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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醫療衛生基本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醫療衛生基本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你們《關于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閩勞社[2000]249號)悉,經研究,原則同意《福建省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為確保醫療保險辦法順利實施,請你們根據省里制定的有關配套文件,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管理辦法,認真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于今年下半年組織實施。

            附:福建省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精神,結合省、部屬駐榕單位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建立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條  建立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省級財力和駐榕省、部屬單位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二)省、部屬駐榕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執行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政策;

            (三)建立分擔機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籌集、支付和管理;

            (六)建立醫、患雙方有效的制約機制,實現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杜絕浪費。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及對象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省、部屬駐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包括改制成為企業的原省直機關及其享受省級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二)養老保險已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經辦的部屬駐榕企業及其職工;

            (三)依據本實施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

            上述用人單位的職工不包括聘用的境外人員。

            鐵路、電力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本實施辦法的統一政策,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單位繳費: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職工個人按其月工資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退休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保時,應預交1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作為啟動基金。

            第五條  個別困難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為準。

            第六條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按規定的醫療費開支渠道列支。

            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及處罰辦法按照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用人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應提前1個月向省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機構提出申請,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查批準,用人單位與省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機構簽訂緩繳合同后,方可緩繳,緩繳期一般為1個月,特殊困難的,最長不超過3個月。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同時應按用人單位實際退休人數,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單位和職工人均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基數預留10年,一次性繳清。

            第十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或轉讓的,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單位或受讓方負擔。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建立

            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構成。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其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根據不同年齡段、按不同比例分別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依照國家標準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身的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來源為: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賬戶后的剩余部分;統籌基金利息;滯納金和其他資金。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資金來源為: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比例劃轉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賬戶利息。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具體比例為:

            (一)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額的1%劃入;

            (二)41周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額的2%劃入;

            (三)退休人員按本人月退休金額的5%劃入。劃入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月金額低于35元的,按35元劃入。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參保人員所有,只能用于本人醫療費支出,可以結轉使用,但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個人賬戶隨之轉移。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沒有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結余資金劃歸統籌基金。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參保人員可在所有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的門(急)診醫療費用,除規定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的費用外,由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現金自付。

            第十六條  年度內,參保人員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2%。

            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依住院次數的增加而遞減,參保人員首次住院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逐次下降3個百分點,直至零。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現金支付。

            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數額,根據省統計局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以及屬于規定范圍內的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醫療費用,達到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職工個人具體負擔比例為:

         ---------------------------------------

        |                     醫院級別  |   三級醫院   |   二級醫院   |  一級醫院 |

        |住院和門診                     |---------------|(含基層醫 |

        |特殊病種費用                   | 甲等 | 乙等 | 甲等 | 乙等 |  療機構) |

        |--------------------------------------|

        |起付標準-5000元           |18%|16%|15%|13%|   10%  |

        |--------------------------------------|

        |5000元以上-10000元   |15%|14%|12%|11%|     8%  |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12%|11%|10%|  9%|     5%  |

        |--------------------------------------|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 |10%|  9%|  8%|  6%|     4%  |

         ---------------------------------------

            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為職工的68%。退休人員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與職工相同。

            第十八條  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門診特殊病種和治療項目目錄及相應的管理規定。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病種和治療項目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付。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經批準緩繳期滿仍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職工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此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負擔。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規定比例補記職工個人賬戶。

            第二十條  長期駐外機構的職工、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以及參保人員因公出差期間(不含境外)和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職工在福州市區以外因病需在當地住院就醫的,必須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參保人員在境外期間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轉診轉外就醫、設立家庭病床實行審批制度。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連續參保時間(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6個月的,在該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1萬元;滿6個月不滿2年的,在該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為2萬元。個人負擔比例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除急救和搶救外,未經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批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購藥發生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  企業職工的生育和工傷的醫療費用,分別按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規定執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傷和生育醫療費用由原資金渠道開支。

            第二十五條  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時所發生的直接醫療費用,由省人民政府撥付專款解決。

            第六章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年檢制度。

            第二十七條  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批準開業的福州市區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均可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并提供有關材料,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衛生廳、藥品監督局、財政廳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給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本著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購藥和有利于管理監督的原則,具體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人群、質量以及醫療費用、藥費的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與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省物價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接受參保人員和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監督。

            第三十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及時、準確地提供與費用審核所需相關資料及賬目清單。

            第三十一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衛生廳、物價局、藥品監督局等部門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報衛生廳或藥品監督局給予批評,直至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第三十二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成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省、部屬駐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爭議仲裁機構,妥善處理醫療保險爭議案件,保障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持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發放的醫療保險IC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結算應由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費用、藥品費用。醫療保險IC卡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省級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五條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本實施辦法范圍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事業經費由省級財政預算解決。

            第三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種稅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不含個人賬戶利息),并入統籌基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主動配合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定期向職工公布年度工資總額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交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如出現遲繳、少繳、不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情況,職工有權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及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職工工資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率、個人賬戶劃入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等提出調整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省審計廳要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2篇: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 農村 基本公共服務 法治路徑

        “制度供給即是指制度的生產,是基于對制度需求的回應,為主體的行為提供某些準則或規則。當這種回應不能滿足主體發展對制度的需求時,就會導致制度的供給不足,由此會導致制度出現真空或者低效運行。” 就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現狀而言,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的缺乏是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發展落后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對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進行研究與完善。

        一、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發展相對落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發展屢創新高,農村發展進步迅速,農民生活水平有了質的飛躍。然而與城市相比,農村發展仍處于相對落后的狀態,城鄉基本公共服務發展極不平衡。

        (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落后

        城市擁有完善的水、電、能源供應系統,和完善的道路交通系統。城市居民生產生活已經達到一個較高水平,基本實現了生產生活現代化。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與城市相比相差甚遠。截止2011年,農村發電量僅為1756.7億千瓦/小時,不到全國發電量的4%,人工煤氣、天然氣等生活必須能源使用率極低,村際公交系統幾乎沒有,大多數農民出行都是自備交通工具。

        (二)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發展相對落后

        近十年來,我國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有了較大發展,但與城市醫療衛生服務相比,無論是在投入還是醫療機構、設備,人員構成又或者是醫療保障上都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一是醫療衛生投資上的差距。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開支大幅度增加,從2008年的14535萬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27846萬億元,增長將近1倍。但截至2012年,城市衛生經費總開支仍舊是農村衛生經費總開支的3.11倍,城市衛生人均經費開支也在農村人均衛生經費開支的2.81倍。

        二是醫療衛生人力資源上的差距。目前,鄉村醫生和衛生人員僅占全國衛生人員的12%左右。在城市每千人口中,衛生人員為8.55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為3.19人,注冊護士為3.65人;而在農村每千人口中,衛生人員為3.41人,其中執業(助理)醫師1.40人,注冊護士為1.09人。這三項數值的城鄉比值分別為2.50:1,2.28:1,3.34:1。

        三是醫療衛生機構與設施城鄉差距明顯。2012年,我國醫療衛生機構床位為5724775張,城市每千人口所有的醫療衛生床位為6.88張,農村為3.11張。考慮到醫院設立和鄉村醫療機構設立成本的巨大差距,農村醫療衛生的落后是很明顯的。

        (三)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相對落后

        近年來,我國義務教育事業有了長足的進步與發展。但總體來說,農村義務教育全面落后于城市義務教育。與城市相比,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仍舊存在不足的現象。 以2011年為例,城市普通初中教育經費為18,783,919萬元,農村普通初中教育經費為22,879,621萬元,但城市普通初中只有7437所,而農村普通初中則有15135所,是城市的2倍。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普通小學的經費預算上,農村普通小學平均教育經費可能不到城市的2/3。

        經費不足造成農村中小學教師待遇偏低,全國農村小學、初中教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分別僅相當于城市教職工的68.8%和69.2%。骨干教師、青年教師人才流失嚴重。在師資結構上,農村中小學中高級職務的教師較少。在部分省份,農村中高級職務教師比例甚至不到30%。在專業科目上,農村中小學普遍存在外語、音樂、計算機老師不足的情況,教師中堅力量嚴重不足。

        (四)農村社會保障相對落后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農村社會保障主要是在養老與醫療保障制度上落后于城市社會保障。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是以2009年《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為依據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至2011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加人數達2.8億人,參保人員人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5950.67元,而新農保參加人數為3.2億人,參保人員人均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327.69元。在同期各項比值中,城市養老保險數據是農村養老保險數據的15- 21倍左右,考慮到城市參保人員只有農村參保人員的87%,城鄉養老保險實際差別還要更大一些。

        農村醫療保險也存在同樣的問題。盡管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衛生保險基本實現了全國范圍的覆蓋,但與城鎮醫療保險相比,仍舊存在著很大的差距,2011年,城鎮基本醫療5.3億人,總籌資5543.6億元,是當年新農合總籌資的3.4倍,人均籌資1045.9元,是當年新農合人均籌資的4倍。

        二、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相對落后的法律制度因素

        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相對落后的重要因素在于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在二元體制下,城市和農村實際上分別依據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與城市相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供給嚴重不足。

        (一)與“三農”有關的專項法律不多,效力層級低下

        我國包括地方立法在內的各種法律文件早已超過10萬件。然而,與在中央層次上,與三農領域有關的法律文件共計114件, 在我國立法體系中只占有很小的比例。多數法律文件以條例、意見、規定、辦法為主,效力層級低下,部分法律文件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中并不是作為必須依據的規范,而僅僅作為裁判的“參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2、53條規定)。因而,大量“三農”問題其實沒有剛性制度作為保障,在發生糾紛時,農民的權益很容易遭受侵犯。

        (二)法律以城市為參照,許多規定與農村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

        從法理上說,法律必須要能容納當下社會的先進生產力,否則就會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經說過:“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因此,法律的內容就是人們的生活,就是代表著先進生產力的人們的生活。在我國,城市生產生活毫無疑問是當代中國社會生活的主流。我國法律就是城市人的生活,與農村生活存在一定距離。因此,法律對于農村的規制是有缺陷的,存在著許多空白。例如,集體生活、集體所有制是農村生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集體物品與設施既是農村的財富,也是農村公共服務的依托。《物權法》第58-63條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本運作模式,然而這5條很難涵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全部內容。

        (三)頂層設計缺乏,法律內容落后于農村社會實踐

        改革開放以來,城鄉藩籬在逐漸打破,城市和農村的交流增多,農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農村出現空心化現象。我國現行立法體系仍舊以城鄉二元分治為指導,對于農村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民工及其子女的社會保險、勞動與就業保障、醫療衛生、教育等尚未建立起統一規范制度,因而無法滿足農村公共服務需求。從國家層面來看,由于制度落后于農村社會實踐,農村公共服務出現無序發展的狀態,跨地區公共服務難以銜接。

        (四)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制度缺乏配套制度

        我國法律對于農民權利的保障是相當粗放的,一般僅僅規定公民(農民)具有享有(各項)公共服務的權利,但權利如何從紙面規定轉化為實際享有權利,政府應當如何促進公共服務權利的實現,則少有規定,或者多用一些靈活度較高的《決定》、《意見》等加以規范。在實踐層面上,造成諸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等諸多權利在實現過程中倍加艱難。

        (五)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體系混亂

        均衡的法律體系應當在結構和功能上應當協調、融洽。“法律與法律之間、調整同類性質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應當一致;同一個法律的前后規定也不能互相矛盾;法規、規章中的規范要同法律一致;行政法規之間也不得互相矛盾;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互相矛盾。” 但在現有條件下,我國農村公共服務法律體系是相當混亂的,沒有專門的《公共服務法》,農民的各種權利散見于不同層級(通常是層級較低)的法律文件中,且立法技術上較為粗陋,一條多義的現象很多,法條中的漏洞較多,上下級法律文件、部門法律文件的規定時有沖突,農民的權利實際上難以保障。

        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的法治對策

        發展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必須實現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建設的法治化,具體而言就是要打破城鄉隔閡,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框架,明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內容,規范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程序。

        (一)構建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

        建立城鄉均衡的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核心在于權利必須明晰,為城鄉居民享受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制度依據和法律保障,也是消弭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失衡的關鍵。我國基本公共服務法律體系實際仍舊是以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基礎建立的城鄉二元式的法律體系。以1958戶口登記條例為核心的戶籍管理制度存在著兩大弊端,一是城鄉戶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遷徙不自由,這從根本上遏制了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加之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待遇往往與戶口掛鉤,形成了基本公共服務二元供給體系。因此,我國應該制定《戶籍法》消除城鄉二元結構,打破城鄉壁障,從源頭上消滅基本公共服務城鄉二元體系。

        (二)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的框架

        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概念在2005年以后才逐步成形,2012《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才可以說是明確了基本公共服務在國家社會發展中的核心地位。因此,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框架還不明確,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框架還需完善。更為重要的是,我國亟需制定《基本公共服務法》,用《基本公共服務法》來明確“公民權利-政府權力”的關系。《基本公共服務法》不應當是一部囊括全部基本公共服務內容的法律,這樣的立法內容太過龐雜,不利于法律體系的梳理和整合,是不切實際的。因此,需要厘清《基本公共服務法》的內容,針對中央與地方基本公共服務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情況,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政府的工作重心、權限職能以及發展方向,明確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時所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這也就意味著《基本公共服務法》應當是政府的責任框架,而非人民權利的說明書。

        首先,必須明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上的責任,這不僅是對于社會主義政府合法性的回答,也是對于我國政府未來發展方向的回答,具體而言就是要構建服務型政府。政府必須從管制思維的框架中脫離出來,以公共事務為主,以基本公共服務為主,使用公共權力實現公共利益。這意味著我們必須將“服務型政府”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引入憲法和基本法律之中,明確政府在農村基本公共服務上的供給義務。

        其次,需要明確界定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內容。《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中已經指出,“基本公共服務范圍,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公共服務,廣義上還包括與人民生活環境緊密關聯的交通、通信、公用設施、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公共服務,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國防安全等領域的公共服務。” 這是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基礎,這就意味著,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法律制度必須涵蓋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幾個方面,構成規定農民權利的社會法體系。

        最后,應當從法律層面上確定基本公共服務全國范圍內的最低供給標準。我國的基本公共服務并非沒有最低標準,但一是不全,許多重要基本公共服務缺乏統一的標準,二是層級不高,最低標準的存在形式往往是國務院的補充性決定,在法律體系中處于低階層。如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社會保險法》中就沒有體現,而是由《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6條加以規范。因此,有必要在相關基本法律之中明確提出全國統一的最低供給標準,防止出現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

        (三)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程序法律制度

        基本公共服務程序就是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過程。在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程序就是行政程序。構建《行政程序法》,完善監察制度和救濟制度是我國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保障。

        《行政程序法》必須要貫徹服務型政府理念,不能將其立法目的僅僅局限在如何限制政府權利上。這是因為程序的作用不僅在于限制權力,程序本身就代表著人們合作行為的信息溝通和基于程序的行為預測,更重要的是,程序應當是科學施政方法的總結,應當能提升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效率與質量。從這個角度出發,《行政程序法》應當貫徹程序法制、程序公平、程序民主與程序效率四大原則。《行政程序法》還應當根據行政行為種類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規范。對那些嚴重影響公民基本權利的行政成為應當制定嚴格的運行程序。而對那些沒有直接影響公民權利的基本公共服務行為,如資訊類、談話類行為,則應當賦予行政部門足夠的自由裁量權。

        第3篇: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關鍵詞】醫患關系,新醫改,信任危機

        一、新形勢下醫患關系的界定及特點

        醫患關系是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在診斷、治療、護理過程中結成的一種雙向的特定的人際關系。隨著社會改革的深入與發展,人們的道德觀念、價值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人們參與意識、法律意識、自尊意識、競爭意識日益增強,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醫患之間的信任危機已經嚴重沖擊著醫療服務市場,已經成為社會不和諧因素。

        新形勢下醫患關系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以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為原則建立的一種契約關系;以社會主義法制為保障而建立的信賴關系;以醫療技術為保證,與救死扶傷有關的委托關系。

        二、我國醫患關系的現狀及其信任危機的成因分析

        (一)我國醫患關系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患關系主要表現在醫療沖突呈多發趨勢;醫療糾紛賠償額不斷刷新,醫院運營風險增加;高額經濟賠償催生的非醫療過失糾紛——“醫鬧”行為出現;醫療糾紛處理難度加大,司法途徑成為首選,解決成本加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益更加受到重視和保障;社會群體和媒體一般都會同情和關注弱者,甚至帶有明顯的傾向性;醫德醫風在社會環境誘導下有所下降;醫患信任出現危機,亟待重建。患者對醫生不信任,醫生同樣對患者也不信任。

        (二)我國醫患關系信任危機成因分析

        1、政府政策以及經濟方面

        (1)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帶來的沖擊。一是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要求各級醫療單位逐漸改革吃皇糧的習慣,增強自我創收、自我生存的能力,必然導致醫療行業要注重經濟效益【1】。二是醫療保險體系的建立要求加大個人負擔醫藥費用的比例,使老百姓再也很難像從前一樣享受大比例減免甚至免費的醫療服務。

        (2)市場經濟的影響日益擴大,一些醫院辦院方針出現偏差。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醫院辦院宗旨出現了偏差,開始忽視社會效益,而更多關注經濟利益;醫院自身管理和建設的不力,利益上的對立傾向,尤其是一些民營醫院、個體醫生的不法行為導致社會對整個醫療行業“治病救人”的能力和誠意的不信任。

        2、醫院層面

        (1)部分醫護人員醫德低下,直接傷了患者的心。近年來醫德建設的滯后、社會經濟觀念的沖擊,使得一批醫護人員經不住金錢的誘惑,過度強調自身的待遇,開始“操刀下海”,借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利,忽視病人個人權利和隱私,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頻出等,極大地破壞了醫患關系,影響了整個醫療行業的形象。

        (2)部分醫護人員醫患觀念出現偏差,醫療行為不當。近年來高科技的發展使得部分醫護人員越來越依賴于設備檢查,忽視了必要的醫患交流和親身檢查,疏遠了病人,使醫患關系物化【2】;市場經濟條件下,部分醫務人員更多地看到了醫患之間的消費關系,使醫患關系利益對立化等。

        3、媒體層面。由于患方和醫方始終處于醫療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中。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普通大眾對這些醫療事故的認知主要就是通過媒體的報道來做出自己的判斷的。因此,媒體在塑造大眾的價值觀、引導社會輿論等諸多方面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如果報道有失偏頗會加大社會對醫療行業的誤解,這在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廣大患者,加劇了醫患信任危機。

        三、醫患關系改革的對策

        (一)政府層面:

        1、科學進行衛生體制改革,健全醫療服務法律制度體系。首先應進一步完善并確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作為醫療機構的“基本法”地位,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形勢作出與時俱進的更新。其次需建立公平有效的醫療制度。各級政府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比例應該向廣大農村傾斜,必須形成制度,以制度的強制性來快速改變存在的醫療不公平現象。最后要建立高效的醫療糾紛仲裁制度,法律可以從根本上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

        2、確立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加大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由于政府降低對醫療衛生領域的財政投入,各級醫療機構只好“以藥養醫”,對醫療衛生事業帶來了很大沖擊。我國人口占世界總人口的22%,而衛生總費用僅占世界衛生總費用的2%,而且出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因此,政府必須把醫療衛生事業明確作為公益事業來抓,加大對公立醫院的投入。

        3、建立全面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有44.18%的城鎮居民和79.11%的農村居民沒有任何醫療保障,屬于自費醫療,全國每年大約有1000萬人因病致貧或返貧。因此應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同時應建立完善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并發展多種形式的商業保險,各級政府應該根據不同社會群體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參加醫療保險的制度,使社會的各個階層都能享受到醫療保險。

        (二)醫院層面:

        1、端正醫院辦院方向,堅持質量建院,重樹良好的社會形象。調查表明,醫患雙方都認為加強醫院管理是當前改善醫患關系最重要的途徑之一。醫院要建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獲取病人信賴,就必須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辦院方向。

        切實加強醫護人員醫德建設,提高醫護人員醫術水平。當前應當重新弘揚“救死扶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謀私利”、“禮貌服務、慎言守密”的醫德精神,建立嚴格的醫德醫風考核制度和獎懲制度,完善醫德醫風檔案。

        2、加強醫患雙方溝通,完善溝通機制。要轉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加強醫患溝通教育。同時規范工作程序,詳細記錄患者情況。醫院應不定期的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衛生宣傳活動,提高人們的醫藥知識水平。

        (三)媒體層面

        新聞媒體應該客觀報道有關醫療糾紛,加強醫德醫風的正確引導。應該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既要宣傳保護病人權利,又要宣傳維護醫院正當權利,以正面宣傳為主,中肯的批評也不可少,關鍵把握好一個“度”,為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醫患規范提供一個良好的輿論環境。

        參考文獻:

        第4篇: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就是把城市和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為整體來統一規劃,通盤考慮;把城市和農村存在的問題及其相互因果關系綜合起來統籌解決。在制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確定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研究重大經濟政策的時候,把解決好“三農”問題放在優先位置,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發揮城市對農村的帶動作用,使城市和農村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實現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

        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是長期歷史形成的,二元結構下的城鄉之間以及城市居民與農民之間的不平等已被政策和法律固定化。因此,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必須調整現行的政策和法律。

        一、城鄉統籌發展的若干政策法律障礙

        二元結構下制定和實行的若干政策和法律的價值取向是保護城市和城市居民,犧牲或者忽視農村和農民,從而導致城鄉居民享有的權利失衡。

        (一)關于農民財產權

        財產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現階段,我國政策和法律對待農民的財產權上存在明顯的缺陷:一是農民承擔了比城市居民更多的稅費負擔。諸如鄉村道路、飲水工程、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不像城市全由政府負擔,而是由農民承擔;農村防汛經費由農民個人承擔,而城鎮職工的防汛經費則由單位承擔,而且農民還要承擔堤防維護義務工;稅收存在城鄉不公平,農民不管是否有收入,一律按土地常年產量計征農業稅,承擔了比城鎮公民更重的財政負擔。上述問題有的是被國家法律法規確認,有的是地方規定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就規定了5%的負擔比例,《防洪法》也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

        (二)關于農民土地權益

        我國土地立法側重資源保護,對農民利益保護重視不夠,農民對土地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體現不夠充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征用范圍過寬,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建設公益項目還是經營項目,都可以成為征地的理由;法定征地補償標準過低,客觀上助長了亂占耕地;征地安置補償方式不公開、補償標準低、安置補償不到位、層層克扣、征用后土地面積和稅費核減不到位現象也比較普遍。

        (三)關于教育權

        突出表現在農村貧困家庭子女上學難、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就讀難。雖然近年農村教育亂收費治理取得明顯成效,但農村中小學收費過高、搭車收費養教育的問題難以從根本上改變,究其原因,與國家相關規定有關。《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的《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學校新建、改建、擴建所需資金,在城鎮由當地政府負責,在農村則由鄉、村負責籌措。由鄉、村負責籌措資金實際上就轉嫁到農民頭上,演變為“城鎮教育政府辦,農村教育農民辦”。

        (四)關于就業權

        農民沒有充分享受到遷徙和擇業自由的基本權利。一是農民進城務工受到政策歧視。一些地方分工種限制使用農民工;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不能同工同酬,福利待遇、休假等有的減半,有的沒有;農民工的失業保險只能按城鎮職工標準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失業后不能得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免費培訓等無償服務。二是農民工經商不能享受平等待遇。城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經營享受的免繳三年稅費等一系列優惠政策,農民無法享受。三是農民參與用工單位社會事務和參與工會、職代會少,無代言人。

        (五)關于社會保障權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非農民身份的城鎮居民或者特定行業的從業人員,農民缺少社會保障,特別是農民治病養老。農村以家庭養老為主的傳統方式正在受到挑戰,如果社會保障制度遲遲不能建立,一旦子女不承擔養老責任,農村老年人的生活將陷入困境。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村特困戶救濟金沒有來源和渠道,應救未救現象比較突出,農民貧困援助沒有保障。

        二、城鄉統籌發展的關鍵是依法調整資源配置

        在世界各國的發展史上,幾乎都經歷過城鄉非均衡發展的歷史階段。但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從城鄉非均衡發展到城鄉均衡發展的過程是整個國家資源,尤其是經濟資源調整的過程,是資源向農業傾斜的過程,而這一過程都要依法進行。

        20世紀20年代,美國農民地位開始下降。由于農產品價格低,工業品價格高,農民處于被掠奪地位。1933年,席卷美國的空前的經濟危機首先沖擊了農業,在政治、經濟、社會方面給農業造成了空前破壞:農場因無力償還貸款而喪失抵押財產;農業經營者1932年的純收入僅為1929年的1/3;農產品價格下降50%,而農民需要購買的商品價格僅下降32%。為了恢復農產品購買力,實現農業和工業、農業人員和非農業人員交換關系的平等,美國國會通過了《1933年農業調整法》,規定了農產品銷售補貼和縮減面積補貼。該法的實施,使農場收入明顯增加。1935年農場收入比1932年提高了50%,補貼占到了1933—1935年農場平均現金收入比1932年增加部分的25%。此后,通過農業銷售協議法、土地銀行法以及每隔五年修改一次的農業法,將政府支持擴大到農業保險和災害救濟、農業資源保護、農產品出口、農業科研與推廣和鄉村發展等眾多領域,從而確保了美國農業的長盛不衰,促進了美國城鄉經濟的均衡發展和一體化進程。

        日本明治維新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采取了犧牲農業進行資本原始積累,促進近代資本主義產業發展的政策。二戰結束后,日本面臨農業衰退帶來的糧食危機。為此,從1946年開始,日本政府即在美國占領當局的直接干預下,進行了全面的農地改革,廢除半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確立自耕農的土地個人所有制。同時,采取了一些其他促進農業技術進步和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使農業迅速恢復和發展。但農業的諸多問題并沒有解決,主要有農村勞動力過剩,經營規模狹小(70%的農戶耕地面積不足1公頃),土地制度呆板,產業結構失調(種植業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達80%,稻米又占種植業產值的59%),農民收入過低(1960年農民戶均收入比1950年提高93%,而同期城市居民收入提高了1.47倍)。

        為解決上述問題,日本制定了農林中央金庫法、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農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農業信用保證保險法、農業基本法等。根據上述法律,日本向農業提供了大量資金。其中農業基本法確立的目標是:克服不利于農業發展的自然、經濟、社會方面的限制,提高農業生產率,增加務農人員收入,使其生活達到其他產業人員水平。

        日本60年代進入“基本法農政”時期后,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成倍提高。到20世紀80年代,農業總產值比1955年增長了6倍,食用農產品的綜合自給率一直保持70%以上;農民收入急劇增加,農民收入水平超過城市職工家庭,1985年,農民平均收入比城市職工高15%;農業技術水平顯著提高,戰前和戰后,日本農業的技術水平,尤其是農業機械化水平遠遠落后于歐美發達國家,基本處于手工、畜力耕作階段,但農業基本法實施后,日本專門制定了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使農業機械化水平躍居發達國家前列。“基本法農政”時期,實際上是20世紀60、70年代日本農業現代化時期,通過這一階段的發展,日本的農業現代已基本完成,農業現代化水平已趕上并在某些方面超過了歐美發達國家。

        法國、德國、韓國等國為解決城鄉協調發展都采取了相同或類似的措施。

        三、調整我國現行政策法律的若干建議

        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是一個歷史過程,調整現行政策和法律涉及內容復雜,涉及國家、集體、農民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不同階層利益均衡的關系,是城鄉關系、工農關系的全面調整,必須統籌考慮,根據經濟發展和國家財力逐步進行。

        一要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明確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由政府承擔;同時取消農業稅,改征農民收入所得稅和產品流轉稅;取消《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防洪法》關于農民承擔費用和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規定。

        二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嚴格限制征地范圍,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建立征用和征購制度,對不屬于公益性用地,按市場價格采用征購方式購買農村土地;提高公益事業用地征地補償標準,提倡多種方式安置補償;完善行政救濟措施,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三要修改現行義務教育法和有關規定,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實行農村貧困家庭子女教育補助制度,使農村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四要修改戶口登記條例,改革戶籍制度,將按身份享有的經濟社會權利改為按職業享有。

        第5篇: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一、西方發達國家公共財政支出的基本理論

        (一)公共財政支出分類

        公共財政支出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成本,它反映了政府的政策選擇。按照不同的研究目的,可以把公共財政支出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按照其是否能夠在經濟上得到直接等價補償為依據,公共財政支出分為轉移性支出與購買性支出。根據財政活動的經濟性質,財政支出又劃分為經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兩大類。根據各種財政支出的具體職能,財政支出又分為經濟建設支出、社會文教支出、國防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等。

        按公共支出的經濟類型分類,是IMF常用的分類方法,它反映了政府執行其職能的交易種類及其對政府以外的商品和勞務市場、金融市場以及收入分配等產生的影響。機,所以中央政府過多地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體制安排面臨著決策合理化的障礙。而地方政府的決策不僅具有所需時間短的優勢,而且也更符合本地居民的利益,體現當地居民的偏好和習慣。所以,他主張除國防、外交、國家管理等方面的公共支出需要由中央財政來承擔以外,其他支出主要應由地方財政負責。

        3.美國經濟學者費雪(RonaldC.Fisher)則從公共產品有無外溢性效果的角度分析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支出范圍劃分問題。[4](P14)他提出,包括基礎設施、警察、消防等在內的外溢性較小并且地方性較強的公共產品,更適合由地方政府提供。

        二、西方發達國家的事權劃分與財政支出結構

        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劃分,大體上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德國等,中央政府所擁有的權力,都在國家憲法中予以明確規定。聯邦以下各級政府擁有較大的財政決策權,公共產品或勞務的提供以地方配置為主,中央與地方實行以分權獨立為基礎的協調合作;另一種是單一制國家,如英國、法國、日本等國以及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單一制模式下,州(省)等地方財政接受中央財政的統一領導,根據中央財政的授權(財政職能和權限劃分)進行財政活動。

        (一)美國美國是一個典型的聯邦制國家,其政府分為聯邦、州、地方三級。與三級政府相對應,其財政體制也按聯邦、州和地方三級劃分,各級政府均擁有各自的財政收入與支出范圍,權力和責任既相互區別各有側重,同時又相互補充和交叉。美國這種聯邦制政體在事權劃分方面的突出特點是在美國憲法的框架內,各級政府相對獨立地行使其職權。在事權范圍劃分上,聯邦政府負責國防、外交和國際事務以及郵政、空間技術和關系到全國利益的州際事務、全國性的社會福利等。州政府通常負責聯邦政府事權以外的、沒有授權地方政府處理的一切事務。主要包括:進行收入再分配、提供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促進本州經濟發展等。

        地方政府則依據州的法律規定和州政府的授權處理當地事務,其事權范圍比較廣,但這些事務所惠及的范圍一般限于地方政府的管轄之內,主要有:基礎教育、地方治安、消防和地方基礎生活設施、公共福利等。

        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按照支出與政府職責的關系進行劃分,美國聯邦政府的財政支出由國防開支、人力資源經費、物資資源開支、凈利息和其他等五大類組成。州政府負責的主要支出為:高等教育、失業救濟、高速公路、公共福利等。地方政府負責的項目包括:初級教育、治安消防、住房、公園和娛樂設施、水電氣供應、社區發展等。

        (二)德國

        德國是一個實行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聯邦制國家。與美國一樣,聯邦德國也分為聯邦、州、地方三級,其國家公共權力分散在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州和地方政府雖擁有比較大的自,但也只能在聯邦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屬于自己的權力。這是德國與其他許多聯邦制國家存在的一個很大的不同。

        德國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由《基本法》明確規定。根據《基本法》,聯邦政府的主要職責范圍是:國防、外交和國際事務,聯邦鐵路、郵電、公路、水運和航空交通,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重大科學研究與開發,跨區域發展,海關和聯邦貨幣金融管理。各州的任務是負責衛生健康、醫院保健設施、環境保護、司法、公民安全、社會文化和教育事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地方行政事務,地方公路建設和交通事務,水電和能源供應,科學文化和教育事業,住宅建設和城市發展,醫療衛生,地方公共秩序。[6](P301)在德國三級政府中,聯邦政府的支出大體占40%,州和地方占60%。1995年,在德國的公共支出中,對聯邦政府的公共支出占總支出的34.1%,州政府占總支出的36.6%,地方支出占總支出的26.3%,另外,對歐盟的支出占總支出的3%左右。

        (三)英國

        英國是典型的單一制國家,它包括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四個地區以及倫敦市。與西方大多數國家所不同的是,英國規定地方政府只能管理中央允許的事務,不能在規定的事權范圍之外行使權力。因此,英國地方政府的職能和范圍比其他國家的地方政府小得多。

        英國中央政府的職責主要包括國防和國家安全、外交、社會保障、貿易與商業調控、教育等。幾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對其轄區的居民提供教育、個人社會服務、警察與消防、道路維護、娛樂和文化設施、環境服務(廢物處理與道路清潔等)等公共服務。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還要在縣議會和區議會進行劃分。大體說來,縣議會主要負責需要一定規模或戰略規劃的職責,區議會則承擔對當地居民具有直接影響的職責,部分職責屬于雙方共同承擔的領域,例如,促進經濟發展、博物館及公園的建設和維護、發放執照等。

        (四)日本

        日本也是一個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管理中央財政,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政府管理地方財政。日本的《憲法》、《地方自治法》、《財政法》、《地方財政法》等法律都比較明確地規定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職責范圍。大體說來,日本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與職責劃分基本情況如下:國防、外交、治安由中央政府負責;消防、港灣、城市規劃、公共衛生和住宅等由地方政府負責(其灣由都道府縣政府負責,與當地居民生活關系密切的消防、城市規劃、公共衛生和住宅等由市町村政府負責);公路、河流、教育、社會福利、勞動、衛生、工商農林行政等大多數事務都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責。

        在日本的公共財政最終支出當中,中央財政最終支出所占的比例較低,戰后幾十年來基本上都在30%上下波動,地方財政支出約占70%的比重。按照日本政府的財政支出分類法,其公共財政支出主要可以劃分為政府機關費用、國防費、國土保全及開發費、產業經濟費、教育費、社會保障費、恩給費、公債費及其他費用9大項。在上述各項財政開支項目中,除國防費、恩給費、工商費以外,地方財政負擔的比重都遠遠高于中央財政。

        三、西方發達國家事權劃分與財政支出結構的特點

        雖然受不同的政治、經濟、歷史和文化背景差異等因素的影響,各個國家在事權和財政支出范圍的劃52分上不盡相同,但通過對上述四個典型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事權和財政支出結構的分析,我們仍可以大致總結出如下幾個方面的共同特點:

        第一,無論是聯邦制國家還是單一制國家,從其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格局和實踐來看,都遵循了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受益范圍原則,即按受益范圍劃分事權,如受益范圍局限于地方的市政建設,則由地方政府負責;而受益范圍屬于全國性的,則明顯應由聯邦或中央政府負責。二是職權下放原則,即凡是低一級政府能做的事,一般都不交由上一級政府負責(聯邦制)。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辦事效率,而且便于民眾監督。三是效率優先原則,即從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效率角度考慮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

        第二,中央(聯邦)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均形成了各自主要的職責范圍與支出范圍。這種事權和支出的劃分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和體現了集權和分權相統一、兼顧公平與效率的思想和原則。西方發達國家的各級政府在財政支出分工方面具有以下特點:[9](P45-51)

        1.國防、國際關系(包括政治、經濟方面)方面的財政支出應該由中央財政(或聯邦財政)來承擔。從理論上分析,這種分工方式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因為國防、國際關系這兩種公共產品與服務的受益范圍覆蓋全國,所以其所需費用自然應該由中央財政或聯邦財政來支付。

        2.社會保障、醫療與健康、公共福利等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質或需要全國統一標準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主要應該由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或層級較高的地方政府(或聯邦成員政府)來提供。在美國,社會福利項目支出完全由聯邦財政承擔,公共福利支出的80%以上由聯邦財政與州財政承擔。社會保障既是德國聯邦財政最主要的支出項目,也是英國中央財政最大的支出項目。

        3.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教育支出是各級財政都必須承擔的最主要項目。教育支出是美國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支出項目,教育補助金與高中教育支出在州級財政經常性支出中的比例超過了30%。盡管聯邦財政直接投入到教育方面比重不是很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州與地方財政在教育方面的支出有相當大的比例是來自于聯邦財政的有條件撥款。在德國,教育是州財政最主要的支出項目,不僅教師的工資是由州財政來支付,而且大學也是由州政府來管理的;地方政府則負責學校的建設與維護工作。教育支出既是英國地方財政最主要的支出項目,也是中央財政主要財政支出項目之一。因而,英國的各級財政都承擔著提供公共教育經費的任務。在日本,學校教育費與社會教育費兩項教育支出約占其財政支出總額的14%,其中的85%以上由地方財政承擔,其余部分由中央財政承擔。

        4.對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有直接影響的消防、城市規劃、公共衛生、住宅等項目支出應該由層級較低的地方政府來承擔。德國各個地方政府都提供學校、供水、垃圾和廢水處理、土地使用規劃等與當地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在英國,此類公共服務也主要由地方政府來承擔。在日本,地方財政支出的比例不僅遠遠高于中央財政,而且與居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公共衛生等社會服務項目都由地方財政承擔。

        第6篇: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醫學院校法制教育存在邊緣化現實高校對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大多局限于教學計劃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的設置[4],該課程是由《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門課合并而成,其中涉及法律部分的內容削減到僅占總篇幅的1/3左右。根據本課題組對安徽省四所主要醫學院校臨床醫學專業調查:首先,開設該課程的學時數平均約49個,“法律基礎”部分約占16學時(若按照原兩門課計算,總學時至少在80個以上,“法律基礎”部分內容超過30個學時),而內容幾乎涵蓋所有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由于內容龐雜與課時太少導致教師無法對“法律基礎”部分科學合理的講授,勢必使部分教師產生“法制教育”在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中被弱化的錯覺。這大大挫傷教師對該部分內容教授和研究的積極性、并嚴重影響教學效果,使法制教育在醫學教育體系中被邊緣化。其次,4所院校中獨立開設《醫療衛生法規》課程僅為2所,1所融合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還有1所沒開設該課程;開設該課程的院校平均學時數約21個。1000名被調查學生對本專業所講述的法律內容認為“學時適中、內容豐富、效果良好”的僅為27.58%[5]。其三,從事法制教育的教師隊伍水平參差不齊,學人文者醫學知識欠缺,學醫學者人文知識不足[6]。此外,還存在教育形式單一、教學方法落后、支持性環境不足和缺乏科學的評價體系等。

        構建醫學院校的法制教育新體系

        國家、學校和社會應重新認識構建符合時代需要的法制教育體系。在教學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途徑和方法等方面應加強建設,并進行有效實施和科學評價。培養和造就一支具有較高法律素質、較強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衛生人才隊伍。提高認識,科學定位醫學院校法制教育目標“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實現國家現代化的重要目標,法制宣傳教育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加強醫學生法制教育,“使他們具備權利意識、責任意識、義務意識和法治觀念”[7],有利于規范當前醫藥衛生行業中的不同主體的行為,推進新醫改目標的實現。首先,國家在制定高等教育方針政策層面必須賦予法制教育的獨立地位,教育主管部門應為醫學院校構建一套完整且與醫學道德教育并存的課程體系。高校應轉變法制教育從屬性觀念,“突出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在整個教學體系中的同等性”[8],使廣大師生正確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同時要“盡量避免法律工具主義影響,真正將法制教育當成一種信仰教育”[9]。其次,醫學院校應構建符合醫學生職業發展需求,特別是新醫改目標要求的法制教育目標體系。在構建中既要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學原理的要求、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規律,又要突出“學校教育學科的課程性”;并充分發揮醫德與法制教育的互補功能,實現兩者協調發展、有機融合。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達到“知-信-行”的轉化過程。

        完善法制教育的內容體系目前,我國醫學院校對學生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明顯滯后于法治社會的建設和醫學專業知識的教育。醫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和醫療執業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嚴重匱乏,一些學生違法犯罪、日常違約受騙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醫療糾紛常見于新聞媒體。醫學生法制教育難以適應現實社會和未來執業環境。改革和完善醫學院校現有的法制教學體系,加強法制教育的學科建設,“學科是教育教學的基礎和依托,教育是通過學科來進行的”[10]。建立符合高等醫學教育規律、和諧社會建設和促進人全面發展需要的課程。因此,醫學院校的法制教育內容應設計三個層次、實現三項目標。第一層次:開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基礎課程,重點掌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論、法學原理、憲法和基本法的理論及相關重點法條。使學生能夠熟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本質和內涵、基本法知識,學會法律思維和增強法律信仰。第二層次:開設日常公共安全和就業創業方面的法律課程,重點掌握網絡安全、道路交通、食品安全、治安管理、就業促進、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和公務員招考等方面法律知識。提高學生日常安全防范意識,警惕就業陷阱、反就業歧視,明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第三層次:加強職業法律教育,重點掌握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侵權責任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采取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把醫療法律教育與臨床專業課教學有機結合,使學生熟練掌握和運用“醫療法專業知識”、樹立醫療權義意識;領會醫事法律精神,增強“醫療職業的法律技能”,緩解當前醫患緊張的關系。這三個層次是相互聯系、逐步遞進,通過對醫學生系統的法制教育以實現醫學人才完美的人格。

        探索靈活多樣的教育途徑及方法醫學院校法制教育應根據教育的特點和醫學生的需求,突出學科課程的特性。在充分發揮課堂教育主渠道、主陣地的基礎上有效開辟多種教育途徑,將法制教育貫穿于高等醫學教育的全過程。充分發揮課堂法制教育基礎性的作用首先,提高法制教育課堂效果。在灌輸式教學的基礎上,增加互動式、診所式和實踐性等方法,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斷培養其法律情感;同時,學校適當增加學時數和不斷更新教學內容,增設配套性的系列選修課程,增加涉及大學生安全和醫療行業中發生的典型案件,通過模擬法庭、以案說法等形式讓學生主動參與,展開討論、相互辯論,教師給予積極引導和總結。其次,綜合研究醫學專業課學科與法制教育相關內容,提煉出法制教育知識的滲透點,將相關的法律知識融合于專業課的教學中。“此方法解決了由于學校課程繁多,難以為公民教育課挪出專門的時間和空間之難題”[11]。積極開設第二課堂,挖掘和利用社會法制教育資源醫學與法學均是實踐性較強的學科,醫學生法制教育在課堂教育的主渠道外應積極探索新途徑,延伸到教室外、到社會中去。一方面,將優質的法制教育資源引進校園、走進教室。通過聘請法學院校和三甲醫院負責醫療糾紛處理的專家擔任醫事法專業的教學、開設講座等;邀請律師、人力資源和司法部門相關人員走進校園。通過作報告、展板、知識競賽、舉辦模擬法庭和開展巡回法庭等形式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通過組織學生走進鄉村、走入街道社區開展法制情況調研,參觀司法機關、監獄和進入法庭旁聽等方式了解社會違法犯罪現象等活動,用鮮活的案例對學生開展體驗式的教育。此外,學校相關部門和學生社團應運用廣播、報刊、宣傳欄和互聯網等作為法制教育的載體。形成多管齊下、各部門分工負責與相互協調參與的法制教育新格局。#p#分頁標題#e#

        第7篇: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我省一鄉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無“醫師執業證書”,但有本縣衛生協會頒發的“鄉村保健醫生證書”,在行醫過程中致病人死亡,這算不算非法行醫?

        何某

        何某同志: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45條的規定:“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國務院已經另行制定了規范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執業的管理辦法,即《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既然有專門的行政法規對這部分鄉村醫生進行規范調整,則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就不應屬于非法行醫的范疇。

        至于該鄉村醫生是否對該項死亡后果負有相關責任,根據該條例第37條的規定:“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相關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作為鄉村醫生的主管單位應該對鄉村醫生的投訴進行受理,在受理后的審查過程中,需要確認的內容包括該鄉村醫生的診療活動是否在“鄉村保健醫生證書”所注冊的執業范圍之內,如果在范圍之內,則繼續審查是否存在違反“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各種行醫規范的行為或者情況存在,如果不存在違反鄉村醫生診療規范的醫療過失情形,則該鄉村醫生不對患者的死亡承擔責任;如果存在違反診療規范的醫療過失情形,則由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診療活動不在該鄉村醫生所注冊的執業范圍,則其應該根據第38條的規定:“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的……”,并且對其存在醫療過失的行為、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負相應的責任。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侵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嗎?

        律師同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2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顯然排除了醫療機構對非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對此,應當如何解釋?

        張某

        張某同志:

        我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或者說是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規定的理解是不正確的。

        第一,《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關于《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是我國民法確立的對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予以救濟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社會對人權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為行政法規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可能與民事基本法的這一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處理醫療事故的特別規定,其適用的范圍僅限于醫療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對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糾紛,已經超出了作為處理醫療事故特別規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調整范圍,因此,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不能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如果患者身體因醫療機構非醫療事故的行為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就不僅違反了我國憲法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而且還會導致受害人受到損害而沒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局面,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受到損害,沒有任何救濟渠道,這也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也不可能為社會或者廣大人民群眾所認可。

        綜上所述,我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調整的僅是因醫療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對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能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該條例規定并沒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怎樣正確認識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倒置?

        律師同志:

        在涉及醫療糾紛的訴訟中,醫療機構對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不理解,認為“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不合理。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張某

        張某同志:

        民事訴訟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條規定有以下三層含義:

        第一,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第8篇: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關鍵詞】護理 法律

        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普法教育的不斷深入,法律知識已滲透到各行各業,已逐漸為越來越多的人群所掌握應用,護士管理條例明確了護士的工作職責,然而相比之下有較多的護士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掌握法律知識相對淺薄,應用法律的能力相對較弱。近年來,因醫療行為引起的糾紛和訴訟呈逐年上升,牽涉到護理人員的訴訟案件也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在護理人員對患者實施護理的過程中有許多潛在的法律問題,值得在工作中注意,現淺談如下:

        1 關于護理記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涉及到護理記錄“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的規定,將護理記錄確定為患者有權復印、復制的客觀資料,即可作為護患雙方舉證的依據,結束了以往只有醫生才有權書寫病歷的歷史,第一次在法規中明確了護理記錄是病歷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護理記錄書寫的如何不僅反映了護理質量的好壞,也是為醫療護理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提供有力的證據。由于受工作繁忙、護士的素質和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臨床護理文件記錄存在很多問題,如記錄欠全面準確、記錄缺乏真實性、記錄不夠及時、護理病歷管理不規范、主觀資料多、為了應付檢新抄寫或更改醫療護理文書,破壞了其原始性和真實性,與醫生的記錄不統一等。當發生醫療糾紛時,護理記錄是重要的書證,因此,我們全體護士應注重護理記錄的科學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及時、完整地反映患者的情況,并應提升到一個法律的高度來認識。

        2 關于執業資格

        護理工作必須由具備護士資格的人來承擔。實行護士執業資格統一管理,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制度,以法律的手段保證了護理質量及公眾的就醫安全。護士執業資格是從事護士工作的前提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對護士執業資格,執業權利、義務及資格的取得做了全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這就是護士在法律上的定義。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是否具備合法的執業資格是醫療、護理方面的專家參與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鑒定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圍繞的幾個要點之一,應引起醫療機構及護理人員的足夠重視。讓護士明確自己的職責? 護士要明確自己的職責,對疑難問題及時請教、匯報,不擅自處理,當病人病情發生變化時,護士要密切觀察,在第一時間告訴醫生,并準確做好各項護理記錄,配合醫生做好搶救工作,否則,發生問題護士要承擔責任。

        3 關于知情同意

        從法律角度講,患者在醫院所接受的主要治療必須在患者或其家屬全面了解情況,經過自身判斷,自愿表示同意的條件下才能進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護士條例》特別強調護士有充分的告知義務。在醫療實踐中,對患者進行特殊檢查、治療及手術前均有作知情同意簽字,相比之下護理領域在這方面的工作相對滯后,需要廣大護理人員轉變觀念,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在一些侵襲性的治療護理中做好書面知情同意簽字,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在履行這一義務時應特別注意:(1)知情同意決不是推脫責任,而是對患者負責任的嚴肅行為。(2)告知對象的主體首先是患者本人,只有在患者無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情況下才能由其監護人簽字。(3)簽訂了知情同意書只能證明護士是否盡了告知義務。在急診時患者病情緊急、變化快,突發性事件發生后“一對一”的護理很難實現。護士忙于一個重患者,可能對其他患者的病情變化不能及時發現,容易引發法律問題。極力搶救患者生命時,往往無意間忽視患者及家屬的知情權,容易引起一系列矛盾。

        4 護士法律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差

        目前護理教育課程設置中缺乏法律知識,繼續教育中也很少涉及。許多護士對相關法律了解不夠,不能以法律的角度看問題,不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要負法律責任。在現實中,護士面對護理糾紛缺乏證據意識,不知道什么是證據;該封存哪些資料,怎樣封存;又怎么保管和啟封,以致許多該勝訴的案件,由于無有力證據而敗訴,護理教育者應有意識地為護士提供更多的學習機會,樹立法律意識,提高文化層次;繼續教育也應不斷更新與護士相關的法律內容;醫院應組織全體護士結合典型案例來學習,深層剖析,使護士不斷進步,增強工作的責任心,懂得在工作中如何應用法律條文保護患者和自我保護,提高遵照法律程序處理護患矛盾的能力。

        5 關于舉證責任倒置

        第9篇: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

        關鍵詞:競爭 管理 保障 責任

        公立醫院是政府為了向人民群眾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所辦的醫療機構,一般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公立醫院是國家出資興辦的醫院,與民營醫院相比,有很多先天的優勢,也在財政、人事等方面得到很多支持,如果公立醫院只講經濟利益,勢必扭曲醫患關系,影響政府的威信和形象。雖然改革取得一定進展,但人民群眾的感受還是一如既往地看病難、看病貴,尤其廣大農村地區,因病致貧屢屢皆是,導致很多群眾小病扛、大病拖、重病死。因此,對公立醫院進行徹底改革,同時改革相關的醫療體系、社會保障體系,是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2010年2月,衛生部等五部委聯合了《關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公立醫院改革,該意見提出了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一是完善公立醫院服務體系,二是改革公立醫院管理體制,三是改革公立醫院法人治理機制,四是改革公立醫院內部運行機制,五是改革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六是改革公立醫院監管機制,七是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八是加快推進多元化辦醫格局。

        筆者以為,公立醫院改革,需先建立促進公立醫院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進而結合外部環境改善內部治理,切實解決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保障問題。

        關于建立公立醫院改革的外部環境,應從以下方面著手推進

        (1)衛生主管部門與公立醫院行政脫鉤

        此即是各類文件中講的“管辦分開”。長期以來,衛生部門一直把公立醫院作為自己的下屬單位實施管理,在基本建設、運營經費、人事管理等方面給予支持,同時布置相關工作。公立醫院屬于事業單位編制,在養老保障方面參照公務員,也習慣于把自己作為衛生部門的附屬機構,形成了等級化、行政化的事業單位體制。

        由于存在這種實質上的附屬關系,衛生部門在衛生監管方面就有所偏重,對民營醫療機構存在一種事實上的不公平。衛生部門作為政府機構,需要對全社會的醫療機構實施管理,如果在管理對象中有親疏之分,試問如何能做到秉公執法、公平對待。要使衛生部門提高對醫療事業的管理水平,要使公立醫院真正以患者為中心提高服務水平,必須割開衛生部門與公立醫院的事實上的行政隸屬關系。

        推動衛生主管部門與公立醫院行政脫鉤,一方面能促進公立醫院的改革發展,另一方面還可以使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規范起來,有利于醫療市場的健康發展。

        (2)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醫院,引入競爭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數百年的市場經濟發展歷史證明,有序競爭可以提高市場參與者的效率,提高服務水平,降低消費者支出,促進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

        在計劃經濟時代,醫院由政府包辦,雖然體制僵化,效率極低,但在長期的運轉中,積累了大量的人才、技術、裝備、聲譽等資源。醫療衛生事業市場化后,公立醫院攜既有優勢在重、大、難病市場確立壟斷地位,在全社會經濟利益至上的思潮影響下,走上逐利道路。公立醫院姓公,但做不到公益性,一旦有條件,就會盡可能獲取多的利益。依靠思想教育、依靠制度規定,在當下的中國基本很難奏效。筆者以為有效的辦法,是引入社會力量,興辦大型民營醫院,在醫療市場引入競爭,讓市場迫使公立醫院提高服務水平,降低收費標準。

        我國醫改的主要癥結在于醫療服務資源供給不足,從而導致出現配置扭曲、價格失衡等一系列怪現象。放開社會辦醫,有利于擴大醫療服務供給,滿足群眾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同時也有利于增強服務競爭,降低醫藥費用。從歷史經驗來看,控制醫藥費用,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依靠醫療保險方與醫療供方的集體談判,以克服患者單獨議價的弱勢和信息不對稱;二是依靠充分的醫療服務供方競爭,通過同行約束來降低醫藥費用。前一途徑在中國推行還有相當的困難,后一途徑相對可行。只有引入競爭,才會撼動公立醫院的壟斷和優勢地位,才會迫使公立醫院以患者為中心,不斷提升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為人民群眾提供滿意的醫療服務。

        (3)政府要加大對醫療事業的財政扶持力度

        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的財政支出,應有很大的比例用來解決納稅人的健康問題。改革開放以前,政府包攬了公立醫院的支出,近二十年來,醫院基本上由患者供養,政府只提供很少的一部分財政補貼。從建設服務型政府出發,從建設公共財政出發,政府需要加大對醫療事業的扶持力度。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很多,總結起來分為兩方面,少取與多予。

        少取方面,政府要減少對醫療機構的費稅收取,甚至完全免除,只要有競爭市場,政府完全不用擔心暴利的存在。只有免費減稅,讓投資者感到有投資價值才會吸引投資,否則只能繼續公立醫院一家獨大的形勢,讓人民群眾繼續忍受不堪承受之重。

        多予方面,政府要對醫療機構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此輪改革中,很多的公立醫院呼吁政府包攬公立醫療機構,表示這樣才有可能降低老百姓的醫療負擔,提高醫務人員的積極性。這樣的說法筆者以為不妥,這樣的結果是讓公立醫院重新回到計劃經濟時代,政府的支持重點,應是社會保障方面,即學者爭論的補供方還是補需方的問題。直接補貼醫院只會把醫院打造成新的機關,而補貼患者可以增加醫院的經營壓力。

        筆者贊同補需方的觀點,政府需要做的,是建立全民醫保體系,把所有公民納入保障范圍,同時加大保障資金的投入力度,讓醫療保障、保險機構或老百姓自己去選擇醫院、選擇服務。讓醫院樹立競爭意識,以良好的服務、優惠的價格作為競爭手段去吸引患者。醫療體系的人員和一些專家一直鼓吹由政府加大對公立醫院補貼力度,以此讓公立醫院回歸公益。筆者以為這是體制內人士的一面之詞,試圖借機樹立和加強公立醫院的體制優勢和壟斷優勢,進一步擠壓患者的選擇空間,壓縮民營醫院的發展空間。

        (4)政府要對醫療機構實施規范管理

        鼓勵民間投資進入醫療領域,建立起良性競爭的醫療市場,政府隨之而來的工作就是提高對醫療機構的監管水平。

        醫療事業關乎億萬百姓的生命安全,對醫療行業的監管必須從嚴。政府要建立相應的準入、質量、監管、考核、獎懲、淘汰等方面的制度并嚴格執行,同時在情況變化時及時修改。原有的大量的公立醫院在適應監管方面必然比新興的民營醫療機構有優勢,但由于是公立醫院,監管必須更為嚴格,因為它關乎政府信譽。監管需要一視同仁,監管的同時,對新進入的醫療機構要更重視指導和幫助,而不是管住讓其動彈不得,要使其在監管中更加健康快速地成長,盡快確立市場地位,與原有醫院形成良性競爭態勢,從而促進整體醫療市場的健康發展。

        外部環境建設的重點,是在確立公立醫院主體地位的同時,引入競爭機制,使其產生壓力,促使其不斷地提升技術水平,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讓廣大患者滿意。

        面對改革,面對外部壓力,作為醫療市場的中堅力量,公立醫院需要加大內部的改革力度,以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筆者以為,公立醫院的內部改革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推進。

        (1)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建立法人治理結構

        長期以來,公立醫院實行的是較為僵化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雖然在市場化的過程中,出于逐利需要,也采取了一些企業化的手段,但整體的管理模式,還是事業單位的模式,面對新形勢,公立醫院的內部治理機制急需完善。

        公立醫院完善內部治理機制,關鍵要輕事業模式、重企業手段。要建立法人治理結構,衛生主管部門作為行業監管部門,不宜承擔所有人的角色,出資人角色,可由國資部門出任,把醫院按照企業經營管理模式去運營,作為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參與市場競爭。醫院是專業性很強的行業,必須實行專家治院,要推行院長負責制,院長作為經營者,對出資人負責,不再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的行政指令,只接受行業監管。院長負責制,可以避免原來“全體公民-政府-醫院院長-醫務工作者”關系鏈上過多的委托層次,導致所有者的利益、職能、責任和約束管理等在醫療服務中的弱化。

        (2)加大技術攻關力度,樹立在重大難病方面的優勢

        公立醫院經過長期的發展,在技術、人才、設備方面相對具有優勢。此種情況下,公立醫院應不斷地加大技術攻關力度,解決醫療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帶動醫療領域的技術進步,樹立自己在重、大、難病癥方面的優勢。我們推行的改革,是要讓公立醫院發展得更好,而不是相反。因此,公立醫院需要正視現實,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克服自身劣勢,以積極的態度直面競爭。與新進入的民營醫療機構相比,公立醫院在很多方面具有優勢,必須充分發揮,以提高競爭力。

        (3)以患者為中心優化診療流程,控制成本,提升服務質量

        公立醫院要提高自身的競爭力,除了不斷發揮優勢外,還需樹立患者至上的理念,正是因為有患者,醫院才有存在的價值。傳統的理念中,醫生是高尚的行業,“懸壺濟世”、“醫者父母心”、“白衣天使”都是對醫務人員的稱贊和褒獎。作為公立醫院,更應把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作為自己的最高準則,一切以患者為中心,優化診療流程,規范醫療行為,改善就醫環境,控制醫療成本,提升服務質量,贏取患者的信任和支持,提高患者滿意度。

        (4)建立靈活的績效考核制度,提高醫務人員工作積極性

        企業化運營的醫院,必須有嚴格靈活的績效考核制度。但又不能依靠純粹的企業通行的經濟效益至上的考核方法,其實很多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已經在改變經濟利益至上的考核辦法。醫院作為救死扶傷的特殊行業,尤其是公立醫院,更不能回到以前經濟利益至上的死胡同。要推行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就需完善醫院的人員聘用、崗位管理、薪酬管理等一系列的制度。編制的核定、崗位職責的確定、薪酬的方法,都要以患者滿意度為核心,以服務患者為最高目標,這應成為公立醫院的立院之本。

        (5)重視履行社會責任,樹立公立醫院良好形象

        公立醫院是國家出資創辦的醫院,需要在關鍵時刻履行社會責任,支持政府工作,樹立起公立醫院應有的形象。比如在重大疫情爆發時期,在搶險救災時期,在戰爭時期,在人民群眾遇到困難時期,公立醫院都要挺身而出,履行公立醫院應承擔的責任。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間,所有的收治中心都由部隊醫院和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承擔治療工作,公立的意義即在于此。

        因此,公立醫院在參與市場競爭的過程中,不能完全按照在商言商的原則處理問題,因為它的股東是老百姓。當政府遇到困難,當老百姓遇到困難的時候,必須不計成本和代價提供醫療服務,公立醫院的社會責任,還包括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技術、人員支持,包括對民營醫院疑難雜癥的技術支持,而非擺出純商業競爭姿態。

        重視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也會提升患者的心理認可,對公立醫院的正常醫療服務也是極為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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