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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形勢;建筑工程監理;對策分析
【分類號】:TU712.2
建筑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和管理建筑工程項目,達到提高建設質量的目的。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迅速發展,人們對建筑的需求日益加劇,當然,人們對建筑工程的質量要求也是日益提高。這些都離不開建筑工程監理工作。建筑工程監理不僅能夠規范建筑市場的秩序,還能夠有效的提高建筑行業的整體素質,進而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及時發現和解決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迫在眉睫。
1 新形勢下建筑工程監理中出現的問題
1.1 建筑工程監理力度不夠、監理水平低
目前,制約建筑工程監理質量的主要因素是建筑工程監理力度不夠、監理水平低。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很多建筑單位打著遵循監理制度和規范的旗子,而在施工過程中并沒有真正做到按照規定對建筑工程進行監理;二、掌管監理工作的高級工作人員,不能充分發揮帶頭作用,對自己的本職工作漫不經心,更有甚者還肩負著其他工作,造成失職。三、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人員沒有明確的分工,不能做到各負其責,監理機制不健全。四、建筑工程監理技術和理念不夠先進,工作人員本身服務水平有待提高等。這些都嚴重危害著建筑工程監理事業的發展。
1.2 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人員素質低下
當前,我國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中無論是從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水平來看還是從結構上來看都存在著嚴重的不足。首先,在我國建筑工程中,掌管監理工作的高級工程師和專業技術人員在數量和質量上都遠遠不能滿足工程的需要;其次,復合型即集管理和技術于一身的監理人才在建筑行業中十分匱乏,即使身為監理工程師,其知識結構也不夠完善。另外,監理工作人員的組織協調能力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因素,缺乏組織與協調能力,將會使得建筑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下降。
1.3 建筑工程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
不同于其他行業,建筑行業中經常存在業務轉包的現象,而業務轉包會使得建筑工程監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在實際工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監理部門和單位都經過了嚴格的審核,有的甚至沒有達到標準,這對建筑工程監理市場的規范性有很大的影響。有的皮包公司竟然成為監理部門,使得工作人員完全沒有工作能力和工作經驗,更缺乏專業技術和修養。另外,相關的法律法規也能夠規范建筑工程監理市場。
1.4 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執行力不夠
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執行力是建筑工程監理的一個重要指標,眾所周知,履行任何一項工作或者職責都需要依據一項具體的制度,切實做到有章可循。對于建筑工程中的監理工作也是如此,將一項具體的制度作為指導能夠有效的提高工作質量,使得監理工作達到標準化水平。在實際工程中,往往并沒有什么系統的制度或者規劃安排,許多建筑工程無章可循,常常是想到哪做到哪,監理工作的開展完全沒有計劃性,猶如一盤散沙。這樣,使得監理工作達不到相關部門的要求。而在具體執行監理工作的過程中,往往存在一部分工作人員,他們做事只是浮于表面,急于應付,而沒有深入到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本質和細節上。比如,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質量監理的一項重要指標,監理工作人員如果對材料的檢查不夠嚴格,會使得建筑材料來源不明,給建筑的安全問題帶來隱患。
2 建筑工程監理問題的應對措施
2.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筑工程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是監理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準則和依據,因此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基于當前我國建筑工程監理工作還不算十分成熟的現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建筑工程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是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對舊的制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建立健全新的規章制度,來適應建筑市場和工程監理的需要。這樣,市場行為才能更好的加以規范。此外,監理人員也要不斷學習有關監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自身的專業水平和素質。
2.2 提高監理工作人員的素質
監理工作的工作性質十分特殊,這就對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技能具有很高的要求,這樣才能確保監理工作的有效開展。監理部門在進行職員入職選拔時,不僅要求其知識、能力達到要求,更要注重其素質水平,對其進行綜合考察。同時,監理部門對其工作人員也要時刻進行考察,并制定相應的動態考察制度,保證其工作能力能夠逐步發展。此外,監理部門也要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知識能夠得到及時的更新。
2.3 提高建筑工程監理的標準化管理水平
要實現建筑工程監理的標準化管理,一方面是對監理的內容實現標準化管理,一方面是對監理的形式實現標準化控制,使得建筑工程監理的每一個步驟和環節都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當前,我國的建筑工程監理還沒有完全達到標準化管理,只是能夠控制、組織、協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進度,而在其他方面沒有很大的進展。這就對建筑工程監理的標準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個部門包括業主、施工單位、監理部門及相關的工作人員要相互交流、積極配合,共同努力提高建筑工程監理的標準化管理水平。
2.4 切實加大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執行力度
切實加大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執行力度,同時也要注重監理細節方面的問題。建筑工程中的各個方面都是監理的重要對象,涉及建筑工程的整體。在實際中,許多監理單位只是浮于表面工作。要做好監理工作,就必須做好材料、工作人員、施工現場、設備等多方面的監理。
3 總結
目前,在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上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這些問題亟待我們去解決。既然,監理工作已經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就必須不斷堅持完善其相關規則制度,積極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采取積極措施來應對建筑工程監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對監理工作堅持進行思考、認識和探究,切實做到提高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工作水平,使之走上科學發展的道理。
參考文獻
[1]秦勇.建筑工程監理的難點及其應對策略探討[J].中華民居,2014,(12):145-146.
【關鍵詞】電力工程;監理合同;風險對策
1引言
所謂風險,指的是一種可能會發生的危險,或者說是潛在的危險。風險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故而風險損失的出現也同樣具備不確定性。人們一般使用風險來衡量某一決策實施后可能會導致的傷害或損失。所謂風險因子,指的是導致風險事件發生的因素,同時也包括當風險事件發生時導致風險損失加大的條件。風險因素越多,那么發生風險損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風險損失也就越嚴重。在研究風險構成要素后可以發現,風險構成要素主要包括風險的負面性以及風險的不確定性兩種。①風險一旦出現必然會導致各種不良后果。②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與可能性也是不確定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于風險的預測水平和防范能力往往都會得到顯著的提升,而風險事件導致的損失也各不相同。當人們消除原有存在的風險因素后,可能又會出現新的風險因素。在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著監理合同風險,歸根結底就是由于在制定監理合同時由于合同制定者的判斷失誤或者工作不力等不確定因素而導致電力工程建設因監理合同風險而導致的損失出現,因此所導致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針對那些可能出現的安全建立風險,首先要做的就是準確識別風險類別,同時對電力工程監理合同安全建立風險進行科學、合理的防范,最終確保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水平。
2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重要性
如果根據資源消耗類型來劃分,電力工程可以分為火力發電、水力發電、風力發電以及核電等等,這也就使得電力工程安全監理工程程序變得尤為復雜。電力工程施工的主要特點包括工期較長、規模大、工序繁雜等等,而且各施工程序可能還需要交叉進行。鑒于電力工程施工條件相對惡劣,而且施工環境也比較特殊,故而電力工程施工監理工作難度也是非常大的。在開展電力工程建設前,必須要做好監理合同簽訂工作,其重要性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①想要確保電力工程能夠順利施工下去,必須要有效開展電力工程安全建設建立工作,由此可見安全監理在電力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意義。②監理工作還是電力工程建設不可或缺的效益保障,如果沒有做好監理工作,那么電力工程也就很難正常建設下去。故此,必須要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開展電力工程建設工作,這樣才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這同時也是電力工程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由此可知,電力工程建設中監理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3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主要來源
根據研究可知,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主要來源于兩點,即法律溯源和雙重性。
3.1法律溯源
站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角度來理解電力工程監理合同的簽訂可知,該種行為屬于民事行為,即通過意思表示為要素來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換句話說,也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與義務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可知,民事活動的五大基本原則包括當事人地位平等;當事人遵循自愿、公平、誠實原則;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不允許被侵犯;要同時遵守法律法規與國家相關政策;要尊重社會公序良俗。而作為民法特別法和《民法通則》下位法的《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合同的定義,即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民事權利及民事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中也明確規定了合同的定義、適用范圍、簽訂、履行、終止、違約等多方面的內容。合同內容中關于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是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權利和義務彼此之間往往都是相對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往往就是另外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因此當其中一方當事人違背了合同約定或者沒有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去執行時,那么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合約條文來使其承擔必要的民事法律責任。合同義務是合同違約責任的前提,而合同違約責任則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結果[1]。
3.2雙重性
不管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里都明確規定在制定合同和履行合同時所產生的民事行為都必須要滿足合法性原則。也就是說,合同形式、內容等要素都必須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絕對不能違背公共利益,同時也不能損害其他法律法規所保護的當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如此一來,就相當于合同中增加了隱形的社會責任義務,如果違背了這些社會義務,那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監理開展前,發包人要通過書面形式來制定委托監理合同,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的要求來明確發包人和監理的權利和義務。還要按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源頭明確監理合同義務雙重性,其中包括監理合同制定階段沒有通過書面形式、違反招標法來進行工程監理發包,這種的監理合同都屬于無效合同。當監理在現場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后,也要及時停止施工,同時向相關部門進行報告。如果發生了重大人員傷亡事故,那么當事人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嚴重的還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追責[2]。總的來說,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的要素主要包括兩層:①當事人之間所約定的具體義務;②指合同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享受權利時不能做出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事情。
4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預防對策
4.1審查簽約當事人資格和資信能力
要預防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審查好簽約當事人的資格和資信能力。要讓雙方出具必要的證明資料,了解對方經營范圍和資信狀況。一旦發現對方資信狀況存在問題或者經營范圍不足,那么就要中止簽約。與此同時,當事人還要審查對方的資格,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簽約資主體資格。
4.2共同起草合同
在大多數情況下,監理合同的起草方都是更加有利的,有些心術不正的起草方甚至還會在合同中故意設置陷阱,從而給合作對象帶來不必要的困境。針對于此,在起草合同時必須要合同簽訂雙方共同起草合同。在起草合同時,要字字斟酌,嚴禁使用一些意義不明或者含糊不清的詞語。與此同時,還要切實注意合同是否存在重復條款以及合同前后是否存在矛盾,從而避免被對方鉆空子。
4.3明確合同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監理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降低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監理風險,故此在制定合同時還需要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只有明確了責任和義務后,合同雙方才可以嚴格按照合同條款要求進行執行,從而避免因操作不利而導致對方出現的損失。與此同時,監理合同的條款也需要對等。要切實遵循公平原則來明確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當事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要承擔義務,這也是合同公平原則的需求[3]。
4.4要明確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
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盡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此外,在制定合同時,為了提高監理合同的科學性與合理性,還要積極求助專業法律人員來進行協助,從而提高合同質量,避免合同風險出現。
5結束語
總的來說,筆者在本次研究中重點探討了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風險和預防對策方面的內容。通過文章研究可知,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對于整個工程的安全與質量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故而降低監理合同風險是極為必要的。針對于此,筆者提出了幾條針對性解決對策,希望可以為我國電力工程行業的發展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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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問題;對策
自工程監理制度在我國建設領域實行以來,我國建設監理工作逐漸走向成熟,形成了新的運行體制,建設監理立法工作起到初步成效,監理工作正向著制度化、規范化、市場化的方向發展,有效地提高了我國建設事業建立水平。同樣,我國建筑工程監理工作已經開展了多年,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早已得到普及,可是在具體監理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不少時代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對建筑工程監理的效果存在阻礙,為建筑工程質量埋下隱患,本文正是針對此問題,發表筆者自己的看法。
1建筑工程監理現狀和存在問題
1.1監理市場未完全實現招投標制度
隨著我國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監理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以低價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承接監理業務,利用相關人員的職權對建筑監理單位實行強行壓價、越權,有些監理單位搞地方主義、出現非法的不正當競爭。這些情況不僅擾亂了各地方正規監理企業的正常發展,而且嚴重影響了建設監理的形象。
1.2建筑工程監理水平偏低
相比與其他發達國家,我國大部分建筑工程監理水平都較低,對工程質量造成很大的負面效果。建立水平底下表現為:施工現場監理沒有依據相關規范、規定來進行,即沒有把監理工作落實到位;由于任務多雜,監理人員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發揮;建筑工程監理企業沒有科學的管理理念、技術和手段,管理方法落后,水平低下;監理組織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職責劃分不明確等;建筑監理相關人員責任心不夠強,服務態度不佳,將建筑工程監理的社會形象大打折扣。
1.2監理工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從當前我國建筑工程監理實際情況可看出,監理人員的素質、水平參差不齊,結構比較紊亂。表現為:缺乏監理專業人員,如專業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總監數量明顯偏少;缺少監理全能人才,就是集管理與技術于一身的復合型監理工程師非常匱乏,一般監理人員的知識結構都不夠完備;另外,建筑工程監理人員有效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不夠高,因而滿足不了工程施工的需要。
1.3建筑工程監理市場的行為不夠規范
有建筑工程本身特點所致,業務轉包的現狀普遍存在于監理過程中,這對于建筑工程監理的權威性及有效性造成很大的威脅;并且許多工程監理企業沒有經過資質審核或資質審核工作很馬虎就進入監理市場,這對監理市場規范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部分監理單位很不規范,濫竽充數,專業監理人員基本沒有,監理人員普遍缺少專業素質和技能;另外,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監理市場不規范的重要因素。
1.4建筑工程監理服務價格不夠規范
第一,因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理市場不夠規范等因素,建筑工程監理市場有著盲目競價的現象,而忽略建立質量的要求,競價價格偏低會導致監理質量的下降,從而影響工程施工質量;第二,因為有些監理企業缺乏高素質的綜合性人才,相關工作人員的素質更是參差不齊,對監理行業的進步和發展有著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第三,不少監理單位技術、設備并不健全,這就難以保證監理工作的質量和效果,這同時又被行業內違規壓價、惡性競爭等行為所影響,使一些建筑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甚至低于正常的監理成本水平。
有上面分析可知,監理單位的運行態勢只能是低成本、低質量、低效率、低水平。當然不能否認我國當前監理事業已有一定的規模,但與國際水平相比還明顯不足,制約并延緩了我國監理事業朝著國際化、現代化發展。
2解決建筑工程監理問題的建議
2.1監理市場應實現招投標制度。
針對我國建筑工程監理市場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亟待實行招、投標機制,公平競爭,這對監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很有意義。我國建立市場存在不公平競爭、暗箱操作等問題,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是有缺乏信譽機制約束導致的,而信譽機制的建立,就能夠使監理機制規范、公平,淘汰那些信譽等級低、口碑差的監理單位,清除建筑監理市場的垃圾。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監理行業邁進了國際市場領域,這對我國監理企業的信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夠是我國建筑監理企業在國際監理市場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2完善法律規章制度體系
建筑工程監理工作是要以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和準則的,所以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對于工程監理工作的規范化還是非常重要的。針對我國目前建筑工程監理不夠規范的現狀,我國政府需要分析工程監理相關的法律規定,將不合理,過時的規定廢除,監理新的,科學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這是規范監理市場的重要手段,不可疏忽。另外,監理人員也需要加強對新的招投標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和學習,順應新形勢的要求,不能使用落伍、缺乏生命了的監理手段。
2.3規范監理委托程序
對于監理工作,還有一項必不可少的管理工作就是規范監理委托程序,主要用來對監理市場各方的行為進行必要的規范。首先,對于業主來說,開展公開招標工作必須嚴格遵照《招標投標法》相關規范進行,直接委托手續辦理必須依據標準程序進行,監理單位的選擇要對其資質進行嚴格審核,杜絕出現施工與監理為相同單位的情況。其次,在監理單位中標后,業主必須和其簽訂科學合理的監理合同,規定雙方的責任,明確雙方的工作。最后,監理單位必須加強竣工備案制度的落實,杜絕轉包、掛靠工程等不良情況,經歷必要的懲獎制度。
2.4倡導優質優價的監理服務
當前,隨著建筑事業的不斷發展,新的要求和規定應運而生,我國的監理收費標準及方式已經落伍了。收費標準普遍低下,導致監理工作質量難以保證,吸引不了高素質的監理人才,從而限制了監理企業的發展。因此,監理服務的價格適度提高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建筑工程的監理是一項高質量的服務工作,需要有高素質、高質量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需要始終如一地將業主的利益擺在首位,但是監理價格過低時,監理服務的質量便難以得到保證。
2.5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從監理工作的特點看,其對監理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和素質的要求還是很高的。對此,政府及監理單位本身都存在一定的責任,如利用法律規范及管理培訓等手段。一般來說,建筑工程監理人員的素質培養主要可從兩個方面入手:道德素質培養和技術素質培養。
道德素質培養,就是加強對監理人員道德的教育,如監理工作中不可,不可向承包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時也存在監理人員和承包商合伙欺騙建設方的行為,此等行為均要杜絕。
技術素質培養工作要注意下面三點:第一,平時工作經驗隊監理人員非常重要,一定要引起重視,平時工作對分析和總結工程施工中的不同工序常會出現的問題,故能在每道工序施工前,監理工程師可以結合以往工程監理經驗的總結,對工程施工人員進行提醒和指導,避免施工中出現不必要的問題;第二,進行書本理論學習。對于監理工作人員來說,因為要求具有綜合控制管理的能力,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識面要求較廣,除了要具備必備的專業知識外,還要通過開展學習培訓班的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學習,擴大知識面,達到更好的監理效果的目的。第三,每經一個階段的監理工作,監理人員就要認真進行總結工作,積累工作經驗,這一點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因為相比于監理人員所具備的知識,實際經驗更形象、更具體、更有效,積累經驗很重要。
2.6做好標準化管理
建筑工程監理的標準化管理不僅包括監理形式,還包括監理的類容,確保監理工作每一個環節都有統一規定和要求,都有定量、定性的衡量標準供監理工作參考和對照。當前,我國建筑工程監理把重點放在質量和進度兩個方面,離全面標準化管理還有一段距離。建筑工程監理標準化也不是監理方單方面的工作,業主、施工單位、監理相關人員之間需要協調和溝通,找出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的問題,通過積極協商找出解決的辦法,盡量確保監理工作做到位,避免工程質量不達標,工期延后情況的發生,監理工作人員及時認真總結監理工作的經驗,考慮到建筑工程各方的利益,提出單位監理工作標準化管理的游泳建議,加速 建筑工程監理的標準化。
3結束語
總之,當前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已是我國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一個好現象,需要我們大力倡導、堅持并完善。我們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工程監理行業的特點和具體做法,找出主要問題所在,加大對問題解決方案的研究力度,讓建議更科學合理,更具針對性,努力提高建筑監理在建筑事業中的權威性,使建筑工程監理市場走上科學、規范、健康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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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1988年,建設部《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正式建立工程監理制度。1997年頒布的《建筑法》明確規定我國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并授權國務院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范圍。目前,我國國有投資的工程項目基本上實施了工程監理,非國有投資項目尤其是外資項目大多也委托工程監理。推行建設監理制,是工程建設領域里的一項重大改革。它使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逐步由傳統的小生產管理模式,向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的管理模式轉變,帶來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項目業主、政府及全社會對工程監理行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們必須認真研究工程監理行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形勢和新任務,才能合理地確定符合實際的發展思路,適應新的形勢,從而推動工程監理行業穩步發展。
1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現狀
1.1法律法規體系框架初見雛形
自1997年頒布《建筑法》起,建設部先后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屋建設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與注冊試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建設部還與國家工商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文本》,與國家物價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取費有關規定》,與國家計委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為建設工程監理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除此之外,絕大多數地方政府或人大以及各部門,也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建設監理法規和實施細則。初步形成的上下銜接的法規體系框架,使建設監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穩定、有序、健康發展。
1.2行業規模不斷擴大,從業人員素質不斷提高
我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確定的原則是“分級管理、統分結合”,按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機制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運行狀況良好,使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得到迅速發展。截止2010年底,我國具有資質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10家,從業人員75397人,其中注冊監理工程師99073人,全年營業收入119.14億元。同時,我國逐步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建設工程監理教育體系,培養造就了一支初具規模的監理隊伍。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在上崗之前,需經過4~個月的監理短期培訓。工程監理人員從早期的主要由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發展到現階段的技術、管理并重的復合型人員。
1.3監理權限和范圍比較狹隘
目前我國的工程監理的絕大部分僅限于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使得工程監理僅在施工階段得到了部分發展。而設計階段監理工作開展不到位,使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的設計階段形同虛設,監理工程師僅有建議權,沒有出圖權和修改權;工程監理的作用在工程設計階段無法得到體現。在工程設計階段,由于沒有配套的設計階段監理規范,造成這一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流于形式。
2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盡管我國在立法方面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律法規已經基本定型,但仍然存在立法質量不高以及與國際慣例有一定的差距等問題。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宏觀原則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深入建設工程監理實踐的各個環節。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也加大了政府管理工作的難度。工程的建設過程分為幾個不同的階段,由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管理。從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到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注冊,從建設工程的規劃立項到施工建設,政府又都要一管到底。這種管理方式導致不同的管理部門在職能上存在交叉和重疊,導致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和效率低下,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行業的統一管理。
2.2建設工程合同的條款尚不完備
我國目前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條款相差較大;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些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尚未形成定量化和定時化的標準。這就使得建設監理工程師無法對這些合同的履行從事更加具體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也就是說,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條款的不健全,直接影響了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執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主要是參照國際慣例建立起來的。在各類合同制訂之時,建設工程監理仍處于摸索階段;合同的條款中關于權利、義務、責任等內容的規定,尚不能滿足我國目前建設工程監理事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2.3建設工程監理法制理念有待強化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是國家實行強制監理。社會上許多業主對監理認識不清,委托監理只是為了應付檢查。一些業主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在招標過程中明投暗定、逃避監督、肆意壓低工程監理的收費;在委托監理后認為監理僅僅應對工程質量控制全權負責,而對工程投資、進度方面的管理控制授權有限;對監理的性質、運作程序及工作方法一無所知,對監理機構任意指使或挑剔,干預監理人員的工作,從而干擾了監理有效地按照監理程序、監理計劃開展工作。承包商則更不習慣這種監管,抵觸情緒很大,使得監理工作的展開困難重重。因此提高業主、承包商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將工程監理變為業主自愿進行的行為,還有大量的宣傳教育工作要做。
2.4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培訓制度仍有待完善
我國目前建筑業的從業人數約占全世界建筑從業人數的25%,但對外承包額僅占國際建筑市場的13%左右。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國目前缺乏國際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國從實行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準入制度以來,建設工程監理隊伍的基礎素質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就整體素質方面而言,仍然不能適應建設工程監理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現有的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大多都是半路出家,學歷相差懸殊,職稱差別更大。這就導致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缺乏集技術和管理于一體的復合型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加之目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流動性相對較大,培養高素質的建設工程監理人才的難度就更大。
3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對策
3.1完善現行的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是政府調控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有效手段,也是對外開放建設工程監理市場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不斷完善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規范各方利益主體在建設工程監理中行為的需要,更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保護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建筑法》的關于“建筑工程監理”的專章中,僅用個條文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及監理企業的有關事項,顯然過于簡單。建議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監理法》作為《建筑法》的特別法,以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作為調整對象。主要調整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以統一的規定,來消除各法規、規章中的分歧和矛盾,從而為各類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制定,提供法源性的法律依據。
3.2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范本
為了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目前要著重修訂和完善的是《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我國目前使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經部分參照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的編制中,也應當參照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增加到合同中去;應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需要,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和擔保的相關內容。專題與探討箍。為保持圓柱紙模在吊裝過程中不變形,需將圓柱紙模上下柱箍用鋼管和扣件連成整體。(2)圓柱紙模安裝時用塔吊將其垂直吊起,垂直套入綁扎好的柱鋼筋籠內。正式套入前應在柱鋼筋籠頂覆蓋厚塑料布或編織布,避免鋼筋損傷其內部,影響混凝土表面觀感。(3)圓柱紙模加固時,要先將底口與模板邊線對齊,用鋼管和扣件將柱箍與滿堂腳手架連接固定牢固,再調整模板垂直度,使上口達到設計位置。
3.3圓柱混凝土的澆筑
圓柱紙模是多層紙復合制成。為防止模板破裂,振搗棒不得直接觸碰內壁振搗。振搗棒應在距紙模大于100mm處振搗;澆筑時要分層進行,分層厚度不超過500mm。混凝土坍落度和澆筑速度應與設計計算時保持一致,禁止一次澆筑到位,以保證混凝土澆筑質量。
3.4圓柱紙模的拆除
確定合理拆模時間。拆模時間可根據混凝土配合比、施工溫度和構件特性確定。正常情況下拆模時間不宜超過3d,時間過長易形成粘模。拆模方法采用模板切割機,首先拆除柱箍等加固構件,然后將切割機的切割厚度調整到略小于模板厚度,過淺模板不易拆除,過深則破壞混凝土表面。圓柱紙模拆除后需要用塑料薄膜包裹起來澆水保濕養護。
4施工注意事項及質量監督要點
(1)圓柱紙模生產和存放場地要防雨和防潮,避免變形和強度降低。堆放時宜立放,如平放需要安裝柱箍定型,防止變形。(2)圓柱紙模安裝后應避免雨淋,必要時頂部和側面要覆蓋塑料薄膜以防雨水進入。(3)如需要使用脫模劑,應選用快干中性脫模劑,避免使用油性和干燥慢的水性脫模劑,防止脫模劑滲入模板內部,降低強度。(4)梁柱節點部位因開梁口后圓柱紙模失去整體性,需要進行局部加固,防止梁柱節點脹模。
工程監理制是當今社會電力工程建設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電力工程施工條件復雜、質量要求高、技術工藝難,施工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可能做出偷工減料的行為,工程質量得不到保證,而且在施工中也容易發生安全事故。而工程監理則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來對施工單位進行嚴格監管,這樣就可以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促進施工單位做好安全管理。
二、我國電力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制的現狀
2.1監理市場的招投標機制不健全
我國的監理市場最為明顯的特點就是:監理單位并不是獨立的社會組織,而是隸屬于某個企事業單位或政府部門的一個組織,它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于是在進行監理單位的招投標工程中很多時候就帶裙帶關系。比如說:政府部門,隨意批轉監理任務;某些監理單位非法轉讓監理任務,搞不正當競爭。監理市場的招投標工程并沒有一套科學嚴謹的工作機制,也沒有一定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監理市場的行為,監理市場較為混亂。
2.2業主對監理制的思想認識有誤差
很多業主不能深刻認識監理制,認為監理可有可無,在實際工作中,雖然簽訂了監理合同,但是卻沒有給予監理人員“三控、兩管、一協調”的權利,因而監理效果沒能充分發揮出來,使得電力工程的質量、進度、造價等沒有受到合理控制,影響了電力行業的健康發展。
2.3監理人員的素質偏低
由于電力工程建設中業主對監理制的認識存在偏差,監理的費用較低,這就使得監理單位的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甚至很多都是半道出家的,原是工程設計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他們經過短期培訓后就直接上崗了。工程監理需要給予業主和施工單位專業技術參考,專業性非常強。同時,工程監理人員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以確保工程建設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而當前監理人員的素質偏低,嚴重影響了監理效果的實現,不利于電力工程建設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完善電力工程建設中的工程監理制的對策
3.1建立和完善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
近年來,我國政府相關部門一直在加緊工程監理管理機制和收費標準的法律法規建設,希望提高我國工程監理制的水平,以工程監理來帶動電力行業的健康發展。但是,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不深,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電力工程建設中工程監理制的發展,工程監理難以與國際接軌。在這種形勢下,政府要加強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完善的監理法律體系來促進我國監理行業的發展,促進工程監理制在電力工程建設中發揮作用,從而帶動電力行業的發展。
3.2完善招投標機制
招投標機制的不完善使得我國監理市場較為混亂,不正當競爭隨處可見,這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因此,政府要嚴格規范招投標工作流程,以法律形式形成完善的招投標機制,同時加大執法力度,對監理市場上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以增加違法成本。遏制業主、監理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的盲目壓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使監理招投標、評標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開展。
3.3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
要促進電力工程建設中監理制作用的發揮,最根本的還是要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監理單位要對現有監理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促進其專業素質的提高。培訓中不僅僅是工程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有管理知識、法律知識等。同時,還要通過一定的績效考核制度和獎懲機制來促進監理人員學習熱情的提高,使監理人員不斷學習先進知識,提升自身的素質,從而提高工作效率。要在電力工程建設中給予業主和施工單位更多的專業指導,做到“三控、兩管、一協調”,促進電力工程質量的提高。
四、結語
【關鍵詞】 質量監督;現狀;發展方向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蓬勃發展,建筑業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這也加劇了建筑行業競爭的激烈程度。在長期的競爭中,眾多的企業家達成了“靠質量樹信譽,靠信譽拓市場,靠市場增效益,靠效益求發展”的共識[1]。作為建筑業發展的關鍵,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是所有人密切關注的,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著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也對人民群眾的利益和人身財產安全有著重大的影響。所以,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就尤為重要了[2]。
1.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現狀
工程質量監督的有效進行,極大影響著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以及提高,隨著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工作細分,工程質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仍存在著許多的不足。
1.1 質量監督取得的成績
自從1984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相繼建立在了全國各地上,我國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制度也逐步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隨著監督機構的不斷完善進步,在提高全國各地工程建設管理監督水平,和對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預防上都起著重要的作用,從此,質量監督成為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
自從成立以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始終堅持著質量優先、質量第一的思想,按規定嚴格執行自己質量監督的職責任務,在維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經形成了全國工程質量逐年上升而工程事故死亡人數逐步下降的局面。
隨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制的逐步形成,在工程建設期間,建筑企業直接對工程質量負責即承擔了生產責任,監理單位負責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監理并控制整個工程的進程,而政府則從宏觀角度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并規范各參與單位的行為,最后,社會公眾還要對竣工后的建設工程進行評價。如此,多重監督下,工程質量一直保持著良好的增長勢頭。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法律法規體系也已基本形成,我國頒布了《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監理規范》等有關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標準,而各省市也制定了地方性質量監督法規,如云南省頒布的《云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各級質量監督單位也出臺了各自的監督制度,法律法規體系的基本形成,為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
近幾年,由于科學技術上的進步,工程質量監督的檢查方式由檢查人員通過肉眼觀察、手掌觸摸以及敲擊后肉耳辨別聲音的方式變為通過科學儀器設備檢測,如數字回彈儀,鋼筋掃描儀,紅外定位儀等,完成了監督手段科學化、信息化的轉變。這極大地震懾了一些施工企業的不規范行為,增強了檢測工作的科學性以及權威性,提高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技術水平。
1.2 質量監督存在的不足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極大地影響著建筑工程質量的好壞,但是質量監督管理相對著建筑市場的不斷深化和細分來說進展較緩慢,并不能適應建筑市場發展變化的要求,而在質量監督體制方面,仍然存在著許多的不足。
(1)相關法規不健全
正如前文所說,健全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法律法規可以使監督人員在質量監督時有法可依,依法監督行政,使監督工作順利進行。然而,雖然出臺了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及地方性規程和監管制度,但在實際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常常出現在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時,找不到與實際情況符合的法律法規的現象。
(2)監督機構成為施工企業的“安全科”
監督機構是沒有“處罰權”的,在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時候,只能下發改進、整改通知書。若要責令停工整改或實施行政處罰,則只能建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這也就造成了建設各方主體并不配合監督機構的工作,屢查屢犯,配合的查出一點問題就整改一點問題,養成了事事靠監督機構監督的狀況,顯然將監督機構當成了“安全科”。而監督機構因沒有處罰權,也只能充當這樣的角色,并沒有履行事實上的執法職能。
(3)地方政府對監督工作的干預
地方政府對監督工作程序的干預。例如,一些領導工程會得到地方政府的特殊照顧。往往會先開工后辦手續,在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時,監督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整改通知、局部停工通知或停工通知的正當行為也會受到當地政府的阻撓。另外一些重點工程,由于當地政府的趕工指令,通常使建筑質量安全得不到保證。還有一部分工程,政府不但指令不能收取監督費,還要求監督機構在未辦理監督手續的情況下就介入,往往是監督工作人員無法正常開展監督工作。
(4)執法不嚴
在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出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依然存在著不少缺陷,而且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并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對許多的違法違規行為視而不見,相關管理部門沒有用好政府所賦予的監督權力,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致使許多制度都停留在書面上,沒有付諸實際。
(5)監督人才素質缺乏
目前,監督單位中一些監督人員的素質不高,不能正確的履行自己質量監督的職責,進行監督工作時草草了事,不認真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質量監督工作。同時,監督單位缺少大量高素質人才,常常使質量監督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2.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發展
由上可知,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有著許多不足之處,所以我們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來加以完善。
2.1 修善相關法律法規
一個健全的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是質量監督工作順利進行的保障,為監督工作提供了切實可行的依據,提高了監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因此,盡快健全和完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加強政府工程質量監督職能,是現在我們的主要任務之一。
2.2 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執法力度可以非常有效的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而這需要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視和支持,才能確保質量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而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建設工程過程中的質量監管,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格處理,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樹立起監督機構的威嚴,牢固樹立建設單位質量第一的意識,進一步保障工程的質量安全。
2.3 加強監理的權威
現在的工程監理過程中,多聽從于建設單位,無監理單位該有的權威性。監理單位一方面對業主負責,另一方面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駛自身職責。所以監理公司要獨立的行使自身的職能,沒有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允許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材料設備,不允許下道工序的施工。
而且,一定要解決監理部門的資金問題。所需的監督費用需有建設單位按有關標準交予政府部門,再由政府部門撥給監理公司,打破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之間的直接經濟關系。確保監理單位獨立進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
2.4加強人員培養
健全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法律法規對于監督工作的確有著重要的作用,但執行的主體是人,所以,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離不開掌握有先進管理技術和專業知識的人才。所以,加強對人才的素質培養,是所有監理單位提升自身素質的關鍵所在。
3.結語
總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是建筑工程質量的一個重要保證,在如今建設行業快速發展的時候,質量監督是否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承擔自身的監督作用,維護工程質量安全,需要我們共同的努力。只有加強監理單位的權威性,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嚴格執法,才能做好質量監督工作,促進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電力工程;安全監理;問題與對策
正文:
電力工程監理制度在我國已經推行很久,主要目的就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快實行電力工程的科學化管理,拉近與國際電力工程建設的距離。在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我國的電力工程建設的管理方法相對較為傳統,在管理、實施上面相對保守和封閉,急需要向著現代化專業化的建設監理管理體系轉型升級,而且隨著電力工程的建設項目的不斷完善,電力建設監理管理體系也需要不斷在效率上進行提高。實現電力工程建設的高效和經濟化。
1、電力工程監理中存在問題
1.1進行電力工程監理首先要在項目建設的觀念上加以改變,我國的電力工程監理相對來說一直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的問題。參加電力工程項目管理的單位很多對于監理的認識不足。首先在管理上,認為電力工程的監理單位的作用就是上傳下達,只要按照電力工程建設單位的指令辦事就可以了。但實際上,關于電力工程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監理單位是獨立的第三方,其服務對象是業主,要用客觀和科學的態度將電力工程中需要監理的環節加以監督和管理。業主和施工建設單位之間的利益在監理單位這里是同等的,監理單位要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進行監理工作,而且要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做好工程施工環節的監督和管理,施工單位的施工流程和和制度必須要接受監理單位的管理,這是由于監理單位是在業主的委托下進行管理程序的執行工作的。監理單位有權利依照法律法規,遵照業主的委托,進行電力工程的項目建設的管理監督工作。1.2由于電力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的劃分不夠清晰,一些業主認為如果電力工程的項目建設出現了問題,那么電力工程的監理單位就要負擔全責。但實際上,電力工程的監理單位只是一個負責咨詢和服務的機構,質量責任基本是由施工單位負責的。但是如果監理到位的話,施工單位的工作必然也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監理單位在工程當中的職能作用于全程,無論哪個環節出問題,監理單位都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1.3電力工程的監理范圍如果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很多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的授權是有一定保留的,監理承擔部分責任。一旦施工出現問題,那么業主就會向監理追責。而且如果項目建設中出現了安全事故,業主還是會要求監理承擔責任,但是所有的資金和投資控制方面,監理都是形式上的監控,沒有實際上的內容,因此要想達到真正的管理目的還有一定的距離。電力工程中,業主一般都是希望工期提前結束,質量又得到保證,但是如果無限制地壓縮工期,電力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勢必受到影響。監理工作的責任實際上是非常大的。這是由于工作中如果不按照業主的要求執行,監理單位就會受到資金上的制約,主要表現在,如果監理單位堅持原則,不按照業主要求執行,可能帶來與業主和建設單位的矛盾,但是如果按照業主要求執行,又會導致違規事件發生,在兩難下,部分監理單位往往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使得電力工程的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1.4電力工程中,監理職能往往是貫穿在整個項目的調研設計以及施工過程的,直到投產運行,全過程的監理的好處在于能夠串聯起工程的各個環節,而且做好電力工程的監理,還能將項目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等進行很好地發揮和管理。對項目的投資效益產生一定的影響。1.5電力工程監理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很多從事電力工程監理工作的人員不具備專業素質以及職業資格,有的人沒有經過崗位培訓就直接上崗,而且規章制度的設立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很多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是由退休人員兼任的,同時電力工程監理人員的流動性較大,因此責任心也不高。
2、電力工程監理解決問題的措施
2.1制度的完善是改進電力工程監理工作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從總監到各專業監理,每一級別的監理工作人員,都要負責相關電力工程項目建設中的施工安全、質量以及信息檔案的管理工作。做好工作的分配,使得電力工程的監理工作能夠得到有序的開展。2.2為了電力工程建設能夠保持持續和穩定的開展,對電力工程建設的各個單位進行安全技能知識的教育以及培訓是非常必要的,同時要動態地監督和管理,通過安全施工培訓認真落實電力工程各項施工技術,在施工建設過程當中,保證電力工程的監理工作高效經濟地開展,獲得發展的安全可靠性,監理人員除了要參加培訓,學習安全基本知識及專業基礎知識以外,還要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定期舉辦安全管理知識講座,學習行業典型案例,了解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從事高空作業或者是特殊工種的相關人員,必須要求持證上崗。2.3落實安全文明施工,加強電力工程自查和自檢工作,做好施工單位的安全防護設施的部署工作,及時了解各個專業監理過程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認真監督總體的布置,為電力工程的建設施工提供一個良好的保障。定期召開安全質量工作會議,總結和交流成功的經驗,提出、分析和解決問題,并做好相關的記錄,便于日后查閱和指導其他的安全監理工作和各專業的監理工作。結語要落實好電力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需要監理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素養和工作責任心,遵守監理工作的規章制度。監理的過程是個繁瑣的過程,必須加以嚴格的管控措施,使得電力工程的監理過程能夠正常有效的進行。
參考文獻:
[1]駱宏.電力工程監理過程中存在問題及相應解決措施[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4,(3):162-163.
【關鍵詞】建筑;法律法規;作用
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也不斷完善起來,而建筑工程的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產業。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法律法規的制定、加強及完善為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國建筑業轉入市場機制以后,與建筑活動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與完善,為我們國家建筑行業的法制建設創造了一個全新局面。在新世紀里,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們將面臨更多新的機遇與挑戰,因此,我們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規來規范建筑市場中的各種行為。
一、概述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指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及其相關的民事關系。建設法規是以市場經濟中建設活動產生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規范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市場主體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其所涉及的行業包括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調整企業的資質管理、經營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場管理等活動及其社會關系。《建筑法》對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制、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等內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在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如此迅猛時期,建筑行業已成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不僅有利于我國社會經濟建設,還在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當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規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規能夠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筑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臺,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于建筑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筑許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筑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筑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筑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進行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規能夠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建筑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
(三)建筑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提高歐諾個城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筑主體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筑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規范監理市場
要明確監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標準。一是應該在建設崗位上工作,二是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并獲得資格,三是應該經過注冊并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資質,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還規定,監理單位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對建立在各階段的工作依據和內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立項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標階段、材料物資采購階段、施工階段以及合同管理階段,監理工程師都有著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中必須聘請監理工程師,這是對監理工程師重要性的肯定,同時也是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應該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個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業中,在建筑工地中,受傷的事情在所難免,一旦發生嚴重的意外事件,威脅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決這件事情,而比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據建筑法的規定來進行申述、辯訴,從而維護自身利益。這樣有關部門就可以視情節的輕重,來給予受害方一定賠償或給予賠償方一定的處罰。
三、結束語
總之,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筑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如此,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筑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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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監理 工程管理 投資 業主
一、我國建設監理的行業現狀
20年前,我國就催生了工程監理制度,監督管理從工程管理中分離出來,形成社會化的監理企業,建設監理制度逐步發展。但是,我國建設監理制度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建設各方行為的不規范、監理企業自身發展的局限性以及監理工作人員素質和職業能力欠缺等問題的存在,使建設監理行業的發展面臨諸多的阻力。
(一)法律法規的頒布確立了建設監理制度的地位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合同法》及《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涉及建設監理的相關內容,在法律層面已經取得了不小的成效,為建設監理提供必要了法律保障。
(二)在工程管理中,建設監理制度的實施對工程建設起了巨大作用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設部第86號文)中規定了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和可以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對于可以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實際上現階段也基本實行了監理,地方政府對此也進行了監督把關,因此,我國大部分的工程都在建設監理下進行。建設監理制度的廣泛覆蓋,使得之前的那種馬拉松式工期、盲目投資以及“豆腐渣”工程已不復存在,從而降低了工程的成本、加快了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得到了保障。
二、建設監理行業存在的問題
雖然建設監理行業已成為我國建設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國的建設監理行業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在逐步的探索和前進中,已然面臨諸多問題和困境。
(一)監理業務的承攬方式單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對此也有明確要求。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監理業務只能由監理企業承接,而不允許擁有個人執業資格的個人來承擔。
(二)監理企業服務同質化
現階段的監理業務,都只有施工階段的監理,所涉及的專業大體相同,監理方法大同小意,檢測手段相同,監理企業的管理方法也基本一致。
(三)建設監理隊伍素質有待提高
監理隊伍結構不合理,且員工素質較低,責任心以及法律知識欠缺,低水平的監理能力難以滿足工程管理的的高質量需求,難以獲得業主的信任,也難以使施工單位信服。
三、建設監理問題出現的原因
工程建設監理一般來說會涉及三方,業主、承包方和監理企業,而政府相關部門則是這三方在工程建設的執行活動中的監督者。
(一)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一些原來看來很合適的法律、法規中的某些條款已不再適合現階段行業發展的需要,實際監理工作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需要調整或修改。比如監理業務的承攬方式單一的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最近出臺的《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指出:“建筑工程的具體責任人為勘察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經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總監理工程師,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發生投訴、舉報、、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都首先要追究這五人的責任,并且是終身責任。”[2]。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項目總監個人承擔了更多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而現階段監理工程均由監理企業承接,在費用的總體分配上,企業得到了大多數報酬,而責任主體項目總監只得到一小部分,與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相同崗位和責任的項目經理的收入相差甚遠,導致真正持有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高水平的監理工程師不能到位,掛證現象嚴重,而現場又缺少有知識又有經驗的總監。
(二)一個項目的建設,要經過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項目運行階段,而現在基本所有的項目都只實行了施工階段的監理,探其原因,一是因為法律法規未對工程建設其它階段的監理提供明確的法律保障,二是因為監理企業自己的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承接不了前期的監理服務,導致監理企業服務同質化,進一步導致市場的惡性競爭,監理企業為了承接到監理業務不斷降低收費標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明確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也實行了招投標,但由于我國的國情,各參建單位間的關系錯綜復雜,加之普遍建設單位都認為錢是自已出的,監理單位都應該聽命于自己,導致監理方在監理活動中不能完全按自己的方法來管理項目,不能充分發揮監理在項目管理中的作用。
案例:黔西南州某縣公路改造工程,公路全長4.05公里,路基寬6.5,路面寬度5.5米,路面結構為C20水泥路面,按鄉村三級以下、四級以上建設,涵洞為鋼筋混凝土蓋板涵。項目總投資538萬元,資金來源為縣人民政府出資50%(從礦災資金中解決),其余50%由涉及的相關煤礦承擔。該工程施工合同價444.4萬元,合同工期180日歷天,實際施工日期430天,監理費用10.00萬元。本項目工期拖延有各方的原因,已竣工驗收。
四、解決建設監理問題的措施。
(一)推行具有執業資格的個人承擔監理業務,加強建設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建設[3]。
1、目前,我國實行了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推行具有執業資格的個人承擔監理業務,能夠提高監理人員的收入,做到權責一致,充分調動監理人員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到監理隊伍中來,徹底改變監理行業的被動局面,杜絕監理只是為了完善手續以及總監掛證的現象。當然,具有執業資格的個人承擔監理業務需要法律上的支持,還需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建設市場,讓工程建設市場的運行有法可依,為建設一個開放和諧、競爭有序的建設市場創造條件。
(二)發展特色監理,提高責任意識和專業素質,提高監理單位的服務能力,努力建設成為一支結構合理并且擁有高能力的監理隊伍[4]
目前我國的監理單位眾多,表面上看也分了比如建筑行業、水利行業或交通行業等不同的監理企業,但在執行監理業務時,方法手段一致,沒有更先進的方法,人員素質也相當,造成建設單位認為只要是監理企業,這家監理和另一家監理是一樣的。
監理企業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必須采取不同的先進的工作方法,發展自己的特色,對監理人員也要加強能力的培養、思想道德的教育、法律知識的強化以及給予其良好的待遇,才能守得住人才,才能提高監理在市場中的地位,同時避免監理市場的同質化的惡性競爭。
五、總結
我國的建設監理已經歷了20年的歷史進程,期間取得的成績是明顯的,建設監理已然為工程管理提供了重要服務。但依舊面臨眾多的難題,只有不斷的改革和創新,才能讓建設監理在工程建設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3]周愛培,蔡曉翔.工程建設監理取費現狀及對策探討[J].建設監理. 2012(10):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