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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保險行業會計實務范文

        保險行業會計實務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保險行業會計實務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保險行業會計實務范文

        【關鍵詞】 保險屬性; 保險會計; 保險合同; 公認會計準則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保險業呈健康發展態勢。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機制作用的日益增強,保險市場主體大量增加,業務規模迅速擴大,保險產品日益完善。保險公司由此面臨著如何全面、客觀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何為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經營者、債權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進行投資決策提供重要依據;如何為保險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管提供重要信息等會計問題。然而,盡管2007年新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包含了保險行業特殊會計準則,但是該準則內容過于概括并且缺乏權威的應用指南,我國保險會計規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勢在必行。

        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慢,相關保險行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研究相對滯后。盡管保險業在中國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保險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卻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認知需要以行業的發展為前提,據此才能制定出適合于行業特點并且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會計規則。

        我國的第一個保險行業會計制度是1984年2月份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這一時期我國的保險公司還處在起步階段,所以該保險公司特殊會計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這一計劃經濟會計原則,突出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進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轉型,外資企業開始涉足中國保險業,1993年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具有轉折性意義,奠定了目前保險業會計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緊接著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并且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以此為契機推出了針對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業實行專門的會計規則,既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海外融資和開拓海外資本市場,我國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面臨著新的挑戰。新會計制度不僅要立足于國內保險業發展的狀況,更應該從全球視角出發,對保險業面臨的特殊會計問題比如保險合同確認、準備金計提等實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會計趨同。2007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盡管適用于所有企業,但是具體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充分兼顧了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改變過去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的特點,進一步從保險產品屬性的角度規范會計規則,基本上保證了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前提。

        二、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行業會計規則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學科研究領域,它既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又要求把會計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運用于保險公司,核算和監督保險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這就要求這一會計規則必須充分兼顧到保險行業的屬性,以保險屬性與特點為基礎來發展和完善保險會計理論。

        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有多個方面,從保險行業的特殊性看主要分為三個原因,即保險行業宏觀意義、保險產品的無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險運營資金鏈的反向性。首先,保險業顧名思義就是通過轉移公眾的風險從而自己承擔風險并且通過大量風險的集合內部消化和平衡風險。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社會意義,公司運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或者倒閉,負面影響將使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帶來社會福利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普通企業會計制度無法保證保險公司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

        其次,保險產品是一種無形的產品,它以經營特定風險為前提,以集合大量風險單位為條件,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進行保險賠付,風險的無形性決定保險產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險公司在保單的有效期限內無法準確預知事故發生概率和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險產品的經營相對于其他行業而言更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保險公司執行普通企業會計制度而沒有兼顧行業特點,其會計數據將無法滿足基本會計準則的謹慎性原則,也無法為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險運營資金鏈有別于傳統制造行業。對于傳統制造業,資金鏈表現為先支后收,即成本發生在前,收入發生在后。保險運營的逆向性表現在先收后支,保險產品定價在先,成本即保險理賠發生在后,因此保險公司在計算利潤過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業所適用的存貨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等并不適用于保險企業,為了正確評估保險公司的運營,不僅需要對保險會計進行詳盡的披露,而且必須單獨界定保險企業財務指標,增加賠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標。

        由此可見,保險會計所適用的會計規則必須有別于一般企業。保險規則既要考慮會計的一般特點,又必須充分體現保險業的特殊性;既要考慮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和保護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顧保險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東權益;既要考慮我國保險業現行的發展特點,又要兼顧國際會計制度的趨同性。

        三、保險屬性對保險會計規則的影響

        盡管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成為全球性的認知,但是極少有學者關注其產生的具體原因。本文將影響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主要保險屬性歸類為4性,即時間關聯性、利潤射幸性、產品無形性和大數平衡性。該部分重點分析以上四類保險屬性,并結合其特點分析其對會計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響。

        (一)時間關聯性

        時間關聯性是影響保險業會計制度最主要的保險屬性,其表現為保單的出售一般都橫跨一定的時間,公司運營的優劣與時間的關聯十分密切。這一關聯性引出了會計學上的兩大基本問題,即保險公司資產賬戶投資科目類的確認和負債類責任準備金的計提。

        保險公司在簽署保單的同時向保戶收取保險金,承諾在未來一段時間里對保險合同約定條件下對投保人進行保險賠付。從收取保費到支付理賠之間,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將該部分保費收入進行再投資,通過同業拆借或者購買金融工具等形式獲取收益。保險公司的投資類科目成為保險會計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場上大量的人壽產品引進了投資的概念,許多保險公司出售投資連接賬戶人壽保險中包含了保戶有權利參與分紅的投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科學合理地反映這一部分保戶投資,成為保險會計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是我國目前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重點,這也是保險經營時間關聯性使然。盡管大部分財產保險合同都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險公司的會計年度。因此保險公司在年終會計報表上有必要對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此外,由于保險公司處理理賠需要相應的時間,保險會計年度報表為了客觀反映保險公司的運營狀況,有必要對保險事故已發生已報案或已發生未報案的保險賠付計提準備金。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該類合同的有效期間往往超過一年,收入補償和發生成本之間存在著較長的時間差。對該類合同計提責任準備金是會計制度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證保險賠付,從而更好地為投保人提供服務。

        (二)利潤射幸性

        利潤射幸性是指保險公司的利潤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影響,保險行業利潤周期的震幅很大,隨機性很強。利潤射幸性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會計計量方法的特殊性,即會計確認和計量必須運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設,保險會計必須與精算密切聯系。

        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目;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與其他行業會計制度相比較,保險會計中凸顯了精算的重要性,實現精算與會計的資源共享。此外,利潤射幸性引發了保險會計中對巨災準備等會計問題的探討,針對目前眾多學者對巨災準備確認負債或者所有者權益的分歧,利潤射幸性的會計要素界定成為未來解決這一分歧的主要途徑。

        (三)產品無形性

        產品無形性是指保險商品的構成要素在很多情況下是抽象和不可見的,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很難憑借外在的直觀感受獲得對保險商品品質的準確判斷。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保險會計的披露制度遠遠復雜于其他行業。

        保險公司產品的無形性加強了市場交易信息的不對稱性。一般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很難簡單地從會計信息中獲得保險公司相關風險評估、產品定價等詳細信息。為了幫助報表使用者獲得有效的信息,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較其他行業財務報表而言必須披露更為詳細的信息,以識別和解釋承保人財務報表中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金額和相關風險。除此以外相關的信息還必須幫助報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險合同的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

        (四)大數平衡性

        大數定理是保險運營的基礎法則。大數平衡性是指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單位越多,風險在內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險總賠付相對于保費總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數平衡性給保險會計提出的挑戰是,如何在保險會計中使用單一評估法和綜合評估法。

        保險的大數平衡性為會計實踐中采用綜合評估法提供了可能。單一評估法是指對會計要素的計量采用單獨分開計價(比如針對每個保險合同或者每個風險的評估),綜合評估法是指通過簡易的方式對多個合同或者多個風險進行綜合評估計價。保險會計中綜合運用了這兩種方式,比如我國保險公司當前適用的會計制度中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中綜合運用了整體測算、按產品大類測算和按照個別產品測算等多種方式。保險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產品品種計算應補提的整體準備金差額,也可以選擇按照產品大類分別計算各產品大類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或者按照個別產品分別計算各產品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大數平衡性客觀上增加了保險會計計量方式的選擇性。

        四、由保險屬性確立保險會計規則的意義

        我國2007年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包括了適用于生物資產、保險和石油天然氣開采等特殊行業的會計規則,這主要是由各行業的特殊行業屬性使然。盡管我國新企業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基本的趨同,但是現行的會計制度仍然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著不少差異,趨同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由于各個國家保險業的發展程度不同,各國所適用的保險企業會計規則也存在差異。但是各個國家保險業之間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險屬性相同,保險產品和經營主體等要素在本質上并不存在明顯的差別。實現保險會計的國際化趨同,只有從保險行業的屬性出發,并且根據其屬性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差異,使保險會計服務于保險業,加強國際保險市場融合和推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

        為了使保險公司在2005年能夠執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決定將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即保險合同項目分為兩個階段完成,第一階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階段是由保險合同專家組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視,幫助分析保險合同相關的會計問題。第二階段的研究成果尚處在討論階段。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我國目前實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所涉及的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內容更為豐富,規定更為詳細,對保費收入的確認計量和準備金計提等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隨著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未來我國的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還存在著與國際會計準則磨合和修改等問題。研究保險屬性決定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必然性,有助于減少磨合時間和降低修改成本,從制度上保證我國保險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侯旭華,許閑.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國際比較與啟示[J].保險研究,2008,(4):17-20.

        [2] 許閑.世界各國保險合同界定分歧大[N].中國保險報,2008-03-06(5).

        第2篇:保險行業會計實務范文

        【關鍵詞】保險會計 會計準則 保險會計信息 新型保險業務

        保險業會計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一樣,需要得到理論支持。同時保險會計實務能夠促使保險會計理論更加適應保險經營環境的變化和發展。這就需要我們能及時對保險會計的發展及現狀做出研究。本文主要對保險會計研究現狀做出總結,為保險會計的發展做好準備。

        一、新會計準則對保險會計影響的研究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了保險公司會計準則的最新執行標準,新會計準則的使用打破了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與國際保險會計的處理差異,為我國保險公司走向國際市場打下堅實基礎。

        新保險準則與舊準則區別主要在兩方面:第一,保費收入確認:以保險風險作為確認原保險合同的依據,規定了保險混合合同的拆分標準。第二,準備金計量:對相關準備金進行充足率測試。新保險準則的實施的影響:

        1.由于壽險公司投資連結型保險比重較大,因此新保險準則的實施會對壽險業的保費收入規模有較大影響,對于非壽險企業的影響則主要體現在保險合同的準備金計量上。2.包含顯著邊際,保險公司應當將風險邊際與剩余邊際計入當期損益。3.對保險公司財務管理與人員素質的要求更高。4.增加了財務報告的波動性,降低了行業內財務報告的可比性,監管難度增大。

        二、保險會計信息質量與信息披露的研究

        保險業經營的是風險,銷售的是對投保人未來可能損失進行賠償或給付的信用承諾,保險會計作為核算反應保險公司經營效果的工具,必須是真實、可靠、完整、及時、準確的,保險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但是由于保費的估計,保險準備金的計提的預計性、不確定性,收入補償與發生成本之間存在時間差,這就像一個“黑箱”,對保險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產生影響。

        針對我國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的建議:1.明確保險合同的報告分部口徑。2.加強未來現金流相關信息的披露。3.加強非財務信息的披露。4.增加對壽險公司內含價值信息披露。5.應實行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的方式。

        三、保險會計與erp(企業資源計劃)結合的研究

        erp就是通過信息技術等手段,實現企業內部資源共享和協同,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郭榮昌)。保險公司erp系統建立在集成的基礎之上,避免了重復和自相矛盾的信息,保證資金流與保險業務處理信息流的同步性。

        保險公司erp系統中的財務會計功能不只局限于保險財務處理功能的完善,而是更多地立足于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等,盡可能維信息使用者提供高可靠性、高相關性的財務費財務信息。它比傳統的保險會計信息系統(賬務處理系統)集成度更高、信息處理更及時。

        四、新型保險業務的保險會計研究

        近年來我國投資連結保險市場發展迅猛,也由于其組成相對復雜,對于如何對混合保險進行確認和會計處理是一個重要難點。雖然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對混合保險合同是否拆分作了一些規定,但是目前國內學界和保險界對于是否分拆混合保險的爭議仍然較大。

        我國投資連結保險會計處理中存在的問題:1.未遵循拆分確認的原則。2.獨立賬戶損益影響了公司利潤。3.獨立賬戶信息披露不規范。

        五、保險會計存在的問題

        (一)保險行業缺乏公平價格的形成機構,業內各公司的獲取成本指標也相對保密,保險業內財務報告的可比性較低,中介機構難以做到公正、獨立、客觀,對一些資產或負債的評估有失公允,資產評估的科學性存在很大欠缺。保險會計的多數資產和負債而言,很難可以觀察到統一的市場價格,這對保險會計的發展造成很大的障礙。

        (二)目前保險會計新準則所依據的三要素法中依據的主要是預期現金流,并不是單獨確認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只確認一項凈負債,但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的影響因素并不相同,直列式預期凈現金流出減少了很多有用信息,會降低各公司間保險合同負債的可比性。

        (三)

        計信息披露不夠充分,一般的會計報表信息偏重財務信息,忽略了非財務信息的披露,但在現代保險中非財務信息往往會對決策造成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壽險公司利潤的推遲展先可能會影響保險會計報表的可信度。

        第3篇:保險行業會計實務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11-0073-03 中圖分類號:F840.4 文獻標識碼:A

        2006年國家財政部頒布了39項會計準則,要求從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在新頒布的準則中,一些與金融行業相關的準則,尤其是涉及保險企業《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再保險合同》等準則在保險業產生了重大影響。與此同時保監會及時明確了“同時切換,分步到位”的總體實施方案,要求全行業統一從2007年1月1日起實現“會計報表層面的切換”,2008年1月1日之前實現“管理流程層面的切換”和“會計賬目層面的切換”。

        一、新準則帶來的新變化

        (一)財務報告的規范化,推動了保險公司的管理模式從以銷售管理為中心向以財務管理為中心轉變。新會計準則系統地把握了保險會計的特點,對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進行了規范,推動保險公司的管理模式從以銷售管理為中心向以財務管理為中心轉變。保險(商業保險)是保險企業在當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一種商業行為。保險企業的業務性質既不同于產品制造業,也不同于商品零售業。保險業雖屬金融服務業,但與銀行業也不盡相同。保險業與其他行業顯著的不同在于:1.保險產品的收入是先于成本發生;2.保險企業負債的主要項目是各種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責任準備金等,而各種準備金具有或有性和金額上的不確定性。新會計準則體系準確地把握了保險會計的特點,其中的第25號原保險合同準則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準則分別對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做了明確的規范,體現了保險企業的管理和操作流程,進一步促進保險企業規范公司治理,將財務會計信息以成本效益的觀念傳遞到公司各個層面,為保險公司經營預測、計劃、決策、執行、評價、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數據支持。

        (二)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性,增強了保險業國際競爭能力。新會計準則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性,既順應國際保險服務自由化和一體化的需要,又可以促進我國保險企業增強國際競爭力。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完全開發,一方面我國保險市場與國際保險市場逐步接軌,客觀上要求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強的保險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市場相配合,另一方面也使中資保險企業盡快熟悉了解國際會計準則。新準則要求更高的透明度和基于資產和負債相匹配的更復雜的業務決策,為保險企業走出國門,籌集海外資金奠定基礎,提高我國保險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三)新會計準則打破了所有制和行業的界限,增加保險企業會計數據的可比性。在新會計準則頒布前,國內保險業會計標準存在四套會計標準體系,即《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未成體系的16個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適用的香港會計準則(類似國際會計準則)。這幾套會計標準之間存在重大差異,不僅使保險企業與其他企業的會計數據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業內部,各家公司依據不同的規定對保費收入、承保、償付能力等進行計算,也無法進行準確的橫向比較。各公司加總的數據也無法充分反映其實際狀況,不能真實、公允表達企業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財務信息,也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具有可比性的原則,對于投資者的決策以及監管者的調控都產生了不利的影響。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打破了行業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規范了保險會計處理,使企業會計數據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二、“新準則――保險合同準則”解讀

        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中,與保險業密切相關的準則是《第25號――原保險合同準則》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準則》,這兩個準則的特點主要有:

        (一)新準則明確了保險合同的概念及確定方法。保險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新準則在借鑒國際慣例、考慮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實務的基礎上,引入保險風險概念,把是否承擔保險風險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對于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合同,準則要求進行分拆,并分別對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這一要求和國際會計準則報告相一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保險合同定義為“保險合同是這樣~種合同,在這種合同下,一方(即保險人)承擔保險風險,同意另一方(保單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確定未來事項對保單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響時,向保單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這些特定事項不是指以下變量的變化,即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量。”根據該定義,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法律費用保險、壽險、年金和養老金保險殘疾保險、健康和醫療費用保險以及履約保證保險等均被包括在此準則的范圍內,而投資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險合同的定義,因此被排除在保險合同準則范圍之外,以22號準則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標準進行規范。

        (二)新準則規定了保險合同的分類標準。按不同種類保險合同性質的不同,其會計處理也有相應的差異,如新準則規定按照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保險合同分類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和壽險保險合同,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三)新準則規定了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不同種類的不同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因保險合同性質而不同。新準則規定,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分期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一次性收取的保費確定。我國原有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沒有非壽險和手續合同之分,只規定了保險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繳納保費的,于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采取躉交保費的,于收到保費時確認保費收入。

        (四)新準則規定了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準備金的性質不同。新準則規定,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目;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

        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原《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只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可以看出新準則明確了以保險精算結果來確定未決賠款金額,更凸顯了精算在確定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中發揮的作用,同時在確認時點上也更提前。新準則同時明確了未決賠款準備金除包含已發生已報案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準備金外,還應當包括理賠費用準備金。這與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第7條規定相一致。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準備金。它分為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和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五)新準則提出了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概念。為了更加謹慎、真實地反映保險人所承擔的賠付保險金責任,新準則要求保險人至少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這一概念的引入也契合了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要求。《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第12條規定:“保險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應當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當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時,要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

        (六)新準則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分出業務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分保賠付費用,改變了確認收支的時點,與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不同,減少了與國際慣例的差異。

        (七)新準則明確了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應單獨確認的原則。準則規定:再保險分出人不得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直接與有關的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抵消,也不應將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費用或收入與有關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收入或費用直接抵消。在列報中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分出業務相關責任準備金,以充分揭示分出業務引起的信用風險;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分出保費、攤回分保手續費、攤回分保賠付費用、攤回責任準備金等項目。

        (八)新準則確立了分入業務會計處理的方法。再保險接受人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計算分保費收入,間時再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進入當期損益。這種要求既參考了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的做法,也考慮了我國實務中一般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的實際做法。

        三、有關新準則――保險合同準則的思考

        思考之一:新會計準則未界定“再保險風險”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第二條規定:“再保險合同是指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未界定“再保險風險”,而“再保險風險”在再保險合同定義中處于核心地位,是界定再保險合同的重要因素。“再保險風險”定義不明確,再保險合同的界定也難以統一。可見,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新準則在防范有限風險再保險方面未取得實質性突破。這可能縱容保險公司將沒有轉移“再保險風險”或轉移“再保險風險”不夠充足的合同“偽裝”成再保險合同粉飾財務報表。

        思考之二:新準則難以防范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濫用

        有限風險再保險(finite risk insurance)是一種非傳統的風險轉移方式,它將保險風險明確細分為承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三種,并經原、再雙方在合約中協商約定一種或幾種風險的轉移。即原保險人通過這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只將有限“再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因此才被稱為“有限風險再保險”。為正確理解有限風險再保險,需明白有限風險再保險與傳統再保險、財務再保險之間的區別。

        有限風險再保險與傳統再保險相比其特點:第一,有限風險再保險將風險轉移與風險融資相結合,在有限轉移核保風險的同時為分出人提供財務支持,再保險人承擔很有限的風險,大部分風險由分出人自己承擔,但價格比傳統再保險便宜;第二,合同期限較長,有限風險再保險是利用“時間經過”的概念來分散風險的,所以合同期限較長,多為3-5年;第三是費率比較靈活,可以依照分出人事后索賠情況來確定保費。

        正因為有限風險再保險的上述特點,使其具有降低再保險保費、減輕巨災事件對公司的影響,平衡原保險公司各年度利潤水平,調節各年度稅收支出額,增強現金流、緩解資本需求的壓力,保護關鍵的比率和評級,使原保險公司滿足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等優點。正因為如此,引發了不少濫用情形。如果將不再是再保險合同而成為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說是貸款)仍作為再保險合同確認、計量,就會使得公司賬面利潤虛增,一些保險公司正式利用這一可乘之機打球,粉飾經營業績、美化財務報表、規避保險監管和稅負。

        這不是危言聳聽,因為從我國保險業務發展勢頭及監管要求來看,保險公司有利用有限風險再保險改善財務狀況的動力:一是應對償付能力監管的壓力。近年來,中國保監會不斷強化償付能力的監管,在監管的壓力下,保險公司有可能利用有限風險再保險虛假提高償付能力。二是擴大承保能力。我國《保險法》第99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費,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而不少保險公司資本金較低,在做大做強的壓力下,可能會通過有限風險再保險來擴大承保能力。三是為實現上市目標而粉飾財務會計報表。根據修改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要發行新股,須“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為通過證券市場擴大資本規模,保險公司有濫用有限風險再保險粉飾財務會計報表的動力。

        思考之三:借鑒美國FASB完善我國再保險會計準則

        在美國,有限風險再保險成為再保險取決于兩點:第一,轉移什么風險;第二,轉移了多少風險,并設置了再保險必須滿足的最低要求:分保給再保險人的部分,再保險人必須承擔顯著的保險風險(包括時間風險和承保風險)。對不包含保險風險的再保險合同,FASB113規定不采用再保險會計,而是采用規定的存款會計進行處理,反映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第4篇:保險行業會計實務范文

        一、新型保險合同會計研究主要內容

        (一)保險合同準則適用范圍 對保險合同會計進行研究首先要確定該準則的適用范圍。確定保險合同適用范圍上的主要分歧主要在于保險合同項目是為所有企業中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業務制定會計標準還是為保險公司涉及的所有業務制定會計標準。保險會計指導委員會的意見是以業務是否與合同有關作為判斷保險合同準則適用范圍的標準。后來IASB在保險合同準則的制定過程中也一直貫徹這一原則。

        (二)保險合同定義 2010年7月30日,IASB了《征求意見稿——保險合同》,征求意見稿明確的對保險合同的定義進行了界定。保險合同,是指合同的一種,合同一方(保險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項不確定未來事項(保險事項)對合同另一方(投保人)產生不利影響時給予其賠償,從而承擔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險風險。

        (三)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選擇 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有兩種,一種是遞延匹配法,另一種是資產負債表法。國際上對于保險合同會計選擇哪一種計量模式一直存在爭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我國為代表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法原則。在資產負債表法下,其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定義與確認是與保險資產和負債的變化相聯系的,這樣可以使其與財務報表中的各會計要素的定義具有邏輯一致性。我國采用資產負債表法對保險合同進行計量,這樣可以在靜態上反映保險公司實現的利潤。在資產負債表法下,相關的資產和負債在保險合同簽訂的當時便要得以確認,與此同時確認相關的收入與費用。這一規定使得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收益與費用初始確認時便可能產生初始的損益,但這一初始損益后期需要用補充性測試的方法進行修正。在資產負債表法下,保險公司當年的盈虧判斷是以所有者權益的增減作為判斷標準的,所有者權益增加,保險公司盈利,相反,保險公司虧損。

        (四)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 2007年5月,IASB了DP,討論稿顛覆了傳統精算理論和方法,并提出保險合同準備金采用現行脫手價值,進一步推動了我國對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的廣泛研究,但這一模式后來因不能提供相關信息等缺點而被放棄。2010年7月30日,IASBED,ED中提出了現值計量模式來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在現值計量模式下,保險合同準備金由履約現金流的現值和剩余邊際兩部分構成,從而提高了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但保險合同準備金的計量模式仍存在一些問題,其會影響IASB目標的實現,ED仍需在這方面做出改進。

        二、新型保險合同會計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準備金會計處理降低了會計信息透明度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原則性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在這一原則下,基于監管目的的保險合同準備金涉及的會計科目有四個: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其中前兩者為壽險保險合同負債,后兩者為非壽險保險合同負債。保監會2007年4月的通知中要求保險公司應設立平滑準備金來平滑保險公司的利潤及負債。根據這一要求,保險公司在實際經營中便有可能利用平滑準備金的計提來平滑公司的負債和利潤,從而使得財務報告信息不能真實的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影響投資者的決策。另外,我國現行的準備金計提過程中存在保單成本重負列支的問題,一是保單成本在取得時已作為當期損益的一部分以費用的形式列支,二是現行方式計提的準備金本身也包含保單成本。保單成本的重復列支造成了企業利潤減少,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財務信息的透明度。

        (二)利差損益與會計錯配問題突出 在保險合同會計處理過程中,利率是確定保險定價的一個關鍵指標,監管部門一直對其嚴格限制。在保險定價的確定過程中,如果其實際使用的利率不同于市場利率,承保人便會因此承擔相應的利差損益。在資產負債表計量模式下,如果不根據現行利率調整保險負債賬面價值,那么財務報告中就無法體現利差損益。會計錯配是指經濟狀況的變化對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影響相同,但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卻對經濟變化做出了不同的反映。會計錯配是因為資產和負債采用的計量基礎不同造成的,會計錯配的存在使得企業的財務報表不能真實的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嚴重扭曲了會計信息,從而導致利益相關著以此做出的決策是錯誤的,因此,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制定者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消除會計錯配。

        (三)保險合同負債計量原則過于謹慎與穩健 我國的保險合同負債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壽險保險合同負債,另一類為非壽險保險合同負債。其中,壽險保險合同負債的計量中需要用折現率對未來的現金流量進行折現,但在計量過程中所使用的折現率,我國的相關原則一直規定的偏低,從而使得計算出來的保險合同準備金高于按照現行利率計算出來的保險合同準備金。另外,壽險保險合同準備金的計量過程中沒有考慮未來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從而無法達到相應的目標。由于保險公司提供的財務報告的保險合同準備金通常是基于監督角度計算出來的,從而保險合同通常在前期計提偏多的準備金,降低了利潤,給投資者造成了大量損失。

        (四)收益列報不完整,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 新型保險合同會計中,ED提出了用匯總邊際模式(Summarized Margin Approach)來進行收益列報,這是一種全新的綜合收益表列報方式。匯總邊際模式下列報的內容全面,解決了原來保單模式下無法反映保險合同準備金的問題,且可隨時反映公司的會計調整及變化情況。但匯總邊際模式的概念難以被利益相關者理解,缺乏可比性,且該模式下的一些重要信息如退保金等無法反映,從而使得財務報表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

        三、保險合同會計研究規范對策

        (一)跟蹤國際保險會計動向,加大保險合同會計研究力度 自1997年IASB啟動對保險合同會計的研究,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時間,IASB經過兩大階段的研究,積極推動了保險合同會計的進展,其研究方法與內容值得我們借鑒。IASB作為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其對保險合同會計的研究代表了保險合同會計研究的方向,我國應緊跟IASB的步伐,密切關注IASB的最新研究成果,認真研究保險合同會計的發展歷程及其存在的問題,做好我國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制定、完善和趨同工作。目前,我國的保險業整體上看還處于初級階段,許多保險會計實務問題還處于探索中,需要在深入研究和細致分析的基礎上,借鑒IASB 的經驗,結果本國實際情況,進行賬務處理。并把我國研究保險合同會計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及時反饋給IASB,爭取相關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改變計量基礎,降低會計錯配 在保險負債采用現行脫手價值計量后,會計錯配問題可以降到較低的程度,但因為金融資產尚未采取完全的公允價值計量,所以會計錯配問題并不能完全消除。為了進一步降低會計錯配問題,可通過兩種不同的方法予以解決:一種方法是改變負債的計量基礎,假定資產計量基礎不變,改變負債計量基礎以與資產的計量基礎相匹配,例如,若企業將以支持保險負債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么為了使負債與資產的計量基礎相匹配,應當將與其對應的負債的變動作為一項權益進行列示;另一種方法是改變資產計量基礎的方法,即假定負債的計量基礎不變,改變資產的計量屬性以與負債的計量基礎匹配,如果企業持有庫存股是為了支持投連險負債,那么為了資產與負債的計量基礎相匹配,應允許保險人將該庫存股作為資產進行列示。

        (三)加大研究力度,完善計量準則 在對保險會計問題的研究中,我國保險負債計量的依據是為了滿足保險監管需要的有關精算規定,但由于保險監管側重于償付能力監管,其選取的數據通常較為謹慎,而基于財務報告目的監管則側重于財務信息的有用性,其選取的數據側重真實與公允,因此將基于監管目的的數據用于財務報告目的,便有可能扭曲企業的財務信息,無法真實反映保險合同負債。為此,基于監管目的的規定與基于財務報告目的的規定是相互沖突的,為此,應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將保險合同會計和財務會計作為兩個不同的會計學分支,各自獨立核算,單獨建立基于財務報告目的的保險負債計量會計準則。

        (四)單獨計量保險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面列報收益 ED提出了用匯總邊際模式(Summarized Margin Approach)來進行收益列報,匯總邊際模式下的綜合收益列報使得保險公司財務報表難以理解,但基于合同權利、義務單獨計量的綜合收益列報方式可以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首先,匯總邊際模式下各項目的含義明確,易于被信息使用者所理解;其次,匯總邊際模式下披露的內容更加全面完整,反映了賠款、保費收入等一些重要信息;再次匯總邊際模式的使用范圍廣泛,不僅適用于產險,也適用于壽險,另外,不管合同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均可適用該模式。匯總邊際模式的這一特點,提高了保險行業財務報表與其他行業財務報表的可比性,可有效的推動保險合同會計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榮林、許玉紅、王紅云:《新型保險合同會計——問題、進展及啟示》,《會計研究》2009年第4期。

        [2]郭菁:《揭開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的面紗——對IASB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述評》,《會計研究》2010年第9期。

        [3]彭玉龍:《保險合同會計——進展、反思與啟示》,《會計研究》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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