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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范文

        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

        第1篇: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范文

        關于公司的獨立性方面,無論是上市企業還是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都無法回避兩個重要的問題: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因為這兩個問題都涉及到發行主體的利益,從而直接關系到中小股東的權益。對于IPO的企業來講,同業競爭是紅線,不可觸碰;關聯交易是黃線,必須規范。但對于到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一般不會有上市公司那樣嚴苛的要求,在實務中處理的原則是:公司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盡可能不要有同業競爭,如果有相同或競爭的業務,就要剝離、停止和規范;另外,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要盡量規范和避免。對于同業競爭和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寬。

        一、新三板之定義

        新三板是相對于舊三板而言,現在的新三板特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National Equities and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NEEQ,以下簡稱股轉系統),其是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股轉公司)運營的,為未能達到主板、中小板以及創業板上市要求,但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的掛牌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開轉讓提供交易的平臺。

        其實,現在的股轉系統與原來三板市場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簡單地加個新字就能解釋,應該稱為股轉系統比較合理,為說清問題,則延用大家都比較熟悉的新三板稱呼。

        二、關聯交易

        (一)定義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1條規定,關聯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故關聯交易的定義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占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二)新三板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要求

        1、如何認定為關聯交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對于關聯方的認定,目前股轉公司的審核態度是公司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會計準則確定即可,可不參考IPO標準。

        2、監管部門要求

        關聯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是允許存在的,監管部門對于公司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是減少和規范。公司存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實體上應符合市場化的定價和運作要求,做到交易價格和條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須嚴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應制度的規定;

        (3)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影響到公司的獨立性;

        (4)必須對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

        (三)解決方案

        對公司確實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應該對此進行處理并解決。公司在掛牌上市前,需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以下方法處理關聯交易事項,以便順利實現掛牌:

        1、主體非關聯化

        主要方法有:將產生關聯交易的公司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對關聯交易涉及的事項進行重組和并購,對已經停止經營、未實際經營或者其存在可能對擬掛牌公司造成障礙或不良影響的關聯企業進行清算和注銷,設立子公司完成原來關聯方的業務等;

        2、業務非關聯化

        即購買發生關聯交易所對應的資產和渠道等資源,并納入公司的業務運營體系;

        3、程序合法化

        即嚴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批和表決;

        4、價格公允

        即準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交易的價格遵循市場定價機制。

        三、同業競爭

        (一)定義

        所謂同業競爭,可借鑒已經失效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號》的定義:同業競爭是指一切直接、間接地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單位與公司從事相同、相似的業務。故同業競爭是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發行人相同、相似的業務,從而使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二) 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業競爭的兩家公司之間,尤其是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兩家公司之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任意轉移業務與商業機會,這樣很容易損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所以,為維護掛牌公司和以中小股東為主的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很多國家的資本市場對同業競爭都實行嚴格的禁止。

        (三)解決方案

        同業競爭如果存在,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采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并

        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

        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3、停業或注銷

        直接注銷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范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

        第2篇: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范文

        關鍵詞: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現狀;問題;對策

        一、特殊教育是義務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及政策綜述

        (一)確立了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的戰略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從此,國家正式把特殊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首次從法律上規定要“保障義務教育”。我國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的專項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專設義務教育內容,明確指出要“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兒童、少年實行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并統籌安排實施”。可見,我國已從法律法規層面上確立了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的戰略地位。

        (二)明確了各級政府發展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兒童、少年實行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并統籌安排實施。”可見,各級政府部門對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的責任有了一定分配,且責任范圍更加細致。

        (三)明確了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的辦學模式

        《關于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特殊教育義務教育“辦學形式要靈活,除設特殊教育學校外,還可在普通小學或初中附設特殊教育班”。《關于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規定要采取“多種形式辦學……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普通小學……在普通小學附設特教班”。《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根據條件,通過下列形式接受義務教育: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在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或者其他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讀;在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就讀”。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計劃綱

        要更是明確指出要形成以隨班就讀和特教班為主體、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干的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格局。這些政策都明確規定了我國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的辦學模式。

        二、我國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特殊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不高

        2001~2012年,我國殘疾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逐年上升,由52.02%上升到80.19%。尤其在2008~2009年,入學率由65.02%增長到79.05%,增長了14.03個百分點,實現了跨越式增長。但總體來看,特殊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仍遠遠低于全國適齡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而日本在1997 年殘疾兒童的入學率就已經超過了“98% [1 ]。

        (本文數據來自殘疾人聯合會及中國教育部網站統計數據)

        (二)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數量不足

        教育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02年我國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1 624所,處于最低水平,2012年創歷史新高,達到1 853所,增加129所,增速較慢,而這1 853所學校,承擔著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近37萬,遠不能滿足其需求。據調查“全國尚有近500個30萬以上人口的縣市還沒有建立特殊教育學校” [2 ]。而且在已有的特殊教育學校中,還有相當一部分存在小、舊、破等問題。

        (三)特殊教育義務教育區域發展不均衡

        從我國區域劃分來看,各區域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發展不平衡。以2010年為例,我國東部地區11省共有775所特殊教育學校,占全國的45.45%,中部地區8省共有特殊教育學校539所,占全國的31.61%,西部地區12省共有特殊教育學校391所,占全國的22.93%。可見,大部分學校都集中在東部地區,而中、西部地區學校數較少,特別是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和中部地區差距巨大。

        三、完善我國特殊教育義務的教育對策

        (一)完善我國特殊教育義務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推動我國特殊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為此必須完善特殊教育義務教育政策,加快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立法進程,明確特殊教育義務教育責任主體,加大法律法規執行力度。此外,政府有關部門還應制定政策落實情況相關獎懲措施,推動各項法律政策實施,而學校作為特殊教育義務教育的法定組織,應明確政府對其的法律責任,承擔起應有職責,以保障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加強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建設

        針對目前情況,國家應采取硬性手段,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符合該地區的特殊教育義務教育學校建設目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該承擔起建設特殊教育義務教育學校的責任,并將其作為國家驗收地方基礎教育設施建設的重要指標之一。另外,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應從特殊教育專項經費中劃出相當比例用于學校建設,并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學。在此基礎上,逐步提高特殊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

        (三)全面推進特殊教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中西部地區特殊教育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較差,建筑面積不足,缺少殘疾兒童學習、康復、生活的基礎設施,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而東部發達地區,特殊教育學校軟、硬件條件都較好,地區間發展不均衡現象尤為突出。所以,國家應該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資金投入,大規模建設中西部地區特殊教育學校,彌補東西部發展的不均衡。

        參考文獻:

        第3篇: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范文

        19世紀上半葉,英國在初等義務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隨著工業革命臨近結束,英國政府逐漸意識到初等教育問題的嚴重性,原先的那種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轉變為適度干預,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強制教育的法律法規。

        1802年頒布了《學徒健康與道德法案》,該法案規定,“至少在每個學徒工作的頭四年中,必須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時間內,根據此類學徒的年齡和能力,由此類學徒的工廠主出資,聘請適當的、老成持重的教員,在專用場所教導學徒讀書、寫字及算術,或者這三門中的一門……”這個法案規定了學徒必須接受適當的教育,表明了英國政府對義務教育開始進行適度的干預。

        1833年頒布的《工廠法》規定,9—13歲的童工必須提供參加過學校教育的相關證明,童工應在工作時間內拿出2個小時來接受教育,學習初步的“3R”知識和宗教知識,……工廠主雇用童工必須有廠醫的年齡證明和教師的入學證明書,違者受罰工廠主從每個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為教師的酬金。1844年再次修訂《工廠法》,規定童工做工必須交出上學證明。1846年的《工廠法》進一步明確“工廠教育是強制性的,并且是勞動條件之一”。《工廠法》的頒布,在推動工人階級子女受教育上有積極意義。

        1860年的《礦山法》規定:10—11兒童只有獲得“3R”方面的熟練證書方可不接受進一步的學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頒布了諸多法規強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實上,這一時期英國的初等教育狀況極其落后。但還沒有制定真正意義上的義務教育法規,只能說是英國義務教育法規的萌芽階段。

        2英國義務教育法規的全面確立

        而真正意義上的義務教育是從1870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初等教育法》開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間,英國的初等教育轉變為免費的和義務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中規定:(1)5-12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如果家長講不出不送子女上學的合適的理由,他們就要被罰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學校地區設立公立學校,每周學費不得超過9便士,民辦學校學費數額不受限制。這一法定為英國義務教育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一方面,它規定了家長送子女上學的義務。另一方面還規定公立學校的學費,每周學費不超過9便士。

        1876年通過《桑登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父母對于兒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責任:“每個兒童的父母有責任讓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夠的讀、寫和算術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沒有履行這一職責,那么他們應服從本法案提出的各種命令,并應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種處罰。”該法令要求那些還沒有學校委員會的各學區成立“學校入學事務部”,該機構有權制訂和實施有關義務入學的法令。

        1880年英國議會通過《芒代拉法》。該法進一步規定各學區學校委員會或學校入學委員會有義務頒布有關學生入學問題的地方法規,規定5-10歲兒童無條件入學,10-13歲兒童只有達到一定的成績要求或已連續五年正常入學接受教育,方可免除義務入學要求,具體標準由各地通過地方法規確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對原屬《工廠法》管轄的最低工作年齡及相應的義務教育年齡做出了規定,標志著英國義務初等教育體系的正式確立。

        對義務教育的收費問題,英國政府在1891年頒布了《免費初等教育法》,規定父母有權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費用,3—15歲兒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撥款為10先令,原來學費低于10先令標準的學校不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高于10先令標準的學校可收取一定的學費,但其數額加上人均政府撥款的總和不得超過原來的學費標準。該法通過向初等學校提供一定數額的人均政府撥款,使英國少數初等學校的學費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學校實施了免費教育。

        3英國義務教育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20世紀后,英國義務教育法規進入了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階段。

        1918年,英國國會通過了教育大臣費舍提出的教育議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稱《費舍教育法》。該法案對義務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規定:(1)地方當局為2-5歲的兒童開設幼兒學校;規定5-14歲為義務教育階段;小學一律實行免費;禁止雇用不滿12歲的兒童做童工。(2)地方當局應建立和維持繼續教育學校,向進入這種學校的年輕人(14-16歲)免費提供適當的學習課程、教學和體育訓練,年輕人每年應在繼續教育學校中接受320個學時的學習。《費舍教育法》將義務教育年限延長到14歲,小學一律實行免費教育。

        1944年,英國政府通過了以巴特勒為主席的教育委員會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稱《巴特勒法案》。該法案關于義務教育規定如下:實施5-15歲的義務教育。父母有保證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和保證在冊生正常上學的職責。地方教育當局向義務教育超齡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業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將義務教育年限延長到15歲,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地方教育當局對教育超齡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國教育大臣貝克向英國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與義務教育有關的內容有:(1)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全國統一課程。在義務教育階段(5-16歲),所有學生必須學習10門必修課程,包括英語、數學、科學三門核心課程,歷史、地理、技術、音樂、美術、體育和現代外語等七門基礎課程。另外還有包括古典文學、家政、經營學、保健知識、信息技術應用、生物、第二外語、生計指導等附加課程。(2)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全國成績評定制度。義務教育必修課的各學科都有相應的成就目標,每一成就目標分為與年級相對應的十個水平,分別在7歲、11歲、14歲和16歲進行評估。義務教育階段結束,學生參加“普通中等教育證書考試”的全國統考,借此評估所達到的成就目標。(3)賦予家長在學生入學方面的“選擇權”。具體做法是,限定中小學校招生的“標準數”,家長可以在本地區或另一地區為子女挑選學校,學校在招生數未滿時,不能拒絕學生的入學要求。這就是所謂的“入學開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紀英國最激進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規定實行義務教育階段的全國統一課程,實行全國統一的成績評定制度,家長有權利為子女選擇就讀學校并參與學校管理,學校可以擺脫地方教育當局的管理,把資源的控制權下放給學校。

        4英國義務教育法規的特點及對我國義務教育立法的啟示

        (1)義務教育法規要具有時代性。英國義務教育法規制定和完善都是針對義務教育的每一個問題和義務教育的每一項改革作出的相應的規定,符合本國的實際情況,適應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與時代性和教育改革緊密相聯。我國義務教育實施也經歷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不同時間段義務教育實施的環境不同,義務教育法規應該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完善。我國當前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是,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經費投入不足,教育資源城鄉區域差距較大,農村地區義務教育嚴重落后等情況。這就要求我國義務教育法規要針對這些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規定,從法律法規上來保障我國義務教育的全面實施。

        (2)義務教育法規要具有完備性。英國政府依靠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對義務教育的管理。從整個過程來看,是一個對義務教育法規不斷完善不斷細化的過程,形成了完備的義務教育法規配套體系。相對來說,我國有關義務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配套體系尚不健全、對于義務教育中的各項改革,義務教育中的各個方面的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第4篇: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范文

        一中小學義務的來源

        依據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體的義務有兩個來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體例如行政主體則遵循“法律無規定即為禁止的”原則行使權力,相應地其義務也以法律規定為主要來源,學校義務的來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關,在法國,學校是作為公立公益機構存在的;在日本,學校的公務性也有明確規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法律所承認的學校是具有公共性質,因此除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外,只有法律所規定的法人才能開辦學校。”教育活動的公務性已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中明確指出:“教育是有關一般公共利益的帶根本性的事業,國家應把興辦教育視為一種責任”。在我國,中小學依其活動的主要內容而言,是國家實施教育職責的專門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我國法律、法規對教育的公務性也有相應規定:原國家教委《關于當前義務教育階段辦學行為的若干原則意見》中指出:“實施義務教育,主要是政府行為;我國普及義務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主要依靠公辦中小學校”。中小學依相關教育法律、法規行使權利應視為是行政主體的活動,學校作為行政主體與其他分擔政府統治職責的行政主體相比,更多的體現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一種公務行為,但這種行為不是單純的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其目的是增進公益和提供服務的活動,也即是非權力性公務,這在我國法律規定中也有體現:其他行政主體,法律規定其行使的是“職權”;而教育法中則規定“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享有“權利”。中小學義務以法律規定為主要來源。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教育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本,《教育法》為核心包括《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關教育法規。其中對中小學義務也有明確規定,這即有利于學校適當履行其義務,更益于受教育者權益的保護。

        二、中小學義務的內容

        義務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構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其范圍也是大相徑庭的,學生與中小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確定學校義務的基礎,學校是行政主體,也是行政相對人和民事主體,但在實踐中往往是把學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為民事主體,而忽視了真正體現學校性質的行政主體的資格;法律關系的形成離不開相應的法律調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憲法有關教育的規定及相應教育法的調整形成的教育法律關系,

        第5篇: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范文

        [關鍵詞]義務教育;配置效率;公共選擇理論

        相對于人的無限欲望,資源總是稀缺的;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如何更好地滿足人們的欲望必然涉及效率。正如薩繆爾森所言,“經濟學的精髓在于承認稀缺性的現實存在,并研究一個社會如何進行組織。以便最有效地利用資源”。對于義務教育來說,資源稀缺同樣是不可規避的現實問題。如何在城鄉之間、校際之間合理配置這些有限的教育資源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義務教育的經濟價值,必然涉及教育資源配置的效率問題。

        在經濟學中,效率一般指投入與產出比。從它產生的過程看,主要包括配置和生產兩個核心環節,在各個環節分別形成配置效率和生產效率。教育經濟學所談到的效率,主要指教育資源利用效率。同樣包括配置和生產兩個環節并形成配置效率和生產效率。就配置效率與生產效率之間的關系看,本文認為,配置效率應當是生產效率得以實現的前提和保障。如果資源配置不合理、配置效率低下,勢必造成生產環節缺乏必要的資源投入,從而影響產出,最終影響生產效率。所以,研究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特別是研究通過哪些途徑或采用何種方式能更好地配置這些資源乃是當前研究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課題。教育作為一個以人為出發點和歸宿的實踐性經濟活動。其資源利用效率既要量化。更要質化。依據效率的倫理性特征,衡量教育資源利用效率的指標也應參照“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如在當前追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教育戰略部署下,只有實現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資源配置方式才可謂達到了資源配置的高效率;否則,為低效率。

        一、國外相關研究

        國外關于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教育機會均等或教育公平、政府在資源配置中作用、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效率路徑等方面展開的。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關于教育機會均等或教育公平的研究

        國外關于教育公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少數民族、種族、女童等弱勢群體教育問題上。1966年,美國社會學教授科爾曼向美國國會提交的《關于教育機會平等》,揭開了世人關注教育機會均等、教育公平的序幕。他通過對美國各地4000個學校60萬個學童的數據進行調查分析,發現造成黑人兒童學習水平低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學校的有形條件。在于受種族膚色等因素造成社會地位。科爾曼報告將教育公平放在了社會經濟平等的背景上,把教育機會均等提高到改造社會的整體目標上。并強調教育機會均等的確切含義是縮小教育差距。它向國會證明,教育機會的平等,不僅要從教育的投入來考察(考察學生能夠獲得的公共教育資源),而且要從教育的結果來考察。這一結論,為美國后來實施的“肯定性行動”(“平權法案”)鋪平了道路。公共教育事業大幅度地向弱勢人群傾斜,實行所謂“為了平等的反向歧視”。瑞典教育學家胡森(1972)提出教育公平論,主張從起點、過程、結果三個不同層次理解教育機會均等。美國的庫姆斯在《世界教育危機:八十年代的觀點》(1985)中著重論述了導致教育發展不平衡的一系列因素。美國的豪威爾在《教育機會與公平分配》(2001)中充分闡述了教育平等權利問題。美國的另一位教育家威利的《教育中的優異、公平和多樣性》(2000)則提出“政府在配置教育資源時,必須堅持補救辦法與防御措施結合,防止優勢學校聚集有限的教育資源,擴大差距”。

        2、關于政府在資源配置中作用的研究

        在制度經濟學產生之前。人們往往從政治倫理的正義性出發來研究制度問題,基本不研究制度本身的經濟效率問題。新制度經濟學的誕生,特別是英國經濟學家科斯(1937)對“交易費用”的發現。標志看為制度分析提供了有力工具。制度隨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變量,制度尤其是政府制度也成為了經濟學領域研究的重要對象。政府作為一個資源配置的核心主體,也被納入經濟學的研究范疇。人們不僅從政治學、社會學的角度評價政府的正義性、公平性,還從經濟學視野考核、評價政府的工作效率。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的公共選擇理論(2000),則是從經濟學視野研究政府行為的典型代表。他通過對公共決策行為的研究,揭示出政府與市場一樣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弊端,并系統分析了政府失靈、政府擴張、政府腐敗的原因,指出政府干預經濟的結果不可避免帶來赤字和通貨膨脹,從而粉碎了凱恩斯主義的神話,提出在公共部門內部引進競爭機制的主張,

        直接關注教育資源配置問題的當屬美國經濟學家是弗里德曼。他在《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1955)中首先向政府壟斷的教育資源配置方式進行問責。他指出上個世紀后半葉以來建立起來的公共教育制度是一種政府壟斷。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公立學校無論從經濟、社會還是從教育上看都是失敗的。因為它導致教育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并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并且,學校對學生,學生對自己的學習均不負責。他認為應該減少甚至取消政府直接興辦的教育,讓市場競爭主體舉辦教育。政府只制定教學內容和質量的標準,通過教育機構的競爭達到教育運行的高效率。弗里德曼并不簡單地反對政府將公共資金用于教育。而是要改變政府提供教育的方式。他提出了著名的“教育券”設想。即政府對教育的資助不直接撥付給學校,而是將其作為教育費用的支付憑證,直接發給學生家長,由其交給所選擇的學校抵付個人的教育費用。通過這種方式,實現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進而提高教育資源的利用效率。

        3、關于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效率路徑的研究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不少西方國家的公立學校均出現了一系列教育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不滿和指責。如僵化的科層體制、教育質量不斷下降、學生行為問題突出等。公立學校的辦學效率和效益受到社會的普遍質疑,改革者們便開始積極尋找解決對策和路徑。

        如以英美為首的發達國家便以“質量”、“競爭”、“效率”為核心理念,“重建公立學校”運動,逐漸把公立學校推向市場。“公共教育先在英國,之后在美國、新西蘭、加拿大阿爾伯塔和安大略兩省開始陷入市場規律的邏輯中。在聯邦、州(省)和地方政府的壓力下,諸如‘教育選擇’、‘教育――企業伙伴關系’等說法逐漸滲透到教育決策走廊。”(史密斯,2000)出現了諸如“特許學校”、“擇校”、“教育券”制度等實踐模式。

        這場改革實質上是對公共教育資源配置方式的重大改革,它打破了政府壟斷,實行教育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拉開了教育市場化改革的序幕。其中有兩項非常有代表性的研究。其一,是美國斯坦福大學的教授丘伯、泰力?M?默關于《政治、市場和學校》(2003)的研究。他們通過對兩種不同制度下學校(即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的組織結構和工作效率進行比較分析,得出:市場資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才是有效率的體制選擇。是可供選擇的另外一種學校運營方式。所以應該在新的市場制度基礎上建立一種全新的公共教育體系,即“學校自和家長、學生的選擇權。而不是以直接的民主管理為中心的體系”,加強學校自治并打破科層制的束縛,主要依賴市場和家長選擇,政府各級行政機構只對其施以間接調控。他們對教育的市場化改革理念大加宣揚,認為這是“拯救”公立學校的必由之路。其二,是英國倫敦大學的教授惠迪、鮑爾、哈爾平合作的《教育中的放權與擇校:學校、政府和市場》(2003)。他們針對近年來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瑞典等國出現的教育重建的各種研究報告進行了梳理、分析與評價。這三住學者抓住了放權與擇校這兩種將公立學校推向市場的基本途徑,對教育重建中的學校、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行了研究。研究發現,以市場為導向的教育改革一方面提高了教育績效。另一方面也拉大了重點學校與薄弱學校之間的差距。并有可能使學校將本來有限的教育資源部分地投入到學校的市場運作之中。如何提高公立學校的教育資源利用效率和教育質量成為發達國家教育改革的重心。

        二、國內關于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的研究

        國內關于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的研究主要從資源配置的現狀、資源配置失衡的原因分析以及優化資源配置的對策研究三個方面展開的。

        1、關于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現狀的研究

        國內關于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現狀的研究,主要采用調查法對某些個案法進行數據搜集、整理,建立相應分析模型,并運用數據統計分析方法進行評價與比較。最終得出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是否合理。如袁蕾、族的《從“擇校”看我國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公平性》(2003)以擇校現象為基點,以過去、現在、未來為文章的主線,從實證與規范雙重角度探討了我國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不公平性。郭雅嫻的《中國教育資源配置效率研究》(2008)從宏觀、中觀以及微觀三個維度研究了中國教育資源配置效率。依據不同層次分別建立相應的模型,證明現有教育資源配置方式沒有達到最優化。楊斌、溫濤的《中國各地區農村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評價》(2009)則運用數據包絡分析(DEA)方法,對“十五”期間全國各地區農村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進行了評價與比較。進而采用Tobit回歸模型考察了影響農村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的主要因素。曠乾的《窺視均衡――廣西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狀況的實證研究》(2009)、王水娟、張萌、周奇杰的《貧困山區義務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以貴州某一貧困縣為個案分析》(2010)分別選取桌典型樣本為個案,采用實證的方式對該地區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現狀進行數字解讀,發現義務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不合理是共同現象。張盛仁的《農村人口變化對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影響――基于湖北省農村的調查分析》(2008)、吳春霞、宋偉琦的《階層差距與義務教育資源配置失衡問題研究――基于對北京市幾所初中的調查》(2009)分別通過實地調查和統計分析發現,農村學齡人口變化、學生家庭階層差距都影響了義務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

        盡管眾多研究都發現,當前我國史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呈非均衡狀態。但是,這種資源配置的非均衡狀態正在逐步改善。配置效率也在逐步提高。如拱雪、張熙的《北京市義務教育資源配置差異性分析》(2009)從學校教師隊伍、辦學條件、財力資源三個方面構建衡量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指標體系。運用平均值法和基尼系數法,發現2002―2005年間。北京市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狀況明顯改善。區縣之間、城鄉之間的差異不斷縮小,其中城鄉間教育資源配置差異小于區縣間的差異,小學教育資源配置的差異小于初中,教師隊伍、財力資源的差異小于辦學條件的差異。

        2、關于義務教育資源配置低效率的原因分析

        就目前現有研究來看,義務教育資源配置低效率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政策、體質的原因。也有經濟水平、學校產權的原因,還有人口流動、政府角色沖突等方面的原因。寧本濤的《調整結構明晰產權――對我國教育資源配置效率與公平問題的制度分析》(2000)、徐文的《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產權分析》(2003)認為,現階段我國教育資源配置效率與公平問題的實質是教育制度供給與需求的嚴重失衡。其根源在于學校內部產權界定不明晰,對傳教者與受教者雙方缺乏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政府教育制度供給的不當及相關制度變遷的影響。呂海鴻在《城鄉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研究》(2006)中指出,社會發展的不均衡是城鄉教育資源配置失衡的根本原因。差異發展的教育政策是教育資源配置失衡的最直接原因,現行教育投資體制存在的弊端乃是導致教育資源配置不合理的根源。許麗英的《教育資源配置理論研究――縮小教育差距的政策轉向》(2007)、劉祖華的《從“消極差別化”到“積極差別化”――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政策的創新邏輯》(2008)指出,教育政策是影響教育資源配置格局的決定性因素。教育政策背后反映的是不同的利益代表之間的博弈。在教育資源配置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弱勢群體往往被置于邊緣甚至被拋出“合法成員”之外。黃幼巖的《欠發達地區普通高中教育資源配置優化研究――以廣西南寧市為例》(2008)從宏觀、主觀、歷史、現實、機制以及體質六個角度分析欠發達地區普通高中教育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原因。張盛仁的《基于人口流動的湖北省農村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研究》(2008)則認為,人口特別是人口流動對義務教育的資源配置有著重要的影響。

        葉忠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中的政府財政角色沖突:問題與出路》(2010)中指出,當前既得利益主體的強勢、地方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和原有教育財政體制的慣性,造成政府教育財政角色沖突。成為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體制束縛。楊玉瓊的《我國義務教育階段教師資源配置均衡狀況研究》(2010)則強調,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教師從業準入資格認定制度無法真正貫徹實施、無制度性的師資交流制度等方面是導致義務教育師資配置不均衡的重要原因。

        3、關于優化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的對策研究

        面對當前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城鄉之間、校際之間差距巨大

        的現實。如何有效實現義務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配置效率也是現有研究廣泛關注的核心主題。優化資源配置效率的對策既包括投入體制改革方面,也包括完善投入法律保障方面,還包括學校布局調整、資源共享、師資流動等方面。

        謝華的《我國義務教育資源配置與教育公平性研究》(2003)、曠乾的《論義務教育資源配置中的法律缺失》(2006)指出,優化義務教育資源配置,必須完善現有的義務教育的投資體制;制定有關教育投資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教育投資穩定的來源;在義務教育階段施行免收學生的學雜費;制定國家扶持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的長期計劃。建立貧困地區教育發展基金。尹鵬、趙鵬程的《論我國農村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調適》(2004)、楊斌、溫濤的《中國各地區農村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評價》(2009)認為應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的責任,探索多元化的共同投入體制:提高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負擔比重。加大教育資源投入:加強農村義務教育資源結構優化,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率。任仕君的《縣域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2005)、吳開騰和吳立寶的《西部地區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情況問卷調查分析》(20lO)強調,應繼續調整布局,改造薄弱學校;提高辦學條件,縮小城鄉差距;合理配置人才,促進教師流動;成立教輔中心,達成資源共享。楊玉瓊在《我國義務教育階段教師資源配置均衡狀況研究》(2010)中指出,應建立教師流動的專項制度,并切實縮小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條件差距。詹元靈、王鑒棋的《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問題與對策》(2009)則認為,應建立城市對鄉村的義務教育反哺機制,通過城市學校招收農村寄宿學生以及將大學和落后地區農村中小學結對。

        三、對已有研究的評述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國內外學者立足于不同研究視角,采用不同的分析工具、研究方法,對義務教育配置效率進行了多方位、多層次、多領域的研究和論述。既分析了導致義務教育資源配置低效或者非均衡發展的原因。又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優化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提高配置效率的對策和建議。縱觀已有研究思路、研究方式方法、研究視角以及提出的不同對策,都為本文提供了良好借鑒。

        其一,當前我國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是大多研究形成的一個共識。其二,在分析義務教育資源配置低效率原因的方面。國外不少研究將其歸因于政府對教育的壟斷。認為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而導致配置效率低下,要求對教育資源配置方式進行問責。但是,這些研究僅僅局限于政府壟斷層面,沒有繼續挖掘之所以壟斷的根源,當然也就未能從政府及其核心組成人員――官員的角度入手進行分析論述。國內相關研究也僅從義務教育資源投入體質、學校布局、人口流動、法律缺失等方面入手。也沒有深入關注政府這一教育資源配置活動的核心實體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起到什么作用。可見,已有研究太多是從體質、政策、人口、經濟等客觀因素入手來研究配置效率的。基本沒有涉及資源配置主體――政府官員這一核心主觀因素。

        本文認為。在學校布局調整、免費政策實施之后。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效率仍舊低下最根本原因在于縣級政府及其官員的自利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縣級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義務教育,是一種由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優化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既是義務教育基本屬性的根本要求,也是建構和諧社會的具體表現。還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體現。從義務教育的性質及其產品屬性來看,它既不具有消費上的競爭性,又不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同時還具有正的外部性等特征。可見,義務教育應屬于典型的公共產品。這種產品屬性必然要求政府作為核心的資源投入主體。如自2006年以來,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從體制和機制上解決農村義務教育的經費保障問題。并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全部免除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生學雜費,所需經費由政府負責。從根本上說,政府對義務教育階段各個學校進行投資的過程也是對教育資源進行配置的過程。

        就各級政府與學校之間的關系看,縣級政府應該是連接中央、省市級政府與各中小學校的樞紐。也是對各中小學校最為了解且聯系密切的基層單位。義務教育經費進入到各中小學校必須經由縣級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支配、劃撥,也就是說,縣級政府掌握著該縣中小學教育經費的配置權。除生均公用經費外,對哪些學校進行投資、投資金額具體是多少也基本由縣級政府決定。可見,縣級政府不僅是義務教育資源的投資主體。而且是義務教育資源的配置主體。由此推出,義務教育資源配置過程中出現了“錦上添花非雪中送炭”的怪象。作為資源配置主體――縣級政府理所當然地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政府官員的自利行為是導致配置低效率的根源

        第6篇: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范文

        關鍵詞:受教育權;權利;義務;憲法

        “人們為理解社會而受教育,他們為創造或再創造社會而受教育。” 著名教育家埃弗雷·賴默的這句名言足以顯現出教育的重要性。如今各個國家更是將受教育的權利列入法律之中予以保護,有數據顯示,在142個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中,51.4%的憲法規定了受教育權利和實施義務教育,22.5%的憲法規定了參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23.9%的憲法規定了教育自由和學術自由的權利。

        當然,我國也不例外。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機會。”;等,這一系列的法律規定都凸顯出我國對于受教育權

        的保護及重視。但其中所引發的種種思考也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受教育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規定不合理

        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于這一條款的規定合理性與否,法學界一直有著不同的爭論。有的學者認為,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受教育一方面是權利,受教育者可以放棄,另一方面是義務,受教育者必須履行。那么公民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一方面可以放棄,另一方面必須履行,從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同時也認為,我國受教育的這種憲法規定方式,不僅產生理論上的困惑,而且也在實踐上給教育立法帶來困難。有的學者則認為,從受教育權利絕對性與相對性和受教育義務履行者雙重性兩個方面來進一步探討該條款,使其內在的合理性與存在的必要性得到真正的理解。

        我是比較贊同前者的觀點,我國將受教育權既規定為權利又設定為義務,從法理上來講是違背其權利義務內在理論性的,從實踐上來說也會給部門法造成一定的困擾。

        1.權利與義務主體雙重性不符合法理

        在談論權利與義務的對立時,我們常說權利表征利益,義務表征負擔,它們是法這一事物中兩個分離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同時它們又相互依存,相互貫通。權利從法律角度來理解可以將其理解為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而義務則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這兩者是對立統一,相互轉化的,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也就是說,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但是在憲法這一條款的表述中,我們卻發現,將受教育當作主體的一項權利外,同時也將其規定為了一項義務,作為同一主體而言則難免會自相矛盾。如果說這一主體有選擇接受教育權利的話,那么他同時也有權利選擇不接受,這也完全符合權利賦予的涵義,可于此同時,卻又有法律的條文規定,這項受教育的權利必須接受,因為這是一項義務,否則你便是違反了法律。試問,我們應該如何讓這樣一條既規定權利又限定義務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得到完善的解決?結論自然顯而易見,就是無法解決。這就好比,倘若我們賦予一個主體有選擇吃蘋果的權利,同時又規定這個主體必須吃掉這個蘋果,不論你是否愿意,因為這是你的一項義務。所以說,公民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一方面可以放棄,另一方面必須履行,從邏輯上難以自圓其說,從法理上難以服眾。

        2.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界限劃分模糊

        在憲法的這一條款中,主體的界定也存在爭論,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這就意味著這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從三歲咿呀學語的孩童到七八十歲的老人,統統都可以劃分到這個范圍中來。那是不是所有人都必須將受教育作為一項義務來嚴格遵守?而我們從其他的部門法,不難看出,將受教育作為一項義務來遵守的,其實是特指的九年義務教育,《教育法》第十七條關于學校教育制度的規定,可以對教育階段做出義務教育階段和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劃分,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屬于義務教育階段,而高級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則屬于非義務教育階段。所以憲法中將這個義務的主體籠統的概括為公民是不合適的,這樣就容易造成法律的誤讀。因為就憲法規定的條文而言,權利和義務的主體都是相同的個體,除了有悖邏輯和法理外,對于那些心智尚未完全發育成熟的孩童而言,如何讓他們來理解受教育的義務?而且如果憲法創設了公民的某項義務,那么法律也應相應規定義務人拒絕或者無法履行該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我國的教育法律并沒有規定適齡兒童和少年拒絕或者無法履行受教育義務時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和少年基本都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部分或者完全沒有承擔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能力。因而,憲法的此項規定如何讓讓他們來承擔責任?

        顯然,在這里,法律的本意是為了強調讓適齡兒童和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來承擔這項義務,因為我國的《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正如穆勒所言,“一個人只顧把孩子生育出來,而沒有能喂養他的身體和能把他的心靈教育好的相當預計,這對于那個不幸的后代以及整個社會來說都是一種道德上的犯罪;大家也還沒有認識到,如果做父母的不盡這項義務,國家就應當實行監督,務使這項義務盡可能在父母有負擔之下得到履行。”所以說,規定父母的此項義務,從發展孩童身心和國家教育事業正常有序的進行這方面而言是沒有錯誤的,但是從憲法的角度而言,憲法第四十六條這一模糊的規定是有悖于法理的,無法將意思得到真正的表達。象《日本國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一切國民,按照法律規定,都負有使受其保護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日本憲法如此明確的提出,讓人們也可以清晰的了解憲法的本意,而不是象我國現在這樣,對于這一條款的表述方式爭論不休。

        此外,義務教育除了父母的義務以外,是否國家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顯而易見的是“義務教育”是和免費教育聯系在一起的。國家從長遠的公共利益出發,通過法律強制規定適齡兒童必須接受初等教育,但“強制”本身意味著國家不僅不得再向家庭收取相關費用,而且必須創造條件“保障”適齡兒童就學,否則,那些交不起學費的家庭是否就要因此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是否是一個理性的法律所要求的?因此,“義務教育”確實是適齡兒童機

        器家庭的義務,但更是政府的義務。

        二、憲法的模糊規定使得部門法立法無據

        憲法的最高權威性是不可以忽視的,在法律體系中,憲法是各部門法的基礎,各部門法都應當以憲法為立法依據,都不得與憲法相沖突;同時,各部門法也都是憲法的發展和落實,是憲法精神和價值的延伸和體現。

        誠如在前文中所述,憲法第四十六款中的規定,對公民的范圍并沒有做出詳細的界定,那么部門法是根據什么將初等教育界定為九年義務教育,是否就意味著在其他的階段沒有權利和義務限定?公民中義務的承擔者是否和權力的享有者是同一主體?還是像《義務教育法》中的規定,使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作為義務的承擔者?學校是否也應當作為義務的主體之一?如此一來的話,憲法的模糊規定,使得部門法所制定的規章條款就所依無據。如果一個上位法沒有規定,而下位法做出相應的規定,則變成違憲的問題了,這樣便會使得部門法處于一個尷尬的地位。于此同時,我們還應注意的是,作為憲法本身,頻繁的修訂并不是一件好事,若是解釋能對其做更好的詮釋得話,這種選擇是最好的方式。對于此條款而言,就有學者提出,對該條款做出這樣的解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根據自身能力接受教育的權利,負有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義務;父母或監護人負有使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義務”。 轉貼于 三、受教育權的司法程序受到的阻滯

        九年義務教育由于受到國家的強制力的保護,學校只負責推行和實施國家的教育計劃。可是高等教育則不同,它不屬于強制性義務教育,從保證大學教育質量的角度而言,欲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必須賦予學校等教育機構一定自治權利。可是即便如此,無論是在九年義務教育下還是在高等教育下,學生因受到處分被開除學籍而狀告學校的訴訟至今仍舊是層出不窮,往往是學生還沒有進行申辯的過程,便被學校所拋出的“一紙規定”而喪失繼續受教育的權利,而訴諸法院得到的結果往往是以學校的內部行為為由不予以受理,從而導致這一項憲法所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無法得到伸張。雖然經過“齊玉苓”一案,引發了人們對于憲法司法化的思考,但是在實踐當中,還是沒能真正的將憲法走上司法化的道路。于是我們只能在亟待解決這一問題的過程中,尋求新的諸如自由權和“公益訴訟”的救濟途徑。

        四、結束語

        受教育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個人自由發展其人格和個性的基本條件和保證,包含于人的尊嚴的內涵之中。一部成熟而穩定的法律,尤其是憲法,其特殊的地位決定了其作為一部基本法存在的必要性。

        如何同時將公民的權利和法律的威嚴同時并重并相得益彰,則需要我們不再是某一種理念的絕對堅持者,而是根據所要處理事務的性質,成為各種不同理念混合的產物。

        而憲法中嚴謹的文字表述更是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倘若在文字表述上出現了歧義,則極易造成對法律的誤讀。進而容易讓人們對憲法的可信度降低,極易造成對憲法的不遵從,若因為文字表述而隨意的更改法律,尤其是憲法,這并不是一個國家法律真正進步的表現,而是一種難以言說的悲哀。可是時代在不斷的發展的同時,我們又不得不考慮我們以前制定法律所沒有考慮的因素,這就要求我們在不斷的完善我國法律的同時,更要注意的是,在制定一部法律的同時,怎樣使其得到最大的發揮,尤其不要在語言表述上出現失誤,尤其不要讓憲法象皇帝的圣旨那般朝令夕改。

        注釋:

        ①王俊:試論憲法受教育權利和義務的內在合理性[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11).

        ②溫輝:受教育權入憲研究[J].法學家,2001,(2).

        ③王俊:試論憲法受教育權利和義務的內在合理性[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 (11).

        ④童之偉:對權利和義務關系的看法[J].法商研究,1998,(6).

        ⑤穆勒:論自由[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115.轉引自王俊.試論憲法受教育權利和義務的內在合理性[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11).

        ⑥王俊:試論憲法受教育權利和義務的內在合理性[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 (11).

        ⑦鄭賢君提出,由于傳統理論認為,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社會權利不具有司法可訴性,只有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公益訴訟,拓展傳統訴訟主體資格的范圍,以實現對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社會權利的司法救濟;一是通過對自由權作延伸性解釋,將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社會權利納入自由權的范圍之內,從而確立對這類權利的司法保護.

        參考文獻

        [1]張千帆:《憲法學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

        第7篇: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范文

        近年來,公立中小學學生之間打架斗毆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威脅到學生的人身安全。對于此類事件,教育界普遍觀點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并依照民事侵權理論劃分監護人與學校分別應承擔的責任。但筆者認為,學生間致害的各類案件應當區分對待,如果致害結果的發生與學校在教學管理中重大過失有關的,則應當深入探討學校的賠償責任問題。現實中有很多類似案件,最終的賠償金即使到位,其來源也非常模糊。筆者將就一則舊案例進行分析,進而探討此類學生間致害案件到底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2000年5月25日,某鎮中學的兩位中學生周某和姚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并爭執,周某將姚某刺成重傷。該案最終刑事判決認定學生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其后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部分認定鎮中學疏于管理,理應承擔約20萬元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據新聞報道,鎮中學沒有足夠的錢款來承擔該筆賠償,因此最終解決方案是由該市教育局、鎮政府、鎮中學和姚某的法定人協商達成分期支付賠償協議。對于此案最終看似圓滿的結局,筆者產生了兩點疑問。首先,鎮中學在該案中是什么性質的主體?其次,該案中最終的賠償款到底應由誰來承擔?

        二、公立中小學的性質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要弄明白公立中小學在此類案件中的賠償責任問題,就必須先理清主體的性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而設立的社會服務組織。該案中,鎮中學的設立是為了社會公益,是國家為了更好地推行義務教育的結果。據此,我們可以初步把鎮中學定性為從事社會教育服務的事業單位。進一步來講,鎮中學所承擔的應當是國家賦予其在教育領域對在校學生進行管理的行政職能,也即鎮中學在這一方面被授予的是行政權。依照前文所述,學校在該案中并未盡到應盡的對于在校學生的管理義務。因此,對于該案中受害學生的賠償,鎮中學是應當負有責任的,但該賠償責任的性質并非法院判決中所定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學校與學生之間并非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基于上述分析,筆者發現,在涉及公立中小學與在校學生間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事件中,學校的管理職能是國家授權的,是一種行政權力的下放,從這一層面來分析,公立中小學是否可以被定性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呢?筆者查找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并未見對于此概念有明文規定,但學界已有學者對此概念作出闡釋,例如姜明安教授認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由具體的法律、法規授權,并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組織。筆者認為,公立中小學應當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隨著國家行政權力范圍的擴張公權力作用的領域日益擴展,單純由國家來行使公權力己經不能滿足國家運轉所需,因此才會出現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國家就此將諸如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的權力下放,例如鎮中學的設立正是國家為了更好地推行義務教育,為公眾提供教育服務的公權力作用的體現。在此過程中,國家必須授予公立中小學及其教師一定的行政職能,以保證其為公眾提供教育服務這一行政任務的順利執行。因此這些學校在承擔教育責任的同時就己經與學生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故應當從行為的本質上去定位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另外《教育法》第20條等相關規定也說明國家將管理在校學生這一行政職能授予了學校,從而為公立中小學歸入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類似該案中鎮中學的公立中小學,其與在校學生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應當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該特殊的法律關系是基于法律、法規所授予的行政權而來的,公立中小學基于此而對學生行使教育領域內的行政管理職能。

        三、公立中小學難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公立中小學難以承擔賠償所需費用

        目前在我國教育學領域,往往傾向于將公立中小學學生間致害案件歸于民事侵權領域的問題,主張適用侵權責任法進行民事賠償,此類文章不勝枚舉。例如在本文開頭所引述的案例中,一審法院判決鎮中學應當承擔約20萬元的賠償責任,也是這樣一種觀點。那么鎮中學是否有相應的資金來源來承擔這筆賠償額呢?本案的最終解決方案是由市教育局和鎮政府作為實質上的賠償主體,而一審判決中所列的鎮中學難以承擔此項巨額賠償。原因何在?這就應當從公立中小學的經費上來深入分析。我國現行教育體制把教育事業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教育,一種是高等教育,這兩種教育所涉及的領域不同,國家在財政撥款的比例上偏重也大有不同。《義務教育法》第44條規定,各級義務教育的經費是從上到下按比例分擔的。也即,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主要由地方政府負擔,而該案中鎮中學的特殊之處在于其是設立在農村的,那么其教育經費來源主要就來自于縣級或市級政府,可想而知其經費顯然是比較緊縮的。由此推及經濟比較落后的中西部地區,農村人口眾多,這些地區農村的義務教育本該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然而現實是現行的公共投資體制把投資教育的責任過分集中于下級政府,而在中西部地區基層經濟發展落后的情況下,基層政府是無力承擔如此沉重的教育財政負擔的。因此,我國目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尤其是設立在農村的公立中小學,其教學經費是十分短缺的。而且,即便這些學校拿出教學經費來承擔賠償責任,也是不可行的,因為《教育法》中對于教學經費的用途都做了十分嚴格的規定,且并未有專門用于學校賠償的經費,學校是沒有權力將教學經費挪作賠償之用的。綜合上述分析,以鎮中學的經費來源來看,國家財政劃撥少之又少,又因為國家關于義務教育的規定,要求免收學雜費,其根本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整個經費開支完全依附于國家財政,更何談承擔20萬元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該案最終判決由鎮中學賠償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合理的,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也并未抓住問題本源。

        (二)由公立中小學承擔賠償責任的弊端

        在實踐中,有一些類似本案的案例,最終帶來的后果令人擔憂。基于前述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短缺的現狀,一些學校為了籌措賠償資金,不得已只能緊縮教育經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教育經費本該用于置辦教學儀器和設備,一些學校就會盡量不置辦新的教學用品,更有甚者會將己經買入的教學用品變賣以求得更多的賠償資金。這樣一來,本該用于置辦教學用品以提升教學質量的教育經費被學校挪用,在校學生接受教育的質量下降了,家長也會不滿意學校提供的學習環境,一些家長會考慮讓學生轉學,這也是一些農村中小學學生稀少,教師資源短缺的原因之一。從法院判決的實際執行效果來說,在法院判決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權利人一方是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然而此案中的鎮中學并無可以供由強制執行的財產。教學設施要用于教育活動,不可能交由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即使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也近乎于一紙空文,因為根本無法執行,權利受損的當事人也就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四、公立中小學學生間致害應納入國家賠償

        (一)公立中小學學生間致害納入國家賠償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其實,關于公立中小學的致害賠償問題,己經有許多國家和地區將其納入國家賠償。日本福島地方法院在1978年的一個案件的判決中,將日本《國家賠償法》中的公權力的行使這一概念解釋為應當包含非權力作用,從而認定應由該縣損害賠償責任產該判決將公權力的行使這一概念作了更廣義的解釋,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理解,而將其進一步擴展到公立中學對學生的管理行為,認為國家應當將非權力作用也納入國家賠償,因為此類非權力作用也是為公共服務而運轉的,也應當屬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該案之后,類似案件層出不窮。由此說明,在日本已有將該類案件納入國家賠償的傾向。類似地,在我國臺灣地區也將公立中小學對學生管理不當以及學校設施問題而對學生帶來的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那么在我國,此類案件是否也可以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呢?前文己經分析到,在此類案件中,公立中小學與學生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其管理職能是國家通過相關法律賦予給它的一項行政職權,在其發揮此項職能時應被定位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公立中小學如果在學生間致害案件發生的過程中疏于管理,在已預見到危害發生的情況下仍然沒有盡到應有的管理職責,就是屬于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的過程中損害了學生的合法權益的表現,因此符合我國《國家賠償法》中關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充當賠償義務機關的情形,故應當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

        第8篇: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范文

        一、明確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的目的意義

        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村綜合改革的不斷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對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負面影響日益顯現。優先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深化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于促進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改善農村公共服務;有利于消除農民負擔反彈的隱患,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有利于創造農村和諧的社會環境,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充分認識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的重大意義,加強領導,強化運作,形成合力,注重公平,做好過細的工作,切實把好事辦好,確保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二、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目標和范圍

        (一)目標任務。從今年起,用2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化解我市在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同時建立防止發生新債的穩定機制。

        (二)化債范圍。截止年12月31日,為完成中央及省出臺的農村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目標而產生的政策性債務。主要包括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生活用房、校園維修建設、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等與學校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

        (三)債務構成。根據省和市的工作部署,去年以來,經市政府同意,由我市綜改辦牽頭,組織財政、教育、農業、審計等相關部門在全市范圍開展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清理核實工作。同時,省綜改辦委托興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最后鎖定的債務546筆,總金額3562萬元(只計本金部分)。其中:已入帳522筆,金額3254萬元,未入帳24筆,金額308萬元。總債務中,市本級1574萬元,占債務總額44.19%,鄉鎮級380萬元,占債務總額10.67%,村級1608萬元,占債務總額的45.14%。

        債務來源主要有六個方面。一是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492.41萬元,占債務總額13.82%;二是從單位借款496萬元,占債務總額13.93%;三是拖欠單位工程款909.07萬元,占債務總額25.52%;四是從個人借款1138.44萬元,占債務總額31.95%;五是拖欠個人工程款11.79萬元,占債務總額0.34%;六是其他應付未付款514.27萬元,占債務總額14.44%。

        債務的用途主要有:校舍和附屬設施建設3538.43萬元,占總債務99.34%;購置設備儀器18.40萬元,占總債務0.52%;公用經費4.70萬元,占總債務0.13%;其他0.15萬元,占總債務0.01%。

        三、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誰舉債誰負責。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化解試點工作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要在已核實鎖定債務的基礎上,對不同類型債務明確責任,區分輕重緩急,明確償債順序,科學制訂償債計劃。

        (三)先化解后獎補。市財政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各鄉(鎮)、村和學校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給予獎補。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化解的債務,市財政不予獎補。

        四、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年度化債計劃。一是計劃在年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1562萬元,占總債務3562萬元的43.85%,優先償還個人欠款;二是計劃在年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2000萬元,占債務總額的56.15%,償還單位借款、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其他應付未付款。

        (二)資金來源渠道。償債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省級獎補資金、市級配套資金和市級配套資金三部分。依據《省財政廳關于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的獎補和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中央、省級補助資金1480萬元、市級獎補資金107萬元。據初步概算,我市可協商減債1354萬元,減債比例為38%,由此可再爭取省級化債獎勵資金463萬元,本級財政須再配套158萬元。具體來源如下: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58萬元;二是從收入的教育費附加及其它基金中安排50萬元;三是進一步整合地方現有教育專項資金50萬元;此外,由于協商減債額和獎勵資金具有不確定因素,若達不到預期數額,不足部分由市本級政府負責足額安排,不留缺口。

        為了保證償債資金安全可靠,市、鄉(鎮)、村、學校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農民攤派,不得擠占省委、省政府確定為民辦實事的項目資金,不得挪用其他必保的專項資金,不得影響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進行。財政部門用于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的支出應在預算中單設科目、單獨反映,不作為預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數。

        (三)明確償還順序和標準。在進一步組織核實確認的基礎上,分清輕重緩急,在安排化債資金順序上體現“四個優先”,即優先償還農村“普九”債務;優先償還教師、學生家長等個人債務;優先償還因病致貧、遭受災害的農村債權人的債務;優先償還農村中小學校舉借的債務。上級財政化債獎補資金用于償還因農村義務教育“普九”發生的教學及輔助用房、學生生活用房、校園維修建設、教學儀器設備購置等與學校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支出,不足部分以及公用經費和其他債務、債務利息、擔保債務、年起當年發生的債務由市政府負責自行化解。對于審定的“普九”債務,平均獎補比例為62%,協商減債比例為38%,具體區分不同情況,統一償債標準,分類進行化解。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非個人債務,一律不支付利息,本金應免盡免,確有困難的,適當提高協商減債比例;對于未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屬未經立項審批、缺乏規范的招投標和審核驗收程序的,適當提高協商減債比例。凡債權人與債務人互有債權債務關系的,要優先進行抵頂。關于利息問題:原則上要同債權人協商談判爭取免除利息;其他的可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政策,按統一標準妥善處理。關于利息負擔處理問題:逐一簽訂協議,實行掛帳處理,待所有本金處理完畢后再組織資金償還。各有關單位要形成合力,積極與債權人協商調解,減免債務本金,協商結果要與債權人簽訂減債協議。

        (四)網上審批銷號。全省建立化債動態監控體系,對縣級化解每一筆債務實行網上審批“銷號制”管理,我們要建立債務化解臺賬,如實逐筆登記債務化解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和按月報告制度。同時應將核債和化債相關的財務憑證和法律文書等資料全部建檔,長期妥善保存。

        (五)專戶直接支付。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化債資金一律劃入已設立的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特設專戶,實行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償還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任何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得挪用、抵頂。償債資金實行市財政集中支付,每筆償債方案經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并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償債資金從特設專戶直接支付給債權人,不經過任何中間環節。同時,應辦理債務人與對應債權人雙方共同解除債務債權關系的法律手續,債務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賬務。

        五、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堅決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要切實規范中小學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和資金管理,建立農村義務教育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堅決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認真做好新一輪義務教育布局結構調整與學校建設規劃;要在先行做好區域布局規劃的前提下,通盤考慮農村義務教育寄宿制學校改造、校舍維修、新擴建項目建設,對中小學校確需建設的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凡未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立項審批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安排資金,金融部門不得給予貸款。今后農村中小學不得再以學校名義借新的債務。要正確處理教育發展與財力可能的關系,堅持量力而行、量入為出,有多少錢辦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財力可能借債搞建設、上項目,對不切實際的指標要進行相應調整,引導學校適度、健康、規范發展。對學校各項預算支出嚴格審核,嚴格控制學校的公用經費支出,嚴禁將用于償還“普九”債務的資金挪作他用,嚴禁超標準發放教職工津貼補貼。對于借新債還舊債以及在化債期間或化債之后新發生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鄉(鎮)、村、學校,市財政將相應扣回獎補資金。

        (二)實行債務控管領導責任制。為落實各級政府責任,確保化債目標任務圓滿完成,市政府要積極履行與市政府簽訂的化債控債工作責任制,并將與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將與村委會簽訂控債工作責任書,兩年后迎接省政府驗收。

        (三)切實加強化債政策宣傳工作。要高度重視化債政策宣傳工作,要通過政策宣傳,把廣大干部群眾的思想工作統一到中央決策上來,使他們正確掌握化債政策,熟悉化債程序,嚴格落實各項化債政策。要突出宣傳重點,通過各種方式,將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化解政策宣傳到農村,宣傳到基層。要樹立各類化債典型,把化債工作作為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加以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四)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要將農村義務教育借新債和清理化解舊債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盲目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學校和部門,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相關人員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依法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要加強廉政建設。財政、教育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落實“普九”化債工作中,要加強廉潔自律,堅持公平、公正,防止發生現象。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償債資金的規范、安全和有效。要嚴明工作紀律,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偽造“白條”套取財政償債資金、造成資金損失等違紀違法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除追回償債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切實加強對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試點工作的領導

        第9篇:關于義務教育的法律范文

        【關鍵詞】幼兒教育;義務教育;學校教育制度

        【中圖分類號】G6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604(2009)04-0005-05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眾受教育水平的整體提高,針對幼兒教育領域出現的諸多問題,社會上出現了主張將幼兒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的呼聲,更有多位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將此作為議案或提案提出,引起了人們對這一問題的廣泛關注。本文試圖分析幼兒教育義務化面對的理論困境和現實阻礙,并希冀為相關問題的解決提供一點思路。

        一、幼兒教育義務化的理論困境

        針對幼兒教育領域存在的辦學體制和教育教學等方面的問題,許多人主張將幼兒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借此加大政府投入,加強規范建設,推動幼兒教育事業公平、均衡發展。然而筆者發現,在這一問題上,學界更多的是主張通過立法,即盡快制定《學前教育法》來解決幼兒教育領域的諸多問題。“幼兒教育義務化”雖然在民間支持者眾多,但在理論研究方面尚顯薄弱。“民間熱、學界冷”的狀況既凸顯了幼兒教育領域的諸多問題確已非常嚴重,也反映出幼兒教育義務化方案目前還只是應對當前幼兒教育困境的一種民間思路。至于這一方案是否可行,在對其現實可行性作出判斷之前,其面對的理論困境也有待探討。

        1.義務教育的本質特征:普及還是免費

        由于我國近年來陸續實施了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完全免費政策,出于對幼兒教育高收費現狀的嚴重不滿,人們對幼兒教育義務化的呼聲越來越高。從查閱到的相關資料來看,幼兒教育義務化之后的免費性或許是大多數提倡者的根本追求,這也反映出社會公眾普遍將免費視作義務教育的一項基本特征。

        應該說,世界各國在普及義務教育的過程中都普遍采取了免除部分或全部入學費用的做法,但是免費并不是義務教育的唯一特征,更不是義務教育的本質特征。義務教育的英文表述是compulsory education或compulsory schooling,本意為“強迫教育”。日語將其譯為“義務教育”。中文名稱即來源于此。〔1〕從其本意來講,義務教育首先強調的是普及,在這一點上,它“與選拔教育、精英教育有著本質的不同”。〔2〕國家頒布法令,規定一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是希望通過義務教育使受教育者在知識、心智、道德、體質、審美等方面達到相應的水平,將來能夠有效參與公共事務(如選舉),成為國家的合格公民。為了確保所有適齡兒童都能入學,必須借助一定的強制手段,但強制手段解決不了教育費用問題,適齡兒童由于貧困而不能入學接受教育的現象比比皆是,于是各種免費措施被適時推出。可見,強制性和免費性均從屬并服務于義務教育的普及需要。①

        雖然人們對幼兒教育的重要性有所認識,但如果只是將免費作為推進幼兒教育義務化的直接動機,而忽視義務教育的普及性及與之相伴隨的強制特征,那么在具體的教育內容和教育形式等問題上,各個相關方面肯定要經歷一個漫長、曲折的適應過程。

        2.義務教育的年限規定:最高還是最低

        法律意義上的義務是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需要指出的是,義務教育的責任主體不是國家,而是受教育者個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對于義務教育的適齡人群而言,要不要受教育?要接受多長時間的教育?何時開始受教育?這些都不是個人及其家庭所能自主決定的問題,而是要遵照國家的相應法律規定。我國的《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均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這意味著兒童在6歲或7歲的時候必須入學接受為期9年的義務教育,這是兒童的法定義務,是國家對兒童的強制性要求。9年是義務教育的最低年限。

        如果將幼兒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無論是學前三年還是學前一年,勢必都要延長義務教育年限,也就等于是延長適齡兒童為國家盡受教育義務的時間。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國家也有權要求適齡人群都必須接受并完成最低限度的教育,但是義務畢竟是要強制履行的責任,強制受教育的年限可以不斷增加嗎?義務教育是否應該有其最高年限要求?這些關于義務教育年限規定的問題都應該經過法律界和教育界相關人士的充分討論,形成基本共識。

        3.義務教育的延伸方向:向上還是向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義務教育的延伸方向上,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在不久前江蘇省的一次政協會議上,有兩位委員分別提交了《關于在我省確立高中階段義務教育的目標并逐步實施的建議》《關于爭取盡早將幼兒教育納入義務教育范疇的建議》的提案,引起了廣泛關注并形成了針鋒相對的兩派意見。〔3〕前者認為,推行高中階段義務教育更有助于促進教育公平,緩解就業壓力,增加下一代勞動者的知識儲備,并有助于解決“三農”問題。后者主張,幼兒教育作為啟蒙教育,是中小學教育的基礎。如果完全依靠社會力量來辦幼兒教育,很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這對每一個兒童及其家庭來說,都是一種起點上的不平等。筆者認為,如果要擴大義務教育范圍,在幼兒教育和高中教育不能同步推進的情況下,除了要綜合考慮政府財力、社會需求、教育現狀等條件外,明晰人在不同階段的發展任務以及教育與人的發展之間的關系,將有助于政府作出科學決策,從而確定合理的義務教育延伸方向。

        4.幼兒教育的功能定位:保育還是教育

        現代幼兒教育的發展同婦女解放運動關系密切,早期的幼兒教育有著鮮明的以保育為主要任務的福利性特征。隨著生理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人類學等科學研究的不斷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適當的教育對于幼兒成長和發展的重要意義。例如,我國教育部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歷時5年合作進行的“幼小銜接研究”證明,高質量的幼兒教育能讓兒童的小學教育有一個良好的開端,有助于兒童順利適應小學階段的學習和生活。〔4〕于是在相關研究的推動下,人們不斷改變對幼兒教育的功能定位,在不忽視保育功能的基礎上,越來越重視幼兒園承擔的教育任務。但筆者認為,如果要將幼兒教育義務化,強制幼兒入園接受教育,那么幼兒園的保育工作不僅不應該受到忽視,而且應該得到進一步加強,以真正實現保教并重。

        二、幼兒教育義務化的現實阻礙

        同九年義務教育在實施過程中面對的種種難題一樣,幼兒教育義務化同樣會遭遇到現實中的重重阻礙。

        1.幼兒教育義務化必將增加政府的公共財政負擔

        義務教育作為免費教育,是世界各國的通例。而且,義務教育必然要求確立以公辦學校為主、民辦學校為輔的辦學體制。但是,目前我國的教育經費尚不充足,而且各地公辦園和民辦園的比重不一,有些地方的幼兒教育基本以民間或社會辦學為主,公辦幼兒園極少。如果推進幼兒教育義務化,政府必然要出資接管部分民辦幼兒園或者直接開辦公辦幼兒園,再加上政府需要承擔的各項日常教育費用,那么至少在推進幼兒教育義務化的初始階段,政府的公共財政支出將大大增加。“幼兒教育義務化,政府作好準備了嗎?”這一問題確有思考的必要。

        2.現行學校教育制度不適應幼兒教育義務化的需要

        我國當前的學校教育制度(以下簡稱“學制”)分為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四個前后相繼的階段,其中中等教育又分為初級、高級兩個階段。義務教育涵蓋了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分別由小學和初中實施,這為義務教育的普及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平臺。而我國學制中的學前教育主要是指由幼兒園來承擔的幼兒教育。幼兒園招收3~6歲的兒童,“原則上由家長在戶口所在區內辦理就近入園”,但并非嚴格執行就近入園政策,這為“擇園”埋下了伏筆。在一些優質幼兒園中,即使是同一個班的兒童,其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通常都非常分散。時下,呼聲最高的是主張將學前一年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讓我們試想一下,如果將學前一年的教育義務化,不僅會產生須強制5歲幼兒入園,是單獨開班還是插班的問題,而且面臨著諸如是否必須就近入園,是否嚴格限定班額,是否允許自由轉園等問題。我國現行的學制還需加以有針對性的變革,方能適應幼兒教育義務化的需要。

        3.幼兒園教師隊伍還存在較大缺口

        教師素質是決定教育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合格的教師隊伍”是我國1995年頒發的《教育法》中規定的設立學校等教育機構的一個基本條件。由于幼兒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幼兒園教師除了要有必要的知識儲備外,還要掌握音樂、美術、舞蹈等方面的技能,這無疑提高了幼兒園教師的入職門檻。就目前掌握的信息看,盡管幼兒教育還沒有完全普及,幼教師資由師范院校專門培養和社會培訓兩種途徑來提供,上海市近幾年來還是每年都會遭遇“幼兒園教師荒”,全市所有區縣,甚至是中心城區都需要補充幼教師資,而郊區的缺口尤其大。保守估計,由于受到新一輪生育高峰的影響,2009年上海市幼兒園教師的缺口將達到上千人。〔5〕在城市化程度較高、經濟基礎良好、整體教育水平較高的上海市尚且如此,全國大多數省份的幼兒園教師隊伍狀況可以想象。

        4.農村地區幼兒教育義務化任務艱巨

        農村地區教育發展普遍面臨著條件簡陋、經費短缺、師資匱乏等現實問題。除此之外,農村地區的幼兒教育還存在著教育觀念陳舊、教育教學內容和方式不當、“小學化”和“成人化”現象嚴重等問題。如果在現有條件下推進農村地區的幼兒教育義務化,還會遇到由于農村地區居住分布狀況和人口增長所帶來的問題。農村地區普遍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多則成百上千戶,少則幾十戶,一對農村夫婦最多生育兩個孩子,而且還有為數眾多的隨外出務工父母遷居別處的兒童,所以在規模不大的村子里適齡幼兒的數量并不多。在現有條件下,如何在農村地區合理規劃便利兒童就近入園的幼兒園建設成了當務之急,否則接送孩子將會成為家長的一大負擔。另外,我國正在逐步推進城鎮化建設,人口正在緩慢有序地向城鎮集中。如果不謀長遠,只是依照相關規定,根據現有情況在一些較偏遠的鄉村配置幼兒園,那么必然導致重復建設和資源閑置、浪費的現象發生,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

        三、幼兒教育義務化的必然出路

        當前尚沒有哪一個國家將3~6歲階段的幼兒教育統一納入義務教育體系,不過英、美等國已經開始對5歲以上幼兒實施強迫教育。筆者認為,就我國社會與教育發展的整體狀況來說,雖然面臨著理論與實踐方面的種種問題和壓力,但如將義務教育的初始年齡下延到5歲,這也不失為一種可行的做法。因為5歲兒童的身心發展水平、生活自理能力等都已顯著增強,他們能夠順利地適應集體生活,從而減輕教師在保育方面的壓力。當然,這需要政府與社會各方面有所作為。

        首先,加大政府投入,實施幼兒義務教育免費政策。長期以來,政府投入不足是制約我國義務教育發展的瓶頸問題。近幾年隨著各級政府加大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教育經費匱乏問題有所緩解。如果將學前一年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對適齡幼兒實行免費教育,加上幼兒園教師工資、基建投資和公用經費支出,政府勢必需要在原有基礎上加大投入的規模和力度,才能從根本上推進幼兒教育義務化。

        其次,修訂相關法律,創新學校教育制度。如將學前一年教育義務化,是新成立一種專門的一年制教育機構,還是直接將其放入幼兒園,或者是由小學來承擔這一職能,尚無統一的說法。就目前我國的學制來說,除了幼兒園和高中普遍是3年外,既存在小學6年、初中3年的省份,也有小學5年、初中4年的省份,各省甚至省內各地之間并不統一。這種狀況倒為我們設計幼兒教育義務化方案提供了一種思路,即不妨將學前一年和小學一年級合并為一個新的教育階段,針對5~7歲的兒童,以實施幼兒教育為主并兼顧幼小銜接,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單獨設置或附設于小學之內。①這樣既便于落實兒童入學時的各項規定(如就近入學),在師資保障、教育教學等方面也便于協調。只是這樣必然要對現有的學制加以調整,也需要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訂,賦予5~7歲幼兒教育機構合法地位。

        再次,拓寬辦學思路,多渠道培養幼兒園教師。針對當前幼兒園教師普遍缺乏的現狀,除了已有的師范院校等培養途徑外,一些藝術類院校也可以申請開設幼師班,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和資源,有效拓展幼教師資來源渠道。

        最后,分區域、分階段推進幼兒義務教育。由于我國各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在人口規模、經濟發展水平、教育觀念、基本辦學條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全國范圍內一刀切地推進幼兒教育義務化,目前看來并不適宜。幼兒教育義務化應該采取由東部向西部逐漸推進,由城市向城鎮、鄉村逐漸推進的策略,分區域、分階段實施。可以考慮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授權各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采取適當的幼兒義務教育發展戰略。

        現代科學研究愈益證明,適當的幼兒教育對人的成長和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通過將一定年限的幼兒教育義務化,為適齡兒童提供充分的受教育機會,既可為兒童的一生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又可以有效降低家庭的教育成本,是一條可行之路。當然,在推進幼兒教育義務化的過程中,我國應該因地制宜,認真吸取九年制義務教育發展中的經驗教訓,積極借鑒其他國家普及幼兒教育的經驗,有針對性地創造并選擇合適的發展策略,這是幼兒教育能否被順利納入義務教育體系的關鍵。

        參考文獻:

        〔1〕溫輝.義務教育:誰之義務〔J〕.法律適用,2001,(11):53-55.

        〔2〕葉之紅.論義務教育的本質屬性和非本質特征〔J〕.求是雜志,1998,(18):39-42.

        〔3〕趙柏戀茹,戚慶燕,朱昕磊.義務教育9年變12年,是增加“幼兒園”還是“高中”〔N〕.揚子晚報,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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