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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駕車的違法行為在杭州一直比較多發。僅2007年6月1日至9月10日,杭州交警在杭州高架道路上便查獲酒后駕車130余起,平均每天查處數量超過1起,其中醉酒駕駛的38起,占30%。而2007年上半年,杭州市因酒后駕駛引發道路交通事故162起,造成16人死亡。
對這些違法駕駛人的抽樣調查數據顯示:從性別上看,大部分為男性;從年齡上看,以30歲至40歲居多;從職業上看,基本上都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07年6月1日,杭州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監察局等5個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建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查處工作機制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有包括酒后駕車在內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除按照交通法接受處罰外,還將抄告其所在單位。很多人將其稱為“面子罰單”。
杭州市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希望司機所在單位能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另一方面,也希望通過通報這樣“丟面子”的事情,能讓司機們感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
“面子罰單”將影響年度考核
2007年9月11日0時20分,余某駕駛浙A5Z2××小車,行駛至杭州中河高架涌金立交二層時,被正在高架路面巡邏的杭州市交警支隊機動大隊民警發現異常。交警示意其靠邊停車,讓其出示駕駛證時,交警發現駕駛人余某滿嘴酒氣。在對余某進行酒精測試后,交警認定其為酒后駕車。
當時,余某也很快認識到了錯誤,主動配合交警接受檢查,并愿意接受處罰。但是,他還是拿到了編號為“機抄告(2007)第1號”的“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抄告單”。
在這張抄告給杭州某中學的1號“面子罰單”上,這樣寫道:
“杭州某高級中學駕駛員,系你單位職工,車號浙A5Z2××,2007年9月11日,在中河高架路涌金立交二層,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被處罰款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現依據杭州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監察局《關于建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查處工作機制的通知》(市紀發[2007]10號)予以抄告,請按規定處理。”
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樣一張簡單的抄告單,雖然字數不多,但對當事人的影響卻很大。
《關于建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查處工作機制的通知》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交通違法行為被抄告一次,予以談話教育;一年內累計抄告兩次以上,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因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機關工作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情況,將被列入年度考核范圍,交通違法情節嚴重的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對一年內被抄告一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另外,黨政領導干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也將被納入領導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的范圍,并作為領導干部考察、提拔、使用的依據之一。
當然,也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都會被抄告單位,被抄告的違法行為主要有5種,包括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冒名頂替;飲酒后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因交通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有交通違法行為且公車私駕。
杭州市紀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杭州下發該通知并成立領導小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嚴肅法紀,建立一種長效管理機制,從源頭上讓全市黨員干部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心中都有安全駕車的意識,做好帶頭表率作用,自覺執行交通法規,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的社會化管理。
出臺3個月無一例抄告
這一規定的出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治學系主任郎友興教授認為,它不僅是對原有信息互通機制的一種細化,對公務人員來說是多了一道必要的“緊箍咒”。
一位姓郭的女士也非常支持這種做法,她說:“讓酒后駕駛者在單位受到批評,讓同事們都知道他的違法行為,相信會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已有10多年駕齡的王師傅很贊同郭女士的說法。他說,現在一些年輕司機總是抱著僥幸的心理,想著怎么躲避處罰,而不是選擇不去沾酒,“開出這樣的罰單,在單位能夠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是件好事”。
還有網友甚至提出,“面子罰單”是個好辦法,除了抄告單位外,最好還能在報紙上曝光,相信這樣能達到更好的警示效果。
事實上,“面子罰單”的威懾力的確不小。據了解,規定出臺后3個多月,杭州市交警沒有發現一起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直至發生上述這起案件。
對此,杭州市紀委負責人認為有幾方面原因:首先是該通知的出臺,對廣大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起到了警醒作用,違法行為確有減少;其次,本規定的執行還是相當人性化的,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一般交通違規行為,是不抄告的,只有情節嚴重惡劣的才會抄告給紀委、監察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還有,也不排除一些違法行為沒有被交警部門發現,有漏網之魚,因為依靠目前的警力畢竟還沒法做到每一條道路24小時都有人執法。
杭州市紀委負責人說,這次的“顏面懲罰”規定,絕不是作秀,也不是一次專項整治,而是作為一項制度會一直堅持下去,交警部門將會定期向杭州市紀委、監察局等部門通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情況。一旦符合通知規定的,將毫不留情面地抄告其所在單位。
至于在這個制度實施過程中,是否存在個別領導打招呼、個別執法人員徇私情等問題,該負責人表示,也有這種可能性,但杭州市紀委目前還沒有發現這些情況,一旦發現,他們將會嚴肅處理。同時,今后他們也會重視這個問題,在實施過程中將通過不斷完善操作機制,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交通法規,發現一起就要嚴查一起,不管他是誰,絕對不能留面子,講人情。對違反交通法者進行面子懲戒,也許就能避免一個家庭甚至幾個家庭的破碎。”這位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多次這樣強調。
有人質疑處罰是否有點過
面對這一涉及面子的懲戒舉措,很多人拍手稱快,表示堅決支持。但也有人認為,向單位公開駕駛人的違法信息有不妥之處,因為這種“顏面懲罰”措施,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某些潛在、未知的“風險”。比如單位領導、同事會因此而對當事人的品行產生懷疑,對其信任度有所降低,甚至還可能因此丟掉工作等等。
網友“Leopard”堅決不支持這種做法:“酒后駕車行為是違法的,應該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可對酒后駕駛者實施這樣的處罰,把個人違法信息公開,是否有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嫌疑?”也有人提出,這是否給交警帶來了新的尋租機會?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張落款為“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大隊”的抄告單,其本身就存在法律有無授權的疑問,而且也牽涉到公權對私權的侵犯。因為一旦將違法信息抄告當事人所在單位,并且還跟考核、評優、提拔掛鉤,就會涉及當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等其他權利。當事人的考核、評優、提拔等情況如何,極有可能會影響當事人這一生的事業前途,這也正是這個通知會有這么大威懾力的真正原因所在。可如果僅一次交通違法,就影響當事人一生的事業前途,是否有些過分?還有,這些信息如果主動告知單位,往往會產生新的社會排斥,在單位內部產生新的緊張關系,甚至會激化矛盾,不利于社會穩定。
一些基層民警也擔憂,“面子罰單” 雖然初衷很好,但畢竟觸及中國人最看重的面子問題,該措施推行下去很可能會遇到較大的阻力。
對此,杭州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認為,酒后駕車、無證駕駛、交通事故逃逸等行為,屬于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每個公民都應該避免,更何況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通過“面子罰單”加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處罰力度,正是希望領導干部、黨員在生活中也能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另外,交通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只看當事人交通行為本身是否違法,如果是違法,而且其嚴重程度已經達到抄告條件,那交警部門便將按規定抄告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其所在單位。而至于該當事人為什么喝酒、在哪里喝酒、和誰一起喝酒,都不是酒后駕車的理由,執法人員也不會過問,所以除了該違法行為本身,整個執法過程根本不會涉及當事人的其他個人隱私。
道路交通管理是管理科學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以穩定社會、保證經濟健康發展、追求社會效益為目標的社會管理。作為窗口部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在社會管理創新中,通過創新理念、創新思路、創新實踐,探索出一條人民群眾滿意的社會管理創新的道路,以適應社會的發展,滿足群眾的需求。
一、公安交通管理中已采取的方法與措施
(一)在車輛與駕駛員管理方面
車輛與駕駛員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對車輛及其駕駛人員進行檢驗、考核、登記、核發牌證,以及對車輛駕駛人員員進行教育管理的一項專門工作。車輛與駕駛員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一項基本職能,是公安交通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由車管所負責。當前已采取的創新性措施主要有:
1.放寬了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的條件。隨著機動車技術的不斷發展,部分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的需求已能夠實現。在2010年4月1日實施的公安部111號令中,增加了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車型,放寬了聽力殘疾的、上肢殘疾的、下肢殘疾的3類殘疾人申領駕駛證的范圍①。
2.簡化了摩托車駕駛證的申領程序。原來規定摩托車駕駛證考試時,“科目一”考完以后,10天以后才考“科目二”,20天以后才考“科目三”。現在已取消了這個時間間隔,同一天內可以把三個科目都考完。②
3.允許在暫住地申領摩托車駕駛證。隨著經濟社會的各方面發展,農村地區外出務工者越來越多,由于該人群普遍處于中低收入,因此其選擇的代步工具(或運輸工具)往往以摩托車為多,對在異地學摩托車的要求也比較多。為了避免城市務工人員由于異地不能申領摩托車駕駛證而無證駕駛,減輕這部分人員回原籍申領駕駛證等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在2009年7月1日實施的公安部“十項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放寬了這一限制。
4.延長了提交體檢證明的周期。按照原來的規定,持有大型客車、大型貨車、中型客車和牽引車等大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每年要提交一次體檢證明。自2009年7月1日開始,規定上述人員改為每兩年提交一次體檢證明。
5.增加了延期辦理駕駛證業務的規定。規定如果駕駛人因為出國、服兵役等等情況,不能按時進行體檢,或者是不能按時進行換證,這種情況可以向車管所申請延期辦理業務,延期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③
6.擴大了駕駛證業務代辦的范圍。原來規定只有駕駛證業務補證、換證的業務可以委托其他人來代辦。而在2009年7月1日實施的公安部“十項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擴大了業務代辦的范圍,包括提交體檢證明、駕駛證注銷、延期辦理等業務,都可以代辦。
7.提供了駕駛員由于疏忽而導致駕駛證被注銷的法律救助。原來規定駕駛證因為沒有按期提交體檢證明,或者是沒有按期換證一年以上的要注銷駕駛證。在實際中,很多駕駛員往往并非故意不按期換證或提交體檢證明,只是忘記了或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收到車管所的有關提醒,而導致駕駛證被注銷。駕駛證一旦被注銷,需2年后才可以重新申請,這意味著從事交通運輸業的人員至少2年時間內沒有了工作,很多群眾反映代價太大。因此,在2009年7月1日實施的公安部“十項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規定,由于上述原因駕駛證注銷沒有超過兩年的,由駕駛員本人提出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的,可以直接恢復原來的駕駛資格。
8.實行由汽車品牌專賣店(4S店)代辦機動車注冊登記。群眾購車后即可現場辦理登記、領取牌證,車輛管理所采取事后審核、歸檔核查和日常巡查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地市級車輛管理所要實現50%以上的國產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業務由銷售商代辦。在農村地區推行摩托車“帶牌銷售”,要實現50%以上的摩托車注冊登記業務由銷售商代辦。①為了落實公安部的要求,云南省在2010年底在全省推行摩托車“帶牌銷售”,購車者在半小時內即可完成購買摩托車的手續。
9.加大了服務網點建設的力度。在公安部“交警系統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措施”中,要求實現城區車駕管服務半徑不超過5公里。實現所有縣級車管所均可辦理國產小型汽車登記業務,有條件的交警中隊可以辦理或代辦摩托車登記業務。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換證、補證,以及提交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由地(市)車輛管理所下放到縣(市)車輛管理所。具備條件的交警中隊可以受理或者辦理部分業務。
10.實行車輛管理所“一窗式”綜合服務,所有業務受理窗口均可以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
11.定期組織民警下鄉,為農民集中辦理摩托車登記、檢驗及其駕駛證申領等業務。如:大理云龍縣交警大隊針對當地群眾辦理摩托車業務費時費力,極為不便的情況,抽調警力組成“流動車管所”,開展送考下鄉活動,把考場前移到農村,變原來車管所的靜態服務為動態服務,讓農民朋友在家門口便可考領摩托車駕駛證,為農民朋友申領摩托車駕駛證提供方便,受到群眾好評。②
12.為規范駕駛員培訓工作,云南省2011年在全省16個州市推廣IC卡計時里程駕駛員培訓管理。
(二)在違法處理方面
1.為方便群眾就近辦理交通違法業務,要求加快業務下放,強化農村地區交警隊綜合管理職能,要求有條件的交警中隊辦理交通違法處理業務。③
2.針對當前群眾普遍反映的異地交通違法處理不便的問題,公安部“交警系統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措施”中要求,各地交警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銀行等部門的協調,實現全省(區、市)范圍內異地處理交通違法和繳納罰款。推行在省際公路交界處設立交通違法處理站,方便外地駕駛人處理在本地發生的交通違法。
3.為方便群眾辦理交通違法業務,規定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4.為把交通管理工作延伸至農村,云南省于2011年在全省286個農村公安派出所建立內設交警中隊。
(三)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面
1.加大了對事故處理民警權力的限制與監督,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如:規定除簡易程序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交警不得少于二人;增加了事故認定復核程序;對交警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將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后果嚴重的,還應追究交管部門領導責任等等。這些規定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和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p#分頁標題#e#
2.對交通事故自行協商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針對目前城市交通普遍堵塞的現狀,對北京的“小事故快速處理模式”進行了借鑒,以緩解普遍出現的堵塞現象。根據北京市交管局的統計數字,自《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于2007年7月1日實施以來的1年多時間里,事故當事人自行處理率已達75%以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擁堵比上一年度下降了60%。這表明,“小事故快速處理模式”已對北京市減少道路擁堵起到了關鍵作用。因此,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或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的,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3.明確了交管部門的通知義務。要求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交警部門要直接介入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交管部門的通知義務有利于在傷員慘重的事故中讓保險公司及時支付搶救費用,有助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有效地發揮作用。
4.全面推行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制度。要求50%以上的縣(市、區)建立人民調解工作機制。要建立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中心,對輕微交通事故實行快速處理、快速理賠。要建設交通事故法庭、設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的工作體系,方便群眾及時申請法律救濟。
(四)充分利用互聯網,方便群眾辦理相關業務
1.實行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向車輛管理所傳輸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信息,群眾不必再到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2.設立互聯網和電話服務平臺,實現選取機動車號牌號碼、補換領機動車牌證和駕駛證、預約駕駛人考試、信息變更備案、處理交通違法等5項業務辦理功能;實現機動車和駕駛證信息查詢、交通違法情況查詢、交通事故處理情況查詢、業務辦理咨詢等4項信息查詢功能;實現法律法規、辦事流程、表格下載等3項警務公開功能。有條件的總隊要建立全省(區、市)統一的互聯網和電話服務平臺。
3.在商業中心、社區、大型企業等場所或單位,設立交通管理服務站,為群眾提供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業務咨詢、信息查詢等服務,以及代辦或者受理、辦理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補證、換證、身體條件證明提交、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等業務。以上方法與措施的實施,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是,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交通管理問題會日益突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牢固樹立服務理念,強化科技應用,深化機制創新,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社會管理創新的發展思路
(一)進一步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等領導對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視與支持
交通問題關乎民生,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反映了一個地區的社會形象,關乎社會穩定大局。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與支持作為保障,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積極爭取各級政府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爭取通過立法或省級政府規章形式,出臺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黨委、政府特別是相關職能部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具體義務和責任。
(二)不斷探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社會管理創新的新思路、新方法
1.仿照治安管理部門“社區民警”模式,設立“社區交警”。各交警大隊(或交警中隊)可以將轄區進行分片(段),指定由專人擔任“社區交警”,并向轄區群眾發放警民聯系卡,注明民警的姓名以及聯系方式。“社區交警”負責接受群眾對車輛、駕駛證相關信息查詢;駕駛員的違法信息查詢;車輛、駕駛證相關業務咨詢;事故處理相關問題咨詢;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同時,“社區交警”還應對社區居民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并解答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問題。
2.設立“交警超市”,方便群眾辦理車管業務。如:昆明市交警支隊計劃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選擇2到3個社區,進行“交警超市”試點。屆時,市民可以輕松地從“交警超市”中領取機動車落戶、變更等表格,并完成一些簡單的機動車手續變更等內容。同時,“交警超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第一時間對社區內的車輛、駕駛員進行管理。①
3.積極開展“開門評警”等活動,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法,搞好警民互動。通過邀請轄區鄉鎮、學校、客運單位及多車單位等部門代表到交警隊座談,切實了解和掌握他們對交通管理和交警隊伍的期盼和訴求。通過開設定期的交通文明訪談、交通熱線咨詢欄目等,開辟警民溝通渠道。通過大隊領導下訪、中隊民警走訪和執法辦案回訪活動,廣泛收集意見,集中分析研判,有效整改落實,不斷推進和諧警民關系建設。
4.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六進”要求,抓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中,要不斷創新工作方法,積極探索群眾喜聞樂見、樂于接受、內容豐富、形式新穎、切合實際、易于理解的交通安全宣傳模式,真正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落到實處。
5.利用互聯網、手機等現代科技手段,共建和諧警民關系。通過網上公安局以及微博、QQ群等新型媒介,搭建警民互動交流新平臺,正確引導網上輿論,改善警民關系;主動聽取群眾意見,自覺接受群眾評議,進一步拓寬聯系服務群眾的渠道。
6.深入推進信息化建設,為推動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要逐步建立網上車管所、網上交警隊、網上辦公服務大廳、網上宣傳隊等,推行網上辦公,拓寬服務渠道。針對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投入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況,積極協調與交通運輸、治安管理等部門的監控設備與資源的共享。加強交警隊信息平臺建設,實現機動車、駕駛人與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關聯查詢;建立“車輛和駕駛人管理業務信息服務中心”,通過電話、傳真、手手機短信互聯網、郵政快遞等,為群眾提供信息告知、業務咨詢、代辦業務等服務。
7.加強完善警力機制。進一步完善勤務管理機制,嚴格落實路段承包責任制,進一步實行路段到人,責任明確,把警力投入到事故多發、違法多見的路段,切實提高路面見警率和管事率。科學安排好傍晚、凌晨和雙休日等特殊重點時段的路面勤務,保證巡邏密度和強度,確保不留死角,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嚴格把好路面管控關。#p#分頁標題#e#
8.積極探索推進“交、巡合一”的新型警務模式。一直以來,由于交警和治安巡警兩個警種獨立工作,交警對治安事件的處置受限,而巡警對道路交通也無管理權限,交巡警無法形成合力,是對有限警力的極大浪費。結合國際經驗,一警多能是警務發展的新趨勢。自重慶市2010年2月7日起實施交巡警合一改革以來,各地積極進行交巡警合并試點,并已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實行“交巡合一”的新型警務模式,能夠增強有限警力的復合型功能,在警力總數不變的前提下,使警力達到“1+1>2”的作用。交巡警合一,既能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又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既能快速處警,又能避免重復出警,有效地提高了快速反應能力。
9.不斷改革創新車輛與駕駛員管理工作。針對云南省地處邊疆、少數民族眾多、且很多少數民族群眾不識漢字的實際情況,積極開發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計算機考試系統。針對使用計算機考試有困難的群眾,在考試人對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熟悉的前提下,可以調整機動車駕駛證理論考試的方式,如:紙質試卷考試、口試等。另外,為最大限度地保證在用車輛的安全性能,減少因車況不良而引發的交通事故的發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與車輛檢驗機構溝通、協調,啟用機動車“流動檢測站”送檢上門,為邊遠地區的群眾服務。
一、工作目標
(一)確保全縣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三項指標實現"零增長"。專項行動期間,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比去年同期有所減少,力爭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杜絕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全縣公路機動車超速,貨車超限,客車超員,酒后駕駛,違法超車,無證駕駛,三輪汽車、殘廢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無牌無證機動車上路等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超速、醉酒駕車、客車超員20%以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三)月底以前完成市級督辦的2處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整治工作。年內縣級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和市、縣級臨水、臨崖、高落差危險路段整治啟動率達到100%,治理完成率80%以上。
(四)重點車輛(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學生接送車)和駕駛人全部實現戶籍化管理。其中,重點車輛和駕駛人的信息采集率、外省籍拖拉機臨時檔案建立率、一年內駕齡的駕駛人"實習標志"發放率、中小學生專門接送車輛標志牌發放率均要達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路面管控,從嚴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1、實行多部門聯動。公安、交通、農機管理、安全監管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由安監部門牽頭成立交警、交通、農機聯合執法檢查組,加強路面監管。交通部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客運班車通過本轄區的時間、行駛路線等情況,并及時提供給聯合執法檢查組,以便有針對性地部署警力;對客運主要線路,特別是跨地市長途客運線路和重點旅游線路,要加強巡邏、重點布控,做到對營運客車以及中小學校的校車、接送車逢車必查,逐車登記,及時查處客運車輛超員、超速行駛、駕駛人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繼續嚴厲查處貨車超限違法行為,特別加強"十一"黃金周期間旅游線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迅速形成嚴管高壓態勢。整治期間,確定安文臺口為固定的聯合執法檢查點,進行定點檢查,東仙線為主包括磐縉線、墨新線為流動檢查線路,每天要分別安排人員進行巡查,形成定點與流動相結合的管控網絡。
2、實行"四個一律"。對限速70公里/小時及以上限速路段車速超過限速50%以上的駕駛人,或在限速60公里/小時及以下限速路段車速超過限速70%以上的駕駛人,一律給予吊銷駕駛證處罰;對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一律予以暫扣駕駛證3個月的處罰;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一律予以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對無證駕駛汽車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含)的處罰。
3、實行科學監管。公安、交通部門要認真排查事故多發的重點時段、重點路段、重點車型、重點人群,科學調整警力開展針對性管理。公安交警部門要充分發揮科技裝備的作用,將警力和6F測速儀器、車載雷達等裝備重點投向交通高峰、事故多發時段和路段,調整勤務考核辦法,引導執勤民警從單純追求執勤"數量"向數質并重轉變,提高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和查處率。加大非現場執法力度,對懸掛外地牌照逃避監控處罰的車輛,要列入黑名單,在路面管理中予以重點監控,一經查獲,從嚴處理。
4、實行重點管控。公安、教育部門要督促學校在加強對校車駕駛人的安全教育的基礎上,從嚴執行中、小學生接送車安全檢查制度,要求駕駛人在出車前必須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杜絕安全設施不全和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并保證駕駛員須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駕齡,做好中小學生接送車輛標志牌發放工作,確保發放率達到100%。同時,教育部門要切實做好學生外出活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堅決執行《危險化學品通行證》制度,加強危化品運輸車輛的檢查和管理,嚴格控制其通行路線、時間,對未按規定通行路線、時間行駛以及超速、超載等嚴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嚴格予以查處。公安、農業(農機)部門要深化、完善公安駐農機聯絡室制度,嚴厲查處拖拉機載人、無證駕駛、報廢和脫檢車上路等嚴重違法行為。交通、公安部門要結合鄉村道路的特點,重點查處占道堆物施工、晾曬農作物等影響安全行車的違法行為。
(二)強化源頭管理,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1、加強客運企業監管。公安、交通部門要嚴格審查客運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資格,公安部門要對近3年來有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滿12分和一年內有2次超員或1次超員50%的駕駛人要及時向交通部門通報,并責令單位對其進行再教育、調離崗位或解聘。交通部門要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制度,監督運輸企業加強交通安全生產管理,督促落實責任主體;加大對客運車輛及駕駛人運行過程的動態監控,及時發現并制止駕駛人疲勞駕駛、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交通、安全監管部門,定期對客運企業進行檢查,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交通運輸單位,要停業整頓,限期達標,逾期不能達標的予以取締。
2、加強重點車輛及駕駛人管理。公安部門要切實落實重點車輛及駕駛人"戶籍化"管理措施,排摸掌握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學生接送車輛和外省貨運車輛底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駕駛人安全行車情況,規范信息采集、錄入,做到一車一檔、一人一檔,實現路面管控和源頭管理信息互通和戶籍化,逐步建立長效監管機制。要在工作中著力強化外省籍車輛的管理,通過引導建立自治組織、建立專門數據庫,切實把外省籍車輛納入本地化管理,實現對外省籍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突破。進一步加強駕駛人源頭管理,嚴把縣管車輛考試關和把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標志"等制度落到實處。新聞部門要配合公安、交通部門推行客車超員、三輪汽車、拖拉機載人有獎舉報制度,通過報紙、廣播等媒體進行公開宣傳,以增強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對交通違法行為形成有效監督。
3、完善道路安全設施。公安、交通、安監部門加強事故原因調查和分析,確保完成市級事故多發點(段)整治,加大交通事故多發路段排查整治力度;加大道路基礎安全設施建設投入,完善主干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新建、改建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做到新建、改建道路時,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防撞護欄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三)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全民交通安全意識
1、深化"五進"活動。公安、宣傳、教育等部門及各鄉鎮要深入開展以"關愛生命,平安出行"為主題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深入到中小學校、客運企業和公里沿線企業、村鎮大力開展以《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交通安全"十不違"為主要內容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斷深化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的"五進"工作,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貫穿于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行動始終。
2、深入開展專項行動宣傳。宣傳、新聞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在《今日》和廣播電視等媒體上開設專欄專題,對專項行動中查處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新聞曝光,通報典型事故案例和分析事故原因,強化人民群眾的交通安全自我保護意識。
3、執法與宣傳教育相結合。公安部門應當結合群眾辦牌辦證、接受交通違法處罰、處理交通事故等業務及日常執勤執法工作中,向群眾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車管所、駕駛人考試場及有條件的執勤崗點展出交通安全宣傳掛圖,播放光盤。交通部門要指導客運企業等重點單位,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學習宣傳教育活動,落實內部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發揮客運企業的帶頭和示范作用。農業(農機)部門要結合農時特點,采取適合農村特點的有效形式,加強對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宣傳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縣政府成立由縣委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志身為組長,縣府辦、交通、安監、教育局、農業、交警大隊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放在交警大隊,由交警大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本方案精神,結合實際,精心組織,迅速行動,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強化督查,狠抓落實。專項行動期間,縣政府將派聯合督查組到各鄉鎮和有關部門進行督查,月下旬各有關部門要對專項行動進行認真總結,縣政府將對照四項工作目標對專項行動進行考核,對措施有力,成效明顯,特別是死亡人數同比去年減少且沒有發生特大交通事故的鄉鎮給予表彰;對工作不力、效果不佳的鄉鎮和部門,要在全縣通報批評,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要組織倒查,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切實提高現場執法管理力度。交警的主戰場在路面,執法管理的威懾力體現在現場。要始終秉承“從嚴從嚴再從嚴”的方針,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切實提高查處的有效性和震懾性。科技的廣泛應用,解放了警力,提高了管理實效,在嚴密路面管控,有效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方面發揮了獨特的作用,但也出現個別地方現場執法力度弱化,非現場違法查處比例達85%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趨勢。對此,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通過對路面通行秩序、違法行為發生率以及形成事故成因的有效分析研判和碰撞,科學引導路面民警執法管理的重點和方式,切實提高民警現場查處的比重,并以此作為提高路面見警率、管事率的有效舉措。同時,要進一步加強省際卡點建設,切實做到警力、科技、設施三到位,切實落實勤務職責,不斷加大對過境車輛特別是外省籍交通違法車輛的查處力度。(二)做到嚴重違法行為查處工作常態化。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省公安廳《全省公安機關深化禁“酒駕”五條嚴管措施》和《關于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五條常態嚴管措施的通知》,特別要建立健全“酒駕”查處小分隊,切實做到天天查、夜夜查,讓老百姓認可、社會肯定且事故預防有效的事一抓到底,常抓不懈,管出規矩,管出安全。要繼續加大對5次、10次以上車輛違法行為記錄未處理的查處力度,提高執法管理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省公安廳交管局將繼續對禁“酒駕”和“三個率”等重點工作進行排名,以推動重點工作的落實。前幾年對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的有力整治,在改善秩序、事故預防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11年下半年開始,由于全力推動民警上路,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查處,第四季度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6起,同比減少8起,其中9月、12月未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經驗和實踐再次證明,加強路面管控是預防事故、改善交通秩序的最直接最有效舉措。同時,要按照“什么問題突出就解決什么問題”的原則,下大力氣解決好影響本地道路交通秩序的突出問題。要全力做好黨的十、省第十三次黨代會的交通安全保衛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暢通。
始終堅持把加強基礎性、源頭性工作作為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的立足點
(一)扎實開展“三項排查治理”工作。要以深化“平安暢通縣市(區)”創建工作為載體,有序、有力、有效地開展道路交通安全“三項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第一,積極會同交通、安監等部門并發揮鄉鎮交通安全工作站的作用,在5月底前開展以鄉道、村道為重點的新一輪公路臨水臨崖高落差危險路段及事故多發點段的基礎排查,并建立檔案,推動當地政府制定治理計劃,以進一步改善鄉村公路安全通行條件。第二,積極會同交通、教育、安監等部門全面開展營運客車(包括旅游車)、校車、企業自備接送車的排查,參照戶籍管理的辦法,建立專門檔案,落實民警專管,對校車和企業自備接送車駕駛人管理可借鑒原交通安全片組的形式,實現戶籍化管理,以此進一步推動企業、單位交通安全主體職責的落實。第三,積極會同交通、農業以及有關警種認真開展對外省籍常駐我省車輛,包括客車(含小客車)、貨車、工程運輸車、農用汽車等基礎排查工作,參照外來人口管理辦法,認真研究解決這些車輛的安全檢驗、違法處理不及時和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問題。開展“三項排查治理”是加強基礎性源頭性管理的重要內容,是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舉措,也是全年交通安全的一項重要工作,需要精心組織、精心實施、務求實效。目前,全省車管部門按照部局的要求對營運客車、校車等排查已全面展開,要結合省公安廳交管局的統一部署與要求,認真抓好落實。(二)不斷增強宣傳教育的實效性。2012年是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的關鍵之年,要繼續扎實開展“四個六”活動,不斷提升宣傳教育覆蓋面和實效性,確保文明交通環境的形成。要建立社會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制建設,大力推進文明交通志愿者活動,推動客貨運企業進一步完善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和責任制的全面建立,不斷擴大宣傳教育領域。要不斷培育宣傳教育基地和陣地,深化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逐步推廣應用國家科技行動計劃在本省的相關示范項目,繼續聯合FM93交通之聲等新聞媒體開展“交通安全巡回宣傳月”等公益宣傳活動,進一步增強宣傳教育的實效性。同時,會同有關部門擬在全省范圍開展新聞媒體交通安全宣傳報道突出貢獻獎評選活動。(三)不斷提高科技應用能力。始終堅持科技強警建設,引領交通管理可持續發展。要力爭在年內基本完成省、市、縣際公路卡點和主要國省道沿線交警中隊的卡點攔截系統、視頻系統建設,形成省、市、縣三級管控防線,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整體水平。要加大移動警務、多功能移動勤務車載系統、交通警務巡邏 緝查系統和大隊重點車輛動態監控平臺的實戰應用。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進一步完善實戰應用系統建設,加大對套牌車、盜搶車、重點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要進一步推進跨警種、跨部門的信息交換和共享,提升系統資源支撐實戰應用的效能。要擴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動計劃示范建設成果,尤其是指揮中心應用軟件在全省的推廣。逐步深化警用地理信息系統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應用,不斷提升科技管理水平。加強科技設施建設的日常使用、運行管理和維護保養,對省級直接投入建設的道路監控等項目通過驗收后,一律移交當地大隊,實行落地管理和維護,省、市兩級將建立健全督促檢查機制,以確保系統的正常、規范應用。(四)進一步加強基層實戰單位建設。嚴格落實《交警基層單位用房功能區管理規定》,加強對公路中隊的分類指導,特別要規范農村交警中隊的勤務規定和裝備保障。交警專項編制要落實到位,確保全部充實到新建農村中隊,同時要繼續加大對新建中隊以及營房改建中隊的經費保障力度,不斷改善一線民警的辦公條件和工作環境。積極爭取財政在政策上的支持,進一步完善全省公安交警系統“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經費保障工作機制,完善部門內控制度建設,抓好縣級交警業務裝備配備標準規劃的實施工作。繼續嚴把車輛登記、檢驗和駕駛證考試關,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摩托車檢驗率。抓好杭州支隊復雜道路路段模擬考試試點工作,同時要研究加大在駕駛證考試中交通事故預防常識等內容的比例和份額,不斷提高駕駛人考試質量。
始終堅持把注重民意作為提高服務社會管理能力的切入點
城市交通行車難、停車難的問題已蔓延至中小城市。要充分利用黨委政府重視的有利契機,主動研究、有所作為,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積極爭取在城市交通規劃、政策方面的話語權。要在城市交通的規劃、建設等階段就積極參與解決城市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相互脫節的問題。要立足本職,持之以恒地開展城市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以嚴管來彌補交通參與者安全意識上的不足,有效抓好行車、停車秩序,同時科學合理適時地運用“單行、禁左、錯峰、限行”等交通組織措施和交通需求管理,實現城市道路資源利用的最大化。深入推進信號燈智能控制系統、路口監控系統等科技手段的應用,不斷提升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要善于借用科研院校、省市專家組等外力解決本地城市交通中的疑難問題,并幫助培養一批城市交通管理人才。(二)不斷完善拓展為群眾辦事的服務平臺。這幾年來,全省創設了不少方便群眾辦事的工作平臺,特別是社區交通管理服務站、流動車管所建設、交通事故快速理賠中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機制、方便繳納罰款的牡丹暢通卡、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罰以及“網上車管所”等舉措的推出和實施,創新了服務管理,方便了群眾辦事。對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一定要加以不斷完善和推廣,讓廣大交通參與者得到實惠。按照“少走路面、多走網上”的工作思路,繼續傾力打造“網上交警隊”、“網上車管所”平臺,擴大網上業務辦理范圍,特別要擴大為社會提供交通違法行為查詢、交通違法自助繳納罰款等遠程業務受理或辦理的工作范圍,實行網上選號和網上預約業務,盡量將群眾吸引到網上辦理交通管理有關業務,不斷拓寬便民利民服務渠道。(三)不斷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以深化“平安暢通縣(市、區)”、“暢通工程”創建和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為載體,加強與相關部門、相關警種的協作配合,全面推進交通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特別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企業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繼續強化鄉鎮一級交通安全工作機制建設和工作平臺構建,進一步推進鄉鎮交通安全工作站建設。要繼續抓好校車、危化品運輸車的安全監管,特別加強校車交通安全工作,積極當好政府參謀,加大德清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模式的推廣力度,全力保障學生安全。要繼續配合有關部門推動重點車輛動態監管、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落實,開展好重點安全監管運輸企業公布制度、評選安全運輸企業和優秀駕駛員等活動,通過有效的載體,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合力夯實交通安全基礎。
(一)對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部署、執行、督促檢查不力,致使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不能順利開展的;
(二)無不可抗拒力因素不能如期完成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主要任務和目標,工作效能低下,城鄉市容環境面貌無有效改善的;
(三)對因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不力而引發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及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瞞報、謊報、漏報、緩報或者防范、救援、處置不當的;
(四)違法占用、挪用城鎮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或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資金的;
(五)對災區城鄉過渡安置點、農村和城鎮恢復重建的公用設施、環境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和管理不安排、不部署、不檢查、不落實,致使發生疫情或災區群眾集體上訪的;
(六)對有關行政機關或部門依法提出的《執法監督建議書》不依法辦理并給予回復的。
第二條為盡快有效推進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善人居和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與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有關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違反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或經濟技術管理規定審批建(構)筑物等建設項目,影響市容市貌整潔、污染環境或者妨礙城市公共交通的;
(二)違反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審批市場、攤點、商業建筑、娛樂場所等設施建設及布點,對主要景點景區、賓館、居民小區、公園、車站、碼頭、廣場等旅游線路和公共場所環境造成影響的;
(三)違反城鄉總體規劃審批發放《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第五條有關行政機關、部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對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和超場所經營的行為管理整治不力,致使亂擺亂賣現象嚴重,影響市場、街道環境整潔和妨礙交通的;
(二)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亂停亂放以及車輛和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管理整治不力,導致交通秩序混亂,嚴重影響城鎮交通順暢的;
(三)對亂扔亂倒垃圾、在公共場所放養寵物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行為管理整治不力,造成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臟亂現象嚴重的;
(四)對亂設亂貼廣告以及其他亂掛亂刻亂畫行為管理整治不力,影響市容市貌和公共場所環境整潔的;
(五)對施工現場未封閉、噪聲擾民和揚塵污染等違規施工行為,以及不及時清運、亂堆亂倒建筑垃圾或在運輸途中撒漏建筑垃圾的行為管理整治不力,長期影響街道、市容環境整治和周邊居民生活環境的;
(六)對城鎮小街小巷的改造不力,影響居民生產生活和城鎮整體形象的;
(七)對違法建(構)筑物整治拆除不力,影響市容市貌整潔或妨礙道路交通的;
(八)城鎮物業管理不規范的;
(九)對“城中村”整治不力的;
(十)城鄉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進展緩慢,管理不力,超標排放,未完成治污減排目標的;
(十一)因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不力,受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質詢、批評的。
第六條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方式:
(一)責令作出檢查;
(二)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三)通報批評;
(四)限期調離工作崗位;
(五)告誡、誡勉;
(六)責令辭職;
(七)辭退、解聘。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行政過錯行為構成違紀的,依法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一
為規范城區道路車輛通行秩序,確保城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在市中心城區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xx年8月1日起,以下區域和道路全天時限制非市區號牌摩托車、電動摩托車通行和停放(特種摩托車除外):
塔北路與雙坡路交叉路口經雙坡路、寶慶東路、建設南路至邵陽大道和建設南路交叉路口為東界;邵陽大道和建設南路交叉路口經邵陽大道、佘湖橋、邵洲路至邵洲路與西湖南路立交路口為南界;高速公路邵陽南收費站沿西湖路、敏州西路、寶慶西路、雪峰路、白公城路、西湖橋、資江北路、資興路、汽車北站、魏源路、蔡鍔大道至蔡鍔廣場為西界;從魏源路與蔡鍔大道交叉路口經魏源路、資江一橋、昭陵西路、紅星路、雙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與雙坡路交叉路口為北界;界線道路及此區域內的所有道路、里巷為限制通行路段。
二、禁止利用各類非營運客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非營運車輛從事出租營運活動。
三、嚴禁機動車亂停亂擺、無牌無證、故意遮擋或污損號牌,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嚴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助力車上道路行駛。
四、處罰依據:根據《湖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未取得城市公共客運營運證件經營城市公共客運業務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對無證駕駛機動車的人員一律行政拘留;對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的車輛一律扣留;對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從嚴查處。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二
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構建文明安全和諧有序新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市中心城區開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動,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區主次干道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隨意橫穿道路、翻越隔離護欄,禁止乘車人向車外拋灑廢棄物。違者,處20元罰款。
二、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違者罰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違者罰款200元;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違者罰款100元。
三、禁止機動車亂穿亂插、違法掉頭、違法超車、逆向行駛,禁止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違者依法嚴處。
四、禁止機動車亂停亂放,距離公共汽車站3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放機動車,對機動車違法停放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100元罰款,并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占用道路施劃停車泊位,違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每車位500元罰款。
六、對安裝遮陽傘、加裝頂燈等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500元罰款。
七、禁止無牌無證、假牌套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者除依法處以罰款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扣留機動車。
八、禁止酒后駕駛機動車、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嚴禁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追逐競駛,違者依法嚴處。
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客運人力三輪車在市中心城區道路內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處50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一)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二)逆向行駛的。(三)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的。(四)不按規定載人載物的。(五)客運人力三輪車在市中心城區通行的。(六)違法停放的。(七)安裝遮陽傘等影響安全的設施的。
十、駕駛摩托車在市中心城區道路內通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違者罰款100元。(一)摩托車應當遵守右側通行原則,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在沒有設置專用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二)禁止摩托車在南湖大道華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車站、xx大道西華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橋路口、巴陵中路九龍商廈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貨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時段通行。確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區的貨運車輛,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證;車輛必須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按指定時間、路線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區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違者罰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電動助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非法營運、占道為市,違者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以罰款,扣留車輛15日。
十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十五、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并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禁止未經批準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違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十七、非出租汽車擅自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客運設施或者標識的,依法責令其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十八、對圍攻、謾罵、毆打執法人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稱市中心城區是指xx樓區、xx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
二十、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三
為切實加強城區道路機動車(含摩托車)違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確保城區道路暢通、市容整潔有序,為市民營造一個宜居的生活環境。特向社會通告如下:
一、定于2015年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門與城管執法部門聯合開展城區道路違法停車集中整治行動,包括對違反規定停放的機動車進行勸離、抄牌、查處、以及對嚴重阻礙交通的違法車輛進行強制拖離等工作。
二、整治及管理范圍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華路、禾倉路、金田路、晉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設路、體育路等路段的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三、通過整治形成常態后,對城區道路違反規定停放的機動車進行勸離、抄牌、查處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門委托城管執法部門行使。
四、被查處的違法車輛自接到處罰通知七個工作日內到城管執法部門接受處理;七個工作日內未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將違法停車案件移送交警部門統一錄入交警處罰平臺,由交警部門負責處理。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停放車輛處人民幣一百元罰款。強制拖離現場的違法車輛統一停放于城南停車場,不收取拖車和停車產生的費用。
六、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將機動車按規定停放。
嘉禾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嘉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年1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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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富民強市為主題,以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為第一要務,以增強人民群眾交通安全感和滿意度為目標,以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思想為核心,以科技強警和信息化建設為支撐,以隊伍正規化建設為保證,緊緊抓住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不斷推進公安信息化、執法規范化、和諧警民關系“三項建設”,著力提高實戰打擊能力、預防管控能力、排堵通暢能力、應急處突能力、優化服務能力。以新的思路、新的理念、新的舉措、新的作為、新的業績努力實現公安交管工作新跨越,以昂揚向上的資態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實績全力營造安全暢通、和諧穩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工作目標
年全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體要求是創新特色、打造品牌、營造亮點,爭創一流,單項工作求跨越、重點工作求突破、整體工作提檔次。要達到的目標是:(一)道路交通保持平穩態勢,重特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不發生惡性特大交通事故,萬車死亡率低于全市水平,交通死亡事故逃逸案件偵破率達90%以上;(二)管控措施扎實有效,道路交通暢通有序,不發生長時間、大規模、區域通擁堵;(三)“三項建設”不斷深化,信息化建設強勢推進,規范化執法明顯提升,警民關系進一步和諧,各項重大工作任務全面落實;(四)應急處突能力不斷提高,特勤警衛任務圓滿完成;(五)隊伍建設不斷加強,警務管理進一步規范,杜絕發生嚴重影響公安交警形象的違法違紀問題,杜絕因管理和執法不當引發的和輿情危機。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認同度、社會認知度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切實增強。
三、任務措施
堅持“警力跟進警情,執法力求規范,服務順應民生,管理緊扣警務”的原則,圍繞全年總體目標,年公安交管工作任務概括為:把握兩個重心、力促四個突破、建立六項機制。
(一)把握兩個重心:一是牢牢把握隊伍正規化建設這個重心,精心打造學習型、創新性、服務型、廉潔型警隊。大隊將年確定為交警作風建設年,全隊要通過扎實深入開展“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下茬立勢解決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執法執勤、為民服務、作風紀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要以“忠誠、為民、公正、奉獻”為核心價值,凝聚力量、鼓舞斗志、引領隊伍。要堅定理想信念,把政治建警的要求落到實處。要增強實戰本領,把教育訓練落到實處。要激發生機活力,把科學管理落到實處。要整肅紀律作風,把廉潔從警落到實處。要把和諧警營建設作為新時期建警之要、帶警之道,積極營造心平氣順、率先力行、和睦共事的領導班子,全力構建榮辱與共、風清氣正、愛崗敬業、干事創業的民警隊伍,大力弘揚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吃苦的交警精神。領導班子要著力練就領導藝術、指揮調度、宏觀調控的本領;科室民警要提升作風硬、有素質、會指導、能協調的能力;車管、事故等窗口崗位民警要鍛造快節湊、高效率、守規程、講正氣的作風;一線執勤民警要堅持每日一練、每周一學、每月一考活動,切實提高事故處理,應急處突、排堵保暢、搶險救災、特勤警衛等的演練,不斷提高善戰能力。要狠抓民警日常行為規范和作風養成,進一步規范指揮動作、規范執法行為、規范舉止言行,努力做到警務管理像部隊一樣嚴格,學習氛圍像學校一樣濃厚,民警間關系像家庭一樣和睦。與此同時,全體民警要按照文化育警的要求,不斷加強法律法規、政治理論、科學文化、人文經濟等系統學習,大隊領導班子及科所隊長學習筆記3萬字以上,每位民警學習筆記不得少于2萬字,堅持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不斷充實完善自我,切實提高維護社會穩定水平、打擊違法犯罪水平、事故預防水平、道路管控水平和服務群眾水平。要建立問責律警制度,針對民警在日常工作學習、生活中可能存在違反各種制度、規定和工作紀律的苗頭,及時懲戒警示,防患未然,以“零容忍”的鐵腕嚴整警風警紀,確保交警隊伍健康發展。二是牢牢把握道路安暢這個重心,確保道路交通平穩態勢。要緊緊抓住事故預防這一要務,以安全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健全社會化事故預防工作機制和源頭預防、查糾預防、基礎預防、科技預防等管控措施。國、省道重點預防3人以上特大事故,縣鄉道路和低等級公路重點預防“冷門”事故。全面推行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人民調解制度,年底前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案件比例達到40%以上。不斷健全社會救助基金機構,確保受害人得到救助。要進一步深化“平安暢通縣”和示范公路創建活動,嚴歷懲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實行精細化目標管控,確保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年內開展三次有規模、有聲勢、有目標、有重點的“雷霆”系列整治行動,對那些影響道路交通暢通安全的超員、超速、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無牌無證行駛、摩托車、三輪車、低速載貨汽車非法營運載客,出租車、客運車、工程車、不按規定行駛經營以及機動車亂停亂放、亂鳴喇叭、不系安全帶、行人橫穿馬路等違法行為進行強力整治。要認真落實領導包片、中隊包線、民警包段的工作責任制,及時掌握路況路情,因情施策,大膽探索,不斷創新管理模式,促使交通管理更加科學嚴密、實用有效。要大力推進交通管理服務站建設,不斷延伸管理觸角,努力促使交通管理網絡化、系統化、社會化。
(二)力促四個突破:一是車駕管工作要有新突破。以等級化評定為載體,加快素質型、規范型、服務型、廉潔型、高效型車管所建設,廣泛深入的開展人民滿意車管所評選活動,不斷延伸車管業務,嘗試在中隊設立車駕管業務,盡可能解決群眾報戶辦證難的問題。積極推行流動車管所服務,為群眾提供更加便捷的優質服務。要爭取推行告知服務,對機動車臨近檢驗、報廢和駕駛人換證等提前告知,提醒群眾按期辦理相關業務。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紀律,規范考試程序,完善考試流程,確保駕駛人考試質量,盡力解決好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要進一步完善機動車登記、駕駛人管理系統信息應用功能,進一步完善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系統,切實加強機動車登記、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實行摩托車“帶牌銷售”,提高機動車注冊登記率、檢驗率和報廢率。二是信息化建設要有新突破。堅持以信息化引領公安交管工作現代化,加快實現由傳統警務向現代警務轉型。要以信息化高端應用為突破口,加快科技強警步伐。以信息化綜合應用為載體,牽引警務機制改革。以信息化基礎應用為支撐,大力推進警務工作網絡化,以信息化執法應用為抓手,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要不斷完善信息平臺、車輛和駕駛人管理、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劇毒化學品運輸等信息系統功能,全面提高信息化在交通管理中的應用水平。
一線民警實行“警務通”執法,減少執法環節,確保及時有效。要盡力爭取多方支持,加快電子監控系統,建設和公路卡口建設,強力使其在查緝布控,糾違治亂中發揮應有作用。要利用先進的交通控制系統,監控系統,定期分析路況流量,增強道路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進一步完善互聯網服務平臺,加快公安交管信息與社會信息的交換共享,積極有效的向社會提供交通違法告知、車駕管服務項目、工作流程、收費標準。要積極探索網上預約服務,為群眾提供便捷服務。要狠抓現代科技技能的學習掌握,45歲以上民警必須掌握微機基本技能,45歲以下民警必須熟練應用微機開展本職工作。三是執法規范化建設要有新突破。要廣泛深入的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執法為民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紀律作風教育和廉潔從警教育,確保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要不斷規范執法用語、執法動作、執法態度、執法文書和執法程序,健全執法制度,堅持執法質量考評和每月案卷評查,積極推行攝像、錄音等執法音像記錄和電子文檔,使執法更具有權威性和保障力。四是優警強警要有新突破。要積極回應廣大公安交通民警的所需、所想、所盼、所求,促使民警身心均衡發展。要進一步凈化優化執法環境,堅決依法嚴厲打擊襲警、辱警等不良事件,要理直氣壯的為民警撐腰壯膽、排除干擾、解除憂患。要想盡一切辦法為民警提拔任用、職級待遇、生活工作、住房辦公等創造條件。要舍得投資,為民警裝備必須的交通工具、警械器材和防護設備。要靈活把握政策,搞好民警福利待遇,為交管工作注入活力,增添后勁。
(三)建立六項機制:一是建立月講評工作機制。按照“十先百優”創評活動的總體部署,全隊每月進行一次講評,通過現場觀摩會、經驗交流會、工作匯報會、對策研討會以及明察暗訪等形式,總結工作得失,分析交通形勢,研究管理對策,部署交管任務。二是建立聯合考核機制。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考核辦法,半年、年底抽調各科所隊長及骨干進行聯合考評,增強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建立督導包干機制,繼續實行大隊領導分包科室責任制,在加強日常聯系的同時,凡所包轄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擁堵,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協調指揮。四是建立基層鍛練和“熱點”崗位輪換交流機制。為鍛練機關民警,解決一線警力不足的實際問題,大隊抽調35歲以下年輕民警下派進行鍛練,體驗下情,積累實戰經驗。熱點崗位滿3年以上的民警分期輪換交流,盤活警力資源。五是建立交叉檢查機制。重大專項行動,由大隊統一指揮,實行分包片區交叉檢查,相互學習,取長補短,共同促進。六是建立新聞機制。及時通報公安交管工作和隊伍建設情況,交通動態,宣傳交安法規,教育鼓舞群眾。
四、工作要求
(一)年公安交管工作迎來新一輪機遇和挑戰,全力做好公安交管工作具有特別重要的政治意義和現實意義。對此,廣大民警務必保持清醒頭腦,堅決貫徹和執行好縣委、縣政府、縣局黨委和市支隊的重大部署和決策,做到不折不扣,令行禁止;堅決樹立爭先恐后,勇創一流的決心和信心,嚴格崗位目標管理,強化交管措施,誓奪優秀警隊;堅決執行各項警令禁令,視形象為生命,全力塑造公安交警新形象;堅決關注民生,以人民滿意為標準,不斷拓寬為民、利民、幫民的服務舉措,爭取人民群眾的最高獎賞。
(二)各科室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的工作方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突出抓好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要以牢牢把握隊伍建設為重點,規范執法為生命線,安全暢通為要務,提高全民交通意識為主題,建立交通管理長效機制為主攻方向,多策并舉、狠抓落實,努力實現事故少、秩序好、黨委政府放心、人民群眾滿意的目標。
【關鍵詞】扣分;行政處罰;違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7-108-03
某人士駕駛證的記分周期啟示日期為8月8日,其于2013年8月4日在遼寧省某高速上超速駕駛,2014年車輛年審時才被告知此事,并在2013.8.8-2014.8.8記分周期內被扣除3分,在向深圳市交管局申請復議時被告知,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扣分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由此事件引發了以下四個問題思考,第一,扣分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第二,扣分的合法性;第三,扣分周期的確定;第四,“規定"56條的“同時進行”的內容。
一、扣分是否屬于行政處罰
(一)現有觀點
第一,認為是中間行政行為。有學者根據行為的過程角度,將行政行為劃分為中間行政行為與最終行政行為。當行政主體對某一事件最終處理完畢時所實施的行為,是最終行政行為。而中間行為,是指這種行為僅構成對某事處理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并未對某事作出最終處理。這種行為是為其他行為服務的一種臨時性的行為如扣押。
第二,有的學者認為違章扣分實質上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無論從立法目的,還是執法強度以及給相對人造成的后果來看,扣分都應該被并入行政處罰的法律范疇。扣分屬于類似于行政警告的申誡罰,目的是通過這一方式來譴責駕駛員的違章行為,從而促使他們遵守交通規則,同時不會受到權利上的很大損害。同時,當周期內被記滿分時還產生了類似與行政處罰中的“轉罰”,即對駕駛員強制進行考試等處罰手段。因此,扣分已可能損害到駕駛員的實體權利,而且它比一般的警告更具有威懾力。考試是一種綜合多種義務、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它是一種等同于吊扣駕駛證的能力罰。這正是記分對駕駛員發生震懾力的原因所在。其次,顯而易見,考試必定會給駕駛員造成金錢上的損失后果等同于財產罰。因此,不論是從立法動機,還是造成后果上看,對違章駕駛員記分和考試是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行政處罰行為。
第三,有學者認為記分屬于類似行政警告的申誡罰。申誡罰是行政機關向違法者發出警戒,申明其有違法行為,通過對其名譽、榮譽、信譽等施加影響,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違法的處罰形式,但不剝奪或限制管理相對人的其他實體權利。警告是申誡罰的一種主要形式。對交通違法的駕駛人實行記分,目的是通過這一方式來譴責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實質上,作為一種周期內無法消除的書面警告形式,記分顯然屬于申誡罰范疇。同時,當周期內記滿12分時,還產生了類似于行政處罰中的“轉罰”,即對駕駛人強制進行考試。因此,記分已可能損害到駕駛人實體權利(即復考造成的各種實體權利損失)和可期待利益(即無扣分獎勵),比警告更具有威懾力和嚴厲性。
(二)本文觀點
行政處罰的核心在于“制裁”,即通過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處罰,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處罰直接指向的目標是行政違法行為,要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戒,使其蒙受一定的痛苦或損失,所以說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懲戒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第二款,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累積記分制度”設計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制裁,二是鼓勵。從制裁的層面看,機動車駕駛人如果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可以對其駕駛證進行扣分,而扣分累積達到一定分值時,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說,隨著扣分的增多,駕駛人便會背負著較大的壓力,來保證自己不在一定的期限內被扣除該上限的分數。因為一旦駕駛證被扣留,則要重新考試。而考過駕駛證的人都知道,除了需要花費經濟成本外,還有寶貴的時間成本。從鼓勵的角度看,在一年內沒有累計積分的,可以延長駕駛證的審驗期。因此根據這兩點可以看出,“累積記分制度”側重于“制裁”,通過特定的處罰方式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作出回應,以示警戒。情節嚴重的,還給予暫扣駕駛證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由于“累積積分制度”偏向于“制裁”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嚴重時可以暫扣駕駛證。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因此,從“扣分”層面上,雖然并沒有明確規定“扣分”為行政處罰,但是由于其具有“制裁”性,并且可能導致暫扣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再加上《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由此可以認定,“扣分”屬于行政處罰。
二、扣分的合法性
正如上述指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累積記分制度”已在法律層面上被制定,其具體的法律后果也如前述,制裁與鼓勵。
根據《立法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二款,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第二款,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行政處罰法》第十條第一款,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第二款,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的有關“扣分”制度的制定并不是子虛烏有,它們是在上位法尚無具體規定的基礎上做出的,至于其關于“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規定是否合法,筆者在下文將會論及。
三、扣分周期的確定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沒有關于“扣分周期的”明確規定,只有“一年無累計記分的可以延長審驗期”的規定。
而在《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根據前兩條規定,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如果記分未達到12分,但有罰款沒有處理,則記分轉入下一個周期。即如本事件的某人士,其在上一個記分周期內并不知道他有違章駕駛的行為,不可能去特定的系統或者服務臺查詢自己的違章駕駛記錄,然而正是因為這種“不知情”導致了他的“分”記在下個周期內,也就是原本下個周期可以“干干凈凈”的記錄,莫名的被“污染”了,由此損害了他的利益。
如前述,“扣分”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處罰,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是被隱性的承認。而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也就是說,“扣分”作為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必須“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而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但是在《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這兩條規定的是在進行違法行為處罰的時候,公安機關要提供相關手段供社會查詢。至于查詢與否,則由公眾自己決定,即公眾是否知悉,公安機關并不管。這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符,該規定明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必須“告知”相對人,使其知悉,還有保證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而上述的規定則嚴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而在本案中,交管部門擅自在下一個周期,即2013.8.8―2014.8.8扣分,并且沒有告知當事人,也就是該處罰本應該在2013.8.4―8.8日給予并告知。行政機關的這種程序在法理上是違法的,其做出的行政處罰并不成立。此外,由于行政機關并沒有在違法行為發生的期限(2013.8.4―2014.8.8)內做出,其給予行政處罰的期限已經過去,那么何來“未處理的記分進入下一個周期”的規定呢?
經過上述,交管部門的行為性質上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2.劃撥存款、匯款;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5.代履行;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顯然,代為“扣分”這并不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因此,交管部門對某人士的做法是違法的,而《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的相關規定違背了上位法的規定,應當不予適用。
而從另一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這句話可不可以理解為在給予“處罰”時才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呢?筆者認為答案應是肯定的。那么,本事件中行政機關并沒有給予該人士處罰,根據上述解釋,又何來“累計積分”呢?
四、“規定”56條的“同時進行”的內容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此處的“扣分”應做一種事實行為看待,即記分作為一種管理手段,在某些必須給予處罰和記分的違法行為上,兩者要同時成立,否則,事后不可再給予。
五、目前相關司法實踐
在郁祝軍與常州市武進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通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中,原告郁祝軍對行政機關對其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不服,在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后向法院提訟。一審法院認為交警對原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3分,不屬于單獨對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的種類,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交通管理的一種技術手段,記分必須與處罰同時執行。從而做出被告對原告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決定,職權依據合法,程序合法,事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結論。
在門a訴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A支隊處罰及行政賠償案中,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所作的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故訴請要求撤銷被告所作的閔行公交決字[2011]第×××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被告退賠原告駕駛證扣分3分并向原告賠禮道歉。法院認為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賠駕駛證記分3分的請求,因該記分不屬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故對該請求不予處理。
在檀群艷與望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罰糾紛上訴案中,上訴人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條否定該觀點,認為記分不是行政處罰。
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實踐中并不把“扣分”行為認定為“行政處罰”,通常認為其為一種管理措施,非法律層面的“處罰”。
六、總結
綜上所述,在駕駛證逾期扣分的情形下,行政機關的這種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規定的,因為“扣分”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其實施必須“告知”相對人,并且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這種任意的,無視法律的規定的行為應該給與相關制裁,同時現有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與該法不符的,應給予修正或者將相關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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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孫明霞.我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問題研究[D].安徽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
在實習過程中,我也發現了許多明顯的問題,這成為我們嚴格執法、塑造良好交通環境的嚴重阻礙。以查處違法車輛、對當事人進行違法處理為例,以下是我對這一問題的闡述和看法。
1、硬件設施有欠缺,是執法過程的主要阻礙
在執法過程中,民警裝備的完善是執法順暢、執法便捷的重要保障。首先,在上路查車的任務中,警車配置存在很大的問題。中隊的警車大多存在老化、部分配件失靈的問題,在執行巡邏和追逃等緊急任務時,偶爾會因車輛性能問題,影響快速有效的執法,長此以往,甚至可能出現不可預料的危險情況。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對警車進行定期保養,甚至直接更換車輛,民警在使用過程中也要注意對車輛的維護。這既是對執法過程高效順暢的保障,也是對民警人身安全的保護。
2、偶爾對查車地點的選擇不夠靈活,間接降低了工作效率
在夜晚查車的過程中,有時選擇的地點不太恰當。舉例來說,一次夜查曾在城郊高速旁進行。那條道路上沒有路燈,路面寬度很小,從這里經過的車輛也是寥寥無幾,存在酒駕的可能性更是極小。雖說存在酒駕或醉駕人員抱有僥幸心理抄小路的可能,但這種現象畢竟是極少數。
2、執法過程受到當事人的抵觸
在處理酒駕、醉駕等危險駕駛罪的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不愿配合,甚至對民警惡語相向的情況出現。在一次派出所采集信息的過程中,當事人聽說要采集手機信息,立刻產生了抵觸情緒,認為個人信息不應被輸入到網絡中。經工作人員再三解釋后,當事人才愿意配合工作。這種現象的出現,證明人民群眾對執法過程還存在諸多疑問,是法律意識的欠缺。我們相關部門應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適當公開執法的必要流程,提高普及度,增強人民群眾對我們公安機關的信任感。
實習的光陰像流水般的過著,很多工作都很快上手。面對違章車輛我都嚴格處理,按程序辦事,在民警前輩們的精心指導下,我已經可以靈活應對多種交通違法問題,并在他們的身上學會了如何跟群眾打交道,如何處理一些群眾違法后抗法事件。四個多月的實習生活,已讓我融入這個大家庭,成為了交警隊的一員,在這個大家庭中我既學到了民警對待工作認真的精神,也感受到優秀集體的團結一致、執法為民、服務群眾的優良作風,讓我能近距離的感受到了他們的優秀品質,深刻的體會到了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所肩負的責任,同時也體會到了民警們工作的辛苦、幸福和挑戰。說辛苦,是因為每天的工作量很大,要處理的事情非常多,工作的時候基本沒有閑得時候,而且無論是刮風下雨,還是烈日暴曬都時時在崗,很辛苦。說幸福,是因為在這個戰斗的集體里,同志們都相互幫助,團結一心,有很多人關心你,讓人有一種家的感覺,很幸福。說挑戰,是因為每天的工作就是要處理大大小小各種各樣的事故,每個事故都不一樣,面對的每個人也都不一樣,還必須需要工作的專業知識,要想干好這個工作充滿了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