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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中國保險業飛速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保險制度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為了保證保險事業順利進行,這就對中國的保險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監管工作應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而應該更加完善。法律監管無疑是保險監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規武器,但必須充分估計到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環境和社會公眾對保險法律認同程度甚低的客觀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我國國情。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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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監會的《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其對保險集團的概念作出了如下界定:“保險集團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合,該企業集合中除保險集團公司外,有兩家或多家子公司為保險公司且保險業務為該企業集合的主要業務。”目前我國已有多家保險公司開始嘗試保險集團的經營方式,保險集團化初現雛形。保險集團式經營因其規模上和范圍上的優勢能夠廣泛地開展業務并降低服務成本來獲取利潤而大受歡迎,但潛藏的各種經營風險也不容忽視,諸如風險傳遞、財務風險、管理風險、利益沖突風險等問題,其足以威脅到整個集團的運營安全。因此,在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之下,在保險集團普遍建立將是未來主流的情況下,如何化解經營風險以使保險集團的優勢得到最大化的發揮是一個需要我們積極思考的課題。
二、對保險集團監管的限制
1.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限制世界上已有多國實行了混業經營,而我國也出現了保險集團的經營模式,但擺在面前的事實是在法律層面上我國仍舊處于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限制之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據此,我國保險集團的經營地位并沒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認同。
2.統一監管法律缺失在分業監管的條件下,各個監管部門都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制定所屬行業應遵循的法律法規,不能做到完整地銜接,涵蓋不到的部分就可能成為集團逃避法律的漏洞。而《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雖然在現階段已經算得上是比較全面的監管辦法,但是在法律層級上只不過屬于規范性文件,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
3.監管水平的局限在技術手段方面,保險集團風險的復雜性遠超過普通的保險公司,而且風險還會在集團內部相互傳遞,我國關于風險防范的措施尚不健全,風險的事前預防環節還很薄弱。在人員配備方面,保險集團內部涵蓋多行業的子公司,為了更好的執行監管職責,監管人員也應具備各個行業的專業常識,因此急需提升監管人員的專業素養或引進復合型人才。
三、對保險集團監管的建議
1.建立健全保險集團監管法律法規現階段我國應當先將《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進行內容上的擴充和細化,并上升為法律文件,保證監管的立法先行。同時應推出與保險集團監管相關的配套法規,對保險集團的監管做出全面的規定,還可以補充監管細則,提升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金融業其他監管機構也應該對各自的監管法律法規進行升級和完善,對于各個行業之間的監管法律法規存在的沖突要以書面的形式做出解釋說明、提出處理辦法,并對那些已經不符合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最后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公布統一的金融監管法律,構建完整且完善的法律監管框架。
2.以防范保險集團經營風險為監管核心保險集團的經營面臨著復雜的風險問題,風險的預防和控制是監管工作的重心。為了能夠及時地發現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控制,首先需要建立起風險預警機制。由各個監管機構共同選定統一的預警指標,然后按照監管機構的層級進行分級監測,對整個金融行業內的風險進行監控,收集風險信息并通知給各個金融機構。保險集團不僅需要面對多樣化的經營風險,還需要時刻警惕可能引起風險擴大化的風險傳遞。為了有效限制保險集團內部風險的相互傳遞,可以選擇在保險集團內部建立起風險“防火墻”。然而,我國對于“防火墻”的設立還很陌生,具體標準的設定也很難把握。如果設置得過松,“防火墻”就起不到其應有的作用,相反設定得過緊又會削弱保險集團協同優勢的發揮,所以現階段的目標是松緊適度,但在沒有完全定論之前可以適當地從緊。
關鍵詞:保險 監管 創新 開放
加入WTO后,保險業作為金融領域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在3年過渡期結束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其后再保險、產險和壽險業分別全部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這對國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我們必須趨利避害,主動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在堅持開放的前提下,創新保險監管,不斷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創新保險監管工作
實現保險監管工作創新,就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按照WTO基本規則的要求,盡量減少制約公司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確實防范和化解風險,依法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要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思路。保監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始終把適應發展需要、創新監管思想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大膽的嘗試。加入WTO給保險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盡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預,對此,國內保險公司必須進一步轉變監管思路,把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場去管,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不斷加強經營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督體系。
要依法行政,減少監管隨意性。依法監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保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對《保險法》中與保險業發展實際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的修訂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論證;同時,在清理已有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相繼出臺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起步較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還不完善。
要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保險機構一切經營活動的綜合反映。因此,按國際通行做法,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保監會成立之初,根據當時保險市場較為混亂的狀況,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目前要在繼續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積極創造條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內控、建立信用體系、改善監管手段等,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當前,要在償付能力監管試運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風險預警系統。
開創我國保險業新局面
要認真學習外資公司風險控制、經營管理、產品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實現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自1992年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已有34家外資保險分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市場公司獲準進入中國市場,有111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85個代表處。實踐證明,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不僅帶來了新的經營理念、營銷方式和管理經驗,也促進了市場的競爭和業務的發展。僅以壽險營銷方式變革為例,個人人營銷模式給我國壽險業的銷售帶來巨大變化。如今這種營銷模式已被國內各壽險公司普遍采用,促進了我國壽險業的發展。
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變挑戰為機遇,縮短與外資公司間的差距。開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中、外資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各有所長,中資公司具有先入優勢、地緣文化優勢、短期成本優勢和后發優勢。只要冷靜思考,沉著迎戰,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就能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借助外力促進發展。當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將結束的過渡期,加快體制改革、機制轉換步伐,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建立合理客戶群體定位,開拓具有潛力的市場,占領有利的細分領域;進行品牌宣傳,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擴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廣納人才,做好人才儲備,穩定職工隊伍。
要利用好過渡期,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過渡期結束,我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將全方位參與競爭。我們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國際規則辦事,又利用這些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嚴格履行承諾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水平、擴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考慮國家金融安全有步驟分層次地擴大開放步伐。我國保險業面對保險市場全球一體化的挑戰,這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國保險業只有積極探索實現保險監管創新,努力學習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才能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摘要:經濟全球化是目前經濟發展的主導趨勢。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會帶來保險的國際化,這種國際化必然會對我國保險業產生重大影響。本文通過對保險國際化理論與實證分析,提出了我國保險監管的政策建議:評估現行保險體制;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實施優質發展戰略;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加強資產負債監管。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及實證分析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通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為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注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注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注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于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通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準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認為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并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于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為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通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里,批準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準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范圍,并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于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愿支持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準。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準后,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準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為事先批準措施是為了減少競爭,并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準的規定。
3.共同認可。為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準,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著重于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
二、國際保險監管總目標的調整與監管發展趨勢
保險國際化的發展使全球保險市場逐步融為一體,本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獨立性相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要受本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要受到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影響的程度將越來越大。
由于一國保險市場同時受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所以,可以預見,21世紀,各國保險業波動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加大。為了熨平保險波動周期,促進本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相應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總的來看,宏觀保險監管目標主要有四個:一是保持社會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適當程度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犯罪。在實現上述宏觀監管目標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做到:(1)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2)依法監管,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3)平衡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間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險機構的負擔和限制;(4)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5)在保險國際化形勢下,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6)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競爭。
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要求的指導下,各國保險監管發展趨勢表現為:
1.混業監管體制將全面取代分業監管體制。20世紀末,金融業發展的新動向就是混業經營。在保險方面,這種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產、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并存在一種產、壽險公司交叉經營的第三保險業務領域;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投資之間相互滲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相互之間的互動效應將越來越大。為了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解決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和新的需要,不少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對保險監管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波動對保險業造成的風險。
2.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明顯。產品的市場化突出表現為保險合同自由和保險費率市場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認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產品價格(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的事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不應過多干預。同時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來實現自由競爭和保險產品創新。從目前看,大部分國家已不再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實行產品市場化的同時,各國仍保留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否決權,即如果保險監管部門認為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標準,或有不公平行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糾正。在放松保險產品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注重研究網絡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加大了對網上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
3.償付能力監管日益成為監管工作核心。近年來,保險監管重點越來越偏重于償付能力監管。而且,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償付能力監管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監管方式也日新月異。盡管各國的監管方式不同,但毫無疑問,全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正在由傳統的靜態監管向現代的動態監管轉變,正在由業務和財務分離監管向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監管的方向轉變。
4.保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大部分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認為,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自律。基于此,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5.依法監管走強。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目前,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同時也要求為保險監管部門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普遍增強了監管法規的透明度,大幅度地減少了“暗箱”操作行為。
三、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一)現行保險體制評估
從體制方面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有一些較為明顯的區別:一是世界保險業正在走集團化、綜合化發展道路,購并活動頻繁;我國則在實施分業發展戰略,這種分業不僅表現在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絕對分業,同時也表現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間的絕對分業。二是世界上正在實施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創新,而我國則在落實分業監管方案。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的大踏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必然會被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在未來開放條件下,現行的保險體制對21世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從現在開始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方案,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二)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
開放性監管戰略條件下保險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國內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二是在國際上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采用市場手段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達到監管目的,建議:第一,中國保監會應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和他國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通過該體系監管國內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本國保險公司,以及接受本國分保業務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通道,以監管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互動性。第三,加速本國保險業市場化的建設,適當增設中資保險公司,培育全國性保險市場,適當發展現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培育地區性保險市場;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優化市場主體結構。通過發揮準入與退出機制的作用,建立適度競爭的完善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第四,建立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新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的過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
(三)實施優質發展戰略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與市場潛力的主要指標。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只有1.4%,保險密度只有約100元。而同期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已超過10%,保險密度已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等國,保險深度也已達到5%,保險密度也達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現有GDP水平下,如果用發展中國家保險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國保險業,1998年我國保費總收入應該達到3997億元,而實際上我國保費收入只有1247億元。另外,雖然我國保險業已發展了50年,但新險種開發、老險種升級換代等工作做得還很不夠,保險產品尚未形成優質品牌效應。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壽險投資連結產品和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則剛開始嘗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從保險業務規模,還是從保險產品結構來看,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因此,目前應通過加強保險監管實施保險發展戰略。首先,應抓住我國“入世”機遇,認真研究國際保險慣例和WTO有關保險業的規則,充分利用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引進先進的保險產品和經營方式,實現“跳躍式”發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銳意創新,苦練內功,大力挖潛,合理開發和使用保險市場資源。第三,要以“保障經濟、穩定社會、促進改革、造福人民”為總服務方向,大力調整保險產品結構,積極理順費率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四)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
我們所處的時代已是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競爭中克“敵”致勝的法寶。對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發展落后的國家來說,保險信息化程度將是決定我國保險業在未來開放性中國保險市場上生存的基本條件。因為在未來開放性的保險市場中,“本國”與“外國”不再是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參照條件,只依靠投保人的愛國熱情是不能維護保險公司生存的。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選擇。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當前,建議中國保監會牽頭制定行業信息標準,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要求和目標,通過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結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的方式,建成中國保險業信息網。
(五)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使越來越多的保險從業人員認識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性。但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歷史來看,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還處于起步階段。這主要表現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評估尚無成熟的方法。監管償付能力不僅是維護保險行業穩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只有及時準確地評價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才能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監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險市場風險。加強對償付能力的監管,首先要建立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評價制度,正確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其次,建立保監會償付能力行動標準和行動方法;第三,嚴格執法,將償付能力達不到標準的保險公司清除出保險市場或進行資產重組。
保險監管是保險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因素,對保險機構行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險市場競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保險監管模式則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為達到保險監管的某種預期目標而作出的監管法規和監管方式的制度安排。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銀行業、保險業為主導的金融并購浪潮席卷全球,金融混業經營日漸深入,不僅導致了西方各國的保險運行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也推動了保險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西方保險監管模式的變革:四個轉變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四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標志,全球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保險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主要表現為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于一體,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使保險監管受益于銀行、證券監管的技術和信息優勢;放寬對保險資金投資領域的管制,支持保險企業上市和兼并,推動金融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如英國已經通過改革建立起統一的監管框架,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保險公司為主干企業的金融服務公司,統一由金融監管局的一個集團公司部監管,而對單一保險公司,則仍然由保險監管部監管;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也維持原有的統一監管結構,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監督廳行使統一監管職能而已。
2.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轉變。傳統的保險監管主要是市場行為監管,即對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重點是對市場準入、業務行為、費率厘定、保單設計等經營實務的監管。但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逐步從市場行為監管轉向償付能力監管,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為監管目的。所謂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發生超出正常出險概率的賠償和給付時所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有效監管,可以及時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及時提醒償付能力不夠充分的保險公司采取積極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如英國于1982年頒布了新的《保險公司法》,特別強調了償付能力監管問題,并規定經營不同業務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償付能力額度;美國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風險資本為基礎(RBC)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監管指標;日本于1996年頒布了《新保險業法》,明確將保險監管工作重點由市場準入的嚴格審批轉向對保險人償付能力的管理,注重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3.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由同一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無論這個活動由誰從事,其目的是提高流程的秩序和效率(美前財長RobeaRubin)。功能監管的最大優點是可以大大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裴光,2002)。在金融混業經營越來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不同金融機構功能的一體化和業務交叉使傳統的機構監管變得越來越不適應,因此,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已是現實的客觀要求。從保險監管角度來看,采取功能監管方式對處于混業經營中的保險業來說也是非常必要的。
4.從嚴格監管向松散監管轉變。從西方國家來看,150多年前,現代保險監管模式誕生便選擇了嚴格的保險監管模式,并一直朝著正向強化的方向發展。然而,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西方保險監管出現了改革勢頭,逐步放松了對保險業的管制,其保險監管模式逐步由嚴格向寬松轉化(劉友芝,2001)。這主要是因為,傳統的嚴格監管是以穩定性作為保險監管的惟一目標,但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深入,導致金融保險業務的相互交叉,使得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三者的行業邊界逐步淡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業務擴張與效率提升成為保險業發展的關鍵,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不得不重新審視持續近一個半世紀的保險監管的穩定性目標,并對保險監管目標加以修正,由單一的穩定性目標轉為多維目標,即穩定性目標、效率目標和擴張性目標。其中,效率目標是第一性的,它是實現保險體系的長期穩定性目標和長遠擴張性目標的前提條件。因此,放松保險管制成為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必然選擇。
二、嚴格監管和松散監管:西方實踐
1.美國為代表的嚴格監管模式。
嚴格監管模式是一種傳統的監管模式,在這種監管模式下,所有保險活動的過去和現在都受到全面監管,包括對市場準入的限制,對保險條款、費率條件、保單利率、紅利分配、一般保險條件等均有明文規定,并在投放到市場前受到監管部門嚴格和系統的監管。美國是這一模式的代表。美國的保險監管職責主要是由各州的保險監督局承擔,其最高領導是保險監督官,由所在州的州長任命,對州長負責,全國共有保險監管人員1.4萬名左右。由于美國聯邦政府沒有保險監管機構,相對獨立的各州對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條款費率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和方式不盡相同,隨著保險公司越來越多地跨州經營業務,各州不同的規定和監管方式帶來了諸多不便,因此,加強各州保險監管協調的呼聲越來越高,成立于1871年的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協調各州監管行為方面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NAIC的主要職能是協助各州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協調各州的保險監管方式,以低成本的方式實現高效率的監管。
美國各州的保險監管內容雖有差異,但歸納起來通常有四個方面:償付能力監管、保險合同(保單和費率)監管、財務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為了做好償付能力監管工作,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風險資本為基礎(BBC)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代替了原來各州實行的最低資本要求的監管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監測指標,目前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基本采用了這套指標。在保險合同的監管上,對于財產和意外保險公司,可以自行設計保單和厘定費率,但前提是公司采用的保單和費率必須符合所在州的有關規定;而對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他們必須按照規定將其要出售的新保單報經本州保險監督局批準或備案才能實施。而且,如果這種產品含有證券特性,還應當報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準。在財務和市場行為監管方面,監管部門通常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現場檢查主要是監管者親自光臨保險公司,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是否健全,會計賬簿是否完整,內部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公正對待其客戶,能否遵守各項有關承保、銷售、廣告和理賠方面的法規。非現場檢查是監管機構的日常工作,要求所有在美國注冊登記的國內外保險公司均要向NAIC報送季度和年度財務報表,以供NAIC不斷擴充各個保險公司的財務數據庫,并將格式化后的數據反饋給各州保險監督官,以便各州保險監管機構運用標準化程序分析本州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并提早發現問題,采取適當措施,處理有問題的公司。
除美國外,德國和歐洲一些大陸國家也實行這一模式。德國的監管內容主要有:(1)統一保險契約和危險分類,對契約實行標準化管理。(2)費率控制,所有保險公司都必須按監管部門規定,確定各自費率,其中風險保費由行業平均損失率確定,預計管理費用由前年的結果來確定,傭金不得超過保費的11%.(3)利潤控制,保險企業利潤率不得超過總保費的3%,超過部分要返還給被保險人。(4)償付能力控制,做法與英國基本相同。
2.英國為代表的松散監管模式。
松散監管模式是一種強調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而相應地放松對保險產品、保險費率、保險業務甚至市場準入條件的約束。英國是這一模式的代表,1997年10月以前,英國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是按照分業模式進行的,其中保險監管是由英國貿工部負責的,但從1998的1月起,保險監管職能由英國貿工部臨時過渡到財政部,然后由財政部采取簽署合同方式,將保險監管職能從1999年1月1日起委托給新成立的英國金融服務局(FSA),金融服務局是由過去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9個行業的監管機構組成。
英國的保險監管是以償付能力為中、b的。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業的管理強調保險公司的自律性,除保證償付能力外,保險監管機構不對保險公司的具體經營、費率制定和業務狀況作特別規定。1982年通過的《保險公司法》規定,所有在英國營業的保險公司均應保持足夠的償付能力,必須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和向公眾公布其詳盡的財務信息。英國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是:對于非壽險業務,不得低于公司每年凈保費收入的16%或當年保險賠款額的23%;對于壽險公司來講,最低償付能力為公司負債額的4%加上風險資本額(即保額與責任準備金之差)的0.3%.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英國保險監管部門處罰時從不手軟的。如果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或財務不健全的情況,FSA會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更詳盡的信息,包括按季度送報表和隨時提供投資、業務活動情況、精算報告等項內容,甚至停止承保新業務。這種監管機制有效地保證了保險監管的及時、準確、到位,而且便于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另外,英國保險監管機構重視對保險公司信息的披露,他們認為,向社會公開的保險公司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因此,保險監管部門每年都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報送的保險監管報表,凡是需要了解保險公司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自行查閱。
從英美保險監管模式來看,無論是美國的嚴格監管模式還是英國的松散監管模式,都強調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性。相對于松散監管模式而言,嚴格監管在市場準入、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方面有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保證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和保險業的聲譽。但松散監管在一定條件下更有利于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因此,各國保險監管模式的選擇是要根據本國的國情傳統和現實變革需要來確定。
三、我國保險監管模式選擇:折衷模式
我國的保險監管歷史較為短暫,1995年保險法的頒布使我國保險監管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初步形成。與西方寬松的保險監管相比,我國現階段的保險監管從整體上看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但又不同于美國的嚴格監管模式,有其自身的獨特性。這種獨特性表現在:(1)強調分業監管,忽視混業監管。我國于1995年開始形成的金融分業經營體制,與之相適應,我國金融監管就形成了證監會、保監會和新近成立的銀監會三足鼎立之勢,各司其職,這雖然有利于防范我國金融業管理水平不高情況下因混業經營而產生的金融風險,但由于相互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在銀行、證券、保險之間業務往來越來越頻繁的情況下,這種忽視混業的監管體制顯然是一種低效率的監管。(2)重視市場行為監管,忽視償付能力監管。長期以來,我國的保險監管基本上是市場行為的監管,重點監管費率厘定、險種設計等經營實務,償付能力監管十分薄弱,缺少相應的監管技術和能力。由此造成許多保險公司忽視業務質量的提高,疏于成本費用的控制,償付能力隱患很大。(3)追求穩定性目標,忽視效率目標。我們現行的保險監管模式是建立在穩定性目標之上的,對保險企業的監管內容不僅涉及范圍廣,而且限制性很強,如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產壽險不得兼營,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由保監會統一制定,保險資金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國債和金融債券等等。雖然表面上看,保險企業的穩定性得到了保證,但由于嚴格的市場準入而缺乏競爭,條款費率的統一制定而缺乏創新,嚴格的投資范圍限制導致資金運用低效率,這都使得我國保險業的效率極其低下。而且,在缺乏效率情況下,內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長此以往,保險體系的穩定性也會遭到嚴重威脅。
隨著我國加入WTO后保險市場的全面開放,國內外競爭加劇,金融混業經營趨勢日益明顯,傳統的保險監管模式難以滿足開放條件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從長遠來看,中國保險監管模式必然要向國際通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過渡,但在一系列約束條件尚未改變的情況下,我國現階段的保險監管模式應該采取:以償付能力監管為主、兼顧市場行為監管的折衷監管模式。
1.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從國際國內保險業發展趨勢來看,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是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經營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權益的最重要因素,償付能力監管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監管的核心。最近幾十年,由于保險業飛速發展,保險公司經營多樣化策略、保險公司面對越來越激烈的競爭、以及保險業為彌補承保業務的虧損而進入高風險領域投資,這些都大大增加了保險業的風險程度,國際上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變得沒有償付能力而破產,根據Sigma的統計,1978—1994年世界范圍內共有648家產險公司喪失了償付能力。而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也引起了理論與實務界的重視,正如張維迎教授(1998)所說:保險業的支付危機已經成為中國未來金融穩定的一大威脅。平安保險董事長馬明哲(1999)在測算后也認為;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償付能力不足差額/最低償付能力)已經高達32.69%.當然,由于我國保險業壟斷程度高,又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保險經營所累積的風險可能可以用新增保費收入彌補,從而推遲償付能力危機的到來。但償付能力的問題必須要引起保險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從目前來看,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建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及時掌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化情況;二是要進一步細化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實行量化監管;三是參照美國經驗,建立財務分析和償付能力跟蹤系統(FAST),重點對大保險公司進行跟蹤監管。
關鍵詞:保險監管;制度;保險市場
1我國保險監管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業已經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體系,但由于嚴格意義上的保險監管歷史較短,保險市場發育也遠遠未達到成熟的階段,特別是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從外部環境說,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市場機制作用日益加強,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國對外開放及與國際接軌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原來的監管制度有些跟不上形勢需要。
1.1過度監管與監管不足并存
長期以來,中國保險監管一直存在過度監管和監管不足的問題。在目前監管體系中,與過度監管同時存在的是對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等關鍵領域的監管不足。中國保險市場起步晚,受經驗和水平所限,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監管尚處于初級水平,已經制定的有關監管制度大部分還停留在紙面上無法實施。這種狀況表明我國的保險監管還存在較大缺陷,還沒有建立成熟完善的判別風險和化解風險的機制。
1.2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與金融開放的矛盾
中國目前采取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和信托業之間分業經營的原則,但隨著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內保險業、銀行業與證券業等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滲透的趨勢在不斷加強。然而,銀行、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與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表現在監管交叉增加了監管成本,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而當不同監管機構對于同一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時,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監管真空不斷出現。交叉性的業務很有可能成為監管真空地帶,盡管中國保險業于近期進行了大量的監管制度創新,但這些創新僅是對舊的監管制度進行了補充和一定程度的調整,改革是不徹底的。在中國保險市場自身的發展要求與中國加入WTO以后國內市場競爭和國際的雙重壓力下,進一步完善中國的保險監管體系已迫在眉睫。
1.3監管透明度需進一步提高
無論是從維護市場的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出發,還是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保險監管都應當努力提高市場透明度。第一,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不對外公布,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可以繼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眾也依然去購買其產品,無形中對業績優良、守法經營的公司構成了一種損害,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長此以往,其結果必然是“劣幣驅逐良幣”,要么好公司也變壞,要么好公司退出市場。第二,沒有正規的信息披露渠道,社會公眾無法及時、完整地從權威、中立的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只能聽信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的一面之詞,必然助長誤導宣傳大行其道。第三,監管部門工作制度不夠透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對法律法規制定過程的參與程度不高,增加了監管的成本和市場主體的經營成本。
1.4監管體系與法律建設相對落后
從國外許多國家保險監管的實踐來看,一個健全的保險監管體系,僅僅有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的參與是不夠的,還必須有保險行業協會、外部中介機構以及社會輿論等部門的參與。目前,我國在這方面做得還有欠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自從《保險法》第一次修訂以來,我國保險業又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這些問題不利于我國保險業做大做強,而且規范和約束保險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還不夠完善,如《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個人人管理辦法》等遲遲未能出臺,日常監管中常常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不利于保險監管權威的樹立。
2完善現階段我國保險制度的建議
2.1加快我國保險監管法制建設的步伐
我國保險立法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國內保險市場的速度也在加快。在今后一段時間里,我國應當積極發揮保險監管在競爭秩序方面的監管作用,尤其要關注對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的監管,完善保險業經營失敗的救濟制度,從而構建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
2.2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盡力做好三大監管機構的協調和分工,通過立法形式使金融監管聯席會議法制化,建立日常監管的交流與合作機制,建立信息交流與共享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建立監管制度,引導和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經營部門業務方面的相互融合,并構建主體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
(一)有效監管理念的確立
保險業經營的負債性和保險市場的自由競爭引發的“市場失靈”決定了保險監管的存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保險監管本身也存在失靈問題。針對監管失靈的“監管治理”問題便被提上了議事日程。20世紀70年代早期出現的非管制化和監管改革,是以明確連續的方式解決監管本質問題,克服監管作為政府政策工具的局限性的最早嘗試。“有效保險監管”的概念便是監管治理在保險領域內的展開。“有效”包括效益(Effectiveness)和效率(Efficiency)兩層含意。在法律研究的范疇內,有效保險監管主要體現在作為保險監管依據的監管規則的革新上。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償付能力監管就是在立法上對原有監管規則進行反思與批判并追求監管效率提高的表現。償付能力監管由于抓住了保險監管中的核心問題,因而減少了對市場主體行為的限制,能夠有效節約保險監管的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各國開始接受實行償付能力監管: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1974年建立了保險管理信息系統(Insurance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為主的償付能力進行監控,并于1992年在美國各州強制推行償付能力標準;日本自1985年《保險法》中明確提出償付能力的概念之后,圍繞償付能力制定了極為詳細的監管標準;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在1997年推出《保險監管核心原則》,并于2000年對其進行了首次修訂,確立了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地位,這一規則獲得了IAIS成員的普遍認可。自此,償付能力監管已經成為一種模范,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監管規則,并成為各國保險監管制度的核心。有效保險監管也就成為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
(二)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化
1975年至1990年,美國有140家壽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1997年至2001年,日本有7家壽險公司宣告破產或重組,引發日本壽險業嚴重的市場信心危機。這促使各國對以市場為基礎的嚴格監管在預防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無效進行反思。監管變革的結果是保險監管進入對加強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階段,保險監管制度普遍由傳統靜態監管實現了向現代動態監管的轉變。英國通過對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及其匹配關系的監管,實施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美國則采用監管風險資本的方式,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管。表現在具體的法律規范上主要是,NAIC從1992年開始在各州強制推行償付能力監管標準、IAIS在1997年推出《保險監管核心原則》、日本在1985年《保險法》中明確提出償付能力的概念、2008年2月歐盟委員會向歐盟議會提交了《Solvency II法令框架草案》等等。由此可見,償付能力監管成為國際通用的保險監管規則。
(三)市場行為監管的放松趨勢
與償付能力監管加強同時出現的法律現象是放松監管的趨勢。1994年歐共體第三代保險決議將保險費率和條件的決定權交給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自由商定,監管目標僅限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日本從1998年開始放松對保險費率的監管:由非官方機構———費率算定委員會訂立純費率標準,保險公司在純費率的基礎上依據公司的經驗數據和管理水平擬定附加費率,純費率加附加費率就是公司的承保費率,該費率經監管部門審批后可上下浮動12.5%56。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亞洲國家相繼取消了非壽險費率表。保險條款和保險合同的定價市場化已經獲得了各國的普遍認可。與此同時,保險機構設立的限制也有所松動,國內市場基本開放,保險業也進入了國際競爭的時代。我們仔細審查這種放松監管的趨勢,在監管領域主要表現在對市場行為監管的立法松動,由以前的通過法律限制的嚴格監管變為依靠市場力量的自由化。放松監管是建立在這樣的思想認識之上的:太多的監管會扼殺創新和企業家精神,進而抑制經濟發展。但是,放松監管并不是不要監管。保險主體的市場行為仍然是保險監管的主要領域,只是可以通過監管主體的轉換,實現更有效率的保險監管。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能夠從根本上并有效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是通過其他監管方式實現的。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與困局
我國政府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保監會”)也在監管治理的理念下踐行保險監管制度的變革。保監會先后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2003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從2005年至今共16號文件)及其解答和實務指南、《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05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2008年)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加強償付能力監管。2009年《保險法》更是通過法律的形式對償付能力的法律規則進行了完善。至此,我國業已形成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償付能力監管法律建設加強的同時,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并沒有在市場行為監管上表現出放松的跡象,或者雖然有所表現,但是并不明顯,總體上還是堅持對市場行為嚴格監管的原則。在保險機構的設立上,2009年《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分支機構的設立、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等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保險業經營范圍的限制上,2009年《保險法》堅持了“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嚴格的市場行為監管方式并未改觀。通過立法考察我們發現,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律規則在強調和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同時,也在強化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力度,形成了多頭并進的局面。這種監管格局的存在,有效地保證了保險市場的良性競爭,規范了保險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推動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但是,拋卻因雙管齊下所造成的立法資源浪費不談,這種監管格局帶來的問題也是不能被忽視的:
(一)監管不能承受之重
因法律要求全面,導致保監會的行政審批過多。雖然保監會兩次大幅減少行政審批,但是保監會的行政審批事項仍然較多,比如保險合同條款的制定、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經營分支機構的設立、營業場所的變更等,仍需要保監會的審批。這與保險業的發展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保險業的發展。同時帶來的問題是,由于審批的拖累,不能將工作重心真正轉移到償付能力監管上來。再者,由于保險監管機構自身受財力和人力及物力的限制,造成了監管力量的不足,造成監管真空的出現。
(二)市場不能承受之重
監管本身在一定程度上與創新是有沖突的,過度監管會成為保險市場創新的障礙,與市場不能承受之重同時存在的是市場亦有不能承受之輕。市場的自由競爭,能夠激發保險企業的活力,實現保險創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但是,市場自身的競爭會引發過度惡性競爭,出現保險公司破產,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現保險行為的誠信問題,保險欺詐,保費設計不合理,保險賠付不及時等問題。市場缺乏監管會在失靈的狀態下走向無序,不利于保險市場的發展。監管困局由此形成:過度的監管和市場干預阻礙了保險市場活力和競爭力,缺少政府干預與監管的市場又會由于競爭本身而走向反面。尋求一種更優的制度,能夠達到對市場主體的有效約束而非束縛,能夠存在競爭的舞臺而不至于使競爭走向“死亡”,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三、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重構
(一)困局突破的路徑分析
保險市場必須創新,保險市場的創新呼喚保險監管的創新。保險監管的根本目的是實現保險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保險市場的這種發展是在政府力量和市場力量的互動配合中實現的。所以,有必要對現在的監管規則予以重新審視,這本身也是監管治理的應有之意。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法律與制度上的構建就成為本文解決監管困局的方案。本文通過保險監管體系從兩個角度對保險監管困局在法律層面上展開:
1.給政府減負。
通過實現保險監管規則的優化,將政府監管嚴格限定在“核心事項”的監管上。具體表現在監管規則上就是,加強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保險監管規則的法律完善,同時明確政府監管的目標,劃清政府保險監管的邊界;在監管手段上,通過采用多樣化的監管手段,使償付能力監管真正發揮其監管價值。這是有效保險監管制度應有之意。
2.給市場空間。
政府監管尤其是對市場行為的監管會縮小保險市場的發展空間。這對保險業的競爭力和創新力是種束縛。在政府監管之外,尋求第三方監管力量或第四方監管力量就成為保險監管的必然選擇。通過保險公司的治理可以從根本上建立一個健康的合格的保險市場主體,通過保險行業自律可以塑造良好的保險行業自治秩序;通過保險社會監管可以對內控制度健全、市場行為規范的市場主體形成強有力的約束。所以,保險公司治理、保險行業自律和保險社會監管是有效保險監管制度不可或缺的依靠力量,它們與政府保險監管組成的保險監管體系是保險市場創新和保險監管創新的必然選擇。
(二)體系化監管的制度設計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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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的根本任務是 發展保險生產力
當前我國保險業生產力的總體水平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保險服務水平、生產方式和創新能力還遠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保險需求。因此,保險監管的根本任務是發展保險生產力。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是保險業必須在持續發展的過程中適時進行產業的升級和換代;二是保險業監管必須適應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并通過保險監管者自身的現代化來促進保險產業的進步。
具體地說,我國當前發展保險生產力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提升傳統產品的檔次,豐富產品的形式,實現保險服務的精細化、個性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二是積極開發新的保險領域。市場經濟是一個不斷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然后又將利潤的增長變為零的過程。因此,保險競爭不能總是去分蛋糕,而是要不斷地去做蛋糕。三是要開放辦保險。保險業發展要有新思路、新觀念、新方法,關鍵是要廣泛吸收借鑒國內外、行業內外、系統內外一切先進的做法和經驗,廣泛吸收各類專門人才。四是要提升保險業整體的研究能力、創新能力和科學決策能力。 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保險監管的有效性
保險監管的資源是有限的。一是監管并非無所不能,也不是監管得越嚴越好,過度的監管會導致對市場的傷害;二是監管也有成本,要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因此,西方國家普遍接受或遵循所謂的審慎監管、重點與差別監管和有效監管的國際金融監管原則,其核心是監管的有效性。無效監管不僅浪費監管資源,損害監管者的權威,而且會導致被監管者對監管無用的預期,進而在市場上實施更大膽的違規。這就是形成我國保險監管“整頓―無效一再整頓”怪圈的重要原因。
要提高保險監管的有效性,必須從監管的組織框架、監管分工、監管技術和方法等方面對監管資源按照重點與差別監管、有效監管的原則進行配置。建議考慮以下五項改革:一是考慮設立養老與健康保險監管部、機動車輛保險監管部,這是保險發展的增長點,也是監管的重點。二是考慮設立保險費率與保單監管部,因為保險費率與保單的管理比較復雜,需要配備精算人員,進行專業化的監管。三是考慮將大部分的監管事務和監管權限下放到各地方監管辦,實行監管責任制。四是考慮大力推進保險監管的信息化,大幅度提高監管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并在此基礎上實行分類監管、差別監管和多級牌照制,保護和鼓勵優秀企業做大、做強。同時,通過多級牌照制,限制不良和高風險企業的市場擴張,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一刀切的監管帶來的“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局面。五是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如果我們能夠要求保險公司披露手續費、退費(回扣)的名單,讓社會監督,一定會比查一單、取證一單、處罰―單要有效得多,其監管效率也會大大提高。總之,我們應該在實踐中,不斷探討有效監管的措施。(摘自2003年1月23日《中國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