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根據__市禁毒委員會《__市2013年禁毒工作要點》(禁毒委字〔2013〕01號)文件要求,現將我局2013年度禁毒工作匯報如下:
2013年,我局認真履行禁毒工作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加大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管力度,做好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備案管理工作,開展易制毒化學品專項監督檢查,積極宣傳國家關于禁毒的方針政策,取得了較好成效。
一、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全市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管理,嚴格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登記,對提出申請備案的企業,嚴格審查有關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深入到企業現場檢查是否具備相關條件,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企業不予登記備案,嚴把市場準入關。截至目前,我局已辦理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企業7個,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1個。
二、開展專項檢查,強化日常監管
為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監管,我局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對寧夏齊氏化工有限公司、__魯幫工貿有限公司、__長瑞特工貿有限公司等11個重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開展了專項檢查,對檢查發現的14個問題下達了《隱患整改通知書》11份,現已全部整改完畢。通過聯合執法檢查,強化了企業依法經營的意識,規范了企業經營行為,有效杜絕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開展禁毒宣傳活動
我局積極參加市禁毒委組織的各項禁毒宣傳活動。今年6月份,由局領導帶隊,組織局機關21人次參加了市禁毒委組織的全市《禁毒法》宣傳周活動,發放珍愛生命遠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安全生產基本常識等宣傳材料20__余份,懸掛宣傳橫幅2條,制作禁毒宣傳展板2塊,為做好禁毒工作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個別企業建立的購銷臺帳不規范,缺少供貨方、使用方證書號、流向等內容。二是個別企業未按照規定與公安部門簽訂責任書,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三是一些企業建立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五、2014年工作打算
本文作者:wjzhu1964 原創投稿
福鼎公安禁毒部門強化措施推進禁毒專項行動
福鼎市公安局禁毒大隊認真貫徹上級部署,充分發揮禁毒戰線主力軍的作用,在各兄弟部門和基層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采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0603”禁毒專項行動。據統計,自4月份“0603”禁毒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截至5月底,兩個月時間內,全市共強制戒毒13名,勞教戒毒3名,刑拘犯罪嫌疑人1名,抓獲網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1名,繳獲海洛因0.4克,發現并鏟除罌粟198株,取得了初步成效。
扎實開展禁種鏟毒,嚴厲打擊犯罪
福鼎市公安局領導高度重視“0603”專項行動,成立了以公安局局長葉建華、分管副局長劉世巧為正副組長的“0603”禁毒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抽調刑偵、禁毒、治安、巡警、邊防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加強了公安機關內部的協調與配合,并制定了嚴密的專項行動方案,確定了工作目標和重點,將各項工作任務分解下達到各基層派出所,做到任務到位,責任到位。
4月12日9時,市局禁毒大隊根據掌握的線索,經嚴密偵控,在桐山街道鎮西村洋尾新村77號附近一民房內成功抓獲網上通緝在逃的販毒嫌疑人黃某(男,30歲,福建建甌人)。并移交建甌市公安機關。4月26日,該大隊民警經布控在城區樂群購物廣場一樓抓獲兩名吸毒人員丁某(男,36歲,住桐城下龍山二臺245號)、陳某(男,37歲,住山前灰窯村江口路44號),接著民警們又順藤摸瓜在桐城宛亭路41號邊抓獲吸毒人員夏某(男,30歲,住桐城沙垅村6號)。4月29日凌晨,秦嶼公安派出所和邊防派出所根據掌握的線索,聯手行動,在秦嶼鎮積石路129號抓獲吸毒人員谷某(男,28歲),經審查,其交待了于4月15日在秦嶼金麟路281號五金店盜竊人民幣1200元的犯罪事實。隨后,民警們連續作戰,在該鎮積石路、金麟路陸續抓獲劉某(男,27歲)、王某(男,39歲)2名吸毒人員。4月29日,管陽鎮政府、公安派出所會同市公安禁毒大隊在管陽鎮廣化村梭羅地七斗里山上鏟徐非法種植的罌粟198株。
加強精麻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管,嚴防其流入非法渠道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精麻藥品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福鼎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于5月中旬會同市藥監局開展了為期一周的專項檢查,對全市各大藥房、醫藥公司及鄉鎮衛生院進行全面檢查,要求全市各醫療經營使用單位要轉變用藥觀念,樹立高度的責任感,科學使用品。
5月18日,該大隊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對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使用企業的專項檢查行動。檢查主要圍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一是檢查經營、使用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是否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經營、使用易制毒化學品;二是檢查經營、使用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涉及哪些種類的易制毒化學品,及其銷售渠道、用途;三是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是否按照《條例》規定辦理相關許可證明;四是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是否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臺帳。通過這次專項檢查,禁毒大隊摸清了全市經營和使用易制毒化學品企業的底數,并指定專人收集管理全市的易制毒化學品企業相關資料情況,健全了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長效機制。
關鍵詞 安全評價質量 因素 控制
一、前言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保證建設項目建成后在安全生產方面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二、前期準備
評價目的:第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保證建設項目建成后在安全生產方面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第二,為安全驗收把關,確保建設項目正式投產之后,系統能夠安全運行;保障作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此外安全驗收評價還可作為今后企業持續改進、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的基準。第三,對未達到安全目標的系統或單元提出安全補償及補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設項目本質安全程度,滿足安全生產要求;也通過檢查建設項目在系統上配套安全設施的狀況(完備性和運行有效性)來驗證系統安全,為安全驗收提供依據。為企業強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為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實行安全監管提供參考和依據。第四,驗證安全設計專篇中安全措施和設施的落實和有效性。
三、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和分析
(一)危險化學品理化性質指標
根據《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年版)、《易制毒化學品目錄》和《監控化學品名錄》,項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蝕性的化學品的危險類別情況如表1所示,具體見附件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質表。其中,環氧丙烷、氯甲烷、甲苯為國家安監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其危險化學品數據情況。
項目儲罐區建有乙醇儲罐,但項目一期工程生產工藝無使用乙醇工藝,已建成的乙醇儲罐未儲存乙醇,對此未對乙醇的理化性質進行辨識分析。
(二)易制毒化學品辨識分析
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有氫氧化鈉、氯甲烷、環氧丙烷、甲苯、異丙醇、乙酸、鹽酸。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項目所使用的鹽酸、甲苯為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三)項目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結論
根據項目生產原輔料、生產工藝、生產設施及設備等情況辨識分析,項目存在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灼燙、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主要分布在生產工藝設備及相關輔助作業環節和部位。項目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環氧丙烷、氯甲烷、甲苯屬于國家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甲苯、鹽酸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通過對項目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數量統計,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辨識得出,項目構成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等級為三級。通過對項目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辨識分析得出,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同時為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
四、評價方法選擇及理由說明
項目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評價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建成后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志規范符合性的定性評價,此次評價主要使用安全檢查表法開展安全評價。本次評價采用的評價方法說明見表3所示。
五、結論
第一,項目通過安全驗收評價進入正常生產階段后要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要求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第二,項目應當在通過安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8號)規定對項目職業病危害進行申報。第三,項目中涉及多種特種設備,應嚴格按照國家對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要求定期進行,對主要裝置、設備(設施)進行維護與保養。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設施檢驗規定定期對防雷設施進行檢測檢驗。第四,項目應該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的規定每年開展一次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第五,項目生產原、輔料所涉及的甲苯、鹽酸為易制毒化學品,項目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條)的規定辦理了甲苯、鹽酸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有效期至2015年7月9日,建議企業在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到期前及時延續購買備案證明。第六,通過提高企業安全評價認識,加強政府對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通過評價機構人員的培養、技術支撐能力的建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范來加強評價機構自身能力建設,安全評價機構的工作質量才能得到提高,才能使安全評價真正為企業所用,并為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決策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從而達到減少安全事故的最終目的。第七,經辨識分析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項目應該在竣工驗收后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使用許可證。
(作者單位為淮南永泰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作者簡介:李高東(1985―),男,山東棗莊人,本科,助理工程師,研究方向:安全評價。]
參考文獻
以深化“三項行動”、推進“三項建設”為主線,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辦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為重點,深化整治,突出抓好分類指導、分級管理,重點企業危險工藝自動化改造,化工園區安全綜合管理,安全標準化建設等重點工作,創新監管手段,推動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行業(領域)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設,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工作目標
堅決杜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領域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重特大事故,努力遏制較大事故,繼續保持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為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和廣州亞運會平安舉辦做出應有貢獻。
三、工作要點
(一)突出重點,進一步提高監管工作實效
1、按照《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日常安全督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切實抓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危險分類評定,實施分類管理,建立企業安全管理檔案和政府職能部門巡查執法監督等相關制度,落實責任制,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2、加大推廣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力度。針對我省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特點,制定涂料、林產化工、工業氣體(乙炔)和酒精等行業企業的安全標準化實施指南,完善標準化指導體系,研究制定鼓勵扶持措施,力爭今年安全標準化工作取得新進展。
3、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的指導,嚴格和規范危險化學品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適時組織開展對惠州、東莞、韶關、揭陽等地危化品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專項督查。
4、檢查督促企業認真落實《關于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條件的指導意見》,完善人員配備,進一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等從業人員素質。
(二)深化整治,進一步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5、督促企業加快開展危險工藝自動化改造,指導企業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自動化改造措施和可行性進行評估,適時組織專家對涉及危險工藝裝置的自動化控制改造工作進行復查,確保改造工作取得實效。
6、指導督促有關市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任務,重點搞好納入省政府搬遷計劃的187家企業和廣州、深圳等市劇毒化學品倉庫的搬遷工作。
7、學習借鑒北京“平安”奧運的經驗,進一步加強和做好廣州亞運會期間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重點監控措施,并適時組織開展石油化工、氯堿化工、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等重點企業的安全大檢查,消除隱患,確保廣州亞運會期間安全生產穩定。
8、針對不同類型企業和季節特點,分別在春節、“五一”、“十一”等重大節日前后組織專家集中開展各項安全專項督查,著力解決各類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問題。
9、全面推廣應用阻隔防爆技術,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加油站本質安全水平。
(三)加強指導,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專用區域管理
10、組織專家開展對廣州南沙、湛江港、東莞立沙島、惠州大亞灣、揭陽揭東港等幾大重點危險化學品專用區域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專題調研,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我省危險化學品重點區域安全監管對策措施,提高重大區域安全防范能力。
11、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雙轉移”決定和《珠江三角洲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綱要》精神,加強指導和服務,推動我省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產業集聚、資源集約、環境保護、安全保障的原則要求搞好轉移,實現區域協調發展、安全發展。
(四)抓好落實,進一步夯實安全監管各項基礎工作
12、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要求,做好成品油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種)和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限下放和后續監管相關工作。
13、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和日常管理工作。
14、加快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的研制開發工作,進一步完善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力爭今年與地市級現有監管系統完成數據對接,進一步提高全省安全監管工作效能。
15、根據涂料生產特點,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涂料生產防靜電課題研究,指導提高涂料生產企業安全運行能力。
16、加強對各地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指導,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
17、組織開展全省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干部的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全省監管隊伍業務水平。
18、積極參與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領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建章立制,進一步完善監管法規體系
19、結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總局配套部門規章的修訂出臺,及時修訂和完善我省相關配套的地方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
(六)多措并舉,進一步強化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
20、突出抓好元旦、春節、清明、國慶前后等煙花爆竹銷售旺季和廣州亞運會期間的安全督查,及時消除各類重大安全隱患。今年內完成全省所有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檢查。
21、按照“統一
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進一步指導各地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布點,強化全省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環節的安全監管。
22、大力開展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重點抓好江門、肇慶、茂名3市試點,力爭年內全省50%以上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達標。
23、進一步加大煙花爆竹宣傳教育工作,擇時在廣東電視臺、南方日報等媒體繼續刊登煙花爆竹安全公益廣告,制作下發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掛圖和光盤,抓好國家總局新修訂出臺的《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范》的宣貫,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文秘站:]引導群眾自覺抵制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24、積極配合有關單位抓好全省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倉管員以及守護員的專業培訓,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
25、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專項行動。
26、組織召開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研討會。
(七)加強協調,進一步指導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2021年度安全生產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主體
事項
類別
檢查依據
備注
1
省應急廳
對安全評價機構、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2014年8月31修正)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三條 第二款 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可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二十四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將其認可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范圍。按照國務院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并確保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 【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二十五條 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調查組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
省應急廳
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修改)第四條第五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3
省應急廳
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
省應急廳
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事項、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5
省應急廳
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及應急演練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2號令)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2號令)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2號令)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6
省應急廳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7
省應急廳
對勞動防護用品購置、配備和使用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包括下列重點事項:(九)勞動防護用品購置、配備和使用情況;
8
省應急廳
對礦山、金屬冶煉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9
省應急廳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工作方案,重點對以下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船舶修造、機械制造、交通運輸等生產經營單位......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2月16日修訂;國務院令第645號2013年12月7日起實施)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規章】《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2015年3月23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實行)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監總局80號令修正)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10
省應急廳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規章】《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11
省應急廳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月10日修訂)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包括下列重點事項:......(五)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及檔案管理情況......
12
省應急廳
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
市場監管執法類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
一、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必要性
危險化學品是指化學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蝕性,會對人員、設備、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傷的化學品。這些危險化學品在其生產、經營、存儲、運輸、使用和廢棄的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對人類和環境造成危害。隨著化學工業的發展,涉及到的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也顯著增加,很多危險化學品的易燃易爆性、反應性和毒性本身就決定了事故的多發性和嚴重性。現代化學工業的生產呈現出設備多樣化、復雜化以及過程連接管道化的特點。如果管線破裂或設備毀壞,會有大量易燃氣體或液體瞬間泄放,迅速蒸發形成蒸氣云團,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下限。論文參考。云團隨風漂移,飛至居民區遇明火爆炸,會造成難以想象的災難。多數危險化學品對人體有害,由于設備密封不嚴,人員操作失誤或處理不當等因素,容易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導致人員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態環境也會受到嚴重污染。正是危險化學品的固有危險性使我們在利用其益處的同時,也有可能受到傷害。因此,必須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帶來的對生命、財產、健康及環境的傷害和損失。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
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我國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規體系,并相應出臺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和標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名錄》等,這對有效控制和預防危險化學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制度建設本身存在著立法滯后、制度體系標準矛盾、與國際不接軌等突出問題。
化學工業經過數十年的發展,至今為人們所知的化學品有500-700萬種之多,并且每年以數萬種的速度產生新合成化學品,其中絕大多數都應該屬于危險化學品。國家現行最新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和《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臺的,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新化學品沒有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要求進行注冊登記,造成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漏洞,存在著極大的安全事故隱患。
現有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著原化工部、交通部、環保總局等部門制定的相關的規定和標準.而這些規定和標準之間存在著互相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問題,讓執法者無章可循,讓企業無所適從。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管理上缺乏多部門共同認可的權威的鑒別分類機構,各部門按照行業特點自行制定標準,造成了實際監管的難度。
我國作為危險化學品進出口大國,與國際化學品管理體系不接軌。國內外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不同。危險化學品出口企業的產品直接采用國外的配方、說明書和標簽,在在登記中時由于國內外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不同,導致產品歸類不同,危險化學品標簽差異明顯,給安全監管帶來困難。部分國外已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國仍有一定量的生產,給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和潛在危害。
2、危險化學品安全登記監管難度大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實行登記注冊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是一項告知性備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約手段。在登記開展過程中,很多企業積極性不高,認為登記工作進行與否對企業的影響不大,不能積極響應和認真配合。
危險化學品登記對象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機構,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在實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中很多不構成重大危險源,達不到登記注冊條件,市級和企業沒有明確的登記監管部門,缺少技術支持指導,監管體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監管盲區。同時存在監管部門不同,信息交流困難的問題。例如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需要公安部門進行登記,劇毒化學品使用企業的名單一部分掌握在安監部門手中,還有一部分為公安部門所掌握。實際登記過程中就有一個互相協調、溝通及資源共享的問題。論文參考。
3、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不完備
危險化學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過程中如有不慎,會造成的大量危險化學品泄露,發生危險危險品事故,會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財產的損失,對大氣、水體、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響惡劣的松花江污染國際事件,暴露出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問題嚴重。雖然我國也出臺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規和要求,各部門、企業組織人員編寫了應急預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沒有太多的實用價值,沒有針對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沒有按照要求認真進行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還是處于手忙腳亂,臨時抱佛腳,倉促面對的現象,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是一個多部門合作,分工明確,綜合協調的體系,而今我國目前的對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處理還處于各部門各自為政,各掃門前雪的狀況,沒有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對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根據我國目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現狀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吸取國外的先進行管理經驗及國際慣例,與國際化學品管理體系接軌,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使得執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規、標準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強,實用性強,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修改,消除法律、法規、標準的滯后于實際情況的弊病。
一是盡快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盡快修訂新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當前應對不在《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實施新的化學物質申報審查制度,完善新化學物質申報監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關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規章,在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技術、危險化學品限量標準、重大危險源鑒別標準、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等方面需加強研究,統一監管標準;三是在危險化學品分類制度、標簽和標志、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標準上,需進一步和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從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產法>為總綱,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為核心,以相關配套規章、規程、標準和地方性法規為基本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實現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廢棄處置的全過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全程監管
繼續大力推行化學品登記制度,從法律形式上固定下來。進行化學品登記管理是各國加強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國外絕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如歐盟、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和韓國等,都制定或實施了化學品登記制度或新化學品申報制度。我國應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作為一種行業準人憑證和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入市場的首要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和儲存條件的企業,將不能通過登記審核,也就不能領到證書。沒有證書的企業,可以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登記證等,可以取消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等工作的資格。
危險化學品涉及的部門多、行業多、環節多,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顯著特點,因此政府和企業都應建立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對全部危險化學品采取登記管理,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對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廢棄等環節進行實時的監管。各部門的協調、合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順利進行的關鍵。環保、經貿、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加強聯系,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生產、運輸到廢物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3、建立完整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應急救援工作應注重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完善預案體系、開展風險分析、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信息管理平臺、加強培訓和演練、提高科技術水平和開展全社會的應急教育。應急救援指揮應當實行國家集中管理、統一指揮的基本原則;國家要大幅度地增加應急體系建設的整體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確保應急救援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位置;應急救援的主要基礎是全社會總動員。各部門應協調一致,分工明確,齊抓共管,減少內耗。論文參考。我國已成立了國家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指揮中心,在全國8個地市(上海、吉林、沈陽、天津、濟南、青島、株洲、大連)成立了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中心,初步建立起了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網絡,應加強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技術支持,提高自身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張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探討.中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2007,3(6).
[2]蘇大勇,耿繼原,耿志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學報,2006,25(6)
[3]李合林.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和廢棄中安全問題及對策.石油化工安全技術,2006,26(6)
[4]韓丹琦,范禮彬.淺談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機制.齊齊哈爾大學學報,2006,1
[5]高建明,曾榮明.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現狀與對策[J].中國安全生產技術,2005,1(3)
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及即將頒布的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配套規章、標準
1、組織學習《指導意見》和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標準,促使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及社會高度重視危化品安全工作。
2、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新修訂有關法規的實施意見,特別要總結我省實施使用許可試點的做法,形成制度,強化危險化學品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監管。
3、督促各地各企業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及即將頒布的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配套規章、標準。
4、研究制定化工、醫藥行業及生產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指導意見。
二、進一步夯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1、提高危險化學品監管人員業務能力。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調整幅度大,很多監管人員不是化工專業畢業,也未從事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安全監管工作受到制約,提高危險化學品監管人員業務能力迫在眉睫。明年,我們將督促各地結合轄區內危化品企業特點,切實抓好安全監管人員監管能力的培訓,同時組織化工專家、執法專家深入現場,采取集中指導、現場示范的方式,對各市州安監局、重點縣市區安監局危化品安監人員進行培訓。
2、加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和危險物品動態監管力度。在今年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和危險物品管理,及時掌握危險化學品企業危險物品的品種、儲量等動態數據,并制定重大危險源危險物品等強制性管理制度,推進重大危險源監控體系建設。
3、加強危險化學品專家隊伍建設。注重吸收有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年富力強的專家進入危險化學品專家庫,在危化品領域按行業加強專家隊伍建設,發揮專家技術支撐和咨詢服務指導作用。
三、加大計劃執法力度,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
1、認真總結2010年計劃執法工作,協助執法總隊編制好2011年度危險化學品執法計劃,確保計劃執法有重點、有針對性、有效果。
2、立案查處一批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問題突出、屢教不改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維護安監執法的權威。
3、督促市、縣安監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執法計劃,并認真落實,確保省、市、縣三級危化品的執法檢查全覆蓋。
4、督促各級安監部門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執法安全隱患臺帳,并完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5、采取有效措施,監督企業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力爭在操作崗位第一時間消除的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和擴大。
6、掛牌督辦一批具有社會影響的重大安全隱患,并進一步跟蹤落實以往掛牌督辦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確保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
四、推動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工作
1、提請省政府盡快出臺《湖南省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工作方案》,爭取領導支持成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協調小組。
2、做好城市工業災害防治協調、管理調度工作,及時匯報、通報相關情況。
3、推動市州政府加大防治力度,建立聯系點制度,選擇重點城市作為省直單位聯系點。
五、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行動
1、在合成氨行業開展專項整治,力爭一年內全行業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實現危險化工工藝裝置自動化控制。
2、對液氯生產、儲存、使用裝置設施泄漏點開展專項整治,推廣株洲化工集團液氯處置經驗,全面提升氯堿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3、繼續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
4、推廣岳陽殼牌、湖南宜化的壓力容器、管道檢測檢驗做法,會同質監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專項治理。
5、開展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配備、使用和演練情況專項檢查。
六、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行為
1、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積極處理前設立企業未辦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遺留問題。
2、加大對非法建設、非法生產的查處力度,并會同工商部門查處從非法生產經營企業購置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3、始終保持“打非”的高壓態勢。
七、全面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
1、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利用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日常監管、檢查評比、支持政策等綜合措施,扎實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認真研究制定、完善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辦法。
2、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咨詢、考評機構建設并嚴格監管,明確咨詢、考評機構條件和責任,督促其真真正正指導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公平、公正開展安全標準化考評,堅決不走過場、不搞形式,讓安全標準化扎扎實實、認認真真開展。
八、嚴格標準,做好安全許可工作
1、嚴格依法依規實施安全許可,提高準入門檻,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安全生產許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等各項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許可證照預報、處置制度,對即將到期的企業進行集中公告,督促其及時換證,對逾期未換證的,要依法處罰。
3、在試生產備案中,加強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管理。
九、扎實抓好日常監管工作
1、繼續推進危險化工工藝的自動化控制改造工作。在限定時期內未完成改造工程驗收的企業,采取停產措施。
2、加強注銷企業跟蹤監管工作,防止死灰復燃、無證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
3、加強對化工醫藥企業的安全監管,切實履行安監部門的職責。
4、加強危化品設計安全評價中介機構的監管,提高安全中介服務質量。
5、切實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危險化學品登記、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
十、加強處室建設
1、加強學習。與時具進、加強政治理論和危險化學品業務學習,提高監管工作能力和素質。
2005年8月3日,國務院頒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5年11月1日實施。為配合《條例》的施行,衛生部也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如:《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醫療機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等,以進一步貫徹和落實《條例》的精神和要求。上述《條例》和文件的實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規范管理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經過3年的施行,結合基層綜合性醫院的實際,將遇到的一些問題探討如下。
1 內在的問題
1.1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使用劑量和用藥時間不明確 《處方管理規定》第10~12條規定: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一次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不超過7日用量;對某些特殊情況,處方可適當延長;為癌痛、慢性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超過7日用量。3日和7日用量中每日用藥次數,間隔時間是否限定?一次用量最高限量是多少?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可適當延長,可延長多少?不能口服的患者如何處置?嗎啡控緩釋制劑的每日極量為多少?
1.2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使用地點問題 《處方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醫療機構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在患者家中使用。對不能口服的患者尤其突出,實際工作中實行起來難度較大,需長期注射麻醉藥品的癌痛患者,病情難以挽回的,其疼痛其他方法難以解決,為緩解病人的疼痛需多次注射,對于農村地區的患者,住院治療已不可能,經濟條件也不允許,要求患者一天數次往返醫院或醫務人員幾次為其上門注射不符合實際。而團場和鄉鎮醫院并未備麻醉藥品,必須到上級醫院領取,這就加劇矛盾,管理難度也加大,患者及家屬也難以接受,醫療單位也很為難。
1.3 未用完藥品的回收問題 《藥品管理規定》中第三十條規定: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醫療機構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銷毀處理。在晚期癌癥患者,因患者死亡或病情變化等因素而停止服藥,或改變用藥方案使麻醉藥品剩余比較常見,至于如何處理,目前普遍自用情況下,醫療機構無法掌握和控制,患者家屬也不愿接受,此規定執行以來,僅有兩患者家屬主動交回剩余麻醉藥品。由于癌痛患者帶的藥量數量較大,剩余藥品量也不小,分散于民間,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極易為不法分子利用,對社會產生危害。
1.4 病歷、處方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問題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記錄不規范、登記不及時,處方上未使用完的剩余量管理沒有規定。發現有的醫師開鹽酸派替啶注射液處方幾乎張張都是50mg,而一支鹽酸派替啶注射液規格為100mg,藥房按100mg計價發藥,手術室按處方量50mg注射,剩余的50mg的去向卻沒有任何記錄和登記。注射液普遍存在,處方上未使用完的剩余量的管理問題同樣不規范。而鹽酸麻黃堿、芬太尼屬于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不善,危害很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是衛生部門統一設計供醫療機構使用的,但有的醫院根本不按照處方設計的內容登記齊全,不登記病人身份證號碼或編造,醫生簽名不寫全名。處方使用的特殊藥品數量不及時登記上專冊。
2 建議
2.1 加強宣傳,倡導合理用藥 對院外實施疼痛治療的患者,應首選無創口服給藥途徑,盡量少用或不用注射劑。要更新用藥觀念,提高用藥水平,采取科學合理的鎮痛治療方法,不是只在疼痛時給藥,應定時定量給藥。況且現在鎮痛藥品有很多速控、緩釋的口服制劑和貼劑,可選余地大,沒有必要非得使用注射液。
2.2 恢復麻醉藥品專用卡制度 本著安全管理,方便患者,操作方便的原則,重新研究恢復或借鑒“麻醉藥品專用卡”管理辦法,從實踐經驗來看,“麻醉藥品專用卡”比病歷管理更安全有效。可辦卡交一定的押金或證件,對患者主動交回剩余麻醉藥品有促進作用。
2.3 發展城鄉社區醫療,引導患者就近治療 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診所和鄉鎮醫院的作用,積極引導非住院治療使用麻醉藥品注射劑的患者就近治療,實現麻醉藥品城鄉同價,減輕患者的經濟負擔,方便用藥,可以避免因患者自行注射而導致的醫療事故和麻醉藥品安全管理問題。
(總投資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國家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總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國家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特殊行業除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審查批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準證書。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的;
(二)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方面的全國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準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構。
8.《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七條: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審批機關為批準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如果中外合資、合作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且該企業從事《外資細則》所規定的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則該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
二、權限外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審查批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批準后,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給批準證書。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7.《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七條: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擬合并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擬合并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擬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第八條: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征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
8.《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六條:本規定中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9.《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三條:……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企業審批機關批準進行特別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于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
三、加工貿易審批
法律依據:
《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必須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管理全國的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工作。
第五條: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審批本地區的加工貿易業務,并可根據實際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縣(市)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加工貿易審批權,但需事先報外經貿部備案。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3項)
一、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審查初審
法律依據:
1.《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第四條:商務部核準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類企業除外)。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中央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在附件所列國家投資開辦企業。
2.《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第五條:商務部是核準內地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金融類除外)的實施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委托,對本地區企業赴港澳地區投資開辦企業進行初步審查或核準。
3.**市外經貿局關于轉發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國內企業申請在境外開辦企業按轄屬將材料上報至各區市外經貿局,各區市處經貿局確認企業報報材料完整無誤后,加蓋單位公章并登記,報市外經貿局。
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審查初審
法律依據: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2.《商務部關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補充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增加委托計劃單列市負責本地區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制相關工作。
3.**市外經貿局《關于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行政許可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各區、市外經貿局應對本地區企業有關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許可申請實施預審,審查完畢后在企業的申請報告上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與企業其它申請材料一并送**市外經貿局。同時要加強業務檔案管理,以備日后查詢,分清責任。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審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