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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環境污染整治范文

        環境污染整治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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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整治

        第1篇:環境污染整治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開展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推動我縣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綜合整治、總量減排、環境安全、重點監控”等四項工程,完成48項整治和減排項目建設,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915噸以內、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707噸以內,確保我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城區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出境水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70%以上,完成省定、市定目標。

        三、工作任務

        (一)綜合整治工程

        1、完成流域“*”規劃年度污染防治任務

        深入開展污染綜合整治,完成18個治理項目,進一步提高整治水平。(見附件1)

        按照環保部《黃河、海河流域污染防治規劃(20*-20*年)》、《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20*年)執行情況評估暫行辦法》和《*市轄海河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計劃(20*-20*年)》的有關要求,結合“*”出境斷面水質目標,對轄區內已經達標排放但不能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和出境斷面控制目標要求的排污企業依法實施限期深度治理;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治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或生產線依法實施關閉;加強縣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切實發揮治污減排效益。

        2、認真執行國家新頒布污染物排放標準,繼續深入推進造紙、制藥、制革、合成氨等行業的綜合整治

        對新標準涉及的造紙、制藥、合成氨、制革等企業,按照新的排放標準組織生產和環境管理,對環保設施進行改造完善或建設新的治理工程,實現污染物濃度和總量“雙達標”。

        3、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進一步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認真落實《*市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實施方案》及《*縣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實施方案》,重點抓好3個生態文明村創建和5家規模養殖場治理工作,積極申報,努力爭創一個國家級環境優美小城鎮,一個國家級生態文明村,促進農村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二)總量減排工程

        完成19項重點減排工程建設任務,強化對15家重點企業的減排設施監管,完成減排目標。

        1、*縣污水處理廠

        加強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的運行管理,建立完善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管體系,污泥全部進行安全處置,運營負荷率要達到75%以上,實現穩定規范運行;結合老蟒*平皋控制斷面水質目標要求,污水處理廠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一級B標準,COD排放濃度≤60mg/L,氨氮排放濃度≤8mg/L,充分發揮污水處理廠在總量減排中的作用,保證出境水斷面水質達到控制目標。

        2、其他行業減排工程建設與監管

        加快*市恒泰皮業有限公司、*市盛世康隆藥業有限公司廢水深度治理工程建設進度,及早投入運行,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減少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增加回用量,減少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已建成的廢水末端治理工程要確保正常運行,加大廢水回用量,減少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充分發揮減排效益。

        加快非電企業二氧化硫減排工程建設。重點對生產過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的燃煤鍋爐、煅燒爐、窯爐以及其他產生二氧化硫的工段,配套建設脫硫設施,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總量。

        加強對已建成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監管。對重點減排工程,嚴格落實《*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考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每月開展2次以上現場環境監察,每季度開展1次以上監督性監測和現場減排核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對不能按時完成總量減排控制指標的排污企業,要采取媒體曝光、掛牌督辦、限產、停產等措施。通過嚴格監管提高設施運行率,通過嚴格監管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通過嚴格監管落實減排指標。

        3、加快淘汰落后產能,落實結構減排措施

        關閉廢紙造紙生產線等落后產能。按照《*省節能減排實施方案》和《*市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方案》、《*市2009年環境污染整治方案》的有關要求,2009年9月底前,*縣福鑫造紙廠、*縣明興再生紙廠、*申龍紙品有限公司廢紙造紙生產線要依法關閉到位,縣政府將組織現場檢查驗收。環保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確保廢紙造紙生產線關閉前配套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穩定運行,確保外排廢水達到地方控制要求,若出現大幅度超標排污行為,提前進入關閉程序。對列入淘汰、關閉范圍的企業,工商部門要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電力部門要依法停止供電。

        4、對重點企業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在開展工業污染源普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污染源排放臺帳。對所有排放水、氣的重點監控企業,要根據不同情況逐企業明確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限制性指標,把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污染源,實施月報和季度通報制度,超過排放總量限制指標的,依法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對沒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的,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

        (三)環境安全工程

        完成19項環境安全工程建設任務,進一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確保環境安全。

        1、加強對重點污染物的處理處置監管,防范污染事故發生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企業、工業固體廢物、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有毒物質以及其他危險廢物的處置監管,認真落實查排放量、查排放去向、查接受單位、查處置資質、查處置方式等“五查”措施。特別屬于第一類污染物排放情況的企業,每季度要監測一次,主動采取防范措施。企業要建設危險廢物、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設施,完善處理處置和危險廢物轉移“五聯單”制度。*市恒泰皮業有限公司產生的含鉻廢水必須單獨處理,確保達標排放。

        *大江化工有限公司、*縣雙龍紙業有限公司、*縣*鑫紙業有限公司、*市恒泰皮業有限公司等重點排水企業必須在6月底前配套建設應急事故池。*泉社會福利廠等15家危險化學品生產及使用企業必須在6月底前健全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設應急處置設施,確保事故狀態下無外排廢水,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污染地下水和周邊環境。

        2、加強飲用水源地和敏感區域水質監測監控

        縣環境監測站要定期對飲用水源地水質開展常規環境監測分析,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飲用水源地水質狀況,及時上報飲用水源質量信息。

        要按照已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范圍,設置明確的界線標志和公告標志。對可能威脅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污染源及排污口,要采取轉產、搬遷、關閉等措施,并建立應急預案,建立飲用水源的污染變化預警、水質安全應急處理和水廠應急處理三位一體的飲用水源應急保障體系。

        3、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

        加強縣級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加強人員培訓,2009年底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察機構人員儀器設備配置要滿足環境安全監管和應急需要,具備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和飲用水常規因子監測能力,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為環境管理和決策提供必要支持。

        4、開展企業決策層環保法律法規培訓

        開展企業決策層和管理人員的環保法律法規培訓,強化企業環境安全意識和環境行為自律意識,引導企業完善環境安全應急預案和制度,實行污染治理設施定期檢修維護制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確保治理設施的穩定運行,確保各類飲用水源水質安全和環境安全,杜絕污染事故發生。

        (四)重點監控工程

        1、以對國控、省控、市控等企業的監控為重點,提高達標排放能力和穩定性,控制排放總量

        強化對8家國控、省控、市控等重點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達標狀況、自動監控設備和排放總量”等四個方面的監控,對每家企業都要明確監控任務和相關責任人。其中,企業法人代表為本企業環境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環境管理人員為具體責任人;環保部門主要領導為環境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人及現場監督人員為具體監管責任人。強化執法人員的現場監控和自動監控設備的在線監控,按要求開展現場監察和監測,提高重點企業的整體達標穩定性,充分發揮污染治理設施的環境效益。

        2、以污水處理廠為重點,嚴格點源減排指標考核

        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是總量減排的支撐措施和關鍵工程。環保部門要將污水處理廠和其它重點排污企業的年度減排指標逐家分解,對落實情況開展季度核查,嚴格考核。

        3、強化自動監控系統建設,提高監管水平

        按照省政府統一安排部署和要求,繼續在重點排污企業安裝和更新自動監控設備;在污水處理廠和國控、省控重點源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完善環境監控平臺,強化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的監管和考核,切實發揮自動監控系統的科學、高效監管能力,為總量減排提供穩定、可靠的技術支撐。

        4、深入推進市場化運營工作

        在鞏固現有市場化運營成效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市場化運營的范圍,大力推進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和自動監控設備的市場化運營。特別是環保設施基礎較好,但運行穩定性差的企業,要積極通過開展市場化運營,進一步促進環保設施的專業運行、規范運行和高效運行,用市場機制解決環保設施運行中專業技術和人員缺乏的問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目標責任體系,強化組織領導

        將污染整治任務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分解到各有關鄉(鎮)、有關部門和企業,建立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任務完成。各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污染整治和減排領導小組,加強對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工作的領導,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完善督查體系,開展“后督察”,鞏固整治成果

        縣政府對各項整治任務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定期通報,對問題比較突出、整治進度緩慢的鄉鎮和項目,實施掛牌督辦。要成立專業督查組,每月對全縣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建立臺帳,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整治工作,并及時將進展情況報告縣政府。

        開展重點單位和企業、重點鄉鎮污染防治“回頭看”,對“*”以來列入整治的重點單位和企業、重點鄉鎮,開展污染整治“后督察”,著力解決整治標準不高、問題解決不徹底、環境質量改善不明顯問題。要以“群眾滿意不滿意、認同不認同”為標準,深化和鞏固重點區域的污染整治成效。

        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污染整治和減排工作進行視察,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新聞部門要加大對污染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開辟專欄大力度宣傳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通過典型引導,營造污染整治和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完善考核體系,強化獎懲,推進總量減排工作

        建立月報和季度通報制度,強化重點企業排放情況的考核。在年終考核中,對綜合整治和減排工作成效較差的責任單位和企業,實施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對超過排污總量限制性指標的企業依法實施限產、停產等措施,對減排成效突出、自動監控設備市場化運營效果顯著的責任單位和企業給予獎勵。

        第2篇:環境污染整治范文

            1)技術落后。我國目前的污染治理技術較國際水平有一定差距,污染治理企業技術不過關,設備資源匱乏,從而導致了環境污染治理效果難以保證;2)人員因素的影響。往往環境治理工作者存在信心不足,對環境治理工作認識不清晰,監管力度不夠,對相關技術掌握不充分等問題。這就直接導致了治理過程中問題的產生;3)資金問題。資金的儲備不充分以及分配不合理也是導致環境治理工作產生問題的原因。

            2“清潔生產”技術在環境污染治理中的應用

            “可持續發展”是解決問題的指導思想,在經濟建設,社會主義建設方面都起著提綱挈領的作用,同樣,要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也要秉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在當今的經濟背景下,落實“清潔生產”成為解決環境問題的首要任務。所謂“清潔生產”是指本質上區別于末端治理,從源頭著眼,將污染治理融入生產環節的技術手段。

            2.1清潔生產的強調重點

            1)清潔的能源。從最基礎的能源方面入手,開發利用無污染的再生能源,并結合新技術合理利用現有的常規能源;2)清潔的生產過程。在具體的生產過程中采取先進的管理措施,采用污染較少的生產原料,并引進利用率高、中間廢料產出較少的生產設備與生產模式。減少污染,提高效率;3)清潔的產品。對所產出的產品進行嚴格的控制,堅決不允許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產品產生,對不能達到要求的產品回收利用,即節約能源又減少污染。

            2.2“清潔生產”技術的實際應用

            首先,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新時期環境污染問題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個問題,因此解決此問題必然要采取新模式(可持續發展)來進行。實施可持續發展必須全方位進行改革,如社會、經濟、文化等,無論從哪方面開始改革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支持。因此,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離不開科學技術。其次,對于生產過程而言,清潔生產體現為:節約生產過程所需的各種材料和能源,選擇無污染、無危害的原料進行生產,并且在生產過程中盡量減少有害物質、生產廢料的排放。和以往的污染治理模式僅僅局限于后處理的思維方式不同“,清潔生產”是將問題的解決擺放在生產過程之前,針對生產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采取積極的前期準備,防患于未然,將可能導致環境危害控制在萌芽之中,從根本上杜絕環境污染。再次,“清潔生產”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并減少產品從原料的選擇到產品的出產的整個生命周期中所產生的污染。一方面,對所需資源統籌利用,減少原材料的消耗。另一方面,減少廢物的排放,促進工業生產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從而實現環境污染治理中的可持續發展。最后,減少人為因素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在實施“清潔生產”策略時,環境工作者起著主導作用。環境工作者應做到以下幾點:1)信心十足。秉承可持續發展理論尋找改善環境新方法;2)清楚認識“清潔生產”策略,為治理環境污染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持;(3)環保工作者要將自己的工作范圍拓展開來。環保工作者不僅要用先進的理念和技術正確實施“清潔生產”策略,還要采用宣傳和教育等方式來培養全公民保護環境意識。

            2.3施行“清潔生產”技術的重要意義

            “清潔生產”技術是一種有創造性和實踐性的全新理念。將整體預防的治理思想應用于產品的生產與服務過程中。區別于末端治理的陳舊思想,從根源上治理環境污染問題。在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下,傳統的治理方法不能滿足現有的需求。所以,應從全新的角度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推行“清潔生產”來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3篇:環境污染整治范文

        近年來,縣城興建了大量的賓館、飯店、餐廳、歌舞廳等飲食、娛樂設施,在繁榮城鄉經濟、豐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方面,發揮

        了積極作用。但是,部門企業存在著選址不當、設施簡陋、缺乏污染防治設施等問題,特別是一些飲食業的污水、油煙、煙塵,娛樂

        業產生的噪聲等嚴重影響著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環境污染投訴案件逐年增加。為加強飲食、娛樂等服務行業環境管理,保

        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興辦飲食、娛樂等服務行業的建設項目,應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作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的“三同時”制度。

        二、新建、改建、擴建、轉產的飲食、娛樂等服務型企業,有涉及污染項目的,必須依法向縣環境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或審

        批手續,領取《*市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注冊證》。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確保環保行政審批權的前置落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

        企業登記申請的同時,對存在污染的第三產業應要求企業提供環保部門的審批手續。

        四、對已建成投產的飲食、娛樂等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人,重申以下環境保護要求:

        1、飲食企業必須安裝符合標準的收集油煙、異味和裝置(油煙凈化器),并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禁止向街道和其他公共區域

        直接排放。

        2、娛樂場所必須完善消聲降噪的設施,嚴格控制夜間經營時間,排放的噪聲必須達到規定的噪聲標準。

        3、禁止無組織排放污水。排放污水的企業應安裝隔油池,經過沉淀、隔油處理的污水才能排入縣城排污管網。

        五、縣環保局應依法加強飲食、娛樂等服務企業的現場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進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依

        第4篇:環境污染整治范文

        一、認真部署“*”環保規劃

        1、明確“*”生態市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編制完成《*市“*”環境保護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將重點環保工程納入市“*”規劃,落實資金和項目,并組織實施。

        二、大力推進生態市建設

        2、分解落實生態省和生態市建設任務。將*市生態省建設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縣區和市屬有關部門,跟蹤督查生態市建設工作落實進展情況;籌備召開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會議;指導《浙江省*山列島鳥類省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修編,督促做好對該自然保護區日常管理工作。

        3、推進生態示范工程建設。完成8個市級和2個以上省級生態鄉鎮或全國環境優美鄉鎮創建任務;建設4個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示范工程;定海、普陀、岱山各創建完成1個以上合格飲用水源保護區。

        4、保持全市環境質量穩定。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符合國家二級標準天數達到90%以上,地表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45%,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達到85%,工業廢水、廢氣排放達標率均不低于90%,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不低于80%。

        三、全面抓好環境污染整治

        5、繼續抓好第一批市重點污染源環境整治。繼續加強對6個重點區域和10家重點企業環境整治;完成*、*2個區域和東方印染、港明食品(加滕佳)、沈家門可可魚粉廠、吉利海藻、東方助劑5家企業整治驗收工作。

        6、確定一批新的污染源并加強整治。開展對定海干覽海洋食品工業區塊、普陀六橫臺門工業區塊和岱山高亭鎮個私工業區塊3個重點區域環境污染整治;對電鍍、印染、造紙行業進行重點整治;完成省掛牌督辦的弘生紡織有限公司、舟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海)、普陀瑞豐造紙廠、*紹陳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岱山)、浙江黃龍魚品有限公司(嵊泗)5家重點污染企業年度整治任務;定海區的*名古屋生化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大洋水產有限公司,普陀區的*市普陀可納樂食品有限公司、*市中朝酒業有限公司,岱山縣的浙江天膳食品在限公司、岱山新興造紙廠,嵊泗縣的嵊泗醫療儀器有限公司、*統新儀表有限公司等企業為市環境污染重點整治企業,完成年度整治任務;各縣區確定一批重點污染企業并加大整治力度。

        7、推進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啟動臨城污水處理工程和定海污水處理廠一期二級處理項目;推進普陀城區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并實施截污管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岱山、嵊泗完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年度建設任務;啟動市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新的項目,市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2%以上,各縣及中心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70%以上,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達到60%以上。

        四、加強環境管理

        8、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實行以污染輕重和環境敏感程度分級分類審批,市級審批項目“三同時”驗收合格率90%以上;對未按期完成竣工環保驗收的項目加強督辦;開展化工等新建項目環境風險排查工作并督促整改。

        9、加強固廢管理。配合完成《浙江省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對危險廢物產生重點單位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制度,工業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80%;督促醫廢和危廢焚燒處置中心正常運行,醫廢集中處置率達到40%以上。

        10、加強輻射管理。市及各縣區明確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配備必要的輻射監測儀器和個人劑量報警器;配合完成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工作單位許可證的補(換)發工作;完成閑置、廢棄放射源的送貯工作,送貯上繳率達到100%。

        11、加強環境科技監測工作。繼續做好環境質量監測和各類污染源監測,完成年度監測任務;完成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和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建設年度任務,做好與全省聯網工作,在線監測裝置運行率達到90%以上;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監督監測,確保出水水質達標率不低于80%;普陀、岱山年內建成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

        12、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對化工、造紙、印染等重污染類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20%以上的環境管理重點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10家企業清潔生產審核、3家綠色企業創建和3家企業ISO14000論證指標任務;市本級及各縣(區)各選擇1家企業開展循環經濟試點。

        13、落實創建國家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環保工作任務。臨城新區、定海城區、普陀城區鞏固和擴大煙控區、噪控區建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市區和縣城“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劃定工作。

        五、強化環境執法

        14、抓好環境安全。完善市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和完善市和縣區重點排污企業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認真做好國家和省部署的專項執法檢查,結合*實際,開展對化工、電鍍、儲油庫等類企業專項檢查;加強動態分析,認真做好初訪調處工作,嚴防環境發生。

        15、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認真貫徹執行《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進一步擴大征收面,足額征收排污費。

        16、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一步清理和規范行政許可項目,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開始實施為期三年的環境執法基本功訓練。

        六、加強環保能力建設

        17、加快機構標準化建設。市局和普陀、岱山局監察機構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提高對突發性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推進普陀、岱山、嵊泗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

        18、推動環境科研工作。認真做好各類環評,保證環評質量;加強對重點課題調查研究,加強學術交流,適時召開學術研討會。

        七、加強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

        19、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按照學習、宣傳、維護、遵守、嚴格按辦事要求,加強干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進一步鞏固先進性教育活動和效能建設成果,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和為人民服務思想。

        20、加強班子建設。各級領導班子有大局意識,以身作則,團結一致,提高班子在干部職工中的號召力和凝聚力。

        21、加強廉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環保總局“六項禁令”、省委省政府“四個不準”,發揮好“八個表率”作用,杜絕違規違紀事件的發生;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章辦事,重點加強對窗口、管理等處室監察督查。

        22、深化文明行業創建。鞏固文明單位創建成果,生態站達到文明單位創建工作要求,定海局開展文明單位創建工作,嵊泗局通過文明單位復評,爭創文明行業。

        八、加強環境宣傳教育

        23、健全組織網絡。健全完善宣教信息考核辦法,明確宣教信息負責人和信息員;組織創建環保志愿者協會;各單位建設門戶網站。

        24、拓寬宣教形式。“6?5”期間以世界環境日為主題,全年以生態市建設和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為主題開展專題宣傳活動;組織1次新聞通報會;制作一部環保宣教專題片;組織開展環保成果巡展;組織開展各類培訓活動。

        第5篇:環境污染整治范文

        作者簡介:鄧玉萍,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外商直接投資與環境污染。

        通訊作者:許和連,教授,博導,主要研究方向為外商直接投資、國際貿易與經濟增長。

        基金項目: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項目“優化利用外資與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研究”(編號:NCET-09-0337)及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學術新人獎資助。

        摘要本文利用2003-2010年全國278個地級城市統計數據,通過構建聯立方程模型實證研究了分權體制下的地方政府引資競爭與環境污染之間的關系。實證結果表明:在財政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間的策略性競爭行為顯著影響到FDI的區位選擇,其中本轄區財政分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強當地引資能力,而鄰近轄區財政分權水平的提高則明顯阻礙了本地FDI的流入,積極的財政支出擴張和資金缺口成為各地區競相爭奪FDI的主要動力。與此同時,分權體制下的FDI競爭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渠道影響到地區環境質量:一方面,FDI本身的生產活動對當地環境質量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外資帶來了綠色環保的生產技術和治理經驗有助于提高國內環境污染治理效率,并降低污染排放總量。另一方面,FDI通過影響經濟活動的產出或規模來間接地作用于環境,這主要表現為政治晉升和經濟激勵下的分權體制弱化了FDI的增長效應,地方政府對GDP的過度關注使得區域惡性引資競爭日益激烈,導致中西部地區經濟增長陷入低效率的“納什均衡陷阱”,從而進一步加大了部分地區順利跨越EKC曲線轉折點的難度。

        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環境污染;財政分權;地方政府競爭

        中圖分類號F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3)07-0155-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7024

        改革開放以來,大量外資的涌入為中國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引擎。但與此同時,外資導向性的經濟發展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加劇了區域環境污染,分權體制下的財政收支和政治晉升雙重壓力促使地方政府間展開了激烈的引資競爭,對外資的狂熱追求使得地方財政支出結構呈現出“重基本建設、輕公共服務”的明顯扭曲,環境污染等民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往往被忽略[1]。因而,從制度背景尤其是從財政分權視角來考察FDI與環境污染之間的關系,不僅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中國式增長下的FDI增長效應,而且也為如何在這種收益與資源浪費流失之間尋求平衡,進而制定合理的財政分權體制提供了解決的思路。

        關于地方政府間為爭奪流動性要素而產生的策略互動研究始于Tiebout的“用腳投票”模型,該研究認為“用腳投票”形成的稅收和支出組合競爭可以使公共產品供給實現帕累托最優[2]。作為典型的“市場維護型聯邦主義”政府,中國分權制改革產生的經濟激勵和政治晉升大大提升了地方政府爭奪FDI的積極性。分稅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劇減,而與此相關的支出責任卻在不斷增加,堅持以發展為己任的地方政府對資本這一流動性較強的稀缺要素具有近乎本能的強烈興趣[3]。在區內資源稟賦有限的情況下,地方政府不得不將區外流動性極強的FDI作為重點的競爭對象[4]。現有文獻中關于FDI對環境污染影響盛行的一個觀點是“污染避難所”假說,一些文獻指出,地方政府間為了吸引更多的FDI流入,將會競相降低本轄區的環保標準,這種為FDI而展開的“逐底競賽”行為可以解釋為何中國成為了跨國公司的“污染避難所”[5]。另一些學者則認為FDI的進駐不但沒有惡化東道國的環境質量,反而有利于改善區域環境污染,這主要是基于FDI往往執行統一的環保標準,其間接的生產外溢效應能改善東道國環境質量,因而可以通過引進環境友好型的技術和產品改進東道國的環境福利[6-7]。部分學者也認為FDI對環境污染的影響應該存在一個復雜的傳導機制,這主要表現為FDI誘致的經濟規模擴張和經濟結構的重污染化加劇了污染排放,而其誘致的技術轉移和收入水平提高則帶來了正面的環境效應[8-9]。

        總體來說,現有的研究大多致力于檢驗FDI對環境污染的影響程度,并從規模、結構、技術等方面給予合理的解釋,但從財政分權角度分析FDI與環境污染關系的研究相對較少。分權引致的FDI競爭進一步降低了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偏好,并對我國的環境質量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而從財政分權的視角考察FDI競爭與環境污染之間的關系更符合中國的現實。鑒于省級層面的分權指標往往會忽略內部城市之間的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化差異,并可能帶來認識上的偏差[10],有待于從省對地市的財政分權模式這一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實證檢驗。考慮到FDI與環境污染之間存在相互影響,采用單方程檢驗可能會存在誤差,為此,本文采用278個地級城市統計數據并構建聯立方程,系統分析了分權體制下的引資競爭與環境污染之間的雙向關系,驗證“污染避難所”假說在中國是否成立。

        鄧玉萍等:外商直接投資、地方政府競爭與環境污染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3年第7期1地方政府間的引資競爭與FDI環境效應

        第6篇:環境污染整治范文

        關鍵詞:跨界環境污染;環境治理;外部性;長江流域;博弈分析;帕累托最優;公地悲劇;納什均衡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6)05-0096-06

        一、引言

        1978年以來,中國經濟以年增長9%的速度創造了經濟“奇跡”的同時,也給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壓力。歐美發達國家近200年工業化進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污染問題在中國短短30多年的工業化過程中集中出現。2012年美國耶魯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科學家聯合的全球163個國家和地區的環境績效排名顯示,中國排在第116位;2013年亞洲開發銀行和清華大學聯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分析》報告顯示,中國500個大型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達到世界衛生組織空氣質量標準[1]。環境問題已成為中國政府關注的重點,黨的十提出了“建設美麗中國”和“生態文明建設”等重要發展思路。

        由于環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國行政區域的劃分,使得我國環境惡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現在各行政管轄區之間跨界環境糾紛的增加上,如何對跨界環境污染進行有效規制,始終是環境污染治理的一個重要問題。在缺乏有效監管狀況下,一些地區會采取“搭便車”的行為將不易監測的環境污染跨界轉移出去。大多數地區都有可能采取機會主義方式逃避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成本,從而將成本外部化,即環境責任規避。這種現象充分揭示了由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的沖突所帶來的公共事務治理困境。

        d’Arge[2]和Rueff[3]較早關注了環境的跨界污染問題,而早期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討不同國家之間對跨界水污染、大氣污染以及固體廢棄物污染等方面的國際合作方案上,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促成合作是研究的核心問題,基本上是圍繞跨界環境污染治理博弈展開的[4][5][6][7];Laijun Zhao,et al.[8]通過構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內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種考慮流域結構的轉移稅(Model of Transfer Tax,MTT),MTT可用來計算一個地區最佳的污染物轉移稅率,同時也認為轉讓稅率可作為生態補償標準,加強區域減排合作,實現整個流域的減排成本最小。國內關于跨界環境污染的研究更多是集中在驗證PHH理論,而理論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的政策研究方面[9][10];關于如何解決流域跨界環境污染問題,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建立強有力的流域管理機構[11];二是建立合理的水權分配原則和水權交易系統[12];三是采取部分市場化實現水資源配置的“準市場”方案[13]。

        筆者采用博弈論分析工具構建跨地區地方政府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的博弈模型,從理論上分析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選擇與全局利益最大化最優選擇的利益沖突;隨后以長江的地方政府的環境污染治理博弈為例,對理論分析結論進行經驗分析,探討造成我國環境治理困難的影響因素,最后就此提出政策建議。

        三、地方政府跨界污染治理的經驗分析――以長江流域為例

        跨流域水污染是最典型的跨界環境污染形式,基于長江流域每次發生水污染事故,大抵都要引起區域性的緊張。某種意義上,此類事故也許天生就具備某種“廣泛性”和“超越性”。本部分以我國長江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為例對博弈理論分析的結果進行實證分析,以期更客觀地分析我國地方政府的跨界環境污染和治理問題。

        (一)長江流域水污染概況

        長江發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脈主峰、海拔6 221米的各拉丹冬雪山西南側,流經青海、、云南、四川、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江蘇、上海等多個省、市、自治區,在崇明島以東注入東海,全長6 300公里。長江流域的水質狀況如表1所示。

        通過表1的數據可知,近10年來,全國流域的水質狀況逐漸好轉,這說明在中央政府一再強調生態環境保護和流域治理的重要性并不斷通過立法和出臺強制性法規來加大流域治理力度的背景下,中國流域生態環境惡化的狀況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整體水質仍為中度污染水平,還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有待進一步的治理[15]。長江流域的水質狀況好于全國其他流域的水質狀況。2004―2010年全流域水質優于Ⅲ類的比例不斷上升,但在2011年整個流域的水質出現下降,之后有所上升,到達最好水平,而省域斷面的水質狀況在2010年之前一直優于全長江流域的水質狀況,但在2011年之后,省域斷面的水質狀況不斷下降,遠差于前幾年的水質水平,2011年省域斷面水質優于Ⅲ類的比例僅為78.7%,遠低于2010年的95%,這也直接造成了長江全流域的水質優于Ⅲ類的比例為80.9%。

        另外,通過表1還可知,在2011年之后,長江流域域斷面水質優于Ⅲ類的比例低于全流域水質優于Ⅲ類的比例,這表明長江流域的地方政府更傾向于將重污染企業設置在兩地的交界處,將水污染物排污的外部成本轉嫁到處于本地區流域下游的地區。其原因是我國的環保體制為屬地管理,也就是說環境執法不能跨界,這使得交界處帶來的水污染責任難以確定。位于上游的地方政府這樣的行為選擇,不僅可以將有限的環境治理資金用于其他能夠更好的產生經濟效益的項目中,還可以通過污染企業的稅收以創造更多的GDP和財政收入。

        (二)長江流域各省水污染治理狀況分析

        本文借鑒趙琳等[16]對長江經濟帶的劃分,選取四川、重慶、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浙江、江蘇、上海等9個省級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狀況進行分析。表2顯示了9個省級地方政府2010―2012年環境治理投資占GDP的比重和環境治理投資在環境基建和工業污染治理兩方面的使用比重。

        通過表2可知,長江流域各省的環境治理投資占GDP的比重大部分低于全國水平,各省在創造較高GDP的同時,對環境治理的投資相對不足,而長江流域各省市的環境治理投資更多的是用在了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這是因為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能夠改善地區投資環境,爭取到更多的經濟投資從而帶來GDP的增加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在工業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比例則非常低,特別是在2011年和2012年,長江流域各省在城市環境基礎設施方面的平均投資比重高于全國水平,而工業污染治理的平均投資比重低于全國水平。

        通過對長江流域各省環境治理投資的分析,可以得到有限理性的地方政府的行為選擇偏好為: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選擇是不斷加大對能夠直接帶來政績和投資項目的城市環境基礎建設方面的投入,從而提高地區的GDP和財政收入水平。但諸如城市排水投入、園林綠化投入和市容衛生環境投入等城市環境基礎建設投入是無法從根本上改善環境質量的。他們對于明顯具有正外部性的工業污染治理方面則選擇搭便車。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為選擇無法實現整體效用的最大化,這與本文第三部分博弈分析的結果一致。

        除上述原因外,審計署于2009年10月28日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調查結果中還列舉了三條水污染治理中的不規范情況:一是挪用和虛報多領水污染防治資金5.15億元;二是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處理費及排污費36.53億元;三是水污染防治資產閑置和部分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能力未達到設計要求。由此我們也可以認為在我國其他領域的環境污染治理中同樣會存在這三種狀況,這又進一步降低了環境治理投入的效率。

        通過對長江流域水污染和治理的分析,可以發現我國地方政府在環境污染合作治理的障礙主要有:一是地方保護主義。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制度、地方政府的雙重身份和有限理性滋生了地方保護主義,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地方政府在雙重身份的權衡中通常會偏向地方利益,使得許多地方政府理所當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預環境治理,各種“土政策”“開綠燈”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幾乎不會主動地對地方經濟做出巨大“貢獻”的污染企業整改或者關停,更有部分地方政府為降低本地區的環境治理投入而將污染轉嫁到其他地區,造成更加嚴重的污染事故。二是跨界環境保護體系權限模糊,無法形成有效的管理。以長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為例,雖然設立了長江流域管理機構,但這些機構基本上無權過問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經濟事務,其主要任務是編制流域水資源的利用規劃。在這種格局下,各地區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問題往往無法做到全流域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某些地方政府甚至還會采用一些措施阻撓或者禁止流域管理機構檢查其轄區內企業的排污狀況,為企業提供特殊保護,縱容其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三是跨界環境污染治理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地區環境保護負責,但在處理跨界環境污染治理上基本上是無具體的法律法規可依,這致使地方政府在跨界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相互推脫、爭執不斷,造成環境監管部門執法中的盲區,導致經常會出現“公對公,一場空”“誰都該管,誰都管不了”的局面。

        四、結論與建議

        本文通過構建多地區參與的跨界環境污染治理模型對跨界環境污染治理博弈進行了理論討論,結果表明:跨界環境污染治理中的納什均衡狀態與帕累托最優狀態相背離,兩者的背離程度隨著參與跨界環境污染治理的地區個數增加而增加。并通過對長江流域7省2市的水污染治理博弈的經驗分析進一步驗證了理論分析的正確性。因此要實現整體環境質量的提高,就需要每個地區能夠真誠合作,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要切實承擔起環境污染治理責任。

        為避免環境治理中出現“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劇”局面,本文建議:

        1. 建立基于區域分工與合作的跨區生態補償體系,爭取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跨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要將以財政轉移支付為主的政府補償和以民間資本為主的市場補償方式結合起來,形成“財政轉移支付縱橫交錯,市場補償穿插其中”的網絡式生態補償體系,以克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兩方面帶來的問題。縱向補償指的是中央財政以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給地方政府提供生態建設專項資金。橫向補償指的是受益區政府或企業向保護區政府或企業支付生態產品的使用費,這里主要是不同區域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市場補償是指通過生態產品和服務的交易平臺,實現受益區企業和保護區企業和居民自由平等交換,包括受益區企業給保護區居民和企業提供資金補償、技術援助和項目支持等,相應地保護區居民和企業要給受益區提供優質的生態產品和服務,還包括受益區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環境保護稅費等。

        2. 明確跨界環境治理產品的產權歸屬,引入市場機制。生態環境的外部性和公共產品屬性以及現階段在生態服務價值評估和標準確定方面的限制,造成生態環境效益的經濟價值準確評估存在較大的困難。因此,需要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對生態服務進行補償,但某種程度上政府失靈的存在決定了市場主體參與的必要性。在生態補償領域適當引入市場機制,利用經濟激勵手段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市場機制的參與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的生態利益共享及責任分擔機制。

        3. 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監管。一是改進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體系,明確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標應是包含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雙重任務的最大化社會福利目標,并逐步提高環境保護的考核比重。只有構建包含生態保護的綠色GDP政績考核體系,將自然資源使用、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破壞指標納入到政績考核框架中,才能調節地方政府在經濟建設和生態保護之間的選擇偏好,增強地方政府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的積極性。二是增進環境治理和監管部門的獨立性,成立由國務院副總理負責、環保部統一領導的環境治理與監管機構,剝離當前農業系統、林業系統、國土資源系統掌控的有關環境治理職能,實現一個部門統一管理,自下而上垂直領導,打破屬地管理,實現跨界環境執法。三是環境評價引入第三方咨詢機構,確保環境評估的客觀性和透明度,為地方政府、企業和居民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項目支持、交易輔導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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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環境污染整治范文

        關鍵詞:農村環境;整治;對策;特點

        中圖分類號: X321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15.002

        1當前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特點

        1.1來自養殖業廢棄物的污染

        隨著經濟的不斷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對于畜禽產品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加,在市場的導引下,農村的養殖業規模不斷擴大,這也帶來了污染的問題。傳統養殖業規模都很小,只能滿足一家一戶的自身需求,畜禽的排泄物可以堆積漚肥,最后直接肥田,少量的牲畜廢棄物能夠得到有效處理,但是養殖規模擴大以后,大量的畜禽廢棄物就很難處理,養殖場周邊往往是排泄物大量堆積,污水橫流,對農村環境造成污染。

        1.2 來自農業生產的污染

        傳統的農業生產中是以農家肥為主,而現代的農業生產,在高產和高效益的引導下,大量的農藥、化肥施灑到田間,很多污染物殘留在土壤、水中,對空氣造成一定的影響,這些污染物的存在,對于生態環境、食品安全及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都構成了一定的威脅。

        1.3來自工業的污染

        在城市化的進程中,土地越來越稀缺,一些工廠開始向土地相對便宜的農村轉移,同時工廠在生產的過程中不斷給農村的環境帶來污染。特別是一些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和產能過剩項目在農村地區得以生根落戶,給農村帶來前所未有的工業污染。

        1.4來自農村自身的生活污染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的是城鄉二元制經濟結構,而在發展的過程中,則重心卻放在了城市,這就導致農村的發展相對落后,一些基礎設施建設不配套,沒有集中供水,沒有排水設施,沒有污水處理設施,從而導致農村的生活污水不經處理任意排放,污水亂潑灑、順街自然流的情況屢見不鮮。

        1.5來自農村垃圾集散地的污染

        特別是在一些城鄉的結合部,城市的垃圾往往運送到這里進行填埋處理,從而導致垃圾圍村的情況產生,使一些農村成為垃圾場,使農村的土地受到污染,甚至水源也受到威脅。

        2關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有效措施

        2.1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處理

        農村的生活垃圾以及污水一直以來都是真空地帶,長期都沒有行之有效的辦法,這與農村的相關配套處理設施不完善有直接的關系,所以在對農村生活垃圾及污水的處理上,一定要先加快城鎮的污水處理廠以及城鄉的污水管網建設,對于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管網處理,形成系統,避免亂棄亂倒的情況,以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對于一些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居住又相對分散,難以一時形成系統處理的地區可以采取分散式、易管理的方式進行分散處理。對于一些垃圾要實行分類處理,定期收集,集中進行處理,杜絕隨意亂仍。應對農村的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大力整治農村的環境。

        2.2加強對畜禽污染治理力度

        畜禽養殖的污染主要是在養殖規劃、廠址設置、養殖規模等方面的管理不合理造成的,所以針對這方面的污染,在建設規劃之初就要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科學選置、合理規劃,同時對于養殖排泄物要進行綜合的利用處理,或堆積有機肥,二次還田,也可以建設集中沼氣池,為養殖生產及人們生活提供能源,既處理了污染,又發揮了廢棄物的作用,一舉兩得,。

        2.3加強對工業污染的防控

        近些年來,工業的無序發展,對大自然掠奪式的開發,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連年的霧霾就是大自然對環境破壞行為的警示,農村是最后一片藍天,絕不能再被污染。對于一些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和產能過剩項目一定要嚴控。對于一些已有的污染嚴重的企業能取締的堅決取締,同時推進技術改造,對現有的工業企業進行設備升級,完善污染的處理設備,降低排放污染量。

        2.4 加強對現有的種植模式進行改革

        在農業生產方面,要對現有的生產方式進行改革,推廣新的生產形式,使用先進的技術和產品,實行測土培肥,減少農藥、化肥的使用量,盡量使用有機肥、生物農藥以及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精準施肥和緩釋、控釋化肥等技術。建設無公害、綠色、有機等農產品生產基地,積極推廣生態立體種養和資源綜合利用,從源頭及生產過程中減少污染物產生。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排水設施,減少水土流失,控制農藥及化肥不擴散、不流失、不形成面源污染。

        2.5加強環保宣傳教育工作

        對農村環境的綜合整治,離不開全體農民的參與,農村是農民生活的主要場所,只有農民都積極參與了,才能產生綜合的整治效果。要通過宣傳教育,提高農民朋友對環境保護的意識,從內心真正意識到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可以充分利用現代化的通訊工具及媒體形式,比如廣播、電視、報低、網絡、手機等工具,展開多角度、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提高農民朋友的思想意識,學習科譜知識,自覺參與到農村環境保護中來。

        2.6加強農村生態環境建設

        第8篇:環境污染整治范文

        關鍵詞 產業轉移;污染轉移;環境規制

        [中圖分類號]F26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7)05-0057-08

        一、引 言

        中國的經濟發展過程本身伴隨著地區間的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相對發達,而中西部地區則相對落后。相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對環境產生了清潔要求,由此會讓消耗大、污染中的產業從該地區退出。而退出的主要方式,并非對產業進行節約和清潔化改造及升級,而是選擇退出成本較低的產業轉移方式。因此,近年來地區間的污染產業轉移進入了高峰期。上海對高污染低產能的工業企業實施整體搬遷改造正在提速,2015年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力度已由原來的每年500~600家增加至約1 000家。北京2016年基本全面完成了1 200家污染企業的遷出任務,比原計劃的2017年提前一年。浙江預計2017年底前完成重污染企業的全部關停搬遷工作。江蘇預計2020年全面完成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任務。發達地區污染產業轉移步伐明顯加快。

        中國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不同地區對環境的清潔要求存在明顯差異。在東部地區“驅污”的同時,中西部地區出于發展當地經濟的動機主動拋出橄欖枝“吸污”。“GDP至上”的發展目標容易讓政府漠視經濟增長的環境代價,不惜開出優惠條件,降低環保門檻來吸引產業落地。寶鋼計劃在2012~2022年10年內將300萬噸產能遷出上海,青海、新疆等地均開出了優惠條件。江蘇因太湖藍藻暴發導致供水危機,決定陸續搬遷規模以下化工企業;因違規排污導致數百名兒童鉛中毒,浙江也開始大規模地遷出和整治當地鉛酸蓄電池企業。消息一出,四川、云南、江西等地紛紛涌來招商引資,競相降低環境標準,條件誘人。

        污染產業由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轉移所帶來的問題日益嚴重。經調查:內蒙古和寧夏分別在騰格里沙漠腹地建起工業園并引入了大量的化工企業。2014年發現騰格里沙漠的巨大污水處理坑,生態環境和這片土地上的百姓遭受嚴重侵害。事實上“沙漠排污”只是污染產業西遷的一個縮影。一系列與高污染行業西遷關系密切的惡性環境事件頻頻見諸報端,促使人們越來越關注產業轉移與環境污染問題。①

        發達地區轉出高耗能、高污染產業,一方面對中西部承接地的生態環境和公眾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增加環境治理成本,甚至引發生態災難,結果很有可能對經濟增長助推微弱,還會埋下造成社會不穩定的禍根。另一方面從長遠看,轉出并非退出,由于環境問題的流域性特征和氣候問題的全球性特征,即使發達地區將污染產業轉移出去,也不能獨善其身,享受清潔環境。北京深受霧霾困擾便是很好的明證。

        因此,避免中西部地區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成為“污染避難所”,防范區域間污染產業轉移。本文試圖利用30個省的面板數據,結合污染產業和污染排放量的地理空間格局變化,對我國區域間因產業轉移而伴生的污染轉移進行定量分析,從中提出引導地區間對產業合理承接、促進各地區經濟與環境雙贏的政策建議。

        二、文獻綜述

        國家和地區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所產生的污染轉移問題由來已久,“污染避難所”假說早在1979年就由Walter et al.[1]提出,隨后眾多學者就此展開了驗證。傳統的“污染避難所”假說研究一開始集中在單純的國際貿易(Copeland et al.,1994[2])或FDI流動(Chung,2012[3]),證其與環境的關系(Copeland et al.,1994[4]),而后慢慢做出各類衍生與拓展:將污染天堂假說與庫茲涅次曲線結合(Cole,2004[5]);與波特假說結合(D'Agostino,2015[6]);建立動態模型(Bogmans, et al.,2010[7]);應用地理經濟學和新地理經濟學模型(Ben, et al.,2008[8]);將集聚效應納入考慮(Wagner, et al.,2009[9]);等等。多數學者從跨國貿易的角度驗證了假說成立。

        由于國家的環境規制是針對一國所有地區均需遵守的法律規范,因此,“污染避難所”假說只是在國家間不同環境規制下才成立。但眾多學者對一國內不同地區間的貿易研究,也證實了“污染避難所”假說成立。豆建民等(2014)[10]和常靜等(2015)[11]分析了中國中部地區承接東部地區污染產業的情況,證實了地區間產業轉移確實伴生污染轉移問題。劉友金等(2015)[12]研究發現污染產業呈現出從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區分散轉移的時空演變特征,得出了地區間污染產業轉移對環境損害具有正向影響的結論,但不同地區的環境相對損害存在顯著差異。

        但也有學者的研究證實了在中國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間,“污染避難所”假說并不成立。林季紅等(2013)[13]研究表明:將環境規制視為嚴格外生變量時,“污染避難所”假說在中國不成立,而將其視為內生變量時卻是成立的。彭可茂等(2013)[14]的研究發現:中國總體、東部及西部并不存在顯著的“污染避難所”效應,而中部則存在;國有企業不存在顯著的“污染避難所”效應,而港澳臺及外商企業則存在;就特定產業而言,有10類產業存在“污染避難所”效應。還有一些研究結果更為開放。Yu et al.(2013)[15]的研究發現,較高的企業社會責任會減弱環境規制水平低帶來的對污染產業吸納水平。張彩云等(2015)[16]研究表明:環境規制水平與污染產業轉移呈現“U”形關系。然而也有學者(李夢潔等,2014[17])研究表明:只要有針對性地加強環境規制,地區間的污染產業轉移不一定會帶來環境惡化。產業轉移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經濟和環境的“雙贏”。

        之所以會出現國內地區間貿易“污染避難所”假說的不同驗證結果,是由于學者在考慮環境規制的時候,所關注的正式環境規制的指標和非正式環境規制的內容不同(Graafland et al.,2016[18])。對環境規制的考慮主要從工業污染治理投資額、排污費等(張成等,2011[19])、能源消耗衡量(余菜花等,2015[20])、污染物排放情況(沈靜等,2012[21])、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張彩云等,2015[16])等指標。非正式環境規制主要由公眾對清潔環境的需求和參與環境治理能力體現,多采用環境污染量(韓超,2016[22])、政協提案數(張華,2016[23])、收入水平(陸D,2009[24])、受教育程度、年齡結構等一系列指標來綜合度量(原毅軍等,2014[25])。

        “污染避難所”假說的驗證結論不同,源于對環境規制指標設計的不同。就中國而言,正式環境規制是全國性而非地區性的,非正式的環境規制則視地區公眾的環境訴求而定。因此,如何能夠切實反映不同地區真實的環境規制水平,除了考慮正式環境規制以外,更重要的還取決于非環境規制水平。只有綜合了地區的正式和非正式環境規制,并使該規制能夠真實反映并切實影響該地區對污染產業的接納,才能準確判斷地區間的產業轉移所帶來的環境影響方式和影響程度,也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避免產業轉移所產生的污染轉移政策建議。

        本文將收集最新數據,結合污染產業和污染排放量的地理空間格局化,全面探究污染產業轉移伴生的污染轉移問題,對其特征進行系統歸納。另外學者在實證探究環境規制水平與污染產業轉移的關系問題時很少考慮非正式環境規制,本文的研究則更加全面合理,分別考慮了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和環境量來衡量正式環境規制水平和非正式環境規制水平,使實證結果更具有說服力。

        三、污染產業區域間轉移情況分析

        (一)污染產業和區域樣本分類

        本文參照國務院在2006年的《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中公布的污染產業以及趙細康(2003)[26]對重度、中度、輕度污染產業的劃分選取樣本,同時將全國30個地區劃分為三大區域(見表1)。

        本文借鑒區域間產業轉移的比較分析法(范劍勇,2004)[27],采用地區污染產業產值占全國總產值比重的變化,作為地區間的污染產業轉移的判斷依據,對區域間污染產業的相對變化情況進行衡量。

        (二)污染產業區域間轉移規模

        本文選取2004年、2009年、2014年3個時間截面數據,分東、中、西3個區域,就12個污染產業的轉移規模變動進行測算,“+”表示該產業轉入,“-”表示該產業轉出。剔除價格因素后計算結果如表2所示。

        就總體趨勢而言,從2004年、2009年到2014年,東、中、西部地區間污染產業轉移規模進一步擴大。區域間呈現出梯度轉移規律:污染產業在轉入規模上,中部大于西部,且中部地區部分污染產業向西部轉移趨勢明顯,例如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等。因此,2004年以來,東部轉出污染產業、中西部承接污染產業的趨勢非常明顯。

        (三)污染產業區域間轉移速度

        整理2004~2009年和2009~2014年期間,東、中、西部污染產業轉移中重度污染、中度污染、輕度污染所占比重如圖1~6所示②:

        比較2004~2009年和2009~2014年東、中、西部污染產業轉移的相對比重發現:東部地區重度污染產業加快轉出步伐,重度污染產業轉出在總體污染產業轉出中的比例由7%上升到22%;中西部地區承接重度污染產業規模明顯擴大,尤其是西部地區;中部地區重度污染產業轉入在總體污染產業轉入中的比例由8%上升到19%,西部地區重度污染產業轉入在總體污染產業轉入中的比例由6%上升到34%。

        (四)地區間產業轉移所引發的污染轉移現象分析③

        通過對2004~2014年中國30個地區12類污染產業轉移情況分析可以發現:東部省份污染產業轉出明顯,中部省份個別污染產業也存在明顯的向西部省份轉移的跡象。從圖7中可以看出污染產業在各地區的相對變化:2004~2014年間有9個省出現污染產業相對減少的情況,其中東部地區有7個省,中部地區有2個省。此外,從轉移規模變動可知:中西部地區承接重度污染產業規模明顯擴大,尤其是西部地區。

        選取2004~2014年30個地區的工業三廢排放量,可以看出由于產業轉移所引發的地區間環境污染變化(見圖8),西部各地區的環境狀況惡化都比較嚴重。

        四、環境規制水平對污染產業轉移的實證分析

        污染產業轉移對中西部地區環境狀況惡化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中西部地區環境規制強度低被認為是吸引污染產業轉移的主要因素。本文選取30個地區的最新面板數據,對不同地區的環境規制水平影響的污染產業轉移進行實證分析。

        (一)變量選取與解釋

        本文的被解釋變量為污染產業轉移。某產業在區域間轉移必然帶來轉出地產值減少和轉入地產值增加,因此地區間污染產業轉移可采用各地區污染產業產值占污染產業全國總產值的比重來衡量。

        本文的解釋變量為環境規制。該指標選取一直爭議較大。本文采用污染治理支付成本來衡量規制水平。該指標由多種數據綜合而成,較單一指標更有說服力。該指標由3部分組成:①污染治理投資額:由與污染防治相關的工業污染源治理投資、建設項目“三同時”環保投資構成;②治污設備運行費用:由工業廢水治理設施運行費用和工業廢氣治理設施運行費用組成;③繳納的排污費。

        本文運用環境規制相對水平作為環境規制指標,即用各地區單位產值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比上全國單位產值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表示。該值大于1說明該省環境規制水平高于全國,該值越大,說明該省環境規制越嚴格。另外,考慮到環境規制水平的改變最終影響到污染產業轉移可能需要一段時間,因此本文選用環境規制相對水平的滯后一期;同時,結合“波特假說”,加入二次項。

        鑒于環境規制指標中的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偏重于污染治理,同時,環境規制從法理意義上來看是對全國各地區的環境具有統一的約束力,治理成本高并不能完全說明規制水平高,也可能是污染嚴重的結果;因此本文同時選取了非正式環境規制指標――環境量。當地的環境量越大,說明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越強,環境保護參與程度越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地環境規制的水平。同樣選用滯后一期,并加入二次項。

        控制變量主要考慮以下內容:①勞動力相對成本:出于成本利潤的衡量,企業傾向于選擇勞動力成本相對較低的地區。②交通狀況:優良便利的交通狀況有利于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效率,會吸引產業轉入。③產業結構:較大的第二產業比重意味著旺盛的工業市場需求和巨大的工業市場潛力,吸引產業轉入;但當發展到一定階段,又會提高對環境的清潔需求,導致污染產業轉出。因此加入二次項。④集聚效應:產業集聚可以促進企業間的交流合作,節約運輸成本和時間成本,豐富的資源聚集形成龐大的市場,正的外部性促使產業轉入。⑤政策因素:各地政府的稅收和投資政策對于產業轉移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較低的稅負和較高的固定資產投資都有助于產業轉入。

        總體上,影響污染產業轉移的因素涵蓋了成本和市場方面。其中成本因素主要由環境規制相對水平、勞動力相對成本、交通狀況、集聚效應、政策因素等體現,市場因素則由產業結構體現。

        總結變量選取與衡量如表3所示。

        (二)數據處理與模型構造

        本文收集了30個地區2005~2014年的年度數據。對原始數據④做剔除價格因素處理,并構造比重和相對量用于計量分析。采用Stata13.1計量軟件。

        根據以上對影響污染產業轉移的因素分析,構建計量模型如下:

        cyzyit=α1hjgzit-1+α2hjgz■■+βkXitk+α0+μi+εit

        cyzyit=α1hjxfit-1+α2hjxf ■■+βkXitk+α0+μi+εit

        其中,Xk(k=4,5,6,7,8,9)代表序號為4~9的控制變量;相應的μi表示個體效應,εit表示模型誤差項,下標i表示地區,t表示年份。

        (三)實證結果分析

        本文希望截距項能反映一定的個體特征,截距項和各解釋變量之間存在一定的相關性。從定性的角度來說,選擇固定效應會更適合本模型的估計。從實證角度,豪斯曼檢驗結果也支持固定效應模型優于隨機效應模型。表4和表5給出了污染治理支付成本和環境量分別作為環境規制指標的各模型固定效應的回歸結果。

        比較表4中模型1~3的回歸結果,模型3中的系數方向符合選取變量時對污染產業轉移的影響因素分析,且顯著性較優。

        環境規制水平對污染產業轉移的影響呈現“U”形,一次項和二次項都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隨著環境規制強度提高,污染產業先轉出后轉入。在拐點發生之前,污染產業由環境規制水平較高的地區轉移到環境規制水平較低的地區,從而驗證了“污染避難所”假說成立。

        控制變量4~9對污染產業轉移的影響具有如下特征:①勞動力成本對污染產業轉入具有明顯的負向作用。這是由于產業轉入地會優先選擇勞動力成本相對較低的地區。②交通狀況對污染產業轉入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交通狀況作為地方基礎設施的組成要素,交通越便利,基礎設施條件越完善,越能吸引產業轉入。③第二次產業比重對污染產業轉移的影響呈現倒“U”形。第二次產業比重越高,說明地區的工業品市場和經濟發展具有良好的前景,污染企業轉入便有利可圖;但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又會提高對清潔環境的需求,導致污染產業轉出。④集聚效應對污染產業轉入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產業集聚效應可以促進企業間交流合作,節約運輸成本、時間成本和信息成本,共享基礎配套設施,增強技術外溢,豐富的資源聚集形成龐大的市場,正的外部性促使產業轉入。⑤優厚的稅收和固定資產投資政策顯著促進污染產業轉入。稅負越低,固定資產投資額越高,越有助于吸引污染產業落戶當地。

        比較表5中的回歸結果,模型3依然具有系數方向符合選取變量時的判斷,且顯著性水平較好。表4和表5的估計結果類似,這里對控制變量的分析不再展開。著重比較兩個解釋變量――正式的與非正式環境規制水平可以發現,兩者對污染產業轉移影響的方向相同,都是隨著環境規制強度的提高,污染產業先轉出后轉入。稍有區別的是,非正式環境規制水平對污染產業轉移的影響程度更大。

        五、結論及政策建議

        通過對實證結果的分析可以看出:盡管國內的環境規制對各地區的排放標準都有同樣的要求,但產業不同所產生的排放量各異,因此地區間的環境治理投資和非正式環境規制水平具有差異性。這些差異對地區間的污染產業轉移具有顯著影響,并且非正式環境規制水平對污染產業轉移的影響強于正式環境規制水平。這說明公眾的環保意識增強,參與度提高,非正式環境規制的約束作用日益顯現。同時,環境規制水平對污染產業轉移的“U”型影響也暗示了企業可能會因為清潔生產技術或治污技術的改善而減少污染產業轉出。此外,勞動力相對成本、交通狀況、產業結構、集聚效應,以及包括稅收和固定資產投資的政策因素等也顯著影響污染產業轉移,其中產業結構、集聚效應、固定資產投資的影響作用較強;而傳統的勞動力成本、交通成本、稅收成本等因素趨同,對污染產業轉移的影響作用較弱。

        鑒于污染產業向欠發達地區轉移已經嚴重危害到了當地的環境狀況的現實,根據實證分析結論可知:通過提高欠發達地區非正式環境規制水平,可以抑制污染產業轉入;通過清潔化改造發達地區污染產業,能夠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產業從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的污染轉移規模和轉移速度。具體而言有以下政策建議:

        (一)強化公眾環保參與度,提高非正式環境規制水平

        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物質生活明顯改善,公眾對于環境的清潔要求逐步提高,非正式環境規制的約束作用日益顯現,污染企業尋求轉移出路。而中西部地區公眾的環保參與度較低,污染企業才會有生存的土壤。因此,對于欠發達地區,首先必須使公眾充分意識到自己的主體地位,加強環境危機意識,清楚自己的權利與責任。同時,加大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與教育,提供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支持,保證參與的積極性與有效性。另外,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政策和資金支持,促進環保非正式組織的發展,豐富公眾參與形式。

        (二)推動發達地區污染產業轉型升級和清潔化治理

        環境污染具有流域性特征,產業轉移伴生的污染轉移,處在同樣流域中的東部地區也不能獨善其身。目前中西部地區尚未有條件對污染企業進行統一治理,發達地區應該承擔起這種責任。既然集聚效應和固定資a投資對污染產業轉移的影響較強,因此強制污染企業遷入各種類型的工業區或開發區,并提供基礎配套設施和排放統一治理的固定資產投資支持,可以有效地抑制污染產業對環境的污染。政府必須制定排放量的限制并讓企業嚴格執行,排放集中治理有助于實現規模效應和專業化處理的技術條件。費用可以通過排污企業、地方政府等主體多方共同承擔,也可以采用信貸優惠、財稅優惠等鼓勵政策,支持園區和企業的排放集中治理投資。如此一來既避免了當地政府因企業遷移而導致的稅收流失,也避免了大規模污染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

        (三)合理對待“U”形曲線

        環境規制水平對污染產業轉移的“U”型影響,意味著采用清潔技術或治污技術可以減少污染產業轉出。目前,我國污染產業主要由環境規制水平較高的地區轉移到環境規制水平較低的地區,其中非正式的環境規制起著主要作用。可以斷定現階段的規制水平對污染產業轉移的影響正處于“U”形曲線的下降階段。但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階段與環境規制水平不同,所處的“U”形曲線位置則不同,因此各地區之間無法相互借鑒彼此的做法,通過提高環境規制水平來實現污染產業轉型升級;也不能以短期經濟增長為由,繼續降低環保門檻,吸引污染企業投資。可見,各地區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逐步加強環境規制,激勵企業提高清潔生產技術和治污技術,提升創新研發動力,平穩跨越拐點,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經濟與環境的雙贏。

        [注 釋]

        ① 相關數據源自新浪財經http://.cn,人民網http://.cn,新華網http://.cn等。

        ② 數據來源:2005~2015年《中國工業統計年鑒》。

        ③ 相關的數據來源:2005~2015年《中國工業統計年鑒》;2005~2015年《中國環境年鑒》。

        ④ 相關數據來源于2006~2015年《中國工業統計年鑒》;2006~2015年《中國環境年鑒》;2006~2015年《中國統計年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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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環境污染整治范文

        【案例分析人】張式罕

        【案例類型】評價類

        【案例名稱】中華環保敢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百限公司火氣污染責任糾紛案

        【主要違法行為】工業廢氣排放

        【違法企業所屬行業】制造業

        關鍵詞 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損害;按日計罰;懲罰性賠償

        【案例概要】山京省德州晶華集團振華百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州晶華”)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型企業,該企業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即進行投產,二氧化硫濃度和氛氧化物濃度監測值均超標,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中華環保敢合會(以下簡稱“中環聯”)于2015年3月19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3月24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中環敢訴德州晶華火氣污染責任糾紛案。目前,此案尚未進入審理階段。

        【案例啟示】該案為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第一起針對大氣污染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原旨中環聯要求被告德州晶華賠償損失、賠禮道救的訴訟請求于法百據,但我國對環境損害尚無明確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因此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環境訴訟,可以更有效地達到預防與遏制環境污染行為的目的。同時,通過運營成本法核算大氣污染類案件的環境損害費用,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也為解決環境公益訴訟的執法困局提供了有效途徑。

        近年來,霧霾天氣持續不斷、水污染事件頻頻發生、土壤污染超標嚴重,面對此起彼伏的環境違法事件,2014年4月, “史上最嚴環保法”出臺。新《環保法》提供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以剛性的法律力量向環境污染宣戰。針對環境行政執法不嚴、環境違法成本不高的問題,此次新《環保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結合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污染企業形成了行政執法與司法追責相結合的強大合力,通過加重污染違法成本,從制度層面扭轉“違法成本低”的困境,真正遏制了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9日,中華環保聯合會(以下簡稱“中環聯”)向德州中院提起了對德州晶華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環聯共提出五項訴訟請求,包括:停止超標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增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賠償因超標排污所造成的損失2040萬元;賠償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污行為所導致的損失780萬元;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本案訴訟、檢驗、鑒定、專家證人、律師及訴訟所支出的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涉案企業德州晶華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的制造型企業,該企業共有3條浮法玻璃生產線,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即進行投產,二氧化硫濃度和氮氧化物濃度監測值均超標,造成了嚴重的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中環聯通過污染投訴網接到德州當地居民的舉報,經現場調查收集證據,發現情況屬實,遂于3月19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次日,德州政府市長、副市長及主要領導約談了德城區政府以及德州晶華的主要負責人,在約談中提出四個方面的整改措施,并要求盡快對企業進行搬遷改造,爭取2016年7月投產。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決定受理中環聯訴德州晶華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并于當天下午向中環聯委托律師送達了材料。目前,此案尚未進入審理階段。

        本案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作為新《環保法》面世后首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本案在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進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本案中,中環聯共提出五項訴訟請求,除了三項基本訴訟請求,還包括一項懲罰性賠償訴訟訴求,以及在省級及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下面就后兩項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可依進行分析。

        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是否有法可依

        由最高院2014年12月,于2015年1月7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配合新《民事訴訟法》實施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第一項司法解釋。解釋的第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該條解釋明確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也為該案“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提供了法律依據。

        “按日計罰”條款能否成為懲罰性賠償訴求的法律依據

        為明確按日處罰的具體實施細則,環保部隨后制定頒發了《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該辦法對按日計罰的適用情形、處罰程序、計罰方式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對于解決環境保護領域“違法成本低”的痼疾而言,“按日計罰”條款可謂一劑猛藥,可以有效遏制實踐中常見的持續性環境違法行為。本案中,中環聯提出創新性的訴訟請求,即嘗試比照新《環保法》按日計罰的規定,對德州晶華罔顧環保部門數次實施的行政處罰措施,拒不改正超標排污、屢禁不止的違法行為提出了懲罰性賠償訴求780萬元。

        作為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懲罰性損害賠償因其具有懲罰與遏制的功能而表現出較強的公法特性,因而有悖于民法領域中以補償為主的傳統思想。正因如此,國內不少學者對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存有顧慮,但也有很多學者對其合理性與可行性進行了有益地探索。如楊立新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于懲罰有嚴重惡意的行為,并嚇阻這種違法行為的發生”;郭明瑞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全面實現侵權責任法的功能,從局限于填補損害轉化為兼顧懲罰、預防不法,同時懲罰性賠償也符合社會正義觀變革的要求”;還有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抑制侵權行為發生方面的獨特作用彌補了侵權法抑制(威懾)功能的不足,其在侵權法領域的廣泛應用更加有效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從立法實踐看,近些年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責任、商品房買賣以及食品安全立法等領域,已借鑒、吸收或確立了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近些年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污染事故與損害頻發,在環境侵權、環境損害救濟領域,研究與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但我國現階段立法尚未規定對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按日計罰”本質上是行政處罰,其實質是體現環境違法者的環境行政法律責任,所處罰金最終上繳“國庫”,而非用于對所造成的環境損害的彌補或救濟。因此,在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缺失的情況下,“按日計罰”條款不能成為中環聯提出懲罰性賠償訴求的直接法律依據。

        案例啟示

        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環境訴訟

        中環聯基于行政處罰的規定提出民事懲罰性賠償訴求,其目的在于加大對惡意排污行為的遏制與打擊力度,是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又一次有益嘗試,同時也對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為緊迫的要求。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建議在環境訴訟過程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首先,懲罰性賠償能夠盡可能實現對環境損害的全面賠償。傳統的補償性賠償是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賠償標準,然而由于環境侵害具有潛伏性、損害范圍廣、實際損害難以確定等特點,特別是在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中,有限的賠償范圍并不能在最大程度上彌補實際的環境損害,進而導致環境損害難以得到充分救濟。此種情況下,懲罰性賠償可以很好地補充補償性賠償適用的不足,起到盡力實現完全賠償損害的作用。

        其次,懲罰性賠償有助于制裁具有主觀惡性的環境違法行為。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側重于考察加害人的主觀惡性,通過對不法行為人施加更重的、超過被害人實際損失以外的經濟負擔或賠償數額,從而達到懲罰與遏制的功能。由于企業持續性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屢見不鮮,針對此類行為實施的行政罰款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的空白,然而仍有諸多需要檢討的地方。如前述,行政罰款的本質與目的是實現有序的環境行政管理秩序,而非對環境損害的彌補;從現實執法角度考慮,行政執法不嚴、執法手段有限與處罰數額偏低等諸多因素造成的“違法成本低”現象,制約了環境行政罰款責任方式的實現。本案中的德州晶華在多次受到環保部門的行政罰款后,仍繼續長期超標排污。如不對長期、惡意違法超標排污行為施加懲罰性賠償,不僅不能達到懲戒侵權人、使其充分承擔環境損害責任的目的,亦無法威懾潛在的環境違法者。因此,無論從行政罰款自身的性質、功能,還是從現實執法的角度考慮,環境行政罰款均無法從功能上替代懲罰性賠償在環境損害救濟中的作用。

        再次,預防功能為懲罰性賠償所特有,也是傳統環境規制手段無法比擬的。雖然彌補環境損害、實現對被害人的救濟是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的與功能,但針對潛在侵權人和潛在侵害行為的威懾及預防亦不容忽視。預防、阻卻環境與生態損害的發生,不僅是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價值追求,更應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體現、運用。在懲罰性賠償制度設計中,通過加大侵權責任人違法的成本支出,使違法污染環境的責任人意識到抱有僥幸心理、試圖規避法律懲罰的違法排污行為不僅無利可圖,反而可能會承擔加倍賠償等更加嚴重的不利后果,進而達到從經濟源頭上增加違法成本、抑制侵權人試圖逃避污染治理責任等違法沖動的目的。

        無論是運用罰款的環境行政處罰手段,還是采取傳統的民事損害賠償的補償性制度措施,均無法替代懲罰性賠償在環境損害救濟領域所具備的補償、制裁與遏制等作用與功能。面對傳統機制在環境侵害規制中的功能缺失及嚴峻的環境現實,引入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做出合理的制度設計尤為重要。

        根據運營成本計算環境損害的賠償數額

        如何確定環境損害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也是環境案件“立案難、審理難、判決難”的一個重要因素。近些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環境損害日趨嚴重,然而由于缺乏完備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法律制度,無法有效、科學、合理地對環境污染與破壞行為所造成的生態與環境損害進行鑒定評估,致使環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時、合理的賠償,更無法達到修復生態環境之功效。同時,由于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難,很多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根本無法推進。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體系是完善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

        為推進環境損害評估與鑒定工作,環保部曾在2011年5月出臺《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將生態恢復和污染修復費用納入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為開展和推進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與鑒定提供指導。同年,環保部的《環境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1版)》,在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備受關注的江蘇泰州1.6億元“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正是按照上述推薦方法制定的檢驗報告。環保部在2014年10月24日又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對原推薦方法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和細化。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難以確定或者確定具體數額所需鑒定費用明顯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參考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確定”。本案中,中環聯按照德州晶華大氣污染防治設備的投入及運營成本來計算損害賠償費用,按照1條脫銷生產線設備投入成本320萬元、每年運營成本50萬元計算,被告有2條生產線均未安裝脫銷設備,并自2000年開始生產,得出損害賠償費用共計2040萬元。由于環境本身的復雜性、大氣污染物的流動性、遷移轉化性等原因,大氣污染這類案件很難通過科學的模型確定出具體的損害賠償數額,司法解釋提出的運營成本折算方式為環境損害評估提供了新的思路。此次,中環聯首次運用運營成本折算的方式計算環境損害的賠償數額,或許可為大氣污染類環境公益訴訟闖出一條新路,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

        以緩期抵捆、環責險等制度創新賠付金額履行方式

        環境損害往往造成多種權益受損,除環境要素被污染、生態遭到破壞,往往還造成公民的人身、財產的重大損失。一旦發生索賠,許多排污者無力承擔,從而導致企業破產以及受害者的損失無法彌補。盡管我國一直在努力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但這兩項制度在實踐推行中仍面臨諸多困難。本案中的德州晶華近幾年一直面臨企業效益低下的困境,拖欠職工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等問題時有發生,接近3000萬元的索賠額很可能使德州晶華走上破產之路。

        最終的巨額索賠并非真正的目的,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目標在于通過能動的司法實踐、環境訴訟過程,起到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補強與監督作用,對被侵害公眾的環境利益進行救濟,從根本上喚醒企業和公眾的守法意識和環保維權意識。在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索賠數額中,泰州中院審理的常隆農化等6家企業污染案中,原告提出的1.6億元索賠,是迄今為止賠償額度最高的。二審中,江蘇省高院創造性地設計了促進企業守法與改進的“緩期有條件抵扣”規則,“一方面允許企業申請延期一年繳付40%的賠付資金;另一方面在實地踏勘和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引導企業自行實施技術改造,如果技術改造產生實際效果,可以憑借環保部門的守法證明、技改驗收意見、技改投入財務審計報告,在40%額度內抵扣賠付金額。”在賠付金額的履行方式上,這樣的設計可謂神來之筆,既能引導和鼓勵企業主動實施環保技術改造,從而有效降低環境風險,也使得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價值在進退有據的實現方式上得以彰顯,對于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的判例性意義。或許江蘇省高院的做法可以為德州市中院所借鑒。

        同時,我國也應當積極推行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實施以強制環境污染責任險為主,任意環境污染責任險為輔的模式:一方面,對于環境污染嚴重的重點行業及領域執行強制環境污染責任險;另一方面,對于污染較輕的行業實施任意環境污染責任險,企業自愿決定是否投保,國家通過激勵措施,引導企業積極發展。

        以環境公益訴訟促進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執法主體主要指環境行政機關。然而,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認為,行政執法的主體并不僅僅局限于公權機關。按照法律實施的主體,我國環境執法主體也可分為公力實施與私力實施法律。環境行政機關通過日常的環境監督管理與執法活動,執行和實施環境法,是公力實施的最重要主體。然而由于執法技術與能力、成本、效率、手段等諸方面的限制,面對復雜多樣的環境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單軌制”的環境法實施機制已力不從心。作為環境權的重要主體,公眾既是良好環境的受益者,也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他們最了解、關心其生存的環境狀況,也是推動環境法實施的最根本的動力來源。因此,以公民個人或環保組織為主體的私力實施環境法,可以有效彌補公力實施的不足,并與公力實施結合形成“雙軌制”的環境法實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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