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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施過程看,行政法案例教學一般包括案例選擇、案例分析、互動論辯和總結評議等關鍵環節。
(一)案例選擇案例選擇既是案例教學過程的起點,也是決定案例教學成敗的關鍵。1.要選擇好行政案例司法案例仍是當下行政法案例教學的首選。行政法教學案例不僅來自各種行政法教科書、行政法案例分析教材以及司法考試真題案件,源自媒體報道的典型案例、庭審直播的案例以及參觀庭審的案例,而且還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等登載的典型行政案例的裁判文書。這些案例特別是“指導性行政案例”能夠為行政法案例教學提供優質材料。2.要遴選好行政事例行政事例系指雖未進入司法審查,但在不同行政管理領域實際發生的熱點事件。并非所有的行政事例都能進入教學,因而應根據以下標準進行遴選:一是典型性,即事件是否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反映了我國行政管理領域普遍存在的問題應成為遴選行政事例的首要標準;二是時代性,即對某些陳舊的行政事例不必詳析,而那些媒體正在關注的典型事件則應融入到行政法案例教學中去;三是爭議性,即選擇那些極具“爭議性”事件,往往會同時出現若干種不同的解決方案。此外,作為行政事例的新近形式“,行政指導性案例”由于被官方推崇,理應被納入教學案例之列。
(二)案例分析在遴選好案例之后,如何對行政法案例進行有效的分析成為行政法案例教學的中心環節。根據教學進程,案例分析可分為以下步驟:一要全面展示案例的發展脈絡。行政法案例一般都比較復雜,如果不對案例本身進行回放,不了解案例進展,案例教學無從談起。二要揭示案例涉及的行政法關鍵問題。選擇的案例有可能涉及行政法某一個或幾個專業問題,也可能涉及跨專業的問題,但是行政法案例教學只分析其中的行政法問題,特別是要分析行政法案例涉及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若干爭議等。三要分析問題背后的行政法背景。對行政事例、行政案例的分析如果僅僅局限于表面報道或法條適用,就法論法,從法律原理到法律原理,就難以有效解決案例所引發的制度變遷難題,也無法提升學生的理論水平。行政法案例分析不是隨心所欲的講解,而是應講究法律邏輯分析方法,同時要使用其他有效分析方法。一是要運用個案分析法與批量分析法。個案分析法可從實體與程序兩方面展開,重在對個案的事實、法律以及理由的解讀,而批量分析法則選擇一組在領域、地區、時間或主題等方面相類似的案件進行對比分析,發掘法律規則,提煉行政法理。二是要使用引申式分析方法。即要超越純粹的司法者立場、超越個人權利救濟的傳統視域,從整體制度的角度探究事件發生流程中各種權力機關的互動和背景、關注政府對該案例所涉及的行業規制政策和規制手段的整體考量。
(三)互動論辯互動與論辯是行政法案例教學中難度較大的環節,也是教學過程中最為精彩的部分。在行政法案例分析中,教師不應預設標準答案,應讓各位學生互動交流,積極參與案例討論,并在互相論辯中實現教學相長。這種互動論辯既可發生在師生之間,也可發生在學生之間。在互動論辯中,可以采取兩種組織方式:一是分組討論。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學生分成幾個小組,針對所選案例進行不同的論辯。首先由各組代表輪流發言,如果其中一位代表發言完畢,其他各組成員可對其提問與質疑,并由其當場回答,代表所在組的成員可作補充回應。提問與質疑是深入互動的關鍵元素,需要教師引導學生有序進行。二是角色扮演。對于一些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以及有爭議的案例等,可以組織學生進行分別扮演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法官,開展法庭式模擬訓練,體驗不同角色的分析思路,這不僅能增強行政訴訟的實務技能,而且能加深對行政法理論的理解掌握。
(四)總結評議行政法案例教學的最后環節是教師對案件的總結評議。在行政法案例分析和論辯中,雖然學生對案例進行了課前閱讀、課程討論、觀點交鋒,但是關于行政法案件的見解無論如何都不會十分周延,即使十分周延也需要教師的進一步總結評議。它主要針對的是學生就案例的分析意見進行總結和評價。為此,要根據案例的種類不同進行相應的評議總結,比如教師對學生就行政案例分析意見的總結評議與對學生就行政事例分析意見的總結評議就應有所區別;要善于發現學生在案例分析時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必須態度明確,糾正學生明顯錯誤的觀點,引導學生正確地運用所學行政法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要通過案例的法律依據以及行政實踐總結,深入發掘行政法案例背后的行政法理論和蘊含的規制和政策,使學生在教師對案例的總結評議中真正受益。
二、行政法案例教學的保障條件
行政法案例教學能否成功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離不開以下條件的創設和保障。
(一)案例教學課程的合理設計由于課時有限,授課教師往往只能選擇性授課,許多行政法學知識只能“蜻蜓點水”,在此情形下難以有效實施行政法案例教學。對此,有的高校適當地延長教學學時(60學時),從時間上保證了案例教學的進行。與其他法學課程一樣,在學時數不可能無限增加的前提下,案例教學基本上都是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主干課的教學中將案例穿插在具體知識點的講解中。總的來說,以往案例教學不免顯得比較單一,要實現真正的案例教學,提高大學生的分析真實問題的能力,開設專門的“行政法案例分析”等選修課似乎成為可選擇項。
(二)案例研究方法的自覺運用行政法案例教學能否成功實施,與授課老師有關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的能力息息相關。案例研究方法及科研質量不僅越來越成為高校法學專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要素,而且也勢必影響行政法案例教學的順利開展。而案例研究方法的使用具有反哺教學的特殊功能。比如,臺灣學者葉俊榮提出的“三層次案例分析法”,不僅是對完全以請求權為核心的案例研究方法的反思,而且也可視為行政法案例教學的改革方法。總之,當案例研究方法成為行政法學者的自覺行動時,行政法案例教學將具備師資和教法的有利條件。
(三)師生互動角色和情景的創設行政法案例教學改變了傳統單一教學模式,師生關系、教學互動等較之以往具有不同之處,為此要特別關注互動條件的創造。一是要塑造師生互動的角色。在行政法案例教學的舞臺上,雖然教師還會客串一下“演員”,但其基本角色還是“導演”,通過引導、啟發、點撥、評論等手段,引導學生的探究、討論、發言過程有序進行。而學生不再是“觀眾”,單純被動地接受課堂教學的內容,而是直接參與課堂教學活動的“演員”,是案例教學的主體。二是要創設互動的情境。教師要注重構建一種平等的、合作的師生關系,應采用分組討論、角色扮演等各種不同形式組織課堂活動,激發學生的主動參與性。同時,在學生與學生之間,教師應該導演學生互動論辯,提高分析和解決行政法問題的能力。只有營造一種平等、寬松的互動環境,才能真正實現案例教學的目標。
1.《行政法學》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理論性強,概念繁多。《行政法學》概念多,知識點繁雜,現實生活中幾乎每一個領域,每一種行為,都需要行政法調整,都會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個領域中會涉及許多行政事項,每一個行政事項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為,而每一種行政行為又會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質、效力、實施條件、基本程序、基本種類、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識,都需要學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師講授過程費勁,課堂效果一般。在講授本門課程中,教師要不斷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課都要講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實施條件、實施程序,要生動形象地講清楚一個問題很困難,這個問題講完又進入下一個問題,經常是老師講得口干舌燥,學生聽得毫無反應。
(3)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在行政法教學過程中,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許多學生不做課堂筆記,課前很少預習,課堂參與較少,互動較少,不積極思考,課堂上回答問題不主動,時間一長,對這門課程就有了抵觸情緒、畏難情緒。
(4)知識掌握較差,學生過關率低。《行政法學》課程可以說“難講、難學、難考”。學生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基礎知識掌握不牢靠,運用行政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較差,實際執法動手能力不強。考試中有許多人掛科,需要補考或重修。
2.現存問題的剖析
(1)教學模式缺乏創新,教學方法單一。《行政法學》的教學,目前主要還是以課堂講授為主,老師基本上是一本書、一本教案、一支粉筆講到底。許多教師講課從概念到概念,從理論到理論,離不開課本,課堂教學滿堂灌,按部就班,缺乏創新。現代化的教學手段應用較少,難以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課堂互動較少,學生參與性不夠,不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2)涉及領域廣泛,內容極其豐富。現代社會需要行政法,也離不開行政法。行政法涉及到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可以說,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一生中都離不開行政法,都要受到行政法的約束和調整。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廣泛,內容極為豐富,概念多,理論多,知識點多,需要學生掌握的東西太多,又缺乏完整系統的體系,知識比較分散,龐雜,學生難以掌握。
(3)行政法案例學生難以親身感受。受到自身生活環境的限制 ,學生人生閱歷和生活經歷較少,難以切身感受到行政法,沒有參與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對行政法不能形成直接的感性認識。不同于民法、刑法,發生在身邊,隨處可見,隨時可以接觸到,老師講授形象生動,學生學習得心應手。而行政法典型的案例本身就少,教師列舉一個案例,學生覺得距離自己生活遙遠,學習缺乏積極性、主動性,最終對本門課知識的掌握就比較差。
(4)課程設置不太合理,影響學習效果。本門課程一般安排在大二第一學期開設,學生只學過了憲法、法理學、民法、刑法,有的學校民法或刑法還沒有開始學習,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基本上都沒有學習。而行政法課程的學習,必須是在掌握了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基本知識之后才能學習的,《行政法學》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課程同時開設弊端明顯,學生基本知識掌握不全面,不能很好地理解《行政法學》的基本知識,這樣學習起來就比較吃力。
《行政法學》教學模式改革的基本思路
1.一體化教學模式。一體化教學就是理論與實踐一體化以及教、學、練、戰一體化。理論與實踐一體化就是打破理論課與實踐課的界限,采取邊教、邊學、邊做,或是在短時間理論課后即讓學生進入實訓的方法來完成教學任務。在《行政法學》課程中,對于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等內容,可以采取一體化教學模式,教師講授基本知識后,讓學生動手訓練。
2.模塊教學的教學模式。《行政法學》課程可以分為以下五個模塊,即行政法理論、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教學過程中,既按模塊進行教學,又注重各模塊之間的銜接,由于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與行政行為和行政救濟密切相關,所以在平時教學過程中,一定要梳理清楚模塊之間的關系。由于每個模塊都具有自己的特點,所以在教學的過程中應該有針對性地采用最適合的教學方法。比如行政法理論和行政主體部分,運用較多的是歸納總結法和對比分析法,側重于梳理清楚基本理論知識,為后面的教學打基礎。而行政行為部分注重運用案例教學法、課堂討論法。行政訴訟則運用模擬法庭進行實訓。
3.問題導向教學模式。注重主體培養,強化學生參與。由于傳統教育一直以知識灌輸為主要任務,因而教學活動一直是以教師為中心而展開的,教師作為知識的壟斷者,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掌控著教學活動的全過程。學生被視為教學過程的客體,只能成為特定觀念和知識體系的被動接受者。問題導向的行政法教學是以學生的廣泛參與和自主學習為基礎的。問題導向式教學的基礎理論之一建構主義理論認為,學習不僅受外界因素的影響,更主要受學習者本身的認知方式、價值觀等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卻往往被傳統教學觀忽略,進而提出以“學習者為中心”的理論。讓學生帶著問題去學習,帶著問題去思考。
《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方法設計改革
1.雙向互動教學法。從課堂上教師的單向灌輸,改變為討論交流式的教師和學生雙向互動教學。我國高校的人才培養模式正面臨著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教師的主要作用不再是單純的傳授知識,而是傳授學習的方法,引導、組織學生自主學習,切實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積極性、能動性。行政法學教師可采取啟發式、討論式、互動式教學方式,鼓勵學生獨立思考,在自學基礎上提出問題、與老師進行探討,幫助學生構建自己的知識體系。同時,鼓勵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向學生介紹行政法學的研究現狀及最新發展動向,指點研究問題的方法,使教學過程變成教師指導下學生自己的研究探索過程,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和探索欲。
2.多媒體教學法。多媒體教學法利于師生互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改善教學效果,提高教學效率。《行政法學》課程的教學也應該恰當運用多媒體手段。進行多媒體教學需注意幾個問題:(1)不能把采用多媒體手段作為衡量《行政法學》課程教學質量好壞的標準,而一味強調多媒體教學。(2)條件充分時才使用。在開展多媒體教學之前,要加強對教師的多媒體應用技術培訓、教學課件或軟件的制作等準備工作。(3)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學生的主體地位。多媒體教學不能取代教師的講授、引導,同時要注意增強學生的學習自覺性。(4)在成功使用多媒體教學的基礎上,進一步開發網絡輔助教學,作為課堂教學的重要補充。
3.蘭德爾案例教學法。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創造的案例教學法主要是通過學習、研究大量的案例來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則與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記硬背具體的法律條文。(1)選取案例。一是以案釋法,這種案例相對比較小,是為了解釋某個理論知識而設置的,理論為主,案例為輔,應用在平時;二是真正的案例分析,這一般是在學完某個完整的行政法理論知識體系時進行系統分析而設置的。可以選取沒有定論的案例或司法實踐案例。(2)預測結果。教師應將學生分析結果提前預測到,這不僅可以保證教師對課堂的掌控,還可以積極地指導學生。(3)制定討論方案。任課教師首先要對案例進行理論鋪墊,然后找個適當的機會引入案例,讓學生有初步的分析思路,再逐步對案例分析進行延伸補充。(4)總結點評。總結點評是整個案例教學的壓軸。這個階段教師要梳理分析思路,對獨到的個人見解和創造性的解決思路給予充分的肯定,查漏補缺,將大家沒有分析討論出來的知識點給予進一步講解補充。
一、行政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的契合
(一)根本目標一致
2012年教育部啟動了“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法學界一致認為卓越法律人才指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1]。高校法學專業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這個大背景下,法學本科教育主要以適應法律實務工作為主,著重培養能夠勝任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才。作為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行政法學的教學目標應該是培養有理論基礎、會實踐操作、思維縝密、能滿足行政執法實踐、司法實踐不同需要的寬口徑人才。
司法考試是溝通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橋梁,其目的是選拔經過法學教育的學生進入法律職業,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的目的都是保證我國法律職業從業者有足夠能力勝任實踐需求。從這一意義上說,兩者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
(二)內容基本一致
根據《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行政法部分由二十一章組成,這二十一章根據內容的不同可歸納為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第二部分:行政組織與公務員;第三部分: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程序與政府信息公開;第四部分:行政救濟,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在山東理工大學行政法學教學中,行政法學課程體系主要分為以下版塊:
第一編緒論,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法學的發展及學科體系等;
第二編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的概念、行政機關、公務員制度、行政相對人;
第三編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分類、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給付、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程序;
第四編行政救濟,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從內容上看,山東理工大學行政法學的教學內容和司法考試的考試內容基本一致,章節順序基本相同,這說明兩者之間不存在根本矛盾。
二、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不同
(一)兩者的直接目標不同
行政法學作為一門法學基礎學科,依據山東理工大學的培養目標定位,其基本教學目標是通過講授行政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使學生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知識及理論,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初步具備運用行政法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教學目標偏重給學生搭建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強調學生對知識體系的掌握。
司法考試作為一職業資格考試,是一種選拔考試,其直接目的是測試考生的職業能力,強調考察考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這些往往是行政法學教學不側重甚至忽略的。
(二)兩者的內容存在差別
目標的差異導致行政法學教學內容與司法考試的考察內容存在差異。本科行政法學教學從高校教育目的出發,其內容偏重于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和理論性。在具體內容的選擇上,山東理工大學行政法學為了給學生搭建起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在行政法學基本概念、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理論上安排了較多課時,導致后面講授行政法律規范時因為課時不足只能講框架,不可講細講透。
從歷年司法考試的試題來看,司法考試突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訴訟四部分內容,側重考察理論的應用性及對現行法律規范的理解。其中絕大部分考題集中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領域。
因此,行政法學的知識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存在一定差別。這是導致一些學生學習完法學本科課程之后,感覺不足以應對司法考試,依然要參加司法考試培訓班的重要原因。
三、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的銜接
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雖然在目標及內容上存在差異,但兩者不應當是對立的。從教學這一角度出發,應當通過教學改革,促使行政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更好地銜接。
(一)以司法考試為導向,適當調整行政法學教學內容
在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只有64學時,要想在64課時內將行政法學包含的內容全面、詳細地介紹給學生,不切實際,也沒有必要。因此,教師必須對教學內容有所選擇。如前所述,法學本科教學與司法考試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那么,法學本科教學就不能無視司法考試的要求和范圍,而應當結合司法考試,適當調整教學內容。
1.加強對行政法律規范的講解。法學本科教育雖然只是法學基礎教育,不要求學生掌握深奧的法學理論,但是教學不能成為簡單的法條解釋,在課時有限的情況下,應當精心選擇出既適合學生基礎,又適合學生發展需求的教學內容。在行政法學教學中,對于純理論性問題,如行政行為的模式等可以只作簡單介紹,對于國外相關理論學說可以引導學生課外閱讀學習。總之,行政法學教學應弱化教材中較深的純理論部分,但要保持總體理論框架不變。
“行政法學教學由于課時限制,較少涉及現行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容易導致學生在學習完相應的課程之后,依然一頭霧水,依然缺乏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2]。為契合司法考試,在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法律規范和法律條文的講解。這需要教師和學生課下都做很多準備,包括準備法條、閱讀法條、了解法條的立法背景等。
2.及時補充新內容。我國行政立法進程非常快,每年都會出臺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規范,這些內容通常會被納入當年司法考試范圍中,甚至會成為當年考試的重點內容。這就要求行政法本科教學,一定要跟上立法步伐,將這些內容及時補充進來,并做重點講解。如《行政強制法》是剛剛頒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教材中的相關內容不能及時修改完善,在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應當補充進來,這是構建完整行政法框架的需要,也是司法考試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學教學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并不是說行政法學教學完全以司法考試為目標。教學內容的選擇“不能破壞知識結構的穩定性及知識點之間的邏輯性,行政法教學不應該完全服從于考試要求”[3],不能讓司法考試沖擊正常的行政法學教學秩序,否則,行政法學課堂則與應試性的司法考試培訓班無異。
(二)改革行政法學教學方法,增強司法考試的適應性
傳統行政法學偏重于“滿堂灌”講授方式,這樣的教學方法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分析能力非常有限。應當改革行政法學教學方法,架起行政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之間溝通的橋梁。
1.強調課下自學。簡單的知識性內容盡量安排學生自學,課堂上不再講授,以此增加課程容量,并省下課時用在行政法律規范的講授及行政法知識的綜合練習上。
2.突出案例分析。教學中貫穿大量各行政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引用大量案例進行分析,以此加深學生對行政法理論的理解。在案例分析時,以小組形式帶動學生討論、辯論,促使學生改變被動接受、懶于思考的學習狀態,轉變為積極發現問題、深入分析問題的主動學習狀態。案例討論可以讓學生做書面案例分析報告,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邏輯和法律書面表達能力,適應司法考試及法律職業實踐。
3.改革實踐環節教學。山東理工大學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主要是通過模擬法庭及教學實習進行的,目的是讓學生熟悉解決案例的過程,提高理論運用能力。針對學生幾乎都生活在學校比較封閉的環境中,沒有接觸到社會現實,行政法學教學過程中還可以結合課程內容,設計題目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查,以求在了解社會的同時,深入理解學科內容。
以上教學方法的改革既不降低學生的理論素養,又提高學生的實踐分析能力和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既符合山東理工大學確定的“知識、素質、能力”三位一體的教育培養目標,又契合司法考試的需求。
(三)參照司法考試,改革行政法學考試內容及方式
作者簡介:宮婷,貴州民族大學校長辦公室;楊海能,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2019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
隨著社會與教育的發展,特別是“互聯網+教育”模式在高等院校教學中的應用,傳統教學模式的弊端也愈發明顯。傳統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理念存在滯后性,教師處于主導地位,教學方法主要是以講課為主,互動交流較少,教學效果不夠理想。混合式教學模式既能體現傳統教學模式下教師的引導和啟發作用,又能發揮網絡教學激發學生學習熱情,促進師生之間的交流互動,有效結合了線上和線下課堂的優勢,是新時期推動高校教學模式改革、提升教學水平的重要路徑。
一、現狀窺視:教學模式缺乏創新,授課效果不理想
行政法學課程是高校法學專業的學生必須掌握的課程之一。行政法學涉及多個領域,理論知識較多,在課程安排上一般是將其安排在民法、刑法等基礎學科之后。傳統行政法學教學過程包括三個階段:一是課前階段,主要是教師進行教學內容的準備,學生預習;二是課中階段,是指課堂教學環節,教師基于課件內容進行行政法學知識講解,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接受知識;三是課后階段,教師的任務主要是布置和批改作業,學習完成作業。整個教學過程中,教師是主導者,是教學的核心環節,學生處于從屬地位。由于師生之間聯系較少,課堂互動不足,教師對學生的自主學習意識引導不夠,學生缺乏主動參與熱情,這也使教學效果不理想。具體教學情況見表1:
表1:傳統行政法課程教學模式下教師和學生工作情況
總的來說,傳統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模式存在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教師主導,難以突破傳統教學思想
傳統的行政法學課堂教學中,教師是整個教授過程的中心。課堂中教師以理論講授的方式向學生系統的講述行政法學課程知識重點,而學生只需要對講授內容進行記錄和記憶。在這種教學模式中,教師始終處于課堂中心,與學生交流互動較少,學生課堂參與熱情不高,不利于學生自主學習意識以及知識構建能力的培養。[1]
(二)學生實踐基礎薄弱,學習效果一般
行政法相較于民法和刑法而言,與我們的生活聯系不夠密切,而行政法學的相關知識涉及內容較為復雜,加上學生很少參與行政法的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對行政法不能形成直接的感性認識,也很難真正理解案件,這就導致教師講的口干舌燥,而學生卻一知半解。[2]因此,教師主導的滿堂灌的教學方式,不利用高校培養高素質實用型法律人才目標的實現。
(三)學生被動,缺乏學習自主性
傳統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模式中,教學方向相對單一,教師傳授知識,學生接受知識。教師在教授知識的過程中,很少讓學生主動參與,對學生的知識理解和掌握情況不夠了解。而部分學生沒有提前預習,缺乏主動思考意識,聽課中理解不深,長時間之后便會對這門課程有了抵觸、畏難情緒。
(四)教學模式固化,缺乏積極創新
傳統的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是在固定的時間,以課堂為場景,基于課件進行課堂教授,[3]教授的內容主要源自教材大綱,教學方法和手段以電腦課件為主。這種教學模式強調教師的主導地位,學生對知識的吸收主要依靠教師的課堂講授。另外,很多教師的對學生的教學培養目標僅為考取較高的書面成績,而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創新、應用等能力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4]
二、原因檢視:學生主體地位認識不足,教學模式單一
(一)教學觀念滯后,學生主體地位認識不足
在傳統行政法學課程教學理念理念中,“教”是中心指導思想,教師通過對理論知識進行講授、分析等方式傳授給學生,學生通過聽課和記筆記的方式被動接受,整個授課過程師生之間互動較少,最后學生通過背筆記的方式應對期末考試。[5]雖然學生通過了考試,但他們對行政法學專業知識的理解并不深入,缺乏探索意識,實踐運用能力不強。
(二)師生缺乏有效互動,授課過程乏味
傳統行政法學教學模式中,主要是教師教,學生學,師生之間的互動多表現為課堂提問,學生對課程講解以及案例分析很少參與,師生之間聯系較少,課堂生機不足。
此外,傳統的線下課堂中,教師缺乏對學生的學習情況、學習需求的了解,教師講授成為了課堂的主要內容,學生對新知識的主動探索得不到有效的引導和鼓勵。
(三)教學模式單一,創新性不足
行政法學課程教學主要是老師以PPT展示的形式對課程知識進行講解,由原來的口動式灌輸轉變為多媒體式灌輸。講授內容上主要是對概念、原理以及法律特征和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進行分析和講解,雖然加入了案例分析,但受實踐因素的限制,學生對具體案例難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再加上許多教師講課內容按部就班,缺乏新穎性,很少結合視頻網絡手段,學生的聽課興趣不高。
(四)考核評價方式單一,激勵措施不足
傳統的行政法學教學評價中,課程完成情況是衡量教師教學情況的主要標準,而對課程設計、學生的參與度、課堂效果等內容重視不夠,容易產生教師敷衍、期末劃重點應付考試等不好的現象。而對于學生,考試成績是評價其學習情況的主要標準,期末成績合格就算完成了這門課程,難以對學生的學習過程、理解程度、實踐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
三、解決路徑:構建行政法學課程線上線下混合式教學模式
(一)轉變教學觀念,培養學生主體意識
行政法學和民法、刑法等基礎學科一樣,具有較強的應用性,因此,實踐應用能力的培養應是行政法學課程教學中的重要內容。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當重視學生對案例事實的分析和解決能力,通過模擬實踐、角色重演等形式讓學生“參與”到行政法學案例之中。實踐中,教師可以通過小組分工、資料收集、交流分享、情境模擬式等形式,實現學生參與式教學,讓學生成為知識的構建者,而不僅是被動接收者。
(二)創新教學模式,推動線上線下有機結合
在行政法學教學方法上,應從單一走向多元共存的新型教學方式,通過對線下課堂教學的“技術賦能”,實現線上與線下教學共存的混合式教學模式。教師可以通過制作網絡課程、精品課程,利用慕課、雨課堂等在線教學平臺開展線上教學,同時通過交流平臺與學生建立聯系。[6]在線下教學中,教授要將線上與線上的課程知識進行串聯,建立與線上課題的有效銜接,通過建立小組、分配任務、交流分享等形式推動學生參與課堂教學過程,提高學習效果。[7]
(三)優化課程設計,提升教學效果
為提高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效果和學生的學生效率,必須開展符合學科特點的課程內容設計。[8]在教學內容上,根據行政法學課程結構,以及線上和線上課題的特點,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實現線上課堂內容與線下教授內容的有效銜接。在教學方法上,教師可以結合行政法知識章節,對課程內容進行小組分配,由小組成員自主分配任務、收集材料、制作課件,然后通過派代表進行內容講解,與老師和學生交流分享,這樣既能有效提高學生對行政法學課程知識構建的參與程度,也能提升教學效果。
(四)完善課堂監管,健全線上管理監督機制
線上學習不同于線下的面對面授課,教師難以掌握學生的實際聽課情況,這就會出現部分學生拖延、應付甚至是章節測試抄襲等情形。因此,這就需要完善教師作業和截止時間的提醒、課堂簽到等網絡教學平臺的相關監督功能,以此來督促學生按時完成線上課程作業。此外,可以考慮給行政法學任課教師配備一名助理教師,協助任課教師與學生建立良性的互動以及解決學生在學習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在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的同時也能分擔教師的線上線下教學監督管理工作。[9]
(五)實施動態考核,創新激勵與考核評價體系
1.多元評價,提高教師教學質量
建立和健全激發教師和學生參與的激勵機制與考核評價體系,是實現線上線下混合式教學模式質量的重要保障。對于教師而言,應當側重對教學過程中的效果進行考核評價,將線上和線下的教學共同納入績效考核范圍之內,通過對教師線上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分析,建立教師和學生依托的多維度評價體系,以減少教學過程中的形式主義。[10]
2.動態考核,激發學生學習動力
根據行政法學課程的特點,應建立一個理論結合實踐、學習過程與結果同等重要的多元考核評價體系。對學生的考核評價不再局限于期末考試成績,而是將整個學習過程進行整體考核。線上平臺的成績應綜合考慮課程視頻的完成情況、簽到學習情況、線上討論的參與程度以及線上測試等。線下的考核應根據學生課堂中的綜合表現,如資料收集、課堂討論、小組展示等,著重考察學生的分享交流能力,以及對案件的分析合知識的應用能力。[11]
一、自然公正原則的含義
自然公正原則是英國行政法的標志,它指的是公正,這種表達方式體現了中世紀的自然法理念,在傳統上,盡管沒有具體的成文法來界定自然正義的具體內容,但是,存在于普通法之中的正義理念實際上彌補了立法上的空白,正因為如此,自然正義反映了英國法律和道德原則之間的緊密聯系。
(一)自然正義原則在英國的體現
隨著歷史的發展,起先的近似于自然法的自然正義的概念也是具有程序和實體兩方面內容的一個先驗的概念。在不同的行政行為中也有不同的體現:
首先,自然公正原則對于行政權的設立,有議會的委任立法,這樣就保障了行政權取得的前提是合法并合理的;
再次,在行政權的行使中,按照法院的一貫認定,制定法的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自然公正原則,同時,所謂Widenesbury原則。而對于英王特權則另當別論。最后,在程序正義中,自然公正原則就體現在,一方面,它給予了當事人獲得口頭聽政的權力,即如果有關機構所要裁決的問題涉及個人行為或行為能力時,則必須要使對方知道對其不利的證據并且必須保證其擁有公正的辯駁的機會。另一個是說明理由,在英國的普通法上并沒有對于說明決定的理由的一般義務。
(二)自然正義原則的深層含義
我們可以看出,在行政權的行使中自然則體現出英國人對與權力的一種神化色彩,它的提出使嚴謹的英國人相信:公正不但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更要以不容置疑的方式實現。然而這看的見的方式就是行政行為基本原則的具體化,如英國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中反對偏私,當事人有公平獲得聽政的權利等就正式這種“看的見”的具體化。
“看的見”就要求將在法官對一個案件做出判斷時,就要依據自然公正原則來保護受行政權的侵害的一方。在某些特殊時候還可以將自然公正言責作為對抗英國制定法的工具,如以下將講到一個重要案例,在此不再贅述。
二、由自然正義原則想到的我國的行政行為的制約方式
與英國相比,我國的行政法卻沒有專門單獨將行政行為列出,賦予其行為的基本原則,我國行政法是將行政行為依據不同的標準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別,然而由于行政行為自身種類繁多發展迅速,任何一種分類都不能窮盡行政行為,則對于某些已經有法律規定的行政行為規定其有一定原則可以遵循,如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了便民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等原則,《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了回避,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等。但由于行政行為種類繁多,在不屬于某些法律直接規定的行政行為,而確實存在行政違法的情況下,很難給予行政行政以合理的制裁。如2006年的“砸龍舟運動”( 端午節到來前夕,江西省鷹潭市發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砸、鋸龍舟運動,轄區內月湖區、余江縣所有鄉鎮近千條龍舟悉數被毀,根據龍舟的新舊程度,每條龍舟賠付給村民1000至3000元人民幣。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稱,為此次“砸龍舟運動”,政府至少掏出200萬元用于賠付款。)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我們就幾個疑問,首先,“砸龍舟”的行為是否是行政行為;再次,如果它是行政行為的話,那么它的依據在何處?作為行政主體的政府對于以“砸壞龍舟”的方式來維護社會治安是否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則?最后,即使給予了賠償,龍舟到底是否該砸?在我看來,在本次事件中政府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并派出國家工作人員,顯然是屬于行政行為,但屬何種行政行為,尚不能做出判斷。然而,做為行政行為,它的依據何在?依據我國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行為應以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即行政法依據合法。關于我國的行政行為并未給出具體原則規定,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中有行政合理性,行政合法性原則可勉強套用。但卻并不能用于判斷它的正確與否,原因是標準模糊,合法性中談到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遵循行政法律規范等的說法也不能完全成立,如果引用合理性原則來說明的話,那政府或許會說,我們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避免賽龍舟而引發治安事件,但這種行政手段是否適當,無從判斷。
三、對于我國行政行為的啟示
對于類似的事件,中國還有很多,我們的行政行為究竟怎樣進行約束,我認為,英國行政行為的原則可以給我們一定的啟示與借鑒。
首先,英國行政法對于行政行為規定了具體原則,該原則對行政行為的實施有指導作用,如,自然公正原則的行政化就有一個經典的19世紀的案例予以說明。1863年Cooper v Wandsworth Board of Works一案中,地方當局因推倒了原告部分建成房屋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是非法侵入,原告因此從該地方當局那里取得了賠償金。在該案中,原告未其建造這所房屋的目的,而按照制定法的規定該地方當局有權因此而推倒其建筑。但法院認為該地方當局在行使其制定法上規定的權力之前,應當為原告舉行一個聽政會。接下來法院有一段經典的廣為引用的判詞:“雖然制定法并沒有明文規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但是普通法的公正原則應當主動彌補立法上存在的疏漏。”這是抽象的公正原則的適用。這樣對于判斷公權力的出位與否有很好的借鑒意義。我國的行政行為中并無實施原則的規定,我國的制定法傳統決定了在我國即使我們能感覺某一行政行為違法了,卻無法給予合理的制裁。
我國將行政行為分為若干類別,而每一類分類方式都不能窮盡所有的行政行為,而對于行政行為是否也可以提出一個總的原則來約束所有的行政行為?即在大的范圍內將給予所有符合行政行為特征的行為都給予約束。而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中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可以有自己具體的約束方式。
海洋執法涉及眾多行政法學的理論與實踐。作為上海海洋大學公共管理系的核心課程,行政法學課程設置方向具有明確的海洋行政執法特色。本課程作為海大的法學課程,一直力圖做到具有行政法學課程本質與海洋大學學科特色緊密結合的特點,在歷年的教學實踐中也一直秉承這一理念。
一、課程校內發展的主要沿革
自上海海洋大學2000年行政管理專業開辦以來,《行政法學》就作為專業必修課程開設,至今已經開設有十三年時間。2010年該課程列為上海海洋大學“085”重點建設課程項目,并于2011年順利結項。
根據《上海海洋大學本科教學一覽》(2012年版)規定,《行政法學》課程學生修學情況分為三種:(1)作為人文學院行政管理專業必修課程學習,課程代碼8203010,每年修學學生人數100+;(2)作為人文學院行政管理專業(勞動與社會保障方向)選修課程學習,課程代碼8203010,每年修學人數50+;(3)作為海洋科學學院海洋管理專業選修課程學習,合班授課,課程代碼8203028,每年修學人數20+。自2000年行政管理專業開辦,2004年勞動與社會保障方向設立和海洋管理專業開設以來,約有近2 000名學生修學。三個專業方向的學生主要畢業去向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讀研和留學。從學生的反饋可以看出,該門課程在其就業和繼續學習的過程中顯現出了很強的實用價值。
二、課程建設的目標與內容
海洋類高校法學課程的建設目標是希望形成具有海洋管理特色的行政法學優質課程。建設旨在提高師資隊伍的教學水平,創新教學方法,改變教學理念。課程教學目標是:通過本門課程的學習使學生切實理解中國的法治現狀,特別是海洋行政執法現狀,掌握基本的行政法學概念、原則和制度,充實學生的綜合知識結構,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增加對學生海洋行政執法基本知識的傳授。師資建設目標是:加強與國內外大學關于該課程教學的交流溝通,開闊教師理論聯系實際的視野,增強教師教學、實踐與科研能力;教學內容設計目標是,注重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知識的能力;教學方法目標是,不斷創新,尤其注重啟發式教學、互動式教學方法的探索,加強課堂(小組)討論的比重,將“微課”的理念與方法運用到教學實踐中。
這門課程旨在通過向學生傳授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使學生從整體上對我國行政法學的基本框架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進而熟悉各種行政法律規范,提高運用行政法律規范進行訴訟、處理行政糾紛的能力。為學生將來遵守行政法規、依法行政工作、依法維護合法權利,奠定必要的知識和能力基礎。全課程一共分為5編,48學時,具體教學內容選擇與安排如下:第一編導論(4學時)、第二編主體論(4學時)、第三編行為論(24學時)、第四編程序論(4學時)、第五編監督與救濟論(12學時)。
三、課程教學方法的改革
教學方法改革是本門課程建設的重點,可以分為課堂上與課堂下兩部分。課堂上,應作為解決知識難點、提高學生興趣、引導學生自主學習的一個平臺,講授與討論并進,輔之以辯論和模擬法庭,可以增加學生自主學習的熱情。課堂下的“微課”錄制,讀物選擇,作業任務布置一定要做到知識點涵蓋范圍廣、重點突出的標準。具體內容包括如下:
1.課下將本課程的知識點和討論問題的背景資料,提前上傳到網絡平臺,讓學生對所學知識點有較好的掌握。這些知識點主要包括如下三類:基本概念、程序過程和經典案例。其中,前兩部分板塊內容主要是學生自學內容,課堂上用抽查、提問和情景模擬的方式對學生自學效果進行考核。其中,較難理論內容教師將進行講解,這取決于對學生考核成果的分析。如果學生普遍掌握良好,則不再贅述;如果學生普遍掌握不足,則需進一步講解。經典案例的閱讀主要是為課堂討論、辯論做準備。
2.課堂上采取模塊化、問題化教學方式。擬采取的課堂教學方法有:講授、討論、問答、小組匯報、辯論、模擬法庭的形式。
講授主要是在學生課后預習的基礎上,對重難點的講解。本次建設的重點是將“微課”理念納入到教學實踐中。具體做法是,課下錄制10~15分鐘基本知識點的學習指引,要求學生課前觀看,并按照指引學習。對需要講解的知識點進行“微課”講解。對已經錄制過“微課”的知識點課堂上主要采取提問形式進行檢查和考核。
討論主要以教師作為核心主持人,本課程一般每年修學學生數量在170人左右,可以分成10組,每組選舉一位組長進行組織協調。教師按照課后布置的背景資料選擇討論的主題,并預先設置3~5個問題讓學生討論。每個問題討論的時間可以限定在8~15分鐘不等。每組討論后推選一位同學回答問題,回答效果作為平時成績的依據。主要標準為:回答是否主題明確、觀點是否正確。因為時間所限,每節課不能所有組別一一回答,但是教師隨即選取 2~4個組別的方法,會增加學生的積極性和危機意識。
問答主要作為對學生課后資料是否學習理解的考核工具,以及學生上課是否積極參與、認真傾聽的方法。教師提問學生能否聽懂聽明白、學生回答是否流暢正確,都是平時成績給予的依據。由于課堂學生人數眾多、時間有限,因此教師打分的過程要客觀而且迅速。初步設想的方法是選取6人作為學生助理,每人分管20名學生名單,教師根據回答表現給予A、B、C三個等級的打分,6名助理,輔助記錄。6名助理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對學生學習的干預,也可以最快記錄學生課堂表現。這將成為學生成績的非常可觀合理的依據。
學生匯報發言的時間一般控制在10~15分鐘左右,15分鐘以上的發言將被強行停止。學生匯報發言的內容是教師課堂上課前預先布置的網絡平臺的內容。初步設想為“問題―對策”模式發言,即教師提出一個現階段社會存在的行政法問題,學生經過準備給出解決對策。這一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趣味性。一般情況下,網絡平臺布置的作業應先于上課時間的5天以上,以此保證學生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思考。發言的內容根據當堂課所處模塊的不同而不同。第3、第4、第5編所涉及的內容適合本教學方法。這三編都有當今我國或者世界上發生的最熱點的管理問題、社會問題、法律問題和經濟問題存在,具有較高學習價值。
辯論是考查學生法學邏輯思維最好的工具。“程序正義VS實質正義”是法學家一直爭論的焦點,讓學生以行政法學案例作為佐證,抽簽決定正反兩方,課堂上進行辯論,有利于考查學生理論知識運用的能力,也可以提高思維反應、語言表達的綜合能力。
模擬法庭是讓學生了解訴訟程序最好的學習方式。教師提供學生一個案例,學生自己分析管轄法院、受案條件是否具備、自己寫作訴訟狀并自己安排模擬法庭角色和程序,最后做出判決。整個過程的而進行是對學生一學期學習知識的最好總結和考查。模擬法庭將安排在接近期末階段進行,可以起到對行政法學課程的回顧與復習的作用。
四、課程資源網上建設與課外培養模式
課程資源網上建設應充分運用URP、EOL系統,特別是EOL系統提供的多模塊,豐富資源的平臺,建設該課程的網上資源庫。其中不僅包括講授課件,還將包括課外作業任務布置的方案描述、輔助文檔和微課視頻、資料搜索方法等內容。適當增加趣味性短片、電影和電視的介紹有利于學生培養學習行政法學的興趣。
課外培養環節要充分運用行業資源。上海海洋大學的海洋行業資源非常豐富,充分運用校外實習基地(如東海分局)的資源,增加學生課外實踐的機會。以學生觀摩或短期實習的方式,對其進行本課程的課外輔助教學。現在的大學生創新項目有很多,在海洋大學有國家大學生創新項目、上海市大學生創新項目、駱肇蕘基金項目等學生項目。具本課程組觀察,學生申請、參與的熱情非常高。本課程組的課外培養模式主要是基于學生項目的“課外指導模式”。對有興趣的學生進行選題、申報和實施的指導。
五、課程考核方式與思考
顯然,如果一個特許連鎖系統的總部與加盟者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均是無效的,那么,這個系統無論現在已發展到怎樣規模,無疑將遭受滅頂之災。因而,以下案例觸及的法律判斷決不是無稽之談。
案例1
2002年10月,香港某著名餐飲連鎖企業與中國內地山東某企業集團簽訂了《特許專營協議》,授權被特許人在山東境內使用其商標、商號和經營方式經營港式快餐廳,并有權進行再特許。作為對價,協議約定被特許人須向特許人交納特許權使用費300萬元以及按營業額3%收取的使用費。
協議簽訂后,被特許人按照特許人提供的設計方案進行了開業準備,除支付特許權費外,又投資了500余萬元。雖然,特許人對被特許人提供了開業支持,但由于忽視了培訓、商圈調查、選址等項工作,使得被特許人加盟店在開張后的第一個月即出現了嚴重虧損,在經營七個月后,被特許人無法忍受累計近千萬元經營虧損,不得已在2003年12月向特許人提出終止《特許專營協議》。
案例2
韓國某國際企業集團(香港法人),通過2003年12月在北京注冊成立的內資企業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開展特許經營,發展包袋皮具加盟店。原告人劉某于2004年5月與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書》,并且,韓國某國際企業集團與北京某皮具有限公司共同向劉某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專賣店經營授權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加盟合同書》規定,被特許人得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以及經營模式,但是,實際上特許人并沒有獲得注冊商標授權,韓國某國際企業集團的商標申請僅在國家商標局受理階段。顯然,特許人行為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本案事發原因在于劉某的商圈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特許人曾承諾在其加盟店1000米商圈范圍內不再發展其他加盟商,而在劉某開業前后,在其加盟店150米的范圍內特許人又新發展了兩家加盟店,致使劉某的加盟店無法繼續經營。
特許商不顧加盟商的商圈利益保護是當前特許經營存在的又一大問題,而本文關注的是以上兩份特許經營合同的違法性問題。
一、在2004年12月11日前,關于外資市場準入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雖然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包括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三條第二款卻規定,“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2001年4月12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2002年2月11日國務院令第346號公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附件。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附件明確公布了“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其中,在《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第六條明確列明了“1.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托經營、銷售、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 ”,并且,附件“二、限制類”之(五)又重復指出,“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托經營、銷售、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等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同時,(五)之3繼續說明“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并且,自2004年6月1日起《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施行后,同時廢止的于1999年6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的施行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第二條也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外國公司、企業同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合營商業企業)。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并且,第六條之(五)也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分店只限于中外雙方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的直營連鎖形式,暫不允許發展自由連鎖、特許連鎖等其它連鎖形式”。
根據以上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的規定和我國政府加入WTO的承諾,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但是,該管理辦法第三條卻明確規定,關于(一)傭金、(二)批發、(三)零售、(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由此可見,根據以上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特許經營外資市場準入的強制性規定以及根據上述上位法制定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我國關于外資市場準入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不得投資商業企業(獨資或合營)從事商業(包括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即對于外國投資者(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而言,中國大陸的商業特許經營市場是封閉的;
(2)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即有關商業特許經營市場準入的時間、經營方式等存在限制性規定;
(3)在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由于存在著結論(1)的“市場封閉性”以及結論(2)的有關外資市場準入時間和經營方式等具體限制性規定,應當說,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施行后,在2004年12月11前,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二、在2004年1月1日以后,香港的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遵守國家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行政規章的前提下,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附件4《關于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具體承諾》附表1關于“4.分銷服務D.特許經營”規定,“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不過,附件4第四條則強調,“對于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體承諾的實施,除執行本附件的規定外,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由此可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雖然,在市場準入時間上早于“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但是,在經營方式上也存在限制,即只能“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
綜述所述,由于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貿易協定等規定,在2004年12月11日以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不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投資商業企業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禁止中外合營商業企業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也就是說,不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直接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作為例外,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允許香港的服務提供者在遵守國家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行政規章的前提下,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從事特許經營。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以及所有我國現行相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無一例外地規定了“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參照執行”的原則。
因此,作為香港企業法人的案例1特許人,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期間,直接在中國內地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特許專營協議》授予申請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違反了中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與被特許人簽訂的特許專營協議應當被宣告無效。
對于案例2特許人來說,其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內資公司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目的不得而知,但顯然違反了上述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另一方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特許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的資格;(二)具有注冊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品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訣竅,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經營業績;(三)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四)具備向被特許者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 以上四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特許人方能開展特許經營,缺少任何一個均應視為不具有特許者的資格。這是有關特許者在締約時是否具有主體資格的判斷標準。案例2特許人并不擁有注冊商標,同時在企業開業登記后即開始加盟募集活動,顯然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
雖然《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是目前我國唯一管理特許經營的規定,但由于其屬于部頒規章不屬于法律、法規范疇,因而在實踐中往往被咨詢者問及該規定在法院、仲裁機構裁判中是否會被作為裁判依據?要回答這一問題,需要詳細論述《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與其上位法的關系,頗費筆墨。簡單說,在實踐中,依據該規定裁決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仲裁例早已存在(參見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網站),法院判例雖未見聞,但可以肯定說法理上不存在障礙。
【關 鍵 詞】法律/淵源/不成文法/非正式淵源
對于行政法的淵源,過去國內教科書幾乎無例外地解釋為:行政法律規范的載體形式,大致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法律解釋、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九種形式。異口同聲之下,偶然也能聽到少許不同的聲音,有少數學者已經注意到行政法淵源中的不成文部分,甚至有學者干脆提出:"行政法淵源包括習慣法、成文法和法律原則與法律解釋三種形式。"(注:王連昌主編:《行政法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頁。)
面對這些孤掌難鳴的聲音,我們有必要反思,究竟什么是法律淵源?在中國,行政法的淵源只限于成文法嗎?如果不是,那又應該包含哪些不成文法源?
一、法源的內涵
法的淵源,簡稱為法源,是一個多義詞。臺灣學者張家洋在其《行政法》一書中介紹了八種不同的理解。(注:詳見該書第57-59頁,三民書局1991年印行。)大陸學者姜明安則介紹了六種不同的理解,它們是法存在形式說、法原動力說、法原因說、法制定機關說、法律規范說、法事實說。姜教授在其主編書中采法存在形式說,即將法源界定為各法律部門法律規范的載體形式。凡載有某一法律部門法律規范的各種法律文件或其他法的形式均為該法律部門的法源。把法源普遍理解為法的表現形式是可以接受的。(注:德國行政法學研究上,對何為法律淵源也存在多種定義,從法理上分析,大都認為"實在法的識別標志"即為法律淵源,它是法律規范產生和存在的表現形式。見[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頁。)問題在于:大陸學者在概括法源類型時都"遺忘"了非制定法,將行政法法源的界定限于成文法。(注: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7頁。)我國法理學教科書也普遍認為,法律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即由不同國家機關制定并且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種表現形式。(注: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04頁。)
美國著名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把法源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兩大類。(注:[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等譯,華夏出版社1986年版,第395-396頁。)"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可以從體現于官方法律文件中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主要有憲法與法規、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條例、自治或半自治機構和組織的章程與規章、條約與某些其他協議,以及司法先例。"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和考慮,這些資料和考慮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權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闡述和體現。它包括正義標準、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質的原則、個別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傾向以及習慣法。當一種正式的法律淵源提供了一個明確的答案時,在絕大多數情形下,就無需也不應當去考慮非正式的淵源;但在極罕見和極端情形下,亦即適用某種法律正式淵源與正義和公平中的基本要求、強制性要求以及占優勢要求發生沖突時,例外也成為必要。當正式法律文件表現出可能會產生兩種注釋作法的模棱兩可性和不確性時,應訴諸非正式淵源,以求得一種最利于實現理性和正義的解決辦法。另外,當正式淵源不能為案件的解決提供審判規則時,非正式淵源理所當然應變為強制性淵源。
E·博登海默的劃分,尤其關于非正式淵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雖然在西方法學中一直存在爭議,但其所表現的經驗和睿智是值得肯定的。如果相信成文法永遠落后于時代的現實,相信運用語言表述的成文法或多或少存在理解上的差異性,相信正義偶然游離于成文法文字之外的可能性,就應該考慮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由此上溯,不難發現我國學者在給法源作界定時的教條主義和理想主義;據此才可能全面理解為什么西方發達行政法治國家在談到淵源時總包含非制定法的成份。正象日本著名比較法學家大木雅夫所言:"法源是一個多義詞,在比較法學中,使用這一用語是指決定對社會成員具有約束力的規范的全部要素、原因及行為。因此,法律、命令、判決、習慣法、倫理性規范、宗教啟示中的戒律、巫術或宗教信條、慣例、習俗等等,不拘形式,都包含在法源的范疇中。"(注:[日]大木雅夫:《比較法》,范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頁。)
至此,筆者同意如下界定:法律淵源是指因產生形式與來源不同因而對于法律制度和法律適用具有不同效力和不同法律意義的各種表現形式。不成文法源對于立法者來說是"立法理由";對解釋者來說是"客觀標準";對于法官來說是"參照依據"。行政法上的不成文法源主要指:習慣法(特別是行政慣例)、法院的裁判、一般原理與法理、學說以及國家政策。博登海默對非正式淵源的理解意義重大,但那是法理學意義上的。作為部門法學的淵源應該著重于它的規范效力,只有那些可以為法官統一適用、明白表達、直接引用的規范,才屬于淵源的范疇。正是在這一層面上,"學說"作為私人就法律從事科學研究所表示的意見,(注:[臺]王伯琦:《王伯琦法學論著集》,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213頁。)始終沒有成為一度被稱為法學家法的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形式。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大陸法系國家沒有用泛泛的"法理",而是用"法的一般原則"或"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作為一類不成文法源形式,因為法理必須上升到法的一般原則的高度,才具有規范意義。同理,政策,作為"指導立法、行政、及政府處理國內外事務的行政措施的一般原則",(注:見呂世倫主編:《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頁。中國的政策,一般分為黨的政策和國家(包括地方)政策(見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45頁)。國家政策中包括行政政策。)只有演繹成法的一般原則或被法院判例所吸收,才具有淵源的地位。
學者孫笑俠把行政法的淵源分為行政的淵源和行政法的淵源。(注: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頁。)這種劃分對提醒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對"行政依據"的理解上有很重要意義。但作為部門法的淵源,它必須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其內容能夠創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二是司法的統一適用性。在中國,行政規章是行政法的淵源,并非指它為"行政的淵源",而是因為它符合上述兩項特征。
二、發達國家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大陸法系的理論中,法源常被分為基本淵源和輔淵源。前者是指制定法和習慣,具有絕對重要的地位。有時"一般性法律原則"也列為一種基本淵源。輔淵源是在基本淵源闕如、不明確或不完備時,或可以發生作用,但其適用并無拘束力。判例法和法學家的著述就是這類輔淵源。制定法在大陸法系國家常形成一個以憲法為頂端的等級系統。習慣一般視為一種主要淵源,但常被認為沒有什么實際上的重要性。"一般性法律原則"或者來自于實在法規范,或產生于既存的法律秩序本身,在法國,這是一種重要的法源。豐富的制定法使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解釋成為一門藝術,從而使法律解釋成了當然的法源。法律學說則在法律不確定或在某一問題上尚無固定法律的情況下發揮直接影響。(注:參見[美]格倫頓等:《比較法律傳統》,米健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5-87頁;第154-168頁。)
英美國家的學者常把法源分為成文與非成文兩類,前者是指正式制定的法律;后者指非制定法,包括司法先例、習慣法和慣例,以及在英國十分重要的皇家特權。制定法仍是英國、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最基本的法律淵源,就是人們常提到的英國"不成文憲法"實際上大部分也是成文的。判例法指法院的判決構成先例,本法院和下級法院以后遇到同樣案件,必須按照先例判決。因為司法的權威性,判例法當然也是行政的法根據。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也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這一種現象起源于諾曼人征服英格蘭時的1066年,那時就形成了由法院所作的判決而形成的判例法為法的主要存在形式的傳統。(注:參見[美]格倫頓等:《比較法律傳統》,米健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5-87頁;第154-168頁。)
由上可知,無論英美法系代表國的英、美,還是大陸法系代表國的法、德,發達法治國家都承認行政法存在不成文法源,它們通常包括習慣法、判例法、法的一般原則三類。
(一)習慣法、判例法。在英國、美國,習慣通常都通過判例得以認可,所以習慣法在某種意義上體現為判例法。在英國,即使今天制定法早已成為最基本的法源,但判例法仍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英國行政法上一些重要的原則和規則很多都來自判例法的創造,象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則、越權原則、《王權訴訟法》制定前的國家侵權責任規則都是通過法院判例確立的。美國雖然建國時間不長,能夠成為習慣法的習慣通常必須獲得法院判例的確認,但習慣在行政和司法領域仍然獲得尊重。判例法在美國,也是行政法的主要淵源。
法國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判例本沒有當然的拘束力,但在行政法中,(注:其原因見本文的第"三"部分。)行政法院的判例是法國行政法的重要法源,行政法上重要的原則,幾乎都由判例產生。即使有成文法的規定,成文法的適用也由判例決定。法國行政法中以習慣形式存在的規則很少,學者們認為,公產不能轉讓規則,在成為制定法之前,已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規則存在。由于行政關系變動迅速,習慣難以形成,即使形成其范圍又難以確定,且必須依賴法院認定,所以,習慣法在行政法法源中只處在邊緣地位,起一種補充作用。(注:[法]莫里斯·奧里烏:《行政法與公法精要》,龔覓等譯,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3頁。)
在德國,習慣要成為法律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長期的、同樣的作法;二是當事人確信這種習慣應成為法律。內容上的充分確定是習慣法有效的要件,但非產生條件;法官認可也非習慣法的產生條件,(注:早年,奧托·麥耶持嚴格的"行政合法律"原則,認為法治國家只能依法律、及其授權制定的法規行政,行政機關不能當然地引用習慣法作為其自行填補法律基礎漏洞的工具。)但出現疑義時,有利于當事人一方的習慣是否具有法的地位則有賴法官的認可。(注:習慣法可經法律明文承認,如無法律承認適用,通常由法院認定適用,所以德國學者有"習慣法不過是法官法"的斷言。轉引自[臺]林騰鷂:《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66頁。)制定法的發達和社會多元化使習慣法始終處在法律淵源的次要地位,但在制定法缺位或不完善時,習慣法仍起從屬作用。由于法官在制定法的適用過程中以一定方式產生司法原則,而這些司法原則總是得到適用和尊重,所以它被稱為法官法。
在日本,學者對習慣法屬于不成文法法源沒有異議,但在何為習慣法的認識上卻存在承認說和確信說兩種學說。承認說認為,只有為法律或地方自主法承認的習慣才具有法源地位。確信說認為,長期形成的習慣,作為一般法為國民所確信的,即使無制定法承認,也有法源地位,當然如有爭議,最終由法院裁決。日本并不承認英美法中的判例拘束原則,但國民和行政當局通常把判例看成法律,許多人把它解釋為獨立的不成文法源。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判例解決個別事件,具有一次性性質。但是,各個判決中的法律解釋、運用標準,經不斷重復,最終經最高法院承認,判例便在事實上制約以后的法院。"(注:[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楊建順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頁。)值得注意的是,長期反復出現的判例,有的學者把它歸于習慣法的一種。
(二)法的一般原則。與大陸法系以縝密的邏輯推理解釋成文法規則,并從這些規則的精神和法理(或稱條理)中總結出法的一般原則不同,英國人強調遵循先例,他們以先前的判決為前提,由分析案件事實歸納出法的一般原則,所以,法的一般原則當然是行政法的法源。不同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是,這些法的一般原則通常包含在判例法的法源形式之中,它沒有被獨立劃分的必要。在美國,作為行政法法源的法的一般原則,無論來自普通法的理念,來自憲法的精神,還是來自于其他部門法,它們通常都是通過法院的判例產生的。(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把法的一般原則列為單獨的行政法不成文法源,在美國,它被判例法所包容。)
在法國,法的一般原則概念,在上世紀40年代中期由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成文法規則,既有實體的,又有程序的;既有憲法規范效力的,又有法律規范效力的;既可能存在于制定法中,也可能存在于非行政法領域中。最常引用的法的一般原則有: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公民的各種平等權,包括法律面前、租稅面前、公務面前、公共負擔面前及其他方面的平等在內,為自己辯護權,不溯既往原則、既判力原則等。(注: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02-203頁。)
德國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主要是通過司法判決和學理發展起來的,至今它們還不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淵源,可以作為其效力基礎的根據主要有:(1)習慣法為昔日之重要法源,不成文習慣法一旦被采用,通常以法的一般原則對待。(2)許多原則都是從憲法的規定和原則中延伸而來,是具體化了的憲法。(注:例如,即使建筑法沒有直接保護鄰人的規定,鄰人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也享有請求權,要求建筑執照核發遵守期待可能性原則。詳閱[臺]陳清秀:《行政法的法源》,翁岳生編:《行政法》,第129頁(1998年)。)(3)通過對現行各類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系統的分析、研究、比較獲得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甚至還可能從私法規范中適用類推或對比方式獲得。(注:詳見[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66頁。)(4)從法律原則中推論出一般行政法原則。
在日本,作為合乎正義的普遍原理而得以承認的諸原則,稱為一般法原則,或稱為條理。具體包括依法律行政原理、平等對待原則、比例原則、禁止翻供原則、誠實信義原則、(注:地方政府的工廠招標政策的變更,本來是法所允許的,但是,由于其背叛了投標企業的信賴,在與企業的關系上違背了信義原則,該變更行為應視為違法。參見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頁。)信賴保護原則等。
三、我國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無論是大陸法系代表國的法國、德國,還是繼受德、法法治底蘊的日本,他們都認可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即使與大陸有同樣文化積淀的我國臺灣地區也認為,法源包括成文與不成文,不成文法源包括習慣法、解釋與判例、一般法律原則(與法理)。(注:詳見[臺]陳清秀:《行政法的法源》,翁岳生編:《行政法》第3章(1998年);[臺]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5版),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49-64頁。)我國傳統上是個成文法國家,法律體系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繼受于大陸法系,但卻不承認不成文法源。
在大多數發達國家中,廣為流行的習慣常常是法律的重要淵源。其中,普遍實行的習慣在一定的時候被公認,便會在司法上接受、采納并在其后適用于其他案件而成為習慣法,或由于教科書的作者的闡述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過立法程序加以確認。(注:《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235頁。)習慣法在世界歷史上一直廣泛存在,13-14世紀,斯堪的納維亞甚至出現了主要以習慣法為基礎的法律匯編。習慣法至今仍在世界上廣泛存在,但在行政領域卻日漸衰落。
在我國,習慣法在某些領域仍是有效的重要法律。蘇力教授通過一個司法個案的分析認為,習慣在當代中國社會司法實踐中實際起著重要的作用,甚至在特定條件下置換制定法。各種物質性的社會制約條件決定著習慣的變遷。(注:蘇力:《中國當代法律中的習慣》,《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鑒于這種判斷,筆者認為,對于習慣能否成為行政法的法源應該借鑒大陸法系的觀念,尤其是德國法。在下列條件下,習慣應該成為法源的一種:(1)客觀上存在長期未間斷的習慣并得到民眾認可;(2)該習慣具有明確性和合法性。臺灣學者陳新民教授認為,習慣法作為法源,惟有將習慣法在個案之情形,可以符合一般行政法法理,而認為符合公平正義時,才可以具有實質拘束力。(注:[臺]陳新民:《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79頁。)(3)原則上習慣法只具有補充成文法缺位的功能,不能據此推翻制定法。事實上,和大陸具有同樣文化傳統的臺灣地區早已有判例承認習慣法的法源性。(注:行政法院判例認為,私人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已歷經數十年之久,應該認為此土地已因時效完成而成立公用地役關系,原土地所有人不得對該既成道路進行違反公共通行的目的。此處既成道路公共使用關系的成立,實為習慣法。)習慣法并不以法院確認為前提,像行政先例(注:臺灣學者林騰鷂認為:行政先例,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之慣行,在法規不完備或法規復雜性導致適用困難時,實務上常為公務員所引用。見[臺]林騰鷂:《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66頁。)就是在行政活動中確定的習慣法。當前學術界比較肯定重大行政問題需開新聞會是一項行政慣例。行政法領域習慣法的地位雖日趨衰落,但作為一種法源形式彌補成文法的缺陷實有存在的價值。 轉貼于
判例是指法院的判決(指判決中的理由部分,不包括討論)構成先例,本院和下級法院以后遇到相同的案件(注:所謂相同案件指案件的必要事實相類似,必要事實指對于作成判決結論有必要的基礎事實。)必須按先例判決。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不承認判例拘束原則,但同時,他們又把判例法作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對待。筆者分析,這是大陸法系國家堅持成文法主義和法院判決實際作用的妥協。試想,等級較高的法院能夠堅持同類案件不同判決嗎?實際存在等級體系的文官式司法制度中,下級法官憑什么"對抗"上級法院已有的判決!(注:依司法審查規則,行政機關更無能力對抗法院的判決所確立的原則或對制定法的理解。)德國就法規與憲法相一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我國臺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依其性質也具有與憲法、法律或命令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判決構成方面,大陸法實際在向英美法接近。面對英美判例法體現出的法的公平對待性、相對高效性和法的持續性優點,大陸法系國家能夠無動于衷嗎?(注:美國弗萊德里克·肖教授甚至巧妙地用日常生活例子支持遵循先例原則。"有個孩子堅持說他不該穿短褲上學,因為他的哥哥7歲時就曾被允許穿長褲上學"(見[美]杰弗瑞·格羅夫:《美國政府的法治》,載《法治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頁)。這一特征可概括為判例法的親近生活性。)
由上可見,像大陸法系各國一樣,在中國大陸,判例能不能成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已不是一個應然的問題,而是一個承不承認事實的問題。就目前來說,雖然最高法院努力通過司法解釋使法院判決的精髓成為制定法,但這畢竟不是解決判例作為法根據的唯一模式。經過認真篩選、甚至加工過的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在實質上早已成為下級法院的"參照依據"和行政機關的"行動準則"。(注:即雖無形式上的法源地位,但具有實質的拘束力,所以可認為具有事實上的法源地位。)在"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注: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中,法院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這一認識從表面上看是對制定法的理解,實質上是用判決界定了一種新的行政權領域。以后各級法院遇到同類案件恐怕很難以不屬行政爭議為由拒絕受理。(注:正象德國羅伯特·霍恩等所云:"實際上,較高審級法院所作的判決,哪怕是孤立的判決,也總是讓人感到敬畏,而且這是一種即時發生的,而不是經過一段時間之后才產生的敬畏。"[德]羅伯特·霍恩等:《德國民商法導論》,楚建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頁。)需要限定的是,能夠成為判例的判決,在中國大陸目前應限于最高法院公報中的典型案例,這既有質量上的考慮,也有他國經驗的借鑒。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判例法并不是指對某個案件的整個判決,而是指某一判決中所包含的某種法律原則或規則。"(注: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84頁。)另外,最高法院在其公報上公布的典型案例如果成為法源,它只起補充作用,畢竟中國仍是一個成文法國家,判例法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可以說,典型案例作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淵源,已到了"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有權機關承認的時期。
在行政法學研究中,認為行政法包含不成文法法源的學者所占比例很小。但這些學者都主張作為非正式淵源之一的法理,是指一種能反映一國社會規律的、體現本國傳統的、在法治實踐中被社會公認了的正當的法律原理。法理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一般法律原則(注:法的一般原則本身是需要界定的概念。對此,美國學者邁克爾·D·貝勒斯作了很好的說明。他認為,法律原則是需要去證成的東西,而規則通常又由原則證成。規則以要么有效要么無效的方式適用,原則不是這樣并且可能互相沖突,所以原則是有"分量"的。詳見[美]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3頁。)也是法理。(注: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115頁。)另有學者指出,法理與行政法的一般原則是不可分割的。在部門法內運用法理絕大部分是通過承認這些法的原則表現出來,它們是法理參預的最光輝的表現。(注:參見方潔:《論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浙江大學2000屆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論文。)在我國臺灣和日本,的確有不少學者把Principle of law譯為"法理"或"事理(條理)"。臺灣學者潘維和在《中國民法史》(第17頁)認為,Principle of law或"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即適應時代環境需要、合乎正義之道,而一般信為通常事理之謂,所以補成文法或習慣法之不足其也。(注:詳見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自序第11-12頁。)筆者認為,臺灣和日本學者所指"法理"或"條理"僅指法的一般原則,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閱讀前述大陸法系德、法、日三國的行政法不成文法源,我們就會發現,法的一般原則或稱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可能直接來源于成文法或其精神,也可能是合乎正義的普遍原理。他們的存在意在彌補成文法的漏洞、解決成文法的沖突。即使某項原則已為制定法吸收,不成文的法的一般原則也有補充作用。一項在某一部門法中已成文的原則,因為具有性質上的相溶性,它也可以成為行政法中的法的一般原則。英美法系國家對法的一般原則作為不成文法源形態的態度也十分明朗,所不同的是這些一般原則通常都依賴法院的判例確定。就我國大陸而言,至少應包括下列原則:(注:它們具體的特征有待學者和實踐者挖掘,理論探討可參閱[臺]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一)、(二)兩冊,三民書局1994、1997年版。筆者《行政違法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一書中的部分章節,對上述原則曾有詳略不同的討論。這些原則基本上是公理性原則,而不是政策性原則。)
法定有限職權原則要求一切行政權力應該是有限的且須由法律設定或授予。具體標準是:立法高于行政,行政權應合理干預社會而不是全面接管,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實行法律保留,非依法不能剝奪、限制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非依法不可免除公民的義務。
尊重人性原則屬于憲法性原則,行政法上它指每個人均有獨立的尊嚴,它受行政權的尊重和保護。先于國家而存在的人應有自治的權利、私生活受保護的權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拒絕非人道侵害的權利。
平等對待原則指在實體和程序上,對于相同的事件,無正當理由的,禁止差別對待。
誠實信用原則是私法原則類推適用于行政法的結果。它要求行政領域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的道德準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二戰后西德成功發展的原則。初始適用于撤銷授益行政處分,考慮補償相對人信賴利益。以后經該國不斷引用,成為憲法層次的法則。(注:詳見李春燕:《論行政信賴保護原則》,浙江大學1999屆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存在多種可供選擇的方法時,應選擇對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行政主體選擇的手段具有可行性、適當性和平衡性。可行性指被選擇的方法有可實現性;適當性指行政主體應選擇最合適的手段實現行政目的;平衡性指被選擇的手段造成的損害相對于欲達成的行政目的間需合乎一定的比例。
合理原則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應符合法定的動機目的;拒絕考慮不該考慮的因素,積極考慮應該考慮的因素;拒絕結果顯失公平;拒絕差別對待。合理原則與前后列舉中的各項原則存在交叉關系,這里的列舉意在避免遺留。
明確性原則指行政行為應具有明確性、可預見性和可測量性,以安定行政法生活。
正當程序原則指行政程序應合乎正義的理念。該原則要求行政程序中貫徹:可能受不利決定的當事人應受告知;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決定者應公正從事;決定必須說明理由;決定應明白告知救濟機會和途徑。
理論法教研室是一個凝聚力不斷增強的教研室,是一個以“家”文化構建為目標的和諧教學團隊,是法學院的一個基層教學單位,2018年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理論法教研室的基本情況
理論法教研室目前成員有8人,成員均有法學院統一安排配置,學歷、職稱結構如下:
主任:王玉青(碩士、副教授)
成員:姚俊開(本科、教授)、楊長海(博士、教授)
王飛(碩士、副教授)
申軍玲(本科、講師)、宗棟(博士、講師)、李文峰(碩士、講師)
黃丹(博士、2018年12月10日剛分配進教研室)
高職稱的比例為50%;45歲以下具有研究生學歷的教師所占的比例62.5%;年齡結構梯隊比例為50歲以上:40歲以上:30歲以上比例為2:3:3。由以上的數據可知,理論法教研室是一個老中青配置合理,教學梯隊建設優良的基層教學團隊。
二、政治學習和教研室學習堅持不懈
理論法教研室全體成員嚴格按照學校及法學院安排,堅持進行兩周一次的政治、時事學習活動,時刻保持敏銳的政治頭腦,以更好地執行民族地區的教育政策,為此所有人員都會定期參加各種政治或時事學習,并主動在黨政辦公室提供的簽到表上簽字。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學習,會向法學院的直屬領導辦理請假手續,同時會和黨政辦公室溫權主任報備;教研室也會不定期在法學院會議結束后開展教研活動;定期通過QQ群召開室務會議,在教研室內形成了民主、團結公正處理工作的良好氛圍,對每次開展過的教研室活動都有詳細的文字記錄,形成相應的檔案資料并存檔。
三、教學和科研活動方面
1.示范課及集體備課方面
2018 年 3 月 12 日上午,西藏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劉凱到教務處調研指導并安排部署本學期教師教學技能大練兵活動。為貫徹學校的大練兵活動,理論法教研室本著站穩講臺,站好講臺的基本原則,提出全體教師以過硬的課堂教學展現良好的專業素養。圍繞“教學大練兵”活動,在教研室內部由王玉青主講“《中國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王飛主講“《律師與公證制度》》——律師的庭審技能”、李文峰主講“《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行政許可”三人主講示范課。為了提高教學技能,2018年4月4 在實驗室1204 學習來帥老師“婦女社會工作概述”一節,來帥老師從教材分析、目標分析、教學方法、教學程序和板書設計五個方面的說課,使教研室成員獲益匪淺。
2018年下半年理論法教研室組織示范課兩人次,分別由宗棟主講“《憲法學——國家性質》”、王玉青主講“《民法經典案例評析》——民法總則的相關案例評析”。另外在老帶新方面,教研室在新進教師黃丹老師一分配入教研室后,立即進入課堂聽課,對其課堂教學活動提出了建議,以促使其盡快地站穩講臺。
除了互相聽課,教研室還開展同一教研室的集體備課活動或跨教研室的集體備課活動,比如:《憲法學》集體備課活動,依托《憲法與行政法學》重點學科建設進行的集體備課活動。
2.專業課程建設與課堂教學改革
理論法教研室能夠開課程建設及評估,通過培養方案對法學專業本科生的課程建設提供改革方案,宗棟老師正在開展《憲法學》重點課程的教學改革;教研室擬于2019年春季學期在2016級法學本科1-4班中開設《法律與文學》進課程試點,課時設置為17個課時,由王飛老師主講,王玉青與李文峰輔助講授。
在課堂教學方面,目前《民法經典案例評析》正在進行課堂教學改革試點中,對開展的課堂改革情況有一定的書面資料和記錄,尚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問卷數據進一步佐證。同時在本科生中開設有其他案例課程的開展,譬如,黃丹老師在模擬法庭進行的《檢察業務》課程的實務教學;李文峰老師進行《行政法典型案例評析》,王飛老師進行《刑法典型案例評析》等實務活動開展活動。
3.教育科研活動
理論法教研室成員在課時量飽滿的情況下,積極開展科研活動,本年度,楊長海老師于2018年5月份完成了國家社科“藏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施研究”的結項;李文峰發表題為《完善網絡慈善行政法規體系》(人民論壇,核心)和《行政法在治理網絡有害信息中的作用研究》(法制博覽,省級)2篇,也申請西藏自治區教師實戰實踐項目。
四、閱讀實踐活動及論文指導工作開展
理論法教研室定期開展2017級本科生的閱讀實踐指導,與學生在QQ群和面對面等多種方式進行交流,通過閱讀實踐,夯實了學生的專業基礎知識,開拓了學生的視野,也建立了融洽的師生關系。目前,又開始了2018級本科生閱讀實踐的指導工作。
理論法教研室各位老師嚴格按照學院的具體要求安排學生的論文撰寫工作,從論文選題、論文提綱形成、到各類表格的填寫等每個環節,指導老師都要認真指導,另外在答辯環節還要再次核實一遍。經過半年多來的指導和修改,畢業論文的撰寫工作全部完成。但由于部分學生的論文依然存在問題需要修改,所以接下來的工作主要是各位老師對修改意見和格式問題繼續督促學生,使其能夠順利通過論文審查,以免影響學生的畢業。
五、課后作業與考試方面
理論法教研室的全體教師根據自身所講教科目的性質,布置的作業方面有:閱讀書目、課后練習題、課前小組案例討論形成的案例報告、影視作品欣賞、網易公開課聽課等多種形式的作業。作業雖然形式不同,但一般至少布置和批閱一次作業,各個老師布置后都能及時批閱,并進行全面講評。
對于考試環節所有教師都極為重視,無論是題庫的科目還是自擬題目的科目,教師都會認真對待。對于一部分課程的試題庫,因為涉及法律規范的變更而在試題庫的更新上進行相關工作的跟進,譬如:《憲法學》試題庫,通過《憲法與行政法學》重點學科提供經費,由李森老師更新試題庫;《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也進行了試題庫的更新。無論是教師自擬題目和試題庫出題,教研室主任都會對各種試卷進行最后的審核和簽字。在監考和閱卷工作中各位老師也是一絲不茍,從未發現任何問題。每位老師都是抱著對學生負責、對工作嚴謹的態度上好每一節課、閱好每一份試卷。
六、教師業務能力提升方面
為提高自身業務素質,老師們積極參加了學校、學院組織的各類業務學習。教研室全體成員參加學校及學院舉辦的各種學術講座、參加組織部組織“師德師風”培訓(免費網培)、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公需科目培訓(免費網培)、高校教師網絡培訓中心的網培計劃(教務處審核給予費用報銷)。譬如,2018年9月,理論法教研室特別邀請教學督導邵生林教授作《課堂教學一二三》的教學能力提升報告;2018年6月和10月,全體教研室成員參加了由法學院承辦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與民族地區法治發展》和《第七屆全國民族高校法學院院長聯席會暨法學學科建設研討會》;2018年11月,教研室全體老師參加了由西藏自治區組織的在線憲法答題活動學習;2018年12月教研室老師在課余時間參加教學處和法學院舉辦的各種學術講座活動。
另外,宗棟老師以訪問學者身份于2017年9月-2018年7月在清華大學學習一年;宗棟老師于11月參加“西藏民族大學‘走進延安,追尋初心’科級干部、‘雙帶頭人’黨性教育專題培訓班”學習;黃丹老師2018年10月參加西藏大學舉辦的“全區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干研修班”;黃丹老師10月底參加新進教師崗前培訓等活動。
七、教研室檔案建設方面
理論法教研室對每次開展過的活動都有完整的活動過程記錄和活動情況總結;對教學檢查分析及總結資料、教研室學期計劃及年度總結等資料保存完整且記載目錄詳實,隨時在資料盒里備查。
八、存在的問題
通過一系列的交流與溝通活動,我們發現教研室老師教學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譬如:因合班上課教學效果不太好的情況;老師課時量過大,學生數量過多,與學生溝通時間較少;如何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的課堂參與度;教師參與各類學校競賽、項目申報的積極性不高,競爭意識較弱等問題。這些問題既有學院本身制度的問題,也有老師的問題,更有學生本身態度不端正的問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
上半年理論法教研室被評為“教學大練兵”優秀,下半年也被評為民族團結單位。這些成績足以說明理論法教研室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我們全體同仁認為成績只能屬于2018年,2019年尚需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