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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工傷事故報告范文

        工傷事故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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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事故報告

        第1篇:工傷事故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第六條、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第七條、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第八條、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條、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前兩款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以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當報上級勞動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工作的時限。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報表格式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確定辦法和事故的分類辦法由國務院勞動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2篇:工傷事故報告范文

        據統計,我國每年因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給國家帶來的經濟損失達2000億元以上,工傷已成為嚴重威脅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的重要公共衛生問題。本文通過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2005~2014年間發生的1490例工傷事故進行回顧性調查統計,對可能導致工傷發生的相關因素進行分析,探討工傷事故的預防性對策,通過建立工傷保險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兩者之間有效的聯動機制,使政府、企業更加全面、準確、詳實地掌握生產安全事故。

        一、工傷事故基本情況

        1.時間分布

        2005年~2014年,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共認定工傷事故1490例,明顯呈現日益增長的趨勢。2014年共發生工傷事故175例,比2005年(57例)增長了3倍。其中,2月、8月、9月、12月是工傷事故的高發月份,其他月份則相對較少。星期一、六和星期天是工傷事故發生的高發日,其他則呈現事故發生數遞減的趨勢。

        2.人群分布

        2005年至2014年,亭湖區認定的1490例工傷事故中,平均發生年齡為46歲,60%以上的工傷發生在35~45歲年齡組;男性1100例(73.83%),女性390例(26.17%)。在發生工傷事故的人群中,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比例最高,為43.1%,其余為高中21.7%、中專中技13.6%、大專13.1%、本科及以上8.5%。從職業分布來看,發生事故最多的為機械(56.8%)和建筑(30.1%)行業,其他如紡織、餐飲、交通運輸等也是工傷發生較多的行業。

        3.事故傷害分布

        在各種傷害類型中,碰撞傷(18.9%)、物體打擊傷(16.4%)、墜落傷(12.9%)、切割傷(10.2%)等具有較高的發生頻率,而觸電(1.3%)、中毒(1.9%)、火災(1.5%)等因素引發的工傷事故相對較少。在各工傷事故中,上肢損害發生頻率占57.5%,其他軀干損傷(12.2%)、下肢損傷(10.1%)也屬較易受到傷害的部位。

        二、工傷事故原因分析

        1.勞動者自身因素

        在對工傷事故發生的籍貫、年齡和性別分布的研究中發現,不同危險度的工種中,工人性別構成比不同,造成4年內發生的工傷事故中男性占了較大的比例。此外,年齡在35至45歲之間的工傷事故占了一半以上,且高中及高中程度以下發生的工傷事故居多,這主要與工人的心理成熟程度、技能水平、生活壓力、文化水平等密切相關。

        2.行業因素

        不同行業由于其工種不同,工傷發生的風險度和易發性也不同。建筑和機械行業發生工傷事故居多,這與工人日常工作環境具有較大的危險性相關。建筑行業易發的是高處墜落事件,機械行業高發的是機械打擊、擠壓和切割事故。不同行業工傷發生的不同危險程度導致不同的工種工人受傷的類型和部位各有特點。碰撞傷、物體打擊傷害、墜落傷、切割傷是建筑和機械業中最常見的傷害類型。

        3.勞動環境因素

        季節和工作日也影響著工傷事故發生的概率。夏季是一年中氣溫最高的時候,也是工傷事故的高峰季節。高溫環境不僅影響工人的心理狀態,如易煩躁、走神等,而且影響工人機體在工作過程中的判斷力、反應力和勞累程度,導致更多的工作失誤和錯誤。此外,夏季衣服穿著相對較少,而防護減少是造成工傷在夏季多發的另一原因。周一工傷發生事件最多,周二至周五呈現逐日下降的趨勢,而周日又有較多的工傷發生。究其原因,周一為工作第一天,對一些工作而言,員工在周末休息之后肢體記憶性動作產生了一定的陌生性,一部分工人在周末休假之后難以快速適應工作狀態,導致注意力下降,從而使得工傷較易發生。而在周末,由于許多在工作團體中資歷淺、工作時間短、操作不熟練的工人被分配加班、值班等工作,在缺乏必要的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工傷較易發生。

        三、工傷預防的對策

        1.加強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培訓

        要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培訓制度,通過經常性地開展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宣傳,普及工傷保險知識,提高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建立完善工傷浮動費率機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通過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農民工安全培訓考核發證等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2. 建立工傷事故預防聯動機制

        工傷保險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打破部門分割和條塊分割,定期召開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工作聯席會議,分析當前工傷事故和安全生產動態,研究協商對策措施,通報相關工作情況,研究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相互關聯的問題,自覺地運用安全系統理論去解決系統安全的實際問題。

        3. 建立工傷事故統計交流機制

        工傷保險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工傷認定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交換、互通的平臺,將生產安全事故中的傷亡情況和工傷認定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各自的信息平臺,互相通報。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必須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在向社會保險部門申請認定工傷時提供事故情況說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等相關信息提供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工傷認定提供依據。

        4. 建立工傷事故執法檢查機制

        工傷保險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根據工傷認定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對工傷事故多發的單位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生產經營單位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情節嚴重的依法進行處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減少和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

        5. 建立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預防基金使用機制

        第3篇:工傷事故報告范文

        一、工傷保險調研的內容及調研情況

        此次調研的內容:主要是工傷保險運行情況;全面落實工傷保險配套政策情況;工傷保險管理服務情況;工傷保險擴面征繳方法和措施等四個方面的重點內容進行了問卷式調研,由各旗組織專人對調研內容進行分類調查后,匯總上報。現將調研內容整理如下:

        (一)當前全盟工傷保險制度運行情況。我盟自1998年實施工傷保險制度以來,在上級勞動保障部門的指導下,從基礎調查、完善制度、強化管理等方面入手,全面開展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實施后,推行積極的工傷保險政策,全方位開展工作,于20__年成功實現了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使我盟工傷保險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截止20__年底,全盟參保企業已達298戶,參保職工人數達31731人。其中,盟本級15549人、阿左旗7198人、阿右旗2600人、額旗1153人、阿拉善經濟開發區5231人。工傷保險已覆蓋了金融、交通、化工、煤炭等行業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職工及農民工。十年來,我盟工傷保險制度從國有中小企業率先啟動,到重點推進以煤礦、非煤礦山、建筑、等高風險行業的企業職工和農民工參保,并逐步向餐飲、住宿和商貿等服務行業延伸,擴面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配套政策得到逐步完善。

        (二)落實執行工傷保險配套政策情況。一是在國家《條例》、自治區《實施辦法》等主體政策的框架下,各統籌地區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業務操作流程和標準,規范操作。各統籌地區按照阿拉善盟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規定,由盟級調劑工傷保險基金,提高了突發性重大事故的抗風險能力。如20__年煤炭企業發生工傷事故211起、死亡17人,而工傷保險收入112萬元、支出309萬元、收支赤字達197萬元。但通過借款墊支等辦法優先保障了高風險企業農民工的待遇支付問題。三是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貫徹落實自治區出臺的1-4級工傷農民工及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一次性領取長期性待遇辦法,促進農民工參工傷保險、進一步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四是貫徹落實了企業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政策,將企業老工傷逐步納入工傷保險統。五是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分別于20__年、20__年兩次調整了對1-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護理費及工亡遺屬撫恤費標準。六是規范經辦業務。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辦理業務。

        (三)工傷保險管理服務情況。一是建立工傷保險機構,健全工傷保險規章制度。盟局在轉發的自治區有關文件中就明確和細化了具體要求,便于操作。各統籌地區均建立了工傷事故報告制度,制定了勞動鑒定程序,建立傷殘職工檔案,按時上報工傷保險統計報表。二是工傷認定工作日趨完善,依法行政能力不斷提高。(1)建立了工傷報告登記制度,規范上報程序。要求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24小時內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2)及時調查取證。接到報告后,我們在最短時間內趕到事故現場,對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亡情況進行調查、核定,認真做好調查筆錄,取得第一手材料。(3)認真進行工傷認定。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審核用人單位上報的材料,結合現場調查取證情況,認真進行工傷認定。為了降低工傷爭議案件的發生,還成立了勞動行政、經辦機構、安全監察、公安交警、法院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工傷認定專家小組,商討疑難工傷認定案件的工傷認定工作。三是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納入正規化。各統籌地區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都由盟里統一組織。盟局成立了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主要抓了以下工作:認真做好材料的審核工作;嚴把鑒定的身體檢查關,做到醫療檢查過程的客觀公正;派人現場跟蹤監督每個檢查環節,避免了檢查過程中舞弊行為,確保了鑒定現場工作秩序;成立義務鑒定專家庫,開展醫務鑒定時根據檢查需要隨機抽取專家名單,組成7人的醫務鑒定專家小組,在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封閉式勞動能力鑒定。四是實行差別費率制,建立工傷預防和安全生產激勵機制。為加強參保單位工傷事故的預防工

        作,減少工傷事故,各統籌地區均實行了差別費率制度。我盟根據煤炭企業事故多發、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情況,在認真測算基礎上,及時將煤炭等高風險企業費率調整到3%。

        (四)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方法和措施。為了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我們全面實行了工傷保險擴面目標責任制,積極推進礦山等高風險企業參保工作,穩步擴大工傷保險參保范圍。一是抓好高風險行業、企業的擴面工作。礦山、煤炭等高風險行業企業的工傷風險很大,工傷事故發生率很高,又是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地方。我們對礦山、煤炭等高風險的行業企業,發揚啃“硬骨頭”精神,深入企業蹲點宣傳解釋政策和耐心說服等途徑積極擴面。二要抓好重點人群的擴面工作。把擴面的重點轉到非公有制經濟企業職工和礦山、建筑、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和新上項目建設工地季節性農民工參保上。三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我們在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加大了執法監察力度。

        二、調研中發現的問題

        (一)工傷保險擴面困難,覆蓋面窄。雖然我盟各統籌地區都已實行了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但參保率不高。如一些工傷風險相對低的行業和企業、小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認識不高、意識淡薄,拒絕參保現象較普遍。而我們也沒有相對強制性的擴面措施手段和鼓勵性的擴面政策,擴面難度較大。

        (二)基金抗風險能力弱。由于我盟參保職工不多,參保企業多數為高風險行業的企業。20__年以來我盟將煤炭企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后,工傷事故發生頻繁,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逐年增加,出現工傷保險收支赤字現象。再加之近幾年在企業轉制、破產和煤炭企業整頓過程參保職工流失嚴重,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減少。因此,工傷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較弱。

        (三)工傷保險業務人員短缺,業務經費嚴重不足。隨著《條例》的實施和工傷保險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工作任務不斷加大,業務操作急需實現微機化。人員短缺問題日趨突出,業務經費缺口增長很快,已嚴重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四)工傷保險深層問題和矛盾的研究不夠。在工傷保險工作中,仍存在重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輕工傷預防工作和工傷職工康復工作現象,導致被動地受理工傷認定后支付傷亡待遇。[!]

        (五)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滯后,待遇偏低,侵害了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員的利益。

        三、通過調研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議

        一是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營造良好的維權環境。政府通過調動各方面的社會資源和力量,加大工傷保險工作推進力度。如依法引導和迫使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通過對侵害農民工工傷保障案件的查處、制裁,使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應擔負的法律義務,提高它們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為維護農民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是重視工傷事故的預防和工傷職工康復工作。工傷保險與預防、康復三者是相互影響、相輔相成的。目前,急需建立工傷保險與預防、康復并重的運行機制,從而達到在全社會形成預防為主,從源頭上減少事故的目的。

        三是繼續抓好工傷擴面征繳工作。重點做好少數應參保而未參保企業、轉制重組和新建企業參保工作,做到應參加工傷保險企業及職工都要參加工傷保險。同時,要加強宣傳工作,不斷增強企業依法參保意識和廣大職工依法維護權益意識。

        四是增加工傷保險業務投入,進一步規范管理。要建立工傷保險經費投入和獎勵機制,落實傷保險業務經費,加大對工傷保險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解決工傷保險取證調查設備問題,提高工傷認定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繼續落實《條例》實施后的各項配套政策的制定及工作程序規范管理工作。

        五是實行浮動費率制,與企業安全狀況實行掛鉤。這種激勵性和促進性的工傷保險費率,能表現出公平的成本資源分配并有效促進資源成正比增長的良性發展,以達到鼓勵用人單位、保障職工工傷安全的目的。

        六是加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工作。通過預防工傷事故來鞏固工傷保險擴面的成果。勞動部門主動參與企業安監人員的安全生產資格培訓辦和新招用工人的崗前安全培訓教育,將工傷事故防范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培訓。同時與工商和安監部門配合對安全事故多、傷亡職工多的企業予以堅決取締。

        第4篇:工傷事故報告范文

        一、堅持目標管理,建立工傷保險的責任體系

        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政府推動,強化責任。市委、市政府將工傷保險擴面征繳納入各級黨政主職經濟目標考核內容之一,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月量化考核,年終獎懲兌現。為強化工傷保險擴面稽核征繳,市政府還建立了擴面征繳獎勵制度,每年除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和從基金中提取專項調查、預防和鑒定費外,工傷保險每擴面新增名參保人員還獎勵-元。在這一責任體系的帶動下,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基金支撐能力穩步增強,每年新增余家企業、萬余名參保人員,新增基金收入萬元以上。

        二是部門聯動,強化配合。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衛生、財政、工會等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工傷保險的相關管理、制度建設、信息傳遞等工作。去年我市開展了為期個月的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攻堅戰,家部門整體聯動,新增工傷保險擴面萬人。我們會同安全、財政、衛生等部門,對不同類型企業和不同對象參加工傷保險,因企制宜,因人而施,如大冶有色金屬公司是一家以礦山采掘為主體的企業,擴覆時,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從實際出發,在參保費率上,將后勤服務單位與主體區別對待,對老工傷則一次性預提費用,促使其萬人全部參保。

        三是政策驅動,強化引導。我市年出臺了《黃石市城鎮職工工傷保險暫定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后,因地制宜,不斷探索,先后制定了《黃石市工傷職工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黃石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試行辦法》、《黃石市勞動能力鑒定暫行辦法》等多件政策性文件,建立起從工傷認定到勞動能力鑒定、擴面征繳到待遇給付、工傷醫療管理到醫療康復、工傷預防到浮動費率等一整套工傷保險配套政策,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政策體系。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補償問題極為復雜,稍有不慎,有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我們堅持摸清情況,對照現行政策分類排隊,嚴格把關,并做好耐心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目前已累計為名工傷職工預留工傷費用萬元,解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

        二、夯實工作基礎,規范工傷保險的管理模式

        工傷保險和各項社會保險一樣,成敗的關鍵在于科學、嚴格、有效的管理。為此,我市從基礎管理入手,逐步建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醫療管理等“一體化”的管理模式,確保了工傷保險制度的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一是規范工傷認定。我市建立了重大工傷事故現場勘查制度、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和定期會診制度,嚴格按《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我市勞動保障部門累計作出工傷認定余件,其中有約‰經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維持率和勝訴率均達%,沒有發生一件工傷認定不合法、不準確。

        二是強化勞動能力鑒定。我市確定了多家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建立了由多名醫療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檢查、鑒定時隨機抽選、臨時調度,切實做到“及時、客觀、公正”,杜絕和減少人為因素。近兩年,我們對余家改制企業的萬名老工傷職工,本著對傷殘職工負責、對用人單位負責、對工傷保險基金負責的態度,采取專家組進駐企業、分類組織鑒定等辦法,作出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較好地保障了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加強工傷醫療管理。為切實加強工傷醫療管理,本著“保證治療、合理用藥、防止浪費”的原則,我們制定了工傷事故首診報告、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工傷醫療費用審核和異地工傷管理等系列制度,推行“人性化”管理服務。既及時地解決了工傷職工治療康復中的實際問題,又有效地控制了工傷保險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我們對余名成建制駐外的職工和本地工傷醫療費預計超過元的工傷職工,建立工傷檔案,跟蹤管理。對高位截癱等重傷康復治療人員,則設立“家庭病床”,實行定期上門問診和后續管理。通過跟蹤管理服務,僅去年就核減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萬元,扣減違規醫療費用萬元,有效地堵塞了漏洞。

        四是完善業務經辦程序。從年實施工傷保險,我市就設立了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行政科室和經辦機構,在經辦機構內部設立了工傷、生育保險科室,配備了相應的工作人員。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后,進一步健全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并在所屬縣(市)設立了工作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嚴格按《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開展工作,保證經辦業務科學、嚴謹、縝密。為了規范工傷醫療機構行為,減少基金流失,確保工傷職工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對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定期考核。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對工傷保險基金中的工傷認定調查費、工傷預防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采取按項目結算的方式,不單獨提取,按規定開支比例使用,確保了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強綜合治理,形成事故預防的工作機制

        為確保工傷保險的健康發展,我們將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延伸到企業,建立預防工傷事故的工作機制,從源頭上控制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年,全市參保單位重大工傷事故發生率較上年下降%,工傷人員人均醫療費由元減少到元,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率從%降到%。

        一是建立部門協調配合制度。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安監部門建立了互通信息、工傷事故會審制度,定期通報、交流工傷事故管理、傷殘等級鑒定及企業的安全狀況、職業病危害等信息,及時介入,未雨綢繆,以防止企業瞞報、漏報或遲報工傷事故而影響傷殘人員康復的現象,變被動的工傷賠償為積極的事故預防。

        二是推行“兩項費率”。根據行業或企業工傷事故頻率及風險概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是發揮工傷保險事故預防作用功能最直接的手段。我市將企業的浮動費率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率及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直接掛鉤,優則下浮,差則上調,拉開了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三類風險較大的行業繳費費率最高相差個百分點。

        三是健全工傷保險獎懲機制。我市積極探索工傷保險獎懲制度,明確了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的工傷預防費,主要用于培訓和對預防工傷事故、職業病成效顯著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對每連續兩年未發生工傷事故和無工傷費用支出的企業,除對企業下浮費率外,還將獎勵在事故預防和工傷保險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對發生重大、特大或造成巨大傷亡事故的企業,除對本企業上浮費率外,安監部門還將對其進行懲罰。

        第5篇:工傷事故報告范文

        各B股上市公司:

        按照我會新近修訂公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準則第三號  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凡屬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申報事宜、在中期擬定分紅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以及我會和交易所確認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中期財務報告均需經過審計。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含同時發行了A股的公司)原則上執行該準則,但在中期財務報告審計問題上可按下述規定執行:

        一、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公司,可以只進行中期境內審計(指中國注冊會計師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制的財務報告進行的審計,下同),不要求進行境外審計(指會計師依據國際審計準則或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審計準則,對公司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或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會計準則調整的財務報告進行的審計,下同)、審閱;

        二、擬在下半年辦理配股申報事宜的公司,可以不進行中期境內、境外審計、審閱。但在上報配股申報材料時,須按我會要求提供有效期內的境內審計報告;如境外主要募集行為發生地證券監管機構有要求的,還須同時提供有效期內的境外審計報告。

        三、在中期擬定分紅預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并將在下半年實施的公司,不要求進行境外審計、審閱。

        第6篇:工傷事故報告范文

        Abstract: The rate of working injury accidents i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s frequent, so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should be proceed from injury prevention to radically reduce the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of working injury accidents and reduce the employment risk and injury payment risk of enterprise.

        關鍵詞: 建筑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工傷事故;預防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social insurance management;working injury accidents;prevention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05-0137-02

        0 引言

        工傷事故的發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它的發生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益、榮譽及職工隊伍的穩定等,嚴重的甚至會激化社會矛盾,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認真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具有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自《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提高,由勞務用工引發的爭議也越來越多。尤其對于建筑企業來說,施工隊伍的管理是一大難題,多起勞務爭議均由工傷事故引起,工傷事故的潛在風險不容小覷。鑒于此,建筑企業在加強工傷預防工作的同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 加強宣傳,保障企業與職工的合法權益

        新《工傷保險條例》與《社會保險法》配套實施,該條例的修訂及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將更有助于保障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并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建筑企業應借《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實施之機,在以下幾方面做好對新條例的宣傳:一是針對企業管理人員展開專門培訓,使各級管理者明確職責,提高思想認識。新條例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責任,對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不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新條例的這些變化,要求企業的管理人員必須增強責任意識,并且通過培訓學習,充分認識到參加工傷保險的必要性,從而提高他們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二是針對工傷保險從業人員加大培訓力度。使他們在培訓中更深刻地理解新條例的規定和政策精神,規范操作流程,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特別是針對建筑行業領域,以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強化責任意識、完善管理辦法,確保新條例的貫徹落實。三是針對廣大職工開展宣傳教育。一線職工往往是工傷事故的受害者,對他們的宣傳是新條例宣傳工作的重心。通過宣傳,讓廣大職工對新條例有更深刻明確的認識:首先,新條例將工傷的認定范圍進行了擴大,涵蓋了更多的職業。其次,提高了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保障水平。這些都在最大限度上保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加大宣傳力度,可以增強職工們的法制觀念和社會保障意識,提高他們維護自身利益的能力。

        要對廣大職工做好宣傳工作,首先要加強安全教育。對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教育員工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嚴謹細致的工作態度去面對日常的工作。其次加強“人——機——環境——管理”體系諸要素的管理。要從“人——機——環境——管理”系統中的各要素著手:對“人”,重在通過教育和培訓,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員工的職業安全素質和應變能力,減少或避免不安全行為發生;對“機”,重在防止和消除機(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除安全隱患,滿足工廠安全生產的要求;對“環境”,重在創造安全的工作環境、必要的生活環境,全體員工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對“管理”,重在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并予保證切實執行,有效落實。第三規范作業,注意安全,做到四查——六準備——四查。作業之前做四查,即:查身體情況是否良好?查著裝是否符合要求?查用具是否適用?查周圍環境是否安全?作業充分六準備,即:工作內容充分領會和理解;工作步驟及準備充分就緒;作業現場充分清理和整頓;機械、器具及工具、材料充分清點檢查;有關規則及注意事項充分了解。安全裝置和保護裝置充分檢查。作業之后再四查,即:查用完的工具、器具保養后是否放于規定位置?查現場是否良好地進行清理和整頓?查有無麻痹大意、疏忽松懈現象?查機械器具出現異常、工具不良或損壞是否已向上級領導報告?第四注意增強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做到勤檢查、保安全。員工在日常活動中要注意檢查自己的行為動作,注意檢查周圍環境。細觀察、再行動。身體好、精力旺。

        2 加強對勞務隊伍的資格審查,理順勞動關系

        不論是市政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還是鐵路橋梁、軌道交通,建筑企業都與其存在密切的聯系。很多因素都會對建筑企業的生產任務產生影響,造成生產組織結構失衡,常常為了超進度、趕工期而加快生產節奏。當生產規模過大,或在生產任務緊張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大量使用勞務隊伍,導致企業潛在的工傷事故風險日益顯現。因此,強化用工隊伍管理,正確處理勞務關系,可以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也有助于用工單位盡量規避用工風險。倘若無法厘清勞務關系,用工單位難免要承擔連帶責任,發生工傷賠付風險的機率就越大。因此,建筑企業在引進勞務隊伍時,一定要依法聘用管理規范、資歷深的勞務公司,把參加社會保險作為審查引進勞務隊伍的必要條件,強化對勞務隊伍的監督檢查,明確劃分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雙方的權責關系,使企業盡可能的規避用工風險及工傷賠付風險。

        3 優化管理流程,加強證據文化建設

        證據文化,也就是企業管理中基本的第一手資料整理存檔。新條例的實施,對建筑企業內部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設立工傷保險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體現。鑒于此,加強證據文化建設、推進規范化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企業惟有細化管理,嚴格控制工傷保險的操作流程,全程監管其實施過程,才能避免因工傷引發過多的勞務爭議,從而確保企業穩定諧的發展。根據該條例的內容,工傷鑒定的范圍更廣了,認定程序相對縮減了,這對于勞務工作者來說是好事,但是卻對用工單位的日常管理造成了困擾。基于新條例的工作要求,建筑企業不得不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使管理程序更加科學規范。

        4 以浮動費率為導向,積極開展工傷預防

        基于工傷保險制度對于工傷事故的處理辦法,工傷保險的實施首先是做好補償工作,使工傷職工的日常生活有一個基本的保障;但是隨著相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勞務工作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工傷預防與康復逐漸發展成為工傷保險管理的重點工作。建筑企業應該根據本行業工作的特點,以新條例的頒布為契機,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的考核機制,以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為導向,根據企業內部各單位工傷事故發生頻率,適當提高或降低其費率標準,激勵各施工單位開展形式多樣的工傷預防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逐步實現以工傷預防為主,補償和康復為輔的先進的工傷保險體系。

        新《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是我國工傷保險事業進一步發展與完善的標志,建筑企業只有不斷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程序,積極應對新條例的變化,切實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合法權益,才能促進企業的和諧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敬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探析[J].價值工程,2011,(04).

        [2]馬堅.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探究[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1,(06).

        第7篇:工傷事故報告范文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事故致因模型;預防對策

        中圖分類號: TV52 文獻標識碼:A

        城市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工程是一項龐大的基礎性建設工程,近年的發展速度更是令世界為之矚目。但與此同時,一些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暴露出的一些弊端也屢見不鮮,最終導致一些重大施工傷亡事故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層出不窮,這也給工程建設帶來了慘痛的代價。因此,如何能夠吸取過往工程建設的經驗,總結出適合我國城市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致因模型,從而找出工傷事故的主要因素,使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傷亡事故降到最低,以保證整個施工環境的安全,將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內容。

        1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傷亡成因的研究發展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是城市基礎建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工程項目,在世界范圍內的每個國家都經歷過不同程度的發展歷程,從上個世紀開始,人們就從大量的安全傷亡事故中找出發生的規律及內容,通過不斷地學習及探究,逐步更新施工傷亡的成因原理,使人們不斷地認識到工程施工安全對整個工程施工的影響,這期間許多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傷亡成因模型理論被總結出來。

        1.1 初級成因理論階段

        在這個階段,人們還只是從工程施工傷亡成因的表向去認識施工傷亡的成因理論,欠缺一些深刻的理論實踐基礎,下面將分別對該階段的理論主要特點進行扼要闡述。(1)事故頻發導向。施工工傷事故與某類人的因素密不可分,這其中包括:該類人的智商、性格特點及生理、動作特點等人為表現。(2)海因里因果連鎖反應。施工工傷事故的成因從社會整體環境及個人遺傳基因、人的缺陷、人的不良行為及物的非安全狀態、相關事故、相關傷害去論述其連鎖影響關系。

        1.2 系統成因理論階段

        通過初級階段的理論發展,人們已經開始逐漸意識到,在水利電利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施工事故并非僅僅是偶發現象,透過現象能夠認識到事故發生的現象本質,從而更有效地減少事故的發生。

        2 事故致因模型的構建

        水利電利施工工傷事故致因模型的建立是我國該行業向成熟發展方向邁進的一個重要階段,有效地借鑒國外專家所總結出的工傷傷亡成因理論,總結出適合我國水利電利施工工傷事故致因模型,可以讓我國在控制工傷事故發生管理上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通過我國高發事故因素的分析及提煉,借鑒事故傷亡成因理論原理,從事故發生的源頭進行分析,以防止和控制為中心思想進行致因模型構建的描述。這其中經歷了三個分析階段,分別為安全時期、危險時期及事故時期,其中安全時期與危險時期是相互附著的,一旦安全時期的危險系數超過安全警戒線(即:人、物及環境相互反作用下,導致危險源不斷地被擴張),在管理失效的狀態下人的不良行為、物的失常狀態及環境的不善條件相互轉換達到一定極限以及再次管理失控的情形下,系統將進入事故時期。因此,安全體系的建立是維護施工系統安全的有利保障。其構建模型如圖1所示。

        3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傷亡事故預防對策

        通過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傷亡事故致因模型構建的研究,充分認識到施工傷亡的內質原理,從理論上對工程施工安全提出科學性的指導建議。同時,對工程施工中影響安全體系的危險系數進行預防,并且采取相應的對策。

        3.1 施工安全體系的評價預防

        要先清楚施工安全的評價所屬范圍及特點,通過查閱大量的國內外相關安全系數指標及施工作業技術標準,從所評價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中找出危險源,并按照工序找出每個危險段及發展規律,并據此選擇相適應的分段式評價方法,對評價結果做出定量、定性分析及改進措施,對此評價進行報告總結。

        3.2 預防對策的實施

        首先,施工作業單位應當清晰地按照國家對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施工操作;其次,施工單位應該根據所屬水利水電工程的特點制定出更加細致的施工安全操作規范要求;然后,應該建立影響安全體系的人、物、環境的一級管理體制,使其和諧運行;再者,對于一旦發生的不和諧因素及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二級管理體制,使危險源被控制在有效的范圍內;最后,應該在施工前及過程中對影響安全的環境因素進行合理的科學分析,并在人為能力上積極主動地保持好作業環境。

        結語

        建立安全的施工作業體系,減少在可控制管理范圍內所引發的施工安全事故,同時通過建立科學的致因模型及防范理論,將水利電利工程施工傷亡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在未來我們還需要不斷地摸索及改善。

        參考文獻

        第8篇:工傷事故報告范文

        從農民工所從事的職業上看,吸納他們最多的是職業風險較高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在我們現實生活中不難發現:在建筑行業中有很多公司為了趕工期,忽視必要的安全防范,從而造成了一起又一起的工地意外事故。而農民工因工受傷或死亡之后卻得不到適當的賠償,究其原因主要是很多農民工并沒有與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和參加工傷保險,一旦意外事故發生后,也很難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尤其是職業安全與工傷保險問題已成為社會研究的重要課題。下面我們以文登區實際情況為例,分析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現狀。

        一、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基本情況

        參保情況:文登區2011年參加工傷保險的總人數為66919人,其中農民工為45503人,占參保總人數的68%;2012年參加工傷保險的總人數為69482人,其中農民工為49333人,占參保總人數的71%;2013年參加工傷保險的總人數為68424人,其中農民工為51181人,占參保總人數的75%;2014年截止到5月底參加工傷保險的總人數為70909人,其中農民工為54480人,占參保總人數的77%,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文登區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和比例呈逐年上漲趨勢。

        工傷認定情況:文登區2011年認定工傷884起,其中傷者為農民工的604起,占工傷認定總數的68%;884起工傷中因工死亡的12起,其中農民工為8起,占因工死亡總數的67%。2012年認定工傷803起,其中傷者為農民工的575起,占工傷認定總數的72%;803起工傷中因工死亡的為10起,其中農民工為7起,占因工死亡總數的70%。2013年認定工傷802起,其中傷者為農民工的597起,占工傷認定總數的74%,802起工傷中因工死亡的為17起,其中農民工為12起,占因工死亡總數的75%。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七成左右的工傷者和因工死亡者都是農民工。

        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現狀分析

        總體來看,農民工個人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有喜有憂:喜的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逐年上漲;憂的是仍有很大一部分農民工尚未參加工傷保險。對25個用人單位及部分農民工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農民工對能夠切實保障自身權益的工傷保險需求迫切,但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認知程度還有待加強,而且農民工與雇主對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存在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農民工勞動關系所在的用人單位存在地區差異性,嚴重影響工傷保險的參保情況。威海市屬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同時政策法規相對完善,政府職能部門監督有力,故當地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很高,工傷保險的執行情況較好,農民工參保率高達80%以上(本地戶籍農民工要求繳納五險,故參保率不能達到100%)。但其他地區的來威企業中,仍有很大一部分企業農民工的工傷參保率較低,逃保、漏保現象嚴重,再加上農民工參保意識薄弱,在工傷事故頻發的建筑業、采礦業等高風險行業,事故發生后農民工很難得到應有的工傷賠償。

        在經過層層轉包的建筑行業,包工頭所雇傭的工人勞動關系難以認定,嚴重影響工傷保險的參保質量。眾所周知,建筑行業施工工程層層轉包現象普遍,包工頭所雇傭工人的勞動關系則難以認定。人社部發〔2013〕34號文件明確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按照上述規定,經過層層轉包、分包的包工頭所雇傭的工人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人民法院不支持上述勞動關系的存在,往往按雇傭關系處理,而農民工大多為農村戶口,施工企業按照農村標準所付賠償相比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要低很多。故上述勞動關系難以認定、以及賠償標準問題,是建筑行業企業逃避參加工傷保險的主要原因。

        企業有意隱瞞工傷事故,導致農民工無法得到應有的工傷賠償。由于很多地方規定,工傷事故發生較少的企業下一年可以酌情降低保險費率。同時我們從經辦的眾多案例得知,很多企業出于各地方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的限制,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也不報告。在工傷保險事故發生后,一些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并沒有履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義務,而是極力私下賠償解決。

        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程序復雜,使農民工權益得不到及時保障。由于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漫長,相關法律規定存在漏洞,對農民工工傷案件的處理就出現了拖延現象,很多案件甚至會延長至兩到三年的時間。如果受傷農民工未能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協商一致,等待他們的將是工傷認定、工傷鑒定、仲裁裁決、司法訴訟等一系列復雜而又漫長的法定程序。更為嚴重的是,受雇于非法用工單位的農民工,工傷認定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尚屬空白,這類工傷爭議的處理情況著實堪憂。

        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尚不完善,導致農民工。對于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而言,工傷保險制度在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環節的具體操作辦法缺失尤為明顯,這直接導致用人單位通過與農民工協商私了解決經濟賠償問題,成為了受傷農民工不得不接受的“現實”選擇。

        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影響自身對工傷保險的認知。農民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主動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意識淡薄,無勞動合同保障,不參加社會保險,導致出現事故后拿不到工傷賠償;另外文化程度不高使其崗位安全生產素質偏低,再加上企業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促使農民工工傷事故頻發。

        三、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改進建議

        農民工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相結合,重視職業康復工作是工傷保險的根本目的所在。我國的工傷保險一直偏重待遇的處理(即工傷補償),對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沒做出明確細致的要求,工傷保險在制度設計上應盡早建立系統有效的工傷預防和傷后康復機制,特別是在工傷預防方面,明確《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保險基金可用承擔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的具體操作辦法和費用提取比例。

        工傷保險基金運用透明化,監督大眾化。按照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提留一部分準備金(5%左右),準備金的運營可以采取商業保險模式由社保部門自行管理。這樣可以節省不必要開支,并逐漸與國際接軌。當然,如何做到對公眾透明,保證基金來源與去向,加強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問題又成為了農民工工傷保險改革面臨的新問題。

        第9篇:工傷事故報告范文

        第一條  為使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以下簡稱工傷)傷害時,獲得醫療保障、生活保障和經濟補償,享受職業康復的權利,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安全衛生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條  企業必須按照本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企業應當及時救治,并按有關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向工傷職工提供保險待遇。

        第五條  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現工傷保險社會化。

        第六條  工傷保險現階段實行社會管理與企業管理相結合。實行社會統籌的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未實行社會統籌的保險待遇,由企業支付。

        第七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工傷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

        政府指定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承辦職工工傷社會保險的運營業務,并接受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的監督的指導。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八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九條  工傷社會保險統籌項目暫包括:

        (一)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費;

        (二)職工因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

        (三)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定期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補助費;

        (四)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需易地安家的安家補助費以及搬家途中的車船費、宿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

        (五)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一至四級,應當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職工因工致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職工因工致殘安裝假肢、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功能器具的費用。

        第十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儲備的原則征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當年結余轉下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根據支出費用和各行業工傷發生頻率實行差別費率。征收標準為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行業差別費率。

        對企業實行浮動費率,可以根據企業工傷發生頻率的變化,第年對費率作一次調整。

        各行業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的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繳納。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繳納上月工傷社會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不實行減免。企業確有困難的,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可以緩繳。

        第十四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由企業開戶銀行代扣代繳,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也可以由企業直接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條  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包括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十六條  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之初,工作社會保險機構可以向企業預收一個月的保險金作為準備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各市征收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85.5%作為支付職工工傷社會保險費用;10%作為工傷社會保險儲備金,用于支付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待遇和發展康復事業。

        第十八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可以從征收的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總額中提取2%至4%作為管理費。

        管理費的開支項目為:

        (一)管理工傷保險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以及生產補貼;

        (二)業務費、宣傳費;

        (三)必要的設備購置費;

        (四)對工傷保險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費用;

        (五)其他與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有關的開支。

        第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工會等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當于每年初向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報告上年度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決算和本年度預算,同時向社會公布工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制度,定期對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第三章  工傷保險范圍及職工傷殘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造成傷殘、職業病和死亡的,享受工傷(亡)保險待遇:

        (一)在本單位生產、工作區域內從事正常的生產、工作和企業管理人員臨時指定的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

        (二)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管理人員指定而從事對企業有益的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

        (三)為維護社會和人民利益從事搶險救災造成 傷亡;

        (四)在生產、工作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造成 傷亡;

        (五)職工上下班時間按正常路線行進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 死亡,或者乘本單位通勤車造成 傷亡;

        (六)國公到外地出差和工作調動報到途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病未能及時救治造成 傷亡;

        (七)因公因戰致殘康復后舊傷復發的;

        (八)由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鑒定確認 的其他因工傷亡。

        第二十二條  工傷職工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如實反映工傷情況。

        第二十三條  職工工傷治愈、治療期達12個月或者傷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當作出醫療終結結論。由于醫療單位或者本人原因不能及時作出醫療終結的,職工所在企業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作出醫療終結。

        第二十四條  對已作出醫療終結結論的工傷職工,由省、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并發給《傷殘等級證》。

        第二十五條  職工工傷致殘程度的鑒定,應當由職工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因工負傷的必須提供工傷事故批復結案報告、工傷證及原始醫療記錄、醫療終結證明和近期有關診察結果等有效證明;患職業病的必須提供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及原始記錄、醫療終結證明和近期的各種 有關診察結果等有效證明。

        第二十六條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職工因工致殘的,應當將鑒定結論通知書發至企業、職工及其親屬和社會保險機構。

        第二十七條  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等級鑒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鑒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下列規劃辦理:

        (一)按月發給定期傷殘撫恤金,一至四級的標準分別為上一年度省社會月平均工資(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為準,簡稱社會月平均工資,下同)的90%、85%、80%、75%;每年7月1日隨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一次;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繼續享受政府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和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安家補助費按社會月平均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搬家途中的車船費、宿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該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致殘后需要護理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護理費,其標準按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分別為:完全護理依賴發50%,大部分護理依賴發40%,部分護理依賴發30%.完全護理別嚴重的,護理費可按社會平均工資的70%發給。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工亡待遇:

        (一)喪葬費,發5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二)一次性撫恤金,因工死亡的,發給48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因搶險救災和維護社會治安死亡的,發給60個月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三)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撫恤金,每供養1人每月按社會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每年7月1日隨社會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調整一次。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患職業病,除按本章前四條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支持的保險待遇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職工應當享受的治療期的工資、醫療費等待遇,以及下列兩項工傷保險待遇仍由企業支付:

        (一)職工因工致殘被確定為五級、六級,本人自愿離崗休養的,按月發給企業平均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離崗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定為七至十級,本人自愿另謀職業的,發給一次性離職補助費,標準按企業的月平均工資計發,七級發給20個月,八級發給16個月,九級發給12個月,十級發給8個月。

        第三十三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者勞動教養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停止享受;刑滿、教養期滿后繼續發給。

        第三十四條  職工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待遇與企業發生爭議,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農民合同制 人因工傷亡的,參照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辦理。

        第五章  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對職工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企業實行租賃、承包或者被兼并、拍賣時,新的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或者臨時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必須在財產處理中留足工傷職工平均壽命內應享受的工傷保險費用,由清算小組或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轉移到新接收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十七條  企業必須在本規定實施2個月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申報本企業工資總額、職工人數;新開辦的企業,必須于領取營業執照后1個月內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后10日內,企業和職工家屬應當辦完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處理的,停尸費由工亡職工家屬負責。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當于每月20日前按本規定如數向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直系親屬支付當月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工傷待遇發放情況實施監督。對企業不發或者減發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機構逾期發放或者少發、漏發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責令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補發。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拒不改正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逾期不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的;

        (二)在勞動合同中不規定及非法免除工傷保險責任,或者在職工工傷、職業病醫療期間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瞞報、少報或者逾期不報工傷與職業病情況,以及少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經社會保險機構同意,逾期不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的,按日征收繳費額1%的滯納金,由銀行直接扣繳。滯納金并入工傷社會保險基金。

        第四十三條  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檢查治療,夸大或者隱瞞重要情節,影響勞動鑒定和多領工傷保險待遇的,企業和社會保險機構可停發有關待遇。對虛報多領的,必須追回多領款項,并可停發1個季度工傷保險待遇。對于經勞動鑒定確認已恢復勞動能力而不上班的,按《職工獎懲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機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以截留、平調、挪用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工傷亡和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家屬或者其他人拒絕、阻礙企業管理人員和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前職工因工傷殘、患職業病和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可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應用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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