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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性;建議
前言
知識產權在將知識、科學技術轉化為資產、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具體而言,知識經濟的建立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經濟的正常運行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經濟的發展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為此,要發揮知識經濟的強大動力作用,歸根到底要保護好知識產權。現今,隨著對外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對我國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就顯得格外重要。可以說,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體系,從系統上來保護我國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性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絕不僅僅是行政執保護和司法保護,具體而言,知識產權保護的系統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立法保護、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知識產權的集體管理組織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的文化系統、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等。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系統性保護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層次較低,法律體系不完善
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當中,處于較高層次的非常少。大部分的知識產權相關規定都是體現在級別較低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當中。法理學當中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三者的法律效力依次遞減。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高效力的法律不多,效力不高的法規、規章卻很多,從而影響了法在實踐當中的適用。其次,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也不完善。當前我國不但沒有一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而且對同一客體的保護有些也沒有形成一部獨立而完善的法律,這些都致使知識產權的濫用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2.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這主要體現在我國出口商品上。由于我國許多企業對出口商品的商標保護意識不強,導致許多知名品牌在國外遭到搶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曾有超過80個商標在印尼被搶注,有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有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這些數據不僅僅反映了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而且還反映了中國企業對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內容知之甚少,這大幅度遏制了我國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和保護。
3.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不協調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并存的局面,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各司其職,行政裁決并不排斥司法程序的選擇,但是實踐當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協作性卻不高。一方面,行政執法人員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的做法時有發生,這在很大程度上放縱了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能力不強,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沒有與司法機關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機制,這嚴重影響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致性和權威性。
4.知識產權執法中存在地方保護色彩
目前,一些經濟發達、有一定實力的地區政府比較重視知識產權工作,知識產權保護系統的機構設置比較健全。而一些欠發達地區的企業基礎較差,市場機制不健全,地方財政不足,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也相對薄弱。可以說,我國知識產權執法中還存在一定的地方保護色彩,各地的行政執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較大。
此外,從管理機構、司法部門到企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缺乏既懂理論又懂得實踐的高素質知識產權人才,這嚴重遏制了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綜上所述,我國知識產權的系統性保護還存在許多問題,再加上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涉及到各行各業,相關部門較多。所以,為了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效率,要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和制度。
二、對改進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幾點建議
針對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性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必須在重視內部矛盾的完善的基礎上,注重我國知識產權自組織性的不斷完善。這里就對全面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自己的幾點建議,應主要從以下方面著手:第一,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以便營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環境,大幅度提高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能力。同時要頒布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提高立法層級,從而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訂提供有力依據,更加有效地保障依法行政。第二,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服務系統。這就需要建立權威且高效的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協調機構,建立與企業直接溝通渠道和預警機制,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機構的效率,最好能適當的整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第三,加大政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全國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以便指導企業充分利用好知識產權信息,尤其是地方財政也應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執法資金賬戶。第四,加強對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協調機制,建立與主管部門的溝通機制,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要提高司法保護的執法水平。需要通過教育培訓和實踐鍛煉相結合的途徑,提高司法審判隊伍的素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執法隊伍,并在此基礎上加強司法解釋工作,使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更有可操作性,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執法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結束語
總的來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為了切實做好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就必須在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的基礎上,把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戰略的高度,完善和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并大力培養知識產權的高素質人才,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各個方面更加有序,從而更好地保護我國知識產權,推動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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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保護 政府 企業
一、知識產權保護概述
知識產權,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獨占權,獲得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保護這種排他獨占權不受侵犯。知識產權保護具有以三個特點:
(一)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
現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發達國家在高新技術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因此不斷地擴展電子、通訊、網絡、生物領域的保護范圍,如美國、德國、英國、瑞典、南非等國家都開辦了基因專利授予業務,美國甚至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專利保護范圍。
(二)戰略化
現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已由過去的被動防御階段轉入主動進攻階段,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知識產權運作策略。比如搶注商標專利,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現階段甚至相當長的時間內,這些國家或企業并不實施這些專利,而是通過收集貿易目的國的經濟信息,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采取政府和企業相結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國進行權利訴訟,收取高額的知識產權利潤來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或建立知識產權聯盟,聯合相關權利人組成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協會,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國際化
面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趨勢,各國積極參與和推動國際合作,先后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TRIPS協定》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世界性公約協定。各國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與一體化進程,廣泛開展多邊合作,結成知識產權保護聯盟,以此獲得國際合作保護。
二、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一)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為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同WTO《TRIPS協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國在2000年和2002年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增設了保護知識產權專章,旨在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權產品進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
2008年7月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展露綱要》,逐步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體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專利法,更是順應WTO規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同《TRIPS規定》完全符合。
我國已加入大部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逐步與國際標準靠攏,所有這些舉措將有利于我國國際貿易的開展。
(二)企業、外貿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
我國企業、外貿經營者的發明專利申請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從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國共受理專利申請6095949萬件:其中。國內申請5134526萬件,國外申請961423萬件。且連年增長。商標方面,2002―2008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已連續7年為世界第一。版權方面,2009年軟件申請登記總量7.09萬件,同比增長49.75%其中軟件著作權登記量679萬件,同比增長48.6%。可見我國企業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大有提高更加重視對自己無形資產的保護。
三、中國在國際貿易中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對濫用各類技術標準的防范制度
技術標準指對1個或幾個生產技術設立的必須要達到的水平以及為達到這一水平而實施的技術。但是當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結合、技術標準涉及的技術被知識產權的方式合法控制時,任何人要使用標準化技術,就觸及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此時,使用人只有兩種選擇:要么以昂貴的代價使用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標準化技術,生產標準化產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識產權人的宰割而放棄市場。因為標準化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首要條件,不按標準就不可能被市場接受,而采用標準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需要取得許可、支付報酬。我國由于存在嚴重的知識產權制度實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國外濫用各類技術標準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識產權轉化率有待提高
知識產權轉化率就是指知識產權所有者通過自己實施,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轉化為實際生產力并以此來獲取最大利益占知識產權研發所花費費用的總額。從授權數量來看,中國是知識產權大國;但就無形資產質量而言,中國遠不是知識產權強國。
中國知識產權報2009年5月27日報道《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路在何方》,說我國500余萬項的專利成果實際轉化率不足30%;在商標領域,在國際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單上,中國企業商標無一進入100強,進入500強的只有12家。就外貿而言,中國企業出口200強,70%以上是定牌生產、加工貿易。在合資企業,90%以上是使用外國投資方的品牌。據統計,美國、日本的知識產權利用率高達95%。
只有當知識產權付諸生產時它的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出來。因此,在獲得了知識產權之后的關鍵性問題是如何使之轉化為實質生產力并獲取最大利益,實現由量的發展到質的飛躍,這是中國企業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三)知識產權發展不平衡且人才匱乏
首先,知識產權發展不平衡。從我國專利申請人前10名的分布情況來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營企業,作為占據大部分國家研發資金的國有企業僅占10%。
其次,科技的發展需要人才,也離不開人才的儲備。而我國知識產權的人才配備與發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國際慣例,企業應按技術人員總數的4%比例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崗位:依此比例,我國知識產權人才的總需求量應該是8萬人,我國現在所能培養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實際需求。另外,現在所培養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綜合專業知識背景。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往往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大大增加了外貿知識產權保護成本。
最后,中介市場也不完善。知識產權機構不僅可減少企業申請或注冊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同時還可抓住侵權行為的要害,收集有利證據打擊侵權。目前,全國性的中介服務機構已具規模,但在各地發展不平衡,且知識產權人員素質難以滿足相應需求。當企業遇到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問題時,往往
因為不了解侵權所在國法律而導致訴訟失敗。這就需要在全國各地形成有關專利、商標、版權和技術合同等的中介服務和保護網絡。以此來滿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四、對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對政府的建議
1.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應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在一些重要產業盡快掌握核心技術和提高系統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和標準,同時進行全方位的保護。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開展廣泛的教育活動,鼓勵創新,譴責剽竊、盜版和造假行為:完善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實行支持企業創新的財稅、金融和政府采購等政策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設立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識產權保護服務中心,并依據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人員進行懲處。
2.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評議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積極參與WTO與各種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評議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國加入WTO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獲得的發言權,避免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優勢和在標準領域里的經驗優勢控制國際市場。其次,要在評議的基礎上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鼓勵研究機構及企業重視技術創新,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要組織更多的標準化專家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力爭把我國的標準化意圖和標準充分反映到國際標準中去,為我國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條件。再者,對標準技術性措施造成的貿易摩擦,要積極利用雙邊或多邊協調機制加以解決。努力避免和化解貿易沖突。
3.充分行使海關的監管職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稅手段,控制非法貿易。加強對知識產權敏感商品的監控,堅決打擊非法進出口行為。使得侵權行為在進出口環節得到有效控制。強化海關國際合作,使海關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對外貿經營者的建議
1.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應及時將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并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準,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托,構筑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加大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2.強化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發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涉及到貿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問題,特別是知識產權的糾紛和訴訟都有很強的專業性。國家和企業應共同努力,大力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并給他們充足的空間與資源,發揮其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知識產權隊伍,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啟示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并通過借鑒國際公約、條約規定和其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的現金經驗,不斷建立和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 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保護,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先后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 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另一方面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課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4、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 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另外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自1982你那《商標法》制定以來保護,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2、懲罰力度不夠及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普遍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額較低,難以對企業和個人起到威懾作用。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逐漸被接受和國內經濟的不斷成熟,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已經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區,模仿、盜用那些經濟發達地區的知名品牌,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現象頻頻出現,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更是層出不窮。
3、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 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教育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即便存在有豐富的專業基礎知識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為知識創新貢獻和努力奮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因此雖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這些人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的缺失將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構成威脅。
4、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 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保護,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6、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 成員國,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2、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的高校進修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3、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保護,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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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世界貿易格局 發展中國家 影響
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已成為當代國際貿易中競爭優勢的主要祛碼和最有價值的搏弈工具,是世界各國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一、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及發展現狀
在經濟全球化與知識經濟大潮的推動下,發達國家尤其是具有技術優勢的經濟強國,不僅在在其知識產權國內政策中制定了符合本國實際和服務國家利益的戰略目標,而且隨著國際貿易發展和利益的驅動,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相比之下,技術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化的推進過程中則處于被動,缺乏發達國家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的必要過渡期,在國際貿易的現代化進程中處于不利的發展地位,發展中國家強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并沒有對本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起到預期的效果。
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對國際貿易格局的影響
從全球貿易角度出發,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斷增強,使國際貿易利益分配兩極化趨勢更加明顯,加劇了南北貿易發展不平衡。在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以后,由于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絕對壟斷優勢,以及發展中國家市場對發達國家的高度依賴性,貿易利益流向發達國家,從而加大兩極分化趨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具有絕對的壟斷優勢,使之成為發達國家利益分配的有效工具。
跨國公司是知識產權申請的主要微觀主體,也是發達國家保持和強化壟斷性貿易經營的重要工具和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其跨國公司的壟斷實力大大增強,延長獲得超額利潤的周期,進一步加強其技術壟斷優勢和市場壟斷優勢,占據更大的市場規模,,始終占據國際市場有利競爭地位。結果必然是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公平貿易和競爭無從談起。
(二)知識產權保護形成貿易壁壘,成為發達國家遏制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的有力武器。
國際貿易中的標準壁壘己經成為遏制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入市場的有力武器,發達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使發展中國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遇到更多的貿易壁壘,產品國際市場占有率降低。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運用,使得發達國家得以控制產業鏈、遏制競爭對手,從而進一步攫取產業利益,并削弱后發國家和后發企業的低成本優勢,兩極分化進而加劇。
(三)發達國際利益主導國際規則的制定,導致國際貿易主體地位不平等。
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法則問題成為另一個阻礙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制約因素。為保持和加強競爭優勢地位,發達國家極力主張把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要求建立一整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減少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而給國際貿易帶來的扭曲和障礙,增強其經濟和貿易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發達國家還積極通過國際公約和單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深深打上了發達國家利益的烙印,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始終處于被動地位,從而陷入長期經濟貿易發展困境。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及對我國的啟示
知識產權通常被稱為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進步動力,是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為知識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帶來障礙,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和成本。
各國要根據自己的經濟、科技發展階段選擇適宜的國內知識產權政策,根據經濟學基本分析工具,滿足知識產權保護成本收益的平衡,從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能對貿易及經濟造成扭曲,更不能成為知識和技術擴散的阻礙。
(二)從各方引入國外技術,形成競爭機制,削弱國外技術的壟斷力度。
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越高,國外企業在該國的專利產品的市場壟斷能力越大,為了削弱技術持有方的壟斷勢力,我國在引入國外技術時可以引入多家相同類型的國外技術,加強他們之間的競爭,從而削弱國外企業因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對我國產品市場的壟斷力度,降低我國企業引進先進技術和產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產業的科技研發,提高我國知識和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轉化率。
我國政府要增強對出口企業的技術支持,加大自主研發力度,加大科技研發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導發展核心技術,提高科技的市場轉化率,減少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貿易的不利影響。此外,要加強我國跨國公司和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論文摘要: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農機產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的現狀,剖析了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措施。
農機產業是我國傳統而又成熟的技術行業,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科研開發模式、競爭體系、戰略架構和服務機制。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逐漸增強,知識產權新競爭模式在整體的經濟競爭模式中逐漸占據較大份額,同時世界范圍的知識產權競爭在農機行業也初現端倪。但與世界經濟強國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保護水平、保護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為此,探討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的相應對策,對增強我國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1、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近幾年來,農業機械化在農業生產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顯著,發展形勢越來越好。以后,我國政府進一步轉變觀念,努力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通過20多年的發展,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農機生產公司運用專利戰略不斷占領和控制我國同類行業市場,使得我國農機企業專利戰略的滯后性日漸顯露。目前國內的農機企業似乎沒有受到涉外知識產權利器突襲的重創,但國內企業間專利糾紛及侵權官司卻屢見不鮮。針對現實情況,我國各級政府專利管理機構采取各種措施,旨在促進農機企業專利戰略實施主體從戰略高度有效地運用專利權、專利信息,積極適應專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護下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使我國的農機企業在專利戰略研究、運用和管理方面有一個大的發展。
農機企業管理者專利意識不斷提高。當新產品、新技術即將問世,及時申請專利已經成為這些企業首先考慮的問題。我國實行專利制度己經25年了,全國專利申請量己達600萬件。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信息網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專利授權量已達209項,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專利申請量己達110余項,專利授權量已達99項,還有江蘇常發,山東時風等國內知名農機企業也都把專利申請作為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之一。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尚有許多農機企業為零專利。在農機產品的專利中,技術含量高的發明專利極少,絕大部分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2、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機產業的知識產權制度走過了一些國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
a.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與執法水平有待改善。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符合國際規則、比較適合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并且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依然沒有形成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在農業機械領域,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依然存在保護盲區或者相沖突的地方,很難保障農業機械科技人員的應有權益,無法激勵農業機械技術持續創新和實現農業機械科技資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規范農村市場經濟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 b.企業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它是創造智力勞動取得的成果,不僅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還包括不正當競爭權、文化遺產等智慧成果權。這些權利都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但是,目前我國依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意識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識產權的尷尬局面之中。多數國內企業還沒有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機制,對國際規則了解得還不多,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準備和經驗不足,結果使自己的先進技術被他人低價收購并申請專利,辛苦創造和積累的無形資產付諸流水。據統計,在過去的十幾年里,中國企業已經將13萬項發明“奉獻”給了外國企業。
3、加強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a.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完善修訂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相關規定。有效地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保護農機科研成果。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專利、商標、版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框架。農業科研單位、涉農企業及農業專家應充分利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科研成果。
b.擴大知識產權對外交流合作,加強農業高新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農機科技管理部門應注意跟蹤和研究農機技術知識產權保護及其相關制度,加強國際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基礎設施建設與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農機技術知識產權管理水平。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化;知識經濟;經濟全球化
[中圖分類號]DF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7320(2009)05―0619―05
一、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背景
(一)從《巴黎公約》到TRIPS協議:國民待遇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
早期的知識產權保護并沒有統一的國際法律文件來進行協調,主要通過各國的國內立法來實現。因此,早期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差別較大。但是,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及商品和服務的交流的范圍越來越大,單靠國內法并不能解決對知識產權的跨國保護問題。這樣,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進行國際協調的必要性就日益顯現出來。
1883年,各締約國在巴黎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建立了“巴黎聯盟”。《巴黎公約》的目標不是試圖建立一個統一的國際知識產權實體法,而是旨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原則在世界各國之間進行協調,在承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別差異的基礎上實行“國民待遇原則”,仍然是通過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巴黎公約》第1條明確規定了工業產權保護的范圍,即確立其保護范圍的最低標準。但是,這并不是說,《巴黎公約》為締約國制定了一個統一的國際工業產權制度,而是說公約以“國民待遇原則”為條件和前提訂立了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該標準最終仍應通過各締約國的國內法體現出來。
1991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在GATT布魯塞爾部長會議上獲得通過。TRIPS協議是WTO協議的附件,除了堅持“國民待遇原則”之外,還堅持“最惠國待遇原則”。但是,在尚未制定出可以在各締約國統一適用的國際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情況下,“最惠國待遇原則”并未影響“國民待遇原則”作為國際知識產權立法基本原則的基礎性地位,“最惠國待遇原則”僅僅是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補充。TRIPS協議的內容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把關貿總協定(GATT)有關有形產品貿易的某些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引入了知識產權領域,強化了執行措施,詳細規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在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實施程序,同時還建立了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第48頁)。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擴大化的影響因素
隨著國際經濟、科技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化,自20世紀后期以來,知識產權的保護國際化有擴大化的趨勢,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全球信息化程度加深以后更是如此。
1 新科技在全球的發展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擴大化。科學技術的發展與知識產權的發展是緊密聯系的。首先,新科技的發展擴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生物技術的發展產生了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如動植物新品種;信息科技的發展使著作權法也突破了傳統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其次,新科技的發展加快了國際技術轉讓的速度,擴展了國際知識產權交易的市場,打破了技術轉讓的國界。再次,新科技的發展為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提出了新的標準,原有的國際標準已經不能完全適用新科技發展的要求,需要有新的標準來適用這種發展需要。
2 在國際上成立了諸多的知識產權國際組織。原先,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建立“巴黎聯盟”,以及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建立“伯爾尼聯盟”分別成立了兩個聯盟的“國際局”。1893年,兩個國際局合并成立了“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根據1967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取代了原來的“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197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中第14個專門機構。除此之外,其他地區性的知識產權組織也相繼成立。1972年,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改組;1976年,非洲國家工業產權組織建立;1974年,安第斯組織成立;1974年,歐洲專利局成立。從全球性組織到地區性組織,知識產權國際組織的層次和結構日趨多樣化。知識產權國際組織的建立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擴大。
3 各國之間的科技和經濟競爭加深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國際化程度。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情況下,各國之間的科技和經濟競爭日趨激烈,如何增強本國和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是各國政府亟需解決的問題。因此,特別是發達國家,早已將知識產權戰略提高到國家整體戰略的高度。發達國家利用其科技和經濟實力作為競爭優勢,將其意愿和國內規則帶到了國際社會,而發展中國家為了保護其利益也參與到制定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博弈中。所以,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在各國的競爭之中逐步形成。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趨勢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僅僅是最基礎的標準。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加深,知識產權的保護國際化逐漸沖出地域的限制,而不再拘泥于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
(一)宏觀領域
1 雖然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原來是由發達國家主導制定的,但由少數幾個國家壟斷的局面已經被打破,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中。為了建立世界經濟的新秩序,發展中國家不斷參與制定和提出修訂知識產權國際法律文件,尤其是對未實施專利法的國家實行強制性制裁方面提出了軟化的要求。其次,加強了區域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1977年14個歐洲國家簽訂了《歐洲專利公約》(CPC),歐洲在知識產權的地區性合作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再次,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滲透到國際貿易領域。例如,1986年9月以后的關貿總協定(GATT)會議就變成了知識產權的談判場所,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成為關貿總協定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
2 知識產權所有者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使其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利益博弈中不至于缺位。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在尋求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上試圖擁有更多的話語權。
由此,國際上形成了相對平衡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除了WIPO外,知識產權的多邊國際保護的國際法律文件還有:1891年《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925年《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57年《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8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1970年《專利合作條約》、1989年《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等。
(二)微觀領域
1 版權方面。傳統的版權保護主要針對的是傳統的書面著作問題,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成為版權領域的一個新問題,網絡著作的傳播權、鄰接權等,都亟待解決。針對這種新情況,WIP01996年在日內瓦召開的系列會議上通過了兩個條約,即《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2002年,WIPO又公布了《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問題概述》的文
件,該文件為締約國的版權立法提供了指引。在版權的區域保護方面,歐盟1997年通過了《關于協調信息社會的版權和有關權若干方面的指令》。這些法律文件都是為了應對信息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而制定的,為信息社會中的版權國際保護提供了藍本。
2 商標權方面。商標權的保護國際化也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而發展的。原來的商標權保護使通過國內立法來實現的,具有地域性的限制,而網絡時代的商標則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并且由于網絡的無國界性更容易引起各國商標權保護的沖突。為了解決這些問題,WIPO1999年采納了《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的聯合建議》,2001年又提出了《關于在互聯網上保護商標權以及各種標志的其他工業產權規定的聯合建議》。這些法律文件為網絡時代的商標權國際保護提供了國際法律依據。
3 專利方面。WIPO提出了《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問題初步報告》,并針對立法問題提出了《專利法(PLT)草案》。在區域性政治經濟組織中,歐盟委員會于2002年了《關于對計算機實施的發明專利保護》,試圖協調締約國或者成員國對涉及到計算機軟件專利的法律保護。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對我國的影響
(一)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
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WTO和TRIPS協議的規則就是我國必須遵守的國際規則。此外,我國參加的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規則也是我國必須遵守的國際規則。由于以往的國際規則都是在發達國家的主導下制定的,既然要參與國際競爭,那么最好的做法便是參與到國際規則的制定中去,以積極爭取和保護本國的利益。我國加入WTO之后,以WTO成員國的身份參與了國際重要貿易規則的制定。以往的國際規則并沒有注意到對諸如我國具有優勢民間文學、中醫中藥等的保護,我國應當積極爭取通過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和修改,維護我國的利益。
(二)使我國企業和公民的知識產權得到高標準的保護
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機制中,能夠使我國企業和公民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得到高標準的保護。畢竟發達國家主導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標準基本上是比較高的,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框架下,我國企業和公民的知識產權能夠得到這些機制的保護,提高競爭力。
(三)促進了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逐步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先后頒布了《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我國在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之后,按照公約的要求修訂了三大知識產權法。加入WTO之后,我國還積極履行WTO以及TRIPS所規定的各項規定,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由于我國民眾和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缺乏,我國國內普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這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國際標準有所差距,使我國的國際貿易環境受到損害,貿易爭端和摩擦時有發生。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仍然存在著比較大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以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要求所帶來的挑戰。
四、我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措施
(一)制定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成為經濟發展的先導的背景下,知識產權的發展是影響一個國家及其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關鍵。發達國家均有一套針對本國國情而制定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如日本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等。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更應該盡快制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出臺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的戰略性指導文件,這也是我國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科學發展觀的必然選擇。由國家出臺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文件,也能夠發揮國家在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和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方面的協調作用。
(二)按照“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協調國內與國際立法
在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上,由于國際公約等文件是締約國自愿簽署的,因此,根據條約必須信守的原則,國際法的效力高于國內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其實反映了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呈現出來的趨同化的特點。但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并不等于在保護內容、保護標準、保護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規范的統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各國立法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得低于國際公約規定的標準,這即是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一般要求。具體而言,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應當考慮本國的經濟、科技與文化的發展水平,現階段立法不應過于攀高,只要達到國際公約規定的最低保護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協調。”
(三)調整與規范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建制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比較分散,涉及到知識產權事務管理的機構有工業與信息化部、知識產權局、版權局、新聞出版署等部委,還有其他主管部分業務的知識產權機構,如商標局、專利局等。比較分散的管理機構容易造成管理中的不協調,增加管理成本,并且,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涉及到各個行業和各個環節,分散的管理體制容易出現管理上的漏洞。建立一個統一的對知識產權綜合管理的行政機關,可以節約執法成本,增強管理的協調性和有效性。
(四)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范圍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時代,各類新的權利客體層出不窮,法律必須及時對這些新的權利客體進行保障,使之從潛在的權利客體變成法定的權利客體。例如,發展中國家安第斯組織在其2000年的《知識產權共同規范》總則第3條中把“傳統知識”(包括“民間文學藝術”和“地方傳統醫藥”)明確列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
知識產權法應當及時對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進行調整,包括對我國具有優勢的權利客體進行保護,如傳統知識保護與民間文學的保護,對中醫中藥的保護等,也包括對新科技成果的保護,如半導體芯片、動植物新品種、網絡著作權等,要出臺更加詳細的法律規范。
(五)建立有效的賠償金制度以制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不可否認的是,盡管我國執法機關進行了很大的努力,國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還是層出不窮,這也成為我國與外國產生貿易摩擦的重要因素。原有的制裁機制已經不能完全適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需要,必須建立有效的賠償金制度以制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其一是建立法定賠償金制度。法定賠償金是指在難以完全準確確定知識產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和侵權人的侵權獲利,并且不能通過其它方法確定侵權人的賠償數額時,由法律直接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額(第36頁)。由于知識產權的無形性,許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是難以準確計算的,如果沒有法律進行界定,知識產權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就遲遲無法確定,將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利益。其二是增設懲罰性賠償責任。所謂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相對于補償性賠償責任而言的,是指侵權人在賠償受害人實際損失之外,還應當賠償受害人一定費用的賠償責任,即侵害人的賠償責任不僅限于彌補受害人之損失,還必須讓受害人因此而獲得高于損失的賠償(第37頁)。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懲罰性賠償責任,對民事侵權行為只能讓侵權人承擔補償性賠償責任,這不利于有效遏制具有極大惡意的侵權行為。并且,由于大多數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是向社會公開的,侵權人進行侵權比較便利,而權利人對其權利客體的保護手段是有限和薄弱的,建立懲罰性賠償責任有助于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
根據TRIPS協議,如侵權人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系出于故意,司法當局應判令其支付損害賠償,包括賠償被侵權人的訴訟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第759頁)。我國法律一般沒有規定損害賠償包括訴訟費用和律師費,針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情況,可以根據TRIPS協議規定侵權人的賠償包括了被侵權人的訴訟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等費用。
21世紀是一個知識經濟的時代,也是一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各國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建立了一個世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使知識產權保護出現了國際化的趨勢。我國是一系列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也是WTO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背景下面對著歷史機遇,同時,我們更要檢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國際的眼光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需要,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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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TP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2-01-01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和普及以及信息化時代的到來,網絡己經成為傳播科學知識和受眾獲取信息的主要渠道,這就要改革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來適應網絡時代的需求。
首先,網絡信息的海量性帶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正在擴大。其次,互聯網的交互性及傳播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不明確。同時,由于網絡傳播技術的發展,給知識產權的認定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數字技術是互聯網媒體的技術核心,也是承載著互聯網傳播信息的主體,數字技術是虛擬技術,這就不符合《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等對傳統意義上知識產權對象實物化的定義。由于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引發了傳播學、管理學、法學界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熱議,這的確是一個新興的領域,需要學者們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本文從創新管理的角度入手來分析和解決這個問題。
一、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如果我們暫時拋開現有的法律具體條款,從世界范圍內看法律制度發展歷史,許多國家和法律對新技術的發展始終保持理解和寬容的態度。從無償使用到有償支付,產業發展過程中就需要知識產權保護。這就是說,產業發展的規則要事先設定,才能確保某個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現狀
(一)網絡版權的侵權現狀
由于缺乏知識產權權意識,網絡上到處存在著非法傳播、盜用影視、音樂、書籍、學術期刊等的現象。比如,著名的全球第一例P2P侵權案,美國網絡公司Napster開發的Musicshare軟件,利用P2P技術向用戶傳播MP3格式的音樂文件,損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最終被而招致倒閉;國內的搜索引擎百度也于2011年3月15日因為百度文庫涉及侵犯著作權而陷入“百度文庫侵權門”。
(二)電子數據庫的保護現狀
隨著電子計算機存儲與應用技術的不斷成熟與完善,傳統的數據庫開始向著數字化電子數據庫轉變,這種轉變極大的提高了社會生產效率,隨著電子數據庫技術的不斷推廣,在IT市場中,逐漸形成了電子數據庫產業。而目前市場上并沒有具體的針對數據庫進行保護的法律法規,如果管理不善,將導致大量數據庫數據外流,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生產的正常進行。
(三) 域名搶注
互聯網環境中,無論是需要建立電子商務、企業網站、電子政務還是社交網絡,首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個屬于自己的網站,并且申請專屬的域名,目前,國內以“.cn”為結尾的境內域名注冊總量已經達到約40萬,而以“.com”作為結尾的境外域名注冊量也超過70萬,因此,我國每年向國外繳納域名的注冊費接近一千萬美元。所以,有些人為了謀取利益,搶先注冊別人已注冊的域名,嚴重地擾亂了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 互聯網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現狀
近些年來,全世界的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勢頭迅猛,這主要得益于漸臻完善的商業軟件開發技術。中國是世界上電子商務大國之一,因此,對各種商業方法專利權的保護是不容忽視的,因為對于商業方法專利的保護不僅反映了我們國家當前的法律問題,而且也直接影響到我國在世界上的經濟擴張力,直接關系到我國的經濟利益與政治利益。
三、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一)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知識產權對保護創新成果,促進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顯著作用。服務創新,由于其經濟重要性,不能有效地得到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因此需要開發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方法。服務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手段的選擇與制造業有很大不同,第一,使用傳統保護方法的不多;其次,普遍選擇非正式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第三,綜合兩種方法使用可以達到更好的效果。
(二)互聯網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方法
對于一項涉及面極廣的技術,例如網絡技術,它的成功在于實現了全球的互通。這樣的技術只有無償提供才能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同樣,知識產權作為一項激勵創新的機制,也是互聯網發展所必須的。因此,在互聯網服務業發展的歷程中,應當對知識產權進行適度保護,避免過分保護。
目前專門針對互聯網服務業進行研究的文獻相對較少,目前對于無形知識產權的保護很薄弱。作者認可互聯網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在傳統方法基礎上有新的發展。
首先,明確互聯網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一方面,是知識產品,在這種情況下,保護的主體通常是以產品或者技術因素形式出現。另一方面,是對過程創新的保護,這時體現出來的是所提供的特定生產模式。這樣可以確保創新者有所回報。
第二,互聯網服務業涉及范圍較為廣泛,因此要對企業的核心生產要素進行區分。針對不同的核心要素類型的企業,要選擇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
第三,互聯網服務業兼顧互聯網和服務業的特點,使得服務更加透明化,擴散更快,客戶參與更多,這就使知識產權的保護難度加大。另一方面,互聯網創新的重要性,這就要求有效地將傳統專利保護手段與非正式保護手段相結合。制造業更傾向于正式方法的使用,純服務業往往偏向于三!卜正式方法,而互聯網服務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正式方法使用與非正式方法具有著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四,要抓住侵權問題的本質。進行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方法選擇時,要抓住核心問題,不論是什么業態形式,知識產權防御的木質問題就是侵權。因此,目前的法律體系也是適應于互聯網服務業的。
明確了以上四點,在相關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知識產權互聯網保護框架體系研究。通過該框架,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益,明確某種知識資產的產權,從而充分激勵產權所有者的創造發明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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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洪燕,華海英.網絡環境下的當代知識產權問題探討[J].情報雜志.2001(10).
關鍵詞:高校;產學研合作;知識產權;研究
一、高校科研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高校是以傳播科技知識、培養專門人才、開展科研活動為主要目的,是潛在的生產力孕育和發展場所。隨著高校教育日趨職業化,高校服務企業、服務市場的意識不斷增強。高校的智力資源越來越需要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高校與企業的融合中,知識產權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保護知識產權既可以明確權利的歸屬,亦可使權利主體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的積極性得以維護,從而不斷推動科技進步和知識創新,能為學校與企業營造更好的合作環境。但近年來,由于高校和政府、企業間合作形式逐漸多樣化,對流轉中科技成果所有權的爭奪日益激烈,而作為成果流轉主要形式之一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糾紛也不斷增多。因此,有針對性地探究科研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促進高校科研創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高校科研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糾紛的特點
1.糾紛類型多樣化
在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高校的知識產權類型眾多,如:技術類知識產權,即以技術為表現形態的知識產權;標識類知識產權,即與科研成果轉化有關的注冊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和名稱等標識類知識產權;著作類知識產權,即以作品形式表現的知識產權;信息類知識產權,即以信息為表現形式的知識產權。①因此,在成果流轉過程中的知識產權糾紛也呈現多樣化態勢,如:專利權與非專利權的技術成果糾紛;技術成果成熟與否的糾紛;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糾紛;專利成果讓渡過程中的歸屬糾紛;信息類知識產權泄密造成的糾紛等等。
2.糾紛主體的固定性
高校科研成果轉化多依托于企業,這也決定了此類糾紛主要以高校、企業為固定主體。糾紛或是發生在高校與企業之間,亦或是高校與高校、研究機構之間。這種相對固定的糾紛主體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在紛繁的類型糾結之中能夠根據不同的糾紛主體整理出糾紛形成的主要脈絡,便于我們在分析糾紛成因的基礎上,探求保護知識產權的新方法。
3.糾紛處理以行政途徑居多,處罰力度不強
依據我國有關的法律規定,涉及高校知識產權糾紛時,具體的處理途徑有三種。一是內部行政處理,如:在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創作以及成果的申報、評審、鑒定、產業化活動中,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的,應責令其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違反有關規定,泄露本校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高等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或職務作品的,或造成高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由高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二是行政處罰,某些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私人權益,而且也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侵害了國家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也要對自己違反行政法律義務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行政責任。②三是司法途徑,即享有知識產權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進行司法保護。
三、對高校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建議
1.重視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近三十年來,我國高校已逐步構建、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但在觀念意識的轉變、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識的普及,實施監督等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因此,高校必須加強知識產權法律宣傳及師資和管理人才培訓工作,要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納入本單位的普法教育計劃,要強化科研管理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將知識產權工作列入各項工作之中,充分靈活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學校的權益,為科技進步和創新的奠定良好的基礎。
2.明確科研管理機構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職責
高校應明確科研管理機構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的職責,制定符合高校實際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章;肩負起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對課題負責人申請專利的建議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并對單位簽訂的各類知識產權合同進行審核和管理;對教職員工和學生申請的非職務專利及進行非職務專利、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進行審核以及技術合作、技術入股等合同中的技術價值評估工作等。
3.完善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規章制度
其一,是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高校知識產權糾紛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職務成果缺乏明確界定,導致發生糾紛時,無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高校應針對職務成果的特性,在管理制度中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防止因制度空白而引起的權利糾紛。其二,高校及其所屬單位與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并應當經學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審查,報學校批準。其三,針對因人才流動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高校科研管理部門應重視人才流動中的知識產權管理。特別是在派遣出國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合作項目研究時,對所涉及人員在校已經開展的研究,而在國外可能完成的發明創造、獲得的知識產權,應當與派遣的高等學校簽訂協議,確定其發明創造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歸屬。其四,可以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對科技人員保護知識產權有貢獻者予以獎勵;對給學校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失者、對學校的知識產權直接侵害者要給予必要的處罰。
4.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共同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高校應加強同科技、工商、出版、公安、法院等知識產權保護所涉及的相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及時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最新動態,通報本校在知識產權保護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并和其他知識產權所有人組建協會或聯合組織,使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成員單位權利受到侵害時,協助調查取證,申請仲裁或提訟,使高校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集體的力量。
在科研成果轉化過程中,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還沿用原來的行政管理模式,知識產權管理分散于眾多部門中,管理的各個環節脫節,缺乏有機聯系,這樣極容易造成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空白地帶。③因此,在“知識經濟時代”,要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提高科研成果轉化率及科技投入回報率,就應當厘清高校在成果轉化過程中知識產權糾紛的特殊性,結合高校科技成果的特點,并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從而有理、有據、有力地推動高校科技創新。(作者單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參考文獻:
[1]史亞洲、周博.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J].西安航空技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第26卷第6期;
關鍵詞:中藥學專業;研究生教育;中藥知識產權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6.04.003
中圖分類號:R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04(2016)04-0008-04
Analysis on Education Sta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Based on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CHENG Jiang-xue1, LIU Tong-hua1, XIAO Shi-ying2 (1.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102, China; 2. China National Center for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0036,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edu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Methods A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were administered to the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rom 5 domestic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nd data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with the addition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arching.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for graduate students and the status in the end were analyzed. Results Some noticeabl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e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ke lack of curriculums, poor after-class practice, less special lectures, and so on. Conclusion In order to tackle these problems, and to make the education of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better, the corresponding cultivation mechanism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main educational points should be definite; the secure system of laboratory should be improved.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major; education graduate; TCM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醫藥傳統知識是我國歷經幾千年傳承與發展的民族瑰寶。隨著國際社會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的關注日益增加,也使中藥知識產權面臨嚴重危機,最嚴重問題就是中藥知識產權的大量流失[1-3]。中藥學專業在讀研究生不僅是從事中藥學科研工作的最龐大隊伍,也是中藥事業發展的強大后備力量。學校教育對增強該隊伍保護自己科研創新成果至關重要,對中藥知識產權保護意義重大。為此,筆者檢索了國內24所中醫藥高等院校課程設置和活動通知,并對北京中醫藥大學、南京中醫藥大學、成都中醫藥大學、陜西中醫藥大學和云南中醫學院5所高校共155名中藥學專業在讀研究生(包括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進行了有關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問題的問卷調查。現
通訊作者:肖詩鷹,E-mail:.cn
總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來源
以全國24所中醫藥高等院校官方網站公布數據為課程設置信息來源;以北京中醫藥大學、南京中醫藥大學、成都中醫藥大學、陜西中醫藥大學和云南中醫學院5所高校的中藥學專業在讀研究生為調查對象,共收到電子郵件及紙質回復調查問卷155份。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Excel對收到的155份調查問卷進行簡單統計,結合網絡搜索所得24所高校的中藥學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進行數據和理論分析。
2 結果與分析
2.1 中醫藥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教育存在的問題
2.1.1 課程設置欠缺 本科時期是奠定扎實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基礎,以課堂教育為主;研究生時期是專業水平提升的關鍵時期,以實驗操作為主。實驗操作是在課堂理論教育基礎上得以實施的。但本次調查發現,只有極個別學生在本科教育時期接受過系統的專業培訓。
專利文獻,是指在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在接受申請和審批過程中所產生的官方文件和相關出版物的總稱,包括發明專利的申請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各種檢索工具和專利審批程序中產生的文件(如專利證書等)。我國專利文獻有信息通報類(如《發明專利公報》)和檢索工具類(如《中國專利索引》),對發明的內容有詳細記載,對中藥學專業研究生了解所屬技術領域現狀與動向、參與專利申請,以及日后從事藥品生產、銷售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3.3 提高數據保密意識,促進實驗記錄規范
藥品的數據保護對中藥科研和生產領域來說,是與商業秘密保護、專利保護同等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5]。雖然我國與藥品數據保護有關規定僅在現行《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14條對行政機關在審批過程中的保密義務做了規定,但也足以說明藥品研發過程中實驗數據保護的重要性。
數據記錄、數據分析等科研過程往往會在實驗記錄本中如實反映。實驗記錄是實驗者在整個課題研究過程中的記錄和總結,應詳細記錄實驗者本人的實驗日期、時間、名稱、目的、操作步驟、實驗數據及結果分析等。書寫規范、記錄準確、保存完整的實驗記錄不僅能為實驗結果分析提供強大后盾,也為實驗數據的真實性提供有力證據。
在研究生進入實驗室進行研究之前,先對其進行實驗記錄重要性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教育,不僅可提高實驗數據保護的警覺性,同時可促進實驗記錄更加規范和真實,從源頭杜絕中藥學研究生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
4 關于知識產權教育的建議
4.1 建立知識產權師資配置或培養機制
增設知識產權師資配置,不僅可通過增設知識產權相關課程,在課堂教學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培養綜合型中醫藥人才;還可通過增加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高校知識產權事務,提高中藥高校知識產權績效。任何課程設置和部門設立都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在不能達到的情況下,學校可通過建立知識產權培養機制,聘請專業專利審查員、專利人或相關專家,定期對校領導、各代課教師及研究生導師進行知識產權培訓,提高校領導對學校中藥科研創新成果的保護意識,增強代課教師和研究生導師的相關知識,并使其在授予學生專業知識同時提高學生知識產權素養。
4.2 多種形式并舉,提升學生中藥知識產權保護興趣
中藥知識產權教育應在課堂教學基礎上配合多種形式進行。首先,增設中藥知識產權社團,聘請專業教師指導,通過舉辦論壇、辯論賽等活動,提高學生對知識產權的學習興趣。其次,在校園廣播增加法制欄目,定時對中藥專利、商標及商業秘密等侵權事件進行播報,可增加學生對知識產權的印象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自主性。第三,由宣傳部制作系列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簡介展板及相關知識宣傳畫報,并定期更新,提高中藥知識產權在學生中間的傳播率。
4.3 校園網增設知識產權板塊及相關鏈接
在校園網增設知識產權板塊,將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法規列入其中,及時公布學校擁有各類知識產權動態,以及因相關權利被授權而獲得的獎勵,使廣大師生更積極對科研結果進行相關知識產權申報,壯大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隊伍的力量。
學校的網絡文獻數據庫是學生查閱文獻的必然途徑,一些學校已開始建立中藥專利數據庫,但大多數學校至今仍未建立。建議在學校網絡文獻數據庫中增加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與查詢鏈接,既可提高學生在查閱其他文獻時對專利文獻的注意力,又可避免資源的浪費。
4.4 完善實驗室保密制度,簽訂保密合同或協議
實驗室是進行新藥研發的核心地帶,也是研究生在實驗過程中產生相關知識產權的主要地點。中醫藥高校的實驗室往往以研究生導師進行區分,同一實驗室或隸屬于同一導師的實驗室除學校統一要求的規章制度外,應根據課題情況制定相應實驗室保密制度,要求學生學習并遵守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由于網絡技術的發展,很容易造成數據外泄。由于研究生在校時間有限,離校時其畢業課題所屬大課題仍未結題,將課題相關信息帶入其他崗位繼續研究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此,為了對未發表過的實驗數據、科研成果等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在研究生正式進入實驗室進行研究之前及完成學業離開實驗室之后,導師都應與其簽訂保密合同或協議。
4.5 以專利教育為重點
無論從科研成果保護的角度還是從對科研創新的意義,專利對中藥學專業研究生而言,比商標、商業秘密及著作等更加重要。因此,中醫藥類院校在知識產權教育中應著重進行專利教育。
4.5.1 注重專利文獻檢索教育 盡管目前大多數中醫藥類院校研究生培養方案設有文獻檢索課程,但本次調查結果顯示,看過國內專利文獻的研究生不到50%(67名),而看過國外專利文獻的研究生則不到30%(46名)。據此,筆者認為,對專利文獻的重視程度不夠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不知獲取專利文獻的途徑及方法。因此,專利文獻檢索應作為文獻檢索課程重點講授內容,尤其要加強實際操作的練習與指導。
4.5.2 舉辦專利文獻解讀講座 在專利文獻中,對中藥學專業研究生來說最重要的應屬專利摘要、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其中,閱讀摘要可首先了解是否屬于自己的研究領域,進而判斷有無詳細閱讀其余文件的必要;閱讀權利要求書可明確該文件所要求的獨立權利和從屬權利,判斷自己所研究內容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閱讀說明書可從更加詳細描述的術語和實施例中學習該發明的完整實施過程。但因專利文獻的撰寫有其特殊模式和要求,大多中藥學專業研究生未經過系統培訓或缺少參與寫作的經歷,通過閱讀仍不能完全掌握專利文獻所帶來的所有價值,甚至因此放棄閱讀專利文獻。因此,增加相關講座,不僅能使研究生在科研創新中充分利用專利文獻,更可通過了解專利申請文件的構成及撰寫技巧,提高專利申報的成功率。
5 小結
本研究僅選取了國內具有代表性的5所中醫藥類高校就讀的中藥學專業研究生作為調查對象,盡管樣本數量有限,但也可看出,目前中醫藥高等院校近年來的整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逐步加強,建立完整和系統的培養制度仍需很長一段時間。作為中醫藥院校中藥科研創新力量的中藥學專業研究生,應通過學校的知識產權教育,提高中藥自主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在防止科研成果的流失的同時,對中藥知識產權保護事業盡到自己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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