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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

        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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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1篇: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

        關鍵詞:土地管理;規劃管理;存在問題;解決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農村土地用地管理日益重要,對農村土地規劃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土地規劃管理是新農村建設的核心內容,在提高農村土地資源利用水平、強化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和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目前農村土地規劃管理與經濟發展相矛盾,無法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土地規劃管理還存在規劃方法落后、耕地保護不足、道路網布局不合理等問題,這不僅影響到農村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我國新農村建設的發展。因此,政府部門應清晰認識到土地規劃管理的重要性,通過分析農村土地規劃管理存在的問題,采取必要的解決措施,以提高我國農村土地資源的利用水平。

        1 土地規劃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動態的經濟發展與靜態的規劃之間存在矛盾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項帶有戰略性的長期規劃,其年限少則5年,多則10年、20年。在這期間,一切事物都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而規劃制定的各項內容和重要指標是指令性的,是靜態的。這樣一來,動態性的經濟發展和靜態性的規劃內容和指標之間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不一致,出現矛盾。但1999年國家作出西部大開發和退耕還林還草的戰略決策,才事隔一年就明顯感覺到這個規劃不適應客觀形勢的變化。試想,如果通過改變規劃的有關內容使之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類似這種情況會不斷出現),那么,就需要不斷地修改規劃,其結果使規劃失去了它的嚴肅性;如果不修改規劃,又顯得規劃與實際脫節太大,造成規劃失真,同樣會使規劃喪失其使用價值。這表明我們現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至少在科學預見性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所以,如何使規劃能夠盡量切近現實,尤其切近不斷變化著的客觀現實,使其偏離客觀實際最小,這是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工作者需要認真思考的重要課題。

        1.2 規劃方法滯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上是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傳統方法,即定性研究的方法。定性研究方法是以經驗判斷為基礎,在對客觀事物觀察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制定出規劃指標,然后進行各種數據推算,最后達到綜合平衡。客觀事物是十分復雜的,土地問題既是經濟問題,又是社會問題,加上它自身的自然屬性上的特點,所以研究土地問題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然而,由于人們對客觀事物認識所固有的局限性,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根據這種認識所作的判斷往往不是恰如其分的或者完全符合實際的。由于傳統規劃方法本身所具有的靜態性特點,所以規劃年限越長,這種判斷與現實之間的誤差也就越大,規劃也就越遠離現實。在經濟發展比較緩慢的時期,傳統規劃方法的這個缺陷表現得還不明顯,但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局限性就越來越明顯,越來越顯得不能適應客觀實際發展的需要。一個由缺乏預見性的指令性指標為重要內容、并被作為硬性任務采用行政手段層層分解下達而完成的規劃,在客觀現實面前不僅顯得蒼白無力,而且其科學性受到質疑。規劃方法的革新是目前制定起宏觀指導作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前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1.3 沒能有效保護耕地

        在縣、鄉(鎮)級規劃制定過程中,把交通方便、條件好的耕地留作一般農田,把條件差的、位置偏遠的農田劃作基本農田,即人們常說的“保劣不保優、保遠不保近”的現象相當普遍。地方上這樣作的目的在于,待以后進行非農建設時,可以比較方便地辦理“農轉非”的審批手續,減少麻煩。但這樣作完全背離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護耕地的初衷,使《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得不到很好的落實。

        1.4 對農村居民點和農村道路網布局重視不夠

        當前農村產業結構正處在調整階段,農村城市化速度也日益加快,如果通過總體規劃把保護耕地、節約用地與農村居民點布局調整、農村道路網布設結合起來并使之成為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一定會收到“一石兩鳥”的良好效果,既實現了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目標,又推進了農村城市化進程。

        1.5 管理機構設置不完善,管理人員專業化水平不高

        利用規劃及其計劃管理主要涉及到縣鄉兩級國土管理部門,在編制實施規劃等具體管理上又集中到縣級規劃管理的相關科室,使得鄉鎮農村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實施、管理存在缺位。并且管理人員缺乏專業的土地規劃的知識,導致了規劃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2 土地規劃管理存在的對策

        2.1 改進規劃方法

        一是改定性分析方法為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二是改靜態分析方法為動態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根據人們在長期實踐中積累起來的理性認識,對某一事物的未來發展作出判斷。這種判斷可以用語言的形式進行描述,也可以用許多數據進行表述,這兩種表述方法都屬于定性分析的范疇。這里雖然也采用了數據(包括一些數據的推算)說明問題,但其實質仍然是定性分析的方法。這是以往人們常采用的規劃方法。如果把對一些問題通過分析作出的判斷用數學關系式、數學模型等展顯出來并進行推算分析,這就變成了定量分析的方法。顯而易見,這種定量分析方法是以定性分析為基礎的,實質上是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方法。靜態分析方法是對某一事物在某個時點、某一特定空間上的狀況進行分析并作出判斷,以此為依據進行規劃的方法。人們知道,經濟和社會現象是一個過程,土地利用問題同樣也是一個過程,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著的過程,所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身也應該是這種動態變化過程的反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目標是追求在土地利用過程與經濟發展過程同步變化情況下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的最大化,所以,規劃必須是動態的,能夠反映某一時段因經濟發展而帶來的土地利用動態變化。所以,要想求得具有動態特點的規劃方案,必須采用動態的規劃方法。

        具有定量分析功能和動態變化功能的諸多規劃方法中,以PD—PLUS最為適用。PD—PLUS方法的最大特點主要不是謀取一些規劃的具體數據,而是著重研究分析事物的發展趨勢。然后,再在這種發展趨勢下確定相關的規劃指標,從而把制定規劃指標與相關事物發展的總趨勢聯系在一起。當然,“相關事物”是復雜的,例如,耕地保有量、建設占用耕地指標等與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城市化水平有關;而經濟發展、城市化水平又涉及到人口、社會消費水平、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等等。PD—PLUS方法能夠有效地解決這個比較復雜、而又回避不了的問題,因此能夠解決重要指標的動態變化問題,可以克服當前規劃中出現的在規劃期內只有一個數據的現象。當前的規劃,由于只有一個規劃期末的數據,無規劃期間內每一個進程的數據,因而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把規劃期間劃分成幾個時段,每個時段有明確的指標要求,對實施者來說就容易把握,規劃也就容易落實。

        2.2 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內容

        認真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調整劃定工作,將城鎮、村莊周圍、鐵路、公路兩側的耕地及其它區域質量好、產量高的耕地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將規劃指標具體分解落實到保護區和保護地塊,實行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保護制度,切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把農村居民點布局調整和農村道路網規劃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容,使零散村莊向中心村和小城鎮集中,工業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完善農村道路網,為促進農村城市化進程創造條件。

        2.3 堅持科學的發展觀,不斷創新規劃管理制度

        根據科學的發展觀的思想來對耕地資源實施保護。依照城鄉統籌的具體要求做到產業進園、農民進鎮,土地要向業主集中的發展模式。在一些耕地比較缺乏的地區,人們對土地的掠奪性使用導致了土地承載力不能承受,使生態效益產生危機,違背了土地的開發利用要符合自然規律和生態規律的原則。依據社會、經濟、生態相統一的科學的發展原則來進行生態的建設,使農業用地以及生態環境有一個恢復和休養生息的時間。此外要加強人們珍惜土地資源的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隨意的改變耕地的用途,并且還要加強區內耕地的質量保護,以滿足不斷增長的人口對于農業經濟的需求。

        2.4 建立完善的土地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

        對于土地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對從事土地利用規劃工作人員的學識、技術和能力進行嚴格的考核。規劃崗位執業的人員必須持有土地規劃師證書,并且是具有一定的規劃業務素質的人才能進入,由此來保證規劃工作的質量。其次,必須明確了土地規劃師在相關工作中的權力、義務和責任,只有持證并經注冊的土地規劃師的人員才有資格主持規劃設計工作,獲得規劃成果的簽字權、經辦權等等,同時必須提高規劃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社會責任感,形成良性的人才競爭機制,來不斷提高規劃管理的工作水平。

        3 結束語

        農村土地規劃管理存在著許多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農村現代化建設的步伐。因此,政府部門對土地規劃管理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發現并分析規劃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同時通過強化農村土地規劃管理工作,制定出一系列有效的解決措施,并且建立健全農村土地規劃管理運行機制,從而提高農村土地規劃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第2篇: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

        關鍵詞:兩規;差異;協調;建議;長沙市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7-0154-02

        一、現實意義

        “兩規”既有聯系,又有較多差異。計劃與規劃的不協調是“兩規”不協調的根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別體現著計劃與“規劃”的特性。“兩規”都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依據,進而分析和研究用地布局,進行土地資源優化,合理實施征地和流轉,切實提高集約利用效率,實現城市建設和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因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提出,耕地紅線、土地利用規劃等詞匯隨即擺上臺面,故理清“兩規”的差異,實現“兩規”相互協調和銜接,具有不可替代的現實意義。

        二、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差異

        合理利用兩個規劃,在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和環境的宏觀規劃的目標上是一致的。但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特定的焦點上還是有一定差異。

        1.兩規的核心支撐法規體系差異。城市總體規劃法規體系由《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條例》等組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規體系是由《土地管理條例》、《土地管理法》、《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等組成。

        2.兩規的規劃管理體系差異。由“兩規”產生的規劃管理體系在中國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行政規劃系統。現在,不同的部門分別負責規劃,發展改革部門管理著社會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土地規劃又由土地部門管理,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交通專項規劃、水利、農業、電力分別由各自的部門負責組織。

        三、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的內容

        依據《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3―2020)》和《長沙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指標(見表1)。

        1.加強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基于功能區土地利用的劃分,進一步明確了四類建設用地(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管制分區的建設,并明確區域規則,提出了這四類功能區土地使用要求。(1)允許建設區主要用于城市、鄉鎮工業發展,按照依法批準的相關規劃具體安排土地。(2)有條件建設區在不突破允許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情況下,土地面積可用于布局調整規劃,或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指數施工中的應用。(3)限制建設區內,應該大力開展土地整治特別是基本農田建設的綜合整治,促進耕地質量的提高,提高土地綜合生產能力。 (4)禁止建設區內,土地主要用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建設,嚴禁在禁止建設區內進行與主要功能不符的建設活動。

        2.強化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的銜接。城市總體規劃中將逐步增加城市的區域規劃強度和農村地區的統籌力度,在確保健康和諧發展的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指導思想逐步確立。通過對城市和農村地區的協調發展,城市支持農村,實施工業反哺農業,促進工業向園區集中,向產業集中,郊區和農民向城市集中,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服務體系。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潔,民主管理,鄉風文明的原則,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嚴格保護基本農田的基礎上,對農村土地流轉循序漸進地實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加強城市反哺農村,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3.加強建設用地總量調控。調控城市和農村建設用地的過程中,全面推進城市建設用地的結構不斷優化,實現土地集約利用的規劃目標。在長沙市建設用地總量的測定中,不僅要充分考慮基本農田和其他要素的保護,也可根據不同地區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發展的要求,從總量和空間分布角度,與城市總體規劃充分協調,確保實現城市總體規劃與實施。

        四、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建議

        1.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法規體系。(1)法規體系的完善。協調“兩規”先協調“兩法”,即協調《城市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因此,需要修改兩部法則的部分內容,從而協調兩法的關系。其次,制定區域規劃法。編制區域規劃是協調兩規最好的方法,若把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作區域規劃的兩個專項規劃進行編制和協調,那么矛盾也將不復存在。建立完善的區域與城市規劃法體系,制定區域規劃法是必要的,如果沒有區域規劃法作為區域規劃的法律依據,就會導致相應的規范缺位。(2)用地分類標準的完善。針對用地標準分類的差異,應以《全國土地分類》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一套為基調,對另外一套進行協調,使兩套分類標準同時具有較強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編制體系。(1)規劃指標的協調。第一,要研究人口及人口規模。在人口統計方面,統計、公安、計生等部門應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方法和措施,對本地區流動的人口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并結合人口普查數據進行更新。同時,對于環境容量應加強研究能力,使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達到在人口規模上的同一水平。第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劃分。對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劃定時,城市總體規劃不應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范疇,而且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建設內涵上必須保持一致的定義。為了保證城市用地在內涵上的一致性,以及保證在用地指標上兩個規劃的一致性,在兩個規劃的用地分類時應盡可能地對建設用地的分類保持內涵上的定義相同,建設用地這一大類下的各中類的外延和內涵至少要保證相同。(2)“兩規”在編制內容上進行明確分工。“兩規”在編制內容上有很多相似或者相同點,因此務必明確各自的編制重點,避免在同一編制內容上的重復。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放在糧食安全的確保上和耕地的切實保護上,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等非農用地。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應樹立整體觀念,統一規劃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各種類型的工業園區、開發區、城鎮、村莊和集鎮建設,明確各級、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開發區的用地規模、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3.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實施體系。(1)區域規劃體系的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空間區域規劃上的具體實施,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則是進一步深化,銜接兩者的路途還很遙遠,除了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以外,區域范圍內的資源環境保護問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各類產業園區和農村居民點布局等都是兩者協調須首要關注的問題。(2)整合區域規劃管理權利。法定的權威機構與區域規劃工作的開展是密切相關的,它可以是負責組織規劃的編制和審核,并監督實施規劃,使各部門、行業、區域位置的觀點和立場相互融洽,并及時調整發展過程中的新問題,進一步修改和評價計劃。

        五、結語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問題牽涉多個方面,而且規劃布局也是因地制宜,空間概念很強,今后可以從獲取基礎圖件、3S綜合運用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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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唐蘭.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方法研究[D].天津:天津大學博士論文,2012:33-37.

        [5]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S].2012.

        [6]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沙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3―2020)[S].2013.

        [7] 蕭昌東.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發展規模相協調探析[J].城市規劃匯刊,1999,(2):36-37.

        [8] 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匯刊,1998,(1):29-33.

        第3篇: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

        (一)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不合理

        由于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農用地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戶。在分配的過程中,考慮到了土地的質量、好壞搭配均勻,這種做法具有一定的公平性,然而分配的結果是整塊的土地被分割,農用地呈現零散不集中、單位面積狹小的局面。

        (二)耕地的面積銳減、質量下降且污染嚴重

        近年來,農村耕地面積大量減少。同時,在土地開發的過程中,過度追求耕地的產量、盲目開發和過渡墾殖等,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出現了土地沙化、鹽堿化和荒漠化現象,導致耕地質量下降,且耕地退化嚴重。在土地耕作的過程中,過多地使用化肥和農藥對耕地和農業生態環境的影響非常明顯,造成了嚴重的耕地污染。

        (三)農用地閑置拋荒嚴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農民對土地的投入熱情漸漸降低,將目光更多地投向正在高速發展中的第二、三產業,對土地的投資減少,粗放經營乃至棄耕撂荒。現階段,農村青壯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有的鄉村村民甚至舉家外出,丟下責任田不管,使土地長期處于粗放和低效利用的經營狀態,拋荒面積不斷擴大。

        (四)建設用地基礎配套設施不完善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存在著規模小、投資分散的特點,中央政府一般不能直接加以控制,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去落實。

        (五)農村征地問題重重

        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機制不健全,當前的征地普遍采用的是年產值倍數法的補償方式,存在著補償標準偏低的問題。農村征地過程中,存在著一些村干部利用職權“低征高出”、土地征用后圈而不用的現象。

        二、新農村土地利用的規劃

        (一)建立土地利用分區,合理布局

        鄉村土地利用規劃必須從用地的合理布局入手。為避免不同功能用地之間的混雜而相互干擾,協調用地的矛盾,保護農用地,限制不當土地使用和開發行為,應進行合理的土地利用分區,將農業區與農村建設用地區有效地分隔開來,并進行相應的用途管制。

        (二)保護農用地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應合理地控制農用地數量的減少和質量的下降,注重對建設用地的規模控制,要加強土地的用途管制,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在法律上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的供應量,對農村建設用地的基礎配套設施的投入,加大對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程度。

        (三)提高鄉村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程度

        在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中,要對土地利用實施嚴格的用途管制,加大對閑置拋荒的懲罰力度。適當地提高農產品的價格,提高農民對農業生產的積極性,用市場的手段來調節供給。同時,要將新農村建設與舊村改造相結合,充分利用閑置的宅基地、荒雜地、空閑地,進行新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嚴格控制新區啟用所需的耕地。

        (四)加強公眾參與,廣泛聽取意見

        制訂鄉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轉變傳統的土地利用規劃思維,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規劃的公眾參與制度。土地利用規劃的起草和編制均應建立在廣泛的群眾參與基礎上,經村委會充分論證以后確定,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后應上交縣、鄉級主管部門,并及時公布,以接受村民的監督。公眾參與對于鄉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提高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五)加強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的技術支持和法律支持

        加強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的技術支持,實行規劃的信息化、科學化,可以及時了解各種土地信息的變化情況,并及時、適當地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使規劃達到實時與高效。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的執行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鄉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必須強化執法概念,這在目前土地規劃體系的法制還不是很健全的條件下尤其顯得必要。

        三、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在對新農村土地進行合理有效的規劃之后,應該對土地的規劃進行的實施,而實施的有效性,主要依靠相關的保障措施來保證。土地利用規劃實施保障措施是確保土地利用規劃全面有效實施而制訂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行政、經濟、社會、科技等綜合手段和配套措施。

        (一)法律保障

        村土地利用除嚴格遵循村級規劃外, 還應符合國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規實施規劃。

        (二)行政保障

        加強領導, 建立和完善規劃管理制度;以規劃為依據, 對農用地和非農建設用地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等硬性指標管理目標責任化, 建立規劃公示、聽證制度。

        (三)經濟保障

        深化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繼續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 培育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保護耕地, 集約利用土地;重建農用地經營價值和用途轉移價值核算體系, 顯化農用地經濟效益, 保護農民利益;多渠道融資, 讓企業參與土地整理。

        第4篇: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

        關鍵詞: 農村; 集體; 建設用地; 制度

        中圖分類號: F301.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7-0023-02

        近些年來,隨著對我國農用土地的制度改革不斷深入,筆者認為,我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創新必須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在農民享有長期承包土地權利的前提下,通過賦予農民交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允許農民在承包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有償轉讓其土地使用權,實現土地優化配置,提高土地經營效率。

        在這些制度性創新研究中,關鍵是要正確處理制度創新中的幾個制約因素和難點問題。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創新中的制約因素分析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約束機制

        1.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使用權無法得到保護;

        2.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屬性在立法上的遲緩不利于穩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3. 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屬性不能適應穩定農村土地使用關系的需要。

        (二)不同利益集團的行為決策方式的約束

        1. 中國農民傳統觀念與經濟行為約束。當代中國農民的思想體系及價值觀念仍處于低層次、低水平的發展態勢之中。與此相適應的農戶經濟行為是:行為目標的多元化、生產行為的短期化以及決策過程的非規范化。因此,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必須充分估計到農民經濟行為的特點及其對創新制度可行性程度的約束。

        2. 社會環境的缺陷影響土地制度創新。某些政府部門的行為不規范與宏觀決策的多變性,導致社會信用水平下降,農民難以建立有效的長期利益預期。中國不合理的二元經濟結構和城鄉關系的對峙和沖突、弱化和侵蝕了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動力與沖突。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創新中的難點分析

        (一)流轉的條件和范圍

        對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范圍和條件,當前國內經濟界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區進行區分,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流轉,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建設用地則不允許流轉,應通過征地制度改革解決。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是否為新增建設用地進行區分,現有非農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流轉,新增非農集體建設用地則不允許流轉。第三種觀點認為只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土地均可以流轉。第四種觀點認為,流轉范圍應當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經依法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業建設用地屬于農用地范疇,不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因此,對于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進行嚴格管理,只要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經依法批準的集體建設用地,均可依法使用和流轉,不應分“圈內”“圈外”區別對待,也不應按是否屬于公益性質來區分。為此,應明確規定,可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依法批準為建設用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控制新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要納入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的供地計劃。同時土地是農民的重要財產,在符合規劃和依法批準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有的建設用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權決定是否流轉和流轉的形式;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照合同約定使用和流轉。因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符合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方式

        對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目前主要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首先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之間的首次流轉關系,這是土地使用權的來源和前提,其次才是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再流轉關系。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包括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和轉讓、出租等形式,并應分別明確各種形式的定義、操作程序等。第三種意見認為出讓方式有特定含義,應主要規范土地使用者轉讓、作價出資(入股)或租賃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和流轉確實包括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之間兩個層次的關系,前者屬于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和流轉的具體方式有作價出資、入股、聯營等多種方式,今后實踐中可能還會出現新的方式,有無必要規定具體的使用和流轉方式,各地意見不完全一致。

        (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后的用途

        對于土地用途,主要有四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只要符合規劃,沒必要對用途作特別限制。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限制不得用于經營性用途。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明確經營性土地使用權使用和流轉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第四種意見認為應當對商品住宅開發加以必要限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和流轉首先必須嚴格執行規劃,在此基礎上,還應當對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房開發加以限制。如果允許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商品住宅開發,在現實情況下難以實現控制房地產開發總量的要求,同時,由于產權形式復雜,也難以保證商品住宅交易的安全。為此,應給以相應限制,加強規劃管理,明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村鎮規劃區內的,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得流轉。應明確規定嚴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的必須征為國有。

        (四)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后的使用年期

        對于使用年期,各地有不同規定。既然允許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作為一種規范的用地方式,就應當考慮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建設和長期利用,具體年期由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期限不宜過短;同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年期也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期相銜接,應當加以必要限制。因此,應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年限,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執行,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五)政府的角色定位和管理內容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活動中具有雙重角色,既是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又是管理者。但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中,所有者是農民集體組織,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具有產權代表身份,只是流轉活動的管理者和服務者。因此,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過程中,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準確界定自身的角色和職能,不宜介入確定使用者、簽訂合同等應屬于產權人的事務,應簡化管理程序,提供優質服務,加強監管。根據政府的職能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對于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應明確以使用許可代替項目審批,明確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應當申請許可,取得使用許可文件后即自行確定土地使用者,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土地登記。對于依照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明確可以直接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無須再辦理許可和審批。

        第5篇: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

        1.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不夠完善,由此誘發了大量土地違法行為,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很模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用于非農業建設”。一方面法律規定土地歸村民集體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對自己擁有的土地沒有處置權。缺乏處置權的所有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正是這種土地所有權的被弱化,導致了農民集體在許多征地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其次就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也可以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也可以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由村民居委會經營、管理的,很難避免缺乏監督機制的村干部為了自己的私利,不做出損害農民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為;由村民小組經營管理的,大多數村民小組無組織機構、法人資格和獨立帳戶,而且“集體”一詞不是我國民法上的主體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就無主體地位,管理者自身也就不硬了。第三就是被弱化的所有權對所有權主體內部成員的約束也是軟弱無力的。據調查,還有不少農民認為農村土地是屬于國家的,雖然同為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但國家與集體所有的制度本質仍是大有不同。正是由于忽視了這種不同和集體觀念的淡薄,導致農村集體土地幾乎成了農民的私有財產,誰占到了就是誰的,強行割占宅基地,土地權屬糾紛層出不窮。而作為集體土地所有者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卻無法處置自己的土地,嚴重喪失了所有權主體的所有權利,對內部成員的管理也就必須是松散的。

        要改變這一現狀,必然要觸及我國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強化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確立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律主體地位,強化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觀念。土地是農民集體的,管理也是農民集體應盡的職責,充分調動所有權主體的主觀能動性。

        2.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是一種靜態管理,沒有建立土地市場機制,土地缺乏流動性,土地的資產價值不能顯化,土地利用效率很低

        導致這一現狀,有其立法上的主要原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六十二、六十三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所以在法律上是禁止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這種靜態管理模式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第一,它不利于農村城鎮化建設的發展,小城鎮建設需要大量農民向建制鎮、集鎮、中心村集聚,而缺少農村集體土地的供給,城鎮化建設是不可能進行的。我國在加快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同時,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建設卻滯后了。第二,它不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土地作為生產要素,當然也離不開市場的優化配制。農民的集體土地的資產價值要顯化,必須要通過市場運作,農民的土地收益才能得以體現。第三,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流轉,是農民集體最大限度實現所有權的強烈要求。只有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流轉中獲得土地收益,他們的積極性就會發揮出來,對土地管理、保護和利用就會重視,土地利用效率自然會得到提高。第四,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流轉,有利于形成農村土地市場,土地供應、需求的增加,必然加速土地資產的流通,從而促進土地交易市場化的建設。

        由于我們現行法律禁止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時下城市郊區、集鎮的農村集體土地只能隱形交易。因無規范的程序和標準的價格體系可參照,隱形交易就成了沒有規則的交易,交易者的利益難免遭受損失,引發諸多土地權屬糾紛,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農村集體土地流轉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要解決,就是要防止借“流轉”之名,行商品住宅之實,為切實保護耕地,必須要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按照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就是農村集體土地能否流轉的決定性門檻,要嚴把規劃關。

        3.農村集體土地的利用嚴重缺乏規劃,管理很不規范,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另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大部分的農村村莊,宅基地沒有規劃,房子不整,樣式、座向不一,村莊里的道路彎彎曲曲,東抹西拐,兩邊又沒有排水設施,污水滿地橫流,一到下雨天就根本無法行走,居住環境十分惡劣。這里面有其歷史原因和體制問題,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四點:

        (1)盡管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花了很大篇幅強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要編制本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到了鄉一級的建制鎮、集鎮規劃,村一級的村莊規劃的編制幾乎是空白,農村土地管理根本就無規劃可依,也無規劃可言。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個現狀,必須要加強、加快農村集體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加大規劃的執行力度,樹立規劃的嚴肅性、法律性。

        (2)農民的土地“私有”觀念還根深蒂固,認為誰使用的土地就是屬于誰的,許多村莊的宅基地都劃分為一塊一塊,每戶都“霸占”了一塊,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劃。建房時宅基地界址不清,隱藏和出現了大量土地權糾紛,甚至大打出手、對簿公堂者也為數不少,這種無序的“霸占”導致農村村莊建設非常混亂。

        (3)還有許多農民的封建迷信思想很嚴重,建房時都要請風水先生來選地址、定座向,時興避邪,本來規劃好好的宅基地,被分割的支離破碎。國土資源部門的科學規劃執行嚴重受阻,從另一方面正好反映農村基層國土資源部門無得力執法措施可采用,執行力度也不大。

        第6篇: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整理 農業現代化 農村經濟結構

        [中圖分類號] D267.2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8-342-1

        1農村土地整理――農村現代化的前奏

        1.1農村土地整理夯實了農業基礎設施

        農業現代化的重要目標就是實現農業的集約化、規模化、機械化、產業化。 由于農村土地大多畸零不整,田間道路窄,地塊規模小,農田水利配套設施建設不完善,通過土地整理,可以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完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生產道路建設、防護林建設、鹽堿地治理等,從而優化土地結構,改善土地的基礎設施條件,為土地的規模經營奠定基礎, 加快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步伐。

        1.2農村土地整理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積

        土地整理增加了耕地的有效面積,提高了耕地利用率和生產率,進而增加了農民收入。

        根據收入消費理論,收入提高了,農民的消費水平自然會提高。 根據土地詳查資料, 對田坎、溝渠、田間道路進行整理可以新增耕地面積 666.7 萬公頃,占現有耕地面積的 5%-10%的;對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可以整理出近680 萬公頃的土地 。 因此 , 農村土地整理潛力巨大。

        1.3農村土地整理優化了農業資源環境

        土地整理在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同時, 有效地改善了農民的居住環境。如對農民新村進行統一規劃,對農村的村容村貌進行統一規劃,重視環境的建設,最終改善農村生產和居住環境。

        2農村土地整理存在的問題

        2.1質量標準不一

        由于區域的差異, 土地整理的重點和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除了按全國土地整理驗收標準外,各地應針對不同區域的特點,因地制宜, 在土地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制定具體標準。

        2.2權屬調整運作不規范

        現階段的土地整理項目實施中,土地整理權屬調查資料和調整方案存在普遍缺少的問題,涉及權屬調整問題的,僅僅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間以口頭形式達成協議。 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原因:一是我國土地所有制是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個人僅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所以土地調整由土地所有者進行統一安排;二是土地整理往往由政府執行操作,所以土地整理權屬調整程序簡單化。

        2.3資金落實是土地整理成敗的關鍵

        穩定的資金投入是土地整理工作的物質保障,目前,我國土地整理工作基本上還是以行政推動為主,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有關機構是主要的參與主體,所以土地整理過程中的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程度低,土地整理運作模式與土地整理產業發展的矛盾不斷突現,已越來越不適應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3農業現代化對農村土地整理提出新的要求

        3.1加強監督土地整理的資金問題

        資金問題的解決是開展農村土地整理工作的關鍵, 資金來源應在以國家投入為主的前提下,積極籌集其他渠道的資金,積極鼓勵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進行資金投入。 為保證工程質量,資金投入的到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實行監理制。

        3.2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緊密銜接

        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因此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以保護基本農田為重點, 在編制土地整理規劃中,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可持續發展理論,使土地整理向經濟、社會、生態綜合效益發展。

        4以土地整理為平臺,推進農業現代化

        4.1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加快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加快農業結構的布局調整。 通過土地整理,改善了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引導各地區特色農產品向產區集中,優化我省的農業區域布局。 加快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 土地整理實現了增加耕地面積以及完善了生產的機械化。 發展糧食經濟,延長糧食產業鏈,拓寬糧食增值空間,加強糧食的管理。

        4.2以土地整理為契機,構建新型農業科技創新體系

        進一步加強農業創新。 土地整理要出效益,必須實現農業科技創新。 我們可以按照“科學規劃、科學發展”的思路,建立層次分明、布局合理、結構優化的新型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優先發展農業生物技術的高新技術。 通過土地整理,大力鼓勵農業企業申請使用國家和省有關農業科技的研發,加大對農業科技的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的科技投入體系。

        完善農業科技推廣體系。 實現農業現代化,必須全面提高土地整理的效益,必須按照“區域性、綜合性、科學性”的原則,加快發展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與此同時,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完善農業科技推廣體系。

        以土地整理為平臺, 以整理后的土地為載體,建立農業產業園區,充分發揮農業園區的帶頭作用。 各地區要因地制宜,發展自己的的特色農業, 建立具有當地特色的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或科技園區,以土地整理為平臺,發揮農業科技示范園或科技園區的集聚和輻射作用。

        4.3以整理后的土地為平臺,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發展龍頭企業。 在實現了土地的平整化利用的基礎上,進一步抓好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建設。 加大扶持力度,讓發展好的地區帶動發展較差的地區。 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資本向農村流動,為農業產業化經營提供堅實的后盾。

        發展多樣化產業經營模式。 土地整理是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基礎,鼓勵吸收農民和企業以資本、土地、勞動力等形式入股,形成了土地整理與農民利益緊密聯合機制,帶動農民由原始的粗放經營進入到經濟效益較好的加工行業。

        土地整理后農產品的規模化生產必然要求提高農產品質量,因而要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保障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建立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產品生產基地,完善食品的質量安全檢測。

        第7篇: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

        【關鍵詞】土地規劃;更新;問題;建議

        浙江省市、縣、鄉三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于2011年全面啟動實施,為保證規劃成果現勢性,2012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開展全省2011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成果年度執行和更新工作的通知》, 率先在全國開展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1年度執行和更新工作,本人通過參與該項工作,談幾點想法。

        土地規劃年度執行和更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及時更新土地規劃,保證規劃的現勢性

        為加強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成果管理,指導鄉鎮土地規劃預留指標的落實和有條件建設用地規劃修改數據庫成果適時更新,維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數據庫成果的完整性和現勢性,及時、高效提供滿足國土資源管理要求精度、實效的土地規劃數據服務,適應國土資源信息化“一張圖”工程和土地“批、供、用、補、查”業務監管新要求。

        及時更新土地規劃,保證規劃的科學性

        通過規劃年度執行和更新工作,可及時發現現行規劃目標的推進情況和土地利用變化情況,了解規劃的實施成效和存在問題,并及時優化規劃實施措施,以增強土地規劃的科學性及合理性,提高土地規劃的可操作性,充分發揮土地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作用。

        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存在的問題

        法律依據問題

        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例》中都沒有提及土地規劃的年度執行和更新工作,只有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發發的一個通知,因此該項工作缺乏相應的法律或者法規依據,對于工作成果、工作方法以及工作的效果都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為保證土地規劃嚴肅性和權威性,必須配套相關的法律法規,實現有法有依。

        時間設置問題

        浙江省2011年度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集中在9月份上旬開展,由于10、11月份一般為土地農轉用地報批高峰期,因此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否則無法保證規劃更新成果應用于當年的農轉用報批,時間設置過于緊湊。又由于該項工作有統一的標準、較高的要求,因此要在短時間內完成,質量難以保證。

        工作內容問題

        為保證土地規劃的嚴肅性,防止規劃年度執行和更新演變為土地規劃的修改,浙江省對土地規劃的執行和更新工作內容上進行設置和規定,實行總量控制和依據更新原則,工作的內容包括一是清理2006-2011年期間規劃執行和修改情況;二是將規劃執行和修改情況、建設用地管制分區調整情況、與“二調”、“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銜接情況更新到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數據庫中,形成最現勢的規劃數據庫。工作涉及的內容較多,且對規劃成果變動量較大,難免對規劃的嚴肅性產生一定的影響。

        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的建議

        機制常態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執行和更新要與土地利用現狀年度變更一樣,形成常態化更新機制,一年一更新。時間結點為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即可保障前一年規劃修改項目全部批準,又不影響下半年的用地報批。但更新時間可采用一個時間階段,比如4-6月份期間開展,當前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的技術力量基本無法獨立完成該項工作,或采用全程委托專業隊伍完成或者采用國土資源局技術力量與專業作業隊相結合的方法完成,若該項工作集中在短期內完成,由于專業隊數量有限,全省90多個縣,造成專業隊伍任務重,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建議在一個時間階段內進行年度執行與更新工作,如2-3個月的時間,即能保證工作質量,又能相對集中的完成該項目工作。

        成果規范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成果要規范完整,成果資料包括執行和更新的過程數據和更新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資料,具體包括過程中的農轉用資料、土地開發整理資料、農村綜合整治資料、違法用地資料、規劃數據庫修改的資料以及規劃執行和更新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果。當然前提是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的技術標準要科學合理,且不能經常變動。成果要以檔案形式進行管理,成果資料要求齊全完整規范。

        方式信息化

        土地規劃成果的執行和更新工作是一項時間緊、任務重、數據多,指標繁的工作,若采用傳統的人工作業方式,不僅影響工作的正確性,而且效率低下,因此規劃執行和更新工作必須以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為平臺,充分運用規劃系統中的規劃修改調整、圖形變更、指標管理、歷史數據管理等功能,并以土地利用現狀變更的模式,以增量包的形式進行規劃數據成果的執行和更新工作, 以便快速、準確的生成更新后的規劃成果。

        內容創新化

        規劃數據執行和更新工作可以與土地利用現狀年度變更工作相結合,在變更內容上,土地利用現狀數據變更側重對已經發生的變化或已經審批的地塊變更,包括農轉用、違法用地、新增耕地等。這些內容與規劃年度執行的內容相同。執行項目包括常規的農轉用項目、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農村綜合整治項目、基本農田的保護落實。更新工作主要是土地規劃修改、規劃預留指標的落實以及省重點項目的指標追加。因此工作內容即要保證規劃的嚴肅性,又能盡可能保障工作內容的全面,盡量與其它土地管理現狀主變更工作相結合,真正實現“一張圖”管理。

        第8篇: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

        開展農用地整理,改善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農用地整理,就是按照現代農業的要求,綜合采用農業、水利、林業、生物和科技措施,實現田成方、路成行、林成網、渠相連、旱能澆、澇能排,農田標準化、生產專業化、操作機械化和農藝規范化,建設現代化農業園區。這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有效措施,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方式。實踐證明,農用地整理有諸多益處,如可以將處于荒廢狀態的道路、溝渠、損毀的防護林、廢棄的坑塘、墳墓等開發成生產用地,有效增加耕地面積;通過規整農田灌溉渠系,發展節水灌溉農業,以及改良土壤等措施,能夠提高土、水、肥的綜合利用效率;通過調整土地關系、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能更好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通過平整土地、歸并零星地塊以及修筑梯田,能夠促進土地集中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為提高農業機械化裝備水平和農業集約化程度創造條件;通過完善農業基礎設施,為大面積推廣農業技術創造條件,有效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農村人居環境。由此可見,農用地整理在我國新農村建設中的地位舉足輕重。

        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推進農村城鎮化以及拉動經濟發展

        目前我國農村建設用地主要問題是人均用地面積偏大,內部土地閑置嚴重、卻盲目擴張,以及分布松散、布局零亂等,這既不利于農村土地集約和節約利用,也給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是新農村建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通過開展“三集中”模式的土地整理(即通過遷村并點,逐步使農民住宅向中心村或小城鎮集中;通過搬遷改造,使鄉鎮企業逐步向城鎮工業園區集中;通過歸并零散地塊,使農田逐步走向規模經營)以及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既可以節約土地、調整出耕地,又可以改善居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落實規劃、推進城鎮化以及拉動經濟發展,有利于農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與發展。

        新農村建設為農村土地整理提供的契機

        為農村土地整理提供了難得的政策機遇

        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在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支農惠農措施。2005年年底中央召開的農村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了“三個高于”的原則,即2006年,國家財政支農資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國債和預算內資金用于農村建設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的資金要高于上年。同時還要求“抓緊制定將士地出讓金一部分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管理和監督辦法,依法嚴格收繳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都要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作為重要內容,建設標準農田。進一步加大支農資金整合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這些支農政策的出臺,給農村土地整理帶來了難得的政策機遇。

        為農村土地整理提供了較好的外部發展環境

        中央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指示后,各地區、各部門,尤其是基礎產業和公共服務部門,更多地開始關注和支持農村,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財政部提出“十一五”期間將較大幅度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著力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交通部提出“十一五”期間將新改建農村公路120萬公里,基本實現全國所有具備條件的鄉鎮、建制村通公路;水利部提出將優先解決一億農村群眾飲水不安全的問題,加快大型灌區節水改造和配套建設,實施中部地區低洼地排澇工程;農業部啟動了新農村建設示范行動、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增強行動等“九大行動”,這些都為農村土地整理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農村土地整理支持新農村建設的保障措施

        規劃先行

        農村土地整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是對農村土地關系和土地利用結構的綜合整治過程。為確保農村土地整理取得最佳效益,必須規劃先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制定和執行農村土地整理專項規劃,是搞好農村土地整理的基礎和前提。

        首先,在充分利用已有的資料成果(土地調查、土壤調查、待開發土地資源調查、礦山土地復墾專項調查等)和規劃成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水利、交通、林業、礦產資源等規劃)的基礎上,重點進行土地整理、開發、復墾潛力的調查,收集自然條件、自然資源、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狀況、土地利用現狀和潛力、相關規劃標準等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和評價,形成專題研究報告。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土地資源狀況,提出土地開發整理的初步規劃目標和任務,確定重點項目,分解相關規劃指標,擬定規劃供選方案。

        其次,通過規劃協調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提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規劃方案。

        政策引導

        農村土地整理關系到農村的發展穩定大局,必須以政策作為引導。目前國家已經制定和出臺的有關土地整理的政策主要有:

        土地置換政策:對農村居民點向中心村集聚、鄉鎮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的過程中,退出農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將其復墾為耕地的,允許以等量面積異地置換到中心村和城鎮周圍,作為村鎮建設用地,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土地整理指標折抵政策:為鼓勵土地整理,國家允許實現了占補平衡的地區,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指標,向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一定量的預留建設占用耕地指標,用于本地區必須進行的非農業建設。

        誰開發整理誰受益政策:凡經批準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誰開發整理誰受益的政策。新增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在協議規定期限內,開發整理者擁有使用權,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在項目管理方面,國土資源部已經出臺了《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等有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各地還可結合當地實際相應制定強制性和鼓勵性的具體政策措施。如“以獎代補”政策。具體做法是:年初由縣(市、區)局按要求向市局進行立項預報,市局派員勘查同意后列為預備項目,并由項目承擔單位先行組織實施,項目實施完畢經驗收合格后,于年底前由市下撥獎勵資金。

        村民自愿

        農村土地整理涉及千家萬戶,群眾是否接受,是否滿意,是開展工作的關鍵。在整理過程中,應堅持把農民自愿參與放在首位,充分依靠農民集體經濟的力量,經營規模和方式要由集體經濟組織自己作決定。要以嚴密的程序和制度,保障農村土地整理工作能夠充分尊重農戶意愿,圍繞增加農民收入,發展高效農業,使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圍繞生態保護和建設,發展生態農業,改善農民生產和生活環境。只有這樣,農村土地整理才能得到農民的歡迎與支持,才能充滿活力,具有持續性。另外,可通過舉辦講座、提供政策咨詢等多種形式,使群眾了解國情、省情、市情、村情,提高廣大群眾對土地整理的認識,使法制觀念和資源保護觀念深入人心,消除群眾的思想顧慮,為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

        第9篇: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文

        統計和登記制度,提高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水平,滿足國土資源管理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此次土地調查的目的全面查清目前我市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

        準確反映城鄉土地利用現狀,開展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調查。加強土地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場秩序,深化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客觀要求;編制規劃、實施宏觀調控、科學決策和落實各項土地嚴管措施的迫切需要,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調查內容

        (一)農村土地調查

        按照統一的土地調查技術標準,主要包括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農村土地權屬調查。以鄉鎮為基本單位。以正射影像圖為基礎,實地調查全市城鎮以外的每塊土地的地類、位置、范圍、面積、分布等利用狀況,查清全市耕地、園地、草地、林地、農村居民點等各類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現狀,掌握不同坡度級別耕地的面積和分布狀況;查清全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公路、鐵路、河流以及農、牧、漁場(含部隊、勞改農場使用的土地)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狀況;充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加快推進土地登記發證,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城鎮土地調查

        查清城鎮內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狀況,主要指對城鎮范圍以內的土地開展大比例尺調查。依據地籍調查技術規程。確定城鎮內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圍、界線、數量、用途等;通過匯總分析,掌握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用地、房地產用地、開發園區等土地利用狀況。

        (三)基本農田調查

        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按照基本農田保護區(塊)劃定資料和調整資料,將基本農田保護地塊(區塊)落實至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統計匯總出各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分布、面積、地類等狀況,并登記上證、造冊。

        (四)建立土地利用數據庫

        以縣(市)區為單位組織開展土地利用數據庫建設,按照土地利用數據庫建設標準。對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土地權屬數據和基本農田等數據進行管理,滿足縣級日常變更等業務需要。此基礎上,分別建立與國家和省聯網的市、縣級數據庫。

        三、時間安排

        共分五個階段進行:此次調查總的時間安排是從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結束。

        (一)準備、試點階段

        收集整理相關資料,主要是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編制調查實施方案和技術方案,開展隊伍培訓和試點工作。

        (二)調查階段

        逐地塊查清全市土地的位置、類型、面積、分布等利用狀況;開展城鎮土地調查,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完成城市建成區、縣城所在地建制鎮的城鎮土地調查;開展基本農田調查,查清每一塊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三)匯總階段

        形成全市數據匯總成果;編制全市、鄉(鎮)村等系列土地利用圖件、圖集和各種專題圖件(集)開展土地利用狀況分析,匯總各鄉鎮街轄區內的各類土地利用數據以及基本農田和城鎮建設用地等數據。編寫市第二次土地調查報告和專題報告。

        (四)數據庫建設階段

        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基本農田數據和城鎮地籍調查數據的市級土地利用數據庫建設。開展數據庫及信息系統建設。

        (五)時點變更階段

        全市統一組織進行土地調查成果時點變更。匯總土地調查成果,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

        全市每年進行一次土地變更調查,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

        四、具體措施

        (一)加強領導。為加強組織領導。負責土地調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調查工作中的主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數據匯總、圖件編制、數據庫建設工作。

        (二)明確分工。本次調查工作時間緊。要求高,涉及面廣。市國土資源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全省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制訂全市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聯系,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共同完成調查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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