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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
1、二者之間的聯系
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是國民生產建設的重要基礎,城市規劃的核心是為了城市建設發展而提出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以土地的合理利用為核心的,二者都注重對土地資源的優化利用,強調土地的基礎性,從宏觀到微觀層面,都對土地結構、資源進行綜合的調整、配置,總體而言,城市規劃互相聯系,相互補充,二者在土地規劃的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的發展,不同的是城市規劃的發展主要范圍在城市,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范圍是區域性的,城市規劃根據城市的規模、功能、特點、發展方向確定,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計到轄區范圍內的土地綜合開發、利用、保護、整治等。由此可見,城市規劃需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標準的指導下,結合城市的環境、性質等,明確城市規劃的內容與要求,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要考慮到城市發展空間的需求。
2、二者之間存在的矛盾
近年來,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對土地利用的需求不斷增大,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差距逐步加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沖突的地方,不僅影響了城市建設的總體效率和質量,也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目前,我國城市規劃主要是根據城市范圍內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計劃來利用土地,這一規劃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從區域土地資源特點、功能及耕地保護等層面對土地的利用做出規劃,這一規劃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雖然二者的法律地位相同,但是側重的內容不同,采取的規劃方法、統計的數據也存在較大的差別,在數據處理上缺少銜接性,尤其是在農村耕地日漸減少、污染加劇的情況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更強調從農村土地保護的角度來制定規劃,而城市發展則要求拓寬城市發展空間,對土地的要求較高。由此可見,城市規劃要求最大限度地實現土地的空間功能,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偏向于對建設用地總量的控制。城市規劃與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矛盾,不僅體現在法律依據、指導思想的不同,還體現在執行、行政上的不同,城市規劃有地方政府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要求制定的,體現了地方意志,而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則是根據中央對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實施的,這也導致了在實際的規劃執行中,城市規劃與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存在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地方。
二、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
1、法規體系的協調
由于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依據上存在差異,因此,應從法律上進行恰當的修改,調整,使《城市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相互協調,補充,如在《城市規劃法》中適當地增加對土地資源保護開發、合理控制的內容,加強對城市有償使用土地的規劃管理,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可以加入社會公眾參與、責任的條款,讓社會公眾、行政主體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及保護中,體現城市文明發展對土地利用的意義。同時,還可以結合我國區域及城市發展實際,加強區域性的土地規劃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促進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互補。
將我國現有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空間規劃法規體系相協調,
2、行政體系的協調
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行政管轄部門、管轄范圍上需要根據規劃的總體目標、規劃實施的模式,進行科學、有效的創建、協調。為此,可以從中央一級建立統籌規劃的行政管理機構,或結合建設、交通、城市規劃、環境、土地資源等部門,以省、市、縣(鄉)逐級進行規劃管理,省級及以下的管理機構需要接受上級行政規劃部門的監督、檢查與考核,由此,以統一的管理機構,結合區域規劃的實際,以整體性、科學性、協調性為原則,促進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展的一致性。另外,還要建立公眾性的規劃委員會,引入人民代表、工程師、規劃師、建筑師、開發商等公眾作為規劃委員的成員,實施對土地規劃的監督,在增強公眾對土地規劃參與積極性的同時,也有助于防止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行政管理上的效率低下,腐敗等問題。
3、編制體系的協調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市規劃具有指導作用,城市規劃師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從屬與內容。雖然二者的側重點不同,但是在規劃的編制中,應以相互補充的依據為基礎,使二者相互促進,共同為現代社會文明及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奠定堅實的基礎。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過程中,應明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價值,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土地利用結構、內容等,進一步解決城市土地供需之間的矛盾。在城市規劃中,還應加強對鄉鎮、村莊、產業園區、開發區等區域范圍內的規劃,引導不同類型的功能區域能夠對交通、基礎設施、風景園區、重點保護區、生態園區、工業園區等踐行合理的土地建設控制要求,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空間分布、建設指標設置提供一定的依據。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除了對土地進行全面、具體的分析、研究外,還應該適當地結合城市建設發展方向及實際,補充城鎮用地結構、功能,對城市土地規劃提供更加切實的指導。使城市規劃能夠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所提出的標準進行科學的設定。在編制上二者還應明確各自的重點,避免重復或矛盾。
4、運作體系的協調
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是區域規劃中必不可少的內容,為了促進區域范圍內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應以區域規劃為協調運作的平臺,在加強自身規劃質量的同時,遵循國家、區域、公眾的利益,積極溝通、合作,使規劃的各項要求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實施,在二者運行過程中,管理部門、職能機構應本著發展區域社會、經濟的目標,在合理利用、珍惜、保護土地的基礎上,促進人、生態、城鄉的協調發展。
三、結論
綜上所述,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雖然在法律依據、編制性質、內容、運行體系上存在不同之處,在具體的規定上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但是二者的目標是一致的,為了促進二者的協調,充分發揮二者在現代社會中的互相補充、促進的作用,應從法規體系、行政體系、編制體系及運行體系上進行全面、深入的協調,以更好地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作用,使城市規劃更加科學、細致,進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生態、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對策;安徽宣城
目前,各地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在緊張編制之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需要借助一系列的行為和措施對水、田、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在此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對規劃區及其周邊區域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要素產生諸多直接或間接、有利或不利的影響,因此在編制規劃的同時,決不能忽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研究。宣城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為2006—2020年,規劃基期年為2005年,近期年為2010年,目標年為2020年。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綜合性分析評價,要在遵循科學性、可操作性、綜合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包括對規劃區域各類用地規模、土地利用結構、土地利用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和生態建設等項目的評價[1-2]。
1.1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環境影響評價
土地資源合理配置和優化,有助于減緩土地利用時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宣城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改善土地生態環境有積極意義,但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和優化,也會產生一系列的負面環境影響。對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環境影響評價,有助于認清當前的環境狀況,在實施新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少其負面影響,提升宣城市的土地資源承載能力。
1.1.1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變化分析。規劃期內,農用地總面積逐漸增加。2005年宣城市農用地面積為105.556 7萬hm2,規劃至2020年調整為105.893 9萬hm2,增加0.337 2萬hm2。其中,林地不斷增加,由2005年的64.628 4萬hm2增加至2020年的67.436 7萬hm2,增加2.808 3萬hm2;耕地不斷減少,由2005年的26.3萬hm2減少至2020年的26.05萬hm2,減少0.25萬hm2。規劃期內,建設用地不斷增加,由2005年的7.088 5萬hm2增加至2020年的8.090 2萬hm2,增加1.001 7萬hm2。
1.1.2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的環境影響分析。總的來說,農用地結構與規模調整對環境的有利影響主要表現在林地增加產生的生態效益上,森林覆蓋率的提高,增強了生物多樣性,減輕了水土流失,使生態環境得到改良。耕地、園地和牧草地面積的減少幅度不大,從總體上看對生態安全直接影響不大,不會對環境產生重大負面影響。而建設用地的增加對環境卻有一定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城市規模不斷擴大,設施逐漸完善,城市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新一輪規劃中,在城市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城市用地和建制鎮用地逐年加大,土地類型由農用地向城市建設用地轉變,城市環境也在發生著較大變化。一方面,城市工業“三廢”的排放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廢水的排放,城市各介質環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另一方面,城市人口規模的日趨增大,所帶來的環境問題對城市生態環境也會造成很大壓力。二是隨著城鎮建設、交通以及獨立工礦等用地規模的增加,區域大氣環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新一輪規劃的實施,勢必會導致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發生變化。SO2、TSP、NOx呈明顯的變化。據統計,近年來,全市TSP污染有相對突出現象,這主要是因為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另外,NOx濃度會有上升的趨勢,這與交通用地的增加,車流量的增加也有必然聯系。三是在城鎮化水平的不斷加快、工業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工業廢水排放量大幅度增多的大背景下,新一輪規劃的實施,充分反應了經濟社會發展增加了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工業用地比重明顯增加,工業廢水排放量也會大幅度提高。同時,隨著全市城鎮人口規模的逐漸擴大,大量的城市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地表水體中,這也會成為城市地表水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四是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居民點面積減少相掛鉤,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用地,形成良好的生活環境。選擇基礎較好的農村居民點或布置新村莊,使零散農居點逐步向中心村集中、靠攏、合并,這對于改善農村臟、亂、差等不良生活環境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可以優化城鎮新增建設用地布局。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挖潛土地潛力,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1.2土地利用分區的環境影響評價
新一輪宣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充分考慮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同時,綜合相關規劃分區的情況,對市域內的土地進行了分區,這個分區角度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的理念。通過劃定基本農田集中區,通過加大整理力度,可以提高區內土地的質量和產量,改善土地生態環境,形成良好的農田利用景觀格局。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和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中禁止對具有重要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價值的區域進行開發建設,這有利于對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的保護。針對不同分區內的土地采取適合本區域的土地利用方式,體現不同區域的生態建設和發展的特點,因地制宜地實現地區經濟、社會和生態的同步發展。
1.3重大建設工程的環境影響預測分析
1.3.1基本農田建設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通過基本農田建設工程的建設,大力開展基本農田整理,改善基本農田生產條件,提高基本農田質量,對改良土地生態環境有重要的作用。通過將大面積、集中成片、高質量等級耕地優先劃入基本農田,有利于實現保護性耕作,不僅能顯著提高旱作農業產量,還能減少揚塵、減少秸稈焚燒、能抵抗風蝕水蝕、保護土壤和生態環境。這些大面積連片基本農田作為綠帶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構建景觀優美、人與自然和諧的宜居環境。
1.3.2土地整理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土地整理是指為改變地塊零散、插花狀況,改良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生產率、勞動生產率和改善環境,而采取的一整套合理組織土地利用、調整土地權屬的綜合措施。它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因此,只要政策措施得當,資金投入到位,土地整理不僅可以改變中低產田的面貌,還可以節約土地資源,是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重要途徑和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有效措施。但同時也要防止不合理或過度開墾帶來的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野生動物生活環境破壞等問題。因此,無論是現有利用土地的整理,還是對未利用地的適度開發以及對災毀塌陷地的復墾,都要注意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態環境保護。
1.3.3基礎設施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宣城市在新一輪規劃期內基礎設施將主要包括防洪工程、水電站、水庫、圩口除險加固和農田水利工程的水利設施建設;鐵路、公路的交通設施以及能源建設項目設施。規劃期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對改善全市的經濟面貌和生態景觀具有重要的意義。基礎設施的建設可能會對生態環境產生一定程度的不良影響,但是基礎設施擬建項目必須按照有關環保標準執行。而且隨著項目的投入營運,會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不良影響。如水利工程設施建設,能加強防洪排澇能力,減少生態環境隱患;同時對河道進行疏浚、整治,除了能使水路運輸暢順外,還促進河流水質的好轉,為全市生產、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環境。
1.3.4重大生態建設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新一輪規劃中全市進一步加大了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力度,結合《宣城市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的要求,確立了新安江源績溪段主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績溪縣龍川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涇縣徽水河綜合治理項目、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等生態建設工程項目。這些生態工程建設對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質,協調水分,調整土壤中空氣的含量和比例,起到涵養水源、保持水土、提高土壤肥力、防風固沙、凈化空氣、調節氣候、保護野生動植物等作用,從而形成良好的生態系統,將會為全市農、林、牧、水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2對策
盡管采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是優化方案,但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仍會給區域帶來一些潛在的不良生態環境影響。因此,需要人們堅持科學發展觀念,樹立可持續發展思想,使區域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時,必須考慮其生態環境效應,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同時,對土地利用可能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以促進區域經濟和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
2.1完善生態環境動態監測體系,健全環境保護機制
提高對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和布局的生態分析監測,加強對農用地的保護和建設,嚴禁濫占濫建設。在進行土地結構調整和經濟開發建設時,要充分考慮到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評估報告,不允許以任何借口隨意改變土地用途。加強對林業的管理,積極開辟投資渠道促進水土保持、植樹種草等生態環境建設。建立環境準入機制和淘汰機制,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業的發展,禁止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土地開發和結構調整的行為[3-4]。
2.2推廣科學施肥,降低農業生產土壤污染
從實地調查研究著手,加快農業用地土地治理和低產土壤改良,強化保護措施,促進土地生態良性循環。根據土壤的特性、氣候狀況和農作物生長發育特點,配方施肥,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不斷提高土壤環境質量,適當施用化肥,多施農家肥或綠肥;盡可能地降低土壤中化學物質的含量,增加土地肥力,提高農作物產量。對已污染的土壤,需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在受重金屬輕度污染的土壤中施用抑制劑和化學改良劑,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可將重金屬轉化成為難溶的化合物,減少農作物的吸收。
2.3加強耕地保護,提高土地利用綜合效益
現有耕地的利用過程中,有重數量輕質量、重開發輕管理、重外延輕挖潛的趨向,這種模式只能取得“廣種薄收”的效果。新一輪規劃期內,一方面,要加強農業用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對居民點、開發區及工業小區的建設要嚴格規劃;另一方面,農業用地經濟效益低下,應適當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綜合生產效益。要發揮耕地最大效益,因地制宜確定其利用結構,在統籌兼顧的前提下堅持優質優用,適當增施有機肥,合理施用化肥,擴大綠肥面積;提倡秸稈還田,用地養地;以林牧護農綜合發展,以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三者有機統一[5-6]。
2.4提高森林覆蓋率,加大水土流失監控力度
新一輪規劃中修建的鐵路、公路、水利等工程項目的實施,會產生水土流失以及對地貌和植被的破壞等生態環境問題,同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過程中也可能出現的水土流失隱患。針對這些生態環境問題,必須做到以保護和培育好現有植被和水土保持設施為重點,嚴格控制森林采伐、開礦采石、毀林開荒或從事其他生產建設等破壞地貌、植被的活動。嚴禁在25°以上的坡地種植農作物,對于現有的25°以上坡耕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逐步實施退耕還林。對于5~15°坡耕地,要有計劃地實施坡改梯工程。嚴禁無保護措施的全墾造林。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等區域的保護,在重要的保護區要設立明顯的標記,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護體系。切實加強水土流失的動態監測,強化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不斷改善全市的生態環境,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堅實的基礎。
2.5控制“三廢”排放,減少對環境污染的影響
隨著全市經濟的發展,“三廢”的排放量均有所上升,在規劃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控制。一方面要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和要求;另一方面要針對不同區域、不同情況分類對待。具體措施,一是建設與完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提高工業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能力。農村結合“三改”,推行無害化廁所。在污水處理廠建設中,同步建設污水回用設施。二是建設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推行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裝化,結合宣城實際,采用衛生填埋、垃圾發電、生化有機堆肥等方式,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危險廢物處理。三是發展天然氣,改善能源結構。利用“西氣東輸”有利時機發展天然氣,替代大氣污染較重的煤炭燃料,徹底解決千家萬戶小爐灶低空排放的面源污染。
3參考文獻
[1] 王萬茂.規劃的本質與土地利用規劃多維思考[J].中國土地科學,2002,16(1):4-6.
[2] 董祚繼.中國現代土地利用規劃理論、方法與實踐[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8.
[3] 袁楓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空間尺度差異及統籌協調研究[D].北京:中國人民大學,2009.
[4] 楊志勇,張馨.公共經濟學[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修編 問題 思考及建議
當前,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正在修編,筆者通過總結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經驗和教訓,對新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進行了粗淺的思考及提出建議。
一、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存在的問題
1、重指標分解,輕空間布局
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主要以指標控制為核心,重指標分解,而輕空間布局。在分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標時,主要根據各區縣最近幾年的GDP、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收入等指標。哪個市縣發展得快,分配給的規劃用地指標就多,而未考慮這些發展快的區縣用地是否集約,以及在今后的發展中主體功能的定位。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區域發展不平衡,拉大了地區間的貧富差距。
2、剛性有余,而彈性不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土地利用的綱領性文件,一經批準不可隨意修改,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任何個人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但是由于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保護耕地為重點,強調自上而下指標控制,使得審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為鐵板一樣的剛性規劃,無調整余地,在實施過程中缺乏應變方案,“剛性”有余,而“彈性”不足。
3、規劃方案單一,預測性、前瞻性不夠
在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大多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只有唯一的一套規劃方案,缺乏統一在總目標下的多種規劃方案及調節措施去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等因素變化,缺乏超前意識和先進規劃理論指導,對此后出現的城鄉經濟持續快速發展預見不夠,規劃下達的建設用地增量指標明顯不足,致使很多地方都提前突破指標。
4、與其它規劃,特別是城市總體規劃難以協調、銜接
我國現行各部門的規劃由于分屬不同部門,各自規劃編制工作均在各自的行政體系內完成.接受各自上級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彼此間缺少溝通與交流。前兩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其他相關規劃特別是城市總體規劃難以協調、銜接,這使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二、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的思考及建議
1、建立合理的規劃指標體系和優化布局,提高規劃的實用性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緊缺的國家,實行計劃指標控制仍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規劃手段,但應保證規劃指標既有“剛性”又有“彈性”。這首先要建立規劃指標與各地經濟指標、人口數量、城市規模等的對應關系和數學模型,以增強指標確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政府需站在宏觀的角度,綜合考慮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的階段特征、土地利用的現狀與需求,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前提下,制定和分配規劃控制指標:應考慮不同區域的社會經濟情況;應摸清區域土地利用狀況及其發展潛力;制定與編制既服務于經濟發展,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的空間布局方案。
2、樹立科學的規劃觀,提高規劃對變化的適應能力
科學的規劃觀就是變具體的剛性規劃為應變能力較強的彈性規劃;變靜態規劃為動態規劃。要實現彈性規劃重點是構建彈性指標,確定彈性區域。一是,要構建彈性指標。彈性指標應是一個指標系統,不能僅局限于有關耕地指標。彈性指標的確定,要有一個合理的波動范圍,分析研究動態平衡。并要因地制宜,在不同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下,各地區指標確定和波動范圍應有差異性。二是,確定彈性發展區域。彈性發展區域重點是科學預測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以城市主要發展方向來確定發展建設預留地。
規劃的本質是對未來行動結果的預測和安排,規劃的實施過程是對不斷趨近規劃目標的所有努力。而在實施中,目標會因時因勢而變。因此,規劃的預測和安排也需隨目標不斷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永無止境,規劃是在反復修正中逐步使其更加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供需目標合理、有效地雙向協調反饋的動態規劃。
3、完善規劃科學論證機制,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操性
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應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和趨勢預測,充分吸收基層和相關部門的意見,重視專題論證,增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克服在實際實施中存在的“規劃跟著項目走、定了項目調規劃”的現象。同時,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難以預見性,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應針對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在統一規劃目標的前提下制訂出相應多個規劃方案,從而提高規劃的可操性。
4、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各相關規劃的協調機制
要破除部門間的壁壘,努力促進各部門間的協調,提高規劃實施的社會效率。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應重視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以及統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技術標準等;建立區域規劃法,作為協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等不同類型規劃的基礎;各規劃行政機構應建立相互協調和制衡的規劃管理體系;應強調區域規劃的作用,增強區域規劃的彈性和嚴肅性,以適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應對;加強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的戰略性、決策性和動態性,構建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于一體的城鄉一體化規劃。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與城市化進程的日益加快,各項建設項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與結構性矛盾顯得更加突出。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的眼光來正確看待兩者的關系,在具體實施中要做到對兩者有效的協調與銜接。本文通過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差異的對比,提出了兩者銜接的方式。
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和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各項建設項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積的迅速減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與結構性矛盾顯得更加突出。為了加強對新經濟形勢下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科學、可行的修編,土地管理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先后部署并開展了兩輪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特別是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銜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土地規劃在用地分類、編制體系及審批權限幾方面都存在著很大差別,兩者銜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與建設用地規模兩方面的銜接。如果建設用地與基本農田的布局不能做到充分的銜接,則規劃實施中必然要對兩個規劃進行頻繁調整。可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有著很高的關聯度,必須以可持續發展的眼光來正確看待兩者的關系,在具體實施中要做到對兩者有效的協調與銜接,為兩個規劃各自的順利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差異
1、指導思想的差異
自1986年至今,我國先后開展了兩輪關于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土地資源供給為出發點,依照上級所下達的對建設用地的控制指標為限制,按計劃進行的土地規劃編制,其指導思想是制約供給和引導需求,重點在于對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鎮規劃是對社會發展、經濟狀況、產業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并依據市場經濟下城鎮的客觀發展規律與社會需求進行編制的規劃,其指導思想是以滿足需求和方便生活為出發點,重在發展。
規劃目標的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規劃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農用地的保有量、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數量及控制規模、土地的開發,整理及復墾規模、總體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與產出率的提高等方面為主要目標。城鎮規劃則主要目標則是在城鎮的性質、規模及發展方向確立的條件下,對城鎮的規劃區范圍及擬定分期建設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進行確定。
規劃部門的差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分別由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和土地規劃建設部門來編制實施。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的土地資源也從過去的無償使用發展為有償使用,這同時就客觀造成了國家土地資源管理部門與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間的矛盾。
規劃時間、層次及人口統計口徑差異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規劃有一個重要原則,即“一保吃飯、二保建設、三保環境”,而事實上很多城鎮卻是先有城市規劃后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種現象導致總體規劃反而服從城鎮規劃的結果。城鎮人口的統計途徑和統計范圍方面也存在著差異,有些按行政區域進行統計,有些則按非農業人口數量確定人口規模。這種“以地定人”的城鎮規劃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是導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銜接的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銜接應遵從以下原則:第一,從全局出發的整體性原則,要求以提高土地的總體利用效益為基礎,對不同區域、用地部門及產業之間用地的需求進行全面考慮,協調好各區域、部門及產業間的用地矛盾。第二,保護與保障并行原則,在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的基礎上,推進耕地保護從重數量向數量、質量及生態建設的全面平衡轉變。加強對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設用地占地規模,建立保護耕地的激勵機制,才能使耕地保護與經濟建設和諧發展。第三,可持續的土地利用原則,在規劃建設中要將土地的開發、整理、利用及保護結合起來,重視環境的保護與改善,對區域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進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態環境統一協調,實現對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銜接方式
1、強化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間的協作
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都要對城市用地進行統一的管理,嚴格土地審批制度,切實做到土地規劃、征地、開發、建設的統一管理。同時要強化實施兩個規劃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于違法用地和建設的案件要嚴肅查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銜接的重點是城鎮建設用地的范圍和界限,而建設用地區的土地利用則按照城鎮建設規劃進行。
城鎮規劃要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
城鎮規劃制定的發展用地的規模及控制范圍不可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控制指標。同時,城鎮建設用地要嚴格符合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質量。對于不合理的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規劃的具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做到科學、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門、任何單位與個人的建設用地都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走集約型的城鎮建設道路
城鎮建設規劃應從過去的粗放式建設方式轉變為充分發揮城鎮可利用空間的集約型建設方式。城鎮規劃要樹立建設用地緊張的觀念,對土地進行更加科學、精密、詳盡的安排規劃,對城鎮空間充分利用,適當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積率。當前許多城鎮建筑的密度與容積率都比較低,有著很大的開發改造潛力。同時也可通過加強舊城改造,提高舊城用地在布局、結構及功能方面的緊促性與合理性來提高舊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還可以土地置換的方式,壓縮農村的居民點及村鎮企業用地,以達到節約用地的目標。
參考文獻:
[1]丁祥偉.淺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銜接[J].城市建設,2011(13).
[2]王開楊.大型復雜橋梁施工監控分析[J].科技創新導報,2011(28).
[3] 於忠祥. 世紀初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回顧與展望[J].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7(06).
1.1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考慮的因素
1.1.1自然條件。自然條件是任何區域內規劃土地利用時必然考慮的基本因素,比如區域的地勢、水流、氣候。土地利用規劃是一種宏觀調控,應從整體區域層面給區域一個明確恰當的定位。特定區域內的資源環境承載力總是有限,對于城市生態用地應有效保護和建設用地集約高效利用,走可持續綠色發展之路。對于農村土地,應加快綜合整治,加強城鄉建設用地之間的聯系和實行增減掛鉤,推進土地利用的集約與高效性。
1.1.2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規劃土地利用加強土地利用的科學性是為促進區域經濟水平更科學地向前發展,而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又會反過來影響土地利用的結構與布局。編制者不能純粹只從自己的專業知識出發,規劃必然是符合當地實際需求的才能得到貫徹落實,區域內第一、二、三大產業的布局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區域在近期的建設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速度,政府規劃控制和市場真實訴求之間的矛盾,都是規劃編制應考慮的因素。對于經濟特別發達又擁擠的城市,可以建立多中心城市體系,但是也不能為增進區域短期的經濟利益而放縱新增建設用地的管理,造成泡沫經濟,而應提升各業各類用地標準,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存量用地利用強度。
1.2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的因素
1.2.1規劃到執行存在不確定性。任何一個紙質上的規劃到實際的執行落實必然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導致規劃預期設定的看似合理的目標與實際落實的效果產生偏差,如行政區劃的調整、上層次相關規劃的修編、國家政策的支持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對區域的影響等都是影響規劃執行的不確定因素。
1.2.2規劃管理體制不健全。城市管理出現多元主體,而各主體之間缺乏同一級政府機構的組織與協調,土地規劃布局的空間結構是以組團為特征的形式出現,從而導致土地管理規劃的編制不能從一個戰略上的宏觀長遠的角度出發。規劃執行時的多方管理并且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管理不清職責不明,也會擾亂規劃實行時步調的一致性。
1.2.3公眾話語權不受尊重。發展規劃是為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歸根結底是為更好地服務于人民,并且公民實實在在的生活感受會在更大程度影響規劃編制與執行的科學性與可行性。公眾積極并且科學地參與土地總體規劃能給編制者帶來更多可行的建議,土地編制管理者應尊重公眾參與的話語權,準確采納公眾的合理建議。
1.2.4相關政策的變動性。政府政策能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一項土地規劃的生死存亡,所以土地總體規劃應正確理解政府政策合理根據政府政策來編制,當然政府政策的制定也必然是以促進區域的長遠發展為目標的。同時,在必要條件下應推動相應政策的及時出臺以保障城市土地規劃的執行。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內容及方法
2.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是指對該相關規劃指標和實施實際完成情況之間的差距進行分析,并結合規劃帶來的效益對實施情況做總體評價。主要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果評價,即對規劃執行后的結果是否實現其目標及實現程度的評價;效益評價,即規劃結果和規劃投入之間的關系的評價;經濟效益評價、社會效益評價和生態效益評價,包括投入產出率、勞動生產提高率、環境改善率。
2.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方法
常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方法主要包括定量評價和模糊評價。定量評價通常以規劃指標、效益和土地利用變化程度為評價因素,結合專家意見確定評價因子和權重系數。模糊評價主要基于評價因素與土地利用現狀數據間的關系復雜,通常以優良中差的滿意度來進行等級評價,并且操作簡單易行,但模糊評價并未對評價標準準確界定,參入的主觀因素比較多,評價結果只是一個抽象的表達,模棱兩可的數據分析缺乏足夠的說服力。
2.3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步驟
首先選取評價因素。評價結果是由所選取的評價指標決定的,正確選擇評價因素對評價結果至關重要,主要基于規劃編制與執行的核心特征和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然后科學篩選確定。
其次建立評價數據庫。準確科學的數據庫是評價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包括地學信息類型的確立、各類地學實體屬性范疇的確立及各類地學實體間基本關系的建立。
最后進行空間分析。根據已建立的空間數據庫,將規劃期的土地利用圖與評價期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疊置對照,分析出在規劃執行后土地利用在數量、布局結構上的空間變化,然后根據分析出來的數據進行評價。
3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評價的展望
一個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價一方面是對政府部門對規劃編制的科學性與執行的落實性的監測,更重要的是通過對規劃進行嚴格的評價,指出規劃的不足,然后加以調整和修編,達到為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提供科學依據的評價宗旨,最終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
利用GIS技術進行評價是指將各種形式的空間數據與屬性數據結合,將土地利用規劃圖和土地利用現狀圖進行對照作出評價。利用GIS技術具有傳統的評價不可比擬的優越性:極大的提高土地管理人員的工作效率,資料可靠、方案合理的評價結果可用于土地總體規劃修編等;加強規劃評價的科學性與準確性,GIS技術可以動態地對數據進行更新,動態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變化,然后對規劃進行適時動態評價,使評價結果更接近事實。
4結語
科學準確地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進行評價,能及時反映出規劃存在的不足及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為調整和修編規劃提供依據,從而完善規劃的執行效果。利用新科技新技術等現代技術更能動態反映地理空間數據,具有傳統評價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在今后的規劃評價中將會被越來越多的采納。
參考文獻:
[1]孫施文.現代城市規劃理論[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地)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重點工程安排;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九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四)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第二十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二)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三)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四)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規劃分析圖。
第二十二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指導思想、戰略定位、基礎數據、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與空間布局調整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重新申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審查后,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第二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一)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
(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土地利用相關規劃;
(五)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點內容包括:
(一)現行規劃實施評價;
(二)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
(三)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
(六)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特點編制行業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行業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中圖分類號:P285.2+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最高層次安排區域未來土地利用的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一種在最高層次上協調環境與發展關系的決策手段,其目的是分析土地利用宏觀結構調整與空間布局對區域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使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過程中就能充分考慮有關的重要環境問題,從源頭上盡量減少因土地利用而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區域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保障。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必要性
1.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時代性要求
21世紀的主旋律是經濟和環境,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發展與環境污染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對人類生存的威脅也在悄然增大。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因經濟增長而造成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影響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環境問題多由大戰略決策所造成的。隨著人們對可持續發展認識的不斷深化,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已不僅僅停留在事后治理環節,而是從影響環境的源頭就開始對環境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進行規避和干預,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最高層次安排區域未來土地利用的計劃,2003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第一款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做了法律要求。
1.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意義
(1)有利于克服項目環評的不足,成為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手段規劃環評使得在決策的“上游”就能充分考慮到規劃的實施可能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從而為減緩措施的制定留有更大余地,而不是到了“下游”的項目實施階段或實施之后去彌補出現的問題;規劃環評還能考慮到項目環評無法考慮的多個項目的累積環境影響,能對一些大型、累積的環境問題作出預測。可以說,規劃環評把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從抽象、宏觀的戰略落實到了可操作的具體項目上,因此規劃環評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手段。
(2)推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綜合性和戰略性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龍頭”,由于我國人多地少的國 情,在實施土地利用規劃時注重對土地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在規劃實施過程中, 隨著宏觀環境的變化、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的調整及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重大的問 題,我們需要對戰略目標和戰略方案進行及時調整,不斷收集、分析戰略實施過 程中反饋的各種信息,科學的遇見和把握發展動態,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戰略性 ,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同時實施戰略環評,注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綜合考察規劃實施所帶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高度統一, 使土地利用的效益發揮到最大值。
(3)有利于促進土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關注土地利用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三者的綜合發展,是一條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隨著中國人口數量的不斷攀升,城市發展及工業用地的規模不斷擴大,土地利用需求和供給之間的不平衡愈來愈大,亟需對土地 資源的使用進行科學的有利于建立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機制。
規劃環評通過綜合分析、預測和評價各類規劃對系統、宏觀的生態環境、社會經濟、自然資源的影響,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因此,規劃環評是保證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順利實施的重要工具。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處于快速、強勁的經濟發展時期,也是解決好發展與環境關系的關鍵期。對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視以成為一個社會問題.最大限度防止因片面追求經濟發展而造成生態壞境的遭大損失。因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來說十分必要。
2.類比環境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
將選取區域條件相似的城市進行對比分析,先對各個城市自然地理狀況發展背景、發展模式等進行定性分析,再通過選取社會、經濟、環境等指標對各個城市進行定量統計分析和分類,確定與類似的城市,定性與定量相結合進行評價,分析類比城市目前存在的土地利用問題和環境問題,預測未來的土地利用存在的環境問題及未來發展方向。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減緩措施
3.1生態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1)對規劃提出的生態用地嚴格保護,減少人為干擾
對土地規劃中濕地生態保護帶海岸濕地保護帶和中心城市綠化帶等生態用地應嚴格保護,特別是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一級水源保護區、重要濕地、水土保持區、土地沙化區、主要行洪通道、風景區核心景區、綠化隔離帶等,區域內嚴禁各類與保護無關的開發活動。
(2)建設生態廊道和工業組團綠化隔離帶
首先要充分保護濕地、河流等天然生態廊道,栽植河岸植被,預防水土流失,凈化水體,防止水體污染;在主要河流、道路及工業園區組團之間、組團與城鎮之間、城鎮與城鎮之間建設人工生態林為主的生態防護廊道,有效控制城市熱島的擴展、緩解相互污染的影響;依托陸域與海域交界地帶,整合鹽田、灘涂、湖泊、河口、近岸淺海等要素和不同類型的濕地,利用豐富的生態資源,保護和建設沿海生態防護帶。
(3)加強城市城鎮綠化建設,提高人均綠化面積
在城市綠化時應注意發展地帶性植被,多品種引進和選育適應生態 環境條件的、生長良好的、實用性與觀賞性相兼的外來植物,大力發展城市森林、地表植波、宿根花卉、常綠草坪。在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城市河道水而保護,禁止繼續填墊城水面。
(4)加強生物通道建設,建立健全環境監測體系
在交通設施及水利設施建設過程屮,加強生物通道的建設,保障生物活動范圍,保護棲息地的生態環境。建立健全壞境監測體系,不定期組織環境保護人員,對有可能發生的環境破壞發展趨勢提供天氣預報,實現對大氣、水、土壤和生態環境等全方位的監測保護。
3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1)嚴格按照規劃合理布局城鎮用地及工礦用地
合理布置城鎮用地,控制人口規模;優化城鎮用地中各類開發區的選址,嚴格控制開發區的規模,在滿足水資源承載力和排放廢水有合理的排水去向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各類用地。
(2)合理安排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用地,提高污水集中處理率及處理效率
合理安排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用地,落實好城鎮用地和工礦用地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工作,提高城鎮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的集中處理率,并保證明確建設綠色生態港區的目標,合理布置生態用地,培育人工濕地斑塊、天然野生濕地斑塊、海洋濕地斑塊,增加濕地物種多樣性,借助濕地改善水網水質。
(3)規劃實施過程中,注重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
土地利用布局應須注重對水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嚴禁開采地下水資源,其水源主要靠引江水、雨水、再生水和海水;土地利用布局必須考慮限制開采地下水,積極開辟多水源,保證基本農灌溉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量、工業生產用水量、生態用水量等。在維持當前的用地布局的前提下,須充分考慮未來布置的具體產業類型應為輕污染型工業,以減緩對海洋水環境的污染。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總體規劃 環境影響評價 實施策略
中圖分類號:U41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8-0366-01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進步發展,人們必須立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上展開生活生產,而且其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需求量日益劇增。鑒于土地需求量的增加,土地規劃不合理致使生態環境受到破壞的現象時有發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的一種發展戰略規劃,它以區域內整體土地資源為規劃對象,通過對土地使用供需比的有效協調,以促進可利用土地規劃更加科學合理,進而提高土地使用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必要性和作用
(一)環境影響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必要性
雖然,近幾年我國經濟發展速度較快,但不能忽視環境影響,比如酸雨、水土流失以及沙漠化等問題,嚴重影響到人們日常生產生活,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若是未能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將會產生嚴重后果,故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間,相關人員必須重視環境評價,并采取科學手段對其進行評估。比如,土地規劃過程中先有效組織土地資源和用途,以免土地原有狀態被打破,給環境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所以,土地規劃要以科學全面的依據理性地進行分析,才能協調土地規劃和環境之間的發展。
(二)環境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深遠影響
環境變化過程中土地利用規劃具有相應的累積效應,這種影響雖然短期難以發現,但其造成的后果無法逆轉,如果不能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中考慮環境因素,有可能會造成嚴重的自然災害,而且一旦自然環境遭到破壞,勢必影響到當地生物的多樣性,故而在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時,對當地環境影響充分考慮,是避免環境對人類生活造成不良影響的主要途徑。
(三)環境問題與土地規劃的相關性
近年來,我國越來越重視土地規劃給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且就這一方面人力物力的投入巨大,也取得了階段性的發展,然而我國現階段仍然存在較為突出的環境問題,而我國環境問題目前主要表現方面包括:較為嚴重的土地沙漠化和干旱,較為惡劣的生態環境,不斷減少的耕地面積,較為嚴重的水土流失現象,諸如此類問題都在威脅著正常的生產生活。
二、環境影響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具體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生態問題產生的主要因素之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對于環境影響的評價,是針對總體規劃進行環境影響分析,以此實現政府土地規劃決策的科學化。而在土地利用中分析評價各種生態系統或環境影響有可能產生的影響就是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植被方面影響的體現
土地利用會導致地表植被覆蓋率日漸降低,植被空間格局以及數量結構的變化,促使生態系統不斷發生改變。如果不能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將會造成土地沙漠化、土地功能退化,使得林地植被和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因此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需要針對植被進行針對性評價。
(二)土壤方面影響的體現
如果土地利用規劃缺乏合理性,將會對土壤產生嚴重影響,例如造成砂土退化、土質污染等現象。特別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人們對基礎設施建設需求量的增加,都將造成土地面積急劇減少,導致通過不同方式進入并積淀于土壤中的各類污染物或有機物的增加,破壞土壤生物群體,甚至破壞土地生態平衡等。因此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分析土地利用對土壤質量的影響。
(三)自然災害影響的體現
縱觀自然災害的發生不難發現,人類活動和自然條件的共同作用是主要原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合理也影響著自然災害的發生。例如,非農建設用地擴展到水濱濕地,破壞或造成洪水調蓄能力降低,促使區域洪澇災害不斷增大其損失和程度。因此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需在分析土地利用對自然災害的影響。
(四)水文環境受到的影響
土地利用與水環境之間存在緊密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影響到水環境質量以及水資源區域的分配,包括水利工程施設、水電水量等。例如,農業方面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后,有可能導致灌溉用水資源供不應求問題產生,即未能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造成水資源嚴重匱乏。因此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對水文環境的影響。
三、環境影響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方法
(一)實施評價的思路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評價土地利用功能或結構在時空間變化過程中,給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尤其是重點評價預測生態景觀及系統安全和服務功能的影響,包括評價預測城市生態建設用地的影響,并制定科學替代或改進的方案措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緊密聯系著國民經濟社會的發展,故而,加強對其的評價預測將尤為重要。
(二)實施評價的方法
我國現目前尚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和程序可依據的實際理論體系。據相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現行的常用方法主要為指標法。所謂指標法就是指以土地經濟行為對環境影響程度為依據,綜合性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對應目標。針對環境影響評價而言,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方面,規劃指標值是否能反映合理環境,另一方面,對適應土地利用根據生態系統的考慮。
通常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兩個目標,即總體和具體的目標。分別分析土地利用規劃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方案,以保證目標之間不會產生矛盾,并制定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至關重要。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是分析已確定可利用土地對環境的影響,再將明確的環境目標作為依據,通過相關環境標準的查閱參考,然后對相應規劃目標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并將其編制為評價環境的指標表。最后,將環境影響評價結果作為依據,不斷完善優選可行性高且不影響環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
(三)提高公眾參與度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公眾的積極參與,更需要多個相關學科間相互配合。環境影響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要確保合理性、科學性,必須結合多學科的知識、力法和人才。鑒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要求土地使用主體的積極參與,因此,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和熱情十分有必要。
結束語
要對土地利用給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科學評價,首先要認識到其必要性和作用,并認真分析它的具體內容,然后采取合理科學的方法進行評價,即針對土地利用的空間布局及結構變化分析判斷環境影響,不僅是環境影響評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獨特體現,更是評價的重點所在。
參考文獻
[1]雷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分析[J].城市建筑,2014,(18):377-377.342.
[2]姚立英,王偉,周陽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研究[J].環境與發展,2015,(4):41-45.11.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可持續發展
21世紀已經走過10年,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發展的高速時期,城市化進程也已經擠入了發展的快車道,與此同時,給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也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和沖擊,進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問題,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土地問題。近幾十年來,我國城市用地規模的擴張遠遠超過城市化的進程,城市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銳;加上我國對已占有的城市建設用地控制較弱,導致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利用的集約程度遠遠低于國外發達城市水平。土地利用問題一直是城市規劃領域理論和實踐的核心問題,對土地使用的調配是城市規劃實施的保障,反之,城市規劃又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這就要求我國要從建立可持續發展城市的理念出發,正確合理的處理好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關系,從系統的角度加強、完善城市規劃,從根本上轉變土地資源的利用方式,使之與城市的發展方向、發展速度相協調。
一、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國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舊城區大量存在,新舊城區相互交錯,土地利用率低下。由于各種原因,未實施統一的城市規劃,舊城區未進行改造,房屋破舊、道路交錯,有的建筑年久未用,長期閑置,導致城市土地利用率低下,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城市土地約40%左右被低效利用,城市規劃整體容積率一般為0.4-0.45,而實際上我們的容積率不及規劃容積率的70%。而在而在空閑的區域,只要有需求,就會建筑起一些不適應的高樓大廈、廠礦企業,導致了新舊城區交錯雜亂。
2、土地糾紛時有發生。由于歷史的原因,土地的權屬問題出現沖突。另一方面,土地利益分配失衡,引發了失地農民和城市拆遷居民與政府間尖銳的土地利益沖突也時有發生。
3、土地利用結構失衡。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過程中,以產業園、軟件園、物流園、大學城等多種形式,大量圈占土地,占用了不少耕地,導致土地資源透支,難以在數量上滿足日益增長的城市用地需求。目前我國城市工業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30%之間,遠遠高于建設部關于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之間的規定,而發達國家城市工業用地比例一般不超過15%。此外,全國城市人均道路廣場用地、綠地、市政公用設施與國外綜合性城市相比低5―10個百分點。城市的工業用地比重過大,影響了土地的價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務中心功能的發揮,有礙城市經濟的協調發展。
4、住宅用地供應不合理,房地產空置率高。房地產行業極度膨脹,極大地刺激了政府。由于政府追求片面的土地收益,對房地產企業開發方向也不加以任何控制,導致關系普通群眾切身利益的安居房供應不足,大面積的高檔商品房因購買力不夠出現閑置。
二、城市土地規劃中存在的問題
城市土地規劃是合理調節、分配、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有利工具,但目前我國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功能較弱,對用地的管理尚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城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不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數據反映了當前城市土地的利用情況,是對各類城市用地進行有效控制、提高土地利用集約度,開展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的土地與規劃部門對城市中各類土地的利用情況掌握不足,一些建設項目用地相關數據記錄上存在著數據缺失、不詳等現象;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統計數據不能做到及時更新與存儲;規劃部門對城市用地信息的掌握不足必然會導致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布局不合理等問題管理不到位。
2、缺乏健全的城市土地產權制度。在城市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毋庸置疑,城市的土地產權制度是基礎。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簡單的土地兩權分離制度已經很難適應現實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中央與地方之間、政府部門之間的土地產權界線不明晰,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邊界模糊等。
3、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不相協調,與經濟發展不銜接。目前我國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內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中均有相應的規定,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職能分屬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部門,兩個規劃的編制上所依據的文件、規程、技術標準不同;城市土地分類體系不同,城市土地的統計口徑不同,每一輪規劃編制的時間不同,規劃編制的出發點也不相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強調耕地保護,而城市規劃則強調城市規模。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的城市用地規劃還相當不完善,難以改變目前的土地利用狀況。要徹底解決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就需要從一個全新的、系統的角度去審視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問題,從促進土地系統與社會經濟系統的契合,促進城市系統有序、健康發展的角度加強、完善規劃功能,對城市用地進行合理的控制。
二、充分做好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結合
如何處理好目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筆者認為通過良好的城市規劃以城市規劃為前提可以對解決這些問題有一定的幫助。城市規劃就是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龍頭。要正確處理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關系,就是要充分發揮規劃對土地利用的先導和統籌作用,加強土地出讓的計劃管理、加強用地指標管理。
1、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從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可以推斷出,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也處在一個快速發展期,城市用地需求量很大。在對城市土地的開發利用中,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并把它貫徹到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 的每一個過程中。
2、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要做到高度協調、統一組織和同步編制。在全國提高城市化率的大背景下,城市總體規劃所覆蓋的空間范圍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覆蓋的空間范圍完全重合,“兩大規劃”的高度銜接已成為一種必然。在未來城市的土地管理、城市發展過程中,高度銜接統一的“兩大規劃”應作為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共同發揮著對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的先導、主導和統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