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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煤炭企業安全管理的現狀
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安全事故也一直呈現出多發、嚴重的特點。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數據顯示,我國煤炭產量為全世界的1/3,煤礦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卻占全世界的4/5,僅2013年死亡人數達1056人,煤礦安全形勢嚴峻。
造成我國煤炭企業安全事故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觀上說,開采環境較為惡劣,瓦斯濃度高、井下煤塵大、水災嚴重,容易發生安全事故。但不可否認的是,大部分安全事故,還是由于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專業和安全知識缺乏、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經過對2001―2010年間發生的大量煤礦事故案例進行分析研究,得出了明確結論,工人違章作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以及煤礦企業組織施行不安全行為等人為因素是導致我國煤礦事故的主要原因,約占97%。因此,必須強化人員管理才能從根本上改善我國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實現安全管理預定的目標。
二、人力資源管理與安全生產之間的關系
人為的因素往往是煤礦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通過各種管理手段引導、規范、制約人員在生產活動中的行為,便能達到預定的安全目標。其內容主要包括人力資源招聘與選拔、培訓與開發、績效管理、薪酬管理、創新管理、員工勞動關系管理與社會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管理等。人力資源管理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對規范和制約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行為,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實踐證明,作業人員的專業技術知識水平、操作是否規范、安全管理水平、安全防護知識的水平、勞動防護用具的使用情況、事故的預判斷能力、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等都會不同程度地關系到事故的發生。通過制度、管理、培訓、教育等手段可以促使這些方面得到加強和提高。黃陵礦業通過近年來對公司“三支隊伍”的打造(即高素質管理人員、高技術專業人員、高技能操作人員),培養了一大批優秀人才,連續數年實現了安全生產“零”死亡目標。總之,人力資源部門運用各種有效的管理手段積極參與安全管理,能夠更加有效地消除和化解安全隱患,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提升安全管理的水平。
三、發揮人力資源管理的促進與保障作用
人力資源管理涉及員工的各個方面,對于配合安全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夠有效防范安全隱患,化解安全危機,從制度和操作上管理和監督安全。下面以黃陵礦業作為案例,淺談一下人力資源管理與安全生產之間的關系。
1.嚴格招聘標準,錄用合格員工。為確保安全,黃陵礦業不僅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更培養了一支專業技術熟練、綜合素質較高、安全操作規范的員工隊伍,能夠主動遵守安全技術規程,具備較強的自我安全保護意識,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招聘新員工時,黃陵礦業人力資源部門提高人員準入門檻,從廣大高等院校招聘個人素質高、品學兼優、企業所需專業的高素質人才,從源頭上保證職工的高起點、高標準。
2.強化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員工技術水平高、操作規范,會減少違章作業導致的安全事故。黃陵礦業采取了多種行之有效的途徑培訓員工提高專業技能,例如:理論知識集中授課、在崗操作技術學習、特種作業操作培訓、“雙述”、“三功兩素”活動的開展、技能比武等等。 僅2013年公司培訓中心培訓職工6700人次。黃陵礦業對新進員工進行公司級、基層單位級、車間級和班組級四級安全教育,經過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并投資建設了井下實訓基地,幫助職工更深入、更真實的接受全方位學習。員工日常上崗操作,需進行班前安全講解、班中安全檢查、班后安全總結并書面記錄。
3.完善安全考核,建立獎懲機制。安全是煤礦企業生產重中之重,黃陵礦業在進行績效考核時將安全作為一項重要指標,達到安全與工作績效、獎懲相掛鉤的效果。在實施考核體系時,將人員薪酬劃分為基本薪酬和安全薪酬,對與安全密切相關的崗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劃分,以調整安全薪酬在薪酬總額中所占比例,并每月進行考核,根據安全考核結果,對安全績效優秀者予以獎勵,對績效較差者予以懲罰。
4.優化工時休假,做好社保管理。工時和休假管理與安全有著密切關系,合理的工時與休假能夠保證員工避免疲勞作業、精力更好地工作,減少安全事故發生。勞動法對工時和休假做出了強制性規定,黃陵礦業在遵守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公司生產不能中斷的特點,實行靈活的工時和休假制度。避免因人少導致員工無法休息,出現違法用工或空崗,造成安全隱患。
公司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員工基本的生活權益和勞動權益,維護勞動力再生產,調動員工積極性和保障勞動安全。
5.維護職工權益,預防職業危害。黃陵礦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大限度的維護職工權益,為職工爭取利益,使職工完全解除后顧之憂,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之中,防止職工分散精力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煤礦企業屬于職業病多發的企業,黃陵礦業一方面給職工發放勞保,另一方面定期給職工安排健康體檢,及時檢測、及時治療,保障了職工的身體健康。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礦產資源管理,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堅決遏制非法勘、采礦產資源行為,科學綜合利用礦產資源,實現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近年來,我縣通過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得到不斷加強,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逐步向好的方向發展。由于受各種原因的影響,我縣礦產資源開發中布局結構、規模結構不合理的現象仍未得到徹底解決,礦業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礦產資源開發中破壞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等現象時常發生,造成了許多矛盾糾紛,影響了社會穩定。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有限的自然資源。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根本需要,是全面推進我縣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內在要求,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進一步做好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確保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礦產資源管理的責任主體,要把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本轄區內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力度,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各鄉鎮政府要及時組織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法律法規和政策水平,增強執法意識和執行監管工作的主動性。縣國土資源局要組織開展以礦產法為主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對鄉鎮政府的領導干部和村委會干部分批次進行培訓,全面提高廣大鄉(鎮)村部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增強法制觀念,切實維護好各自轄區內的礦業秩序。
三、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各鄉鎮政府要建立健全打擊非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工作機制,將它作為經常性工作來長期抓好。要采取有力措施對轄區內非法勘、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鼓勵群眾舉報非法勘、采現象及行為。對本轄區內存在的非法勘、采行為要以政府牽頭,聯系當地公安派出機構共同打擊及時制止。當地公安派出機構要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抓好這項工作。對取締后的非法勘、采礦點要設立警示牌,建檔建卡,并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可能發生非法勘、采的區域或部位,嚴加監管。縣國土資源局和縣公安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調解探、采礦糾紛,打擊違法勘、采礦產資源行為,共同確保我縣礦業秩序平穩、有序健康發展。
【關鍵詞】礦產資源法礦業權法律體系
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現狀
礦產資源法律體系是國土資源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礦產資源管理、勘查、開發利用、保護等方面法律規范的總稱。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以《礦產資源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基本內容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1986年,《礦產資源法》的頒布施行標志著中國礦產資源管理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軌道。自此,圍繞這部法律制定的礦產資源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正案頒布實施,這是我國礦法的第一次重要修改。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規,即《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這三部重要法規對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業權流轉制度的建立產生了積極影響。
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制度: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與大多數國家一致,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1996年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強化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明確規定國家為所有權的行使主體。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中國政府自1994年起對采礦權人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結束了無償開采礦產資源的歷史。自1998年起,中國開始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收取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國家出資勘查的則收取相應的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登記管理制度。分為勘查區塊登記和開采登記,主要包含在《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之中。同時,1998年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2003年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也有部分內容涉及登記制度。
礦業權及其流轉制度。根據現行礦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我國實行以勘查許可證為代表的探礦權制度和以采礦許可證為代表的采礦權制度。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擁有財產權屬性的礦業權必然反映出商品性特征,需要通過流通來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我國礦法對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轉讓有具體規定,“除規定情形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允許進行轉讓,不得倒賣牟利”①。
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分析
現行礦法體系和制度自實施以來,有力地維護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規范了礦產勘查開發活動,促進了我國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但現行礦法具有較多的計劃行政管理色彩和歷史局限性,無論在法律體系、法律實施還是法律效力方面都有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亟待完善。目前,我國礦業資源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礦業權取得和流轉的局限。盡管在修改之后,《礦產資源法》允許礦業權流轉,但礦業權的取得與流轉存在的種種限制依然導致礦業權流轉市場的交易萎縮,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生活。首先在礦業權上,我國人為地將礦業權分割為探礦權和采礦權,并且規定勘探企業在取得探礦權后,找到可供開采的礦產,并不能當然地取得采礦權,僅僅是給予探礦權人以優先采礦權。此外,《礦產資源法》明確禁止以盈利為目的的礦業權轉讓,這一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規定在實踐中無益于礦產資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個礦業權市場一直處于“有場無市”的境地。
行政監督管理職權沖突。《礦產資源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良好的礦區生態環境,同時對礦業企業的日常生產生活進行監督管理。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些監督管理制度仍是粗線型的。首先,礦產資源管理政出多門,不分主次,各部門之間在權力配置上互相糾纏。法律缺陷導致部門職權不清,進而導致管理上的混亂。其次,許多礦產資源管理內容遺漏、職責空缺。例如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環境防治與恢復問題上,地礦部門與環保部門各爭其主管權,但至今仍無相關法律規定出臺。
礦產資源保護法律亟待完善。現有的《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復墾規定》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保護和治理問題均提出了要求。但其中有關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內容原則性強,缺乏操作性,屬于“軟法性”規范;各種環保要求多為號召性規定,對不履行義務者并無有效的制裁手段,往往是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難以有效制止對環境的破壞。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以污染控制為重點,依然是末端控制為主,不注重源頭控制,對我國自然資源保護極為不利。
推動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建設的對策建議
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法律制度,通過多年的建設和完善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和發展,但相比于礦產資源管理的客觀要求和國外先進的法律經驗,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完善礦產資源法律體系,增強礦產資源法律依據具有重大戰略意義。以保障國家礦產資源戰略的制定和實施為目標,以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為主線,加快礦產資源戰略立法,加強相關法律依據的建設,從法制方面提高礦產資源戰略的可操作性和保障程度。
明確《礦產資源法》在礦產資源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地位。發揮《礦產資源法》在資源管理方面的作用,做好《礦產資源法》、《能源法》、《煤炭法》等相關資源類法律的同步研究,探索建立與礦產資源法和單項資源法相銜接、普適性與操作性并重的綜合性自然資源法律體系。
推進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修改。建立權屬明晰的礦產資源權屬法律制度,兼顧行政管理和民事法律責任,強調對礦業權的司法保護,為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健全礦業權流轉的法律制度,從法律層面明確增加礦業權轉讓的情形,簡化礦業權取得手續,從多方面促進礦業權市場高效運轉,充分發揮其資源配置的作用。注重制度創新和理論借鑒,加強經濟手段的運用,加強資源立法和執法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統籌考慮《礦產資源法》與相關法律的合理銜接。做好《礦產資源法》與《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農場土地承包法》、《行政許可法》等在礦業用地、行政審批、水資源有償使用等方面的銜接,確保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高效協調管理。按照權責統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則,統籌考慮《煤炭法》與《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工作,協調處理各類礦業法律關系。建立煤炭行業準入制度,制定煤炭行業標準準入體系。遵循《循環經濟促進法》相關規定,通過規劃提高資源回采率和綜合利用率,發展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利用水平,加快資源利用方式轉變。
立法以明確各主體職責,建立各部門協調機制。要改革目前探礦權、采礦權審批過分集中,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管理方式。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管理重心轉移到政策研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方面,具體的審批發證登記工作應由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同時,明確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中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主體資格、管轄范圍和權利職責。
依據各部門不同特性,按照權、責、利相一致的原則,建立分工明確、協作配合的部門協調機制。借鑒國外較成功的管理模式和經驗,以地質科學為基礎,依據《礦產資源法》、《水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科學配置礦泉水、地熱、河道砂礦等資源的管理,做好部門協調,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優化配置。
加強礦產資源保護與綜合利用的立法,促進綠色礦業發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堅持可持續發展為要求,健全礦產資源保護和綜合利用的法律法規,制定有利于促進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發展的資源政策。
全面推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它是建立資源開發良性經濟體制的最有效途徑。應以礦業權有償取得和合理的開發成本為核心,停止采礦權的無償出讓、轉讓、延續、變更,充分發揮市場對礦產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不斷深化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培育和規范礦業權市場,研究并制定相關措施以解決采礦權無償和有償取得的“雙軌制”問題,確保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穩步推進,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不斷提高資源回采率②。
完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法律,構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體系,考慮制定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條例。由于礦山環境的治理成本隨著市場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應以礦山治理費用為基礎,以保證金的金額高于治理成本為原則,參考國內外經驗,制定合理的保證金收繳標準和收取方式③。(作者單位均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人文經管學院)
注釋
①李慶保,孫豁然:“中國礦業法律體系現狀及分析”, 《經濟管理》,2008年第4期,第105~108頁。
關鍵詞 礦產資源管理體制;產權;資產化管理;資源性管理
中圖分類號 F20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2-0160-07
礦產資源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對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起著重要的支撐作用。目前,在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下,中國正面臨全社會在短期利益驅使下對礦產資源的掠奪性和破壞性開采,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使資源成為制約我國現代化建設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歸結為產權界定不充分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因而,加強以產權為核心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是關系到礦產資源利用效率高低和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命題。
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是以礦產資源為管理對象涉及礦產資源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職能權限劃分所形成的體系和制度,主要包括礦產資源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能、礦產資源管理手段和運行制度三個基本方面,本文擬從這三方面展開分析,歸結為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模式選擇和模式構建的核心即礦產資源配置制度安排兩個問題。
1 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的產權約束分析
經過改革開放30年來的變革,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逐步實現礦產資源資產管理,并由礦產資源資產管理向礦產資源產權管理轉變,從而改變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計劃管理模式,但是礦產資源管理還存在產權管理混亂、市場與行政錯位、部門之間條塊分割、資源補償不合理、政策法規不配套等問題,從而導致礦產資源市場配置方式單一,配置程度和綜合效益低下。從制度變遷來看,產權安排的不完善是我國礦產資源管理低效的主要制度根源。具體地講,我國產權制度存在著理論上和事實上的規定不一致,產權結構不完整,產權的使用權和經營權安排失效,產權交易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其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各方權能界定不充分,造成產權重疊或缺失:一方面,國家的民事法律主體地位界定不明確,所有者權益得不到良好的維護,不能明晰界定產權流轉以及流轉的主體地位,產權殘缺。缺少動態流轉所有權,導致資源流失和浪費;另一方面,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與作為監管者的國家政府之間的權能不明確,導致地方腐敗嚴重,監管力度不夠;再者,礦山企業的權責安排模糊。礦山企業行為具有嚴重的外部性,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
按照阿爾欽的定義“產權是指一個社會所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這種權利突出人們對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其表現的可交易性致使產權構成市場機制的基礎和運動內容,其核心功能是使人的權利與責任對稱,從而承認其具有將外部性制度性地轉化為內在性的可能,具有向人們的行為提供合理預期根據的功能[1]。
根據產權的定義,礦產資源產權是指所有和使用礦產資源的權利,由于礦產資源的屬性和產權的性能,有效率的礦產資源利用只有在交易中進行,才能使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趨或一致。而實現礦產資源資產產權的交易,應該有健全的礦產資源產權制度。
孟昌的研究表明: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制度是一種公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張維迎在1995年就從一般原理的角度證明過這種公有制條件下的委托――關系的低效率性質。其根源在于礦產資源所有者事實上的“缺失”。在國有產權的前提下,由國家所選擇的人行使礦產資源的其他權能,由于礦業主體作為權利的使用者,對資源的使用與轉讓,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權能,就使其為將來進行保護或投資的動力減弱,對經濟績效和對其他成員監督的激勵降低,而國家要對這些者進行充分監察的費用又極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體往往為了追求經濟的速度和政治上的穩定,從而導致大量的經濟矛盾和社會問題積聚。
產權不明晰是引起不經濟性的一個典型問題,哈丁在“公地的悲劇”中說明了產權明晰對資源永續利用的至關重要性。德姆塞茨指出,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實上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2]。在資源無主或產權不明晰的情況下,資源使用者缺乏對未來收益的穩定預期,從而其貼現率較高,使其傾向于選擇當期較高的開采率而忽視對資源耗竭的補償。在資源無主的情況下,使用者相互爭奪公共資源價值的行為還會導致租值消散,大大增加社會成本。
因而,我國現行礦產資源產權所存在的問題使得產權的基本經濟功能,如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外部性內部功能,優化資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等不能或不能完全得到充分體現,這就抑制了礦產資源的開發和使用效率,從而不利于礦業經濟的增長。需要改革現有的礦產資源產權界定不清和政府審批制度,在明晰礦產資源產權的同時,引入市場機制,使產權主體多樣化和產權交易市場化。
汪小英等:基于產權約束的中國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分析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1年 第2期2 有效的礦產資源管理模式是資產化管理與資源性管理的最優組合對于礦產資源管理體制的模式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進行:一是礦產資源手段(資源配置方式)中政府計劃與市場調節的組合;二是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的設置形式。政府計劃與市場管理組合可粗略地分為政府管理為主、政府管理與市場作用相結合、市場作用為主三種形式;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設置可大致劃為集中統一管理部門、分散管理部門、部分集中分散管理三種模式。關于礦產資源管理體制選擇矩陣的若干元素見表1。
結合世界各國礦產資源管理體制的模式,可作出簡單判斷,影響礦產資源管理體制的兩方面因素的不同組合,構成礦產資源管理體制的若干種形式:高度集中單一計劃的經濟體制,建立的是分散互相牽制耗能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而市場化程度高時,礦產資源管理體制也向相對集中互相協調聚能管理轉變。因此,可以認為表1中模式、和是各種組合中相對合理的選擇。
表1 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模式的矩陣圖示
Tab.1 Matrix diagram for the model of
mineral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部門設置形式
Department
setup shape資源配置方式
Resources allocation model政府管理
為主政府管理與市
場作用相結合市場作用
為主分散管理部門部分集中分散管理部門集中統一管理部門
2.1 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的設置形式――相對集中互相協調的聚能管理模式礦產資源管理模式決定了國民經濟基礎性地位的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貢獻效率的高低。因此,如何合理地采取有效的管理形式處理好礦產資源中分權與集權的關系,發揮中央與地方的積極性是礦產資源管理體制中必須重視的問題。這里我們通過對政府影響力與管理集中度的關系來分析探討政府管理對礦產資源生產影響力的效果。
礦產資源管理中,集中度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管理效率高低的一個重要指標。集中度越高,并非礦產資源管理效率也越高,兩者的關系如圖1。
圖1 集中度與政府影響力效果關系
Fig.1 Relations of concentration and government influence
圖中,集中度――收益曲線顯示,隨著集中度提高,收益相應提高,但提高幅度呈遞減趨勢。從集中度――風險曲線可判斷風險先呈下降趨勢,然后不斷提高。由集中度――收益曲線與集中度――風險曲線的疊加所形成的集中度――政府影響力效果曲線表明,隨著集中度從零不斷增加,政府影響力效果由負值逐漸增加,到達一個峰值后又轉向降低,并逐步降為負值。
圖1中顯示了五個集中度選擇區域。Ⅰ、Ⅴ區域是兩種極端情況,Ⅰ區域為過度分散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因其無序管理使部分礦產資源生產固有的效用變為無效,政府難以發揮管理效用其影響力效果為負值,而高度集中的區域Ⅴ也是一種無效的礦產資源管理。當礦產資源管理適當集中歸口到一定政府部門后,集中度為a,其集中管理效應開始顯現,此時政府影響力效果為正值,Ⅱ區域為政府影響力快速增長區域,Ⅲ區域為成熟區域,政府影響力效果最佳;當集中度為b,風險降至最低,邊際政府影響力效果最大;集中度進一步增加至c時,集中度的邊際收益與邊際風險相等,政府影響力效果最大。在Ⅳ區域,隨著集中度的提高,風險增加的幅度大于收益增加幅度,政府影響力效果開始降低,當集中度為d時,收益與風險相等,政府影響力效果為0,此區域為政府影響力效果衰退區域。所以Ⅲ區域為礦產資源管理集中度選擇的理想數值,選擇政府礦產資源管理體系的部門結構時,應以此為參考區域。
結合中國新時期經濟體制的特點以及礦產資源管理現狀,我國目前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可概括為大部分集中,個別分散的管理模式,基本上屬于Ⅱ區域,政府影響力效果較弱,與理想的設置存在較大差距,因此推動變革的內在動力十分強勁。
從國土資源部成立以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和改革,管理體制遵循國家―省―市的管理體制和國家―部―直屬單位的管理模式。在全國層面上的管理以部門管理為主,在省、市的管理以省級管理為主。國有地勘單位的屬地化使原有的對礦產資源部門管理的模式變成了國家和地方共同管理的模式,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體制由分散互相牽制耗能管理向相對集中互相協調聚能管理發生轉變。然而現行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在改革與發展過程中凸現出集權過多與權力過于分散,國家和地方以及各個部門間利益關系和權力機制的矛盾和沖突等問題。因此,規范劃分中央和地方管理礦產資源權限,提高管理集中度、理順利益分配機制,建立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和有效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層級結構間溝通,同時考慮地區性因素,實行統一原則下的差異化管理,使礦產資源管理體制趨于理想設置模式。
2.2 礦產資源的管理手段――政府主導下的市場化資源配置體系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配套改革的逐步完善,以市場取代計劃作為對生產要素包括礦產資源的基本配置手段已成必然。同時市場經濟體制下多元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國有礦山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都要求通過市場為經濟手段充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權益,正是在此基礎上我國的礦產資源資產化管理應運而生。資產化管理是礦產資源表現為資產屬性而側重于采用經濟和法律手段進行的間接管理。礦產資源的資產化管理有利于形成強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有利于節約資源和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通過正確的資源價格引導,實現礦產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有效克服單純的行政手段管理資源的弊端,大大加強礦產資源的管理。
然而,礦產資源資產化管理不僅需要嚴格的市場條件,包括產權明晰的礦產資源市場體系,而且由于市場本身缺陷的存在,導致部分礦產資源難以實現資產化管理。首先,市場不能使經濟資源達到最優配置狀態。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效率狀態是建立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之上,而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有許多資源是壟斷性的,大多數市場都不是完全競爭的市場。我國實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在礦業權這種特殊的“商品”市場上,難以形成或采取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其次,市場不能有效地解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以及資源利用的世代公平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利用者從個人利益出發采取的行動并不一定同社會的利益相協調。開采企業的收益與總的社會效益可用圖2來表示。
圖2 開采企業的收益成本與開采量的
經濟―社會效益關系
Fig.2 Profit costs of mining enterprise and economicsocial
benefit relation of exploitation amount(TC―開采者總成本,GSU―總社會效益,
TR―開采者的總收益)
[KH-+1.4mmD]將曲線TC向上平移至TC′的位置,與GSU相切于a1點,與之相對應的開采量為Q1,此時:
總的邊際社會效益=開采者的邊際總成本,總的社會收益最大。
Q1為社會收益最大的最優開采量,a1b1為社會最大收益,C1b1為開采者的凈利潤。
由于存在開采者凈利潤,必然吸引眾多的開采者進入,致使開采量增加,當開采量增加至Q3時,開采者的總成本等于開采者的總收益,純利潤為零,生產達到均衡,很顯然對于社會的收益來說a2b2
開采者的均衡開采量Q3超過了社會最優開采量Q1,并使得社會的純收益下降。這說明,在完全競爭情況下,開采者的行為背離了社會最優的要求,其結果勢必導致開發秩序的混亂和不合理。由于自主決策會產生低效率,因此,我們不能把礦業企業簡單的設定為競爭性企業,放任和自由競爭的市場會引導資源類企業的短期行為、浪費行為和對不可再生資源的巨大破壞行為。因此把資源類企業理解為趨向于壟斷的企業,靠法律、靠政府管制形成一種有效和有序的制約。
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實現礦產資源高效率、可持續利用的目標,一個有效率的資源配置體系應當是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尋求資產化管理與資源化管理、行政和市場配置方式的最優組合。資產化管理并不意味著可以取消資源性管理,兩者有機結合與協調應是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正確取向。如圖3,政府從全社會的利益出發,以行政和技術手段為主,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全過程的合理利用和持續利用進行全面監督管理;政府所應用的市場手段,則看作是行政管理的一定環節和側面,并主要體現在建立產權明晰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合理的價值流轉體系兩個方面。
3 市場化的配置制度安排是礦產資源管理的有效運行制度基于上述分析,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應選擇政府主導下的市場化資源配置模式,而構建這種模式的核心在于建立起市場化的礦產資源配置制度。所謂礦產資源的市場配置制度主要表現為把礦業權作為一種產權按市場經濟規律進行評估、拍賣和交易等商業活動。所以,礦產資源產權改革市場化的實質是在堅持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制的基礎上,對礦產資源使用制度和價值流轉體系進行的改革與創新,其關鍵在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使所有者(國家)與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經濟契約關系,建立明晰的礦產資源產權關系。
有效率的礦產資源產權是一個權利集,是一套科學、可行的規則組合,尤其是國家產權的綜合性安排。我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把我國礦產資源產權的基本制度結構分解為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和礦業權。礦產資源所有權是各種資源產權中最徹底、最完全的權利。礦業權由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是對所有權進行限制的定限物權,其賦予礦業權人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探、開采等活動的權利,礦業權又進一步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權利,其在礦產資源產權安排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關系到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有效實現。
3.1 產權界定制度――明晰礦產資源產權
現代產權理論最顯著的特點是強調產權明晰。礦產資源產權明晰是指礦產資源所有權及權能在國家、勘察單位和開發企業從經濟上進行明確劃分,從法律上作明晰界定。產權明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財產的歸屬關系明晰;二是財產所有權主體明確條件下,產權實現過程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明晰,這兩個層次缺一不可。
由于產權具有激勵功能、約束功能,外部性內部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通過對礦產資源產權的明晰,使各種經濟主體的責、權、利明確,可以使礦產資源達到有效和可持續利用的目的。根據“科斯定理”,對外部性問題,只要交易成本為零,而且產權是明晰的,那么不論誰是產權的主人,通過市場都可以實現資源最優配置。因此,礦產資源的產權明晰,重在責權利的統一與不確定性的減少。
從形式上來說,我國礦產資源的產權主體非常明確,屬于國家所有。但在實際運行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產權界限模糊,中央政府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責,并沒有明確的人格化代表,所有權實際上是被地方和部門所分割,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未能得到真正體現,礦產資源資產收益被轉化為地方、部門、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產權關系不清,權、責、利主體不明,管理混亂。因此,通過明晰產權來減少礦業權人對未來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從而促使其選擇社會最優的開采路徑,是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前提。
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實行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同時存在,即“稅費并存”,這既是我國現有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時也是其主要問題的根源所在。就“稅費并存”制度的本質上說模糊了“稅”和“租”的界限。政府既是國有資產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通常意義的履行經濟管理職能的政府角色。國家進行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應明確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收取資源租金的職能,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明晰產權關系,而這本身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3.2 產權保護制度――礦產資源有償使用
礦產資源使用制度,所涉及的是礦產資源如何開發和有效利用的問題,它決定著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利、責任和利益關系[4]。我國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是隨著我國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進一步深入而產生的,在礦產資源有償取得的制度安排下,國家一方面從經濟上實現了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這為實現礦產資源的保護、合理利用提供了物質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從以前繁雜的礦政管理中解脫出來,轉而以礦業權管理為核心,主要是礦業權的監督管理,這有助于提高礦產資源管理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同時對礦產資源進行資產化管理,實現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是徹底解決礦產資源破壞和浪費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
從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程度來看,在其改革的20多年里經歷了“象征性”的有償使用、增量的有償使用到完全的有償使用三個階段,其構成見表2。由于我國礦業權市場正處在與市場經濟體制的適應性改革初期,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并存在各種遺留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礦業市場的發展,也影響了礦業權的獲取和出讓。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不足可簡要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①從制度體系的內部結構來看,部分制度自身目標不明確,且相互間功能界限不清晰;②從制度體系的整體來看,其基本功能不完善,作用有限[5]。
表2 礦業權有償使用構成
Tab.2 Compositions of compensated utilization of mining right
環 節Link稅 費Tax and fce礦業權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礦業權占有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
開采、銷售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
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礦產資源“稅費并存制度”是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具體體現,但稅費的設置、性質、用途并沒有反映出市場經濟規律,沒有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關鍵就在于我國采用無償性的稅收貫徹有償開采的原則。具體地說,即現行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手段力度較弱,各種礦產資源稅偏低(僅為發達國家1/3―1/2的水平),自然資源加工后的衍生產品(如石油以及煤電)的消費稅或者缺位或者很低,導致這些資源的利用沒有在利益的約束上得到體現,不能充分維護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另一方面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存在有償與無償的“雙軌制”,還有相當一部分國家出資的“兩權”仍然是無償取得的,使國家權益大量流失。礦產資源的廉價甚至是無償使用使得資源開采企業缺乏珍惜資源的內在動力,破壞性開采現象嚴重。在資源廉價或無償使用制度下,礦業市場秩序混亂,利益分配扭曲,市場機制對資源市場調節力度大大減弱。
我國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同時,并未從物權角度對礦產資源使用權做出明確規范。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本質或關鍵在于國家應從這種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取得經濟利益[6]。“稅費并存”制度的內容其實質是行政管理權,沒有經濟上的含義,也沒有經濟上的回報,因而是一種法律意義或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需要向經濟所有權轉化。
為解決礦產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權益不對等的失效,必須實行使用者支付制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引入礦產資源使用權通過市場競爭有償獲得的產權安排制度。理順礦產資源的構成要素,加大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力度,提高稅費額標準和改變計征方式以及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率和礦業權使用費標準,充分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
3.3 產權交易制度――礦業權流轉
構建市場化的礦產資源配置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僅僅是第一步,真正有意義的是允許并鼓勵礦業交易并培育與之相配套的完善規范的礦業權市場。實現礦業權的自由流轉而達到資源市場化的有效配置。
新的《礦產資源法》規定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探礦權、采礦權可以轉讓,但作為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不能買賣。所以,礦產資源的市場化流轉是以礦業權市場化方式來實現,礦業權市場化是一種既保持國家所有性質又須有償出讓及開采權流轉的礦產資源資產化管理運營的模式,這過程不是所有權的喪失,而是所有權的轉換,是法定所有權真正向經濟所有權轉換過程。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與保護仍有監督權利。
但目前我國礦業權市場還發育不夠,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①市場主體不充分。由于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導致市場主體尚未真正形成。同時對礦業權人權益特別是探礦權權益保障關注的缺失,嚴重影響了人們進行礦業投資的積極性,阻礙了多元化主體、多元化資金進入礦業權市場,進而抑制了礦業權市場的進一步發展;②市場發展不平衡。一是礦種結構不平衡,在現有礦業權出讓轉讓實例中,多是砂、石等建材礦產,金屬礦產、能源礦產相對較少。二是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發展不平衡,一級市場相對規范,但活力不足、范圍不廣,二級市場比較活躍,缺乏有力監管手段。三是礦業權結構不平衡,采礦權出讓多于探礦權出讓轉讓。四是地區不平衡;③市場體系不健全,礦權流轉方式不順暢,礦業市場結構和市場功能發育不完善,各要素市場尤其是技術市場、中介服務市場缺乏良好的組織,中介要素“缺位”,導致信息不暢通。
礦產資源產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必須運用經濟手段調節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引導礦業權合理流動,培育和發展礦業權市場反映礦產資源的稀缺程度,調節礦產資源的需求量,實現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其重點是礦業權市場中介機構的建設和礦業權市場的規范運行。采取的主要舉措有:①加快礦業權市場體系建設,實現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②轉變當前協議配置方式,強化市場的資源配置基礎地位,在礦產資源規劃統籌安排下,逐步推行礦業權取得和使用中的“招標、拍賣、掛牌”的市場出讓方式,促進礦產資源產權化,對于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的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允許產權人依法通過出售、作價出資、股權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③從改善環境、加大地勘投入、增強調控能力、合理分配收益等方面入手,為培育和規范礦產資源產權市場提供基礎支撐。
圖4 礦產資源管理新體制的綜合管理模式
Fig.4 Integrated management model of the new mineral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4 結 語
現行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體現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絕對所有權,但至今尚沒有真正走出公共所有、政府管制的計劃供給模式,逐漸不適應我國經濟的發展,這種制度安排對礦產資源的配置效率逐漸降低,由此,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體制開始了適應性的制度變遷。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礦產資源的管理應是以產權約束為基礎,實行行政管理和產權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相配套、技術監督和經濟監督相協調的管理模式,如圖4。這種模式是以資源的有償使用為杠桿,以所有者權益的實現為目標,根據市場需求設置探礦權和采礦權,通過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產權競爭與交易,促進和加快資源產權流轉和礦業權市場的培育和完善。
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所有者,與一般意義上的所有者有著根本的不同,它必須考慮礦產資源的合理規劃、科學利用、戰略儲備以及依附于礦產資源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因此礦產資源管理是集勘探、利用、保護、管理及地質災害防治的一系列活動的動態管理。具體地是三個運動體系的結合,即:地礦資源的儲量勘探與探礦權市場的聯系和運動系統;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保護與采礦權市場的聯系和運動系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的勘查、規劃、監測、防治、監督管理和其相互銜接促進的地質環境動態過程。以上三個方面相對獨立、互相聯系、互相作用,形成了整個礦產資源管理體制的整體。
礦業資源的相對壟斷經營是符合資源可持續發展要求的市場模式,但由于約束的缺乏未能有效克服市場機制的外部性,因此,法制和政府應成為對礦業資源型企業形成約束的主要方面。完善法律體系,加強礦產資源立法,為礦產資源產權改革的市場化提供法律保障;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是深化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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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System of China’s Mineral ResourcesBased on Property Right Constraint
WANG Xiaoying1,2 CHENG Jinhua1,2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 Wuhan Hubei 430074,China)
一、指導思想
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主管部門監督、相關部門配合實施,因地制宜、分類指導、依法行政、務求實效”的工作機制,全面清理整治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鞏固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整治成果,著力建立規范有序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新秩序。
二、主要任務
結合我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實際,本次整治的主要任務是清理整治礦產資源開發中的“五種行為”:一是取締無證采礦行為,及時拆除違法開采工程的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停止水、電和火工產品供應,恢復地貌,備案監測;二是查處非法轉讓采礦權行為,對未經審批機關批準,擅自轉讓采礦權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按有關規定處罰,對受讓方按無證開采規定予以處罰;三是打擊越界采礦行為,對超越批準范圍采礦的,責令限期退回本礦區范圍開采,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依法進行處罰;四是整治證照不全采礦行為,對證照不全或相關證件到期未延續,甚至至今未辦有關證件的企業,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限期辦理;五是嚴查破壞地質環境、生態環境和礦產資源的違法非法采礦行為,對因采礦造成的地質環境和生態環境破壞,不及時履行恢復治理義務的企業,責令停產限期整改。通過清理整治,不斷鞏固和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成果,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長效機制。
三、時間安排
(一)宣傳動員階段(2012年7月1日—7月10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單位宣傳《實施方案》以及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動員礦山企業配合搞好礦山專項整治工作,做到思想統一、行動統一、標準統一。同時,注重多渠道、多層次宣傳,形成依法辦礦、依法采礦、依法管礦的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2年7月11日—7月31日)。各鄉鎮要按照礦山開采規程和專項整治方案的要求對轄區內礦產開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排,重點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濫采濫挖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并造冊登記備案。各礦山企業要認真對照《志丹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整治自查情況登記表》中的項目,逐項檢查,如實填報,并形成自查報告,及時主動整改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如有漏報、瞞報,將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監管職責,對證件的發放情況和日常開采情況進行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三)排查整治階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在自查的基礎上,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領導小組將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對各鄉鎮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填寫《志丹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檢查情況登記表》和《志丹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檢查情況統計表》,分類登記造冊。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開展檢查:一是查證照,看相關證照是否齊全;二是查規范開采,看有無開采設計方案,實施是否到位;三是查現場,看采礦面是否實行自上而下分層分臺階開采,并實行邊開采邊治理;四是查安全生產,看是否存在安全生產隱患,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到位;五是查礦山生產秩序,看是否有無證開采和超越界開采行為;六是查監督管理,看責任落實、臺賬記錄是否到位。對排查出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違法案件,按照工作任務及要求,各相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真處理。對重大案件要及時上報,并公開通報處理結果。
(四)鞏固提高階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各相關部門要對這次專項整治認真總結,探索礦產資源開發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監督方式,加強溝通配合,明確各自職責,形成礦產資源開發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過專項整治工作,使采礦企業達到“六有四無”的要求,六有是:有開采設計方案、有現場管理人員、有安全防護措施、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各項規章制度、有生產臺賬。四無是:無證照不全或無證開采行為、無超越界開采行為、無濫采濫挖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無安全生產隱患或安全生產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為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縣上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國土局局長任副組長,公安、安監、林業、水務、畜牧、文廣、環保、工商、電力等相關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的礦產資源管理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礦產資源工作站,具體負責專項整治日常工作。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全力抓好轄區礦產資源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單位一定要充分認識鞏固和深化新一輪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整治工作成果和建立完善監管長效機制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重點工作,切實抓好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實,確保專項整治工作任務的全面完成。
(二)大力宣傳,營造氛圍。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進展情況,曝光重大和典型違法違規案件,宣傳先進,著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關鍵詞:資源;地勘;儲量;地質環境;市場監管
近年來,萊蕪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有關文件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以提高礦產資源對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為目標,以培育和規范礦權市場為紐帶,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為重點,以依法行政、強化執法監察為手段,積極做好轄區內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質環境保護等工作,基層礦政管理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我們面臨的任務仍然非常艱巨,工作還存在不少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
一、存在問題
(一)地勘方面。一是存在圈占地盤現象。當前資源形勢越來越緊張,很多單位(包括個人)采取申報探礦權的方式圈占地盤,這些現象在地勘單位中較為多見。二是非法轉讓礦權現象較多。由于省廳出臺了除地勘單位可以在以往做過地質工作但未形成礦權的可以申請勘查登記外,其它年底前暫停受理鐵礦勘查登記申請的通知,因此出現了由地勘單位提出勘查登記申請,而實際上其他單位投資現象發生,在做一定的地質工作后,再以轉讓礦權的方式轉讓,使省廳通知精神流于形式。三是探礦權使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偏低。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為第一至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500元,由于標準太低,導致探礦權申請人申請面積一般較大,圈占地盤,而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為第一年2000元/平方公里,第二年5000元/平方公里,從第三年起,每年10000元/平方公里,這樣低的標準造成探礦權人在已取得勘查許可證后,只投入少許工作量就能達到最低勘查投入,在勘查許可證到期后延續,造成長期圈占地盤。四是市場項目投入較低,工作質量不高。
(二)資源儲量方面。一是目前報告審查成本太高,特別是礦費項目,本來資金就少,審查時又要拿出一大筆費用,造成投入到普查工作中的費用降低,找礦效果受到一定影響。二是對礦費項目中有出儲量的報告,在經過審查驗收后,還要進行儲量評估認定,程序繁瑣。
(三)開發管理方面。一是礦產資源分布點多面廣,受利益驅動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易反復回潮。二是商業探礦圈地行為嚴重爭奪礦權市場發展的后備資源,探礦權與采礦權之間雙軌制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即探礦權依申請無償取得和采礦權的招拍掛的有償取得。三是礦產開發利用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和井下實測工作不能完全到位。現場監督檢查和實測專業性強、要求高,僅僅依靠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身的業務人員難以做到。而把這項工作交給專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需要解決經費問題,同時還要適當增加地方級礦產督察員。四是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調查難、查處難。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難度大,案件辦理的程序復雜、時間長,一個案件從調查到下處罰決定要1至2個月完成,處罰拒不履行的,需要三個月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容易出現違法者比合法者更能獲取更大收益的倒掛現象。
二、對策建議
(一)地勘管理方面。1、對勘查登記采取從下向上申請的方式,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2、對市場項目或地勘單位自籌資金項目實行設計審查制和投資專管制,對市場項目和地勘單位自籌資金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在施工中必須按設計施工,如有大的變化要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同時為避免投資不到位、勘查工作量低等問題,項目工程款可由中介組織或國土部門暫行收取,隨工作進度撥付。
(二)資源儲量方面。1、提高探礦權使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標準,避免亂占地盤,多占地盤現象的發生。2、降低項目審查和儲量評估費用,將兩項審查合二為一,減少探礦權人負擔。
(三)開發管理方面。1、加大礦業開采秩序整頓規范力度,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把礦業秩序列為各級政府管理的硬性考核指標,促進礦業權市場的建設。2、盡快建立完善地方督查員督查制度,礦界檢查和井下實測聘請專業人員和中介機構,解決相關經費,實行不定期檢查制度,并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3、加強礦業管理人員的專業化培訓,根據基層礦政管理的內容科學合理的設置管理人員。
三、工作打算
(一)加強宣傳發動,進一步增強管好礦產資源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使資源保護意識深入民心。
(二)創新體制和機制,加快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嚴格執行相鄰礦山互檢等行之有效的制度,促進礦產資源管理職能全面到位。
(三)加強市場監管,全面推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方式出讓采礦權,進一步規范礦權轉讓程序,逐步建立礦權轉讓有形市場。加快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一張圖管礦”平臺建設,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管理現代化、信息化水平。
(四)實行嚴而又嚴的管理制度,大力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保持對非法勘查、開采和轉讓的高壓態勢,及時發現和查處各種違法行為,露頭就打,把各種違法開采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鞏固整治成果,嚴防各種違法開采行為的反彈。
(五)認真貫徹落實礦產資源規劃,科學合理開發礦產資源。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定點、定量、定時供應礦產資源的開采權。要逐步關閉各種“小、散、亂”及不符合規劃的小礦山,新上礦山都要依據規劃嚴格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劃的一律不予審批,切實維護礦產資源規劃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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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407文獻標識碼: A
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精神,決定在全國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要求到2007年底前,各省(區、市)全面建立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制度。
礦山儲量動態監測是指礦山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選擇具備資質條件的地質測量機構開展礦山儲量地質測量,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礦產開發全程儲量管理的過程。該管理方法的推出是利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來強化儲量管理的創新性舉措。
一、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的重要性
20世紀社會經濟持續性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的強力增長,極大地促進了對礦產資源的需求,21世紀,礦產資源的匱乏將日益嚴重,對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提出了挑戰。礦山開采在我國尚屬破壞性開采,資源浪費嚴重。礦山儲量動態監測是以黨的十六大、十六界五中全會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全國礦產儲量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加強礦山企業占用礦產資源儲量消耗的監督管理,推進礦產資源補償征收制度改革,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礦山儲量動態監測作用
通過開展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工作,一是有利于動態掌握資源儲量家底;二是有利于建立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新體制,強化礦政管理的行政職能;三是實行征儲掛鉤,有利于礦產資源費征繳,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四是有利于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強化礦產資源管理秩序;五是有利于指導礦山企業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三、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的創新性
其新就是這個“動”,隨時隨地全面跟蹤,掌握礦山儲量的變化情況,作到有地放矢,我國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不同時期采用了不同的管理辦法。礦山儲量管理專業性強、監管難度大,近年來礦業開發熱,礦山儲量監管急需進一步加強。該方案的出臺解決了上述管理難題。在監管過程中,采取礦產資源補償征收與回采率掛鉤的措施,也讓管理相對人在加強管理、提高開采回采率中得到實惠,極大的調動礦山企業的積極性。這些舉措體現了一種多贏管理的新理念。其次是利用市場機制實現政府管理目標,即礦山企業自主、合法的選擇有資質的地測機構,這樣不但利用了社會力量來參與管理,而且又減輕了礦山企業的負擔,還能防止管理部門非法介入滋生腐敗,一舉多得。
四、怎樣做好礦山儲量動態監測
1.實測是必要手段。
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機構必須按照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機關的統一要求嚴格進行礦山地質測量。其主要任務 測量礦山企業占用的保有儲量和開采量 、損失量 定期勘查、測算礦區范圍內的新增礦產資源儲量指導和監督礦山企業的資源綜合利用、有效保護、合理合法采礦和安全生產 準確測算礦山占用儲量的年度變化,主要是保有儲量和開采量、損失量 ,編寫礦產資源儲量年度報告等有關資料。為礦產資源資產管理服務 ,為礦業權人服務。
2.以監督為保障。
建立完善科學的質量監控體系 ,實行高規格監督。內容包括:動態監測機構必須對礦山企業進行實測;管理機關組織專家對提供的礦山礦產儲量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和實地抽查驗收,認定儲量數據和動態變化數據,形成最終審查意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實施作業單位終身負責制和評審問責制,既是對礦產儲量評估員一種執業監督,也是對評審操守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機構和人員將嚴肅處理 ,直至取消資格和資質。各個監督環節緊密相連,互相制約是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工作高質量運作的有效保障。
五、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的實例借鑒
牡丹江市是黑龍江省實施儲量動態監測試點城市之一,筆者所在單位對轄區內的海林市某石灰石礦山進行了儲量動態監測。
該石灰石礦屬于乙類小型礦山,地測部門對礦山進行了實地測量,復合了政府部門審批的開采范圍界限,對礦山企業近年來開采狀況進行了解,根據實際情況計算了動用累積查明儲量,正常損失量及保有儲量,并且對礦山未來開采進行了規劃設計。工作過程中發現了若干問題,通過監測得到了圓滿的結果。
問題一:動態監測需要及時反應礦山儲量動態情況,不可間斷。
礦山開采尤其是露天開采受多種外來因素(天氣、地震、人為)的影響較大,致使每個年度礦山開采量不進相同,這就需要相關的地質部門在動態監測上要跟的上節奏,符合“動態”的要求,間隔很長時間才監測一次,從根本程度上失去了動態監測的作用。只有縮短動態監測周期,得到最新數據,我們才能堅決杜絕礦山企業在開采中越界開采,對客觀存在的實際情況做對正確的分析。為國家資源“看好家”。
問題二:礦山礦石質量發生變化,給企業帶來極大損失。
工作前,企業提出了該問題,地測部門經實地取樣分析,證實在開采范圍內,局部礦石成分不能作為產品出售,正常損失量很大,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地測部門在動態監測報告中著重闡述,對礦山企業向有關部門申述,提供了可靠依據。
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是動態監測的一大特點,該制度的實施必將為我國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證和管理依據。
一、配置范圍
(一)國家出資查明的大、中型金、銅、鉛、鋅、鐵礦采礦權、探礦權;
(二)國家出資查明的小型(含)以上鉀、鋰、鍶、硼等鹽湖礦產、煤和鎳、鉻、錳等我省緊缺礦種的采礦權、探礦權;
(三)《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及重要礦產勘查總體部署方案》確定的整裝勘查區、重點勘查區內的新立探礦權。
二、配置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政策;
(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相關產業規劃;
(三)《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及重要礦產勘查總體部署方案》;
(四)地質勘查成果、資料。
三、配置原則
(一)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
(二)堅持資源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堅持資源配置與產業發展緊密結合;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出讓探礦權、采礦權。
四、配置內容
(一)研究確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
(二)研究確定招商引資項目所配置的探礦權、采礦權;
(三)研究確定為循環經濟、資源深加工、延伸產業鏈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
(四)研究確定為大型企業和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
(五)研究確定為重要非資源類項目補償的探礦權、采礦權。
五、配置分工
(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編制全省重要礦產資源綜合開發規劃,統籌重要礦產資源的需求總量,提出配置礦產資源的準入條件意見;
(二)省經委負責組織編制重要礦產資源產業規劃,提出擬配置礦產資源產業延伸、綜合利用、技術路線等要求,提出下游產業項目和準入條件意見,核定產業項目資源需求量;
(三)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提出重要礦產資源的可供開采總量、合理開采規模、礦業權設置意見;
(四)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提出項目地區執行的環境質量標準及污染物排放標準。
六、配置程序
(一)企業提出探礦權、采礦權配置申請的,由企業事先征求資源所在地州(地、市)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向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
(二)以探礦權、采礦權招商引資的,由招商引資單位事先征求資源所在地州(地、市)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向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
(三)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州(地、市)政府、省級部門及企業提出的探礦權、采礦權配置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后,報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對全省經濟發展影響重大的項目,需組織專家論證后,報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七、配置監督
(一)省監察部門負責重要礦產資源配置過程的監督,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今年以來,我市將集中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現將工作匯報如下:
據了解,磚瓦窯業生產是此次治理整頓的主要對象。在1997年至1998年間全市開展的“三土”專項治理工作中,已經拆除各類土窯871座,復墾土地達2801畝。目前,由于一些地方思想認識不到位、管理跟不上和受利益驅動等原因,小土窯、小立窯禁而不止,清而復建,盲目發展,無證經營,造成了磚瓦生產的嚴重過剩和磚瓦窯業生產秩序的混亂。據初步統計,全市目前有小土窯208座、小立窯264座,共占地1500多畝,多為原始落后的生產方式,生產條件惡化,產品質量無法保證,亂采亂挖現象嚴重。這些小土窯、小立窯一方面占用了耕地,另一方面破壞了生態環境,且不少是手續不全,無證經營,無證開采生產。
我市人均耕地不足一畝,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顯得尤為重要。市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國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來認識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的重大意義,增強抓好治理整頓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此次治理整頓的要求是,年底前,鏟除所有的小土窯、小立窯;關閉一批無“采礦許可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無土源、破壞耕地、布局不合理的輪窯,做到平窯還耕;全面清理已發放的“采礦許可證”;依法查處違反礦產資源管理的案件,促進窯業生產結構趨于合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