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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

        礦產資源實施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礦產資源實施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采礦權價款 攤銷

        一、煤礦企業采礦權的概念、特征及屬性

        (一)概念與特征

        煤礦企業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礦產品的權利。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煤礦企業,被稱為采礦權人。

        采礦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家對礦產資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通過轉讓礦產資源的采礦權,實現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能,因此,采礦權是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采礦權人對礦產資源沒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而采礦權又是一種限制物權。第二,采礦權的功能是對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進行開采,為國家和社會提供所需的礦產品。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的目的是在采礦許可證規定區域內,開采或加工礦產品并從礦產品銷售中獲取收益。

        (二)采礦權的資產屬性

        采礦權屬于無形資產范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第三條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1.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采礦權具備無形性(無實物形態)、可辨認性、非貨幣性資產等特征,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采礦權不同于其他無形資產的特點是使用周期長、投資多、風險大。

        二、采礦權價款的攤銷方法

        實際工作中,采礦權價值的攤銷方法一般采用直線法。

        直線法,是將煤礦企業按照規定上繳國土資源部門的采礦權價款,按預計采礦年限平均分攤。預計采礦年限是根據已探明的儲量、礦山設計規模、礦產品的市場需求及發展趨勢等因素來確定的。

        采用該攤銷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謹慎性原則。儲量是采礦權價值評估和礦山建設的主要依據,儲量的確定是由國家權威部門認定的,因此,采礦權預計攤銷年限可通過確認的儲量與礦山設計規模來確定開采期和攤銷期,這樣既有利于企業合理科學地確定開采規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為操縱損益現象的發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則和一貫性原則。預計采礦年限一旦確定,在不同的會計年度,攤銷額比較均衡,采礦期與攤銷期能有效配比。

        但是,以預計采礦年限作為采礦權價款的分攤依據,存在著一些局限性:礦井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產量和經濟效益不同,礦井在高產期和衰竭期,礦井技改前后,政策性停產期間都要進行等額分攤,顯然成本負擔不盡合理,不能真實反映礦井當年的利潤水平。

        三、典型案例及爭議

        xx煤礦有限公司是一家整合后主體煤礦,各項資料如下:

        1.2013年末資產總額116702.09萬元。其中:固定資產81342萬元,流動資產6332.09萬元,無形資產29028萬元(全部為采礦權價款)。

        2.根據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提供的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證明顯示,該礦煤種為貧煤,批準開采5-15號煤層,井田面積12.4756K,保有儲量17919萬噸,按照2.7元/噸收取標準,應繳納資源價款48381.3萬元,與國土資源局簽訂的采礦權價款分期繳納合同書中確定先按30年繳納采礦權價款29028.78萬元。可采儲量為10354萬噸,核定生產能力150萬噸/年,根據國務院令第241號《礦產資源登記管理辦法》,采礦許可證最長年限為30年。按照1.5的儲量備用系數計算煤礦服務年限為10354/150×1.5=49.3年。

        該礦對于采礦權價款按照直線法進行攤銷,但是,如何確定攤銷期目前有三種年限可供選擇:

        1.按10年期限攤銷,理由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不違背稅法的規定,在效益比較好的年份,將采礦權價款盡早攤銷完畢,也符合會計上的謹慎性原則。如果按10年攤銷,每年應攤銷:29028.78/10=2902.88(萬元)。

        2.按30年期限攤銷,理由是:該礦的采礦許可證年限為30年,那么,采礦權價款就應該在該許可年限內勻速攤銷。否則,一旦采礦許可證年限到期不允許該企業繼續開采,沒有開采完部分已交納的資源價款將得不到補償。如果按30年攤銷,每年應攤銷29028.78/30=967.61(萬元)。

        3.按49.3年期限攤銷,理由是:該礦井的服務期為49.3年,那么采礦價款支出就與這49.3年的收入相關,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采礦權價款就應分49.3年來攤銷。如果按49.3年攤銷,每年應攤銷29028.78/49.3=588.82(萬元)。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三種攤銷期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同的攤銷期限選擇,年攤銷金額會有比較大的差別,對應繳企業所得稅也有較大影響。

        四、對不同期限下的直線攤銷法進行分析

        目前,煤礦企業在采礦權價款攤銷時多采用直線法,但存在攤銷期的爭議。通過上述案例,下面對10年期限、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礦井服務年限這三種攤銷期分析如下:

        10年期限:從稅法角度分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然而,礦井的生產年限往往高于10年,如果企業選擇按10年攤銷,那么在采礦期的前10年,企業成本負擔重,利潤低;后20年,成本負擔輕,利潤高。造成各年度攤銷金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均衡。雖然說稅法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這10年是稅法攤銷的最低期限,不是唯一期限。具體攤銷年限還應考慮企業所得稅法的其他有關規定,例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的要求。

        采礦許可證年限:《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按照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并沒有與礦井服務年限掛鉤,而是與礦山規模和審批機關的權限有關,采礦許可證年限一般要遠小于礦山服務年限,如上例中,采礦許可證的年限只有30年,礦山服務年限尚有40年。因此,如果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進行攤銷,會造成攤銷期與受益期不配比,攤銷期內虛增成本;而攤銷期后,由于沒有與收入相配比的費用,又會少計成本。

        礦井服務年限:礦井服務年限,是以礦山儲量核查報告核定的可開采儲量(噸)除以年設計生產能力(噸/年),乘以儲量備用系數計算得出的。服務年限到期后,若仍有可開采資源則應重新核定儲量,重新計算服務年限。

        五、采礦權價款攤銷的建議

        為了克服直線法攤銷的局限性,部分上市煤炭企業在嘗試資源價款的產量法攤銷。

        產量法,是以礦井當期實際開采量與可采儲量的比例作為分攤比例,計算確認當期應攤銷的采礦權價款。即采礦權價款當期攤銷額=采礦權價款×(當期實際開采量÷可采儲量)。

        采用該攤銷方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符合配比原則。煤礦企業受政策性因素、地質構造條件等影響,存在停產、限產、少產狀況,生產量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按年限法就可能導致不生產也在攤銷,或者是前期攤銷大,而后面受益年限沒有費用攤銷的情況。而采用產量法進行攤銷,多產多攤,少產少攤,不產不攤,符合配比原則。

        第二,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無形資產的后續計量”: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即其達到預定用途)開始至終止確認時止。在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其應攤銷金額,存在多種方法。這些方法包括直線法、生產總量法等。對某項無形資產攤銷所使用的方法應依據從資產中獲取的預期未來經濟利益的預計消耗方式來選擇,并一致地運用于不同會計期間,例如,有特定產量限制的特許經營權或專利權,應采用產量法進行攤銷。只有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無形資產才采用直線法攤銷。

        由于礦山可采儲量一般有國土資源部門認可的儲量評估報告,采礦權價值會隨著可開采資源的消耗而減少,其價值攤銷應與消耗的可采儲量相對應,因其資源消耗方式容易確定,可按產量法進行采礦價款的攤銷,該方法能使攤銷期與受益期(采礦期)有效配比,從而提供更客觀可靠的會計信息。如果按產量法攤銷,噸煤應攤銷:29028.78/10354=2.80(元)。

        其局限性在于:第一,必須能合理預計在期滿前可以把經濟可采儲量采完。如果預計不能采完的,就不能以總儲量作為計算基數。第二,對稅法而言,盡管利用產量法進行采礦價款的攤銷更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性原則的要求,但目前稅收法規并未對產量法的適用加以明確。

        六、結論

        從會計核算角度分析,采用產量法進行采礦權價款攤銷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性原則的基本精神,能夠提供更客觀可靠的會計信息。

        從稅法角度分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直線法又稱平均年限法,是將無形資產均衡地分攤到各期的一種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攤銷額均是等額的。

        產量法是假定無形資產的服務潛力會隨著使用程度而減退,各期攤銷額隨著產量的不同而增減變化。因此,產量法有待于有權的稅務機關以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

        七、建議

        綜上所述,資源價款采用產量法進行攤銷符合煤礦企業產量受客觀條件影響變動較大的實際情況,符合會計與稅法權責發生制原則及配比性原則,能有效避免直線法攤銷各期不均衡的缺陷,是采礦權價款攤銷的一種比較合理的方法。

        盡管從稅收法規角度,對產量法攤銷未予以明確,但是,我國處于經濟快速發展的階段,新的經濟現象層出不窮,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是一種客觀現實。希望有權稅務機關盡早出臺相關政策對產量法的適用加以明確。同時,建議企業積極與稅務部門溝通協調,及時去稅務部門備案,取得理解與支持。而且,該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S].2006.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Z].2007.

        第2篇: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

        為大力發展低碳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切實加強土地資源管理與保護,堅決遏制和嚴厲打擊非法取土及燒制粘土磚瓦行為,規范頁巖磚瓦企業的生產,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全區磚瓦生產企業經營行為加強規范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禁粘土磚生產行為

        按照《市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粘土磚瓦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國土資源房管、規劃、物價、稅務等管理部門對現有粘土磚瓦生產企業進行治理整頓,采取行政、經濟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磚瓦生產企業關停或轉產。擅自新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00元罰款”的規定,全區不再新建或擴建和改建粘土磚瓦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對現有粘土磚瓦生產企業必須予以關停或轉產。

        二、嚴禁無照經營磚瓦生產行為

        由區政府督查室、區發改局、區城管執法局、區安監局、公安分局、區勞動保障局、工商分局、環保分局、國土資源分局等執法部門組成聯合執法檢查小組,加大對無照經營、未按時年檢、年檢未通過的磚瓦生產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責令其立即停產并按要求時限進行關停,拆除有關生產設備。

        三、規范頁巖磚瓦生產行為

        若頁巖磚瓦等生產企業違反以下管理規定,區政府有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拒不整改的,將予以強制關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業自行承擔。

        1.加強磚瓦生產企業超范圍經營管理。超生產范圍經營的磚瓦生產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整改期間不予通過年檢、驗照。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完畢,繼續超范圍生產經營的磚瓦生產企業,工商部門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給予查處。

        2.加強磚瓦生產企業環保管理。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磚瓦生產企業必須停止生產。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磚瓦生產企業,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在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環保審批手續,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部門將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及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對企業是否可以生產給予批復。對無故不補辦環保審批手續而又繼續生產的磚瓦企業,環保部門將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進行查處。

        第3篇: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法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125-02

        礦產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現階段快速發展必須依賴的物質基礎。在改革開放以后,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為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與此同時,礦產開采和冶煉中的一系列只顧開發不顧保護的惡劣行為,也導致礦業所在地區的環境遭到污染,生態破壞問題日益惡化。目前,已廢棄和關閉的礦山遺留下來的環境問題正日益威脅著周圍生活的公眾,對此,我國的法律建設卻處于滯后狀態,不能有效遏制問題繼續出現,無法實現礦業經濟的增長與環境保護的并重。因此,現階段我們必須針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具體情況,以現有法律框架為基礎,進一步搭建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使礦業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并行不悖。

        一、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的必要性

        我國是一個地質環境復雜、地質災害頻發的國家,因此,在礦產資源開發的過程中,很容易面臨著嚴峻的環境考驗。目前,礦區周邊的環境和生態破壞主要包括了以下幾種情況:第一是對當地自然文化景觀的破壞,這幾乎是難以避免的,但礦區所在位置的地理環境、開發規模、開采方式與它和自然文化景觀之間的距離這些因素將影響對自然文化景觀的保護難度;第二是對地質結構的影響,礦產開發容易使局部區域的地應力不平衡,引發地面沉降、塌陷、滑坡、水土流失等地址災害,從而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后果。第三是開發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棄、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排放到周圍,直接或間接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圍農田、土地等。此外,還可能會引起噪聲污染、重金屬污染和揚塵污染等。

        這些污染和破壞不僅僅危害了礦區周圍的居民生活,還開始制約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尤其是在礦產開采殆盡后,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去治理這些污染和破壞,而得不償失。對此,加強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一直是我國各級政府需要注意的頭等大事。

        二、礦區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的法制現狀和困境

        對于環境保護,尤其是礦區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我國的法制建設處于滯后狀況。我國自1979年9月起,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標志著我國環境立法的全面開展。而之后國務院在加快環境立法宏觀規劃的工作思路上,相繼以主要污染類型為分類依據,陸續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法規。這些專門法初步形成了環境法體系。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在制定之初,不能預料到之后會產生的所有問題,因此較為粗糙,并不細節,同時最為困難的是執法遲緩不嚴,違法不究或者難究的現狀。因此,我國目前在礦產資源開發中,針對環境保護的立法和執法均值得擔憂。

        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雖然是一個法律問題,但根本上仍舊是一個利益再分配的問題。法律的任務即是通過利益的二次分配來調整各方行為,從而達到某種法益的保護。根據經濟學原理,我們可知,環境具有外部性特征,要扭轉將環境作為公共品的現狀,對于政府,最為有效率的方式是收緊準入環節和提高污染成本,其次才是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出來后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如果依據這一思路展開,那么我國目前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做得并不夠:

        (一)準入許可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礦藏是國家所有,個人或組織利用礦產資源,必須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相關主管部門負責進行礦產資源規劃并依法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發放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可以轉讓,但是政府只能對由它發放的采礦許可證進行管理,對于私人之間采礦許可證的轉讓,監管作用趨于弱勢。而由于企業的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主體的,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變更采礦權主體,因此,采礦主體之間容易通過這種方式互相轉讓采礦許可證,使采礦權轉讓相當混亂,采礦主體借此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行政管理職權范圍模糊,缺乏配合協調

        環境問題中的管理職權上的混亂在所有政府管理中較為明顯。而在礦產資源開發上,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省一級地方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余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但是,在實際過程中,環境問題常常十分復雜,需要各個政府管理部門配合協調,而一個獨立的管理部門既缺乏強大的管理能力,也不具備綜合調配能力,因此,在環保領域建立綜合管理部門的呼聲日盛。

        綜上,在目前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的加強,要依靠法律上加強如下兩方面:第一是準入后采礦權的使用、流轉問題;第二是各地政府部門如何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進行監管的問題。

        三、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建議

        (一)完善和健全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立法

        環境立法是加強法制建設的基礎,也是嚴格執法的依據。缺乏立法的指導,各地管理部門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就無法可依,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保障。目前,礦產資源開發中還缺乏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一部原有的《礦產資源法》對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保護缺乏明確有效的保護條款,同時,目前也缺乏在實施過程中所依據的具體實施條例,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還屬于部門規章范疇,約束力較差,也僅僅局限于地質環境保護,而非整體環境。對此,要完善立法,對現行《礦產資源法》進行修改,對于其中的礦業權用益物權要與物權法中適應的礦業權用益物權的相關法律規定結合起來,對已有的法律條款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

        (二)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重要環境保護制度進行法律法規上的細化

        要確立環境聽證制度,通過聽證制度保障環境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控制、限制開采主體濫用采礦權,導致環境破壞,同時也使環境信息可以在聽證過程中全面獲取,為最終決策奠定堅實基礎。

        要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從礦產資源開發的各個階段進行監管,全面建立以生態補償為核心的礦山環境管理制度。。首先,完善礦產開采過程中環境影響的評價制度,其次要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進行實際有效監管,最后要大力推進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治理資金的問題。對此,要根據國外先進經驗,注意開發過程中沒一個階段的源頭監管,此外則要注意管理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并使各制度之間銜接好,協調好。

        (三)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要加強執法

        第4篇: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

        小企業期間費用的會計核算淺談

        費用是《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規范的內容之一。費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小企業的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等。本文擬對小企業期間費用,即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等期間費用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以期對小企業會計人員進行期間費用的會計核算有所幫助。

        一、銷售費用的會計核算

        (一)銷售費用定義

        銷售費用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銷售費用通常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商品維修費、運輸費、裝卸費、展覽費和廣告費等費用。

        (二)“銷售費用”賬戶

        性質:損益類賬戶。

        3、結構:“銷售費用”賬戶借方登記小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發生銷售費用時,借記“銷售費用”賬戶,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賬戶。

        期(月)末,可將本賬戶余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賬戶無余額。

        (三)核算舉例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5000

        貸:銀行存款5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所以,此小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能無限制的發生,否則,年末,經計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例2:2月18日,甲小企業以支票支付產品運輸費1000元。企業以支票存根和營運部門運輸發票為依據,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930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0

        貸:銀行存款1000

        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將運輸費用明確列明,即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該支付的運輸費既包括購進商品的,也包括銷售貨物的。

        例3:月末,甲小企業將本期發生的上述費用5930元轉入“本年利潤”賬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本年利潤5930

        貸:銷售費用 5930

        二、財務費用的會計核算

        (一)財務費用定義

        財務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發生的籌資費用,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銀行相關手續費等。

        (二)“財務費用”賬戶

        性質:損益類賬戶。

        3、結構:“財務費用”賬戶借方等小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財務費用發生時,借記“財務費用”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利息”等賬戶;貸方登記發生的應沖減財務費用的利息收入等。收到存款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等賬戶,貸記“財務費用”賬戶。

        期(月)末,可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例4:B企業為小企業,其購買材料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2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務費用 5000

        貸:銀行存款 5000

        例5:接銀行通知,B企業收到其在銀行存款應得利息收入2000元已經轉入其存款賬戶。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務費用2000

        貸:銀行存款2000

        例6:接銀行通知,銀行已從B企業存款賬戶扣貸款利息12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財務費用 12000

        貸:銀行存款12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例7:期(月)末,B企業將“財務費用”賬戶余額3000元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本賬戶無余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本年利潤15000

        貸:財務費用15000

        三、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

        (一)管理費用定義

        管理費用是指小企業發生的除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外的其他費用,管理費用包括小企業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開辦費、辦公費、業務招待費、相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二)“管理費用”賬戶

        性質:損益類賬戶。

        3、結構:“管理費用”賬戶借方登記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行政管理部門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發生的修理費、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業務招待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技術轉讓費、排污費等、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及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管理費用實際發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應交稅費”等賬戶。

        期(月)末,可將本賬戶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本賬戶無余額。

        例8:A企業為小企業,其籌建期間通過以支票支付辦公費3000元、印刷費2000元和注冊登記費5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例9:A企業聘請法律顧問,以現金支付咨詢費6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咨詢費600

        貸:庫存現金600

        借:管理費用——稅費1000

        貸:應繳稅費——應繳房產稅500

        ——應繳車船使用稅

        300

        庫存現金200

        例11:A企業以現金支付業務招待費15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5000

        貸:庫存現金15000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小企業業務招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假設該小企業取得銷售收入250萬元,則該企業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則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1.5-1.5×60%=1.5-0.9=0.6(萬元)

        期(月)末,A企業可本賬戶的余額26600元轉入“本年利潤”賬戶。

        借:本年利潤26600

        貸:管理費用26600

        參考文獻:

        第5篇: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6篇: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

        二是修訂并實施新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范實施備案制。建立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出臺代建制管理辦法,擴大代建項目范圍。建立重大項目公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是有控制、有步驟地推進資源型產品價格改革和環保收費改革。穩步推進成品油和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加強輸配電成本監審,完善標桿電價和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改革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合理調整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價格。完善排污費征收方式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四是抓緊處理電力行業廠網分開的遺留問題,推動電網企業主輔分離。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繼續落實郵政體制改革方案,抓緊研究電信企業全業務改革模式。

        五是加快社會事業領域的改革。出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并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六是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落實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區域性再擔保機構,引導產業集群健康發展,不斷完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環境。

        七是加大法制建設的工作力度,抓緊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修改完善《政府投資條例》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盡快出臺《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做好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深入推進“五五”普法。

        (摘自2007年12月10日《經濟參考報》)

        尹蔚民:2008年全國事業單位基本實現聘用制

        人事部部長尹蔚民在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上談到2008年人事工作任務時表示,將加大推行聘用制度力度;爭取2008年在全國事業單位基本完成聘用制推行工作。

        將修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范本)》,進一步規范聘用制度的實施,逐步實現新老職工同工同酬,并總結事業單位進人督導檢查工作,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實施意見,完善公開招聘制度,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進人行為。

        2008年我國人事工作將根據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按照急需先建、單項突破的要求,抓緊出臺單項政策法規,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暫行規定和處分暫行規定。根據事業單位性質和特點,建立與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適應的考核制度。

        (摘自2007年12月17日《中國人事報》)

        肖揚:公正要看得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最近在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會議上說:深化司法改革,就是要充分發揮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途徑的作用,及時處理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決制裁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最大限度實現公平和正義。

        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裁判不公,人們非但不能形成對司法的信仰和遵從,反而會產生對抗和抵觸。當然,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必須由廉潔、清正的司法隊伍來保證。古人所說的公生明、廉生威,就是這個道理。

        高效,既要講效率,也要講效益。不但要看審結了多少案件,而且要看化解了多少矛盾糾紛;不但要看裁判結果是否公正,而且要看裁判是否得到了執行。如果效率低下,就會使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會使當事人在漫長的等待中失去信心;如果裁判不能得到執行,司法權威也就會受到破壞。

        權威,與其說是一種權力,毋寧說是一種威望,即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規范的司法行為向當事人和全社會展示的一種威望、一種公信力。

        公正是看得見的公正,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權威是被認同的權威。其中公正是核心,高效是要求,權威是保證。三者是一個有機整體。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沒有意義,權威難以樹立;司法不講效率,案件久拖不決,公正就會大打折扣,權威也難以樹立;司法沒有權威,即使辦理的案件再多,也不能起到有效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作用。

        只有法律被公正、高效地適用,裁判結果被不折不扣地執行,司法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自覺擁護和一體遵從,才能真正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

        (摘自2007年11月28日《人民日報》)

        吳曉靈:進一步發展債券市場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2007年12月5日在財資市場高峰會上表示,我國將不斷推動金融產品創新,提升市場功能,推動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以場外市場為主、場內市場為輔的債券市場格局。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債券品種不斷豐富,投資者選擇日益增多,交易工具不斷創新,相繼引入債券買斷式回購、債券遠期交易、利率互換等衍生易產品,拓寬了債券市場的深度和廣度。

        截至2007年8月末,債券市場共發行5026.2億元金融債券,6425.8億元短期融資券;銀行間債券市場共發行157.57億元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問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企業債券達到2952億元。

        隨著債券市場的發展,我國將進一步推動金融產品創新,在下一階段積極研究發展信用衍生產品。信用衍生產品能把信用風險從基礎金融產品中剝離出來進行交易,實現信用風險的轉移,有助于我國建立市場化風險交易與轉移機制,促進金融產品價格的形成,提高市場功能。

        第7篇: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 三項費用; 所得稅匯算; 納稅調整

        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通過會計科目對企業的費用設:“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三個會計科目。企業三項費用處理的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收條例存在較多的差異,這造成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稅所得偏離較大,突出表現在納稅調整項目增多。

        一、管理費用的差異比較

        會計準則界定的“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凡屬于管理費用的支出,按會計準則規定應全額列支計入損益,但按稅法規定某些費用只能按限定標準扣除或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除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等項目外,尚有以下幾個主要項目:

        (一)工資、薪金支出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工資、薪金支出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資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是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會計與稅法對工資處理的差異的關鍵點是:稅法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規定標準以內按實際數扣除,超過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標準為: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表1)

        (三)社會保險費

        1.按照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又稱交際應酬費,按會計準則規定,根據實際發生額列入管理費用。但按稅收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五)租賃費

        租賃固定資產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種。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可直接記入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發生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通過“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核算。按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六)上交管理費

        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上交的各種管理費用應全額記入損益。按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贈支出

        1.公益性捐贈含義: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2.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3.稅前扣除方法。(表2)

        (八)技術開發費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而國家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在稅收上給予優惠,規定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銷售費用的差異比較

        會計準則界定的“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商品流通企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所發生的進貨費用,按照新準則規定計入采購成本,不屬于銷售費用。銷售費用方面的主要差異項目有廣告費與宣傳費、傭金和回扣等。

        (一)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一般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進行的宣傳推銷費用。會計上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應按實際支出列支。稅收上按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傭金和回扣

        會計上傭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實際支出列支。但按稅法規定,傭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有合法真實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財務費用的差異比較

        會計準則界定的“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從性質上說,財務費用屬于短期經營性借款費用,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論貸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業支付的財務費用均應全額記入損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綜合舉例:某工業企業為居民企業,假定2008年經營業務如下:

        (1)取得銷售收入2 500萬元。

        (2)銷售成本1 100萬元。

        (3)發生銷售費用670萬元(其中廣告費450萬元);管理費用48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15萬元、技術開發費20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

        (4)銷售稅金160萬元(含增值稅120萬元)。

        (5)營業外收入70萬元,營業外支出50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30萬元,支付稅收滯納金6萬元)。

        (6)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150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3萬元、支出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29萬元。

        要求:分別計算該企業2008年度的會計利潤與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答案】

        (1)會計利潤總額=銷售收入+營業外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不包括增值稅)-營業外支出=2 500+70-1 100-670-480

        -60-40-50=170(萬元)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調增所得額

        =450-2 500×15%=450-375=75(萬元)

        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會計賬列支450萬元,而稅法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

        (3)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15-15

        ×60%=15-9=6(萬元)

        2 500×5‰=12.5(萬元)>15×60%=9(萬元)

        注:業務招待費會計賬列支15萬元,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捐贈支出應調增所得額=30-170

        ×12%=9.6(萬元)

        注:會計賬簿列支30萬元,稅法規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標準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5)“三費”應調增所得額=3+29-150

        ×18.5%=4.25(萬元)

        注:三費會計賬列支3+29萬元,稅法規定職工工會經費為工資總額的2%、職工教育經費為工資總額的2.5%、職工福利費為工資總額的14%。

        (6)技術開發費加扣=20×50%=10(萬元)

        注:技術開發費會計賬簿列支20萬元,而稅法允許加扣50%。

        (7)應納稅所得額=170+75+6+9.6+6

        +4.25-10=260.85(萬元)

        (8)2008年應繳企業所得稅=260.85

        ×25%=65.2125(萬元)

        從答案可以看出:會計利潤總額170萬元,而應納稅所得額260.85萬元,兩者相差270.85-170=90.85萬元,這體現了會計與稅法之間對該企業三項費用處理的差異額。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3]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2006]第33號.

        [4]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第8篇: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工程項目;前期管理

        中圖分類號:N94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前言: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社會對交通運輸需求不斷提高,公路工程建設在地方政府工作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然而一些公路建設項目只憑地方行政領導為求政績而拍腦袋決策,變“可行性研究”為“可批性研究”,不經科學論證或膚淺論證,就倉促上馬,致使在工程建設項目早產,實施過程中一變再變,甚至成為爛尾工程。本文主要就如何做好公路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談一下個人對這些問題的淺見。

        一、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概念

        項目前期工作包括規劃、機會論證、項目論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開工手續等,泛指項目開工前一切準備工作和按照國家規定必須完成的各項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手續。

        項目前期工作以確保項目投資效益和維護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最終目的,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了技術和政策支持,在項目管理中占據著至關重要的地位。高質量的前期工作是項目建設的前提,是項目工作的起點。項目前期工作是一項復雜系統工程,涉及學科多、法規多、審批環節多,這就要求項目前期參與人員能對前期各項工作加深了解,隨著國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項目管理的不斷規范,對項目前期工作要求越來越嚴。當前項目前期工作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是, 工作周期短,導致項目的科學、合理、經濟、安全性不足,投資和社會效益差。

        二、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程序

        (一)工程項目前期管理工作內容

        工程項目前期管理是指工程建設中的項目決策階段,它包括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階段。

        規劃是指項目建設要符合國家、省發改部門或省、市級交通行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同時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用地規劃相互銜接。

        項目建議書又叫做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它是由建設單位根據規劃發展要求,結合自身各項資源條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具體項目建設的輪廓設想和書面文件。項目建議書由發改部門審查、批準后,即可列入建設前期工作計劃。解決的是否建設的問題。

        上級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議書的審批(也稱行業審查)通過關系到工程建設項目能否繼續進行,是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提條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的進一步深化,收集資料對項目進行進一步論證和定位,綜合評選,確定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先進,條件上具備,實施上可行的最佳方案,為項目決策提供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得到行業專家的論證和主管部門的批準。

        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長期規劃和地區規劃、行業規劃的要求,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和可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作多方案比較,提出評價,為編制設計文件提供可靠的依據,并可作為下一步工作開展的基礎。

        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外部投資者、決策者、銀行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

        設計階段又分為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設計階段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供的科學依據,擬定修建原則,選定方案;對重大、復雜的技術問題通過科學實驗、專題研究,落實技術方案;確定工程數量,提出文字說明和適應施工需要的圖表資料。

        一般來說,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發改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各省、直轄市具體審批權限不盡相同,具體項目要根據所在省份(直轄市)政策、道路性質等級、建設規模、線路跨越區域等因素綜合確定審批機關。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前置文件

        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前置文件主要有規劃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節能審查意見或登記備案意見等前置審核文件、以及法律、法規對特定項目和環境要求的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批復、涉河建設方案批復等前置審核文件。

        (一)規劃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的選址,不僅對建設項目本身的成敗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且對城市的布局結構和將產生深遠的影響。項目建設的地點與周圍其他建筑之間是否存在互相影響、選址是否影響其他重要保護區和居民生活、選址是否符合城市功能分區、選址是否會影響以后即將建設的其他項目,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銜接,以及起終點論證都需要在選址階段予以明確。公路建設項目由于是線性構造物,還要考慮對當地經濟的帶動作用。規劃選址意見書與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同級審批。項目業主要向規劃部門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建設項目擬選址位置圖;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老路利用率低、改線路段較長及新建道路還應提供項目選址研究報告。本項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二)項目土地預審

        土地預審的目的:一是用地性質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出于保護基本農田和耕地的需要;三是核算項目合理用地面積,集約節約保護土地。用地報批方式一般有兩種方式:獨立選址報批和城市批次報批。項目選址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村建設用地規劃范圍以外,采用獨立選址報批方式;項目選址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村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采用城市批次報批方式。路網建設項目盡量采用獨立選址的用地報批方式。用地審批主體:用地面積70公頃以下(其中耕地必須35公頃以下)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用地面積70公頃以上(含70公頃)、耕地35公頃以上(含35公頃)或者占用基本農田的項目,由國務院審批。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的有關要求,還須把土地預審資料制成電子報件上報。用地報批程序分為用地預審、征地報批、劃撥供地、辦理土地證4個步驟,分別取得用地預審意見、省級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復、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土地使用證4個批復文件。用地預審、征地報批、劃撥供地、辦理土地證等環節所需申報資料由各直轄市、省(區)國土資源部門規定。在土地預審資料中應包含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等內容。本項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三)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污染除了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外,還對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在項目籌建過程中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在規劃和項目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把在建設過程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潛在的環境影響的可能性減到最小,對于一些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堅決禁止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大體包括三個階段: 準備階段、正式工作階段、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寫階段、公眾參與、修改完善和審批階段。一是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研究有關文件,進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調查,篩選需要重點評價的內容,制定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計劃;二是正式工作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進一步進行工程分析和環境現狀調查,并對擬建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分析和評價;三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寫階段,主要任務是匯總、分析前一階段工作所取得的各種資料、數據和結論,完成擬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寫工作。四是公布報告書,廣泛聽取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對于不同意見,可以向編制單位和項目業主單位反映。五是根據專家和公眾意見,對方案進行必要的修改。六是主管部門最后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是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前置性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批復必須附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在本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四)節能審查意見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后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含3000噸標準煤,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 500 萬 千瓦時以上,或年石油消費量 1000 噸以上,或年天然氣消費量 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至3000噸標準煤 (不含3000噸,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 200 萬至 500 萬千瓦時,或年石油消費量500至1000噸,或年天然氣消費量50萬至100萬立方米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上述條款以外的項目,應填寫節能登記表。本項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由省市發改部門實行同級備案。

        (五)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

        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在對具體建設工程場址及其周圍地區的地震地質條件、地球物理場環境、地震活動規律、現代地形變及應力場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采用先進的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風險水平,科學地給出相應的工程規劃或設計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準下的地震動參數(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地震動時程等)和相應的資料。 國務院323號令《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規定:公路、鐵路干線的特大型橋梁、大型橋梁以及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本項目審批機關為省級地震主管部門。

        (六)涉河建設方案

        涉河建設方案主要有防洪評價報告書、橋梁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論證研究報告、通航安全評估報告等。橋梁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論證研究報告、通航安全評估報告主要針對跨越通航河道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價報告是根據建設項目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務與防洪要求,進行綜合分析,科學的提出防洪影響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來規避建設項目對河道防洪、泄洪等方面的不利影響。法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審批機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編制橋梁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論證研究報告目的是使橋梁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以適應水運發展需要,確保船舶、排筏的航行安全暢通。設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跨越國家航道的橋梁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辦法》。審批權限要求:凡在長江、黑龍江干流和通航3000噸級以上(含3000噸級)海輪的沿海、內河航道上修建橋梁的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由交通部審批;凡在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航道上修建橋梁的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交通部授權擬建橋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交通部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報交通部核備。

        通航安全評估報告編制目的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水上水下活動對船舶通航的影響,維護通航秩序,保護通航資源,保障通航安全,促進水運經濟的發展。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通航安全影響論證與評估工作。本項工作設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審批機關為航道主管部門。

        (七)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凡征占面積在1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設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國家計委、水利部、國家環保局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審批機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土地報批階段專題研究

        (一)土地復墾方案。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土地復墾方案由相應資質單位編制。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二)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五、土地報批辦理

        在土地復墾方案、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批復、項目勘測定界完成后,就可以著手準備土地報批組卷。

        一、組卷所需材料:

        (1)用地單位應提供的資料: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建設用地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情況說明;涉及林地的,提供林業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建設項目用地審查表;涉及規劃調整的,需提供規劃調整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報告書(含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和勘測定界圖;市國土資源局對土地復墾方案審核文件;線型工程平面圖。

        (2)勞動保障部門應提供的資料: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說明表。

        (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提供的資料: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報告;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新增耕地驗收確認的批復;征地情況調查確認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告知書及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回證;擬占用土地的1: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用地單位配合);補充耕地位置圖(報國務院審批項目用地)。

        二、征地流程

        (1)辦理規劃報批手續。依據設計單位出具的項目紅線圖,至規劃部門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址紅線圖及規劃用地許可證;

        (2)根據規劃部門下發的用地紅線圖,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項目勘測定界,出具項目勘測定界報告書。勘測定界成果必須與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進行核對,并經項目所在市國土部門審查確認,確保勘測定界成果準確性。依據項目勘測定界圖至項目所在市(縣)國土資源局繪制擬占用土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1:1萬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對項目占用林地的,需由項目單位根據勘測定界成果向林業部門申報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3)委托有資質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編制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并由國土資源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報告進行論證,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提供項目勘測定界報告,市國土資源局或省國土資源廳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4)落實占用耕地補充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用地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縣(區)國土部門申請委托補充耕地,繳納耕地開墾費,獲得省國土廳對補充耕地項目驗收文件及對應的報國土部備案文件;

        (5)配合國土資源局進行征地調查;協調縣級勞動保障部門填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說明表;

        (6)向項目所在地縣(區)國土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及其他所需用地報批材料,督促項目所在地縣(區)國土部門完成征地“一書四方案”(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編制工作。在報件組織完整后,根據征地預存款的規定,開具征地預存款繳納通知單,同時做好電子報盤。項目申報單位完成征地預存款繳納工作并憑銀行轉賬單,將報批材料及電子報盤送至省國土廳政務窗口。省國土廳政務窗口對報批材料審核通過后,將報批材料上報省政府審批。

        土地報批批復后,然后進行土地劃撥、辦證。取得土地且施工圖審查批復后,就可以進行征地、拆遷,施工招標,申請質量監督和開工許可。至此,公路建設前期工作基本大功告成,進入項目建設實施階段。

        七、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一)在項目前期工作中,專題研究報告眾多,無論采取委托還是招標,都要注意編制單位資質(最好能有成功案例和業績)和工作周期是否符合要求,做到合理適度交叉,縮短前期工作周期。

        (二)土地報批工作,涉及人多面廣,專業性較強,宜由國土部門牽頭組建專門隊伍辦理或者委托中介機構辦理。

        (三)穿跨越鐵路、高速公路時,要為鐵路、高速公路的發展預留發展空間,設計方案要得到權屬單位認可;橋梁建設的選址和跨徑要與近期河道規劃保持一致。

        (四)在電子文件傳輸過程中,注意遵守《保密法》,嚴防泄密事件發生。

        第9篇: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

        第二條  凡是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均屬復墾范圍。

        挖損破壞的土地,是指因露天采礦、挖砂、采石、取土等造成地表破壞的土地;

        塌陷破壞的土地,是指因地下開采等生產建設活動引起地表沉陷的土地;

        壓占破壞的土地,是指因生產建設活動排放、堆積廢棄物等破壞的土地。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因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建設活動(包括臨時占地),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進行復墾。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復墾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條  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土地復墾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復墾后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六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和個人,申請用地時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計劃任務書、資金來源證明書以及其它設計文件,必須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

        違反前款規定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七條  對利用廢棄物和在指定區域傾倒廢棄物以及向其它單位提供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活動的,擁有廢棄物的一方和利用廢棄物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

        利用廢棄物為土地復墾充填物的區域,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環境保護和建設主管部門劃定。

        第八條  企業和個人因生產建設活動使地表受到破壞的,應在利用土地前將表土剝離堆放,用于回填復墾。

        第九條  復墾后的土地,應達到使生產建設過程中遭到破壞的土地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  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破壞的土地,企業和個人沒有能力進行復墾的,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也可以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復墾費,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復墾。

        承包復墾土地,應當以合同形式確定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復墾費標準,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企業和個人破壞其它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不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向遭受經濟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第十二條  土地損失補償費,以土地被破壞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計算標準,由企業和個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直至復墾后交付使用。

        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費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損失補償費具體金額,由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確定的原則商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當事人對土地損失補償費金額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費和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列支,按《規定》第十六條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從事磚、瓦、砂、石、土及其它采礦生產建設活動的,應提取土地復墾基金,專戶存儲,按預算外資金管理,不得挪用。對不提取土地復墾基金的企業,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請。

        個人從事磚、瓦、砂、石、土及其它采礦生產建設活動的,在申請用地時,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預交土地復墾基金,方可批準用地。個人按規定自行復墾的,經驗收合格后,應將預交的土地復墾基金退回。

        土地復墾基金標準,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企業或個人依法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復墾的權利與義務一并轉讓;企業改變名稱或上級隸屬關系變更時,其土地復墾的權利與義務不變;企業承包、轉包等活動,必須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

        第十七條  復墾后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變更的,必須按照《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規定,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業生產的,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五年;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形成的廢棄地,復墾后用于農業生產的,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十年,復墾者有優先使用權。

        前款所列復墾后的土地用于非農業生產的,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九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罰款從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國家規定上交國庫。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按《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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