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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土地項目規劃方案范文

        土地項目規劃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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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項目規劃方案

        第1篇:土地項目規劃方案范文

        [關鍵詞]土地整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 文章編號:2095-4085(2017)05-0145-02

        隨著當前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對土地的整理規劃工作也越來越多,但是在土地整理規劃建設過程中也對當前環境帶來較大的影響。因此需要對當前土地整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做出研究,在進行土地整理規劃時降低對環境帶來的不良影響。

        1土地整理規劃研究

        對當前我國的土地整理規劃進行認真研究,其中主要可以分為全國土地整理規劃、地區性土地整理規劃以及土地整理項目規劃這三種類型,下面對這三種類型分別展開研究。

        1.1全國土地整理規劃

        全國土地整理規劃屬于我國最高級別的土地整理規劃,其主要從全國角度出發來進行布局規劃,具有全局性規劃的性質。而且其作為最高級別的土地整理規劃,對于地區性土地整理規劃和土地整理開發項目規劃都有著較大的指導性意義。

        1.2地區性的土地整理規劃

        地區性的土地整理規劃工作主要從省市縣級的角度來開展土地整理規劃工作,其在實際的規劃工作中需要按照全國土地整理規劃工作方向來進行,同時又需要對土地整理開發項目的規劃工作起到指導作用。

        1.3土地整理開發項目規劃

        土地整理開發項目規劃實質上是整個土地整理開發項目規劃的實施階段,其主要按照全國土地整理規劃和地區性的土地整理規劃工作來施行,在當前的城市建設中,這種規劃是一種十分常見的行為。

        2土地整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統研究

        基于當前的土地整理規劃研究種類,分別建立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使整個土地整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得到完善。

        2.1全國土地整理規劃環境評價研究

        全國土地整理規劃的環境評價工作屬于一種整體性的環境評價工作,具有較強的戰略意義,其主要針對的是全國土地整理的相關計劃和方針,以方便后期的土地整理方案能夠得以順利實施。而全國土地整理的計劃和方針之中主要需要考慮的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目標,以經濟發展目標為基礎,然后在此基礎上結合地質人口分布、地質結構以及資源分布等情況來進行綜合性考慮,最后成功制定出土地整理計劃和方案。當土地整理計劃和方案出來之后需要對其展開進一步的環境影響評價,對該實施方案中可能引起的土地污染問題、水環境污染問題以及農業生產環境污染問題等進行評價,并且最終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促進全國土地整理規劃方案能夠更加科學合理。

        2.2地區性土地整理規劃環境評價研究

        地區性土地規劃是對全國性土地規劃方案的具體實施,該土地整理規劃有著較強的區域性質,因此在對其展開環境評價工作的時候,必須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綜合性考慮。首先需要調查了解土地整理規劃的實施區域,了解該區域內的可使用土地量,當前污染的狀況以及環境能夠承受的壓力等,然后在此基礎上對地區性土地整理規劃方案做出調整和優化。其次,在方案中需要對具體的工程項目施工做出要求和限制,以保證具體的土地整理開發項目不會對環境帶來較大影響,為土地整理開發項目提供指導性意見。

        2.3土地整理開發項目對環境的影響評價分析

        在土地整理開發項目中首先應當加強設計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在設計之初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優化,減少對環境造成的污染,這是土地整理開發項目中環境評價十分重要的一個階段。其次,在土地整理開發項目施工中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減少其中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直接排放情況。最后在竣工驗收階段應當加強對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達不到環境保護指標的工程進行環境整改,必須達到相關標準后才能夠通過驗收。

        第2篇:土地項目規劃方案范文

        一、施工階段4個項目

        項目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區交投中標),4月初已進場準備開工,由各鄉鎮政府負責。佗項目因疫情原因正在調整預算,完成調整后進入招標流程。

        二、設計評審階段5個項目

        老院改造項目已完成設計方案,設計公司對接各單位對設計方案進行最后調整,專家評審后進入施工圖編制。為推進改造項目進度,擬在近期組織專家評審。

        三、造價階段3個項目

        造項目已完成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公司正在對接各單位,做最后調整,確認方案后,進入審圖和清單編制階段。

        四、土地規劃階段6個新建項目

        鎮六個鄉鎮敬老院新建項目已完成發改委立項,設計招標在19年3月份和改造項目同時完成,各鄉鎮正在積極推進土地規劃相關手續,設計勘探等后續工作即可展開,各鄉鎮已安排專人辦理土地規劃手續。

        五、消防驗收階段3個試點項目

        第3篇:土地項目規劃方案范文

        為了不誤農時,盡快對項目區土地進行確權,以利于農業企業進駐和農民安排生產,現根據項目區的實際,制定本分配方案。

        本分配方案包括兩部分:即土地確權分配和群眾留種土地分配。

        一、確權分配方案

        1、分配原則。統籌兼顧、整體順延、等量配置。即是兼顧順延土地的整體性、順向性和可生產性,按各村民組原有的實際區域面積(含水塘面積),扣除公共用地部分(主規劃點應扣除已征用土地面積)即為各村民組分配土地面積,等量足額配置。

        2、分配方法。

        ①由南向北,邊緣向心,即從項目區的最南端開始,以豐祥水泥路為中心軸線,居東的村民組,從西北角退出公共用地面積,居西的村民組,從東北角退出公共用地面積。整體自南向北推進,最終將土地集中到主規劃點附近,補充主規劃點四個村民組的耕地。

        ②公攤面積的分配:主規劃點建設占用的土地面積,按選房戶數均攤,其他公共設施(干、支道路、支、斗渠道、具有一定規模的水工設施、公墓等)占地,按區域面積均攤。

        ③塘壩的處理:在土地順延過程中會出現塘壩或塘壩受益面積的移位,在分配土地時塘壩移位在哪個村民組就納入該村民組面積計算,受益面積移位后仍以塘壩受益區域用水,各村民組可根據實際,按受益面積均攤塘壩面積,以耕地補平。

        ④耕地面積的確定:以區域面積為基數,扣除公共建設面積(包括主規劃點、道路、渠道、公墓)、塘口面積、田埂面積即為各村民組實際耕地面積。

        ⑤順延土地區域的留置:順延的土地可按兩塊留置,一塊留置于主規劃點周邊補充新村建設所占村民組的耕地,一塊留置于312國道或茅焦路邊緣。

        ⑥圖上分配,實際踩界。

        3、分配步驟。①核定面積:3月15日前,由土地所根據原土地現狀圖結合土地整理規劃圖確定各村民組的面積;

        ②調研座談:3月15日前就本方案的可行性,召集兩村干部和代表進行座談、調研。

        ③圖上分配:3月15日至3月25日,在圖上分配并標注各村民組的面積和界線。

        ④面積認定:3月26日召開項目區群眾代表會議,宣布土地分配方案和土地面積,對分配方案和土地面積作最終確定。

        ⑤實地踩界:由鎮政府組織現場踩界分配,并形成書面材料,由相鄰村民組群眾代表簽字確認。

        二、留種土地分配方案

        第4篇:土地項目規劃方案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國有土地租賃;(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5篇:土地項目規劃方案范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6篇:土地項目規劃方案范文

        第二條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規劃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的重要依據。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必須遵循礦產資源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嚴格審查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采、保護項目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項目等。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項目,不得批準立項,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必須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的主管機關。其內設的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機關(以下簡稱規劃管理機關)具體負責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在本行政區內貫徹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同級礦產資源規劃,并對下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出資以及以其它資金開展的礦產資源調查評價項目和礦產資源保護項目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規劃管理機關應當對礦產資源調查評價項目和礦產資源保護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批準立項。

        第六條編制礦產資源調查評價項目年度計劃,必須以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

        第七條探礦權、采礦權的設置、申請審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處置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原則和要求,服從國家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宏觀指導和調控。

        第八條規劃管理機關應當依照礦產資源規劃,按照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會審制度的規定,參與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會

        審。

        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在確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前,規劃管理機關應當對探礦權、采礦權的設置提出規劃意見,參與方案審查。

        第九條規劃管理機關在參與探礦權審批會審和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審查時,主要審查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關于鼓勵、限制、禁止勘查礦種和區域的要求。

        第十條規劃管理機關在參與采礦權審批會審和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審查時,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擬申請開采的礦種和礦區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涉及礦產資源規劃限制或者禁止開采,或者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的礦產的,應當嚴格審查申請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調控的要求;

        (二)開采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確定的礦產資源開采準入條件;

        (三)開發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規劃確定的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的方向;

        (四)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

        (五)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審查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對礦產資源規劃和有關政策規定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的礦產資源,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礦產資源規劃和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的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方案。

        第十二條申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項目,必須向立項審批機關提交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實施方案。同級規劃管理機關應當對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實施方案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批準立項。

        第十三條采礦權人進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除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的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的領導責任制,將實施管理納入管理目標體系中。

        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目標和主要指標必須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嚴格執行,并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礦產資源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改變。

        礦產資源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調整或者修改,由原編制機關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提出規劃調整或者修改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礦產資源規劃批準后,應當及時予以公告,并進行廣泛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礦產資源規劃意識,接受社會公眾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列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照礦產資源規劃,對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辦法規定的規劃審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規劃,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關停布局不合理、嚴重浪費資源、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引導布點過密的小型礦山聯合辦礦,集約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調整、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二十條建立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并與探礦權采礦權管理信息系統及其他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向政府和社會公眾提供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的規劃信息服務,提高規劃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探礦權、采礦權前,可以查詢擬申請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查詢時,應當提交擬申請勘查、開采的礦種、區域等基本資料。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調查、監測和統計,為規劃管理決策提供基礎信息。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堅決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礦產資源規劃,審批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在規劃確定的禁止勘查區、禁止開采區內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應當從重查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由責任單位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從事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工作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7篇:土地項目規劃方案范文

        關鍵詞:3S技術  土地整理儲備

         

        1  前言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時代的發展,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需求量不斷加大,用地需求和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為合理利用土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滿足城市建設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需求,緩解城市發展用地的緊張矛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綜合利用效益,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應運而生,而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大城市中,土地整理儲備工作尤為重要。土地整理儲備是指為保障城市建設發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求,對納入儲備范圍的集體土地依法實施征收,對國有土地實施收購、收回、置換后,進行土地前期開發整理,并予以儲備,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1]。

        土地整理儲備工作涉及大量的空間數據,由于基層國土、規劃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專業知識匱乏,再加上土地整理儲備工作的涉及面較廣,涉及程度較深,給基層的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帶來很大困難,依靠傳統技術手段已難以適應繁冗復雜的土地整理工作[2-3]。

        3S技術是是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和全球定位系統的統稱,是空間技術、傳感器技術、衛星定位與導航技術和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相結合,多學科高度集成的對空間信息進行采集、處理、管理、分析、表達、傳播和應用的現代信息技術[4]。3S技術的集成,并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滲透,已成為一個必然的發展趨勢,三者之間已經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RS和GPS負責采集空間數據和屬性數據,GIS負責存儲、管理、分析、顯示和應用空間數據。3S技術以其精準化、快速化的特點在土地資源管理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不僅可以像傳統數據庫管理系統那樣管理數字和文字信息,而且可以管理空間信息,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利用各種空間分析的方法,對多種不同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尋求空間實體間的相互關系,分析和處理在一定區域內分布的現象和過程[5]。利用3S技術可以對土地整理儲備工作中的數據進行采集、編輯、管理、分析及輸出,為高質量、高效率地完成土地整理儲備項目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技術保障。

        2  3S技術在土地整理儲備項目中的應用

        土地整理儲備是一項系統工程,土地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按照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土地市場的供求情況,擬定土地整理儲備計劃,土地整理機構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結合被整理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土地整理范圍、面積、地上建筑拆遷量等,確定土地的用途及規劃情況,對土地實施土地平整等工程,達到土地出讓條件。

        土地整理儲備過程中涉及大量空間數據的量算、分析、儲存等工作,依靠傳統手段已無法滿足需求,3S技術在土地整理儲備工作中的應用已全面展開,使得土地整理工作更加科學、合理、有效。

        2.1  3S技術在土地整理前期調查工作中的應用

        在土地整理儲備工作中,首先要調查被整理土地的土地利用性質和城市規劃性質,結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得出土地整理范圍。這就需要利用GIS技術對土地利用數據和城市規劃數據以及土地市場供需數據進行空間疊加分析、查詢及統計,得到土地整理范圍,結合土地供應優先級,繪制出土地整理儲備范圍圖及土地整理儲備等級圖,進而制定合理的土地整理儲備計劃。

        土地整理機構在得到土地主管部門下發的土地整理儲備計劃時,需調查整理地塊范圍內的土地權屬情況、土地利用現狀、地上建筑情況等,甚至需要了解整理地塊歷年來權屬變更情況及遺留問題,以便精確整理地塊土地及地上物補償數額。利用GPS技術的定位和測量功能,結合城市規劃、道路規劃情況,繪制整理地塊用地范圍圖、1:2000現狀地形圖。結合GPS現狀測量和GIS數據庫分析,繪制整理地塊土地利用現狀地類圖和權屬圖。利用GPS技術測量地塊內地上建筑物、高壓線、通信線路、坑塘水面、樹木等,繪制整理地塊內地上建筑、高壓線、通信線路、坑塘水面、樹木等現狀圖并繪制地上建筑專題圖(包括建筑位置、面積、結構等)、高壓線專題圖(包括高壓線類型、走向等)、坑塘水面專題圖(包括坑塘面積、深度)等。

        在土地整理工作中,整理地塊內經常涉及違章建筑調查工作,基于歷年的遙感影像數據可以調查違章建筑建設的年代、進度,為違章建筑核量和拆遷工作提供可靠依據,在違章建筑拆遷談判中提供精確數據,減少不必要的土地整理成本損失,節約成本。

        在土地整理儲備前期調查工作中,主要利用3S技術的測量、統計、量算和制圖技術,得到一系列專題圖件,為地塊規劃設計和整理方案決策起到基礎性的作用。

        2.2  3S技術在土地整理工程中的應用

        土地整理機構整理的土地在出讓之前,必須進行土地平整,達到場清地平條件,保持一定地面標高,所以在土地整理過程中,必然涉及土地平整工程,如何選擇土地平整工程方案以及土地整理面積量算、土地平整工程量的準確計算就成為土地整理工程中的難點。傳統人工估算方法精度不高,導致項目預算與實際支出相差較大,無法嚴格控制土地整理成本,而借助GIS技術可以取得滿意的效果。通過GIS平臺建立土地利用數據庫后,根據土地整理計劃設定地面標高后,結合高程數據,對整理地塊范圍內高出和低于地面標高的所有圖斑數據進行精確統計,在進行土地平整工程量計算過程中,利用GIS平臺的數字地面模型子系統建立數字地形模型進行高精度土方量計算,大大減少了土方量手工計算的工作量,并提高了土方量計算的精確度,為精確計算土地平整工程項目預算提供依據。

        2.3  3S技術在土地儲備數據庫中的應用

        在土地整理儲備工程實施過程中,會產生一系列空間數據及圖件,在過去傳統工作中,主要利用紙質檔案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不僅會產生大量的紙質檔案,浪費紙張,而且影響數據檢索速度,更無法做到空間數據綜合疊加分析。目前,利用GIS技術對數字化的空間數據建立空間數據庫,實現數據的快速更新、檢索和有效管理,節省大量人工工作時間。對于單獨的土地整理項目,可以基于空間數據庫快速提取項目相關數據,并基于空間數據進行分析、統計、出圖等工作。對于土地整理機構,可以基于空間數據庫中的整理地塊數據結合行政區劃、城市規劃等,統計歷年整理儲備土地范圍、數量、面積、分布等,為合理制定整理工作計劃、地塊整理優先級提供直觀可靠的依據。

        2.4  3S技術在土地整理儲備項目規劃策劃中的應用

        為提升規劃的可實施性和可操作性,發揮規劃對城市建設的引導作用,創造和諧的城市空間環境,土地整理單位需委托具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規劃方案的策劃設計工作。規劃策劃方案包括以下內容:地塊和區域現狀分析、規劃控制性內容、建筑群體組合形態分析、市政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設置分析、交通影響評價、日照分析等[6]。

        傳統的二維城市規劃主要是通過圖紙來展現設計者的設計思想和意圖,所表達的信息具有一定的限制,規劃設計的整體效果如何、建成后的景觀如何等取決于非規劃專業人員對圖紙的理解和判斷,這就要求非規劃專業的決策者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空間想象力,才能充分理解設計者的設計思想和意圖。近年來,基于三維GIS技術和虛擬現實(VR)技術建立的三維城市規劃管理系統,使得人們可以從真三維空間來處理各種規劃問題,在虛擬的環境中通過動態交換的方式對某個建筑或某個規劃區域進行全方位的觀察和分析,從而制定最佳的規劃策劃方案。

        利用三維城市規劃管理系統,可以在仿真的城市場景中實時互動地評估與分析規劃方案,為規劃管理者提供更加直觀與科學的依據。三維城市規劃系統能夠真實地反映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并能支持動態水面、雨雪等多種畫面特效,實時調整規劃參數,進行規劃項目的輔助設計。支持多種城市規劃策劃方案論證、日照分析、通視分析、天際線分析、交通影響分析等方案分析功能。

        3  結語

        隨著城市化發展的進程,越來越多的人們涌入城市,城市建設的步伐大踏步向前,城市建設用地日益緊張,土地整理儲備工作日益繁重。依靠3S技術可使得土地整理儲備工作更加高效、科學、合理,加快整理進度,提高工作效率。盡管3S技術在土地整理儲備項目中得到了廣泛應用,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但是應用范圍相對松散,數據成果不集中,需進一步聯合各相關部門將數據進行整合,形成統一的土地整理儲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共享。

         

        參考文獻: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土地整理儲備管理辦法[Z].2008-7-11.

        [2] 王新軍,王光文,穆榮.縣級土地開發整理信息系統的設計研究[J].新疆農業科學,2010,47(2):351-356.

        [3] 聶宜民,宋子秋,董曉聲,等.基層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及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踐[J].農業工程學報,2004,20(1):311-314.

        [4] 馮仲科.3S技術及其應用[M].北京:中國林業出版社,2000.

        [5] 陳國平,趙俊三,魏保峰.3S技術在土地開發整理中的集成應用[J].地理空間信息,2007,5(4):74-75.

        第8篇:土地項目規劃方案范文

        一、項目概況:

        1、地理位置

        1.1、本項目位于長沙縣黃花鎮大路村、黃龍新村。該項目離長沙市區商業中心僅10分鐘路程,項目兩旁有高速公路,地鐵線出入口距離本項目路步行10分鐘、城際懸浮列車出入口距離本項目步行15分鐘、私人飛機專用機場出入口距離本項目車程10分鐘,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

        2、項目面積

        2.1、本項目的國有土地,S = 643.2795畝的商住用地,國土證上的合計總面積為:428853平方米(折合643.2795畝)。

        3、該宗號土地的實際現況

        3.1、該宗號土地的現有使用權面積為:S=428853平方米(折合643.2795畝)。3.2、該宗號土地的現有規劃使用指標為:

        容積率為:1.491,建筑密度<35%,綠化率>40%,建筑物限高50米。

        3.3、該宗號土地現有使用地的性質為:商業、住宅及別墅(以別墅為主,打造高端頂級小區)。

        二、招標目的

        1、本次招標活動的目的在于集思廣益,在對現狀條件和規劃布局進行詳細研究的基礎上,借鑒國內外優秀的設計經驗,尋求理念創新、技術先進和高水平的設計規劃方案。

        2、綜合考慮整體的設計,在城市環境、交通、地下空間和室內外公共空間等部分,以及物業管理等因素,在滿足招標人自需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該項目成為節能環保、綠色建筑、及高端頂級小區,又具有現代城市地域特征的有影響力的超級綜合小區。

        3、本項目招標人的布局目標:獨棟別墅、聯排別墅,高檔住宅,高檔商務辦公,配有酒店,會所及商業等高端頂級小區。

        三、招標范圍: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設計規劃方案招標(即本階段)

        第二階段:在已確定的設計規劃方案基礎上,對建筑方案設計修改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設計/擴初設計、施工圖設計 、初步設計概算、招標及施工過程配合、提供設計技術交底、協助竣工驗收、編制竣工圖、建筑公共部位的精裝修概念方案設計、園林景觀方案設計、燈光設計、標識系統設計等工作,

        四、設計規劃方案招標要點

        1、符合國家及長沙市長沙縣有關法律、法規、規范;

        2、方案的理念創新:綜合考慮項目的定位,在城市環境、交通、地下空間和室內外公共空間等部分,突出綠色建筑、節能、環保、人性化等因素;

        3、符合設計任務書要求及規劃要點;

        4、方案的可實施性及造價控制;

        5、方案的綠色節能技術;

        6、設計機構的組織實施能力(通過方案本身判斷);

        7、對本項目的物理環境總體設計研究。

        其他設計階段要點:初步設計/擴初設計、施工圖設計階段,依據各階段的設計任務書完成相應的設計工作。

        五、資金來源:自有資金100%。

        六、項目進度要求

        1、根據項目的立項要求,本項目建設周期3年。

        2、投標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度要求,并結合自身經驗對設計周期做出相應的計劃安排,設計周期計劃在第二階段方案設計競標階段遞交招標人。

        七、設計費

        1、投標人結合當前的設計市場行情及水準,自主報價:第一階段 _____ 元;第二階段 元/平方米。

        2、最終設計費按批準的規劃指標計算建筑面積乘以該報價進行設計費結算。

        3、設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方案設計修改完善、初步設計/擴初設計、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招標及施工過程配合、提供設計技術交底、協助竣工驗收、編制竣工圖、建筑公共部位的精裝修概念方案設計、園林景觀方案設計、燈光設計、標識系統設計等工作,并配合其他專業專項設計等工作。

        4、中標設計機構須承擔專項設計的設計審核及配合協調、確認工作,費用包含在投標報價中。

        以上價格為含稅價。

        八、招標方式及投標要求

        1、招標采用全球公開的方式。

        2、投標條件:投標的設計機構應具有大型高端小區設計規劃能力及實踐經驗的境內外設計機構或設計聯合體,或事務所及個人組織(以下簡稱:設計機構)。

        請有參加投標意向的設計機構于2014年10月26日下午5點前向“招標人及聯系人”(詳見第十二條)聯系。通過郵箱領取:國家高程基準圖(CAD電子版1:1),前期已作廢的規劃圖,其它已建小區的別墅樣板效果圖,供設計方參考;長沙縣黃花鎮行政交通規劃用地總圖(PDF版本),供區域定位及高端小區規劃參考。逾期不予受理。

        3、投標成果要求:

        (1)、提供甲方理想中的高端小區規劃平面圖(CAD電子版1:1),規劃說明、規劃要點及亮點,規劃定位。

        (2)、提供報價書及設計內容項目清單(紙質或掃描件均可)。

        九、方案設計評審

        1、方案設計評審方式:采用暗標的方式進行,本次競標原則上不進行設計機構參加的方案匯報,如有需要,另行通知。

        2、方案設計評審的主要依據和原則有:

        2.1方案的理念創新:綜合考慮項目的定位,在城市環境、交通、高尚風格定位、人性化等因素;

        2.2 符合獨棟別墅、聯排別墅,高檔住宅,高檔商務辦公,配有酒店,會所及商業等規劃要點;

        2.3方案的可實施性及造價控制;

        2.4方案的綠色節能技術;

        2.5設計機構的組織實施能力(通過方案本身判斷);

        第9篇:土地項目規劃方案范文

        第一章申報單位及項目概況1、項目申報單位概況。包括項目申報單位的主營業務、經營年限、資產負債、股東構成、主要投資項目、現有生產能力等內容。

        2、項目概況。包括擬建項目的建設背景、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產品和工程技術方案、主要設備選型和配套工程、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方案等內容。

        第二章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分析1、發展規劃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要求,項目目標與規劃內容是否銜接和協調。

        2、產業政策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產業政策的要求。

        3、行業準入分析。項目建設單位和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1、資源開發方案。資源開發類項目,包括對金屬礦、煤礦、石油天然氣礦、建材礦以及水(力)森林等資源的開發,應分析擬開發資源的可開發量、自然品質、賦存條件、開發價值等,評價是否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

        2、資源利用方案。包括項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資源品種、數量及來源情況;多金屬、多用途化學元素共生礦、伴生礦以及油氣混合礦等的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通過對單位生產能力主要資源消耗量指標的對比分析,評價資源利用效率的先進程度;分析評價項目建設是否會對地表(下)水等其它資源造成不利影響。

        3、資源節約措施。闡述項目方案中作為原材料的各類金屬礦、非金屬礦及水資源節約的主要措施方案。對擬建項目的資源消耗指標進行分析,闡述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資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論證是否符合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節能方案分析1、用能標準和節能規范。闡述擬建項目所遵循的國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范。

        2、能耗狀況和能耗指標分析。闡述項目所在地的能源供應狀況,分析擬建項目的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根據項目特點選擇計算各類能耗指標,與國際國內先進水平進行對比分析,闡述是否符合能耗準入標準的要求。

        3、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闡述擬建項目為了優化用能結構、滿足相關技術政策和設計標準而采用的主要節能降耗措施,對節能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第五章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分析1、項目選址及用地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地點、占地面積、土地利用狀況、占用耕地情況等內容。分析項目選址是否會造成相關不利影響,如是否壓覆礦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澇,是否影響通航及軍事設施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占地規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約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補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對擬建項目的征地拆遷影響進行調查分析,依法提出拆遷補償的原則、范圍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并對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及發展需要等要求進行分析論證。

        第六章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l、環境和生態現狀。包括項目場址的自然環境條件、現有污染物情況、生態環境條件和環境容量狀況等。

        2、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包括排放污染物類型、排放量情況分析,水土流失預測,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因素和影響程度,對流域和區域環境及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

        3、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規要求,對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提出治理措施,對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4、地質災害影響分析。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的項目和易誘發地質災害的項目,要闡述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地質災害情況,分析擬建項目誘發地質災害的風險,提出防御的對策和措施。

        5、特殊環境影響。分析擬建項目對歷史文化遺產、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和自然景觀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并提出保護措施。

        第七章經濟影響分析1、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從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角度,通過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評價擬建項目的經濟合理性。

        2、行業影響分析。闡述行業現狀的基本情況以及企業在行業中所處地位,分析擬建項目對所在行業及關聯產業發展的影響,并對是否可能導致壟斷等進行論證。

        3、區域經濟影響分析。對于區域經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從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空間布局、當地財政收支、社會收入分配、市場競爭結構等角度進行分析論證。

        4、宏觀經濟影響分析。投資規模巨大、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進行宏觀經濟影響分析。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項目,應分析擬建項目對經濟安全的影響,提出維護經濟安全的措施。

        第八章社會影響分析1、社會影響效果分析。闡述擬建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活動對項目所在地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

        2、社會適應性分析。分析擬建項目能否為當地的社會環境、人文條件所接納,評價該項目與當地社會環境的相互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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