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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范文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第1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范文

        摘 要 本文闡述了會計稅法差異,分析了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發生差異的原因,并探討了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表現為兩者的協調。

        關鍵詞 會計 稅法 差異 理論分析

        會計準則是國家以法規形式制定的,用來規范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核算和反映會計管理活動的依據。稅法是調整國家和納稅人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依據。回顧我國會計和稅法改革歷程,體現出一個明顯的特征:會計與稅法逐步分離,稅法和會計準則的一般關系表現為兩者差異的必然性,同時兩者表現為一定的協調性。

        一、會計與稅法差異的內在根源

        會計與稅法具有不同的目標和不同的評價標準,并建立在不同的原則之上,其區別如下:

        (一)目標不同

        會計目標為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反映管理當局受托責任;稅法目的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調節經濟活動,創造平等競爭環境。

        (二)原則不同

        會計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原則,收入實現原則,配比原則、謹慎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稅法原則為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經常性收入與資本性收入原則,應稅收入與可扣除預測原則,利潤或損失不能預測原則,修正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三)評價標準不同

        會計評價標準為可靠性,相關性,重要性,及時性,可比性,明晰性;稅法評價標準為公正性,中立性,確定性,經濟性。

        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根本原因在于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目標與稅法目標的分離。

        我國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制定稅法的總體目標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通過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并運用稅收調節經濟活動的運行。由此可見,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之間存在本質的不同。同時會計與稅法所站的立場不同也是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之一,會計規則作為一種社會性選擇的規則,是一定歷史條件下集體博弈的結果,主要是站在企業個體的角度考慮如何滿足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以及組織企業個體的會計核算;而稅法是站在社會利益實現與否的角度,考慮全社會的收入分配公平和效率,對經濟活動起調節和促進作用。

        二、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發生差異的原因

        (一)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是某些項目在一種計算中事宜于包括在內,但在另一種計算中卻要求除外所形成的差額,也就是由于會計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差異。永久性差異只影響當前會計利潤或應稅利潤,不會對以后期間的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產生影響。

        永久性差異有以下基本類型:

        1、有些收入在財務報告中確認為收入,但不納稅。如國債利息收入等。

        2、有些費用在財務報告中確認為費用,但稅法不允許扣除。如超標準的業務招待費、超標準支付給職工的福利費以及納稅人發生的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以上的公益性捐贈等。

        3、稅法允許扣除,但會計規則不能確認為費用。如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永久性差異不會在將來產生應稅金額或可抵扣金額,不存在跨期分攤問題。對永久性差異不必柞財務調整處理。

        (二)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資產負債表賬面金額的差額。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在計稅時歸屬于該資產或負債的金額。

        暫時性差異可能是以下兩種之一: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在未來期間不考慮該事項影響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由于該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會進一步增加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金額。在該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認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減少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堅守未來期間的應交所得稅。在該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當收益或費用被包含在某一期間的會計利潤中但被包含在另一期間的應稅利潤中時,就會產生一些暫時性差異。這種暫時性差異通常稱為時間性差異。

        (三)營業虧損抵前和抵后

        營業虧損抵前是指用當年發生的虧損,去抵銷以前年度報告的應稅利潤。營業虧損后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去抵銷以后年度的應稅利潤。營業虧損抵前和抵后都會給公司帶來所得稅利益。

        (四)稅收減免

        國家為了鼓勵某些投資或為特殊情況提供稅收優惠,如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雖然稅收減免并不造成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的差額,但卻導致了所得稅費用與應付所得稅的差異。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表現為兩者的協調

        稅法和會計的協調表現為在稅法和會計必然存在差異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稅法和會計之間的差異。稅法和會計的協調主要基于以下需要。

        (一)稅法與會計的協調體現全球經濟一體化基本發展趨勢

        從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角度分析,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一國制度的簡便易行。可以為企業占領市場、吸引外資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也不例外,它們都是我國經濟法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和我國加入WTO,對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提出了挑戰和更高的要求。我國的會計標準就基本方面必須與國際會計慣例一致,使外國投資者更好地了解我國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發展潛力,同時有利于我國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籌資;同時,稅收制度必須貫徹公平、效率的原則,為中外投資者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既要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又要使企業的稅負適度,促進企業發展。

        (二)稅法與會計的協調可以減少制度性稅收流失

        從宏觀角度分析,同一類別制度的相對同一性是減少效率損失的關鍵。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同屬于經濟法的范疇,都和企業日常經營業務有關,會計準則和稅法具有相對同一的前提條件。因此,如果在既有會計準則的前提下,稅制設計得過于復雜,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過大,將導致納稅人進行稅款繳納和稅務部門在稅款征收時,由于對復雜的稅制無法準確理解和操作,造成稅款繳納和征收錯誤。因此,在稅收制度設計時只有減少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才能降低納稅人無知性不遵從,減少制度性稅收流失和稅收效率的損失。

        (三)稅法與會計的協調可以降低稅收成本

        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協調可以減少納稅人納稅成本和利益損失。對納稅人而言,企業所得稅制度與會計準則的差異過大,將增加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利益損失。其一,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過程中,企業會計制度在日常核算時處于核心地位,而稅收制度在涉稅業務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多有交叉,納稅人在經濟事項發生時,要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涉稅業務處理時,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對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調整,這就增加了財務核算成本和涉稅業務核算成本。其二,在實際業務處理時,納稅人由于對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認識和操作錯誤,會形成納稅人無知性不遵從,從而面臨著繳納稅收滯納金或者被處罰的風險,增加納稅人利益損失。

        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協調可以降低稅務部門征稅成本。對稅務部門而言,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差異過大,加大稅務部門和納稅人之間對納稅人經營信息掌握的不對稱,造成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增加。

        (四)稅法與會計的協調表現為稅收實體法建立在現行會計體系的基礎上

        從稅收實體法的制度設計角度,稅法與會計的協調表現為我國現行開征的稅種的稅制設計是建立在我國現行會計準則的基礎上,最為典型的稅種為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此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基本含義包括:其一,企業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計算;其二,企業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一致的,以會計核算的結果為企業所得稅相關業務處理的依據;其三,企業所得稅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業務,會計核算的結果為所得稅相關業務處理的依據。

        從稅收實體法實際操作角度,稅法與會計的協調表現為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確定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在稅法的框架下,在涉稅具體業務的處理時,相關信息及數據來源于企業會計核算的結果,而企業會計核算是依據會計準則進行的。

        參考文獻:

        [1]沈群.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協調及稅務風險防范.鐵道運輸與經濟.2010(10).

        第2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范文

        會計制度的設計和稅法的制定必須結合我國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情況。從會計準則與稅法會計形成差異的原因談起,并分析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涉及納稅調整的內容,說明了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

        關鍵詞:

        會計準則;所得稅法;差異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01015102

        會計利潤是按照會計有關規定計算出來的,而應稅所得是按稅法有關規定得出的,因此兩者之間在指標上是有差異的,弄清產生差異的原因并正確處理這種差異,對于企業的會計工作非常重要。

        1會計準則與稅法會計形成差異的原因

        會計準則與稅法會計形成差異主要有兩點原因。

        第一,處理方法不同。會計準則規定必須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中選擇一種作為核算基礎。而稅法是核算的基礎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既要保證納稅有錢支付稅款,又要稅款有及時上繳的必要性,還要考慮征收管理方便。

        第二,目的和內容不同。會計制度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其核算內容同時也是納稅的主要依據,要求注重會計核算行為規范,要求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的及時取得財政收入,對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約束和控制,體現出社會財富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一種再分配。

        2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涉及納稅調整的內容

        (1)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之間存在差異有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對資產的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情況的不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除了應對應收賬款以外,還需要對存貨等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但稅法規定,在核算稅前扣除項目時,除對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外,對其他資產計提的準備金不得核算在內,其結果往往造成應稅利潤大于會計利潤。而在進行納稅核算時,企業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對報表中的會計利潤進行調整,以免企業少交稅而受到稅務部門的處罰。

        第二,對改擴建后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經過改擴建后,入賬價值變成,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后的余額),加上改擴建凈支出(改擴建支出減去該過程中變價收入)。稅法則規定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價而不是賬面價值,加上改擴建凈支出作為入賬價值。這項不同的規定雖然按會計制度計算的折舊費與按稅法計算的折舊費是相等的,但會計制度的規定更為合理,更能提供真實有用的會計信息。

        第三,企業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對投資收益的確認。會計制度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規定,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而影響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投資企業應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而稅法則規定,無論什么情況,確認投資企業投資收益的時間應是在次年而不是當年。但投資過程中確認費用卻遵循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所以,相應地確認收入也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故而投資企業的收益的確認時間應該在被投資企業贏利的當年而不是次年,這樣做,既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有利于簡化會計核算的過程,又有利于確保稅收收入及時上繳,不會導致稅收的制度性延遲。

        第四,企業發生的稅法不允許列支的項目或超過稅法列支標準的支出。這里有兩種情況,第一是不允許列支的項目,只能在留存收益中列支,而不能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如各種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滯納金、非公益性質的捐贈、贊助支出等都在此之列;第二是超過稅法列支標準的支出,在發生當期會計核算時可以全額列支,但在年末計算納稅調整時,卻應將超標準部分全部轉入留存收益中列支。如超比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超標準的業務招待費、超標準的利息支出等都在此之列。對于這兩類情況,企業在納稅時,應該將原來按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利潤調整成按照稅法規定的應稅利潤,以確保國家稅收不會出現流失。

        (2)永久性差異是指在某一會計期間,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于核算方式不同而形成的差異。這種差異產生以后,將永久存在,以后也不可能調整一致。形成永久性差異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3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范文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 稅法 分析 協調

        自2013年1月1日開始《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小企業范圍內實施。為適應小企業規模小、經濟業務簡單、專業會計人才缺乏的特點,財政部在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過程中,在遵循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和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政策規定,在資產、收入、成本費用(扣除)、利潤(應納稅所得額)計量處理與計算的許多方面與稅法取得趨同,減少稅會差異,大大減輕小企業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的工作量,減少因稅會政策處理差異造成在會計處理與納稅申報方面的差錯。但是由于兩者制定目的不同,兩者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仍有不同的規范要求,存在著一些無法消除的差異。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已取得的趨同

        (一)在資產確認與計量方面取得的趨同

        1.采用歷史成本計量。稅法貫徹確定性原則,不承認市場行情對持有資產的影響,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小企業會計準則》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取消了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不再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資產減值損失、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也不再根據資產公允價值調整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使得小企業資產成本的會計處理與稅法政策規范相趨同。

        2.折舊(攤銷)方法和使用年限規定趨同。首先,《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因此,除稅法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特殊規定外,其折舊方法與《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一致。其次,《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預計凈殘值的處理與稅法實現了趨同。第三,《小企業會計準則》在無形資產攤銷期限的確定方面,依據稅法的規定,明確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小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于10年。這與稅法的規定完全一致。

        3.資產后續支出處理方法趨同。首先,在日常修理費方面,《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都明確規定,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其次,兩者都明確,符合條件的大修理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并按受益年限進行分攤,并且兩者需符合的條件完全一致。第三,對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處理規范,《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

        (二)在營業收入確認與計量方面取得的趨同

        在營業收入確認上,《小企業會計準則》參照稅法“以收取貨款或取得索款權利憑證為確認標準,并根據結算方式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的規定,要求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交易完成,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或提供勞務收入。《小企業會計準則》就幾種常見的銷售方式明確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時點,并明確了同一年度內和跨年度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方法,減少了會計關于風險報酬轉移的職業判斷。在營業收入計量方面,《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以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金額,這與稅法的規定相一致。

        (三)其他收入確認與計量方面的趨同

        除營業收入以外,小企業還存在與企業日常活動的主營業務無關的收入,如對外投資收入、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利得、資產處置收入等。《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本公積的核算內容僅為資本溢價部分,不再核算其他內容。除對外投資按照成本法核算,以宣告股利發放、計息期及出售投資來確認投資收益外,《小企業會計準則》將小企業包括利得、資產處置收入等其他收入全部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雖通過“遞延收益”核算,但最終計入“營業外收入”)。不再有《企業會計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辦法的稅會差異,也無復雜“資本公積”賬戶的核算,實現了《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其他收入確認與計量方面的趨同。在政府補助收入處理中,《小企業會計準則》“遞延收入”核算與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處理實質也是一致的。

        (四)在成本費用及損失支出方面的趨同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成本、費用及資產損失處理規范上也盡量與稅法相趨同或趨近。如折舊費用、修理費用處理的規定與稅法相一致。《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應收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確認條件與處理按稅法的規定處理,這大大減少了納稅調整的內容及因稅會差異發生差錯的可能。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小企業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稅法的政策規定,協調趨同了大量的資產、收入、成本費用計量處理的規范。但是由于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目的是為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而稅法的制定是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組織,規范收入分配,并客觀上起到營造公平納稅環境和利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的作用。因此,兩者對同一經濟行為與事項做出的不同規范要求,不可避免存在處理規范上的差異。對兩者的差異可概括為相關概念界定的差異及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前會計利潤(利潤總額)的計算差異。

        (一)相關概念界定上的差異

        1.收入界定的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收入,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稅法上的收入,是指企業來自各種來源的收入,按收入的表現形式分類,分為貨幣形式收入和非貨幣形式收入。貨幣形式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現金以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共九類。

        《小企業會計準則》是按照基本準則的要求,將收入作為一項要素,從收入的性質角度即與負債、所有者權益相區分的角度,對小企業的收入作了定義。因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除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周轉材料取得的租金作為營業外收入核算)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外,稅法規定的收入不作為《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收入來認定,而是通過資產與利潤等要素的章節規范,通過“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核算。主要原因在于,兩者對收入的分類基礎不同,企業所得稅法按照收入的來源分類以體現稅收政策待遇的不同,《小企業會計準則》按照收入的穩定性和經常性分類以反映小企業盈利能力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2.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金額,而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加上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后的金額。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小企業會計準則》側重于企業收入的經常性及可持續性來反映企業盈利能力,而稅法側重于區分收入稅收政策不同,考慮企業支付負擔能力,保障財政收入穩定性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在確定利潤總額與稅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由于《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制定目的及相關要素概念上的差異,使得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存在難以調和的差異,具體可分為暫時性差異與永久性差異。

        1.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稅法與《小企業會計準則》在確定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主要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或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具體包括以下情況:

        (1)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作為當期收益;或按照稅法規定應當在以后確認為收益,而按《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當期確認收益。例如小企業在建工程試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沖減在建工程的成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建工程試運轉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的收入和成本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某項費用,按照稅法規定不應在當期確認,不得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但按《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在當期確認費用。例如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及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再如,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按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會計所屬年度確認為管理費用支出。

        (3)企業發生某項費用,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都可在當期確認,但稅法限定額度,超過部分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如除煙草、白酒企業之外的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2.永久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指由于《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免稅收入。一些項目的收入,《小企業會計準則》列為收入,納入利潤總額,但稅法卻規定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有: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免稅項目的所得。

        (2)非會計收入而稅法作為收入征稅。即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不確認收入或沖減收入,但稅法作為收入征稅。例如,小企業將貨物或勞務用于捐贈、贊助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應當確定收入并計算補交所得稅。又如小企業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時,若未取得合法憑證,則稅法不予認定,仍按銷售收入征稅。

        (3)不得稅前扣除的費用或損失。有些支出在會計上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稅法卻不予認定。因此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金、各種非救濟公益性贊助支出。以上項目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都列為營業外支出,但稅法規定不可稅前扣除。

        (4)稅法上限額扣除的費用或支出。在會計上作為費用或損失的項目,稅法上可作為扣除項目,但限定了稅前扣除的標準限額,超限額部分不允許扣除。主要有:利息支出、職工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公益及救濟性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等。上述支出或費用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稅法卻規定只允許扣除相關規定范圍內的支出或費用,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建議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與稅法的協調趨同,這有利于減輕小企業納稅調整工作量,降低企業涉稅風險,有利于提高小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完善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機制和評價體系。由于制定規范的目的不同,兩者仍然存在不少差異,因此為更好協調《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縮小《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如對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可按《小企業會計準則》討論稿,試運轉收入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不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對折舊直接按照稅法的規定來執行,即對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固定資產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進一步減少稅會差異,方便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

        二是加強應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的培訓學習。對《小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不可消除的差異,企業應及時掌握,進行納稅調整,并且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增加納稅調整的說明,披露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小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小企業會計準則釋義[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S].2007.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S].2007.

        5.楊夢蕾.小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差異淺析[J].觀點,2012,(9).

        第4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范文

        關鍵詞:國際會計準則;會計透明度;稅法

        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35-0167-03

        一、概述

        隨著世界資本市場一體化,企業應按照世界通用的會計準則制作財務報告。因此,包括歐盟國家在內的100多個國家以國際會計準則作為本國的會計準則或者逐步采用國際會計準則。在1997年外匯危機后,為了提高企業經營環境的先進化和透明性,韓國借鑒和引進了多種國外先進制度和法律――為了改善企業的管理結構,采用了外部理事制度和監察委員會制度;為了提高企業財務信息的可信度,采用了證券集團訴訟制度;為提高企業會計的透明性,采用了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所有上市公司從2011年全面采用國際會計準則。上述制度和法律上的規定如果被有效地貫徹的話,韓國企業經營環境的先進化和透明性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分析韓國企業和稅務相關人員對國際會計準則的影響以及國際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認識,為修訂稅法提出建議。為此,本文從國際會計準則對于會計透明性的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差異性、稅收遵從成本的增加度、稅法中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必要性等方面綜合分析了韓國企業和稅務相關人員的認識水平。

        研究對象包括一般納稅人和稅務人。一般納稅人為韓國首爾、京畿一帶的納稅人,稅務人是以首爾、京畿一代為中心在韓國從事稅務的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向被調查對象詳細說明問卷的目的和作答方法后,問卷由被調查者直接作答。問卷調查在2011年5月1日到5月15日進行,總共分發300份問卷,收回239份,回收率為79.7%,除掉5份問題問卷,剩余234份有效問卷的基本信息如下:從職業分布來看,17.9%的被調查者是個人企業代表,13.2%是法人企業代表,46.6%是個人企業稅務人員,16.7%是法人企業稅務人員,5.6%是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

        問卷中對態度的測量采用5分尺度,1為非常不同意,5為非常同意,中間值3為無所謂。在分析韓國企業和稅務相關人員對國際會計準則和韓國稅法差異性的認識時,本文使用SPSS軟件進行了頻率分析和單因素方差分析。

        二、實證分析

        (一)對國際會計準則影響的認識

        2011年起上市公司全面實施國際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施將會對企業會計資料的透明度、會計資料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反映、合理的納稅文化的形成、會計監察的實效性和平衡性、會計資料的可信度等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韓國企業和稅務相關人員的認識見表1。

        研究結果表明,國際會計準則后,企業會計資料可信度得到提高(3.63),會計資料的透明度得到提高(3.52),企業會計資料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反映程度得到提高(3.58)。國際會計準則后,企業的合理納稅文化形成(3.50),會計監察更有實效性和平衡性(3.47)。組間差異分析結果顯示,對會計資料透明性的認識、會計資料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反映程度問題認識上存在顯著差異(p

        (二)對于存貨計量差異的認識

        存貨成本的計量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和韓國稅法在借款費用資本化問題上存在著差異。存貨資產的計價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允許選用后進先出法,韓國稅法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

        表2所示,存貨成本的計量中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差異,韓國企業認為這個差異比較重要(3.46),有必要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3.46)。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改稅法的話,也不會對稅法的目的和體系進行造成重要的破壞(3.46);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提高(3.35)。組間差異分析結果顯示,對國際會計準則和韓國稅法差異的認識上存在著顯著差異(p

        對于存貨資產的計價方法,國際會計準則不允許后進先出法;相反,韓國稅法允許后進先出。如表3所示,韓國企業認為這個差異認為比較重要(3.33);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提高(3.36)。被調查者對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的態度比較肯定(3.37),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也不會對稅法造成重要的破壞(3.38)。組間差異分析結果表明,各組不存在顯著差異。

        (三)對于固定資產計量差異的認識

        在固定資產成本計量范圍上,國際會計準則將報廢成本和重置成本計入企業固定資產成本內,稅法未將報廢成本和重置成本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內。在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方法上,國際會計準則允許重估,稅法不允許重估。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內容、殘值變更等問題上也存在著差異。

        如表4所示,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固定資產成本范圍的差異,被調查者認為比較重要(3.47);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提高(3.21)。被調查者對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的態度比較肯定(3.32),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也不會對稅法造成重要的破壞(3.55)。組間差異分析結果顯示,對采納國際會計準則的必要性、妥當性的認識上存在顯著差異(p

        表5展示的是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方法中是否允許采用重估差異的認識。被調查者認為比較重要(3.50),如果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增加(3.41);對于韓國稅法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的必要性(3.44)和妥當性(3.56)態度都是比較重要。組間差異分析結果表明,各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

        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內容、殘值變更等問題上存在著差異,如表6所示,被調查者認為比較重要(3.44),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增加(3.41)。稅法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的妥當性認識(3.54)最高,采納國際會計準則的必要性(3.49)次之。組間差異分析結果表明,各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

        (四)對于無形資產計量差異的認識

        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在企業無形資產的計量范圍、后續計量、減值與轉回等內容上存在著諸多差異。

        表7展示的是無形資產計量范圍差異的認識,韓國企業認為比較重要(3.45),對修訂稅法的必要性的態度是比較肯定(3.48),修訂稅法的妥當性的認識也是比較肯定(3.50)。維持韓國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會增加(3.39)。組間差異分析結果表明,各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

        在無形資產的后續計量方法、減值與轉回方面存在著差異,如表8所示,被調查者認為比較重要(3.40)。維持現行稅法的話,稅收遵從成本將增加(3.41),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的必要性(3.41)和妥當性(3.46)的態度也比較肯定。對稅收遵從成本增加的認識,各組之間存在顯著差異(P

        三、結論

        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為提高韓國會計的透明性和降低企業資本周轉費用提供了契機。國際會計準則和韓國現行稅法存在很多差異。本文分析了韓國企業和稅務相關人員對國際會計準則影響的認識和國際會計準則與稅法間差異的認識程度。

        研究結果表明,被調查者對國際會計準則的影響持肯定態度,對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修訂稅法的必要性和妥當性、現行稅法對稅收遵從成本的增加等問題持肯定態度。但是組間差異分析表明,在某些具體問題上各小組之間的認識存在顯著差異。

        在國際會計準則對企業會計資料的透明性影響的認識中, 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和稅務師、公認會計師間,法人企業代表和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間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個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低,法人企業代表和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的認識最高,存在顯著差異。在國際會計準則會提高會計資料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反映程度的認識中,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間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個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低,法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高,存在顯著差異。

        在對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法中借款費用資本化與否差異的認識中,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與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之間、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和法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沒有顯著差異;個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低,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和法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高,組間存在顯著差異。

        當從固定資產范圍差異分析修訂稅法的必要性的認識時,法人企業代表與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的認識沒有顯著差異;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的認識最低,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和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的認識最高,組間存在顯著差異。

        當從固定資產范圍差異分析修訂稅法的妥當性的認識時,法人企業代表、個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個人企業代表的認識最低,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的認識最高,組間存在顯著差異。

        當從無形資產后續計量、減值與轉回差異分析維持現行稅法對稅收遵從成本增加幅度的認識時,法人企業代表、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和稅務師、公認會計師的認識不存在顯著差異;個人企業代表認識最低,法人企業代表、法人企業稅務負責人、稅務師和公認會計師的認識最高,組間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本文的研究結果跟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將會提高企業的會計資料的透明性,這跟其他研究者的研究結果一致。為提高企業會計資料的透明性,韓國企業應全面采用被世界廣泛承認的國際會計準則,這個準則在實施中還需要監察和監督體制。韓國上市企業在全面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同時,需要韓國政府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修訂稅法。后續研究中,需要分析各組認識的差異,糾明認識差異的原因。

        參考文獻:

        [1] Bhattacharya U, Daouk H, Welker M. The World Price of Earnings Opacity[J]. 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3(78):641-678.

        [2] Moon-chul Kim, Jun-gyu Lee. Necessity of Amendment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J]. Journal of Tax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2008, 9(2):155-185.

        [3] Young-han Lee. A Study on Effect of Tax Law Applica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J].

        Journal of Tax Law Research, 2007,13(3):189-228.

        第5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范文

        要 為了進一步深入的理解制度,同時結合企業日常的報稅工作,有必要將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政策進行比較,找出處理的差異,對理解和實際操作都大有益處。

        關鍵詞 企業會計制度

        稅法 差異比較

        1 資產折舊、攤銷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1.1 固定資產的差異

        1.1.1 折舊年限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會等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

        稅收政策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的折舊年限低于上述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在企業所得稅時要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1.2 折舊方法

        新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表中予以說明。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7條規定,企業所得稅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計算原則上采取直線折舊法。對促進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1.1.3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2002年12月31日前的稅收政策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不得稅前扣除。2003年1月1日后的稅收政策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1.1.4 資產評估增值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

        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已按評估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計算申報年度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可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須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1.2 無形資產的差異

        1.2.1 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和外購商譽

        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內攤銷,計入管理費用。2002年12月31日前的稅收政策規定,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和外購商譽的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稅收政策規定,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1.2.2 攤銷年限

        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1.2.3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會計制度規定,特許權費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及專門技術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部分,應在這些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時,確認為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部分,在提供服務時確認為收入。

        稅法對無形資產使用費收入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借鑒國稅發[1997]191 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超過一年以上的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承租方應相應分期攤銷租賃費”。這里將“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視為一種租賃費收入。對于使用費收入,稅法要求按合同的有效期分期確認收入,這基本和會計的規定是一致的。但稅法不區分是否提供后續服務,一律按使用期分期確認收入。

        1.3 遞延資產的差異

        1.3.1 開辦費攤銷

        開辦費是指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自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制度第50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4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 (而不是當月),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賒。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5年扣除。納稅人應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今后準確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1.3.2 固定資產修理與改良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大修理,大修理費用可以采用預提或待攤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費用采用預提方式的,應當在兩次大修理間隔期內各期均衡的預提預計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并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必須資本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尚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資產原值,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不短于)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對于經營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因為資產的所有權歸出租方,承租方發生并承擔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只作為遞延資產處理。

        2 壞賬損失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2003年1月1日以后,稅法與會計制度并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 [2003]45號)第8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 [2000]84 號第46條規定,企業可提取0.5%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3 廣告支出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全額計入營業費用。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 (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2001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自200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對于保險企業,行業財務制度規定,不得列支廣告費。稅法規定,金融保險企業也可以按2%的比例稅前扣除廣告費。

        稅法規定,企業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4 公益救濟性捐贈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捐贈支出在會計核算時,不分公益、救濟性捐贈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一律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稅收上應區別情況處理: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允許扣除。

        納稅人(金融保險企業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的標準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以扣除。

        向紅十字事業捐贈、向義務捐贈、向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5 稅前彌補虧損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5.1 虧損額的確認

        會計上,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期末一律將“本年利潤”科目的余額結轉“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這里的“本年利潤”余額是指扣除所得稅費用后的凈利潤。

        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金額。

        第6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范文

        關鍵詞:會計準則稅收法規差異協調

        中圖分類號:E232.5 文獻標識碼: A

        正文:

        稅收從產生之日起,就與會計聯系在一起。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與會計的聯系更加緊密,它們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并成為經濟學的兩個重要分支。會計制度與稅收的處理不僅是稅務部門與企業的重要工作,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如何處理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關系,既是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設計的理論問題,又是征納雙方確定征納稅額和反映會計信息的實踐問題。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

        會計制度就是“處理會計業務所必須遵循的規則、方法和程序的總稱,是從事會計工作的規范和標準”,即凡是與會計有關的規則都應列入會計制度范疇。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導致其產生差異主要是因為兩者的目標、要求和原則不同。

        1、會計準則和稅法目標不同

        會計準則和稅法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新準則第一句話就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因此其根本點在于讓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稅法則是以課稅為目的,要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足額、及時的上繳。同時它也發揮一些調節經濟、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還要為方便征收管理考慮。

        2、會計準則和稅法所遵循的要求和原則不同

        (1)謹慎性要求

        會計核算時應遵循謹慎性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對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應當合理預計。而稅法的確定性原則要求可扣除費用是已經發生的,金額是確定的。會計對收入的確認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努力抬高門檻;而稅法卻對收入劃出一個盡可能廣闊的范圍,防止漏網之魚。

        (2)實質重于形式要求

        會計核算的實質重于形式要求就是企業應當重視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稅法卻是尊重業務實質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3)相關性要求

        會計核算的相關性就是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稅法相關性的含義是與納稅相關——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的應稅收入相關,不相關則不得在計算應稅所得前扣除。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協調的建議

        二者的協調是主張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相互借鑒,促進兩者的自身完善,形成良性互動的關系,從而實現會計核算與稅收征管的雙贏。

        1、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協調的基本原則

        (1)合理性原則

        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法所依據的理論基礎的不同、制定目標的不同、規范形式的不同、核算原則的不同等,強求二者一致是不切實際的。要求二者協調,要考慮協調是否合理,在具體操作中,即要對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進行審視,又要對稅法進行研究,分析二者的不足和不相適應處,并加以研究,尋求可協調點。

        (2)成本效益原則

        在對稅法與會計制度協調時,必須把握好差異程度。既不能片面強調縮小差異,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便于稅收征管,而忽視會計信息失真可能給投資者決策帶來的影響,也不能一味強調擴大差異,而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更加靈活,忽視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稅和偷漏稅款現象,給稅務部門征管增加難度,進而影響財政收入和提高稅收額外負擔及征稅成本。

        (3)實用性原則

        我國的稅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與發達國家相比較低,并且,我國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的素質都普遍較低。確定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分離程度必須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循序漸進,所有的政策法規制定必須立足現實,具有可行性。

        2、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協調的一般思路

        對于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協調,應該盡可能減少對實現會計與稅法目標影響小的差異,在制度的制定上應盡可能趨同。

        (1)會計政策與稅法的制定過程應該多方參與、反復博弈

        目前我國稅法與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雖然引入一些專家學者參與,但依舊是以政府為主導,缺少公開征集意見的程序,各方利益的協調和權衡有所不足。為保證稅法與會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得到充分的博弈,有必要在起草階段成立專門的評審委員會進行公開討論并組織評審,以此對制度的草擬進行監督。評審委員會擁有一定的否決權,評審委員會的人員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只有加強理論界、實務界、以及政策制定部門信息交流,反復博弈,這樣才能使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納什均衡得以實現。

        (2)會計準則制定時應考慮稅法的要求

        由于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制定分屬兩個部門,在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很容易產生立法與利益取向的不同,容易造成企業陷入“囚徒困境”而選擇不遵從。所以兩個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加強溝通合作是會計和稅法在制度上進行協作的一個重要保證。加強兩個部門的溝通和配合,設立由兩個機構代表組成的常設協調機構,無論在法規出臺前還是執行過程中都加強聯系,有助于加強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協作,可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作的有效性。

        a.在會計目標確立中應充分考慮稅務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要

        我國的資源配置是以市場為主,輔之以強有力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對于資源配置影響深遠,稅收作為宏觀調控的物質基礎和經濟杠桿,其對會計信息的需要理當受到重視。這種重視,目前應充分體現在堅持會計準則的前提下,主動與稅法保持一致,以簡化所得稅核算。

        b.在會計制度選擇時應考慮不同性質企業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要求

        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規模企業對會計信息的要求是不同的。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應在承認稅法目標與會計目標存在差異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稅務部門的實際需求,進一步縮小會計政策和方法的選擇,以建立“適度分離”的稅會模式。這樣做,不僅可以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可靠性,也有利于縮小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不合理的差異。對于大中企業而言,會計信息的目標與上市公司有所不同:其中由于稅務征管部門對財務報告的高度依賴并且沒有其他途徑獲取所需的會計信息,因此成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之一。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應完全以受托責任觀為目標,充分考慮稅法中的有關規定,建立“適度融合”的稅會關系模式。對于小企業,稅務部門是唯一重要的外部信息使用者,編制財務報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納稅,應建立“高度融合”稅會模式。對于眾多的小型企業,在不違背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和會計要素確認與計量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限制會計方法的多樣化選擇,以避免納稅調整。

        c.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

        會計制度除了加強業務處理的規范,還有必要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以便會計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如在企業會計業務處理中不能完全體現出來的事項,通過會計信息進行披露,便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更易理解,也便于稅務機關查核。這是對稅收征管的支持,同樣也是企業發展的必要。

        (3)制定稅法時應考慮會計的要求

        a.稅法應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的固定資產在實物形式上的磨損和技術上的無形磨損都迅速的增加,會計制度在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上給予了更多的選擇性。但是,稅法對于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過死,如規定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 年,折舊方法一律采用直線折舊方法。這些規定是與“涵養稅源”的觀念相違背的,不利于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工作的難度。稅法目前應降低對折舊年限的規定,為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的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b.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是無處不在的,會計上充分估計各種風險,采用計提準備金、暫不確認收入等方法,都是企業抵御風險可能帶來損失的有效手段。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而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因此,稅法必須從增收與涵養稅源的辯證關系出發,客觀地認識企業可能存在的風險,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漏稅款和延遲納稅,應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從而也可以縮小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

        三、結論

        在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趨同、稅收制度逐漸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同時,其兩者的差異成為會計人所關注的熱點,也是會計人產生疑惑的難點。本文通過對我國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的比較,對其產生的主要差異從會計和稅法兩方面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探討,并提出了對差異進行協調的方法。但由于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點很多、很細,涉及面也非常的廣,只能選取會計人最易產生問題疑點、討論的熱點進行分析、探討。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局.中國稅務.2008(12)

        [2]中國會計學會.會計研究.2009(1)

        [3]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財務與會計.2009

        第7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范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異

        從會計準則角度來看,收入指的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引自《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

        但是與此不同的是,對于收入還有一個這樣的定義:“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和其他收入”。(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收入為企業日常活動所得收益,在這一點上我們國家稅法上對于收入并沒有做強調,同時稅法上也沒有嚴格區分收入以及利得,這也就是說,收入這一概念實際上在稅法上是包含著會計上的收入以及利得這兩個方面的。這也主要是將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會計與稅法的完善程度納入考慮的結果。

        2 收入確認原則差異

        以會計作為基準來看待收入的話,收入則是為了將企業的財務情況及其經營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實并且全面和準確地進行反映,重于實質的原則,謹慎性原則以及客觀性原則是確認收入的主要原則。但是,倘若我們以稅法作為參照角度且由稅法的本質屬性作為決定性的因素的話,其側重點主要在于實現收入社會價值,這也就是說企業的具體的實際經營活動到底有沒有形成社會價值。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是稅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稅法當中,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及權責發生制原則無疑是收入的確認原則。

        雖然說,不論是會計抑或是稅法都以權責發生制為收入確認原則,但是二者又有著具體的不同。比如,稅法明確要求了企業在進行進項稅金抵扣時(增值稅稅務處理中),一定要認證專用發票,只有認證通過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發生的時候就抵扣的。與此同時,雖然會計以及稅法都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加以了應用,但是我們不可忽視的是,會計準則不是著重于外在法律形式而是著重于發生經濟業務實質內容的強調。諸如,用法律的形式來看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承租方不享有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是若以實質的內容來講,企業完完全全控制了這一資產并且享有全部使用權。在會計上,實施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的判斷主要是依照會計人員的職業能力來進行的,但是,稅法已完全以法律來作為實質的衡量依據,稅務人員是不可以對業務的實質進行自行認定的。

        3 收入確認條件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

        一是企業完全不需要承擔關于商品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由購貨方負責。

        二是企業已經完全不對已經出售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了。

        三是收入的金額可以實現有效的計量。

        四是企業可能已經獲取了相關的經濟利益。

        五是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發生的是可以被計量的。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條例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一是簽訂了商品銷售合同,企業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買方;二是企業已經完全不對已經出售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了;三是可以有效的計量收入的金額;四是能夠有效的核算已經發生的或者即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

        “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指的是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引自《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

        經由上述的規定,是不是有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換價值是確定稅法上應稅收入的基本參照條件,主要是注重勞務的提供以及發出商品的強調,與此同時,對價款憑據進行收訖,較為強調交易完成的形式條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4 收入確認范圍存在的差異

        相關規定這樣指出,企業于日常的活動當中所形成的并且會增加所有者權益的,無關于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即為收入。收入包括了銷售商品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以及提供勞務收入等等在內。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會計準則是明確的將確認準則進行了提出的。

        相關的細則還這樣規定了,納稅人所提供的應稅勞務以及轉讓無形資產抑或是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全部價款抑或是價外費用是營業稅的計稅參照。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以下行為可以看作是銷售貨物:

        一是銷售代銷貨物。

        二是把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三是把貨物交給其他個人或者單位代銷。

        四是把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五是把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六是把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等。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作發生應稅行為:

        一是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二是單位或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是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相關法律還規定,如果企業把資產移送給了他人,比如用于股息分配、職工獎勵或福利等,此時由于資產已經不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其所有權屬已經發生了變化,應該依照規定當作是銷售確定收入。

        5 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

        稅法法律和會計準則在收入確認時間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情況中:

        一是企業銷售中分期收款的情況,面對這種情況,稅法法律一般會按照合同規定的收款期按全部應收回貨款進行收入的確認,而會計準則會依照發出貨物時的現值確定收入,兩者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

        二是委托代銷的情況,兩者面對這種情況處理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樣的,都是按照收到的代銷清單進行收入的確認的,不同的是增值稅要求不能超過180天的期限。

        三是售后回購的確認時間,稅法法律和會計準則在售后回購的確認時間上存在很大的區別,稅法規定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而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售后回購中,收到的款項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第8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范文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新會計準則 差異比較 協調

        隨著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我國會計制度和稅務制度的改革有了實質性的突破: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就是顯著的標志。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差異依然明顯,我們只有充分認識兩者的差異,才能實現二者的相互協調,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一、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差異的原因

        深入探究差異,筆者發現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目標、針對主體和發展方向的側重點上的差異。

        1.目標不同

        新會計準則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在這里,稅務部門只是會計報表使用者的一小部分。而稅法的目標在于課稅,通過公平稅負、公平競爭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調節經濟和社會發展。使用者各自目的不同,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也各有側重,會計準則與稅法分別滿足使用者的需要。

        2.針對主體不同

        新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新稅法中的組織范圍很廣泛,不僅適用于企業,還適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等,對非居民企業中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稅法也可依照規定對其征稅。

        3.發展方向的側重點不同

        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我國資本市場迅速發展,會計制度改革應該適應經濟發展的國際化的趨勢。新會計準則體現了與國際接軌的發展方向,既要為投資者、債權人及政府等利益集團服務,同時又要兼顧國家、企業及相關利益集團的利益。然而我國稅法的制定雖然需要參考吸取別國的立法經驗,但要立足國情,更多的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為實現國家財政收入服務,為進一步促進經濟的和諧發展、可持續發展服務,具有典型的中國特色。這必然注定兩者在發展目標上的分離。

        二、新會計準則和新稅法差異的主要內容比較

        1.差異的基本內容比較

        (1)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

        新會計準則的會計基礎是權責發生制,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反之亦然。新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專門條款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這是因為考慮到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在一定的特殊條件下,個別條款或規定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即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現金作為確認收入和費用等的依據。

        (2)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

        新會計準則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引入公允價值概念,并規定在金融工具的使用、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等方面的具體應用。而新企業所得稅法,依然不承認公允價值模式,對歷史成本原則最為肯定。這是因為稅款的征納是法定的,它必須以原始交易憑證、記錄作為依據, 具有客觀性和可驗證性,歷史成本能夠更好的凸顯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不過稅法也有吸收公允價值的思想,如固定資產盤盈,稅法規定的“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而“重置完全價值計價”,從本質上來說是重置時點的公允價值。

        (3)會計基本原則與稅法課稅原則

        新會計準則在會計信息質量方面提出了8個方面的要求,這些要求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課稅原則很多方面都是相通的,如:可靠性、可理解性、可比性、重要性、及時性等,但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較大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①謹慎性原則和據實扣除原則

        新會計準則中謹慎性是要求企業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和費用。對于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應當加以合理估計。這是企業穩健經營、規避風險的客觀需要,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金的計提正充分反映了這一點。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徹底貫徹真實性原則,任何費用(或損失)除非確屬真實發生,否則申報扣除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偷稅行為,這種做法可以有效防止企業濫用準備金項目避稅,保證稅收的穩定性。

        ②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法定性原則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內涵是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是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新所得稅法在此方面的規定有很大共同點,如對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兩者都將其視為企業的資產,允許企業計提折舊并在稅前扣除。但是,在稅法確定計稅依據時,又有很多情況下重視發票、索款憑據、合同等形式,這是考慮到若將會計人員專業判斷的結果作為計稅依據,稅法就不能保持其應有的嚴肅性和稅收的穩定性。稅法考慮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的處理,也凸現稅收的強制性特征。

        2.差異要素的分類比較

        (1)資產負債方面

        固定資產: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基本一致,但是對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存在很大差異,如新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由企業自主確定,并允許企業計提減值準備;新的所得稅條例考慮到企業設備更新的實際,對折舊有所放寬,允許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但就每一類固定資產的最低年限做了規定,而且仍然不認可計提減值準備。

        無形資產:初始計量上,新稅法針對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開發階段的支出處理做了調整,承認了新會計準則“符合資本化條件后發生的支出可計入無形資產成本”的原則,一般情況下計稅基礎不存在差異。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發支出,還允許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計稅基礎應當在會計上入賬價值的基礎上加計50%。在后續計量中,對于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差異來源于攤銷和減值準備的計提,處理方法與固定資產相似;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新準則口徑上不予攤銷,但持有期間每年進行減值測試,而稅法口徑上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的攤銷額允許稅前扣除。

        金融資產:新準則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應用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但新稅法中對資產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一并計算。

        預計負債: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定,企業對于預計提供售后服務將發生的支出在滿足有關確認條件時,銷售當期即應確認為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如果稅法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支出應于發生時稅前扣除,即因該類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期末的計稅基礎為零,存在差異;如果稅法規定對于費用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稅前扣除時點,則所形成負債的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

        應付職工薪酬:新準則規定,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未支付之前確認為負債。新所得稅法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允許扣除,強調實際發生與收入有關與合理性,并明確規定了稅前扣除標準(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費等支出,分別可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和2%的部分內扣除),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成本費用支出的金額超過規定標準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

        (2)收入費用方面

        銷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新準則對收入實現的確認注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實質條件,而稅法側重于貨款的結算和發票的開具等形式條件。例如,新會計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其公允價值。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攤銷金額,沖減財務費用。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且稅法不接受公允價值的做法。

        投資收益:新準則中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的投資性房地產,都確認為因公允價值變動造成的損益,但稅法堅持歷史成本原則,待處置時確認投資收益。

        稅收優惠:新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規定企業的一些收入為免稅收入。以國債利息收入為例,新準則將其計入當期投資收益,稅法規定其屬于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僅就處置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新稅法也就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的條件做了相應規定。

        資產減值損失:對所有計提了減值準備的資產,會計上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但新稅法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捐贈支出:新會計準則不分公益、救濟性捐贈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發生時均計入營業外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內的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非公益、救濟性捐贈,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罰款、罰金及滯納金:新準則規定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罰企及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開辦費:新會計準則規定,開辦費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內全部確認為管理費用。新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從費用發生的次月起, 分期攤銷, 攤銷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差異的協調

        由于新會計準則與新所得稅法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必然會造成會計實務工作與稅務部門成本增加,加大了企業涉稅風險,容易出現偷漏稅行為。因此,正確處理兩者關系的目標應當既有利于稅收征管,又能夠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還能夠簡化會計核算手續,提高會計和稅收工作的效率。

        1.財稅適度分離

        在稅法與會計模式的選擇上,若以稅法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若以會計核算的收入和利潤作為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將會弱化稅收職能。因此,目前的會計與稅法既不能完全分離,也不能完全一致,應當尊重差異,采取財稅適度分離的模式是合適的。企業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針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項目做好納稅調整,并將調整過程通過申報表的明細項目予以反映。

        2.充分體現公平

        會計準則主要是為投資者服務,稅法是為國家財政收入服務。現階段對于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一方面沿各自基本目標獨立發展,另一方面應當努力追求最佳的協同效應,使會計和稅法相輔相成,充分體現對服務主體的公平性。

        4.加強財稅合作

        會計與稅法雖然隸屬于不同的部門,但也有不少授權性的規定,比如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明確指出:“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為財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通力合作,加強協調,盡量減少會計與稅法在實際操作上的差異,減少摩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5.嚴格把握政策

        新會計準則和新稅法的內容較原來都有明顯變化,具體操作時需要認真把握。比如新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運用設置了諸多限制條件,只有準確把握,才能準確的應用和有效的實施監管,有效避免企業操縱損益的危險和會計信息的混亂。可以說,對會計與稅法差異及其變化的準確把握,是實施過程中相互協調的關鍵和基礎。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M].2007

        第9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范文

        【論文摘要】 新會計準則規定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的會計處理,與新所得稅條例對三項費用的納稅處理差異較大,年末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逐項分析差異,作出正確的納稅調整。本文從分析企業三項費用主要項目的會計準則與新稅收條例的差異入手,剖析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條例存在的差異。

        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通過會計科目對企業的費用設:“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三個會計科目。企業三項費用處理的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收條例存在較多的差異,這造成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稅所得偏離較大,突出表現在納稅調整項目增多。

        一、管理費用的差異比較

        會計準則界定的“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凡屬于管理費用的支出,按會計準則規定應全額列支計入損益,但按稅法規定某些費用只能按限定標準扣除或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除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等項目外,尚有以下幾個主要項目:

        (一)工資、薪金支出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工資、薪金支出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資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是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會計與稅法對工資處理的差異的關鍵點是:稅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規定標準以內按實際數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標準為: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表1)

        (三)社會保險費

        1.按照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又稱交際應酬費,按會計準則規定,根據實際發生額列入管理費用。但按稅收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五)租賃費

        租賃固定資產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可直接記入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發生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通過“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核算。按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六)上交管理費

        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上交的各種管理費用應全額記入損益。按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贈支出

        1.公益性捐贈含義: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2.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3.稅前扣除方法。(表2)

        (八)技術開發費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而國家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在稅收上給予優惠,規定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銷售費用的差異比較

        會計準則界定的“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商品流通企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所發生的進貨費用,按照新準則規定計入采購成本,不屬于銷售費用。銷售費用方面的主要差異項目有廣告費與宣傳費、傭金和回扣等。

        (一)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一般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進行的宣傳推銷費用。會計上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應按實際支出列支。稅收上按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傭金和回扣

        會計上傭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實際支出列支。但按稅法規定,傭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有合法真實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財務費用的差異比較

        會計準則界定的“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從性質上說,財務費用屬于短期經營性借款費用,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論貸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業支付的財務費用均應全額記入損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綜合舉例:某工業企業為居民企業,假定2008年經營業務如下:

        (1)取得銷售收入2 500萬元。

        (2)銷售成本1 100萬元。

        (3)發生銷售費用670萬元(其中廣告費450萬元);管理費用48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15萬元、技術開發費20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

        (4)銷售稅金160萬元(含增值稅120萬元)。

        (5)營業外收入70萬元,營業外支出50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30萬元,支付稅收滯納金6萬元)。

        (6)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150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3萬元、支出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29萬元。

        要求:分別計算該企業2008年度的會計利潤與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答案】

        (1)會計利潤總額=銷售收入+營業外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不包括增值稅)-營業外支出=2 500+70-1 100-670-480

        -60-40-50=170(萬元)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調增所得額

        =450-2 500×15%=450-375=75(萬元)

        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會計賬列支450萬元,而稅法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

        (3)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15-15

        ×60%=15-9=6(萬元)

        2 500×5‰=12.5(萬元)>15×60%=9(萬元)

        注:業務招待費會計賬列支15萬元,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捐贈支出應調增所得額=30-170

        ×12%=9.6(萬元)

        注:會計賬簿列支30萬元,稅法規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標準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5)“三費”應調增所得額=3+29-150

        ×18.5%=4.25(萬元)

        注:三費會計賬列支3+29萬元,稅法規定職工工會經費為工資總額的2%、職工教育經費為工資總額的2.5%、職工福利費為工資總額的14%。

        (6)技術開發費加扣=20×50%=10(萬元)

        注:技術開發費會計賬簿列支20萬元,而稅法允許加扣50%。

        (7)應納稅所得額=170+75+6+9.6+6

        +4.25-10=260.85(萬元)

        (8)2008年應繳企業所得稅=260.85

        ×25%=65.2125(萬元)

        從答案可以看出:會計利潤總額170萬元,而應納稅所得額260.85萬元,兩者相差270.85-170=90.85萬元,這體現了會計與稅法之間對該企業三項費用處理的差異額。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3]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2006]第33號.

        [4]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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