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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

        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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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

        第1篇: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

         

        一、經濟法理念與全會精神不謀而合

         

        經濟法所倡導公平正義、平衡協調、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與依法治國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所發揮的作用相契合,即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經濟法中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整體的公平正義,這種公平觀念包括了競爭環境的公平、社會分配的公平和社會結果的公平,即經濟法確保各市場主體有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展開競爭,保障社會的公平分配以期達到結果的公平。經濟法的平衡協調,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是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目標的統一,即其主張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經濟法的以人為本,是指經濟社會發展必須以提髙人們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們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公平正義、平衡協調理念歸根結底還是要回歸人自身,只有這些理念與人的發展結合起來,才能有其存在價值。具體到稅收法律制度,其公平正義體現在置能課稅、稅負公平合理,通過稅收實現社會收人的再分配功能,追求結果上的實質正義;其平衡協調體現在通過稅收這一宏觀調控手段實現納稅主體之間、地域之間的平衡協調,兼顧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統一,讓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貫穿于稅收法律制度的始終。

         

        二、深化改革稅收法律制度發展

         

        (一)稅收基本法的制定

         

        稅收基本法是稅收的一般性規范,是稅法領域內的“憲法性法律”,它用以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稅法、法規,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通常對稅收的基本制度做出規定,對稅收的共同問題進行規范,主要規定稅收的立法原則、稅務管理機構及其權利與義務、稅收立法及管理權限、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等。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重要法律,稅收基本法處于主導統領地位,是稅法體系的核心和靈魂。稅收基本法堅持公平原則、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和概括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原則。具體來說,稅收基本法作為稅收法律制度的統領性規范,其必應彰顯稅收法律的稅負公平原則,同等條件同等對待,不同條件區別對待;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既要規定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所享有的誠實推定權、信息保密權等各種權利,同時負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現階段,稅收基本法的制定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制定稅收基本法是稅收法治的需要。從稅收法治的內涵來看,必須要有法可依,無法可依也就無從談及法治。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須要建立稅收法律體系,其中稅收基本法又處于核心地位,畏其他稅收法律的“母法”。依法治國,推進稅收法治,必然需要完善我國的稅法體系。其次,制定稅收基本法是構筑現代稅法體系的內在要求。雖然我國已制定《稅收征收管理法》,各單行稅種也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分別加以規定,但完整的稅收法律體系仍未形成。另外,為了彌補單行稅法的不穩定、不完整,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更好的維護稅法的系統性、穩定性和規范性,充分發揮稅法的功能,實現依法治稅,需要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對其他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發揮統領、指導和制約作用,最終建立一個以稅收基本法為統帥、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并駕齊驅的稅收體系。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作為稅收程序法,它以規范稅收征納程序、保障納稅人權利為立法宗旨,并通過稅收法定和正當程序兩項法律原則的支撐來促進立法宗旨的實現。稅收法定主要包括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征稅程序合法三個層面的內容,《稅收征收管理法》所指向的主要是征稅程序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作為程序法,正當程序理念價值維度的充分表達是其實現稅收正義無法替代的方式。稅收征管的制度化表達應遵循正當程序理念,這種導向性的作用不僅為稅務機關行使征管權設定了基本界限,而且為納稅人提供了權益表達渠道。在對將使某一稅收程序主體的權益受到影響的稅收程序活動進行評價時,我們不能僅僅關注其結果的有效性和正當性,而且應當考慮征稅決定的作出過程,考察程序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仍存在許多問題,例如,整個條文修改幅度過小,忽視了稅收征管理念的提升,保留了許多保守與落后的成分。當前形勢下,為深化改革、促進發展,我們應該摒棄傳統“管理法”之定位,而導向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治理法”、”服務法”的基本定位。雖然民主與法治首先表現在形式上,但彤式也是走向實質的必然之路。在形式的制約下,普通民眾的權利越來越豐富,在社會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高。因此,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對納稅人權利應該妥加考量,特別是要增設納稅人誠實推定權、納稅信息保密權等具體權利。當然,基于稅收征納平衡之考量,在立法宗旨中強調“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倡導納稅人的“納稅遵從”。通過國家征管權與納稅人基本權的合理配置,協調國家稅收利益與納稅人基本利益之間的沖突,最終實現國家征管權與納稅人基本權之間的相互制約與平衡。

         

        (三)營業稅弊端需要加快推進“營改增”步伐

         

        我國營業稅這一稅種產生于上世紀的分稅制改革,是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權妥協的產物。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它的產生有力地推進了我國分稅制改革的進程,同時也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人,極大促進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然而,營業稅的全額征稅模式這一弊端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一定程度上打擊我國企業發展的積極性,阻礙了企業發展與進步。肇始于2012年的“營改增”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正逐步地擴展到各個服務行業營改增”打破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瓶頸,順應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律,“營改增”的順利實施必將迎來我國經濟的再次騰飛。“營改增”也絕非一般意義上的稅制調整或稅制改革舉措。它所產生的效應,不僅可以跨越稅制改革領域而延伸至宏觀經濟運行層面,而且可以跨越宏觀經濟運行層面而延伸至財稅體制改革領域,并通過財稅體制改革牽動包括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在內的全面改革。因此,在我國深化稅收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快推進“營改增”步伐正是迎合了我國深化改革、推動發展的大勢。

         

        (四)稅制結構亟需調整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如果存在完全競爭市場,那么市場配置資源便能達到最佳狀態。然而,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導致市場配置資源不可能達到最佳狀態,這就要求政府配置資源。具體來說,就是政府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手段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政府配置資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財政配置。其中一個童要方面就是通過稅收手段調節收入分配,即通過科學的稅制模式、稅收優惠等方式調節級差收人,促進收人的公平分配。然而,)我國現階段以商品稅為主、所得稅為輔的稅制模式卻約束了稅收的公平調節功能,從而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商品稅因其具有累退性,違背公平原則,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十分有限。具體來說,它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的全額征稅本來就存在著不公平的問題,并且,現階段如火如荼進行的“營改增”也充分說明了營業稅全額征稅的弊端;消費稅形式上消費數量越大、稅負越重,消費數量越小、稅負越輕,符合公平課稅原則,但個人收人的髙低與消費品的數量多寡并不是成比例的,因此,實質上也是不公平的。而所得稅對于促進公平的作用較大,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真正符合“量能負擔、公平稅負”的原則,因此它也成為調節收人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主要稅種。但是,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較低,這極大限制了個人所得稅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功能。因此,應當調整稅制結構,提髙所得稅在稅收中的比重,特別是個稅的比重,以強化稅收對我國收人分配的調節力度。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不僅契合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而且有利于我國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因此,稅制結構的調整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五)推進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改革

         

        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制的稅制模式阻礙了對收人進行公平調節的目的。從世界范圍來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包括三種: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分類征收制,即我國所采取的模式,是指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進行征稅。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但是,對納稅人整體所得把握的不一定全面,容易導致實際稅負的不公平。綜合征收制,是指對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所得加以匯總,就其總額進行征稅。這種方式從收人角度體現了稅收公平的原則,但不能針對不同收人進行調節,并且不能充分體現國家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政策。混合征收制綜合了上述兩種稅制模式,是指對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先分別按照不同的稅率征稅,然后將全年的各項所得進行忙總征稅。這樣一來,既可以實現稅收的政策性調節功能,又可以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發揮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因此,在我國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應當推進我國個稅的稅制模式改革,由分類征收制逐步過渡到混合征收制,以充分發揮個稅在收人分配中的調節作用,促進社會實質公平的實現,為我國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經濟法發展之展望

        第2篇: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 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 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 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 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 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 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 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 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 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 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影響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參考文獻】

        [1] 沈玉平.所得稅調節作用與政策選擇[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

        [2] 唐騰翔.比較稅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

        第3篇: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

        【關鍵詞】就業 稅收政策 社會保障稅 弱勢群體 自主創業

        一 就業的現狀及社會經濟意義

        我國如今所面臨的就業形勢十分嚴峻。據權威部門和有關專家的估計,2012年勞動力供過于求的壓力還在加劇。我國每年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力將達到1500多萬人,加上900萬失業人員和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等因素新產生的失業人員,全國城鎮需要安排就業的總人數將超過2400萬人。GDP增速保持在8%左右,預計全年新增就業和補充自然減員增加就業仍在1200萬人左右,城鎮就業供求缺口在1200萬左右。此外,農村富余勞動力還有1.2億以上,轉移就業的規模和速度將進一步加快。今年,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6%左右,初步估算我國至少有超過1000余萬勞動力處于隱性失業狀態。

        就業之所以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所關注的最重要的社會問題之一,是因為失業現象的廣泛存在,并深刻地影響社會和經濟的各個方面。失業的最主要消極后果就是危及社會穩定。這是由失業者的社會經濟狀況決定的:一方面失業者沒有經濟來源,有些人維持基本生活都成問題,由此產生與社會對立的情緒;另一方面,失業者沒有什么寄托,“無所事事”就有可能“無事生非”。

        我國城鎮因失業滋生社會治安問題、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已經出現,近年來在一些城市中失業、下崗人員聚眾鬧事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社會沖突、上訪事件和犯罪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與未能解決好就業問題有很大的關系。這種鬧事和沖突如果進一步組織化和不斷升級,極有可能發展成為同社會對立、抗爭的勢力。近年來,歐美國家出現的、游行示威、暴亂、騷亂,其中原因除了民族間的恩怨、階級矛盾、宗教沖突以外,還有最根本的原因則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社會上存在大量的失業人員,政府當局未能有效地促進就業。

        二 稅收對就業的影響

        失業率是衡量一個國家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重要標準,稅收是國家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工具,必然會對就業產生影響。稅收對就業的影響是通過影響勞動供給與需求實現的,這種影響呈現出兩種態勢:促進就業或者抑制就業。對于我國而言,主要是如何促進就業,因而筆者僅從勞動供需角度分析稅收如何促進就業。

        1.稅收能夠增加勞動需求

        一方面稅收能增加勞動總需求量。勞動總需求量是指社會在一定時期內愿意并能夠提供的總的工作位數,或者是所有經濟部門愿意并能夠雇用的勞動力的總數量。稅收對勞動總需求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崗位。經濟發展是增加就業必不可少的條件,也是擴大勞動需求的根本所在;二是直接擴大就業需求。主要是通過對于企業多雇傭人員或者多雇傭特定對象(主要是弱勢群體)進行稅收優惠來實現的。而且,稅收能夠影響勞動需求結構。勞動需求結構主要是指因不同的工作崗位對勞動技能的不同需要而形成的需求構成。利用稅收調整勞動需求結構是指在勞動總需求量一定的前提下,配合國家政策,對有利于經濟發展的產業和部門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增加這些部門的就業率。

        2.稅收能夠調節勞動供給

        一方面稅收影響勞動總供給量。勞動總供給量是指社會在一定時期內愿意并能夠提供的總勞動量,它取決于人口數量、勞動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重等因素。稅收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控制人口數量。人口數量的激增是造成就業壓力大的一個根本原因,應發揮稅收在控制人口數量上的作用;二是影響人們的行為。稅收對勞動的影響,還表現為對勞動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收入效應是指征稅后減少了個人可支配收入,促使其為了維持既定的收入和消費水平而減少或放棄閑暇,增加工作時間;替代效應是指由于征稅使勞動價格下降、閑暇價格上升,促使人們以閑暇代替工作。從稅種上來看,對此影響最大的是個人所得稅和消費稅,從稅率上看,累進稅率產生的影響最大;另一方面稅收影響勞動供給結構。勞動的供給結構是指社會上能夠提供的各種勞動的構成,主要是指勞動力的年齡結構、教育程度等等。稅收對勞動供給結構的影響也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提高勞動力素質。一般而言,失業人群主要由素質較低的勞動者構成。可以通過稅收政策鼓勵教育和對勞動者的培訓來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二是為失業者提供資助。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給工作的人免除后顧之憂,增加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

        三 我國現行促進就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已認識到就業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并先后出臺了一批促進就業的稅收法律法規,在某種程度上確實發揮了不小的作用,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貢獻。但是,現行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在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

        1.政策適用的弱勢群體少

        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我國直接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規定只適用于下崗工人等群體。對于農村進城的富余勞動力、高校畢業生等都不太適用。由于稅收優惠政策適用面的狹窄使這部分同樣處于弱勢的群體得不到應有的照顧。

        2.農村經濟不發達,農業落后,存在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

        由于農業的弱質性,稅收支持力度又小,造成我國農業落后,農村經濟不發達,又因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執行不力等因素的影響,農村存在著大量富余勞動力,進一步加重了就業壓力。

        3.社會保障稅收政策缺失

        就業是民生之本,是老百姓最大的生活保障,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解除人民群眾后顧之憂的根本性措施。就業與社會保障之間互為條件、相互促進。就業是社會保障的基礎和前提,就業的擴大有利于社會保障體系的穩定和發展;而社會保障的完善又將對建立在勞動市場基礎上的就業給予極大的促進,有利于充分就業的實現。

        現行稅制在社會保障方面沒有設立適當的稅種,對社會保障資金僅以收取社會保障費的方式籌集。而現行社會保障費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社會化程度低、企業負擔過重,且保障費管理體制分散,政出多門,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統一的管理,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資金統籌的層次低,使得社會保險費在收繳過程中存在諸多困難,導致保險資金缺口過大,無法充分發揮社會保險費應有的社會穩定機制作用。

        四 完善促進我國就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1.制定確保經濟穩定增長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制度

        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是確保經濟穩定增長和促進就業的重要手段之一,這一稅收制度的建立主要從兩方面著手。

        (1)制定較低的宏觀稅負。稅收是影響勞動力市場的重要因素,高稅收經常被認為是高失業率的重要原因之一。提高稅收意味著提高勞動成本,它影響著勞動力供求的平衡,因此許多發達國家以較低的宏觀稅負來確保經濟穩定增長和促進就業。如美國1997年出臺的納稅人稅收減免法規定,小企業在以后10年中將會得到數十億美元的稅收減免。具體優惠政策有:一是減少對企業新投資的稅收;二是中小企業實行較低的所得稅率;三是推行加速折舊;四是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五是對企業科研經費增長額進行稅收抵免等。

        (2)制定合理的稅制結構。不同性質的稅種對經濟的調節作用不同,一般來說,所得稅側重于調節公平分配,通過影響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來促進經濟增長和擴大就業;商品稅側重于效率的調節,通過影響資源配置效率來確保經濟穩定增長和充分就業。所以,稅種的不同組合會對經濟增長和促進就業產生不同的作用。從世界各國實際情況來看,發達國家一般以所得稅為主體,發展中國家一般以商品稅為主體或以所得稅和商品稅為雙主體。但近些年來,許多國家在降低所得稅稅負,確保經濟穩定增長和促進就業的同時,通過開征商品稅(如增值稅)來彌補稅收收入,發揮稅制結構對經濟增長和擴大就業的綜合調節作用。

        2.開征社會保障稅,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社會保障稅是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發展而逐步發展起來的。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機制,為失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社會救濟,可以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當前許多西方國家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機制,對失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社會救濟,促進了失業人員再就業。如以英國、瑞典為代表的北歐和西歐國家實行福利性社會保障稅。這種社會保障稅要求全民保障,社會保障范圍由生到死,幾乎無所不包,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一般性稅收。美國實行保險型社會保障稅,具體規定為“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社會保障費用由政府、企業和勞動者三方分擔,個人和企業繳費為主要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為原則;待遇給付標準與勞動者的個人收入和繳費相聯系;強調公平與效率兼顧,既要保證每一個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待遇,又不能影響市場競爭活力”。

        3.制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增強吸收勞動力的能力

        美國未來學家奈斯比特提出:“小而強的時代來臨了,當全球經濟愈擴張時,規模愈小的成員,影響力反而愈大。”中小企業的迅速發展使中小企業可以成為吸納就業人員、減少失業的重要力量,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采取對中小企業扶持的稅收政策。以幾個典型的發達國家為例,英國連續削減公司所得稅稅率,將年產出低于30萬英鎊的小企業的公司稅率由30%降低到20%這一歷史最低水平。此外,英國對小企業,特別是失業人員自謀職業開辦的微型企業,自開辦之日起給予免征一到三年企業所得稅;對其他類型的企業,特別是為高新技術產業服務的小企業,也實行不同形式的減免稅政策。日本的優惠政策主要有:中小企業法人債務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賬,還可提取16%作為積累;降低中小企業的法人稅率;中小企業共同使用的機器設備減征固定資產稅;對技術含量高的中小企業所購入或租借的機器設備減免所得稅。德國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對新建的中小企業所耗完的動產投資,免繳50%的所得稅;在落后地區成立的中小企業可以免繳營業稅5年;對中小企業使用內部留存資金進行投資的部分免繳財產稅。

        4.稅收優惠政策向第三產業傾斜,增加就業崗位

        隨著國民經濟結構的變動和發展,第三產業(包括通訊、金融、咨詢、旅游等行業)逐漸開始興盛起來,就業結構因此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在發達國家或地區,第三產業逐步成為勞動力就業的主力產業。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歐各國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積極發展第三產業。如瑞士、丹麥、比利時第三產業的就業比重達70%左右。西班牙原來的失業率較高,90年代中期之后,通過積極發展第三產業,就業領域得到進一步拓寬,每年創造的就業崗位近300萬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本國的就業壓力。

        5.發展農村經濟,改革和完善農業稅制,逐步消化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

        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應抓好以下重點:一是要正確選擇農業生產增長方式,走土地節約型的技術集約之路,以解決我國農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扶持粗放農業進入集約化、規模化生產;二是要以土地穩定農民,抓好“龍頭”企業,發展以主要農產品生產、加工為主的支柱項目,帶動整個農村經濟效益的提升,加快農村第二、第三產業發展,促進農業產業鏈的形成和不斷壯大,有效地實現部分農村剩余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進一步吸引外出人員返鄉創業;三是建立正確的利益引導機制、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穩定和刺激農民發展農業經濟的積極性。

        6.為弱勢群體就業提供稅收保障

        在國外的一些國家,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已逐步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發展,各國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來解決這一問題。如美國政府規定,應對嚴重缺乏就業能力并失去工作的青年提供免費的培訓,以改善他們的就業能力。西方許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政策,規定企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雇用殘疾人的比例應占雇用總人數的1.5%~2%。同時,有些國家的政府職能部門還主張對非熟練勞動力減征社會保障稅,并按照企業吸收勞動力的數量給予補貼,如根據勞動力密集程度的增加,而相應降低其公司所得稅等,其中,菲律賓政府曾規定,如企業的直接勞動力成本增加,達到出口收入的25%時,可以從應稅所得中增列一筆專項扣除。

        7.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

        普及稅法知識,并且降低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門檻。自主創業在國外是普遍接受的就業觀,利用稅收優惠鼓勵大學畢業生創業,不僅解決了自己的就業問題,還可以增加一些就業崗位。

        參考文獻

        [1]朱順賢.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分析[J].經濟師,2006(4)

        [2]李志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J].稅務與經濟,2005(2)

        第4篇: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

        【關鍵詞】稅收公平原則 房產稅 改革 試點

        自2011年1月以來,重慶和上海已率先開啟房產稅試點改革。但試點兩年多來,包括試點城市在內的全國城市房價依然堅挺,居高不下。中國指數研究院2013年9月的“百城價格指數”顯示,8月全國100個城市(新建)住宅平均價格為10442元/平方米,環比7月上漲0.92%,是2012年6月以來連續第15個月環比上漲;同比上漲8.61%,連續第9個月上漲。在房價依然不斷上漲的背景下,2013年5月的《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更有甚者推斷,或將于2013年下半年擴大房產稅試點范圍。雖然社會上對房產稅試點改革未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等有些負面評價,但也可觀察到試點改革對商品房市場上高端成交量和成交價位的沉穩化影響。因此,有必要對上海、重慶兩市的試點改革方案進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議,為今后擴大房產稅試點范圍提供一定的參考及借鑒。

        房產稅試點改革和稅收公平原則概述

        房產稅試點改革的原因。房產稅是房地產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應和市場發展相適應。我國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在征稅范圍之外。這一房產稅制度是根據20世紀80年代的相關經濟、社會制度設計的。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地產行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土地供求關系日益趨緊,這引發了房價虛高、房奴等諸多社會問題。現有的房產稅收制度與當前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制約了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影響了稅收調節經濟作用的發揮。為了完善稅收制度,促進房地產價格平穩健康發展,適應新時期的經濟社會制度,必須進行房產稅改革。

        2011年1月,上海、重慶分別制定了房產稅試點改革辦法,作為試點城市進行房產稅改革,開始對部分居民住房征收房產稅。此次房產稅試點改革是對個人住宅真正開始征收房產稅,標志著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這次房產稅試點改革目的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調節居民收入和財富分配,縮小逐漸增大的貧富差距;二是培育新的地方稅種,完善我國稅收制度;三是抑制房價過高,遏制較為嚴重的投機性購房;四是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促進消費習慣的改變。①

        房產稅試點改革與稅收公平原則的關系。稅收公平原則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指各個納稅人承受的納稅負擔與其經濟負擔能力相一致,具有相等納稅能力者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納稅能力者應負擔不同的稅收,并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具體體現為:其一,普遍征稅原則,即所有有納稅能力的人只要發生了納稅義務,都必須毫無例外地依法納稅;其二,量能征稅原則,即依據納稅人經濟負擔能力的高低課稅。作為當前我國稅制改革的重點之一,房產稅改革涉及到各階層的核心利益,如何找到利益的平衡點,這需要制定者把握住稅收公平原則,做到形式和實質上分配公平。房產稅的重要功能之一即是通過稅收來調整社會的收入結構,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縱觀試點城市的房產稅方案,不難發現其中有些規定容易造成稅負分配的不公,這違背了稅法公平原則,而這些將影響調節收入差距、完善房地產稅制等長期目標的實現。

        上海、重慶兩市房產稅試點改革方案存在的問題

        上海房產稅試點改革方案可以歸納出五大特點:一是明確對居民家庭“起征點”為人均60平方米;二是實行差別化的比例稅率;三是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四是存量房一概不征稅;五是優惠區分戶籍地。而重慶試點方案的特點則為:一是主要針對高端住房征稅;二是實行差別化的比例稅率,劃分標準區分戶籍地;三是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四是除獨棟商品住宅外,針對的都是增量房。

        兩市的房產稅試點改革方案頒布實施是為了解決近年來我國房價不理性的持續上漲,而國家長期調控房價政策效果并不明顯這一難題。方案中均有注意到區分房產的不同情況,以區別有階段地推進房產稅的征收,在稅率方面也實行差別稅率,這是我國房產稅改革的大膽嘗試。但從稅收公平原則的角度看,兩地房產稅試點方案存在著一些問題。

        納稅人。納稅人,即納稅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的確定一般隨課稅對象的確定而確定,不應受其他非相關因素影響和制約。

        在我國,稅收公平存在兩種解釋:受益原則和支付能力原則。受益原則要求以從政府公共支出中所獲收益的大小分擔稅收;而支付能力原則要求以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擔稅收②。對房產享有所有權,代表所有人有相應的負擔能力,其作為納稅人符合支付能力原則;而房屋使用人實際接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其作為納稅人符合受益能力原則。試點方案中只是將所有權人列為納稅人,而未將房屋使用人列入,這使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分離時,只對房屋所有人征收房產稅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征收范圍。一個合理的稅收制度應該是既普遍課稅,又不漏征,也不重復課征稅,兼顧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而征稅范圍的確定,就是兩個公平的博弈,范圍確定的好壞,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稅收制度在實踐上是否公平、合理。

        一個人擁有越多的房產,就意味著其支付能力越強,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其所納的稅就應該更多。可惜的是兩地試點方案中并未能將納稅人所擁有的存量房產納入征稅的范圍內,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無法真正反映其應有的支付能力。其中上海試點只規定對增量房征稅,這容易造成新購房屋者與舊夠房屋者之間縱向上(時間上)的不公;而重慶雖有“存量+增量”的規定,但是存量僅限于高檔住宅,范圍過窄,實質上對于大多數納稅人仍會造成“同房不同價”,沒有體現普遍課稅的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首先體現為法律平等,禁止區別對待,在相同地域應以稅負能力作為范圍劃分的標準。試點中將戶籍以及穩定工作作為劃分征收范圍的標準,明顯有違于稅收公平原則。這使得同樣是家庭戶口、有著同樣稅負能力的納稅主體,只因為戶籍不同或沒有穩定工作等原因而在征稅起算套數上有所區別,這既違背量能課稅原則,又違背公平稅負原則。

        稅基。稅基,即計算應繳稅額時的依據或標準。從全球范圍看,那些房產稅稅收制度較完善和稅收管理較好的國家,基本以“寬稅基”為慣例,即房產稅的稅收范圍不應局限于城市地產,還應包括農村建筑物和土地,除了極少數必要的公共事業、宗教、慈善機構等不動產免稅外,其他不動產一律是征收對象。

        試點中稅基范圍過于狹窄,對于城市以外的不動產均未做出規定。如今隨著我國農村城市化程度日益加快,農村和城市的界限日益淡化,農村房產規模和質量都不斷提高,許多城市居民在城鄉結合部買房置業。對城市的房產征稅,對農村的房產不征稅這必定會產生城鄉稅負有別的公平性問題,實質上也是對購房者的橫向上(地域上)的不公。

        此外,帶有明顯“商品稅”性質的稅基不符合國際慣例③,也極容易產生實施中的稅負不公。房產稅作為一種財產稅,是對社會財富的存量進行的課稅,因此人們也通常稱之為“存量稅”,其最大的特點是稅負不宜轉嫁。而商品稅的稅基是交易價值,其稅負更容易通過提高交易價格的形式加以轉嫁。

        重慶以房屋交易價格作為稅基,而上海以房產評估值的余值作為稅基。因為房產價格是隨著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變化的,以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自然存在賦稅不公的問題。這會產生兩個問題:一是對于房屋出售者而言,其房屋出售價通常可以高出原來的買入價,并要求買家承擔各種由于交易而產生的稅費,從而造成本應由自己繳納的稅負轉移給他人負擔的不公平現象;二是就房屋持有者來說,因為房屋主要集中在交易環節納稅,如果其不將持有的房產出售,就可以零稅負地保有多套房產,這與房產稅控制房價的目的相悖,也與量能課稅原則沖突。因此,以房屋交易價值作為納稅依據并不合理,是有待商榷的。

        擴大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的優化建議

        在我國政府職能正在向現代服務型政府轉移的時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更需要關注社會公平和以人為本。房產稅改革的稅收規定也應遵循最基本的稅收基本原則,針對現行試點方案中出現的問題,結合國外“寬稅基、簡稅種、低稅率”的優秀經驗,以及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建議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做出改進,爭取使“富人”多交房產稅、“窮人”少交或不交房產稅,以縮小貧富差距,調節收入分配④。

        第一,統一納稅人的選擇標準。各國在房屋納稅人界定上有所不同,美國、英國、日本均以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而荷蘭等國家則以房屋使用人或承租人為納稅人。

        結合中國國情,筆者認為:以房屋產權人為主要納稅人、以房屋數量為主要考慮因素確定稅率。我國房屋類型復雜,所有人和使用人經常分離,多樣化的確定標準有利于控制稅收成本,但應堅持產權人為主的選擇標準,防止惡意的偷逃轉嫁等行為的發生。同時根據量能課稅原則,應排除以經濟調控為目的的政策性選擇因素,如戶籍、種族、貢獻率等,以擁有房屋的數量作為選擇標準。

        第二,確定合理的征稅范圍。各國在征稅范圍上,大部分國家對城市和農村的房產均征稅房產稅;也有如英國、坦桑利亞等部分國家僅對城市房產征收房產稅。結合中國當前城鎮化水平,筆者認為:

        既增量,也存量。應根據稅收公平原則,針對居民家庭自住型首套房房產免稅外,對其他家庭成員擁有二套以上房產者均應當征稅。這樣能促進稅收公平的實現;有利于增加二手房交易率,促進房地產市場資源的合理分配;也符合國際上房產稅稅基廣,稅率低的特點。

        適時對城鄉房產征稅。面對如今城鎮化熱潮,土地資源日益緊張,對于城市和農村的土地,都應合理使用。鑒于城鄉結合部特殊的地理位置,其土地上建設的房產也應該在一定條件下征收房產稅,這將有利于遏制各種形式的逃稅行為,避免同一城市中出現“同房不同價”。

        嚴格設定免稅范圍。隨著居民擁有房產數量的提高,開征房產稅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但對于只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和因其他情況只能以住房作為必要生活資料的家庭,根據生活資料不納稅原則,理應減免。這就要求征稅時必須嚴格控制免稅范圍,確保稅負公平。筆者認為,以家庭為單位的首套住房理應免征房產稅;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房產可以減免房產稅;購買微型房產可以減免房產稅;對特定的弱勢群體購買房產可以酌情減免房產稅。

        實行差別累進稅率,完善其他收入分配體系。雖然擁有第二套以上房屋的納稅人應繳納房產稅,但現實情況復雜多變,設定相對靈活的稅率范圍和幅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如以養老、應對突發疾病或家庭安全和利益的考慮下購買的第二套房⑤,其征稅是可以適當低于同等情況下應繳數額,而對高檔住房、多套累計計算面積達到特大標準的新增買入房屋,則應采用比同等情況下更高的稅率。

        第三,建立多樣化的征稅方式。各國在稅收模式上,有些國家如英國、法國和荷蘭,其房產稅征稅對象只是房產;有些國家如加拿大、意大利,其房產稅征稅對象則是房產和土地。而在稅率形式上,國外主要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三種形式,其中又以比例稅率,即以差別比例稅率為主流。結合中國當前住宅類型,筆者認為:

        對空置住宅征稅。可以借鑒法國的經驗,針對空置時間超過一年的房產所有人,征收“空置住宅稅”⑥,列入地方稅種。根據住宅空置年限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房產稅年稅率。稅收所得納入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個穩定來源,可以用于補償因房地產供需關系的突出矛盾而受到影響的低收入人群。征收空置住宅稅有效增加了房產的持有成本,從而達到遏制消費者的投機性購房以及投資者的捂盤惜售的調控目的。

        對投資性住宅累進征稅。抑制房價過高作為房產稅改革的目的之一,要求政府控制和規范投資及投機性買房。房產是貴重商品,可以作為衡量納稅人經濟能力的重要依據。一般而言,一個人擁有的房產越多意味著其經濟能力越強,個人房產的增加意味著收入的增加或者隱含收入的增加,因此,對投資性住宅累進征稅,按照所有權人擁有住房的套數和面積遞增累進,房屋套數越多,適用稅率越高,房屋的使用面積越大,適用的稅率越高,這將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穩定房價。

        第四,明確稅基。各國在稅基上都以房屋的市場價值為主,這就要求改革中要堅持以房屋的評估價值作為稅率依據,同時健全評估機制。為了保障房產稅制度的順利實施,各國都建立有完善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高效的房產評估部門,從而房產稅稅源得到有效的控制。

        房屋價格隨市場供求關系變化而變化,并且還受制于諸多因素影響,以現有規定房屋交易余值作為稅基,存在明顯的稅負不公問題。而評估價值反應的是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其估值波動與當前社會發展情況相適應,受其他因素影響較小,能夠如實反應個人社會財富存量的多少,且不易轉嫁。

        然而,房屋價值要想能夠公平準確的評估,需要一系列的保障。首先,需要制定科學的評估標準;其次,采用高水平的評估手段;再次,健全不動產評估機構;最后,建立較詳盡的房地產信息管理系統,并且與工商注冊登記等相關部門聯網,為房產稅的公平評估奠定良好的信息基礎。

        (作者單位:梧州學院)

        【注釋】

        ①陳杰:“房產稅試點初評與房產稅改革深化的意義”,《探索與爭鳴》,2011年第5期,第48~52頁。

        ②苑新麗:“國外房產稅特定及對我國的啟示”,《中國房地產》,2011年第7期,第24~27頁。

        ③高波:“中國房地產稅制:存在問題與改革設想”,《南京社會科學》,2012年第3期,第8~13頁。

        ④李曉紅:“目前我國推行房產稅改革的必要性及問題對策研究”,《中國經貿導刊》,2012年第12期,第55~56頁。

        ⑤尹煜,巴曙松:“房產稅試點改革影響評析及建議”,《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5期,第77~83頁。

        第5篇: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

        現行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時新設置的一個稅種。在新的流轉稅體系中,增值稅和消費稅都是對商品銷售征稅,但增值稅是具有中性特征的一般商品稅,而消費稅是具有非中性特征的選擇性商品稅。在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關系上,增值稅對全部商品在生產流通環節普遍征收,消費稅選擇部分商品征收,是在增值稅普遍課征基礎上的二次課征,體現稅收的調節職能。

        這一制度選擇的現實背景是:94年稅制改革前對一些消費品征收較高稅率的產品稅和增值稅,其目的一是籌集財政收入,二是通過制定高稅率限制某些產品的生產和消費,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同時對少數消費品征收高稅,還體現“寓禁于征”的思想。現行消費稅從收入上看只是原產品稅增值稅部分收入的轉換,在普遍推行增值稅,按同一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將有一些商品的稅負大幅度降低。為了保證財政收入,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調整產品結構和消費結構,對稅負大幅度降低的商品再征一道消費稅,使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基本上維持原來的稅負水平。消費稅確定五類十一種消費品為應稅消費品:

        一是過度消費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體現“寓禁于征”的政策;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等;三是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汽車、摩托車等;四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五是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護膚護發品等。

        現行消費稅采取三種征稅辦法:從量定額、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的復合計稅。對一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范的消費品實行從量定額征收,如啤酒、汽油、柴油等;對一些供求矛盾突出,價格差異較大的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征收,如金銀首飾、化妝品、小汽車等;對卷煙、白酒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復合計稅方法。

        消費稅作為中央稅種,為中央財政提供了強大的財力支撐,與其他稅種一起,為中央政府履行職能奠定了物質基礎,提供了財力保障。近3年(2001——2003)消費稅收入分別為:931.24億元、1046.56億元和1183.20億元,占兩稅收入的比重分別為:14.59%、14.29%和13.88%,占中央稅收收入的比重2002年為10.23%。

        二、現行消費稅稅基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現行消費稅制運行十年來,對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調整產業結構、引導社會消費、促進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現行消費稅稅制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形成的,已經不能適應現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現行消費稅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征稅范圍狹窄,消費稅作為中央稅收在生產、流轉環節的調控作用大大削弱,已難以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要求。

        1、難以對社會收入分配發揮調節功能。我國現行消費稅政策是1994年稅制改革中新設置的稅種,當時消費稅作為流轉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在增值稅征收范圍內確定特定產品征收,以增強流轉稅制的調節層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都發生重大變化,社會消費基礎由原來的產品消費、低檔服務消費,轉化為產品消費和高檔服務消費,而現行消費稅調節作用則滯后于經濟發展的步伐,未延伸到高級消費品和高級消費行為,調節功能難以發揮,故應因時而變,對消費稅征收范圍給予適當調整。首先應對高級消費品即奢侈品開征高額消費稅。據來自法國巴黎百富勤的報告顯示,中國已進入奢侈品消費初期。該機構測算,中國的中等收入階層家庭6年后將達到1億個,戶均擁有資產達到62萬元。分析師認為,隨著中等收入階層的崛起,中國的消費率還會不斷上升,預計將從2002年的58%上升到2010年的65%、2020年的71%,接近發達國家水平。2002年世界名車陸續進入中國市場以來,每輛價格在888萬元—1188萬元的賓利車賣出了85量,勞斯萊斯、寶馬等名車的銷售量也大大超出預期。這種對奢侈品狂熱不僅僅發生在汽車身上,還包括手表、時裝和珠寶,全球最大的鐘表公司瑞士Swatch集團最近推出一只該公司有史以來最貴的手表開價600萬元人民幣,在前不久北京展示會上被人買走;全球最昂貴的冰淇淋品牌哈根達斯在中國開了28家店,其中2003年就新增10家,這種原裝冰淇淋在中國的售價要比美國本土高出不少,但它在中國市場一直以40%的速度增長。由此看來,中國的“冒富一族”正不吝金錢,以奢侈品來顯示自身的實力,在國際市場上公認的奢侈品如高級化妝品、頂尖品牌的服裝、寶石、豪華車、名表等目前在國內的銷售業績均節節攀升。對高級消費品征收高額消費稅正能體現按能力納稅的原則。其次應對高級消費行為開征消費稅。據調查,目前公認的高消費行為主要集中在高爾夫球、高級美容、按摩、桑拿、身體護理SPA、高級夜總會、高檔餐飲等方面,這些場所多以俱樂部的面目出現,要想成為一名會員,一定要有鼓鼓的錢袋作后盾,擁有一張或幾張價值不菲的金卡、會員卡更是身份和財富的象征,對在這些服務場所一擲千金的行為開征消費稅,更能體現消費稅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再次應對部分普通消費品降低消費稅率或免征消費稅。現行消費稅是1994年制定的,其征收范圍是綜合考慮到當時的經濟發展狀況、人民群眾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確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行消費稅征收范圍不合理現象日顯突出。像低檔護膚護發品、香皂、花露水十年前也許還是奢侈品,但現在已經是大眾消費的日常用品,尤其是花露水是我國特有的產品,近年來,由于其在配方上強化驅蚊、止癢功能,成為我國農村市場和城鎮大眾市場夏季消費的主要產品之一,成為生活條件比較落后地區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生活必需品,產品價格很低。以占我國花露水市場70%以上的“六神”品牌為例,195毫升的產品出廠價為5.49元/瓶,消費稅占毛利的46%,因此套在其身上的消費稅“枷鎖”應該去掉。

        2、財政收入職能未盡發揮,對一些需求彈性相對小的非生活必須品不征稅,未考慮稅源穩定發展要求。我國消費稅、增值稅是從產品稅沿襲改革而來,它規定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消費稅,旨在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社會的財富分配。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目前已經開征消費稅的行業大多屬于傳統行業,有的已是夕陽產業,稅源趨于老化,稅收增量小,難以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的持續穩定增長。特別是在我國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都發生重大變化的前提下,應當開辟新的穩定的稅源。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考慮到國家財政的需要,還可以將一些消費普遍、稅基較寬、界限清楚、便于征管,且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一般消費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

        3、不適應開放的經濟環境,對部分進口商品不征稅,未能體現保護國內幼稚產品的部分關稅替代職能。我國海關稅收(包括關稅和增值稅)是財政收入中非常穩定,非常可靠的一個來源。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關稅將在2004年降至9.4%。關稅減讓結束了我國對國內工業實施了長達40多年的高關稅保護,這時消費稅應作為一種非關稅貿易壁壘,替代關稅實行部分保護國內產業的職能。以葡萄酒為例,加入WTO,葡萄酒進口關稅為65%,加上其他稅費要超過100%。加入WTO后,葡萄酒進口關稅將下調到14%,一些稅費也相應取消,這樣會比質量相當的國產葡萄酒價格還要低,作為新興的葡萄酒生產和消費大國,國產葡萄酒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沖擊。因此,對部分進口產品征收消費稅如:高檔手表、高級女裝、高檔攝(照)像設備、游艇、高爾夫球具等,一方面可以適當減輕關稅降低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另一方面也符合對民族幼稚產業保護的要求。

        4、不適應可持續發展要求。現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對不可再生資源消費品征收消費稅的僅有汽油、柴油,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產業的興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耗用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費品以及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消費品日漸增多,如:一次性竹木筷、建筑裝飾材料、電池、一次性飯盒、一次性塑料包裝袋、含磷洗滌用品、殘留劇毒化學物質的農藥、味精、高檔紙等,對我國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都有負面作用,保護資源和環境刻不容緩,現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不能夠體現“十五”計劃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二)消費稅計稅方法不能保證消費稅稅基免遭侵蝕,消費稅名義稅負高,實際稅負低,中央財政利益受損。

        1.“從量定額”征稅方法以消費品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與市場價格沒有直接聯系,利于公平稅負。但由于其與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脫節,缺乏稅收彈性,在通貨膨脹的經濟條件下,易造成稅收流失。

        以汽油、柴油為例,我國一直采取“從量定額”的征收辦法,目前汽油每升的消費稅額為0.2元,柴油每升的消費稅為0.1元,按照我國去年的原油消費量2.7億噸計算,全年實現消費稅約為500億元,而油價在今年內已三次漲價,較去年漲幅10%以上,石油企業的利潤急劇增長。中石油上半年的凈利潤達到452.9億元,同比增長了17.3%,這其中油氣產量較上年同期只增長2.7%,但銷售收入卻增長了21.4%,是產量增長速度的十倍左右,由于采用“從量定額”征收辦法,國家沒有從油品漲價中增收消費稅。

        再如白酒,2001年5月,白酒消費稅由“從價定率”改為復合征收,當年實際增收酒類消費稅5.8億元,不到預期目標的1/10。這是因為全國白酒市場的70-80%是中低價酒,從量定額征收使得低價酒的稅負大大增加,正規酒廠為了不虧損,必須調整產品結構,縮小規模,減少中低價酒的產量,全國白酒產量從1996年的頂峰801萬噸下降到去年的372萬噸。然而白酒市場是一個需求彈性不大的市場,高中低檔酒都有著固定的消費群體,正規酒廠削減中低價酒的產量留出的市場空缺,被小酒廠紛紛占領,小酒廠生產隱蔽,無帳可查,而且很大部分是地下工廠,稅收在此大量流失,據測算全國白酒行業一年偷漏稅款在100億元以上。

        2.“從價定率”征稅方法依消費品生產銷售額為計稅依據,由于強調在生產環節征稅,納稅人通過轉移定價大量侵蝕稅基。全國酒類行業的通行做法是成立商業銷售公司,后移部分生產環節,如將包裝環節移至關聯商業銷售公司,從而將包裝物及其押金剔除在生產成本之外,并將許多本應由生產廠家承擔的廣告、宣傳等銷售費用轉移至商業環節支付,人為地壓低產品的出廠價,規避消費稅,以商補工。調查顯示,白酒關聯商業銷售公司的全部銷售成本中包裝物成本占到50%,廣告費用占25%,這兩項費用本應由生產企業承擔并計入產品成本,而現在則人為地被剝離到商業環節,使得白酒的出廠價格畸低。據測算,白酒行業的銷售額如果按照批發價格來計算將是目前按出廠價計算銷售額的3倍左右,稅基遭到嚴重侵蝕。

        三、優化消費稅稅基應遵循的原則

        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消費結構變化情況及宏觀經濟政策,適當擴大稅基,進一步增強消費稅調節功能,提高消費稅對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適應性,優化消費稅稅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籌集財政資金,為中央政府提供穩定的財政收入。

        組織收入是稅收的首要職能,也是稅收最基本的職能,同樣,組織收入也是消費稅的首要職能。最優稅制理論表明,對需求彈性小的消費品課稅,既能取得財政收入,又不會對經濟帶來超額負擔;對閑暇互補的商品課征高稅,對經濟也不會帶來扭曲。因此,對需求彈性較小的非生活必需品(如,煙、酒)征收高稅,對閑暇互補品(如,高爾夫、摩托艇、歌舞廳等)征收高稅,是可行的且是最優選擇。消費稅是中央稅,對上述產品征收高稅,能為中央政府取得更多的財政收入。

        2、調節國民收入分配,對高檔消費品和消費行為課稅。

        從單個稅種來看,一國可以設置比例稅率,按同一比例對所有的商品、行為或收入課征同一稅收,如,增值稅。但從整個稅制來看,一個國家的稅制設計應是累進稅制(當然,并非一定實行累進稅率),即,對高收入者征收較高比例的稅收,對低收入者征收較低比例的稅收。消費稅能充分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在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對高收入者消費的高檔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再課征一道消費稅,進而調節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3、優化資源配置,保護資源和環境,體現可持續發展戰略。

        資源是稀缺的,所以才要研究如何配置資源才更有效率,如何利用資源才使資源更好的發揮作用,人們在利用資源滿足自己需求的同時,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如,環境污染問題,過度消耗自然資源問題,偏好劣值品問題。政府可以利用稅收手段對人們的消費行為進行調節,使資源得到更好的利用。通過征收消費稅限制某些消費品的消費和生產,引導社會將資源配置到更合意的產品和勞務上,而取得的稅收收入還可用在改善環境,提供優值品上,進而促進整個社會協調有序和可持續發展。

        4、考慮地方財政利益,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實行央地共享。

        優良的稅制不僅在制度設計上體現公平和效率,而且在征收管理和納稅人奉行上也效率高、成本低。作為中央稅的消費稅,為中央財政籌集了可觀的資金,但在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上,存在著因地方政府干預帶來的收入混庫、人為延期納稅、藏富于企業等問題;同時,也給地方國稅部門的征管工作帶來不便。因此,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消除征管阻力,做到應征盡征,可以考慮將消費稅改為中央地方共享稅。

        消費稅實行央地共享的另一個重要理由是:煙草業和釀酒業往往是經濟落后地區的支柱產業,消費稅中的煙稅和酒稅成為經濟落后地區稅收收入主體,而消費稅全額歸中央,這使落后地區捉襟見肘的財政狀況得不到改善,產業結構升級、加快經濟發展的愿望成為泡影,進而出現越征越窮,越窮越征的惡性循環。若實行央地共享,地方政府就能有部分財政資金用于改善地方環境,發展地方經濟,同時,對解決本地區的“三農”問題也大有裨益。

        四、優化消費稅稅基的建議

        (一)合理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

        1.擴大征收范圍。①高檔消費產品:游艇、摩托艇、高擋攝(照)相器材、高爾夫球具等;②高檔消費行為:高爾夫等;③高消費服務業:網吧、歌舞廳、游藝廳等;④高能耗、污染環境產品:皮毛制品、一次性木筷、建筑裝飾材料、高檔紙尿布、高檔衛生紙、電池、賀卡、香口膠、味精等;⑤開辟新稅源:軟飲料、水泥等;⑥部分進口商品:高檔手表、高級女裝、高檔攝(照)像設備。

        2.調整出原有部分征收品目。①非奢侈消費品:中、低檔護膚護發品、金銀首飾等;②國家鼓勵消費產品:低污染排放小汽車等;③不構成最終消費的中間產品:汽車輪胎等。

        (二)合理確定征稅方法和計稅依據

        1、從價定率征稅,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的產品選擇及考慮;價格品種比較豐富、價格差異懸殊的產品適合從價定率征收,大部分產品適合此類征收辦法。改進目前一些不適應社會發展的稅率設計,如對達到國際標準的低排量汽車、低排量摩托車應調低消費稅稅率。

        2、從量定額征稅,以銷售量為計稅依據的產品選擇及考慮;主要應選擇一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范的消費品,啤酒、黃酒等價格比較平穩,品質比較單一,適合從量定額征收。

        3、復合征稅以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的產品選擇及考慮。

        將石油列為復合征稅范圍。由于煙、酒、石油類產品需求彈性相對較小,擁有穩定的消費群體,復合征收對消費市場的沖擊不會太大;

        實行差別定額制度,目前對煙和酒實行的是單一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法,單一定額與售價完全脫鉤,數百元一瓶的酒和幾元錢一瓶的酒定額相同,對于白酒市場中占70%-80%的中低價酒來說,難以負重,未來可按照售價劃分出若干檔次,不同的檔次執行不同的定額稅率,更能體現出公平的原則,維護市場的穩定與安全。

        (三)合理制定優化消費稅稅基配套管理措施

        1、針對避稅現象嚴重行業,采取有效的反避稅措施,保護消費稅稅基不受侵蝕。

        對前述白酒行業規避消費稅的行為,應采取以下措施:①按組成計稅價格征收消費稅。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利潤率計算出的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消費稅稅基。②不以白酒生產廠家向其關聯銷售公司收取價格計征消費稅,而是以關聯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價(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確定消費稅的稅基。③加強對關聯銷售公司的認定管理。對工業企業把簡單加工或包裝環節后移關聯的銷售公司核算時,應對該銷售公司按照工業企業進行管理,征收消費稅,防止人為地轉讓定價規避消費稅。

        第6篇: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

        關鍵詞:三農政策;缺陷;彌補

        中國的農村在公共服務、社會福利、生活水平、經濟狀況與城市相比差距很大,中國的農業生產率與其他產業相比非常低下,中國的農民收入與城市居民相比少的可憐(不足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1/3),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特征明顯,矛盾突出。“三農”問題已成為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屏障之一,若不加以解決,中國的小康社會將難以實現。目前盡管影響中國“三農”問題解決的因素較多,但財政支持力度不足、政策錯位和缺陷較大,不乏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一、“三農”上的財政政策缺陷

        (一)財政對農業的支持力度不足,支農支出比重逐年下降

        1950~1994年,國家直接來自農業的稅收收入2733億元(不包括正常收費、“三提五統”、“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等),同期向農業投入5346億元,同期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間接取得大約20100億元,加減后國家提取農業剩余凈額達17487億元,合計占農業GDP的25.5%.另據資料顯示,1979~2000年,工農業產品剪刀差(1.6~1.8萬億元)、農村儲蓄流失(550~600億元)、土地資源直接損失(1.7~2萬億元)三項使農民為此付出了約3.4~3.9萬億元。由此可見,在中國實現工業化的過程中,農村是貢獻最大的區域,農業是貢獻最大的產業,農民是貢獻最大的群體。中國“三農”積累受到盤剝,而對“三農”的反哺卻很小,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受到嚴重的影響。據測算,目前我國農業的綜合支持量只有2%,而許多發達國家對本國的農業支持水平很高,1996~1998年,美國的農業支持量為9.5%、歐共體為25%、日本為41%、加拿大為15%,屬于發展中國家的墨西哥也達到了34%.1978年我國財政用于農業的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重為13.43%,2000年則降為7.75%(見表1)。如果把本來屬于教育事業費的部分剔除,這一比例還會降低。2000年31個省區市地方財政支援農村支出為249.11億元,僅占地方財政總支出的2.7%.

        表1國家財政用于農業的支出

        年份197819801985199019911992199519992000

        數額(億元)150.66149.95153.62307.84347.57376.02574.931085.81231.54

        比重(%)13.4312.27.669.9810.2610.058.438.237.75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2)》

        (二)財政支農支出結構不合理,農民直接受益的支出較少

        我國財政農業支出用于人員供養及行政開支部分大體維持在60%左右,教育支出和農業科技支出較少。2001年國家對農村固定資產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只有19.38%,2001年國民經濟按行業分的基本建設投資中農林牧漁業僅占2.93%,其中更新改造投資僅占各行業總額的0.36%.在財政農業建設性資金中,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設比重較大,農民直接可以受益的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較小,況且水利、生態建設的受益對象不僅僅局限于農業,財政用于這些方面的投資一直全部統計在農業投入中,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政府農業投資規模,并且政府對農業的投資多采用有償的方式,增加了還款的負擔。2000年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預算撥款僅占全部經費的65.7%,農村教育費附加、農村教育集資和學雜費收入三項占35.3%.據2001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中國的義務教育經費78%由鄉鎮負擔,而中央、省、縣三級財政負擔的比例分別占2%、11%、9%.若把鄉鎮上繳縣級財政的收入計算在內,實際上最終由農民負擔的義務教育投資約占農村義務教育總投資的80%~90%.農村教育投入不足,農民素質提高滯后于科技發展速度。嚴重影響了現代農業對勞動力的需要,制約了農民向城市和非農產業的轉移。農民素質低已成為現代知識經濟、科技經濟和信息社會制約農民增收的關鍵。中國的農業已開始從提高農業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滿足人們對農產品數量不斷增長的需要,在此基礎上增加農民收入,轉向提高農業生產收益,維持農業高速發展,滿足人們對農產品質量和種類要求,在此基礎上增加農民收入。農業經濟將從物質經濟轉向知識經濟。農業的轉型,科技進步是必要條件。我國對農業的科技投入遠低于對非農的科技投入。“七五”期間財政的農業科技三項費支出從2.7億元增長到3.11億元,年均增長2.87%,同期整個科技三項費年均增長5%:“八五”期間財政的農業科技三項費支出從2.93億元增長到3億元,年均增長0.47%,同期整個科技三項費年均增長13.2%.1979~1996年間,農業科技三項費占整個科技三項費的比重由5.35%下降到2.88%.1996年我國對農業科技投資強度不及發達國家平均數的1/10,也不到30個最低收入國家平均數的1/3.目前我國每年對農業的科研投入占農業總產值的0.25%,而發達國家平均為2.37%,發展中國家平均為0.7%~1%.在較少農業科技投資的條件下,投資結構又不盡合理,資源開發技術投資多于生態環保技術投資,基礎研究投資多于應用研究投資。每年約有3000多項農業科技成果,平均轉化率為30%左右,而發達國家為70%~80%.由于農業科技應用成本高于預期收入,加之農民資金短缺,農業信貸風險高而信貸支持不足,農業保險缺位,以及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不健全,機制不靈活,經費嚴重短缺,隊伍不穩定,人員素質不高等,導致農業科技含量低,制約了農業的發展,進而制約了農民的增收。

        (三)財政補貼方式不合理,農民得到的實惠較少

        總體上來說,一個國家農業支持水平與支持力度,與其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實力有很大的關系,尤其是一個國家經濟實力對通過財政預算支持農業規模的影響程度更大。但是,從農業支持來源或者承擔者來說,可能是納稅人,也可能是消費者。因此,除了財政預算途徑支持農業外,還可以通過價格支持由消費者承擔的方式對農業的支持,即實施農業補貼。通過價格干預實現農業補貼是很多國家支持農業的主要方式。以農業生產者為受益對象的農業補貼一般通過以下兩種途徑實現:其一,通過財政預算直接補貼農業生產者,費用承擔者是納稅人;其二,通過政府干預價格,使農產品銷售價格對農業生產者有利,一般以國際市場為參照系,高于國際市場價格的差價部分,可以通過財政補貼由納稅人負擔,也可以通過放開農產品的銷售價由消費者承擔。盡管主要發達國家在農業補貼方式的選擇上總體趨于削弱價格干預對農業生產者的支持,但目前價格干預仍然是這些國家實現農業補貼的重要途徑。1999~2001年間,OECD成員、澳大利亞、美國、日本和韓國由消費者承擔的價格干預而實現的農業補貼占對農業生產者支持總量的比重分別為:64%、9%、36%、90%、95%.日本農業生產者收入總額中有60%來自政府補貼;2000年美國對小麥的直接補貼每噸45美元,玉米為27美元,歐盟對每噸谷物的補貼為55美元。我國對農業的補貼主要是在流通環節,價格干預補貼農業生產者為負數,農業生產者受益較少,基本上是消費者受益。目前財政用于農村的支出約1/3是農產品政策補貼(糧價補貼和糧食風險基金),僅這1/3支出還多數是直接用于流通環節的補貼,最終落到農民頭上的實惠不足50%.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研究報告》2002年第54號的數據顯示,如果收購糧食一年內銷售不出去,政府保護收購的補貼支出與農民受益之比為5:1;如果連續三年銷售不出去,其比例上升到15:1.由此可見,財政支農支出比重低并下降,投入結構不合理,農業生產條件改善的投資不足,財政補貼方式不當,制約了農業的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基礎,影響了農民的增收速度。

        (四)農業稅制顯失公平,農業和農民得不到休養生息

        我國現行的農業稅制是在經濟發展落后時期,農業經濟占主導地位的計劃經濟下設計的稅制,從建立時基本上就是以獲取財政收入和糧食儲備為目的。隨著農業收入通過稅收、收費、工農產品剪刀差等形式轉移到工業,促進了工業發展,工業很快占據了經濟主導地位,但農業稅制仍未改變,只是稅收由實物稅轉向貨幣稅(折征代金)。特別是在市場經濟下,重新審視農業稅制,農業稅制與現代稅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大相徑庭,農業稅收的超額負擔(農民的相對負擔過重和對農業經濟運行產生負面影響)表現的尤為突出。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業稅稅率為7%,附加為20%,合計稅負為8.4%,沒有起征點,也沒有扣除額,農民稅負明顯偏高。如果把農民上繳的稅費看成是個人所得稅的話,農民稅負遠遠高于城鎮居民的稅負,城鄉名義負擔相差4倍以上。若從農民繳納的各種直接和間接稅費、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等綜合計算,農業的宏觀負擔率(農業上繳的收入/農業GDP)約為25%~30%,而財政預算收入占整個GDP比重則在20%以下。農業稅是一種四不象的稅收。其一,城鎮工商稅收中的流轉稅收以商品銷售額和非商品營業額(貨幣收入額)為征稅對象,而農業稅按農業總收入征稅,農業總收入按常年產量核定,農民生產的農產品無論是否實現銷售,取得貨幣收入,都要按核定的常年產量折算成貨幣繳稅。其二,城鎮的所得稅收,主要是以純貨幣所得為征稅對象,而農業稅是以未扣除任何成本費用的總收益為征稅對象。城鎮所得稅所得額的計算通常是取得的貨幣收入,工廠的庫存商品在未銷售之前,既不征收流轉稅,也不征收所得稅。農業總收益的計算既包括貨幣收入,又包括實物收入,并且主要是實物收入。農民生產的農產品即使放在家中,沒有取得貨幣收入,也要計算總收益繳納農業稅。

        二、財政政策缺陷的彌補

        (一)增加支農資金的絕對量,提高財政支農支出的比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規定:“國家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這一規定為增加農業投入提供了法律保障。現實情況下,關鍵是各級政府預算必須遵守《農業法》的規定,一是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加強人大的預算監督,確保農業支出的法定增長;二是科學界定農業支出的范圍,把農業直接受益的支出列入財政支農的統計范圍,剔除其他與農業非直接相關的支出或超出農業本身受益的支出,使農業支出和農民增收緊密的掛起鉤來。三是把各級政府的各部門預算外資金(特別是農口的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增加預算資金總量,做大支農資金總量,在遵循法定農業支出比例的基礎上,增加支農支出的絕對量。同時應加快支農支出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防止和杜絕轉移支付下的支農資金層層截留改變用途的現象,確保支農資金的實際使用量;全面實施支農支出的政府采購制度,節約支農資金,相對增加支農資金,提高支農支出的管理效率。

        (二)優化財政支農支出結構,提高支農支出效益

        在優化財政支農支出結構上,一是大力壓縮農業支出中的養人支出,增加農業建設支出。二是增加農村和農業的基礎設施支出,特別是增加農業科技開發和技術推廣的支出,健全農村社會服務化體系并將之落到實處。據測算政府對農業科技每增加1元投入,可使農牧業產值增加11.87元,減少農牧戶9.35元投入;政府每增加1元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可減少農牧戶物質費用5.31元;而農牧戶自身每增加投入1元物質費用,農牧業產值僅增加1.27元。三是增加增強農民增收本領的農村教育支出,包括義務教育和農民培訓教育,改善農村的教育條件,提高教育質量,實現城鄉教育一體化。我國農村的教育條件和教育水平總體上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村的大學升學率極低,通過教育途徑實現農村人口向城鎮的轉移速度非常慢。另外,“十五”計劃綱要和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國民終身教育體系,對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來說,可通過財政撥款解決培訓經費;對企業來說,可通過沒有成本的社會招聘和極少的培訓費用解決人員素質提高問題,而對農村而言,農民只能固定在土地上,農民的繼續教育是一個空白,除了落后的農村義務教育外,農民素質的提高基本上沒有其他途徑。通過增加農村教育支出,使更多的農民在素質上符合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符合從事非農產業的需要。據測算政府每增加1元農村教育,可減少農牧戶物質費用6.64元。四是逐步實施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增加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給予農民市民待遇,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增加消費刺激經濟,增加生產投入,形成收入增長的良性循環。

        (三)在WTO規則的“綠箱政策”下,最大限度的對農業實施補貼政策

        借鑒國際經驗,必須加快農業補貼方式的改革。一是明確農業補貼的重點,減少流通環節的補貼,增加生產環節的補貼。二是將農業補貼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三是將取消農產品出口補貼節省下來的財政資金和流通環節減少下來的補貼中的一部分,轉投到政府對農業的一般服務領域,加強農業的公共品的供給。四是把財政的直接農業補貼與農業的政策性保險補貼有機的結合起來,把財政預算途徑由承擔的補貼方式與非財政預算途徑由消費者承擔的補貼方式有機的結合起來。五是按市場規則提高糧食的收購價格,運用糧食風險基金保護糧食價格。

        (四)改革農業稅制,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稅收體系

        在稅收上,要賦予農村的城市稅收待遇,賦予農業的市場經濟下的稅收待遇,賦予農民的市民稅收待遇。目前我國的農業稅收入僅占2.17萬億財政收入的5%左右,政府已決定在5年內取消農業稅,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體來說:1.取消農業稅,開征農產品增值稅。一是符合市場經濟改革的要求。把農產品作為商品,大力發展農業商品生產,使農產品在市場競爭中,改良品種,提高質量,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提高農業盈利水平,讓農民在追求增加貨幣收入的目標中,自動調整農產品生產結構、經營行為和自發調整組織形式,參與整個社會的競爭,實現整個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這是市場經濟所要達到的效果。農民生產的農產品通過市場銷售,實現了銷售收入,才具備了納稅義務,繳納商品稅。這就解決了農民口糧、農民自己儲備糧、農產品作為深加工原料儲備,尚未實現貨幣收入就繳納稅收的不合理問題。二是符合現代財政收入的形式要求。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下,財政收入形式是貨幣、實物、勞役,市場經濟下,財政收入形式只有貨幣一種形式。農產品只有實現了銷售,取得了貨幣收入,才能上繳財政收入,這就解決了農民尚未取得貨幣收入,卻要將農產品折算成貨幣交納農業稅的不合理問題,解決了農民無錢繳稅而不得不拖交和抗交稅款的問題。三是符合稅制公平原則。農業與工業都是生產有形商品的產業,實行商品課稅,是市場經濟下產業稅制公平具體體現。農民作為生產經營者,開征與其他生產經營者相同的稅種,也是稅制公平的客觀要求。應當指出,對農產品課征增值稅時,不是以農戶為納稅人,而是以生產并銷售農產品,有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根據農產品的不同種類和不同盈利水平,制定不同增值稅率的同時,應借鑒國外的做法,采取低稅率、減免稅和其他一些特殊的照顧政策。我國目前應把糧食生產和流通放在首要的位置,實施更加優惠的增值稅,確保人口大國的糧食供給,穩定社會生活。

        2.取消農業稅,開征農業純收益所得稅,按照從農業生產取得的貨幣收入扣除經營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征收所得稅,體現了有所得交稅,無所得不交稅,所得的多多交稅,所得的少少交稅的稅收公平原則。對于非農的經營所得理應按現行所得稅制征稅。鑒于農業收益水平低和農產品變現難的實際情況,為了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可對農業純收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或實行高起征點(或免征額)的比例稅率,并且稅率應低于非農所得稅稅率,以便體現產業間的稅收公平原則。對農業純收益征收所得稅,應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區分開來。對于規模化經營、組織化程度較高、具有農業企業性質的單位實行企業所得稅,對于單干的農民和農戶實行個人所得稅制。從中國目前的農民收入水平來看,絕大部分農民將被排除在個人所得稅之外,這體現了城鄉居民稅收上的公平,同時也體現了農民非農收益和農業收益之間的稅收公平。目前對農民外出務工收益可按城鎮職工收益征稅辦法進行稅收管理,對務農純收益可借鑒國外的農業標準課稅法,即以確定的標準農業所得作為基準,結合土地面積情況計算農業所得,作為課稅的依據。

        3.取消農業稅,開征土地使用稅。我國現行的農業稅,從其征收方式上看具有土地資源稅的性質,更象地租。但是農業稅的計稅土地面積通常是種植土地面積(不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不在冊的土地—開荒造田),并且按常年產量征稅,這與規范的土地稅相比差距較大。從農業稅的計稅依據看具有混合稅制的性質,既包括種植業的收入,也包括非種植業的農業其他項目的折算收入;既包括農業增值收入,也包括農業企業所得收入和農民個人所得收入。實施農業土地稅制就是對農業征收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同時,對農業用地開征土地使用稅。我國已對非農業用地開征了土地使用稅,農業用地屬于減免范圍。取消農業稅,對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產養殖用地等分類分級分檔征收土地使用稅,符合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一是誰占用誰交稅,征稅對象明顯易查,征收成本低。二是計稅土地范圍擴大,稅源穩定,有利于財政收入。三是隨著土地用途的改變和土地面積的核實,有效的解決現行農業稅有稅無地和有地無稅的不合理狀況。四是對農業用地實行較低的稅額,有利于保護農業土地資源,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隨著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政策的實施,土地的集中和收益水平的提高,土地使用稅將成為重要的資源稅或財產稅,我國的稅收體系將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1]錢克明。中國“綠箱政策”的支持結構與效率[J].農業經濟問題,2003,(1)。

        [2]王朝才。目前我國“三農”問題及其財政政策[J].經濟研究參考,2003,(64)。

        [3]楊建松,吳亞卓。當前農村義務教育投入問題的思考[J].經濟研究參考,2003,(64)。

        [4]陳錫文。新世紀的“三農”問題[N].中國經濟時報,2003-9-5.

        [5]張迎春。農業投入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理論與改革,2003,(4)。

        [6]許林。當前農民增收的困惑與出路[J].農村財政與財務,2003,(3)。

        [7]李國祥。現階段我國農業補貼政策選擇[J].經濟研究參考,2003,(72)。

        第7篇: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

            從1978年到1993年,我國財稅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權讓利的思路進行的, 導致了財稅體制的收入功能逐漸減弱。 以實行財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為例,中央財政每年從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與國民經濟增長同步,也不能與財政總規模的增長同步,致使中央財政收入不斷萎縮,赤字逐漸增加,中央財政缺乏應有的回旋余地。

            從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為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基礎上的分稅制,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按照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和合理分權的原則,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

            分稅制與承包制相比,其財政收入功能明顯增強,一是根據財政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實行分稅,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共享稅,將適宜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并充實地方稅種。二是對稅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強了稅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補充的流轉稅制,具有隨經濟增長而不斷擴大的稅源,并且收入入庫及時,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保護了稅基;擴大了資源征收范圍,開征了土地增值稅等新稅種;清理取消了許多不規范、不合理的減免稅政策。三是為加強稅收征管,確保分稅制體制的順利實施,分設了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通過分稅,中央財政建立了穩定增長的運行機制,一改過去依靠行政手段層層下達稅收計劃的辦法,減輕了工作難度。

            現行財稅體制經過4年的運行,已基本進入穩定運行期, 其收入效應正在積極釋放。中央財政相對地方財政增長少一些,但是進行縱向比較可以明顯看出,中央財政增長的規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對于緩解中央財政困難起到了重要作用。現行體制也大大調動了發展地方的財源和加強收入管理的積極性,地方財政的大幅度增收減輕了地方對中央的依賴。

            在充分肯定現行財稅體制收入功能增強的同時,我們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財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勢頭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為11. 2%,1995年為10.5%,到1996年為10.7%。財政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不能同步增長的主要原因何在?我們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個國民經濟活動中存在一些稅收“真空”,如農民自產自用的農產品、軍工產品、出口產品、福利企業和校辦企業生產的產品等,這些產品都計入GDP 中,并占有不小份額,而這些產品都享受不征稅,免稅或退稅待遇,沒有稅收貢獻。

            2.我們的經濟增長方式是屬于粗放型的,投入多,產出少,效益低,只注重產值而不顧產品是否適銷對路。這種粗放型增長方式對商品稅和所得稅的貢獻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對地區、行業和企業的考核中過分側重經濟增長規模和水平,虛報GDP的現象比較普遍,人為夸大的分母帶來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稅制存在不規范,不正確之處,如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劃分,屬于傳統體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潛力和攸關經濟穩定的個人所得稅劃為地方稅。

            5.現行稅收體系還不健全,稅制設計還存在不合理之處。

            6.財經秩序比較混亂,稅收征管不嚴,偷稅、騙稅現象時有發生,稅收流失嚴重。

            7.預算外對預算內的沖擊較大,各種收費、基金侵占稅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終不能消除,大量侵蝕了稅基。

            從上面的簡單分析可以看出,導致財政收入與經濟增長不同步的原因是復雜的,需要探求多種政策措施。但必須特別強調的是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對稅收收入的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

            1.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權劃分不清楚。正確合理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是推進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基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方面的問題仍然很多,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一些本應由地方承擔的事務卻由中央來承擔,一些本應由中央來承擔的事務卻由地方來承擔,還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錢等現象的發生。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不清楚,必然導致財權劃分不清楚,事權和財權劃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討價還價的余地,導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強稅收征管上,無形中加劇了稅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間稅收收入劃分不規范。分稅制改革,在中央與省一級分配關系規范化方面前進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級財政的分配仍很不規范。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地方財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稅”,大多省以下各級財政并沒有“劃分稅種”,有的實行包干體制,有的實行總額分成體制,具體形式多種多樣。也就是說,省以下財政體制并沒有按照分稅制改革的要求去規范,地方政府之間稅收收入劃分很不規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帶有舊體制的痕跡。由于地方收的稅有可能不歸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地方征稅的積極性。

            3.轉移支付制度不規范。在事權和財權沒有劃分清楚的情況下,轉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規范。現行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總額來確定,稅收返還帶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級政府間的轉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門,專項補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內。

            4.財政系統與稅務系統之間,國稅系統與地稅系統之間的運作不協調。1994年在國稅系統實行中央垂直領導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實行縣級地稅局的省、“垂直領導”。這樣縣級政府對縣地稅局的管理能力基本喪失,不時發生縣稅務機關向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討價還價的現象。按理說,地稅局作為地方的征稅機構應依法征稅,有稅必征,但“垂直領導”以后,出現了地方稅務機構以征稅努力程度為要挾,多要補貼,多要經費等不正常現象,變成了縣政府、縣財政求縣地稅局征稅,導致稅收收入流失,財政收入沒有保障。

            此外,還有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之間的扯皮與摩擦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稅收征管上,比如國稅已核定的流轉稅稅基,在地稅征收城建稅與附加稅時認為核定有誤時,雙方各執一辭,互不相讓;二是在人員待遇上,同為稅務人員,經費情況、工作條件、生活待遇卻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完善

            為了保證稅收收入與國民經濟同步增長,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應有助于減少中央與地方討價還價現象的發生。要確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首先必須明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范圍。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1)負責提供公共產品, 如國防、外交等;(2)幫助提供混合產品,混合產品既具有公共產品屬性, 又具有私人產品屬性,如教育、醫療、衛生等;(3 )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行業,如電話、電力等;(4 )對具有外部效應的產品進行調節或控制;(5)調節個人收入分配, 地區發展差距;(6)促進宏觀經濟穩定發展。具體到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 大體上可依據以下三個原則來確定:(1)受益原則。也就是說, 凡政府提供的服務,其受益對象為全國民眾,則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對象為地方居民,則支出應屬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 )行動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公共服務的實施在行動上必須統一規劃的領域,其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動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因地制宜的,其支出應屬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 )技術原則。也就是說,凡政府公共活動或公共工程,其規模龐大,需要高度技術才能完成的公共項目。則其支出應屬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則,應屬于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

            2.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稅收來源。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事權劃分比較清楚的情況下,分稅制要求中央與地方都應有比較穩定、規范的收入來源,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各自要有穩定的稅收來源,也就是說各自財政都應有自己的主體稅種。如果稅收收入劃分清楚,稅務機構的征稅積極性必將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體稅種的選擇上,應主要考慮以幾個原則:(1)效率原則, 該原則是以征稅效率高低為劃分標準。一般來說,所得稅由于所得地點流動性強,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財產稅由于財產地點相對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經濟原則, 該原則是以該稅種是否有利于宏觀經濟調控為劃分標準。如果該稅種有利于經濟穩定,調整產業結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象所得稅,消費稅就應劃歸中央政府,否則歸地方政府。(3)公平原則, 該原則是以該稅種是否有利于稅收公平負擔為劃分標準。如個人所得稅是為了調節個人收入,公平稅收負擔而設立的,這種稅如由地方政府來征收,在勞動力可以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本級財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標準,搞稅收競爭,不利稅收的公平負擔,所以個人所得稅應歸中央政府。

        第8篇:商品稅法基本結構體系范文

        [關鍵詞]稅收制度;銀行業稅制;稅制改革

        一、銀行業稅制設計與改革的實踐——中外比較和啟示

        (一)銀行業稅制的中外比較

        1.稅制設計原則。國外一般是以保證整個經濟鏈條的穩健運行、確保稅收征管鏈條完整、盡量減少稅收產生的超額負擔和保持稅收中性為目的,同時兼顧促進本國銀行業競爭力的需要。而我國更加注重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和持續增長,對促進銀行業發展和競爭力提高考慮相對較少。

        2.稅種結構。國外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以企業或公司所得稅(或稱利潤稅、利得稅等)為主體的稅制,如美國、英國、日本、俄羅斯和巴西等;另一種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如印度以消費稅為主體稅種”。從發展歷程來看,國外都已經或正在逐步從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

        我國對銀行業征收的稅種有15種,其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約占銀行業所納稅額的80%左右,且2004年以前以營業稅為主。隨著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股份上市的順利完成,我國銀行業利潤大幅度提升,企業所得稅增長迅速,占比逐步上升,并在2005年以后占據主導地位。

        3.具體稅種。

        (1)流轉稅方面。首先,絕大多數國家不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或類似的稅收,即使征收也一般實行較低的稅率或較窄的稅基,例如,法國、荷蘭不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我國對銀行業征收的營業稅包括金融保險業、服務業下的租賃、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四個稅目,稅率均為5%,其中,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的范圍包括貸款利息收入、中間業務收入、金融商品買賣價差等。此外,對內資銀行還要以營業稅為稅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經營機構所在城市的不同有7%、5%和1%三種稅率)和3%的教育費附加。其次,有一些國家將金融業務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但僅對非主營金融業務征收。比如經濟合作組織(OECD)的大部分國家對銀行業實行增值稅和商品勞務稅制度,將銀行業的金融服務項目細分為貨幣結算、存款業務、貸款等27大類,并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制定不同政策,主要包括四類:征稅;免稅,但是不能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增值稅;實行零稅率,在免稅的同時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全部增值稅;金融服務不作為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2)企業所得稅方面。(a)稅率。目前,從各國的普遍情況看,企業所得稅稅率呈進一步下降趨勢,并且對內外資企業基本上一視同仁。大部分發達國家的稅率低于我國,如日本和英國基本稅率為30%。但也有少數發達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比我國高,如美國聯邦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5%。我國銀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定為33%,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稅率為55%(1997年下調為33%)。此外,對外資銀行給予了一系列優惠,其實際適用的稅率為15%或更低。(b)呆賬準備金的稅務處理。國際做法不盡相同,但都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即進入成本費用的呆賬準備在稅前扣除的時間和數量方面都應與銀行貸款的實際經濟損失相一致。我國銀行業在準備計提時基本上是根據五級分類結果進行,但稅法要求限額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二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余額。(c)企業所得稅法規體系。通過給予所得稅優惠吸引外資是國際通行做法,但這些優惠一般被置于國家統一的所得稅法之下。我國為鼓勵外資進入,將內資企業和外資(或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區別對待(內外資銀行業也如此),分別適用并行的兩套差別很大的所得稅法。

        4.稅收負擔。同國外商業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總體稅負水平偏高。目前,國內商業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合計與稅前利潤的比例大致在50%-60%之間,與營業凈收入的比例在15%-20%之間。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巴西等國稅收支出占稅前利潤比例為20%-40%,與營業凈收入比例基本在5%-15%之間;瑞士、荷蘭、比利時等歐盟國家的商業銀行實際稅率已經降低到20%以下。西方各國主要銀行稅收負擔情況如表1所示。

        (二)國外稅制改革及其啟示

        1.國外稅制改革的主要特點。美國稅制發展大體經歷了以關稅為主體的間接稅階段,以商品稅為主體的復稅制階段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復稅制階段。英國在1973年加入歐共體后進行了重大稅制改革,具體包括:完善所得稅制,將獨立的基本所得稅和附加所得稅合并,實行統一所得稅,并統一使用累進稅率;引進增值稅取代購買稅等。俄羅斯于1991年12月27日成立之初就進行稅制改革,主要包括:將周轉稅改為增值稅(征稅對象為所有商品和勞務的增加值,2001年1月1日起,已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在入賬后就立即可以抵扣)和消費稅;將利潤上繳改為利潤稅等。總體來看:都是逐步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復稅制演進;對銀行業征收流轉稅較少,即使有,也主要是消費型的增值稅且免稅條款較多,注重通過降低流轉稅來促進經濟發展;都是逐步簡化稅制,拓寬稅基;在稅制設計上考慮整體性和系統性。這些特點既是各國稅制改革的一般規律,實際上也代表了目前稅制改革的發展方向。

        2.國外稅制改革對我國銀行業稅制改革的啟示。我國銀行業稅制建設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尚未形成包括銀行業在內的金融稅制的完整概念,且主要偏重于考慮統一內外所得稅、降低營業稅,相對忽視對金融產品品種的稅制建設。國外稅制改革經驗已經證明,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更有助于商品流通和勞務服務的發展,從而產生對經濟的拉動作用,因此,我國應考慮實現稅制結構的轉型,逐步由所得稅和流轉稅并重向所得稅為主體轉變。考慮到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對經濟的重要媒介和推動作用,國外普遍對銀行業征收較低或不征流轉稅,并且多以消費型增值稅的方式體現,對促進金融服務的活躍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國也應考慮對營業稅進行改革,采用降低稅率、改革稅基或將銀行業務納入增值稅鏈條的方式改革銀行業的流轉稅。

        二、我國銀行業現行稅制分析——辨證視角

        從1994年的稅制改革到現在的13年內,我國國民經濟連續多年保持穩定快速增長。社會環境特別是經濟環境的變化使得現行稅制中一些過去并不顯著的問題開始突出,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特別是內資銀行業的發展,阻礙了我國內資銀行競爭力的提高。總體而言現行銀行業稅制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稅收制度合理性

        1.稅制設計思想偏重保證財政收入,未能充分考慮銀行業發展需要。在較長的時間內,由于銀行產權全部或部分國有,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與政府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甚至一度作為國家的附屬機構存在。這使得政府自覺不自覺地把銀行業尤其國有銀行當作國家的“錢匣子”對待,銀行業稅制一直偏重為國家財政服務。站在銀行業依靠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大規模進行股份制改造的現在反思過去的稅收政策發現,在過去數十年中從銀行業獲得的有限稅收,實際上已經通過注資和不良資產剝離的方式全部回流到銀行業的改造中,而且數額還遠遠不夠,需要在今后若干年內動用銀行業,甚至其他行業獲得的稅收收入來消化,這不能不讓我們深思。

        2.稅種結構過于依賴營業稅,不利于促進金融服務發展和資本流動。現行稅種結構中以營業稅為代表的間接稅占很大比例。由于營業稅對營業額征稅,同類的金融服務流轉一次就要增加一次稅收,形成重復征稅,導致資金流動次數增加到一定數量之后,有限的利潤空間就會轉變成稅收支出。這阻礙了金融服務市場的活躍,制約了商業銀行進行金融服務創新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利于促進金融服務發展和資本流動。

        3.部分稅種稅基設計不合理、重復征稅或稅負過重現象突出。(1)營業稅方面。一是對貸款業務以營業額全額計算征收營業稅,不允許抵扣相應的貸款資金利息支出,實際稅負偏重;二是自用房地產在轉讓時,不但要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還要以銷售額全額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造成重復征稅。(2)抵債資產稅負方面。在抵入、持有和處置過程中涉及過多稅費,具體包括:對房地產抵入時需繳納契稅、印花稅,保有期間需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處置時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等稅費,購買方還要繳納一次契稅、印花稅;對抵入貨物在銷售時要繳納增值稅且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對抵入無形資產處置時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過高稅費的存在直接降低了抵債物的變現價值,甚至有些抵債物全部處置收入還不足以繳納處置過程中稅費。這既不利于債務企業通過債務重組進行脫困,也打擊了銀行通過以物抵債方式消化不良資產,加快存量抵債資產處置的積極性。(3)所得稅稅基中呆賬準備方面。我國相關財務會計標準要求銀行根據貸款預計損失提取準備,但在現行銀行業稅制下,內資銀行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得超過年末允許計提呆賬準備風險資產余額的1%與以前年度稅前扣除呆賬準備余額的差額;外資銀行可以逐年在稅前按照年末放款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現行的稅前扣除政策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低于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提比率,無法形成對銀行及時、足額計提專項準備的政策激勵,不利于銀行加速消化不良資產,穩健發展。

        4.部分業務領域未能及時跟進、存在眾多稅收空白或模糊之處。(1)稅收政策與財務會計制度差異加大,且滯后于其革新。首先,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不斷增加(例如固定資產折舊、投資收益等方面),銀行和稅務機關都要付出很大精力和成本進行時間性差異的計算、納稅調整、臺賬管理和檢查。由于相關資料需要逐級進行累積,導致時間性差異計算和管理復雜,基層辦稅人員準確按照相關稅收政策進行操作的難度較大。其次,稅收政策滯后于財務會計制度的變化。例如,2007年1月1日在上市銀行實施的新會計準則體系引入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其主要變化是公允價值計量后產生在損益和資本公積中確認的未實現損失或利得,并同時調整資產賬面價值”。目前對這種價值變化的稅務處理要求暫無規定。(2)衍生金融業務在國內已經獲得蓬勃發展。目前已經形成了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四大類產品。現行稅制對衍生金融工具的征稅規定還僅限于期貨和股票期權方面,對其他金融衍生工具還沒有明確規定。(3)自用房產的房產稅稅基確定相關規定存在較多模糊之處。首先,房產原值是否應包含房產所在土地的價值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包含,由于土地同時需要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會形成事實上的雙重征稅。其次,對于部分銀行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因資產評估進行價值調整的房產,目前實際操作中有兩種理解:一種是以評估前價值為房產原值;另一種是以評估后價值作為房產原值。究竟應當采取哪一種理解有待明確。如果采用評估后價值,由于股改時普遍評估增值較大,會大幅增加商業銀行房產稅負擔。(4)在進行呆賬準備計提的所得稅納稅調整時,缺乏對以前年度稅前扣除呆賬準備余額的準確定義和具體計算公式,各地稅務機關執行標準各異,各銀行理解也大相徑庭,準確確定納稅調整數額存在困難。(5)理財產品是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著力發展的新業務之一。由于理財產品多數包含衍生金融工具成分,投資者投資理財類產品獲得的收益按照現行稅制無法準確界定為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范圍的利息所得還是其他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導致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難以有效界定,銀行承擔一定稅務風險。

        5.稅收征管存在一定弊端,征管程序有待優化。(1)財產損失核銷的審批材料要求問題。目前,商業銀行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呆壞賬損失、抵債資產處置損失、固定資產非正常報廢等損失稅前扣除都需要按規定報批,規定報批資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等。獲取上述材料需要花較多時間和精力,而且有的沒有渠道獲取資料,有的獲取資料的成本支出過高,已經超過稅前扣除能帶來的稅庇效應。此外,還有部分財產損失客觀上很難獲得稅法要求的外部證據,獲得批準稅前扣除的比例較小,例如對核銷的部分銀行卡透支損失難以取得法院對債務人的死亡或破產證明等法律文件,基本上無法得到稅前扣除批準。(2)呆賬損失的認定問題。現行稅制偏重于對法律程序上的要求,大量確實無法收回但法律手續達不到稅法要求的呆賬損失無法在稅前扣除,如商業銀行出于資產保全考慮部分呆賬損失核銷時僅取得法院的中止裁定,按財政部的規定符合呆賬損失條件,但按《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要求必須取得終結裁定后才能稅前扣除。

        (二)稅收政策公平性

        1.內外有別,外資銀行享受超國民待遇。

        (1)企業所得稅。目前,內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者在稅前扣除項目、稅收優惠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外資銀行享有比內資銀行更優惠的稅收待遇。內外資銀行稅前扣除項目稅收政策差異見表2。此外,為吸引外資,我國對外資企業在多環節、多層次規定了大面積的稅收優惠。這些優惠同樣適用于外資銀行,而內資銀行卻沒有享受類似稅收優惠。在改革開放初期給予外資銀行比較優惠的稅收待遇,對于吸引外資,活躍我國金融市場,通過外部競爭壓力促進內資銀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和業績改善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現在我國已經是世界第三大經濟體,外資銀行更多地看重我國龐大市場蘊藏的金融服務機會,再給予外資銀行過多的稅收優惠并不能對其起到更有效的激勵作用,相反會使內資銀行面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2)營業稅。現行稅制下內外資銀行貸款業務的營業稅政策是一致的,即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對外匯轉貸款按利差征稅。但這樣的規定會由于內外資銀行的貸款業務資金來源不同導致稅負不公。由于外資銀行總部一般在境外,在我國境內的基本上都是其分支機構,完全可以通過從境外機構拆借資金向我國境內發放貸款的方式,利用轉貸業務按利差征稅的規定降低營業稅稅負;同時以內部轉移價格方式調節利潤,降低所得稅支出。而我國內資銀行則很難通過這種方式降低稅負,原因是雖然可以通過轉貸資金降低營業稅,但同時會由于轉貸資金利率高于吸收境內存款利率,導致所得稅前利潤減少較多,從而抵消營業稅減少帶來的好處,甚至從總體上會減少稅后利潤。

        2.行業有別,部分行業或企業享有稅收優勢。

        (1)與資產管理公司比較。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業務從性質上來看與商業銀行內部資產處置機構以抵債資產處置方式解決不良資產問題并無本質差異,區別僅僅在于前者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處置機構,而后者不具備法人資格。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兩者應當享受同樣的稅收待遇。但在現行稅制下,兩者在抵債資產抵入、保有和處置環節稅收待遇存在很大差別。現行稅制給予資產管理公司諸多優惠:其一,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不動產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不動產和利用該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動產抵充貸款本息的借款方在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時,應依法納稅。其二,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當繳納的契稅。其三,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征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當繳納的印花稅。其四,取得的對資產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五,資產公司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銀行在抵債資產抵入、保有、處置階段根據抵債物的性質不同涉及多種稅費,與資產管理公司相比既不合理,也顯失公平。從國際上來看,由于普遍不對商業銀行征收營業稅,且不存在類似于我國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等稅種,抵債資產稅負遠低于我國。

        (2)與證券公司比較。在現行稅制下,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可以加速計提折舊,折舊年限最短可為2年。由于銀行業的業務處理已經普遍實現電子化,大量使用易耗損的電子設備。這些設備與證券公司的電子類設備并沒有實質區別,但折舊年限最短只能設定為5年。這加重了銀行業的企業所得稅負擔,不利于銀行業提高電子化水平。

        (3)與其他服務性行業比較。雖然我國從2001年起連續3年降低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率,使得目前適用于銀行核心業務的稅率為5%,但與其他服務行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3%的稅率相比,稅率還是偏高。

        (三)稅收負擔均衡性

        1.總體稅負。考慮到我國目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種結構,其他稅種占比較小,可以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總體負擔來大致估算商業銀行的總體稅負水平。2004-2005年我國主要商業銀行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合計與稅前利潤的比例大多在50%-60%之間,總體平均在50%左右,與營業凈收入的比例基本在15%~20%之間(見表3)。

        2.具體稅種。

        (1)流轉稅稅負。目前,銀行稅收中流轉稅主要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具有稅收性質的教育費附加。(a)名義稅負。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銀行業不征或免征間接稅的做法相比,我國銀行業流轉稅的名義稅率明顯偏高。與國內其他行業稅負比較,銀行業流轉稅稅負高出2個百分點,如果考慮營業稅附加的話,綜合稅率至少高出2.2個百分點。(b)實際稅負。除名義稅負偏高外,銀行業的流轉稅實際稅負也明顯偏重。單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看,1984-1993年,共繳納營業稅576.56億元,年均納稅57.66億元;1994-1996年共繳納營業稅612.03億元,年均納稅204.01億元,比上一階段增長了253.8%;1997-2001年,營業稅額為1481.29億元,年均納稅296.26億元,比1994-1996年增長了45.2%;20022005年,營業稅額為967.43億元,年均納稅241.86億元,比1997-2001年下降了0.1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從2001年起營業稅率每年下降1個百分點,至2003年降至5%。從2004-2005年國內主要商業銀行的情況看,營業稅金及附加與營業凈收入比平均超出6%,有相當部分銀行超過8%。

        (2)企業所得稅稅負。(a)名義稅負。目前,我國現行的銀行業所得稅率為33%,同一些國家相比,從以減稅為核心的世界稅制改革發展趨勢看,我國銀行業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偏高,高于韓國(27%)、泰國(30%)、巴西(25%)、俄羅斯(24%)等經濟發展中國家或者新興工業國家,也高于英國(30%)、澳大利亞(30%)、加拿大(23%)和新加坡(22%)等經濟發達國家。(b)實際稅負。內資銀行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2004~2005年國內主要商業銀行所得稅支出與稅前利潤情況見表3。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銀行業在稅收待遇上無論與外資銀行還是其他行業相比都處于劣勢,存在諸多不合理和顯失公平之處,既不利于公平競爭,促進我國內資銀行競爭實力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銀行業稅收負擔過重,盈利能力和資產回報率的下降,進而影響商業銀行通過自身努力消化不良資產和提高資本充足水平,增強抵抗風險的能力。

        三、我國銀行業稅制改革思路探討

        (一)我國銀行業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1.變革稅制設計思想,實現從“財政收入優先”到“公平和效率兼顧”的轉變。稅制設計從總體上充分考慮以下四個方面的要求,逐步向公平和效率兼顧轉變,努力探索建立最優銀行業稅制的方式和途徑。

        (1)在保持一定的銀行業稅收收入基數前提下,著眼于長期稅收利益。在保持財政收入不變或小幅增長的前提下,著眼于通過稅收政策促進銀行業的發展,活躍金融市場,進而帶動社會經濟的整體增長來獲得長期稅收利益的增加。

        (2)從總體上重視減輕銀行業的稅收負擔,涵養稅源。根據西方經濟學中經典的拉弗曲線,稅率提高一定程度后,稅收收入不升反降,其原因就是因為從企業或個人財富增加值中分享比例過高,導致納稅人產生逆向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講,稅負在一定程度上的降低雖然會在短期內影響財政收入增加或者甚至會減少一部分財政收入,但從長期來看可以通過這種擴張性的財政政策促進經濟增長,從而在降低的分享比例下獲得稅收總額的增加。

        (3)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促進銀行業的公平競爭。將促進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合并納入主要議程,并充分考慮銀行業的特殊性,對于內外有別、行業有別、企業有別的稅收政策按照經濟性質進行調整,同類性質事項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以保持稅收政策的一貫性和嚴肅性。

        (4)通過適當的稅收政策設計,調動銀行業創新的積極性,引導業務發展方向。銀行業是產品同質化特征較為突出的行業,也是產品容易被模仿的行業。通過產品創新來獲得競爭優勢既是商業銀行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會通過帶動行業整體水平提升增強銀行業對經濟的影響力,因而為國家所鼓勵和期待。因此,有必要對衍生金融業務、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個人實物黃金交易、離岸金融業務等金融創新給予適當的稅收政策傾斜。

        2.調整稅種結構,逐步由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結構向以所得稅為主的單主體結構過渡。從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來看,在計劃經濟時期直至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初期,我國國民財富還處于很低的水平。由于企業、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數量有限,國家選擇稅源相對豐富、稅收相對穩定的流轉稅,而不依賴所得稅符合實際。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基本跨入了市場經濟國家行列,國民財富大大增加,但財富兩極分化,社會不公平問題開始顯現。客觀環境的變化要求國家把社會經濟政策目標排序調整到公平和效率兼顧上來,將包括銀行業的整體稅制向所得稅為主體的單主體結構轉型。從我國銀行業現狀看,近幾年來,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改的推進,銀行業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程度和盈利狀況等都在持續好轉,以所得稅方式從銀行業獲得主要稅收收入已有現實可能。一方面,股改后國有控股銀行的經營績效大幅提升,稅收負擔能力大為增強;另一方面,上市后股東價值最大化目標對銀行提出了長期價值創造的要求,奠定了所得稅穩定增長的基礎。

        綜合以上因素來看,采用所得稅為主體的稅種結構既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又是銀行業發展現狀的客觀選擇,建議將轉型目標設定為在確保銀行業稅收收入總額保持穩定的適度增長前提下,逐步降低營業稅稅負直至取消營業稅,整合其他稅種,構建以所得稅為主、其他稅種為補充的稅種結構。

        (二)我國銀行業稅制改革的具體內容設計

        在具體內容方面的總體方向建議設定為:簡稅種、寬稅基、低稅率、少優惠、嚴征管。

        1.優化稅種要素,著力解決內外有別、行業不同、界定模糊、規定空白的稅收政策。

        (1)營業稅。第一種方案:取消營業稅,將銀行業的金融業務納入增值稅征管范圍。在短期內,為保證財政收入總體上不受影響,根據增值稅的基本征稅原理,對貸款按利差收入、對中間業務按收入全額,對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轉讓差價的一定比例征稅。這個比例不應高于現行的營業稅稅率,可以設定為3%左右。從長期來看,結合向所得稅為主體的單主體稅制轉變,并與國際通行做法看齊,逐步對銀行核心業務(貸款、中間業務、金融商品轉讓等)免征增值稅。第二種方案:保留營業稅。一方面,適當降低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為了避免對國家財政收入產生大的震動,金融保險稅目稅率可在目前稅率(5%)的基礎上逐步下調,每年調整0.5—1個百分點,逐步降低到與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郵電通信等行業的稅率(3%)一致;另一方面,調整營業稅稅基,對貸款以利差為稅基,對自建自用的房地產轉讓比照購置房地產轉讓計征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整體目標宜定位為繼續推進“兩稅”合并,統一內外資所得稅稅收政策,優化稅基,將名義稅率降至18%—25%之間。在此基礎上對銀行業就以下方面進行具體規定:

        (a)優化企業所得稅稅基,促進內外資銀行稅收的合理和公平。一是放開計稅工資限制,逐步允許工資性支出稅前據實扣除。二是統一呆賬準備金計提比例,明確納稅調整方法。為鼓勵商業銀行,特別是國家控股或國有商業銀行通過自身努力消化歷史包袱,消除內外資銀行計提比例差異,同時避免銀行通過呆賬準備的方式調節利潤規避所得稅,應統一內外資銀行的呆賬準備計提比例,將呆賬準備稅前扣除比例設定為允許計提呆賬準備風險資產的3%,同時明確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余額的計算方法和計算程序。從長遠來看,建議參考國際慣例,允許商業銀行按照預計損失在稅前足額計提準備。三是放松對呆賬核銷稅前扣除的限制,降低核銷稅前扣除門檻。建議允許商業銀行符合國家財務會計標準核銷的呆賬全額在稅前扣除。四是統一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并適當提高扣除比例。五是統一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允許對電子類設備加速折舊。統一內外資銀行的固定資產折舊殘值比例,并允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在比例限制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殘值比例;考慮到電子類設備對銀行生產經營的重要性、更新換代壓力以及減少時間性差異調整等因素,允許電子設備在2~5年內提足折舊。六是放開公益、救濟性捐贈比例限制,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七是放開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比例限制,鼓勵銀行參與競爭。

        (b)取消對外資銀行的超國民待遇,統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首先,取消對外資銀行在經營區域、稅率、再投資退稅、國產設備等方面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和外國投資者從外資銀行分得利潤的所得稅免稅政策。其次,為促進中西部地區金融業的發展,增強對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研究制定對中西部地區銀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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