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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并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二、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
1、在訴訟離婚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從事后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均不屬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一方。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此規定,仍適用一般法定離婚事由加以處理。如果由于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奸所致。
三、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四、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管轄。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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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書(狀)
離婚訴訟書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
訴訟請求
書寫自己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的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女兒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給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兒子/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歸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____元給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____元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
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
離婚理由:應詳細敘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依據,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來說明沒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如有法定離婚情形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特別指出。字數根據具體情況酌定,并無限定,但不宜過于繁瑣。
為此,原告特依法提訟,請你院依法裁決。
此致
某某區/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一、關于訴訟程序
首先,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托1~2個人代為離婚訴訟。委托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細致審查。需要注意到:此類案件中人的權限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離婚案件中人的權限是一般;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人的權限可以是特別授權。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托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再次,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但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上訴期也不同: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中,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二、關于實體審理
當被告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為妥?筆者認為,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法院應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內的一方又無法共同赴外,離婚將成為必然。法院早日判決準予離婚,將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和國外,子女有可能在國內,也可能在國外,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學習,以及考慮執行的實際可能性,子女一般由與子女實際生活的一方撫養為妥。但是如果該當事人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的則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十周歲,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為宜。
關于財產的審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對于國外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無法審查的問題,容易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公正。在國內的當事人確實難以了解并提供在國外配偶的財產情況。即使申請法院調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國外去調查取證也并不可行。對此,筆者建議:
協議離婚相比訴訟離婚是優是劣
不可一概而論。協議離婚是最經濟、最快捷的離婚途徑,它相比訴訟離婚而言其好處是:
一、時間短。只要手續齊全,當事人一般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書;而訴訟離婚所需的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幾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甚至在國外下落不明,離婚所需時間更長,可能最長要兩年左右的時間。
二、費用低。不論家里有多少財產,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般辦理離婚手續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續費就可以辦結,而離婚訴訟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收費的,當事人共同財產越多,法院收費越高。
三、壓力小。因為協議離婚很快就可以辦結,不像訴訟離婚那樣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所以當事人避免了幾個月的訴訟過程帶來的思想壓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會少一些,因為離婚手續相對隱密,來自父母和周圍朋友的壓力也會小一些。
但是,采用協議離婚也有一些缺陷,主要有: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按期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打官司,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并賦予強制執行權利后,再申請法院執行。
離婚訴訟委托書范本
委托方:
地址:
電話:
受委托人:
工作單位:
職務:
地址:
電話:
委托事項:
委托方因與 離婚糾紛一案,現根據法律規定,委托 為委托方的人。期限為雙方簽訂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執行 結束。
委托權限:
全權 (包括提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出或接受調解,代表委托人在調解協議、和解協議上簽字,代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代領款項等。)
委托方:
年 月 日
【離婚案件授權委托書應包含的內容】
第一部分——委托人、受委托人基本信息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第二部分——委托事項
委托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中,人受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如果是應當由本人自己完成的行為,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不能由律師。
第三部分——委托權限
婚案件授權委托書中的委托權限是人實施行為有效的依據,因此這部分內容一定要寫明確。
(1)在民事中,委托人授予人權的范圍有三種情況:
a、一次委托,即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
b、特別委托,即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c、總委托,即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2)在民事訴訟中,委托權分為兩種:
a、一般委托,即委托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
被告王××,男,1963年11月××日出生,住址:上海市××路××弄×號××室,單位:×××××,地址:上海市××路×××號××,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與原告解除婚姻關系;
2、判令婚生女王一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400元;
3、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約120萬元人民幣;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此致
楊浦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婚姻法訴訟劃分;離婚;共同財產;按揭補償;原則公平
一、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
離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越來越多地反映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據統計,近幾年來全國每年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有80萬件左右,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辦理離婚手續的數量也大體相當。離婚后,隨著夫妻關系的解除,與此相聯系的夫妻財產關系也告結束。因此,就產生了夫妻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以及其他的經濟問題。而當今社會,房產一直是頗受爭議的焦點問題。妥善處理不產生糾紛,會對離婚雙方產生有利的影響。所以,夫妻離婚訴訟中房屋分割顯得尤為重要。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類。我國家庭復雜的生活方式,一代人、兩代人、三代人一起生活的家庭五花八門。親屬關系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姻親。所以,現代家庭共同財產包括:(1)夫妻共同財產;(2)夫妻婚前個人財產;(3)子女財產;(4)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等等。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訴訟中可以提出分割的財產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及大家庭財產的部分份額,子女財產不在分割之列。
根據《婚姻法》的條款,夫妻間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都有分割財產的權利。應該首先由夫妻雙方自行處理,即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只要符合當事人的意愿,無論如何處置,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同時也有利于離婚后夫妻雙方生活的安定和長久。但由于一方過錯而引起的離婚訴中,有過錯的一方應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市場經濟發展越迅速,離婚婦女財產權益的保障就越顯得蒼白無力。女方相對來說是弱勢群體,所以還要考慮到女方的相關權益不受損害
二、房屋分割在離婚訴訟中的重要性
房屋是我們心理上的一條底線。這個底線保證了我們持有自己原則和立場。生活的一些小意外都不足以讓人生原則和價值觀發生變化。但如果房子沒了,這個變化足以讓人內心崩潰坍塌,然后改變持有的原則和信仰。
(一)離婚訴訟中的房屋分類。由于我國住房改革完成時間不久,所以訴訟中的住房條件千差萬別,本文只以最有代表性的房屋類型作為參考:(1)按揭房;(2)房改房;(3)其他類型房屋。
(二)離婚訴訟中房屋分割原則。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遵循物權登記原則。在無法證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有錯誤的情形下,一般原則是房產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法院對離婚時涉及的住房問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但在體現更多人文關懷的離婚糾紛中,卻往往不能嚴格執行上述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變為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除非雙方有特殊約定,一方在婚前購置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婚后購置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訴訟中房屋分割的處理(部分)方式
(一)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形下,房產證無論婚前婚后取得,該房屋都屬于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二)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房產證婚后取得并且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房產既不是新增財產,也不是雙方經營所得,所以性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
(三)一方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取得房證。房屋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該房產應認定為首付款支付方個人財產。但對于房產增值部分,房屋所有人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并取得產權證。房屋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應優先考慮協議規定條款,否則產權登記一方獲得房屋的幾率較大。但如果認定為個人財產,則房屋產權人應將婚后二人所還貸款返還一半給對方。
(五)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按揭買房,無論何時取得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四、結語
法律在保護個人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時,還應該促進家庭的相互輔助,使得發揮更大的道德力量。歷史上,房屋從沒有像今天這樣,在離婚訴訟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在房價如此高的今天,離婚中的一方一旦沒有得到房子,應該得到適當的照顧。盡管本文以法理的形式來論述離婚訴訟中房屋的歸屬問題,但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不能純粹的強調婚姻中的個人權益。婚姻不能等同與交易,把感情和物質放在一起比較是不合時宜的。扶助弱者,保護弱勢群體也是社會主義體制下的人文關懷的具體表現,同時也是人性化法律判決應該考慮的重要因素。
參考文獻
[1] 畢東麗,孫曉瑩,張幼林等.怎樣離婚——離婚問題法律指南[M].北京出版社,1994.
[2] 廷君山雨.離婚并非悲劇——婚姻指南[M].團結出版社,1991.
1、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
2、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依據現行《訴訟費交納辦法》,離婚案件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如下: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