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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

        領取失業保險方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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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取失業保險方法

        第1篇: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

        1、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

        2、但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3、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具備一定的條件,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有三個:繳納失業保險至少滿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辦理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4、符合要求后攜帶以下證件到所轄社區辦理。在公司的解聘報備。

        5、公司向社保局遞交解聘通知書以及失業證明檔案材料。

        第2篇: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

        (一)適用對象擴大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合同制農民工。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限于城鎮勞動者,而不包括鄉鎮勞動者和城市農民勞務者。考慮到失業保險的本質特征--普遍性,從理論上講,所有的有勞動能力且愿意就業的勞動者均應包含在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內。失業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勞動者。

        鑒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之時,尤其是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城鄉勞動力的流動,在制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或修改條例時,應適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將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充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農民勞務,應該允許在城市從事較固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按屬地原則加入失業保險。

        (二)考慮大學生的失業保險問題。大學生失業成了一種普遍存在、相對存在且將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它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為這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規定,則剛剛畢業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又是不可能領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雖然《關于切實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將未就業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納入“低保”范圍,但是領取“低保”程序繁雜,條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再就業,創造財富,有助于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二、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健全失業保險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失業保險的法律依據主要為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條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而立法層次直接決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最高層次的立法,一方面,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困難。據1998年下半年的統計,全國企業拖欠保險費總額達365億元;另一方面,導致各種挪用、擠占、截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層出不窮。從影響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妨礙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就業促進方面的支出。因此,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度的實施需要立法層次的保證,這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礎。

        三、強化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功能

        如前所述,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兩個方面。相比之下,促進就業更為重要。所謂促進就業是指通過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幫助失業者提高就業能力,創造就業機會,目的是從根本上解決失業者的就業問題。

        (一)加強職業培訓。中國勞動力具有絕對數量多而相對綜合素質低的特點,普通勞動力供給嚴重過剩,但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和新技術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嚴重匱乏。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的途徑。因此必須加強再就業培訓針對性,提高再就業培訓效果,提高再就業率。有關部門在開展培訓前,必須及時掌握勞動力市場的相關信息,同時加強對培訓對象具體情況的分析,采取個性化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在培訓方式、培訓課程、培訓時間等方面,為失業者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提高培訓效果。另外,應該把失業登記部門與勞動部門、職業介紹部門合在一起,在失業人員進行失業人員登記,辦理失業金申領程序的同時,進行職業介紹登記,參加勞動技能的培訓,以提高再就業率。

        (二)加大基金對再就業的傾斜。加強失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基礎便是有資金作保證。對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比例均應顯現出傾斜性,以協助失業保險的這一功能的更好發揮,體現失業保險在治理失業方面的主動性。1、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出比例

        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上,中國偏重單純的生活保障,在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明顯不足,不能有效為促進就業提供資金上的保證。由于中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用于職業培訓項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再就業上的資金就具有較大的彈性,從而對再就業支出方面難以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使再就業的實質性進展受到影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國政府使再就業培訓經費放在各項失業投入的首位。中國的失業保險法規應擴大保險基金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費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當前的不確定比例固定下來,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促進再就業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業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剛性。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擴大現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積極加大促進再就業的支持力度。

        第3篇: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分析

        從1986年頒布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到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式實施,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相對完善,在保障失業人員生活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入,失業保險也面臨著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一、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于條件限制,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于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范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范圍。鄉鎮企業職工以農民職工為主,人員眾多,數量很大,在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并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土地耕種的情況下,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緩解了這一困境。但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極不穩定,一旦這部分農民職工失去工作,而又暫無其它謀生渠道,又將產生眾多失業人員。不但使這部分農民生活難以維持,還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此外,還有一批非農民職工在鄉鎮企業工作,由于鄉鎮企業不參加失業保險,使這部分人群的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也未納入保險范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數目越來越多,而按照《條例》規定,卻未將這部分雇員納入保障范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本身就流動頻繁,失業現象時有發生,如不參加保險,則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

        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了許多具有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據《條例》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保費,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單位在繳費時,工資總額中已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因此《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的補助。而從各地實施情況看,一次性補助標準都不是很高。這樣規定顯然有失公平,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業戶口工人,都是為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享受同樣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考慮農業合同制工人個人也適當繳費,而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是“職工”范圍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職工為“臨時工”,拒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而實際上國家對臨時工的相關問題早有定論:“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但在條例中對職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業鉆漏洞,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業群體。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而在現實中,尚有一類人群是從未參加工作的勞動力,其中又有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群體———大學生失業群體。這部分人群沒盡繳費義務,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對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作特殊規定,給他們發放失業津貼。我國是否可借鑒類似做法:對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幫助其就業,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應保費。當然這種做法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而且對當事人的誠信也很難認定。

        六是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巨大,這其中一部分人進入城鎮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農村,基本上處于失業狀態,但目前卻并未納入失業保險。

        七是即使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參保,但到目前為止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參保率不高。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條例》中對繳費基數及比率作了相應規定,但繳費基數并不規范。《條例》中規定:“應參保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費”。而對工資總額時間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平攤到本年各個月份作為基數,還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統一。

        而且在基金籌集中,欠費現象比較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業經營不善甚至無力付薪,更不用說繳納失業保險費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業主觀上不愿繳費,覺得本企業職工失業不多,如果繳費,是在背別人的包袱;三是強制性不夠。對某些企業拒不參保,拖欠保費的現象,相關機構更無有效措施解決,導致應收未收,基金籌集困難。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盡管各國都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但并非參加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于失業保險制度擔負著促進就業的責任,因此各國對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都很嚴格,中國也不例外。《條例》中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此條件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特性。但在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參保或拖欠保費,繳費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有的省份規定:“用人單位拖欠保費的,職工失業后,按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發放待遇,所欠保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清繳。”但仍然未明確說明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使繳費期限不足一年應如何處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但其中規定并不明確,如職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響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開除也能享受失業保險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非本人意愿失業”應詳加規定。

        (三)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如果超過這一期限,算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權利,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不再計算”。此條規定過于苛刻,如果失業人員發生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60日內(有些省份規定為30日)辦理申領手續,卻因此不能享受相應待遇,顯然其今后生活難以保障。可否條件放寬,減額發放保險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計算。

        四、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我國對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規定較為詳細,除了按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外,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以及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等,但這一規定尚不完善。由于失業保險制度作用不僅在于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擔了促進就業的這一重任。因此,應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區已經采取了相應方法,如對選擇求職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提供可供選擇的崗位2次。但這對促進就業來講卻并不全面。可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一些做法,比如臺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給雇傭失業工人企業獎勵。此外,可適當對一些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的弱者給予額外失業補助。

        對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我國規定應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又可促進其再就業。從各地執行情況看,有的省份一般標準都在最低工資70%-80%之間,有的省規定為當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項規定并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平效率的原則。一些失業人員在職時工資收入較高,自然比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繳費要多,而在失業時,卻只能領取相同的金額,這顯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適當考慮以個人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例如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于原工資的50%;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喪失勞動積極性。此外,有些失業人員家庭經濟不好,負擔重,可借鑒少數國家的做法,適當調高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實際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并不同于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它主要是對那些暫時失去工作的人群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因此,給付并非無期限的。我國針對累計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制訂了不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又能促使失業人員盡快尋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業嚴重程度經常進行變化,而且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機會并不均等,因此,可考慮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隨失業率高低做調整,并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規定不同的領取期限。

        五、失業保險待遇的停領規定

        由于失業保險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及促進其就業,因此,當失業人員的一些情況發生變動時,就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業,不過《條例》并未明確解釋重新就業的內涵。如果失業人員只是暫時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業呢,而且如果重新就業人員不及時通報就業情況,相關機構很難知道實際情況,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但當這類人群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以前應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待遇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相關機構介紹的工作,何為“正當理由”,并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操作很困難,可以借鑒國際勞工組織44號公約提出的參照標準:提供的職業與失業者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相適應,必要時考慮年齡等。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省、自治區可以集中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實行市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級調劑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應努力提高統籌層次。

        七、有關數據統計不準確

        失業保險是針對失業人員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業人員的數量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因此,失業率這一統計指標能否準確和及時極為重要,但我國失業率卻不能完全反映我國失業情況。我國失業率指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那些在城鎮打工的農民工及農村無活可干的勞動者并未統計在內;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鎮失業人員都會到相關機構去進行失業登記。根據這樣統計出來的失業率制定政策必然影響失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參考文獻:

        [1]熊敏鵬等《社會保障學》[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第4篇: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

        [關鍵詞]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城市化;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

        [中圖分類號]C913.7;F842.61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4)08-0087-05

        一、研究背景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為其提供就業保障。在城市化不斷發展的背景下,農民面臨失地又失業的風險不斷增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城市化進程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的城市化率已從1993年的28%提高到2011年的51.27%,城市人口首次超過農村人口[1]。而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是大量農村土地被征用,由此產生大量的失地農民。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統計:按照每征用1畝土地約帶來1.5個失地農民進行估算,1991~2005年期間由于土地征用產生的失地農民數量為5 660.55萬;2006~2020年期間產生的失地農民數量將達6 750萬。由此估測,1991~2020年期間失地農民數量累計約為1.24億。為此構建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失地又失業時期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針對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勞動經濟學的視角研究失業保險對再就業行為以及失業持續時間的影響[2-4]。二是從失業保險覆蓋面、給付標準和給付水平等方面對失業保險制度運行狀況進行實證分析。研究指出,目前中國失業保險制度設計方面存在著較低的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難以滿足失業者的需求,繳費水平、個人工資水平與待遇水平未建立起聯動機制,較低替代率的失業保險給付標準不足以引起對失業保險制度的過度依賴等問題[5]。三是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研究。目前中國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與受益關系的不對稱并由此形成的不合理巨額基金結余問題[6-7],同時學者對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8-9]以及優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進行研究[10]。四是特殊群體失業保險制度研究。韓偉等(2010;2011)對農民工失業保險需求以及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供給進行研究,并提出取消最低繳費基數的限制、實行靈活繳費率設計、縮短最低繳費年限等建立適合農民工的失業保險制度[11-12]。樊曉燕(2010)對農民工失業保險需求影響因素進行研究,農民工的文化程度、支出水平、再就業的難易程度、在城市工作的年限、長遠打算和對未來生活的預期是影響其參保的主要因素[13]。李通等(2010)則從需求和供給的角度對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進行理論研究和實證探討[14]。

        綜上,目前失業保險方面的研究既有制度設計方面的理論探討,也有制度運行效果的實證分析,而失業保險制度優化設計是研究的核心內容,將城鎮企業職工以外的群體逐步納入失業保險制度范圍是研究重點和難點。學者對農民工、大學生等群體失業保險制度需求與供給進行研究,但是至今仍然沒有對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的研究。失地農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潛在需求情況如何?哪些因素影響到失地農民的失業保險需求?本文以失地農民的失業保險參保意愿為因變量,把影響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的因素作為自變量,通過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意愿影響因素;同時提出將失地農民納入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以提高制度的統一性,并對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方案進行設計。

        二、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需求分析

        通常有風險才會有保險的需求,失業保險制度就是應對失業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對于有勞動能力又有勞動意愿的失地農民來說,失去土地等同于失去工作。由于自身科技文化水平較低、非農就業能力不足以及就業形勢較為嚴峻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失地農民難以在短時間內順利找到合適的工作,造成大多數失地農民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本文從失業保險參保意愿、失地農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以及就業狀況等方面對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需求進行實證分析。

        (一)調查樣本描述

        本文使用的研究數據來自國家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課題組于2012年3月在武漢市城郊取得的調研數據。本課題組隨機抽取了武漢市失地農民集中安置社區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1 200份,回收有效問卷997份。被調查的997戶農戶總人口數為4 138人,其中男性人數為2 188人,女性人數為1 950人,男女比率為112:100,男性人數略高于女性人數。被調查失地農民樣本中,0~20歲的人占13.46%;20~40歲和40~60歲所占的比例基本相當,分別為34.46%和32.79%;60歲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為16.63%。根據60歲以上人口所占比例大于10%的標準判斷,被調查失地農民群體人口老齡化較為明顯。失地農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較低,其中小學以下水平占36.89%,初中文化水平占37.64%,高中、中專、職高共占19.17%,大專及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只占6.3%。失地農民總體健康狀況較好,其中健康狀況較好和一般所占比例分別為77.36%和13.46%, 患有慢性病或者殘疾所占比例分別為7.64%和1.04%。

        (二)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意愿

        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意愿直接反映出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需求。武漢市的調查結果表明絕大部分處于勞動年齡段的失地農民愿意參加失業保險制度,以獲得基本生活保障。具體來看:66%的失地農民表示愿意參加失業保險;34%的失地農民表示不愿意參加。總體而言,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較高。

        (三)失地農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分析

        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前,能夠從土地獲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如何化解生存風險成為其面臨的首要問題。失地農民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反映出失地農民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大小。從失地前后家庭收支狀況來看,失地前家庭總收入占總支出的比值為56.26%,失地后該值為65.87%,這與武漢市被調查失地農民普遍反映的失地后家庭生活開支增加,家庭經濟壓力大等問題相一致。

        從失地前后家庭收入來源方式變化看,武漢市失地農民家庭,失地前的家庭收入來源主要來自務農和打零工,其中95.96%家庭有務農收入,51.06%的家庭有打臨工方面的收入。失地后,基本上沒有了務農收入來源,以打臨工和領取社會保障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家庭所占比例明顯增加,分別為75.83%和40.95%,此外固定工資、個體經營等收入來源比例也略有上升,但是固定工資收入來源所占比例仍然較低。收入來源方式與就業狀況緊密相關,失地前農村勞動力以務農為主,而失地之后勞動力未能實現由農業向第二、三產業的穩定轉移,打臨工所占比例進一步提高(見表1)。

        (四)失地農民再就業狀況

        有效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能夠保障勞動力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且具有促進失業者實現再就業的功能。農民失去土地之后,能否順利實現就業方式的轉變直接關系到其今后的生活。如表2所示,失地之前,70.4%的農民以務農為主,其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于務農。然而失地之后,失地農民不再擁有土地,同時由于自身文化素質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失地農民就業困難。68.90%失地農民的工作類型轉變為臨時工。這種臨時性的工作往往具有流動性強和可替代性強的特征,失地農民面臨著極大的失業風險。失地農民就業率低且缺乏穩定性,客觀上需要失業保險制度提供的基本保障。

        三、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意愿影響因素

        以上分析表明,農民失地之后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都較弱,同時失地之后的再就業狀況較差,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積極性較高,但是同時34%的失地農民表示不愿意參加失業保險。本部分借鑒現有的關于城鎮職工、農民工和大學生失業保險參保影響因素的研究,從失地農民個體特征、失地現象認知、失地后生活狀況以及社會保障制度評價等方面,通過構建二元Logistic模型對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意愿影響因素進行分析。

        (一)變量定義及賦值

        失地農民是否愿意參加失業保險為二元分類變量,不愿意參加失業保險賦值為0,愿意參加失業保險賦值為1。失地農民個體特征包括年齡、性別、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狀況四個方面。年齡取其實際值,平均年齡為54.84歲。男性賦值為1,女性賦值為0,男性占45%。受教育年限取其實際值,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94年。失地農民身體健康狀況為二元分類變量,好為1,不好為0,其中85%的失地農民表示失地后身體狀況較好。在失地現象認知方面,首先對失地農民是否越來越多進行判斷,選擇“否”的賦值為0,選擇“是”的賦值為1,其中89%的失地農民認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會越來越多。其次對失地農民和城鎮失業職工的身份進行判斷,認為二者情況不同的賦值為0,認為二者相同的賦值為1,其中54%的失地農民認為失地農民和失業職工的身份相同。失地農民生活滿意度和社會保障政策滿意度為分類虛擬變量,分為較高、一般和較低三個組(見表3)。

        (二)結果分析

        由于因變量為二元分類變量,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回歸模型,分析失地農民城市融入的影響因素。二元Logistic模型為:

        logit(p)=ln[]

        其中,p表示失地農民認為自己失地之后仍然是農民的概率,1-p表示失地農民認為自己不再是農民的概率。回歸結果如表4所示,年齡、性別、受教育年限、失地現象認知對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性有顯著影響,而失地后生活狀況以及社會保障制度滿意度則影響不顯著。

        在失地農民個體特征因素中,失地農民年齡增長1歲,其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概率降低4%。這表明年齡越大的失地農民,其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越低。男性的參保積極性高于女性7.2%。受教育年限每增長1年,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概率提高1.8%,這表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越高。健康狀況則對失業保險制度參保積極性沒有顯著影響。

        在對失地現象認知方面,認為失地農民會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性比不認為失地農民會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概率高34.3%,而認為失地農民和城鎮失業職工處境相同的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概率比認為二者處境不同的失地農民高9.7%。城鎮化不斷發展帶來失地農民數量的增加,使得失地農民對失地的普遍性有了更為清醒的認識,從而更加傾向于通過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方式保障失地失業時的基本生活。

        四、失地農民失業保險方案設計

        失業保險是應對失業風險而建立起來的制度。武漢市的實證分析表明失地農民具有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而年齡、性別、受教育年限以及對失地現象的認知是影響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因素。在建立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時,提高失地農民的受教育水平以及失地農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認知,有助于提高其參保積極性。

        此外,在我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發展背景下,將失地農民納入現有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制度框架,同時結合失地農民特點,提供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方案,是發展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具體來看,覆蓋對象、資金來源、繳費標準及繳費年限、待遇領取期限及水平、管理機構及統籌層次是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方案中的重要方面。

        (一)覆蓋對象

        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對象為處于勞動年齡段的群體。在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設計時,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時年滿16周歲以上且不滿60周歲的失地農民納入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此將處于勞動年齡段的失地農民納入失業保障制度覆蓋范圍。對于處于勞動年齡段,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愿,但是未能順利實現再就業的失地農民,發放一定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失地又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二)資金來源

        從土地補償款或者政府土地財政收入中為失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障費是各地建立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的典型做法。目前武漢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等從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為了不降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水平,可以考慮通過從土地財政收入中統一安排失地農民失業保險費用。

        (三)繳費標準以及繳費年限

        在繳費基數上,目前可以以失地農民所在地區農民平均月收入或者城鎮職工在崗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參照城鎮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將失地農民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定為2%,個人不繳納,直接從土地財政收入中撥付專款用于繳納失業保險費。對于補繳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則綜合考慮土地財政收入資金以及失業保險給付水平等進行綜合確定。而且對于處于勞動年齡段的失地農民,進一步細分出不同的年齡段,實行差別化的補繳月數。比如,對于處于“4050”以上的失地農民,由于其再就業難度較大,可以適當提高為該群體補繳的失業保險費標準以及補繳月數,進而延長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四)待遇領取期限及水平

        部分地區如成都市統一了失地農民與城鎮職工失業保險水平,發放最低工資70%的失業保險金,能夠較好地保障失地而且暫未就業的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但是由于其補繳的失業保險費的月數僅為24個月,因此失地農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較短,最長為6個月。對于武漢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可以根據現行的城鎮失業保險繳費期限和待遇領取期限的規定,適當提高補繳失業保險費的月數。

        (五)管理機構及統籌層次。

        在失地農民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方面,統一由城鎮失業保險管理機構運行管理,這樣有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在統籌層次上,由于目前城鎮失業保險仍然停留在市縣級統籌,因此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短期內還難以提高到省級統籌。實行與城鎮失業保險基本類似的制度,同時由統一的機構進行管理,便于今后建立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同時為今后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等準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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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

        1.招生規模大。我國于1999年開始高校大規模擴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規模快速增加。2003年全國各類教育論文"target="_blank">高等教育總規模達到1900多萬人,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17%。

        在1999年-2008年短短的10年間,我國高等教育的規模翻了三番多。1999年高等教育的招生規模大幅度增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159.68萬人,比1998年增加51.32萬人,增長47.4%,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10.5%,比1998年提高0.7個百分點。2008年研究生招生人數44.60萬人,比擴招前的1998年增加37.35萬人,增長了5.2倍;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人數607.70萬人,比擴招前的1998年增加了499.34萬人,增長了4.6倍多。從這些數據可以很容易的看出近十年來高等教育規模增長幅度很快很大。

        2.畢業人數多。2003年是高校擴招后本科生畢業的第一年,高等教育本科、高職(專科)畢業生共347.09萬人,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187.75萬人,比2002年凈增54.02萬人,增長40.39%,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159.34萬人,加上畢業的研究生11.11萬人,畢業生總人數近360萬人。而到了2008年僅普通高校畢業生就達到了512萬,大學畢業生的人數劇增。

        3.就業率下降。近幾年大學生就業率逐年下降:1999年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就業率為85%;2000年全國普通高等院校一次就業率為76.1%;2001年共有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115萬,6月初一次就業率70%;2002年開始,高校擴招的大學生陸續畢業,當年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145萬人,較上年增加了27.1萬人,增幅23.1%,6月初一次就業率64.7%,比上年下降約5個百分點;2003年是高校擴招的本科畢業生的第一年,普通高校畢業生比擴招前的1998年凈增104.77萬人,增長了1.3倍,6月初一次就業率為50%;2004年全國共有普通高校畢業生280萬人,比2003年凈增68萬,增幅達32%,截止到6月底一次就業率僅為47%。而根據中國新聞網和英才網的聯合調查,2008年的畢業生除了繼續深造的,僅有12.8%的畢業生成功就業。

        二、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再就業。建立失業保險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最近幾年來,國家出臺的一系列的政策,對大學生的最大意義并不在金錢上,而是體現國家引導鼓勵大學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層,促進大學生的就業與再就業,為社會創造財富。而事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也是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的最終目標。

        2.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失業是社會問題,失業率增加,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不是線性的,而是呈指數形式爆炸式發展的。從目前狀況看,大學生失業不可能很快消失,它不是暫時存在,很可能將長期存在。更為重要的是,如果一群思維活躍的年輕人在步入社會的關鍵時刻連續遭受打擊,會引起他們及其家庭對社會的敵視,一旦他們群體鬧事,給社會的震蕩將是很大的,這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因而,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學生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使得大學生可以有再就業的機會和條件。

        3.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拓展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失業保險作為是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自身的發展必定會促進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

        三、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可能面臨的問題。

        1.保險金的來源。大學生失業保險的資金來源應該是學生、學校、政府三方。而讓大學畢業生自己承擔保險費用的一部分,勢必會加大學生的經濟壓力。同時,學校和政府要以何種形式給予補貼,補貼多少,如何進行管理等等問題目前都還有待確定。

        2.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一個在畢業生如果能在畢業后立刻拿到失業補助金,那么他就極有可能先選擇不找工作,然后在領取失金后再尋找工作。

        3.保險費率的擬定。要擬定保險費率,必須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失業率,二是投資收益率。但由于失業率的統計口徑及方法等難以確定,因此保險費率不易劃一。

        綜上,我國在當前建立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考慮:籌資方式、具體保險金額、給付方式及保險費率等。

        四、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建議。

        1.明確大學生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學生個人承擔部分。以自愿為前提,大學生在校期間每月交納一定的費用,建立一個失業保險的個人帳戶;學校負擔部分,可以從每年學校收取的學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國家負擔的部分,可由國家財政撥款,作為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專項基金。最后,社會各界的公益性捐贈也可成為一部分基金來源。

        2.規范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建立每位大學生失業保險個人賬戶,把失業保險納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中,避免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失。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能挪作它用。

        3.建立全國聯網的失業大學生數據庫。高校在每年的畢業生派遣之后,應認真做好畢業生的未就業登記工作,建立未就業畢業生數據庫,進行全國聯網,并且及時更新相關數據。當畢業生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失業保險申請時,勞動保障部門可以上網查詢該人的相關信息,防止有人冒領與浪費。

        第6篇: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勞動供給;勞動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國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和功能強大的體系。然而,失業保險制度受到經濟學理論上的青睞和重視卻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眾多經濟學家驚奇地發現:只占據國民經濟極小份額的失業保險,①會直接作用于經濟中的每一個微觀個體;它的每一項內容②變化都會直接改變人們的行為決策,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巨大影響。

        大量細致的理論研究圍繞著失業保險制度展開。研究的領域涉及勞動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也逐漸從建立理論模型轉向更多的實證計量分析。具體而言,研究工作大體集中在三個方面:(1)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這是吸引眾多經濟學家目光的起始點;它引發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全面討論。(2)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探討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對企業勞動需求的影響也是重要內容之一。(3)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細思考。本文擬按照這三個方面,回顧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和爭論,并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作出評述,同時也指出了這些理論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

        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國家的失業率一直徘徊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們開始懷疑這一現象是否與失業保險政策有關,③并開始重新審視和評價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同時出于財政問題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著手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福利制度實行改革。對現實的思考激發出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相關文獻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探討

        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搜尋理論(searchtheory)。該理論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勞動者能夠理性地選擇放棄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機會并保持失業狀態,等待在未來出現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決定勞動者放棄或接受新工作提議呢?搜尋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上關于工資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業者搜尋和獲得工作必須付出成本。失業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大致估計搜尋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決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價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水平,即保留工資水平。除此之外,勞動者的效用是工資收入和享受閑暇的函數。搜尋工作行為可以帶來未來工資收入,增進勞動者的效用水平,但這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閑暇機會,勞動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損害。任何一個理性的勞動者都會以滿足效用最大化為目的,選擇適當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資水平和工作搜尋努力程度是直接決定人們勞動供給行為的兩個關鍵因素:保留工資水平越低,搜尋工作越努力,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較大;反之,失業者就業機會較小。失業保險正是通過改變它們,進而影響人們的失業時間和就業狀態。

        1.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認為,搜尋工作的勞動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機會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與預期邊際成本。失業者的搜尋行為將一直持續到兩者相等的時候為止,此時的工資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資,失業者接受工作提議。勞動者的儲蓄、借款和失業保險金等非勞動收入會改變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進而影響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當失業者獲得較豐厚的失業保險金時,其搜尋工作的預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資會相應提高;失業者不僅變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會降低尋找工作的熱情和減少尋找工作的時間,進而延長失業時間,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

        2.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是不確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只要處在失業狀態,勞動者就可以無限期獲得失業保險金。然而現實情況是,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以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考慮到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責失業保險會增加失業的結論便具有片面性。

        將失業保險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論模型的開創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贊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論并進一步指出,失業保險還具有激勵和促進人們積極尋找工作的“資格效應(entitlementeffect)”,故對個人勞動供給的綜合效應是不確定的。這表現在,經濟中總是有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失業保險會增加其成為資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對于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快要結束的失業者,即將喪失的失業保險會直接導致其保留工資水平迅速下降,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尋找工作。對于這些失業者,失業保險的資格效應往往占主導地位,他們的失業時間會因此而縮短。[3]Meryer(1990)延續Mortensen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觀點:在失業保險期限之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的確會延長人們的失業時間;而在接近該期限結束時,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會極大提高。因而,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并不能一概而論。

        3.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如果將失業保險放在更廣范疇或更長時間內來考察,會得到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首先,失業保險產生影響的范疇并不僅僅限于勞動者。Hamermesh(1982)認為,失業保險會增強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因為參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業保險金,這比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業保險會提高勞動力市場的總體勞動參與率。其次,按照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法,意味著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越高,失業者獲得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在失業風險無處不在的情況下,這種聯系會促使就業者愿意增加勞動供給來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Yaniv,1982)。最后,失業保險金能夠影響工作搜尋類型,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Kahan和Low(1991)按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方式,將其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系統搜尋,即失業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興趣,有針對性地收集某一類工作信息;另一類是隨機搜尋,即失業者毫無目的地廣泛搜尋市場上的各種信息。這兩種類型的搜尋方式比較起來,系統搜尋雖然更花費時間和金錢,風險也較大,但是其目的性較強,失業者能夠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失業保險提供的現金與時間補償能夠支持失業者選擇系統搜尋的方式去獲取相關的工作信息,并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滿意的工作。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制度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勞動供給并沒有在理論上形成統一的結論,而理論上的爭論激發了大量圍繞著失業保險對失業影響展開的實證研究工作。與尚有歧義的理論結論所不同的是,幾乎所有實證分析的結論都支持失業保險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時間和提高經濟中的失業率這一觀點。

        1.失業保險會提高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尋力度。Feldstein(1982)對1976年5月美國失業者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如果失業者可以在失業期間獲得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上升4%。失業保險對人們搜尋工作努力程度的負面激勵效應,通過實驗經濟學的方法得以證實。美國西北大學經濟系的Meyer教授在美國伊利諾州做了著名的“獎金實驗”(thebonusexperiments)。他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者隨機劃分為兩組:一組是按照正常途徑獲取失業保險福利的控制組;另一組是承諾失業者在11周內找到工作并持續工作4個月以上就給他們就業獎金的試驗組。結果顯示,試驗組的平均失業時間要比控制組的失業時間縮短了一周左右,并且節省下來的平均失業保險津貼總數要多于支付給他們的獎金總數(Meyer,1995)。

        2.失業保險金水平的提高和領取期限的延長增加了失業者的失業時間。Feldstein(1976)實證檢驗發現:當時豐厚的失業保險金導致絕大部分失業者安于現狀并樂于享受閑暇,造成了經濟中接近一半的暫時失業(layoff)。[1]如果將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計美國失業者的平均失業期會增加1.5個星期。[10]因此,檢驗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對失業的影響取得了一致的結論。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發現,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一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將會增加0.1~0.8周不等。美國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最長為26周,可能導致平均失業時間延長2.5周。

        3.失業保險領取資格對失業的影響符合理論上的預期。Card和Riddell(1996)證實了失業保險領取資格的容易程度與失業率呈正相關關系。加拿大和美國的經濟環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經濟發展水平也相差無幾,但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業者能夠領取失業保險的可能性比美國失業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這種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應地,加拿大的失業率較之美國的失業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對Mortensen關于即將結束的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就業積極性的觀點,并沒有在實證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驗證,其原因就在于系統區分和收集這些失業者的個人信息非常困難。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對瑞典的數據作出了大致的估算:當失業保險期限快結束時,失業者脫離失業狀態的可能性的確是上升的,但是計量結果并不顯著。

        盡管理論上還存在爭論,但是建立在西方國家現實數據上的實證檢驗,已經證實了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并提高失業率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的前提條件是一國經濟在正常運行狀態下能夠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其次,它們的研究對象是短期公開失業,并且絕大多數失業者可以享受政府為之提供的較寬裕的失業保險。這與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大相徑庭。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大量長期結構性失業和總量過剩失業群體、許多勞動者被排斥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以及失業保險金標準過低等情況。因此,考察失業保險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需要結合這些特殊條件和背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借鑒這些理論的研究成果,考慮和認識在一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調節的勞動力市場上,失業保險制度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去影響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進而對經濟中的失業率產生巨大影響。這對于衡量發展中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如何影響勞動供給繼而失業現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參考、比較和借鑒作用。

        三、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

        大多數西方國家規定,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業,其做法是企業按雇員工資總額的某一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按照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不同比例,失業保險稅收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另一種是等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又稱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理論探討

        1.探討固定稅率方式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的影響,主要是在競爭市場工資理論和效率工資理論基礎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認為,失業保險稅實質上是一種工資所得稅,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分攤,導致勞動供給和勞動需求同時下降。然而,失業保險扮演著對失業風險補償的角色又會吸引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增加勞動供給。在勞動供給無太大變化和勞動需求減少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工資和均衡就業水平則降低。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資理論來分析失業保險稅對勞動需求的影響。他認為效率工資實際上是企業無法確切掌握勞動者實際工作能力而通過高工資政策進行甄別的一種方式,失業保險稅并不一定會減少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業保險金抬高了勞動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一方面會導致企業進一步提高工資來吸引勞動者就業,同時也減少對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會促使低效率的失業者寧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給定的市場工資水平上,尋找工作的勞動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質量都會普遍上升;相應地,企業也會節省部分篩選和考察工作申請者實際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傭成本,增加對勞動者的需求。

        2.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是在企業工資總額基礎上,按照企業解雇歷史制定不同的稅率。解雇人數較多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等級;反之,適用較低的稅率等級。美國是采用這一制度的典型國家,幾乎所有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工作都是圍繞著美國相關情況展開的。該制度的設計原則和目的是企業完全承擔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從而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隨意性,降低經濟中的失業率。然而,這一目的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這是因為,一方面失業保險稅率有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的限制;低于或者超過界限的企業,其解雇勞動者的人數與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不再有任何關系。另一方面,許多研究已證實,即使在失業保險稅率隨解雇人數增加而上升的范圍內,多數企業只支付前雇員獲得的部分失業保險金。所以,現實中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稱為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認為,企業在市場需求下降和經濟蕭條時期會解雇勞動者,這一點眾所周知。不存在失業保險制度時,企業必須提供較高的工資來補償失業風險,這樣才能吸引勞動者前來就業。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稅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部分失業補償金;而本該由企業支付的高工資,就縮減為就業時期的工資水平和失業時期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樣,失業保險無意中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導致經濟蕭條時期產生更多的失業。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更加有利于就業的觀點。盡管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提高企業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們雇傭勞動者的愿望,但是,現代企業一般采取效率工資來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一方面,較高的效率工資會促使勞動者勤奮努力工作以減少失業的風險;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業不會輕易解雇員工。一旦所有勞動者和企業都這樣做了,就能夠帶來高產出、低失業和高工資的結果。

        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還會影響勞動力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發現,失業保險稅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不會或者很少解雇勞動者的企業而言,其繳納的失業保險稅通常高于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故失業保險成為了這些企業的額外負擔,降低了它們擴大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對于解雇經歷頻繁的企業,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遠遠大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轉化為對企業解雇行為的補貼。故在經濟繁榮時期,這些企業擴大自身規模,毫無顧忌地雇傭大量勞動力;在經濟蕭條和市場不景氣時期,這些企業又會無情地解雇大量的勞動者,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對勞動需求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影響的實證檢驗,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廣泛興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導致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上升的結論。

        一些經濟學家直接對失業保險稅收與失業率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據企業的解雇歷史來決定它們的失業保險稅率,美國的平均失業率將會下降大約1/4。Anderson和Meyer(2000)通過研究1972-2000年美國華盛頓州失業率的波動狀況,證明了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動機和行為。華盛頓州在1985年之前實行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1985年開始推行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相應地,該州的失業率在1972-1984年處于6.8%~12.1%之間;而在1985-2000年,該州的失業率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波動范圍在4.8%~8.2%之間。失業率不僅在總體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業水平,并且失業率波動幅度也趨于緩和。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從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與勞動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檢驗了失業保險與失業率的關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國1978-1984年八個州的相關數據,發現許多企業只承擔了其前雇員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種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特別是促使勞動力資源大批地從雇傭關系相對穩定行業流入了失業風險較高的行業,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Deere等人(1991)比較和檢驗了1957-1967年美國各行業的失業率、失業保險稅和失業保險金的數據,其結論是:建筑業的雇傭關系最不穩定,是失業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制造業次之;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關系相對穩定,承擔了失業保險的額外成本。如果失業保險稅率和失業保險金水平都增加10%,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份額則會下降1%左右;而制造業和建筑業的就業份額則會分別上升2.3%和0.09%,經濟中的暫時失業率會因此上升5%。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哪種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都會對企業的勞動力需求行為發生作用,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水平,只不過這兩種方式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極度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僅僅單純地從數量上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并沒有深入到將產生失業的風險與責任同各個企業聯系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勞動需求,還會增強勞動力市場就業關系的不穩定性。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和減少解雇現象的發生,設計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不失為一良策;它讓多解雇勞動者的企業需繳納更多的失業保險稅,承擔較大的責任,避免了隨意的解雇行為。與此同時,該制度又可以減輕就業關系穩定企業的成本負擔,激勵它們適當增加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起到穩定經濟的就業水平和相對降低失業率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獻的結論是,失業保險制度會減少個人勞動供給和企業勞動需求,提高總體失業率。接受這一觀點將會導致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幫助所有勞動者分擔失業風險。分析失業保險改善微觀個體和整體經濟福利的相關文獻,基本上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針對各國具體數據而展開的實證分析。

        1.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平滑個人消費,增進個人福利。勞動者因為失業而喪失勞動收入的情況盡管是暫時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別是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越長,其消費水平隨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證明,當加拿大的失業者持續失業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他的消費水平會大幅下降14%左右。

        維持個人在失業期間的福利水平,盡管依靠儲蓄以及參加私人保險市場可以緩解個人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下降;但是,儲蓄實質上是犧牲現期消費來換取未來消費的一種形式,取決于個人的儲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儲蓄作為預防失業風險的功能極為有限。此外,個人的失業原因和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監督成本阻礙了私人保險市場參與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在保障勞動者福利不受未來失業風險的損害方面,失業保險制度有著儲蓄和私人保險市場無法替代的優勢。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的確對維持失業者的福利有很大幫助。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與失業者的消費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關:失業保險金每下降10%,會引起失業者的平均消費水平下降0.8%;而對于沒有任何資產或配偶沒有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金的下降對他們的打擊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費水平分別下降了11.55%和17.71%。同樣地,Gruber(1994)模擬1968-1987年美國各州的消費數據發現: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越高,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越顯著。據他的估計,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較失業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業保險保障的失業者的消費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

        2.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整體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條件越慷慨,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也會越高。較高的保留工資水平能夠激發失業者堅持尋找具有資本和技術含量的高工資的工作,失業者再就業收入的整體水平會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為具體,他估計失業保險金水平每上升10%,盡管會導致失業者平均失業持續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業者再就業后的工資比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對加拿大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30周以上的失業者,其再就業后的工資收入比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再就業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

        3.失業保險能夠提高經濟效率。一方面,失業保險支持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積累人力資本或尋找具有更高勞動效率的工作,能夠改善工作與勞動者匹配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和總產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發現,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增進了所有勞動者的福利,進而提高總產出水平大約為0.5個百分點。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強調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匹配。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促使勞動者等待更適合他們的工作,從而起到改善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工作結構的層次,產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總產出水平。Acemoglu和Shimer(1999)認為,低工資和低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穩定,而具有高工資和高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較高。大部分勞動者是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愿意從事相對穩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業苦于招不到合適的勞動者去填補高失業風險的崗位,往往會順應要求創造更多的低工資和低資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經濟中的工作結構是缺乏效率的。失業保險能夠幫助勞動者分散失業風險,鼓勵他們從事更具冒險的工作。相應地,企業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創造這些工作,從而起到改善工作結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樣,不僅勞動者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整個社會的總產出和總福利水平也會得以提高。

        五、簡要的結論和啟示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提供時間和現金補償,幫助失業者及其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勞動力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自身運行機制,扭曲了企業的勞動需求和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最終影響取決于以上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這也使得失業保險政策陷入兩難境地:慷慨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失業保險稅收,會減少人們就業機會和增加失業;而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稅收,盡管可以降低對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卻達不到保障失業者正常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與我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規模和失業人數相比,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現為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參與率低和繳費困難等等。因此,認識和了解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具體設計是非常有益的。通過對以上文獻的研究,我們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點啟示。

        第7篇: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

        關鍵詞:

        失業保險;制度;問題;改革思路;探討

        中圖分類號:

        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2002402

        失業保險屬于我國社會保障“五險”項目之一,是勞動者在因為非個人原因短暫失業而失去生活來源時,國家依法給予其基本生活保障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普遍性和互濟性。健全的失業保障制度對建立和諧、穩定諧社會,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推進作用。然而,目前我國的保險制度的保障人群不夠廣泛,主要的定位是一種比較消極和被動的促進就業政策,缺乏靈活性。本文重點分析國內失業保障制度運行過程的相關問題,并提出有效的改革思路,以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調控功能。

        1我國失業保險的現存問題

        1.1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較窄,執行力度低

        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覆蓋人群為城鎮人口,而且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資格條件有嚴格規定限制,其實際覆蓋面太窄,導致許多的失業人員不具備規定要求的條件沒能得到及時救濟,保障基本生活。根據國家社會保障相關部門的資料顯示,2009年全國登記在冊的城鎮失業率為4.3%,比往年數據高出幾點,但實際上年底領取到失業保險金的比率是全部登記失業人口的四分之一左右。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的執行力度較低,其改革速度明顯滯后于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同時,隨著高校的不斷擴招,大學畢業生就業率日益偏低,初入社會的大學生裸辭、跳巢概率偏高,逐漸形成了規模壯大的“新失業群體”,因為社會保障費用繳納時間短、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缺乏穩定性等原因,沒能納入現行的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此外,我國的失業人口還主要包括了“農民工群體”和“老年下崗失業群體”。

        1.2我國失業保險的資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不強

        因為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太窄的緣故,造成了失業保險的資金規模小的現狀,有限的基金規模直接導致了我國給予失業人員的失業補償和保險金數額偏小,無法達到世界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水平,無法滿足國內大量失業人口的生活保障需求,對國家社會穩定、持續發展具有負面影響。

        1.3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比例和使用結構的規定模糊,缺乏科學合理性

        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在投入使用方面缺乏科學規劃,因為失業人口眾多和實際的基金金額規模不大,因此基金的支出使用方面十分小心和謹慎,除嚴格限定保險覆蓋范圍外,實際上對每個失業人員的救濟金額也很少,在大城市甚至不能滿足最基本的吃飯、穿衣需求,沒有真正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結余在2009年底的統計數據是1524億元,在面臨國內失業人群規模不斷擴大,需要救助的人口眾多的情況下,保險基金的結余金額簡直巨大到讓人不可思議。因此,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創新勢在必行。

        2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思路探討

        2.1擴大國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健全完善改革的第一步是必須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根據國家就業工作人員的結構變化和參與失業保險的特殊性,改革以降低參加失業保險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資格限制,制定合理的操作方法,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積。

        2.2堅持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統一建立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

        對于那些經常失業和再就業的失業人群可以通過個人參保的制度來降低失業風險,保障生活需求,適用于農民工等就流動性和靈活性較高的就業人群。個人名義失業保險賬戶包括了雇主和雇員個人的全部所繳費用,是失業保險基金現收現付的具體表現,具有以下三大作用:一是明確參保繳費標準和記錄;二是便利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三是明確失業救濟金的返還標準。因此建立個人名義的失業保險賬戶,能夠提高參保人“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思想,在保證參保人權益的同時,也能實現失業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

        2.3科學規劃并明確失業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比例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應該進行科學規劃,并明確使用的比例,在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的同時加強管理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具體的改革措施有:一是合理分配用于生活基本保障的失業保險基金,具體包括了生活困難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失業救濟金、生育補助金(失業女職工特有)等。二是合理分配用于促進再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包括職業介紹、生產自救費、轉業訓練費等。三是合理分配用于啟動創業或就業的失業保險基金,鼓勵創業和自謀職業。四是針對失業的應屆畢業大學生,失業保險基金應合理分配部分基金用于大學生的職業培訓補貼,幫助他們盡快就業。

        2.4建立完善的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系統

        建立完善的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系統,有助于失業保險基金的社會保障功能實現。一是建立社會監控機構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的監督,組成人員應包括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就業人員代表、團體代表等。二是要求社會保障局定期公開失業保險基金的實際支出內容,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避免發生挪用、侵占失業保險基金的行為或基金的其他不明流向。三是對失業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比例和其他用途應該舉行市民聽證會。四是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基金使用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時的檢查。

        2.5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促進就業支出和預防失業支出效果

        失業保險基金的合理支出能夠實現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功能,第一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是促進就業者再就業的補貼,該補貼主要是面向企業,讓企業為失業者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第二類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是預防失業的支出補貼,方式包括一是為對特定的企業進行資助,發放一定的失業補貼,改善企業的用工環境,鼓勵減少裁員,減少員工跳槽或離職現象發生。二是暫緩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取,降低其繳費標準。

        2.6建立完整、科學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國家社會保障局應該做好失業保險相關材料的收集,建立起一個有效、完整、科學的失業保障統計指標體系,真實反映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狀況,以更好進行科學分析和準確預測工作,促進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具體的統計指標包括了:實際失業的人數、失業人群的年齡分布、失業結構的分布、失業和再就業的比例、詳細的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情況、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比例等。

        3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改革思路的探討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根據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存在問題,國家社會保障局應該根據社會、經濟、市場用工等需求及時改革創新,通過不斷擴大國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規模,科學規劃并明確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比例,建立完善的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系統,建立完整、科學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等有效措施,以建立更加完善、完整的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努力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繁榮發展。

        參考文獻

        [1]孫潔,高博.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改革的思路[J].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48):122127.

        [2]張愛民.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改革思路[J].安陽工學院學報,2013,12(6101):68110.

        第8篇: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

        【關鍵詞】就業    失業     失業保險。

        一、大學生就業現狀。

        1.招生規模大。我國于1999年開始高校大規模擴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規模快速增加。2003年全國各類教育論文" target="_blank">高等教育總規模達到1900多萬人,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17%。

        在1999年-2008年短短的10年間,我國高等教育的規模翻了三番多。1999年高等教育的招生規模大幅度增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159.68萬人,比1998年增加51.32萬人,增長47.4%,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10.5%,比1998年提高0.7個百分點。2008年研究生招生人數44.60萬人,比擴招前的1998年增加37.35萬人,增長了5.2倍;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人數607.70萬人,比擴招前的1998年增加了499.34萬人,增長了4.6倍多。從這些數據可以很容易的看出近十年來高等教育規模增長幅度很快很大。

        2.畢業人數多。2003年是高校擴招后本科生畢業的第一年,高等教育本科、高職(專科)畢業生共347.09萬人,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187.75萬人,比2002年凈增54.02萬人,增長40.39%,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159.34萬人,加上畢業的研究生11.11萬人,畢業生總人數近360萬人。而到了2008年僅普通高校畢業生就達到了512萬,大學畢業生的人數劇增。

        3.就業率下降。近幾年大學生就業率逐年下降:1999年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就業率為85%;2000年全國普通高等院校一次就業率為76.1%;2001年共有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115萬,6月初一次就業率70%;2002年開始,高校擴招的大學生陸續畢業,當年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145萬人,較上年增加了27.1萬人,增幅23.1%,6月初一次就業率64.7%,比上年下降約5個百分點;2003年是高校擴招的本科畢業生的第一年,普通高校畢業生比擴招前的1998年凈增104.77萬人,增長了1.3倍,6月初一次就業率為50%;2004年全國共有普通高校畢業生280萬人,比2003年凈增68萬,增幅達32%,截止到6月底一次就業率僅為47%。而根據中國新聞網和英才網的聯合調查,2008年的畢業生除了繼續深造的,僅有12.8%的畢業生成功就業。

        二、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再就業。建立失業保險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最近幾年來,國家出臺的一系列的政策,對大學生的最大意義并不在金錢上,而是體現國家引導鼓勵大學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層,促進大學生的就業與再就業,為社會創造財富。而事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也是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的最終目標。

        2.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

        失業是社會問題,失業率增加,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不是線性的,而是呈指數形式爆炸式發展的。從目前狀況看,大學生失業不可能很快消失,它不是暫時存在,很可能將長期存在。更為重要的是,如果一群思維活躍的年輕人在步入社會的關鍵時刻連續遭受打擊,會引起他們及其家庭對社會的敵視,一旦他們群體鬧事,給社會的震蕩將是很大的,這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因而,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學生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使得大學生可以有再就業的機會和條件。

        3.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拓展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失業保險作為是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自身的發展必定會促進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

        三、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可能面臨的問題。

        1.保險金的來源。大學生失業保險的資金來源應該是學生、學校、政府三方。而讓大學畢業生自己承擔保險費用的一部分,勢必會加大學生的經濟壓力。同時,學校和政府要以何種形式給予補貼,補貼多少,如何進行管理等等問題目前都還有待確定。

        2.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一個在畢業生如果能在畢業后立刻拿到失業補助金,那么他就極有可能先選擇不找工作,然后在領取失金后再尋找工作。

        3.保險費率的擬定。要擬定保險費率,必須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失業率,二是投資收益率。但由于失業率的統計口徑及方法等難以確定,因此保險費率不易劃一。

        綜上,我國在當前建立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考慮:籌資方式、具體保險金額、給付方式及保險費率等。

        四、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建議。

        1.明確大學生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學生個人承擔部分。以自愿為前提,大學生在校期間每月交納一定的費用,建立一個失業保險的個人帳戶;學校負擔部分,可以從每年學校收取的學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國家負擔的部分,可由國家財政撥款,作為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專項基金。最后,社會各界的公益性捐贈也可成為一部分基金來源。

        2.規范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建立每位大學生失業保險個人賬戶,把失業保險納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中,避免失業保險基金的流失。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能挪作它用。

        3.建立全國聯網的失業大學生數據庫。高校在每年的畢業生派遣之后,應認真做好畢業生的未就業登記工作,建立未就業畢業生數據庫,進行全國聯網,并且及時更新相關數據。當畢業生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失業保險申請時,勞動保障部門可以上網查詢該人的相關信息,防止有人冒領與浪費。

        4.加強失業保險的立法工作。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是促進大學生失業保險的順利實施的基本保障。針對大學生失業保險,可以制定相關的大學生失業保險辦法,對享受資格、享受待遇、基金來源、監管、等做出明確規定。法律還要明確規定聘用大學生的單位的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錄用大學生之前,必須對其失業保險金的情況了解清楚。

        5.發揮失業保險的再就業功能。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旨在促進失業畢業生的再就業。因此,應在確保失業畢業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把再就業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一方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失業畢業生的再就業培訓,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另一方面,可以在保險金的領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條件和義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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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領取失業保險方法范文

        社會保險待遇競合是指一項事實同時符合若干項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構成要件。研究社會保險待遇競合,主要是解決復數的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及各自的效力問題。社會保險待遇競合可分為四種類型:對于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規范排除競合,應使依其目的須優先適用的請求權規范排除其他規范;對于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選擇競合,應賦予被保險人選擇權;對于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聚合,應允許被保險人同時行使各項請求權;對于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競合,應賦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有多重法律依據的單一請求權選擇法律依據的權利。

        [關鍵詞]

        社會保險待遇競合;規范排除競合;選擇競合;請求權聚合;請求權規范競合

        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我國《社會保險法》確立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大多重合或交叉,被保險人須參加多種社會保險,這與其他國家的情況類似。當一個社會保險待遇給付事由發生時,時常出現被保險人同時符合若干項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條件的情形,此即為社會保險待遇競合。“權利競合并非法律設計上的漏洞,而是法律上權利體系化導致的一種不可避免的現象。”本文所言之社會保險待遇競合,也可稱為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競合,是指一項事實同時符合若干項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構成要件。“請求權競合所導致的結果,是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與不合理性。”譺訛出現社會保險待遇競合時,被保險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復數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及各自的效力如何,應擇一行使、同時行使抑或先后行使,社會保險待遇應如何給付?對這些問題的處理無法一概而論,需要針對具體情形分別判斷。請求權是民法發展出的概念,對于請求權競合問題,亦以民法學的研究最為深入。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在性質上雖非民事權利,但與民法上的請求權有諸多近似之處,研究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競合問題,應首先從民法學中汲取營養,并應結合社會法的特質,方能形成合理的解決方案。德國法學家拉倫茨將請求權競合區分為規范排除的競合、選擇競合、請求權聚合、請求權規范競合四種情形。這種區分對于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競合同樣有效,本文主要采用這種區分方法,用以分析不同情形下的社會保險待遇競合的解決方案。

        一、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規范排除競合

        所謂規范排除的競合,是指同一事實符合不同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但其中一種請求權規范排除另一種請求權規范,以致只適用第一種規范。此種情形也被稱為法條競合,是首先在刑法學上確立的學說,后被引入民法學。在此,請求權僅以滿足一次為合理,真正有效的請求權只有一個。優先適用的請求權通常可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后法優于前法等原則判定,也有時須根據規范的目的進行判斷。在社會保險法中,發生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排除競合的情形較為常見,其發生根據更多是由于不同的請求權規范設置的目的各異,因而應使依其目的須優先適用的請求權規范排除其他規范。比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均包含醫療費用給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待遇均以貨幣待遇為主,都存在規范排除現象。以工傷保險與醫療保險為例,二者同具保障醫療費用功能,當發生職業傷病時,如被保險人可受領兩種保險待遇,則超出被保險人的需要,有違社會適當性原則,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的浪費,故在此應使被保險人僅得行使一項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工傷保險制度脫胎于私法并與勞動法關聯密切,其所貫徹的無過失補償、雇主繳費、預防、補償與康復相結合的原則在社會保險法體系色鮮明,故工傷保險與醫療保險分別設立,分別應對職業傷病風險和非職業傷病風險。若將醫療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法的關系解釋為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顯然不妥。合理的解釋是,工傷保險具有不同于醫療保險的特定目的,應當對遭受職業傷病的被保險人優先適用工傷保險待遇,而排除適用醫療保險待遇。“于此乃取決于各該規范的意義、目的及其背后的價值判斷。基于某些特殊的理由,法律可能想將特定事件作一致而終局的規定。假使因為部分這類事件也符合其他規范的構成要件,因而將其他規范也適用于此,則前述作特別規定的目標,于此部分就不能達成了。因此,應排除其他規范的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正是這類特定的目的使其獲得了在應對職業傷病風險時優先于醫療保險適用的地位。我國《社會保險法》第30條的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也正是基于此目的考量。著名的《貝弗里奇報告》也曾對英國原有的工傷賠償制度的利弊進行權衡后指出:“要求區別對待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與其他傷殘,至少要區別對待發生死亡或長期傷殘情況的理由,遠比要求兩者完全統一的理由充分。”自1946年《國民(工傷)保險法》推行貝弗里奇的方案后,時至今日,英國仍然保持著“工傷保險對那些遭受工傷者給予特殊而優先的待遇。”“該優先地位不僅仍然存在于英國,還存在于其他許多國家。”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可兼得,對被保險人符合該兩種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時,采取規范排除競合的模式,其原因主要在于二者的保障目的。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的有相同的一面,更有不同。相同的目的表現在,二者均為保障被保險人不能獲取工資收入所給付的社會保險待遇,一項給付即可實現目的,故不應重復給付;不同目的表現在,傷殘津貼的目的在于保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的在于保障勞動關系終止后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有權領取傷殘津貼的被保險人是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工作崗位,但與用人單位仍然保留勞動關系;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的勞動關系則已經終止,其基本生活保障由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更為妥當。故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養老保險待遇依其目的應優先適用,使被保險人在勞動關系的不同效力期間的社會保險待遇實現合理的銜接。《社會保險法》第51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亦體現了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排除競合。

        二、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選擇競合

        選擇競合,也稱為替代競合、擇一競合,是指法律規定權利人享有兩個或多個請求權,權利人可以有選擇地行使,各個請求權的法律后果不可同時有效,權利人實際上只能使一種請求權得以實現。訛讀“倘已行使其一時,即不得再主張其他的請求權。”訛讁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選擇競合通常發生于被保險人的復數請求權內容不同,而其結果又相互排斥的情形。《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第27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兩個條文均賦予被保險人兩種權利,可以選擇行使,但最終只能行使一種權利,是典型的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選擇競合。被保險人的選擇是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只需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自該意思表示到達保險人時生效,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人均應受其約束。被保險人行使選擇權后,不得再變更其選擇。

        三、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聚合

        請求權聚合,又稱累積的規范競合,是指以下情形:“同一事實,或者基本上屬于同一事實的情況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而產生不同的請求權,這些請求權是針對不同的給付的,而且都有效。……上述各種請求權,權利人可以同時享有;它們相互并無妨礙。”“當兩個以上的法條規定同一法律事實時,其法律效力并不必然是不能并存的。”輥輯訛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聚合通常發生于被保險人的請求權內容不同,相互并不排斥的情形。如我國《社會保險法》第16條關于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規定,同第27條關于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二者的給付內容不同,相互并不排斥,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請求權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請求權依其性質可以并存,此即為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聚合。在此情形下,“沒有一個規范是窮盡性的規定,當二規范的構成要件重合,而且法效果彼此并不排斥時,則二者可以并行適用。……其法效果彼此并不排斥,毋寧相互補充。”輰訛輥在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聚合的場合,被保險人的各項請求權可以同時或先后、就其全部或個別而主張。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聚合在社會保險法中甚為常見,其原因在于,社會保險制度為更好地滿足被保險人的多種生活需要,所設計的待遇形式具有多樣性,被保險人常能夠同時符合多種待遇的享受條件。如我國《社會保險法》第38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共九項,相互之間大多并不排斥,依其所生之請求權大多能夠并存,最易發生請求權聚合,符合相應條件者可獲得多重社會保險待遇。

        四、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競合

        關于請求權規范競合,是指“存在著多個、但相互獨立的請求權,它們在內容上完全相同或者相互重疊。……所有請求權是針對同一給付的,而對這個給付只能要求一次。如果其中一個請求權得到了履行,由于它和其他請求權在內容上是重疊的,則其他請求權即隨之消滅。”輱訛輥拉倫茨認為,如果同樣的一個請求權可以根據不同的規范成立,這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種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是一個單一的、建立在多種基礎上的請求權,把它稱為多數請求權基礎,或請求權規范競合。”在民法實務中最常見的此類問題是基于契約責任的請求權與基于侵權責任的請求權的競合。在理論上,對此類競合的說明存在著請求權競合說與請求權規范競合說的爭議。輳訛輥而社會保險法對于各種類型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的區分在立法之初即有預見,并較為重視,實務中亦常發生,故于社會保險立法及實務上均已形成相應的成例,又因請求權競合說與請求權規范競合說均不否認權利人的選擇權,且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不可轉讓,故采請求權競合說或請求權規范競合說所可能產生的效果差異,在社會保險法中不易發生,不論采用哪種學說,最終的結果往往都是一致的,此類理論爭議在對社會保險待遇競合的處理上并無影響,故在此僅以請求權規范競合說為依據進行說明。在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規范競合時,被保險人擁有建立在多種基礎上的針對同一給付的請求權,應以賦予被保險人選擇權為當,但不應雙重請求。“法律之適用,非純為概念邏輯之推演,實系價值評判及當事人間利益之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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