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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1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現申請企業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名稱: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南山經銷部
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蓋章) 劉某某(簽字)
申 請 日 期: 20xx 年 3 月 10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六 年制
分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文件目錄
序號
文 件、證 件 名 稱
提交情況
(有提交的打)
1
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本表)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
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在本表中填寫)
4
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5
公司關于撤銷分公司的決定;或者法院破產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說明: 凡表中有處,打選擇;表格不夠填時,可復印續填,粘貼于后。
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 (由企業填寫)
被委托經辦人 ( 或機構 ) 姓名(名稱) : 汪某生
被 委托經辦人 工作單位和職務: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南山經銷部員工
委托事項 :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
被委托經辦人的權限:
1 、提交申請材料;
2 、領取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決定文件;
3 、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
4 、修改申請文件 : ( 以下兩項只能任選一項,如同時選擇兩項則視為該兩項授權無效)
(1)不得修改申請材料中的任何內容;
(2)可以修改申請材料中文字性錯誤。
委托期限 至 20xx 年 5 月 9 日。
委托人(隸屬 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蓋章)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2我分公司因經營決策問題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決定停止企業經營,故申請注銷營業登記?,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有遺留問題,一切均有總公司承擔。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名稱
分公司注冊號
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_注銷企業書面申請書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3XXX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申請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所引發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名稱:
注冊號: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
注冊號: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名稱:
申 請 人 須 知 1. 簽署文件和填寫本申請書前,應當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公司登記須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并確知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2. 無需保證即應對提交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3. 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紙。 4. 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名 稱 公司類型 注冊號 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文書編號 申請注銷登 記 的 原 因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______款申請注 登記。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是否完結 分公司是否全部辦理完畢注銷登記手續 債權債務 清理情況 對外投資是否清理完結 公告報紙名稱 公告情況 公告日期 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謹此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因公司合并、分立而申請注銷登記的,清算組負責人簽字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人 : 委 托 事 項 :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文字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其他有權更正的事項: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固定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聯系電話 移動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 身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1、2、3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項按授權內容自行填寫。 2 股東會決議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股東會。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 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 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 主持。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以下事項: 鑒于 (原因),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股東蓋章、簽字:
注:1、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適用此決議。 2、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此決議,按封二第3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3 清 算 報 告 根據公司 年第 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本清算組于 年 月 日成立,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現已清算完畢。具體清算情況報告如下,請審議:
一、公告情況。按照《公司法》規定,本清算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了通知債權人向本清算組申報債權的工作,并于 年 月 日(清算組成立六十日內),在 報紙上了公司決定解散和進行清算的公告。 二、債權人債權登記情況。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共收到和登記公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萬元。 三、清償情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次分別支付清算費用 萬元,支付職工工資 萬元,支付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萬元,繳納所欠稅款 萬元,清算公司債務 萬元,剩余財產 萬元。 四、剩余財產分配情況。 。
清算組成員簽字: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算報告為范例,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可以填寫提交;不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請另行起草提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此清算報告。 4 確認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 股東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 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 主持。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清算報告》。 股東蓋章、簽字:
注: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此決議。
2、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此決議,按封二第5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5 公司營業執照收繳及歸檔記錄表
公司名稱
注冊號
簽 字
簽 字 日 期
日 期 交 執 照 人
電 話 收 執 照 人
備 注
出照日期
出 照 人
歸檔日期
歸 檔 人
歸 檔 情 況
備 注
6 提 交 材 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予以解散的文件。提交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的文件)。
其中,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當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決定;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吊銷或者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吊銷或者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4、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5、清算報告.
6、確認清算報告的文件。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清算組在進行清算過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然后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和人民法院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7、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8、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注: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以上規定。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4甲方:xxx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 與乙方 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現因
【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 年 月 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 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
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
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
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猶豫期
為了保證客戶投保平安的險種純屬理性、自愿,平安為所有的新客戶提供一段猶豫期來對自己的投保行為作一冷靜的考慮。在猶豫期(投保人簽收保單后十日內)內,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過公司體檢者將扣除相應的體檢費用。
2)按時支付保險費
按期支付保險費是投保人所承擔的最基本的義務,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是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否則,保險合同將是無效的。第一期以后的續期保險費,投保人仍有按合同規定按期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以維持保單有效。公司現提供多種多樣的續期收費服務,客戶可以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繳費方式,避免因為遺忘或其他原因導致過了寬限期后仍未繳納保費,造成保單失效。
3)寬限期
續期保費雖然訂有繳費日期,但若是客戶一時資金周轉不靈,公司可容許客戶有一定的寬限期(從保單載明的繳費日期的此日起60天),在寬限期內,客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發生保險事故的,公司仍負保險責任,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保費,客戶的保險權益就不會受到影響。
4)如實告知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將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將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5)復效
在保險合同失效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復效時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照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失效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交足兩年保費的,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兩年保費的,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6)解約
投保人于保險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交足兩年保費的,公司在收到相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兩年保費的,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關鍵詞:誠信原則;保險合同;履行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1-0226-01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及主要內容
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運用,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險時期。隨著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為了維護投保人的利益,最大誠信原則同樣也適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具體地說,最大誠信原則主要包括:告知義務,保證義務,棄權與禁止反言。
(一)告知。有的國家保險法上稱之為說明,即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應將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這種義務是法定的,不受保險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的影響。關于告知義務的依據,學者們之間有分歧,歸納起來有四種:誠信說、合意說、擔保說和技術說(又稱危險測定說),從我國保險法所規定的投保人的告知的內容說來看,我國采用技術說更符合我國保險法的立法精神。一般說來,告知義務主要是針對投保人而言,而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二)在保險合同中,哪些事項作為保證,通常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訂立合同有關的細枝末節列為保證,盡管保證的事項本身并不一定重要,但是一旦被約定為保證,都被假定是對重要事項的擔保。2000年2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5條第8款約定,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
(三)棄權。是指有意識的放棄某項已知的權利,它包含著或者是明示的表達或者是默示的自愿的、故意的對于已知存在的權利的讓渡,它本質上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著眼于保險人的行為舉動,側重于研究主動采取行動的保險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后果。構成棄權,應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保險人需有棄權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多數情況下,保險人棄權的意思表示,可以從行為中推知。例如在美國,如保險人明知投保人的損失證明有瑕疵,而仍無條件予以接受,則可視為對瑕疵抗辯權的拋棄,以后不得再以損失證明的不完整而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保險人必須知道有權利的存在。
(四)禁止反言。又稱禁止抗辯,包括事實禁止抗辯和意思禁止抗辯,指為了使善意信賴保險人的行為或意思表示而投保的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而依據合同所享有的權利不致落空,在訴訟中而禁止保險人以此行為或意思表示(如保險人明知合同有違背條件、無效、失效而仍交付保險單的,對保險條款作錯誤解釋等,而投保人不知情)為由進行抗辯。禁止抗辯的適用,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保險人就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為虛偽的陳述或行為;此項虛偽或行為的目的,是在預期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信賴,并不違背保險人的原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曾以善意信賴此項陳述或行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信賴保險人做出某種行為,并因此而導致自己受損。
二、最大誠信原則對合同訂立與履行的影響,即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
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當事人的道德要求要比一般合同當事人的要求程度要高許多,如果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中違背了該項原則的要求,就極有可能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合同中止、解除合同或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當事人的誠信問題將會對保險合同成立及履行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具體地說,違反誠信原則的法律后果因保險合同當事人所負有的誠信義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一)告知義務的違反及后果。保險人告知義務的違反主要是對合同中免責條款沒有明確地給予說明。我國保險法針對告知義務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而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投?;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是故意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是過失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保險金的責任,但應退還保險費。第二,被保險人、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者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第三,保險人對合同中免責條款沒有明確地給予說明,該條款不生效力,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不能以該免責條款為由而主張不負保險賠償責任。
(二)保證義務的違反及后果。根據各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違背保證義務的,保險合同自違背之日起中止履行、合同無效或者自始無效。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險費用;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有權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險費用;這主要是因為保險標的物掌握在投保人手里,投保人最有能力控制標的物風險。
(三)棄權。棄權的后果就是自己承擔權利放棄的不利后果,即棄權無悔。這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投保人未按期交納保險費或違背其他約定的義務,但保險人仍收受保險費的,保險人不可解除合同;第二,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明知有拒付的抗辯權,但仍寄出損失證明表而付賠償金的;第三,保險人明知投保人的損失證明有瑕疵而仍無條件接受的,則視為對瑕疵抗辯權的拋棄,以后不得再以此為由而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被保險人、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時而未在一定期限內通知保險人而逾期通知的:如果保險人仍接受,即可視為對逾期通知抗辯權的拋棄等。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繳付保險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為保險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50、55、60、65周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包括保險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險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為保險費交付期。被保險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為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以下給付保險金責任:
1.被保險人于保險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保險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3.被保險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后,仍繼續生存,保險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保險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為基礎,每年遞增率為6%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捌洳l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七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險人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保險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繳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自保險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八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險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給付手續
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后,由保險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并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保險人批注。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保險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 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 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1997年8月,某市中行(以下簡稱為市中行)員工張某向國際結算科王某推薦其朋友劉某。劉某說打算進口鋁錠,需要開遠期信用證。王某遂把他介紹給中國石化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進口公司)設備部的部長趙某。97年8月25日,劉某拿來了進口公司的進口開證申請單據,并存上了350萬元保證金。王某受理后開立了L/C51F0141/97號(即141號信用證)信用證,開證金額為1592545.86美元,付款日期為98年3月。信用證要求的跟單到達后,進口公司接單并出具了《不可撤銷承兌信》,幾天后,劉某和王某一起去海南帶回1200萬元人民幣,并將存折放到王某處。
1997年9月下旬,劉又以同樣方式交來進口公司的開證申請書和進口合同,9月24日,王某為其開出了第二個信用證L/C51 F0161/97(即161號信用證),開證金額為1,368,500.00美元+10%,付款日期為見單后270天(即98年7月6日)。信用證要求的跟單到達后,97年10月13日,進口公司出具了《承兌信》、《信托收據》和《進口付匯備案表》。1997年11月5日,劉某和趙某又持開證申請書和進口合同要求開立第三筆信用證。王按其申請于97年11月21日開立了第三筆信用證L/C51F0201/97(即201號信用證),開證金額為1,439,550.00+10%,付款日期為見單后180天(即98年6月3日)。97年12月5日,進口公司出具了《承兌信》和《信托收據》6收到進口公司的承兌信和信托收據后,市中行對外承兌了以上三筆信用證。98年3月第一筆信用證到期付款,王某發現劉存在銀行的錢有一些取不出來,并且質押在這里的存單已被劉某掛失后將錢取走。經王某多方與劉某聯系,劉某將第一筆信用證的款項湊齊,對外付了款。
王某此時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于4月初向科長隋某、進口公司的趙某和總會計師閻某反映了這一情況,建議報案。進口公司未同意。98年6月,經與劉某聯系,王某把第三筆業務辦理了展期,延遲到98年11月30日付款。7月6日,第二筆信用證到期,劉某無錢付款,原來交給市中行里的1200萬元的存單已被掛失提走,另有500萬元的存單無法取出。市中行多次要求進口公司履行付款義務,但進口公司以市中行工作人員勾結犯罪分子,偽造單據為由,拒絕承擔付款責任。為維護市中行國際聲譽,市中行被迫于1998年7月6日對外墊付了第二、三筆信用證項下款項。
161號信用證墊款發生前后,市中行多次與進口公司聯系,要求進口公司支付信用證款項,在進口公司聲稱信用證涉嫌詐騙后,又多次建議進口公司報案。但進口公司拒絕報案。在此情況下,市中行于1998年9月11日向市公安局報案,進口公司得知后于次日即9月12日也向公安局報案。1998年11月,市中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進口公司償還市中行已經墊付的161號信用證款項并在到期日之前支付201號信用證款項。進口公司以案件涉及信用證詐騙為由,于1998年12月24日書面要求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市中行,法院未予支持。1999年5月19日,省公安廳向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1999)217號函,函稱本案涉及詐騙,要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回市公安局。次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立案后先后逮捕了劉某、王某等人,查明進口合同、報關單等系與境外公司勾結偽造,并以信用證詐騙罪提請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市檢察院審查后于2000年3月18日下達《不決定書》,認定了劉某、王某等人的欺詐事實,但同時認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信用證項下資金的故意,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市公安局補充偵察后再次提請公訴,2002年8月12日,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市中行,劉某、王某信用證詐騙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達不到標準,對嫌疑人不。2004年2月,市中行根據案件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至省城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進口公司償還上述信用證項下的墊付款。裁定繼續審理后,省城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再次開庭審理本案,目前,本案仍在該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之中。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多個法律問題,其中焦點問題是進口公司是否應向開證行付款。在信用證實踐中,無論國際慣例還是我國相關法律都認為,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開證申請人的申請書是申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是一種要約。如果銀行接受申請人的請求,開證申請書就成為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構成各自權利義務的基礎。換言之,開證申請人有權依據合同要求開證行按約定及時開立信用證:開證行的違約賦予申請人要求實際履行或解除合同、損失賠償的權利:開證行處理了信用證事務后,也有權依據合同要求獲取償付,取得手續費、利息,并保有有關的抵押權。因此,進口公司與開證行之間的開證合同如果是有效成立,進口公司自然必須依合同向開證行付款。
(一)開證合同已經有效成立
在合同法上,合同有效成立涉及兩大問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以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在實踐中,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1、本案開證合同已經成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這里的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在本案中,市中行國際結算科王某及進口公司的趙某均為各自單位的分管該項工作的正式員工,是合格的合同的實際訂約人,市中行和進口公司也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主體。同時,開證申請人的申請書無疑是一項有效的要約,開證行的接受也是有效的,可見,開證合同的雙方已經就開證相關事宜達成了合意。所以,本案中的合同已經成立。
2、本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為開立信用證之目的,進口公司向市中行遞交了蓋有其公章的開證申請書,并向市中行提供了進出口合同復印件,要求為其開出信用證。在庭審中,進口公
司曾辯稱開證申請系其公司設備部部長趙某的個人行為,并進而認為進口公司與市中行之間的開證關系不成立。筆者認為該抗辯理由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的:
首先,開證申請書上加蓋了進口公司的公章。公章系代表單位的有效印鑒,蓋章后的開證申請書足以表明是進口公司的意思表示。進口公司認為開證申請書上的公章系其公司的趙某“盜用”。如果說是“盜用”的話,是當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公章,涉及刑事犯罪,卻始終未見進口公司報案追究, “盜用”顯然是進口公司故意推脫責任的說法。退一步講,即便趙某此次未經領導同意,那也是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是進口公司管理不嚴的結果造成的,其責任也完全應由進口公司承擔。
其次,趙某在開證申請書上是其職務行為,市中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趙某系進口公司的合法人。從進口公司1997年前后在市中行開立的40余份信用證的統計來看,進口公司的開證申請書上從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僅有10%左右由授權代表簽字(其中包括趙某),90%是以加蓋公章確認為準。而趙某持有蓋單位公章的開證申請書,其本人又是進口公司設備部部長,在此之前也曾代表進口公司向市中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符合進口公司開證慣例,因此,市中行有充分理由相信趙某系進口公司授權代表,有權代表進口公司在開證申請書上簽字。
綜上,進口公司遞交了有趙某的簽字且有進口公司公章的開證申請書,而市中行依據該申請開出了信用證,表明市中行與進口公司之間的開證合同關系已經有效成立。即便公章系趙某擅自蓋上的,依法也應由進口公司承擔責任,并且趙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應由進口公司承擔其行為之后果。
3、市中行開證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進口公司還認為,市中行在審查不嚴、其職工王某明知無基礎貿易合同關系的情況下開立信用證,因而市中行應自負責任。這一觀點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因此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市中行在開立201號信用證前,審查了進口公司的開證申請書及進口合同,市中行的審查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進口公司在市中行開證的慣例。在通常的情況下,依據加蓋公章的申請書可以推斷開證申請系開證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從進口合同可以推斷存在基礎貿易關系。在本案中,申請人進口公司又是“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中的企業,在市中行信譽優良。因此,市中行在適當審查開證文件后,認為進口公司的開證申請符合開證條件,在此情況下開出201號信用證。實際上,劉某在委托進口公司開證前,也曾找過其他公司,因不符合市中行的開證要求而未做成??梢?,市中行認真履行了其審查開證的工作,如果沒有進口公司以其名義申請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市中行不會開出201號信用證。因此,市中行的開證行為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2)進口公司認定市中行王某明知無基礎貿易合同關系缺乏充分有效的證據,卻開立信用證涉嫌信用證詐騙。市公安局的審訊材料中相互矛盾,王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致使無從得出結論性意見。而作為一般審單員,以適當的謹慎審查進口公司的開證申請文件,恰恰可以從進口合同判斷存在基礎貿易關系。不僅如此,從市中行開立信用證的程序來看,王某只是市中行審查開證的一個環節,在其審查開證材料后,還須結算科科長以及分管行長的審查并同意后方可開出信用證。而已經證實的事實是國際結算科科長隋某及市中行分管行長并不知是無基礎貿易合同關系。因此,市中行是在合理審查開證申請文件、并認為有基礎貿易關系的情況下,為進口公司開出201號信用證。
綜主所述,市中行審查開證申請文件并開出信用證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及進口公司在市中行的開證慣例,是合法有效的。
(二)信用證欺詐例外并不導致開證合同必然無效
在本案庭審中,進口公司以基礎貿易合同關系中存在欺詐來對抗開證合同法律關系,否定其在信用證墊付關系中的合同義務。筆者認為,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首先,根據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原則,信用證獨立于基礎貿易合同或其他合同,即不得以基礎貿易合同關系的履行和爭議去影響其他信用證法律關系的獨立性和有效性。這種設置的目的是通過銀行的介入,由銀行信用取代買方的商業信用,由銀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承擔買方的信用風險,解除賣方的顧慮,為國際貿易提供保證。UCP500第3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12日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都確認了這一原則。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權以基礎貿易合同中的爭議抗辯信用證合同關系的效力與履行。
其次,國際慣例與同時承認基礎貿易合同欺詐構成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例外。根據這一例外的規定,在基礎貿易合同欺詐的情況下,開證申請人享有的是申請法院判令銀行對外止付的權利。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一直被認為是“國際商業生命的血液”,是信用證支付方式的“靈魂”,如果該原則受到破壞,信用證支付方式就自然形同虛設。因此,許多國家在承認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同時。信用證的欺詐例外決不會破壞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基礎貿易合同欺詐例外獨立于開證申請人與銀行之間的開證合同關系,不會解除開證申請合同項下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所負有的義務,僅僅是賦予開證申請人申請法院判令銀行對外止付以對抗欺詐人的權利。
第一條 團體福利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合同保險費繳付方式為躉繳。
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條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老金時第一次應領取的金額。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所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給付養老金,給付額度從被保險人第二次領取養老金開始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遞增,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以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為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65周歲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祝壽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75周歲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40%給付老年看護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五、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以后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屆時,若被保險人已領滿十年養老金,保險合同效力在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后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未滿十年,保險合同效力在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領滿十年養老金時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捌洳l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七條 投保人、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八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養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繼續領取時,應出具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五、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通知不能送達給投保人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且未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四、保險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在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
養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費與應付保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變更地址
第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十五條 本合同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七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生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團體福利保險條款基本保險金額表
(每躉交千元保費/單位:元)
基本保險年齡
男
女
16
486.39
344.08
17
460.42
324.28
18
436.01
305.63
19
412.97
288.07
20
391.10
271.51
21
370.28
255.89
22
350.40
241.13
23
331.40
227.20
24
313.23
214.03
25
295.88
201.60
26
279.34
189.86
27
263.59
178.78
28
248.63
168.33
29
234.44
158.47
30
221.00
149.17
31
208.29
140.41
32
196.29
132.15
33
184.95
124.38
34
174.26
117.06
35
164.18
110.17
36
154.69
103.68
37
145.74
97.58
38
137.32
91.84
39
129.39
86.44
40
121.93
81.36
41
114.90
76.58
42
108.30
72.09
43
102.08
67.87
44
96.24
63.90
45
90.75
60.17
46
85.59
56.67
47
80.74
53.38
48
76.18
50.28
49
71.91
47.38
50
67.89
44.65
51
64.13
42.10
52
60.59
39.70
53
57.29
37.45
54
54.19
35.34
55
51.29
56
48.58
57
46.05
58
43.69
59
41.49
團體福利保險條款生存給付系數表
(對應基本保額) 給付系數
年齡
男
女
55
1.0
56
1.1
57
1.2
58
1.3
59
1.4
60
1.0
1.5
61
1.1
1.6
62
1.2
1.7
63
1.3
1.8
64
1.4
1.9
65
1.6
2.1
66
1.7
2.2
67
1.8
2.3
68
1.9
2.4
69
2.0
2.5
70
2.1
2.6
71
2.2
2.7
72
2.3
2.8
73
2.4
2.9
74
2.5
3.0
75
2.9
3.4
76
3.0
3.5
77
3.1
3.6
78
3.2
3.7
79
3.3
3.8
80
3.4
3.9
81
3.5
4.0
82
3.6
4.1
83
3.7
4.2
84
3.8
4.3
85
3.9
4.4
86
4.0
4.5
87
4.1
4.6
88
4.2
4.7
89
4.3
4.8
90
4.4
4.9
91
4.5
5.0
92
4.6
5.1
93
4.7
5.2
94
4.8
5.3
95
4.9
5.4
96
5.0
5.5
97
5.1
6.0
98
5.2
6.1
99
5.3
6.2
100
5.4
6.3
101
5.5
6.4
102
5.6
6.5
103
5.7
6.6
104
5.8
6.7
105
5.9
6.8
106
6.0
6.9
注1:本表用于計算被保險人各年齡的生存給付數額,即基本保額×生存給付系數。
委托注冊合同范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商標注冊委托服務協議。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服務甲方____________商標在第____________類的申請注冊,共____________個。該注冊商標詳細內容見本協議附件《商標注冊申請書》及《商標委托書》。
二、乙方接受委托后,負責完成商標注冊的全部工作,并須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護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
三、本次商標服務采取分類服務形式,具體項目為
1.商標設計費____________元。
2.商標查詢選擇如下方式:
商標按 中文 英文?中英文項目包干查詢,包干查詢費____________元。
商標查詢費按實際查詢次數計,每次中文____________元,英文或拼音____________元。
3.商標申請注冊費用___________元,加急注冊費___________元,包干注冊費___________元。
以上項目共計費用_____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
簽訂協議后,乙方即時收取甲方商標服務費用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須保證提供之注冊申請材料證明的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甲方若有變故,如企業變更、企業重組、聯系人地址變更、電話變更等等,必須通知乙方,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如因甲方沒有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七、如果乙方甲方申請的注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駁回或需要刪改的,由甲方決定是否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如果甲方決定申請駁回復審或刪改,甲乙雙方可另行簽定委托協議。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項,協商后可做補充。
九、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注冊合同范文2 甲方(委托方):
電話/傳真:
地址:
乙方(受托方):
為促成甲、乙雙方達成合作、明確責任,更好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從事商標名稱為: 在第 類上的國內注冊,共計 件商標的注冊。商標圖樣為:所選類目:
二、乙方的責任
1,商標注冊前,乙方應負責審核及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檢索,申請商標在以上所選商品/服務上無在先注冊的商標,因檢索期間有3-5個月的空白期,查詢結果僅供參考。
2,若由于乙方原因導致漏報、錯報或書式不符合商標局規定而不予受理的,乙方全額退還甲方所交費用。
3,乙方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且不得以乙方的名義注冊甲方的商標。
4,乙方應在甲方提交完材料的當天或第2天將甲方的材料遞交至國家商標局。
5,乙方負責跟蹤該商標的審查進程,并及時通知甲方。
6,如遇地震、火山、海嘯和戰爭等突發性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商標注冊失敗或其他損失,因其不可抗力的影響,全部免除乙方責任,若因乙方遲延履行合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三、甲方的責任
1,甲方應及時提供準確、真實、完整的注冊信息(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清晰的商標圖樣、所需注冊的商品)。
2,若由于甲方提供資料不及時或不真實而造成商標在先權利喪失或申請無效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四、商標獲準注冊是由多方面因素決定的,如審查員的具體判斷、審查標準的變化等,非乙方原因導致商標申請被駁,乙方不承擔責任。
五、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共計: 元整(大寫: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并確定上述費用到位后,申請程序啟動。
六、提出申請2-10天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乙方通知甲方當事人。
七、甲方確認本合同的聯系方式不會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乙方,否則,由于聯系不上甲方產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負。
八、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若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所遭損失。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九、本合同傳真、掃描件均有效。
十、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注冊合同范文3 甲方(轉讓人):
乙方(受讓人):
丙方(人):
有鑒于甲方保證其是在第 號 CSI及圖 商標(以下稱題述商標)的合法所有人;有鑒于甲方與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已就乙方受讓由甲方注冊的題述商標達成商標轉讓協議;現甲方、乙方與丙方就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丙方辦理題述商標轉讓注冊事宜達成下列協議:
一、甲方、乙方共同委托丙方有關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辦理題述商標的轉讓注冊事宜。
二、甲乙雙方有義務向丙方提供辦理商標轉讓注冊事宜所需的一切文件與手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 甲方/乙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應加蓋公章)/身份證復印件;
2. 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 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的商標轉讓注冊申請書;
4. 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的商標轉讓注冊授權委托書。
三、甲方與乙方向丙方保證其所提供文件及手續的真實性、有效性、完備性。如果由于甲方或/及乙方提供文件或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及商標局的要求,導致所委托事項的辦理出現遲延、失敗等情形的,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證據表明丙方對前述情形的發生有過錯。
四、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與/或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內將商標轉讓注冊規費2000 元及丙方的費用 1000 元付給丙方/匯至丙方指定的帳號。
五、丙方應當自收到甲乙雙方提供的有關題述商標轉讓的文件及手續齊備之日起 7 日內向商標局代為辦理題述商標的轉讓注冊事宜。
六、丙方有義務就商標局通知/公告的有關題述商標轉讓的事項及時通知甲方與乙方。
七、甲方與/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支付有關費用的,丙方有權暫停辦理題述商標的轉讓注冊事宜;
甲方與/或乙方逾期用的,丙方有權解除合同。
信用證制度因能給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提供安全保障而成為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而信用證之開立,則在信用證運作流程中起到承上啟下之關鍵作用。由此,研究信用證開立問題具有重大實益。筆者以下擬從信用證開立時間、開立條款以及信用證生效時間三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信用證開立時間
(一)買方應于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開立信用證
一般而已,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買方開立信用證之時間。具體規定之方法,在實踐中可有“預計裝船日至少十日之前”、“每一裝運期首日至少十五日之前”、“于2011 年4 月30 日之前”、“買賣合同成立后十日之內”等等。一旦買賣合同有明確規定,自然買方應于該規定之期限內開立信用證,否則便是構成違約。
然而,從現實操作實踐來看,買賣合同中未明確規定信用證開立時間反屬常態。則此時買方應于何時開立信用證?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來看,應是賣方有權隨時要求買方開立,但應給買方必要準備時間。從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的規定來看,應是買方應于合理時間內開立。至于何謂“合理時間”,應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但是,國際貨物買賣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形下買賣都會采用特定貿易術語如CIF、FOB等,并會明確規定貨物付運期限。因此,該合理期限之解釋,應受特定貿易術語、付運期限之限制。如Sinason-Teicher Inter-American Grain Corp v. Oilcakes and Oilseeds Trading CO. Ltd [1954] 1 WLR 1394,CA 一案中法院便認定,CIF 合同中買方應于付運期第一天之前的合理時間內開立信用證。Devlin J對此解釋說,賣方有權在將貨物運往裝運港口并裝上船舶前便確知其付款能夠有保障。而在FOB 合同,其與CIF 不同,畢竟租船訂艙是買方的事情,因此在FOB 合同中,如果合同規定了付運期的話,則在該付運期限內哪一天付運,由買方來決定。那是否意味著買方只需于租船訂艙前開出信用證便可?然而似乎判例對此持否定態度,在Ian Stach Ltd. v. Baker Bosley Ltd.(1958) 1 Lloyd’s Rep. 127 中,Diplock J認為,基本規則是信用證必須于最早付運日期前開立……由此,賣方才能獲得確定性,否則賣方在信用證開立前無所適從。
(二)遲延開立效果
如前述,買方應于合同規定之期限或合理期限內開立信用證,否則即構成違約。但買方遲延開立信用證是否賦予賣方立即解除買賣合同之權利,在不同法域中有不同觀點。如在英國,其一般認為合同履行時間構成合同之“條件條款”(condition),一旦買方遲延開立信用證,賣方即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根據我國合同法以及CISG,買方遲延開立信用證本身并不必然賦予賣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賣方能否解除合同,取決于買方遲延開立信用證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如買方遲延開證從根本上剝奪了賣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且買方能夠預見或者理性第三人于同樣情形也能預見這一結果(我們國家合同法無需預見這一主觀要件),則賣方有權解除合同。當然,如果賣方無法證明買方遲延開立構成根本違約,其可設定一定寬限期,明確告知買方必須于該寬限期內開立信用證,否則視為買方根本違約,賣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如買方未能在該期限內開立信用證或者明確告知將不會在該期限內開立,則賣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應強調的是,此所謂在約定期限內或合理期限內開立信用證,不僅僅是說買方去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而且是要包括銀行已開立信用證并通知至賣方。換言之,如果買方已及時申請開立信用證,但銀行開立遲延或傳遞遲延,買方仍應承擔遲延開立信用證之責任。(A. E. Lindsay & Co. Ltd v. Cook(1953) 1 Lloyd’s Rep. 328)
二、信用證開立條款
(一)買方應按合同約定或交易慣例去確定信用證條款
就信用證具體條款,如是否允許轉船、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賣方需提交哪些單據、交單期限、信用證有效期、是否需要保兌等等,最佳便是由買賣雙方當事人于買賣合同中具體約定。如果買賣合同有具體規定,自然買方申請開立之信用證應符合買賣合同之規定,否則構成買方違約。
然而,從現實情況來看,買賣合同就信用證條款作出明確規定的,屬于少數。大部分買賣合同都是簡略規定付款方式采取信用證而已。此時,買方究竟應如何開立信用證?根據我國合同法之規定(第61 條),合同條款不明確時,原則上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如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CISG 第9 條也確立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慣例與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此,在買賣合同就信用證付款方式之規定過于簡略時,買賣雙方可以事后協商,如因此而達成一致的,自然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信用證條款而填補了買賣合同條款之不足。然而,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協議,則此時應根據買賣合同具體條款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慣例來確定,如信用證有效期應當包含買賣合同所規定之付運期、賣方應提交商業發票、運輸單據如提單、海運單等、CIF合同下賣方必須提交保險單等等。
當然,根據當事人之間交易慣例而確立之信用證條款,應是公平合理的,且不得與買賣合同已確立之條款相沖突。
如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信用證必須保兌,則賣方無權要求買方開立保兌信用證,FOB合同下買方不得于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保險單或者要求提交之提單必須注明運費預付等。又如,買方于信用證中所要求之單據是賣方所能夠獲得的,如買方于信用證中要求賣方必須提交由某某機構簽發之質檢證書,如該機構根本不會或無權出具該證書的,則此單據之要求自是無理。
(二)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不一致效果
原則上,如果買方嚴格按照買賣合同條款或當事人交易慣例開立信用證,即屬已按合同履行開證義務。然而,如買方開立之信用證與買賣合同條款不一致,或者違反了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慣例,則此時賣方應是有權拒絕接受該“不符”信用證,并要求買方修改。如因此而導致最終賣方交貨遲延的,賣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至于賣方是否可因此而解除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及CISG之規定,應取決于該不一致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或者在不一致不構成根本違約但如買方去修改因而遲延開立信用證,從而從根本上剝奪了賣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而就此嚴重后果買方已預知或能夠預知,自然賣方可以解除合同。當然,賣方也可給予買方寬限期,限其于一合理期限內修改信用證,否則即有權解除合同。而根據英國的法律,因買方未能開立相符信用證是對買賣合同條件條款之違反,賣方自是有權立即解除合同,這在國際貨物市場價格急劇上漲時尤其如此。
當然,賣方根據市場行情等而不要求買方對不符信用證及時進行修改的,則在法律上有可能認定為賣方已棄權或買賣合同因信用證條款而變更,賣方應嚴格按照信用證而非買賣合同去履行交貨與交單義務。棄權與變更的區別在于,棄權一般是暫時性的,賣方可以通過給予買方合理的警告去恢復買賣合同下的權利。如在EtablissementsChainbaux SARL v. Harbormaster Ltd. (1995) 1 Lloyd’s Rep. 303 一案中,McNair J 指出,如一方簽署一份履約時間系合同之實質要件的合同,但卻任由對方一再推遲,則其必須再次把履約時間提高到合同實質要件之地位,也即,其必須給對方發出通知,讓對方于合理期限內按合同之規定履行義務。只有在對方再次未能按合同之規定履約時,其才有權解除合同。而變更則是永久性的,一旦賣方接受了不符信用證,這該不符信用證之條款取代了原合同有關條款。買賣雙方應嚴格按照新合同條款去履行合同。對此最為典型之判例便是Alan & Co. v. El Nasr Export&Import (1972) 1 Lloyd’s Rep.313。在該案中,法院便認為,賣方由于發運貨物和提示單據而放棄了信用證必須是保兌的并應及時開立的權利要求,實質上等同于對買賣合同中信用證條款和裝運期進行了變更。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2004 年度重上字第448 號也確認了信用證條款變更會影響買賣合同條款之精神。
三、信用證生效時間
信用證開立后究竟何時生效,根據UCP600 第7 條之規定,似采“發出”說。該條規定,“自開立(issue)信用證之時起,開證行即不可撤銷地受到兌付責任的約束。”何謂“開立”UCP600并未進行界定。然而同樣由國際商會起草的國際備用證慣例(ISP98)卻于第2:03條明確做了解釋,“一旦備用證脫離開證人控制(leaves an Issuer’s control),即為已開立(issued);除非其中清楚注明該備用證那時尚未‘開立’或不具有‘可執行性’……”鑒于UCP600 和ISP98 都是由國際商會所制定,且UCP600 同時可適用于備用證,兩者“開立”之含義,應做同一解釋才合理,即都采“發出”說。據學者解釋,國際商會之所以采發出說,是因為其與信用證不可撤消性相吻合。
然而,筆者以為,發出說理論在法律解釋上有難以彌補之缺陷。首先,信用證是由開證行根據買方之開證申請書開立,而該開立之信用證是否符合買賣合同之規定,銀行無從也無權審核,只有該信用證到達賣方并由賣方進行審核才能知悉。如果信用證與買賣合同不符,賣方有權要求買方進行修改。如果說信用證自“發出”之時起便已然確定生效,似乎對賣方不利。
其次,發出說也與買賣合同有關信用證開立期限之規定不符。一般而言,如買賣合同有明確規定信用證開立期限的,則買方應于該期限內開立信用證,此所謂開立,如前述,不僅包含了買方應申請銀行開立,而且還包含了銀行已將開立之信用證通知至賣方。然而如若采“發出說”,則只需開證行發出了信用證即可,此時買方即已履行完畢開立信用證義務,至于該信用證是否能夠到達賣方或是否能準時到達賣方,買方并不承擔任何責任,似與買賣合同有關規定及法院就此之解釋不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貸款項目、種類、金額、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貸款前, 應向乙方提交具體提款計劃,并按提款計劃提款。
乙方應在甲方按提款計劃辦理提款后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第三條 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體還款計劃,按還款計劃還款。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自乙方劃撥貸款之日起計息,按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國家調整利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也有變化時,乙方毋需通知甲方,從調整之日起即按調整后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認可的擔保人以保證獲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個營業日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有擔保人的,應經擔保人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的其它條款時均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協議達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貸款和應付利息應付給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及其它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應最遲于___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權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等合同(協議)的研究。甲方如果要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應經乙方書面同意,并由受讓單位和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變更住所、通信地址時,應在變更后_________天內書面通知對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計劃,按時到乙方營業部門辦理提款手續,又為和乙方達成變更提款計劃協議,應根據違約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乙方_________的違約金。但出現本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八項和第九項的情況時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借款本息,也未與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時,乙方有權限期或主動追回逾期貸款,乙方按銀行規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_的違約金。但出現本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八項和第九項的情況時除外。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計付利息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六、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的約定,或者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六項約定,對方均可要求違約方支付貸款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本合同其它條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應按貸款總額的___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本合同,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及其它資料不真實,乙方可責令對方限期糾正。甲方拒不糾正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或保證人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或者抵押財產發生損毀、滅失,危及貸款安全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十、上列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八項和第九項貸款,乙方可直接從甲方存款帳戶中扣收。對于逾期貸款,需要其它金融機構協助扣收時,可商請其它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十一、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乙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協調解決。協商或者協調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____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分期提款和還款計劃、分期提款憑證、雙方簽訂的延期還款協議書和其它有關變更合同條款的協議,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擔保合同的,和擔保合同同時生效。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時,本合同自動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