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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繼發性高血壓; 腦出血; 保守治療; 護理
中圖分類號 R473.5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4)10-0093-02
繼發性高血壓(secondary hypertension,SH)往往由于其他致病因素從而導致血壓升高[1]。當控制或治愈其病因后,患者的高血壓癥狀往往不經治療便可治愈或明顯緩解,而SH在高血壓中占總人數的10%左右,有繼發性高血壓容易引發多種并發癥,尤其心腦血管疾病,其發病率較高的為腦出血,嚴重危害患者生命。而在臨床治療中,單一的腦出血早期可進行手術治療,可有效止血和清除血腫,且治愈效果較好,明顯降低了死亡率和并發癥。而SH引發的腦出血由于患者自身顱內壓較高,多進行保守治療,因此對此類患者的護理對疾病恢復尤其重要。筆者所在醫院在該病的臨床護理中取得較好的效果,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1年1月-2013年1月筆者所在醫院收治的確診為繼發性高血壓合并腦出血患者40例,年齡30~61歲,平均(51.1±2.9)歲,其中男21例,女19例,均為出現惡心嘔吐、突然暈倒等腦出血癥狀收治筆者所在醫院進行搶救治療。經臨床檢查40例患者均有高血壓病史以及神經系統受損體征。基礎疾病:多囊腎13例,慢性腎炎20例,嗜鉻細胞瘤3例,妊娠高血壓綜合征4例。根據護理方法不同,將其分為對照組和干預組,各20例。對照組男11例,女9例,年齡30~61歲,平均(49.7±3.4)歲。干預組男10例,女10例,年齡30~61歲,平均(52.1±1.8)歲。兩組患者性別、年齡等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療方法
首先治療腦出血,發病初期不可使用降壓藥物,以免加重腦水腫,可在腦出血后3 h內給予抗纖溶藥物如6-氨基乙酸進行止血,給予20%甘露醇靜脈滴注緩解腦水腫現象。保持營養和維持水電解質平衡。同時給予尼莫地平8 ml加入0.9%氯化鈉注射液500 ml靜脈滴注,1次/d,根據患者具體血壓情況調節滴速。兩周為一療程。腦出血得到有效緩解和控制后,根據患者具體的基礎疾病給予有針對性的治療。
1.3 護理
1.3.1 對照組 進行臨床常規護理,囑患者完全臥床,對昏迷患者將其頭偏向一側,防止嘔吐物堵塞氣管,保持呼吸道通暢。同時床頭抬高30°,可減輕水腫現象,有利于靜脈血的回流。保持病房安靜,溫度適宜,定期檢測患者腦出血后的凝血功能指標,以及血腫現象,密切觀察患者病情,給予心電監護,防止并發褥瘡等院內感染。
1.3.2 干預組 (1)在對照組的一般常規護理基礎上,根據患者具體疾病情況進行合理的護理干預。由于腦出血為突然發病,因此經臨床搶救后患者恢復意識后得知自己病情由于對疾病的不了解很容易產生焦慮、緊張、恐慌等心理,而由于緊張的心理情緒,很容易導致顱內壓升高,因此可對患者明確清晰地循序漸進的介紹病情,讓患者充分了解自身疾病,而依然存在負面心理的患者,護理人員應了解主要原因,并及時緩解。(2)在患者治療過程中,應密切觀察患者具體臨床情況,每日進行對光反射測驗,以及觀察患者瞳孔大小。進行測量血壓,3次/d。預防腦疝等其他嚴重并發癥發生,如有異常應及時告知醫生。(3)繼發高血壓主要基礎疾病均由于腎功能的異常,尤其在給予利尿劑等藥物后,應觀察患者每小時尿量以及尿的顏色,如尿色有淡黃變為深黃,尿量每小時
1.4 療效評價標準
顯效:根據患者具體臨床情況和影像學檢查,經治療后患者意識轉清醒,腦水腫基本消退,血腫量明顯減少,血壓基本穩定,基礎疾病基本消除;有效:患者意識和精神程度出現不同程度的改善,腦水腫和血腫現象有所緩解,血壓略高,但低于入院時水平。基礎疾病有所改善;無效:患者經治療后與之前臨床評定情況無明顯改善,總有效率=顯效+有效。
1.5 統計學處理
所得數據采用SPSS 17.0統計學軟件進行處理,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字2檢驗,P
2 結果
經治療和護理后,干預組總有效率為90.0%,優于對照組的75.0%,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本病多由于繼發性高血壓而引發,由于血壓較高,又因情緒激動或劇烈運動等誘因從而引發腦出血。該病起病迅速,短時間可嚴重影響呼吸和心臟功能,從而導致死亡。在臨床其如要方法為降低顱內壓、止血、減少腦水腫、控制血壓,促神經恢復,盡量防止并發癥發生。而在保守治療的護理工作中,由于該病為腦組織的病變,又可以誘發各種嚴重的并發癥,因此在護理中應嚴格檢測生命體征,有效控制血壓,改善不良生活習慣,保持心情舒暢。同時配合醫生對基礎疾病的治療及觀察患者臨床效果[3]。
經臨床結果可見,兩組采用不同的護理方法,其干預組護理有效率明顯高于對照組。由此可見,干預組進行合理有效的護理干預,在臨床效果中效果顯著。同時由于患者病情較長,因此在出院后應囑患者繼續進行康復治療等訓練,并進行定期復查,如出現頭痛、嘔吐、嗆咳等情況,應及時來院就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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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繼發性高血壓;腦出血;保守治療;護理
腦出血是由非外傷造成的毛細血管、動脈、靜脈破裂,從而出現血管出血的一種腦血管病癥,腦出血是繼發性高血壓的常見并發癥,繼發性高血壓所致腦出血患者的病情較重,死亡風險高,臨床保守治療該病出血量較小,因此為廣泛的認可和應用[1]。做好患者的護理工作對于提高臨床治療效果,改善患者的預后具有重要的意義。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我院2010年1月~2013年10月收治的49例行保守治療的繼發性高血壓所致腦出血患者,所有患者均符合相關診斷標準,有高血壓病史,并經頭顱CT和(或)MRI檢查確診。本組49例患者中,男性27例,女性22例,年齡45~82歲,平均年齡(58.4±2.1)歲,高血壓病史3~16年,平均(8.3±1.5)年。出血部位:基底節區19例,腦干15例,丘腦10例,腦葉3例,小腦2例。出血量10~65mL,平均(24.8±2.7)mL。
1.2 方法 患者入院后均給予腰椎穿刺放血性腦脊液、止血、降顱壓,同時積極的控制血壓等常規保守治療。
1.3方法
1.3.1病情觀察 患者入院后護理人員應密切觀察監測患者的病情及生命體征,詳細詢問患者或家屬相關病史,監測患者的血壓、心率、呼吸、脈搏等生命體征,認真觀察患者的瞳孔及神志情況,同時詳細記錄患者一天內的出入量,若出入量不平衡或每小時尿量小于25mL要引起重視。注意觀察患者有無頭痛、惡心、嘔吐情況,一旦出現意識障礙、一側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減弱或消失、血壓升高、脈搏緩慢、呼吸慢而淺,則應警惕腦疝的發生[2],此時應立即報告醫生處理。
1.3.2 基礎護理 患者入院后應保證其絕對臥床休息,對于意識不清者應將其頭部偏向一側或者使患者取側臥位,將床頭抬高15~30°,以方便靜脈回流,減輕腦水腫。幫助患者翻身拍背,促進排痰,保持呼吸道通暢,避免出現誤吸的現象以及肺部感染[3]。進行四肢向心性按摩,促進局部血液循環,防止形成深靜脈血栓。為了防止癱瘓患者長期臥床導致便秘,護理人員要注意調整飲食結構,囑患者多食用高蛋白、低脂、高能量的飲食以及新鮮的蔬菜和水果[4],每日營養應充足,以增強患者抵抗力,促進患者的恢復。
1.3.3血壓控制護理 維持患者血壓穩定是腦出血患者護理工作的關鍵,護理人員應給予患者心電監護,持續監測血壓,按醫囑合理使用降壓藥,使血壓維持在 150~160/90~100 mmHg為宜,血壓1d內下降不宜超過30mmHg[5]。護理人員應熟悉各種常要降壓藥物的使用方法、降壓效果、禁忌癥及不良反應,用藥過程中加強對患者的觀察,以免出現用藥不良反應,保證用藥安全性。
1.3.4康復護理 為促進患者神經功能的恢復,護理人員應對患者實施有效的康復訓練,主要包括肢體、語言、運動、記憶等,康復訓練應循序漸進,持之以恒,以促進患者早日恢復正常的生活。
1.4效果評價標準 參照《腦卒中患者臨床神經功能缺損程度評分標準》[6]對臨床效果進行評價,治愈:治療后神經缺損評分降低≥90%,生活基本能自理;顯效:治療后神經功能缺損評分減少46%~89%,生活需要幫助;有效:治療后神經功能缺損程度評分減少18%~45%,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無效:治療后神經功能缺損程度評分減少
2結果
本組49例行保守治療的繼發性高血壓所致腦出血患者經實施有效的護理后,治愈30例,顯效11例,有效5例,無效3例。患者住院期間均未發生感染、深靜脈血栓、壓瘡以及用藥不良反應。
3討論
繼發性高血壓所致的腦出血是致死率較高的重大疾病之一,死亡率高達50%左右,繼發性高血壓所致的腦出血會伴隨一系列的并發疾病,從而加重了病情[7]。手術治療繼發性高血壓所致的腦出血的風險較大,尤其對于老年患者,手術耐受性較差,因此保守治療在臨床得到了廣泛應用。
護理人員在對繼發性高血壓所致的腦出血患者實施護理過程中應加強對患者病情的觀察,積極有效的預防各種并發癥,做好患者的基礎護理工作,保證患者住院期間的安全,加強用藥監督和觀察,保證用藥安全,提高降壓效果,此外還應對患者進行必要的康復護理,以改善患者的生活質量,促進患者的恢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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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早期康復護理; 急性腦出血; 焦慮; 抑郁; 并發癥
中圖分類號 R473.6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6)7-0073-02
doi:10.14033/ki.cfmr.2016.7.039
急性腦出血是神經系統常見的疾病,該病具有起病急、進展迅速、病情危重的特點,如果不進行及時搶救,數小時或是數分鐘之內患者便可死亡,病死率極高,為40%~60%[1]。患者即使生存下來,也大多留有嚴重的肢體障礙、失語以及偏癱等,還會帶來肺部感染、壓瘡、尿路感染等嚴重的并發癥,給患者的心理造成非常大的影響,也嚴重影響著患者的生活質量[2-3]。筆者所在科2013年3月-2015年2月收治的44例急性腦出血患者在常規護理措施的基礎上實施了早期康復護理措施,觀察其對患者心理及并發癥的影響,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13年3月-2015年2月收治的88例急性腦出血患者作為本次研究對象,隨機將其分為研究組和對照組,每組44例。所有患者均符合第四次全國腦血管會議的相關診斷標準[4],并均經過顱腦CT或MRI進行確診。其中研究組男28例,女16例;年齡45~79歲,平均(65.3±7.2)歲。對照組男26例,女18例;年齡42~77歲,平均(65.1±6.8)歲。兩組患者一般資料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對照組采取常規護理措施,研究組在對照組的基礎上實施早期康復護理措施,具體措施包括,(1)急性期護理。患者由于急性起病,患者本人及家屬均沒有護理該病的經驗,因此,會導致束手無策,也沒有正確的護理常識,不利于患者的康復。護理人員要做好患者及其家屬的指導工作,認真教會他們相應的護理措施,促進患者的康復。可以將患者的床頭抬高15°~30°,每隔1~2 h翻身1次,肢體保持于功能位;由于按摩肌肉可以有效的刺激患肢的感覺,促進患肢的淋巴以及血液循環,有效的防止深靜脈血栓的形成,并且還可以防止營養性或廢用性肌肉萎縮的發生[5]。因此,指導患者家屬對患肢進行按摩,動作要輕柔、規律,每次15~20 min,2次/d;有效促進患側關節的運動和感覺功能,幅度由小至大,由近至遠,3~4次/d,每個關節每次活動3次。(2)恢復期護理。患者處于恢復期后,意識清醒的患者多由于急性發病、病情危重且伴有不同程度的語言或肢體功能障礙等,產生緊張、焦慮、恐懼、擔心以及絕望等不良情緒,甚至有的患者不配合或是拒絕治療和護理,對病情和治療造成影響。患者家屬也由于難以接受患者偏癱等病情,出現急躁的情緒。因此,護理人員要積極、主動的與患者及其家屬交流、溝通,向其介紹疾病發生、發展的過程,說明通過后期的康復鍛煉和治療,病情是可以好轉的,建立患者及其家屬的信心,使其能夠積極的配合治療和康復訓練,爭取獲得滿意的臨床效果。為了轉移患者的注意力,促進患者的休息和康復,可以為患者播放輕柔的音樂,或是指導家屬多于其交流,使患者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和關懷,建立良好的心態。為了早期、有效的恢復肢體功能,護理人員要指導患者進行康復訓練,包括翻身、上舉以及床上橋式運動等,5~10 min/次,2次/d;指導并鼓勵患者自己做日常自理活動,包括坐起、翻身、進食、洗漱、入廁以及穿脫衣服等,在日常活動中有效的鍛煉肢體的功能[6]。
1.3 觀察指標
(1)運動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分別采用Brunnstrom(運動功能評分法)和Barthel指數評價法進行評價[7],滿分均為100分,得分越高,表示運動功能及日常生活能力越強。(2)心理狀況。分別采用焦慮自評量表(SAS)和抑郁自評量表(SDS)評價兩組干預前后心理情況。(3)觀察兩組并發癥發生情況。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7.0軟件對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比較采用字2檢驗,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運動功能及日常生活能力比較
研究組護理后運動功能評分以及日常生活能力均顯著優于對照組,兩組比較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2.2 兩組患者SAS、SDS評分比較
與對照組比較,研究組SAS、SDS評分均改善更加顯著,兩組比較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2.3 兩組患者并發癥發生率比較
研究組并發癥發生率為13.64%,明顯低于對照組的40.91%,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急性腦出血是神經系統常見的危重癥,病情進展快,由于顱內壓的迅速升高,導致腦組織受到壓迫,形成腦疝。由于急性腦出血發病突然,患者又多遺留有嚴重的肢體功能障礙,導致患者的心理負擔較大,難以配合治療和護理,對患者的康復造成嚴重的影響[8]。因此,給予患者有效的心理疏導,使其建立良好的心態,配合治療和護理,并給予早期的康復訓練指導,對于患者的康復和預后有著十分重要的臨床意義[9]。大量研究認為,對高血壓腦出血患者實施早期護理干預措施,結果表明,不但可以有效的緩解患者抑郁、焦慮的不良情緒,還可以明顯的降低并發癥的發生,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10]。本次通過對44例急性腦出血患者實施早期康復護理措施,疏導患者的心理,指導其進行早期的康復訓練以及生活自理,結果顯示,研究組護理后運動功能評分以及日常生活能力均顯著優于對照組(P
綜上所述,早期康復護理措施可以顯著的改善急性腦出血患者的心理狀況,減少并發癥的發生,具有在臨床上大力推廣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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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出血性膀胱炎;護理
【中圖分類號】R4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602(2015)06-0149-01
在行造血干細胞移植術治療的時候,會因各種因素造成出血性膀胱炎,這不僅會影響手術的治療效果,還會增加患者的痛苦及治療費用,甚至會發生腎衰竭而致患者死亡。對此,我院在造血干細胞移植術中行綜合護理干預,有效降低了出血性膀胱炎的發生率,現報道如下。
1 一般資料和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本院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所收治的116例行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的患者為研究對象。將其隨機分為對照組和干預組各58例。對照組中,男37例,女21例,年齡20-80歲,平均年齡(52.7±6.4)歲,其中急性淋巴性白血病32例,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26例;干預組中,男36例,女22例,年齡22-82歲,平均年齡(53.6±6.7)歲,其中急性淋巴性白血病33例,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25例。對比兩組患者的性別、年齡、疾病類型等一般資料,無明顯差異(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對照組給予一般護理:進行常規檢查,監測患者的各項生命體征,進行抗感染治療和護理。干預組給予綜合護理干預:(1)預防治療藥物:根據患者的病情選用阿糖胞苷、司莫司汀、依托泊苷、抗胸腺細胞球蛋白等預防治療藥物。(2)補液護理:開通靜脈通道進行補液護理,采用250ml,5%碳酸氫鈉進行靜脈滴注治療,每8個小時滴注一次。(3)合理使用解毒劑: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將0.8g美司鈉溶于100ml生理鹽水中靜脈滴注。(4)實施無菌操作:在手術中要嚴格按照無菌操作的規范進行操作,要加強患者皮膚及肛周的清潔衛生護理,定時使用消毒液對尿道口進行消毒。此外,要密切觀測患者的皮膚、腸道等變化,如發現異常應及時給予針對性的處理。
1.3 觀察指標
以兩組的出血性膀胱炎發生率及護理滿意度等為觀察指標。
1.4 統計學分析
利用統計學軟件SPSS 16.0對兩組患者的相關數據資料展開分析,總結,計量資料表示為( )形式,計數數據對比采用X2檢驗法,計量數據對比采用t檢驗,若P
2 結果
2.1 兩組出血性膀胱炎發生率比較
干預組出血性膀胱炎發生率為5.2%,對照組出血性膀胱炎發生率為17.2%,干預組出血性膀胱炎發生率明顯低于對照組,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2.2 兩組護理滿意度比較
干預組對護理非常滿意、滿意、不滿意分別有37例、19例、2例,護理滿意度為96.6%;對照組對護理非常滿意、滿意、不滿意分別有23例、26例、9例,護理滿意度為84.5%。觀察組護理滿意度明顯高于對照組,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造血干細胞移植術是治療惡性血液病、非惡性難治性血液病、遺傳性疾病和某些實體瘤的常用方法。它主要通過采集足夠數量的造血干細胞,并對其進行嚴密的分型和配型,最后移植到受體以治療某種疾病[1]。在行造血干細胞移植術時,會使用一些烷化劑類藥物,膀胱在和含這些高濃度物質的尿液長期接觸時,會導致膀胱粘膜急性或慢性損傷,引起化學性炎癥,造成膀胱廣泛的出血,也就是出血性膀胱炎。出血性膀胱炎不僅會影響手術的治療效果,還會引發其他更加嚴重的疾病,嚴重影響患者的生命安全及術后生存質量。
有關研究表明,充分的水化、堿化尿液,以及使用解毒劑,嚴格進行無菌操作可以有效降低出血性膀胱炎的發生率[2]。因此在本研究中,通過進行合理的補液護理,能夠使藥物充分的水化,堿化尿液,從而能夠有效降低藥物降解產物對腎臟、膀胱的毒性損害;通過使用利尿劑能夠避免藥物在膀胱內滯留,降低對膀胱的損害;通過使用解毒劑,能夠避免對膀胱黏膜的損傷,從而可以預防和減少出血性膀胱炎的發生率;通過指導患者養成正確的個人衛生及飲食習慣,嚴格按照無菌操作要求進行操作,能夠有效預防感染。
通過本文研究顯示,干預組出血性膀胱炎發生率(5.2%)明顯低于對照組(17.2%),護理滿意度(96.6%)明顯高于對照組(84.5%),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參考文獻
關鍵詞:老年女性腦出血患者;留置導尿;漏尿;原因;護理
留置導尿是臨床上常見的護理操作,神經內科老年女性腦出血患者,留置導尿是常規,能有效的保持會皮膚清潔,避免發生濕疹、壓瘡等[1],對于保障患者皮膚完整性起著重要的作用。但老年女性腦出血患者在留置導尿過程中經常發生漏尿現象,不僅給治療[2]、護理帶來諸多不便,也增加了感染、壓瘡的發生風險,增加患者的痛苦,影響患者的恢復。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2012年8月~2013年8月,隨機抽取本院神經內科留置氣囊導尿管的老年女性腦出血患者76例,平均年齡為64歲。隨機分組為實驗組和對照組各38例。入組要求:留置尿管時間為3~4個月,導尿前無全身感染性疾病,兩組患者一般資料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兩組患者留置導尿時,均采用一次性無菌導尿包,氣囊導尿管均為硅膠管,留置導尿過程中均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原則,動作輕柔,保持無菌密閉尿液引流系統,插管前均認真檢查導尿管質量,對照組按常規選擇F14~F18硅膠導尿管,用常規方法插管時見尿液流出后再插管1~2cm,注水方法:向氣囊內注入5~10ml生理鹽水,再往外緩緩拉出,直至拔不出為止,每1~3w更換導尿管1次;實驗組選用F20~F22硅膠導尿管,插管時見尿液流出后再插管8~11cm,注水方法:向氣囊內注入20~30ml生理鹽水,再往外緩緩拉出,直至拔不出為止,每4~5w更換導尿管1次。
1.3評價指標 由筆者對研究對象漏尿情況進行觀察和記錄,兩組患者均統計1次/d,觀察時間為9:00~16:00。
1.4統計學方法 數據用SPSS 11.0統計軟件處理,兩組患者漏尿發生率情況比較采用χ2檢驗。檢驗水準a=0.05。
2 結果
見表1。
表1顯示選用大型、管腔較粗的硅膠導尿管,正確處理尿管氣囊內的注水量,延長更換尿管時間及插管深度可以減少漏尿的發生,兩組間有顯著差異(P>0.05)。
3 討論
老年女性腦出血患者漏尿原因常見如下:①膀胱痙攣導致的漏尿:由于氣囊導尿管的前端為圓頭,氣囊與膀胱壁直接接觸,嵌頓在膀胱頸部,刺激膀胱肌肉引起強烈的收縮,尿道內括約肌功能不全,膀胱頸開放而引起的漏尿;②選用的導尿管型號與患者的年齡、性別不相符:神經內科患者,由于支配神經障礙,尿道括約肌松弛及盆底肌肉松弛,彈性回縮降低,尿道與導尿管之間縫隙增大,容易漏尿;③尿管本身質量問題:導管氣囊上有細小的破損,護理人員在插入尿管前沒有認真檢查尿管是否完好,插完導尿管后,由于氣囊小破損的存在,氣囊內的水慢慢減少,最后使導尿管部分滑脫,出現漏尿現象;④氣囊內所注液體不足:注水量過少使氣囊不能充分與尿道口相嵌,容易導致尿道外口溢尿或脫出;⑤氣囊漂移:當氣囊充入液體或氣體膨脹時,將尿管前端的引流口抬起,懸浮于膀胱腔內,當膀胱內尿液較少時,尿管的引流口位于尿液平面以上,無法經尿管引出導致漏尿;⑥尿管堵塞:尿路感染、尿沉淀物產生、鈣鹽沉積、出血會導致尿管堵塞,尿液流出不暢,當膀胱容量達到一定量時或因為導致尿管引流口緊貼在膀胱粘膜上,尿液引流不暢導致漏尿;⑦導尿管插入過深或過淺:插入過深,由于尿管頭端落在膀胱底或膀胱體處,而非膀胱三角區,三角區內尿液沿尿管流出,將尿管變成了引流管;插入過淺,導管開口在膀胱內而氣囊部分在尿道內,注水后患者感覺脹痛,不能很好的引流使尿液外漏;⑧生理因素:老年婦女由于生理性衰老,尿道括約肌肌纖維出現萎縮,絕經后婦女雌激素水平下降,盆底與膀胱出口處周圍組織變薄,尿道收縮性和壓力降低。
針對以上原因,我們改進了操作方法,具體操作步驟如下:①嚴格執行無菌技術原則,插管前用0.5%的碘伏按常規消毒尿道口。動作輕柔,做好解釋工作,認真檢查導尿管質量,確保氣囊無漏氣、破損;②選用F20~F22硅膠導尿管,此導尿管更粗大,尿管貼合程度更好,并降低膀胱內壓力,更有利于尿液的流出,有效的減少漏尿發生,按常規方法選擇尿管較細、小,尿道與尿管之間縫隙增大,容易漏尿;③控制插管深度,據統計,氣囊導尿管頭到氣囊距離為4~5cm,按常規方法,見尿液流出后再插入1~2cm,尿管開口在膀胱內而氣囊部分在尿道內,注水后患者脹痛不適,不能很好的引流出尿液,因此,女性患者氣囊導尿時,見尿液流出后再插入尿管的深度為8~11cm,較為合適,保證氣囊能固定在尿道內口膀胱內,有效的防止尿液滲漏;④神經內科老年腦出血患者常處于臥床狀態,自理能力下降,患者極易產生多動、不合作等現象,生理因素及疾病本身的影響,向氣囊內注入生理鹽水有不同標準,"三基"中規定注入生理鹽水5ml。現代護理學中提出注入生理鹽水5~10ml為宜。對照組按常規自氣囊內注水5~10ml,漏尿率高,其原因是當膀胱集有一定尿液而未及時時,氣囊因浮力作用極易漂離尿道內口,另外由于腹壓的增加、患者的牽拉多動等均可造成尿液外滲,實驗組通過氣囊注水20~30ml時,使氣囊容量增加,與尿道內口嚴合相嵌,因注水量增加使氣囊不易在尿道內口漂浮,有效地防止了尿液外滲,有利于保持局部皮膚干燥,預防感染;⑤教科書是規定,留置橡膠尿管的患者更換導尿管1次/w,硅膠導尿管可酌情延長更換周期,實驗組延長更換尿管時間,每4~5w更換1次尿管,有效的減少漏尿發生。
總之,對于長期留置氣囊導尿管的老年女性腦出血患者,護士在無菌操作基礎上,做好心理護理,保證導尿管的質量前提下,使用實驗組改良的方法,選用粗大F20-F22的硅膠導尿管,延長更換導尿管時間,每4~5w更換1次導尿管,掌握再插管深度為8~11cm,氣囊注水量為20~30ml,可有效的減少漏尿發生,改善患者的生活質量,減少了泌尿系統感染發生,獲得患者好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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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釋的規則是指對刑法條文用語進行解釋所必須遵循的指導原則和指導思想。只有在對刑法規定進行解釋的過程中遵循一定的指導思想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釋結論。刑法解釋的規則所關注的正是應當如何解釋刑法規定,或者說什么樣的解釋結論才是合理的解釋結論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刑法理論學界有主觀解釋論、客觀解釋論、折中說等各種觀點。筆者認為,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存在缺陷。刑法解釋規則應當是一種有次序的檢驗規則。
一、刑法解釋的必要性與意義
對刑法規定是刑法解釋的對象,刑法解釋是指刑法規定含義的說明;刑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豍刑法解釋是對刑法規定含義的說明。刑法解釋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刑法內容是由文字表達的。刑法條文以普通用語為基礎,這就決定了刑法需要解釋。盡管刑法條文的核心意義是明確的,但任何用語總會向其含義的邊緣擴張,使得用語的外延變得模糊。因此,在適用刑法時,就需要通過解釋來界定刑法用語的擴張邊際。同時,有些用語在不同的語境下具有不同的含義,這也需要通過刑法解釋來明確刑法用語應當選擇何種含義。隨著時代的發展,有些用語會被賦予新的含義,而刑法條文具有穩定性,這就需要通過解釋說明刑法是否接受新的含義。
其次,刑法作為法律規范應力求簡短。通過對各種犯罪行為進行抽象和歸納,我國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了各種犯罪類型,可以說,犯罪類型是犯罪行為的類型化。但是,抽象的刑法規定難以全面規定各種犯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但現實的案件都是具體的,表現形式的多樣,于是抽象的刑法規定與具體的刑事個案之間便存在著距離。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解釋刑法的規定,將抽象的刑法規定適用于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刑事案件。
再次,因為認識的局限性以及立法水平的限制等原因,刑法難以避免地存在缺陷。有的是立法原意的缺陷,有的是文字表述的缺陷,在刑法適用中要規避這些缺陷,就必須對刑法進行解釋。通過解釋,可以消除法律文件的文體缺點,消除對法律方法和技術手段使用不當或錯誤的情況。
最后,刑法在適應懲治犯罪、保護法益需要的同時,必須具有相對穩定性。一方面,要使刑法成為具有實效的法律,以便過去制定的刑法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的要求,就需要依據現實的社會要求解釋刑法。另一方面,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并非是出自于立法“原意”,而是在社會生活中被發現的,面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需要不斷地對刑法條文作出解釋。
刑法解釋的必要性說明了刑法解釋具有重要的意義。刑法解釋是連接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紐帶和橋梁,是整個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它有助于人們準確把握刑法規定的含義與精神;有利于克服刑法條文自身的缺陷;有利于刑法的統一實施;有利于刑法的完善,充分發揮刑法的作用最終實現刑法的目的。
二、關于刑法解釋的規則的各種觀點及其理論基礎
目前刑法理論學界的各種觀點中,關于刑法解釋的規則的問題研究基本上都當成“刑法解釋的目標”來理解。這些觀點都將刑法解釋的規則當成“刑法解釋的目標”,即刑法活動最終形成的結論。那么刑法解釋活動最終應當形成什么樣的解釋結論,或者說什么樣的解釋結論才是正當與合理的結論呢?刑法理論學界主要由以下幾種觀點:
(一)主觀解釋論
主觀解釋論,又被稱為主觀說、立法者意思說,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刑法解釋的目標應當是揭示法律原意,力求闡明立法時立法者的意思。主觀解釋論的理論基礎主要有:
1.傳統解釋學被視為主觀解釋論的哲學基礎。傳統解釋學的核心在于“原意”的概念,“原意”是立于法律解釋之外,并能通過正確的理解可以重現。根據傳統解釋學,“原意”既是解釋和理解法律的客觀標準,同時也是判定所解釋與理解的法律是否符合立法目的的標尺。
2.三權分立學說被視為主觀解釋論的政治學基礎。根據三權分立學說,只有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法律,而司法機關的職責就是根據立法者的原意執行法律;否則,即為越權。因此,作為適用法律前提的法律解釋就必須以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為目的。
3.重視法律的安全價值和保障機能被視為主觀解釋論的法理學基礎。主張主觀解釋論的學者認為,作為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必須具有穩定性,只有具有穩定性的法律才能防止司法的恣意妄為,以給人們提供安全感。只有將立法原意作為解釋和適用法律的唯一標準,才能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從而實現法律的安全價值。如果放棄立法原意這一標準,就會使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具有恣意性,人們難以根據恣意性的法律來安排自己的行為,法律的邊界變得模糊不清,從而導致人們在法律面前感到恐懼不安,法律就難以實現其安全價值。
在主觀解釋論內部存在兩種理論,即立法目的說和立法目的限制說。
1.立法目的說。該說認為,法律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是人類意志的產物。因此了解法律所要實現的目的是解釋法律的前提。法律解釋的依據是,法律被通過時立法者所具有的立法目的。而且,當出現了法律條文的字面意思難以完全反映立法目的,甚至違反了立法目的時,應當根據立法目的對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修正。
2.立法目的限制說。該說認為,雖然應當根據立法目的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但是,法律解釋的結論不能超出法律條文用語所可能具有的含義,即法律解釋的結論不能超出法律條文語義的“射程”。對法律進行解釋時,應當根據法律用語的字面含義對法律解釋的結論進行限制。在法律條文用語的含義是唯一和明確的情況下,就不應當通過法律解釋謀求其含義的改變。
(二)客觀解釋論
客觀解釋論,又被稱為法律客觀意思說、客觀說。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刑法解釋的目的是揭示適用時刑法之外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條文時所賦予刑法條文的意思。客觀解釋論是在批判主觀解釋論的過程中形成的,其哲學基礎和法理學基礎與主觀解釋論迥然不同。
1.哲學解釋學被視為客觀解釋論的哲學基礎。哲學解釋學否認獨立于解釋者理解之外的作品“原意”。哲學解釋學認為,作品的真實含義只能出現在解釋者與作品的對話之中,因此,作品的意義并不是恒定的,而是隨著時代變化而變化的。
2.重視法律的公正價值與保護機能被視為是客觀解釋論的法理學基礎。主張客觀解釋論的學者認為,法律的價值具有位階,法律的公正價值優于安全價值。法律解釋的目的和依據就是實現法律的公正價值,如果解釋某項法律所得出的結論足以保證該項法律能夠得到公正的適用,那么即使該解釋損害了法律的安定性,超越了立法原意(假定有原意的話),該解釋也應當被視為是正當的。在客觀解釋論者看來,法律既不是機械的文字、更不是僵硬的規則,它富有活力和生命力。因此,為了使穩定的法律保持活力,充分實現法律的保護機能,就必須在解釋法律含義時緊密聯系解釋時的社會實際,而不能局限于制定法律時立法者所賦予法律的“原意”。
(三)折中說
折中說是調和主觀說和客觀說的一種法律解釋學說,又稱綜合解釋論。其理論基礎具有中和的色彩。
1.從哲學基礎來講,折中說既贊成傳統解釋學關于“原意”的理論,肯定了立法原意的存在,同時又同意哲學解釋學關于解釋對象的意義隨時代變化而變化的命題,認為立法原意也是可以超越的。
2.就法理學基礎而言,折中說既關心法的安全價值,也重視法的公正價值;既強調法律的保障機能,也關注法律的保護機能。
當然,從理論上講,折中說也不是絕對不偏不倚,也存在以主觀說為基礎兼顧客觀說還是以客觀說為基礎而兼顧主觀說的問題。故折中說可以分成以主觀說為基礎的折中說和以客觀說為基礎的折中說。
(四)合理意義說
合理意義說認為刑法解釋的目標應當是存在于刑法條文的合理意義。這里的合理意義是指統一于客觀性、單一性和功能性這三方面特征的刑法規范的意義。具體地講:
1.合理意義是符合社會現實需要的意義。
2.合理意義是符合刑法條文現在的客觀意義的意義。
3.合理意義是符合現實社會倫理要求的意義。
縱觀這種觀點,在其指導思想上采用的是社會現實需要說。在對法條字面含義的理解上采用的現實意義說。
筆者認為,法律由立法者以一定的立法目的制定的,刑法規范中必定有立法原意的存在,但是立法者在立法時不可能考慮到其無法預見到的以后的問題,故不可能把以后的問題規定進去,也即是說立法原意不一定適合以后的情況。因此,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折中說實際上是對主觀解釋論和客觀解釋論的調和,合理意義說實際是對客觀解釋論的改造,它們都很難超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
三、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的缺陷
(一)主觀解釋論的缺陷
刑法具有穩定性,在當時是公正的刑法規范、適應社會發展的立法原意,在將來可能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探求立法原意,勢必導致個案不公,阻礙社會的發展。在這些情況下,筆者認為應采取客觀解釋論,按照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解釋,維護法律的公正價值和保護機能。
(二)客觀解釋論的缺陷
2004年7月12日傍晚,張某與周某在發廊里因瑣事爭吵起來,周某一拳朝張某臉上砸去后跑離發廊,張某被砸得牙齒脫落嘴角流血,隨即追趕出來。周某看到張某正緊追其后,且張某不停地從地上撿起石塊扔向自己,周某不顧一切的欲逃離。當周某從巷道口跑出欲橫穿一交通主干道時,被一輛正常行駛的貨車撞倒在地,周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分歧:
對張某的行為定性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
張某雖然持石塊追趕周某,有傷害的故意,但結果張某沒有傷害到周某,最后周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死亡與張某的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故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
張某在交通要道處仍對周某緊追不舍,且不停地用石塊扔向周某,張某應當預見到其行為的危險性,結果造成周某被正常行駛的汽車撞死,其結果與張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張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張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犯罪構成要件來分析,關鍵是看本案客觀方面張某的行為與周某死亡的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決定與被決定、引起與被引起之間的關系。在刑法中,將某一結果歸咎于某人時,就必須查明其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因果關系在罪體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是解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屬于哲學中的因果關系的一個范疇,以哲學因果關系為指導,但也具有其特殊性。當代哲學理論認為,合乎機械規律的必然性因果聯系只是因果關系的一種形式,合乎統計規律的偶然性聯系同樣也是因果關系的一種形式。而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以合理設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為目的,為解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刑法因果關系只能選取必然因果關系和高度概率的偶然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偶然性因果關系通常存在于一個危害行為在發展過程中介入其他因素從而產生危害結果的情況。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屬于刑法中高度概率的偶然性因果關系取決于介入因素的性質和特點。因此首先在于查明介入因素與先行行為的關系是屬于從屬的還是獨立的;屬于從屬的,即介入因素從屬于先行為,有先行為就必然有介入因素,則先行行為與后果之間就是高概率的偶然因果關系,就應認為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其次就應考慮介入因素本身的特點是否異常,如果是異常的,那么先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如果介入因素是非異常的,應屬于一般能預見到的范圍,則先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中的高概率偶然因果關系。
關鍵詞:俄羅斯;構成要件;犯罪構成理論
中圖分類號:DF6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330(2012)01-0078-09
犯罪構成(Thatbestand)理論是刑法理論的核心組成部分,在整個刑法理論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主要移植于前蘇聯,其理論體系和內容結構與前蘇聯時期的犯罪構成理論有著傳承關系。但由于語言方面的障礙,俄羅斯刑法理論方面的書籍翻譯成中文的有限性及譯著中法律術語使用的不確定性,使得中國刑法學者對俄羅斯刑法中犯罪構成理論的歷史發展脈絡了解不多,特別是對帝俄時期及蘇聯解體后的犯罪構成理論知之甚少。因此,有必要通過對帝俄、前蘇聯及蘇聯解體后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的產生、發展歷程進行較深入的研究與探討,揭示出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的發展脈絡及其基本理念,從而使我們對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有一個比較深入的認識,并對其合理成分予以借鑒。同時,針對中國刑法學界關于犯罪論體系爭論的熱點問題,對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構成要件理論的發展進程進行回顧與展望,揭示出構成要件要素在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先被分割后又逐步復歸的發展歷程。
一、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的發展歷程
Thatbestand一詞是費爾巴哈引入實體法的,意指違法行為中所包含的各個行為的或事實的諸要件的總和,是包含主觀和客觀諸要件的總和。帝俄時代的刑法學者將Thatbestand譯成犯罪構成(состав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并在既包含犯罪的外部方面又包含其內部方面的一般意義上使用Thatbestand一詞。
斯巴索維奇是俄羅斯最先注重分析犯罪構成理論的學者之一,他指出:“犯罪構成一詞已完全擺脫了其訴訟法意義,具有純刑法學意義。它集犯罪的外部客觀方面與內部主觀方面于一身,意指犯罪概念中所包含的所有要件的總和”。①對犯罪構成進行類似解釋的還有俄羅斯革命前的其他刑法學者。②
對犯罪構成的這種理解首先被社會主義理論所接受。А.А. Пионтковский當時所寫的第一批刑法教科書中是這樣表述犯罪構成的:“每個犯罪中都含有的犯罪的那些基本要件是一般犯罪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就不成立犯罪構成,也不成立犯罪。這樣的基本要件……1)一定的犯罪主體;2)一定的犯罪客體;3)行為主觀方面的一定特性和行為客觀方面的一定特性。”③特拉伊寧是犯罪構成上述理解的一貫擁護者,他在1938年出版的一本教科書中寫到:“犯罪構成是構成此種犯罪的要件總和。”④類似的表述還出現在特拉伊寧參加編寫的其他教科書中。⑤特拉伊寧所著的關于犯罪構成的三部專著的內容證明,它們首先要闡明的是刑事責任的根據問題。特拉伊寧最終給犯罪構成下的定義是“根據蘇維埃法律決定危害社會主義國家的具體社會危害行為成立犯罪的所有主、客觀要件(要素)的總和”。⑥應當說,特拉伊寧是承認費爾巴哈對犯罪構成界定的先進成果的,即費氏認為,犯罪構成是法律視角的違法行為中所包含的行為或事實的要件總和。⑦
應當承認,俄羅斯刑法中社會危害行為要素(客體、主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的特征在革命前的理論中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并且這些研究成果一直成功地沿用至今。庫茲涅佐娃(Н.Ф. Кузнецова)指出:“與任何體系一樣,犯罪構成包括完整的許多分體系和要素。犯罪構成中的分體系有四個:客體、主體、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哪一個必要要素不存在,更不用說一個分體系不存在,就會導致整個犯罪構成體系的瓦解,就會導致人的行為中不存在犯罪構成。犯罪構成要素是犯罪構成的組成部分。犯罪構成要素的要件決定它們的特點,使人們能夠將一犯罪構成區別于另一犯罪構成,以及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犯罪構成要素和分體系的要件規定在刑法典總則和分則的規范當中。”⑧
綜上,當代俄羅斯刑法理論通說將犯罪構成理解為法律所規定的、確定社會危害行為成立犯罪的主、客觀要件的總和。⑨這與帝俄時代法學家給犯罪構成下的定義很接近,即“……犯罪構成是決定犯罪行為作為刑事可罰的不法行為參與法律關系的獨特要件或要素的總和”。⑩庫茲涅佐娃所主張的“犯罪構成是其要件規定在刑法典的總則與分則規范中、決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架構成四個子系統的行為的主、客觀必要要素的體系”,即犯罪構成的“系統論”(或“體系論”)得到一些當代俄羅斯刑法學者的支持,即用“要件體系”代替“要件總和”,但大部分俄羅斯學者則認為“體系論”與“總和論”所界定的犯罪構成概念并無實質差別。雖然犯罪構成“系統論”并未成為當代俄羅斯刑法學界的通說,但是,筆者認為,犯罪構成“系統論”比犯罪構成“總和論”更具有科學性,它將是俄羅斯犯罪構成學說發展的趨勢所在。
二、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構成要件理論的發展歷程
“構成要件(Thatbestand)是整個犯罪論體系的基石與核心意念”,“從古典的犯罪論體系到新古典派的犯罪論體系,以及后來的目的主義的犯罪論體系與目的理性的犯罪論體系,構成要件的內涵與外延都發生了重大的嬗變”。下面我們就對構成要件的“重大的嬗變”進行一下簡略的回顧。
古典三階層犯罪體系是從實定法的規定歸納出來的,歸納的方法則受到自然科學自然主義(Naturalismus)的影響。自然科學實證主義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義互相契合,在19世紀末影響德國的刑法學。古典三階層犯罪體系便是這種自然科學實證主義風潮下的產物。貝林于1906年發表的著作《犯罪的理論》則標志著古典犯罪論體系的確立,同時,李斯特對于這一體系的實質內容也做出了奠基性的貢獻。貝林主張“構成要件具有客觀性、記述性和規定性的特征”。
20世紀20年代,以麥耶及麥茲格的觀點為代表的新古典體系開始興起,構成要件中價值判斷觀念得以確立。在當時的觀念下,認為構成要件系客觀的,構成要件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二者是煙和火的關系,但同時也承認規范要素的存在并暗示主觀要素的意義。麥茲格則更進一步認為行為違法的根據存在于刑事立法本身之中,因此,規范的、主觀的要素均應存在于構成要件中,構成要件不僅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而且是違法性的存在根據。1911年前后,Fischer首先提出了主觀構成要件要素,Hegler、麥茲格等也支持這一觀點。此外,麥耶注意到構成要件中含有規范性要素,他發現在若干犯罪類型的規范中,存在著所謂“規范性的構成要件要素”。麥茲格也贊同存在規范性的構成要件要素。盡管他們對于主觀的、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有了一定的認識,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它們的理論地位,但是在麥耶、麥茲格的新古典體系中,其主觀要素仍放在責任階段。
20世紀30年代至60年代,以威爾采爾為代表的德國學者建立了目的主義犯罪論體系。目的行為論真正將主觀要件定位于構成要件中,將實現整體客觀構成要件的故意從罪責內涵中分解出來,置于犯罪構成要件之中,確認了主觀構成要件的概念。他們認為,針對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目的性,在刑法概念上即屬故意。故意是對構成要件實現的意識和意志,是主觀的不法構成要件。由此展開,則故意、過失、過失犯的注意義務、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等均為構成要件的要素。Welzel認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就是行為人的意志的類型化,其能和行為的因果關系和諧地附合在一起。換言之,構成要件行為必須由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和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組合而成,故意因而應該是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目的理性理論是由Roxin提出來的,其基本的立場是反對Welzel的存在論物本邏輯的方法論觀點。構成要件合致性的兩大重點,一個是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確定,一個是客觀構成要件合致的定義。雖然Roxin承繼目的論的主張,也認為故意應歸屬于構成要件,但并不是因為強調行為的目的性之故,而是認為根據依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構成要件明確性的要求,故意應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將故意定位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故意即可發揮限制刑罰范圍的作用。
從上述對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演變歷程的闡述可以看出,從新古典犯罪論開始,構成要件不再是中性無色的純客觀事實描述。麥耶認識到規范性和主觀性構成要件要素的存在,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性的認識根據;麥茲格更加明確地論述了規范性構成要件要素,并認為構成要件是違法性存在根據,主張構成要件就是違法類型。此后,無論是何種體系,其構成要件中不僅有描述性的、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同時還具有主觀的、規范性的要素。可見,構成要件由“指導形象”到“犯罪定型”的變化表現為價值不斷填加的過程。
三、對三階層犯罪論體系與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簡要述評
如前所述,19世紀初,德國古典學派的著名學者費爾巴哈首先明確地把Thatbestand作為刑法上的概念來使用。費爾巴哈超越了表現在克拉因那里的Thatbestand的純訴訟的見解,把它提高到實體刑法的地位。俄羅斯的犯罪構成理論與德國的構成要件理論都是以費爾巴哈的Thatbestand理論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但卻形成了兩種不同的犯罪論體系。
俄羅斯的犯罪構成理論繼承了費氏Thatbestand理論的完整性和統一性。正如俄國革命前刑法學者季斯甲科夫斯基 (А.Ф. Кистяковский)所主張的那樣,犯罪構成四個要件是作為類概念的每個犯罪所固有的,因此它們被稱為一般要件。所有這些要件及其中任何一個要件都是犯罪構成的實質要件,缺少其中任一要件都不構成犯罪。上述四個組成部分只是在思維領域的劃分,而實際上犯罪是一個整體,其內部的各個組成部分是有機地融合在一起的,因此犯罪的內部方面是根據其外部表現來判定的,并且從另一方面來看,離開了犯罪的內部方面,其外部方面也是不可思議的。主體正是由于其具備內部與外部活動才被納入到犯罪構成,所以,在不具備內部和外部活動的情況下主體本身也是不可思議的。除了作為類概念的犯罪的四個基本要件外,每種犯罪都有決定其作為種現象的特性的特別特征,這些特征為區別于一般要件而被稱為特殊要件,比如殺人、偷盜,搶劫等每種犯罪除了具備一般要件外都有其特殊要件。最后,季氏得出結論認為:“作為類概念的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是闡釋犯罪的總則所表述的對象,而犯罪構成的特殊要件,包括實質要件與非實質要件則是規定各種犯罪的分則所闡述的對象。”
貝林則對費氏的Thatbestand理論進行切割,把主觀要素與評價要素從構成要件中切除。“在貝林的理論中,構成要件的客觀性、記述性與規定性相輔相成、并行不悖。客觀性是構成要件的方法論特征,不允許承認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否則會引起方法論的混亂;記述性是構成要件的表述方式,不允許采取規范的或評價的記述方式,否則就會留下開放的空間,規范表達顯得有失完整和清楚;規定性是構成要件的存在特征,作為規范內容,構成要件表現為法律規定的抽象內容”。
然而,在以構成要件為中心的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與俄羅斯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發展過程中,卻出現過相似的犯罪構成(構成要件)概念的演變進程,只是兩大犯罪論體系對犯罪構成(構成要件)所涵蓋內容的取舍進行了不同的選擇,從此便按照各自的路徑進行發展演變至今。
在德日刑法學的構成要件演變過程中,存在一般的構成要件與特殊的構成要件。所謂一般構成要件,是指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要素的總和;所謂特殊構成要件,則是指各種犯罪所特有的要素。(弗蘭克語)但作為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之基石概念的構成要件,是指特殊的構成要件,或稱具體的構成要件,它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成立條件。小野清一郎明確地把構成要件界定為刑法分則所真實憑據的特殊構成要件,它與犯罪成立條件總和的一般構成要件是不同的。與此同時,貝林及其同時代人的著作中還經常使用一個概念:法定的構成要件。這里的法定,是指刑法分則對具體犯罪的規定,因而構成要件是以刑法分則規定為中心形成的一個法律概念,在刑法分則中對某一個具體犯罪的規定,通常是對行為等客觀事實的規定,只有在個別情況下規定了目的、意圖等主觀要素以及身份等主體要素。至于故意、過失、責任能力等對于犯罪成立來說具有一般意義的責任要素都是在刑法總則中規定的,因而不屬于構成要件的范疇,即使是主張違法有責行為類型說的小野清一郎在回答屬于一般責任條件的故意過失是否屬于構成要件這個問題時也指出:在被類型化并且特殊化的限度內,答案是肯定的。
無獨有偶,帝俄時代的許多刑法學者也將犯罪構成分為一般與特殊兩種,比如斯巴索維奇在其《刑法教科書中》也論述到:“犯罪構成可以分為一般犯罪構成和特殊犯罪構成,這取決于犯罪是作為一般的類的概念還是作為個別的種的概念(如殺人、放火、盜竊)進行規定的。在實際生活中我們打交道的都是某種犯罪,而將這些種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予以概括便形成了一般的類的概念。我們正是用這種方式抽象出了一般犯罪構成,且在每個單個犯罪中對此還附加了此種犯罪本身所固有的、賦予其特別特性色彩的新特征。在刑法總則中我們與之打交道的便是一般犯罪構成。我們應當將一般犯罪構成分成各個組成要素并細化為各個部分,對每個部分都要進行特別詳細的研究。”
從以上闡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德日犯罪論體系中的構成要件指的是規定在刑法分則中的特殊構成要件,它與違法性及罪責性共同構筑了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而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僅包含規定在刑法總則中的一般犯罪構成,而且同時涵蓋規定在刑法分則規范中的特殊犯罪構成。
如前所述,蘇俄、蘇聯及蘇聯解體后的俄羅斯刑法學者承繼革命前的刑法理論并且進一步發展形成了“四要件總和論”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雖然當代俄羅斯刑法理論中也存在著兩要件說和三要件說的爭論,但是,這些爭論無法動搖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通說地位。晚近,俄羅斯聯邦國家以庫茲涅佐娃為代表的一批刑法學者在“犯罪構成總和論”的基礎上提出了“犯罪構成體系論”的主張,雖然這種主張在當今俄羅斯刑法學界還未被普遍接受,但筆者認為,從“犯罪構成總和論”向“犯罪構成體系論”的過渡是當代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的發展趨勢所在。正如俄羅斯當代著名刑法學者拉羅格所指出的那樣:“形成某一犯罪構成的要件,不是偶然的結合,而是有機的整體:哪怕是缺少必要要件中的一個,也便意味著整體上缺少犯罪構成。因此,犯罪構成經常不只是簡單地被看作總和,而是為了強調犯罪構成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屬性,被看作系統”。因此,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是統一整體的關系,對犯罪構成而言,同樣重要,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件,都表明犯罪構成的不存在——這即是“四要件是構成要件充足的犯罪構成”的最好證明。
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的構成要件理論源于費爾巴哈“違法行為中所包含的各個行為的或事實的諸要件的總和”的主客觀要件相統一的Thatbestand理論;經以貝林為代表的古典犯罪論體系將主觀要素與評價要素從構成要件中切割出去,從而使構成要件變成客觀的、記述性的、非主觀的、非規范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我們將貝林所主張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稱為“支離破碎的構成要件”;其后又經新古典犯罪論體系、目的主義犯罪論體系、目的理性犯罪論體系的演變,重新將主觀要素與評價要素復歸于構成要件,筆者認為,這可以看成是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的構成要件理論向費爾巴哈所最初主張的Thatbestand理論的一種回歸,即德日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中的構成要件理論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演變之后,從貝林所主張的“支離破碎”的構成要件體系到其主觀要素與評價要素的復歸,從而形成主、客觀相統一,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并存的完整的構成要件理論的發展歷程,最終又回歸于費氏所主張的Thatbestand理論。但是,這個復歸,并不是簡單地回到費爾巴哈,而是在新的理論發展的基礎上的復歸,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豐富多彩的學術繁榮,帶來了豐碩的科研成果。正如黑格爾所言:“否定之否定,意味著事物的新發展”。與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相反,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從一開始就堅持了費爾巴哈所主張的主、客觀相統一的Thatbestand理論,經過帝俄、蘇俄、前蘇聯及蘇聯解體后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最終形成了今天的占通說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
四、犯罪論體系的哲學基礎——思維方式的轉變
帝俄時代的刑法學者斯巴索維奇認為,刑法學的研究必須采用多學科的綜合研究方法,其中包括哲學、人類學、政治學、歷史學、自然科學以及語言學。他認為,刑法學根植于刑法哲學,而刑法哲學又是哲學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刑法學所有概念的根源都蘊涵在法哲學當中。斯巴索維奇的刑法學研究是建筑于深厚的哲學基礎之上的。他在其1863年出版的《刑法教科書》總則的導言部分(總§5)闡述到:“總則的內容和章節分布應當由總則領域的研究對象來確定,而這些對象是指:刑事法律、犯罪、刑罰、犯罪與刑罰的方式或者刑罰措施。而所有這些概念都根源于法哲學。脫離了哲學方法便無法解釋這些概念……這些概念的結論又派生出各種在其基本觀點以及實踐應用方面具有差別性的刑法理論。因此,在對總則對象進行分析之前應當對刑法理論進行批判的選擇。”
19世紀以來,在實證主義的壓倒性優勢下,任何學科都必須保證其“科學性”而成其為“科學”。在自然科學作為科學典范的時代,法學(刑法學)為了保有“科學”的地位也只能走自然主義的道路。德國古典犯罪論體系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哲學背景、方法論背景下被造就的:中性無色的犯罪該當類型、中性無色的不法狀態以及中性無色的承擔罪責的心理事實——作為社會科學的刑法學,在犯罪成立的理論上卻恪守自然科學的準則。實證主義是西方哲學史上第一個明確提出要以實施自然科學的精神來改造和超越傳統形而上學的流派。實證主義對古典犯罪理論的影響,主要是指用實證主義的基本立場或思維方式,特別是用從自然科學中概括出的實證方法來構建和研究犯罪理論體系。許玉秀教授在論及古典犯罪論體系的“機械性現象”時指出:“自然科學的方法論一直到19世紀末期至20世紀初期才對刑法學產生明顯的影響,亦即認為犯罪行為也可以作機械的切割、分析和檢驗,犯罪行為因而很理所當然地被切割成主觀和客觀兩個部分。貝林的古典犯罪階層體系正是根據自然科學的觀察方法而建立起來的。”實際上這也就是形而上學思維方式的表現。正如恩格斯在談到形而上學思維方式特征時所指出的:“把自然界中的各種事物和各種過程孤立起來,撇開宏大的總的聯系去進行考察,因此,就不是從運動的狀態,而是從靜止的狀態去考察;不是把它們看作本質上變化的東西,而是看作永恒不變的東西;不是從活的狀態,而是從死的狀態去考察。”正是在這種形而上學思維方式的影響下,德國古典犯罪理論體系把組成它的要件和因素割裂開來,一個一個孤立地加以研究,于是造成了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相割裂,行為與行為人相割裂的局面。這種被恩格斯稱之為“舊的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對古典犯罪理論體系以及其后的犯罪理論體系的影響是相當深遠的,直至今日仍未得以徹底克服。
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實證主義刑法思想(刑法領域中以李斯特為代表)開始衰退,新康德派哲學家在社會科學的各個領域內產生了重大影響。同實證主義將價值、規范等看成是“非科學之物”的傾向相對,新康德派(特別是德國西南學派)則以價值和事實的嚴格區別為前提,試圖建立與自然科學不同的、獨具特色的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基礎。它與實證主義的因果的、機械的考察方法相反,通過導入價值,評價、規范等考察方法,以圖恢復人文科學的人的、文化的本來特征。麥耶、麥茲格便將這種考察方法應用于法學領域創立了德國的新古典犯罪論體系。至此,受新康德主義法學思想的影響,德國犯罪論體系的發展踏上了一條由事實論走向價值論、由存在論走向規范論的反科學主義道路。新康德主義是19世紀中期黑格爾學派在德國解體后形成的,是19世紀70年代以后在以德國為中心的西方各國廣泛流行的一個哲學流派。羅克辛教授在談到新康德主義哲學對新古典犯罪論體系的影響時指出,新古典體系“主要是通過本世紀前10年很有影響力的新康德主義的價值哲學建立的。這個哲學在避免自然主義的同時,想要為社會科學重新提供一個獨立的基礎,同時這樣來認識自己的特點:現實應當與作為各個學科基礎的確定的最高價值相聯系,應當通過這個價值來形成和劃清界限,并且應當在這個價值的視角下進行體系化。從這個立場出發,就可以前后一致地從社會危害性和應受譴責性的評價標準出發,說明不法和罪責迄今為止是如何以一種實踐上有意義的方式,在大多數的體系性建議中得以實現的”。
隨著新康德主義對犯罪論體系構建的不斷深入改良,給三階層犯罪體系的理論帶來新的困擾:本來應該邏輯分明的階段性評價似乎逐漸變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晚近時期所謂“功能性”規范論體系的提出和展開,客觀上給價值相對主義提供了更大的理論活躍空間;而純粹規范論體系則因所謂規范論的“純粹性”而使得原本線性進階的犯罪成立階段成為了一個封閉的圓圈,使犯罪成立的評價過程成為一個圓心(刑法目的)漂移的循環論證。而法學是實證的、生活的科學,絕不應在封閉的邏輯圈子里自我循環。
自20世紀30年代初開始,主要“由漢斯·威爾采爾分數個階段發展的目的論的犯罪概念,在其方法論上是拋棄過去的抽象的思維方式和價值相對主義。威爾采爾想再次將人的行為的實際存在作為犯罪論的中心概念(存在論的思考方法)”。耶賽克、魏根特教授指出:“從新康德主義的現實世界與法的嚴格區分,向社會存在的現實轉變,決定了目的主義的思考方式。因此,人們致力于從每一個法形態中歸納出預先確定的‘物本邏輯結構’,并將刑法建立在‘事物本質’之上。人的行為目的結構的理論是直接建立在較新的心理學對人的內心活動外化為行為的認識基礎之上的。”羅克辛認為:“目的理論是建立在哲學的現象學本體論理論之上的。這種哲學理論試圖明確指出自然界人存在的結構性原理,并且試圖創設研究人的學術基礎。……應當根據行為的存在特征,建立一個對立法者來說已經預先規定了的物本邏輯結構的體系。”
許乃曼教授指出:“這里所謂的‘目的理性主義的體系思想’在十年的時間里造成刑法體系的根本變革,這個變革完全脫離目的主義物本邏輯的思想,應該看成是新康德主義的延續。和新康德主義相同的,現代的目的理性主義同樣從最高的價值和目的設定,引申出體系階層。與新康德主義不同,目的理性主義對于目前一般公認的刑事司法最高價值的‘預防目的’,以社會學的方法加以區分,而克服價值相對論的弱點。”詳見[德]許乃曼:《刑法體系思想導論》,許玉秀譯,載《法務通訊》1992年。
新黑格爾主義是19世紀下半期以來復活黑格爾哲學的各種哲學家的總稱。最初發源于英國,20世紀初在德國興起。康德哲學家是黑格爾哲學的準備,而黑格爾哲學則是康德哲學的完成。20世紀30年代,德國新黑格爾主義進入鼎盛時期。第二次世紀大戰中及戰后,新黑格爾主義逐漸衰落。由于在德國,新康德主義與新黑格爾主義存在著這種密切關系,目的理性體系同時以兩者的觀點作為自己體系的哲學基礎。
目的理性主義的犯罪理論體系的哲學基礎則是新康德主義與新黑格爾主義。目的理性主義的犯罪理論體系是從威爾采爾的體系中孕育和發生的,它脫離了目的主義public security; conception of danger; partial damages; burn down
物本邏輯的思想,而采取新康德主義的立場。具體的表現就是對于新康德主義模糊的文化價值概念,用特殊的刑事不法標準予以取代,也就是以現代刑事政策上所倡導的刑罰目的理論取代所謂的文化價值觀。刑事政策上的刑罰目的作為犯罪階層體系的基礎建構價值,是一種規范的現實,表示犯罪階層體系是一個規范性的評價體系,而體系是從刑罰目的的價值觀建立起來的,這符合新康德學派所謂非現實人體世界的說法。關于新黑格爾主義思想的運用,則表現在客觀歸責理論和對故意的定位上面。羅克辛提倡客觀歸責理論,回歸到黑格爾學派“將結果當作行為人的作品而歸責給行為人”的歸責思想,并且認為行為并不是純粹的因果流程,只有透過故意才能賦予事實一個有界限的輪廓,換言之,透過故意才能確定犯罪事實的范圍、確定用來歸責行為人的歸責事實和范圍。至于用“構成要件效力范圍內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定義客觀可歸責性,對風險的禁止范圍采相對性觀點,是刑事政策預防思想的體現,因此也呈現新康德思想的基本觀點。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學者許玉秀在評價當今德國刑法學界對于威爾采爾的存在論與羅克辛的規范論所持立場時說:“方法一元論和二元論的爭辯少有人關注,規范論的立場基本上被普遍認同,存在論的應用也是處處可見。”
綜上所述,構成要件,作為法律規定的犯罪成立的諸要件的整體,它本身就是一個由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諸要件以一定方式組成的事實與價值相結合的系統,不僅主體與行為不可分割,主觀與客觀不可分割,事實與價值也不可分割。貝林的致命錯誤,就在于他把一個完整的系統拆散了,把一切本來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東西割裂了,從而使它既失去了真實性,又失去了科學性。
與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所不同的是,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在繼承費爾巴哈的犯罪構成理念之后,一直沿著系統的整體性思維方式向前發展。帝俄時代的刑法學者季斯甲科夫斯基就曾明確指出:“犯罪是一個整體,其內部的各個組成部分是有機地融合在一起的”(見本文第三部分),而當代俄羅斯著名刑法學者庫茲涅佐娃則明確地提出并闡述了犯罪構成的系統論思想。
系統的整體性原理指的是,系統是由若干要素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機整體,各個作為系統子單元的要素一旦組成系統整體,就具有獨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質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統的質的規定性,從而表現出整體的性質和功能不等于各個要素的性質和功能的簡單相加。一般系統論的創始人貝塔朗菲這樣寫道:“亞里士多德的論點‘整體大于它的各個部分的總和’是基本的系統問題的一種表述,至今仍然正確。”一般系統論就是對“整體”和“整體性”的科學探索,從而把以前被看作形而上學的、哲學思辨的概念變成為一個可定量描述的、可實證研究的科學概念。
何秉松主編:《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頁。
中國刑法理論移植于前蘇聯,之后便沿著自己的徑路向前發展。特別是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頒布后,出版了許多在內容上涉及或主要論述犯罪構成理論的教材、專著和論文,其中,1999年出版的高銘暄教授主編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刑法學》在犯罪構成理論的具體內容和理論觀點上有了很大的發展,將犯罪構成視為諸要件按照一定順序和層次組成的有機整體,這標志著中國刑法中犯罪構成理論從“總和論”向“系統論”的過渡。在此之前,即1986年何秉松教授就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新體系”的主張,并在其后來主編的《刑法教程》中對犯罪構成系統論進行了詳細的論述,認為“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為構成某種犯罪所必需的各個要件組成的具有特定社會危害性的有機整體”。這反映了中國刑法研究在思維方式方面的重大轉變,即從18、19世紀的經典科學思維方式向當代科學思維方式的嬗變。經典科學思維方式的總特征是機械論。它的整體觀念是機械累加的整體觀念,即認為事物的整體是由其各個部分加合組成的,分別研究各個隔離的組成部分,就能把握事物的整體。當代思維方式則以系統性思維和互補性思維為基本內容。系統性思維的整體觀念是系統觀:認為事物是一個系統。關于犯罪構成系統論的詳細論述可參見何秉松教授的《刑法教科書》及專著《犯罪構成系統論》,此不贅述。系統論是對系統科學、一般系統論進行的哲學概括,是系統科學與辯證唯物主義聯系的橋梁。系統論思維是與人類思想史交織發展的一種思維方式,無論是中國古代哲學,還是上古時代的歐洲哲學及其之后的發展歷程中都存在著系統的概念和系統的思維方式。因此,筆者認為,既然刑法學根植于刑法哲學,而刑法哲學又是哲學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而系統論又是伴隨哲學發展的一種思維方式,那么,作為刑法學重要組成部分的犯罪論體系的構建就應當遵循系統論的當代科學思維方式而摒棄形而上學的思辨模式。
德日刑法中的“構成要件”與中俄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均源于費爾巴哈的Thatbestand理論,后來經過不同的發展進路逐漸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兩大犯罪論體系。每個國家的犯罪理論體系都有自己的優缺點,不應當盲目崇拜任何國家的犯罪論體系,而應根據全球化時代的精神,對各國的犯罪論體系進行綜合研究,運用系統論的當代科學思維方式不斷完善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理論,避免在刑法理論的選擇上產生盲動心理。
Review on Crime Theories of “Four Constituents” and “Three-Level Constituents” System
PANG Dong-mei
Abstract:
關鍵詞:哈特;刑法;語言哲學;日常語言分析
自《法律的概念》的中譯本問世以來,作為新分析法學的領軍人物,哈特的法哲學思想得到了國內學界普遍、持續的關注。然而,哈特同時也是一位杰出的刑法學家,他的刑法思想與其法哲學思想一樣均是深邃和獨特的。1953年哈特與A?M?奧諾雷合著《法律中的因果關系》,此書主要闡述了刑法中犯罪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其中提出的“直接因果關系”的觀點在學術界一直具有權威的影響力。而于1968年出版的《懲罰與責任》則是哈特關于刑法理論的論文集。在這本書里,哈特對刑法中的諸多問題的分析都運用了語言哲學的分析思路,[1]毋庸置疑,這種獨特的分析方法在刑法領域另辟蹊徑開創了刑法研究的新視域。
一、“內在觀點”與刑法強制性
“強制性”一直作為法律與道德、宗教等其他社會規范的本質區別,這種觀點始終在西方法哲學的本體論中占據主導地位。這種法律強制論也反映在對刑法的本質分析之中。因為,刑法是我們不是服從就是違犯的法律,其規則所要求的被稱為“責任”。如果我們不服從,即被說成是“違反”了法律;我們所做得在法律上就是“錯誤的”,是“規避”責任,或是“犯罪”。刑法所執行的社會功能就是設定和限定某些種類的行為,以作為他所適用的人們不作為或作為之事,而不管他們愿意與否。依法對違反或觸犯刑法的行為施加的懲罰或制裁,是提供強制的做出這些行為的動機。所以,刑法及其制裁與傳統的法律命令模式中以威脅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間,存在著某種相通之處。
對于刑法的傳統強制觀念,哈特提出了其獨到的觀點:“刑法的獨特方法使用規則把某種行為指定為指引作為整體社會成員或社會中的某些階層的標準,即它們被期待在沒有官員的幫助或干預的情況下,去理解這些規則,了解這些規則適用于他們,并去遵守這些規則。只有當法律被違反,并且法律的這個主要作用失效時,有關官員才去確認違反法律的事實和施加威脅性制裁。”[1]哈特認為刑法的對社會的特殊作用在于,它聽任社會成員自己去發現規則,并使他們的行為與規則相符;在這個意義上,他們自己將規則“適用于”自己,盡管系于該規則的制裁給他們提供了一個遵守規則的動因。很明顯,哈特把傳統的刑法強制性觀念給弱化了,而是認為刑法乃是規范人們行為的規則之一,而人們對它的遵守則來源于對它的認可與接受。在這一分析過程中,哈特引入了一個獨特的分析視角,即“內在觀點”,這一理論在于強調將規則視為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標準。如果僅僅強調刑法是依仗強制力來在日常生活中實施的,那么顯然忽視了社會中某一部分成員所采取的積極合作的態度,而正是這一部分人的積極合作才使刑法展現了其存在的意義。
二、犯罪行為的“控制力說”
在刑法理論中,危害行為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時也是刑法學的一個基石范疇。這種意志行為說對英國刑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其突出的代表人物當屬英國著名法學家約翰?奧斯丁,他認為:承擔刑事責任,除了要求有犯意――對有關事項的認識與對結果的預見以外,還有另一重要的條件即被告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必須是自愿的而不能是不自愿的。在刑事責任中,這一條件比犯意更為重要,因為在“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的情況下,犯意也許可以缺少但這一條件則不可或缺。
首先,哈特借鑒J?L?奧斯汀的日常語言分析批判了奧斯丁的理論并對刑法中的“行為”做出了新的思考。在哈特看來,奧斯丁的“意志行為說”的缺陷之一就是把不作為毫無理由的限定在“自愿”與“不自愿”的標準勘定中。[2]故意的不作為當然應該成為刑法懲罰的對象,但刑法同時也應懲罰出于疏忽的不作為,而奧斯丁的理論顯然沒有把后者包含在內。
其次,奧斯丁把不自愿界定為沒有先存的有關意志或企圖發生的肌肉運動或收縮。哈特認為,雖然這種對不自愿的界定的確可以解釋一些具體情況,但是奧斯丁的理論僅僅告訴我們什么時候一件事件是不自愿而沒有提供任何標準說什么時候不作為是不自愿的。這就是奧斯丁“意志行為論”的缺陷之二。對于不作為,哈特清晰地指出在一般情況下存在兩種可能:一是由于一些無法控制的事情發生人不自愿的沒有能力去做某事,即控制力脫離行為之外。例如,甲在正駕駛的車中由于突然昏迷而未能按照交通信號暫停,我們便不能用沒有相應的期望而發生的肌肉運動或收縮而讓甲承擔刑事責任;二是人有能力做某事但卻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疏忽而陷入不作為,即主動的不作為。如,乙騎車遇紅燈時應停車但乙故意闖燈未停。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應該區別對待這兩種不作為,哈特主張只有在第二種情況下行為人才應該負刑事責任,因為只有故意的不作為才是應該受譴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