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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匯算清繳 應注意的問題
一、匯算清繳時間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在這期間至少應注意兩點:
(一)特別納稅調整的風險
按照稅法的規定,匯算清繳期過后主管稅務機關將在適當時間對企業匯算情況進行檢查,其中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調整的內容,企業除按規定補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還要自匯算清繳結束后次日(即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5%的利息,涉及偷稅的還要按規定處以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對多列支出、少列收入項目一定要認真進行調整。企業的納稅調整分為永久性差異納稅調整和時間性納稅調整。永久性差異的納稅調整是指企業在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時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轉回的納稅調整事項,如超額列支的限額扣除項目、不允許扣除項目、免征額、加計扣除等。時間性差異是指當期發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轉回的納稅調整項目,如開辦費、折舊、預提維修費、廣告費、企業投資損失、各種資產減值準備等。對于永久性納稅調整項目,企業要想辦法將限額扣除項目向非限額扣除項目轉化、將不允許扣除項目向允許扣除項目上轉化,并經常了解、研究企業能夠享受、爭取到的稅收減免。對于時間性差異的納稅調整,企業應作好備查。避免以后時間性差異轉回時,因為遺忘在稅前進行反向調整而給企業帶來損失。
(二)錯過申報和繳稅時間的風險
按照稅法規定,超期未申報的或申報資料不全的,將按照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含報送相關納稅資料,下同)處以罰款,少繳的稅款同樣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因此,必須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繳清應補交的稅款。
二、收入總額確認與不征稅收入劃分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明確了收入總額的范圍,第七條則規定了不征稅收入的內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對此做出了詳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又對銷售商品和勞務的所得稅收入確認方法做出了補充規定。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下發文件對一些具體行業、具體項目的收入確認方法進行了明確,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應當對照這些政策對應申報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做出正確調整。
三、認定和確認本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內容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至第三十四條分別對這些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用21個條款對這些優惠政策做出了詳細規定。此外,國務院及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還出臺了許多補充政策,有的是針對某一行業的,有的是針對特定項目的,還有的是針對具體納稅人的,企業應該認真對照這些政策,確定是否屬于稅收優惠的范圍或對象,對屬于本企業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認定和確認的,要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要求進行認定和確認,以獲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各項扣除項目的調整
企業所得稅以會計核算資料為基礎這是確定無疑的,但是由于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計算調整,這也是稅收強制性在所得稅管理上的具體體現,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在匯算清繳時應著重注意以下扣除項目的調整:
(1)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非公益性捐贈、罰款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2)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在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計入有關存貨資產成本,待該產品出售時連同其他成本項目金額一并扣除,不能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3)職工福利費實際發生額不能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
(4)企業當年實際支出的職工教育經費(包括上年結轉數),不能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
(5)實際繳撥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以內扣除。
(6)企業實際支付業務的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5‰,且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實際發生額的60%。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包括上年結轉數),扣除比例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也不得扣除。(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允許稅前按標準扣除除外)
(9)生物資產的折舊允許扣除,但僅限于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生產性生物資產。
(10)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計價和折舊方法、修理費列支以及存貨計價方法等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存有一定的差別,實際執行中如有不同,在年終匯算時要認真按照稅法政策規定進行調整。
(11)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含呆賬、壞賬)準備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已經列入利潤備抵項目的應該在匯算清繳期內進行調整。
此外,國務院及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后又出臺了許多補充政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等,有的還針對具體行業和特定納稅人,企業應對照政策――進行甄別并進行調整。
五、繳納和支付已提未付的各項稅金及費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與原稅法(含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在扣除項目的規定上除固定資產、生物資產、已銷產品成本等項目外,一個很明顯的不同就是必須以實際發生(支付)數(規定的范圍和比例內)扣除,因此,作為已提取尚未支付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等)、應付職工薪酬、借款利息及其他應付未付費用、支出等,要在匯算清繳期內支付完畢,不能如期支付的亦應在編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進行調整。
六、編制和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說明進行了修改,企業要按照填報說明將對收入、扣除項目的調整情況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核算、確認結果通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集中上報,同時,還要按照《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要求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審批、備案事項等相關資料,對存在關聯交易的納稅人還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關聯申報和準備相關的同期資料。
七、賬務的調整
經過以上確認、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會計核算的利潤總額一般都有一定的差距,有的多,有的少,從企業所得稅核算的角度都應該進行調整,但有些內容,如: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稅收滯納金與罰款等項永久性差異,一旦調整,不但會計核算麻煩,對利潤的最終分配也不會產生影響。為體現會計核算準確性,可在會計核算上不做調整,只要將需要補、退的企業所得稅調整當年的所得稅費用即可,而對由于計算錯誤等原因形成的時間性差異,如非法采取加速折舊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存貨成本結轉錯誤等,則必須進行賬務調整。
總之,通過在匯算清繳期對企業收入總額、扣除項目的調整以及對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確認等項工作,核實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結清應補、退的所得稅稅款,不但消除了納稅風險,也為稅后利潤分配奠定了基礎,同時,對會計人員來講也給全年工作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關鍵詞:國有糧食小企業;《小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要素;利潤表要素;影響
《小企業會計準則》2013年1月1日起已開始在全國實施。國有糧食企業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對中小企業劃分,大多數是小企業,要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
一、對國有糧食小企業資產負債表要素核算的影響
1.對資產類科目核算的影響
(1)《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按照歷史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_。國有糧食小企業原來設置“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核算應收賬款壞賬損失和存貨跌價損失,現按照新準則要求取消已設置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并對余額進行轉銷,待實際發生應收賬款壞賬、存貨損失時確認為營業外支出。對于發出存貨成本的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計算。我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根據存貨采購價格波動大及存儲時間較長的特點,統一要求采用加權平均法作為發出存貨的成本,便于企業相互比較,符合會計核算可比性、一致行原則。
(2)國有糧食小企業原來設置“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科目,對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攤銷法或一次攤銷法核算,對包裝物分別采用分期攤銷法或一次攤銷法核算,企業根據其價值大小選擇具體的攤銷方法。《小企業會計準則》將小企業的“低值易耗品”及“包裝物”科目合并為“周轉材料”科目,并按照分期攤銷法或一次攤銷法核算,并取消了五五攤銷法核算方法。因糧食行業特殊性,其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使用較多,我縣統一規定國有糧食小企業在“周轉材料”科目下設立“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二級科目明細核算。
(3)國有糧食小企業原來專門設置了“應收補貼款”核算應收的各種補貼款,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取消該科目,由于糧食系統財政補貼品種較多,我縣根據具體情況,統一將它作為“其他應收款”的二級科目加以核算,以便符合國家局和國資委財務報告的要求。
(4)《小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科目并對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攤銷期限進行規范,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完全一致。原來國有糧食企業對一年內分期分攤計入待攤費用的各項支出,以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的開辦費項目,《小企業會計準則》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核算。國有糧食行業新成立企業時,會計人員要注意這一變化。
2.對負債類科目核算的影響
(1)國有糧食小企業原來將短期借款利息計入“預提費用”,將長期借款利息計入“長期借款”科目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將借款本金與借款利息分別用“長(短)期借款”和“應付利息”科目核算,便于金融企業了解糧食小企業的會計信息便于糧食小企業融資。
(2)將國有糧食小企業原來設置的“其他應交款”科目取消,作為“應交稅費”的明細科目核算; “應發工資”和“應付福利費”合并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擴大了核算內容。
3.對所有者權益科目核算的影響
原國有糧食企業執行的制度中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僅包括資本溢價,不包括接收捐贈和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糧食小企業原來將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計入“資本公積”,《小企業會計準則》將該項目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核算。
二、對國有糧食小企業利潤表要素核算的影響
1.對收入核算的影響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對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不再要求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而是要求小企業采用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交易完成和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作為標準,減少關于風險與報酬轉移的職業判斷,同時采用增值稅條例中幾種常見的銷售方式收入確認的時點,與稅法規定完全相同,避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2.對補貼收入核算的影響
國有糧食小企業原來應計應補財政補貼,通過“補貼收入”科目核算,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將補貼收入作為營業外收入二級科目項目核算,不再設“補貼收入”科目。
3.對營業稅金及附加核算的影響
國有糧食小企業根據新準則,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外,擴大了核算范圍,將原計入管理費用的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礦產資源補償稅、排污費等也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核算。
4.對營業外收入核算的影響
《小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充分征求稅務部門意見,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其他收入所涉及內容一律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例如,小企業出租包裝物租金收入、存貨盤盈、匯兌收益等。國有糧食小企業會計人員在平時業務處理時應高度關注這些變化。
5.對營業外支出核算的影響
國有糧食小企業原來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原來計提的應收賬款壞賬損失、計提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計提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計入相應的資產減值損失,這些項目是利潤的減項;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會計處理,將實際發生各項損失時再確認為營業外支出,大大簡化了國有糧食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使糧食小企業會計報表信息與稅法規定盡量保持一致,減少納稅調整。
6.對所得稅核算的影響
《小企業會計準則》將“所得稅”科目改為“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將計算應交的所得稅額確認為所得稅費用。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核算,最大限度地消除小企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既方便了國有糧食小企業會計人員核算,也更好滿足了稅務部門的需求。
參考文獻:
但是,另一方面也應看到這次個稅調整亦有其局限性。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或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而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稅務部門解釋,單位、企業在發放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給員工時,應按稅法規定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稅。
從條文上看,月餅這類屬于個人所得物品,應當交稅。然而,吃月餅要交稅,直觀上還是比較新鮮的。國情之下,員工在中秋節得到單位發放的月餅,一般是視作感情聯絡上的饋贈,這種感情聯絡方式,一年中也難得幾次,再精打細算的人,也不會計入工資收入之內。所以,征收“月餅稅”,必然引起人們的詫異。
無所不在的間接稅
在中國,對于納稅人而言,許多人以為只有發工資時才會上繳個稅,其實不然。在現實社會中,幾乎已經沒有能完全自給自足的個人,人們或多或少都要購買自己不能生產的消費品。所以,個體的消費活動和企業的生產活動、銷售活動一樣,都有一個納稅的步驟,只不過有些是直接交了稅,有些是間接交了稅,但歸根結底,羊毛出在羊身上,對企業的征稅,通常都可以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以一個普通納稅人來說,從一大早開始就開始繳稅。早上起床第一件事,打開水龍頭洗臉,這時候增值稅的納稅行為已經發生了。你用水,說明自來水公司在銷售水,這個售價里就含有增值稅。自來水公司要向稅務局交納所得稅和增值稅,而其中的增值稅雖然是自來水公司所交,但負擔者是每一個用水人。
也就是說,自來水公司向稅務部門交納增值稅是替每一位使用者繳納。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增值稅的稅率是 13%,如果你一個月用了10噸水,每噸水的價格是0.8元,10噸水就是8元,其中就含有增值稅1.04元。
然后你乘公共汽車上班,公交車公司交的營業稅,也是在替每一個乘車人向稅務局交稅。換言之,公民享受服務的同時也在交稅。
此外,人們在生活中的其他場合也可能交稅。如果你買車,要交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如果你買房、賣房,要交相關的契稅、印花稅,也可能交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如果你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涉及的稅就更多,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建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因此,個人所得稅僅是一種“直接稅”,它對于工薪階層是認知度最高的稅種。但他們并不清楚,除了每月工資單上標明了上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以外,每天的衣食住行,自己的每一次日常消費,都包含了納稅行為。
據了解,2010年的個人所得稅數額,僅占了中國稅收總收入的7%左右。而僅增值稅和營業稅兩項,就占據了稅收總額的44.2%。大部分個人承擔的“間接稅”,都隱藏在不易察覺的經濟行為之中。
據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網站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共有19個稅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等等。業內專家評論說,盡管這些名目繁多的稅種看似與普通百姓無關,但事實上它們隱藏在幕后,最終都隱含在商品價格中,由每一個消費者來埋單。
富民才是正道
實際上,中國政府的稅收和財政收入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以來,已經保持十幾年超高速增長了。依照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09/2010》的計算,按全口徑計算(政府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外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的中國宏觀稅負,在2009年為32.2%,這不僅大大高于很多發展中國家,和歐美等發達國家比較也不算低。根據世界銀行的數據,低收入國家的宏觀稅負平均為13%左右,中上收入國家平均為23%左右,高收入國家是30%左右。中國的宏觀稅負已經達到了34.5%,這意味著什么?
這實際上與中國高速增長的稅收有很大關系。根據這些數據,分析近些年來中國稅收超高速增長的原因和內在動力時不難發現,最為重要的一點是,政府部門一直有較強的增加稅收收入的沖動,并將其作為行政目標。這一整體政策導向,與十七大報告提出乃至在“十二五規劃”中所確立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似乎是相悖的。因為,從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稅收、勞動者報酬和企業營業盈余三分法來看,即使國民收入的“蛋糕”被不斷做大,如果政府稅收仍保持持續的超高速增長,居民收入和企業利潤的相對份額必定會相應減少。
現實情況是,國民收入蛋糕越來越大,而諸如“月餅稅”之類的各種稅收也跟著“水漲船高”。稅收,歸根結底應與富民緊密相連。如果稅收制度追求錙銖必較,“月餅稅”、 “加名稅”等怪胎就會越來越多,居民負擔就會越來越重,被剝奪感就會越來越強,有違富民導向。
要富民,稅收就應多做“減法”。資料顯示,近10年來,我國稅收收入增長一直高于GDP增長速度,而居民收入增長一直低于GDP增長速度,今年上半年,全國財政收入增長30.5%,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13.2%。稅收大幅增長,不僅意味著發展形勢好,有時也是公民或經濟組織的負擔體現。在一個時期,社會財富這塊“蛋糕”是一定的,如果稅收增速總是高于居民收入增速,稅收切的蛋糕越來越大,如何保證個人所得同步增長?如果不及時清理不合理的稅費,不能最大范圍地“減稅”,最大限度地讓利于民,居民收入就難以趕上GDP,富民之路就會變得異常艱辛。
當然,做好稅收“減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無疑,“減稅”肯定受到納稅人的歡迎。從這次個稅改革看,“減稅”、讓利于民,進一步減輕企業和居民的總體稅負,也是政府的主張。然而,“減稅”必然對現實利益格局作出新的調整,可能會受到既得利益者的抵制。
“減稅”,需要有關方面順應富民期待,拿出“向我開炮”的勇氣,反思稅收理念,削減不合時宜的稅收。更為重要的是,稅收絕不僅是哪個部門的事,而是涉及公眾權益的大事,需要公眾的積極參與,需要民意對稅收制度有剛性約束。
一、工程煤的概念
工程煤是指基建礦井井巷工程在施工期間生產的煤炭和聯合試運行期間所生產的煤炭。
二、工程煤的核算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試運行過程中取得的產品銷售收入,應沖減工程成本。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在建工程科目的規定“在建工程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試車形成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
綜上所述,無論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試運轉的賬務處理都有相關規定,即發生的費用記入在建工程成本,取得的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由于試運轉的收入一般都大于成本,實際也就是將試運轉的凈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工程煤的情況與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有些不相同,但是由于這些煤是與井巷施工直接相關的收入,所以應以凈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為宜。
(二)稅務處理
1、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煤炭企業生產銷售工程煤發生的除所得稅以外其他稅費,應按照正常生產銷售進行申報繳納,包括:應繳增值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等 。
2、所得稅
2008年以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此問題沒有明確界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精神,試運行收入也是收入的一類,收支兩條線,不能相互抵頂,因此不應沖減工程成本。煤炭企業建設期間取得的工程煤銷售收入應當作為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1:假設某煤炭企業在基建施工中采掘煤炭1000噸,當時銷售定價(不含稅)為500元/噸,并在當時直接銷售。
采掘工程煤1000噸時;
借:庫存商品 500 000
貸:在建工程 500 000
工程煤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58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 000
貸:庫存商品 500 000
這就是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的例子,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后,實際售價與預計售價可能不同,根據重要性原則,不需要調整。
例2:假設某煤炭企業在基建施工中采掘煤炭1000噸,當時銷售定價(不含稅)為500元/噸。實際銷售價格(不含稅)為510元/噸。
采掘工程煤1000噸時;
借:庫存商品 500?000
貸:在建工程 500?000
工程煤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596?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00
貸:庫存商品 500?000
這就是按實際銷售收入沖減工程成本的例子。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是“沖減”而不是“直接沖減”。因此再次提請注意,如果是“直接沖減”,那么會計分錄是“借:銀行存款等 貸:在建工程”。 所以此處的會計處理是不能簡化為以下的:
借:銀行存款 596?000
貸:在建工程 5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700
這樣進行會計處理,一是銷售工程煤,與銷售正式生產的煤炭一樣,也符合收入準則;二是這樣處理符合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如果產品未驗收入庫就直接銷售,更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不允許的。
我國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蓬勃發展。農村水電不僅成為廣大貧困山區農村的重要基礎設施和強大推動力,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而且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水電資源開發利用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漸在一些地方顯露出來:一是農村水電開發同當地農民利益脫節。農民不能從農村水電開發中得到直接的好處,既不能分享經濟收益,又用不上廉價電。電站周圍的山區農民仍然使用高價商品電,除了電燈之外別的電器用不起;二是農村水電開發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脫節。開發商開發農村水電主要是向電網賣電,獲取商業利益,電網買進后再加價賣出,農民更加用不起電,不能實現以電代柴,當地農民生活燃料仍然靠砍柴燒柴,環境、生態難以改善;三是留下了影響穩定、和諧的隱患。農村水電資源是屬于國家所有的稀有資源,但在這些地方常被開發商無償或以極低的價格占有進行開發,當地農民卻無錢無資源自己開發或參與開發農村水電,常造成矛盾,有時還很尖銳,成為當地不穩定因素。
充分說明家寶同志批示的針對性、必要性和具有的重要意義。為了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家寶批示,實現農村水電與農民利益、地方發展、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相結合,走科學、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首先對農村水電資源的條件與優勢談以下看法。
我國幅員遼闊,河流眾多,徑流總量豐沛,地形復雜多樣,地勢落差大,蘊藏著豐富的水能資源。根據最新水能資源復查結果,我國單站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農村水電資源經濟可開發量為1.28多億千瓦,居世界第一位。我國農村水電資源點多面廣,除上海市外,遍及30個省(區、市)1600多個山區縣,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山區,70%左右集中在西部大開發地區。尚未開發的農村水電資源還有近8000萬千瓦,可建小水電站7-8萬座之多,年發電量3000億千瓦時左右,相當于4個三峽水電站的電力電量,可直接惠及貧困山區億萬農民。
西部大開發地區(含廣西、內蒙和湘西、恩施、延邊)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8694.7萬千瓦,占全國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總量的67.7%;中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2082.2萬千瓦,占總量的16.2%;東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可開發量為2069.2萬千瓦,占總量的16.1%。在流域分布上,長江流域農村水電資源最為豐富,其次為珠江、黃河流域。
財稅法規
策劃樂稅網
關于制發《上海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
【標簽】個體工商戶,計稅辦法,個人所得稅
【頒布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文號】滬地稅四﹝1997﹞14號
【發文日期】1997-04-25
【實施時間】1997-04-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稅種】個人所得稅
各區、縣稅務局,浦東新區財稅局,市財稅第五分局:
為適應對個體工商戶稅收實行查帳征收的需要,規范個體工商戶的財務、會計核算,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43號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上海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希結合滬財會[1997]4號、滬地稅
四[1997]7號《關于本市私營企業和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建帳的通知》一并認真執行。
原市局下發的《關于檢發(上海市個體工商戶財務會計處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稅政四[1994]17號)相應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適應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戶)稅收實行查帳征收的需要,規范個體戶的財務、會計核算,加強對個體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戶,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體戶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準予扣除的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準予扣除的費用和損失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第四條 個體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人、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人和營業外收入。
第五條 個體戶的各項收入應當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
第六條 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第七條 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然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
第八條 銷售費用是指個體戶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攤位費、銷售服務費用以及其他銷售費用。
第九條 管理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帳款(壞帳損失)、業務招待費、繳納的稅金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第十條 財務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十一條 個體戶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十二條 上述各項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營業外支出準予扣除的項目和標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 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實行同一扣除標準,即按市地方稅務局公布的當年度個體行業月人均計稅工資標準準予扣除。
第十四條 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并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額扣除。
第十五條 個體戶因經濟業務需要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支付數準予扣除;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需辦理一定的書面手續(其中向民間私人借款的必須向公證部門申請辦理公證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其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第十六條 個體戶購置低值易耗品數額不超過5000元或本業戶上年度銷售額(營業收入)1%的,可在當期攤銷,超過上述標準,可采用分期攤銷的辦法,但攤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個體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支出,可在二年內分期扣除。
第十八條 個體戶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的保險金,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準予扣除。
個體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所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按市有關部門規定的本市個體戶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規定稅前列支的比例計算的數額準予扣除。
個體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參加社會醫療費統籌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發生的醫療費用,在稅務機關確定的業戶計稅工資總額6.5%的額度內從實扣除。
第十九條 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數額在1萬元以下或占業戶上年度銷售額(營業收入)2%以下的,可一次性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標準的,可采用分期攤銷的辦法,但攤銷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二十條 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準予扣除。
個體戶繳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開征的各項規費準予扣除。
第廿一條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租人固定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融資租賃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約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筆租金后,該固定資產即歸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即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后,該固定資產應歸還出租人)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第廿二條 個體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在當期扣除。上述購置的測試儀器和試驗裝置作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不再計提折舊。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以及購置費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他設備,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第廿三條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及毀損凈損失,由個體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當期扣除。
第廿四條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發生折合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第廿五條 個體戶用于與取得固定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前發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
第廿六條 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帳款,經司法部門判決后,憑處理決定書中認定的無法追回的款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單筆在5萬元以下的或者年度累計在15萬元(含15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稅務機關批準后準予扣除;超過上述標準的,由區、縣稅務機關審核、報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后準予扣除。
第廿七條 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憑證或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其收入總額5‰以內據實扣除。
第廿八條 個體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第廿九條 個體戶確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租借單位或個人的場所而發生的租借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憑租借雙方所簽定的合同、協議及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準予扣除。
第三十條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
第三十一條 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工商聯合會會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
第三十二條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器具等為固定資產。對有些單位價值低于2000元,但作為生產經營中主要勞動資料的設備、工器具等也應列
入固定資產。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按以下方式計價:
(一)購入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費等計價;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三)實物投資的,按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四)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帳面原價減去改擴建工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改擴建增加的支出計價;
(五)盤盈的,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估完全價值計價;
(六)融資租人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費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第三十四條 下列固定資產允許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各種工器具;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以及以經營方式租出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4%確定。
第三十六條 個體戶按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折舊率具體規定為:(一)房屋、建筑物為二十年,月折舊率為0.4%;(二)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十年,月折舊率
為0.8%;(三)電子設備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五年,月折舊率為1.6%。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其總行駛里程或總工作小時按同類固定資產規定的折舊年限換算確定,其折舊計算公式為:
單位里程(每工作小時)折舊額=(原價一殘值)/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
個體戶生產經營與家庭生活兼用的財產設備,一般不列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如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和簡易或長年處于震撼、顫動狀態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術更新變化快等原因,可由個體戶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八條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備的物資為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存貨的核算,原則上采用加權平均法。
第三十九條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為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按照取得的實際成本為準。具體是:
(一)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非專利技術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后確認;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原價;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確定原價。
第四十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按無形資產規定的使用期限分期均額扣除。無形資產使用期限可按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協議中分別規定了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合同或者協議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協議均未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及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一條 個體戶業主把本人在開辦前擁有的或者把本業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專利及其他專有技術投入本業戶使用的,應作為投入的無形資產或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義再按銷售額(營業收入)或利潤在稅前提成。
第四十二條 個體戶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資本性支出,包括: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
(二)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
(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稅,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四)各種贊助支出;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七)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九)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條 個體戶業主對外投資(包括購買股票、債券或與他人合資辦企業等)形成的損益均作為業主個人損益處理,不并入業戶生產經營虧損或利潤。
第四十四條 個體戶與其關聯業戶或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業戶或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四十五條 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四十六條 個體戶歇業清理期間,應當對其經營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結算。清算終了,其清算凈收益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七條 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辦法。
個體戶應在次月七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的四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會計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并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