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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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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審計主要法規

        第1篇: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

        關鍵詞:審計專業人員;工作能力;提升內容

        隨著社會經濟和審計事業的發展,人們對審計的認識在不斷深化,審計的地位也在不斷提高。審計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國家利益、嚴肅財經法紀、推行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監督作用。

        一、審計專業人員應具備的職業素養

        1.政治素質。

        作為一名審計專業人員,首先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審計準則,熱愛審計事業,具有敬業和奉獻精神。其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認清當前的經濟形勢,明確自己肩負的歷史重任,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自己的神圣職責,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部署、工作重點,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再次要敢于堅持原則,依法審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堅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權威性、嚴肅性,查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做依法行政的推動者和實踐者,確保國家法律和方針政策落到實處。

        2.職業道德。

        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人員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于職守,克已奉公,勤奮工作;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審計;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艱苦奮斗,努力奉獻;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3.業務素質。

        審計專業人員業務素質的高低是影響審計工作質量好壞的一個重要因素。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是審計專業人員得以從事審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審計專業人員應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較高的會計理論水平、財會工作技能,通曉各行各業財務制度和會計技術方法;通曉審計理論和審計方法及實踐經驗;具備一定的會計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的經歷;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語言表達能力;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具有相應的外語水平及電腦操作知識。

        二、審計專業人員應提升的工作能力

        1.審計專業知識

        1.1熟練掌握并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

        審計方法選擇恰當與否,不僅直接影響到審計工作效率的提高,還會對審計質量、結果產生很大影響。因此,作為一名審計專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各種審計方法,如審閱法、核對法、查詢法、比較法、分析法、順查法、逆查法、詳查法、抽查法、盤點法、調節法、觀察法等。

        1.2熟知并在實踐中實施審計全過程。

        審計實施階段可劃分為三個階段: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審計終結階段。

        (1)審計準備階段。其工作主要包括: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與被審計單位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初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分析審計風險;編制審計計劃。

        (2)審計實施階段。審計實施階段是審計全過程的中心環節,其主要工作是:按照審計計劃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建立及其遵守情況進行檢查;對會計報表項目實施重點、細致地檢查;收集審計證據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3)審計終結階段。審計終結階段是報表項目審計工作的結束。其主要工作有:整理、評價審計過程收集的審計證據;復核審計工作底稿;評價審計結果;編寫審計報告。

        2.會計專業知識

        審計專業人員的會計專業知識水平的高低對審計工作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因此,作為一名國家審計人員一定要掌握《財務管理》、《基礎會計》、《中級財務會計》、《高級財務會計》、《成本會計》、《預算會計》、《管理會計》等會計專業知識,通過審查企業財務報表數據,對企業過去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剖析,運用財務分析方法對企業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進行分析,來反映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利弊得失及未來發展前景,為改進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措施。

        3.法律法規知識

        審計專業人員發現被審計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定性時,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的規章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因此,作為一名審計專業人員一定要熟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的規章制度,做到對問題的定性客觀、準確、適當、合法。一是定性依據要注意法律、法規的層次性。法律、法規范圍廣,有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有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有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構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有行業、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層次越高的政策法規覆蓋面越大,宏觀指導性越強,而政策法規的層次越低,其針對性、適用性越強。在具體運用時,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二是要注意法律、法規的時效性。審計定性時,不能以現時或過時的法規、制度作為衡量標準,應以審計事項發生時適用的法規、制度作為衡量標準。三是要注意法律、法規的地域性。有些法規只在一定的地區有效,不能把其他地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為本地區審計定性的依據。

        4.計算機專業技能

        計算機審計的開展減少了手工抄錄、復制、核對、計算、匯總等方面的工作量,大大地提高了審計工作效率,增強了審計實施的針對性,提高了查賬的透明度,保證了審計質量。作為一名審計專業人員一定要熟練掌握計算機的操作運用,并通過定期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計算機專業水平,以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審計事業的需要。

        提高審計專業人員的計算機專業水平,培養一批既精通計算機編程又熟悉審計業務的復合型人才尤為重要。一是必須在人才引進和培養方面有所突破,要拓寬育人用人的視野。二是在抓好業務培訓的同時,繼續抓好計算機知識培訓,要完善培訓制度,加強與審計業務和專業軟件相關的針對性培訓,以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中的科技含量。

        5.文字表達能力

        作為一名審計專業人員,不但應該具備一般公務人員應有的公務文書文字表達能力,還要擁有審計專業方面的文字表達能力。要寫好一份審計報告,除了審計專業人員必備的審計知識、專業判斷能力之外,還應該在文字簡練、表述準確上多下功夫。做到文字表述簡練、準確,符合審計公文語體,層次清晰,結構合理,證據確鑿,邏輯性強,內容完整,重點突出,通俗易懂,便于理解。

        6.不斷改進思維方式,提高學習能力

        作為一名審計專業人員,提高學習能力是提高一切能力的基礎,要有明確的學習目的、學習內容和學習方法,在整個學習過程中端正學習態度。學習的目的就是為所從事的審計工作服務。學習的內容除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外,還應學習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宏觀經濟理論,學習歷史、政治、法律等其它學科知識。尤其重要的是應根據當時的工作需要,補充急需的知識,應情應境地學習。

        總之,對于一個現代審計專業人員而言,具備基本的職業素養和工作能力只是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了前提條件,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或在紛繁復雜的審計環境中實現審計目標,只具備基本的職業素養收效甚微,唯有通過上述措施來提升審計專業人員的工作能力,使之達到一個質的飛躍,才能確保審計專業人員有能力在艱苦復雜的條件下游刃有余如魚得水,推動審計工作邁向新臺階。

        參考文獻:

        第2篇: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

        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包括:區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下同);鄉鎮及街道直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行政村、居委會的正職領導干部;區直屬事業單位下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其任職期間內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三)失職、瀆職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條領導干部的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六條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晉升、轉任、輪崗、降職、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應當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本人。

        第八條被審計領導應當在收到審計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審計組提交本人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領導干部的職責范圍;

        (二)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的主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領導干部直接決定或參與決定的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情況;

        (四)領導干部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情況;

        (五)需要向審計組說明的其它情況。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九條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及時、全面、如實地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本單位的經濟工作中長期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主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及其完成情況;

        (三)財政、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

        (四)重大投資決策和國有資產處置決定及其實施結果情況;

        (五)重要經濟合同、協議資料以及重大擔保、訴訟事項;

        (六)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合同、協議、會議紀要(記錄)、會議資料;

        (七)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

        (八)審計組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審計組要求提供的資料,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并應當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十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是有關經濟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主要包括;

        (一)領導干部任期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經濟管理績效情況;

        (二)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或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三)領導干部任期內投資、擔保、資金籌集和使用、資產轉讓等重大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四)領導干部任期內財經紀律執行情況、廉潔自律情況以及交通工具、辦公物品移交情況;

        (五)對單位內控制度的健全性、遵循性、有效性進行評價;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在審計的基礎上,分清領導干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分清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查清領導干部個人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

        第十一條內審機構獨立開展審計,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不得拒絕、阻礙,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條內審機構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有權就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用書面、座談等形式,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內審機構工作,如實向審計組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內審機構在審計過程中遇有審計手段難以解決的問題,可商請本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及時協助解決。

        第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內審機構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與其相關的重要經濟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對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的測評情況;

        (四)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

        (五)被審計領導干部對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六)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主要問題的處理、處罰意見和改進建議;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

        第十五條審計組向內審機構提交審計報告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做出必要修改,并將他們的書面意見一并提交內審機構,同時將核實和修改的情況告知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內審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后,應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附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同時抄送上級審計部門及本級組織人事、紀檢部門。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報告,作為對領導干部任用、免職、辭職、解聘、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審計中發現領導干部涉及下列問題且情節嚴重的,在報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及時移交單位紀檢部門或區紀委、區監察局處理:

        1、指使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虛報經營業績的;

        2、侵占本單位或下屬單位財物的;

        3、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的;

        4、違反規定將資金借貸他人的;

        5、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3篇: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

        一、環境審計在綠色GDP核算體系中的作用

        實施綠色GDP核算體系,面臨著技術難點,即環境資產難于確認,環境成本費用難于計量。正是由于環境要素的特殊性,環境數據的取得往往存在較大出入。環境審計能夠為綠色GDP核算提供較為真實合理的環境數據,同時對環境效益評估也具有指導意義。

        第一,環境審計在環境資產的確認與計量方面為綠色GDP核算提供合理的數據。GDP通常是以市場交易為前提的,產品和勞務的價值由市場供求關系來決定,它傳達出來的是以貨幣為手段的市場價格信號。而一個產品的價值,在市場銷售中才能確認,但環境要素并沒有進入市場買賣,其價值也難于確認。因此,環境數據的出入很大,需要通過環境審計對環境資產進行確認與計量。對環境資產確認與計量的審計,主要有以下兩方面:一是審計作為資產的環境資源是否予以確認,是否符合確認條件與標準,確認的手續、證據材料是否齊備,確認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評估;二是審計環境資源的所有權轉讓是否科學,作為投資的計量與計價是否合理,環境資源的評估或計價標準與該標準的適用范圍是否匹配,計量方法的選用是否適當。

        第二,環境審計在環境成本費用支出測算方面為綠色GDP核算提供了科學方法和更為精確的數據。環境成本費用是企業進行環境治理與保護所發生的成本費用及其相關的支出。主要包括:環境預防研究開發成本、環境資產折耗、環境保護成本、環境污染成本、環境其他支出等。按照市場價格,具體項目的環境成本可以科學推測。環境審計為項目的環境成本費用測算提供科學依據,為綠色GDP核算提供更為精確的數據。對環境成本費用支出的審計,主要是審計環境成本費用支出的合理性、正確性。具體審查環境成本費用支出的性質、用途是否與環境匹配,費用分配與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審查環境保護成本和環境污染成本,環境污染成本的下降幅度。

        二、綠色GDP核算體系中環境審計內容的探討

        我國現階段綠色GDP核算體系中的環境審計內容,主要集中在具有扣減性質的資源、環境因素的損失,包括土地、森林、礦產、水和生態環境等有破壞性影響的數額。然而,這樣的環境審計方法缺少環保部門和重點監測企業新創造價值的審計,無法對綠色GDP核算體系中具有增加性質的因素進行確認與計量。地方政府的環保資金使用效率、環境政策法規以及環境規劃的合理程度都對國民經濟的質量產生巨大影響。我們應全面考慮扣減性質和增加性質的因素,確保綠色GDP核算指標的真實可靠。

        (一)地方政府開展環境審計的側重點。首先,對環保資金開展環境審計。重點審查環保部門是否及時足額征繳排污費并上繳國庫,有無對排污費進行合理的會計核算;財政及各級主管部門是否及時將環保專項資金撥付使用單位,有無資金擠占挪用或閑置現象;使用單位是否按環保部門的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最后對資金使用后環境效益進行評價,分析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是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其次,對環境政策法規開展環境審計。其內容有:國家與地方環境政策的目標;現行政策與法規對實現這些目標所起的作用;如何對現行政策與法規進行修正。它主要側重對國家與地方政府有關環境政策與法規的制定及其有效性進行審查。

        (二)企業開展環境審計的側重點。第一,企業需要進行環境法規執行審計。企業若違反了有關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就會引起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環境法規執行審計即成為企業環境審計中最普遍的一種審計類型。實施環境法規執行審計,審計人員首先應了解與企業有關的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條例,然后要了解企業以往的經營管理活動是否違反過環境法規,若有違反則結果如何,企業是否針對這些違反環境法規的情況制定了改進措施并進行切實的改進。第二,企業需要進行環境管理系統審計。環境管理系統包括為實現組織的環境戰略與環境目標所進行的組織、計劃、實施、監督、控制活動,它要求組織建立規范化、程序化和文件化的全過程、全因素控制,以減少在生產和服務過程中對環境的危害,使企業的環境成本降到最低。環境管理系統在運行上是否經濟、高效是環境審計的重點。

        三、完善我國環境審計工作的思考

        我國現已頒布了6部環境保護法律,13部與環境相關的資源保護法律以及環境標準,基本形成了審計及環境法律法規監督體系,但缺乏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基于尚處于起步階段的環境審計工作現狀,我們可以做如下思考:

        第一,建立可操作的環境審計工作細則,避免環境審計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使環境審計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化、規范化。

        第二,盡快建立相應機構,研究制定一套統一的環境會計準則和基本核算體系,為環境審計建立基礎,促進環境審計工作的深入發展。

        第三,嚴格環境標準管理制度。一方面要積極借鑒國際環境標準,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環境標準;另一方面要合理制定環境標準實施計劃,充分運用環境監測手段,監督檢查環境標準的執行。

        第4篇: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

        一、事前控制階段

        (一)推行領導干部簽訂經濟責任書制度 在教育系統推行建立經濟責任書制度,對推進干部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對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將起到重要作用。經濟責任書應由組織、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聯合制定,并經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在干部輪崗聘期初始簽訂,主要應具備如下責任內容:(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本單位有關財經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及管理制度,履行經濟管理職責。(2)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單位經濟責任。(3)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4)負責管理所屬資產無重大人為損毀,保證其安全完整。(5)本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沒有違規違紀問題。(6)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程序合規合法。(7)離任時按照規定的程序做好交接工作。(8)委托人,受托人,日期,說明等內容。

        根據各單位職能,責任內容應目的明確,符合實際,人、才、物等關鍵部門的經濟責任書還應包括針對性內容,如基建處處長經濟責任書還應包括:負責單位基建及修繕項目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單位基建、修繕投資計劃,不得自行確定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不得自行改變原批準建設項目或者擴大建筑面積,提高建設標準等內容。

        (二)確立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對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確立,應建立一種“三上三下”的確立程序(見圖1):

        “一上一下”:組織部門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校長辦公會)制定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上報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同時下達到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計部門);

        “二上二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時間和審計隊伍的配置情況,合理安排基建、財務、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等項目分配,同時將近三年已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標注出來,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上報主管及分管領導審批,相關領導將審批后的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下達到審計部門;

        “三上三下”:審計部門將審批后的經濟責任審計名單上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人事部門下達正式“審計委托書”,審計部門據此執行。

        (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承諾制 審計承諾制是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依法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有關情況進行的客觀陳述和保證。實行審計承諾制可以約束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向審計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情況,同時可以就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的提供確定相應的責任人,便于審計部門和有關部門追究責任時確定責任人。

        二、事中綜合評價

        (一)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首先,行政預算單位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應包括:(1)各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其中對預算經費情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評價預算制定的合法合規性、預算制定的準確性、預算支出的合法合規性、預算支出產生的效益性等;對科研經費情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評價科研經費的使用是否有據可依,依據是否充分,經費的使用和科研經費產生的效益狀況等;對專項經費情況進行審計評價,主要是評價專項經費開支的用途及范圍是否符合國家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和相關的財務規定等。(2)任期內資產狀況。主要評價資產購置論證程序的科學性、采購程序的合法合規性、采購審批環節的有效性、資產保管的完整性、資產領用的合規性、資產使用的有效性等。(3)內部控制情況。主要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4)重大經濟事項決策。主要評價制定決策的數量和質量、決策機制的有效性、決策內容的合法性、決策程序的民主性、規范性、決策對未來產生的效益情況等。(5)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主要評價個人是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損失浪費情況等。其次,對校辦企業、獨立核算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企業部門負責人(含承包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還應關注是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本單位有關規定和企業內控制度對企業經濟活動履行全面管理職責;任期內與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或任期目標完成情況;有無違法經營問題等。

        (二)設立經濟責任評價指標 根據教育系統領導干部的審計內容,經濟責任評價指標主要應從經費情況評價指標、資產情況評價指標、內部控制情況評價指標、決策目標評價指標、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指標5個方面設立,具體見表1:

        (三)綜合評價 在評價指標的基礎上,應科學合理的確定評價方法。根據審計實踐,采用綜合評價法、按百分制進行考核是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法。即在指標分解時將總分設為100分:首先,根據審計內容將指標分解為上表五個方面,根據審計情況逐項扣減,如辦公經費支出比率高于目標責任,扣1-5分;資產購置程序不合規,扣1-5分;采購可行性論證不足,扣1-3分等。其次,將審計結果與國家和主管部門的要求相比,或與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相比,根據比較結果的相關率修正得分。第三,依據最后得分多少來區別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基本稱職(60-80)分、不稱職(60分以下)四個檔次進行綜合評價。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經審計發現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不論得分多少均評價為不稱職。

        三、公示審計評價結果

        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是指向社會公示審計結論,通常公示內容為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內容,也是審計評價體系的關鍵一環,既可以使審計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也可以提高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的認可度。公示可以對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嚴重損失浪費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事項進行公示,還可以對模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的審計情況進行公示。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審計評價結果的公示必須經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準,涉及重大審計事項的,還應經上級審計機關批準同意;二是公示的范圍應控制在本單位范圍內,避免網絡轉載,產生其他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第5篇: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

        (一)審計隊伍素質不強

        基礎薄弱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審計內容和范圍的不斷增加,審計職能對所從事的人員應該具備的業務知識要求也不斷提高,審計人員在日常工作中不僅要熟練掌握財會知識,還要了解基本建設、物資采購、法律法規、商品價格等等各種知識。而現在的審計人員大部分所學的專業都比較單一,要么是專門的財會人員,要么是專業的工民建專業,或者是法律專業,沒有形成一支綜合型、復合型的人才隊伍。這就導致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不能很快進入角色,準確識別良莠,對各類被審人員利用自身熟練的業務水平從中作弊的情況看不出或拿不準,現翻資料,現學現問,使問題遲遲不能披露,這必然推延時間,影響審計工作效率。

        (二)選用審計方法不當

        浪費資源審計方法是貫穿于審計過程始終,銜接各項具體工作的紐帶,審計人員采用正確方法,就可以及時查清問題,取得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而實際操作中,如果對審計項目不能做到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將各種方法結合運用,一味追求齊、全、深,逐頁看憑證,泛泛抄寫數字、資料,顧此失彼,因小失大,抓不住主要問題和主要矛盾,浪費審計資源,降低審計效益,從而制約審計效率提高。

        (三)法律法規不熟悉

        定性不準審計依據就是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時判斷經濟活動合規性、合法性、正確性的準繩,是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結論的客觀標準,是加快審計任務順利完成的關鍵。審計依據的種類很多,包括法律、法規、計劃、合同、業務規范、會計制度等等,審計人員因自身所學限制不可能掌握與審計對象有關的所有政策,因此在審計過程中,要么是不知道依據,到處收集、尋問,認定不準,難以一錘子定音;要么是不能全面、歷史、辯證地使用審計依據,造成對套用的法規依據產生模棱兩可的看法,無所適從,欲用不得,欲棄不舍。延誤時間,錯誤判斷,影響審計工作效率。

        (四)論據不能說明問題

        取證乏力收集、鑒定、綜合評定審計證據,并據以做出審計結論和意見的過程,不僅是審計實施的過程,也是審計人員對審計對象認識不斷深入,并逐步對其評價的過程。審計按要求取證,是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的前提。在審計中由于取證不慎重,因而有時取得的證據不真實或者只憑被詢問人的口證取得旁證,證明質量不高。為避免審計風險對證據要進行復查,這必然費時、費力,影響審計工作效率。

        (五)審計手段較落后

        不能適應監督的需要目前,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大部分還是手工操作,沒有形成全國性的聯網審計,審計手段相對落后。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各行各業為了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都在開展信息化建設,審計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監督手段,為了開拓工作領域,提高工作質量,更好地行使“免疫系統”的職能,必須與時俱進,緊跟被審計行業的發展。當前,審計工作一是缺乏相應的審計軟件,無法實現審計工作的流程化、標準化和規范化;二是審計隊伍中計算機和信息系統專業人才比較缺乏,難以對信息系統工程的成本和造價進行核實;三是信息化建設屬于新興產業,國家還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也沒有相應的造價信息,造成信息化審計無據可查,無本可依。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效率,不能實現“信息工作基礎化,基礎工作信息化”的工作目標。

        二、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的幾點對策

        (一)努力建設審計隊伍,提高人員素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優秀的審計人才是做好各項審計工作的基礎,只有懂本行,擁有過硬的業務能力,憑自己的實力、技藝、智慧、毅力去拼搏,才能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存在的問題,才能規范他們的管理行為,使被審計單位口服心服。因此建設一支過硬的審計隊伍,是審計事業發展的重中之重。要抓好人才隊伍建設,一是要選好用好人。二是要培育審計人員高尚的職業操守。三是要加強業務能力。要采取業務培訓、崗位練兵和實踐鍛煉等方式,不斷提高審計人員查找發現問題的能力。如何“強素質”?筆者認為學習是關鍵,應做到“三個結合”,一是定期培訓與自學相結合;二是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相結合;三是應用法規文件時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審計人員素質提高了,審計工作就能得心應手,審計工作效率也會隨之提高。

        (二)正確運用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益

        審計方法分為兩大類,即一般方法和技術方法。不同的審計方法,在審計投入與產出方面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抽查法適用于業務量大,允許一定審計風險存的項目,詳查法適應于業務量少,需要做出準確審計結論的項目,分析法適用于側重經濟管理和經濟效益的審計項目。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運用科學的分析、推理和判斷來決定應該使用的審計辦法,形成正確的審計結論,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益。

        (三)及時掌握審計依據

        保證定性準確法律、法規、制度等是審計工作報告最后定性的重要依據,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審計的核心價值觀也提出了“忠誠、依法、公正、廉潔”的要求,因此,作為經濟運行的監督者,審計人員更要知法,守法,對待每一個審計項目要嚴肅認真、嚴謹細致、嚴格執法,時刻把神圣的職責放在心中。日常工作中一要重視各類法規制度的收集和整理,發揮專職與兼職法規機構的作用,指定專人收集文件,收藏、借閱進行登記并有手續,保證文件、法規的存在性;二要正確地運用審計評價依據,要做到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要用歷史的眼光評審已經過去的審計事項。三要以書面文件為準。引用依據時,必須查對原文,不能單憑記憶,防止歪曲文件精神。只有選擇最恰當的審計評價依據,提出切合實際的審計意見,做出正確的審計結論,才能提高審計效率。

        (四)密切聯絡雙方關系

        創造和諧環境被審計單位的配合和支持是按時完成審計任務的外部條件,審計小組成員在審計期間,應嚴格按照審計準則辦事,遵守職業道德,嚴肅審計紀律;要主動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辦理審計事項時,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以良好的自身素質取得被審計單位的信任。只有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配合默契,審計業務核對及交換意見等工作才能順利完成,從而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五)加強理論研究

        第6篇: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

        審計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賦予審計機關權力的范圍和幅度內,對涉及行政處理處罰及其他行政事宜所采取的自行判斷、選擇和決定,最后作出合法、公正、合理、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審計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求:一是審計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外部界定);二是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必須處置適當、合理(內部界定)。如果違反第一個要求,則可能構成違法行政;如果違反第二個要求,則可能構成不當行政。

        為避免自由裁量權的專橫及恣意,審計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僅要從外觀上符合法律的規定及要求,還應當符合行使自由裁量權所必須遵循的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公開是指審計在對審計項目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必須把審計認定的事實、依據及決定向當事人闡明公開。公平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平等適用相關規定,做到標準統一。公正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而不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二是程序合法原則。程序合法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嚴格遵循回避、說明理由及時效等制度;三是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保障當事人權利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充分保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得以實現,以此來減少審計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審計定性與審計處罰的關系

        審計定性是對經審計證據證實的事項進行分析,對其中存在問題的性質對照相應的法規予以定性,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定性是審計工作的一道關鍵環節,定性是否準確,關系到位終審計結果的質量。

        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審計處罰包含著四層意思:審計處罰的實施者即審計處罰的主體是審計機關;審計處罰的依據是“法”,即審計處罰要依法實施;審計處罰的對象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審計處罰的實質是實施懲罰、懲戒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審計決定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審計定性、審計處理和審計處罰是審計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是否適當,也直接影響著審計工作質量,影響著審計執法水平。

        三、自由裁量權在審計問題定性和審計處罰中的主要體現

        審計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被審單位已提供的資料并結合現場實際來進行審計的,其自由裁量權是審計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對于已提供的資料,審計人員結合審前調查和現場實際情況,合法合理的選擇是否采納并作為審計定性,根據審計定性進而選擇審計處罰的依據和作出何種審計處罰。正是審計自由裁量權中所不可規避的與經濟利益的敏感聯動,有必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行使,否則,被濫用的審計自由裁量權猶如“雙刃劍”,國家和相對人兩受其害。濫用審計自由裁量權是審計作出或不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沒有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及幅度,但實質上違背了法律、法規的目的、精神、原則及行政合理性原則。

        (一)自由裁量權在審計問題定性中的主要表現有:

        1.定性避重就輕。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定性處理時,為了減輕對被審單位的經濟處罰力度和讓有關責任人員免受紀律處分,未能遵守行政執法原則,即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后法優于前法、提請主管機關決定的原則,故意選擇最有利于被審單位的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依據,有的甚至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選擇規章以下層次的法規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

        2.恣意規避風險。審計機關對審計查出違規行為,除享有處理處罰權之外,還具有提出審計建議和移送處理的義務。對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涉及犯罪事項、應當給與行政處分事項以及其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審計機關應依法提出審計建議和移送處理書,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3.處理缺乏監督。當前,大多審計機關在對財政違法行為實施審計處理處罰時,只適用法律、條例、規章的前半部,即只實施經濟方面的處理處罰,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即紀律處分問題既不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也不在審計報告中提出審計建議。人大、紀委、上級審計機關等管理監督部門對審計機關上述以罰代批等行政不作為也不聞不問,造成一些財政違法行為屢審屢犯。

        (二)自由裁量權在審計處罰中的主要表現有。

        1.判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審計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包括目的、動機、心理狀態和態度表現等,客觀方面包括時空、對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本文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規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的,可以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即要求罰款多少要視情節輕重來定。

        2.處罰與不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如《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私設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法律規定表述中用“可以”一詞,表明執法機關對該條所列行為,可以根據事實和情節決定是否處罰,是實施一種處罰還是實施幾種處罰都是允許的。

        3.選擇處罰對象的自由裁量權。這些法律規定賦予執法機關可以選擇只對該單位進行處罰,不對責任人處罰,或者只對責任人處罰,而對單位不處罰,或者也可以既對單位處罰,也對責任人處罰。

        4.選擇處罰種類的自由裁量權。依本文案例涉及的法律規定,執法機關可以對違法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給予罰款,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報請物價部門吊銷收費許可證,或者幾種處罰同時適用。

        5.選擇處罰幅度的自由裁量權。本案法條中“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都是處罰幅度允許的范圍。

        6.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如審計處罰中的“限期繳納違法所得”,法律并未具體規定履行的期限,審計機關必須根據客觀情勢運用自由裁量權對履行的期限做出明確、具體的要求。

        四、在審計問題定性和審計處罰中如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

        1.完善審計立法,規范審計自由裁量權的運行。審計機關在審計定性和處罰中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審計執法效果影響很大,審計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審計自由裁量權運行自由和隨意,將會為滋生腐敗提供條件。要規范審計自由裁量權運行行為,必須加強法制建設。一方面要逐步健全審計法規、審計準則和操作指南,構建審計法規準則體系。對審計發現問題中應當給與行政處分事項以及其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下個列入審計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在審計處理決定中嚴格進行規范,盡量減少在審計問題定性處理中的自由裁量度和隨意性。把經驗型審計轉變為規范型審計,使審計權力運行的每一步都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促使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嚴格依法審計,照章辦事,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審計,不得隨意變通,各行其是。只要審計權力運行規范,一定能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規避不廉問題。

        2.分解審計自由裁量權的結構,注重審計權力制約。

        審計自由裁量權自身由多個“鏈條”連接起來,形成一種權力結構。要對權力結構進行適當分解和合理調整,改一個部門、一個崗位、一個人負責多項職能,為多個部門、多個崗位、多人交叉負責,相互牽制。從大的方面看,審計權力結構是合理的,審計檢查權由審計組實施,審計復核權由法制部門實施,審計處理權由審計機關實施,相互之間可以制約。但是,在行使審計檢查權的審計組,內部的崗位、環節同樣需要相互牽制,比如查賬應由兩人一組,查出問題應有專人復核,最后指定專人對所有違紀違規問題進行匯總。這樣,就可以堵塞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漏洞,從而縮小腐敗賴以生存的空間。

        同時本著“授權適度,用權控制”的原則,對授權范圍,行使程序要有明確規定,防止發生特權和越權行為。授予某項權力,必須配置相應的權力制約措施,防止發生專權和濫用權力的行為。對于審計組使用審計檢查權,必須規定相應的制約和監督措施,同時嚴格執行審計紀律“八不準”規定,堅持“公示、報告、回訪、檢查”四項監督制度;對權力運作失誤,不僅要追究行使該項權力當事人的直接責任,而且要追究權力行使者的領導責任,這是有效防止權力濫用、避免或減少失誤的一個重要手段。

        3.公開審計權力運作,強化審計權力監督。

        審計機關必須大力推行審務公開,把審計項目、審計組人員、審計時間、內容、程序、報告等向被審計單位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一方面確保審計的公正性,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另一方面確保審計的廉潔性,提高人員素質,提升審計形象。

        第7篇: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

        1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的問題分析

        1.1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水平

        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的最主要原因是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復雜性、系統性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審計能力,?M行過系統完善專業的學習或培訓。但是,目前我國對審計人員任職制度還不夠完善,導致注冊會計師專業水平不高、水平分布不均、人員年齡層次不合理。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帶動知識的更新換代,審計業務量迅猛膨脹,面對數量眾多的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更多的會計師以及審計人員,在人員不足的情形下,出現專業水平低下、臨時工、短租工、沒有任何審計經驗的人員,極大地影響審計質量的水平,形成惡性循環,更大地導致專業審計人員的缺失,對審計行業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除此之外,審計獨立性問題也會對審計公平、客觀性造成損害。我國存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為同一單位的現狀,這與審計的獨立性是非常不符合的,這也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在競爭壓力面前不得不屈服于被審計單位,無法嚴格的遵循審計執業準則,審計人員也會出具與會計事實不相符的財務報告。而且,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存在非審計業務方面的親密關系也會造成審計獨立性的缺失。由于非審計業務是會計師事務所收入的重要來源,而注冊會計師往往可能是處在管理者的位置,這就會促使審計人員不能夠客觀、獨立地出具審計意見,這也就直接降低了審計質量。

        1.2不完善的法律監管環境

        首先,我國目前的法律監管環境還不夠成熟。與日漸成熟的市場相比,現行的法律法規、監管制度已經不能滿足事務所監管的需求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出現不少漏洞,部門之間配合不合理,造成監管漏檢或重復檢查的現象。其次,難以對事務所追究民事責任。由于事務所涉及的領域廣、專業性強、信息涵蓋復雜、更新速度快,司法部門在與事務所進行法律訴訟的過程中缺乏如此龐大而專業的知識面儲備,造成法律實踐舉步維艱。最后,目前法律法規對事務所刑事處罰還很模糊,執行存在較大困難,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審計人員的行為,這也讓審計人員可以鉆法律的空子、漏洞,抱有法律漏洞的僥幸心理,影響了法律法規對審計人員的震懾力,極大的影響了審計質量的水平。

        1.3激烈的行業競爭

        隨著市場的飛速發展,行業存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作為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收入來源的審計收費,在面臨行業趨于飽和的狀態時,在效益、利益的驅使下,為降低審計成本,往往會降低審計質量,簡化或去除審計過程中必須的審計流程,極大地削弱了事務所對審計質量的把握力。此外,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對于中小型的競爭壓力,逼迫中小型事務所采取非正常手段、虛假審計報告、非法審計信息以維持客戶關系。這些都將導致審計質量下滑,損害審計行業的發展。

        1.4復雜的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

        改革開放以及市場經濟發展以來,帶來了大量的國外文化和信息,國內外信息的雜糅,增加了審計難度。我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眾多,業務量、業務范圍、業務結構涉及的范圍都很廣,對審計人員知識面、專注度要求越來越高,審計工作量也越來越大,審計分析以及評估的困難也會越來越大。大量的信息中難免包含有隱匿的信息,這些信息要求需要專業背景、專業知識的人才能發現其中存在的規律或者問題,而被審計單位為了股東、合伙人利益最大化,可能提供虛假或錯誤的信息,這就會增加審計難度、嚴重影響審計質量,也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對審計信息真實性的規定。

        2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的應對策略

        2.1提升審計人員執業素質

        無論外部環境如何、競爭壓力多大、信息復雜度多大,核心還是審計人員執業水平。提供專業的審計技能培訓,提供審計人員執業素養,明確審計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報告,保持審計獨立性。宣揚優秀審計人員,表彰審計人員執業精神,披露、處理審計道德低下的審計事件,使得審計人員能夠正道、正義的執行審計任務,廣泛的發揮審計公正性、客觀性,提升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水平。

        2.2推動組織形式改革

        根據國家政策,逐步完善的特殊普通合伙制。隨著組織形式的變革,落實到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也明確而清晰。事務所經營理念、內部治理機制、管理思想等多方面的改進,利益分配也隨著發生變化。采取良性的組織形式,一方面可以推動企業的合理發展,可以讓職責擔當承擔合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帶給審計人員更明確的審計方式,提升審計質量。

        2.3完善法律法規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各項法律法規也會逐漸完善,存在的法律漏洞也會慢慢得到解決,審計失敗者將會有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可以直面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提出訴訟。而對于出示虛假、錯誤審計報告的行為,法律也將明確追究責任,對審計人員以法律約束力、震懾力。

        2.4規范審計制度

        第8篇: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

        環境審計最初是企業為降低環境風險而自發開展的內部審計,1992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成立了環境審計委員會,鼓勵各國最高審計機關考慮環境問題,政府環境審計最早得到迅速發展。1995年世界審計組織在《開羅宣言》中提出了環境審計的概念框架,2001年世界審計組織環境審計工作組提出了更具體的環境審計定義框架:環境審計包括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環境財務審計通常評價政府的財務報表是否反映環境成本和負債。環境合規性審計主要評價是否遵照有關的環境法律、規章和政策。環境績效審計通常包括評價政府:是否實現其環境目標;是否有效解決環境問題;是否高效、經濟地運行。

        在我國,環境審計尚無明確的權威定義。參照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提出的定義框架,將環境審計界定為:由專門審計組織對政府、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及有關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責任和環境問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以促進其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下面從環境審計概念框架的基本要素分析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

        環境審計的目標實施,依賴于社會各個層面的組織和個人主動履行,并與環境信息披露報告的質量有密切關系。提高全社會全民的環境責任意識,強化社會責任報告的要求,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二、環境審計實施現狀

        (一)審計主體 在我國審計監督體系中審計工作由三類不同主體承擔,即政府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環境審計作為審計的新興領域,審計主體仍應由這三類主體承擔。由于環境審計是隨國家對環境保護問題的重視而產生和發展的,近年來,環境審計主要由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企業自主進行環境審計的很少,社會審計作為新業務拓展剛起步,如注冊會計師對碳排放報告的鑒證。

        (二)審計客體 審計客體即被審計對象,從文獻資料看,有學者認為環境審計對象是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責任(陳淑芳和李青1998),有的認為是與環境有關的組織經營管理活動以及作為這些活動信息載體的有關資料(曾憲策(1997))。由于環境審計特殊性,環境審計對象應包括兩方面:一是環境管理系統,包括環境管理機構、環境規劃、環境管理政策和制度,環境審計。即從宏觀層面審查對各國政府履行環境保護和管理責任情況;二是有關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即從微觀層面審查特定企業或經濟組織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情況。如碳排放指標、環境報告中披露的環境責任與風險等。具體表現為環境資金的財務審計、環境責任主體的合法性審計與績效審計。

        從審計實踐看,目前我國政府審計的開展主要是針對環保專項資金的財務收支和重點項目的專項審計,對環保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及企業的經濟活動是否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和法規進行審查。在微觀層面對企業環境績效評價較少,在宏觀層面對國家在國際環境保護政策公約履行、政府環境政策執行等方面的審計和評價更是少見。

        (三)審計內容 環境審計內容隨著我國環境審計實踐的不斷深入而逐步拓展,從環境審計的發展歷程看,90年代在政府審計中提出資源環境審計,最初主要圍繞各類環境保護資金和項目展開,1998年審計署設立了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負責組織資源環境審計工作,主要內容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兩方面內容,到2002年,審計署入選為世界審計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執委會成員,促進了資源環境審計與國際交流,審計的領域從生態環境審計,逐步拓展到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環境、大氣污染、工程建設環保審計等多元項目。到目前我國環境審計內容拓展到四方面:(1)對環境保護資金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審計。(2)對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制度的科學性、健全性、執行的有效性的審計。(3)對環境保護投資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運營及其效益情況。(4)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服務、管理、監督責任,及實施各項管理措施的情況及其成效等內容。社會審計方面,作為新業務拓展在溫室氣體排放、碳減排等環境事項方面開始提供鑒證服務。

        (四)環境審計標準 環境審計是一項綜合的、系統的、復雜的工作,環境審計遵循的標準體系具有綜合性和層次性,包括與環境事項相關的國際規則、國家的法規與政策文件,環境會計與環境信息報告的規范,審計技術層面的規范。國際規則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DM),環境審計有:ISO14000中關于環境審計的系列準則,框架性操作指南有《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環境審計與合規審計》等。在國內,環境相關的法規不夠完善,缺乏環境審計準則和審計指南,也沒有制定出對環境事項審計評價的標準。法律法規層面的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在政府審計領域審計署在2009年了《審計署關于加強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意見》,作為指導全國各級審計機關進行資源環境審計實踐的文件。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尚無出臺相關審計準則和指南。

        (五)環境審計方式與方法 現階段環境審計方式主要依賴強制審計,受托審計較少。審計的技術方法如檢查、觀察、詢問、函證、分析程序、重新計算等不能滿足環境審計的需求。由于環境問題涉及計量屬性多重性,既有貨幣化也有非貨幣指標。在分析方法上除比較分析外,還有環境成本效益分析、環境費用效果分析等。

        可以看出,我國環境審計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處于初級階段,尚未形成統一的環境審計的理論體系和環境審計實務指南。環境審計主體單一,審計內容有待拓展,審計標準需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制定出權威性標準和指南。改變傳統的審計理念,在審計方法與手段上創新發展,環境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審計的實施更需協同管理理念。

        三、環境審計實施強化路徑

        (一)推動環境審計主體多元化發展 不同類型的環境審計產生和存續的客觀基礎不同,對審計活動的信息需求也不同。(1)環境財務審計,產生于經濟組織的外部利益關系人對組織環境信息可置信程度的需要。審計目的是對經濟組織在披露和報告其環境問題和環境責任方面是否真實、公允發表意見,審計主要發揮鑒證職能。社會審計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應承擔此重任。(2)環境合規性審計,產生于國家和政府履行環境保護和管理職能,是對各級政府部門、經濟組織及個人是否遵循有關環境保護法規的信息需求。審計發揮其監督職能,政府審計機構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客觀上成為審計主體責無旁貸。(3)環境績效審計,是對環境資源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作出評價。按照ISOl4001解釋,對環境資源管理、使用的經濟性、有效性的評價,屬于環境管理系統的一部分。審計主體可以多元化,對政府績效評價,由各級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對經濟組織履行社會責任,對環境事項報告和披露時,可由其內部審計機構或委托第三方進行。由此可見,要推動環境審計全方位、全內容實施,需三類審計主體共同參與,相互協作。

        (二)拓展環境審計對象與內容 《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指出,環境審計對象有三類,一是直接和間接對環境產生影響的組織,不論這種影響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二是有權制定或影響環境政策和法規的組織,包括國際性、全國性和地區性的組織;三是有權監管和控制其他組織、部門環境運行的組織。目前我國環境審計對象范圍較窄,主要針對第一類,即與環境問題如排污、碳排放等有關的經濟組織。后兩類審計對象是審計較高層次,各級政府對環境的監管職能,政策方案制定的可行性和科學性需要公開。環境審計內容有其特殊性,與環境事項相關的領域均應包含在內。如環境會計界定的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成本、環境效益等再認定、環境報告的盤查、環境法規的遵循情況、環境污染等事項。審核對象依賴于與環境有關的各類資料,有會計資料,也有非財務信息,如碳排放計量報告等。

        (三)完善環境審計法規與實施方案 在應對全球環境問題方面我國已采取了一系列創新性重大舉措,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方案,但未來的路任重而道遠。借鑒國際ISO14000系列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環境審計準則,對指導環境審計實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四)創新環境審計技術方法,提高審計人員專業素質 在審計技術方法上環境審計有其特殊性,除了基本審計程序和方法外,還可以考慮環境事項相關的計量與報告、指標分析等方法,考慮與生態環境問題有關的專門分析指標、及環境審計實施中協同管理等。隨著環境會計、環境報告的創新與完善,環境審計方法在實踐中需要審計人員不斷創新與發展。審計行業需要培養一支懂環境相關法規與環境技術評估技術的專業人才。

        [本文系山西大學商務學院科研創新團隊課題(2013)“可持續發展戰略下的資源與環境相關會計問題研究”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第9篇:國家審計主要法規范文

        關鍵詞:審計責任;會計責任;比較

        黨的十五大提出:“按照現代制度的要求,對國有大中型規范的公司制改革,采取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開搞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步伐,進一步培育和發展中介組織。”這為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也給注冊會計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過去幾年,曾發生深圳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因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而被撤銷,1993年北京中誠會計師事務所因涉足長城機電公司欺詐案而受到嚴厲懲處,不僅引起了注冊會計師業界的震驚,而且損害了注冊會計師的社會形象。為保障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沿著規范化、法制化、化的發展,為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自身素質,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之間的關系十分必要。

        一、審計責任的涵義

        審計責任是針對注冊會計師而言的。注冊會計師在西方被譽為“不拿國家工資的經濟警察”。雖然審計費用應由審計單位支付,但是,它卻不能僅僅只為被審計單位負責,而是依照獨立審計準則,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及會計準則、會計制定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是否公允地表達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進行審查,將其審查結論表達于審計報告。并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可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具有既對被審計單位負責,又要對政府負責的雙重性。

        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包括如實反映、可驗證性、公正性、合法性四個方面。如實反映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發表的審計意見;可驗證性是指審計結論可以通過事實進行復核驗證,分析正確,如果進行復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公正性是指審計的立場公正,不偏不倚,審計意見的表達不受任何偏見或成見的,對影響財務報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應客觀披露。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對其審計結論要負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要負行政責任。即注冊會計師如果違反了法律、執業標準或其他行政法規,必須承擔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營業和撤銷、對注冊會計師警告、暫停執業和吊銷證書。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九條中。二是民事責任。即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對于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違反合同或民事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依法賠償責任,它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三是刑事責任。即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由于重大過失、舞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會計責任的涵義會計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

        被審計單位對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所應負的責任。包括四個方面的:一是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處理包括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二是對各項經濟事項作出完整的記錄;三是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四是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是指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地反映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會計資料的完整性是指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資料必須全面、系統,既不發生疏漏,又不發生以偏蓋全的現象;會計資料的合法性是指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

        根據馬克思關于簿記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觀念的”的論斷,會計的工作內容包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因此,會計責任可以確定為會計反映責任和會計監督責任。會計反映責任包括對經濟業務進行完整的記錄,運用專門方法對會計事項進行連續、系統、全面地反映,遵循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時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會計監督責任包括會計一般監督和會計再監督兩個方面的內容。會計一般監督責任是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對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會計再監督責任是指會計主體有接受審計、財政、稅務等機關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審查、監督的責任,它是對會計的反映、監督責任的最終評價。因此,只有對被審計單位履行的會計責任進行再監督和評判,才能糾正違法行為并維護《會計法》的嚴肅性。

        三、審計責任與責任的區別和聯系綜上所述,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兩者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為:

        1.工作目標的一致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的工作都是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國家的有關、法規及規章制度為依據,向有關利益方面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會計信息,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所以,工作目標是一致的。

        2.客觀基礎的同一性。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都是根據同一個已經實現了的經濟活動履行各自的職能。就是說,兩者反映和監督的都是同一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們的客觀基礎是一致的。

        四、附帶說明的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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