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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工商管理處罰條例范文

        工商管理處罰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工商管理處罰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工商管理處罰條例范文

        關鍵詞: 行政處罰 行政違法 一事不再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此項原則在我國行政法體系中正式確立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由于立法規定的籠統性以及行政處罰實踐的復雜性,致使行政主體在適用該原則時存在較多分歧。如何正確運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有效制裁,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到過罰相當,是當前行政法學界應著力思考的問題。

        1.“一事不再罰”原則

        要合理運用“一事不再罰”原則,正確理解其內涵實質十分關鍵[1]。

        1.1“一事”的含義

        所謂“一事”,也稱“同一違法行為”。這里的違法行為指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而非其它違法或違紀行為。所以“同一違法行為”就是指當事人實施了一個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當事人在客觀上僅有一個獨立完整的事實。如果個人、組織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即不存在一事不再罰的問題。理解一事這一概念需注意以下幾點:

        (1)同一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次違法事件,即一個事實一個違法行為。例如,無執照商戶販賣變質食物,形式上是一個行為,但實質上構成了兩個違法事實:一是無營業執照進行買賣,違反了工商管理規定;二是賣變質食物,違反了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2) 同一違法行為在實施的主體上,是同一違法行為人(含法人或自然人)。如某單位違反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3)同一違法行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全貌,如果違法行為人針對該行為向處罰主體作了重大欺瞞,且該欺瞞導致外罰主體對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處罰產生重大影響,則處罰主體在第一次處罰后可以根據新查明的事實情況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1.2 “不再罰”的含義

        “不再罰”即行政機關不得實施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這里的處罰是指行政處罰,但并不排除對違法行為人其他法律責任的追究,因為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其中包括不能“以罰代刑”。由于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存在差異,決定了兩者可以并用,使行政處罰可以彌補刑事處罰的不足,從而消除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和影響,有效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2]。

        從現行法律、法規看,我國單行法律中大量存在雙重適用的條款規定。比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刑事處罰對行政處罰的吸收制度,行政拘留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罰款折抵罰金,其意在限制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重復適用,但該規定所針對的僅僅是能夠為刑事處罰所吸收的同種類的人身罰和財產罰。對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不同罰則,如吊銷許可證照、責令停產停業等問題,現行法規、法規就如何銜接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綜上而言,“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這種限制既適用于同一事實同一理由(一行為違反一規范)的情形,也適用于同一事實不同理由(一行為違反數規范)的情形。只要違法行為人在客觀上只有一個違法事實,就只能實施一次行政處罰;其中一個行政機關實施了行政處罰,則其他行政機關不得再罰,而已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也不得再次實施行政處罰。

        2.“一事不再罰”原則在適用中的問題

        我國存在行政處罰制度尚未充分完善、立法技術不夠成熟、行政理論研究還不夠細致,以及部門利益爭斗等因素,各行政主體就“一事不再罰”原則在實踐中的做法與法律理論的要求不以完全一致,這也就導致了行政處罰中的一些混亂、相悖狀態[3]。

        (1)《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未明確唯一處罰主體。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于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行選擇。因此,由于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現象。

        (2)《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未明確法律法規沖突適用規則。隨著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系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犯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后果,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后果的現象,也就是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為,不得兩次以上處罰”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為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3)《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由于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范圍內甚至世界范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為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后,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或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確實,我國《憲法》與《行政組織法》都授權有關行政部門的行政主體資格與相應的處罰權限。他們的主體資格是法定的,并以“一主體沒有實施兩次處罰,他主體并不代表本主體”這種理由進行處罰,并且這種現象在現實行政管理處罰中也廣泛的存在,而“一事不再罰款”原則對此似乎顯得無能為力,無法判定其違法性與無效性。

        3.“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消防行政處罰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由于部分消防監督人員不能正確理解“一事不再罰”原則,或著某些違法行為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導致相關執法人員在消防處罰中出現重復處罰或者不去處罰等情況,因此,消防執法人員應注意以下幾點[4]:

        1)某些行為由于某些特性容易被誤認為“多事”,但實際上是“一事”。如在消防執法中,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向其下發了《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到期復查時發現其未按要求整改火災隱患,隨即依法定程序下達了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在復查時發現上次所提的隱患依舊未有整改,且沒有出現新的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對這次提出的火災隱患就不能再處以罰款。因為同一火災隱患經多次提出仍拒不整改這一行為具有時間上的不間斷持續性和侵害客體的同一性的特點,本質上是一事,而非多事。當然如果第一次發現的火災隱患未及時整改而遭罰款,第二次檢查時發現第一次的火災已整改完畢,可又出現了新的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仍然可以對其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新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2)某些行為實為“多事”,但在處罰上卻以“一事”對待。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現有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企業,無證擅自生產易燃易爆危險品,被公安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中查獲。在調查中發現,這家企業,不但無證生產,而且銷售了大量的成品,公安消防機構在對這家企業罰款時,不能對其違法的生產、儲存、銷售行為分別罰款,而只能把這些行為作為“一事”進行處罰,因為儲存、銷售是生產的牽連行為,三個違法行為間具有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并構成有機整體,企業追求的是一個違法意圖,只不過在實現這意圖時實施多個違法行為而已。

        (3)對某一違法行為,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在消防法律法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消防違法行為的罰則都有所規定,在適用時,應強調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由公安消防機構按照《消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當然公安機關先查處的,有義務將案件移送公安消防機構的,按照《消防法》的規定處理,而不能是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正確理解并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消防行政處罰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既可以保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維護整個社會的消防安全,又可以真正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4.完善“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建議

        為了在行政處罰中貫徹“一事不再罰款”原則,有效解決執法中存在的管轄沖突和濫罰款、亂處罰的問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處罰的公正性,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以“一事不再罰”原則指導行政立法,將重疊交叉適用的行政法律規范壓縮在必要的最小范圍之內,并盡量避免具體法規將同一行政處罰權授予不同的行政主體的情況。

        (2)要建立行政機關相互之間的配合與制約機制。現行管理體制本身一些部門的管理范圍就有交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一些行政機關的職權也有交叉,當同一違法行為涉及幾個行政機關的管理范圍,觸犯了多個法律、法規規定時,實踐中會發生很多問題,不是扯皮,互相推諉就是爭相行使處罰權。為此,加強行政機關相互之間的配合及相互之間的監督制約關系,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現象的發生。

        (3)端正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觀念,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素質,強化行政處罰的目的教育,根本杜絕重復處罰的主觀故意。

        (4)完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救濟制度,使行政相對人在遭受不合法的一事多罰的情況下,可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從而實現處罰公正。

        參考文獻:

        [1]馬懷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2]周杏梅.也談一事不再罰[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

        第2篇:工商管理處罰條例范文

        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21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抓好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使他們從小知法、守法、用法,是廣大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努力實踐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因此,對小學生進行普法教育要按照科教興國、依法治國的要求,堅持持之以恒,堅持校內外結合,堅持課內外結合,努力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合格人才。

        二、主要內容和做法:

        1、教育內容:

        《憲法》、《國旗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環境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衛生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小學生法制教育讀本》、《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本校自編的《學校規章制度》、《學生常規教育管理要求》。

        2、師資力量:

        學校所有教師為普法工作基本師資。學校主任、班主任都要成為學校“法律明白人”。*老師為我校兼職安全教育員,負責全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再聘請蔭子派出所的*同志為治安副校長,負責對全校的法制教育進行指導;選送骨干教師參與法律培訓;舉辦班主任法律學習班,使他們具有初級法律知識,逐步養成依法管理班級習慣,能解答一些簡單法理。從而形成校級——班級——外聘三級師資力量。

        3、教育時段:

        ⑴每學期,邀請治安副校長作一次社會及學校周邊治安情況報告,教給學生自我保護的應對策略。

        ⑵每年的四月份和十一月份,邀請綜治副校長分別與教師、學生進行一次有關法律法規的互動式對話。

        ⑶周一升旗儀式,結合上級要求或學校實際,安排有關校領導講話。每學期不少于五次。

        ⑷每學期教導處要安排兩個課時,由任課老師對學生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

        ⑸晚點和少先隊活動課,班主任結合學校相關要求,對本班學生進行簡單的法規教育。

        ⑹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班隊活動課,對全體學生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教育。

        4、教育陣地:

        (1)互聯網。根據法制教育需要,在教師的指導下,有計劃地上網學習。

        (2)紅領巾廣播站。每星期二、四下午1:30~2:00由各班選派的小播音員輪流播出,內容由各班小記者采編,并經由學校德育負責人審核。

        (3)學校宣傳欄。由校宣傳組負責,定期張貼法律法規資料,學校相關活動照片等。

        (4)班級板(墻)報。由班級宣傳委員和學習委員負責,配合上級、學校要求,在“法制”專欄上登載相關的活動要求、案例、警言等。

        5、教育形式:

        ⑴教育者先受教育。教師普法教育尤為重要,要通過學習、培訓、測試,使教師學法守法,并能依法施教,做遵紀守法的帶頭人。

        ⑵開展少先隊主題教育活動。堅持開展爭戴雛鷹獎章活動,通過有計劃、有步驟地爭戴環保章、小回收章、清潔章、消防章、法律知識章等,使學生在生動活潑的活動形式中受到法律熏陶。

        ⑶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如:配合環保部門,開展紀念“六·五”世界環境日的“小雛鷹活動”;配合消防部門,開展“11·9”少年消防警校活動;配合工商管理部門,開展“3·15”消費者維權行動日活動等。

        ⑷家長會。利用每學期各年級分別召開家長會之機,邀請法制教育工作者做專題報告,向家長發送宣傳教育材料,并建立家校聯系制度。以動態管理形式監控學生的校外活動。

        第3篇:工商管理處罰條例范文

        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實現的保障。行政強制的概念存在著執行主體是一元還是多元,執行外延是廣義還是狹義的爭論。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最為重要的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設定以及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歸屬等幾大問題存在著較大爭議。我國采取的是以人民法院執行為主,行政機關自力執行為輔的折衷模式,但是存在著一些弊端。本文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對行政強制執行制度進行反思,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應歸還行政機關,法院只負責行政案件的裁決和決定權,并通過國內外執行制度的比較分析,提出完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權執行權歸屬

        行政強制執行即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國家強制力,迫使履行義務 與義務履行相同狀態的行為,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國的行政強制立法存在著不完善之處。所以必須明確具體配置行政強制執行權,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需要強制執行的情況,法律一般規定有各主管行政機關自行執行,但此類規定只限于少數行政機關,其他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個別對個人,組織的權益關系特別重大的,法律規定也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凡是行政機關沒有得到強制執行授權的,一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這些既注意發揮了行政機關自身的優勢和能動作用,又立足于強化司法監督,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權力的配置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符合民主法制建設發展趨勢的,當然也是符合依法治國戰略方針的。

        一、明確和界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

        1.我認為要明確行政強制執行權歸屬問題,首先必須先闡述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因為在行政強制執行概念中有對執行權歸屬主體,內容的涉及,所以界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是必要的。有關行政強制執行概念的爭論,目前理論界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有以下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 [2]

        (1) 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是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是特定的國家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委托組織,依據法定的程序和范圍,對逾期不自動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實施強制手段,以達到行政目的的具體行政行為;(2) 行政強制執行是實現法定義務的內容,即行政機關對有法定作為義務的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直接實施實力強制以實現法定的義務內容;(3) 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法律制度,指國家機關為了保障行政權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對不履行行政機關所科義務的行政相對人,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法律制度;(4) 行政強制執行是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制度,指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并且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時,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然后向義務人征收費用的制度;

        2.從上述四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它們之間的重大分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主體是一元的還是多元的?即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歸屬于行政機關還是人民法院。觀點(1)和觀點(2)一致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歸屬于行政機關,有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只是行政強制執行的特例,它是屬于司法強制執行,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種制度。而觀點(3)和觀點(4)認為行政強制執行主體既包括行政機關,又包括人民法院,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行政機關,只要是執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便是行政強制執行。

        第二個方面就是行政強制的外延。如觀點(1)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既包括已設定義務的強制執行,也包括緊急情況下的即時強制,觀點(3)和觀點(4)認為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已設定義務的強制執行,這是廣義的行政強制執行。還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直接實施實力強制以實現設定的義務,該內容相當于直接強制執行,而不包括間接行政強制執行,這是狹義的行政強制執行。我認為行政強制執行屬于廣義的解釋較為合理,因為直接或間接的執行屬于行政強制的內容體系之內。

        二、行政強制執行權歸屬的比較分析

        由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歷史條件和社會政治,經濟狀況的差異性,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差別很大,縱觀世界各國立法,共有三種模式:

        1.普通法系模式。

        從總體上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在英、美等國家,并沒有形成一種系統的法律制度,這是由這些國家的控權理論所決定的。三權分立制度作為英、美國家制度的基礎,在它們看來,行政權作為一種具有擴張性的國家權力, 必須要受到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制約, 以保持權力平衡, 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專制主義的復活。因此, 對于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在內的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予以立法控制和司法審查。長期以來,英、美國家認為,司法權優于行政權。在美國,行政機關在相對一方不履行行政義務時, 原則上不能自己采取強制執行手段, 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法院以命令形式促使其履行。如果相對方不履行法院命令,法院將以藐視法庭罪處以罰金或拘禁。當然,美國法律也有例外,即在下述情形下, 行政機關可以自力執行: (1) 對負有繳納國稅義務財產的扣押和查封; (2) 對外國人驅逐出境; (3) 對妨害衛生的行為的排除; (4) 妨害安全秩序之排除。在英國,公民對行政裁判所的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而裁判所無權自行強制執行其決定,必須向法院申請執行。綜上可以看出,英、美國家的行政強制執行主要包含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原則上不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和任何一種制度一樣,英、美國家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有利也有弊,其利在于:通過司法機關執行行政決定有利于防止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可能造成的行政專斷及各種損害, 保證行政強制執行公正合理, 從而最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弊在于降低行政效率, 浪費行政資源, 提高執行成本,并有可能導致法院工作超負荷。[3]

        2.大陸法系模式。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獨具特色。由于歷史原因,法國大革命前的專制統治引起人們對行政權的過度敏感, 并深惡痛絕, 因此形成具有法國特色的行政刑罰制度, 即利用相對人對刑罰的恐懼感來促使其自動履行行政義務。在法國,行政處理的執行方法有3 種:刑罰、行政罰和強制執行。適用刑罰或行政罰時,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或者處罰法定原則;而強制執行(又稱為依職權執行) 則是一種應急措施,相當于我國的即時強制,是一種例外。適用強制執行時必須符合4 個條件: (1) 行政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2) 法律有明文規定; (3) 緊急情況; (4) 在沒有法律規定和沒有緊急情況時, 行政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手段, 只在法律沒有規定其他方法的時候, 即強制執行是最后的方法。法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利弊與英美國家基本相似,但法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直接用刑罰的威懾力來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 在一定程度上, 相對人更愿意與行政機關合作, 即自動履行,這種制度能夠降低執行成本。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以行政機關自力執行為原則,以法院執行為例外。以下以德、奧為例。聯邦德國于1953年頒布行政強制執行法,該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機關、執行方法、執行程序及執行救濟等內容。德國把行政強制執行分為一般強制執行和即時強制。一般強制執行必須以行政相對人負有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行政義務為前提,即時強制則不在此限。德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機關為縣以上行政官署及公法人;執行方法分為代執行、執行罰及直接強制3種。代執行只能由執行機關委托第三人完成,費用由義務人承擔。代執行或執行罰不能達到目的或難以實行的,執行機關可直接強制。強制方法必須與其目的保持適當比例。決定強制方法時,應盡可能考慮當事人和公眾受到最少侵害,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書面方法作出告誡,告誠應附履行期限,并明確執行方式。需義務人承擔費用的,應在告誡中列出預定費用數額。執行罰應告知確定的金額,告誡必須送達。義務人在代執行或直接強制過程中反抗時,可對其采取強力,依行政機關請求,警察須提供職務協助。執行達到目的后,立即停止。執行罰未獲繳納時,根據執行機關的申請,行政法院在經聽證后,可裁定命令代償強制執行,一日以上,兩周以下。對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應有法律救濟。奧國行政強制執行法公布于1925年,該法主要內容有: (1) 行政強制執行由縣級及其上級國家行政官署負責執行。(2) 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3) 強制方法有代執行、執行罰和直接強制。負有忍受、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又不能代執行者, 可由執行機關科處罰金, 或將其人收押,以強制其履行。直接強制須以先有執行處分為前提,可不經告誡程序。(4) 行政救濟。德、奧國家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形成是歷史傳統與法律習慣交融的結果,因而基本適合其國情。其優點就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及時實現行政目的。因為行政機關既擁有決定命令權,又有執行權,二權集于一身,行使起來自然便利。如果把強制執行權轉交給法院或其他機關行使,必然影響其行政效率。當然,這種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行政機關完全擁有強制執行權就可能造成權力不受限制或濫用權力損害公民權益, 特別在行政命令權不斷增加, 社會管理職能增多的情況下, 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權作一些限制是必要的, 也是有益的, 可以將一部分有關公民重大權益的執行權轉移至法院, 由法院執行。

        3.折衷模式。

        這種模式并不一概否定司法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而賦予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反之亦然,而是主張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司法機關執行,但是何時由行政機關執行,何時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如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其它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下面我論述一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和歸屬問題。

        三、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歸屬及自我認識

        1.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

        關于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由于行政權從司法權中逐漸分離的歷史淵源和實踐中,行政強制執行權有的賦予行政機關,有的賦予司法機關的現實,使得我國學界對此形成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屬于行政權。其主要理由是,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取決于執行依據作出時所體現的國家權力的性質及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語境”。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是行政權力,那么,行政強制執行權應屬于行政權。從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語境來看,學者們都把行政強制執行作為行政行為的重要方式加以論述,既然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意味著行政強制執行權本身是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4] 該觀點又進一步認為,從行政法理論上講,行政權是國家的重要權力,不僅具有完整性和統一性,而且更具有獨立性。我國現行法律將大部分行政行為的執行權交給法院,剝奪了行政機關的執行權,使行政權失去了獨立性和完整性,給行政權力的實現客觀上帶來了很大的困難,行政執法制度屬于行政的范疇,而不是司法的范疇。 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屬于司法權,該觀點主要以我國現行的以法院為主導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為立論依據,認為凡是司法機關行使的權力即為司法權,但該觀點也看到了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使是以行政權的行使的結果為依據的,故作為司法權的強制執行權和行政權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兼具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雙重屬性。[5] 上述前兩種觀點要么僅以一國現行制度為依據,要么從執行依據的性質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語境出發來判斷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都有失偏頗。我贊同行政強制執行權兼具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雙重屬性的觀點,要分析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必須從執行行為自身的性質入手。“客觀上講,執行行為是兼有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兩方面的特點”,[6] 根據凡有權力必有救濟的原則,實現執行權的執行行為應包括單純的執行(即實施) 行為和執行救濟、執行決定行為。單純的執行行為即依法實施的強制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同一狀態的手段或措施,行使的是執行的實施權,具有行政權的特征;而執行救濟行為是指由法院對被執行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然后決定是否執行以及執行的時間、方式、范圍等,分別行使的是執行的裁斷權和決定權,具備司法權的特征。由此可知,行政強制執行權“是由三部分下位階權力組成的,即執行決定權、執行裁斷權和執行實施權”。[7] 也就是說,行政強制執行權包含了執行決定權、執行裁斷權和執行實施權三個權能,前兩者屬于司法權,后者屬于行政權。

        2.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歸屬。

        《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其它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8]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行政強制制度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力執行為例外。具體而言,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1) 申請法院執行。如《草原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地方政府農牧業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罰款或賠償損失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關罰款的決定,期滿不起訴或又不履行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2) 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執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兵役法》第61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情形還包括強制遣送出國境、強制收兌、強制退還、強制拆除、強制檢定、強制變賣、強制收購等。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通常僅限于行政機關為相對人科以普通義務和法律法規確定的義務,較少涉及到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科以制裁性義務的情形。這類機關如公安、稅務、海關、審計、外匯管理、工商管理等。

        (3) 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海關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或將其被扣押的貨物,運輸工具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 只規定了行政處罰,但處罰由誰來執行并無規定。如《城市個體戶工商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了個體工商戶違反條例規定時,工商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處罰,但沒有規定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自己執行還是申請法院執行。

        3.自我認識。

        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行政機關,法院只負責行政的裁決和決定權。依法行政,制約,控制行政權力的擴張,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則是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持續不斷深入開展的關鍵。盡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但它畢竟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不應該過多地擁有另一方當事人所沒有的權力,否則必然造成權力的濫用。 [9]

        (1) 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給行政機關,原因如下:

        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工要求把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給行政機關。法治要求權力分立,在我國則是國家機構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分工,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工明確,才能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司法機關做好司法工作,行政強制執行也是發生在行政管理領域,由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更有利于發揮行政機關的優勢;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性質的要求把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是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之后就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任何機關不得停止執行。而法院去具體實施執行權,必然導致法定效力的不穩定,這是因為,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執行。但是如果法院認為為此行政行為效力無效,其如何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呢?這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和執行力是相互矛盾的。

        (2) 原則上法院負責行政強制執行的裁決權,而行政機關實施裁決權是例外:

        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令狀,行使裁決權,因此只能行使執行的裁斷權和決定權,而不直接負責案件的執行工作。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事務的復雜化,行政機關可以行使某些決定權,這反映出了現代分權理論在協調人權保障和行政效率的關系中進行適當的自我調整的趨勢。

        上述的分析說明了行政強制執行的裁斷權應在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之間進行分配,而具體執行權只能在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而言,可以分成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即對公民人身的強制執行,如拘留,隔離,傳喚等原則上應該有人民法院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等內容進行審查,具體實施由行政機關。因為人身自由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旦行政行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中的決定錯誤,其后果相當嚴重,即使公民通過國家賠償等方式能夠得到物質賠償,但是精神賠償往往是難以彌補的。因此,對人身的強制執行應由法院判斷權的介入,通過法院對涉及人身內容的決定權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且決定是否予以實施,往往比事后的補救更為有效。 [10]

        第二種類型即對公民,組織影響重大的人身之外的直接強制一般也應有法院判斷權的介入,行政機關只能執行實施權。直接強制是國家行政機關運用強制力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行為,如果適用不當,直接造成義務主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損害。在我國,即便是法律對直接強制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都作除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只有在無法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的情況下,或者雖然采用代執行,執行罰,仍然難以達到目的時,才能適用直接強制,也應該由人民法院對作為執行依據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三種類型即對于執行罰和代執行等間接強制方式,由于對行政相對人影響較小,是較為輕緩的執行方式。一般說來造成相對人權利和利益的損害小,即使有重大影響,經過事后補救,仍然可以把相對人的損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可以由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全部權能,徑直執行。

        第四種類型即緊急情況下的強制執行,從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考慮,應由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全部權能,徑直執行。總的來說,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實施和裁決既要考慮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又要考慮現代分權理論和行政管理對于公正與效率的追求,既能保證行政目的的實現,又能充分保障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這項制度的確立,不僅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防止行政執行權的濫用,而且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國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執行法,造成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實際操作中造成的問題無從解決。行政法學的研究證明,在現代公民社會里,在所有行政權力中,最具有侵犯性,對公民人權和法人權利威脅最大的就是行政強制權。就國內的現狀,過去和現在最不受約束的就是行政強制權的濫用,政府一直以來在履行行政強制執行權,但始終在無法可依的尷尬中進行,相對于公民社會構建和市場化過程中新的權利保障訴求和新出現的權利義務關系,中國行政法體系建設的進程一直處于滯后狀態。所以,尤其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下,有必要健全行政強制執行法,明確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職權,職責,對于違反行政強制執行的行為必須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為重要的一點,完善行政強制執行法對于建設法治國家,推進和諧社會的形成同樣具有深遠的意義和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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