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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范文

        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

        第1篇: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范文

        關鍵詞:商貿流通 區域經濟 共生發展模式

        共生理論的內涵

        共生單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環境構成共生理論的三要素,共生單元是指構成共生體或共生關系的基本能量,它是形成共生體的基本物質條件。在不同的共生體中,共生單元的性質和特征是不同的;在不同層次的共生分析中,共生單元的性質和特征也是不同的。共生模式又稱共生關系,是指共生單元相互利用的方式或相互結合的形式,它既反映共生單元之間作用的方式,也反映作用的強度;既反映共生單元之間的物質信息交流關系,也反映共生單元之間的能量互換關系。共生關系在行為方式上,存在寄生關系、偏利共生關系和互惠共生關系;在組織程度上,存在點共生、間歇共生、連續共生和一體化共生等多種狀態。

        共生單元以外的所有因素的總和構成共生環境。共生的三個要素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共同反映共生系統的動態變化和規律。共生三要素相互作用的媒介稱為共生界面,它是共生單元之間物質、信息和能量傳導的媒介、通道或載體,是共生關系形成和發展的基礎。共生界面集中體現了共生單元相互作用的機理,是共生模式形成的內在動因。共生界面選擇機制是處理共生單元復雜關系的核心。共生系統是指由共生單元按某種共生模式構成的共生關系的集合。共生系統的狀態是由共生組織模式和共生行為模式的組合決定的。

        商貿流通對區域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分析

        (一)商品與資金流通對于區域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商貿流通業對于區域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是通過流通經濟的基本組成單元――商品、資金、技術、信息得以實現的。商貿流通中最為重要的部分就是商品流通,商品流通指的是各種勞務性產品在市場上的交換與流通,這其中不可避免會包括生產資料以及消費資料在內,我國商品流通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興起而誕生的,在流通過程中,商品實現了自己的增值?,F階段,我國以及全球的經濟互動性逐漸增強,如何實現商品在流通過程中的費用最低、增值最大、流通時間最短、流通環節最簡練、流通網絡越發達,是我國流通經濟領域以及物流管理領域需要重點思考的問題。總的來說,經過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努力和發展,我國的流通經濟取得了很大進步,城市流通經濟體系逐步建成,全國范圍內的物流與信息網絡也逐漸形成。一個成熟的流通經濟網絡對于地方經濟發展來說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它是加快經濟流動、促進經濟增值的重要推動力量,商品流通是流通經濟體系中最基本的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其他流通成分得以實現的重要基礎。商品在流通中可以實現增值,而區域經濟是其增值的基本保障,通過在不同地區以不同形式增值,可以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與商品市場的繁榮。

        商貿流通可以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另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資金的流通。伴隨著商品與貿易的流動,大量貨幣資金在不同地域間自由流通,這些貨幣資金為地方經濟發展帶來了活力,是區域經濟發展的新鮮血液。對于我國的流通以及物流體系來說,其中最基本的應該是實體商品的流通,但是最為關鍵的是整個貨幣資金的流通,流通體系正是因為有了貨幣資金的流動,才有了發展的活力,貨幣資金為整個流通體系注入了血液。貨幣資金不僅是現代宏觀經濟體系和微觀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現代社會化大生產以及社會化流通得以實現的重要手段和工具?,F代流通經濟體系需要高度重視資金流通的重要作用,通過對資金的控制,實現對整個流通經濟體系的監督和管理,也應充分利用資金的力量推動物流經濟的發展。重視貨幣資金的流通,還可以提高整個流通經濟系統的運營效率,掌握貨幣資金流通的效率、發揮貨幣資金流通的作用、縮小資金流通的分配范圍,對于整個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來說起著非常大的推動作用?,F如今,通過商品貿易引進資本,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已經成為了眾多地區發展經濟的做法,因此促進商貿流通對于區域經濟的發展來說,具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技術與信息流通對于區域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第2篇: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范文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作者簡介]劉巧麗,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講師,法學碩士,山西大同037009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11―0174―03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币婪ㄖ螄菍崿F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坝嘘P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梢?,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边@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笆忻裆鐣腥说膬r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泵穹ㄊ鞘忻裆鐣幕痉?,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梢?,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翱傊?,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p>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第3篇: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范文

        關鍵詞:勞動價值論 價值 價格 品牌價值

        引言

        當前知識經濟盛行、社會經濟大發展的時代,品牌價值所帶來的精神價值效應逐漸成為了商品經濟社會的主導。我國現在有很多企業都采用貼牌生產方式進入國際市場,在這種背景下,人們開始質疑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根據馬克思觀點,商品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但是在如今商品社會中,當其中一種商品被貼上某種品牌時,其市場價格會高出其他同種商品幾倍甚至幾十倍,那么這種品牌價值是否也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人類勞動呢?本文基于此進行研究。

        研究現狀

        (一)品牌價值研究

        由于學術界對于品牌價值的概念迄今為止還未形成一個公認的定義,因而在品牌價值的概念認定上也是眾說紛紜。作者根據不同學者對品牌價值概念的界定,以及結合本文的研究角度,對品牌價值做如下定義:品牌價值是企業所擁有的、勞動者所創造的基于商品自身價值之上的,能為企業帶來超額利潤和超額價值的特殊無形資產價值。

        (二)勞動價值論研究新進展及不足

        1.“實(虛)勞動”理論。何煉成在傳統的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實勞動”和“虛勞動”的觀點,從新的角度解釋了無形資產價值的形成,對“品牌價值”這種不可確指性無形資產的形成的解釋也有一定的借鑒作用。但是何煉成只是對品牌價值是如何形成提出了較為新穎的見解,但并未解釋為什么品牌價值會給商品價值帶來如此高的增長,而且未把虛勞動形式具體化,有些商品品牌對商品的影響不僅僅只有正效應,相反對商品同樣具有負效應。這點以此種觀點無法解釋。

        2.“創新勞動”理論。龐元正(2003)在馬克思傳統價值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創新勞動概念。所謂創新勞動,就是指能夠做出創新的勞動,如開發或生產一種新產品等,這種勞動的成果是過去從未有過的。他指出當創新勞動被模仿以及擴散以后,創新勞動就會被還原為常規勞動。但是筆者認為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例如美國蘋果手機技術高端,雖被大量模仿,并且在功能上可能有更大的提高,但是蘋果產品還是一直被人們所青睞而且價格高居不下,甚至其品牌價值有了更大的提升。這種經濟現象用創新勞動理論來解釋將會出現困境。

        由上述可知雖然學者提出了一些關于勞動價值論的新觀點和角度,但都不能很好地解釋品牌價值的高價格或低價格。因此筆者認為應還原到經典馬克思勞動價值論本身,從中尋找合理的解釋。

        經典馬克思勞動價值論中價值與價格涵義分析

        (一)價值涵義

        依據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觀點,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人類勞動,其價值量大小是由生產一個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與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量成正比,與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生產力成反比。商品價值所表示的是單純人類勞動的一般支出,復雜勞動等其他勞動也只是被看作是強化的或者加倍的單純勞動,因此,商品的價值量是可被計算的,即由勞動時間所決定?,F在很多人將價值的概念與勞動時間相脫分離,而只關注價值的表面現象,認為商品對自己越有用,就越有價值,其實不然,這是混淆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結果。根據馬克思勞動價值論觀點,物的效用,使物成為一個使用價值。即,商品對人類的有用性是與該商品的使用價值有關,而不是價值,價值只與勞動量即勞動時間有關。

        (二)價格涵義

        商品被生產出來,如果生產者自身不需要,那么商品將會被商品所有者拿到市場去進行交換,以換取其他對自己有用的商品。這是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商品交換。其交換原則就是等價交換,即相同價值量的商品進行交換。但是在商品社會不斷發展的過程中,貨幣最終成為了商品價值的代名詞。馬克思指出:“貨幣這個結晶,是交換過程的必然結果”,商品被生產出來,其實際的價值量即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量是很難被測量出來的,所以其價值只能由交換過程中的交換對象商品的相對價值量表現出來,當貨幣出現以后,貨幣成為了衡量商品價值的唯一尺度,即價格。

        第4篇: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范文

        關鍵詞:市場營銷規律;法律;企業權益

        市場經濟體制,是市場運行的具體制度安排或運行方式。而市場經濟是指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調節作用的經濟。市場經濟也可以說是以市場機制的作用為基礎配置經濟資源的方式。在公平、平等、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命運由自己掌握。在經濟發展中企業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在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又不會因自身的弱勢地位所導致的不能抵御外來力量壓制的現實狀況,就需要我們結合市場營銷規律來發現企業在發展中的問題,提出合理有效的解決措施。

        一、研究市場營銷規律與企業維護合法權益的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國際經濟一體化的日益深入影響,當前我國的市場競爭環境日益復雜,市場信息瞬息萬千,企業間經營活動的競爭日益激烈,為保持持續的競爭優勢與發展前景,企業需認真研究學習市場營銷規律,合理合法地在未來市場競爭中壯大發展、不斷提高,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

        二、市場營銷規律的概念及相關內容

        市場營銷規律是指市場營銷現象之間和市場營銷活動過程中存在的內在的、必然的、本質的聯系。市場營銷是指企業的這種職能,認識未滿足的需要和欲望,估量和確定需求量大小,選擇和決定企業能最好地為其服務的目標市場,并決定適當的產品,勞務和計劃(或方案),以便為目標市場服務。

        1.市場營銷規律的包括:(1)價值規律,就是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商品按照價值量來進行交換的規律。

        (2)供求規律,就是商品的供求矛盾不斷地由不平衡轉化為平衡,再由平衡轉化為不平衡,循環往復,周而復始的運動的規律。

        (3)競爭規律,就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市場上為謀求自身經濟利益而相互間進行較量的規律。

        (4)貨幣流通規律,就是流通中的貨幣需要量決定于商品價格總額和貨幣流通的平均速度的規律。

        (5)節約流通時間規律,就是盡量縮短商品流通的時間,加快商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的領域轉移的規律。

        這些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客觀規律,作為一種內在的力量對市場上的商品營銷活動起著支配性的作用。

        2.市場營銷規律的特點。(1)客觀性:市場營銷規律的存在和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人們在進行營銷活動時,只能去發現、認識和利用它們,但決不能去創造、改造和消滅它們.更不能去違背它們。

        (2)共同性:市場營銷規律是商品經濟社會形態中存在的共有經濟規律,反映了營銷活動、營銷過程、營銷現象之間的客觀要求和內在的必然聯系,反映營銷活動過程中的某些共同的本質,具有一般的、普遍的、共同的指導意義和重大作用。

        三、企業正常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企業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以其靈活的分散經營在創造市場活力方面顯示出了獨特的優勢,并得以迅速發展。但是隨著發展的深入和持續,一系列問題也日益顯露出來。規模小,競爭力弱,融資困難,管理落后,以及外部政策歧視等,但最多的還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或是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受到的一些不正當競爭問題正在逐漸威脅著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

        第一,經營機制和組織制度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許多的個私企業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比較混亂。在中小企業改革的過程中,由于改革的不規范、不徹底,許多企業并沒有真正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去進行運作,改革有些走形。許多改制企業進行改制后并沒有真正建立起比較規范的法人治理機構,企業經營管理機制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岸聲薄ⅰ氨O事會”等程序難以真正的進行運轉。

        第二,經營者素質較低,管理水平低下,這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性問題?,F行中小企業在選人用人機制上存在許多弊端和政府監督的不到位,企業內部又缺乏形式有效的民主制度等制約原因,導致企業整體的文化水平較低,其中管理水平和思想素質低的經營者屢見不鮮。

        第三,技術水平低,設備落后。企業的資本有機構成低,設備比較老化,生產技術水平、勞動生產率低下,產品質量和技術含量也不高,資源浪費和、工業污染加重。

        第四,企業資產質量差、經濟效益低下。綜上各方面原因,加上不良資產的比重大、負債率較高,導致經濟效率低,從而嚴重制約了企業發展的潛力與前景。

        從這些問題中延伸出來的一些消費發展中的問題

        1.消費與民生之間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消費維權是擴大消費、改善民生、保持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同樣,保護消費者權益等同于保護經營者的利益。只有擴大消費才能帶動企業的發展,而一個企業注重保護了消費者權益,例如汽車企業的召回等,更能獲得消費者們的信任,也就更能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品牌忠誠度,促進企業發展。又比如說商場搞活動促銷,就有人趁著搞活動大量買入,但是又在別處轉手賣掉,這種行為損害了這個商場的信譽為此還接到投訴,所以這個商場就把這些顧客列入黑名單,但是很顯然這是不對的。

        2.最基本的消費需求就是民生。作為商家來說,不僅要合法經營,維護消費者的權益,雙方之間相互促進;更要給消費者提供一些質優價廉的產品,刺激消費,穩定經濟的增長。但是如果碰到像電玩城夾娃娃的,有的人每天都去夾,一夾夾好大一袋拖走拿去轉賣的,其實都是跟票販子一樣的黃牛黨,確實對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影響,電玩城就該頭疼了,那些人一夾夾那么多,你也不好說什么,增加難度了普通的消費者就不愿意來玩了賺不到錢,不增加難度也吃虧,這就需要我們在銷售過程中有意識地分辨客戶,或者制定相應的游戲規則等。

        四、對企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1.合理與合法中間尋求平衡?!昂侠砗秃戏ā?一般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方面, 從憲法和現行法律規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無論從事任何經濟活動都必須以立法機關制定的憲法和現行法律為依據。因此, 對“合理和合法”, 首先要從憲法和法律規定上去理解。

        2.降低成本。在經營過程中降低成本是“王道”。只有降低了成本才能使企業在發展中立于不敗之地。

        3.促進競爭。促進競爭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通過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來促進競爭,維持競爭性市場結構。在一個設定的市場中,形成競爭機制的一個要件就是存在一定數量的競爭者,這里的競爭者應該是有力的競爭者,否則“有效競爭”的政策目標難免會落空。

        4.認真分析市場機會與戰略決策。根據需求分析和競爭分析認真把好市場關,使企業自身提高市場機會與戰略決策,充分利用市場營銷規律來發展自身。

        5.把握好競爭優勢。通過價格方面,針對國內市場情況,我們擬采取需求導向定價法,根據消費者能夠接受的最終銷售價格計算自動。

        6.推廣策略。以“推式”為主策略,在促銷等方面調動中間商的積極性。充分利用資本市場,拓寬融資渠道。企業應當樹立多元化的融資意識,充分利用現有資本市場,做好企業資本運作,做好市場的開發與進入。

        7.認真簽訂合同,積極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1)要使合同條款完備規范。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貨物的質量、要求、檢驗地點、交貨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要盡可能的規定明確、詳細,否則容易形成糾紛,造成損失。

        (2)盡量避免訂立口頭性的合同。

        (3)嚴格審查對方的資信情況。企業在簽定合同前,要從四方面進行認真審查:一是對方的主體資格,包括法人資格和授權委托書;二是對方的企業信譽;三是看對方有無履約的能力;四是查明對方的貨源情況,一定要堅持現場看貨。

        (4)要考慮案件管轄權確定的重要性。民事訴訟法中對案件管轄權有明確的規定: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當事人約定管轄地的法院。在訂立合同時,要充分考慮案件管轄這一重要因素,以減少訴累,能夠及時高效地挽回損失。

        (5)合同的變更要書面提出。企業在進行合同變更時不能隨意,不能在沒有征得對方同意前只用電話、電報通知。在對方同意變更合同并無異議的情況下,變更合同也一律要采用書面形式,并保存好,以確保在發生糾紛后,能及時提供出相關的證據,來維護自身權益。

        (6)爭取現貨交易?,F在市場競爭如此激烈,防止 “貨出不見錢”、“錢出不見貨”情況的發生。

        買賣合同的漏洞和欺詐一般存在于下面幾種形式: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人超越權限,以被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五、結論

        第5篇: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范文

        數學是一種語言,是認識世界必不可少的方法,運用數學的能力是學生未來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素質之一。教學大綱中也明確指出:“要使學生受到把實際問題抽象成數學問題的訓練”,“形成用數學的意識”。培養學生應用數學的能力,這是防分化的有效途徑之二。我認為在教學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 重現知識形成的過程,培養學生運用數學的意識。

        數學概念和數學規律大多是由實際問題抽象出來的,因而在進行數學概念和數學規律的教學中,我們不應當只是單純地向學生講授這些數學知識,而忽視對其原型的分析和抽象。我們應當從實際事例或學生已有知識出發,逐步引導學生對原型加以抽象、概括,弄清知識的抽象過程,了解它們的用途和適用范圍,從而使學生形成對學數學、用數學所必須遵循的途徑的認識。這不僅能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記憶,而且對激發學生學數學的興趣、增強學生用數學的意識大有裨益。

        2. 加強建模訓練,培養建立數學模型的能力

        如在解直角三角形的教學中我采用組織學生野外觀光和現有電化設備來建立抽象的數學模型,這是利用數學解決實際問題的前提。又如:在講一元二次方程解應用題時,特別是解綜合性較強的應用題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建造一個數學模型的過程。在教學中,我們可根據教學內容選編一些應用問題對學生進行建模(畫圖)訓練,也可結合學生熟悉的生活、生產、科技和當前商品經濟中的一些實際問題(如利息、股票、利潤、人口等問題),引導學生觀察、分析、抽象、概括為數學模型(圖形),培養學生的建模(畫圖)能力。

        第6篇: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范文

        [關鍵詞]:經濟法獨立性社會法

        關于經濟法的獨立性,自經濟法誕生之時起,爭議就從未停止。綜觀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諸多流派及觀點,關于經濟法的獨立性可分成兩派-否定派與肯定派,否定派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個十分必要的法律學科。因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和,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肯定派則是以肯定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為依據,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又有“干預說”、“協調說”等多種觀點。但均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但具體到什么樣的經濟關系,各派則各執一詞,尚未統一。

        一、調整對象是爭論的焦點以法律所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作為部門法劃分的依據是有其積極意義的。

        從的觀點看,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一國的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歸根到底是由該國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胺刹块T劃分屬于法學及思想意識范疇,社會關系由立法者、司法者,也即上層建筑……而塑造出一國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沒有羅馬帝國地中海周邊各民族參與的大規模貿易,引致商品關系特征無扭曲的普遍體現,貫徹平等原則的法律規范和法律關系應運而生,羅馬私法和中世紀的商人法就無從談起”。[2]盡管相同類型的社會關系蘊涵著共通的性質,但其“本身卻并非也不可能天然的表達任何意思”,[3]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可能排除主觀因素,它是世人根據社會關系的本質屬性從經世致用的目的出發對其進行加工的結果。法學家、立法者提煉出指導該領域的基本原理和原則,司法者歸納總結出在調整該類型社會關系普遍適用的一般方法,因此而使法律能根據社會現實需要得以便捷高效的創立和運用。但是不管如何,法律部門劃分的客觀基礎在于現實生活中實在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是法律部門劃分的邏輯起點(并不排除用相同的方法調整不同類型的社會關系),探究經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仍然必須從社會關系入手。在經濟法的論戰中,否定派堅持認為,商品經濟孕育了民商法的產生,民商法是調整商品經濟之法,只要現階段的經濟關系仍然是商品經濟關系,那么就應當靠與商品經濟相對應的民商法來調整,而無產生新的法律部門的必要。對此肯定派并沒有從正面予以反駁,只是強調現階段的經濟關系需要權力的干預,強調“商事關系的發展必然存在的是商事主體的復雜性,難以明辨性和交易的多環節性,識別當事人動機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直接機會相對減少,行為的自我把握愈為困難,商事關系所隱含的投機性相應增大,利益損害的不特定性、廣泛性與彌散性擴大,對商事行為與商事關系監控難度越來越大,以往民事關系中的當事人自我監控機制運用與商事關系中愈發顯得局限,因此除當事人的自我監控外,社會與經濟的發展在急切尋求一個某種具有中介力與約束力的社會機構或國家機構來從社會或國家的另一個視角監控社會關系,充當商事關系的保護人……”。[4]這些類似的闡述只是表明了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現實需要,可以作為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動因解釋之一,但是為何這一法律部門被稱為經濟法,上述闡述并沒有從基本概念上回答“經濟法調整對象是什么”這一關鍵性問題。

        二、調整對象應是社會關系而非經濟關系首先,在政治經濟學中,經濟關系是人們在以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為基本內容的經濟活動中結成的社會關系。

        馬克思將經濟關系或生產關系的產生論述為:“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生關系,他們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相互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聯系和關系,只有在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5]在政治經濟學中,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是不做區分的,但是在現代西方經濟學中,經濟關系卻是一個與成本、收益相聯系的純粹的經濟學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經濟運行規律或者經濟因素間的相關性以及資源配置的客觀要求”,它作為一種物質關系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本原關系,因而不具備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所特有的意志性和具體特征,人們無法通過自覺的行為來對其加以支配,因而是不能成為法律的調整對象的“。[6]可見,基本的經濟關系是不能被分割的,法律也不可能對經濟關系作出直接的調整,法律只能對主體之意志發生作用而調控人們的行為,進而達到分配利益的目的。因此,建立在經濟關系之上的社會關系則是可以調整的,而且”因為不同社會關系的利益不同,人們為實現一定目的而自覺努力的心理狀態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區別“,[7]社會關系因而可以被分割。

        三、什么樣的社會關系需要干預建立在不可分割的經濟關系基礎之上的社會關系的可分割性,為我們探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提供了可能。

        在經濟領域,兩個主體之間某一行為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并不是單一的,以一個買賣關系為例,甲將一個杯子賣給乙,如果從一般的視角看,作為平等主體間發生的單純的買賣關系,涉及了債權契約關系和物權契約關系,應由民商法調整,而當我們把甲乙還原為現實生活中的社會角色,則乙還是個消費者,是消費者社團中的一員,實際上買方在這一買賣關系中是以兩種不同的身份同時出現的,由此而形成了兩種不同的社會關系。首先,買者是原始狀態的市民,是私法上的抽象主體,他擁有私法上的個人的意志自由,他有權決定買或不買,有權與經營者商定契約的內容(當然,是在社會基準法和團體契約的制約下),此時,他與經營者是完全平等的。其次,買者作為“社會人”,買者是弱者,是社會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比如,“受社會基準法的規制,以維護乙的最基本的權利和保障最基本的交換秩序”。[8]在消費者團體和經營者訂有團體契約的情況下,還會牽涉到第三種社會關系,即消費者團體與經營者形成的為維護乙所在的消費者團體的利益和消費者作為具體的成員而由團體契約調整的消費關系。而在消費者團體的內部關系-消費者個人與團體的社會關系,亦在社會法框架之內,此為第四種社會關系。上述一個買賣關系,實際上在其基礎上形成了四種社會關系,民商法對主體不作任何區分,一概認為平等,因而只能調整第一種平等的處于原始狀態的買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社會關系,這部分社會關系仍由雙方協商自定,勿需干預。而第二、第三種社會關系由于有社會基準法和團體契約的存在,個人意志的自由在上述兩個層次上受到了限制。按照經濟法調整對象為“需要干預的社會關系”、“一定范圍內的社會關系”的觀點,第二、第三種社會關系就是經濟法學者所說的受到干預的社會關系,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也可以精確界定為“建立在經濟關系基礎上的第三域社會關系”,或曰“社會人在經濟領域內形成的社會關系”。第四種社會關系-社團內部成員與社團的關系-由于它是團體契約形成的前提關系,直接牽涉到社團權力的正確定位,故而亦納入經濟法體系。無論是否定派還是肯定派,他們都沒有正確區分不同的社會關系。否定派認為經濟關系與社會關系是一致的,導致了一種經濟關系就只能由一個部門法調整的機械觀點。而肯定派雖已意識到需要干預的那部分社會關系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但卻苦于無法具體說明,只好從社會現實這一角度堅持認為經濟關系需要不同的多個法律部門來共同調整,但是只要經濟法學者不能從理論上指出他們認為的那部分社會關系與民商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根本不同,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兩派的分歧,也無法令人信服的接受經濟法為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有學者提出了以社會經濟利益作為經濟法獨立的依據,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是利益而不是調整對象和方法,前者從根本上決定法律產生發展,后者只不過是前者的表現而非實質,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與調整對象、方法是本質與形式的關系,法律部門仍應以受保護的不同利益來區分”。[9]利益與法律部門的產生的確有聯系,但是法律部門的劃分不僅僅有賴于客觀現實,它同時也是適應人們創制、運用法律的需要而存在的。以法律調整的對象-某種社會關系為部門法劃分的依據能夠較好地溝通主客觀兩方面。一方面,社會關系根源于經濟基礎,反映了現實的社會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同類型的社會關系必然有其共同的本質特征,人們能夠據此抽象出該領域的一般原理,歸納總結出一整套普遍適用原則和方法以指導立法和司法活動。因此,以社會關系為標準較好地結合了社會現實和主觀運用兩方面,由此而分出的法律部門也是合理的。而以利益為標準則在主觀方面存在欠缺,無法體現該部門的一般原則和方法。以利益來解釋法律部門的產生是合理的,但若以此來作為一個部門的立足點并指導立法和司法活動,在法律規則日益精細、“宜粗不宜細”的觀念已被擯棄的今天,則是不適宜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利益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能成為劃分標準。當以利益作為標準時,它能夠直接指明法律所追求的價值所在,但不能體現法律的技術性原則,而這兩點恰恰正是法域的特征所在。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便是以各自追求的利益歸屬為標準而劃分的。市民社會和私人利益的推動了公私法的分離,而當社會利益凸現,現有公私法域框架無法予以有效保護時,第三法域-社會法便應運而生,而這正應驗了阿克頓在評價雅典時的名言:“每一種利益都應有權利和手段去主張自己”。四、經濟法獨立的外部條件經濟法的產生是社會發展對法律體系提出挑戰之后的回應。

        隨著經濟的增長,“法律體系被要求負起雙重任務:一方面法律必須為政治體系服務,成為政治體系控制經濟體系的主要手段”,“第一個任務關系到各種生產、分配、消費活動能否置于政治權力的控制之下,以民主政治秩序而言,也就是能不能依多數意志來控制經濟的過程”,“第二個任務則關系到我們這個社會能不能使正義感得到滿足”。[10]社會經濟法的產生完美地完成了上述兩任務。在行政手段事事躬親,福利國家的美夢破產之后,社會法力主公眾參與,自主、合作解決社會問題,將經濟問題置于社團權力而非國家權力干預之下,既滿足了經濟關系的權力干預的需求,又實實在在地體現了參與其中的民意。社會經濟法弱化了國家的統治職能,提升了公眾對社會事務的參與程度,較之公私法二元對立的時代,是民主政治的提高,是人類與自由平等理想的趨近。社會經濟法體現了社會的進步,也是法律體系的創新。經濟法的產生也是法律調整專業化、精細化的要求。事實上民商法的規則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助于社會利益的保護,如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但是這是一種以私權機制維護社會利益的間接途徑,隨著經濟關系日益復雜,成本也必將越來越高。德國最初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借用的是私法的侵權行為規則,“個別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為某個權利主體競爭權利的侵犯,通過侵權損害賠償可以使權利主體的權利得到彌補,但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對象的廣泛性與不穩定性的客觀存在,個債的追訴使得當事人自我保護的成本增大,而建立一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的公共機構則可以降低競爭秩序的保護成本”。[11]在另外一些情況下,民商法的調整機制甚至根本無能為力,比如,一名經營者誠實經營,企業日趨壯大,足以影響競爭秩序,但他并未利用其強勢地位,因此并不能觸發誠實信用原則涵蓋下的民商法機制。但是在反壟斷的“結構規制主義”下,社會法賦予了社會管理者以社會利益的名義拆分該企業的權力。

        五、經濟法的獨立首先是社會法的獨立經濟法的獨立前提是社會法的獨立。

        烏爾比安在《學說匯纂》中論述道:“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有關于國家的穩定,私法涉及個人的福利”。隨著社會的發展,公私法的二元結構已不能涵蓋現實社會生活,表現為法律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力不從心。社會利益的凸現首先表現為大量的社會公共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市場失靈方面,比如壟斷、環境污染、勞工問題和社會公正等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行政權作了嘗試,但是行政國家(福利國家)破產的事實證明這種努力是失敗的。這首先是因為信息不完全的問題也同樣在公共部門中存在,這致使行政權力無法有效發揮作用。其次,要求行政機關保護社會利益缺乏合理的利益激勵機制,官僚們只對上司負責,往往可以置社會利益于不顧,倒是在很多情況下,社會利益成了權力尋租的幌子。如何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同時又避免政府失靈?公眾參與組成社團,通過自治方式自主解決社會公共問題是另一條道路。比如中小企業聯合體以為“合法的壟斷”對抗壟斷、勞動者組成工會保護勞動者利益、消費者組成消費者協會等等。需要指出的是,社會本身是一個天然的超級社團,人人生而得為其中一員,人們完全可以組成社會自治機構,但是考慮到成本和國家機構業已存在,所以仍然將自治權交由國家機關行使,但是這種權力本質上是社團權力,是不同于國家權力的第二種權力,“一種管理性、組織性的權力”[12].既然公權力無孔不入的滲透是不現實的,公權力采取了變通的手段:公權力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引入、承認社團權力-規定公眾自主參與的自由,承認社團對內的自律權,對外締結契約的代表權;同時又堅持一定的底線,規定了社會基準法以保護成員最基本的權益。上述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的目的就在于社團權力的正確定位,使其既與行政主體又和壟斷組織相區別。維護私權,保障私人利益的為私法;維護公權,保障國家利益的為公法;同樣,維護第二種權力-社團權力的為社會法,而部門法的劃分應當首先從法域劃分開始。由于社會利益的凸現,經濟法同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教育法等一系列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而創制的法律浮出水面,它們分別致力于解決某一領域的社會問題、維護社會利益的某一方面,因此經濟法與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教育法等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同屬社會法領域。在同一法域下按各法所在的專業領域劃分,經濟法當與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教育法并列,同為社會法的部門法。

        參考文獻

        [1]王家福主編經濟法緒論[M]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9頁。

        [2][3][4][11]史際春等經濟法若干理論問題探討[J]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3期。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86頁。

        [6][7]呂忠梅論經濟法的邊緣[J]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8]鄭少華社會經濟法散論[J]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9]程寶山論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的關系[J]載鄭州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年第3期。

        第7篇: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范文

        關鍵詞:顏色詞;構詞法;構形法

        中圖分類號:H146.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0)02-0031-01

        在漢語中,構詞法概念的正式提出是在高名凱的《普通語言學》中,但很長時間以來對于構詞法的研究一直都存在著分歧。有些學者把造詞法、構形法同構詞法混淆。武占坤、王勤認為:“構詞法是利用構詞材料,按照構詞規律,構造新詞的方式方法。”在這里他們所說的構詞法實際上就是造詞法。這種說法是不太科學的。葛本儀對構詞法的闡述是比較成熟的,他在現代漢語詞匯學一書中說:“所謂構詞是指詞的內部結構問題。他的研究對象是已經存在的詞。對現有詞的內部結構問題進行觀察和分析,總結出詞的內部結構規律?!彼J為“構詞法指的是詞的內部結構規律的情況。也是詞素組合的方式和方法?!?/p>

        顏色詞是描繪顏色的詞語,它的形成和發展與人類的色彩認知能力的發展密切相關。顏色詞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它是研究人們對于色覺感知和語言表達之間關系的橋梁。顏色詞是詞匯中的一筆寶貴財富, 現代漢語中的表示顏色的詞匯十分豐富,詞匯量極大。據科學家測定,人的眼睛能區別幾千種不同的顏色,能區分1000多種相近的顏色,這些顏色在人類的語言中都有反映。在這些顏色詞中也有基本詞匯和一般詞匯之分,漢語中最基本的顏色詞是黑和白,其次是紅,綠等。雖然漢語中的顏色詞形形,但是它們的內部結構是有規律可循的。

        漢語中有穩定而能產的基本顏色詞,它們可作為詞根,構成以其為核心的一大批顏色詞,形成一個顏色詞的系統。顏色詞和其他詞一樣從詞素的多少方面劃分可分成單純詞和復合詞。

        一、屬于單純詞的顏色詞

        所謂單純詞是指只有一個詞素構成的詞,屬于單純詞的表示顏色的詞大多是由成詞詞素構成的。這部分詞是顏色詞中的基本詞匯,它們多為單音節詞,是隨著人類的辨色能力、人類認知能力的發展及隨著文化、科技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的,是在幾千年來的語言發展中固定下來的,也是色彩中最基本的顏色。這一類詞在語言中比較穩定,具有很大的能產性。漢語中的基本顏色詞主要有“紅”“黃”“藍”“白”“黑”“綠”“灰”“紫”,它們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色”連在一起構成一個復合詞使用。

        二、屬于合成詞的顏色詞

        合成詞是指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詞素組成的詞。根據詞素的性質和組合方式的不同,合成詞又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顏色詞中的合成詞和其他詞匯一樣也包括派生詞和復合詞,顏色詞中的派生詞比較少見,大多數顏色詞都是由詞根詞素相結合形成的復合詞。

        (一)詞根詞素和詞綴詞素相結合組成的派生詞。

        顏色詞中的派生詞數量很少,是詞根+后綴組成的,如:黑乎乎,紅乎乎等。

        (二)幾個詞根詞素根據句法的結構規則結合在一起構成的復合詞。

        復合詞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種類。顏色詞中的復合詞主要是偏正式和補充式中的注釋型。

        1.偏正式的顏色詞

        兩部分詞素是修飾被修飾的關系。這一部分比較復雜。第一種是借用自然界中的事物的名稱來命名某種顏色,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1)借用動物名稱命名,例如:水鴨色、麒麟色等;

        (2)借用植物名稱命名,例如:亞麻色、栗色、桔色、橙色、紫羅蘭色等;

        (3)借用食品、飲料名稱命名,如:巧克力色、奶油色、蛋青色、米色、麥色、茶色、咖啡色、香檳色等;

        (4)借用自然界已有的物體或礦物質命名,如:琥珀色、象牙白、珊瑚色、金色、銀色、古銅色等等。

        第二種是基本顏色詞互相組合而形成的顏色詞:一般由兩個基本顏色詞組合而成,詞序大多約定俗成,已幾近固定。如:黃綠色、蘭灰色、灰紫色、綠黑色、紫紅色、黃白色等;

        第三種是基本顏色詞和可作為詞根的非基本顏色詞互相組合而形成的顏色詞,如:青綠色、橙黃色、粉紅色、棕褐色、朱紅色、赤紅色等;

        第四種是詞根顏色詞前加上作為定語的修飾成分而構成的顏色詞:

        (1)前面加形容詞做修飾成分,這種占多數,如:大紅、殷紅、緋紅、深紅、暗紅、鮮紅、艷紅、亮紅、淺紅、淡紅、淺咖啡色、深麥色、新綠、嫩綠、暗綠、明綠、亮綠、鮮綠、蒼綠色、亮紫色、淡茶色等;

        (2)也可以用名詞作為修飾成分,借用此物體形容顏色,這種比較形象,如:米紅、翠綠、鵝黃、天藍、血紅、米白、火紅、桔紅、湖綠、草綠、蘋果綠、鐵銹紅、檸檬黃、天藍、玫瑰紅、橘黃、沙褐色等。

        2.注釋型的顏色詞

        顏色詞中注釋型的主要是用事物情狀進行說明。如:白花花、白茫茫、白皚皚、白嫩嫩、白生生、白蒙蒙、黑漆漆、黑糊糊、紅艷艷、紅彤彤、紅通通、紅殷殷、金燦燦、黃澄澄、綠油油、綠森森、綠瑩瑩、綠茵茵、 藍盈盈、藍幽幽、藍湛湛、紫微微、紫盈盈、灰蒙蒙、青幽幽、粉撲撲等。

        (三)構形法形成的顏色詞

        構形法與構詞法不同。構形是詞的形態變化的問題。構形法形成的顏色詞隨著使用的范圍擴大,頻率增加,會成為一個詞進入到詞匯系統中。顏色詞的構形法主要是重疊法,包括以下幾種:

        AA式:紅紅、白白、綠綠、藍藍、黃黃等。

        ABAB式:雪白雪白、碧綠碧綠、瓦藍瓦藍等。

        AABB式:紅紅綠綠、黑黑白白等。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A不BC式,一般表貶義時使用,如:紅不棱登、白不刺拉、黑不窿咚、紫不拉嘰、灰不溜秋等。

        (四)近年來新興的顏色詞的構詞法

        進入21世紀,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人類對于色彩學的充分認識,不斷有新的顏色詞被創造出來,這些顏色詞往往在某一行業內流行,成為該行業興旺的標志。下面以廣告業中新興的顏色詞為例分析一下新興顏色詞的構詞方法。

        1.形容詞修飾基本顏色詞

        睿黑、銳黑、潛黑、炫黑、逸黑、酷黑、黑金、亮金、流金、雅金、優雅白、浪漫粉、浪漫紅、淡雅粉、淵博黑、博雅黑、典雅綠、高雅藍、古典紅、永恒白、沉穩灰、文雅灰、優雅紫、尊貴藍、 永恒白、炫動黑、炫目銀、率性銀、流行橙、率性灰、恣意橙等;

        2.地名、人名或制造商名修飾基本顏色詞

        如印第安紅、富士白、極地白、地中海藍、阿爾卑斯白、三菱紅、法拉力紅、溫莎紅、中國紅、太平洋藍、皇家藍、印地安紅、太平洋藍、瑞麗紅、溫莎紅、萊茵灰、法國灰、法國藍等;

        3.物品或自然界名稱修飾基本顏色詞

        星銀、雪銀、沙銀、鋼琴紅、鋼琴藍、陶瓷白、珍珠銀、香檳黑、香檳銀、香檳金、珠光黑、 拉絲銀、爵士藍、搖滾黑、雅士灰、雅士銀、王者黑、智者灰、君主灰、巖石灰等;

        4.抽象名詞修飾基本的顏色詞

        極光銀、流光銀、流星銀、時空銀、太空銀、光輝銀、科幻銀、激情黃、純情藍、夢幻藍、幻想綠、魔力黑、錦繡藍、柔情白、風情紫、藍調銀、數碼銀、數碼綠、南極白、陽極灰、陽極紅、陽極白、鄉謠白、墨影黑等。

        新興顏色詞的產生不是一種偶然的是有其一定的社會心理等方面的因素。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商家為了吸引消費者,抓住色彩這一元素,利用新穎的顏色詞來喚起消費者對產品的認同。但是一味的追求新奇,也可能與語言文字規范相悖。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和模糊性,因此這些新興的顏色詞能否進入漢語詞匯仍然需要時間的檢驗。

        參考文獻:

        [1]武占坤,王勤.現代漢語詞匯概要[M].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09年版.

        [2]葛本儀.現代漢語詞匯學[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8篇: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范文

        市場秩序雖然不是市場效率的充分必要條件,但卻是重要的前提條件。一個高質量有效率的市場必須是一個有序運行的市場。在轉型時期,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持市場運行原則,健全市場監管法規,實現市場制度創新。

        (一)堅持市場運行原則

        1.貿易自由原則。這是商品交換雙方在沒有外來干預下自愿讓渡商品的原則。貫徹這一原則時,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經濟強制力量的強買強賣。這并不是說政府一點也不能干預經濟,而是必須以不損害交易雙方的自為原則。其次還要盡量排除經濟強力的干擾,使買賣雙方處于供求局勢大體均衡的環境中,甚至交易雙方的經濟力量大體相當。

        2.等價交換原則。它是商品經濟主體獨立的平等關系的體現。破壞等價交換的情形一般有兩種:一是計劃經濟時代剪刀差式的社會主義積累條件下,破壞了等價交換。另一種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存在著交易雙方實力對比懸殊或信息不對稱時,容易出現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壟斷,等價交換原則因而遭到破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漸縮減了對價格控制的范圍,減少了國家對市場價格形成的干預,為市場機制的順利運行和等價交換原則的貫徹開辟了道路。

        3.公平競爭的原則。是指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環境和條件,以便競爭得以正常地進行,充分發揮市場在促進商品經濟發展,推動生產力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要使競爭的積極作用得以發揮,就得在市場上形成允許競爭、自由競爭、平等競爭的環境和條件,使競爭真正體現商品經濟主體之間勞動的比較,所以在商品經濟中必然要按公平競爭原則辦事。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來組織市場,進行貿易,本質是為價值規律發揮作用開辟道路。歷史上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得公平競爭得以成為現代交換的形式,成為市場經濟下社會勞動分配賴以進行的市場制度。馬克思曾說:“現代社會要進行勞動分配除了自由競爭之外,沒有別的規則、別的權力可言?!?所以,公平競爭是構筑市場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場監管法規

        健全市場監管法規實際上是一個社會經濟監督問題,而社會經濟監督的客觀依據主要基于社會法律制度、經濟規律和商務慣例。其主要內容就是有關市場規則的設計。

        1.市場進出規則的設計。市場進出規則是指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即商品)進入或退出市場的法制規范或行為準則,它包括以下兩類規則。

        一是市場主體進出規則。市場主體的進出行為是推動競爭而制約壟斷的力量。一個社會應當盡可能地減少市場進出的障礙而擴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競爭性較強的市場結構。實際上,規范市場進出規則主要是:(1)規范市場主體進行市場活動的資格;(2)規范市場主體的經營功能;(3)規范市場主體退出市場行為。具體的如各國制定的關于企業制度的法律。中國已頒布了《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但實際上仍然需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并注意實施問題。

        二是市場客體進出規則。這一規則的設計是為了盡可能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具體而言,市場客體(商品或服務)進出規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規定:(1)商品的質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進入市場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會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進入市場;(3)商品的包裝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損于消費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實,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進入市場;(5)商品的價格及計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則不能進入市場。世界各國都陸續推出了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如英國的《統一產品責任法(草案)》,歐共體《關于對有缺陷的產品的責任的指令》等,我國也于1993年通過并實施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這些法律都對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市場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場競爭規則的設計。為使市場有序有效地運行,競爭本身也必須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應的競爭法規或制度,以對市場競爭進行規范。市場競爭規則是以法制形式維護公平競爭的規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規定和要求:(1)使市場主體都能夠機會均等地按照統一市場價格取得生產要素;(2)使市場主體都能夠機會均等地制定價格和確定銷售地區;(3)使市場主體都能夠平等地承擔稅負及其他方面的負擔,沒有任何優惠或不公正的負擔;(4)維護所有方面的平等競爭,如勞動者之間的就職機會均等和經營機會均等。

        3.市場交易規則的設計。市場交易規則是市場主體進行市場經營活動的準則和規范,是確保市場秩序的重要市場規則,它具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約定,四是市場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馬克思所說“他使人與人之間除了裸的利害關系,除了冷酷無情的‘現金交易’,就再也沒有任何別的聯系了?!?所以設計交易規則首先就要規范市場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開化、交易貨幣化、信用票據化和交易規則化。其次是要規范交易行為,要形成自愿的、非強制的、平等的交易,使買賣雙方進行互惠的貨真價實的買賣活動。反對和禁止強買強賣和巧取豪奪。再次是要規范交易價格。市場交易規則一方面要求交易雙方規范地進行交易活動,禁止各種非正當交易;另一方面是為雙方的規范交易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包括反對各種壟斷和改變嚴重短缺或嚴重過剩的市場格局。

        五、正確認識和發揮政府對市場的調節管理行為

        (一)政府行為的基本理論分析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政府行為的標準問題,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討論政府行為的核心問題就在于它的一切行為是否符合市場規律。我們所要建立的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是按市場經濟規律行事,但輔之以社會保障、宏觀調控的經濟制度。它是將市場自由原則同社會公平結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競爭秩序。

        有鑒于此,政府行為的標準就無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為評判標準體系。這樣,政府行為需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采用順應市場形勢的增長政策,推行國家的適度干預,確保就業,實行外貿自由化。即充分發揮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為標準,實現社會安全、社會公平與社會進步。要真正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把提高經濟效益和生產率從而創造國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斷擴大社會財富的條件和前提下,實現國家對收入和財富的社會再分配。在保證公平的過程中,也必須運用符合市場規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證實現社會目標,又不會干擾市場機制的作用。

        另一個問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在經濟轉型的時期,應該堅持“國家與市場并舉”的原則,既注重市場自身的發育,又注意國家對市場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具體而言有三點:(1)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缺乏足夠的市場機制賴以順利運行的硬件;(2)由于中國長期推行計劃經濟,目前尚不具備足夠的市場機制賴以運行的軟件;除此之外,(3)作為中國特殊情況的人口壓力使中國市場經濟只能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狀態下運行。

        總而言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應該是建立和維護正常的秩序,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簡言之就是制定比賽規則并建立比賽秩序。

        (二)國家權力潛能的發揮與市場秩序優化

        客觀上存在的“市場失靈”現象,也需要有國家為市場正常運行提供制度保障。國家的作用在此主要體現在法律制度規則的制定與實施方面。

        首先,國有應該對有效的產權制度負責。前面我們已經談過有效的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保證,所以完善市場秩序就首先要在轉型中國努力構建以完備的財產保障為導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認多元利益主體財產權的合法性,以國家法律為后盾保證產權的清晰。

        其次,在整個轉型時期,要使市場正常有效地運行,就需要國家憑借政權的力量制定出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規則。一方面用來保障市場多元化主體財產所有權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護財產所有者對其財產的處置權;另一方面用來約束市場活動參與者的經濟行為,制止他們在追求各自利益時對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擾與損害。以上兩個方面的約束力量,通過國家政策和國家政權的強制性作用來消除阻擋市場正常自行運行的障礙。

        總之,國家的作用實際上應定位在:塑造市場基礎上的競爭經濟,產業政策要隨時代變化而靈活地實施,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以給企業一個相對穩定的預期,并以效率為基準推動企業競爭。在這一點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國在轉型時期學習和借鑒的。

        各國都存在經濟干預。問題是經濟干預的原則和標準是什么,是取代市場還是讓市場更好地發揮作用。轉型時期政府應致力市場的培育和開發,實施保證和促進市場效率的經濟政策。

        六、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非正式規則

        市場秩序得以順利運行的基礎是社會秩序。這種社會秩序是由政治行為、法律行為、社會行為與相應的制度所體現出來的。馬克思曾指出,市場制度是人類文明演進過程中篩選出來的特定的經濟組織機制和資源配置方式。可以這樣說,市場經濟是個體積極性充分發揮的競爭經濟,是一種較為先進的人類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規則在其發展中功不可沒。

        正式制度規則的確立無疑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和前提條件,但現實生活中僅有這些是不夠的。在這種情況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1.傳統文化的誤區。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文化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文化有許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國傳統文化的主體是儒家文化,它以“孝”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這種價值取向形成了傳統社會中的親族協作形態,中國的家庭主義倫理所強調的是犧牲個人利益以維護集體、義與利最終統一于“義”。這樣就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產生重大隔閡,因為市場經濟的基本立足點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經濟高速發展的原動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東亞的儒家傳統來為中國文化傳統辯護,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以日本為例,他們的儒家倫理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儒家倫理,日本化的儒學以“忠”為核心,強調對領主的效忠,這種價值取向與日本社會的非親族協作形態相適應。日本的集團主義倫理所強調的是發展集團利益以促進個人,義與利最終統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個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驅動是日本經濟高速發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論是經過日本化改造并與市場經濟利益原則及西方資本主義經營管理有機結合的現代化儒家倫理,早已不同于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儒家倫理。

        2.契約與信用。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這也是我們在前面反復談過的一個問題。信用原則要求具有相互獨立的經濟利益的各行為主體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用契約和法律來保證,通過契約與合同關系確立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約束彼此的行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辦事。從節約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場經濟更要求以信任為宗旨構造道德秩序,這種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規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構成了市場經濟。

        3.培育市場經濟精神。在經濟轉型中,培育市場經濟精神,實際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補幾百年的課。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辦成的事情,但若拒絕文化轉型,必將最終影響和拖累經濟改革。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文化道德觀念歸根結底就是所謂企業家精神,這種精神是市場經濟在其各個發展階段中一直留下來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礎或心理基礎。這種精神的實質是確認企業家個人是經濟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實業的人被認為是社會的中堅,實業家個人的積極性是資本主義經濟活動的主要動力。從這種精神的實質出發,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體系,如認為私人投資、個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業必須承擔失敗的全部風險,同時享有成功的一切機會等。它們對于維護實業家的積極性是重要的,可以說,這種精神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

        4.市場道德建設。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人”會在其經濟理性的指引下,發現在市場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場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處或者在不損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處,人們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場中來,市場因而形成了人們自愿互利交易的場所和體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說是市場交易的質的規定性。

        市場經濟是承認“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動經濟的發展。馬克思指出:資本主義撕下了罩在家庭關系上的溫情脈脈的面紗,把這種關系變成了純粹的金錢關系。這種關系對傳統道德的沖擊已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實際上,人類要從市場交易中獲得效率和其他好處,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棄傳統的社會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場交易方式,與此同時,或多或少地放棄傳統的道德觀念而代之以新的適應市場交易的道德觀念。

        第9篇:商品經濟最基本的規律范文

        關鍵詞:貨幣流通規律;紙幣流通規律;現代紙幣;商品價值

        中圖分類號:F8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10)03-0102-02

        在商品流通的發展過程中,商品流通和貨幣流通既相互對立,又相互依存,兩者是矛盾的統一。它闡明了商品流通中所需的貨幣量,這個貨幣量根據貨幣在執行流通手段職能時的形態是金屬貨幣還是紙幣又有所不同。以下就分別闡述貨幣流通規律和紙幣流通規律。

        一、貨幣流通規律

        (一)貨幣流通規律的內涵

        在流通手段是金屬貨幣的情況下,貨幣流通規律可以表述為:“就一定時間的流通過程來說是:商品價格總額/同名貨幣的流通次數=執行流通手段職能的貨幣量。這個規律是普遍適用的?!盤表示商品價格總額,V表示同名貨幣的流通次數,M表示執行流通手段職能的貨幣量,則上述公式可簡單表示M=P/V。

        在等價交換的前提下,商品的價值總額(W)等于流通中的貨幣的價值總額,而流通中的貨幣的價值總額又等于單位貨幣的價值(G)×貨幣量(M)×貨幣的流通速度(V)。公式可表示為W=G×M×V,即M=W/(G×V),因此,流通手段量決定于流通商品的價格總額和貨幣流通速度的規律還可用文字表述如下:“已知商品價值總額和商品形態變化的平均速度,流通的貨幣或貨幣材料的量決定于貨幣本身的價值?!?/p>

        (二)貨幣流通規律的意義

        第一,揭示了商品和貨幣的主從關系。商品流通決定貨幣流通,因而不是流通的貨幣量決定商品的價格,而是商品的價格決定執行流通手段職能的貨幣量。商品流通是居于第一位的運動,而貨幣流通只是居于第二位的運動;先有商品價格待實現,才需要貨幣來購買。有多少待實現的價格,就有多少的流通的貨幣。

        第二,從長期趨勢看,貨幣量是趨于增長的。依據上述的貨幣流通規律:M=W/(G×V),又因為W=P×Q。我們知道,P和G都和勞動生產率成反比,Q與勞動生產率成正比。長期趨勢看來,勞動生產率是不斷提高的。假定貨幣的流通速度一定的情況下,M=(P×Q)/(G×V),P與G相對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是同比例的減少,兩者的作用可相互抵消。Q隨著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而增加。因此,M是隨著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而不斷趨于增加。

        第三,由于貨幣的流通速度和執行流通手段職能的貨幣量成反比,則可以用提高貨幣流通速度來減少流通的貨幣量,但是這種替代是有一定的條件:這些經濟活動不是在時間和空間上同時發生的。

        二、紙幣流通規律

        在流通手段是紙幣的情況下,關于紙幣流通規律在學術界存在較多的分歧,以下列出三種比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三種觀點:

        第一種,以郭大力為代表,認為紙幣流通規律的內涵是“紙幣發行量必須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金(或銀)實際流通的數量”。

        我國著名經濟學家郭大力認為:“一個為紙幣所特有的規律,單純地說是:紙幣的發行,必須在數量上受到限制。這就是說,紙幣的發行量,必須限制在沒有紙幣流通時流通中必要的貨幣量的范圍以內?!彼贸龅慕Y論是:“紙幣流通規律實質上就是貨幣流通的規律。”

        第二種,以劉光第,焦玉蘭等為代表,認為:“紙幣流通規律包括了從紙幣代表金幣到脫離金幣,任意發行,導致紙幣貶值,物價上漲等一系列的內在因果聯系,而不僅僅是指紙幣代表金幣的問題?!奔垘帕魍ǖ闹饕攸c是:紙幣流通量決定商品價格總額。

        第三種,以樊紀憲為代表,認為:紙幣從它落地的那天起,就“先天不足”?!爸灰屑垘帕魍?通貨膨脹就不可避免,或者說,通貨膨脹是紙幣流通的客觀規律!”

        根據馬克思的貨幣學說,本人是贊同第一種看法的。首先,“紙幣是金的符號或貨幣符號?!奔垘攀菑慕饘儇泿呸D化而來的。最初成為流通手段的總是貴金屬,隨著交換的發展,金屬貨幣的存在與它的價值實體逐漸分離,最后為價值符號所代替,這才出現紙幣。可見只要流通中的紙幣量等于流通中實際需要的金屬貨幣量,則金屬貨幣規律就適用于紙幣。

        其次,根據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指出的,李嘉圖由于“把金屬貨幣當作鑄幣,而把金屬鑄幣當作單純的價值符號來理解。于是,依照著價值符號的流通法則,提出了商品價格決定于流通中貨幣量,而不是相反地流通中貨幣量決定于商品價格的原理。”

        三、現代紙幣以及流通規律的再認識

        紙幣,在以上的論述中,是按照馬克思的貨幣理論。馬克思從勞動價值論出發,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給出了最為科學的回答,即貨幣是從商品世界中分離出來的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紙幣是金屬貨幣的符號,從而“紙幣流通規律只能從紙幣是金(或銀)的代表這種關系中產生”。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認識是正確,科學的。我們不能苛求馬克思在貨幣的本質與紙幣本質還不較多的閃現的條件下,能夠做出超越歷史的回答。

        那么現代紙幣所代表的價值實體是什么呢?現在說法很多,例如:“商品復合體價值”、“綜合商品價值”、“社會商品總價值”,等等。我認為“社會商品總價值”比較明確一些。可以說,整個貨幣發展的歷史,也正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千萬種商品價值在紛繁的交換過程中各種比例不斷形成的歷史。金屬貨幣的歷史作用就在于它促進了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及其價格體系的形成,從而為紙幣與金屬貨幣最終脫鉤并自我獨立地執行貨幣職能作用創造必要的條件。

        以上是現代紙幣“質”的方面,還是“量”的方面呢?根據馬克思的貨幣流通規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流通中貨幣,它所包含或代表的價值量同流通中商品含有的價值量永遠要求保持恒等關系。我們可以把馬克思的貨幣流通規律公式還原為價值流通公式,即:

        流通手段代表的價值量=

        再把這個公式擴大至紙幣流通,則單位紙幣所代表的價值量就是流通手段量代表的價值量被紙幣的實際流通數量所等分?,F代紙幣的流通規律應該表述為:紙幣所代表的價值量,以流通中的社會商品總價值量為限。超過了這個限度同樣會引起紙幣的貶值,但紙幣的貶值僅僅是貨幣流通規律和現代紙幣流通規律作用的結果,而不是規律本身。

        四、貨幣流通規律和紙幣流通規律的關系

        紙幣流通規律實質上就是貨幣流通規律。張亦春認為:所謂兩個規律實質上一樣,是“指兩個規律的基本要求和方向一致,它是從貨幣流通必須與商品流通相適應這個根本點上說的?!钡珜嵸|上一樣,并不是說兩個規律就是一個規律,并不是所說的那樣“兩個截然不同的規律變得彼此不分,混為一體”。兩者是共性與個性,一般與特殊的關系。貨幣流通規律是各個幣材形態貨幣流通領域的共同點的概括。它適用于條塊金屬形態貨幣流通、鑄幣金屬形態貨幣流通、銀行券和紙幣形態的價值符號流通。而紙幣流通規律僅僅適用于以紙幣為幣材的價值符號流通。貨幣流通規律“是普遍適用的”,而“紙幣流通的特殊規律”只能是適用于紙幣流通這個特殊的領域?!柏泿帕魍ㄒ幝墒强傄幝?它制約紙幣流通規律;紙幣流通規律是貨幣流通規律派生的規律,它的作用反映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p>

        參考文獻

        [1]廈門大學經濟學系《資本論》教研室.資本論選讀[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

        [2]王惟中,洪大U.資本論專題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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