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糾紛調解條例范文

        醫療糾紛調解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醫療糾紛調解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醫療糾紛調解條例

        第1篇:醫療糾紛調解條例范文

        前日,荊州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市司法局和安然法律服務所同時成立,這種引入第三方力量來解決醫療糾紛的調解模式在我省尚屬首家。

        荊州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醫患糾紛的處理難度加大,因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危害了社會穩定。今年,荊州市要求在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同時,要突出解決好醫療糾紛,化解矛盾。

        引入第三方力量來解決醫療糾紛,是荊州市解決醫療糾紛的一種探索。此做法是,在醫患糾紛發生后,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從業人員同時介入,爭取醫患雙方的利益合法化,最大限度使雙方達成一致。

        據悉,該調解委員會由8名律師、6名首席人民調解員及人民調解員組成,還建立了有臨床醫學、法學等方面資質的人員組成的人才庫,并有3名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日常調解工作。

        該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負責成立以后發生的醫療糾紛的受理,如果索賠額超過1萬元的,當事雙方可申請由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

        第2篇:醫療糾紛調解條例范文

        的一般性醫患糾紛,以醫院為調處責任主體,對賠付金額5000 元以上的一些疑難復雜的醫患糾紛,由調處中心負責調處,醫院積極配合。凡經醫調中心或醫院調解達成協議涉及經濟賠償的,由醫調中心統一向患方支付。 圖為2008 年5 月6 日,醫患糾紛當事人來到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尋求幫助

        設立獨立于醫院和患者的第三方機構來調解醫患矛盾,這一國際通行模式在各地試點中艱難起步

        湖南人黃石磊一家正在經歷一場噩夢。8月16日,黃的妻子在廣東省東莞市樟木頭人民醫院產下一名女嬰??蛇@個新生命卻嚴重畸形――左小臂和手掌缺失,左腳踝關節以上部分骨骼缺失,面部左下頜部分骨骼缺失。

        “樟木頭人民醫院給孩子做過三次B超,結果都說正常?!?月21日,黃石磊的姐姐對《財經》記者說,他們一家認為醫院存在過失,希望其賠償孩子撫養費25萬元。

        但樟木頭人民醫院以廣東省衛生廳2006年發出的《關于印發〈廣東省衛生廳產前診斷技術管理實施細則〉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為依據,認為自己屬于基層醫院,設備資質原本就檢測不出嬰兒的四肢畸形,因此沒有過錯。黃石磊一家則認定,醫院從來沒有告知上述信息,雙方爭執不下。

        令黃石磊一家痛苦的是,他們竟然找不到解決糾紛的有效方法。樟木頭人民醫院強硬表示:如家屬堅持要求賠償,就走法律程序。而如果提訟,黃石磊一家必然面對高額費用、繁瑣的程序和漫長等待。因此,一家人決定用靜坐、媒體報道的方式給醫院施壓。

        這樣的糾紛遠非個案。在全國范圍內,醫療糾紛數量一直呈上升趨勢。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鄧小虹表示,近幾年,北京市醫患糾紛案件以每年10%-20%的速度遞增。上海市第二人民醫院副院長王方也透露,上海醫療糾紛的增速每年約為30%。而深圳市醫學會近兩年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案件的數量,則以每年70%的速度遞增。

        在許多醫患糾紛當中,患者都希望以“鬧”來解決問題,或靜坐、聚眾吵鬧、大打出手,或在醫院大設靈堂。東莞市衛生局曾在2007年稱,該市采用合法途徑解決的醫療糾紛不超過10%。

        “鬧”的結果常常是兩敗俱傷。在專家們看來,患者的“鬧”固然不夠冷靜,但很大程度上,正是中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缺陷,將患者“逼上梁山”。

        “中立”困境

        《財經》記者了解到,為探索醫療糾紛有效解決機制,目前部分地區已陸續開展“第三方調解”試點,模式雖然各不相同,但都希望設立獨立于醫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機構,以調解醫患之間的矛盾。

        中國醫療糾紛的處理,歷來是個難題。2002年,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稱《條例》),這是中國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最直接法律依據。《條例》除明確了醫療事故的概念、等級、分類方法,還增加了醫療事故及相關爭議的處理渠道。然而,從誕生之日起,這一法規就面臨眾多指責。

        首先,《條例》的適用范圍只是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在當前的醫患糾紛中只占大約20%,更為普遍的是,醫院在服務態度、醫院管理或醫療質量方面存在差錯,從而引起糾紛,但并沒有達到醫療事故的程度。也就是說,約80%的醫療糾紛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仍無法保障解決。

        其次,按照《條例》,一旦醫患雙方發生民事責任爭議,解決途徑有三:醫患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在現實當中,三條途徑都存在問題。

        ――醫患雙方協商的途徑最為常用。但由于雙方信息不對稱,倘若對同一事件的認知存在較大差異,協商就很難繼續。

        ――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也常受到患者質疑?;颊哒J為,衛生行政部門跟醫院是“一家人”,必然會袒護醫院,難以做到中立。

        ――至于司法訴訟,對患者而言,要耗費大量金錢和精力,且即使選擇訴訟或者行政調解,還須面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一關鍵環節。而由于進行鑒定的醫學會與醫院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其鑒定結果也常遭民眾質疑。

        事實上,一些醫學會的技術鑒定的確存在問題。《財經》記者了解到,貴州省醫學會曾對省內各市醫學會進行鑒定的54例醫療事故爭議進行了重新鑒定,有一半的結論被。2002年至2007年5月,中華醫學會曾對江蘇省醫學會進行鑒定的九例醫療事故爭議重新鑒定,結果有兩例與原鑒定結論不符。

        在現有公立醫院為主導的制度模式下,無論是醫療行政部門的調解,抑或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檢驗報告,都必然受到公眾對于其中立性與客觀性的質疑。這是醫療糾紛解決機制難獲突破的深層原因。

        “第三方調解”試點兩難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除了訴訟,由醫患之外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已經逐漸成為主流,大部分患者更傾向于向調解機構求助。

        國際上普遍做法有二:一是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彼此共擔醫療糾紛風險;二是醫務人員行業協會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且調解的費用通常也由醫療保險責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時,幾乎不用支付費用。若患者對調解機構處理結果不滿,仍可以向法院提訟。

        中國已有不少地方展開了第三方調解的試點。然而,和國際慣例相比,中國的第三方調解機構在維持專業水準的前提下,如何保持中立性,同時如何有效維持機構自身的運轉,均是必須解決的難題。

        中國醫師協會會員部主任謝啟林等專家指出,中國的醫師協會目前還難以直接參與醫療糾紛的調解。在其他大部分國家,醫生行醫自由度很高,醫院之間也存在競爭機制,行業協會有很強的凝聚力和權威性。在行業自律、政府監督、媒體監督之下,加上法律界人士的制衡,行業協會可以較為“中立”地完成調解工作。

        但在中國,醫生的行醫資格必須依附于醫院才能生效,而只有公立醫院的醫生才比較容易獲得職稱等資格的認可和晉升。公立醫院又是衛生行政部門的“下屬”,這就使醫師協會很難成為中立的第三方獲得患者的信任。而脫離醫療衛生現有體系而成立的調解機構,一方面在專業性方面受到制約,另一方面也常常遭到醫院的抵制。因此,中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現有的幾種試點模式,均走得比較艱難。

        北京、吉林等地采取的是醫療責任保險加調解中心的模式。具體由政府規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自己出資成立或者委托調解機構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確定糾紛為醫院責任時,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北京醫學教育協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是受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委托的調解機構。中心主任周東海告訴《財經》記者,該中心目前每年受理200多件醫療糾紛調解案件,成功率在90%以上,絕大部分案件患者都得到了賠償。

        另一接受委托的北京衛生法研究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的信息顯示,該中心2005年運行以來,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以每年41%的速度遞增。截至2008年4月30日,該中心共受理調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糾紛案3318例,調解成功2276例,經調處成功的零賠付結案484例。

        實際上,這一模式受到不少醫院和患者的質疑。若非行政命令,相當一部分醫院不愿購買責任保險,他們認為自己協調的效果更好,賠償額甚至低于保費。醫療責任險在吉林省啟動一年多來,數百家國有醫療機構只有40多家參保。而在患者一方,普遍懷疑調解中心有偏袒醫院的驅動力,為保險公司“省錢”,因而仍有怨言。

        天津市采用由營利性機構參與調解的模式。具體由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金必達公司)與天津市仲裁委員會聯合成立的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進行調解,患者需要繳納醫院最終賠款的10%作為報酬。調解成功之后,如果雙方自愿,還可以由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過,由于公司利潤與醫院賠款掛鉤,金必達公司幾乎無疑會偏向于患方,這遭到醫院的質疑。

        在山西、江蘇、浙江、上海等地,則由屬于群眾自治組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于不受衛生行政部門管轄,其中立性毋庸置疑。不過,鑒于醫療糾紛專業性強,普通的調解員難以勝任。由此,山西省在2006年成立了全國首家省級專業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下稱醫調委)。該會有醫學專家46名,既有醫學學歷又有律師資格的專家有三名。

        不過,山西省醫調委主任韓學軍告訴《財經》記者,醫調委目前首要解決的是經費緊張難題。由于其提供的調解服務是免費的,醫調委自身的運行經費需要由地方政府支持,而經費的到位頗為困難。為此,韓學軍不得不創辦培訓公司以增加收入,甚至也計劃與保險經紀公司合作,在醫療機構中推廣實施醫療責任險。

        《財經》記者了解到,深圳市衛生局目前正在籌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委員會(下稱調委會),它由具有醫學、法學和心理學專業知識的專職人員組成,歸深圳市司法局領導,隸屬于深圳市人民調解委員會,運行資金則由深圳市財政支持。調委會將在司法局、司法所、醫療機構設置派出機構,糾紛雙方可以自愿由調委會調解。

        但深圳市衛生局工作人員告訴《財經》記者,調委會的籌建“困難重重”,可能短時間內難以推行。參與此事的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庹明生則分析,如果調解員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就難以勝任;如果把調解工作全部交給醫療系統人員,又難以保證中立性。

        中國醫師協會會員部主任謝啟林也表示,由于大部分的醫療糾紛最終以經濟賠償了結,因此調解員還應具備經濟評估的專業技能。目前,有資質的調解員不足是最大的瓶頸。

        另據《財經》記者了解,此前廣東省東莞市也曾經有政協委員建議有關部門建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但據東莞市衛生局回應,同樣由于受到人手限制,此類機構尚無法建立。

        根本措施在推進醫改

        盡管存在局限,但種種跡象表明,“第三方調解”目前備受衛生行政部門推崇,各地的試點也得到認可。

        業內專家也表示,雖然各種模式均存在缺陷,但仍應積極嘗試,探索適合國情的糾紛解決機制。專家們也提醒,“第三方調解”并非萬能。因此,構建全方位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至關重要。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醫藥衛生管理學院副教授賈紅英強調,政府應該在立法上做出更多突破。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太多局限性,政府應該制定《醫療糾紛處理辦法》,使包括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在內的各種醫療糾紛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獲得解決。同時,完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也很重要,應允許更多的機構參與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來,并通過異地鑒定、雙盲鑒定等制度,保障技術鑒定的中立性。

        專家還指出,政府應該通過立法形式保障各種調解機制都獲得發展,例如完善制度,通過立法推廣醫療責任險,既加強對醫療責任險的監督和指導,又給醫療責任險一個自由發展的空間。政府不僅自身要加大對于調解機構的財政支持,還應創造政策環境,使調解機構可獲得更多資金來源,例如保險公司的支付、慈善組織的捐款等。

        更重要的是,只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才能獲得最根本的改善。例如,如果衛生行政機構與醫療機構做到“管辦分離”“政事分離”,衛生行政機構就可以真正以醫療機構監督者的身份存在,而不會被民眾認為是公立醫院的“總院長”,從而失去行政調解的權威。

        此外,強化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能、建立醫院之間的競爭機制,還可以督促醫療機構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和患者的溝通,在起點上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完善對民眾的醫療保障體系、強化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的權利,也可以讓患者更加放心地就醫,減少沖突。

        第3篇:醫療糾紛調解條例范文

        醫療糾紛現在呈現多發的態勢,但是目前解決糾紛的途徑和方式卻比較單一,要讓醫患關系變得和諧,改變醫療糾紛的現狀,就要以法律為最規范的指導,以非訴訟解決辦法為主要方式,以法律訴訟為最終的解決途徑的多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機制。

        關鍵詞:

        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和諧醫患關系

        近幾年來醫療糾紛不斷增多,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特別是近年來傷醫事件頻發,讓醫生和患者的矛盾日益升級、加重。通過打官司,走訴訟解決問題,周期相當長,醫患之間的問題比較深重,因此,在訴訟途徑之外,需建立其他有效果的替代性的解決途徑。非訴訟的解決方式具有速度快、專業性強、不用花費任何費用等特點,已經成為我國很多城市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

        1非訴訟解決機制的重要性

        醫療糾紛的非訴訟的解決機制,就是通過第三方調解或者醫患協商,而非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解決不僅僅是息事寧人,更重要的是在當下這個醫患關系極度緊張的環境下,重新塑造一個良好的醫患關系。法律可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但是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并沒有使醫患關系得到緩和,甚至還會加重矛盾。

        2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

        2.1醫患關系的商品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醫院為了追求利潤,難免會出現開大處方、檢查多、亂收費等現象,而藥廠跟醫療器械的廠家,都需要醫院來銷售這些所謂的產品,間接增加了患者的負擔,患者花了大價錢,卻沒有得到應有的結果,才更加導致了醫患關系的惡化與不信任。

        2.2醫患關系的差異性

        在醫患關系中,由于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的差異,導致醫患關系的差異性。一個醫生是經過多年的理論學習、實踐訓練才能掌握知識和技能,最后還要經歷一個漫長的實習階段,形成了對各種疾病的認識。而患者在得了疾病以后,心理上就會出現急躁和擔心。一邊是專業的醫生,一邊是由于患病而脾氣急躁的患者,這兩種情況碰到一起,勢必會加重醫患關系的距離,導致差異性的產生。

        2.3醫患關系的敏感性

        在整個醫療看病治療過程中,醫生會變得更謹慎,不只是解決患者的病情,還要適當、適時地解決患者內心急躁以及擔心的問題。而患者在患病以后的精神壓力大、開銷大的情況下,會使自己的情緒出現急躁,并且不信任醫生。這樣就會爆發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所以目前的醫患關系是處于高度激化的狀態。

        3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

        3.1和解是目前解決醫療糾紛一種方式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是比較理想的解決方法,但是這一解決方式受各種原因的制約,比如在天津市,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的金額控制在一萬元以下。這種方式回避了醫患雙方之間的矛盾,在雙方共同認可的情況下,讓醫療糾紛得到解決。

        3.2醫療糾紛鑒定制度的構建

        醫療事故鑒定以及醫療損害鑒定是我國目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一個過程。在法律訴訟、協商、調解等方式相比,醫學鑒定可以明確原因,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特點。醫學鑒定可以有效的保持中立性、權威性,最重要的是專業性。它可以彌補調解等對糾紛的事實以及最終結果把握不準等不足。

        3.3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委員會

        第三方調解委員會屬于司法部門,與醫患雙方不存在利害關系,也不牽涉衛生、保險等部門的利益,決定了它比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更公正、中立[2]。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常由于牽涉到利益,情緒激動,如果直接進行對話,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而第三方調解委員會的中立身份,更有利于緩和醫患之間的矛盾沖突。調解達成的調解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具備其他傳統非訴訟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不具備的優勢,但由于是新興事物,還需進一步完善。

        3.4通過地方立法,規范醫療糾紛的處理

        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國率先以省級政府令形式頒布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3]。司法、衛生、公安、保監、財政、醫調委等部門通力協作,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且行之有效的醫療糾紛調處工作機制,使醫療糾紛處置工作走上了依法、公正、客觀的軌道。目前《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已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的政府規章上升到地方法規的層級。隨著《條例》的頒布實施,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將能夠依法得到更好地保障。天津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并減輕法院的審判負擔。2014年《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調解辦法》正式施行,其中人民調解發揮重要作用,費用來自于政府。主要堅持的原則就是以調解問題和解決問題為目的,對于有傷害醫務人員的行為,公安機關應及時采取行動依法處置,將糾紛帶出醫院。同年,江西省也出臺了有關于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條例,成為就醫療糾紛出臺條例的首個省份。

        4非訴訟解決與訴訟解決比較

        4.1非訴訟解決

        目前,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7年(以下簡稱“醫調委”),在這7年當中,醫調委調解了絕大部分的醫療糾紛,據統計為天津市發生糾紛的95%。但是這種調解的模式也是建立在對醫療糾紛原因的模糊性上,依靠醫調委工作人員以及各大三甲醫院的專家為醫療咨詢庫,通過咨詢、研究、比較等工作,來分析并確認醫院存在的問題,在醫院認可的情況下,醫調委在做患者家屬的工作,最后得到雙方的認可并達成賠償協議,其中保險公司也適當參與意見。這種調解辦法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省錢,并且在醫患雙方不是很激烈的情況下快速解決矛盾。但是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對糾紛結論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4.2訴訟解決

        法律訴訟解決辦法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患者家屬通過立案,走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損害鑒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了174號內部文件,規定天津市基層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必須經過天津市醫學會范圍的專家鑒定,明確原因以及責任后,再由法院來做最終判決。這種處理辦法優點就是能夠明確原因以及責任,這樣醫患雙方就能依據鑒定結果賠償和得到應有賠付,醫院也可以分析鑒定結果來吸取教訓,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但是這種解決機制患者家屬會經歷一個漫長的等待,基本上通過法律訴訟解決至少兩年才能得出結果。

        4.3兩者對比

        醫療事故鑒定以及醫療損害鑒定是我國目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一個過程。在法律訴訟、協商、調解等方式相比,醫學鑒定可以明確原因,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特點。醫學鑒定可以有效的保持中立性、權威性,最重要的是專業性。它可以彌補調解等對糾紛的事實以及最終結果把握不準等不足。而非訴訟解決機制也有著快速、省錢等優點,能迅速解決矛盾而不激化矛盾。而且非訴訟解決機制已經解決了絕大部分的醫療糾紛,在解決的數量上是領先法律訴訟的,但是從明確原因以及責任的結果來看,訴訟機制還是有自己的優勢。

        5小結

        創造一個好的醫療環境,首先,應該從醫務人員的行為出發,加強監督和管理,其次,建立醫療責任保險保障制度,保險公司通過向醫院征收保費,達到醫院所有醫護人員參加醫療責任險,在通過第三方調解,來為患者找出醫院在整個治療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或者過失,在通過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對患者進行賠償,這樣能有效的保證患者的最大利益。在維持兩種機制并持續改進中,我國已經在醫療糾紛中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參考文獻:

        [1]艾爾肯.論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J].西部法學評論,2015(1):22-24.

        [2]鄭雪倩,高樹寬,王將軍,等.我國部分地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調查分析[J].中國醫院,2012,16(7):67-68.

        第4篇:醫療糾紛調解條例范文

            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后,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边@種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被人們俗稱為“私了”。“私了”從幕后走向前臺,為解決醫患糾紛增加了一種簡便而合法的途徑,可在目前醫療糾紛“私了”的過程中卻遇到了一連串的問題。

            事件捕捉: “私了”半年 患方后悔

            今年3月中旬,石家莊市郊縣一產婦在省會某醫院生孩子,產程中突發肺栓塞,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丈夫認為妻子的死和醫護人員“搶救不力”有直接關系,要求醫院賠償20萬元,否則將告上法庭。經和醫院多次協商,其丈夫決定“私了”,并接受醫院4萬元賠償款,簽署“私了”協議。然而,近日,曾同意“私了”的丈夫突然萌生悔意,聲稱要狀告醫院。

            負責解決醫療糾紛的醫院醫務科負責人面對單方撕毀“私了”協議的患方一臉無奈,慨嘆:“醫療糾紛私了咋就這么難?”

            事態發展: 糾紛目前處在僵局

            參與解決該醫療糾紛的醫院醫務科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說,該產婦是急產,產后突發肺栓塞。肺栓塞在產科是嚴重并發癥,死亡率極高。醫護人員全力搶救仍無力回天。其丈夫程某對妻子突然死亡非常不理解,醫院建議其做尸檢確定死因,或走法律程序,均被他拒絕,只要求醫院賠錢。醫院不同意程某的解決辦法,可程某拒絕將孩子領回,還帶親屬來醫院鬧,嚴重影響醫院工作。無可奈何之下,醫院和程某達成“私了”意向,醫院一次性付給其4萬元。雙方簽署協議:“產婦家屬不再追究醫院任何責任,將孩子領回撫養”,而“醫院不承擔‘搶救不力’責任,一次性給產婦家屬4萬元補償費后,不再給予產婦家屬任何經濟賠償?!?/p>

            據悉,死亡產婦的丈夫和醫院的糾紛目前處在僵局。其丈夫依然稱要告醫院,而醫院拿著“私了”協議據理力爭。

            點評:醫院的法律顧問認為,“其實,在符合法律法規的‘私了’中,患者無權反悔?!睋撫t院法律顧問介紹,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訴訟要具備三個要件:行為人有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只要具備這三個要件,已“私了”的案件原則上講,當事雙方都不能反悔。《民法通則》還規定:協議簽訂后受法律保護。如反悔,就要說明在簽訂協議時另一方是否有欺詐或脅迫行為,反悔一方要就此舉證。如不能舉證,法院將認定原協議有效。

            院方說法: "私了"只為息事寧人

            一家省級醫院院長說:“遇到醫療糾紛,我們愿意‘私了’的原因是簡單省事,社會成本低。一個醫療糾紛要告到法院,就要進行鑒定,醫院要做很多準備工作,費時費力,律師訴訟費也不低。如果醫院因醫療糾紛‘出名’,損失更大?!?/p>

            省會某醫院醫務科科長對記者坦言:“私了醫療糾紛對于醫院來說其實是無奈之舉。從某種意義上說醫院不怕打官司,怕的是患者不去打官司。而患者現在更愿意選擇‘私了’,因為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過去的巨額賠償明顯少了,患者認為打官司麻煩,賠得不多,不如私了。對于一些可能不屬于醫療事故,但醫院工作也有一定缺陷的糾紛,醫院確實愿意選擇私了。患者只要幾萬塊錢,如果上法庭,醫院的訴訟花銷比這個還要多?!?/p>

            專家剖析: 正確看待"私了"

            醫院發生醫患糾紛,院方和患者都愿意“私了”,于是,醫院醫務科的工作人員簽字,從財務處領錢交給患者,而患者拒絕打收條,不久,患者到法院起訴醫院,并否認醫院給過賠償。據了解,類似的情況比較普遍。針對這種現象,石家莊市醫學會張小良會長剖析院方心理時談到:“許多醫院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都不愿提及糾紛,不愿留下字據,認為承認給錢是為了結糾紛,留下字據就等于承認自己有錯。其實這種看法是不對的。醫院只有擺正心態、”窮盡程序“,才能使醫療糾紛順利了結。”他認為,醫療過程充滿不確定因素,患者要求無法完全滿足。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矛盾是必然的。醫院要按法律法規辦事,在處理上“窮盡程序”,這樣,即使患者反悔,到法庭上,一紙正規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醫院才會有主動權。

            一些醫院與患方“私了”醫療糾紛后,為避免有承擔責任的字眼在協議中出現,往往簽署所謂“贊助協議”。而“贊助協議”不能證明院方已與患方“私了”。某醫院與患者私了后,和患者簽訂了一個“贊助協議”。協議上說,因患者生活困難,醫院贊助患者3萬元。后患者反悔狀告醫院。醫院在法庭上拿出“證據”時傻了:因“贊助協議”里根本沒提到是為解決糾紛付3萬元。最后,法院判決該“贊助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點評:據介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協議解決糾紛雙方要寫協議書,協議書要寫明事件基本情況,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的原因和等級、賠償的數額,這是“私了”生效的必要形式。有的當事雙方沒有明確事故的等級,也可以模糊,但一定要寫上是為了解決糾紛的賠償,而不是補償。

            律師解疑 : "私了"如何"了"

            醫療糾紛什么情況下可"私了"?醫患雙方應如何"私了"?就此記者采訪了太平洋世紀律師事務所姚根強律師。

        第5篇:醫療糾紛調解條例范文

        參考文獻可以幫助讀者對論文當中引用的學術論點查閱原始資料進行核查,同時還為同一研究方向的學者提供相關的文獻信息。關注學術參考網查看更多優秀的論文參考文獻,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醫療糾紛論文參考文獻,歡迎大家閱讀借鑒。

        醫療糾紛論文參考文獻: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易會中國醫師現狀調研報告2004年10月29日

        [3]王婭妮.調查:醫療事故鑒定新華社2011年3月28日

        [4]醫療糾紛處理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北京律師協會2002年10月

        [5]倪利莉郝杰趙莉祝海元,崇尚人文精神優化醫患關系中華中西醫雜志2003年七月第4卷第14期

        [6]鄭建林柯予新醫患糾紛現狀透析中國法院網2004年1月

        [7]莊一強魏小鋼醫患關系緣何緊張醫患關系管理現狀調查中國醫藥報2011年5月2日

        醫療糾紛論文參考文獻:

        [1]陳竺.《突出重點攻堅克難,全面落實醫改和各項衛生工作任務—在2012年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的工作報告》[R],2012.

        [2]張有義.衛生部擬重點推行人民調解制度[N].法制日報,2008-11-02(190).

        [3]劉躍,張圣泉.醫患和諧十法[J].現代醫院管理,2006,4(2):6-10.

        [4]李華.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優化策略研究[M].重慶:第三軍醫大學,2012.

        [5]韓亞男,萬里濤.,醫療糾紛處理模式及干預途徑[J].解放軍醫院管理雜志,2009,16(1):55-56.

        [6]彭煒,王曉燕,張建.等.影響醫患關系和諧的患方因素及對策[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9,25(9):612-614.

        [7]舒明蓉,王星月,莊紅娣.等.加強醫患溝通防范醫療糾紛[J].現代預防醫學,2005,32(8):994-1000.

        [8]劉振華.醫患糾紛預防處理學[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3.

        [9]王華.醫療糾紛成因分析[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7,23(4):273-275.

        [10]姜世瑞,郭全民.淺議醫療糾紛的防范[J].山西職工醫學院學報,2004,14(4):78.

        [11]張元宇.某醫院醫療糾紛成因216例分析及防范措施[J].現代預防醫學,2012,39(10):2479.

        [12]王汝哲.淺談《侵權責任法》背景下的醫療告知知情同意制度[J].臨床誤診誤治,2011,24(11):98.

        [13]李國俊,宋廣軍,趙棟.86起醫療糾紛原因的分析[J].中國衛生經濟,2003,23(1):36.

        醫療糾紛論文參考文獻:

        [1]崔卓蘭.醫療糾紛維權指南.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黃鑒.醫療糾紛問答.北京:中國人口出版社,2003

        [3]王為民,王曉靜等.醫療糾紛,誰給你一個說法?.法學天地,2002

        第6篇:醫療糾紛調解條例范文

        論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 多元化 價值分析 解決機制

        一、概述

        (一)醫療糾紛案件之特點

        醫療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較其他類型的糾紛,醫療糾紛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它不僅包含醫療科學而且涉及很多相關法律法規,這些都是醫療糾紛的復雜成因。二是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特殊,醫患雙方關系如果常常處于緊張或者利害沖突關系,就產生致防衛性醫療之虞,不利于醫療工作的進行。三是雙方當事人實力相差懸殊,從表層來看醫療機構屬于強勢一方,不僅有雄厚的資金,而且醫生掌握著更專業的知識;同時相關的病歷材料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故雙方實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大幅上升的現狀對于社會、患者及醫療機構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醫學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普及促進了人們對自身權利維護的渴求,對糾紛解決的要求也不斷細致,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醫療糾紛有其特殊性,當糾紛發生時患者一方往往會特別不理智,稍有不慎便會使事態升級,以致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和解;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與當前醫療糾紛產生的復雜性和情況的多變性相比,這些方式還遠遠不能為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駕護航。

        (三)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指由訴訟與非訴訟共同組成的醫療糾紛解決整體機制。在此機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獨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運作方法;而在體系中相互協調、功能互補,以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從理論角度應當綜合協調訟與非訟、公力與私力、法律與道德的相互關系。從實踐層面應當注重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的相互協調解決機制的重構。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解決機制的匱乏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只規定了以上三種。這種規定凸顯出明顯的弊端:首先是解決方式比較單一,而且機制沒有創新性,主要體現在對仲裁機構、調解委員會及專業性調解組織解決糾紛的當時沒有規定。其次是對法院調解、訴訟沒有相應專業的程序性和規范性的規定?,F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定導致了醫療糾紛之多樣性與解決方式之單一性的矛盾。我國《侵權責任法》及《解釋》也只是規定了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方式,無涉其他。更加凸顯了醫療糾紛妥善解決了迫切性。

        (二)現行解決機制效率偏低

        在醫患糾紛日益上升的背景下,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顯現不堪負重之態。因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與特殊性,法院的判決也很難做到合理準確,舉證責任的倒置也降低了醫療訴訟的門檻,劇增的案件與法院的承載能力矛盾尖銳,同時也必然影響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被邊緣化。我國雖有重調解輕訴訟的傳統,但是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往往傾向于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這種做法很多時候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不利于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只是非訴訟解決方式效果不明顯。另外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醫療糾紛尚未形成有機整體,訴訟與非訴訟未能較好銜接互補,效率低下。

        (三)現行機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雙方協商。這是一種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和解是建立在雙方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的基礎上。但目前在我國未能形成良好的這一基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而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當事人就很難選擇選擇和解。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都是采用此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基于其職權行為,費用較低。但是,目前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許多醫療機構又具有行政性質,所以公眾此種解決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較多的質疑。

        3.訴訟。嚴格的訴訟程序的嚴格性、權威性與強制性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難免造成醫療訴訟成本的加大、訴訟效率的降低;醫療鑒定中雙方的不信任甚至敵對,也不利于醫患關系的恢復,加劇矛盾的尖銳化。

        三、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分析借鑒

        美國醫療糾紛主要通過非訴訟(ADR)模式解決。首先,鼓勵仲裁和調解。在仲裁方面,先從立法上推進ADR的發展。實務中,仲裁庭聘請專業的醫療和法律人士作為仲裁員,以幫助醫患雙方準確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在調解方面,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探索以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其次,專業委員會評估。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成立“醫療機構資格鑒定聯合委員會”,負責評估醫院的品質。其還要求醫院主動將醫療過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雙方討論有害醫療過失。否則,醫院可能喪失合格資格。利用此方式從源頭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在德國,首先由當事人對話協商,這是一種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調解和仲裁機構解決。調解和仲裁機構是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專門機構,若當事人協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該機構。機構的辦公費用由保險

        公司承擔,患方幾乎不用支付費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長的訴訟歷程甚至醫患關系的惡化。最后,訴訟解決。在前兩種方式都不能解決時,患方可對引發事故的醫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訴訟。但一般由原告對醫方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除非被認定為重大醫療過失。

        四、我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價值與應堅持的原則

        (一)價值分析

        1.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醫療糾紛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醫療秩序而起還會影響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應該注重主體之間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醫患矛盾,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更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2.有利于人民的醫療利益的維護。建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機制,患者和醫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維護。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沒有后顧之憂,可以全力對患者進行救助,而患者在糾紛發生后不再選擇“醫鬧”,從而醫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過多元化的方式,糾紛得以迅速有效的解決,雙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軌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進法律發展。醫療糾紛固然可以通過剛性的判決解決,但是容易產生利益失衡,破壞社會和諧。醫療糾紛多元化的解決機制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它能夠對人們的法治理念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實際更人性化的道路。作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以其專業性和社會性實現了法的空間與社會價值觀的交流,促使法律規范與社會規則的融合,從而促進法律的發展。

        (二)應堅持的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是大前提。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也一樣,不管是對國外經驗的借鑒還是對自身理念的完善,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只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方向,才能確保醫療糾紛多暖和解決機制的正確性及有效性。

        2.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調解制度在我國有雄厚的文化底蘊和制度土壤。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義,實現實質正義,有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及個體利益的保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是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必然選擇。

        3.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醫療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與權益的失衡戚戚相關,其多樣性和復雜性更加使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如果在解決此種糾紛的時候不能堅持公平正義的話,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義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義為原則,才能實現正義途徑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五、構建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之建議

        (一)建立健全多重調解制度

        1.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2011年實施的《人民調解法》設立了“司法確認”制度。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醫療專家、法律專家作為調解委員。不僅能吸收人民調解的優勢,而且可以使醫療糾紛得到更專業的解決。

        2.改革行政調解。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具有高效專業的優勢,也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理,是非訴訟解決的重要方式。建議取消行政調解限于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并可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只要一方申請行政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在糾紛處理時人員組成、程序等均應滿足公開、透明的要求,增強當事人的主導性,提高行政調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調解功能。廣義上的法院調解包括法院附設的調解和訴訟中調解。根據我國國情,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這樣可以避免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也可以高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二)建立完善醫療糾紛仲裁與訴訟互補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優勢是醫療糾紛解決的一個很好途徑,但是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鑒于此,建議把仲裁范圍放寬至醫療糾紛或者建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部門;聘請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擔任仲裁員,從更專業的角度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對于無法仲裁的情形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庭,避免糾紛的拖延與惡化,以判決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強仲裁庭與審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進訴訟的效率,以訴訟的強制力強化仲裁的效果。

        第7篇:醫療糾紛調解條例范文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關鍵詞:醫療糾紛;非訴訟;ADR;合理構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20-0232-03

        0 引言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醫療糾紛數量呈現出增長趨勢,醫患矛盾沖突不斷升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顯示,2002年到2012年,全國醫療糾紛案件在10年間增長了10倍,醫院級別越高,發生的醫療糾紛就越多。根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調查,全國73.33%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59.63%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6.67%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拒交醫藥費;61.48%的醫院出現過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屬在醫院擺設花圈,設置靈堂等 “醫鬧”現象。[1]這些給醫院施加壓力的行為,嚴重妨礙了醫療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類似惡性事件的發生說明,醫療糾紛需要妥善解決,探索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法十分必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我國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包括: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但是這三種解決方式有許多弊端,處理效果不明顯,無法滿足目前醫療糾紛的現狀。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必要探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的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ADR,培育一種具有正義、信任的程序機制,力求遏制暴力。

        1 ADR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含義與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國,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縮寫,是指一系列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是比較常見的三種方式。[2]

        1.1 具有可選擇性

        醫療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權利,自愿協商解決方式,協議處理糾紛,當事人選擇何種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協商處理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職權,當事人可以對醫療糾紛解決的方式、規范、程序和結果進行自主選擇。ADR只是為當事人提供選擇的可能性,而絕不是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處分權。

        1.2 具有高效性和靈活性

        ADR沒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經由第三方介入或者醫患雙方彼此溝通,達成共識即可。ADR相對于復雜的訴訟程序,更高效簡捷,其較大的靈活運用與交易的空間體現了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點。這樣一來,ADR能有效地減輕司法部門壓力,減少司法成本,同時也減少了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極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對公平性

        由于雙方在醫學專業知識、信息資源擁有量等方面的嚴重不對等,患方處于劣勢,對于醫療糾紛真實情況以及醫院應承擔責任的判斷都會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調節機構,可以由中立的醫學以及法學等的專家對醫療糾紛做出較為公平并且科學的判斷。中立的第三方在醫療糾紛中沒有任何利害聯系,能較為清醒客觀地看待醫療糾紛,拿出相對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機制采取妥協和讓步促進當事人達成共識,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敵對與法庭劍拔弩張的氛圍,可以心平氣和地進行雙方對話,整個解決過程較為平和。訴訟途徑具有程序繁瑣、高費用、耗時長等特點,而ADR不同于訴訟,可在這些方面節省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同時,最后的協商結果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雙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維護。

        1.5 具有社會效益性

        眾所周知,患方與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雙方劍拔弩張,均不肯輕易退讓,有的選擇訴訟,對簿公堂,有的選擇“醫鬧”,而這些舉動無疑都將雙方推到了不信任的邊緣。在這樣“毀滅式”的處理之后,患方與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診與治療的關系,不管是雙方當事人本身,或是當事人周圍的知情者,抑或是通過媒體得知這樣事件的社會大眾,心理與行為必會產生變化,也就出現了現在患者心存芥蒂,醫生如履薄冰的狀況。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這一情況,它在患方與院方之間搭建了一個隔離帶,緩和雙方的沖突,避免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能較好地維護院方的社會聲譽以及保護患方的個人隱私,有效地促進社會和諧,社會效益好。

        2 我國建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2.1 我國目前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效果并不理想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凡是阻礙醫學的進步與發展,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因素必須要得到解決。ADR機制能夠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障人民的健康權,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的福利性與公益性。面對當今愈演愈烈的醫患矛盾沖突,政府有責任進行干預調控,以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能為民眾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夠解決“訴訟爆炸”問題

        ADR源于美國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當時處于“訴訟爆炸”時期,訴訟費用高昂、訴訟程序遲緩、醫療糾紛專業性和多發性決定了法院難以及時妥善處理這類糾紛。[3]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的現實情況也是如此,由于我國訴訟的自身特點與承載的社會功能等原因,當事人大多通過法院解決,造成法院難堪重負,使得訴訟效率變得低下,實踐中醫療糾紛所顯現出來的成本高、時間長、風險大、醫患關系難以緩和的矛盾日益彰顯。[4]因而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把糾紛解決成本減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達到最佳”的ADR解決機制成為研究必要,建立非訴解決機制可分流大部分醫療糾紛。

        2.3 ADR有助于解決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規范與法律的沖突

        由于法律規定與我國民眾根深蒂固的意識認同、道德觀、倫理觀、價值觀有部分沖突,會出現法院判決“合法卻不合理”[5]的現象。而ADR可以讓糾紛當事人按照雙方都認同的規范解決糾紛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糾紛解決結果就更容易被雙方接受、互相認同,使雙方訴訟的對抗性大大緩和,產生良好的處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決醫療糾紛中的專業性問題

        醫療屬于高度專業的技術領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中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患者與醫療人員的關系不對等,對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事實因果關系無法做出正確判斷。ADR程序則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要求,靈活地吸收部分醫學專家,讓他們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或仲裁員來參與解決醫療糾紛,進行專業化的引導,充分發揮醫學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同時在糾紛解決機構的人員組成中也規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來提供法學方面的指導和服務,醫學背景人員和法律背景人員各司其職,既體現醫學的專業性又保證法律的中立性,這必將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為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溝通平臺。

        3 我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構建的注意問題與完善

        3.1 完善相關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國沒有一部完善的醫事立法,實踐中出現了法律適用的“二元化”現象。對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差錯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 也就是說,對于處理醫療糾紛問題,我國的法律建設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這在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侵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賠償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這也就導致了糾紛解決過程中問題的發生。目前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國家應早日出臺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對于解決醫療糾紛,只提供了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以及民事訴訟這3種方式;其中在非訴訟途徑中,雙方協商對于雙方不信任的醫患雙方往往難以成功;而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密切關系,衛生行政部門調節往往被認為是難以維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極少被選擇[7],這也要求國家在法律層面上拓寬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從法律的高度引導民眾選擇多元化的非訴訟途徑,并進行良好規范。

        3.2 完善相關的民間第三方機構

        要認識到,第三方機構在解決醫療糾紛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機構人員需要包括專業的醫學人員以及法學人員,他們需要用專業的眼光,中立的態度去對待醫療糾紛,從而提出相對公平、科學的解決方案。所以,在機構設置、管理以及監督方面都需要相關政策予以引導以及規范,在宏觀層面上搞好制度建設,在操作層面上規定好各類調解組織的工作規則和程序。同時還要推廣多元化的機構建設,為大眾提供更多的選擇。例如在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在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機構等等。

        3.3 完善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解決醫療事故的非訴訟途徑,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懷疑,鮮少有人選擇。面對這一情況,應深化改革,衛生行政部門除調解醫療事故外增加其調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并嘗試在衛生行政部門下設專門的獨立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吸收醫學和法學的專業人士,并且建立監督機制,提高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機制

        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沒有排除醫患糾紛這種民事爭議。目前,學界對于醫療糾紛特別是仲裁模式的選擇上有兩種主張:一是選擇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直接訴訟。二是必經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必須先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時仲裁不終局,當事人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目前來看,選擇型仲裁是比較合理的,應有更為完善的法律的規定來約束并推廣。

        3.5 完善“大調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來,我國很多省區市、地市和縣市相繼成立了一些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人民調解、仲裁機構和社會組織也積極加入到醫療糾紛調解實踐中來,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訴前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訴訟案中的重要作用,一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大調解格局”趨勢正在形成。[8]

        對于其建立與完善,具體來說,應該在充分發揮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作用的基礎上,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為中心,兼采用仲裁調解等其他調解方式,輔以醫療責任保險作為糾紛解決的輔助機制,做好不同調解方式間的銜接與配合,做好調解與訴訟的“訴調對接”,為醫療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可行的路徑選擇。[9]

        參考文獻:

        [1]于真,傅曉明.淺論當前我國醫療糾紛的三種處理方式[J].醫學信息,2010,23(7):38.

        [2]Fraser JJ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Pediatrics,2001,107(3):602-607.

        [3]王安富,黃敏,李連宏.建立并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J].醫院管理論壇,2009(3):43-45.

        [4]陳利華,郝容慧.淺談醫療糾紛ADR[J].現代醫院管理,2007(3):10.

        [5]藍宇,劉瑾.在我國建構ADR機制的必要性及相關設想[J].西安外事學院學報,2006,2(3):46.

        [6]傅江豐.論合理構建醫療糾紛領域的ADR機制[D].大連海事大學,2013.

        [7]胡海華.論我國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完善[J].中國醫院管理,2008,09:62-64.

        第8篇:醫療糾紛調解條例范文

        【關鍵詞】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患者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加重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不信任及不滿情緒,使各醫療機構醫患糾紛呈現快速增加的趨勢。2002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其中設定了三種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一是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三種解決途徑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難以得到患方的認同。建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顯然不是解決醫患糾紛的唯一辦法,但至少給那些不信任官方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嫌司法途徑費錢費事的患者家屬提供了一個比較值得信賴的維權平臺。

        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概念

        緩解醫患矛盾迫切要求引入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是指醫療糾紛發生后,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的協調、幫助、促進下,進行談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見,消除爭議簽署調解協議,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1]。

        二、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國內外現狀

        1、國外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先進經驗

        在美國處理醫患糾紛依賴于相對獨立的第三方調解機構,對建立醫患間的中間緩沖帶,對防止醫患矛盾激化有顯著的作用,同時在公平公正性方面也易于得到醫院、患者和社會三方認同?!暗谌健弊鳛橐粋€專門的公益運作機構,也有利于降低患者維權成本,提高醫患糾紛處理效率,無論對處于弱勢的患者,還是對疲于應付醫患糾紛的醫院來說,都是有利的。可以預見,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下,醫療機構單方面話語權將不復存在,醫患搏弈將逐步趨向[2]。另外,法律規定醫院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客觀上成為解決醫患糾紛的另一個“第三方”。

        2、國內對于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探索

        國內已有多個城市在處理醫患糾紛中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積累了不少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以福建南平市為例,該市于2009年8月組建醫患糾紛調解處理中心,兩年來共受理醫患糾紛百多起,幾乎都實現了成功調解?!澳掀侥J健钡拿卦E之一是,雙方當事人有選擇和更換醫療事故鑒定專家的權利,減少了人們對“中立機構不中立”的擔憂。

        2010年12月22日,昆明市醫患糾紛第三方聯合調解處在昆明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啟動,該院與五華區司法局、大觀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成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聯合調解室,開始探索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昆明模式”。這一解決醫患糾紛的新模式,在運行1年多時間里,成功解決了13起醫患糾紛。

        可見,雖然我國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解決機制還在摸索中,但是應該肯定的是,該模式在防止矛盾激化、及時化解糾紛、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工作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優勢和意義

        (一)適用的程序靈活,使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得以降低

        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第三方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越過那些沒有實際意義的程序,采用最簡單而有效的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的成本,極大的方便了當事人雙方。

        (二)使得醫患雙方矛盾得以柔化

        傳統的訴訟都是以當事人雙方的對立為基調,講究雙方在證據、程序等方面的對抗,而調解機制將醫療糾紛在第一時間引向調解中心,注重的是雙方的交流和協商,有助于當事人情緒趨向冷靜,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進諒解、緩和矛盾。

        (三)賠付數額理性,且處理結果更能為當事人所接受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付數額,避免了確定賠付數的隨意性,減少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同時,以解決糾紛中的當事人的利益沖突為首要目標,不一定拘泥于法定的,而是靈活采用更能為當事人所接受的方式來處理。

        (四)滿足了我國從古影響至今的避訟思維

        我國長期受儒家思想的影響,至今都有絕大部分人認為參與訴訟不是好事,而通過第三方調解機制正好使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外的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

        四、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構想

        盡管第三方調解機制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和缺陷,但是它兼具原則性和靈活性等特征,能更有效解決醫患糾紛,公平公正易被患者接受,有利于和諧社會的長足發展。對醫療糾紛解決第三方調解機制有以下構想:

        首先,第三方調解機構應能保證其具有中立性、權威性和專業性。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就無法取得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信任,為了保證調解工作的公正性,該調解機構應當通過制度設計來保證其中立性,比如從其外部應當獨立于行政,從內部應當獨立于調解機構。同時,醫療糾紛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涉及到醫學和法學兩方面的專業知識,所以,第三方調解機構在組成人員的要求上應當由受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了人民調解員資格的醫學、法學和心理學專業的專職人員組成,才能更好地提高該機構的解決糾紛的能力。保證了第三方調解機構的中立性和專業性的基礎上,其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才對當事人等具有權威性。

        其次,保調解機構的運作資金以及醫方的賠償資金來源

        雖然第三方調解機制較其他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有很多優點,但從國內試點機構的運行情況看,其都面臨著經費困難問題,一個調解機構必須要先能生存,然后才能開展相關工作。所以,可以通過政府的財政收入中劃撥一部分來作為其運行經費的補貼。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對于緩和醫患矛盾,使醫患雙方從對立走向和平協商,逐漸達到相互理解,遏制不斷攀升的醫療糾紛,建立和諧就醫環境,構建和諧社會都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第9篇:醫療糾紛調解條例范文

        (西安醫學院公共衛生系預防醫學實驗中心,陜西 西安 710021)

        【摘要】近些年,隨著醫療糾紛不斷增多,圍繞如何緩解醫患關系,解決醫患矛盾,各界都展開了熱烈的研討。從醫療糾紛中部分客觀原因入手,分析了醫療糾紛中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關鍵詞 醫療糾紛;醫患關系;患者權益

        0引言

        醫療糾紛一直以來都是我們當今社會中爭議極大的熱點問題之一。醫療糾紛的往往給患者、家庭、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因此,深入研究探討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地位失衡原因所在,分析解決患者不利地位的現象和問題,不斷規范和完善法律法規,使醫療糾紛的解決更加公平、公正、合法,最大化地實現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利益關系的平衡,都具有積極地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醫療糾紛中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一些客觀原因

        醫療糾紛不僅存在諸如醫療行業極強的專業技術性以及醫療機構掌握醫療資訊的壟斷性,從而導致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外,也存在一些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客觀原因。

        1.1法律法規不完善,是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客觀原因

        近年來,無論是行政法規還是法律,都針對醫療糾紛這一問題的處理,進行了不斷的修改和完善[1]。但依然還存在一些不完善、難操作的問題。

        1.1.1《國務院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沒有規定保障患者行使權利的內容

        從國務院2002年的《國務院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看,醫療糾紛在行政處理上,較之其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更加趨于規范化、合法化、科學化。特別是在保護患者受到醫療事故損害獲得賠償是權利方面,是大有進步的。但是對于如何保證患者行使權利的保障措施,該條例中并未作出具體規定,患者的權利在不能行使時,應該如何處理,這在時間中都沒有辦法予以解決。

        1.1.2《侵權責任法》中關于醫療損害舉證責任的規定有損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

        2010年7月1日出臺的《侵權責任法》雖然全面規定了新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救濟規則,建立了一元化的醫療損害救濟制度,對醫療損害責任制度進行了成功的改革,較好地處理了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的利益關系平衡。但是,《侵權責任法》中仍然還存在著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在證明過錯歸責原則體系中,將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都一股腦地交給了受害患者一方,而僅僅在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三種法定的過錯推定的情形,但其還是需要患者對這三種情形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這在現今受害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對醫療資訊的掌握存在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有損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事實上,受害患者一方也很難承擔起全部的舉證責任。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患者不具備醫療知識,無法提供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明,訴訟雙方地位明顯不平等。

        由于在通常情況下,患者及其家屬都不具備醫療方面的知識,對醫療過程中的診療護理常規不甚了解。因此在發生醫療事故時,讓其提出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的證據,是有很大難度的。特別是面對專業技術性極強的醫療機構一方,患者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利的弱勢地位更顯突出。

        2)醫療機構拒絕提供或者提供不利患者一方的病歷資料時,患者無法實現舉證權利。

        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對過錯的認定常常是案件爭議的焦點,所以往往需要通過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做出法醫學鑒定來作為判定過錯、劃分責任的依據。而在法醫學鑒定中最重要的依據就是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但是,現實中醫療機構在出現醫療侵權糾紛后,為規避責任,往往拒絕或者提供不利于患者一方的病歷資料。對此,患者卻無法約束和控制,使其舉證權利無法得以實現。而由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從而使鑒定機構做出不利于患者的結論,結果導致敗訴,嚴重損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

        3)醫療機構篡改、銷毀、隱匿對自身不利的病歷資料時,患者難以承擔舉證責任。

        由于病歷資料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要依據,也是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重要證明。因此,提供客觀真實、全面詳細的病歷資料,對醫療損害責任的確定具有關鍵作用??捎捎诨颊呓邮茚t療機構診療過程的全部資料一般都在醫療機構手中,因而在醫療糾紛的鑒定和訴訟過程中,醫療機構利用其優勢,只提供對自身有利的病歷資料,不提供或篡改、銷毀、隱匿對自身不利的病歷資料的現象時有發生[2]。而讓患者對病歷的篡改、偽造負有舉證責任,這無疑又給患者的訴訟維權提出了一個難題。除非患者方非常及時地復制病歷,否則醫療方進行了篡改與偽造后,患者方對病歷的篡改、偽造行為的舉證幾乎不可能。

        1.2法律法規對醫療鑒定機構規定不統一

        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現象普遍,導致醫療糾紛訴訟往往時間長、難度大、成本高?;颊叩暮戏嘁娌荒芗皶r得到維護。

        參考文獻

        [1]楊立新.中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改革[J].法學研究,2009(4).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日本在线一区亚洲 | 亚洲国产精品之一线久久 | 综合久久久久久久青青 | 日日拍夜夜嗷嗷叫国产 | 在线观看午夜福利院视频 | 亚洲午夜高清视频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