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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收體制論文范文

        稅收體制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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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體制論文

        第1篇:稅收體制論文范文

        1建立和完善新的財政體制

        由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的基本國情之下,進行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的前提是建立起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所謂分級分權,指的是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實行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有利于實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政稅收的調節,在分級的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在合適的時間增加我國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使中央政府的支出力度增加,減少財政管理問題的出現,對財務進行統籌管理,同時要切實的緩解地方政府財務管理自身所帶來的壓力,對于行政改革過程中的人員精簡所提出的要求盡量滿足,嚴格規范地方政府的支出權限,保證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財政權力的前提下對地方財政的自由進行相應的控制,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推進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實現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

        2健全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健全

        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對于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的搭配有條件轉移支付和一般性轉移支付以保證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一些資金分配方法比較合理的省市要提升一般性轉移支付自身的比例,整合專項轉移支付,使移動支付資金的來源愈來愈穩定。同時對轉移支付的分配方式進行改革,在改革的基礎上建立公開、科學、透明和合理的資金分配體系,保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

        3以制度創新保證管理體制的創新

        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對于我國政府改革深化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著一定的制衡作用,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有效的推廣能夠充分調動農民的勞動積極性,降低農業生產工具的成本,相應的農業生產成本也會降低,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既要免除農業稅等一些稅收項目,還要及時的調整稅收結構,同時正視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這是發展我國特色經濟的重要途徑。合同制是完善我國地方財務稅收管理分配職能的重要創新手段,因此將合同制納入到我國的財政稅收體系之中,既能提升我國地方財政稅收的自,還有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人們一直在倡導進行體制改革的進行,制度創新對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作用逐漸體現出來,因此,為了開展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就必須要以加強中央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配合為出發點和著眼點。

        4注重國稅和地稅的協調

        國稅和地稅,都是國家的稅務機構。其中國稅歸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而地稅歸?。ㄊ校┑囟惥执怪惫芾?。兩者最重要的區別是稅務征收的范圍不同,因此,為了更加有效的發揮我國稅務機構的作用,必須協調好地稅和國稅之間的關系,健全地稅和國稅的協調機制和配合機制,由于我國近年來不斷的進行分稅制管理體制的改革,在我國的相關省份已經設立了相應的稅收征管機構,這些機構是將地稅和國稅分開的,地稅機關和國稅機關之間要進行充分的交流,實現信息的共享,當地稅和國稅對政策的理解出現不同時,兩種結構應當進行充分的探討,盡力的解決問題,以實現地稅和國稅的協調發展為主要目的。同時,政府要將相應的財政關系進行規范,對我國的財政體制進行健全,對于我國各級政府對于財政支出所具有的責任進行明確,對于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充分的完善,以事權和財權相互匹配為重要原則,健全省級以下的財政管理體制,對于全國性的基本公共服務要由中央政府來承擔,履行好其調節收入分配的責任,對于地區性的公共服務支出要由地方政府來負責,除此之外,對于一些跨地區性質的公共服務,必須分清楚這些服務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協調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增加一般性轉移的支付規模,增加對財政困難的城鄉建設力度。

        二、總結

        第2篇:稅收體制論文范文

        【摘要】當前我國稅案頻發,而打擊乏力。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稅收執法體系特別是狹義上的稅案行政執法和稅收司法體系在銜接上存在脫節。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各自為政的局面,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關鍵字】稅收執法;稅收司法;檢查權;稅務稽查局;稅務法庭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越來越多地反映為稅收上的矛盾。從近幾年來看,我國涉稅犯罪在總量上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手段上日趨復雜化、隱蔽化;在規模上向著集團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但與此同時,我國現行的涉稅案件執、司法制度難以滿足震懾犯罪、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

        一、當前稅收執司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檢查權設計不科學,造成涉稅案件檢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響到后續的稅收司法效力。

        1.國地稅兩套稽查機構的存在,造成稅案檢查的口徑不一,使稅案檢查缺乏嚴肅性。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我國的狹義稅收執法主體可界定為稽查局,由于稅收征管體系的特點,稽查局相應地劃分為國稅稽查局、地稅稽查局,這兩套機構各自獨立,行使對應稅種的執法權。在實踐中,雙方很少相互合作、資源共享,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由于雙方人員的知識構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資料等原因,可能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事實做出不同認定,甚至相互矛盾,從而使后續的稅收司法活動陷于兩難地步。且雙方各查各稅,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稅種合并計算,往往出現部分構成犯罪的稅案在執法中認定過輕,未能及時追究刑事責任,降低了法律的剛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偷稅案中的偷稅比例計算為納稅年度的偷稅總額除以應納稅總額,但如果一項偷稅行為涉及多個稅種,在應納稅總額的認定上是相當困難的。如納稅人采用賬外銷售的手段偷稅,至少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而這兩個稅種分屬國地稅,如果各查各賬,可能會出現分子過小、比例偏低的情況。且如果賬外銷售年度虧損,其所偷稅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即同一偷稅行為,其所偷稅款卻分屬兩個納稅年度,如何認定其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便成為一個難題。另外,國地稅全部查處完畢,移送公安機關后才能合并進入司法程序,在時間上則會造成稅案查處的遲滯。

        2.稅務檢查權過窄,層次過低。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情況不斷出現,致使《征管法》第54條稅務檢查權的列舉過窄、層次過低,已無法適應新形式下打擊涉稅犯罪的需要。如電子商務、網絡購銷轉讓交易或網上提供有償服務業務日益普及,而這種電子商務、電子郵件或經營軟件是否可以檢查在54條里卻沒有列舉。此外,當前的大量檢查歸結為找賬和找人兩大關鍵:(1)對企業賬外經營或設內外兩本賬的案件,關鍵在于找賬,即找到賬外的相關資料和暗設真賬的內容。有時,舉報人指明了這些資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圍,但在檢查中,如遇到納稅人不予配合,將藏有內賬的柜子或房間上鎖,檢查人員則只能望洋興嘆。因為《征管法》只賦予稅務檢查人員“經營場所檢查權”和“責令提供資料權”,而未賦予經營場所搜查權。即稅務人員在納稅人的經營場所只能檢查納稅人提供的事項,對于納稅人拒絕檢查或加以隱匿的經營資料或賬冊,稅務人員無權強行取得。雖然征管法也規定了拒絕檢查的處罰事宜,但與可能被查出幾百萬元賬外經營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納稅人寧可被以拒絕檢查的名義處以數萬元的行政處罰。這就使上述兩項檢查權形同虛設。(2)對于大量的假發票案件關鍵在于找人,若不能獲取相關知情人員的配合和及時羈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線索一斷就成了懸案、死案。但現實的情況是除了公安部門協查的發票案件和事先提請公安部門介入,對于突發的假發票案件,稅務人員只能眼巴巴地看著相關嫌疑人從容逃脫。

        3.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無統一科學的賬務檢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檔備查。這主要是指在檢查過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內容,往往由檢查人員的主觀經驗判斷,無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不僅使稅務人員執法權有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一些應查處的涉稅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或在查處過程中避重就輕,改變涉稅違法行為的性質,直接影響到涉稅案件的查處。

        (二)涉稅犯罪日趨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稅務司法力度相對不足。

        從最近3年的國家稅務總局統計數據來看,每年被查納稅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種涉稅違法行為,其中40%以上立案查處,每年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稅違法行為的主體涉及各地區各行業。

        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于涉稅案件的檢查由省以下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負責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銷稅務檢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規定涉稅犯罪案件應由稅務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偵查權。公安機關不向稅務機關派駐辦案機構,不建立聯合辦案隊伍,不以各種形式介入或干預稅務機關的活動。上述決定在保持了稅務機關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的同時,也造成了其與司法環節的脫節。

        公安機關將稅案檢查歸入經濟案件偵查部門。由于公安經偵部門同時涉及對稅務、金融、假冒、詐騙等各種經濟案件的偵查,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化稅案檢查人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案檢查在專業上往往涉及企業管理、會計、商貿、法律、計算機和稅收等多方面相關知識。而目前公安機關的人員構成則基本上為公安專業或轉業軍人,極少有經濟、法律背景的人員,其直接結果就是公安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稅收偵查權,對涉稅犯罪予以有效打擊。為彌補此缺陷,公安機關往往邀請稅務機關檢查人員配合,共同辦案。但這種配合是臨時性的,雙方各有所屬,意見難以統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當“二傳手”,將稅務稽查局查處完畢后移送的案件進行整理,移送檢察院,根本無法發揮稅務偵查權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額較大,如偷稅額在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往往發生在當地的龍頭企業中,這些企業與各級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公安機關的設置對應于各級政府,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因此,在對上述大案的查處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應查不查,或無限制拖延。甚至還出現被檢查人在稅務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卷完畢后,邀請公安機關重新取證,提供與原案卷相矛盾的證人證言,而公安機關予以全部認可,以案件出現新證據為由,將案件退回稅務機關的現象。

        (三)涉稅違法犯罪的隱蔽化、團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產業化發展,進一步凸現了稅務司法專業人員的缺乏。

        從當前查處的涉稅案件來看,行為人已不限于單純的隱匿銷售,而是通過復雜的業務流程設計,規避稅務部門的檢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計支出、轉移定價、虛造單據、轉變業務交易性質等多種方式實現偷稅行為的隱蔽化。甚至在一些會計、稅收、法律等專業人員的幫助下,仔細分析當前稅法的空白點,結合高科技的手段進行。這就決定了涉稅案件的大量爭論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確認,業務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案件中,庭辯的焦點往往是納稅人在設計相關業務流程時,是一時疏忽還是故意為之。對于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對相關證據進行推導,區分正常業務和非常業務,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就要求檢察人員、法官具備相當的企業管理、生產經營、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現今檢察院、法院的人員往往偏重于法學專業,缺乏相應的經濟專業素養,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難以把握準確的尺度。

        二、構建完善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只在管理層面的修修補補,顯然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稅務執司法滯后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和稅案頻發的現狀。筆者認為,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的各自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一)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獨立于稅務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實施對涉稅案件的執法工作。

        國地稅分家的最初設想在于分清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征管,在劃分收入財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但作為涉稅案件的執法來說,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收入,而在于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將稽查局分為國、地稅不僅無助于稅收執法工作,反而產生前文所述的種種弊端。因此,要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應該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且稅務稽查局的設置不必一一對應于同級稅務局??筛鶕趨^域的經濟發展狀況,效法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在國家稅務總局之下設置若干大區稅務稽查局,在大區稅務稽查局下設二至三級稅務稽查局,全面負責對應區域內的涉稅案件執法工作。

        (二)在稅務稽查局下設稅偵處,賦予偵查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歸并、銜接稅收執司法程序。

        目前我國稅警設立的最大障礙在于管理上雙重領導制的脫節和對濫用警察權的顧慮。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的稅警設立形式,即將有限的偵查權賦于稅務稽查局的特定部門。該部門在管理上從屬于稅務稽查局,在行使檢查權時比普通的稽查人員額外擁有營業場所搜查權、傳訊權、逮捕權、移送檢察權(上述權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機關)等,但沒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槍支等)的權力。同時,借鑒以往稅務機關和檢察機關合署辦公的稅檢室經驗,將有經濟學(會計、稅務)背景的人才充實到稅案的公訴環節。將稅務稽查局執法完畢的稅案直接移送稅檢室,進行審查,提起公訴。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將稅收執司法程序進行一定程度的歸并,即稅務稽查局在普通檢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內部移交稅偵處;偵查完畢后,確認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檢察院稅檢室,進入公訴程序。

        (三)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必要時按大區成立稅務法庭。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稅收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的培養大致分為三種情況:對稅務專業人員進行司法培訓、對法律專業人員進行稅務培訓或由稅務、法律人員分工合作、組成團隊。鑒于稅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冊會計師、法官組成的稅務法庭合議庭。稅務法庭的設立不應對應于行政規劃,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機構的渙散、臃腫。而應根據地域、經濟特征,設立綜合性的法庭,一個法庭可以對應于多個稅務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這不僅有助于對稅務案件審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現濫用自由裁量權,使相似性質的案件判決結果懸殊過大。

        [參考文獻]

        [1]張小平.日本的稅務警察制度[J].稅務研究,2001,(6).

        第3篇:稅收體制論文范文

        隨著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深入和數據全集中方式的廣泛采用,海量數據大幅增加,對各類信息數據的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和配比性要求越來越高。我省秦稅工程二期、綜合管理軟件等各類應用系統的逐步推廣、上線運行,使得地稅機關對稅收征管數據的依賴程度逐步挺高。數據采集質量的優劣程度,直接影響到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分析、加工、利用的準確率,體現稅務機關信息化發展的水平。為進一步夯實征管數據基礎,急需加強稅收征管數據采集質量的分析與研究,實現稅收數據標準化管理,則是當前稅收管理亟需解決的問題。

        稅收征管數據采集是整個稅收管理活動中最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特別是在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當今,可以說沒有數據來源整個稅收征收管理過程就像無米之炊,低質量有缺陷的或者不合格數據則會造成稅收管理結果的失真乃至整個管理決策的失誤,對稅收管理活動的結果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提高稅收征管數據采集質量有利于保障稅收管理活動的正常有效開展,有利于為稅收管理各級組織做出正確的判斷與決策提供依據,有利于稅務機關對數據進行分析、加工、利用,有利于征管質量和效率,推進依法治稅進程。

        一、影響稅收征管基礎數據質量的因素

        (一)歷史問題造成征管數據分散、不規范 。

        一是技術原因造成的。發達國家的信息化過程先是較廣泛地使用了主機/終端方式,在pc機出現后才逐步過渡到客戶機/服務器方式。因此,在數據管理上一直比較重視集中、規范,較早地使用了關系型數據庫,并由此帶動了領導者和計算機技術人員對數據質量重要性的認識。而在我國稅務系統,雖然信息化起步較早,但稅收征管中大范圍的計算機應用是從pc起步的,pc機在數據管理上的優點是應用簡單、人機界面好、靈活,造成系統操作的隨意性大,又由于原先手工操作傳統的慣性影響,數據的人為性較強,個人的隨意性影響了數據規范。不同部門之間、不同年份之間、甚至同類業務不同處理環節之間,數據口徑不一致,可比性差,造成征管數據上的歷史問題,雖然積累了大量的數據,但利用率普遍很低。

        二是原有管理體制造成的。從表面上看原有稅收管理是高度統一的,但在執行中又是條條分割、各自為政。因此在數據統計上是各級稅務機關各自定義指標體系,各自下發統計要求,各按自成體系收集,各自分析上報。同時由于在市場經濟轉型期,機構頻繁變動,報表處理方式經常發生變化,具體征管人員在信息化浪潮下無所適從,這些不僅給基層部門帶來了沉重的負擔,浪費人力物力,而且損失了數據之間的相關性,造成相當長一段時間很多地方的征管信息系統,純粹是一個錄入、開票系統,極大地影響了信息化的質量。

        三是數據管理和采集不規范?,F階段,我省秦稅工程征管業務系統中的征管數據采集包括根據稅收管理活動需要主動到納稅人處進行采集,以及納稅人開業登記、納稅申報、辦理許可、資格認證、領購發票等提供資料數據,稅務機關被動采集兩種方式。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由于各應用軟件的實現目的、指標口徑不同,未能進行有效的整合,致使所需的高質量基礎數據難以保證;二是由于手工采集數據量大,容易受人的主觀因素影響;三是可依據的采集數據標準缺失,造成采集數據規范性不夠厚;四是納稅人提供的數據完整性、真實性差,準確度不高;五是利用互聯網采集外部數據的共享程度低,采集利用的可能性配套環境不夠;六是數據采集過程有效審核控制機制不夠健全;七是數據采集人員素質與能力參差不齊;八是由于征管數據的變動性大,對納稅人動態數據采集不及時,造成數據信息適時性差。

        二、提高稅收征管數據質量的對策

        (一)原始數據的全面、準確采集

        提高全員稅收征管數據質量意識,使其具備滿足稅收征管數據采集質量的能力需求。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同時也是稅收征管數據采集質量管理最重要的人力資源與素質保證。不斷提高數據采集人員知識更新培訓,以適應新的稅收征管數據采集質量管理能力需求。在征管信息系統中必須保證正確無誤地輸入和記錄數據,稅務部門的原始數據來源于多個渠道,多個部門,一是來源于外部,如稅務登記表、納稅申報表和企業財務報表等;二是來源于內部,如核定稅款通知書、催報催繳通知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等,這些數據既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填列,也有稅務機關、受委托代征單位填列,數據錄入部門要加強責任意識,嚴把入口關,保證數據準確、及時的進入征管信息系統。

        (二)設置較完善的數據校驗屏障

        征管軟件應當支持數據校驗功能,進行數據邏輯審核和模擬人工智能審核,以達到所有的數據必須符合法定關系、會計關系、統計關系,表現為數據之間、表內之間、表表之間的勾稽關系和平衡關系。如計稅依據稅率=稅額;資金來源=應征稅收+應征其他收入+多繳稅金+暫收款,等等關系,而當前征管軟件的校驗功能很不完善。目前,稅銀聯網、稅庫聯網和網上申報使得稅務機關與銀行之間,與國庫之間,與納稅人之間,數據更加方便、暢達,但也要防止非法數據的出現,這里,很有必要設置一道數據校驗軟件作為屏障,去檢測和過濾不法數據,防止錯誤數據擴大化,并給后來的糾錯工作帶來壓力。同時可以設計功能強大的網絡化的數據監控分析軟件,對錄入計算機的數據進行監控和分析,找出疑點,及時排查、糾正,防止不 良數據的進一步積累。

        第4篇:稅收體制論文范文

        稅收籌劃論文分析了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稅收作為企業的客觀理財環境之一,如何依法納稅并能動地利用稅收杠桿,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成為企業理財的行為規范和基本出發點。一個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稅收籌劃,不能有效地安排稅務事項,就談不上有效的財務管理,也無法達到理想的企業財務目標。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企業來說,如何在稅法許可下,實現稅負最低或最適宜,也就成為企業稅收籌劃的重心所在。因此,稅收籌劃論文深入探討企業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和籌劃思想,就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論文稅收籌劃的含義與特點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稅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法規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地節約稅款,達到稅負最輕或最佳,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論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國家在制定稅法及有關制度時,對稅收籌劃行為早有預期,并希望通過稅收籌劃行為引導全社會的資源有效配置與稅收的合理分配,以實現國家宏觀政策。因此,提到稅收籌劃不僅不違法,而且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即由于特定經濟事項的發生才使企業負有納稅義務。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再進行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稅收籌劃就是要將稅收作為影響納稅人最終收益的重要因素,對投資、理財、經營活動做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

        (3)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傊?,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4)積極性。從宏觀經濟調節看,稅收是調節經營者、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杠桿,國家往往根據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節約稅款,謀取最大利潤”的心態,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政策導向行為,借以實現某種特定的經濟或社會目的。

        (5)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者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二、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1.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不論是新設立企業還是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資金??梢哉f,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資,如企業內部積累、企業職工入股、向銀行借款、企業間相互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籌資渠道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因此,稅收籌劃論文表明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應對不同的籌資組合進行比較、分析,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確定一個能達到減少稅收目的的籌資組合。

        (1)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選擇。就舉債籌資而言,要考慮舉債籌資費用,如發行債券要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等,而借款雖不需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印花稅,因此稅款的繳納作為籌資費用因素必須考慮。但是利用債務籌資,納稅人不僅可以獲得利益收益額,而且負債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與不能作為費用支出只能以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負債籌資可以少繳所得稅,獲得節稅收益。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負債越多越好,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也就隨之增大了。

        (2)融資租賃的利用。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籌劃方法。通過融資租賃,納稅人不僅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本,保存舉債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作為成本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的征稅基數,少納所得稅,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極其明顯。

        2.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需決策者的重視。

        (1)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

        (2)投資地區的選擇。企業需要對投資地稅收待遇進行充分考慮,有時國家為了支持某些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如現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投資,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稅法的立法意圖。

        (3)投資行業的選擇。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國家在稅收立法時,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以鼓勵或限制某些行業的發展。因此,企業投資時選擇投資何種行業也可以進行稅收籌劃,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充分的考慮。

        3.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并按照科學的方法投入企業后,其經營活動進入營運周轉階段,這一階段集中了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籌資、投資的效益通過這個階段得以實現,而且自始至終包含著稅收籌劃。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

        三、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遵守稅法,依“法”籌劃。稅收籌劃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沒有稅收籌劃。具體包括3方面的內容:一是以依法納稅為前提。二是以合法節稅方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安排,作為稅收籌劃的基本實現形式。三是以貫徹立法精神為宗旨,使稅收籌劃成為實現政府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環節。

        (2)稅收籌劃活動要充分考慮實際稅負水平。影響稅負實際水平的因素有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投資績效及稅負水平的最深刻影響,表現在現金流量的內在價值的差異方面。在稅收籌劃中,企業應提高應收現金的收現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損害企業市場信譽的前提下,盡可能延緩稅收支出的時間和速度,控制現金支付的比重??紤]通貨膨脹因素會形成應稅收益的高估,同時還應注意到通貨膨脹也使得企業延緩支付稅金,會達到抑減稅負的效應。

        (3)稅收籌劃要考慮邊際稅率。對稅收籌劃影響較大的稅率不是某項稅負的平均稅率,而是其邊際稅率。邊際稅率是對任何稅基下一個單位適用稅率,也即對每一新增應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邊際稅率越低,稅收收入越高,邊際稅率提高,稅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現象,這反映了邊際稅率變化對納稅人心理的影響及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企業應通過對邊際稅率的考察,核算稅收籌劃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合理開展稅收籌劃活動。超級秘書網

        (4)稅收籌劃要有全局觀。稅收籌劃要從企業微觀經濟系統甚至國家宏觀經濟系統角度全面考慮,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稅收的條件和因素。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的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因此,在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第5篇:稅收體制論文范文

            論文對1996-2010年中國稅負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發現近十幾年稅負逐步增長的原因除了稅收體制本身的關系外,還與我國整體綜合發展水平的提高有很大關系,如物價水平、經濟增長、人口年齡結構、產業結構、城鎮人口比重、進出口比例等都在一定程度推動了我國稅負水平的提高。

            (一)物價水平

            物價水平是宏觀經濟運行是否平穩的一個重要衡量指標,物價水平的變化也會影響到一些稅種收入的多寡。國家通過印刷貨幣是物價上漲時,實際上每個公民都上交了一部分鑄幣稅,這也使得稅負相應增加。

            (二)經濟增長

            經濟是稅收的源泉,經濟決定稅收,而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經濟增長會使得稅基擴大,影響稅負水平。

            (三)人口結構

            生命周期理論表明,當勞動者由勞動者變成退休者的時候,其在工作與閑暇、消費與儲蓄之間的選擇必然發生變化。因此,稅制模式和稅負水平受勞動力年齡構成的影響。

            (四)產業結構

            第一從產業整體所承受的稅負越來越輕,第三產業的稅負最終,隨著第一產業增加值所占比重減少,第三產業增加值所占比重增多,對宏觀稅負水平也會產生相應的影響。

            (五)城鎮人口比重

            城市化的加速可能會降低稅務機關的課稅成本,進而提高一些稅種的征收效率。此外,城市區民的整體的受教育水平較高,因為受教育程度較高的人會更容易理解稅收法規和政策,稅收征管成本就會相對較低。

            三、結論分析

        第6篇:稅收體制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財政,體制改革,收入,分配,結構調整

         

        我們目前面臨這樣一個課題,中國如何解決新一輪價、稅、財配套改革的問題,價是指生產要素的價格形成機制;稅是指稅制的合理化調節;財是指財政體制以及其框架里面政府和企業之間、政府各層級之間、以及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怎么樣合理化。

        社會矛盾不可忽視,現在在收入分配的方向上怎么樣把握?真要深究起來,整個調控的工具在哪里?如要使居民收入與GDP同步增長,有什么操作的手段讓它去同步。

        分配概況還要從數據開始入手,我們做了一些很初步的工作,有個最基本的結論:我們現在在勞動者報酬占比上,與各國相比,處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可在表上看到的11個國家的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左右,高于“金磚四國”其他3個國家10-23個百分點。問題便主要是收入分配差距擴大了。

        下半年我們又搞了一項研究,想正面講可以做什么。我們試圖在這方面勾畫這樣一些認識:說到兩個比重,應先把初次分配、再分配做個界定,收入分配里面所謂的分配總量是國民總收入而不是簡單的GDP,很多時候大家直接用GDP來比較,也不是不行。實際上更準確的說法,是國民總收入即GNI的概念,初次分配在統計里面講的是首先是原始收入,形成為基礎,同時要增加財產收入。

        國民收入分配,政府和市場各自作用怎么強調?第一,初次分配要充分尊重市場,實際上主要是市場機制解決的問題,初次分配中生產稅占比的高低則是政府和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不是政府想怎么樣就怎么樣,不但跟稅制、稅基有關系,也跟市場力量有關。政府在再分配中,則應體現市場經濟共同的“抽肥補瘦”調節原則。很多人提到最低工資,實際上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能起到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我們現在按照統計局的數據,對兩個比重呈下降趨勢是認賬的,但是強調的是伴隨著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因為比重下降,雖然數據觀察有所下降,但是比其他發展中國家還是明顯高的,比金磚四國其他三國也還是明顯高的,換句話說這不是最突出的問題。

        現在我們強調國民收入核算里面,數據不完整是客觀存在的,現在沒有辦法還是要用資金流量表,按這個數據下來有一個基本結論:就兩個比重而言,還不能斷定我國已存在明顯的過低。我們感到最為堪憂的是,兩個比重下降趨勢與過度壟斷有關,還有居民收入差距懸殊里面所包含的問題。

        第7篇:稅收體制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政府非稅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別是基層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是構建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整頓和規范財經秩序,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

        政府非稅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別是基層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是構建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整頓和規范財經秩序,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規范化的管理體制,文章擬結合工作實踐,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出粗淺見解。

        一、政府非稅收入的歷史沿革和特點

        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必須對政府非稅收入本身的歷史和特點進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稅收入的發展規律、特點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確地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稅收入的歷史沿革

        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和范圍在《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中已經有了明確界定,這里不再贅述。政府非稅收入概念源起于預算外資金概念,預算外資金最初泛指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收人、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因為管理較為松散,多數未納入預算管理甚至未納入財政管理,故名之“預算外資金”。隨著改革的推進,管理的加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了預算管理。捐贈收入、彩票公益金、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也涵蓋納入財政管理的范圍。預算外資金的概念漸漸不能適應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稅收入概念應運而生。政府非稅收人概念及其范疇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結果。標志著我國在建立公共財政體系、規范政府收人機制上向其邁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稅收入與預算外資金相比,不簡單是范圍的擴展,管理方式的改變,而是一個質的飛躍。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并列,這樣從理論上就把政府非稅收入擺到了與稅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稅收入的特點

        政府非稅收人是指除稅收以外,巾各級政府、周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相對于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來說,政府非稅收入具有靈活性、補償性、專用性、不穩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點。

        靈活性:靈活性是指政府非稅收入在實現政府財政職能上具有方便、靈活的特點。補償性:按照公共財政理論,社會需要分為純公共需要和準公共需要,純公共需要由政府通過稅收全部滿足,社會準公共需要則只能由政府稅收部分滿足,不足的部分則要收取一定補償費用,這就是政府非稅收入的由來。專用性: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取得的收入,帶有一定的補償性。不穩定性:稅收具有固定的稅率、征收范圍,調整變動一般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稅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帶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稅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準公共服務的人群則不需要繳納政府非稅收入。自主性:府非稅收入的自主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設立的自主性;二是繳納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稅收入內容廣泛,性質不完全相同,歸納的特點,對于政府非稅收入主體是適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適用于每一項政府非稅收入。充分認識和深刻領會政府非稅收人的特點,對于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稅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進展情況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是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時也對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o4153號),正式吹響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號角。《通知》的下發,對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確定了大的指導方針。從地方到中央,對于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強。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對于強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財政部門都陸續成立了政府非稅收入專職管理機構,為加強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提供了組織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稅收人管理法規和文件,為全國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將政府非稅收人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通過編制綜合財政預算,實現了財政收入的統籌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稅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稅收人的監督管理。五是強化征管措施,加強了征收管理。實行了收繳分離制度,有效地杜絕了執收環節截留坐支行為的發生。改革推行幾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現為,改革尚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論,沒有統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認識不一,很多地方還停留在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觀念和模式上。離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當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結合管理實踐,筆者認為,當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三:一是法律依據不足。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缺乏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可以依據執行,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經常要到處尋找法律依據,出現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二是機構職能不明。政府非稅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為加強管理成立了專職管理機構。地方成立機構本無可厚非,但財政體制基本是垂直對口管理,由于在機構設置上,地方設置在前,導致下級和上級機構設置不統一.上下級不對口,造成管理關系不順暢。三是管理體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各個環節包括設立管理、征收管理、資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襲原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模式和體制,沒有隨著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提升麗完善,存在分散、脫節現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問題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動力不足:改革的推動力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黨委政府的重視;二是職能部門的工作;三是社會各界的輿論。三者中以黨委政府的推動力為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職能部門的工作,再次是社會各界的輿論推動。三者之間既可以相互制約,也可以相互促進。改革的阻力主要來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門的反對,任何一項改革都會引起利益的重新劃分。一些既得利益者當然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既得利益,會想方設法阻撓改革的進行。推動力與阻力的對比程度決定著改革的進程。

        四、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幾點建議

        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的特點,結合政府非稅收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和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積極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改革要以輿論為導向,通過輿論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對政府非稅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認識,爭取得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社會各界的支持。統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減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強機構建設,組建專業化管理隊伍

        對政府非稅收入實施專門管理是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會化分工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整合資源、職能統一的原則,中央、省應組建政府非稅收入專職管理機構,整合各項管理職能,做到機構和職能相對應,并對下級管理機構提出明確要求。從而理順管理關系,強化管理職能。做到上下暢通,規范高效。

        (三)加強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可依

        建議盡快出臺全國性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明確政府非稅收入概念、性質、范圍、管理原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項制度、審批制度、征收制度、預算制度、執行制度、監督制度在內的科學管理體系。用以指導、約束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行為。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規范管理。

        第8篇:稅收體制論文范文

        上世紀90年代風險管理理論開始進入稅收管理領域。在我國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國際貿易和國際市場的擴大,跨區域經營、連鎖經營、網上交易等方式逐步擴展,稅源分布的領域越來越廣,稅源的流動性和隱蔽性越來越強。稅收逐漸成為各種利益、矛盾交織的焦點,涉稅違法案件也出現許多新的形式和特點,稅收征管中的不確定因素也越來越多,導致稅收征管面臨的風險也在加大。因此樹立稅收風險管理理念,健全稅源管理體系,加快信息化建設,提升隊伍素質,提高征管質效,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現代化。

        一、稅收風險管理在稅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稅收風險管理,是指納稅遵從風險管理,也就是稅務機關以納稅遵從最大化為目標,利用征管資源,以有效方式進行風險目標規劃、識別排序、應對處理和績效評價,根據風險等級高低合理配置征管資源,以不斷降低納稅遵從風險、減少稅收流失的過程。其中:風險目標規劃是管理層對一定時期稅收風險管理的工作目標、階段重點、主要措施等做出的決策安排;風險分析識別是借助風險特征指標、數據模型等工具,尋找發現存在的稅法遵從風險;風險估算排序是對存在稅法遵從風險的納稅人進行歸類分析,對其風險度高低做出判斷形成風險等級;風險應對實施是根據風險等級,合理配置征管資源,采取納稅輔導、跟蹤監控、納稅評估、反避稅、稅務稽查等不同的服務管理措施;風險管理績效評價主要從稅法遵從度和征管成本效益兩方面對稅收風險管理質量和效率做出評判,促進風險管理持續改進。

        二、稅收風險分析識別在稅收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從稅收風險分析識別的概念來看,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要尋找稅收風險存在的領域,即發現并確定風險發生的主要范圍,歸納并能準確描述稅收風險的共性特征;二是要分析識別稅收風險發生的具體目標,即利用歸納的風險特征進行全面掃描,鎖定符合風險特征的風險納稅人。從稅收風險管理的各環節來看,是一個有機的不可分離的整體,哪個環節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針對層出不窮的偷騙稅手法來講,稅收風險分析識別將是最重要的一環!在稅收風險管理中,既使依照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征管體制機制,同時無論風險應對人員業務怎樣嫻熟精通,但是如果稅收風險分析識別不到位,所有一切只能成為泡影,不僅僅通過風險管理實現稅收遵從最大化的目標難以實現,也會造成基層稅務人員極大的不滿和對整個風險管理的不信任,讓整個風險管理的體制形同虛設。所以,稅收風險分析識別是風險管理中最能體現“信息管稅”應用和防范風險的環節,其在整個風險管理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三、稅收風險分析識別的重要作用

        一是具體實現稅收風險目標規劃相關內容的主要途徑。每階段風險管理的目標規劃都會基于當前或今后一段時間的內外部環境的判斷,明確一定時期內稅收風險管理的工作目標、階段重點等內容。其中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從宏觀上分析相關的稅收風險的動向,提出防范的要求和目標。而風險分析識別就是這些風險管理目標和重點落實的具體體現,是聯系目標規劃和其他環節的紐帶,分析識別的準確與否關系到目標和重點是否能夠實現。

        二是風險排序評定、風險應對等環節實施的基礎。如果我們考慮稅收風險管理與信息系統的結合,那在系統中的第一個環節就是風險分析識別。這是后續各環節的基礎,風險分析識別為排序提供了具體的風險信息,為風險應對提供的按戶歸集的豐富全面信息,不僅為風險應對全面客觀的分析風險度的大小和指向性提供了充分的依據,也從分析識別的方法上為風險應對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是風險管理技術含量和不斷提升發展趨勢的最主要的體現。風險分析識別的工作過程,實際上就是稅收業務水平和現代科學技術融合并產生效益的過程,它必須對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程序的各個方面有充分的了解和深入的研究,才尋找出稅收風險所在的環節和領域。當然這些風險存在于哪些納稅人,必須借助于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撐才能實現。因此在風險分析識別這個環節一定是風險管理中最能體現技術含量的部分。同時,借助于信息技術,我們才可能對風險應對過程中,各個風險特征的有效性和指向性進行統計分析,并不斷地改善和調整在風險分析識別方面的思路,使之更趨向于合理、準確,邁入循環提升的良性步調。

        四是最能讓基層稅務人員接受和認可風險管理理念并激發他們參與風險管理熱情的環節。在我們看來,通過分析風險管理的各環節的實施,充分發揮風險管理的理念,會給現代稅收體制機制帶來深刻且富有積極意義的變化。要貫徹落實好稅收風險管理,除了我們在完善相關制度建設和大力宣傳風險管理理念的同時,基層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接受與否是其成敗的關鍵。而讓基層感受是否有效、能否接受,最主要的就是要讓其能夠在工作中感受到風險管理對稅收征管的巨大的推動作用,相比以前無論工作的方式、壓力、成效都有積極的變化,從而才能認可,使風險管理真正落實到位。同時,基層人員的對風險分析識別的方面的認可度,通過風險應對積累的經驗,也會激發其在風險分析識別方面新的思路和理念,促進整個風險管理的向前邁進。

        四、加強稅收風險分析識別建設的可行性方法

        一是要以現有信息數據為基礎開展風險分析識別。要做好風險分析識別,首先要有信息,沒有基礎信息,風險分析識別就無從談起。只有積極努力拓寬數據源,特別是內部及第三方信息的取得將會給我們風險分析識別帶來更大空間。同時,信息數據的范圍、要求是永無止境的,風險分析識別要立足以現有的信息數據為基礎來開展。

        二是要以與納稅遵從有關的風險作為主要分析識別對象。在風險分析識別方面,首先要進行定位,風險分析識別應該識別什么。在稅收風險管理中,有把征管基礎類指標、發票監控類指標、稅務機關工作差錯類指標、質量考核類指標統統列入了風險分析識別范圍內,這是不可取的。這些指標也是有風險指向的,但并不是符合納稅遵從風險。所以風險識別的目標一定要與納稅遵從有關的,其他類別的指標也可以作為補充,組合運用的效果更佳。

        三是要通過科學的方法來進行風險分析識別。要開展并實施好風險分析識別工作,就必須掌握科學的方法。要善于從紛亂復雜的稅收經濟業務中發現風險;要善于要實踐中做到宏觀與微觀相結合;要善于從眾多繁瑣的指標中選擇最能衡量和甄別風險的指標;要善于把復雜的風險模型以簡單的方式進行展示和描述。

        四是要建立機制,從實踐出發不斷完善和優化風險分析識別。風險分析識別是稅收風險管理成敗的關鍵,尤其表現在風險分析識別能不能適應整個經濟稅收的發展。這就需要建立機制,來保證風險分析識別的有效性,且能根據應對結果不斷地調整完善和優化整合。這應該是一種保證持續研究分析、尋找識別稅收管理中的風險的協調機制。

        五、依托稅收風險管理平臺加強稅收風險識別建設

        1.樹立稅收風險管理的理念,加強稅收風險分析識別建設

        “信息管稅”已經成為稅務部門一個時期稅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導思想,落實信息管稅就必須樹立稅收風險管理理念。做好稅收風險的分析識別工作也已經成為貫徹稅收風險管理理念和落實信息管稅的關鍵環節。因此,只有始終堅持風險分析識別是稅收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的認識,在風險分析識別中抓住主要矛盾,從風險管理的整體運行考慮;明確風險分析識別的職能分工,配備高素質專業人員,建立風險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稅收風險管理特別是風險分析識別方面的培訓,開展稅收風險分析識別方面的交流和探討,建立面、線、點有機聯系的風險分析識別的立體框架。

        2.加強職能部門明確分工、緊密合作的風險分析識別機制

        第9篇:稅收體制論文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分享制度;財政公平;區域稅收協調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4161(2008)04-0151-05

        1.引言

        增值稅制度的改革是1994年全面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這次改革,克服了以往全值型流轉稅的缺陷,代之以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增值稅,較好地貫徹了稅收中性原則,客觀上促進了專業化分工協作的發展,體現了市場經濟導向。但是,與分稅制改革著重理順中央地方財政關系、著眼于提高中央"兩個比重"(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以及中央財政收入占總財政收入的比重)目標相一致,增值稅分享體制沿襲了承認地方(尤其是發達地區)既得利益,重點考慮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的分享路徑①,卻忽視了地方政府間②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問題,現行分成與返還的分享體制客觀上起著擴大區域經濟差距的作用,此外,隨著經濟發展中新特點、新形式的出現和現行區域稅收協調機制的空白,不同區域間的增值稅稅收利益沖突明顯化頻繁化。

        當前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企業的集團化管理趨勢和總部經濟的興起。隨著經濟全球化、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市場化程度的加深,企業的組織結構形式發生了質的變化,大量企業從戰略角度出發,選擇了企業總部和生產制造在空間地理上的分離。總部企業往往掌握公司的管理控制權,是公司的戰略決策、資源配置、資本經營、業績管理和公共關系中心。公司總部在特定區域上的聚集形成了我們通常所說的總部經濟。通過集團化管理,企業實現了規模經濟、資源獲得最優配置、企業整體利潤最大化和成本包括稅收成本最小化。為了避免政府征稅行為干擾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各國稅法往往本著稅收中性的原則,對跨區經營企業提供稅收征收管理上的便利,很多國家實行總機構匯總與合并納稅的稅收管理制度,而這必然蘊涵著不同地區財政稅收利益關系的協調問題。在匯總(合并)納稅制度下,分支機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有可能被轉移到公司總部所在地政府,造成稅收收入上繳與公共產品成本分擔在地區間的不對稱分布。

        2.現行稅制下企業跨區域經營與總部經濟中的增值稅區域分配格局

        當前由總部經濟和匯總納稅所引起的稅收區域分配沖突主要表現在企業所得稅領域。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不同區域間的所得稅稅收收入分配沖突更加頻繁和普遍化,迫切需要解決③。可以想象,企業所得稅區域沖突只是稅收區域分配沖突普遍化的一個開始,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推進和企業跨地區經營趨勢的加深,增值稅等流轉稅沖突問題也會逐漸引起各區域政府的重視。由于在總部經濟的角逐中,東部地區的大中城市往往居于優勢地位,按照匯總與合并納稅的管理制度趨勢,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稅收協調措施,未來的增值稅稅收收入分配格局將很不利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跨地區經營所引起的增值稅稅收收入的不恰當轉移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從長遠趨勢看,總分公司匯總納稅、母子公司、集團公司合并納稅正日益成為共同的稅收管理規則,如果不能合理解決區域間稅收分割問題,就意味著獲得了當地公共產品的分支機構本應向當地政府繳納的稅收被轉移到總機構所在地政府;另一方面,即使不存在匯總(合并)納稅,總公司也能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使分支機構的銷售行為很少發生增值額,使增值額歸集到總機構所在地,這事實上也是稅收收入的不恰當轉移。關于納稅地點,我國增值稅稅法規定:"固定業戶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款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目前我國稅法中具體涉及到的增值稅稅收收入地區間劃分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方面④:一是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二是有關跨省區的發電、供電企業的規定,三是有關油氣田企業的規定。對于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如果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由總店向所在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由財政部門來調整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即總機構所在地政府單獨行使征稅權;對跨地區經營的電力產品企業,實行分支機構預繳和總機構統一清算的方法;對跨地區經營的油氣田企業,采用總機構集中計算應納稅額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分支機構并由分支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和規則對欠發達地區的稅收利益影響也會有所不同,總體而言,在增值稅稅收區域分配當中欠發達地區處于被動地位,隨著企業跨區域經營日益普遍、規模日益巨大以及匯總(合并)納稅的稅務管理制度的推廣,如何合理維護自身的財政稅收利益成為欠發達地區在發展經濟過程中所必須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3.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辦法的適用性及其局限

        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來看,一些學者認為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辦法若能有效解決地方政府間的企業所得稅分配糾紛,這將對于增值稅等流轉稅的地區稅收分配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參照意義。當前,通過稅款分配的辦法對跨省區的總分機構所得稅實施管理,是一項新生事物,可能面臨很多新的情況,存在不確定因素。如果現行方案能比較有效地解決跨區經營企業的稅收收入地區歸屬問題,那么這對未來可能普遍出現的由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引起的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的地區稅收收入分配問題的解決產生示范作用,事實上現行稅法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稅地區分配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參考了新的辦法出臺之前的企業所得稅分配的一些做法。由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是中央地方共享稅,而稅收區域沖突產生的原因又在于企業跨地區經營的普遍性、總分機構匯總(合并)納稅的趨勢性與當前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和稅法對地方政府間稅收分配缺乏規范化處理,因而,二者確實有相似點,采用類似于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辦法來處理流轉稅的跨地區分配問題可能具有一定的操作意義⑤。

        從兩個“辦法”的具體規定來看,跨省區的總分機構所得稅稅收分配管理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稅收分配辦法體現了中央財政主導下的地方政府間稅收分配處理特征。我國歷史上長期屬于中央集權制國家,地方政府主要和中央政府打交道,多個地方政府之間的糾紛主要通過中央政府的協調來解決,這形成了我國主要由中央政府來負責協調地方政府間關系的傳統。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主要關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稅收關系,對地方政府間財政稅收分配關系缺乏重視。由于政治體制、歷史和文化傳統等原因,我國目前并不具備像美國這樣的管理權限分散的聯邦制國家建立州間稅收協調組織的方式來處理州際間稅收分配問題的條件,因此,地區間稅收糾紛問題也應主要通過中央政府主導下建立科學合理的地區間稅收分配方案來處理。

        第二,稅收分配的相關參與方政府的征稅和管理權利得以考慮,分配公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和規范性。"辦法"規定,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實行就地預繳方式,總機構所在地、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均行使征稅權。對于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的稅收分配,按照為三因素(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分別賦予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0)的方式來分攤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應預繳的所得稅稅款,。

        第三,中央政府的稅收收入利益得以保障,稅收分配辦法向總機構所在地政府的稅收利益傾斜,繼續維護了既得利益,相對而言,分支機構地政府在稅收收入分配格局中總體上仍然比較被動,處于劣勢。根據"辦法",對于總預繳的應納所得稅稅款的地方分享部分,總機構所在地政府享有25%的稅收收入;總應納稅額地方分享部分的50%按照為三因素分別賦予權重的方式在各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之間分攤,總機構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的相應參與分配;總應納稅額中地方分享部分的剩余25%,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參照類似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式,對增值稅由于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可能產生的地區稅收利益糾紛,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例如,如果增值稅采用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可以由總機構統一計算應納增值稅額,再按照關鍵因素,科學確定權重,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就地申報繳納的方法來分配稅款。假定生產地課稅原則合理,那么按各分支機構對稅收的貢獻來劃分區域間的增值稅是可行的合適的。但這種辦法不能根本解決增值稅的跨地區稅收轉移問題。從根本上來說,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稅種本身的特點,決定了二者的稅收地區轉移問題具有不同的性質。企業往往獲得了所在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通過這種方式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因此,應該以企業所得稅的形式繳納給當地政府用以彌補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成本,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匯總或者合并納稅并不能消除總機構、分支機構對當地政府所負有的所得稅納稅義務。

        但增值稅是間接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易轉嫁的特征。納稅人和負稅人是相分離的,納稅地和負稅地相脫離,稅負最終主要由消費者來承擔。如果A地的居民以購買B地產品的方式承擔了B地大部分稅負,又沒有其他機制糾正,則A地的公共產品成本補償存在缺口,B地的部分公共產品供給卻由A地居民負擔,其結果必將導致A地公共產品提供不足和A地居民的福利損失問題,兩地公共產品提供水平的差異作用于資本、土地、勞動力等經濟要素,將導致兩地經濟差距的拉大、公共產品提供差距的拉大和居民福利差距的拉大。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我國對產品的生產和流通的每個環節的增值額都要征稅,但零售環節只是產品生產流通諸多環節中的一個,零售環節稅負在總稅負中所占比重很小,因此增值稅是一種生產地課稅的稅種。由于最終消費品的消費者大部分集中于人口占絕大多數的中西部地區,而加工制造業和商貿企業主要分布于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因此,中西部地區作為消費者的居民在購買產品時,除了零售環節部分繳納的稅收成為當地政府的稅收收入組成部分,承擔的其他環節稅收負擔均流入東部發達省份政府手中。真正的負稅人沒有享受到相應的公共產品利益,這就形成集中納稅和分散負擔的非對稱性⑥,增值稅制度成為財富流動的逆向調節機制。楊純華等(2007)發現,2003年,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的增值稅稅收收入占全國的比重分別為73.5%、14.6%、11.9%,而最終消費總額占全國的比重分別為53.6%、27.1%、19.3%。我們可以看到,東部地區所占的最終消費額為53.6%,卻獲取了73.5%的增值稅收入。

        此外,市場價格體制不完善使增值稅的稅收分配格局更不利于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中西部地區是我國原煤、原油、天然氣等礦產、能源資源主要來源地,在計劃經濟時期,為了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國家對自然資源實行集中的計劃配置的價格體系,中西部地區以極其低廉的價格為全國提供礦產、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為我國的工業化進程和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作出巨大貢獻。進入市場經濟以來,絕大部分產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但某些初級資源產品例如原煤、原油、天然氣等還未能實現完全的市場定價,它們的定價仍然過低,在加工以后的形成產成品環節和最終銷售價格卻由市場來決定。東部地區往往是資源的主要使用地和產成品的生產地。從初級產品環節到市場環節,其價格變化可能高出幾倍甚至十幾倍⑦。在此過程中,應在中西部地區實現的收入、利潤以及附帶的增值稅收入轉移到以東部地區為主的資源使用地手中,中西部地區的資源優勢未能完全轉化為經濟優勢和稅收優勢。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稅收收入由資源提供地轉移到資源使用地,這部分稅收資源本應用于當地的公共產品的提供;第二,通過稅收返還機制,資源使用地和資源提供地的政府的稅收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拉大;第三,資源開發給當地帶來的環境成本難以用稅收資源加以補償。

        顯然,增值稅的跨區域稅收的不恰當轉移問題與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地區分配問題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很多差異。因此,我國的增值稅區域分配制度必須考慮稅負轉嫁等問題,而不能簡單地在承認產地原則合理的情況下,按照貢獻大小對相關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收進行分配,增值稅的處理方法也不能參照維護既得利益和發達地區大中城市利益的基本原則來進行。增值稅區域分配問題的合理解決,有利于提高欠發達地區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緩解地區間財政收入水平的不平衡,消除地方政府基于最大化增值稅份額目的保護主義行為,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4.政策構想

        4.1 實行消費地課稅辦法

        理想的方法是按消費地課稅原則對增值額征稅,但現實生活中很難做到完全的消費地課稅,"最終消費地"往往演變成"最終消費的購買地"。實際的制度設計中,往往需要結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規模、國家體制和經濟體制、歷史傳統、現實文化等因素⑧,實現制度的重新安排。

        4.2 增值稅由共享稅變為中央稅

        理論上講,增值稅作為一種多環節課征、無法確定其歸宿的稅種,應劃歸中央稅來管理。將增值稅劃為中央稅,并與其他中央稅收入一起,進入到整個的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力分配系統,可以跨過增值稅的地區初始收入分配環節,區域間增值稅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前提不復存在,直接進入財政分配。財政分配階段不再單獨考慮增值稅的地區間分配,而是將增值稅收入納入整個財力分配機制,由中央財政統一分配來協調區域間的經濟發展。假定其他稅種分享制度不變,意味著財權向中央的進一步集中,此時財力分配機制的設計非常重要,如果設計得不規范不合理,將助長“跑步(部)前(錢)進”勢頭,這不僅無助于解決增值稅的橫向分配問題,反而導致財政分配格局的無序,加劇地方財力的不均衡,產生很大的效率損失。一個次優選擇是,將增值稅納入中央稅管理,但仍需要就增值稅收入的一定比例對各地區進行分配,即建立基于增值稅收入本身的地區間分配制度。此分配制度的設計應著眼于解決區域間增值稅稅負轉移等問題,改變目前的稅收返還制度所具有的進一步擴大地區財政差距的內在特征。增值稅的地區間收入分配制度應將各地最終消費額、自然資源、外部性等因素考慮在內,遵循財政公平原則,使負稅人所付出的稅收與所獲得的公共產品的利益相當。增值稅分配中完全不考慮產地政府的稅收利益,也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如增加改革的難度和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培植稅源的積極性,因此在具體的稅收分配制度設計中可能還要保留承認既得利益和增量調整的辦法,那么,建立于增值稅基礎上的稅收分配制度成功與否關鍵在于財政公平原則與既得利益維護之間的平衡,但毫無疑問,由于當前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日益制約著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我們應當將財政公平原則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來考慮。

        4.3 增值稅繼續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來管理,但須改變分享機制

        將增值稅作為中央稅來管理,在增值稅地方政府間稅收分配制度中考慮不同因素、并對不同因素賦予不同權重的標準化的分配體系是一種可行的方法,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財力分配機制,這種機制將對各地方政府的橫向稅收分配置于財政分配流程當中。另外一種可供選擇的模式是仍然保留增值稅作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管理方式,取消現行的稅收返還制度,并且對地方分享部分分成兩部分兩階段式進行分配。第一階段不考慮納稅人和負稅人的異地分布可能性,仍按產地原則分配增值稅,這個階段的分配并不影響地方政府(主要是發達地區政府)的培植稅源的積極性,對跨省區經營的需要匯總納稅的企業增值稅可以借鑒企業所得稅利用關鍵因素確定分配比例的做法在區域間合理分配;但在第二階段應采用橫向的稅收調節方法,這個階段充分考慮稅負轉嫁問題,主要依據各地最終消費額或者居民人口以及資源外部性等因素來對這部分稅收在各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分配,并且地方分享部分的較大比重應用于第二階段的分配。這種分配模式思路源于德國所采取的以增值稅為基礎的財政平衡制度。德國將增值稅列為聯邦與州共享稅,它不是簡單地按比例在各州之間平均分配,而是作為德國稅收收入分配體系中唯一能調整聯邦與州之間以及州與地方之間收入關系的稅種。如1995~1997年三個財政年度,聯邦與州的增值稅分享比例為聯邦得50.5%,其余49.5%又分為兩個部分在各州之間進行分配,其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進行再分配,即用這部分增值稅除以各州居民總人數,得出全國統一的人均增值稅收入的份額,然后用某州的居民人數乘以人均增值稅分配份額,即得出某州按居民人數分配得到的增值稅份額。其基本依據是與消費支出有關的稅收最終是由消費者支付的,人口多,總消費就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就多,按照最終消費地原則,這部分增值稅應該按人口分配。另外的25%進行一種平衡性非對稱分配,作為富裕州對貧困州的橫向轉移支付,只有貧困州才有資格參加分配,分配目標是使這些貧困州的財政能力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92%⑨。因此,德國的增值稅分配制度擔負了雙重功能,既突出了消費地原則的分配理念,同時又為增值稅賦予了"劫富濟貧"的功能,不僅可以達到使區域間稅收貢獻與稅收實際所得基本對稱的目的,而且財政利益在后期分配中進一步對貧困地區傾斜,致力于地區間財政能力差異的縮小。完全以消費地原則為基礎的增值稅橫向分享辦法也可以較好地緩解由于納稅人和負稅人分離所造成的財富逆向轉移問題,但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社會經濟背景等方面與德國仍存在很多差異。在增值稅的初始收入分配環節,我們尚不能實現各地稅收收入與當地稅收負擔的基本對稱,更遑論利用增值稅“劫富濟貧”縮小地區間財政差距的目標,當前的稅收分配格局的現實矛盾決定了我們應首先致力于解決地方政府間增值稅稅收分配的公平性問題。此外,正如前文所述,既得利益的存在會對實行分享制度的變革構成障礙,而且,我國客觀上存在著調動地方政府包括欠發達地區政府的稅源培植積極性的需要。從減少改革阻力的角度來考慮,我們在貫徹財政公平原則的同時,又不得不考慮既得利益問題和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問題。因此,采用對地方分享部分實行兩部分兩階段式處理是次優選擇。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無論是將增值稅分配蘊于財政分配流程的中央稅做法,還是對地方分享部分的兩步驟分配法,在這個分配過程中所體現的公平原則,是在矯正了稅負的不公正轉移基礎上的公平,仍以各地對稅收的貢獻大小為依據。我們上面所談到的兩種分配模式并不旨在徹底解決政府之間提供公共服務的差距,而是為了較好地解決區域之間所獲得的稅收收入與所承擔的稅負不相符問題,以解決區域間公共服務差距為目的的財政分配功能應在中央稅部分中予以體現。

        將增值稅作為中央稅來管理,并對其中一定比例的收入進行地區間的分配;以及仍以增值稅作為共享稅來管理,并對地方分享部分實行兩部分兩階段式分配方法各有利弊。在第一種模式下,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所可能導致的欠發達增值稅稅收分配弱勢地位問題無需考慮,但需要解決如何合理設計地區間增值稅稅收分配制度以充分糾正稅收與稅負的地區不均衡分布問題,為了順利推進改革,既得利益恐怕還要適當保留。在第二種模式下,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引起的增值稅地區分配矛盾;第二,橫向稅收調節的制度設計。這種模式實質上是當前稅收分享制度的邊際調整。兩種模式都必須考慮如何在使改革順利推進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貫徹財政公平原則。

        注 釋:

        ①現行增值稅收入的分享機制實質為分成與返還相結合的機制,中央與地方共享增值稅收入,中央獲得75%的增值稅收入,各省獲得25%的增值稅收入;為調動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對增量稅收收入實行返還制度,以1993 年地方上解收入為基數, 以后每年按地方增值稅和消費稅總額每增加1%, 稅收返還就增加0.3%。

        ② 地方政府是一個容易引人困惑的字眼,就本文中,除非特別指出,均指省級人民政府,而區域除非特別指明,均指省級人民政府管轄區域。

        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事實上,在國務院決定于2002年對企業所得稅實行中央與地方共享后,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明電〔2001〕3號)中已涉及到跨省市經營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定,后財政部制定了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所得地稅地區間分配暫行辦法(財預[2002]5號),2003年經修改后出臺《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辦法〉的通知》(財預[2003]452號),表明國家在跨地區經營企業匯總(合并)納稅帶來的地方政府間稅收問題上的不斷嘗試。

        ④見:稅收與稅源問題研究課題組編.區域稅收轉移調查[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7:68-69。

        ⑤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財預[2008]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企業實行所得稅“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形成了調整區域間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初步框架,但對母子公司組織形式是否允許實行匯總納稅目前仍未有規定。

        ⑥楊斌.返還間接稅:形成城鄉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的必要步驟[J].稅務研究,2005,(6):7-10。

        ⑦靳萬軍.關于區域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的初步思考[J].稅務研究,2007(1):30。

        ⑧楊斌.中國稅改論辯[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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