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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范文

        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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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

        第1篇: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范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XX]5號)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渝府發[XX]124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四條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調出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

        (五)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七)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簡稱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在簽定購房合同一年內或辦理房屋權證一年內的;

        (八)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貸款期限和償還額度內的;

        (九)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內的;

        (十)職工或其配偶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達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繳存人為農民工的;

        (十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三章 提取額度及次數

        第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及次數為:

        (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條(一)至(六)款規定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實際支出額度;

        (三)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四)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額;

        (五)職工或其配偶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達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繳存人為農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

        第2篇: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范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在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方面的作用,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根據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金融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運用籌集的公積金,由受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積金繳存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擔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價證券(指可抵押的國家債券、銀行定期存款單)質押的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有關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銀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請貸款的職工個人;

        保險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險的保險公司;

        抵押人是指為貸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是指委托人;

        保證人是指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出質人是指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質權人是指委托人。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發放的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繳存公積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條  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規定足額繳存公積金;

        (四)有購買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證明文件;

        (五)有相當于購、建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有資金或購、建房首付款;

        (六)有委托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

        (七)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在所購、建住房價款的70%以內,同時不能超過委托人當年公布的最高貸款限額。每戶在未全部清償公積金貸款之前僅限貸一次。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視貸款額度和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且同時不能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離、退休年限。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填寫《南昌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核書》,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戶口簿、身份證的原件與復印件。借款人與配偶不屬同一戶口簿的還要提供婚姻證明;

        (二)借款人夫妻雙方在單位出具各自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購買住房的,應出具合法的住房購銷合同或有效證明文件;自建住房的,應出具建設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規劃、計劃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對自有住房進行翻建、大修的,應出具自有住房產權證明;

        (四)出具有相當于購、建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有資金或購、建房首付款的證明;

        (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親屬償還貸款承諾書;

        (六)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以及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對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正式答復。

        第十四條  經委托人審核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由委托人通知借款人到受托人處辦理有關貸款手續:

        1、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貸款的:

        ①借款人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②抵押人與受托人簽訂抵押合同、保證人與受托人簽訂保證合同;

        ③抵押人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④由受托人辦理合同的公證;

        ⑤抵押人按《南昌市職工抵押住房保險試行條款》規定辦理抵押住房保險。

        2、采取質押方式貸款的:

        ①借款人與受托人簽訂借款合同;

        ②出質人與受托人簽訂質押合同;

        ③由受托人辦理合同的公證。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在受托人處填寫借款借據,由受托人按《委托貸款通知單》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從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最后一次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

        計算公式為:

                                                            12×貸款年限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貸款年限-1

                                        (1+月利率)

        第十八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內,可采取下列還款方式之一進行還款:

        1、到受托人指定會計專柜處用現金償還;

        2、在受托人處辦儲蓄卡、信用卡委托受托人按月代扣償還。采用委托扣款的,借款人應事先與受托人簽訂貸款委托扣款協議;

        3、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單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資償還;

        4、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積金償還貸款。采取這種方式的,必須一次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貸款期內,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按時償還貸款本息,超過合同約定時間的為逾期貸款,對逾期部分受托人應以逾期還款額為基數,按人民銀行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第二十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在借款期內,經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結清全部貸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實際使用期限結計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還本。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內,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提前還款書面申請后,經受托人同意,可提前部分還本或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提前清償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計息,此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也不再調整。

        一、提前清償全部貸款的,經受托人同意,根據合同約定期限的利率和貸款余額按照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

        二、調整還款計劃的提前部分還本,應有一定的限制額度。超過限額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可根據需要調整還款計劃,即還款期限不變,分期還款額作相應調整;低于限額提前還款的不調整還款計劃。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二十一條  住房產權不明或有爭議的,不得作為貸款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以所購、建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時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時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第二十三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或受托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抵押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五條  住房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抵押權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在抵押期間,由于抵押人的行為對設定的抵押物造成損壞的,由抵押人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抵押合同由受托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  有價證券質押

        第二十六條  采取有價證券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質押合同自有價證券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以有價證券作質押,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質押權利憑證票面價值的90%。

        第二十七條  有價證券兌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八章  住房保險

        第二十八條  用住房抵押貸款時,抵押人必須辦理住房保險。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保險單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險,按照《南昌市職工抵押住房保險試行條款》執行。

        第九章  合同變更

        第三十一條  合同變更必須經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險人及其它有關各方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終止合同, 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合同的其他當事人,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章  違約及處置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1、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3、未經抵押權人(質權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5、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委托人或受托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6、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委托人或受托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7、抵押(質押)人、保證人違反抵押(質押)合同、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委托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七條  處置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應償還部分;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委托人應將超過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八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國家規定的款項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九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受托人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與委托人簽訂的貸款委托合同。受托人未按委托貸款合同的約定發放的貸款形成的風險由受托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對受托人挪用委托貸款基金作為他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委托方工作人員在審核貸款期間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委托方強令受托方違規發放貸款或受托方的工作人員對強令其違規發放貸款未予拒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3篇: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范文

        一、住房公積金的含義、性質和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種稱謂,它實質上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歸屬職工個人所有的、專項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保障性資金。一般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強制性、工資性、互的特點。

        二、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政策依據

        國家相關的規定包括: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 [2002] 12號)、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建金管 [2004] 34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5] 5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金管 [2003] 70號)、建設部等十部委《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建房改 [2002] 149號)、建設部《關于降低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電 [2002] 4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居民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賬戶日常銷戶結清時的利率適用和計結息方式的通知》(銀發 [2003] 122號),等等。

        廣東、廣州本地的規定包括:廣東省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粵府[2002]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 [2002] 63號)、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建房字 [2004] 31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 [2004] 87號)、《廣州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規定》(穗公積金管委會 [2004] 4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公積金管委會 [2003] 1號)、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號)、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 [2004] 8號),等等。

        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問題

        目前,不少人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認識不一。一些用人單位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如社會保險般具有強制性,因此可繳可不繳。還有的單位認為,他們已經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補貼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積金。

        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政策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住房公積金的性質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用人單位的義務具體包括兩個:

        1、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37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通知》第2條明也確規定:“凡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請盡快到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再到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手續。否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 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也明確規定:“對不按規定建立和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責令限期辦理和補繳;逾期不辦理和補繳的,要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廣州市地稅局《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及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第1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責令限期繳存乃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職工個人也負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現實中,一些勞動者出于眼前利益考慮,不愿意從本人工資中掏錢繳存住房公積金,有的甚至要求將單位應繳部分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自己。這些認識同樣不正確。雖然相關文件中沒有明確勞動者不繳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但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第18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19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的通知》第8條則明確規定:“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可見,作為職工,也應當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有權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率、辦理手續以及工資基數上下限等的規定不盡相同,這里難以一一覆蓋。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提取、轉移、注銷以及申請貸款等。

        四、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封存問題

        現階段,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力度不足,用人單位和職工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現象十分普遍,因此不少人對于其提取、轉移、封存等問題都缺乏認識。

        1、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作了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以上是國家對職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性規定,但由于各地開展情況不一樣,因此各地也都相應出臺了更加具體、細化的規定。例如,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10種情形:(一)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八)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九)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十)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對照各地的住房公積金政策發現,不同省市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期限、額度、次數以及手續上均有所不同。

        此外還應當注意,如職工離休、退休、死亡等情況的,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需同時注銷公積金賬戶;僅是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或建房、租房等情況的,提取公積金時需保留一定余額。

        2、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是指職工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從一家單位轉移到另一家單位的行為。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4、15條對住房公積金的轉移作了規定,簡單歸納主要兩個情形:(一)職工發生工作調動時;(二)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情形時。具體到各地,對住房公積金轉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又有所不同,這里不一一贅述。

        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轉移后,前后時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合并計算。

        3、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是指職工因失業、停薪留職等原因中斷住房公積金繳存,但不符合提取、無法轉移或注銷帳戶時所處的一種狀態。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封存沒有明確規定。參見各地住房公積金政策,住房公積金的封存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職工被判刑、勞教的;(二)職工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未在其它單位就業的;(三)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斷工資關系的;等等。

        住房公積金封存后,符合條件的可以啟封、轉移、提取或注銷。

        五、住房公積金的追討問題

        針對當前用人單位未繳、欠繳住房公積金情況較為嚴重,勞動者如何追討的問題,經常有當事人向筆者咨詢,可以說是一個比較熱點的話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展以來,由于缺乏明確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勞動者無法通過司法程序向用人單位追討住房公積金(即不具有可訴性),而作為主管部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執法力度卻又遠遠不夠。筆者認為,這兩點正是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未繳、欠繳情況嚴重的主要原因,它們折射了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處。具體來說:

        1、目前各地勞動仲裁機構對因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積金糾紛不屬于《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的勞動仲裁受理范圍;(二)住房公積金問題屬建設部門管理監督的職能之一,而不屬于勞動部門管理范圍。因此,勞動者就住房公積金糾紛提起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機構因為沒有依據,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爭議在理論界有很大爭議,各地司法實踐中也做法不一。

        據了解,多數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類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勞動爭議也不屬民事訴訟,例如廣東省高院就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臺的住房公積金法規中規定“職工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現迥異不一的情況,主要是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都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勞動者的住房公積金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為了解決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第1條中規定:因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勞動者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發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得以實施,將完善、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好的保護職工權益。

        3、目前勞動者解決住房公積金糾紛的途徑是以舉報投訴為主、行政訴訟為輔。

        在最高院的相關解釋正式出臺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問題,只能采取如下途徑解決:

        (一)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處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等職責”。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此外,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和內部授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制度的意見》和建設部《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督辦法》等文件,也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負有行政監管職能。因此,如用人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要求進行處理。

        第4篇: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管理制度 會計核算

        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核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是暫存資金并非投資資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模式有兩種: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的收繳、管理以及核算、提取等全部工作;2、各大銀行代辦住房公積金收繳業務,管理中心利用銀行網點多的優勢,將銀行網絡與中心網絡連接起來,把住房公積金賬目核算到職工個人。

        一、現行制度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制度中,關于對增值收益分配項目以及比例規定不完善不合理。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太高,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提取比例卻沒有具體規定[1]。按照規定: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60%可以核定為貸款風險準備金,或者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1%來核算。其中:不低于1%表述不清,造成各地管理中心的標準不一。

        2、住房公積金的計息期間是每年的7 月1 日至次年的6 月30 日,但是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計息期間與核算年度不一致,使管理中心關于應付利息與應收利息的核算產生偏差,使得當年的增值收益不準確[2]。其中:應收利息是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例如委托貸款等發生的各項應收但是未收的利息。應付利息則是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發生的,如計提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等應付但未付的利息。這種計息辦法不能反映當期真正的損益情況,不符合收支配比的原則。

        3、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上存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貸款資金供需缺口、受益人群小等問題。一方面是因為公積金制度本身問題,貸款資金來源較為單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是按月進行的小額繳納,而貸款則是大額一次性供給[3]。資金歸集與供給之間的流動性時差,必然導致時間上出現缺口。另一方面,職工收入的增長無法與房價增長同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在比例上做出了限定,但是并未與職工的繳納額度和繳存余額掛鉤,造成低收入的職工因首付不足,承受貸款的壓力太大而無法依靠住房公積金買房子。

        4、住房公積金使用條件受限制太多、核算程序復雜。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申請條件受到區域的限制,造成住房公積金對一些購房者來說沒有太大的實際用處。管理中心與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的銀行同時登記單位、個人賬戶信息,存在業務重復現象。不僅造成人力、財力的浪費,而且管理中心每年支付銀行的受理手續費,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成本。

        二、完善現行制度規定的建議

        1、需要對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中心管理費用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確規定,以及準備金和管理費用的使用范圍和管理方法。這樣既可以降低過高的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又可以調動管理中心單位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以及責任心。對于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參考當期增值收益來定,在保證貸款風險準備充足的情況下,可以參照社保資金的管理辦法,對貸款風險準備金的上限為貸款余額的50%,不足時可以補提[4]。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如果是獨立的自收自支的單位,可以適當比全額撥款的單位高一些。

        2、統一規定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與會計核算年度一致,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這樣便于計算當期的損益,減少不必要會計科目入賬的麻煩。即使結息日期仍按照原來的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度也要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各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基數調整也要在每年1月份進行。

        3、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一是對管理中心的職位進行規范化、職責的明確化、工作的精細化,權責分明[5]。二是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央應制定統一的政策,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實施規范化管理。

        4、做好內部控制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加強內部崗位的責任制度。各個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管理模式,健全內部監控制度,針對會計報表核實、票據的確認、會計核算和檔案管理等一些流程,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位的權責,使住房公積金工作順利開展。

        5、簡化辦理程序,減免不必要的中間環節,方便單位的辦理,節約人力資源。逐步弱化銀行在中間的環節的作用,使單位直接面對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模式實現從審核、審批、記賬、結息、支取的一條龍程序。

        總結:住房公積金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位之間的權責,加強內部監控,規范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來實現公積金業務的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春芳 孫文.理順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體制[J].科技咨詢導報.2007(06)

        [2]周中明.關于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探討[J].海南金融.2012(12)

        [3]王鳳濤.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問題分析與對策[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25)

        [4]遲炳乾.淺談完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J].科技資訊.2010(09)

        第5篇: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范文

        【關鍵詞】房貸 住房公積金 貸款風險

        上世紀末,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住房分配制度的深刻變革,我國逐步建立完善了住房公積金制度,較好地解決了低收入職工購房所需資金問題。

        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費能力大幅提高,商品房價格節節攀升,同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數額也在不斷增多,面對昂貴的房價,較低收入人群普遍選擇房貸方式購房,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呈幾何級增長。面對新形勢、新情況,如何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貸款優勢,成為擺在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概念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向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職工自住住房消費的住房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即:職工購買商品房貸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貸款等。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主要特點

        (一)利率較低、辦理程序簡便。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式是我國目前唯一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制度,能夠為繳存人提供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有償、優惠服務,適合家庭不超過兩套住房、擁有面積在政策范圍以內、具備償還貸款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二)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多年來,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商業貸款優惠政策逐漸收緊,商貸利率走高,就目前情況而言,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是最佳選擇,可見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關系到國計民生,與群眾生活密切相聯。

        (三)信貸業務和風險逐漸增大。根據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的全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數據分析,截至2010年底,安徽省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540.82億元,而僅2010年一年,全省就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31.06億元,占貸款累計總額的24.23%。到了2011年,全省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35.43億元,同比增長3.33%,增加4.37億元,其中筆者所在的亳州市個人住房貸款同比增長全省最快,達到142.28%。伴隨著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不斷擴大和增長,信貸業務風險必然也會逐漸增大。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的成因

        (一)來自于運行機制的風險。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不能直接辦理金融業務,個人住房貸款只能委托商業銀行辦理,但是由于目前住房公積金貸款機制仍不健全,在運作過程中除了要承擔常見的商業貸款風險外,還容易產生一些特有的管理風險。

        1、受利益驅動,被委托商業銀行積極性不高、回收力度不夠。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較低,如果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只能收取5%作為手續費,相比較來說,商業貸款比住房公積金貸款收益高、程序簡便、辦理快捷,導致受委托商業銀行對發放公積金貸款積極性不高,同時,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受委托銀行不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致使受委托銀行基于節約成本考慮,對貸款的回收力度不夠,無形中加大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2、受信息化建設滯后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遭遇瓶頸。一是目前我國不少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設嚴重滯后,許多職工難以及時獲知自己的個人信息。二是受委托銀行網絡優勢強大,與管理中心滯后的信息化建設形成鮮明對比,雙方數據不能同步更新,直接影響到貸款程序的正常運行。三是住房公積金貸款客戶的私人信息保密措施不嚴,也加大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3、存貸不掛鉤導致資金缺口的風險。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對貸款職工既無最低儲蓄年限(僅一年)要求,也無最低存款額限制。這種優惠政策現階段有利于解決和改善居民的住房條件,但從長遠看,未來可能導致資金缺口,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保持穩定。

        (二)來自于宏觀經濟調控的風險。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貸款期限長,在長期的貸款期限內,社會經濟狀況和金融市場必然會不斷發生變化。如果宏觀經濟發生通貨膨脹,實行相對固定利率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就有蒙受貶值的風險;再者,如遇央行利率上調,職工的還款負擔就會加重,逾期率上升的可能性也會加大。

        (三)來自于服務對象的風險。

        有的單位瀕臨破產,職工面臨下崗或買斷工齡,借款人的收入減少還款能力下降,或者遭遇疾病災害等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離異等情況,甚至抵押物或質押物因自然災害造成滅失,無經濟能力歸還貸款。

        四、如何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推進金融創新,維護金融穩定”。如何有效控制貸款風險已經成為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日常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強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體地位,與各受委托商業銀行分清公積金貸款委托業務的風險責任關系,強化責任追究,督促受委托商業銀行建設強有力的還款催收隊伍。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信息化建設,加快貸款業務信息系統的軟件開發、升級和維護工作,與受委托商業銀行信息系統實現對接和同步更新,同時確保貸款客戶信息安全。

        (三)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制度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預警系統,對借款人還本付息情況、就業與家庭收入變動信息、抵押物變現和外部環境風險監測、貸款逾期風險級數預報等進行統一管理,一旦出現各種貸款風險,能夠做到反應靈敏、處置有力。同時,將公積金繳納、使用和貸款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實現信用資源共享。

        (四)應進一步重視存貸掛鉤,將貸款人年齡及婚姻狀況、購房目的、月還款額占家庭月收入比例和信用等級等指標作為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時審核的重點,實施有重點的政策傾斜。

        參考文獻:

        [1]牛艷,邱桂杰.借鑒國外經驗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商業經濟,2010,(7).

        第6篇: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制度

        在經濟社會的體系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覆蓋領域在不斷的擴張,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對于保障我國基本住房保障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時對社會住房制度的改革提出新的挑戰。住房公積金貸款不但可以緩解住房資金的壓力,還有利于住房改革的穩定推進,使得職工的住房得到了根本性的保障。結合我在延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幾年的工作經驗,就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風險,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范化科學管理提出自己的幾點見解。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現狀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或退休職工,按照相關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貸款購房的一種債權形式。就目前延邊州而言,住房公積金貸款呈直線快速增長的趨勢,由初期的只有延邊州建設銀行一家可以申請辦理住房貸款,現在已經發展到了可以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及建設銀行辦理貸款的新局面,覆蓋了全州的九個縣市。延邊州住房貸款制度正式在1992年建立,正式實行貸款時間在1996年,在經過15年的不斷完善和改進,截至2012年12月底,累計歸集公積金48.48億元,金州約有24.01萬人繳納住房公積,累計向約28萬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31.51億元,累計發放的公積金貸款占總住房基金的65%,使得近三萬人享受到了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好處,更好地改善了他們的住房條件。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在近幾年來,規模在不斷的擴大,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帶來的便利。隨著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業務的不斷開展,我們不能忽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的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該重視貸款風險管理。

        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角度出發,隨著社會需求的不斷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開展適應了社會的發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社會職能得到了重要的體現,同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社會價值也不斷的展現出來。如何使貸款者做到“有貸必應,貸出必還”避免貸款過程中遇到的風險是延邊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面臨的首要問題。這就需要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不斷地去發現新的管理方法,提高工作人員的風險意識和目標。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不統一,跨區域貸款受限制。我國目前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是由各個地方的政府設立中心直接管理或財政部門設立機構負責管理。這種由于區域性管理機構的差異,使得住房公積金的監管不能統一,同時也阻礙跨區域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了許多購房者不能確實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好處,同時也造成資源的浪費。

        (二)用人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力度小,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認識少。繳納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對職工應盡的義務,也是職工合法權利得到保障的體現。有關部門應該加大宣傳住房公積金,使住房公積金的意識在民眾中普及。

        (三)住房公積金的挪用、套取現象嚴重。大部分人以購房為借口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以營利增值為目的,不考慮貸款者將所貸資金用于何處,就導致貸款者將所貸資金用來償還債務,挪作他用。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潛在的無形風險。貸款的回收主要是通過銀行從貸款人的工資按時扣取。由于貸款人的工作變動較大,可能出現離職、下崗等問題,這對貸款的回收風險性較大,所以我們應該給予高度重視。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積金制度的規范化科學管理

        (一)加強住房公積金宣傳力度,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有關部門應該做好對個體、私營、民營等非國有企業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力度,做好非國有企業的公積金繳納工作,從非國有企業的公積金繳納來提高整體的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同時加大執法力度,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將所有就業群體納入繳納公積金的范圍,采取多種措施,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為母的,維護就業群體的合法權益。

        (二)提高服務質量,合理營運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一員,應該增強服務意識,管理機構積極擴大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范圍,降低公積金貸款的限制,使中低層收入的職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好處,慎重選擇資金的使用方向,合理科學的運轉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內部機構監督制度,構建風險防范體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該將內部管理放在完善住房公積金的首位,應該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完善內部的管理機制,對資金的管理和操作程序的規劃化進行嚴格的規定,保證內部機構的職責明確,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加強對內部資金的審查,防范資金的套用現象和自己的放貸風險,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的增加。

        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要堅決查處和糾正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對在工作中管理監控不到位而形成的提取風險和貸款風險、造成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從而保障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健康運行。

        參考文獻

        [1] 余海英.淺談住房公積金風險控制及防范[J].時代金融, 2006年第12期.

        第7篇: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范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溫公積金管委〔**〕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各縣(市)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和具體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有關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稱受托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具體承辦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并且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產權人或共有人。

        第六條職工(以下稱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以貸款時向前推移計算);

        (二)、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置已明確,有關手續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3個月以內;

        (三)、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總價款30%以上(含30%)的自有資金且已落實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抵押;

        (六)、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能提供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

        (七)、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七條貸款額度為以下三項計算結果的最低值:

        (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最高50%的還貸比例(每月還貸本息額占工資收入的比例)計算的最高月還貸款額,從而按不同還款方式計算出的貸款額度。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價款或修、建費用總額及評估值(兩者取低值)的最高70%的貸款比例計算的貸款限額。

        (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各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第八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貸款金額、還款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360個月),同時借款人最后一期還款時的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四章貸款的擔保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須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取得貸款的擔保。如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直接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還應提供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由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房屋交易中介機構進行階段性擔保。

        在貸款期內,經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階段性擔保方式及抵押物,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第十條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或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作為階段性抵押擔保的,其價值需進行評估確認,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評估現值的70%,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由房屋建設(開發)單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機構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房屋交易中介機構必須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就每一借款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

        第五章貸款的償還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條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還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歸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貸款金額×月利率×(1+月利率)期數÷[(1+月利率)期數-1]

        其中:每月還利息額=剩余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款額-每月還利息額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確定相等的還本金額并支付利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利息額

        其中:每月還本金額=貸款金額÷期數

        每月還利息額=剩余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第十四條采取按月分期還本付息方式償還貸款的,借款人貸款時確定的每月還本付息額最高不得超過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55%,最低不得低于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30%。

        第十五條借款人與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貸款統一采取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銀行代扣的方法進行償還。

        第六章申請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借款人的個人資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對賬單;

        (三)婚姻情況證明(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等)。

        第十八條借款人配偶的個人資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對賬單。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其他房屋共有人(除配偶以外)的個人資料:

        (一)婚姻情況證明;

        (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第二十條借款人除按上述規定提供本人、配偶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個人資料外,還需根據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不同情況,分別向管理機構提供以下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情況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1、購買預購商品房的:

        (1)商品房預售(買賣、銷售)合同(已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的縣(市、區)需先經備案登記);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2、購買經濟適用房的:

        (1)經濟適用房銷售(買賣)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3)經濟適用房的審批證明。

        3、購買“二手房”的:

        (1)房產買賣合同;

        (2)交易價格的評估報告;

        (3)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4)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4、購買“房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存量房(現房)的:

        (1)房產買賣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據;

        (3)“房開”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5、購買拆遷安置房的:

        (1)拆遷協議書;

        (2)定位證明單及房款結算表;

        (3)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據。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7、大修住房的:

        (1)大修鑒定報告書;

        (2)大修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的:

        (1)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2、購買“二手房”的:

        (1)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或契稅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權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4)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權證;

        (2)大修鑒定報告書;

        (3)大修工程費用的預算報告。

        第七章貸款的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要求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攜帶上述個人資料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資料,到管理機構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向管理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第二十二條管理機構受理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時,對借款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借款申請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資料或有關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須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管理機構受理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管理機構對經審核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對經審核不準予貸款的,須告知借款申請人不準予貸款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準予貸款的,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同借款人就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償還方式及月還款額進行協商和確定。

        第二十六條貸款額度等經協商一致后,管理機構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委托受托銀行向借款人貸款。同時借款人、管理機構、受托銀行、保證人及抵押人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借款人還需同受托銀行簽訂代交款項委托合同。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進行階段性擔保的,擔保人(抵押人)還需與管理機構另行簽訂住房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簽訂并經登記生效后,管理機構通知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八章貸款的提前還款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貸款,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償還申請書》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的提前還款除直接以住房公積金為還款資金來源的可以由管理機構內部劃轉以外,其他的均采用銀聯POS系統,由借款人直接持卡向管理機構刷卡還款。

        第九章貸款抵押物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貸款期內,借款人要求變更貸款階段性擔保方式及抵押物的,應事先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及抵押物變更申請書》向管理機構申請,經管理機構同意后,有關各方另行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合同經登記生效后,管理機構才能向原擔保人或抵押人出具擔保(抵押)注銷證明。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遇國家及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有關政策調整時,本實施辦法亦作相應調整。

        第8篇: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范文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的作用

        1.貸款檔案是化解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的憑證。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貸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它保留了當事人的歷史真跡,具有原始性,具備法律效用。在當事人違約、不能履行貸款權利與義務,致使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還貸風險時,當事各方均可以貸款檔案為憑據,采取相應的行為,使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同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的完整程度直接決定著對逾期還款的催收力度。

        2.貸款檔案是住房公積金規范化管理的需要。住房公積金涉及千千萬萬繳存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住房公積金規范化管理就成了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住房公積金規范管理包括歸集、支取、計息、貸款等相關業務。做好因貸款業務產生的各種材料而形成的貸款檔案的管理,是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主要組成部分,是住房公積金各項工作的基礎。貸款檔案管理規范與否直接決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范程度。

        3.貸款檔案是加強貸款后跟蹤管理的依據。由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跨越的時間長,經辦人員時常變動等因素,對貸款的管理就必須始終以原始檔案為依據。否則,住房公積金貸后跟蹤管理就無從著手。為強化風險意識,目前大多管理機構普遍推行貸款責任終身制,而貸款檔案則是實現終身制的載體。

        4.貸款檔案是社會誠信體系的一部分。貸款檔案真實地反映貸款各方,尤其是借款人履行合同的真實記錄。是借款人誠信度的具體體現。當前全國各行各業都在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誠信氛圍,有關部門也正在著手建設資源共享的誠信體系。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包括借款),其實就是個人信用履行過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該充分利用貸款檔案這一有力形式,努力建立健全這一體系。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的特點

        1.貸款檔案形成的動態性。按一般理解,檔案是在某項工作辦理活動結束后形成的,而對貸款檔案來說卻并不如此。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由貸前、貸中、貸后三個階段組成。每宗個人住房貸款工作的完成,最長需要30年的時間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時限為30年),假如等貸款的所有工作都結束后,再來整理該檔案,非常不現實。因此,貸款檔案應該是在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到獲得借款后形成的。當然,貸款檔案形成后并不意味著此項貸款工作全部完成,它還需要不斷給該宗貸款檔案增添內容,如還款情況,擔保情況(包括抵押物、質押物狀況、保證變更等)及違約涉及訴訟等直到借款人全部履行完還款義務為止。之后,貸款檔案才可以納入一般檔案管理范疇。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長期性的特點決定了貸款檔案形成的動態性。

        2.貸款檔案材料的特殊性。貸款檔案材料的特殊性,在于一宗個人住房貸款的完成,都需要履行較多的程序,涉及較多的部門,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不統一。以一宗住房抵押貸款為例,在借款人提出書面借款申請后,至少需要經歷貸前調查、房地產評估、抵押登記等過程,有的還要辦理房屋保險、公證等。這些程序均要有書面材料。此外,貸款人還要查驗首付款憑據、銀行出具票據等。這些材料都沒有統一的格式、紙質、紙型及書寫工具各不相同,增加了貸款檔案的整理難度和保管難度,也決定了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保護的高要求。

        3.貸款檔案使用的頻率高。因為貸款工作的長期性,使該類檔案調用頻率遠遠高于其他如文書、財務、科技類檔案。。

        4.貸款檔案類別的差異大。因為擔保方式不同,使個人住房貸款需要的資料不同。目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抵押、質押、保證三種方式,擔保形式的不同所需的資料自然不一樣,在整理、保管時要區別對待。

        5.貸款檔案保管的責任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涉及的金額大,牽涉到借款人、貸款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牽涉到眾多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利益,貸款風險防范顯得十分重要。而作為防范風險重要手段之一的貸款檔案管理就承擔著較大責任。另外,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形成材料復雜,保管時間長,要求高,使貸款檔案保管的責任亦加大。

        三、貸款檔案歸集和管理

        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形成的階段性和長期性的特點,決定一份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的完全履行往往需要多個部門和經辦人共同來完成,從相互銜接,工作的連續性出發,要求對貸款檔案進行規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在檔案歸集、管理方面應遵循以下原則。

        1.一宗一卷。一宗貸款歸集成一卷檔案是最基本的。不能因一些貸款材料少而將幾宗貸款資料匯成一卷,這不利于檔案的保管利用。當然在裝盒時,可將若干卷檔案集中在一個檔案盒,在檔案盒上做好記錄。

        2.即時歸集。貸款工作的性質,使得信貸員在開展信貸工作時,往往要同時辦理幾宗貸款,易使貸款資料相互混淆,時間一長,一些貸款材料會丟失。要求信貸員要及時、即時收集貸款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材料。需要針對各種擔保形式的貸款制定檔案收集目錄(如抵押擔保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等檔案歸集目錄),按目錄收集。在整理時此目錄可作為該貸款卷內目錄。

        需要補充一點,因信貸員是貸款資料的第一審閱者和把關者,負有將資料收集齊全的責任,應是住房公積金貸款檔案歸集的第一責任人。

        3.統一格式。貸款材料五花八門,給貸款檔案整理帶來難度。整理檔案時,應遵循統一格式的原則。在制定合同格式時要統一按A4紙大小。裝訂時將其他的收款收據、銀行憑證、保險單等不規則的材料統一粘貼在A4紙上,對以后還需要返還的材料如他項權利證等,要留下復印件備日后查詢,為減少檔案卷的拆開次數,在裝訂時,可附加空白的還款情況登記表或其他需要的附表,待日后需要時填寫。

        第9篇:辦理住房公積金方法范文

        (一)健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從住房公積金核算方法和從業人員入手。從目前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工作實際情況看,明顯的看出來現行住房公積金核算辦法存在嚴重缺失,需要結合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做有針對性的修補和補充,對住房公積金核算辦法做進一步完善處理,以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另外,不定期對從業者進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業務培訓,讓從業者了解住房公積金核算辦法的最新變化,掌握最新的會計實務處理辦法,不斷提高自身職業能力。同時,也可以根據從業者對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工作反饋回來的信息,制定滿足實際會計核算工作需要的可操作的核算軟件,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使用,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網絡一體化,便于會計核算工作的開展。

        (二)增設明細科目。通過從歸集提取、業務收支、應收利息方面分析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中的問題,發現會計核算報表某些地方不能真正反映實際,所以根據上文提到的缺失,在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下增設相應的明細科目,包括“轉移資金”、“工本費”、“住房公積金投資”等科目,使報表能真正反映實際。設置“轉移資金”科目,借方反映內部轉出的款項,貸方反映內部轉入的款項,規范住房公積金收集提取;設置“工本費”科目,反映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時產生的所有費用;設置“住房公積金投資”科目,正確計提應收利息。

        (三)完善應收利息處理。一方面,對沒有能力償還本息單位的貸款利息處理上,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停止處理此類單位的應收利息。另一方面,對超過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息,統一在年末計提利息。倘若按季度計提,應在一級“應收利息”下設二級“應收定期存款利息”科目,提高利息計提的準確性。

        (四)合理應付利息計提方法。由于結息日期和會計核算日期不一致,造成應付利息計提不合理,應該預提7月1日-12月31日期間的應付利息,使住房公積金應付利息計提方法符合會計核算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

        (五)嚴格貸款風險準備金核算。為了做好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核算工作,應當取消以往的核算方法,采用不低于公積金貸款余額1%的方法計提,不得按照其它比例進行提取。為了做到這一點,住房公積金核算辦法應明確對貸款風險準備金比例的表述,規定按“貸款風險準備金”科目余額低于“委托貸款”科目余額的1%的辦法進行計提,利用行政手段規范各地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如果年末處理時高于1%,按照兩者的差額進行紅字沖回。

        (六)明確呆賬核銷處理辦法。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處理辦法要嚴格認定條件,按照規范的認定程序,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并經審核審批、對外保密和銷案存的基本原則操作。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發展展望

        根據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委托銀行進行相關的會計核算處理工作,而現在提出由各企事業單位獨立進行會計核算,勢必對各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產生影響。從會計信息收集整理到錄入,再到利用,形成報表,工作量增加的同時,工作內容、工作范疇都得到了拓展,尤其在會計核算上。為建立健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維護員工住房公積金的合法權益,各企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相關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定完善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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