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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條款顯性化
相較于傳統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保本信托首先應將隱形的本金保障條款顯性化。保障本金安全可以有多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保障受益人最終獲得金額的下限等于初始本金,實際上就是在不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和通脹因素的前提下保障本金安全,可以稱為保證本金安全;第二個層次是保障受益人最終獲得金額的下限等于初始本金加上一定的收益,即保證最低收益;第三個層次是保證受益人最終獲得金額等于初始本金加上固定的收益,即保證收益型。目前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隱性條款實際上是“保證收益型”條款,信托貸款、金錢信托也采用此種方式。因此保本信托產品的破冰,選用此種方式較為合理。
但“保證收益型”不應該是保本信托的設計終點。實際上,從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來看,在保證最低收益的基礎上,不放棄博取高收益的可能性應該是今后發展的大方向,“保證最低收益”的保本信托應該被重視。不過,這種產品在結構設計、對投資者成熟度的要求上都與保證收益型有較大區別,可能并不適合在初期使用。
保本信托的投資者定位
自新兩規以后,無資金信托計劃被納入私募的范疇,其根本邏輯是資金信托計劃主要投資非標準資產,缺乏止損機制,是一個風險水平較高的金融產品,只有合格投資者才能承受其風險,但目前這種說法未免牽強。由于信托公司對自身信用的顧忌和“剛性兌付”文化,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風險遠遠小于投資股票或股票基金的風險,而后兩類投資品種都面對大眾投資者。
在“保本”承諾顯性化以后,信托計劃的風險將進一步下降,應該確認其公開募集的性質。確認公募性質,主要是降低投資門檻,可有兩個路徑。第一,將投資門檻一次性降低到1000元。這種思路的主要出發點是,從契約的角度來看,成形的保本信托,融入了信托公司的信用,投資風險不大,適合于大眾投資。第二是循序漸進將合格投資者的準入條件逐漸放低,直至1000元。其主要出發點是保本信托自推出到完善有一個過程,在完善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問題。
此外,應該限制財政性資金、國有企業資金、信托公司關聯公司資金認購保本信托計劃,因為這些機構與信托公司有千絲萬縷聯系,有可能利用信托的私密性做利益輸送。
保本信托計劃的屬性設計
在產品層面,保本信托也需要與傳統的信托計劃有所區別。
在資金運用方式方面,應該允許對信托資金進行資金池運作,金融常見的盈利模式就是錯配。如在銀行存貸業務中,就存在風險錯配――銀行利用自身風險偏好與存戶風險偏好不同,賺取風險差價;期限錯配――銀行通過短融長投,賺取流動性差價。資金池運作實際和銀行短融長投一樣,可以提高資金的收益率。相對于管理風險,錯配是一個比較安全的盈利模式。以往,不允許使用資金池模式的主要原因是代客理財受托機構不能提供信用,在引入保本機制后,這個理由已經弱化,為資金池運作提供了理論基礎。由于需要信托為中國資本市場提供長期資本,所以還應該在承認資金池、開放式運作的條件下,加入鼓勵委托人長期投資條款,如贖回費率、管理費率遞減等。
在收益方面,可以采用不同的收益結構――包括保本浮動收益型和保證收益型。保證收益型可以采用預期收益率管理的方式,定期公布下一個持有期限段的收益率,這個收益率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制定,為了防止過度競爭,還可以由監管部門設定收益率上限,進行上限管理。保本浮動收益型則可采用實效投資主義,根據投資結果確定收益及分配。
保本信托的風險分擔機制
保本信托的風險分擔機制應該有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在投資的單個項目上的風險分擔,即項目的風險分擔機制;第二個層面是單個保本信托計劃作為一個整體,其風險在信托計劃內外部的分擔,即計劃的風險分擔機制;第三個層面是保本信托計劃作為信托公司的負債,其總體風險在信托公司內外部的分擔,即公司層面的風險分擔機制。
項目的風險分擔機制
項目內部的風險分擔機制主要針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分擔。對于債券類投資,主要是擔保措施,包括不動產抵押、動產質押、具有擔保資質的第三方責任擔保。以求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時,可以通過變/拍賣挽回一部分損失。對于權益類投資,可以通過組合投資或衍生工具,進行風險分散或轉移。
計劃的風險分擔機制
計劃的風險分擔機制,是在保本信托計劃以上層面的風險防范。具體包括以下兩種制度。
責任保險或擔保制度 此制度是在保本信托計劃內部進行風險分散。因為信托公司和委托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信托公司可能因未盡到受托人職責或因經營等問題不能履行債務,可以通過責任保險或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責任的方式規避風險。對于責任保險而言,風險事件約定為信托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金或約定的最低收益率,賠償責任為以上金額。為了使責任保險更有效,還可將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約定得較弱,讓保險公司通過代位求償的途徑去追索,最大限度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對于連帶責任擔保也可以進行類似的設計,如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而非以一般保證。按照目前債券擔保實務,擔保費率一般在2%,融資成本2%的增加不會對融資方選擇融資渠道產生較大影響――何況,增加2%的擔保費后,利息成本可能還會降低。
風險準備金制度 此制度是在信托公司不同信托計劃之間進行風險分散。即通過合理測算,在每一次收益計算時,對每個保本信托計劃提取風險準備金。一旦某個計劃出現問題,則可以按照信托合同,從風險準備金中提取一部分支付受益人。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風險準備金的歸屬問題,風險準備金應該獨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資產――因為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歸屬于所有保本信托受益人的權益與信托公司實現破產隔離;但風險準備金又不能歸屬于某一個既有的、確定的信托計劃――因為如果不集中,自保措施將沒有意義。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是采用宣言信托的方式,構建風險準備金信托計劃,約定受益人范圍。信托公司在平時可以將風險準備金用于銀行存款、債券與貨幣市場等低風險投資。
目前信托公司提取的準備主要是信托賠償準備金,其計提標準是“從稅后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托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這種計提方法,反映不出與信托公司承擔責任匹配的原則。風險準備金應該按照保本信托的余額計提,且不應設不再提取上限。
關鍵詞:個人養老金;個人退休賬戶;壽險
個人養老金定位與個人自己的退休養老的積累,個人養老延遲積累。其區別于職業養老金,國家強制性公共養老金。國家不直接參與此類計劃,雇主也不直接干預此類計劃,完全是建立在個人意愿之上,其參與由個人決定個人自主。所以個人養老金是自愿私營養老金制度。個人養老金類型有壽險公司契約購買壽險保單獲取到的;基金積累的個人養老金計劃,信托型基金,由養老金機構,互助組織壽險公司提供,和個人養老儲蓄賬戶計劃。
個人養老金是對當期收入的延后,國家在此政策上有稅收的優惠,主要是通過稅收的延遲來實現。主要在繳費和積累的環節享受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以壽險保單形式個人養老金享受相應的購買的稅收優惠和投資收益的稅收優惠。在稅收設定上,其符合各國的稅收政策。總體上EET的稅收政策在不同國家制度有差異。
德國個人自主決定是否要參與個人養老金。德國個人養老金的主要的實現方式是人壽保單,與壽險公司簽訂壽險合同。在稅收上,個人直接繳納的保費享受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但其享受稅收優惠額度是有限。壽險給付中的利息收入要部分征稅,但對于給付則不征稅
當個人借助于保險契約來提供其退休保障時,保單持有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就構成了其繳費、收益、待遇、待遇歸屬和攜帶型等事項。此類合同必須遵守德國的《保險合同法》,由于德國保險也是受到管制的行業。保險的規范是為了防范和規避損害參保人利益的行為。在壽險保險公司的具體運作過程中,《保險監管法》對壽險公司技術準備金的充足水平,投資的正確與否,自身的經營實踐(健全管理和會計程序及完善內部控制),償付能力的充足性作出規定,這樣來保證參保人的利益。個人購買壽險獲得養老保障得到保證。
將壽險契約作為個人養老金的實現方式,是 一種市場化的行為。這就要求要有相應的市場條件。其前提條件是要有相對發達壽險的市場,市場成熟度要高。對市場中參與主要主體壽險公司有要求。要有發展較為全面的壽險公司,其公司要有一定的商業經營能力、水平,包括管理能力,資金運作能力,償付能力等。其是要有相應市場的規范度和較好的監管。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合作的市場平臺的完善。政府在其中做好法律的建設和促進監管。在稅收上,政策的去想是要鼓勵人們去積累養老金資產,也鼓勵個人通過購買壽險獲得養老資源。在壽險的稅收上就體現為繳費免稅,對保單利息的部分征稅。
美國的個人養老金的實現方式是個人退休賬戶(IRA)。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生效,該立法確立了傳統個人退休賬戶作為重要儲蓄工之一的地位,提出個人退休賬戶有兩個作用:一是為沒有參加退休計劃的個人提供稅收優惠蓄計劃;二是當雇員工作變動或退休,允許雇員將雇主發起的退休計劃資產轉入個人退休賬戶。法案規定年齡低于70.5歲的雇員都有資格參加繳費,每年可向IRA繳納1500美元或收入的15%兩者中的較低額,個人退休賬戶是一種個人自愿投資性退休賬戶。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為自己設立該賬戶,并且賬戶的資金要在個人退休后才能使用,以保證養老的目的。個人投資賬戶的管理者可以是銀行或保險公司,也可以是集合投資計劃的提供商,如基金公司等。
個人退休賬戶作為一項退休,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惠。在想賬戶注入資金時,固定限額的資金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規定的繳費限額后來隨著法案的不斷完善而斷調整提升。在投資、積累期間,賬戶的收益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退休時領取待遇時,待遇視為應納稅收入。其稅收模式是EET的模式。個人投資賬戶是一種延稅型個人養老金。但是個人投資賬戶的賬戶積累余額在退休前支取會遭受懲罰性稅,為提取額的10%。個人退休賬戶繳費靈活,只有最高繳費限額,按照規定2008年最高為5000美元/年。如果參與者的年齡超過了50歲,還可以每年額外多追繳一部分金額。參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確定繳費的金額。
個人退休賬戶是完全積累的。個人退休賬戶的投資性體現在個人退休賬戶可投資于共同基金,銀行存款,和年金類產品,個人退休賬戶可直接持有證券。參與者對其賬戶有投資選擇權,參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和投資偏好進行投資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權。但也可以委托給個人投資賬戶管理機構進行投資。個人退休賬戶投資于共同基金和銀行存款時,沒有投資擔保,包括對本金和利息的擔保。個人退休賬戶投資于年金,其實是投資于人壽保險。按照相關的法規,要為其進行相應的待擔保。個人退休賬戶權益完全屬于參與者個人及相關受益人。從參與此計劃開始個人就獲得賬戶的全部權益。個人退休賬戶可以在不同管理者之間轉移,擔憂等待期,一般為90天和轉移頻率等要求。由于其實完全積累的,也就不存在權益的計算,接續的問題,只將賬戶資產轉移就行。
在本質上,個人養老金區別于雇主和國家發起、實施的養老金計劃。體現個人對自己養老保障的責任。個人設立、參與此類計劃完全是自愿的。不同于國家計劃的社會政策成分和企業養老計劃所要實現的目標。在計劃的財務設計上采用積累制,個人對自己養老支出負責。并且積累的實在的資產,所以對養老金歸屬權益限制條件少。個人養老金計劃更加重視市場機制的發揮,具體的計劃可以通過多種市場工具來實現,例如購買壽險,采用基金形式等。計劃實現的方式、工具更加靈活。同時,個人養老保障依靠市場機制和工具來實現。國家的稅收政策要對個人養老金的發展有指引,誘導的作用。體現出此種計劃的稅收優惠,對個人收入的稅收延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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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專項資金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盲目立項,造成資金損失浪費。一些地方領導受不正確政績觀影響,在農業項目立項上,不能科學、客觀地分析當地自然條件、市場實際和項目的效益情況,一味地爭取資金,盲目申報建設項目。項目資金到位后盲目上馬,建成后又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益,造成資金的損失浪費。
2、資金使用管理不規范。由于農業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對象大多分布在資源欠發達地區,經濟文化相對落后,基層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政治素質較低,基礎工作較差,資金使用和管理普遍不規范。一是現階段過多的管理環節,造成資金相對分散,使用管理中政出多門,致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先天不足。二是由于農業專項資金具有無償性,個別單位和主管部門領導法律意識淡薄,忽視國家專項資金的嚴肅性,只考慮自身利益、地方利益和小團體利益,擅自制定資金管理政策和辦法,隨意開口子,達不到預期目標,使農業專項資金不能有效到位,項目得不到完整有效地實施。三是一些農業專項資金未按計劃進行管理。資金在撥付過程中,各種違紀違規問題時有發生,農業專項資金被任意截留、擠占挪用于建房購車、彌補行政經費、出借等。
3、地方財政不按計劃進行配套,致使項目資金投入不足。由于國家在下達項目計劃時,均要求地方財政予以配套,一些貧困和欠發達地區,由于自身財力困難,對于應予配套的農業專項資金無法落實,因此,只有采取作假賬或“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瞞哄上級檢查。實際上農業專項資金不足,項目實施達不到工程設計的要求,項目質量不高。
4、專項資金實行同級審,弊多利少,審計職能難以發揮。由于農業專項資金主要是中央財政投資,而項目實施單位均為縣級有關職能部門,加之我國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要公正審計地方政府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合規性,會觸犯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不能真實反映立項、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地方財政及項目實施單位截留、挪用或違規等問題時有發生,得不到有效糾正。
上述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認識問題。對于縣來說,一個項目需要多少配套資金,特別是縣級財政從哪里拿出配套資金,他們并不在乎,看重的卻是如何把項目報批下來,等爭取到上級的資金和無償配套資金,就認為是爭到了錢,而縣級自身應當承擔的配套資金基本不管了。二是財政困難。當前,作為經濟欠發達的縣級財政,基本上是“吃飯財政”,而面對一個個建設項目,配套資金少則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縣級財政根本不可能拿出那么多的配套資金。本來縣里爭取項目是為了促進縣域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但配套資金數額過大,反而給一個縣的經濟造成更大的困難。這樣,縣級配套資金基本成了一紙空文,一句空話。三是對付上級。項目合同簽訂了,財政拿不出錢來,配套資金不能到位,上級的資金就難以到位,以后還想要項目怎么辦?所以只有弄虛作假,瞞哄上級,蒙混過關。四是審計體制。目前的農業專項資金主要分布在縣級。主要是以縣級審計為主,上審下為輔。主要是因為上級沒有力量安排較多的農業專項資金審計項目。
二、農業專項資金審計存在問題的對策
[關鍵詞]財務管理 會計 區別 聯系
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與財務管理在企業運營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本文將對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與闡述,以便企業明確二者之間的關系,發揮不同職位的職能作用。
一、財務管理和會計的不同
1.內涵不同
在財務管理方面,具有以下職能:(1)規劃職能:是確定目標,必須是科學合理的目標。(2)調控職能:了解實際情況,比較實際和目標的差異。(3)財務評價:財務考核職能。籌資、投資、營運(融資)和分配是財務業務職能,規劃、調控和財務評價,是財務管理職能(子系統職能)。后者是財務總系統的功能,是高層次職能,前者是子系統、低層次的職能。
在當今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的財務活動即在企業再生產過程中涉及到的一切資金活動,主要為資金的獲取、消耗、占用、分配及收入等;財務關系是企業在再生產的過程中,一切資金運動產生的特定經濟關系,其中包括資金責權、資金分配以及資金所有權。人們通常所說的財務管理,從廣義上來理解,是指根據資金運動的規律,在企業再生產過程中組織、反映、計劃、調節及監督一切財務活動,這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部分,是對企業生產的綜合財務管理;狹義上的財務管理則包括具體工作的開展,如制定財務計劃、編寫財務規章制度、調整財務目標等。
會計是為滿足一個單位的經營提高經濟效益而產生的活動。會計的服務目標,一是為更好地處理經濟利益的關系;二是為保護各經濟主體財產的安全和完整。
2.存在的客觀基礎不同
自人類社會早期,會計活動便開始了,它主要遵循節約時間的客觀基礎,即在消耗最少勞動力的前提下,獲取最大的收益。會計主要是服務于生產中的有效組織及生產管理。
財務管理,遵循的客觀基礎是財務活動,它并不像會計一樣,自存在生產活動時就存在。財務管理是存在于商品貨幣交易的經濟活動中的經濟管理,也就是說會計是隨著人類的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只要存在生產活動,便有會計。而財務管理則是根據商品貨幣經濟活動的發展而發展,并會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消亡而不復存在。
3.職能的不同
會計通過一定的手段,對價值運動中產生的信息進行處理及加工,如實地反映企業運作的價值運動,讓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對企業的真實情況有真實、全面、系統的綜合了解,最終協助他們進行正確的決策與管理,這是會計最基本的反映職能。另外,會計還有控制的職能,但是這種控制職能則主要是通過會計信息發生的作用,對管理者的間接影響――利用會計信息所反映的內容,讓管理者做出正確的決策。
因此,會計不會直接管理價值運動,它并不具備管理的作用;而財務管理則是對企業的一切財務活動進行直接管理,因此它具有計劃、指揮、組織、協調及監控等管理職能。
4.對象的不同
會計是一個經濟信息的系統,價值運動信息是它主要處理的對象;而財務管理則是通過價值運動的規律,為企業創造收益最大化,所以它的管理對象是價值運動本身。
因此,會計與財務管理的對象一個是價值運動信息,一個是價值運動,二者有明顯的區別。對象的不同,使二者工作中采取的方式就不同,因此會計與財務管理有著不同的特征。盡管同一項事物可以由不同的學科來分別研究,但是其研究的對象仍有區別,有些是不同層次的事物運動,有些則是不同形式的事物運動。例如在醫學及生物學中都有對人的研究,而醫學主要研究人的身體,生物學研究的則是人體的細胞,正是二者研究對象的不同,才使它們有所區別。會計和財務管理的對象也是一樣有所區分。
二、財務管理與會計的聯系
雖然財務管理與會計二者之間有明顯區別,屬于不同的學科,但是同是服務于財務活動,它們之間還是有必然的聯系。
1.二者間的基礎聯系
財務管理與會計的服務對象不同,也就是說存在著財務主體與會計主體的區別,但是它們共同作用的對象都是企業資金的循環和周轉,均屬于價值形態的管理范疇。
2.二者在崗位設置上的重疊
在企業的崗位設置中,通常財務和會計崗位是重疊的,也就是會計的管理人員,同時也可以是企業財務的負責人。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工作與內部的會計控制工作可以有機結合。
3.二者在現代管理會計中的相輔相成
在理論上,管理會計是通過會計與管理綜合運用的結果,但其最主要還應是會計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產物。在管理會計中,“執行會計”與“決策和計劃會計”這兩個部分均體現出財務管理和會計的特征,二者相輔相成。
三、結語
綜上所述,財務管理與會計并不是等同的,它們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學術理論中,它們歸屬于不同的概念與學科,在實踐工作中,它們歸屬于兩個不同的職能部門,因此財務管理與會計工作必須獨立存在,既認識到它們之間的聯系,又要將二者分別對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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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面重要意義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實施《辦法》具有兩方面重要意義。
一方面,為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22號)、《中央編辦綜合司關于創業投資 基金管理職責問題意見的函》(編綜函字[2014]61號)和為《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提供操作 性管理規則,確立符合私募基金行業運作特點的適度監管制度,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為建立健全促進各類私募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體系奠定法律基礎,以便于下一步推動財稅、工商等部門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財政、稅收和工商 登記等相關政策,更好地促進私募基金發展,并發揮其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運行、優化資源配置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項制度安排
《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五項制度安排。
一是明確了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二是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辦法》從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規定了適度的合格投資者標準。考慮到養老 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具備專業能力,并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將其視為合格投資者。為防止變相公開募集,《辦法》明確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對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辦法》將其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三是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具體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 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2)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3)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 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選擇向風險識別 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6)要求投資者確保委托資金來源合法, 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規范投資運作行為的有關規則。具體包括:(1)要求根據或者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2)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安排基金托管事 項,如不進行托管,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3)提出了堅持專業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機制的要求;(4) 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的投資運作行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此外, 還在信息報送及重要文件資料保存方面進行了規定。
五是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明確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結合目前基金業協會已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已在網上公開的登記 備案流程,基金類別分為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于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 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單獨列出)。
(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至于 具體采取設子公司、事業部還是相對獨立管理團隊,可由市場自行決定。
(3)對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機構,不強制其加入基金業協會;對其從業 人員,不要求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證券基金的管理人機構則必須加入基金業協會,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4)私募 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5)對創業投資基金,《辦法》設專章進行特別規定,強調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
三大特點
《辦法》主要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體現了功能監管原則。《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 并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辦法》。同時,考慮到機構監管的特殊要求,《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是體現了適度監管原則。按照監管轉型的要求,《辦法》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于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 行事后行業信息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在基金托管環節,未強制要求基金財產進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環節,未要求進行公開信息披露,僅對需要向投資者披 露的重大事項進行了規定,其他事項均由相關當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中自行約定;在行業自律環節,充分發揮基金行業協會作用,進行統計監測 和糾紛調解等,并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實現會員的自我管理。
三是體現了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為維護并激發私募基金行業活力,《辦法》秉承“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在總體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方面以及 信息披露方面,均規定了若干禁止從事的行為。如《辦法》第二十三條就私募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列出了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 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財產等九項禁止性規定。上述規定便于市場機構了解運作底 線,也便于其根據自身特點和投資者的具體情況,規定更高的運作標準。
公開征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58份書面反饋意見,總體來看,社會各界對《辦法》普遍認可,認為《辦法》符合監管轉型要求和市場化原則,體現了功能監管和適度監管的理念。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八項修改
根據市場意見,《辦法》主要作了八項修改。
一是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夠在各個環節適用《辦法》,將有關表述補充完善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二是為明確《辦法》與相關規定的關系,體現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協調配合,在第二條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表述。
三是刪除了自然人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
四是為便于市場理解,明確“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五是為切實防范非法集資,增加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匯集他人資金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的規定。考慮到銀行理 財、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合格投資者標準要求較低,為防止監管套利,通過上述計劃將非合格投資者卷入,《辦法》將“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 管的投資計劃”修改為“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六是為更好體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將第十七條中的“向合格投資者說明”修改為“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為給合法匯集資金留出空間,將“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修改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八是為提高有關專業化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規定的針對性,將相關表述修改完善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未采納的三點意見
《辦法》沒有采納的意見主要有:
一是關于合格投資者標準。有意見認為《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標準比較適當,也有意見認為偏高。綜合考慮國際國內實際情況,為避免將不具備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卷入其中,《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標準。
二是關于宣傳推介。有意見認為《辦法》對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方式限制過嚴。鑒于對私募基金宣傳推介的規定是沿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表述,且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門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變相公募方式作了趨嚴解釋,《辦法》仍維持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表述。按照《辦法》第十四 條,并不排除私募基金可以通過講座、報告會、短信、微信等可以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
一、法理基礎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信用體制創新,在充分發揮市場信用的資產組合功能與中介信用的投資者組合功能的基礎上,打通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隔閡,創設了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化機制,最終實現將間接融資直接化以及體制上的雜交優勢。如果單從“信用”這一層面去追溯資產證券化的價值理念,筆者曾為“相信人”、“相信物”、“相信錢”(指向的是現金流)而困擾,證券化的各方參與者究竟基于何種理念而積極投身證券化的實踐。筆者認為二者也存在區別。信貸資產證券化始于不特定的眾多借款人,終于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涵蓋了從傳統的借款人信用到資產信用的過渡,即從“人的信用”到“錢的信用”。然企業資產證券化始于某個特定的企業的某項或多項財產,終于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表征的卻是從企業信用到資產信用的過渡,即從“物的信用”到“錢的信用”。
二、法律行為
(一)參與的法律主體
資產證券化創新在于它是在不同部門、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關聯效應的綜合性聯動,具體涉及到銀行、信托、證券等多個金融部門,以及借款人、投資者、中介組織等多元化利益主體,具有典型的跨市場、跨機構的創新性質。
1.基本參與人
基本參與人即是直接對證券化基礎資產或者現金流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具體如下:
(1)發起人(originator):兼任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及出售方,它擔當的主要職責是將貸款等基礎資產從自己的財產中分離出來打包組建成資產池。根據規定,合格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特指在銀監會監管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且要求是做轉讓信貸資產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踐看來,作為發起人參與試點的金融機構逐步擴大化為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上市和非上市)、財務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通常指除了上述金融機構之外的非金融機構,即廣義上的企業,但并不局限于真正意義上的企業,還包括一些以企業的名義存在,但實際承擔政府或公共職能的機構,[1]如城建投資公司等。
(2)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為實現某種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實體工具,其功能主要是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并將其細化成證券表彰的不特定財產權利,再向投資者發行證券,是謂真正發行人。它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因為它僅為完成證券化交易而設立,其支撐基本來自基礎資產的收益。但是在我國,這種特殊性并不影響一般的信托機構去承擔這種功能,《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然而,我國證監會在以券商為核心的證券化業務中規定由“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這一理財產品作為SPV,即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本身就是為實現資產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而作為獨立的基礎資產受讓人,[2]這就給SPV主體地位的認定帶來了根本的難題,此類“計劃”根本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主體地位,也不具有作為SPV所應有的獨立性。當然,以“計劃”作為SPV不僅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還在更深層次上反映了當前我國金融領域存在的體制性問題。
(3)投資者:廣泛地涵蓋了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等。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合格投資者主要包括參與銀行間市場的除保險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如各類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證券投資基金等;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合格投資者的范圍較為模糊,一般為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投資者之外的所有機構投資者。證監會《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擴大了投資者的范圍,“投資者原則上應當為機構投資者。投資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識別、判斷和承擔專項計劃相應風險的能力,受益憑證的最低認購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4)基礎資產的債務人: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原始權益的相對方。信貸資產證券化因打包的資產可以是一般貸款、小企業貸款、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原始債權的相對方則可能是某個或某些項目的貸款人、某個或某些小企業、人數眾多的住房貸款人、汽車貸款人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本身就是類型待定的多樣化“未來債權”,原始權益的相對方則更是難以確定。如“聯通收益計劃”中的基礎債務人則是作為承租方的CDMA運營實體。
2.輔助參與人
為了有效履行這些職責,SPV還必須進一步委托商業銀行或其他專門機構擔任信托財產資金保管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證券保管機構等,這也是我國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德國等歐洲國家資產證券化的一個地方。實務中,兩類證券化對這些機構的選擇并沒有區別,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對于這些機構的權利與職責有更詳盡的規定。二者在信用增級環節有不同的方式,各自所需的信用增級機構(credit enhancer)也有不同,企業資產證券化通常還需要商業銀行、企業集團等提供外在的信用增強。
(二)表征的法律關系
從法學的視角來理解兩類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發起人與SPV之間的資產轉讓合同關系,實質在于買賣基礎資產,關鍵在于塑造基礎資產的獨立性和風險隔離的有效性。但在實務中,兩類證券化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信貸資產證券化設計了發起人與SPV之間物權移轉或原始債權轉讓和擔保交易的過程,即通過類物權的方式使其進入到了由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范圍。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受分業經營限制,無法完全借用這一信托原理,而是選擇具有創新試點資格的證券公司發起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擔當SPV,倚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專項計劃合同的具體規定以及監管者要求的資產獨立存管操作予以保障。這個所謂的“計劃”本身的法律性質尚存闕疑之處,所以其與發起人的轉讓關系也難以定性,但實質仍然在于“出售”基礎資產。
三、法律風險
從宏觀層面看,市場交易的革新與法律規制的滯后是一對固有的矛盾,因為法律體系本身的不健全而給交易各方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尤為明顯,企業資產證券化較之信貸資產證券化起步晚,法律基礎薄弱,許多環節的設置還備受質疑。由于交易結構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相關的稅收、會計處理辦法也很模糊,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所制定的證券化稅收規則只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資產證券化能否享受相同的優惠待遇,這讓投資者不知所措,也直接影響原始權益人的融資預期,更讓企業資產證券化可能面臨更巨大的法律風險。
微觀層面,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可能源于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或其他原因使現金流短時間中斷,導致不能及時對投資者支付本息;借款人提前還款,使投資者原來的用款安排不能實現;貸款服務機構在管理證券化資產時,混同了回收的資金和自己的資金,在自身破產影響證券化資產的正常收益。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與借款人無多大關聯,而是源于具有未來債權屬性的基礎。
四、法律監管
二者從運作之初就因為受制于不同的監管機制,而逐漸呈現出不同的交易形態和特質,所以它們也會被稱為央行、銀監會主導的信托型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證監會主導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型企業資產證券化。
在遵循“安全與競爭、效率與成本相權衡”的監管理念下,銀監會和證監會均應當貫徹這些基本監管原則,如依法監管原則、適度監管原則、效率原則、政府監管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等,這又具體化為二者均應當以風險監管為重點,強調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合作,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行業自律機制,強化信息披露制度。
一、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意義和作用
水利工程概預算的編制,泛指在水利工程建設實施以前,對所需水利工程資金所做出的計劃。不同的水利工程建設階段,需要編制的水利工程概預算有不同的名稱,不同的作用,不同的意義,并且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目的、編制的依據和編制的作用都有所區別。水利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的水利工程概預算,應編制水利工程投資估算,主要用做水利工程有關方案的比較和確定水利工程項目的依據,為以后的實施做鋪墊。水利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和技術設計階段,應編制水利工程總概算和修正的水利工程概算,作為控制水利工程建設投資總額,編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設計劃、實行投資包干和水利工程招標的依據。施工圖階段應編制施工圖預算,也叫設計預算,作為編制年度水利工程建設計劃和結算水利工程價款的依據。水利工程施工階段還需要編制施工預算,作為編制施工計劃和進行施工企業內部經濟核算的依據。實行招標承包時,發包單位編制的水利工程預算稱為標底,承包單位編制的,水利工程預算稱為投標報價。在進行水利工程施工建設時,以合同標價為結算水利工程價款的依據。所以,水利工程預算,必須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的規模、數量、施工條件、有關資料、材料、標準、定額等進行充分的計算,應盡可能準確地反應,水利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的投資情況,以保證水利工程的正常施工,并使水利工程發揮應有的作用。以便通過水利工程預算的編制和成果的分析,及時反饋到水利工程設計和施工中去,進一步優化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方案,從而達到縮短工期,降低水利工程造價的目的。使水利工程的投資更趨于合理,工程運行效果良好,把有限的水利工程資金,用到水利工程的建設中去,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最大效益。
以上所述的是,大型和中型水利工程概預算的編制過程。如果是小型的水利工程,概預算的編制則可以更加簡化,可以只編制水利工程施工圖預算,隨設計文件,由設計單位一并編制和提出,并報請水利工程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和批準。經水利工程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再編制水利工程施工預算,即可付諸實施了。
二、從事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水利工程概預算,是水利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經濟分析的基本依據,也是現階段水利工程建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具體體現。它具有科學性、客觀性、實際性和可操作性,在編制水利工程概預算時,不能隨便抬高或者壓低水利工程造價,這是對從事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的基本要求,也是檢驗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過程,是不是很合理、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重要依據。
水利工程概預算,又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非常強的業務工作,它不僅僅是成本的計算,還是應包括企業為進行更新改造和擴大再生產,所需的各種費用。因此,編制水利工程概預算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不能摻雜絲毫的個人感情,除要求從事水利工程預算工作的編制人員,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外,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水利工程設計、工程施工與工程經濟專業方面的業務知識和政策水平。參加概預算編制的人員,要做到嚴肅認真、工作嚴謹、思路清晰,要把概預算編制工作視為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并竭盡全力地做好這項工作。參加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工作人員要盡量做到,項目清晰、經濟合理、項目齊全、基本做到不漏項、取費合理、掌握好當地的市場價格,符合當地市場的客觀實際,使水利工程概預算的編制,符合當地市場的經濟條件,切實可行。
三、工程概預算編制過程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要澄清水利工程概預算的基本概念,正確區別各種不同的價格。如:材料預算價格與材料原價、工程單價的區別,設備預算價格與設備原價的區別等。
(二)、正確使用調價系數。若不正確使用調價系數,將產生不合理的造價后果,這是每個參加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工作人員必須掌握的基礎。
(三)、要正確計算和列出水利工程中的不可預見費。
(四)、要編寫好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設計說明書。水利工程概預算設計說明書要簡明扼要、符合客觀實際、條理清晰、文字確切、通順。
四、要做好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校審工作
編制水利工程概預算,是一項十分細致而復雜的工作,計算中往往會出現一些錯項或者漏項,因此在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完成以后,要組織從事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的技術人員,進行校對和審核工作,校對工作的主要包括:要有水利工程概況、編制的原則和依據、其他費用情況。檢查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切合實際,是否真正了解當地的市場價格,市場價格采用的是否合理,取費是否合理,調價系數取用的是否合理,定額采用的是否合理,是否編寫了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設計說明書,設計說明書編寫的是否系統、全面、合理,是否有漏項。 這是保證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質量不可忽視的問題。每項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最好要做到自校(校對)、互校、審校三道手續,以確保水利工程概預算編制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建中國迪拜”幾乎成為杭州城市建設的主旋律,借助外來資本迅速做大城市,樓市蒸蒸日上。杭州的房地產陷入瘋狂狀態――經歷年初的不景氣后,9月份和10月份新房和二手房銷售同比增長超過400%。同時,錢江新城將按照迪拜帆船酒店模式,建首家七星級賓館,錢塘江將建兩岸亮燈工程,甚至邀請了迪拜國際機場燈光的設計者霍夫曼教授來操刀。
翻譯成具體的項目,還有如下投資計劃:6億美元七星級酒店項目, 258米的世界第一高樓計劃,12個樓頂停機坪計劃,第一個地下管網公共走廊。有500個億的錢江新城,1700個億的“一城七中心”。需要提醒的是,2006年,阿聯酋的人均GDP為42000美元左右。同期中國的人均GDP僅2000美元左右,杭州也不過是6000多美元。
前不久迪拜如過山車般的房地產投機行為突然“剎車”,在全球市場引起震動,迪拜房地產價格眨眼間就跌了一半。迪拜深陷債務危機讓“弟子”杭州感到尷尬,杭州論壇網民甚至向市委主要領導調侃稱, “酋長們喊你去看迪拜破產了l”迪拜模式用資金堆出的沙漠上的神話,實質是過于寬松的貨幣政策導致的全球基建大噴發,正如次貸危機代表了寬松貨幣政策在資產政策化下的一個發展向度,迪拜模式展示了寬松貨幣在消費、基建領域的發展趨向。
迪拜發展主要靠借債建設。據路透社報道,截至今年8月,迪拜總共擁有800億美元債務,其中迪拜世界負債590億美元。迪拜國有企業的總負債金額高達470億美元,高于迪拜的國內生產總值(GDP),一旦投資方貸款收緊,無疑是雪上加霜,迪拜未來3年需償還500億美元債務,占其GDP的70%。根據穆迪投資者服務機構(Moody’s InvestorsService)的預測,迪拜的債務總額可能最高達到1000億美元,其中最多250億美元為不良債務。這超過了負債警戒線,超過了迪拜的償債能力。
在最瘋狂的2006年前后,全世界1/4的塔吊,全世界最豪華的酒店都在迪拜,機場有三條飛機跑道和我國首都機場、浦東機場規模一樣;在建的迪拜新機場,又規劃了6個跑道,如果全部投入使用,機場客運量將達到1.2億人次,而迪拜的人口只有160萬。顯然,迪拜是想通過豪華旅游,吸引全球富人階層,再將迪拜建成旅游中心、物流中心與金融中心。
在泡沫期,越來越來的資金流入迪拜,形成危險的平衡。當時銀行為爭取客戶,各大銀行搶著把資金貸給迪拜國有企業這樣的客戶。而一旦在貨幣泡沫破滅之后,銀行和富人收緊錢袋,旅游下降,基建資金捉襟見肘;資金緊張、評級隨之下降,迪拜資產也就無法以好價格出售;催債者成群上門。我們不是也能在目前這一輪的周期看到中國銀行業爭取政府項目客戶的影子,看到中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風險嗎?
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積極財政政策,從本質上是貨幣擴張計劃,反映在市場上就是房地產等資產價格上升,借款利率下降甚至為負利率,基建項目到處開花,各個城市都在向迪拜模式靠近。要說有區別,就是迪拜基建有部分借的是外債,而中國借的是內債。
歷史性的協定需要接力式的努力。6月11日在德國波恩結束的2015年第二輪聯合國氣候談判,達成了一項內容龐雜、許多地方含混不清的草案。但在法國氣候談判代表托比安娜看來,“波恩談判的結果沒有讓我們感到失望或者受挫”。她認為照此發展下去,巴黎氣候大會前應該拿出一份像樣的方案。
法國外長、巴黎氣候會議主席法比尤斯稍早前表示,為避免把所有難題都拖到巴黎峰會最后一刻,法國希望各方最早能在10月達成一份事前協議。而按照此前利馬氣候變化大會達成的協議,各國應在10月1日前提交各自的減排方案,即“國家自主決定貢獻”。留給巴黎氣候大會的時間已不多了,就目前有限的進展而言,還有三大疑問待解。 能否達成具法律效力的協議
巴黎氣候大會有一個雄心勃勃的目標―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達成一個適用于所有締約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
目前,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做出強制性量化安排的協議,只有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其第二承諾期將于2020年到期。倘若巴黎氣候大會能達成一個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意味著2020年后還會存在一個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氣候協議。
法國外交與國際發展部相關人士在接受《南風窗》記者采訪時表示,三個方面的原因讓法國對巴黎氣候會議達成協議充滿信心:科學上已經證明全球氣候變化是不爭的事實,世界各國必須采取統一的行動;經濟上看到了新技術的發展,這讓所有國家都相信人類有能力把全球升溫控制在2攝氏度以下;政治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拿出了減排的決心和力度。
的確,歐盟和中國、美國在減排方面都表示出了很高的意愿。在去年10月的歐盟峰會上,歐盟確立了具有約束力的減排計劃―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40%,到2050年,這一目標為80%~90%。而去年11月中美就減排發表聯合聲明,美國計劃于2025年實現在2005年基礎上減排26%~28%的全經濟范圍減排目標并將努力減排28%,中國計劃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且將努力早日達峰,并計劃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0%左右。這些承諾無疑給巴黎氣候會議帶來了很大的預期。
一項數據似乎對巴黎氣候大會也是個利好,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之前,各國只有不到40條與清潔能源或氣候變化相關的法律或法規,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6月將匯總的各國相關法律法規達到800條左右。這從一個側面印證了世界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治意愿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強烈。
技術的進步(如碳捕捉和碳封存、清潔能源的成本大幅下降)、大國的承諾,再加上對全球變暖的擔憂,使得巴黎氣候大會達成協議看起來順理成章。但美國中途退出《京都議定書》的事實也在提醒主辦方,要想達成一個適合所有締約國、具有法律效力的氣候協議,還需要解決好“國家自主決定貢獻”的難題。 能否提交“國家自主決定貢獻”
去年底的利馬氣候大會盡管將“國家自主決定貢獻”納入決議,要求各國在今年早些時候制定并提交2020年后的減排承諾,但各方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仍存爭議。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在工業化歷史上大量排放了溫室氣體,因而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發達國家則認為,發展中國家目前階段排放的溫室氣體更多,在減排上應該做得更多。
法國總理外交顧問羅馬岱在接受《南風窗》記者采訪時,也認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原則,在他看來,發達國家污染歷史較長,發展中國家污染歷史較短,理應得到區別對待。而且,發展中國家一方面做出減排承諾,一方面進行能源轉型以適應氣候變化新情況,所作的努力甚至要高于發達國家。他還舉例說,法國作為工業大國,其承諾當然不能和非洲相提并論,區別對待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并不是所有發達國家代表都這樣認為,他們中的大多數持的觀點是:未來所有國家將通過相同的國家自主決定的方式確定其“貢獻”,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沒有絕對的區分,每個國家貢獻的區別只是體現在自主決定上。這顯然是有意淡化“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無視經濟體量的懸殊差異,導致減排量的目標也應該有所區別。
法國可持續發展和國際關系研究院氣候項目主任托馬斯?斯邦塞對《南風窗》記者分析說,之前的協議把包括新加坡、韓國、墨西哥等比較富裕的國家和非洲一些國家同等對待,這有失公平。而且新興國家人口多,人均碳排放量要遠遠低于美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這些都要綜合考慮。
此外,各國對“國家自主決定貢獻”的理解也不盡相同,發展中國家強調,“貢獻”在減排之外,還應包括資金和技術的轉讓等。但有的發達國家只強調減排,淡化資金支持、技術轉讓,甚至以知識產權為借口,拒絕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轉讓。
盡管分歧眾多,但根據法國外交系統的初步數據預測,有九成左右的國家可以在10月底之前公布自己的自主減排貢獻,這大大增加了法國對會議取得成果的信心。如果啃下了“國家自主決定貢獻”這塊“硬骨頭”,剩下的另一大挑戰就是遏制氣候變化所涉的融資了。 能否兌現“綠色融資”承諾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綠色氣候基金”首次被提出,按照協議,發達國家應在2010年至2012年出資300億美元,作為綠色氣候基金的快速啟動基金,并在2013年至2020年間,每年出資1000億美元幫助發展中國家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然而,“綠色氣候基金”啟動資金僅籌得93億美元,直到去年的利馬大會期間,基金總額才勉強超過100億美元,與協議要求相去甚遠。
充裕的資金是實現低碳轉型的前提條件。托馬斯?斯邦塞坦言,目前巴黎氣候大會的挑戰主要就是融資:發達國家是否會繼續提供資金協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中國家質疑發達國家籌措資金的意愿,發達國家則希望發展中國家也要出資,法國要想在巴黎氣候大會上督促發達國家兌現每年1000億美元的承諾,難度可想而知。
意識到“綠色融資”不能完全寄望于空頭支票,法國希望尋找一些新的融資方式。法國外交和國際發展部相關人士告訴《南風窗》記者,巴黎氣候大會的目標之一就是鼓勵公共部門、私營企業和金融機構都參與“綠色融資”。為此,法國已先行一步,如法國政府要求法國開發署提供的資金中至少有50%用于能對環境產生積極影響的發展項目。去年,法國開發署還發行了10億歐元的10年期“氣候債券”,為氣候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毫無疑問,這些融資有利于遏制氣候變化。但驅動這些投資的主要因素是利潤,而不是環境惡化,因而要想吸引風險投資基金加入出資行列,也不是件容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