月印度商工部擬對中國產節能燈發起反傾銷調查,在150天內就出臺了臨時稅率,稅率一經確定就將施行5年,如果征收高稅率,中國節能燈企業則可能失去印度市場。中國節能燈的海外市場撲朔迷離。歐盟企業界和環保人士曾對歐盟委員會的建議表示強烈不滿。他們認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會損害歐盟企業的利益。而且,由于反傾銷稅的大幅提高,導致了歐盟市場上節能燈泡價格的不斷上漲,此外,歐盟貿易委員曼德爾森也堅決主張取消反傾銷稅,但都遭到了歐盟委員會負責企業和工業事務的委員京特•費爾霍伊根的反對。

        在反傾銷形勢日益嚴峻的形勢下,我國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商務部的領導下拿起法律武器進行自身權益的維護,商務部門也逐步采取了相應的應對措施,逐步由被動變為主動。2006年,商務部對5種進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10起,采取13個臨時反傾銷措施、22個最終反傾銷措施,審結9起反傾銷復審案件。

        二、反傾銷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

        首先,遭受反傾銷后最直接的損失就是我國對投訴國的出口急劇下降,甚至丟掉該國市場,遭到反傾銷指控的國家的出口產品容易遭到國外的反傾銷,有可能造成出口的全面萎縮。實踐證明,凡是經常遭到反傾銷的產品,即使對其他國家不存在傾銷或沒有產生危害,也容易引起其他國家的反感,對其進行反傾銷調查。所以,如果我國有的企業不顧后果的對外進行傾銷,那么這不僅使它會喪失海外市場,也會連累到其他企業的產品,這將削弱我國產品的整體出口水平。

        其次,反傾銷會引起連鎖反應,造成出口量減少,有面臨著喪失全部海外市場的危險。歐盟的成員國,只要有一種商品在其中一個國家被征收反傾銷稅,就會引起連鎖反應,其效力范圍遍及歐盟其他國家。而且反傾銷舉動具有示范效應,一個經濟強大的國家對某一產品實施反傾銷將引起各國關注。例如,1991年歐共體對我國自行車發動了反傾銷后,1992年,加拿大在毫無道理的情況下也對我國自行車發動了反傾銷。接著,1993年墨西哥、1994年阿根廷等國也對我國自行車發動了反傾銷,最終又導致美國對我國自行車發動了大規模反傾銷。1995年,美國商務部對我國輸美自行車進行了全面的反傾銷調查,包括各種型號的自行車,受到調查的我國自行車企業多達200多家。

        再次,面對歐美帶有歧視性的反傾銷指控,中國應訴企業勝訴率低,嚴重打擊了中國應訴出口企業的積極性,也間接的挫傷了外國企業對中國投資的積極性。根據反傾銷委員會統計,在過去的1987年到1997年間,各成員國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共有247起,158起裁定傾銷成立,裁定率高達64%,列各國之首。在2004年以后,由于反傾銷實施了新的措施而有所改善,但形勢依然不容樂觀。勝訴率低,不僅打擊了企業應訴積極性,而且嚴重影響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和出口市場多元化方略的實施,對我國產品出口和國內經濟發展構成嚴重的威脅。

        三、國際貿易中反傾銷的主要規避措施

        1.反傾銷中的政府規避措施

        由于反傾銷針對的是一個國家的一類產品,反傾銷的主題是國家。所以,在反傾銷中,一國政府在反傾銷中的作用是相當重要的。在現階段,為了應對反傾銷的嚴峻形勢,政府應從以下方面規避反傾銷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

        (1)完善有關法令,保護國內產業不受反傾銷的威脅,為企業提供法律支持,減少對外貿易中受到的反傾銷。

        (2)政府應該在國際事務中積極磋商,減少報復性措施的使用,努力爭取完全的市場經濟地位。

        (3)政府應該努力加強反傾銷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反傾銷信息平臺,為企業應訴提供信息方面的幫助。

        (4)政府在管理貿易、協議國際分工、跨國經營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等方面開創新局面,為企業走出去創造更大的空間。

        2.反傾銷中的行業協會規避措施

        不論是從反傾銷的誘因角度分析,還是從反傾銷案的展開過程來看,要想在反傾銷戰中取勝,單個企業顯得有些勢單力薄,而且反傾銷涉及的一些問題也是單個企業無法解決的。因此,在應對反傾銷的挑戰中,行業協會應介入進去,充當二政府的角色,采取積極措施預防反傾銷案件的發生和積極應訴將其危害降到最低。在以后一段時期,行業協會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現有的機制進行完善,應對已發生的或有可能發生的外國對華反傾銷訴訟采取措施。(1)行業協會應該嚴格規范本行業的產品價格秩序和出口競爭秩序。

        (2)行業協會作為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及時溝通彼此情況,使雙方都能較早開展準備工作。

        (3)行業協會應該加強反傾銷信息平臺的建設。

        (4)行業協會應承擔行業應訴的組織者。

        3.反傾銷中的會計規避措施

        自從2004年以來,我國轉變了應對反傾銷調查的措施,積極應訴,在應訴中總是敗多勝少。究其原因是舉證不足,尤其是會計方面證據,如會計賬簿不全、財務狀況不明、發票不全或不精確問題最為突出。而無發票就只能按照大提供的價格資料來確定產品價格。而傾銷調查部門注重的是材料證據,材料越豐富,結果可能越正確,材料的缺乏造成的可能后果就是敗訴。在反傾銷規避中,我國缺少嚴格意義上的反傾銷會計體制以及了解相關法律的會計人員的缺失和相關會計信息的不對稱等等問題,一直都是困擾企業和國家在反傾銷中的最大問題。一旦反傾銷調查提出,就需要我們有大量的會計證據予以證明。所以,反傾銷會計在機構建設,信息系統的建設,相關會計人員的培養和加強與國際會計接軌方面應大力發展。

        4.反傾銷中體制上的規避措施

        根據WTO《反傾銷協議》規定,一國能否對另一國產品實行反傾銷的關鍵,一是對價格的認定,二是對是否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認定,并且兩者需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應從當事方國家的經濟體制和企業的經營管理體制上進行規避。

        (1)經濟體制上的規避

        雖然我國目前強調實行的是市場經濟,但從遭到的反傾銷的調查中看,導致我國頻繁遭受反傾銷調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加上特殊的國情,企業普遍缺乏競爭觀念,國家的出口補貼沒達到很好扶植產業的效果,倒使得企業有了依賴思想,許多企業僅僅是為了利用出口獲得政策上的優惠。而外國在面對我國質優價廉的產品時,往往都不加思考中國生產力的發展和相關勞動力和成本方面的優勢,只在中國的“非”上面做文章。可喜的是,我國在爭取市場經濟地位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進展,已經有好幾十個國家承認了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作為我國主要貿易伙伴的美國和歐盟在相關方面還有所保留。在以后中國都要在爭取完全的市場經濟地位而努力。

        (2)企業經營管理體制

        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使得我國的企業都屬于年輕型或國有成分。國家的長期統一規劃和管理,企業競爭意識不強,管理水平的低下是企業與國際企業最大的差距。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出口措施方面的問題使得企業競爭手段除了降價還是降價。我國要多少襯衫才能換來一架波音的問題透出了我國企業出口的辛酸。在未來的時期內,我國最迫切的是轉變出口類型,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實現技術出口和品牌出口的目標,從根源上斷絕反傾銷調查的發生。改變我過在貿易中只能賺點手工費的局面,提高出口競爭力。

        在未來的國際貿易中,由于我國在企業中存在不想給予員工過多的利益而寧愿把這些利益浪費在外國征收的反傾銷稅中的經濟變態心理還將影響我國貿易遭反傾銷調查。由于反傾銷的合法性,在未來也將伴隨貿易的發展而形成特殊的形式。許多國家提出反傾銷主要是為了給國內企業爭取點時間,我國出口產品技術含量低,在這一段時間之外很容易就可以仿制相關代替品。而我過相關體制的不健全又給了他們可趁之機。出口的單一性和中間環節少以及技術含量不高使得我國在會計中間環節也過于暴露,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

        所以,在今后的國際貿易中,應該加大對反傾銷的研究和相關體制的建設,各個部門密切合作,使得反傾銷調查降低到正常水平。但是要達到這一目標,我們面臨的困難也不小,只有積極采取措施才能應對不斷變化的反傾銷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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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篇:反傾銷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國外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的摩擦不斷升溫,成為貿易糾紛中的焦點問題。本文分析了我國企業頻繁遭到反傾銷調查的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反傾銷現狀對策

        目前,我國的企業遭遇反傾銷案件越來越多,涉及的面越來越廣,如:紡織、機電、眼裝、大蒜、果汁、鋼鐵、彩電、海鮮、家具、皮鞋等等,大部分都是我國出口支柱產品,出口量逐年上升,反傾銷工作任重而道遠。目前我國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傾銷是世界上最多的,但是同時也應看到,這些年中國進出口貿易的增長也是世界上最快的。從這個角度上來看,反傾銷多也是正常的。而且,與出口額相比,反傾銷案例也不是很多。

        許多出口企業一聽說國外反傾銷就緊張,其實用不著緊張。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是鼓勵公平貿易,所以絕大部分的出口商品不會引發反傾銷,或者其他的貿易糾紛。比如資源性的,不可再生的產品出口,一般就不會引起反傾銷。

        一、反傾銷概述

        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股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于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任《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自1979年8月,發達國家頻繁對華啟動反傾銷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國對華反傾銷案累計高達584起,直接影響國內500億美元的出口。對華反傾銷所涉及的商品類別也不斷擴展,涉及產品約有4000多種,涉案金額不斷攀升,到目前為止,超過l億美元的大案共約20起。中國已成為世界上遭遇反傾銷最多的國家,連續9年成為世界頭號反傾銷目標國。

        美國商務部于2008年1月初步裁定,對來自中國和阿聯酋的部分鋼釘品種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額度分別為20.77%至ll8.04%和4.47%。此外,對部分中國公司的反傾銷稅將追溯90天前執行。除了傳統的發起反傾銷的發達國家外,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加入了對華反傾銷的行列。自l979年第一例對華反傾銷案開始后的十年中,只有美國、歐共體、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實施反傾銷。進入20世紀90年代,對華反傾銷的國家增至26個,除歐盟、美國仍然保持對華反傾銷最高比例外,印度、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也將反傾銷的矛頭對準了中國,成為對華反傾銷的另一支需重點防范的新生力量。

        中國企業遭受反傾銷調查的直接原因和我國企業在反傾銷案中勝訴率低的原因后,這主要是因為中國企業應訴不力和應訴能力差。l997年3月我國首次頒布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并在同年l2月對進口新聞紙發起了首例反傾銷調查。l997—2007年十年間,我國完善了反傾銷法律制度,組建了反傾銷調查機構,并開始了反傾銷實踐。

        二、中國屢遭外國反傾銷投訴的原因

        (1)低價傾銷的客觀存在成為反傾銷訴訟的導火線

        中國目前的經濟結構尚不合理,行業的發展缺乏長遠規劃,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個企業在國外哪個國家或地區銷售不錯,其他同類企業馬上蜂擁而上。中國企數量眾多,行業管理和協調力度不夠,經常出現自相壓價的現象,最終導致反傾銷案件的發生。市場上因而出現了大最過剩產品,企業為了生存在其國內和出口的銷售策略上競相采取低價傾銷策略。在出口價格上,香港某刊物對我國l60種出口產品的調查中發現,有l20種商品價格比應有的價格低20%。由此可見以低于正常價格向外國銷售我國產品的現象的確在一定的范圍內存在。與此同時也有不少數據顯示我國部分出口商的低價銷售給進口國的國內同類產品工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

        (2)外國對中國的歧視性政策

        長期以來,西方一些國家將中國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或市場經濟轉型國家,對我國的出口商品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是以我國國內的價格為依據,而往往由進口國采用“替代國”標準計算傾銷幅度,并且在選擇替代國時一度故意選擇與中國實際情況相差甚巨的國家。國外對中國的歧視性反傾性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實行“一國一稅”政策,無分別裁決。通常說來,在確定傾銷產品的反傾銷稅時,應以同一商品的不同企業的實際出口價格征收不同的反傾銷稅率。其結果是我國被認定為高幅傾銷,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我國商品不得不退出該市場。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國標準的確立,不僅影響我國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約我國外資的引進,外資企業對其出口商品無法得到市場經濟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額反傾銷稅,直接影響了我國的投資環境。

        (3)我國企業對國外傾銷指控的應訴不力

        反傾銷法規定,在被提起反傾銷調查時,被控方有申辯權和訴訟權,如果能夠積極應訴,尚有可能挽回敗局。一個普遍現象是,我國涉訴企業大多只是消極等待,而不愿意積極應訴。從而帶來的結果是以“不合作條款”為由單方判輸,不戰自敗。

        遭受反傾銷訴訟后,中國的一部分企業采取消極應訴。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是面對國外的反傾銷沒有勝訴的信心,所以只能聽之任之;其二是高昂的應訴成本,一個企業的反傾銷應訴成本在400萬至800萬人民幣之間。比如2003年美國對中國28個省、市的253家軸承企業,提起反傾銷調查,對此我國200多家軸承企業拒絕應訴,唯有浙江慈興公司積極應訴。

        三、企業應對反傾銷的對策

        (1)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

        當一家企業具備了一定的實力,準備進入一個成熟的市場,又要注意哪些問題呢?這個時候就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對對方可能采取的貿易保護措施都要做好準備。我國應盡快建立起以外經貿部我駐外經商機構——外國律師事務所——中介組織一進口商為主渠道的預警機制,駐外機構對于國外市場的供需狀況要跟蹤掌握,如有異常要及時反饋到國內,外經貿部要及時把信息傳達到各企業。對于企業自身來說,應建立專門的部門,搜集和接收與所在行業有關的進出口情況及國內外法律法規的變動情況。

        (2)完善反傾銷專門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于l997年3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這是我國關于反傾銷的第一部專門法規。針對我國進口反傾銷的專門立法比較粗疏的不足,在具體制定法律條款時,應采取“宜細不宜粗”的立法原則。關于“公共利益”條款的完善、反傾銷時效的完善、“反傾銷規避”條款的完善、“司法審查”條款的完善都應予以具體的考慮。實踐表明,通過依法、公正、合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遏制了境外傾銷產品對國內產業的沖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大部分受損害產業生產經營狀況明顯好轉,產業競爭力迅速提升。

        (3)被訴企業要積極應訴

        第4篇:反傾銷論文范文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反傾銷;成本核算;公允價值

        1反傾銷中的會計規則

        不管在哪個國家或地區,確定某種進口產品為傾銷產品,均需要滿足三個要素:確實存在傾銷;存在對國內進口產業的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只有三個因素都滿足了,才能認定為傾銷成立。而這三個關系的認定都需要會計信息的支持。會計信息貫穿于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應訴的全過程:會計信息首先是對傾銷是否存在提出事實依據,接著對傾銷幅度及損害幅度提出數量依據,最后對傾銷仲裁提供征稅依據。沒有會計信息,反傾銷就缺乏事實依據。反傾銷調查的首要任務是確定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以便確定是否對WTO成員國構成價格傾銷。由于成本是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產品成本計算方法將直接影響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乃至于最終確定傾銷是否存在,而成本計算又直接受會計準則的影響,適用不同的會計準則來計算同一產品的成本也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果。

        2舊準則體系對反傾銷應訴的不利之處

        舊會計準則體系在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受托責任觀,會計信息主要是為政府機關服務的,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比較大。舊準則的基本準則中就明確提出“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這種沒有考慮到經濟后果的會計準則,明顯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使我國企業在反傾銷應訴的過程中處于非市場經濟主體這種很不利的地位。

        舊會計準則體系非常不完善,很多領域都沒有涉及。國際會計準則有40多個,而舊會計準則只包括16項具體會計準則,由于缺乏具體準則的指導,會計實務便無據可依。企業在遭遇反傾銷調查,面對長篇幅的調查問卷時,根本就無從下手,更不用說完成一份高質量的調查問卷了。

        而且16項舊會計準則中,在很多方面也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如在債務重組、非貨幣易、利潤分配等方面有差距。企業采取的價格成本評判標準和國際上采取的不一致,使得計算出的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與對方算出的很不一樣。再加上有的企業財務核算和內部控制比較混亂,很多時候對方對我們的財務數據根本就不予相信及采用,轉而使用結構價格或替代國價格。

        3新會計準則為我國反傾銷應訴帶來的積極影響

        3.1有利于取得市場經濟地位

        應對反傾銷的關鍵是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在歐盟否定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5項標準中,其中沒有達到的一項便是:“企業必須有一套清晰的基本會計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根據國際會計準則記賬,基本會計賬簿必須進行過獨立審計并有通用性”。近年來,我國在爭取市場經濟問題上不斷取得進展。目前雖然陸續有國家承認我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但這些國家中大部分是我國貿易伙伴中的“小國”,像美國、歐盟等世界經濟強國和組織卻遲遲未承認。新準則的國際趨同將加大推進我國爭取市場經濟地位的工作,為應對國際反傾銷提供有利支持,從而減少對外貿易過程中的損失,有利于國際市場的開拓。

        3.2對核算管理制度的改進

        反傾銷核查的重點是產品成本構成和銷售價格。對涉案產品從原料采購、生產加工到完工入庫銷售都要做到帳帳相符、帳款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嚴格按照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成本核算的合法性、一致性及真實性。因為新會計準則有利于完善我國出口企業的會計核算與管理制度,企業按照國際會計制度的原則和要求,對出口商品的生產、銷售和成本、價格建立一套完整的會計賬目,一旦遭受反傾銷,就可充分證明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完全符合市場經濟規則,其成本和價格是真實有效的。

        3.3對成本核算的改進

        新準則擴大了存貨成本的核算范圍,取消了將企業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歸入期間費用的規定,使這些費用與購買價款一起歸入存貨成本。同時,新準則按照市場化和國際化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成本補償制度,改進了成本核算項目和方法,比如:新準則規定成本中應當考慮預計環境恢復等資產棄置費用;在對存貨成本的核算上取消舊存貨準則中的“后進先出”法,只能運用“先進先出”法,增強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實現了與國際準則接軌;政府補助應當計入收益等,將企業擔負的社會責任引入到會計系統中,確保成本補償,避免釜底抽薪,超前分配;在對勞動力成本的核算中,新準則系統規范地明確了職工薪酬的內容,增加了諸如辭退福利、帶薪休假、非累積的帶薪休假和可累積的帶薪休假等職工薪酬形式及其會計處理方法。它第一次明確地規范了員工的權益和企業對員工應盡的義務,將減少我國企業因采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手段過度降低勞動力成本而違反國際勞工標準以至遭到國際貿易相關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3.4在公允價值方面的突破

        新會計準則在公允價值的計量方面實現了突破,這意味著我國傳統意義上單一的歷史成本計量模式被以歷史成本計量為核心,重置成本、可變現凈現值與公允價值等多重計量屬性并存的混合計量模式所取代,增進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趨同。

        歷史成本反映資產和負債過去的價值,相比之下,公允價值是公平交易條件下,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的金額,因此,公允價值計量是資產和負債的客觀計量和真實反映。而公允價值運用的條件是“存在著活躍市場”,如果不存在這樣的市場,也就無法運用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在一個缺乏活躍市場或者說價格扭曲的經濟環境里是不可能運用公允價值的。我國在新會計準則中廣泛運用公允價值,這實際上是在向世人尤其是美國、歐盟等世界經濟巨頭們宣布:中國因為有了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所以建立了運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會計準則體系。反過來也說明我國因為建立了運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會計準則體系,從而具備了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要件之一。

        4新會計準則為我國反傾銷應訴帶來的消極影響

        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不等于相同。在關聯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部分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上,新會計準則保持了“中國特色”,在很多方面還有與國際會計準則不一致的地方。

        對存貨成本的計量也有不確定的地方,國際會計準則指出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可能發生的匯兌損益,新準則不允許將匯兌損益計入存貨成本,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中將這部分匯兌差額作為財務費用,直接計入了當期損益。隨著我國加入WTO,企業開始參加國際競爭,因此匯兌損益的處理日顯重要。由于這些方面的不同,從而使我國企業在遭受反傾銷調查時,使得我國產品的成本與價格不協調,增大了我國出口產品遭反傾銷的風險。

        5結語

        新會計準則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會計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進一步趨同,它的實施將為我國反傾銷應訴提供了勝訴的砝碼。盡管如此,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還存在差異。新準則能否真正為反傾銷應訴提供有利支持,就要正確面對新準則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只有進一步完善會計準則的制定和實施,才能有利于企業反傾銷應訴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袁磊.反傾銷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2]屈廣清.反傾銷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中華會計網校.新企業會計準則精讀精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第5篇:反傾銷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分析我國遭遇反傾銷的原因,提出應對國外反傾銷的相關舉措,包括完善反傾銷法規和反傾銷機制,推進企業經濟改革,強化行業協會職能,調整優惠及鼓勵政策等,構建全方位一體化的反傾銷防御系統。

        論文關鍵詞:應對反傾銷原因措施非市場經濟國家

        入世以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崛起,我國同世界各國貿易的頻繁,國外企業對來自中國的廉價產品抵制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國外企業也在不失時機的尋找新的突破口來阻止我們對世界市場的進入。這其中對來自中國的產品提起反傾銷成為他們的必然工具,針對此種形勢,我們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在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1遭遇反傾銷的原因分析

        1.1新形勢下反傾銷作為新型的貿易保護手段很是盛行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配額許可證等傳統的非關稅措施的使用受到嚴格的約束,而反傾銷是世貿組織允許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具有形式合法、較易實施的特點,因此成為各國用來保護國內生產的武器。尤其是近年來由于世界經濟的不景氣,各國為保護國內市場,于是頻繁運用反傾銷措施來限制外國產品進入。而中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出口產品種類多,數量大,對較多國家,特別是殖方國家貿易多是順差,自然成了反傾銷的主要對象之一。

        1.2發達國家以“非市場經濟國家”為借口對華反傾銷師出有名

        到目前為止,仍有一些國家把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我國采取了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采用替代國制度來對待國際市場上來自我國的低成本商品,武斷的將一個與受控傾銷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具體情況并無太多關系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作為確定自“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受訴傾銷產品正常價值的依據。在中國輸美漆刷案中,美國商業部選擇斯里蘭卡作為替代國,結果價格比較后得出的傾銷幅度為27%,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以不確定的替代國的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格的依據,這本身就帶歧視性和不合理性。因此,把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采用“替代國”來對待中國的商品是極不公平的。

        1.3出口秩序不規范,授人權柄

        長期以來,我國出口的大宗商品多是勞動密集型或技術含量低的產品,產品附加值小,在國際市場上一直處于過度競爭態勢。受短期利益的驅動,不少企業為達到多出口,工作重點往往不是放在如何加大新產品的開發以及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服務上,而是采用競相降價的方法,以低價強占國際市場,擾亂了正常的外貿出口秩序,從而很容易為外國傾銷指控制造借口。

        2應對反傾銷的措施

        2.1完善我國反傾銷法規和反傾銷機制,讓企業盡快適應新的形勢

        當今,我國原有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正逐步被取消,我們必須學會利國國際貿易體制所認可的反傾銷武器對我國的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以和西方國家對我國的出口反傾銷相抗衡。美國和歐盟之所以能利用反傾銷武器來抵制相互的不平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備的反傾銷國內立法和健全的反傾銷立法機制。盡管我國反傾銷工作才剛剛起步,經驗還不足,研究不夠,缺少必要的經費投入人員有限,但是如果我們勇于面對,總會有好的結果。“傾銷問題不是國外問題而是中國問題,中國的傾銷比比皆是,我們中國的企業家包括經濟界要鼓勵從頭做起,要扎扎實實去做,所以我提倡反傾銷”皇明集團董事長黃嗚對反傾銷的獨特見解,體現了我國企業界認識的提高,只有充分認識反傾銷的真諦義,我們才能在新形勢下立于不敗之地。

        2.2經濟改革,摘掉“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帽子

        在國外反傾銷措施中,對中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關鍵性技術措施,也是他們對轉軌型國家實施反傾銷的借口。盡管我國已經對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經濟的自由度、市場的開放度、西方國家所說的私有化程度已經超過某些所謂市場經濟國家。但在實際運行中,政府對企業的干預仍存在,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仍沒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完全執行,企業仍受到不同程度的約束。因此,只有進行深層次的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摘掉“非市場經濟國家”帽子,才能改變西方國家的看法,取消其對中國的一些歧視性做法。

        2.3強化行業協會的協調職能,規范小范圍市場秩序

        應對國外反傾銷,首先,行業協會要認真研究國外市場動向與容量,制定本行業的出口策略及市場開發計劃,幫助企業選擇出口國家和地區,防止市場過于集中而導致進口國家的反傾銷調查;其次,發揮好內部的協調工作,及時反映,堅決制止企業低于正常價值的出口行為。要讓企業真正了解反傾銷連鎖效應對我國所造成的極大損害,真正懂得一個企業的低價出口不僅僅是一個企業遭受反傾銷的損失,也不僅僅是一個企業失去一個國家市場的問題,這種效應,即我國同一產品在幾個國家地區或十幾個國家地區連續被反傾銷并逐出市場的事件屢見不鮮;第三,一旦遭到,指導受指控的出口企業積極、靈活、策略地應訴抗辯或主動和解。如應訴維權,則幫助企業認真填寫調查答卷,切實搞好實地調查及適應要求舉辦聽證會,并為企業準備必要的資料。

        2.4調整企業出口的優惠及鼓勵政策

        第6篇:反傾銷論文范文

        自從1997年12月10日我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對來自美國、加拿大、韓國的新聞紙正式立案進行反傾銷調查以來,我國有關主管當局就不斷收到關于反傾銷案件司法審查問題的質詢。傾銷是指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當傾銷給進口國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進口國可以決定對該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以達到保護本國工業及國內市場的目的。反傾銷措施是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各國采用的保護本……

        我國現行的反傾銷法規《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沒有對司法審查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司法審查程序,實際上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由于行政機關就反傾銷案件做出的行政決定涉及當事人的財產權,所以當事人有權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而且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由人民法院進行,符合1994年反傾銷法典關于進行司法審查的機構要獨立于進行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規定。不過當事人對哪些具體的反傾銷行政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哪些人可以提訟,具體由哪個法院受理此類案件還是有必要成立專門的法院予以受理,則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同時也是各方存在爭議的問題。

        世貿組織1994年反傾銷法典第13條規定:為了能夠迅速對最終裁決和本協議第11條規定的有關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每個在國內立法中規定了反傾銷措施的成員國,都應當設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或者程序。該機構或者程序應當獨立于對有爭議的裁決或者復議負責的主管機構。這一司法審查的規定對保障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被征收反傾銷稅當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國際反傾銷立法上的一次有意義的突破。同時該規定也是強制性的,隨著關貿總協定為世界貿易組織所取代,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均必須在其反傾銷立法中貫徹該條規定的內容。

        相形于反傾銷法典的原則規定,美國的相關法規更加具體。現在各國負責反傾銷調查及決定反傾銷稅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機關,只不過有的實行雙軌制,有的則實行單軌制。美國選擇的是前者,主管反傾銷事務的行政機構分別是商務部(確定傾銷是否發生)和國際貿易委員會(確定損害的存在)。美國認為反傾銷裁決本質上是一種行政裁決,屬于行政行為而非司法行為,按照美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應受司法審查,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在1974年美國《貿易法》修訂前,只有美國進口商對于財政部(當時由財政部認定傾銷)裁定認為傾銷的案件,有權請求海關法院(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前身)審查,至于財政部裁定駁回的傾銷案件,不得請求司法審查。經過1974年法律修改后,美國國內制造商和批發商在接到財政部否定的裁定通知后30天內,也有權向法院提訟。1979年頒布的《貿易協定法》特立司法審查專篇,于第1001條修正關稅法第五篇,增訂第516A條,反傾銷案件的司法審查自此實行新程序規定,更加正規化。

        第7篇:反傾銷論文范文

        關鍵字反傾銷會計信息會計對策

        1我國目前反傾銷的現狀

        在國際貿易中,一國商品進入另一國市場,不但會遇到關稅壁壘,同時還會遇到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一類的非關稅壁壘以及消費習慣、偏好等方面的障礙。除此之外,出口商還要面對進口國生產同類商品競爭者的挑戰。因此,在當今世界中,價格競爭仍然是市場競爭的基本方式。商品低價傾銷對進口國的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享受國際分工帶來廉價商品的好處。但是對于進口國同類商品的生產者來說卻是一場災難,因企業破產帶來的大量失業,會給進口政府造成巨大的壓力。因此,面對激烈競爭的國際市場,當一些國家無法抵擋“敵人”的正面進攻時,便舉起了反傾銷的大旗。

        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浪潮洶涌而至,世界各國在經濟貿易方面的競爭進入了白熱化階段。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世界市場的日趨飽和以及世界各國關稅水平的不斷降低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國際間的傾銷與反傾銷的斗爭顯得更加激烈,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國際貿易問題。當前,國外對我國出口反傾銷指控日趨增多,我國出口商品是國外反傾銷的“眾矢之的”,成為近年來國際反傾銷案件最大的受害者,出口產品受到一些國際組織和國家反傾銷指控高居全球之首,而且投訴的國家也由美國、歐共體等發達國家擴展到巴西、阿根廷、土耳其等發展中國家。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出口反傾銷應訴率得到明顯提高,應訴結果好轉。近年來涉及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總體應訴率已上升到60%~70%,到2002年底,我國的應訴率已經達到79.3%。涉及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案件應訴率達到100%。反傾銷應訴率的大幅提高,為爭取良好的裁決結果奠定了基礎。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最新統計,中國反傾銷應訴的結果也有所好轉,近幾年的絕對勝訴率(無稅結案)達到35.7%。雖然傾銷應訴的情況得到好轉,但是絕大部分被課以高額反傾銷稅,損失慘重。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每年平均損失800多億元人民幣,并且導致大量相關企業員工下崗。

        2會計信息與反傾銷

        2.1遭遇反傾銷指控和敗訴與會計信息的關系

        國際《反傾銷協議》指出:“用傾銷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擠入另一國家貿易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建立產生了嚴重阻礙時,這種傾銷應當受到譴責。”不管在哪個國家或地區,確定某種進口產品為傾銷產品,均需要滿足三個要素:確實存在傾銷;存在對國內進口產業的損害和認定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必然因果聯系。只有三個因素都滿足了,才能認定為傾銷成立。而這三個關系的認定都需要會計信息的支持。會計信息貫穿于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應訴的全過程。會計信息首先是對傾銷是否存在提出事實依據,接著對傾銷幅度及損害幅度提出數量依據,最后對傾銷仲裁提供征稅依據。沒有會計信息,反傾銷就缺乏事實依據。

        反傾銷預防和應訴是一個系統的過程,需要企業的方方面面的支持。從國際反傾銷的具體運作分析,會計是一個關鍵因素。很多企業由于不能提供有利的會計信息才在應訴中處于不利的位置。我國在反傾銷應訴中由于缺少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在應訴中往往處于劣勢。這也是我國企業贏得反傾銷訴訟的最大障礙;另外企業對會計舉證不熟悉也是企業應訴反傾銷時的一個不足之處。沒有全面的信息平臺和數據庫,企業不能及時的了解到同類產品在銷售市場上銷售情況的變化,及時對自身的銷售策略進行調整,避免和回避受到傾銷指控。只有知己知彼,除了規范自己的財務并詳細記錄產品的成本核算資料外,還要了解進口國的情況,掌握對方的相關證據,才能在反傾銷中處于有利地位。應訴反傾銷需要會計舉證,然而我們在會計資料的積累方面相當有限。我國企業對外國反傾銷調查的拒絕應訴和應訴不力,直接導致了我國反傾銷的敗訴,問題的核心是應對反傾銷的會計舉證能力偏低。

        2.2目前我國會計舉證存在的問題

        在反傾銷過程中,會計師和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會計問卷、成本追溯和內控環節。如果每個企業都能夠在被提起反傾銷調查時,及時準確的通過會計數據,以證明出口產品的成本是低于出口價格的,這樣我國應對反傾銷的應訴率和勝訴率都會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面對國外的反傾銷,我國缺少反傾銷會計支持系統。長期以來我國在反傾銷方面的資料保存、收集意識不強,不僅自己的資料有限,外國競爭對手的資料也是很少的。我國企業普遍存在會計基礎工作比較薄弱,漏洞較多,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財務人員的素質不高造成了會計信息的失真。有些企業缺乏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對供應、生產、銷售各環節出現的虛假會計信息不能及時的發現和糾正;不按規定設置、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會計政策、會計處理方法不一致;生產成本及其財務計賬制度方面不符合國際標準,而無法提供準確的生產經營等商業資料,甚至還有不少企業出于偷稅、私設小金庫等種種目的,搞“兩本賬”以至于在填寫問卷調查的時候,不能充分舉證說明未構成傾銷。

        在反傾銷應訴中要取得調查方的信任,如果得不到調查方的信任,那么即使企業的準備工作做的很好,企業所提供的會計信息也不能被采納。建立清晰的會計賬簿體系,保證賬簿與事實的一致與相符合,保證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就很重要了。

        3反傾銷的會計對策

        3.1反傾銷需要建立事前的預警機制和規避措施

        面對外國對中國產品頻繁的反傾銷指控,企業和政府都應該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指控,要能及時充分的了解市場和產品的信息,包括產品銷售數量和銷售價格,以及產品銷量占市場銷售總量的百分比等比率信息。政府需要建立一個信息全面的信息庫,這個信息平臺不僅能夠提供自己應訴反傾銷所需要的成本資料,而且能夠提供反傾銷提起方的信息資料。在信息內容上,不是單一的會計信息還要包括反傾銷的國際市場商業行情資料。反傾銷會計的信息平臺要能夠提供自己忽視對方的成本資料、成本結構、產品研發、市場份額、經營策略等財務與非財務信息,以便企業能夠根據這些信息進行反傾銷的決策。

        企業在決定銷售決策時,有必要根據價格需求彈性進行分析。如果出口商在國內市場上具有壟斷地位,并能有效分割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而且該產品在國外市場上的價格彈性大于在國內市場上的價格彈性,那么出口商則可以低價在國外市場上銷售。還要及時收集關于銷售量的數據,因為有時候即使銷售價格不變,銷售量的大幅度提高也可能會招致反傾銷指控。控制好出口產品數量的增長速度,不要短時間內大量或成倍增長,不顧進口國的市場容量以及相關經營狀況。所以要加強銷售的管理。及時、真實、全面收集銷售業務數據信息,所有的數據信息能夠及時的反映市場銷售和客戶的真實情況,同時做到國內與國外價格的統籌管理。

        會計核算是會計的基本職能,是會計的基礎工作。只有以真實的經濟業務為核算對象,嚴格遵守會計原則、會計制度、選擇一致的會計政策和方法,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可信。不真實、不可靠、不可信的會計信息往往會導致企業的會計信息不被采納,而需要采納最佳可獲得信息,即國內產業提出的發起調查的申請中包含的事實。它是應對反傾銷中采用一切相關會計信息進行運算的前提。還有就是在核查過程中,已遞交的答卷中所列的數據必須是出口商或生產商的總賬、會計資料和財務報表等相一致,對于那些從會計上來說是不重要的錯誤,在法律上也可能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如某車間日考勤紀錄與管理會計報表之間核對時出現差錯,從重要性來說可能并不影響報表的客觀公允。但是,這一小差錯可能會從法律上被解釋為證據不具備可采信,從而導致美國調查機關認為被調查人的整個成本會計體系不具備可采信性,調查將就此結束。調查方將采用最佳可獲得信息。因此加強會計人員的實務工作能力非常重要。

        3.2在反傾銷應訴過程中會計信息的運用

        會計在應訴、填寫調查問卷、核查幾個階段非常重要。在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爭取以國內價格作為計算依據的時候,要對可能存在的可比價格和傾銷幅度做模擬測算。

        在填寫調查問卷的時候,調查問卷的填寫內容主要是財務數據。反傾銷調查問卷一般由若干部分組成,其中每部分的內容都有特定的目的。例如,美國商務部的問卷,一般分為A、B、C、D、E五個部分,分析這五個部分的構成,各有一定的導向:A部分的目的是確定選用替代國;B部分的目的是確定外國市場價格;C部分的目的是確定出口價格;D部分和E部分的目的是確定需要加以調整的各項差別費用或事項,以使各有關項目有可比性。要通過詳實、準確和完整的文件和數據資料來證明我國出口企業在產品制造、生產和銷售方面實際上按照市場經濟運作。

        在核查階段要注意數據的一致性,數據的計算,如何得出要說的清楚,而且原始數據與帳本、報表數據均要相符無誤。

        反傾銷是一場無硝煙的戰爭,在國際競爭中如何能夠保存自己不受反傾銷的指控,取得貿易的公平地位很重要。企業要加強自己各方面的建設,提高自己的抵御風險的能力,能夠及時有力的應對反傾銷。

        參考文獻

        1吳國燦.應訴國外反傾銷要求提升企業會計信息水準[J].財會月刊,2004(5)

        2解媚霞.中國企業反傾銷應訴中的會計權益研究[J].對外經貿實務,2004(4)

        3余新平,楊彩萍.反傾銷與會計管理[J].南京財經大學學報,2003(7)

        第8篇:反傾銷論文范文

        反傾銷是歷經GATT八輪談判而被保留下來的合法的貿易保護手段,加之反傾銷申訴的便利性、技術上的靈活性、裁決上的較大主觀性及其易勝性,使得各國對于反傾銷這一貿易保護措施過于青睞。合理使用反傾銷手段對于防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是必要的。但現實情況是,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一直在濫用著這一“合法”的保護手段。

        據外經貿部統計,自1979年歐共體對我國提起第一例反傾銷調查案以來,截止到2002年10月,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數量已達501起,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國家或地區達33個,涉及我國出口產品4000余種,累計影響我國出口金額約160億美元。

        反傾銷本身存在著諸多的不公平性,尤其是對于我們這樣一個尚處于向市場經濟過渡期的社會主義國家而言。充分認識反傾銷的不公平性,是WTO本輪談判中對國際反傾銷法提出修改建議的基礎,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1.現行反傾銷法本身的非中立性

        法律作為訴訟裁決的依據,對訴訟雙方當事人來說必須具有公正性或中立性。但作為反傾銷訴訟裁決依據的反傾銷法本身卻不是中立的,帶有明顯的偏袒和保護本國生產者的歧視特征。作為現行國際反傾銷制度的最新準則,WTO反傾銷協議是由1948年GATT第六條逐步發展演變而來的,但后者的原始草案是由美國政府以其1921年的反傾銷法為基礎提出的,而美國1921年反傾銷法的出臺背景是:1920年美國經濟陷入衰退,糧價大跌,1921年失業率達到12%,有505家銀行倒閉,達到了美國南北戰爭以后的歷史最高點。

        在這一背景下出臺的反傾銷法無疑是應國內產業急需保護的要求而產生的,具有典型的保護主義色彩。雖然歷經多輪談判,WTO反傾銷法對出口國和進口國的相關產業仍然區別對待,各國反傾銷法條文的寬松又賦予主管當局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極易得出傾銷成立的結論。這對于出口國產業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2.反傾銷訴訟中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不平等

        反傾銷調查的申請雖然是由進口國同類產品生產者向本國主管當局提出的,但在具體操作中,申請一經提出并獲得批準,反傾銷主管當局就立即取得了裁決者的地位,從而訴訟也就轉化成了進口方政府針對出口企業的行為。同類產品范圍的界定、調查抽樣方法的選取、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調整與比較、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被確定為非市場經濟時替代國的選取、訴訟期限的延長與否等等幾乎全部由進口國主管當局自行決定,而出口企業所在國的政府只能作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在對判決不滿時提出爭端解決要求。

        可見,反傾銷訴訟從一開始就注定是一場力量懸殊的不公平較量。反傾銷調查的時限性又使得出口方企業沒有足夠的時間收集資料和有利證據予以反駁和申辯,只能處于極其不利的被動地位。

        3.損害調查中非傾銷因素的排除

        WTO反傾銷協議及各國反傾銷法都明文規定,在確定傾銷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時,當局應對所擁有的全部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同時亦應審查除傾銷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以確定這些非傾銷因素是否也同時對國內產業造成危害,由非傾銷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咎于傾銷進口產品。按照規定,至少應考慮下列諸因素:以非傾銷價格銷售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國內需求的減少或國內消費方式的變化;外國與國內生產商之間的競爭;貿易限制措施的作用;國內工業的技術革新;出口實績和國內工業生產能力的變化等。

        然而,對上述非傾銷因素審查與否及審查的程度如何,幾乎完全取決于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當局出于保護國內工業的考慮往往對某些因素不做調查,或者調查時淺嘗輒止,而把由非傾銷因素引起的損害不公平地歸咎于進口產品。

        另外,在損害調查時,反傾銷法沒有規定采選數據的標準,這也很容易造成當局以自由裁量為理由的武斷和專橫。

        4.進口產品大量增加的標準有失公正

        在考察進口傾銷產品數量的增長時,不論美國的反傾銷法,還是WTO反傾銷協議,都是既考察進口傾銷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又考察其相對增加,認為“不論其在進口成員的生產或消費方面是絕對的或是相對的”,都視為進口大量增加,這顯然更有利于損害存在的判定。

        例如,A國從B國進口某一傾銷產品,第一年進口4000件,A國國內的消費總量為200000件,由于進口量不足國內消費總量的3%,被忽略不計。假如第二年A國仍然是從B國進口4000件該產品,但由于國內消費萎縮,總消費量變為120000件。那么,按照當前的反傾銷法,雖然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沒有變化,但由于第二年A國國內需求萎縮,進口產品的數量超過了國內消費總量的3%,進口產品就被認為是大量增加了,并對進口國產業造成了損害。進口國本身消費數量的縮減引起的后果,卻要由出口國來承擔,顯然有失公正。

        5.累積評估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國反傾銷調查當局可以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同一進口產品所造成的損害進行累積評估。累積評估的條件,一是來自每個國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超過了2%的最低標準,且來自每個國家的進口數量是不可忽視的。二是依照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情況和進口產品與相同國內產品之間的競爭情況,對進口影響的累積評估是適宜的。

        但累積評估的方法表明,來自一個國家的進口產品可能對進口國產業不構成損害,但把幾個國家的進口產品加起來總體考慮時,其損害的嚴重影響則不可低估。累積評估的方法在某種程度上放寬了損害的標準,大大增加了做出損害存在裁決的可能性。這對于剛剛進入進口國市場的后起小國往往會造成致命的打擊。

        6.替代國制度

        關貿總協定附件九第1款第2條規定:“應當承認,對全部或大體上全部由國家壟斷貿易并由國家規定國內價格的國家進口的貨物,在為第1條之目的決定可比價格時,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締約國可能發現有必要考慮這種可能性:與這種國家的國內價格作嚴格的比較不一定經常合適。”

        歐美等發達國家依據以上規定,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產品的進口規定了替代國制度。中國一直是替代國制度的最大受害國之一。雖然歐盟于1998修改了其反傾銷法,把中國和俄羅斯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中排除出去,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已自動獲得了市場經濟資格。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問題上,歐盟采取了新的方式,一是以個案審查方式確定某個生產商是否具有市場經濟資格;二是對中國企業實行更為具體的差別對待(分別稅率)的標準。

        歐盟對中國企業申請市場經濟資格規定了5個條件:

        一是有足夠證據表明企業有權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決定價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國家明顯干預,主要原料的成本價格能反映其市場價值;

        二是企業有一套完全符合國際財會標準并能在所有情況下使用的基本財務記錄;

        三是企業的生產成本與金融狀況,尤其在資產折舊、報廢、易貨貿易、以資抵債等問題上,不受前非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歪曲;

        四是確保受破產法和資產法的約束,以保證法律上的確定性及企業經營的穩定性。

        五是匯率隨市場匯率的變化而變化。

        同時,就中國企業申請享受差別對待(分別稅率)歐盟還制定了極其嚴格的8條標準:(1)股票的大多數應由真正私營公司掌握,或者重要的崗位上沒有政府官員,有關公司受外國投資者控制將被視為其獨立性的一個相關指標;

        (2)公司設施建筑所占用地應從國家租賃或購買,且條件應同市場經濟國家的相似(如正當的租賃合同);

        (3)公司有權雇傭或解雇雇員并確定其工資;

        (4)總體上公司應對其原材料供應及投入有完全的控制;

        (5)應在正當合同的基礎上保證設備的供應;

        (6)有證據表明外匯可以匯出,且可以回收投入的資本(只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如合資企業);

        (7)出口價格應自由確定,出口銷售由設在涉案國家以外的相關方負責,這一事實將成為決定性因素;

        (8)應保證進行商業活動的自由,尤其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國內市場銷售方面不應存在限制;

        二是不能在正當的合同條款之外收回經營權;

        三是公司應根據其出口市場的傳統需求,自由確定其出口產品的數量。

        美國反傾銷法在確定市場經濟地位時,通常要考慮以下因素: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的程度;建立合資企業和外國投資的允許程度;政府對生產資料的擁有或控制的程度;政府對資源分配、產品價格和產量的控制程度;商務部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仍然沿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

        如此苛刻的條件,即使是歐美的某些企業也未必符合全部要求,這是一種典型的歧視。當涉訴企業不能達到其所謂的標準時,等待它的將是隨意性很強的替代國制度。即選擇一個與受訴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同的第三國的價格作為替代價格。而采用替代價格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現實中經濟發展水平完全相同的兩個國家是不存在的,因此也難找出某個國家的合適的替代國,對于中國來說,更是如此。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人口密度極高,具有無可比擬的勞動力成本優勢,加之在動力、原材料等方面的價格優勢,任何國家充當中國的替代國都必將大大高估其成本,因此是極不合理、極不公平的。如在確定中國輸歐彩電是否存在傾銷時,歐盟將新加坡定為替代國,而新加坡勞動力成本是中國的20倍,選擇這樣的國家作為替代國,必然會得出中國彩電傾銷的結論。

        其次,替代國的選擇隨意性過強,缺乏可預見性。替代國的選擇只有在進口國廠商提起反傾銷申訴,當局認為出口國生產商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時才會出現,因此出口商或出口國生產商在被控傾銷之前,甚至在立案過程中都無法預知究竟把價格定于何種水平才能免遭,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法律條文的透明性和可預見性,即行為人能準確地知道其行為的后果。替代國制度以無法預見、無所適從的法律讓人遵守,并受其約束,是極不合理的。

        第三,替代國價格確定的不透明性。以保密為借口,進口國主管當局從替代國獲得的資料將不會透露給出口國的生產廠家,因此,生產商或出口商無法核實依靠這些資料得出的正常價值的真實性和可行性,更不知道傾銷幅度是怎樣計算出來的;而且,進口國采用替代國價格時往往不做必要的調整,在本來就不公平的基礎上人為地加大正常價值,使得被控傾銷的生產商出口商被動地去接受進口國主管當局確定的替代國價格,去接受反傾銷制裁,顯然是極不公平的。

        第四,對于我國生產商尤其不公平的是,當被訴傾銷的國內生產商申請到個案裁決,且部分生產商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時,對于沒有得到市場經濟地位的中國企業,仍然要用替代國來確定這些企業產品的正常價值。亦即即使有中國企業得到了市場經濟地位,該企業也不能用作其他中國企業的參照,這顯然是毫無道理的。

        7.忽視消費者利益

        反傾銷似乎一直是進口國生產商、進口國主管當局與出口國生產商之間的游戲,與消費者毫無干系,在反傾銷法中,也很少提及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一般無權過問反傾銷調查,也無權取得有關資料。但是消費者的福利卻直接受到反傾銷措施的影響,這種影響有時甚至是長期的。

        如1990年根據大西洋鮭魚貿易聯盟的書面指控,美國對自挪威進口的新鮮鮭魚征收了23.8%的反傾銷稅。征稅后國內生產每年約增加70-100萬美元,生產者利潤隨之增加70-80萬美元,國家關稅收入每年增加870-1090萬美元。但由于市場上鮭魚價格的提高,消費每年的凈損失達1810-1850萬美元。這樣,實際美國社會凈福利每年將下降690-720萬美元。(轉引自《反傾銷對相關國家經濟及對外貿易的影響》,易佳琳)

        可見,反傾銷盡管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國內特定商品生產者的目的,但它是以犧牲國內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的,并且在很多情況下會引起社會福利的凈損失。這對于進口國國內的消費者而言無疑是不公平的。

        歐洲消費者組織曾經提出要求取得反傾銷調查中的材料,但歐洲法院卻認為反傾銷程序并不直接針對消費者及其組織,因此,不予準許。即使在GATT1994年的反傾銷法中,也只是規定“當局應向受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提供機會,如果該產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售的,還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讓他們提供關于傾銷、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有關調查的任何資料。”但是,消費者卻無權獲取資料,無權要求中期評審和日落復審(sunsetreview)

        8.爭端解決機制中專家小組裁決權的被剝奪

        第9篇:反傾銷論文范文

        關鍵詞:傾銷;反傾銷;公平性

        一、反傾銷法產生的背景

        1.1傾銷與反傾銷的含義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六條第一款將傾銷定義為:“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的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這種傾銷應當受到譴責。”WTO在繼承GATT的基礎上,規定“如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

        然而,反傾銷作為傾銷的對立面,自然是對其的一種否定和打擊。它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傾銷這一國際貿易行為的否定和反對;二是對傾銷行為的打擊和抵抗,并由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為這種意愿提供合法依據,即是反傾銷立法。

        1.2傾銷與反傾銷產生的經濟背景

        僅僅按照銷售商以低于同類商品正常價格這一標準來看待傾銷,傾銷首先作為一種國內銷售行為并由來已久,之后逐漸發展成為國際貿易行為。早在16或17世紀時,英國就已經采用這種方式擊垮了外國同類產業的競爭對手,從而達到了占領國際市場并最終賺取巨額壟斷李瑞的目的。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傾銷一詞開始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然而,隨著工業的不斷發展,德國、美國等資本主義強國都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傾銷的手段來獲取暴利。可見,傾銷是隨著國家對外貿易發展、經濟迅速對外擴張并急切渴望巨額資本利得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一種國際貿易工具。

        但是,反傾銷并不是隨著傾銷的出現而出現。直到一戰前,世界上還鮮有國家提起反傾銷,當然這與當時的法制背景和貿易觀念有很大關系,但是更重要的聯系是國家經濟利益。一戰后,英國等一直強調自由貿易的國家也紛紛表示反傾銷,其經濟學原因,在于戰后各國為經濟發展,保護本國工業的重建以及本國市場不受沖擊而迅速利用其反傾銷這一貿易武器。直到今天,反傾銷也始終是各國保護貿易的重要工具。

        1.3反傾銷立法的法律背景

        加拿大1904年立法的標準比較寬泛:只要認定外國商品在加拿大市場上做差價銷售,就構成傾銷,并可征收特別關稅,不需證明對本國同業有損害。這將反傾銷最為貿易保護工具的特性表露的十分明確,且容易造成判定傾銷時極大的不公平性。

        英國的立法則將行政、立法、司法三項職能全部包括在內,程序紛繁復雜:在有關反傾銷程序啟動前,必須由某個與外國傾銷商品相似產品的生產商提出,裁定程序具有專業化傾向,并引進了司法審查制度。這些規定明顯比加拿大的立法有所進步。

        WTO的《反傾銷協議》則提出許多原則:微量不計原則、落日條款、公共利益原則等,并設立了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和法律拘束力。

        二、反傾銷背后的理論依據

        2.1反傾銷支持論

        (1)1947年至1995年,關稅總協定(GATT)主持了8輪關稅減讓談判,使主要工業國家的平均關稅從50%逐步削減到4%左右。對于世界各國而言,通過關稅來保護國內產業不受國外傾銷手段沖擊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而許多非關稅壁壘,如限額制度、許可證制度等都已經被國際公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此時,“反傾銷”這一含義便成為最有力最有效的工具,可以使進口國保護本國工業,繼而保護國內市場安全。這是從安全角度對反傾銷的支持。

        (2)從貿易保護的角度,即通過反傾銷抵制國外產品過多進入國內市場,其抵制的不一定是真正傾銷的商品,也有可能是用反傾銷的手段對絕大多數國外產品進行排斥,往往是國內保守派勢力的理論。他們通常相信消費者會把原先對本國產品的購買需求轉向傾銷進口產品,造成進口國相關企業市場縮小甚至完全喪失,企業利潤下降,開工率降低,社會失業率上升。從這個角度講,貿易保護對國內市場有利。

        2.2反傾銷反對論

        (1)比較優勢理論對部分反傾銷進行否定。大衛李嘉圖和約翰穆勒等國際經濟學家提出各國根據其各自資源和技術等對各種產品的生產成本不同,故產品價值便不同,一國利用自己比較優勢高生產的產品賣到比較優勢低的外國市場上,雖然低于銷售國同類產品價格,但不應該被判定為傾銷,因為這與全球資源配置緊密相關,并非人為地惡意地造成的損害。這種理論對傾銷的判定標準定得比較嚴格。

        (2)自由貿易論觀點持有者認為國際貿易的最好狀態便是實現市場自由化,反傾銷必然體現了各國的貿易保護思想,不利于開放市場和增強市場流通性,反而限制了商品、技術、服務的流動和發展,從而影響了世界貿易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進程。這種觀點不僅站在各國利益的立場上,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全球利益的立場上。

        三、反傾銷的公平性探求

        3.1從立法背景看其公平性

        從反傾銷的立法史可以看到,一戰后各國進入制定反傾銷法的高峰。其原因前文中已經簡略分析。可見,國家貿易保護的動力推動了全世界的立法腳步。從國家貿易的角度來看,通過反傾銷的手段防止國外銷售產品沖擊國內市場,保障國內市場在有序、穩健的環境下重建,這自然是體現了反傾銷的公平價值的。因為其可以以其工具價值進而實現整個國家貿易市場的健康和安全。但同時,從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角度來看,過度嚴格苛刻、甚至毫不留情面的反傾銷法對其經銷的商品無疑是巨大的打擊。既是產品的價格低廉并非人為惡意而是因為比較優勢造成的,其所受的質疑背后是巨大的國家利益。因此,動輒以反傾銷法示國外生產商、銷售商,對其來說又充滿了極大的不公平。對于國內消費者,則無法通過低價購買到廉價的物品,使其購買力水平大大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難以提高。可以說,反傾銷法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國內市場的快速重建和國內貿易的繁榮,又帶來了對國外生產商、銷售商的傷害和國民的利益犧牲。所以,其公平性必然一分為二。

        3.2從當今國際貿易現狀看其公平性

        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背景,在反傾銷立法不斷的時期,國際貿易還遠遠沒有今天這般繁榮發達。科技、思想、意識的力量使國際貿易的范圍越來越廣,利益涉及也越來越復雜。尤其是當GATT成立以及演進至WTO后,其在國際貿易上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其所推動促進的自由貿易更是成為一個時代的象征。但是,事實卻是:在倡導自由貿易的今天,反傾銷作為一種貿易保護的工具卻被一次又一次地使用,許多國家在提起反傾銷時同時又成為他過反傾銷訴訟的被告,這正是由于國與國之間相互的攻擊和自我保護造成的。而在反傾銷調查時,各國又有較大自由裁量權,致使結果往往帶有極大主觀性和保守性。法律的公平價值是其本身的屬性,然而,作為工具的反傾銷法很難像民法、刑法一樣具有普遍性和天然性的公平價值,其司法過程的主觀臆斷比例和先入為主的偏見占司法的很大部分。

        由此,當反傾銷立法的不公平性還存在爭議時,司法的不公平性便毫無疑問。在分析反傾銷法的背景、公平性后,我們雖然很難預測反傾銷的最終結果,但可以確定的是在未來很久它還將一直發揮作用。對它的研究必須以一種更為深入更為發展的態度不斷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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