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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會議,,是區委、區政府決定召開的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分析研究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現狀,安排部署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任務,進一步規范礦山企業開采秩序,推進全區依法治稅進程,促進全區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開好這次會議,區長作了重要指示,4月5日下午,區委副書記、常務副區長張權發同志在區財政局又親自主持召開全區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討論和安排部署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有關工作,這充分表明區委、區政府對這項工作的高度重視。剛才,會議傳達了區政府[2006]4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學習了《貴池區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辦法》,宣讀了示范鄉鎮礦山企業財務稅收指導監督人員名單,希望各地、各部門嚴格按照要求,認真領會,抓好落實。下面,根據會議安排,我再講三點意見,供大家研究參考。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進一步明確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強力推進招商引資工作,全區礦業經濟快速發展,數量不斷增加,規模不斷擴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區共有各類礦山企業212家,去年共實現稅收3000多萬元,為完成全區財政收入目標任務,促進貴池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礦山企業在全區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增強。與此同時,我們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多數礦山企業缺少統一規劃和規模經營,存在著小、散、亂的問題,尤其是在財務管理和稅收征管方面存在著許多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如有的礦山企業管理體制以及組織機構不健全,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導致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有的礦山企業賬簿設置、項目成本核算等處理不夠規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和計稅收入不實;有的礦山企業內部財務管理不健全,仍存在隨意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增加管理成本現象;有的礦山企業持一證搞多點承包、出租開采、以采代探,稅收存在“跑、冒、滴、漏”現象。存在的這些問題,充分表明了我區的礦山企業財務管理和稅收征管亟待加強規范提高。對此,各地各部門務必要引起足夠重視,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建立良好的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秩序,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和諧、健康的經濟發展環境,加快全區經濟跨越式發展的現實需求;是實現企業稅負公平,防止國家稅收流失,促進稅收穩步增長的重要舉措;是規范全區礦山企業開采秩序,加快礦山企業優化整合,提升企業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加強企業規范化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內容。因此,各地、各部門務必要把思想認識高度統一到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組織上周密部署,在行動上真抓實干,把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二、明確職責,強化措施,推進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一是規范管理要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因此,各礦山企業必須要依法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核算。《貴池區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辦法》已制定出臺,財政部門作為政府主管會計工作的職能部門,要督促各礦山企業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必要的專業會計人員,同時,要加大對礦山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指導力度,督促指導礦山企業建立完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及時、準確、規范地進行會計核算,確保計稅依據準確無誤。各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牢固樹立依法納稅意識,在規范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做到按章納稅,依法納稅。
二是責任落實要到位。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全區礦山企業的動態監測系統工作,5月底以前要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對礦山企業的開采量進行動態監測;對礦產權發生轉讓的企業,要及時、科學核定礦山企業的占用儲量,為依法有序開采、依法征繳稅收提供科學的、合理的計稅依據,未核定占用儲量的不得辦理礦業權轉讓手續。稅務部門負責對全區礦山企業的稅務稽查工作,防止各種偷稅漏稅和包稅定稅行為的發生。對依法應予建帳,但未建帳建制的礦山企業,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據國土部門核定的年開采規模,從高核定其應納稅額,并依法進行處罰;對已建帳企業,但不據實核算、帳目明顯不符、設置虛假帳簿的,一經查實,根據國土部門測定的開采量,嚴格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除補繳稅款外,按其情節給予從重處罰。財政部門負責對各礦山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各鄉鎮街道要在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同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提升礦山企業各項管理水平,確保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三是方法措施要到位。我區的礦山企業點多面廣,分布較散,為實現稅收征管的精細化,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中,要通過“勤”、“查”、“比”的方法來強化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努力做到應收盡收。一要“勤”。廣大稅干要克服困難,勤于深入各礦山企業,了解企業生產的基本情況,建立各礦山企業的生產情況檔案,從而確定較為準確的計稅依據。二要“查”。針對各礦山企業的特點,通過檢查財務核算資料,核實財務資料記載與實際生產情況的真實性,從而掌握較為準確的計稅依據。同時,對其下屬的開采部門、銷售部門也要進行檢查,防止稅收“跑、冒、滴、漏”,努力做到應收盡收。三要“比”。將同等生產規模的礦山企業之間、同企業當年與上年同期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如發現有隱瞞計稅收入的依據或財務核算的漏洞,再重新計算,依率計征。
三、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一要強化領導,精心組織。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的工作性質,將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并制定有計劃、有步驟、有實效的工作措施。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認真安排,指定專人專抓此項工作;分管領導要深入工作一線,掌握工作動態,落實工作措施,做到親自部署、親自檢查、親自落實。為更好地推進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區里首批確定棠溪鄉、涓橋鎮和墩上鎮為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示范鄉鎮,分別由區財政局、區地稅局、區國稅局負責聯系,并抽調了17名同志組成貴池區礦山企業財務稅收指導監督隊伍。希望區礦山企業財務稅收指導監督人員要協助示范鄉鎮抓好工作,確保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其他鄉鎮街道要按照《貴池區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辦法》的要求,各自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礦山企業的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確保在6月底前完成任務,區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不定期進行督查。
二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僅僅依靠哪一個鄉鎮街道和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也是不現實的,必須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各鄉鎮街道和部門要牢固樹立一盤棋的思想,識大體、顧大局,把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作為經常性工作,堅持不懈地抓下去,直至抓出成效。各有關鄉鎮街道和礦山企業要理解、支持、協助財稅部門的工作,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財稅增長的關系,正確處理好招商引資與加強財稅監管的關系,正確處理好優化環境與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的關系,推動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經常化軌道。
三要廣泛宣傳,營造氛圍。財稅部門要利用新聞媒體及政府、部門網站,不斷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積極引導礦山企業加強管理,規范經營,依法納稅,切實優化規范全區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的工作環境。同時,要不斷宣傳規范礦山企業財務和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對各種違規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布、曝光,切實營造出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工作環境。
關鍵詞:煤礦;轉產;發展資金使用;會計核算
中圖分類號:F406.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213-01
一、“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和使用的相關規定
為了遏制煤炭企業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事故頻發和安全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自2004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下發了一系列文件,對保證高危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足額投入起到了積極作用,收效良好。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原有相關文件進行梳理,于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聯合了財企[2012]16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并將適用范圍逐步擴大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與此同時,省級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除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外,還相繼出臺了一些具有類似性質的專項費用管理辦法。如: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晉政發[2007]40號《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山西省范圍內的煤炭開采企業,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核定的原煤產量,每噸提取5.00元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晉政發[2007]4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對山西省范圍內的煤炭開采企業,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核定的原煤產量,每噸提取10.00元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和使用管理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專門用于煤炭企業轉產、職工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2011]99號)關于規范和加強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可按不超過70%的比例,統籌用于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的重大轉產項目,并按股份制進行管理。各出資企業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利。集團公司應當確保統籌資金用于相關項目的實施,不得挪作他用。
目前,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執行的省份只有山西省,資源類企業隨著自身可采資源的枯竭,大多面臨著轉產問題,或許會有更多資源大省逐漸推出該等政策。因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政策推出的比較晚,形成的專項儲備積累尚小,待將來煤炭企業因資源枯竭需要轉產而使用該資金時,如何規范專項儲備中“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的會計核算就顯得尤為迫切。
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使用中遇到的會計核算問題
財政部財會[2009]8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本解釋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煤炭集團公司或其子公司,就會計核算而言,維簡費、安全生產費用、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在使用過程中無非是費用化或資本化形成固定資產,使用時沖減專項儲備,從而使“專項儲備”余額逐步轉銷。唯獨計提的“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因其用途的特殊陛及相關使用規定比較明確,計提額的絕大部分在最終使用形成“長期投資”時,“專項儲備”因無法沖減,而使得“專項儲備”科目余額有增無減,無法消除,不能真實地反映該專項儲備的使用情況。
尤其在煤炭企業因資源枯竭而終止經營,或關閉破產進行清算,或需轉產調整業務而變更為投資公司時,累計結余的專項儲備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煤礦轉產發展資金”使用的會計核算設想
根據財企[2012]16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參照上述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管理辦法,煤炭企業需轉產而調整業務,使用“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形成“長期投資”時,應將對應金額的專項儲備結轉當期收益,從而真實地反映該專項儲備的使用情況。除此之外,企業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優先用于煤炭企業職工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等支出。
對于使用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形成長期投資時,將對應金額的專項儲備結轉入資本公積的觀點,本人認為缺乏依據。因為新會計準則體系下資本公積核算的內容主要包括資本溢價和暫時性項目兩個部分,在核算時設兩個二級明細科目,“資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在假定該等轉產投資項目在煤炭企業因資源枯竭而終止經營之前不會轉讓投資的情況下,將專項儲備轉入“其他資本公積”顯然是不合適的。
【關鍵詞】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專項儲備; 企業所得稅; 專項資金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由企業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提取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的,用于其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減少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國土資源部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其中第十八條規定,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和繳存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目前礦山企業基本都按照規定提取并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而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稅收相關法律還尚未明確規定。
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215號)第二條規定,由礦山企業分年預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列入成本。即根據該文件規定,礦山企業應分年預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借記成本費用科目,但對應科目記入哪個會計科目,該文件并沒有詳細規定。此外,關于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義務時發生相關支出的相關會計處理,該文件也未進行說明。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年2月16日對《關于轄區煤炭行業上市公司有關財務核算問題的請示函》的復函(會計部函〔2009〕第46號)第一條內容,按規定計提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部分應按照棄置費用核算,不屬于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應按照煤炭安全生產費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2009年6月11日下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三條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筆者認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相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其會計核算,可按照該規定,比照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對于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用于固定資產棄置支出的會計處理,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執行,還是一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并未明確說明,目前仍存在一定的爭議。
考慮到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還需要考慮資金時間價值,且已于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時計入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以產量、產能、銷售收入等為基數提取的專項資金,筆者認為,生產經營中按相應標準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不管今后是用于固定資產棄置支出還是其他方面,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執行比較合適。具體會計處理可以分以下七種情形:
1.按規定標準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借:制造費用
貸:專項儲備
2.將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至保證金專戶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銀行存款
3.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專戶結息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財務費用
4.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要求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
借:專項儲備
貸:銀行存款等
5.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后,經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取得按義務履行情況返還相應額度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
6.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經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不合格的,企業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
借:專項儲備
貸:銀行存款等
限期治理通過驗收后,取得按義務履行情況返還相應額度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利息的會計處理同第5種情形。
7.終止經營或關閉并實行清算的礦山企業,在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并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取得結余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實施細則時,規定企業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準予在稅前扣除。比如《河南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豫財辦建〔2009〕162號)第十二條規定,河南省境內所有礦山開采企業(采礦權人),根據噸原礦石量提取標準,按月計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計入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晉政發〔2007〕41號)第九條規定,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計入煤炭開采企業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
目前大部分礦山企業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予以扣除,未作納稅調整,這將給這些礦山企業埋下一定的稅務風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定義,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目前企業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所依據的《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215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以及地方政府規定,均為部門規章或地方規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規,即目前企業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不能稅前扣除。該條規定現在還形同于空中樓閣,企業難以真正享受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6號)規定,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筆者認為,企業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下發具體的扣除規定之前,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6號規定進行處理:一是企業自行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對實際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費用支出,據實在計征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案例:某礦山企業2012年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3 000萬元,并全部繳存專戶,當年實際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治理支出1 000萬元,全部用銀行存款支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已通過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并取得返還相應額度的保證金。假定該企業2012年利潤總額為5 000萬元,年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余額為零,期末為2 00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調整因素。該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借:制造費用 3 000
貸:專項儲備 3 000
2.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借:其他貨幣資金 3 000
貸:銀行存款 3 000
3.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
借:專項儲備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4.取得返還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1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 1 000
5.計提當期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1 750(7 000×25%)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1 750
6.確認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2 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500
【參考文獻】
關鍵詞:新形勢;黃金礦山企業;財務管理;問題;途徑
黃金礦山企業的生產經營有其特殊性,其一方面為我國經濟增長做出顯著,另一方面也客觀上造成了一系列的負面作用。這使得此類企業實施財務管理過程中,應考慮更全面的因素,比如資源因素、風險因素、成本因素、環境保護因素、安全生產因素等。
一、我國黃金礦山企業財務管理所遇新形勢
1 黃金礦山建設飛速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內黃金礦山以極快的建設速度向前飛速發展,至今,我國已憑借黃金產量世界第一、黃金工業體系完善等優勢,躍人世界產金強國行列。加之近年來,國際及國內黃金市場價格始終保持上升趨勢,國內黃金礦山建設項目不斷增加、新建及待建黃金礦山項目數量日益攀升,礦產資源進入競爭激烈的階段。黃金礦山企業在此種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形勢下,必須致力于自身建設和突破,其中就必須要完成內部財務的管理和完善,才能真正實現本企業的跨越和持續發展,
2 新《企業財務通則》提出財務管理新要求。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企業財務目標應確定為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最大化,由于自身所具備的社會屬性,以及企業相關利益主體的多樣性,其中包括股東、債權人、企業職工、供應商、顧客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等,企業在實現股東和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應積極承擔、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地質災害防治、污染治理、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社會責任,這一意義上講,黃金礦山企業應依照新《企業財務通則》的目標編制本企業長遠的發展規劃,在實際的財務管理過程中,更須充分考慮自身所擔負的社會責任,將環境保護、企業的社會效益、資源的有限性等全部納入財務管理體系中,樹立新的財務管理理念,在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實施生態資源環境保護、實施企業與社會間協調發展的情況下,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 現階段黃金礦山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主要問題
1 財務管理意識淡薄。管理出效益,這是現代企業制度實施企業管理尤其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理念。恰當的財務管理有助于企業加強成本費用控制、優化資金供求、實現科學的投資決策,但隨著黃金礦山企業經濟效益的不斷增加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面開展,企業管理者卻放松了財務管理的控制,財務管理意識的淡化還引起了相關財務問題,具體有財務計劃控制松懈、支出超計劃超范圍現象增多、資金使用效率不高、企業投資管理不到位、非生產性固定資產購建比例上升等。
2 財務管理基礎工作欠佳。企業財務管理應圍繞相關基礎工作展開,比如構建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實施清產核資以及原始記錄與定額管理制度的建設,編制切實、可靠的財務計劃,強化日常財務管理,實行財務檢查分析等。具體到黃金礦山企業的財務管理現狀,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并未很好地開展和實現,特別是企業經營規模擴大、效益增加后,其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反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比如內部預算管理體系缺少必要的考核與監督,再如生產消費定額指標的制定不考慮市場波動及生產資源條件改變等實際情況,或者足債權債務清理力度過小,無力解決長期遺留的債權債務問題等。
3 會計實務違規現象依然存在。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這是國家對所有企業的基本要求。但從國家相關部門對黃金礦山企業所進行的稽查結果顯示,黃金礦山企業會計實務中仍然存在較多違規問題,特別是在稅務方面,有些未能及時繳納稅款,有些對相關部門提出的問題不予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徹底,其最終嚴重損害了企業形象,并阻礙企業長遠發展,
黃金礦山企業應該規避涉稅風險,實現稅款應收盡收,成立專項納稅工作小組,并負責組織和實施以及協調企業如何規避涉稅風險工作。這要求黃金礦山企業須根據國家對黃金礦山企業核實進與銷項及發改委規定的黃金礦石價格,對企業應納稅額加以重新測算,做好企業納稅監督,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任何不規范性問題,則應督促其立即改正,黃金礦山企業還應提高自身服務質量,并本著依法、無償等原則,配合政府稅收征管工作,實現稅企和諧。
三 新形勢下加強黃金礦山企業財務管理的有效途徑
1 財務管理對象人本化。資本管理一向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點內容,但知識經濟時代,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社會分工日漸細化、資本市場逐步完善等相關性改變使得現代企業不得不重視人力資本的建設和管理。在較多黃金礦山企業中,物質資本所占地位往往遠超人力資本,企業依賴于自身黃金資源豐富等有利條件與競爭對手展開博弈,然而如今的市場競爭已成為經濟實力、科技進步及管理水平的競爭,掌握著過硬的專業知識和創新能力的人力資本所有者才真正是企業發展的關鍵性或主導性生產要素。現代黃金礦山企業的財務管理應充分重視對人的管理,即那個人力資源管理中人的價值管理定位為財務管理的核心,在企業理財的同時加大人力資本的積累,并逐步完善人的價值管理機制。
2 財務管理內容國際化。當前黃金市場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使我國黃金礦山企業必須突破傳統的財務管理觀念,全面更新財務管理觀念,逐步實現國內黃金市場與國際黃金市場的接軌,擴大財務管理內容,推動企業轉型與發展,以更好地應對行業競爭、風險加劇、高新技術猛進等現實挑戰。因而,我國黃金礦山企業應提高財務信息的規范性和透明度,依據國際通行規則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通過國際租賃、國際貿易信貸、國際補償貿易等方式進行資金籌集活動,全方位利用外資,按照國際化經營所需,積極實踐跨國黃金業務,實行跨國兼并、跨國金礦開發,以合法手段規避稅賦;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促進黃金礦山企業黃金生產、經營及投資活動的跨國化與國際化。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對礦產品需求量始終保持較高的水平,因此,近幾年許多國內礦山企業,包括筆者所在的礦山,經過幾十年的開采,礦山資源都已逐漸枯竭,為了增強企業發展后勁,都紛紛走出去,積極在國內外尋求有投資價值的接替礦產資源做為新的經濟增長點。
一、礦山企業對外投資收購過程中的主要步驟
首先,目標尋找階段。主要根據企業制定的戰略投資發展規劃和礦業投資標準為依據,來尋找符合條件的礦山項目、確定考察目標、制定考察程序等。其次,收購調查階段。主要對目標礦山進行前期調研和盡職調查:包括項目立項、對目標礦產資源的取樣、分析和儲量核實、核實礦產權證的合法性、當地投資環境和政策、目標礦山的股權結構、機構設置、人員構成、生產經營狀況、裝備情況、財務狀況、法務狀況、產品銷售市場、礦山環境保護要求等等方面進行詳細了解和分析。第三,收購執行階段。主要是進行資產評估和對礦業項目估值、確定收購價格、進行商務談判、確定協議條款、投資決策的獲批、收購合約的簽訂、收購資金的籌集和支付、獲得政府批文和工商、權證方面的變更,完成目標礦山的接收工作。第四,投后管理和收購整合階段。主要是對收購后的目標礦山進行經營定位、確定戰略目標、組織架構、運營機制、以及生產經營、制度、財務、人事、文化等方面的整合。
二、對外投資收購過程中財務人員的作用分析
1.目標礦山尋找階段過程中財務人員的作用
在確定尋找礦業項目的前期,財務人員應根據自身企業的發展規劃和財務狀況,測算出可行的對外投資的財務預算和籌資能力,并以此與其他部門共同制定出企業整個對外投資標準:如重點關注的礦種、投資方向、目標礦山的儲量標準、已處的階段;同時,財務人員還應在對外投資標準中確定對目標礦山回報率和回報期的要求、對目標礦山運營成本的要求、對目標礦山投資形式的要求及財務退出安排的要求。這樣,一方面可避免因過度投資而產生財務風險;另一方面可在尋找階段前期即根據對外投資標準對應目標礦山的基本情況,篩選掉大多數不符合投資標準的投資信息,減少不必要的考察費用支出并能節省大量的時間。
2.在收購調查過程中的財務人員的作用
企業在收購調查過程中一般需要進行大量的調研或盡職調查工作,這是進行并購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該環節中的參與者涉及到企業的礦業專業部門、人事部門、法務部門及財務部門等多部門協同。前期調研數據是后期收購的參照與依據,調研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收購順利與否。在該環節中,財務人員需要將關注點集中于三個方面:第一,是目標礦山的財務狀況,重點了解其資產負債的組成、注冊資本金來源、內部財務核算情況、生產運營和成本效益情況。第二,分析和挖掘目標礦山可能存在的潛在的財務風險,如內部經營風險、外部稅務風險、擔保風險、訴訟風險、融資風險等,只有了解到目標礦山潛在的財務風險,企業才能實現安全、平穩的收購。第三、做好投資可行性財務分析工作,包括SWOT分析,在調研或盡職調查過程中,要認真搜集相關財務數據,與其他部門人員對儲量、品位、擴產計劃、投資估算、生產能力、銷售價格預測、生產成本、期間費用、回收率、尾礦處理成本等數據進行認真核實和分析,以保證可行性分析的準確性。
3.在收購執行階段的財務人員的作用
在進行前期調研或盡調后,需要財務人員做好對目標礦山的資產評估時的財務工作。資產評估是企業進行項目估值和談判與收購的依據,在投資收購過程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對資產進行評估時可以考慮聘請中介機構,由其專業人員進行專業評估,做出礦業權評估和資產評估報告。在評估時,需要選擇合適的資產評估基準日,確定好評估范圍,對擬收購的資產和礦權都要納入評估體系中,最后需要選擇合適的評估方式,目前通行的價值評估方式主要為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采用不同評估方式產生的估值價格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財務人員要充分了解自己公司的收購需求,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靈活選擇,并運用好NPV、IRR等財務工具,逐步形成完善的價值評估管理體系,以對擬收購的目標礦山進行比較準確的估值,為后續的商務談判提供財務依據。
4.確定最佳的收購和支付方式
在對資產完成評估之后,進入雙方的商務談判階段時,財務人員要做好兩個方面工作:第一,設計好收購方式。是采用增資入股收購、還是股權收購或僅收購礦業權和設備,這也關系到后續收購資金的籌集和安排,以及稅負結構的設計;第二,做好資金的籌集和支付方式的設計。財務人員要盡可能的低成本融資,確定最適合企業自身情況的資金籌集方案和支付方式,在保證自身企業平穩發展的前提下促進收購資金的順利支付。
5.積極在收購整合階段發揮好財務人員的作用
在企業完成收購后需要對目標礦山進行一定的財務規范整合。此階段財務人員要發揮好以下作用,首先,做好財務管理目標的整合,只有在統一財務目標的管理與引導下,借助內部培訓、宣傳等多種方式將企業的財務目標傳輸給目標礦山。其次,做好財務管理制度體系的整合,通過整合能保證收購的礦山能有效運行、規避各種財務風險。第三,做好會計核算和會計人員機構的整合,這是對被收購礦山進行監控的重要保證。最后,要做好資產和資金流量的整合,以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實行一體化的資金運作。通過有效的整合,來實現企業目標的統一,企業發展方向的協同,為企業的后續生產經營的快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一條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令)《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15號令)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規定》。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規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高危企業,指非煤礦山(煤礦除外)承攬爆破施工、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第三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按照以下標準,結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大小和行業特點,綜合考慮產量、從業人數、銷售收入等因素,確定具體存儲金額:
(一)采土場、頁巖礦、采石場及承攬爆破施工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
(二)50人以下(含50人)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含加油站)露天礦山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
(三)建筑施工、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民用爆破器材經營、交通運輸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5萬元(含35萬元)
(四)50人以上(不含50人)露天礦山企業、200人以下(含200人)井工礦山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40萬元(含40萬元)
(五)200人以上(不含200人)至500人(含500人)井工礦山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含50萬元)
(六)500人以上(不含500人)井工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60萬元(含60萬元)
縣每戶高危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四條風險抵押金按照以下規定存儲:
(一)風險抵押金由企業按時足額存儲。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二)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核定下達;
(三)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管理。企業到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并于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企業可以在本規定規定的風險抵押金使用范圍內,按照國家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通過該賬戶支取現金。
第五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市、縣(區)經營的建筑施工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企業注冊地已繳納風險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證明的不再另外存儲風險抵押金。
第三章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條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
(一)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
(二)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七條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確實需要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批準,由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可以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一)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二)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第四章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條風險抵押金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理。
中央、省、市管理企業的風險抵押金,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確定企業足額儲存后,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第十一條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要于下年度的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并按照調整后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二條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企業提出申請,并經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核準后,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適用的稅務處理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執行。具體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十四條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前,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要將上年度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風險抵押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企業集團,其內部分公司、車間屬于規定范圍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企業環境負債與其它負債,特別是與正常交易中的負債有很多不同點,這也決定了企業環境負債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該比其它負債會計要素具有特殊性。
一、環境負債的特點
企業環境負債是指由于過去或現在的經營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而承擔的需要在未來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義務。它是企業承擔的各種負債之一,具有企業一般負債的基本特征,如現實性、主體性、強制性、可計量性和時限性,同時也有自己的特殊表現。
(一)環境負債不同于企業一般債務的表現是非直接交易性。企業的一般負債大多是由于現實交易和法律規范的要求形成的,如購買行為形成的應付款項、使用人力資源形成的應付薪酬、由于交易形成的流轉稅、交易成果引發的所得稅和其他稅費等。企業的環境負債也有類似成因導致的,如購買排污權形成的負債;更主要的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和結果引發非直接交易性責任的承擔。如生產過程的廢棄物排放的環境損害罰款和環境賠償等,這不是確切的交易行為直接形成企業的現實義務,而是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和結果的后續確認和計量。
(二)環境負債具有明顯的外部性。企業到底承擔多大的環境責任,具體表現為多大數額的環境負債,不是企業自身能夠決定的,它取決于自然界的承載能力和凈化能力的強弱、社會環境意識水平、所在區域的環境要求和環境法律的完備程度、社會環境管理機構的監督與制約能力、企業的影響力等眾多非交易因素的影響。長期以來,企業和個人均把廢棄物的排放看成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人類的生活、企業的生產必然產生廢棄物,就必然要排放,也就不可避免地產生環境污染;當人們意識到環境污染的危害時,又有很多人認為,整治環境污染是社會管理機構的責任,企業不應承擔治理和預防污染的責任;現階段,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均對環境問題給予關注,也承認企業和個人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并開始注意開展環境保護,接受了對環境影響后果責任的承擔。但是,即使企業可以計量自身廢棄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濃度,仍然不能夠明確可能承擔的環境負債的準確數額,因為前述的諸多非交易因素影響也非常重要。如果區域環境承載能力比較強,法律和社會規范要求的環境控制水平低,企業所承擔的環境負債就可能相對較小;反之,承擔的環境負債就會相對較大。同樣,企業在當地的社會影響力越強、其影響執法者的能力也就越強、也就越有可能得到社會管理機構的庇護,其直接承擔的環境負債就會相對較小;反之,就會承受法律和社會規范規定的環境責任,環境負債就會多一些。
(三)環境負債具有相對滯后性。企業一般性負債,在相關交易或事項發生時就已明確需償付的金額、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內容。相對于此,環境負債的確定一般不是發生在廢棄物排放或污染發生的那一時間,而往往會在排放或污染行為發生之后的某一時間被確認或提出。特別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環境污染和產品環境質量問題導致的賠償責任,一般會與污染或產品交易的發生時間相差很遠。
(四)環境負債具有追溯性和連帶性。主要體現在環境污染造成的危害本身的廣泛性、影響的嚴重性和長遠性。如前蘇聯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的泄漏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其影響面積之大、損害之嚴重、時間之久遠都是非常明顯的。針對這種狀況,各國的環境立法大多對環境污染的責任采用了追溯原則。美國1980年頒布的《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案》就凸顯了追溯原則:造成危害物質泄漏的肇事者要承擔全部的清理和恢復原狀的責任。其中對責任人的界定如下:
1.已經產生廢棄物的現有擁有者和經營者;
2.在處理廢棄物時產生泄漏的擁有者和經營者;
3.處置有害物質的安排人;
4.選擇處置有害物質的運輸人。在日本,負有環境監控職責的政府也會成為現實的環境責任承擔者,并因此承擔環境賠償責任。幾年前,日本東京法庭針對引起大眾注目的汽車污染影響健康的控訴官司做出裁決,判定受到柴油廢氣污染而引起相關健康問題的居民勝訴,日本中央及東京市政府必須支付賠償金給這些居民,總共要向99位原告中的7人支付總額為7900萬日元的賠償。這個案例也具有追溯賠償的性質。
企業生產經營的持續過程中會形成多種形式的債務,有經營性質的,也有非經營性質的。但環境負債歸根結底還是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負債,沒有相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就不會產生相應的廢棄物,也就不會發生企業的廢棄物排放。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環境保護本身就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一部分,環境責任形成的負債,也是企業經營性負債的一部分。會計核算之所以把環境負債與其他負債適當地加以區分,一是要使企業內部的管理者、生產者明確企業生產經營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二是要合理、準確地確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環境損害給企業財務上帶來的損失;三是為了客觀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環境業績。
二、環境負債的確認、計量與核算
由于環境負債既有企業一般負債的特點,又有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環境負債的確認、計量也比較復雜和具有不確定的特征。按照對環境負債的把握程度,可以把環境負債分為確定性環境負債和不確定性環境負債。
(一)確定性環境負債的確認
確定性環境負債是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環境影響(廢棄物排放、有毒物泄漏、環境違法違規)引發的、經有關機構(法院、仲裁、環保執法)做出裁決而應由企業承擔的環境負債。主要包括:排污費、環境罰款、環境賠償和環境修復責任引發的環境負債。
1.環境違法違規責任的認定。環境違法違規責任是指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由環境保護執法機構對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費、做出的污染罰款決定而承擔的環境債務。根據《環境保護法》及其有關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預防環境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標而建設項目投入使用、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設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而造成環境污染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罰款的行為進行罰款處罰。
2.環境賠款責任的認定。環境賠款是由于企業排污對他人造成了生產、生活損害,通過協商、裁決或判決,企業應當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事項。環境賠償的認定主要取決于企業是否排污和是否給其他人造成損失兩個方面事實的認定。我國《環境保護法》和《民法通則》都有明確規定:企業已污染和破壞環境,侵害他人的環境民事權益的,應當承當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就是經濟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生活賠償、財產損失賠償等,實際上還包括后續影響性賠償(對他人生產、生活的后續活動的持續影響)。有人認為,環境賠款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李連華,2001),即企業只要在客觀上對他人造成了人身、財產和環境權益的損失,即使沒有主觀的故意,也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對于企業環境負面影響來說,筆者認為不存在所謂的“無過錯責任”,而是明顯的“有過錯責任”。這種“過錯”就是企業排污行為的客觀存在。如果企業沒有排放廢棄物、沒有造成相應的環境污染或環境損害,企業還會承擔由此造成的環境賠款責任嗎?記得有過這樣的一件訴訟:一居民在另一居民的房前建起了足以影響原居住者采光的高層住宅,原居住者要求后來居住者拆除其建筑,或者支付對其采光權的賠償。后來者雖然沒有主觀故意的損害,但他侵害他人的權益已經變成事實,而這種居民享受自然的權利是不容侵犯的。因此,后來者的行為是有過錯的,是過錯責任。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責任最具說服力,相對于此,在廢棄物、污染物排放方面,企業對環境的污染本身就是事實、就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3.環境修復責任的認定。環境修復責任是指對自然生態環境開發、利用或污染的行為人在開發、利用或污染之后,清除污染、恢復環境原貌的責任。自治區經貿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局決定,在江河源頭保護區內、青藏鐵路周邊、風景名勝區、旅游線路旁和主要草場、濕地進行沙金礦開采的29家礦山予以關閉,注銷其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采礦許可證手續;還對19家礦山進行限期開采,1-2年進行回填復墾;同時對另外11家礦山企業做出了繼續進行整頓的決定。有關部門還向其他礦山提出了加大對保護環境和恢復生態投入力度的明確要求,如不符合采礦條件,同樣將被關閉取締。應當說明:這種責任既有法律強制性質,也有道德義務性質。(二)確定性環境責任的計量
環境責任導致環境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是很簡單的,如排污費、環境罰款和環境賠償,通常是由環境執法部門或司法程序確定。這些環境負債的計量也很簡單,可直接根據環境執法機構的罰款金額或法院裁定的金額進行計量即可;相反,有些責任的認定和負債的計量是復雜的和不確定的,如環境修復責任的認定及其導致的環境負債的計量。對于法律、法規強制要求性的環境修復責任,企業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標準進行計量。對于企業自律性環境修復責任,可以根據企業決策機構或專業咨詢機構的測定,考慮企業自身的承受能力,均衡企業社會責任、社會環保形象、環保目標等諸多因素綜合確定提取的標準和提取比例。在企業持續經營過程中,提取的比率和金額也可能是不斷變化的。引發這種變化可能是多種原因,如:企業承受能力的增強和企業形象的更慎重考慮,企業可能提高提取比例;還有對環境修復費用的重新測定或評估,導致對環境修復責任的判斷發生變化;企業環保目標的修正等。
(三)確定性環境負債的核算
對于環境罰款和環境賠款,在傳統會計核算和我國現行會計核算體系當中,均視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財務事項。因此,一般記入“營業外支出”項目之中,在環境罰款和賠償確定時:
借:營業外支出——罰沒或賠償
貸: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
現行會計制度下,對處于訴訟或糾紛的環境事項,要根據可確定程度的具體情況做出會計處理。對于可以評估預期的責任承擔結果的環境糾紛事項,在最終裁決出現以前,應當合理計提損失準備:
借:營業外支出
貸:預提費用——預提環境費用
對于不能合理評估預期結果的未決環境糾紛事項,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的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
由于處理結果完全記入營業外支出,因此可以說,上述會計處理是基于把生產經營活動所引發的環境負面影響問題看成是與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事情。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及其會計處理方式有很大的不足之處。前文已經說過,企業的環境影響恰恰是由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引起的,若沒有這些生產經營活動,就不會產生相應的環境影響。因此,上述會計處理方式的選擇與企業環境問題的實際狀態和環境問題的因果關系不相符合,應當予以修正。筆者建議:應當將環境責任的承擔視為企業環境管理責任的一部分,作為企業管理業績評價的重要事項和指標予以考慮,所發生的排污費、環境罰款和環境賠償,應視為必要的管理支出。至于是否要在交納所得稅時給予扣除,可以另行研究。建議上述會計事項應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環境罰款或環境賠償裁定時:
借:管理費用——環境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
計提可能的環境責任準備時:
借:管理費用——環境管理費用
貸:預計負債——預提環境費用
也有部分人士認為,應當進一步把環境罰款、賠償和修復責任看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成本。因為它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造成的環境損害必須付出的代價,盡管這種支出具有相對滯后的特點,但畢竟是同產品生產、勞務提供、產品銷售直接相關的支出,應當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就事實而言,這種觀點應當是合理的、正確的,但會計處理會比較困難;況且企業目前的成本核算主要是制造成本核算,并非完全成本核算,所以,作為管理費用處理環境責任費用應該是比較適當的。
(四)非確定性環境負債的確認、計量與核算
非確定性環境負債,也稱為或有環境負債,是指由于企業過去生產經營行為引起的具有不確定性的環境責任。在過去的企業會計業務中,人們很少關心企業環境責任引發的潛在環境責任承擔問題,只有在切實遭受環境處罰和賠償時,再作為一項營業外支出項目處理,這種處理方式缺乏穩健性,所提供的信息也是不完善的。企業環境會計應當借鑒或有負債的理論與實踐來處理環境影響責任問題。如果環境責任發生,且其導致的損失金額可以合理地予以估計,就采用基礎,計提或有損失:
借:管理費用——環境管理費用
貸:預計負債——預計環境負債
如果對企業的環境影響責任的發生屬于“有可能”狀態,則可以不計提或有環境負債,但要在會計報告的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如果企業環境影響責任發生的概率很小,則可以不預提也不披露。
采礦權是煤礦企業并購的核心資產,采礦權經市場定價后往往比原賬面價值高出數倍,且金額巨大。采礦權如何攤銷成為每個并購主體不得不面臨的重要財稅課題。本文以現行的財稅法規為依據,結合實際案例,對并購后采礦權價款的攤銷進行分析和研究,以期為并購主體就這一問題的決策提供參考和幫助,并就當前稅收政策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觀點。
一、典型案例及爭議
2008年5月,依據太行市產權領導小組關于《太行市金磊煤進行股份改制的實施方案》要求,由金磊煤礦職工和太行新城礦業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定名為:河北新城礦業有限公司。原公司均注銷。
金磊煤礦經評估確認資產負債如下:
固定資產110.37萬元,其中,機器設備40.1萬元,房屋建筑物70.27萬元;流動資產1139.95萬元。
無形資產13396.86萬元,其中:土地使用權582.19萬元,采礦權12814.67萬元。
負債合計:4567.42萬元。
凈資產:10079.76萬元。
采礦權價款占到了資產總額的87%,采礦權價款如何攤銷,對于并購后企業的損益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將產生重大影響。河北新城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開采許可證顯示有效期為10年,開采證辦理日期為2010年10月。新開采證辦理前,河北新城礦業有限公司利用原太行市金磊煤礦開采證進行開采。燕山礦產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太行市金磊煤礦采礦權評估報告》顯示,該礦2號煤可開采儲量為191.80萬噸,5號煤為1408.2萬噸,該礦的服務期尚有40年,采礦權評估總值12814.67萬元。對于采礦權價款攤銷期目前有三種意見:一是10年,二是12.5年,三是40年。
認為10年攤銷的理由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計算攤銷。因此按照開采證10年期攤銷采礦權價款不違背稅法的規定。
認為應按12.5年攤銷的理由是:鑒于河北新城礦業有限公司開采證辦理前已對該采區進行了2.5年開采的實際情況,按照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收入與支出的相關和配比原則要求,應按12.5年攤銷。
認為應按40年攤銷的理由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規定,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性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一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而不是看費用支出的結果。既然該礦的服務期為40年,那么采礦價款支出就與這40年的收入相關,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采礦價款就應分40年來攤銷。
二、法理分析
(一)采礦權價款計量的分析
我國《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規定,采礦權人要按規定分別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只有交納了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價款后,才可取得相應采礦區的獨占權。由于采礦權使用費按年按采區面積征收,費額較小,實踐中少有爭議,本文不做討論。
目前取得采礦權的主要方式有兩種,一是在一級市場取得采礦權,采礦權人通過申請、招標、拍賣等出讓形式,從國家登記管理機關取得的采礦權,按成交后實際交易額計量采礦權價款;二是通過二級市場取得采礦權。采礦權人通過出售、作價出資、合作等轉讓形式從出讓方獲得的采礦權。按實際支付的采礦權價款及其他相關支出計量采礦權價款。
對于通過企業并購重組獲取采礦權價款的計量會計準則和稅法具體規定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第十四條規定,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于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依上述規定,可見在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和稅法處理無差異。如上例中,應當以評估價值12814.67萬元作為采礦權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二)采礦權價款攤銷的分析
目前,礦山企業多以服務期限或開采證有效期限作為采礦價款的攤銷期,對于這兩種攤銷期分析如下:
礦山儲量核查報告核定的可開采儲量(噸)除以年設計生產能力(噸/年),即為礦山的服務年限。服務年限到期后,若仍有可開采資源則應重新核定儲量,重新計算服務年限。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目前,我國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只與礦山的規模和審批機關的權限有關,前期頒發的采礦許可證一般要遠小于礦山的服務年限,如上例中,盡管礦山的服務期尚有40年,開采證的年限只有10年。因此,如果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進行攤銷,會造成攤銷期與受益期不配比,攤銷期內虛增成本;而攤銷期后,由于沒有與收入相配比的費用,又會少計成本。
服務年限經過權威部門認定,并以開采設計方案為依據,作為采礦權價款的攤銷期較為合理。但服務年的假設前提是按設計產量均衡生產,實際產量與設計產量往往存在差異,尤其近幾年來,由于礦山治理等政策性因素和其他客觀因素的影響,除國有大型礦山外,其他礦山企業停產整頓頻繁,很難達到預定設計產量。若以服務年為攤銷期,也會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
從稅法角度分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計算攤銷。對于企業通過并購重組獲取的采礦權除了服務年限少于10年外,其攤銷年限不應低于10年,也就是說,10年是采礦權價款攤銷的最短年限,具體攤銷年限還應考慮企業所得稅法的其他有關規定,例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的要求。
(三)采礦權價款攤銷的建議
《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企業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項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采礦權的價值在于它能給采礦權所有人帶來經濟利益,而真正能給采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是依據開采設計方案所確定的資源儲量中的可采部分。采礦權價值會隨著可開采資源的消耗而減少。可開采儲量經過權威部門核定,其價值攤銷應與消耗的可采儲量相對應,因此資源消耗方式容易確定,可按照開采量比率法進行采礦價款的攤銷,即采礦權價款當期攤銷額=采礦權價款×(當期實際開采量÷可采儲量)。該方法能使攤銷期與受益期(采礦期)有效配比,從而提供更客觀可靠的會計信息。
雖然會計原則規定了會計政策的一貫性原則,但同時也強調如果改變會計政策可以提供更客觀可靠的會計信息,會計政策就可以改變。但對稅法而言,盡管利用開采量比率法進行采礦價款的攤銷更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的要求,但目前稅務法規并未對開采量比率的適用加于明確。
三、結論
(一)從會計核算角度分析
開采量比率法進行采礦價款的攤銷能夠提供更客觀可靠的會計信息。
(二)從稅法角度分析
開采量比率法有待于有權的稅務機關以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
(三)從立法角度分析
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是一種客觀現實。我國處于經濟快速發展的階段,新的經濟現象層出不窮。因此國務院強調:要加強政策引導,出臺財稅、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支持被兼并企業的煤礦安全改造和技術改造,所以我們應積極推動稅務政策的完善,以適應新的經濟現象。
第一條為加強境內礦產品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整頓和規范礦產品開采、加工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納稅秩序,強化礦產品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協作與信息交流,加大稅收征收力度,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增加財政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境內從事有色金屬及其它非金屬等礦產品資源的勘探、開發、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登記管理
第三條納稅人除依法辦理有關許可證、照以外,必須按規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國、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件,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合同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和其他銀行結算、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已開業從事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摸底,建立《礦產品稅收管理生產基本情況登記表》,記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動態,切實加強源泉控管。
第七條納稅人應分別向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按法定稅率和規定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專業財務會計人員,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獨立進行財務核算。
納稅人設置賬簿應當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賬簿,并如實記賬。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完整,并按規定進行保存。
第九條納稅人開采生產的礦產品(精礦或毛礦)應全部回收入庫,填制《礦產品入庫單》履行產品入庫手續,如實核算礦產品生產成本。對實行作業組承包開采的礦產品,產品必須全部回收入庫。
第十條納稅人應準確核算企業存貨的收、發、存情況,企業生產領用或銷售礦產品必須填制《礦產品出庫單》,履行產品出庫手續,并對庫存產品、原材料進行定期盤點。
第十一條納稅人銷售礦產品(含副產品及尾礦)、讓售材料(如火工材料、工具、藥劑、水電及其他材料)和提供應稅勞務,必須按規定開具、使用銷售發票,并全部納入企業財務核算,如實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章實物查驗、監管
第十二條納稅人向縣內外購進或銷售礦產品應當通知縣礦產品服務站或縣礦產品稽查隊進行實物查驗。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時,要與縣礦產品服務站電話預約查驗事項,主要內容有購入礦產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入境地點。入縣時,在縣礦產品服務站所設立的登記站點進行入境登記。登記站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購貨單位、供貨人、礦產品的名稱、數量、購入地點及運輸路線、承運車牌號、司機姓名、過路過橋費、稅票等內容。過路過橋費由登記人員粘貼于登記憑證存根背面備查,并在過路過橋費原件或復印件上加蓋“查驗”章。
外購礦產品到達卸貨地點后,由縣礦產品服務站負責人隨機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企業實地全程參與購入礦產品的卸貨、過磅入庫、測算水分、抽取樣品等過程。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驗收地點、樣品編號、過磅單編號、驗收凈重等內容,并在企業的入庫過磅碼單上簽字確認。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經查驗機構登記和驗收確認后,由納稅人攜帶產品化驗分析報告單(化驗單必須標注有產品批號或產地)、縣礦產品服務站工作人員簽字驗收確認的入庫過磅碼單,到縣礦產品服務站辦理《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各項資料齊全、數據準確的業務,及時加蓋縣礦產品服務站公章,出具《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
第十三條納稅人生產的礦產品在縣內流通的,由納稅人向縣礦產品稽查隊申報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憑證應載明收購企業名稱、地址、礦產品種類、數量、有效期限、運輸路線、車號、承運人等內容。《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一式三聯。分為存根聯、采礦企業聯、收購企業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收購縣內礦產品(含采礦企業與加工廠之間的礦產品流通)時,應向縣礦產品稽查隊及時通報,憑采礦企業提供的《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驗收入庫。
縣礦產品稽查隊接到收購企業的申報時,應及時派出稽查人員到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對采礦企業提供流向憑證的內容進行登記核對,并填報《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查驗憑證》。憑證一式四份,企業、礦管、國稅、地稅各執一份。
采礦企業、加工及經營企業均應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歸檔保管,作為年中、年末時綜合核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納稅人向外縣銷售礦產品的,必須按規定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礦管局窗口辦理出縣《礦產品準運證》,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稅部門的外銷證明單;
(二)地稅部門的資源稅已稅證明單;
(三)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裝載礦產品運輸車輛車牌號;
(五)采礦企業需提供《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
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給縣礦產品稽查隊以便及時查驗。
縣礦產品稽查隊將采取定點或不定點、企業出庫時現場監督等方式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每半年(年中、年末)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工信局等部門組成核查小組,對各采礦、加工、經營企業的開采量、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稅款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凡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規范,核算準確,能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和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應不低于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年內不變。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應從高進行核定稅款。
第十八條礦產品采掘加工企業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進行管理,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共同確認征收方式。每年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成立聯合核定產量小組,對納稅人進行生產產量核定,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下達年度生產礦產品任務,采取“按月預繳、年終結算”的管理辦法,即采礦單位以核產小組按其實際耗用火工材料數量、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中的地質礦產品位換算的礦產品生產產量,申報并預繳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種稅費,年后45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雖申請認定但財務標準未達到一般納稅人管理要求的,應按規定依納稅人全部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其應稅銷售收入額:
(一)依照納稅人全年鎢礦產品開采限額指標數量,認定其當年各期鎢礦產品產量,加上同期其他金屬伴生礦回收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二)依照納稅人申報采礦許可證時經國家有資質部門審核批準確定該礦區開采儲量中的當年生產耗用儲量數和相應的礦產品品位計算確定當年各期的礦產品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三)依照納稅人當期購進并生產消耗的火工材料、電力數量和本縣國有礦山企業平均單位產品消耗量計算確定其礦產品生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四)依照納稅人當期外購礦產品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五)依照納稅人讓售火工材料和電力的購進價格,加上10-20%差價率計算確定納稅人當期讓售材料和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
(六)納稅人在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原則上不折算產量,納稅人可憑縣礦管局、縣安監局核實并提供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復核無誤后,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不作核定征收依據。
第二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增值稅征收率或稅率
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讓售材料或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其他應稅勞務收入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行查賬征收,但對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或微利企業,按稅務機關規定實行稅負警戒線或核定應稅所得率管理。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統一按規定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0%(開采加工一體化12%)。計算公式為: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銷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第二十三條核定銷售價格應按照同行業、同礦種、同等規模、同等品位礦產品年平均或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由稅務機關每季度下發一次產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領購、使用、保管和繳銷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生產工人人數、礦床結構、設計生產能力、作業組數量、礦山管理模式、工資計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嚴格執行現金及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強化貨款結算管理。納稅人購入或銷售礦產品貨款單筆(批)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通過企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既從事礦產品采掘生產又經營礦產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應嚴格劃分自采礦產品和外購礦產品,并分別核算其產品的銷售和生產成本。
第六章部門協作、配合
第二十八條鑒于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和點多面廣的分布特點,根據稅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由縣國稅局牽頭建立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工信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并及時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納稅人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要利用包括計算機技術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徑,搭建礦產品企業稅收管理信息資料傳遞、交流平臺,以便于對礦產資源稅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必須支持、配合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及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形成各部門、單位齊抓共管、協稅護稅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條各協作單位應當向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供和傳遞如下信息資料:
(一)縣工信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準入情況;
(二)縣礦管局:采礦許可證辦理與年審情況;納稅人采礦指標、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查處走私罰沒數量;
(三)縣工商局:通報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
(四)縣公安局:炸藥、雷管使用單位名單及使用數量;
(五)縣安監局: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辦理情況;
(六)縣人社局:勞動用工情況;
(七)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及實際購買數量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之間也應定期相互傳遞有關納稅人征收管理方面的各種信息資料,不斷改進和完善強化稅收征管的各項措施和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協作單位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請協助的事項,要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予以協作和配合。縣委、政府將把有關單位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縣礦產品服務站要做好外購礦產品的服務工作;縣礦產品稽查大隊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打擊礦產品走私活動,尤其是要按照《江西省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管理條例》規定,加強縣內采掘的礦產品管理,對不在縣內繳稅而銷售,且在縣外開具增值稅票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嚴厲打擊。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對編報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提請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均屬偷稅行為。對偷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屬抗稅行為。對抗稅的納稅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于嚴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停止為其供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內的各類發票。
第三十七條凡未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或未申報納稅手續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證經營:
(一)《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超過有效期限;
(二)《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準運數量的超過部分;
(三)礦種名稱、產地、運輸起止地點、運輸方式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記載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