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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范文

        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范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下簡稱“《決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67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政[20*]20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政[20*]98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嚴格、科學、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用地審查報批管理

        (一)優先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各項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納入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省政府下達我市的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當優先保證省審批或核準的重點急需項目、列入省“86l”行動計劃重點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項目用地。

        (二)科學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縣、市、區,開發區(園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年度建設用地需求調查,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重大建設項目建設計劃,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項目用地計劃應列明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面積。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依照突出重點、綜合平衡的原則提出金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需求,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突破。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予報批農用地轉用。市和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施臺帳,并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登記和檢查。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在申請核準、備案前,建設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7號令)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項目用地預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建設用地的標準和總規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補充耕地的方案是否可行,資金是否有保障等。國土資源部門的預審文件是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核準、備案和安排年度用地計劃的必備文件。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意見,并在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時出具落實預審意見的書面材料。沒有預審文件或預審未通過的,有關部門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2年。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新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二、嚴格土地利用管理

        (一)開展存量建設用地普查。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各縣、市、區以及開發區(園區)要根據省政府的部署和省國土資源廳的要求,以20*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全面開展存量建設用地情況調查,重點查清開發區(園區)(包括被正在清查的開發區、園區)、近郊鄉鎮存量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閑置未用、供地方式、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等情況,以及被撤銷的開發區(園區)已批準征收但尚未供應的土地。閑置未用的要依法收回,一律納入市和縣、市土地儲備庫統一管理和供應,優先用于工業和其它招商引資項目。

        (二)進一步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要確保工業項目用地。工業項目用地要向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市場前景好、用地集約度高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我市產業導向,具有產業拉動和延伸、完善功能的項目傾斜。對國家禁止類項目不予供地,限制類項目不供地或者從嚴控制供地。要加強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宏觀調控,優化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布局和結構。市政府每年將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計劃、房地產市場的供需狀況,確定經營性用地總量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結構要向普通住宅傾斜,優先保障經濟適用房用地。

        (三)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根據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232號)的規定,工業項目容積率分行業應當分別控制在有關規定之內(見附件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見附件二);落戶于開發區(園區)的工業項目,其投資強度還必須達到開發區(園區)的規定標準。建筑系數不低于3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的比重不高于7%。不得圈占土地建造“花園式工廠”。供地時,要將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和投資強度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各開發區(園區)要提倡建設多層標準廠房。

        (四)買行建設用地開發利用考核制度。市政府將根據土地利用結構、投資強度和土地利用效益等因素,對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園區)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狀況進行考核。農用地轉用批準后,兩年內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該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但滿兩年未供地的,或者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投資強度低、土地利用效益差的,市政府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角計劃時將扣減相應的用地指標。

        三、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

        (一)強化耕地保護責任。各縣、市、區和鄉(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實行耕地保護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末,根據省政府下達我市的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市農業、監察等部門對各縣、市、區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及土地集約利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上報市政府。市政府將對考核結果較好的縣、市、區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存在問題突出的縣、市、區予以通報批評。基本農田遭到破壞且在土地利用計劃考核年度內未復墾的,將扣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情節嚴重的,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報批。要加強領導干部土地管理離任審查制度。市政府將組織審計、國土、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耕地保護和占補平衡情況、土地審批中行使職權情況、耕地占用稅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問題,將依法追究責任。

        (二)強化基本農田的管理。一要嚴格保護基本農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二要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將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農戶,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所有權證書中注明,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分別簽定責任書、責任卡。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檔案資料的管理,做到市,縣、市、區,鄉(鎮)三級基本農田檔案、圖件、數據齊備,可查可核,并保證基本農田保護檔案的準確性。要進一步規范設置基本農田保護標志,保護標志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設立。三要抓好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的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應以行政村為單位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設置村民小組的要簽到村民小組。要在土地承包合同書或基本農田保護卡上明確承包農戶保護基本農田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鄉(鎮)要加強基本農田的巡查,防止亂占濫用耕地。

        四、嚴格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管理

        (一)加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管理。要進一步完善市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庫。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的建設,今后三年每年各縣、市、區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新增耕地面積應不低于1200畝。要大力推進農地整理,尤其是基本農田整理,建設標準化農田,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應當實行專家論證、項目法人負責、招投標、監理、公告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加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資僉的管理。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必須按規定的標準全額繳納不得減免,全額用于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確保耕地保護責任制度的落實。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出讓金征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五、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制度

        (一)嚴格征地補償。征地補償費標準必須與國務院或省政府已批準的“一書四方案’’中《征地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相一致。土地補償費的70%以上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保障。嚴禁拖欠、挪用或截留征地補償費。市和縣、市、區的農業、民政、監察、國土等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執行情況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凡拖欠、挪用或截留征地補償費用的,一律停止辦理有關縣、市、區或開發區(園區)的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等報批手續,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要積極探索多種安置方式。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途徑安置被征地農民。各縣、市、區要根據省政府批準公布的各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調整征收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為: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不低于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其他地區和各縣、市不低于14倍。

        (二)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征地。在土地依法報批前,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園區)應以書面形式將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被征地農民要求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進行聽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征地過程要嚴格實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接受群眾的監督。不得先用地再實施征地。

        六、嚴格村鎮建設用地管理

        (一)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鄉(鎮)政府以村為單位,對本轄區宅基地使用狀況(包括超占面積情況、一戶多宅情況、轉讓出租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建立健全農村村民宅基地專項臺帳和檔案。農村村民宅基地只能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實行一戶一宅制度,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宅基地,禁止農村村(居)民私自買賣宅基地,對非法買賣農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產、土地、規劃、戶籍等手續。非法建設、買賣的房屋在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安置。市政府近期將對滁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進行集中整治。各縣、市、區政府也要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規劃、國土、建設、公安、監察等部門對違反土地、規劃等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二)穩步推進老村莊和“城中村”改造。各縣、市、區每年要認真抓好2.3個老村莊改造試點工作,對零散的老村莊實行統一規劃,結合土地復墾實施“拆小村變大村”。市政府對退宅復耕的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從土地開墾和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列支。瑯琊區、南譙區要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每年抓好1—2個改造項目試點,可由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統一拆遷,按照“統一規劃、成片改造、有,機整合、配套建設”的方針,通過政府引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的方式,將其改造和建設成為設施齊全、功能完備的居民小區。

        七、加強基礎工作,全面落實土地管理的各項措施

        (一)廣泛開展學習教育活動。根據《決定》“要深入持久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和省政府“20*年9月底前,在全省范圍內集中開展領導干部土地法制學習教育活動”的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開展土地法律法規學習教育活動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加大宣傳力度,認真制定學習教育活動方案,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教育活動。學習的主要內容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決定》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刑法》|中有關土地犯罪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土地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的規定、《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等。要通過學習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備級領導干部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強化土地執法監察。要加強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和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等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浪費土地資源等違法行為,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予以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用地確需補辦手續的,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先進行處罰,并附具對違法案件和有關責任入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從新從高進行征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

        第2篇: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范文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本文通過對房地產中介市場的詳細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詐行為有: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5.房地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決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了些建議:

        在房產交易場所通過發放宣傳單提醒購房者,注意區別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這兩種行為。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為要約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以避免產權無法過戶風險等

        一、目前房產中介發展現狀

        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上海房產中介市場也在日益壯大。上海市房產中介企業已迅速發展到了8萬余家,人們通過房產中介咨詢、購買、出售、租賃房產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中介服務進行了定義:房地產中介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包括了以下——

        1.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2.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3.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

        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據有關部門統計本市約50%的新建商品房銷售和90%的二手房買賣是通過房地產中介企業實現的。可以說大部分的房產交易行為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溝通買賣雙方起到了一個橋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間的房屋買賣中(即二手房轉讓),由于很多買方與賣方互相不認識、不了解,可以說信用無從談起:買方擔心給了錢,拿不到房;賣方擔心買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如要辦理銀行貸款),分幾次支付,會不會拖泥帶水拖延付款等等。這時,房產中介機構出現,中介方是以單位的名義出現,并且經過國家行政部門的審批,具備經營資格。買賣雙方就可以將中介方作為第三方來溝通信息,調停買賣雙方之間的爭執;而且買賣雙方需要辦理產權轉讓等手續,更需要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協助辦理。因此房產中介的產生與發展正是我們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產中介行業進入門檻相對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齊,大多數中介機構奉公守法、誠實經營、在幫助消費者購置產業提供了優質服務。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機構存在了欺詐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筆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詐行為進行具體分析。

        二、房產中介市場現實存在的欺詐行為

        1.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委托人一般分兩種:房產開發企業和私有房產權人(自然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托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期限、委托權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同樣,自然人委托房產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也應當參照上面開發企業委托的方法辦理。同時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從法理上說,房產中介機構主要是房產經紀人,對委托購房和銷售的客戶之間是一種居間合同行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紀行為。經紀人應當在銷售商品房時提供:房源信息、銷售價格外,表明收取傭金,即按房產成交價格的3%~5%之間提取傭金。

        而現實上,很多房產經紀向購房者提出“包銷”,即所銷售的房產統一報價,說價格已經包括傭金,或者誤導購房者“免傭金”。實際上購房者與售房者之間很難了解到真實的出售價格。其中的差價由房產經紀賺得,也就是所謂的“賺差價”,這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2.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禁止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通知》滬房地交(1999)0786號規定:“三、各類經紀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從事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的居間介紹、和提供咨詢等業務;不得掛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產網站、刊物等信息載體登載成套獨用住房使用權買賣信息。”

        目前,上海可進入市場買賣交易的房屋既有產權性質的房屋,也在使用權性質的房屋,這里的使用權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房。由于權屬性質不同,其市場價格及法定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區別。

        區分擬購房屋的權屬性質,應以驗看憑證為準。有房地產權利證書(或房屋權利證書)的即為產權性質房屋,憑證為公有房屋租賃憑證的即為使用權性質。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屬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規定,職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價格及優惠政策出資購買的產權的房屋。是指“成套獨用”的原公有住房。

        現行法規不允許可售公房以使用權的性質進入市場買賣,可售公房買賣必須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辦理完畢買房手續后,再以產權的性質賣給購房人的程序操作。這就是人們通常說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69號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頒發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中對關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圍界定為:

        (1)由部隊或其他系統單位職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門所有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產權已轉移地方的原部隊的住房,可以出售。

        (3)同幢住房內有獨用、有合用的,凡廚房間和衛生間由一戶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被拆遷安置的獨用成套公有住房,該被拆遷戶戶口遷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因規劃、配套等原因未申請房地產權證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齡及超面積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購買價格差異很大。因此對購買可售公房的購房人須特別注意雙方所約定房屋成交價的含義。成交價的含義為產權性質,則無糾紛可言。成交價的含義如為對方“到手價”,則差異很大。

        3.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有些房產中介不申領營業執照就開展業務,所發的名片、所的廣告宣傳,只有所留的電話可以聯絡到其人,如同打游擊戰一般。遇到問題,則無音無訊了。

        還有些房產中介為了稅收或注冊等問題,在經濟園區注冊而在市區進行營業。按照工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非注冊地營業必須在營業地工商部門再進行注冊登記并備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卻又在正常營業。

        根據工商部門所發放的營業執照,房地產咨詢與房地產經紀有很大的區別。房地產咨詢是無權進行房地產交易行為的,而房地產經紀則可根據其注冊資金及申請的范圍從事房地產咨詢、租賃、買賣等交易。但是在現實交易中,人們往往忽略或不了解這個區別,而某些房產中介機構為了獲取利益又故意進行隱瞞。

        4.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同樣法律嚴禁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事實上有很多房產中介公司在申請注冊成立時所提供的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都有借用他人的證書來充數現象。

        5.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

        格式條款是指格式條款的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前面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實際上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往往利用消費者不熟悉有關交易細節和法律法規,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條款形式規避自己應盡的義務,限制消費者應有的權利如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企圖以合同條款形式玩文字游戲,一旦消費者發現問題,據此百般抵賴逃避責任。夸大了合同行為的“合意”,將不平等的條件強加于人。

        6.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2001年8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7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有不少中介組織根本沒有到有關部門進行備案。以為只要領取營業執照即可開業,根本沒有把備案手續放在心上。

        7.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而很多房產中介機構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體上廣告信息,如對所謂“特價房產”,注重說該房產或是地段繁華、或是全新裝修、或是價格優惠等其他吸引消費者的地方,而沒有將該房產真實情況進行核實。甚至對上面所說的“使用權房產交易”沒有去標注其產權特點,等到消費者交付款項準備辦理手續時才明白過來。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產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費者受騙上當。

        三、關于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的建議

        由于上述欺詐行為的存在,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存在著極大的危害性。

        “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房產經紀組織濫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對相對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規定。”“各類房地產廣告信息、內容中未標注忠告語,以及未經登記房地產印刷品廣告。”這些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直接的經濟利益,并且間接損害了國家利益,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的操作、運行秩序。“無照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房地產執業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房地產經紀組織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備案手續。”這些行為阻礙了相應的國家機關對房地產中介組織正常的管理和監督,因而又影響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由于上述行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規范、穩定發展房地產中介市場呢?筆者提供下面幾個建議:

        1.在房產交易中心免費發放有關房產交易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的宣傳單,以特別提醒消費者引起注意。

        2.提醒消費者在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中了解這兩種行為的區別。居間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間人進行訂約中介活動的合同。居間人不是訂約的當事人,也不是當事人的人,是為當事人訂立合同而穿針引線的人。行紀合同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財產交易等事務并直接對第三人承受權利義務的合同。

        3.購房前認真索取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應當取得復印件并與原件核對,必要時可以向工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要求驗證;

        4.對于所謂的“可轉換產權房”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該房產的真實情況,是否屬于規定的可轉換的“使用權”與“產權”。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況不實應當負責的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方拒絕該條款,則對該房產的“可轉產權”性質懷疑,避免上當;

        5.對于房產中介方的廣告、店堂招貼等宣傳資料上,凡標明符合合同要約要件的內容,視料作為合同的附件,一并寫入合同中,以此約束相對方。

        6.達成協議后,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購房者應當本人親自辦理,不要怕麻煩,因為只有到了房產登記部門過戶時,其房產權潛在的風險就會凸現,才能便于及時解決。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修正)》1996年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1997年

        第3篇:安置房買賣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 小產權房 利益沖突 法律解決。

        一、小產權房的界定。

        本文論述的“小產權房”,俗稱“鄉產權房”,是指無法獲得國家頒發的產權證而由基層政府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由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政策明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小產權房。

        二、產生小產權房的法律原因。

        小產權房急劇發展原因是多方面的,諸如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影響、城市邊緣土地的低成本等,但就法律層面講,包含以下幾方面。

        (一)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

        1.土地產權的雙軌制使依法開發集體土地程序繁瑣新《土地管理法》第 43 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建設。這兩條規定剝奪了集體土地的部分開發權和處分權,即集體土地只能用來建設自用的村民住宅、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設用地開發,故要想合法拓展鄉村房產市場頗費精力。

        2.當前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使得商家容易“打擦邊球”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解讀上述第 43 條,這就意味著在指定情況內建小產權房,只要不占用耕地,辦好相關的手續,一般也就涉及不到所謂的“違法”問題。正是因為政策法律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房產商留下了打“擦邊球”的空間。

        (二)政府宏觀政策不合理。

        政策考慮不周延,招商引資過于盲目。新農村建設中,國家要求村里把原來的宅基地進行統一規劃、集中建房,建設連排的、類似公寓形式的住宅。但鄉鎮政府在建設這項工程時,由于資金窘迫,便會和開發商合作,將上級政府批準的,用于新農村建設的宅基地同開發商搞合作開發,然后將一部分房子以低廉的價格賣給農民,其余房子便轉讓給開發商,由其賣給城市居民獲取利潤。

        同時對于中國城市化、工業化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缺乏分析。當前中國的城鎮化率已超過 50%,城市人口的規模急劇擴大,一方面是巨大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是城市里居高不下的房價,但政府決策卻不能很好應對。

        (三)政府監管不到位。

        作為一種市場行為,小產權房能夠長期存在,從局部地區、個別城市擴展到全國,政府相關管理部門難逃其咎,鄉鎮政府實際上是這種行為的制造者和實際推動者。中央政府對市場的調控原本就謹慎,地方政府又不能很好的貫徹下去,房價長期居高不下,民眾期望得不到滿足,變相加劇了盲目購房現象。此外,政策回饋渠道不暢,對于經濟發展中產生的問題,政府未能及時予以足夠重視并分析解決,致使問題越來越嚴重,解決難度也越來越大。

        三、小產權房上的利益沖突。

        (一)國家與開發商的利益沖突。

        1.國家有責任保護耕地,保障糧食安全,而開發商追逐利益最大化。

        中國國土面積遼闊,但地形復雜,總體看來耕地并不富裕,人均耕地面積更是遠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幾年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房地產用地和企業用地不斷擴張,農業收入又低,耕地一再受到侵蝕和荒廢。房地產開發商為了獲取更大的發展空間,不惜以身試法,既給國家糧食安全帶來了威脅,又偷逃了國家巨額稅款。

        2.集體經濟土地經營權法定與現存的違規開發運營。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委會管理集體土地的權力,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其有權自主規劃本地區土地利用方案。而現實中很多地方集體組織土地利用的監管松弛,用地審核不規范,為開發商非法開發集體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購房人與開發商的利益沖突。

        1.在房地產投機的背后,中國房地產市場理性的、真實的需求還是比較可觀的。這依然使得房市過熱,民間投資走強,而真正的消費者往往被排斥在外。遇到房源便趨之若鶩,而不重視其開發商開發資質、土地審批利用手續等。甚至明知買房后開發商辦不了房產證,但仍然聽信大眾行為盲目購置,然后是更多的人仿效,導致惡性循環。

        2.作為開發商,利益即是最大驅動力。為了增加銷售量,違規開發、變相租用集體土地資源,甚至辦理虛假土地審批等證件,騙取消費者信任,所以即使簽訂購房合同時承諾如期交付產權證,其違法性注定其承諾最終只能是一句空話。開發商明顯違約,而購房人卻不能以此對其依法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為開發商規避責任創造了條件。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集體組織、開發商的利益沖突。

        1.在大量集體土地違規開發的背后,充斥著集體組織與集體成員的利益。在土地權屬變更程序上,很多地方基層政府為了發展經濟,允許或幫助集體組織違規經營。不考慮集體成員的意愿,民主缺失違背民意。甚至集體經濟組織領導者與開發商相互勾結,為一己之私,為開發商的違法行為“打掩護”,損害土地使用者利益,導致民怨沸騰。

        2.集體組織成員與開發商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集體組織成員實際獲得的用地補償金偏低,補償安置不合理。征地補償金從短期看確實有利于農民增收,有利于改善其生活水平,但從長遠來看,農民支付的成本遠大于回報,因為土地依然是農民最可靠的生活來源,一旦失去土地,他們只能從其他途徑尋找生路。加之物價水平,應對家庭突發性事件,農民的基本生活很難保障。

        此外,由于國家對于公私財產的保護采取不同的標準,從根本性質上違法的小產權房自然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勢必導致購房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

        四、解決小產權房利益沖突的法律路徑。

        (一)制定和完善國家相關立法。

        1.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明確土地管理者及其職責。

        關于集體所有權,有學者認為它是一個集體組織內所有成員享有的所有權,類似古日耳曼法上的總有。另有學者將集體所有權解釋為一種農村社區全體成員所有的形式,其主體應當是鄉、村或村民小組社區,社區成員在平等、民主的基礎上形成集體共同意志,對其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比較而言,后者更加適合中國國情。據此,由法律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確立具體的土地管理者,代表全體成員依法對集體土地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同時為了防止管理者濫用權力,有必要對其處分性行為加以限制。

        2.重新界定特定鄉鎮土地的用途,明確可擴展利用的范圍。

        現行法律對于部分集體土地用途的劃定過于單一,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更好地發展鄉鎮經濟,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新的界定。

        (1)宅基地。作為農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在保障本集體組織成員正當的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適當予以政策放寬,允許符合條件的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部分城市居民購買、居住。

        (2)未利用地。堅持合理規劃,為鄉鎮未來發展留足必要的利用空間。在此基礎上,可以因地制宜加以開發。比如對于農村“四荒地”,本集體無條件開發的,完全可以引進資金,建設毗連城市住宅,進行正常的市場銷售。

        3.改變現行的土地流轉二元制,統一土地交易市場。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限制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根本上否認了小產權房的合法性。因此,需要修改現行的有關集體土地開發利用的法律法規。一方面,改變集體土地流轉中的二級市場體系,簡化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統一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另一方面,合理借鑒城市土地開發模式,適當引進市場運行機制,充分提高農村土地使用效率,擴大農村致富渠道,更好地保護廣大農民的利益。

        4.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制度。

        (1)建立自愿協議出讓前置與公眾參與制度。對于土地征收,應通過公正公開的協議程序,確立不同層次的公眾參與制度,特別是用于商業開發的應以自愿出讓為主要方式,政府應當保持中立。

        (2)完善補償安置法律制度。修正現行憲法與物權法,確立“公正的、事先的”補償原則。制定專門的《農地征收補償法》,確立公平合理的“市價”補償標準。以土地的未來使用價值為主要的標準進行補償,有限地按照土地原用途折算補償金,更好地保護農民利益。

        (二)嚴格執法,加強監管。

        1.集體土地管理者嚴格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權。

        各級政府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管理權限,對小產權房展開治理與調整。特別是基層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要給予集體土地管理者科學的引導,幫助解決管理運作中的問題。對于集體土地征用審批,要兼顧法律與效率,追求形式公正與結果公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2.加強政府監管,堅持權責統一。

        在小產權房治理的過程中,既要注重組織和管理的程式,又要重視信息回饋,及時分析政策實施的效果,為進一步開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鑒。對于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開發商,根據情況予以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堅決制止不法開發。

        同時,引進行政責任追究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行使職權的,必須給與相應的懲罰,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責任意識。

        3.區別化治理現有小產權房。

        在城市化運動房地產價格近乎失控、城鄉間收入差距越來越大的矛盾情況下,適量的農地用來發展小產權房,在土地增值方面遠大于作為農地的用途。應根據其占用集體土地類型的不同,區別對待。

        (1)開發占用耕地的。對于已開發而未建成的小產權房,尚未產生較大成本,應當停工停建,恢復土地的原用途。對于已建成的,雖然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但因地理位置、房屋構造等可加以利用的,由開發方向國家支付相關的稅費補償,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相關權屬證書,使其取得合法地位。而依其情形不宜出售居住的,應確認為違法建筑物,強制拆除。

        (2)利用合法取得宅基地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開發的。這類小產權房,雖然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于宅基地和建設用地的使用規定,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因此,應當考慮補辦手續,向國家支付相關稅費補償,使其合法化。

        五、結語。

        法律以過去和當下為鑒,卻又著眼于未來。只有不斷的認識與實踐,才能獲取更加科學的、理性的法律理論去指導社會實踐。

        因此,必須充分認識現存的問題,制定科學全面的政策,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財政等多種手段,作好小產權房治理工作,進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陳耀東,吳彬。小產權房及其買賣的法律困境與解決。法學論壇。2010(1)。

        [2]史際春。集體所有權的概念。法律科學。1991(6)。

        [3]劉婧娟。土地征收的程序合法性要件分析。河北法學。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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