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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分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

        分公司注銷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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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注銷申請書

        第1篇:分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第2篇:分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3篇:分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

        一、改革名稱登記注冊程序

        (一)名稱登記注冊實行即時辦理制度。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明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即予辦理名稱預先登記注冊。

        (二)申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名稱、名稱登記咨詢。

        (三)申請人可以在商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之間使用“北京”或“北京市”作為行政區劃。使用時應加括號。

        (四)商號中間可以使用間隔號。使用外國(地區)投資企業商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為商號。

        (五)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3個月,經申請可延長3個月,保留期和延長期屆滿前不使用的,預先核準的名稱失效并予以刪除。

        二、改革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繳付方式

        (六)企業注冊資本(金)實施分期繳付。企業設立時投資人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金)數額,其余部分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繳清或分兩期繳清。投資人應當在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金)數額、設立時繳付的數額、分期繳付的數額、分期繳付的期限,以及投資人以承諾的全部出資數額對企業承擔責任的內容。

        注冊資本(金)的繳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七)注冊資本(金)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一年內繳付其未繳部分。注冊資本(金)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企業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

        (八)注冊資本(金)全部繳清后,申請增資的,增加的注冊資本(金)不再分期繳付;注冊資本(金)尚未繳清即申請增資的,增加部分應與未繳部分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

        (九)注冊資本(金)按期繳付后,即可辦理分支機構(分公司)登記注冊;注冊資本(金)全部繳清后,方可登記注冊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人。注冊資本(金)繳付總期限到期后仍未繳清的,不予辦理延長注冊資本繳付期限。

        投資類企業設立后即可登記注冊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人。

        (十)申請登記注冊屬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審批項目的企業,辦理登記注冊時應全部繳清注冊資本(金)。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章程中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的繳付期限,頒發有效期限與企業繳付最近一期注冊資本(金)時間相一致的《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執照》中注明企業繳付注冊資本(金)的實際數額。

        注冊資本(金)繳清的,取消設定在《營業執照》上的有效期限。投資者未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付注冊資本(金)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換發《營業執照》。

        (十二)投資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應當出具經全體投資人一致確認的高新技術成果說明書。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高新技術成果屬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三、改革內資企業注冊資本(金)驗證辦法

        (十三)投資人以貨幣形式出資的,應到設有“注冊資本(金)入資專戶”的銀行開立“企業注冊資本(金)專用帳戶”交存貨幣注冊資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入資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確認投資人繳付的貨幣出資數額。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或增加注冊資本的,也可憑入資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確認其注冊資本的數額。

        (十四)投資人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注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評估報告確定的資產價值,確認投資人繳付的非貨幣出資數額。非貨幣出資涉及國有資產的,其價值和權屬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家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管理國有資產的部門確認。

        (十五)企業設立后出具非貨幣出資的權屬證明或審計報告,證明資產歸屬本企業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備案登記。

        (十六)企業應遵循法律、法規對外開展投資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審查企業對外投資的累計數額。

        四、改革內資企業經營范圍核定方式

        (十七)企業的經營范圍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的經營范圍除涉及國家安全、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專營專控的商品、行業,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審批和后置審批項目的,統一核定為“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企業、個體工商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具體核定經營項目。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時應向其發放《北京市企業登記審批項目目錄》,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閱讀遵守。企業、個體工商戶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即開展相關審批項目經營的,由審批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十九)企業、個體工商戶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諾:“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審批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二十)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經營后置審批經營項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放有效期限3個月的《營業執照》。企業、個體工商戶應自企業設立、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有關后置項目的審批手續。

        審批部門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互聯審批”系統轉告的后置審批項目后,應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履行審批手續。

        (二十一)企業取消法律、法規規定的專項經營項目或市政府公布的前置、后置審批項目,未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其法人資格繼續存續;企業設立后未開展經營活動或長期停止經營活動,未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其法人資格繼續存續。

        五、改革內資企業章程審查制度——實施備案制

        (二十二)按照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企業章程要以產權為核心,依法制定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產權管理制度。公司制企業的章程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明確股東會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用人權等內容。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書實行備案制,僅對章程、合伙協議書的下列條款進行核對:

        1.企業名稱;

        2.投資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稱;

        3.注冊資本(金)數額、出資方式、分期繳付數額及繳付期限;

        4.“本章程(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條款。

        其它條款以企業制定的為準。

        六、改革市場主體住所、分支機構登記程序

        (二十四)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外,當地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同意使用該場所從事經營的證明可以視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證明。

        (二十五)內資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只須提交《登記申請書》、《指定(委托)書》、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非公司企業法人,還應提交分支機構核轉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即予辦理登記注冊。

        七、改革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

        (二十六)中國公民可與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鼓勵外商參與國內企業的兼并重組。內資企業接受外商參股或被外商收購的,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條件,經外經貿管理部門批準,依法變更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

        (二十七)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比照內資企業核定。

        經營一般商品、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統一核定為“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二十八)申請經營限制外商投資產業項目和需要專項審批項目的,其經營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批準的內容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經營范圍規范用語的規定具體核定。

        (二十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不再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企業、變更投資者或內資企業轉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再要求提交投資方的資信證明;

        2.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發生變化的,不再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

        3.辦理分支(辦事)機構核轉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

        4.注冊資本按期到位申請延期登記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請;

        5.非貨幣出資辦理財產轉移后,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董事會決議、財產轉移協議。

        (三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程序,比照內資企業予以簡化。

        (三十一)簡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下列事項登記: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時,其有效期的核定應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部門批準該機構的駐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一年的有效期限;

        2.申請駐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國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銀行資信證明、業務活動情況報告;

        3.中國籍人士擔任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員聘任合同》;

        4.申請雇員登記不再提交雇員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機構的登記證復印件;

        八、支持私營個體經濟發展

        (三十二)下放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管轄權。申請登記注冊個體工商體戶可以到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派出的工商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三十三)簡化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手續。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登記注冊:

        1.《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地來京人員應當提交《暫住證》復印件);

        3.經營場所證明。有形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以市場出具的證明為據。

        九、支持企業改組改制

        (三十四)支持引導原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組建企業集團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時,允許以企業凈資產、股權作價出資。

        (三十五)鼓勵企業內部職工投資入股,參與企業改制。由職工持股會代表職工持有本企業的股份。企業工會經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可以代表職工持有本企業的股份。

        (三十六)企業對科技人員或其他員工實施股權獎勵的,憑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或決定以及其它有關的文件、證件,予以辦理股東等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

        獎勵股權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十、支持促進中介機構發展

        (三十七)支持、幫助各類行業協會對本行業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傳授專業技能。對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的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鼓勵其以專項技能就業。

        (三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支持行業協會樹立本行業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級協會獎勵表彰的,協會可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獎勵表彰記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信用信息系統。

        (三十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會公眾開放企業登記注冊的全部資料。中介服務機構的人員憑本人身份證明,即可查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注冊資料。

        十一、完善退出制度

        (四十)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不得要求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文件、證件。

        (四十一)企業不辦理注銷手續,非法退出市場,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將被錄入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三年內禁止其新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二)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以下原則進行:

        1.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進入破產程序,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方予辦理注銷登記;

        2.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但其債務已經清理完畢的,可予辦理注銷登記;

        3.企業債務未清償,但依法全部實現轉移的,可予辦理注銷登記。

        (四十三)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清算報告中應載明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清理已經完結;

        2.各項稅款已經結清;

        3.注銷公告在某某報紙上已經三次。

        十二、其它

        第4篇:分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保護貸款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貸款公司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貸款公司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貸款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貸款公司的投資人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四條貸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五條貸款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貸款公司,其投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

        (二)資產規模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三)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貸款公司,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非貸款公司設立地的投資人應提供最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該投資人注冊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意見;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貸款公司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貸款公司申請開業,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材料;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貸款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內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設立需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貸款公司分公司的籌建方案,應事先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貸款公司在分公司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

        分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經核準開業的貸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公司可不設立董事會、監事會,但必須建立健全經營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投資人可委派監督人員,也可聘請外部機構履行監督職能。

        第十七條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層由投資人自行決定,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八條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和修改,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查并核準。

        第十九條貸款公司董事會負責制訂經營方針和業務發展計劃,未設董事會的,由經營管理層制訂,并經投資人決定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貸款;

        (二)辦理票據貼現;

        (三)辦理資產轉讓;

        (四)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一條貸款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

        第二十二條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必須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貸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第二十三條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第二十四條貸款公司應當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增強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提高貸款質量。

        第二十五條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六條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二十七條貸款公司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貸款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貸款公司應當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由投資人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須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貸款公司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與投資人實施并表監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貸款公司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對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貸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的,適時采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責令投資人適時接管或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質量以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投資人加強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有權根據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要求投資人追加補充資本,確保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三十六條貸款公司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資產風險。

        第三十七條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四十條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四十一條貸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而終止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四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貸款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5篇:分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以及含有非煤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他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八)對有職業危害的場所進行定期檢測,有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對作業環境安全條件和危險性較大的設備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有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氣儲運設施、露天邊坡、人員提升設備、尾礦庫、排土場、爆破器材庫等易發生事故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登記檔案和檢測、評估報告及監控措施;

        (十二)制訂井噴失控、中毒窒息、邊坡坍塌、冒頂片幫、透水及墜井等各種事故以及采礦誘發地質災害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六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八)、(十)、(十一)、(十三)項的具體辦法,掌握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九)項的情況。

        第七條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油氣井、站、罐、庫、管道等油氣場所應當設立明顯的嚴禁煙火安全標志,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安裝防雷防靜電裝置,以及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二)油氣井、站、罐、庫、管道等油氣場所擴建、改建及檢修、維修需要動火作業的,必須達到動火條件、辦理動火手續、落實安全措施,方可動火;

        (三)油氣廠、站、庫內應當裝設安全排泄放空裝置,放空火炬和點火裝置安全可靠,油氣進出的總管匯應當裝設緊急切斷閥;

        (四)油氣儲罐應當裝設阻火器、機械呼吸閥和液壓安全閥,四周應當設防火堤,進出口管道處應當設金屬軟連接;

        (五)石油專用容器、專用濕蒸汽發生器、加熱爐、鍋爐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等應當安裝齊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檢驗;

        (六)油氣廠、站、庫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應當按《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規定執行;

        (七)輸油氣管道與重要設施之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并在適當位置安裝截斷閥;

        (八)石油物探作業中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九)石油天然氣鉆井作業,應當進行井控設計,安裝井控裝置,制定并落實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噴能力的油氣井進行測井、射孔、試油氣、壓裂、酸化和修井作業時,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壓井和安裝地面流程,換裝好與施工要求相適應的井口裝置,并經試壓合格;

        (十一)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田開發前應當進行評估、勘測。含硫化氫的油氣井進行鉆井、試油氣和采油氣作業必須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氫危害的技術措施和保護措施。

        第八條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海上油氣生產設施經發證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保證海上消防設備、海上救生設備、海上無線電通訊設備、起貨設備、航行信號、火災和天然氣監測報警設備、油氣生產流程中的緊急關斷系統及壓力釋放系統滿足海洋石油作業安全法規、標準或者國際先進標準的要求;

        (二)海上移動式鉆井設施必須取得船舶國籍證書、船級證書等安全證書;

        (三)海上壓力容器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設計和制造,并經發證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四)海上作業的工作人員經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證書;

        (五)鉆井平臺、油氣生產設施具有總體布置圖、危險區劃分圖、救逃生布置圖和消防部署圖;

        (六)石油天然氣鉆井作業,應當進行井控設計,安裝井控裝置,制定并落實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應當按有關標準劃分危險區,并配備滿足該區域要求的防爆電器;

        (八)含硫化氫的油氣井進行鉆井、試油氣和采油氣作業時,必須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氫危害的技術措施和保護措施;

        (九)油氣生產作業期間應當有守護船進行守護;

        (十)物探作業中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十一)陸上油氣終端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低于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的要求。

        第九條金屬與非金屬露天礦山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和采場剖面圖;

        (二)露天礦山應當采剝并舉、剝離先行并由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嚴禁掏采;

        (三)臺階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其中最大開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開采總量小于五十萬噸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自上而下分層、按順序開采,分層高度根據巖性確定,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六米,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離和爆破作業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規定;

        (五)危險性較大的礦用起重、運輸、提升、排水等機械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六)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必須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場有專用防洪設施;

        (七)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平臺寬度,以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高度,應當符合設計規定;

        (八)排土場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條金屬與非金屬地下礦山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符合實際情況的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

        (二)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間;

        (三)礦井應當采取機械通風,其風質、風量、風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開采與煤伴生、共生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床的通風條件,應當符合煤礦開采有關安全規程要求;

        (四)礦井提升運輸系統有防過卷、防跑車、防墜等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運輸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五)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應當滿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業必須有設計和作業規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預防措施,爆炸物品有嚴格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七)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其主要運輸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并采用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

        (八)設計中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九)排土場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應當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七)、(八)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地質勘探作業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質勘探必須具有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聯絡工具和防護用品,海上勘探時,勘查船應當具有導航雷達、測深儀等電子觀察設備;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學藥品和放射源必須有單獨存放的倉庫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關規定;

        (三)存放危險品的倉庫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

        (四)勘探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漏電保護裝置和措施;

        (五)鉆探工程:鉆機應當有可靠的制動、防墜、防竄、行程限制、安全掛鉤、手動定位器等安全裝置,有鉆機組裝、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鉆塔必須安裝避雷設施和其它防護措施,避雷設施與鉆塔應絕緣良好,活動工作臺應當有防墜、防跑、制動裝置和平衡繩、導向繩、手拉繩等安全裝置,油氣層鉆探按照石油天然氣開采技術保障條件執行;

        (六)巷探工程:應當有巷探工程設計及安全衛生專篇,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安全標志和信號,有防塵、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風、防寒、防凍、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個井巷應當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并采用機械通風,有滿足探礦需要的獨立排水系統;

        (七)地質測繪:高標觀測儀器應當有平穩牢固的架設措施,坑道測量有測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測量(繪)有避讓行人和電力設施的措施。

        第十二條尾礦庫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初期壩輪廓尺寸符合設計要求,無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和管涌,運行工況正常;

        (二)尾礦堆積壩整體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設計規定值,部分高程堆積壩邊坡過陡的,不得出現局部失穩,并滿足壩體穩定安全系數和滲流控制要求,無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管涌,外坡坡面無沼澤化和較多(大)的沖溝,運行工況正常,在堆積壩整體外坡坡比陡于設計規定值時,應當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穩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結論應當滿足規范要求;

        (三)尾礦壩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灘長度必須滿足規范要求;

        (四)尾礦庫排水設施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對出現的堵塞、坍塌、裂縫、變形、腐蝕或磨蝕、漏砂等現象采取治理措施,運行工況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三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以及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非煤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八)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規定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屬獨立生產系統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八)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規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業安全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和其他規章制度的目錄。

        第十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下列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對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對非煤礦礦山地質勘探、采掘施工企業,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運輸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生產單位等,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石油天然氣設施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向企業的礦山生產系統或者尾礦庫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對申請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提交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對已經受理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變更申請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已經建成投產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七條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非煤礦礦山企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一條非煤礦礦山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情況。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非煤礦礦山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非煤礦礦山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一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

        (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整改而未進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非煤礦礦山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6篇:分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

        這究竟為何呢?

        原來,家住南陽市社旗縣太和鄉的張發貴老人的女兒張欣,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陽分行營業部工作。1999年4月6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陽分行營業部與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簽汀了一份《國內旅游組團標準合同》,并在某壽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為首批旅游的15人以電傳的形式辦理了旅游人員人身平安保險,并約定保險期限為1999年4月8日至1999年4月14日,保險金額為每人10萬元,保險費為每人7元,旅游線路為青島,并出具保險單1份。張欣被批準加入了此次旅游團。之后,該旅游團如期到達我國的海濱城市青島市旅游。1999年4月13日4時30分,該旅游團車輛返回途中,在山東省荷澤地區鄆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張欣當場死亡,團內多人也不同程度地受傷。后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在處理交通事故中,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陽分行營業部將死者家屬身份證復印件、死者火化證、戶口注銷證明等手續帶到山東,未經張發貴同意,代其填寫了給付保險金申請書。該壽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決定賠償死者家庭4萬元。張發貴老人得知后,堅決拒絕此賠償數額。后張發貴經多次與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和該壽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告到了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保險金10萬元,并賠償其追要保險金而支出的旅差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5000元。

        在訴訟中,被告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辯稱:按照組團合同,他們沒有任何責任。該10萬元巨額賠償應由保險人按保險單向原告支付。

        被告壽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辨稱:他們與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簽訂有“旅游意外保險合同”屬實。但該保險合同包含兩個方面的條款內容,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旅游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旅游者行李物品損失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根據這兩個條款,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所投的每人10萬元的保險金額包括許多項,具體到張欣,我們應向其支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3.5萬元及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保險金5000元,總計4萬元,不同意賠償10萬元。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保險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在本案保險合同關系中,人壽保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為保險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陽分行營業部負擔了投保費用,是投保人,張欣是被保險受益入,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是保險人。壽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即為保險合同。該保險單上明文注明為“旅游人員人身平安保險單”,應視為有效的人身保險合同;壽險公司辯稱含有財產保險,與事實不符且缺乏合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對于屬于保險責任,應在10日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而其未對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以內部有規定為由,擅自決定給付4萬元,違背了合同約定,且辯稱是按規定支付賠償金4萬元,因末就該規定的條款與投保人協商,也末告知投保人的有關規定的內容,又主動按這至規定執行違背了正等、自愿原則。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作為保險人,其所實施的行為,后果理應由保險人的壽險公司承擔,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義務。原告張發貴要求人壽保險公司鄭州市管城區支公司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支付賠償金,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但提出要求二被告賠償因追要賠償金所支出的旅差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因末提供相關證據,不予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判決由壽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張發貴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3510元。

        判決下發后,該壽險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以“該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不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南陽分行營業部,而是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原審法院把保險單認定為保險合同的全部是錯誤的,讓賠償10萬元保險金不妥,南陽市旅游開發中心應承擔法律責任……”為由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日前經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判決處理正確,上訴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作出了“駁因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并明確判令二審上訴費3510元仍由上訴人負擔。

        第7篇:分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

        我于200*年8月5日至8月19日在武漢市地方稅務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實習。在這半個月里,通過受理企業納稅申報、納稅登記和注銷和對企業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稽查等操作性極強的工作,結合所學會計專業理論,使我更系統地掌握了所學專業知識,加強了對會計工作崗位的認知和認同;培養了對所學專業的興趣和熱情;激發了學習專業理論知識的積極性。這是個好的開始,為我走向社會奠定初步基礎。

        武漢市地方稅務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成立于1996年,地處美麗的東湖湖畔,系武漢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全局擔負著東湖新技術開發區50平方公里范圍內的3600余戶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資源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堤防費、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地方教育發展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社會保險規費以及外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車輛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分局信息化建設成效顯著,普及計算機聯網辦公,推行電子申報納稅等多種納稅方式,以更好地服務企業,方便納稅人。

        8月5日,到達實習單位的第一天。在稅務局相關人員詳細地介紹了工作內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重點戶的納稅申報情況,辦理企業納稅申報,辦理企業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以及下達企業檢查進行稅務稽查。

        納稅重點戶一般指年稅收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對于地稅局來說,所負責的只是地方性稅收的征收,國稅征收由國稅局辦理。我負責檢查的三家重點戶分別是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凡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圖像分公司2003年的納稅申報情況。檢查順序一般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及其他針對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基金的稅收項目。營業稅稅率因行業不同而不同,針對納稅人營業額征收。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針對車船和房屋等固定資產企業占有和使用行為征收。所得稅針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征收。企業一般應在一月終了后下月上旬報送財務報表,申報納稅。通過對企業每月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信息,以銷售收入為起點,逐項核對營業稅及其他稅收項目。通過檢查2003年12月份華工科技財務報表發現,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和地方教育發展費的計稅基礎與銷售收入相差300萬元,這似乎意味著這兩項漏繳稅收合計6000元。另外其利潤表列示:管理費用-1320675.42,財務費用-1005455.96,兩者皆為負數直接導致本來營業利潤為負的結果被改寫,反而有了巨額的利潤。管理費用的巨額負數可以直接歸屬于壞帳準備的沖回,財務費用的巨額負數可能是因為資金外拆、匯兌收益大或存款大于借款,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企業的收賬政策改進,外幣收支收支較多,且資金富余。

        從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可以看出:企業的資本資產結構沒我們想象的那般穩定,企業的資本機構變化非常頻繁而且幅度較大。一定程度上顯示投資者出入頻繁,也表明資本的活躍。不過較概括的情況是:這種變化是建立在結構穩定之上的,如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資產總額變動頻繁,但資本結構卻比較穩定,資產負債率變動幅度極小。

        稅務登記和注銷是法人企業設立和解散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當然,也不僅限于此。據有關規定,凡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地方稅務登記。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有關證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因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登記注冊類型、企業經營形式、核算方式、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期限、營業執照號碼和增設、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變更稅務登記均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相應提供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審批表”、原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從工作中接觸的情況看,每天都有納稅人來辦理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也就意味著每天都有新的投資者進入該開發區,同時也有一部分投資者退出。作為會計專業的學生,看到企業提交的填滿了零的利潤表是我不愿意接受的,那些企業大多數根本就沒有開始生產就走到了解散的地步,我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投資目標不明確,盲目介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屬高新技術開發區,平均每10天凈增加一個企業,現有3000多家企業,實踐證明企業孵化模式較為先進。很多企業甚至不明白企業成立之后經營什么,遲遲開不了工。(二)資金嚴重不足,資金籌措不力。很多新設企業直接將目標定位在為園區內其他企業提品,但由于資金不足,生產受阻,并不能及時提品,違約之事也經常發生,其他企業購買相關產品也只有將目標轉向園區外。(三)經營管理不善,導致連年虧損。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國家對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均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一般為15%甚至更低。但企業經營管理者經驗缺乏和管理不力往往使生產成本較高,企業實現的能力低下,沒有持續經營的能力,其設立到解散的過程就是把資本投入后一點點虧損完的過程。當然,法律、文化環境可能都是其影響因素之一。對于類似的高新技術開發區,我想國家在鼓勵投資者進入的同時應起一定的導向作用,對于接近飽和的市場要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投資者也應先調查市場情況,減小投資風險。

        實習工作中最具挑戰性的工作就是作為稅務局工作人員到企業進行納稅稽查了,稽查主要涉及企業的房產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對房產稅的清查主要查看企業固定資產與房屋相關的記錄,沒有入賬、企業實際占有的房屋也要征收房產稅,計稅基礎不是減去折舊后的凈值,而是取得時的入賬原價。在湖北利益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我們發現該公司存在實際占用但未入賬的房屋,該房產系不久前受讓,手續未辦完整,指導老師提出了讓其在近期補辦相關手續并完善賬簿的要求。車船使用稅的清查較為簡單,一般只須核實企業實際擁有的車船交通工具與賬面是否一致即可。對于印花稅,主要檢查其賬簿數量以及合同數量。對于企業所得稅,則主要通過查閱收入帳和成本費用帳來確定,據此確定的數額與報表的差額,一般會調整應交所得稅額。對于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一般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個人所得稅則主要通過了解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發放情況來進行清查處理。為了確保賬簿的可靠性,我們也隨機抽取相關的記錄,對與之配對的原始憑證進行檢查,可喜的是并沒有發現錯誤。

        通過對多家企業會計工作組織情況來看,大多數企業已實行會計電算化,大大減少了錯誤發生的機率,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由于企業會計電算化的普及,其稅務稽查工作也更簡單和省事,對已發生的錯誤也可以直接歸責于企業和相關人員,增加了企業納稅的透明度;會計人員和會計崗位配備較為合理,沒有發現違反法律的崗位兼任現象。當然也有一些非法行為的存在,如存在帳外不動產,帳外債權和大額現金交易的現象;另外也有一部分企業經常性拖欠稅款,漠視納稅義務。

        通過實習,我對稅務機關工作和企業會計工作有了較深刻的認識。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決定了納稅環境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企業作為納稅人其義務是納稅,稅務機關除了依法履行指責之外,應該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舞弊行為,努力創造一個全社會都能體現公平的納稅環境。企業應依法組織會計工作,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充分發揮會計工作的監督功能,為企業的發展和決策提供信息基礎。兩者只有實現有效的協調,國家才有穩定的稅收來源,企業才有穩定的發展環境。

        在武漢市地方稅務局東湖分局這一段時間的實習,既是對我的知識水平、工作能力的檢驗,也是對我的學習能力和接受能力的檢驗,我很高興通過了檢驗。不過我想使我收獲更多的是實習使我終結了一些只有在學校里才有的觀點,對社會、對工作、對競爭、對合作都有了全新的看法和認識。在學校里所學的知識是有限的,其中往往有一部分因操作困難而沒有實際的應用或普及面狹窄,一部分已經被新的理論所替代,還有一部分甚至被錯誤的運用,真正能在工作中運用的只有一小部分。知識水平是處理工作的基礎,這以為著我應該不斷地努力學習,以提高知識水平和工作技能,為將來做好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作為一名會計人員,首先需要在工作中不斷地積累經驗,虛心向他人求教,提高業務水平;同時需要密切關注會計工作的發展方向,學習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意識,積累判斷是非的經驗,遵紀守法,誠信做人,做好本職工作;再則需要社會正義感,明確社會賦予會計工作的責任,拒絕輕浮、膚淺、敷衍和舞弊,對國家負責,對企業負責,對投資者負責。

        第8篇:分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

        一、源頭抓起,控制經營風險

        隨著建筑業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國外建筑商逐步進入,加之集團公司各子分公司主營業務類同、優勢不明顯、區域不穩等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越來越大。為此,中鐵三局集團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強化營銷開發工作,構筑市場競爭新優勢

        集團堅持路內路外市場并重,鞏固和拓展公路、鐵路、房建、市政和城市軌道交通等主營領域,并向BOT、BT等項目領域延伸,不斷開拓新的市場,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以武廣客運專線中標為標志,開創了鐵路建設史上單標之最。

        (二)切實加強對市場的研究,提高營銷質量

        為快速適應市場游戲規則的變化,集團精心選擇營銷項目,圍繞一體化原則,開展標前評估,建立了營銷、生產、成本管理三位一體的溝通機制,形成了從源頭到環節、結果評價的循環體系,有效控制了經營風險。

        (三)堅持誠信至上的經營原則,全力打造“品質優秀工程”,逐步領先于同行業水平

        集團通過實施資質就位、擴大經營網絡、強化各項管理等措施,企業營銷額、營業額、利潤額持續攀升,連續兩次在鐵路質量信譽評價中獲得第二名的好成績,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有效控制了企業經營風險。

        二、強化落實,認真執行財務預算

        有效的財務預算管理是提高管理效率,明確集團各單位責、權、利的重要手段。集團不斷強化財務預算管理,以預算為綱,防范各種財務風險,充分發揮了預算的約束與激勵作用。

        (一)明確職責,健全財務預算管理體制

        根據總公司的相關要求,完善了“財務預算為綱、分級負責控制”為主要內容的預算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對財務預算的組織領導,建立自上而下的領導管理體制,嚴格規定財務預算編制、審批、考核程序,確保了財務預算切實有效地發揮作用。

        (二)上下結合,科學編制財務預算

        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保重點,壓一般,以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為基礎,以利潤預算為目標,以現金流量預算為核心,上下結合、分級編制,使預算指標更加科學,更加貼近生產實際,更加緊密地與經營者、員工的責任與利益掛鉤,較好地傳遞了財務預算的壓力和動力。

        (三)實施配套措施,認真執行財務預算

        為提高資金運作效益,集團公司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堅持突出一個“活”字,加強成本費用預算管理,突出一個“細”字,加強監督考核,各負其責,獎懲兌現,強化了財務預算的全面性,突出一個“嚴”字,有效提高直接控制力,確保了財務預算的嚴肅性。

        (四)結合施工企業實際,組織預算課題研究

        根據總公司課題研究的部署和集團公司科研計劃的安排,集團公司組織部分子分公司財務負責人和項目財務主管組成《財務預算理論與施工企業實際相結合有關問題的研究》課題研究組,分集團公司、子公司、分公司、項目部、社管中心等幾個層次,對財務預算的編制、實施、控制、調整等環節進行深入研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該成果獲得了中國鐵道財會學會軟科學課題研究二等獎。

        三、層層設防,強化協作隊伍管理

        作為國有大型施工建筑企業,工程項目遍布全國,施工任務緊,施工力量不足,與協作隊伍合作成為不爭的選擇,協作隊伍管理事實上已成為工程項目管理的重點之一。因此主要把好“五關”進行風險控制。

        (一)準入關

        集團公司制定了《協作隊伍準入管理辦法》,每年定期公布合格的協作隊伍名單,逐步篩選出一批講誠信、有實力,具有合格資質的協作隊伍。

        (二)合同關

        制定合理規范、條款嚴密、內容全面的合同格式。要求外部協作隊伍在進場前就應簽訂合同,防止先施工后簽合同、邊施工邊簽合同以及簽訂“不封口”合同的情況發生。在單價的確定上,綜合考慮各種影響因素,通過招標或價格競爭方式引入外部協作隊伍。

        (三)計量關

        建立了驗收計量的內部牽制制度,計量控制采取分級負責制。加強設計數量、內部預算數量和實際數量的對比,保證總量不突破。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對協作隊伍虛估冒驗。

        (四)結算關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單價和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費用。工程結算單經物資、機械、安質、工程等部門確認簽字,并經項目負責人審批后,財務部門據此結算單撥付工程款,防止出現超撥等情況。

        (五)保證關

        一是在簽訂合同時收取一定比例的風險抵押金;二是在協作隊伍結算款中酌情扣留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通過風險的轉嫁,確保了集團公司的經濟利益。

        四、量力而行,加強對外投資風險控制

        為加強對外投資管理,控制投資風險,集團公司專門成立了投資管理部和北京容源投資開發公司,設專人負責對外投資有關事宜。在控制對外投資風險時具體把握好六個環節。

        (一)投資決策環節

        投資決策是企業的重大決策,集團公司歷來遵循“集體研究、民主決策”的原則,嚴格履行階層程序,用集體的智慧把關。對投資項目不確定因素進行風險分析,事先預測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收益、評價指標可能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保證投資方案的可行性和正確性。

        (二)審批權限環節

        集團公司本部的對外投資,由集團公司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授權總經理審批200萬元以內的新建獨立投資項目;200萬元(含)以上的由董事會審批。單項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的報總公司備案。子公司的對外投資項目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集團公司范圍內所有經營性、非經營性土地資源的開發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

        (三)合同管理環節

        對于重大項目投資的談判要求法律事務部門參加,重要的投資項目合同由法律事務部起草,已由對方起草的合同須經法律事務部審查。項目投資涉及的相關合同已經生效或已實際履行后,發現還有不完善和不明確的地方,及時與對方協商補充;協商不成時,由公司法律事務部介入協調,力爭依法補充協議,避免經濟損失,維護公司利益。

        (四)籌建管理環節

        投資進入籌建階段后,如發現項目存在投資總額將超出可研預算10%以上、同類項目上馬同業競爭嚴重、合作方發生重大變故違約撤資出資不實、或發生其他不可預見情形致使投資或合作無法繼續進行的,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停止繼續投資或終止繼續合作。

        2003年初,經過充分調研論證,中鐵三局集團公司與云南紅河洲政府簽訂了雞街至蒙自公路的BOT項目投資協議(簡稱雞蒙項目),投資概算金額為7億元人民幣,并在云南昆明成立項目公司。年底在籌建過程中,出現兩個異常情況:一是云南省審批了具有競爭性的一級公路項目,與當初簽訂禁止修建具有競爭性的項目條款不符;二是由于項目存在不確定性,在向昆明農行融資過程中,限制性條款較多。鑒于以上原因,經集團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及時終止該項目的投資,規避了企業投資風險。

        (五)監控管理環節

        建立對外投資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由投資、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共同負責。重點監控對外投資業務內控制度的建立、對外投資的可研分析及計劃、對外投資的合同簽訂、對外投資的過程管理、對外投資的收益確認、對外投資的檔案管理等情況。

        (六)投資評價環節

        要求各項目公司按期提報有關財務情況分析報告,投資管理部及有關部門隨時關注投資項目存在的風險和收益情況。對外投資項目結束后,投資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意向、論證、決策和運營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經驗進行總結,并書面上報總經理辦公會及董事會。

        五、分級控制,合理降低籌資風險

        由于企業經營規模不斷擴張,適當舉債經營在所難免。截止2005年底,集團長、短期借款共為八個多億,雖較往年金額有所上升,但基本上控制在可控制風險范圍之內。這主要得益于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實行“分級管理、集中調控”的管理模式

        即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別作為借款主體,辦理各自的銀行借款。各子公司的銀行借款額度由集團公司根據其資本金、負債比率及生產規模、財務預警系數等因素核定,然后由集團公司根據核定的銀行借款額度及實際情況,決定分配貸款授信額度和提供擔保。

        (二)實行嚴格的申請辦理借款程序

        1.集團公司因經營生產需要向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新增借款的,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還須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決策,并由其授權總會計師及財務部門負責辦理。對已有借款,由于資金緊張而需辦理續借的,由總會計師及財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子公司因經營需要辦理借款業務的,按授權管理的規定,由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決策,并將借款用途、數額、期限、借款條件、擔保方式、還款來源等情況的書面資料以文件形式上報集團公司。原有借款續貸的由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審批,新增借款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

        3.分公司和工程項目部因生產經營需要以集團公司名義辦理銀行借款業務時,將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的包括借款用途、數額、期限、利率、借款條件等情況的書面資料以文件形式上報集團公司。原有借款續貸的由總會計師審批,新增借款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審批同意后,由集團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方可實施。

        (三)加強過程控制

        要求各單位財務部門隨時關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日期,定期檢查用于償還到期借款所需資金的籌措情況及近期財務狀況,保證如期償還或擬訂應對方案。

        (四)妥善處理相關事項

        各單位銀行借款償還完畢后,若有相關擔保事項的,要求及時注銷擔保;提前還款凡涉及集團公司擔保的,必須及時通報集團公司。

        (五)強化資料管理

        要求各單位辦理借款完畢后,將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等用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文件材料留存一份,并由專人妥善保管,涉及集團公司擔保的必須向集團公司財務部門抄報一份。

        六、認真評價,嚴格控制對外經濟擔保

        截至2005年底,集團對外擔保業務共有兩筆,涉及金額為3.5億元,其中:與中鐵四局有2個億貸款互保,與中鐵五局有1.5個億保函互保。目前公司基本上不存在對外擔保風險。

        按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各單位不允許對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特殊情況確需提供擔保的,由法律、財務等相關部門對被擔保企業主體的資格,所擔保項目的合法性,申請擔保單位的資產質量、財務狀況、經營情況、行業前景、信用情況和反擔保條件等進行全面評價,并形成書面報告,經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七、集中調控,強化現金流管理

        現金是企業的血液,現金有效流動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現金性財務風險是現金流出量超過現金流入量而產生的到期不能償付債務本息的風險。該風險是由于現金短缺、債務的期限結構與現金流入的期間結構不相配套引起的,它是一種支付風險。近些年集團在防范各種支付風險,加強現金流的管理上,著重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構建集團內的資金調劑市場,緩解資金支付的時點壓力

        集團內各單位間相互調劑資金,是有效解決部分單位資金臨時余缺的有效途徑。集團公司通過內部擔保、內部清欠等各種保障措施積極鼓勵各公司間相互調劑資金余缺,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有效地調動了各方的積極性,從而無形地構建了一個集團內的資金調劑市場,大大提高了全集團的資金利用效率。

        (二)強化資金的集中調控力度,盤活工程項目沉淀資金

        集團公司通過預算控制、考核指標、獎懲辦法等不同形式的約束機制不斷加強對工程項目的資金調度能力,較好地盤活了工程項目的沉淀資金,從而增強了集團公司的現金擁有量和集中支付能力,特別是在大額設備或投資款項的支付上,真正地發揮了集團的團隊效應,切實實現了從“三高”(高存款、高貸款、高費用)到“三低”(低存款、低貸款、低費用)的轉化。

        (三)權衡各方利益,理順工程項目的資金流動渠道

        集團公司制定了工程項目資金管理制度,規范了工程項目的資金撥付程序,真正實現了項目資金撥付與驗工計價的同步流動,防范了不合理的超撥、欠撥工程款現象,妥善解決了集團公司、指揮部及各子分公司的資金分配關系,調動了參建隊伍的積極性,使項目資金更好地發揮了為生產服務的效能。

        第9篇:分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

        抵押合同范文一貸款抵押人: , 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 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乙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為抵押權人。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 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 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 個月,即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算方法,按照中國 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 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 年 月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 。

        2.制造廠家: 。

        3.型號: 。

        4.件數: 。

        5.單件: 。

        6.置放地點: 。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 。

        8.抵押期限: 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抵押物權消失。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 ,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賃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簽字) 代表人: (簽字)

        地址: 地址:

        銀行及帳號: 銀行及帳號: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訂立地點:

        抵押合同范文二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詳見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詳見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丙方:(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詳見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詳見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本合同各方根據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借款金額: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人民幣 萬元整。(小寫: 元)

        借款用途:用于經營投資。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 分計算。

        借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如實際借款數額和實際放款日與該借款合同不符,以實際借款數額和日期為準。乙方收到借款后應當出具借條,乙方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歸還: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歸還,借款結清后,甲方歸還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據。如推遲還款,乙方應當按日支付違約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之一的,甲方有權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內償還本金及利息而無需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乙方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

        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抵押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者抵押人違法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義務的。

        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借款本息的行為。

        本合同的相關費用(包括抵押登記、公證等)均由乙方負責。

        抵押條款

        現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價值為抵押,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擔保。抵押物基本情況詳見所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所有權證復印件。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訴訟費、律師費等)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到主債務履行完畢止。

        抵押期間,未經過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變賣、贈與或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條款如因某種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條款在辦妥抵押登記后生效。

        如借款人違法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權人執2份,借款、抵押人各執一份。

        如本合同發生爭執或糾紛,各方同意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范文三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的依據

        乙方與 銀行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 )。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就該筆貸款提供了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的借款本金 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愿意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以乙方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包括運輸車輛、攪拌機、電腦等)、飼養的牛以及其他產品及半成品為甲方提供浮動抵押擔保。

        第二條 擔保物的狀況

        乙方是從事肉牛飼養及農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現有肉牛 頭,機器設備 。

        第三條 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甲方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擔保范圍之內。包括:1)甲方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約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證人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2)上述代償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3)實現追償權、抵押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等);4)本合同規定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

        第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

        由甲、乙雙方共同辦理抵押登記的有關手續,由乙方交納登記費用;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乙方負責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

        乙方向甲方設定反擔保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1)甲方為乙方擔保的銀行貸款期限屆滿,乙方未予歸還;

        2)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乙方將貸款挪作他用;

        4)乙方飼養的牛不足 頭,或總價值不足 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5)乙方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物的;

        6)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人可實現抵押權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乙方的承諾及義務

        1)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處分權方面的爭議;

        3)乙方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乙方的下列事件:

        A、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已設定抵押等情形;

        B、存在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及行政處罰、爭議;

        C、存在重大債務或負債;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的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人;

        F、抵押財產存在未為甲方所明確了解、接受的明確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G、其他業已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4)乙方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5)乙方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行使權利的情形;

        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甲方并將變更登記后的副本或注銷結果向甲方報告;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

        1)甲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7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有權對乙方使用貸款的情況及經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擔保總金額10%的違約金。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情形出現,甲方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不足清償債務,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條 合同獨立性

        本合同所設立的抵押反擔保具有獨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而無效,亦不因乙方發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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